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5 14:56:28
導語:在許可證申請書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理利用漁業資源,控制捕撈強度,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稱《漁業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漁業捕撈活動,以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按條約、協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第四條漁業捕撈許可證、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等證書的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
第五條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
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本海區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捕撈漁船和作業場所的分類
第六條海洋捕撈漁船按下列標準分類:
(一)海洋大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馬力)。
(二)海洋小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不滿44.1千瓦(60馬力)且船長不滿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撈漁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撈漁船以外的海洋捕撈漁船。
內陸水域捕撈漁船的分類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海洋捕撈作業場所分為以下四類:
(一)A類漁區:黃海、渤海、東海和南海及北部灣等海域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向陸地一側海域。
(二)B類漁區: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及其他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三)C類漁區: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及其他我國管轄海域中除A類、B類漁區之外的海域。其中,黃渤海區為C1、東海區為C2、南海區為C3。
(四)D類漁區:公海。
第三章船網工具指標管理
第八條農業部報國務院批準后,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海洋捕撈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地方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控制本行政區域內捕撈漁船的數量、功率,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內陸水域捕撈業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必須經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主管機關批準,由主管機關在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核定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條申請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制造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海洋捕撈漁船淘汰后申請制造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和《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因海損事故造成捕撈漁船滅失后申請制造海洋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滅失證明和有關證書注銷證明原件。
申請制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制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購置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購置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購置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跨省購置國內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賣方所在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指標的證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更新改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更新改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增加漁船主機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網工具指標,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和《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進口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進口理由;
4.《舊漁業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進口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四)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進口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四)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補發《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附件2)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機構提供的丟失證明。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報農業部審批:
(一)專業遠洋漁船;
(二)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過國家下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網工具指標的漁船;
(五)其他依法應由農業部審批的漁船。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中央直屬單位申請第一款規定的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直接向農業部提出。農業部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第十二條除第十一條規定情況外,其他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第十三條制造、更新改造、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通過淘汰舊捕撈漁船解決,船數和功率應分別不超過淘汰漁船的船數和功率。
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隨船轉移。購入方須填報《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并同時附送賣出方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證明,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報批。農業部根據審批同意的買賣漁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核增買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核減賣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并定期通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買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調節。
