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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主要研究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內涵、構成要件、及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相關個罪,包括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違法行為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考察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參考文獻
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專家管理的投資工具。早在1868年,英國政府為了海外投資的需要,設立了“海外與殖民地政府信托”,這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只公眾投資基金。隨著的,投資規模劇增,不斷創新,基金也逐步發展成為一個宏大的產業。在全球范圍內,基金產業已經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并駕齊驅,成為金融體系的四大支柱之一。
從制度功能上看,投資基金是由基金發起人通過發行基金券(受益憑證),將投資者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并將投資收益分配給基金券持有人的投資制度。(參見何向陶、劉少波,《實用基金交易教程》,暨南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1頁。)通俗來說,投資基金是一種由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出資匯集成一定規模的信托財產,交由專業性的經理人主要投資于各類有價證券上和其他金融工具(如股票、債券、期貨、期權、權證、房地產、貴金屬等),獲得收益后由投資者按比例分享的一種投資工具(參見深圳南山風險投資基金公司編著《投資基金的與實務》,海天出版社1993年,第3頁)。
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的地位
二、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構架比較
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義務的完善
四、證券投資基金監管制度的完善
:11個
關鍵詞 私募 證券 投資 基金
改革開放以來,國內諸多新鮮事物都屬舶來品,資本市場的若干專業術語也都起源于英美等金融業發達國家,而對于完整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詞,國外官方和大辭典中并沒有出現過。我們從美國關于私募型投資公司的最終文件和一些建議性文件中可以找到“Private Fund”或“Privately Offered Fund”等字眼,除此之外沒有找到更貼近的說法。然而“Private”只是為了強調募集方式,跟“Public Offering of Fund”即公募基金有所區別。雖然沒有相互匹配的術語,但是國外證券市場中有很多類型的基金具有國人所說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影子。例如,對沖基金(Hedge Fund)、股票基金、期貨基金和期權基金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當屬對沖基金,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中興風作浪的“量子基金”就是其典型代表之一。
現階段國內外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缺乏統一口徑,并且對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名詞及英文表述混淆不清。對此,筆者將其歸納整理如下圖。
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首先,法律對投資者資格有明確的限定,只針對少數特定投資者,圈子小,門檻高,所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一般都是擁有資產較多的機構或富裕的個人。其次,募集方式非公開,譬如,在美國禁止通過任何傳播媒介(報紙、雜志、電視、網絡、廣播等)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但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與特定少數投資者直接協商設立,也可委托第三方進行銷售。非公開的募集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資者人數,而投資者人數越少越能防止搭便車等不良行為的發生。
國外的法律法規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注冊、登記要求一般較低,且各國證監會對其監管較松,基金信息披露要求較少。因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運作也更靈活,深受一些投資者的歡迎,是證券投資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的一種重要投資參與方式。總而言之,成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需要遵循的原則是:將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的普通社會公眾排除在外,而給留在圈子里的理性人更多的自由空間。
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起步較晚,至今只有短短20年的歷程,加上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場的不健全,與英美等發達國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比差距較大。雖然目前我國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沒有一個法律上明確的定義,但在實際的經濟生活中,地下私募基金已經具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性質,無論從規模還是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力來看,都越發值得關注,其發展軌跡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
萌芽階段(1993年~1995年):這一階段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普遍較小,平均規模約為5000萬元。[1]此時,證券公司的主營方向由傳統的經紀業務轉向了承銷業務,各大證券公司紛紛開始拉攏大客戶組建屬于自己的特定客戶群體,為了滿足業務需求,多數證券公司與部分大客戶之間形成了不正規的信托關系。由于國內證券市場剛剛起步,存在許多漏洞,如同一只股票從一級市場進入二級市場價格會大幅提升,這使得資金投資于一級市場不僅收益高而且風險小,故證券公司將大部分資金投入了一級市場,這些隱蔽的“一級市場基金”便是萌芽期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形成階段(1996年~1998年):此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平均規模大約為1億元,最大規模不超過10億元。[1]這一時期的初級市場十分活躍,公司一經上市往往能得到一大筆的初始資本,多數上市公司存在資本富裕,于是全國各地涌現出各種各樣的理財工作室、咨詢公司和投資顧問公司等,他們以委托理財的方式設立、運作由上市公司從股市募集來的富裕款項,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此階段逐步形成。
