時間:2023-03-02 15: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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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來,我院在區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下,在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下,在區政府、區政協及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自覺踐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緊緊圍繞全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加大工作力度,各項刑事檢察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現將基本情況匯報如下:
一、抓穩定,著力打擊各類刑事案件
20*年以來,我院共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各類刑事犯罪案件420件819人,批準逮捕338件644人,構罪不捕32件68人,不構罪不捕20件49人,存疑不捕30件58人;受理移送審查案件385件626人,提起公訴349件593人,不訴23件23人,報送市院審查10件13人,有罪判決率達100%。其中今年1至7月共受理審查逮捕案件186件384人,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30%和55%,批準逮捕153件300人,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44%和51%。共受理審查案件134件210人,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8%和17%,提起公訴和移送市院審查137件295人,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6%和62%。
(一)加大力度,嚴厲打擊各類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
我們始終把嚴重暴力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兩搶一盜”和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作為打擊重點,堅持“從重從快”的嚴打方針,適時介入,快捕快訴。
嚴厲打擊嚴重暴力犯罪。去年來共批捕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57件101人,提起公訴49件64人。今年“7•2”爆炸案發生后,我院派員在第一時間介入偵查程序。7月5日(星期六)下午,該案提請審查批捕后,我院干警加班加點,及時辦理。次日(星期天),我院就該案召開了兩次檢委會,并對二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決定。
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和犯罪。去年來,我院積極參加全市開展的“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特別是對李維黨等23人惡勢力團伙、胡貽望等8人尋釁滋事犯罪團伙的批捕,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反響。辦理李維黨一案中,我院提前介入,引導取證,往來于多個區、縣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僅用3天時間便對團伙所有成員作出了批捕決定。同時,不斷加大對涉毒犯罪的打擊力度,共批捕犯罪案件15件16人,22件24人,全部獲得有罪判決。
嚴厲打擊“兩搶一盜”犯罪。去年來,我院共批捕“兩搶一盜”案件179件364人,184件313人,其中今年1至7月批捕82件169人,占同期批捕總案件數的54%,68件122人,占同期總案件數的50%。批捕和人數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上升53%和22%,平均每案審查批捕、審查分別僅用4天和12天。我院今年辦理“兩搶一盜”案件采用的“傾、分、快、緊、簡、嚴”六字方針得到了市院推介。
(二)服務大局,把打擊影響全區經濟發展的犯罪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院始終把地下“”、非法開采鎳鉬礦等影響全區經濟發展大局的犯罪作為打擊的重中之重。去年以來,共批捕地下“”等涉賭案件6件7人,9件11人。其中今年1至7月批捕4件5人,3件3人。對地下“”等賭博犯罪,刑事檢察部門采取定人員、定任務、定時間、定質量的“四定”措施,并對所有涉賭案件,一律批捕。
去年來,共批捕各類涉礦案件13件45人,今年批捕11件41人,其中涉嫌非法采礦罪4件18人,涉嫌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5件14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1件5人,涉嫌妨害公務罪1件4人。已3件8人。辦案中,我院進一步增強服務大局意識,堅持“兩個基本”,快捕快訴。一是落實層級責任制度,所有涉礦案件,均由檢察長和分管領導親自把關。二是涉礦類案件擬不予批捕的,必須經檢委會討論決定。三是啟用風險決策機制。對證據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構成犯罪的,認為進一步偵查能夠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確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四是加大追捕力度,依法追捕了一名涉礦犯罪嫌疑人。五是認真研究涉礦類犯罪法條,努力從法律中尋找打擊犯罪的依據。如在審查批捕胡紹進等8人非法采礦案件中,因涉案金額不大,責任難以分清,對其中6人難以以非法采礦罪批捕,后經與法院、公安協商,對該6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批捕。六是堅持涉礦案件一案一匯報制度。每辦一起涉礦案件,立即以《專報》形式向市、區主要領導匯報,使領導及時掌握動態。
(三)協調配合,依法打擊職務犯罪
在審查批捕、職務犯罪案件中,我院刑事檢察部門與自偵部門密切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如我院辦理xx區公安分局崇文派出所副科級偵查員陳某徇私枉法一案中,偵監部門提前介入,參與了該案重大問題的討論,對證據及時審查,適時提出建議,為案件的重大突破和快速批捕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去年來,共受理自偵部門移送審查逮捕案件5件5人,均依法決定逮捕。受理自偵部門移送審查案件7件7人,6件6人,全部獲有罪判決。
(四)息訴息訪,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為確保不出現非正常涉檢上訪,我院認真落實穩控措施,刑事檢察部門充分發揮批捕、職能,對中政委和省政法委督辦的胡某、周某、唐某、周某4件重復上訪案采取有效措施。目前,引起胡某連續12年上訪的故意傷害犯罪嫌疑人張某已被逮捕、并獲有罪判決;引發周某上訪的嫌疑人被追訴后,已經法院審結調解結案;造成唐某上訪的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批捕。以上三件上訪案已完全解決,上訪人已徹底息訪。周某上訪案正在穩控之中。
(五)加強宣傳,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
一是開展“檢察進社區”、“檢察進礦區”活動。我院于今年3月26日和8月1日,與區法院在邢家巷村和三岔鄉分別進行了對盜竊電纜案件、非法采礦案件的公開審判,起到了較好的法制宣傳和震懾作用。二是開展法制宣傳。我院通過開展“舉報宣傳周”等活動,在市城區和各鄉鎮、辦事處共發放法制資料5000余份,下鄉開展法制講座6次,舉行電視講話1次,提高了群眾的法制意識。三是加強新聞宣傳。去年以來,我院共在檢察日報、張家界日報、*紅網、張家界新聞網等新聞媒體發表與刑事案例相關的稿件30余篇,稿件多為以案釋法,促使讀者的法制觀念得到增強。
二、抓和諧,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我院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過失犯,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依法必須的也向人民法院提出從輕處理的建議。共對68名涉嫌犯罪但情節輕微、無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準逮捕,對23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努力減少社會對抗面,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不和諧因素,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今年來,我院將交通肇事和因鄰里糾紛引起的輕傷等犯罪作為推行刑事和解的重點,加大調解力度,今年來我院共成功調解上述案件12件12人,對其中8件10人依法不予批捕,12件12人依法作相對不訴處理。
三、抓公正,著力提高監督質量和監督效果
一是加大追捕追訴力度。今年來,我院共追捕犯罪嫌疑人3人,均已進入公訴程序。追訴犯罪嫌疑人3人,均已獲得有罪判決,打破了去年追捕、追訴的“零紀錄”。二是加大對刑事審判的抗訴力度。去年以來,我院共對4件案件提起抗訴。其中今年提起抗訴的2件案件,一案已經開庭重審。三是加大對違法偵查行為的糾正力度。今年,我院共向公安機關發出書面糾正違法通知書2份,實現了去年以來“零”的突破。如在審查逮捕侯世文涉嫌搶劫一案時,發現侯世文有精神病史,并得知其父曾將該情況向xx區公安分局反映,并提交了病歷,但公安機關未將該病歷附卷。我院立即向區公安分局發出了糾正違法通知書,及時糾正了此種隱瞞重要證據的違法行為。同時,自去年來,我院還向公安機關共發出書面檢察建議7份,其中今年發出6份,均被采納。四是強化刑罰執行監督。去年來,繼續鞏固了無超期羈押的成果,繼續保持“違法留所服刑”零紀錄。共糾正監外罪犯脫管、漏管37名,特別是在今年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行動中,共到12個鄉鎮、8個派出所進行監督,糾正監外罪犯脫管、漏管31名。共對看守所提出書面和口頭檢察建議38條,糾正意見20條,全部得到了采納。
四、抓規范,著力提高案件質量
(一)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確保“五個到位”