國內現有捕撈漁船從事遠洋作業期間,其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予以保留。專業遠洋漁船不計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農業部統一管理,不得在我國管轄海域作業。
第十四條申請人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辦理漁船制造、更新改造、購置或進口手續和申請漁船船名、辦理船舶檢驗、登記、漁業捕撈許可證?!稘O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指標申請,不予批準:
(一)漁船數量或功率超過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二)從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進口或以合作、合資等方式引進漁船在我國管轄水域作業;
(三)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四章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
第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和公海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經主管機關批準并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根據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
漁業捕撈許可證必須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并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七條漁業捕撈許可證分為下列七類: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我國管轄海域的捕撈作業。
(二)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我國漁船在公海的捕撈作業。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三)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內陸水域的捕撈作業。
(四)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時間或對特定品種的捕撈作業,包括在B類漁區的捕撈作業,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同時使用。
(五)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臨時從事捕撈作業和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作業。
(六)外國漁船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外國船舶、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水域的捕撈作業。
(七)捕撈輔助船許可證,適用于許可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捕撈輔助船,從事捕撈輔助活動。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審批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明確核定許可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及規格、捕撈品種等。已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品種或水域要明確核定捕撈限額的數量。
作業類型分為刺網、圍網、拖網、張網、釣具、耙刺、陷阱、籠壺和雜漁具(含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及其他雜漁具)共9種。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最多不得超過其中的二種,并應明確每種作業類型中的具體作業方式。拖網、張網不得與其他作業類型兼作,其他作業類型不得改為拖網、張網作業。
非漁業生產單位的專業旅游觀光船舶除垂釣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撈作業方式。
捕撈輔助船不得直接從事捕撈作業,其攜帶的漁具應捆綁、覆蓋。
海洋捕撈作業場所要明確核定漁區的類別和范圍,其中B類漁區要明確核定漁區、漁場或保護區的具體名稱。公海要明確海域的名稱。內陸水域作業場所要明確具體的水域名稱。
第十九條下列作業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并報農業部審批:
(一)到公海作業的;
(二)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作業的;
(三)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四)跨海區界線作業的;
(五)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
(六)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農業部頒布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
(七)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農業部頒布的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作業的。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決定。
中央直屬單位申請第一款規定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直接向農業部提出。農業部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決定。
第二十條作業場所核定在B類、C類漁區的漁船,不得跨海區界限作業。作業場所核定在A類漁區或內陸水域的漁船,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水域界限作業。因傳統作業習慣或資源調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跨界捕撈作業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報作業水域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
在相鄰交界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交界水域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發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一條除本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外,其他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作業場所的核定權限如下:
(一)農業部:A類、B類、C類、D類漁區和內陸水域。
(二)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本海區范圍內的C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B類漁區。
(三)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海洋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A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C類漁區。在內陸水域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管轄水域。特殊情況需要地(市)級、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作業場所的,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并授權。
第二十三條從事釣具、燈光圍網作業漁船的子船與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漁業捕撈許可證,主船與子船功率同時納入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件3);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說明資料;
申請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首次申請和除作業方式變更外重新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原件;
(二)重新申請和換發捕撈許可證的,提供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提供漁撈日志。
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準文件;