盲目發展階段(1999年~2000年):中等規模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有5億元,基金總規模約3000~4000億元。[1]這期間證券市場出現兩方面關鍵因素的改變,使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出現了急速膨脹與繁榮。一方面,證券市場出現了歷時較久的牛市行情,高收益率誘使企業和富裕個人把更多的錢(包括違規資金)投到股市中去,促成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初始投資規模的擴大;另一方面,法律規定綜合類的大券商可以經營資產管理的業務,但公募基金在具體的運作上受到很多限制,基金管理人的薪酬也比較低,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恰恰克服了上述缺陷,導致券商中很多業界精英紛紛轉投私募。由此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所需要的資金渠道和專業人才都得到了拓寬和補充,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出現了爆棚式的混亂發展。
深度調整階段(2001年~2013年):根據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司司長夏斌所做的調查研究,我國已經存在7000億元左右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2004年中央財大私募基金課題小組做的調查問卷顯示,私募基金在證券市場全部投資者交易資金中占的比例約為30%~35%,資金總規模在6000億~7000億元之間,超過了公募基金;據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項調查,投資中國證券市場的私募基金總額在7000億~9000億元人民幣之間;私募排排網(中國私募基金第一門戶網站)做出的2009年度報告中顯示,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在1.1萬億元左右。以上數據反映出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規模在逐年擴大,并且目前的規模已經到了我們不可忽略的程度。從2001年6月到2005年底,中國股市的持續蕭條,讓大多數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承諾的收益難以兌現,同時很多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財業務提前結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堪重負紛紛關門大吉,能夠堅持運作下去的已是寥寥無幾,市場的優勝劣汰使得現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更加規范。隨著我國股市各項規制措施的出臺,各種違法資金運作和違規操作都得到了相當程度的遏制,國家開始加大力度查處違規挪用資金、老鼠倉、惡意坐莊等違法行為,使得股市盈利更加趨于理性,通過找漏洞鉆空子獲取巨額投資回報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同時,國家逐步允許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開展私募基金業務。地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歷了一番深度調整后開始逐漸浮出水面,陽光私募便是比較典型的代表,這為我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未來的規范發展奠定了基礎。
新發展階段(2013年6月至今):今年1月17日,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行業才結束了長達半年的監管真空期,逐步得到市場的認可,獲得自身的市場地位。2014年2月,基金業協會開始開展私募機構的登記和私募產品的備案工作,目前主要包括私募股權、創投、私募證券,以及證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私募資管產品。證監會7月11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私募基金正式有法可依。截至7月31日,已完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管理規模為(下轉第頁)(上接第頁)21477.2億元。此外,截至6月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業務管理資產規模3.54萬億元,證券公司資管業務資產規模達到6.82萬億元,上述私募產品合計規模約12.5萬億元。
(作者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后勤服務中心總經理。周寧(1974―),女,福建福州人,經濟學學士。)
何小明
摘要:現行基金法沒有明確基金發起人的法律地位的規定,但基金發起人既是基金合同締結者,又是受托人的決定者,作用不可忽視,而學術屆對基金發起人的法律地位也存有爭論,因而深入探討基金發起人的法律地位,仍有非常重要理論和實際意義。本文將立足于投資者保護和基金業健康發展的基金立法目的,對基金發起人的法律地位作一點探討。
關鍵詞:投資者保護 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發起人 法律地位
Hexiaoming
( Law school,Guizhou University , Guiyang Guizhou 550025)
Abstract:There is no specific provision on the legal status of sponsors of security investment funds in current law.while the sponsors of security investment funds are both the subject who enter into the contract and the subject who determine the trustee,therfore,they play important roles in the operation of funds. there still are some argutions about their legal status, as a result ,it’s still significative to study the legal status of fund sponsors thoroughly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sense.This text tries to make some study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sponsors of security investment funds on the foothold of investor protection with the fund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fund industry health development.