我們始終把案件質量視為檢察工作的“生命線”,狠抓了“五個到位”。一是確保制度到位。進一步制定和完善了《辦案工作流程》、《執法質量考評辦法》、《“一案三卡”責任制實施細則》等案件質量管理和考評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依”。二是確保嚴查到位。對于辦結的案件按照“承辦人自查、科室干警互查、部門負責人核查、評查小組集中評查”的程序逐件評查,評查結果記入干警個人執法檔案。三是確保評析到位。我院每月講評一次執法監管和案件質量情況,查擺問題,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四是確保整改到位。院執法考評小組將查出的問題通報相關人員,責令一周內將問題整改到位。五是確保獎懲到位。實行量化考核、逐月考核、獎懲兌現,考核結果與干警的福利待遇、職級晉升、崗位調整、評先評優掛鉤。
(二)加強與公安、法院的協調,形成打擊合力。
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我院與公安、法院之間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經常溝通協調相關問題。特別是今年,對涉礦案件啟動風險決策時,經常與公安、法院進行協調,確保案子捕得了,訴得出,判得下。二是建立重、特大案件介入偵查制度。去年來,共對30余件案件做到了提前介入。對李維黨涉惡團伙犯罪、“7.2”西溪坪爆炸案等多件重、特大案件和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堅持及時介入偵查活動。三是建立退補商議制度。我院定期或不定期就有關復雜案件與公安機關交換意見。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承辦人制作詳細補充偵查提綱,協商、指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三)加強證據審核和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
進一步加強證據審核和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做到每案必提審,每證必復核。如許某涉嫌盜竊一案,通過提審嫌疑人,發現被盜物品的鑒定價值存在疑點,經調查發現,其鑒定價值是根據同案嫌疑人供述作出的結論,無失主實際損失的數量。我院據此作出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有效地防止了錯案的發生。
五、抓隊伍,進一步強化刑事檢察力量
(一)充實刑事檢察力量
今年,我院共為偵監室、公訴室補充干警5名,并為偵監室、公訴室各增配一名副職。此外,今年偵監室、公訴室改為兩名院領導分管,強化了領導力量,加強了案件流程監督。
(二)加大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力度
今年來,我院共組織刑事檢察部門干警參加各類業務培訓13人次。另外,今年初舉辦了一系列由院領導和各業務部門負責人講授、全院干警參加的業務知識講座,其中刑事檢察部門開展講座4次。同時,今年我院以市院開展的“檢察業務標兵”、“業務尖子”選拔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強化崗位練兵活動,目前我院刑事檢察部門有1人被評為全市“檢察業務尖子”。
(三)多措并舉促司考,切實解決人才斷檔危機
當前,我院有20名年輕干警無檢察官資格,提高司法資格考試通過率成了我院隊伍建設的當務之急。對此我們采取了三點措施:一是將新進干警安排到刑事檢察部門,使之工作中學業務、長知識。二是為報考干警提供充足的時間保障和一定的物質獎勵。三是以破格用人機制激勵年輕干警的學習勁頭。今年我院將剛通過司法資格考試,且各方面素質較為優秀的兩名年輕干警分別破格提拔為偵監室、公訴室副主任。目前,我院共有11名干警報名參加今年的司法考試,其中刑事檢察部門就有5人。
(四)開展“三看、三走訪”活動,查擺整改問題
一、基層民行檢察工作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存在很多困難。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但是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審判卷宗或進行調卷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由于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監督過程中的調查取證的職權,就使得現行法律規定的民事抗訴的力度受限,抗訴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訴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黃陵法院再審,該案在縣院發了檢察建議的情況下才審結。
人民法院將抗訴案件發回重審,弱化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降低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抗訴案件被發回重審,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而原審法院卻向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即其對等人民檢察院的上級檢察院)通知派員出席法庭。這種做法實際違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對等原則,同時也不利于及時糾正錯誤裁判。
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不利于抗訴活動的健康發展。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實際上,基層檢察院是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系最直接的檢察機關,由于基層檢察院大量接觸實際工作,熟悉情況,對于同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情況較清楚,也便于調查取證,最易對民事訴訟進行及時有效地監督。在實踐中,大量的民事申訴案件當事人直接到基層人民檢察院去申訴。而對此基層人民檢察卻無抗訴權,只能建議或提請上級人民檢察提出抗訴。這無疑加大了抗訴活動的成本。可見,我國關于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法律規定是原則的、有限的,檢察機關的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能受到了限制。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法理充足,法規缺位。
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但缺乏民事公訴的具體明確規定。近幾年來,全國許多地方檢察機關對提起公益訴訟工作作了有益的嘗試,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確,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與法院認識不一,法學界對此仍存在分歧,因此開展此項工作目前仍舉步維艱。
人民法院的單方司法解釋及內部規定對檢察權進行限制的現象日趨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慶召開《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涉及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的案件;執行和解的案件;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兩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同一檢察院提出過抗訴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不適用抗訴程序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是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88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的,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限制甚至剝奪。再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由抗訴機關出席法庭的人員按照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宣讀抗訴書,不參與庭審的其它訴訟活動…”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規定也是對檢察權的限制,可以說是嚴重違法,缺乏法理基礎。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所在
客觀地講,破解民行檢察長期以來路障重重的原因時,首先要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深刻反思。檢察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與現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樣,都會削弱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效果:對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力量配備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較晚。由于歷史原因,民事訴訟法實行以后,民事檢察工作才被重視起來。各級檢察機關先后在檢察業務中增加設立了民事檢察部門,專門從事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加之這項工作與其它檢察業務的關聯性不大,與各業務部門橫向聯系較少,而且實事求是地講,工作業績上沒有取得重大突破,監督職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致使大家對民行檢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認識,從而監督意識不強,觀念上難更新,思想保守,對新的監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沒有開拓進取精神,使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緩慢。二是隨著機構改革,以延安檢察機關為例,13個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機構均被撤銷,民行人員被充實到控申部門,名義上配備一名民行專干,實際上除寶塔區院外,其他十二個縣院無一名真正從事民行專干。領導班子對民行檢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弱化,使民行檢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現有些縣院民行工作幾乎不能正常開展,全年工作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隊伍力量嚴重不足,民行檢察人員綜合業務素質和執法能力極度不適應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臨時湊數思想嚴重,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年齡偏大,工作沒有積極性,執法意識不強。現有的民事行政檢察隊伍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直接影響著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開展。