(二)除專業遠洋漁船外,提供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三)首次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承擔教學、科研等項目單位申請的,提供項目計劃、調查區域及上船科研人員名單;
(三)租用漁船進行科研、資源調查活動的,提供租用使用協議。
跨省或跨海區作業,依照規定應當申請臨時捕撈許可證的,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發放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應當同時貼附與漁船主機總功率相等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第二十六條海洋大型、中型漁船應填寫《漁撈日志》(附件4),并在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提交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發證機關。
第二十七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持《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和《漁業船舶國籍(登記)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船名變更;
(二)船籍港變更;
(三)漁船所有權共有人之間變更;
(四)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滿。
第二十八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船作業方式變更;
(二)漁船主機、主尺度、總噸位變更;
(三)因漁船買賣發生漁船所有人變更。
海洋捕撈漁船買賣,以及主機功率和主尺度變更的,須事先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船網工具指標。
批準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應將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二十九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的,須向漁業捕撈許可證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損毀無法使用;
(二)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
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的,持證人須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報告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作廢后,方可補發新證。媒體公告費由持證人承擔。
第三十條發生下列情況的,持證人應將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并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漁船報廢或損毀不再繼續從事許可的捕撈作業;
(二)自行終止許可的捕撈作業。
第三十一條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漁船主機功率憑證不得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二條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5年。其他種類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年。
第三十三條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以下稱年審)制度,每年審驗一次。
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期為二年。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工作由發證機關負責,也可由發證機關委托申請人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年審合格,由審驗人簽字,注明日期,加蓋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持證人和漁船主尺度、主機功率、噸位未發生變更;
(二)漁船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與許可內容一致;
(三)按規定填報《漁撈日志》,未超出捕撈限額指標(對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漁船);
(四)違規案件已經結案;
(五)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其他條件符合有關規定。
年審不合格的,年審機關可責令持證人限期改正后,再審驗一次。再次審驗合格的,其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
第三十五條逾期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證書載明的漁船主機功率與實際功率不符的、應貼附而未貼附功率憑證或功率憑證貼附不足或貼附無效功率憑證的、以欺騙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為無效漁業捕撈許可證。
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為無效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使用無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或未攜帶漁業捕撈許可證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為無證捕撈。
第三十六條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人應是漁船所有人,申請人在其申請獲得批準后成為持證人。持證人對其申請從事的漁業捕撈活動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簽發人制度
第三十七條《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簽發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
簽發人負責對前款文件和證書的內容進行審核,并對其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簽發人實行農業部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兩級審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推薦一至兩人為簽發人,并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逐級審核上報有審批權的機關審批并公布。
農業部負責審批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簽發人。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簽發人。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申請書是當事人向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提交的法律文書。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①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③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⑤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的;
⑥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⑦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⑧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⑨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勞動保障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發生的勞動爭議;
②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
③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或裁決不服的;