Key words: Investor protection Security investment funds Sponsor of security investment funds Legal status
證券投資基金是十九世紀人類偉大的創造,伴隨金融創新和金融全球化而方興未艾,我國自1991年武漢證券投資基金誕生以來,基金市場蓬勃發展,截止2004年10月底,國內已有基金公司44家,基金的資產凈值達3244.88億元。基金業發展迅速,而立法研究滯后,200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基金立法的空白,塑造了二元受托人的中國式基金,但對于基金法律關系當事人規定不足,特別是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法律地位留下空白,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基金發起人雖然只存在基金發起階段,但卻是基金合同的締結者,同時又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決定者,在整個基金的發展中扮演著不可忽視的角色。而基金發起人是否證券投資基金的當事人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論,因而深入探討基金發起人的法律地位,仍有非常重要理論和實際意義。本文將立足于基金立法目的,在對契約式基金的結構重新構造的基礎上對基金發起人的法律地位作一點探討。(trustlaws.com編輯)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績效評估
1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起源及其發展
證券投資基金自20世紀80年代末大規模走向全球。“新鴻基中華基金”作為我國第一個概念意義上的基金,于1985年5月問世;被視為國內第一個證券投資基金的珠信基金自1991年成立起,規模即接近7000萬元。為鼓勵扶持開放式基金的發展,1997年11月中國證監會出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范整頓老基金,批準了一批新基金的設立。2001年國內已有的47只封閉式基金規模已經接近700億元。此外,10家國內首批基金管理公司在1998年~1999年間陸續成立。近年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路徑拓寬,速度加快。據2016年3月數據顯示,我國境內已有封閉式基金176支,開放式基金2723支,以上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資產合計7.77萬億元。盡管歷史短暫,但中國證券市場憑借其發展,迅速成為了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起初,個人投資者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處于主導地位。理論與實證研究表明,這類市場僅能獲取有限信息,缺乏足夠理性的投資決策。隨后,機構投資者,特別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主,逐漸取代了個人投資者,占據市場。國內普遍觀點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擁有規模經濟優勢和理性投資理念,有利于穩定市場,引導資源優化配置,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季度變化與估計趨勢逐漸表明,基金經理的投資理性與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日趨規范,正逐步帶動我國基金的效率估計標準差減少和績效提升,不管是質或量,都將得到同步發展。
2當前我國基金業發展的局限性
盡管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實現短時持續發展,可內外部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從宏觀角度來看,當前我國證券市場多為政策傳導影響市場形勢,制度尚不完善和健全。整個市場規模小、產品單一、缺乏效率、信息傳遞滯后,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發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約。從基金業內部看,首先,基金持有人大會存在虛置基金管理人的問題,易誘發道德風險;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獨立性;其次,基金的績效通常由基金經理分析證券、選擇資產類別和預測市場的能力構成,其投資理念和投資風格的成熟與否易影響基金發展。
3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估
3.1績效評估的重要性
第一,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估研究的意義在于基金作為專家理財、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代表,對其績效進行評價有利于基金公司學習與總結經驗,提升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理性投資水平。第二,基金經理能根據評估結果作出相應的投資調整,以促進基金業績效水平的不斷提高,有利于評價基金經理能力,規范其行為。第三,基金業的蓬勃發展使得投資者可選擇的基金產品越來越多,對基金業績效進行合理評價,將有利于投資者科學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產品,理性決策。此外,評估體系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道德缺失,保護基金持有者的權益利得。盡管如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發展歷史短、相關法制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其績效評估還處于發展時期。因此,建立實用權威的基金績效評估網絡,是我國基金業當前發展過程的重要課題。
3.2國外傳統方法
20世紀60年代以前,國外學者僅僅從單位凈資產和投資收益率這兩個指標來評估分析,缺陷在于這兩種指標并未考慮風險因素。隨著現資理論不斷進步的進程,績效評估進入全新階段。
作者: 嚴小藝 單位: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盧學法,嚴谷軍.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實證研究[J].南開經濟研究,2004(5).
