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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是隨著我國勞動用工制度和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而逐步發展起來的一種新類型民事案件。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爭議案件呈上升趨勢,如何理順好解決好勞動爭議案件,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中會碰到這樣那樣的問題,筆者針對存在的問題,就目前已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淺談自己的一些看法和熟悉。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及種類
所謂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權利、義務的爭執引起的糾紛,是基于勞動關系發生的,簡言之,就是勞動者與用人者(單位)間就勞動合同的執行、變更、履行、終止、解除所發生的糾紛。在我國,由于《勞動法》起步較晚,所以勞動爭議案件在90年代才有一些上升,非凡是《勞動法》實施后,勞動爭議案件才逐步被人們熟悉和重視。勞動爭議案件的內容廣泛,類型較多,歸納起來可分為五種:一是去職糾紛,指用人者(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或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是治理糾紛,指用人者(單位)行使對企業和勞動者的治理權時,給予勞動者行政處分,被處分者不服而發生的糾紛;三是待遇糾紛,因執行國家及單位自身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養老金、醫療費、培訓及勞動保護等規定發生的爭議;四是勞動合同糾紛,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的變更、履行、解除、終止及合同效力的確認等;五是其他勞動爭議案件,如關于女工和未成年人非凡保護而發生的糾紛,以及依照《勞動法》和《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
二、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概述
我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這就是我國現行的“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即所謂的單軌體制。該條規定同時也確立了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中的“仲裁前置”原則,即以仲裁作為訴訟解決的前提條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爭議案件。客觀的講,這種處理機制在實踐中發揮了一定作用,規定仲裁前置原則可以充分發揮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長,及時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減輕人民法院的工作壓力。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勞動爭議愈發復雜化,這種“先裁后審”的程序越來越不適應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需要,其缺陷和弊端進一步凸顯出來。
筆者認為目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機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弊端:
(一)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勞動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既無權維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亦無權改判或發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勞動仲裁委員會只有在當事人服從裁決而不向人民法院的情況下在能顯示其存在的必要性,只要一進入司法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做的工作就沒有任何價值。而根據目前具體的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比例大大超過了服從裁決的比例,勞動爭議案件通過協商、調解或者仲裁程序解決的很少,大部分案件最后都要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序終結。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后,即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重新審理。而要重新查清案件事實,或許人民法院會重復做仲裁機構做過的工作,這無疑是一種浪費;但若人民法院不重復做工作,直接認定仲裁機構確定的事實證據,又會導致法院的訴訟程序流于形式。這種“雙不贏”的局面,使得不管人民法院的審理結果是維持還是改變仲裁裁決,都將使前面大量的仲裁工作化為烏有,極大地浪費司法資源、人力資源和國家的財政支出。
(二)“一裁二審”程序繁雜,環節多,周期長,不利于及時有力地保護勞動者。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經過一裁二審,處理和審理時間加在一起,比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還要長,一個勞動爭議案件走完仲裁、訴訟全部程序的正常周期長達11個月,而審判實踐中一般還不止這個時間,十分耗時耗力。以至于當事人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導致了其自身訴訟成本的加大。
(三)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其享有法律賦予的不可剝奪、不可讓予的請求中立的司法機關給予公正裁判的權利。這些權利的享有不應受到任何的限制。而我國的“仲裁前置程序”卻妨礙了勞動爭議當事人行使解決勞動爭議權利的自由。
(四)實踐中,勞動仲裁機構依據的受案范圍是由《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條例規定用列舉的方式制定的。因此,不在列舉范圍內的爭議一般不會被納入處理范圍,而仲裁機構不受理的結果是該項爭議不能進入仲裁程序,而不能進入仲裁程序也導致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對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一)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盡管此項規定在一定意義上解決了一部分人的權利救濟問題,但其作用仍是有限的。因為假如勞動仲裁機構沒有作出書面的不予受理的裁決、決定或通知,即使人民法院認為該案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也仍然不能受理,這往往導致勞動者告狀無門。
更大的弊端則是目前這種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方式在具體的實踐中缺乏法理依據、法律依據和可操作性。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和勞動部屢屢采用解釋、細則、答復、說明等多種方式來彌補其不足,但往往是治標不治本,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要作到既要符合我國的立法精神,又要處理好具體的案件,往往是不能兩全其美,只能照顧其中一個方面的需要了。但這樣所帶來的危害后果是巨大的,不僅給法律的適用帶來了混亂的隱患,還有可能影響到我國的法律架構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三、改進現有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對策