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2.文書的主要內容和制作要求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①申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②被申請人名址及法人代表等情況;③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④復議請求;⑤主要事實和理由;⑥申請人簽名;⑦附件。
本文書的制作要求是:
①申請人在書寫申請書時,應用鋼筆、毛筆或打印。
②申請書應制作副本。
③“復議請求”是指申請行政復議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應具體寫明。
④“主要事實和理由”應寫明有關詳細情況??崭癫粔蛴脮r,可續加中頁。
3.格式
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現向你局(廳)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和行政賠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名稱)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關鍵詞:壓力管道;安全;許可證;換證
中圖分類號:TQ0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0-01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工業生產的不斷發展,利用管道輸送氣體、液體甚至氣固、氣液、固液和三相的物質。種類繁多,使用狀況復雜,影響因素和環節較多,導致各種事故時有發生。因此,為加強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單位的安全檢查,確保其設計質量,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頒發了TSG R1001-2008《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許可規則》適用于《特種條例》所規定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根據《許可規則》規定的壓力管道類型及設計范圍,各個單位需要申請和自己設計設計業務相關的公司所需的《特種設備設計許可證》。
本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后,持證單位需提前6月向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換證《設計許可申請書》。受約請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設計單位的《設計許可證》有效期滿2月前完成評審工作。
另外,需要另行說明的是壓力管道設計單位的資格鑒定評審工作,由總局公布的鑒定評審機構承擔,其鑒定評審機構應按照《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開展評審工作,設計單位和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一、設計單位資格《許可申請書》應該包括的內容
1.作為申請單位,首先應該明確自身設計業務范圍。根據相關業務范圍申請相關資質的許可證。
(1)取得GA1級壓力管道設計許可的設計單位和審批人員,具備GA2級相應各種規格壓力管道的設計資格和設計審批資格。
(2)取得GC1級壓力管道設計許可的設計單位和審批人員,即具備GC2和GC3級中相應品種壓力管道的設計資格和設計審批資格。
(3)取得GD1級壓力管道設計許可的設計單位和審批人員,即具備GD2級中相應壓力管道產品的設計資格和設計審批資格。
2.申請單位的基本概況:如公司名稱及地點,企業性質,法人代表及聯系方式,營業執照登記機構及注冊號,相關質量認證機構及證書。
3.申請換證的許可類別、級別及品種范圍,并同時應承諾聲明本單位的合法性、內容的正確性以及產品質量的保證。
4.時至申請年限,所設計的相關項目的級別及數量,以及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典型壓力管道的設計產品的具體情況。如項目名稱、類別、級別、專業名稱、設計參數、規格及主要材質,相關參與的設計及校審人員,設計質量評定等級及制造日期和使用狀況。
5.關于設計人員在申請年限近期的概況,如相關設計人員身份信息,畢業院校及所學專業信息,從事設計年限及崗位職稱等。
6.另外,需要給予明確的說明信息,關于設計項目所使用的相關主要技術裝備,如使用硬件級軟件型號,數量及主要性能等。
二、針對換證或增項申請單位的處理
針對換證或增項申請單位,在完成申請書后,首先需要翻閱上屆審查評審結束后,鑒定評審組所出具的的設計許可證申請或換證評審工作報告,查閱相關換證鑒定評審意見。其意見組成一般分為設計管理部分評審意見、設計技術文件評審意見兩部分。針對相關意見及建議,核查準備本屆換證所需設計管理文件及設計技術文件是否滿足上屆評審相關意見及建議。
三、準備本屆設計管理評審文件
1.準備檢查所需的設計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檢查設計申請書中所提及的工作機構、工作場所,設計手段和設計裝備以及技術力量。
3.準備檢查所需的質量保證體系的相關質保制度文件,以及實際項目所運行和改進的情況。對相關技術文件的校審文件及校審記錄進行核查,以保證滿足質量體系要求。同時需要針對有效期內,主要項目出現的問題所進行的處理措施。
四、準備設計評審的技術文件
關于設計技術文件,在未拿到設計資格或者增項申請時所需要準備的是試設計文件;在已經拿到相關資格證后進行換證申請時,需要準備的是所設計的產品文件。如:設計輸入條件、工作指令,布置圖、流程圖、管道等級表及說明、設備圖紙、管道數據表等,以及設計輸出的圖紙文件、材料匯總表、管道安裝技術要求等
1.準備申請書中典型項目列表中的項目文件2~4套,必須涵蓋所申請的設計級別。如申請級別為GC2, 則準備需要包括GC2,GC3的典型項目文件。
2.需要征求已完成在運行的項目的業主回訪工作,針對用戶所填寫的用戶意見反饋表,提升后續設計工作。
3.根據法規要求,針對性的檢查需要使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設計許可印章的相關文件是否遵循相關國家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等情況。
4.組織各級設計人員進行設計、校核人員進行專業考試和設計文件答辯,同時針對核查項目技術文件中所發現的問題,進行現場討論。
5.核查有效期內本單位向許可實施機關所報送的年度綜合報告。
貸款申請書范文1 ****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本人系**鎮***,年齡**歲,民族**族,籍貫****,學歷****,個人公積金賬號:********,現購買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區,面積*****平方米,一次性須交房款****萬元,因資金不足,需向貴中心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人民幣(大寫)*****,(小寫)*****元,期限****年。
申請人愿意遵守相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并愿意用貸款所購的房產進行抵押。若不履約,同意你中心(管理部)及委托的貸款銀行處理變賣抵押物和扣劃承諾人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
申請人:**(手印)
20xx年6月30日
貸款申請書范文2 尊敬的銀行領導:
本人_____,想開_____來維持生活,我們在報紙上看到,已發放小額貸款,幫助了下崗職工實現了再就業。至此,小額擔保貸款已走上了一條運作的新路子?,F已形成了由銀行提供資金,地方政府做擔保,勞動保障部門具體承辦的新模式,有效的提高了小額貸款的發放率。
有這么好的政策,為了改善生活條件和減輕政府負擔,我們自謀職業,準備擴大經營范圍,可資金短缺,無法運轉,特申請小額擔保貸款xxxx元,從貸款之日兩年內保證還清,我誠實守信,按合同約定按期還清,并感謝貴單位領導的支持,給予幫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貸款申請書范文3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榮昌支行廣順分理處:
我公司與X年下半年開始考察廣順街道農貿市場片區項目,該項目是廣順街道的中心地段、是居家的理想場所。我公司將該項目打造廣順一個高品質的居住典范,項目占地面積2996㎡,建筑總面積5510.84㎡,建筑容積率2.11,綠化26%。我公司已經取得了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用地樸準數、土地權證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合法手續。
目前工程已經全部完工,項目總投資約750萬元,目前資金已投600萬元。項目房屋銷售70套,占總數的82%,實現收入1300萬元,該項目有部分購房戶要求按揭貸款。為此,我公司向貴行申請項目按揭貸款。貸款額度為700萬元,貸款期限為1-30年,商鋪1-20年,抵押人為按揭貸款戶本人,我公司將為按揭戶提供全程連帶責任擔保。望貴行批準為感!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
時間:XX年XX月XX日
貸款申請書范文4
尊敬的米縣長:
您好!
先祝您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我是鳳陽臨淮人,我叫唐輝,今年23歲。首先我想說的是我很愛我的家鄉,也覺得很欣慰鳳陽能有您這樣的好縣長。您為我們老百姓想了很多,也做了很多有利于我們的事,以及鳳陽的經濟。這點老百姓都看在眼里,記在心里!!!