[2]王守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的研究與評價[J].經濟研究,2005(3).
[3]刑雷.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問題及發展思路[J].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07(1).
[4]楊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交易行為與績效評價研究[D].湖北:華中科技大學,2010(5).
[5]劉莎莎,劉玉珍,唐涯.信息優勢、風險調整與基金業績[J].管理世界,2013(8).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影響;策略
一、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同樣具有雙向影響效應,一方面,它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創新與中間業務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造成沖擊,進而影響到我國的金融穩定。
1.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利潤增長有積極影響。
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中有利于組織低成本的存款。無論是基金開戶還是基金投資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不論基金是商業銀行通過為基金提供銷售、交易服務,在銀行系統內部十分簡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將存款劃轉為基金,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也為自己擴大了客戶源。另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費,獲取中間業務收入。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是發起、管理、托管三權分立的機制,根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基金托管業務必須由商業銀行擔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而且要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資產的條件,托管人必須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證基金發行、運營、贖回與清算的效率和質量,目前主要由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來擔任,一些資本實力雄厚而且業務能力強的股份制銀行也加入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業務將是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業務,具體見下表。從證券投資基金歷年托管費收入來看, 托管費收入上升速度很快, 已經從1998 年的1600 萬元上升到2006 年的10.53 億元。商業銀行通過介入基金托管業務,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資產結構,促進商業銀行中介業務的發展,增加無風險業務收入,改善業務收入結構,也可以促進新型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素質提高與知識結構的改善,為商業銀行現代資本市場金融業務發展拓寬空間。
2.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消極影響。
首先, 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傳統的存貸業務帶來了沖擊。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具有強大的專業理財功能,它的出現順應了降低資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資者和融資者都愿意通過直接融資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出現存款“脫媒”
現象,使得商業銀行市場占有率不斷下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同樣具有轉型經濟國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間接融資仍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仍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如果在短期內迅速削弱其傳統業務,中間業務又無法迅速跟上,銀行的不穩定性增加,將會對我國的金融穩定產生沖擊。進而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對央行的貨幣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戰。投資基金的發展和變化,對傳統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制度下的貨幣政策產生了重大影響,使貨幣政策中的M1、M2、M3 等形式的貨幣定義不斷發生變化。毫無疑問,證券投資基金對貨幣政策工具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影響,增加了貨幣控制的難度,對央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提出了新的考驗。此外,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帶來的低風險高盈利效應,銀行同業競爭加劇,對銀行的服務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戰。[ hi138/Com]