民行檢察的工作重點定位不準。
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的抗訴,二是對民事行政審判法官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依法偵查、追究刑事責任。民行檢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軟,導致最終結果是被動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們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查處上;對、枉法裁判者的懲處便是最好的監督。目前全國各檢察機關民行部門人員配備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尋找抗訴案源、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支持監督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級院下達的崗位目標評比任務,致使在查處法官職務犯罪工作上沒有力度;后果是抗訴案件數量上升,改判卻很少,檢察建議發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會各界對監督的效果也不認同,難以達到社會所需要的監督效果
現行民事檢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現行立法的總則和分則的規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訴訟法中,關于民事訴訟檢察的規定,總則和分則不相一致。總則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規定的范圍十分寬泛。但是,在分則中,只規定檢察機關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又十分狹窄。在這樣前后矛盾的法律規定面前,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進退兩難。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中的一切違法行為都可以進行監督,但由于分則中沒有具體規定,任何一個法院都可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理由,拒絕檢察機關對抗訴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僅僅按照分則的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放棄對民事審判活動的全面監督,有悖于總則規定的精神;然而,按照總則的規定實施全面監督,則沒有分則的法律依據。同樣,現行的《民法通則》第5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對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進行了規定,但是,實踐中,對一方當事人不愿履行合同義務,以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為由請求撤銷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簽訂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決,如有一方不服判決、裁定來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卻無法進入監督程序,因為,此類情形并未納入《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中。
2、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民事抗訴權過于狹窄。抗訴,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權力。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權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權。完整的抗訴權是將法院全部的判決、裁定、調解都置于監督之下,檢察機關對一審判決、裁定、調解和二審判決、裁定、調解都可以抗訴,而不論其是否生效。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權,并不是完整的抗訴權,而是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權。按照這樣的規定,檢察機關只能對二審判決、裁定和一審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凡是沒有生效的判決、裁定,檢察機關無權抗訴。這就是所謂的“事后監督”。同樣,檢察機關對法院的民事調解也沒有監督權,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調解和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判決可以提出抗訴,那么對確有錯誤的民事調解檢察機關也應有權提出抗訴。實踐中,法院主張民事調解工作,近幾年,就我市兩級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調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當大,但是現行民事訴訟法卻沒有賦予檢察機關此項權利。這些充分說明現行民事檢察工作中的抗訴權過于狹窄,是不完整的抗訴權。
3、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職權過于狹窄。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職能既然是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那么,就不應當僅僅享有抗訴權,僅僅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中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進行監督,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總則的規定,對民事審判活動實施全面監督。這種全面監督,不僅僅包括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也包括對至判決、裁定、執行全部活動的監督,以及對重要的民事案件參與訴訟的權力和對涉及國有資產流失和社會公益的案件的權。這樣的民事檢察監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監督。然而,現行立法除了賦予檢察機關所謂的“事后監督”的抗訴權以外,再沒有任何其他的監督權力,檢察機關在這樣的立法面前,無法實施全面的法律監督職責。例如,今年一個基層院受理了一件當事人不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該裁定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但檢察機關就是無法進入監督程序。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進一步完善立法,改變民行檢察監督的被動局面。
在民事訴訟法分則中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施全程監督;通過立法途徑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的權,把調解和執行納入民行檢察監督范圍,將民事審判活動檢察監督的范圍進行拓寬和完善;賦予檢察機關實施民事檢察監督相應的權利,特別是對再審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糾正違法權、檢察建議權。
加大措施,狠抓辦案,提高民事行政檢察案件質量。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質量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立足點、出發點,也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落腳點和歸宿,更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得以生存發展的生命線。因此,首先要從增強民行監督意識入手,充分認識民事行政檢察是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對錯誤裁判進行抗訴,平息民怨,對正確裁判進行息訴,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職責。其次在審查案件中,要堅持“敢抗、抗準”和“公開、公正、合法”的辦案原則,緊緊抓住辦案質量、辦案效果、辦案效率三個環節。堅持正確的審查方法,在辦案中積極推行公開審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訴案件受案、立案告知書》,維護當事人的及時告知權利和義務,通過詢問雙方當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證案件的正確辦理。堅持把握好抗訴標準。應盡量減少周轉環節,提高訴訟效率,提升案件質量,人民群眾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檢察工作,檢察機關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決定是否抗訴時,嚴格按照抗訴條件審查把關。應盡量減少周轉環節,提高訴訟效率,提升案件質量,人民群眾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檢察工作,檢察機關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第三,理順辦案數量和質量的關系。要明確辦案質量是民行監督的前提,辦案數量是保證民行監督效果的基礎,要把辦理民行抗訴案件的質量和數量作為衡量民行檢察工作量化指標,規定立辦案件數量,以促進全市民行檢察工作向前發展。