我是一個創業者,我深知在外地工作不如回家鄉創業,這點我都有體會。在去年,我就開始了創業,在家鄉做起了打火機加工廠,以創業的形式帶動下崗農民再就業。以前的效益一直不錯,可是我深知辦企業需要正規的途徑,我早就考察過我們本地的市場,可是光有市場不行,也需要行動。米縣長您應該知道,這個行業屬于特殊行業,相關的證件不好辦理,這我都不需要擔心太多,我知道政府會幫補我。 在今年,我把這個行業帶到了縣城,我的想法是辦理所有手續,成立正規公司??墒沁@需要一筆不小的開支,也就是因為這個,我一直都沒落實下來。我想去銀行貸款,可是沒有相關的抵押財產,都不受理我的申請。在我一直深陷這個困難的時候,我得知我們鳳陽現在成立了青少年創業貸款。我深知這就是我的救命稻草,我想辦理。不知如何辦,能不能辦理下來這都是我的問題。懇請米縣長能夠幫助我,我愿意以米縣長您的名義命名公司名稱.不為別的,只是想告訴鳳陽老百姓,鳳陽有一位好縣長! 在家鄉創業,為家鄉經濟做貢獻,帶動下崗人員再就業,共創美好鳳陽.這就是我的愿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合同書,并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范圍
第一條 甲方營業種類系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二條 本業務專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綜合網路經營者或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為限。
第三條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以甲方提供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服務為范圍,并涵蓋甲方國際海纜電路業務所接續的國家暨城市。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信服務項目為國際數據電路出租服務。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范圍內,經主管機關核準或備查后,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乙方得于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并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各項費用。
第二章 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五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須與甲方之內陸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設備及(或)設備場所與電力等設施,可由本公司供租與維護;若由用戶自備者,得由用戶自行維護。
第六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者,遇有障礙應自行檢修。如因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乙方或他人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頻率設定,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提供本業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后予以恢復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八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檢具申請書表,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與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對
一、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特許執照。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許可執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許可執照,得先檢附《交通部電信總局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證明》,俟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后,補提該許可執照供核對。如乙方未于許可證明有效期間內補提許可執照,經甲方催告經一個月仍未補正者,即視為提前解約,并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乙方應就其于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并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屬第二條規定之本服務之供租對象。
二、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未繳者。
三、乙方撤銷申請者。
四、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不實,或非屬于甲方營業區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1、設置單位(人)向業務辦公室提出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申請,提交申報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分析報告;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協議)和業務用房平面圖;醫療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協議;法人代表、從業人員登記表、聘用合同、體檢合格證明;法人代表、從業人員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職稱證、醫師資格證、執業護士證、退休證、失業證的原件和復印件;醫療機構花名冊、設備清單、規章制度;醫療機構申請執業注冊登記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副本。
2、業務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無誤且符合設置標準的醫療機構,受理其申請;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其理由。
3、業務辦公室會同衛生監督所對申請換發證的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查驗。
4、現場查驗合格的,報衛生局局長簽署初審意見。
5、報市衛生局審批。
辦理時限:醫療機構應當在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區衛生局提出換發證申請;衛生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市衛生局審批。
二、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流程
1、醫療機構向業務辦公室提出校驗執業許可證申請,提交申報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校驗執業許可證申請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醫療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協議。
2、業務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醫療機構,受理其申請;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其理由。
3、業務辦公室會同衛生監督所對申請校驗的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查驗。
4、現場查驗合格的,報業務辦公室主任簽署意見。
辦理時限:醫療機構應當在校驗期滿前3個月向衛生局提出校驗申請;衛生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驗工作。
三、執業醫師(護士)注冊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請執業注冊登記書;醫師資格證(執業護士證)原件及復印件;聘用證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醫療機構花名冊;體檢合格證明。
2、業務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受理其申請;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其理由。
3、報業務辦公室主任簽署初審意見。
4、報市衛生局審批。
辦理時限:衛生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市衛生局審批。
四、執業醫師(護士)變更注冊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請變更注冊登記書;醫師(護士)資格證、醫師(護士)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原執業醫療機構解聘證明;擬執業醫療機構聘用證明;擬執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擬執業醫療機構花名冊;體檢合格證明。
2、業務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受理其申請;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其理由。
3、報業務辦公室主任簽署初審意見。
4、報市衛生局審批。
辦理時限:衛生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市衛生局審批。
五、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流程
1、考生登陸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進行網絡報名,打印報名申請表。
2、衛生局初審。需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證(軍官證)、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網絡報名申請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醫療機構花名冊;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證明;已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報考執業醫師的考生,須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3、初審合格的,報市衛生局審核。
4、復審合格的,由市衛生局報自治區衛生廳審核。
5、發放準考證。
辦理時限:依據市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委員會具體規定。
六、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流程
1、考生登陸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進行網絡報名,打印報名申請表。
2、衛生局初審。需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證(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網絡報名申請表;報考中級的考生,須提交醫師資格證或初級(師)職稱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報考初級(士)的考生,須提交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初級(士)晉升初級(師)的考生,須提交初級(士)職稱證。
3、初審合格的,報市衛生局審核。
4、復審合格的,由市衛生局報自治區衛生廳審核。
第二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頒發和送達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或行政許可證件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許可受理、頒發和送達應遵循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行政機關應指定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頒發、送達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或行政許可證件,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并向社會公示指定機構。