二、商業銀行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對策。
①發揮商業銀行優勢,加大市場開拓力度。鑒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帶來的積極影響, 大力發展基金托管業務勢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強基金托管業務的市場開拓,不斷增加托管基金的數量和資產總量;另一方面,要加強銀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市場開拓,目的是將銷售的基金按照協議的要求推介出去、銷售出去。要運用現代技術手段銷售基金,順應潮流盡快開通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便利投資人投資的方式,讓投資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銷服務。還可以借鑒美國籌建類似于“基金超市”網站,銷售各個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慮銀行卡在基金銷售中的作用, 還可以通過電話銀行銷售基金,給投資者帶來便利。
②商業銀行爭取在政策指導下成立銀行系基金,開展多元化經營。2005 年2 月20 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公布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4 月6 日,確定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為首批直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銀行。交銀施羅德、建信基金、工銀瑞信等銀行系基金應運而生。到2008 年底,這3 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規模逆勢增長, 其中交銀施羅德排名12 位, 建信基金排名20 位,工銀瑞信成為2008 年規模增長最快公司,而且贏得市場和不俗的業績。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對銀行業帶來了新機遇, 不僅有利于在分業框架下推動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經營,而且有助于在中國金融體系中占據主要地位的商業銀行的儲蓄和資產的多元化。大量的儲蓄資金將有可能通過購買銀行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證券市場,有效轉化為投資性基金,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渠道。因此,各家商業銀行要積極爭取盡快盡早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減少存差,促進儲蓄———投資的轉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銀行就可以轉換角色,成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經營基金業務。
③向開放式基金提供融資便利,進行業務創新,為混業經營創造條件。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中允許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這使證券業與銀行業合作又增加了一個途徑。由于開放式基金可能面臨非正常巨額贖回壓力而產生流動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銀行的短期資金支持,在當前商業銀行流動性過剩的條件下,銀證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這也是商業銀行積極進行業務創新,為將來實現混業經營創造有利條件。
④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托管業務服務。基金托管要求銀行在財務核算系統軟件、清算網絡、監控手段、整體服務水平等方面進行改進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銷售和服務。商業銀行龐大的儲蓄網點、豐富的儲戶資源、先進的網絡設備、良好的信譽等軟硬件條件,不僅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銷售平臺,而且商業銀行擁有完善的清算結算網絡系統、豐富的財務管理經驗和完善的系統結構,完全可以承擔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在基金托管業務服務過程中,一定要采用先進的技術,發揮銀行的優勢,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質量服務。
⑤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前基金托管業務存在的很大問題是商業銀行托而不管,過分注重基金的清算交割和保管功能,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職能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監督管理基金規范運行,避免發生風險,影響金融穩定性,同樣是商業銀行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⑥加強銀行基金業務人員的培訓,在基金銷售過程中進行專業化的服務。由于基金是新業務,在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商業銀行人員難免對基金業務產生陌生感,對基金業務銷售和托管過程中需要具有專業化的知識和技能的專門人才, 因此加強崗前培訓、人才引入和員工業務素質學習才能保證證券基金業務的順利開展。參考文獻
[1] 羅松山。投資基金與金融體制變革[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2.
關鍵詞 國際證券投資基金 后金融危機時代 低碳經濟