一、認真開展建筑節能設計及采暖節能工作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建筑節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我縣居民室內熱環境,我局在接自治區及地區有關建筑節能設計和采暖節能的文件后,認真組織各相關部門學習《民用建筑節能管理細則規定》(國家建設部第號令)及《某省維吾爾自治區實施〈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細則》(自治區建設廳新建法[]號)文件精神和相關行政法規,并組織各建筑單位的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認真學習《細則》和《規定》有關精神,及時解決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節能工作的順利實施。
建筑節能和城市配套設施建設相輔相成、互為制約,在過去雖有建筑節能設計和采暖節能設計方面的規范,但由于城建開發市場的現狀及我縣經濟水平的制約,造成建筑節能新材料、新技術的研究和實踐進展緩慢。隨著國家在節能方面的重視程度不斷加大,我局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原創:重視建設節能設計及采暖節能設計的應用。同時積極宣傳和學習《細則》和《規定》,今年上半年多次組織相關人員和建筑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物業管理、供暖、房地產等單位的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認真學習《細則》和《規定》有關精神,并通過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普及建筑節能知識,增強全民建筑節能意識。在建筑節能管理方面也采取有力措施,加強了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審圖、監理、施工驗收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要求工程建設各方必須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規定,積極開展民用建筑節能工作。在實施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采用的新技術:
、實施外墻保溫技術。保溫體系選用專威特外墻外保溫與裝飾系統,有效地解決了保溫隔熱等問題。專威特外墻保溫系統施工工藝簡單,保溫效果好,而且保溫房屋負荷減輕,基礎斷面縮小,節約了土地資源及工程造價。這項新技術在我縣剛剛開始使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經過幾個凍融循環,聚苯板與墻體收縮、膨脹系數的不同,可能會產生抹面的大量龜裂,影響建筑外觀,而且對聚苯板的壽命也有影響;維修也比較麻煩。另外,外墻砌筑灰縫飽滿度不夠或窗戶四周處理不當,容易形成冷橋現象,造成聚苯板生霉,局部甚至大面積保溫失效。這些問題的出現,可能會使這項新技術的推廣受阻,但我們會不斷總結經驗,主動與施工單位討論、交流,采取有有效措施,盡量避免類似現象出現。
、推廣使用陶粒空心磚和kp多孔磚。為節約國土資源,建設部出臺了禁止使用粘土磚的政策,由于受某省地區實際情況和經濟水平制約,粘土磚仍在大量實用,我縣也不例外。為了改變這一狀況,我縣在大部分公共建筑中推廣使用陶粒空心磚和kp多孔磚做護墻,室內隔斷結構體系使用超輕硅鎂隔墻板和grc板材,這些材料的使用有效地解決了保溫隔熱等問題,降低了樓體結構重量,保障了結構承載要求。在今后工作中,我們要逐步推廣這些輕型材料,逐步陶汰粘土磚,以合理地利用國土資源,降低能耗。
、積極推廣新材料,新工藝。所有設計項目窗戶框用材選用隔熱性好的塑鋼和鋁合金材料;窗戶采用優質型材密封條;玻璃全部采用雙層中空玻璃,傳熱系數均符合國家節能標準及規范。屋面保溫材料淘汰了爐渣,采用由陶粒混凝土和聚苯板組成的復合保溫隔熱層,防水層均采用sbs改性防水卷材及歐文斯克寧瓦(別墅),防水使用壽命達到年以上。這些材料的使用,使室內傳熱系數達到國家節能建筑傳熱系數的要求,大大減少室內能耗的損失。
、嚴格淘汰國家明令禁用的建筑材料。采用集中管井設置,將壓力管線集中布設,對外有維修口;供水管線由冷鍍鋅鋼管轉為使用熱鍍鋅鋼管,并逐步轉為使用新型鋁塑復合管ppr管等管材;排水管材也由翻砂鑄鐵管改為upvc螺旋消音管;抽水馬桶改為節水型升系列,并推廣升兩檔型;在公用建筑中積極應用節水自閉式沖洗閥,感應沖洗式小便器,在水嘴上改用新型的陶瓷芯片水嘴;積極推廣新型鐘罩式地漏和洗衣機專用地漏。
、積極推廣采暖節能設計。一是積極推廣“熱表到戶,計量收費”,單戶鎖閉入戶,分戶循環,每組散熱器加裝恒溫三通閥,戶入口加裝熱計量表等新的采暖設計,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促進建筑節能應用。通過采暖節能應用,調動用熱和供熱雙方的積極性,逐步實現供、需熱雙方按計量公平合理交易,減少居民用熱費負擔,增加供熱企業效益,提高企業設備技術管理水平,從而保證城市供熱質量,促進節能。二是采用地板輻射供暖方式,該供暖方式節省房間面積,便于裝修,節能性和舒適性尤為突出。較普通散熱器節能%標。三是在舊鍋爐供暖系統改造方面大力推廣《鍋爐供暖節能技術措施》。
、在用電設計中推廣節能技術。為使用戶安全經濟用電,我縣在用電設計中采取一系列節能措施。比如:住宅樓居室內均采用節能燈,樓道均采用聲光控延時燈。公共建筑中的樓道和衛生間的照明采用聲光控延時燈。在以后的工程建設中,進一步提高節能措施,將采用人體感應燈等技術。
(二)、民用建筑節能推廣面臨的困難
、我縣雖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推廣應用了一些新技術和新材料,但在實踐及施工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如使用外墻保溫材料造成工程造價提高,經估算,僅采用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節能設計,比不采用節能設計的每平方米造價提高大約%-%,造成房地產開發商在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時極積性不高;且房屋造價高,也影響了用戶購買節能保溫建筑的極積性,這些客觀原因的存在使我縣建筑節能推廣應用受阻。
、建筑節能外保溫工藝施工較傳統施工工藝復雜,難度大,質量不宜控制,而且工期延長。
、建筑設計中維護結構的保溫目前的帶強制性的規定也只是針對外維護結構的,但要達到分戶計量,從業主和供暖公司的方面考慮,就必須做到上下樓板,戶與戶分割維護墻的保溫問題,同時,原創:分割維護墻造成對住戶使用面積占用及戶內擺設要求提高;提高了房地產開發成本,增加了供暖公司管網改造的成本。對于這些問題目前各方尚未有一個國家相應的措施出臺,造成對建筑采暖節能的積極性不高。
二、認真開展節水工作
我縣認真貫徹上級有關節水工作精神,并制定了《××縣節約用水管理暫行規定》,以文件形式下發執行。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上,認真開展資源論證,我縣供水改擴建項目××*河引潛流工程自年月開始進行勘測設計。在施工前,多次邀請自治區建設廳、水利廳專家到水源地察看,邀請××縣水利局和兵團地勘設計院專家對××*河水資源進行論證。論證結果××*河水資源豐富,年徑流量.億立方米,可以滿足××縣城及周邊地區年生產、生活、綠化用水。××*河引潛流工程設計近期日供水規模.萬立方米,遠期日供水規模萬立方米,取水計劃按日供水.萬立方米考慮,取水定額按每人每月立方水執行。
××縣城污水處理采用一級處理結合四級串聯氧化塘的工藝,縣城內的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經過處理后,可達到澆灌農田的標準,進行污水再利用。
一、加強議題審查,嚴把程序關口
議題審查是辦事機構的一項基本職責。《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下稱《組織條例》)第17條規定了辦事機構對提交檢委會討論的案件或事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核。雖然議題審查屬于受理環節的程序性審查范疇,但作為一種前置程序,既能夠濾除不屬于或不需要檢委會討論的案件或事項,使檢委會能夠集中精力審議重大議題,又能夠確保提交的議題達到主題明確、內容清楚、材料齊備的要求。
一般來說,辦事機構可從以下方面加強對議題材料的審查:
一是審查議題內容是否符合檢委會的議事范圍。高檢院《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下稱《議事和工作規則》)第3條詳細規定了檢委會審議議題的范圍,辦事機構應嚴格按照范圍要求審查議題,認為不屬于議題范圍的,要及時向檢察長報告。
二是審查議題的提請及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承辦部門提請檢委會審議事項或案件,應當實行“三級審批制”,即承辦人提出辦理意見,承辦部門負責人簽署明確意見,分管檢察長審核。辦事機構受理審查認為議題符合議事范圍及報批程序的,應當填寫《安排檢委會會議申請表》,報檢察長決定是否提請檢委會審議。如議題系檢委會委員提出的,也應報檢察長同意方可提請。
三是審查議題材料是否符合議題標準。辦事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高檢院《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題標準(試行)》(下稱《議題標準》),認真審核承辦部門提交的議題材料,并根據議題的具體類型審查是否符合相應的議題報告格式和主要內容、附件及議題制作要求等技術性規范。對于不符合標準的議題要及時向承辦部門提出修改補充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還要加強與承辦部門、承辦人的溝通,加強引導和幫助,共同做好議題準備等基礎性工作。
二、規范文書制作,確保議事質量
檢察文書是實現檢察職能的重要工具,也是檢驗檢察工作質量的重要標尺。檢委會在審議決定案件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工作文書,大致可分為表格式和敘述式兩大類,其中:檢委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和檢委會決定事項執行情況反饋表屬于表格式文書,一般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即可;議題報告和會議紀要則屬于敘述式文書,不僅其格式與要素必須符合既定的形式要件,而且需要精心制作確保其實體質量。辦事機構是起草檢委會工作文書的責任主體之一,規范制作檢委會工作文書,應當作為辦事機構規范化建設中的工作重點。