行政許可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同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牽頭部門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頒發、送達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或行政許可證件;聯合辦理行政許可的應確定一個主辦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的辦理工作;行政審批服務大廳(中心)等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辦公場所應組織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頒發、送達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或行政許可證件。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頒發、送達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或行政許可證件。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單位應在受理場所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許可名稱;
(二)行政許可依據及具體條款;
(三)行政許可申請方式、全部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行政許可條件、數量;
(五)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辦理流程、辦理期限;
(六)行政許可附帶收費的項目、標準和依據;
(七)行政機關通訊地址、聯系方式;
(八)行政許可咨詢、投訴受理地點和方式;
(九)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還應公示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的名稱、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委托的具體事項、職責權限、委托依據等事項。
公示信息可在行政機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公示目錄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應當簡明易懂,易于操作,并附詳細說明。
第七條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行政機關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回執?;貓梯d明時間即為收到行政許可申請的時間。
第八條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應當承諾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并提供身份確認證明。根據情況分別作以下處理:
(一)依法需要申請人現場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通知申請人到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二)申請人通過信函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在郵政回執上簽名或蓋章的時間,為收到行政許可申請的時間;
(三)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申請行政許可的,該申請書和申請材料進入行政機關公布的特定系統的時間,為收到行政許可申請的時間。
第九條申請人就相同內容重復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首次收到申請的時間為收到行政許可申請的時間。變更申請內容的,視為新的申請。
第十條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以下審查: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行政機關管轄的范圍;
(三)申請人是否按照行政機關公示的信息提交了符合規定數量、種類的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五)申請人是否屬于不得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顯的計算錯誤、文字錯誤等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立即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錯誤,或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收到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更正或補正的內容,申請人可以當場或事后更正或補正;行政機關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即時作出行政許可受理決定。
除前款第(三)項當場告知申請人更正或補正申請材料的,行政機關對申請作出處理,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向行政機關書面提出。申請人要求退還申請書和申請材料,行政機關憑收件回執退還申請人。已繳納的費用,應當及時返還申請人。
撤回的申請自始無效。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在承諾期限內辦結行政許可,承諾期限應少于或等于法定期限。
第十四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當場作出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應當場向申請人頒發。行政機關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能夠當場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機關應予頒發。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或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在行政機關指定機構領取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或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七條因交通不便、申請人人身自由受限制等原因,行政許可申請人提出需要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或行政許可證件的,經行政機關同意,由行政機關指定機構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申請人或其委托人。
第十八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而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或經告知在頒發、送達期限屆滿之時仍未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或行政許可證件的,可以公告送達。
第十九條頒發、送達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或行政許可證件,由申請人或其委托人簽收。簽收日期為頒發、送達日期。
第二十條郵寄送達附送達回證。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與郵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九條 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三)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十三條 零售經營者不得經營和儲存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
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零售網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當地規定。
該規章也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本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因此,各地在零售戶儲存數量有另行的規定。如:北京市制訂了《北京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就規定:經營場所面積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經營場所面積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經營場所面積40平方米以上,周邊防火間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零售棚面積50平方米以上,周邊防火間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相關閱讀: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條件和經營行為,做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督管理,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以下簡稱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零售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批發許可證。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四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審批;對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和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應當按照嚴格許可條件、嚴格控制數量的原則審批。
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且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第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管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統一批發許可編號,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監管局)根據省級安全監管局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和統一編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批發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安全監管局,與市級安全監管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發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六條 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批發企業布點規劃;
(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倉儲區域及倉庫安裝有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設施,并設立符合《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志》(AQ4114)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四)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至少包括: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倉庫保管守衛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報告制度、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產品流向登記制度、產品檢驗驗收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違規違章行為處罰制度、企業負責人值(帶)班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裝卸(搬運)作業安全規程;
(六)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安全知識培訓合格;
(八)按照《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和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并應用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統;
(九)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煙花爆竹進出口的企業申請領取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和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的企業,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必要的黑火藥、引火線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專用運輸車輛能夠滿足其配送服務需要,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第八條 批發企業申請領取批發許可證時,應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工商預核準文件復制件;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備案登記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