一、引言
2008年9月金融危機爆發后,全球經濟處在一種驚慌和惶恐的氣氛當中,形勢慘淡。后金融危機時代是指將全球經濟最嚴峻、最困難的時期之后的十幾個月時間作為一個觀察期,在這期間排除了世界經濟二次探底的隱患,全球經濟金融形勢正在緩慢好轉。當前及今后很長一段時間都是后危機時期。目前,美國經濟逐步走出低谷,歐盟經濟體及日本等國經濟企穩回升,標志著全球遭受國際金融危機后的經濟下滑態勢得到了控制,全球經濟開始復蘇性增長,后金融危機時代已經來臨。
如何在后金融危機時代加快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創新,轉危為機是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肇始于金融業過度創新和監管不足的全球金融危機,再一次說明了金融業集合著高風險。如何汲取本次危機的經驗教訓,在后危機時代規范金融業發展,促進全球金融業健康、穩健運轉意義重大。基金業作為金融業四大支柱之一,近年來發展迅速,全球范圍內證券投資基金發行份額大增,投資功能顯著。如何引導基金在后金融危機時展再上新臺階,把握后危機時代基金業發展的新趨勢,為基金業產品和制度創新、加快國際化進程奠定堅實的基礎;同時,把握國際證券投資基金業在產品營銷、基金管理、投資品種、基金組織形式、監管模式等方面的新動向,為迎合后危機時代基金業發展新變化,加快推進投資基金在全球范圍內的調整和改革,更好地服務世界經濟發展意義重大。
二、后危機時代的國際證券投資基金業
國際金融危機使世界經濟短期內充滿了不確定性,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世界經濟的中長期發展趨勢。當前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的大趨勢不會改變;政府維護正常的市場運行的職責還在強化,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會改變;國際貨幣多元化加快發展,但是美元作為主要國際貨幣的地位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以“金磚四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整體實力有所上升,但是發達國家的綜合國力和核心競爭力領先的格局依然穩固。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霸權之爭將更加激烈。基金作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一,把握危機后的新趨勢,加快發展是應有之義。國際證券投資基金在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產品設計、低碳金融、營銷渠道、投資領域等方面也正在發生著變化,接受著后危機時代的挑戰。
(一)后危機時代國際證券投資基金業概況
證券投資基金,也被稱為共同基金,在全球范圍內地位重要,推動經濟增長的作用顯著。2010年第一季度末,全球共同基金數為65971只,基金資產凈值達23.02萬億美元,比上季度上升0.3%,全球基金資產的55%在美洲,32%在歐洲,12%在非洲和亞太地區。所有類型基金2009年第四季度現金凈流人770億美元,2010年第一季度現金凈流出1040億美元。長期基金2010年第一季度現金凈流入3030億美元,其中債券基金第一季度現金凈流入1690億美元。2009年,長期基金平均每季度現金凈流入3080億美元,其中債券基金平均每季度現金凈流入1830億美元。貨幣市場基金2009年第四季度現金凈流出2060億美元,2010年第一季度現金凈流出4060億美元,足以抵消長期基金的現金凈流入。2009年,貨幣市場基金平均每季度現金凈流出2770億美元(數據來源:中國證券業協會秘書處,基金信息交流簡報,2010年第3期)。全球主要地區共同基金資產規模見圖1。
以美元計價,2010年第一季度末,全球共同基金資產的40%為股票基金,21%為債券基金,10%為混合基金,21%為貨幣市場基金,8%為其他資產。股票基金資產規模上升3.0%至9.22萬億美元,債券基金資產規模增長4.2%至4.74萬億美元,混合基金資產規模增長1.4%至2.38萬億美元,貨幣市場基金資產規模下降了9.0%至4.84萬億美元。全球共同基金資產按基金類型分布各自所占的市場份額見圖2。
就我國而言,截止2010年第一季度末,基金投資者賬戶數為19008.29萬戶,較2009年底增加了1.97%。有效賬戶數為8144.68萬戶,較2009年底增加了0.65%。基金份額21840.42億份,較2009年底減少了5.62%。基金凈值為22015.08億元,較2009年底減少了10.10%(數據來源:中國證券業協會秘書處,基金信息交流簡報,2010年第1期)。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總份額及總凈值情況見圖3。
2010年第一季度,投資者認購金額為561.34億元,較2009年第四季度減少了46.60%。基金投資者申購金額為3109.92億元,較2009年第四季度減少了34.68%。投資者認購和申購情況見圖4。
(二)后危機時代國際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新趨勢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世界各國已經形成了利益共同體,這次本世紀以來最為嚴重的金融危機帶給全球經濟的創傷再次證明在經濟高度一體化的今天,加強國際協作,共同應對挑戰是何其重要。當前,金融創新活躍,金融深化不斷加強,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絡繹不絕,低碳金融產品呼之欲出。后危機時代全球范圍內正在興起一場以低碳、綠色、創新為主題的金融革命、綠色革命。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國際證券投資基金如何應對后危機時代的新變化、新趨勢,如何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加快自身發展并為促進全球經濟復蘇做出應有貢獻意義深遠。這些變化和趨勢主要有:
1 基金資產管理更需智慧,競爭更需實力