一是突出案件類議題報告的針對性。案件類議題報告,實踐中也稱為提請檢委會討論案件報告,是由承辦人根據高檢院議題標準要求,圍繞提請檢委會討論案件的請示問題,客觀全面反映相關事實證據、背景情況和審查意見等內容而制作的請示性報告,經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檢察長簽署意見,供檢委會委員審案議案所用。議題報告是檢委會據以審議案件的基礎,辦事機構負有審核的重要職責。由于檢委會議事決策的非親歷性特征,使檢委會委員對議題報告的依賴性較大。但實踐中,議題報告直接照搬照抄案件審結報告的現象較為普遍,換個標題、加個封面,“案件審結報告”就變身為“議題報告”,既使議題報告篇幅冗長,也使議題報告重點不明,嚴重影響檢委會決策的質量和效率。因此,當前議題報告首先要強調突出重點,案件審結報告是議題報告的重要基礎但不是全部。議題報告要緊緊圍繞請示問題展開闡述,可以借鑒案件審結報告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取舍和重組。與議題有關的事實要全面客觀表述,無關的內容則可刪減;對其他犯罪情節、案件背景等情況也不需要面面俱到,只要敘述與請示問題有關的內容即可。值得指出的是,根據高檢院《議題標準》規定,提請檢委會審議的案件,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或者符合規定的條件,議題材料齊備。檢委會審議案件時大多討論法律適用問題,一般不討論事實證據認定問題。基于承辦人、承辦部門對案件事實、證據認定負責的原則,對于檢委會討論不涉及認定事實爭議的案件,證據部分表述可概括簡寫甚至省略;對于檢委會討論認定事實爭議如抗訴事實認定錯誤、下級院請示事實認定疑難的案件,則也要緊緊圍繞爭議焦點開展事實、證據的分析論證。需要補充的是,為使檢委會委員能夠全面客觀了解掌握案件事實全貌,可以在會前將案件審結報告作為附件通過辦案內網或書面形式,與議題報告一并發給委員審閱,供決策時參考。
二是增強檢委會會議紀要的說理性。檢委會會議紀要[4]是由辦事機構負責制作的用于記載和傳達檢委會會議情況及議定事項的工作文書。過去實踐中檢察機關對檢委會決定事項文書普遍使用“檢委會決定”,在高檢院下發《議題標準》后,統一以“檢委會會議紀要”取代“檢委會決定”。檢委會決定是“一案一決定”,即會議審議幾個議題,就有相應的幾份決定文書。而檢委會會議紀要則是“一會一紀要”,即一份會議紀要記載本次會議上所有議題的審議決定事項。從高檢院《議題標準》對會議紀要的制作要求來看,無論是文件類議題還是案件類議題,涵蓋的內容均非常全面。但目前實踐中大多數檢委會會議紀要制作中都存在“只寫結論性意見和決定,不寫決定依據或理由”的傾向,而承辦部門或下級檢察院根據檢委會決定事項制作法律文書時,往往無法直接引用或說明檢委會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且將檢委會一次會議討論的不同案件和不同事項綜合在一起的會議紀要,也不宜在辦案過程中隨案移送。我們認為,這種“條目化、捆綁式”相對簡單的文書制作方法,既不符合高檢院《議題標準》的規范要求,也不具備法律文書的功能作用,更不能適應執法辦案需要。為此,首先,建議分類撰寫會議紀要。根據所決定的案件、事項是否而分別制作會議紀要,凡需要全院或下級檢察院統一遵照執行的執法辦案規范性文件,應當公開會議紀要;凡需要訴訟階段保密的在辦案件,則可以單獨制作會議紀要并隨案移送。其次,增強會議紀要的法律屬性。會議紀要表述案件決定事項的,應當突出辦案法律文書的基本特征和制作重點,具備辦案文書的基本內容和要素,如包括簡要案情、訴訟經過及會議決定理由等。再次,強化會議紀要的說理性。會議紀要要在明確檢委會審查意見的基礎上,針對爭議焦點重點闡明相關事實、法律、法理依據,便于承辦部門或者下級檢察院能夠全面準確理解和執行檢委會決定。
三是提升匯報案件的質量。目前,檢委會審議議題的主要方式還是看材料、聽匯報。因此,除了要確保議題報告的制作質量外,承辦人的匯報方式和匯報質量也非常重要。實踐中,承辦人在會上往往照本宣科通讀一遍議題報告,由于議題報告已在會前分送檢委會委員審閱,上會再宣讀一遍,尤其是對一些案情疑難復雜且議題報告篇幅較長的案件,既占用會議較長時間又無必要,匯報效果也不佳。為此,我們建議采用書面報告與口頭匯報相結合的方式。檢委會委員會前側重于審查議題報告,會上側重于聽取承辦人口頭匯報案件。具體而言,承辦人在會前準備一份匯報提綱,列明匯報的重點,并預測檢委會委員可能提問的相關問題。開會時,先由承辦人匯報請示問題、基本案情、爭議焦點,以及承辦人的意見或觀點,力求做到敘述事實到位、列舉證據到位、論述分歧到位、闡明觀點到位、分析法理到位。之后,可由檢委會委員針對案件提問或質詢、承辦人答辯,這樣有助于檢委會委員深入了解掌握案件情況和議題內容,為檢委會科學、高效地作出決策奠定基礎。
三、強化督辦落實,維護檢委會權威
根據高檢院《議事和工作規則》規定,辦事機構還承擔著督辦落實檢委會決定的職責。檢委會審議議題作出決定后,先由辦事機構起草檢委會會議紀要和檢委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其中會議紀要報檢察長或者受委托主持會議的副檢察長審批,并印發各委員及報備上一級辦事機構。檢委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則以本院名義印發本院承辦部門和有關下級檢察院。檢委會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承辦部門和有關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為保證檢委會決定得到及時全面正確地執行,切實維護檢委會的權威,辦事機構應當對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一是實行檢委會決定事項執行情況二次反饋機制。辦事機構應向本院承辦部門一并送達檢委會決定事項通知書和檢委會決定事項執行反饋表(下稱反饋表)。承辦部門在決定事項執行完畢后五日內填寫反饋表,連同反映執行情況的相關材料(包括印發的相關文件原件或者訴訟、工作文書復印件等)送辦事機構。如果議題所涉事項或者案件系由下級檢察院具體承辦的,下級檢察院有關部門應將執行情況層報上級檢察院議題提請部門,再由議題提請部門填寫反饋表送辦事機構。這就是決定事項執行情況的第一次反饋,其中不或撤銷案件、不支持抗訴、不提請抗訴等案件,一般只需一次反饋即可。而對于提起公訴、提出抗訴、支持抗訴、提請抗訴等案件,辦事機構應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辦理期限,適時向承辦部門或督促其向相關辦案單位了解案件的進展階段。當案件有了最終處理結果后,承辦部門應再次填寫反饋表,連同反映案件最終處理結果的相關材料送辦事機構。設置執行檢委會決定情況二次反饋機制,不僅保證了檢委會決定得到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也通過全面了解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進一步檢驗和提高檢委會決策的科學性。
一、實行檢察長列席制度的意義
一是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進行法律監督。一方面可以防止和糾正法院承辦人對案件事實的曲解或匯報案情避重就輕,避實就虛;另一方面對有意見分歧的案件可以闡明檢察機關的意見、觀點和法律依據,雖然列席會議人員沒有表決權,但可以通過發言來影響或說服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接受檢察機關的意見,至少也可以給審判委員會最終決定提供參考。
二是有利于節約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要充分發揮作用,從被動列席的角色中轉換出來,做到對案件、對法律負責。要把列席審委會的討論過程當成一個“事中”監督的過程。
三是有利于檢察機關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一旦檢察機關的意見和觀點沒有被法院審判委員會采納,法院最終審判結果與檢察機關的期望相距甚遠,存在定性上或認定事實上的錯誤、量刑畸重畸輕,那么則可盡快研究對策,采用其它途徑進行監督,如果審委會討論研究的是有關其它審判工作,檢察機關則也可盡快從中了解法院有關審判工作思路和部署,并以此為借鑒相應部署檢察工作。
四是有利于查明案情。針對審判委員會的委員在會前并不了解案情,受辦案人執法水平、認識能力、工作習慣等因素的影響,有時匯報材料不能完全反映案情,委員們往往不能詳盡地了解案情,以至在事實上影響了決策意見,導致案件的錯判。如果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就能夠及時對遺漏的案情、檢察機關用以指控犯罪的證據進行補充說明、闡明案件定罪、定性、適用法律依據,保證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二、實行檢察長列席制度存在的問題
1、法律規定不完備。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最早是在1954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原文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如果對審判委員會不同意,有權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人常務委員會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列席本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在此后的1979年和1983年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再未提及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反而是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在這里,不但沒有規定檢察長應列席哪些、哪類案件,而且只是說檢察長“可以”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并不是“應當”或“必須”列席。
2、列席監督的范圍不明確。相關法條沒有明確規定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監督的范圍和具體職責,難免使得法院以此而消極應付。
3、缺乏列席的必要程序規定。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檢法兩院必須密切配合,而相關法律并未規定具體的操作程序,從而在客觀上影響了這一制度的有效實施,如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由誰決定,法院何時通知檢察院、檢察長在審委會上發言的內容及次序安排。
4、列席的地位、作用不明確。檢察長在列席審判委員會過程中,法律監督職能如何發揮、發言的地位和作用怎樣,對案件產生什么樣的影響,法院應如何采納,產生的分歧怎樣處理等等都不明確,使由此產生的審判監督效果具有不確定性。就目前而言,檢察機關列席審委會大多還停留在就案論案上,對如何充分利用該項制度,及時了解法院處理有關案件思路和觀點,及時發現和深刻反思檢察機關自身辦案和工作中乃至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存在的缺陷與不足,切實提高業務水平和辦案質量的研究總結不夠,從而使執行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的效果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5、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情況偏少。一是檢、法兩院配合不夠,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權利的行使必須以法院的密切配合為條件,由于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缺乏程序上的保障,法院一般不愿意主動要求檢察長列席。二是檢察機關對檢察長列席審委會這一權利的行使重視不夠,缺乏主動性。檢察長可能并不了解審委會討論的時間安排,雖然希望列席但因缺少溝通而錯過時機。三是檢察機關只注重列席審委會對公訴案件的討論,而對民事、行政、經濟等其他類型案件很少列席,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列席的案件范圍。