(五)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庫區外部安全距離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布置圖;
(六)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至少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符合性評價內容;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
(八)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的企業自有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駕駛員、押運員的相關資質(資格)證書復制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九條 發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發證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改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經營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煙花爆竹進出口企業和設有1.1級倉庫的企業,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批發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決定頒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批發許可證。
發證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現場核查和企業整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
批發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批發企業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批發許可證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發證機關受理延期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批發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批發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再現場核查,直接辦理批發許可證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
(二)取得批發許可證后,持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的;
(三)接受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
第十五條 批發企業在批發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和注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批發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變更后的企業名稱工商預核準文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批發企業變更經營許可范圍、儲存倉庫地址和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三章 零售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六條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柜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柜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零售許可證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儲存限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確定。
第二十一條 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
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倉庫儲存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和數量,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危險等級和核定限量。
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第二十四條 批發企業對非法生產、假冒偽劣、過期、含有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應當及時、妥善銷毀。
對執法檢查收繳的前款規定的煙花爆竹,不得與正常的煙花爆竹產品同庫存放。
第二十五條 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并留存3年備查。
黑火藥、引火線批發企業的采購、銷售記錄,應當自購買或者銷售之日起3日內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辦公)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正本。批發企業應當在儲存倉庫留存批發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超越職權或者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條件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其經營許可證。
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依法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核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建立健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統,并定期向社會公告取證企業的名單。
省級安全監管局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檢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告安全監管總局。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
(二)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
(三)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
(四)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
(五)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
(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
(七)未將黑火藥、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
(八)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后,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
(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條 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一)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
(二)向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經營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
(一)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二)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條 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第三十六條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該經營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審查、頒發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定式樣。
一、申報條件
(一)“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是指發行并提供虛擬貨幣使用服務的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是指為用戶間交易網絡游戲虛擬貨幣提供平臺化服務的企業。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以上兩項業務。
(二) “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需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
(三)“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 需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商務主管部門關于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有關規定。
二、申報材料提交
(一)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申報材料
1、已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表(見附件1);
(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原件;
(4)業務發展報告(需包括網絡游戲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所需的材料;
(2)申請表(見附件2);
(3)業務發展報告(需包括網絡游戲虛擬貨幣表現形式、發行范圍、單位購買價格、終止服務時的退還方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材料
1、已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表(見附件1);
(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原件;
(4)業務發展報告(需包括服務(平臺)模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所需的材料;
(2)申請表(見附件2);
(3)業務發展報告(需包括服務(平臺)模式、用戶購買方式、用戶權益保障措施、用戶賬號與實名銀行賬戶綁定情況、技術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報流程
1、已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申請從事“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或“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的,需向所在地省級文化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文化部門受理后報文化部。文化部自申請材料齊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換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增加“虛擬貨幣發行”或“虛擬貨幣交易”的經營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2、未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根據《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報指南》的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四、申報時限
已經從事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在9月30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相關經營業務。逾期未申請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予以查處。文化行政部門批準文件抄送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五、審批公示
所有經審批同意設立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均在中國文化市場網()進行公示。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