基金資產管理是在一系列理論的指導下,包括確定投資目標、選擇投資組合、修正風險水平、評估投資績效等環節。它是一個系統工程,涵蓋運營管理、財務管理、風險管理、營銷管理和基金績效評估。危機增強了國際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難度。伴隨著危機的深化,使得基金投資對象的選擇及對投資時機的把握更加困難。投資過早,則市場尚未見底,容易發生賬面虧損;投資過晚,市場已經觸底反彈,大量投資者蜂擁而至,投資時機被迫提前關閉。基金費用的高低也是管理的重要一環,未來基金競爭不僅是打基金經理的能力戰,更是打成本戰。成本戰略是后危機時代基金管理的一大特點,在本來利潤就薄的基金投資上,如何更多地保證投資者的利益,更好地實現穩健增長的預期目標,使得基金公司和
投資者達到雙贏,這將是制勝未來基金投資的重要一環。就目前來看,基金的管理費用美國在0.2-17.7%之間,歐洲在0.1-3%之間,我國在0.25-2.5%之間。相比而言,我國的基金管理費用在最低層次的貨幣市場基金管理上收費都要高于歐美國家,加上基金托管費、運作費等一起,顯然費用較高的基金在綜合競爭力方面要大打折扣。
2 基金投資策略和產品設計更趨復雜
投資策略包括投資目標確定、投資時機選擇、資產配置增減等確保投資預期實現的全過程。后危機時代尤其是對投資對象把握更加困難。選擇什么樣的目標資產進行投資,該何時投資、何時增減,都是以前不曾遇到過的新課題。危機加劇了資產異化,資產的優劣在危機面前更容易暴露,所以基金經理人要有敏銳的視角,及時把握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最新動向,選擇最優質的資產,建構最科學的組合,實現最豐厚的收益。對于產品而言,創新是一個不變的主題,是基金業持續發展的動力,其主要變現為:一是產品創新促進了市場細分,推動了需求增長;二是產品創新是一種生產力,能夠激發市場潛在需求;三是產品創新提高了行業和公司的競爭力,擴展了行業產品外延(尚健,2009)。后危機時代,創新仍是主流,仍是基金公司擴大市場份額、追逐利潤、便利投資者的內在要求。在發展中,產品設計要實現幾大轉變。一是以產品為中心向以客戶為中心轉變;二是由關心結果向關心過程轉變;三是從注重存量向注重增量的轉變。轉變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資產管理動態化,基金投資和產品開發,能綜合反映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情況,尤其是突顯投資者個人情況、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目標等。這樣的投資風格和產品設計才可以在后危機時代領跑市場,實現轉型。
3 基金營銷更加重視渠道建設
證券投資基金的營銷首先必須對客戶特征進行研究,考慮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限制和稅收狀況。而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的客戶既包括機構投資者又包括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主要有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基金公司、投資公司、信托公司等。當前市場上,基金投資者結構發生了質變,以個人投資者為主,個人持有基金的比例遠高于機構。因此如何發揮營銷渠道的作用,在基金產品同質化的今天,在以零售為主的市場上,遵循著“以簡為主,化繁為簡”的原則,開發盡可能簡單明了的公募產品,市場呼喚簡單的基金產品。在后危機時代,客戶群的潛力如何發揮,如何實施差異化產品策略、投資策略,使公募、私募基金雙輪齊驅,是營銷面臨的主要任務。基金銷售渠道多樣化是一個必然方向,也是滿足不同投資者、擴展基金市場的必然。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基金營銷將圍繞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擴展銷售渠道,重點應該包括證券咨詢機構和保險公司這兩種渠道。而且基金營銷完全有從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銷售渠道中獨立出來,形成多元化的基金銷售專門超市的趨勢。
4 成長型、穩健性的財富基金備受青睞
金融危機后,投資者看到了可靠的、中長期投資伙伴的重要性,而財富基金正符合這樣的特質。財富基金是與私人財富相對應,由一國政府通過特定稅收與預算分配、可再生自然資源收入和國際收支盈余等方式積累形成的公共財富,由專門機構管理運作,專門用于國際投資業務的財富資源。目前成立財富基金一般由各國央行和財政部的專業投資機構管理。后金融危機時期,進行穩健投資策略,基金運用體現價值投資與戰略投資理念,經營以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為核心,建立完備的決策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并以法律形式明確化,資產配置堅持多元化、分散化原則。尤其外匯儲備型的財富基金則應在配置金融資產的同時,增加對實物資產的配置,以有效對沖通貨膨脹和幣值變化帶來的宏觀風險。另外,隨著金融開放程度的提高,財富基金的跨國范圍更廣,投資領域更多,如何依據商業運作原則既保護本國金融安全,又充分參與國際競爭,嚴格限制涉及國家安全與產業安全的投資,注重投資比例控制,加強境外內財富基金投資活動的監測分析也不容忽視。
5 基金監管呼喚新模式、新方法
基金監管包括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內部監管主要是指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經理層等功能齊備,可以保證公司正常履職的需要。外部監管主要是金融監管部門、基金行業協會、基金自律性官方或民間組織以及投資者監督組織等對基金公司管理、運作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后危機時代,基金公司面臨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的挑戰,不僅要代客理好財,更要回饋社會,回饋投資者。在治理機制和基金組織形式的上,突破現有框架,既發揮基金經理人的主動理財責任,又調動投資者關注投資成果的主動意識。在監管模式上,突破國內模式,具備全球眼光,在開放的金融業格局下,跨國金融活動更加不易監管。國際證券投資基金正是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主要力量,借鑒國際經驗和國外智慧,結合國內做法和利用國內智慧,適應后危機時代基金監管模式創新、方法創新的趨勢。
6 低碳經濟下的國際證券投資基金業