實踐中,為加強兩院工作交流、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案件、促進檢察機關更好地行使法律監督權,不少地區的法檢兩院已達成共識,進行了這方面的嘗試和探索。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了《關于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暫行規定》,對檢察長列席同級法院審判委員會作了硬性規定。該規定適用于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明確了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必須通知檢察長列席的五類案件,以及可以通知檢察長列席的六類案件,同時,還就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的具體程序等方面作了規定。
三、完善和規范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的思考
1、立法完善
完善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增強法律監督權威性。建議在對現有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必要的修訂與完善的基礎上,明確規定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的案件范圍、列席的任務和列席的具體程序,并就檢察長列席審委會會議時的發言權和建議權等問題,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從法律制度上予以保障,增強法律監督的權威性,以便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作用。從實踐上看,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范圍有以下幾種:(1)是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有疑難的案件;(2)是合議庭與檢察機關在案件定性定量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3)是審判委員會或檢察長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案件。
2、司法實踐完善
強化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依法行使審判監督權。檢察機關要變被動為主動,凡是法律規定和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列席的案件,檢察機關要主動提出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的要求。以便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作用。首先,在日常執法工作中,檢察院要設專職人員經常保持與法院審判業務工作的密切聯系,適時掌握法院的審判活動,善于及時發現和預測有必要列席的案件,迅速向檢察長反饋情況,以便提前作好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的準備工作。其次,要靈活運用審委會的“列席權”,當檢察長因故不能列席審委會時,檢察長可以委托一名副檢察長代表檢察長列席審委會,使“列席權”落到實處。第三,在列席審委會時,檢察長應代表檢察機關充分行使審判監督權。檢察長可以充分了解案件決議過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問題作必要的補充。會后,對審委會的錯誤決定應當提出監督意見,加以糾正。第四,針對目前審判委員會啟動程序不規范,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數量過多,一般案件也提交審委會討論,應當建立檢察機關審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重大疑難案件的制度,區別重大疑難案件和普通案件,規范審判委員會的啟動程序。
對檢察長監督的內容和方式,應當根據案件性質依法作出不同的規定。審判權由人民法院所獨享,審委會討論案件的性質屬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精神,在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應當是程序問題,而非實體問題。而對于檢察長監督的方式,應當在審委會結束后,以檢察機關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監督的意見。但作為例外,對于檢察機關根據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允許列席的檢察長發表對案件的處理意見。這主要是因為,檢察機關對于已經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可以提出抗訴,是我國的一項獨特的法律制度。檢察長發表處理的意見,有利于審判委員會全面、充分了解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作出公正的裁判。檢察長發表意見的時間,應當在各委員發表意見后,主持人總結審委會意見前。主要是考慮檢察長的意見不應當對委員發表意見產生不當影響,這與院長應當最后發表意見的理由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
審委會對刑事案件的討論時,應由刑事案件的公訴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的檢察機關的承辦人匯報案件事實、證據情況以及法律依據,防止案件的主審法官在匯報時,匯報不實或者避重就輕,造成審委會得出錯誤的結論。
除此之外,在行使監督職能的過程中,列席審判委員會的檢察長還應對案件管轄、送達期限、提交程序、審判委員會的組成、到會人數、審理和表決程序、回避制度的執行等進行監督,檢察機關監督的意見應記錄在審判委員會記錄中。
再次是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產生的法律效力:
雖然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但檢察長或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神圣職責,必須引起審判機關的充分重視。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不能只流于形式,要切實起到應有的作用,當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意見產生分歧時,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所發表的意見,雖然不能直接否定合議庭或法院承辦人的意見,但可以促使各審判委員會委員對該案件有全面的認識,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決,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的意見,還應當記錄到審判委員會的記錄里。如果檢、法兩院意見分歧較大,主持會議的人民法院院長應暫時中止審理爭議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由相關部門完善證據、收集法理依據,然后再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作者通訊地址:廣西南丹縣人民檢察院,廣西南丹5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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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斷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拓寬監督渠道,不斷強化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用制度來約束各級干部,規范履職行為。加強管理監督,主要是上下級和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監督,實行監督責任制,對因監督缺失造成職務犯罪發生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連帶責任,完善舉報監督機制,鼓勵群眾對林業部門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被告席上,鄺新澤、鐘建武、彭發亮、彭利明四人面面相覷,接受了法院的判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追繳非法所得財物,沒收作案工具。
2011年5月以來,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轄區內,辦結了不少打擊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案子。“群眾生命無小案,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有一起查處一起。”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二處處長汪維良說。
大戰前夜
2010年冬至,冷空氣浸了整座梁平縣城。
陰冷,并沒有降低人們舌尖的溫度。“冬至到,狗肉香”,梁平縣城的不少狗肉店冒著香噴噴的熱氣。
飯桌上,醉醺醺的吃客不曾想到,他們嘴里正嚼著的狗肉來得并不一定光彩,有的甚至會嚴重威脅他們的健康。
2010年10月,四川省、重慶市一些偏遠農村流傳著“狗盜”的故事。
四川省大竹縣農民湯小松和孫文均便是傳說中的“狗盜”。
他們循著狗吠聲,鉆進人煙稀少的村落,把含有氰化鈉的“三步倒”混入食物,拋給狂吠的狗吃。
將狗毒倒后,他們便把狗打死,弄走,賣給城鎮的餐館。
氰化鈉有劇毒,人一旦服食,嚴重的會造成猝死。
所幸的是,梁平縣公安局及時掌握了線索,偵破了案件,并移送縣檢察院審查。
依照規定,梁平縣檢察院把“毒狗肉”案上報到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翻看著“毒狗肉”案的卷宗材料,汪維良倒吸一口冷氣:“犯罪分子越發囂張了。”這些天來,二分院接到轄區內一些區縣檢察院的反映,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有抬頭趨勢。
汪維良隨即向院領導匯報了這一情況。
敲山震虎
驕陽似火,村里的老人圍坐在一棵黃葛樹下,搖著蒲扇,擺著龍門陣。
無業游民彭發亮走到樹蔭底下,面露詭異之色:“要野蜂蜜么?”
彭發亮自稱是檢修光纜線的工人,上山偶遇野蜂窩,采了不少野蜂蜜。
“賣給我吧。”
“我也要!”
一聽說是野蜂蜜,村里的老鄉紛紛掏出鈔票。
2011年6月至7月,這樣的場景在巫溪、開縣、城口等縣的鄉村頻頻上演。
老鄉買到的野蜂蜜,只是彭發亮及其團伙用明礬、白糖等制成的假蜂蜜。而明礬是被世界衛生組織列入黑名單的有害食品添加劑。
此時,鄺新澤、鐘建武、彭發亮、彭利明四人還不知道,渝東北九個區縣開始了一場針對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戰役。
“毒狗肉”案被提起公訴,成為這場戰役打響的標志。
2011年2月22日,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導下,梁平縣檢察院對“毒狗肉”案中的主角湯小松、孫文均進行。4月2日,湯小松、孫文均鋃鐺入獄。
“毒狗肉”一案塵埃落定后,二分院繼續重拳出擊。
一案一報
“你賣了多少假醬油?”老檢察官吳明權面色嚴肅。
“時間太久了,記不清楚了。”犯罪嫌疑人柯學爭耍起了滑頭。
“都賣到哪些地方了?”吳明權繼續發問。
“我記性越來越差了,只賣了五萬元。”隨后,無論吳明權如何訊問,柯學爭都如此狡辯。
吳明權是奉節縣人民檢察院的老檢察官,他感到案子有點棘手。
隨后,吳明權把柯學爭一案的法律文書、工作信息、相關數據,向二分院公訴二處報送。
就在此前不久,二分院要求轄區內的基層檢察院建立“一案一報”制度。同時執行“五立即”制度:對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在收到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后立即報送;提前介入的案件,在提前介入之后立即報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在批捕后立即報送;審查的案件,在受理后立即報送;相關職務犯罪案件,在立案偵查后立即報送。
拿到吳明權上報的卷宗材料后,汪維良及時予以指導。
“只有采取表格核實法了。”汪維良給吳明權出了一招。
隨后,吳明權根據柯學爭的作案時間、制假地點、制假方法、銷售情況、涉案金額等,列出表格逐一核實,將柯學爭的犯罪事實一筆一筆地核對清楚。
“你非法生產的醬油、醋、白酒等,銷售到了31個地方,金額達到96000余元。”吳明權拿出了詳細的表格。
“你們太神了!”看著詳盡的表格,柯學爭不得不交代了犯罪事實。
2011年9月28日,奉節縣檢察院對柯學爭提起公訴。
2011年12月20日,柯學爭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奉節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
專案通道
2011年12月26日,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接到一宗大案。
“這個文禮華是兩個月前投案自首的。”公安干警對檢察院公訴科的檢察官說。
2007年6月19日,文禮華等人生產了946件假冒某品牌的白酒,在萬州銷售時,被警方當場查獲。
“當時卻讓這個文禮華逃脫了。”公安干警介紹說。
2011年10月31日,文禮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此案的其他犯罪人員早已歸案了。”公安干警說,“所以,這個案子辦起來有點費時。”
“那我們走專案通道。”萬州區檢察院隨即指派資深檢察官廖熔負責該案。
廖熔很快就找到四年前的檔案。由于資料齊全,僅用了一天時間,廖熔便完成了案件的審查工作。
此前,個別檢察院曾出現一些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因為時間久遠而被擱置的情況。“有的案件因為承辦人員的變更而被迫中斷。”汪維良說。
為此,二分院及其轄區內各基層檢察院建立了食品藥品案件檔案,設立《犯罪嫌疑人信息表》,實行“一案一檔、一人一表”。
案件檔案的建立,為辦案提供了極大便利,提高了辦案效率。
記者昨天(8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已聯合發出通知,決定自4月15日起,在江蘇、浙江、重慶、四川和廣西等地的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
報道指出,四部門聯合推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這一新措施,就是通常所說的行賄人犯罪“黑名單”。根據四部門的要求,今后對于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監理、資金撥付、材料物資設備采購、竣工驗收等過程或環節中發生的單位或個人行賄犯罪案件,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決、裁定后,由試點地區的檢察機關將行賄犯罪主體情況、犯罪基本事實和處理結果等基本情況及時錄入,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進行查詢。
在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地方,從實施之日起,建設、交通、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在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物資設備采購等過程中,應當向參與上述承發包活動的從業單位或個人住所地的檢察機關查詢有關工程建設從業單位或個人有無行賄犯罪記錄,并向建設、交通、水利行政監督部門匯報相關情況。
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或個人,有關職能部門將依照法律規定和管理職權,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限制其在一定時期或者永久不得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建筑市場;取消其投標資格或者扣除一定的信譽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關鍵詞:民事執行 檢察監督 工作機制
基于目前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對民事執行進行檢察監督的規范、有效的制度和程序遠未建立,尚不能真正發揮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功效,需要根據我國民事檢察監督的基本理論和民事執行的運行規律加以分析思考,逐步加以完善。
一、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原則
我國民事檢察制度是在民事訴訟制度背景中運行的,民事檢察制度理應遵循民事訴訟原則。與此同時,民事檢察制度也是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訴訟監督的本質屬性,民事檢察制度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運行規律,因此,民事檢察制度除了遵守民事訴訟原則外,還應遵循自身所特有的原則。
(一)全面監督原則
民事檢察監督應為全方位的監督,監督的對象包括法院和訴訟當事人,監督的方式包括提訴監督、參訴監督、抗訴監督、執行監督。設立民事檢察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法院及訴訟當事人有違司法公正的行為可能存在于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而不只限于裁判發生效力后。因此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應該對民事訴訟進行全方位的監督,進而維護司法公正。所以,我們一方面要堅持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監督方式,并進一步將之完善;另一方面應結合我國國情,創造新的監督方式,與抗訴方式相互配合,建立起全方位的民事檢察監督體系。
(二)有限監督原則
由于我國民事檢察制度運行環境的限制,檢察機關的監督應有合理的邊界范圍。檢察機關所進行的民事檢察監督在理論上涉及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監督兩個方而,但在司法實踐中,應把監督重點放在案件合法性監督上。從法院的角度來看,如果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合理性進行監督,將與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發生沖突,有干涉審判獨立之嫌。從當事人的角度而言,檢察機關過多關注案件合理性問題將與當事人處分權發生沖突,有違私法自治。此外,民事檢察制度的啟動,必然要進行相應司法資源的投入,在我國現有司法資源相對缺乏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的民事監督應放在對案件的合法性監督上。
(三)依當事人申訴原則
為了避免造成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不當干預以及妨礙民事執行程序的高效運行,民事執行活動的檢察監督應當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檢察機關不應主動啟動監督程序。檢察機關的監督應當視為對當事人的權利救濟,應遵循民事訴訟的意思自治原則。因此,檢察機關啟動民事執行監督程序應當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
(四)事后監督原則
檢察監督是執行程序結束或某一法律文書(如中止執行、變更被執行人裁定等)作出之后,而不應是程序進行之中。程序結束是指某一階段程序,如受理、準備程序之后,而不是全部執行完畢。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與方式
(一)民事執行監督的審查范圍
現階段應重點對以下幾類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1、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所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決定違反法律規定。
2、強制執行行為違法。
3、執行人員徇私枉法的行為。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
1、糾正意見。對象為確有錯誤的裁定。執行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法院在執行中所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上級檢察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所作的裁定確有錯誤,指令執行法院的同級檢察院進行監督。
2、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的對象可以有以下幾類情形:(1)在執行程序中所作出的通知(包括協助執行通知)、決定有瑕疵的;(2)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準備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建議法院暫緩執行;(3)對執行人員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的,建議法院更換執行人員;(4)對于執行管理中需要改進的問題,建議法院完善。
3、糾正違法通知書。對執行人員有嚴重違法的,檢察機關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法院糾正違法行為,并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
4、刑事調查。發現執行人員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截留侵占執行款物或執行費、、等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涉嫌犯罪的行為,可以進行初查和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機制
(一)民事執行申訴案件的受理審查機制
民事執行申訴案件的受理審查機制包括了申訴案件的管轄、審查及審查終結等機制。