哥本哈根會議后全球達成降低碳排放共識,世界經濟進入加快轉變增長方式、推動產業結構調整的新時期。加之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全球經濟、金融運行模式也在加速調整,低碳熱潮已是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以低碳經濟為代表的新的經濟增長模式已經日漸成為后危機時代經濟全球經濟復蘇的一個曙光(劉明康,2009)。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特征的綠色經濟、低碳經濟的理念方興未艾,碳金融的興起正在引發傳統金融的變遷。國際證券投資基金作為從事跨國資本運作的主要力量,在低碳經濟背景下面臨兩大任務:一是要成為低碳理念推廣的踐行者。在投資領域、投資策略、管理機制、績效考評、業務流程等方面嚴格把關,要制定金融環保機制,使證券投資基金做到綠色投資,低碳發展;二是要成為低碳的創新者。基金產品、基金組織形式、基金管理模式等要時刻體現差異化策略,保證領先性指標,重點面向節能減排、清潔能源利用、可再生資源開發等方面投融資,探索基金投資于以碳減排為標的的買賣。后危機時代,碳交易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場,一場綠色革命正在醞釀,全球范圍內開展綠色合作,各國想方設法實現綠色發展,為全球經濟做出綠色貢獻,國際證券投資基金正逢其時。成立專門從事全球碳交易的國際證券投資基金不再是夢想,正在變成現實。
三、后危機時代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應對之策
對我國而言,國際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是以財富基金為主,私募基金為輔。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和經濟危
機,對各國資產和外匯儲備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我國擁有世界上最龐大的外匯儲備,財富基金在全球也占有重要地位。危機之后,如何加強對基金資產的管理,調整投資比例和結構,以適應后危機時代國際證券投資基金發展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是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一)堅持穩健經營,努力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
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投)作為專門從事外匯資金投資業務和我國財富基金管理運作的公司,其戰略定位不同于傳統中央銀行外匯管理。在經營方式上,實行商業化運作,追求更高經濟效益;在風險容忍度上,可以承受短期風險波動,以獲得更高的長期回報;在資產配置上,要更加積極進取,既投資于傳統的股權、債權及固定收益產品,又要積極投資流動性不高、預期回報豐厚、風險相對較大的另類資產。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可以借鑒新加坡模式,成立專門的風險監控委員會,對投資風險預先規定,同時兼顧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則,建立健全風險決策和控制機制,保證基金價值投資和戰略投資雙目標的實現,確保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和穩健增長,保證股東和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堅持多樣投資,努力實現投資風險最小化
受到人才、資金規模等因素的制約,中司實施了以國際金融產品組合投資為主,大部分投向公開市場產品,小部分投向另類產品,不放棄直接投資機會的投資策略。多樣投資、分散風險是做好基金資產長期配置的關鍵。放緩對股票類產品的投資節奏,確立以現金為主的審慎投資策略,保持較高現金資產份額,避免出現重大損失。尤其是可以重點投向實物資產領域,以有效對沖通貨膨脹等宏觀風險。風險管理好壞是基金績效評估的重要一環,實施分散化、多元化投資,以合理比例配置金融資產、實物資產、另類資產,形成綜合投資、交叉投資、組合投資的良性局面,以最大化減少風險因子。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違法行為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新晨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考察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違法行為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于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范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于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并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運行中,由于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占有、信息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超級秘書網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于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類型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考察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并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參考文獻
[1]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