1、申訴案件的受理。可以由民檢部門行使民事執行的檢察監督權。從案件的來源看主要是檢察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發現提出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或案外人認為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錯誤、以及法院的執行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另外,對于民事執行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的、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執行人員徇私枉法的行為,檢察機關發現后應當一起查處。
2、案件管轄。對于民事執行活動通過同級檢察院的監督從時間上更為及時。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工作已開展多年,已形成一支高素質的民事檢察隊伍,辦案質量已得到保證。因此,在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級別管轄上應采取同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如上級檢察院認為必要,可主動對下級法院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下級檢察院認為需要的,也可提請上級檢察院進行監督。
在地域管轄上,采取執行法院所在地檢察院管轄原則。民事執行活動主要就在執行法院所在地進行,因此,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檢察院進行監督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另外,執行法院和當地的同級檢察院因為地域關系,開展工作時能更好地進行溝通和協調,監督效果更為明顯。
3、案件的審查。民檢部門受理民事執行案件的申訴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首先是從程序上進行審查,包括申訴主體的適格、申訴的材料等。其次是從實體上審查執行行為是否錯誤有且屬于檢察機關監督范圍之內的。提起申訴的民事主體必須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和實質上的要件:
可以提起申訴的主體為執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案外人。執行當事人包括了申請執行的當事人和被執行人,原則上是依照民事判決書判決的內容來確定,即為生效法律文書所記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生債權債務主體的變更,即由執行當事人以外的人繼受判決書中所確認的債權債務,此時,繼受了債權債務的人就成為執行當事人,這種當事人稱為繼受人。
執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作為申訴的主體。這里的第三人是指主張其合法權益受執行行為侵害的案外人。提起申訴的主體必須是主張自己合法權益受到執行行為侵害且與執行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除了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外,提起申訴的主體還需具備實質上的要件。其一,提起申訴的主體必須是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執行行為侵害的人。如果認為執行行為侵害的是他人的權益,則無權提起。其二,提起申訴的主體必須是與執行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也就是說其合法權益受到執行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直接影響的人。
申訴的材料。申訴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人民法院的執行文書,以及證明其申訴主張的證據材料。
4、審查終結后的處理。辦案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間內進行審查,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按規定的手續辦理。審查終結后,區分情況及時作出決定。民事執行行為沒有錯誤的或雖有瑕疵但并不影響申訴人實體上的權益的,應做好申訴人的息訴工作。法院的執行確有錯誤的,根據具體情況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糾正通知書等。
比照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案件辦案期間,執行監督案件宜在3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需要刑事調查的,適用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
(二)監督保障機制
1、必要的調查權。為了取得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效果,應該賦予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相應的調查權。
(1)調查執行文書的權力。執行人員在從事執行活動時必須依照相關程序進行,執行文書是執行人員活動軌跡的書面記載。執行文書包括法院在執行中做出的裁定、決定、通知等。檢察機關對執行活動的合法性審查首先應是對執行文書進行審查。
對于已經終結執行程序的案件,執行人員已將案卷歸還檔案室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直接調閱案卷。對于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申訴人提出申訴的,相關資料未裝訂成案卷,或執行程序雖終結但執行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歸檔的,檢察人員可以直接向執行人員借閱案卷或復制相關材料,法院執行人員不得拒絕。
(2)調查執行中相關事項的權力。申訴人在提出申訴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申訴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并闡明理由的,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
檢察機關認為確有需要進行調查的,也可依職權主動調查。對于一些執行申訴案件中,申訴人并沒有向檢察機關提出調查申請的,檢察機關認為確需調查的,也可調查。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違法對當事人采取拘留、罰款的強制措施或其他濫用強制措施的,該行為對當事人的財產和人身都造成了極大的侵害,影響較大,檢察機關都可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監督。
(3)刑事調查權力。對于執行人員嚴重違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檢察機關可以直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偵查等。
一、我院對外宣傳工作的困境
(一)認識不到位,對外宣傳意識不強。今年以來,雖然黨組書記、檢察長劉文武同志逢會必講對外宣傳工作,多次在黨組會、院務會、干警大會上強調對外宣傳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多次要求政治處加強督促指導,認真抓好落實。分管副檢察長張君同志也多次組織召開對外宣傳工作專題會議,安排部署對外宣傳工作。但是一些部門特別是業務部門的領導和同志在對待業務工作和對外宣傳工作的態度上有區別,認識上有偏差,片面認為宣傳工作就是政治處的事,業務部門就應當首先把業務工作作為重點,放在其他工作的前面來思考、來謀劃、來推進才是本份,才是“正事”,其他工作就應當為業務工作讓路。久而久之,在部分領導干部和干警的心里漸漸地形成了業務工作重要、對外宣傳工作次要,甚至可以不要的錯誤思想,潛意識里就會專注于業務而疏于對外宣傳工作,對典型案件、工作業績、經驗做法、先進人物等也沒有意識去宣傳報道,最終導致對外宣傳數量跟不上,質量上不去。
(二)隊伍不精干,對外宣傳力量薄弱。在我院,對外宣傳工作主要由政治處負責。今年初,我院開展競爭上崗后,政治處人員發生較大變化,除1名即將退休的老同志外,目前政治處只有2名同志,一個是從未接觸過對外宣傳工作的“新手”,一個是剛進院不久的“新兵”,他們都缺乏抓對外宣傳工作的經驗和撰寫對外宣傳稿件的功底。加之政治處既要擔負全院干警職級評定、檢察官等級評定、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干部管理等工作,還要負責組織開展各類主題實踐活動,上報資料多,牽扯了很大部分精力。由于政治處人員少、任務重、宣傳人員宣傳報道功底薄等因素,他們也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無暇顧及對外宣傳工作。近年來,我院先后招錄了40余名學習法律專業的大學生,他們雖然法律知識扎實,也具有對外宣傳的熱情,但由于文字功底相對薄弱和缺乏對外宣傳工作的經驗,屢投不中也就失去了撰稿的積極性。在我院,沒有專職的對外宣傳人員,幾個稍微能寫點稿件的同志分布在幾個部門,他們從未受過系統的學習和培訓,自身的寫作水平也還有待提高,當遇到大型宣傳報道及調研任務時,也往往是力不從心。
(三)內容不新穎,對外宣傳稿件質量不高。就目前我院的對外宣傳稿件內容來看,時代性、針對性、時效性不強,稿件內容古板、簡單,文字結構不嚴謹,套話多,撰稿人對所做工作的提煉、總結未到位、未抓住關鍵,對稿件中的文字、用語、結構等未進行認真斟酌推敲,內容就事論事,站位不高,切入點不準,導致稿件質量低、采用率不高。
(四)溝通不順暢,對外宣傳協作不力。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基層檢察院的對外宣傳素材大多來源于一線、來源于業務部門。由于政治處與反貪、反瀆、公訴、偵監、預防、控申等業務部門沒有建立定期聯系機制,部門間聯系少、溝通不暢,有的科室召開重要會議、安排工作、上級領導視察工作時未邀請政治處同志參加,工作亮點、取得的成績、好的經驗做法未向政治處通報。加之撰稿人主動性不強,疏于動腿,懶于動口,造成信息堵塞,使一些好的宣傳素材白白浪費。
二、加強基層檢察院對外宣傳工作的對策建議
要突破基層檢察院對外宣傳工作中的困境和瓶頸,我們必須認真分析原因,找準癥結,采取應對之策。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提高對外宣傳工作的認識。基層檢察院黨組要切實加強對外宣傳工作的組織領導,堅持把對外宣傳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成立以黨組書記、檢察長任組長、分管政治處工作的院領導任副組長、其他黨組成員和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對外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和成立以分管政治處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政治處主任為副組長、對外宣傳骨干為成員的“報道組”,著力營造“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政治處工作的院領導主要負責、政治處主任具體負責,宣傳人員抓落實,全院干警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黨組在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方面要給予充分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同時,無論是領導干部還是一般干警,都要從思想上重視對外宣傳工作,從行動上支持對外宣傳工作,增強對對外宣傳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對業務工作和對外宣傳工作要堅持兩手抓,兩手硬,兩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