鑒于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越來越不適應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要求,對其進行修改就顯的比較迫切。從國外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情況看,大部分經濟和法制發達國家尊重仲裁自愿和當事人自由選擇救濟途徑的權利,實行分軌制。分軌制尊重當事人選擇的自由,可縮短爭議處理時間,減少爭議處理成本,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發育不成熟,法制建設以及人們的法制意識水平不高,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勞動爭議發生原因復雜,假如全面實行分軌制難以避免多數甚至絕大多數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的現象。從目前的現狀來看,采取分軌制勢必造成絕大多數案件涌入法院(法院有仲裁不具備的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并負責審查執行仲裁裁決),超過法院現有的承受能力,影響法院其他案件的審理。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國外的做法,實行“裁審分離,各自終局”的新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這種處理機制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
關鍵詞:志愿服務 立法保障 政策建議
一、問題提出
志愿服務是一項全球性的、高尚的社會公益事業,是人類文明、社會進步的標志。志愿服務活動是個人全面發展和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載體。志愿服務是公眾參與社會生活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是志愿精神的具體體現。志愿服務有一個最基本的中心思想,即個人或團體通過參加社會活動以促進社會和公共福利。它表現為個人或團體,為追求社會利益和自我價值的實現,在志愿精神的感召下,自愿獻出自己的時間、精力和體力,通過志愿服務為他人乃至整個社會提供服務。
就我國志愿服務而言,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后期才開始出現真正意義上的志愿活動和志愿者。20世紀90年代初期,一支志愿者隊伍在共青團系統中形成,并產生了全國性志愿者組織。1998年底,經中央編委同意,團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動指導中心正式成立,負責全國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我國的志愿服務開始啟動。截止到2008年4月,我國已有12個(自治區、直轄市)、8個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務地方性法規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深入開展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決定》。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和諧社會的構建亟需通過志愿精神與志愿服務來融合與發展。
二、我國志愿服務立法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志愿服務在我國已逐步成為一項具有廣泛公眾基礎、蓬勃發展的社會事業,社會對志愿服務的需求和公眾參與志愿服務的需求不斷增長。但是由于我國志愿服務的各種規章制度還很不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保障,尚沒有全國性的法律來規范志愿服務活動。
(一)志愿服務行為主體立法殘缺
志愿者是志愿服務的直接實施者,由于我國缺少全國統一的志愿服務立法,對志愿者沒有標準的定義。目前出臺的相關條例在志愿服務行為主體方面的規定都各不相同。而對于志愿者技能的培訓,大部分條例都沒有相關規定。如果志愿者沒有通過專門的培訓直接上崗,在很多情況下就會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或技能,這不但影響到志愿服務的質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別是在從事技術性較高危險性較大的志愿服務,這個問題顯得更加突出。
而在志愿者的保護規定上,由于缺少專門的、權威的、統一的法律規范,現實中才出現了許多讓志愿者寒心、讓服務對象不安心的情況出現。目前看來,雖然個別地方有相關的規定“青年志愿者組織要為在特殊條件下工作的志愿者進行人身保險”,但由于經費問題也沒有落到實處。
(二)志愿服務行為主體與客體的法律關系模糊
志愿者在參與社會服務中時,其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模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服務對象往往把志愿者作為無償勞動力而隨意使用。第二,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務作為是對受助者的一種憐憫,服務態度不端正。志愿服務作為社會公共服務,不能被作為無償勞動力亂用,志愿者服務過程應該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務對象之間應該是一種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就總體而言,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志愿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法律關系還不十分明確,志愿服務過程中問題的解決、糾紛的處理、救濟的實現等,都需要志愿服務過程中的各種關系予以明確的法律界定。
(三)志愿服務組織缺乏完善的管理體系
首先,在志愿服務的管理工作中,由于沒有出臺統一的管理體系,造成了各地方性條例各自為政的情況發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混亂情況。黨政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爭相設立志愿者組織,使得政出多門、管理紊亂的弊端,不利于志愿服務的科學管理與規范發展。政社不分的管理體制已經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阻礙了志愿組織內在活力的發揮。其次,志愿服務被行政干預嚴重。作為社會轉型時期的新事物,我國的青年志愿者組織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現有的志愿者組織大多數是借助政府和黨團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起來的。因此,這些組織在管理體制方面,很自然地沿襲了許多黨政的做法。所以,我國的青年志愿者組織并未擺脫行政干預,在活動領域和活動方式上也未獲得足夠寬松的制度空間,因此也就失去了最原始的意義。
以上種種現象嚴重影響了志愿服務的發展,不利于志愿者隊伍的發展壯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顧之憂,要提高志愿服務的質量,使志愿服務走上有序的發展道路,立法無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完善我
國志愿服務立法的政策建議
(一)將志愿服務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就我國目前的狀況而言,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健全,志愿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很大的互補性,在理論根源和社會功能上具有相當的一致性。首先,志愿服務以扶貧濟困為主題,以社會困難群體為主要扶助對象,而社會困難群體主要是社會弱者。志愿服務的重點對象是社會弱者,志愿服務在社會功能和服務對象方面與社會保障有驚人的相似之處,為志愿服務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之中,作為社會減壓的一支重要力量提供理論前提。其次,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存在資金不足、內容有限、覆蓋面狹窄和服務保障薄弱等問題,志愿服務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支重要力量,為生活苦難的群體提供社會服務,無疑給社會保障注入了新鮮血液,對完善我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做出積極的貢獻。第三,我國目前的志愿服務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資金不足,這就嚴重影響了志愿服務的順利開展。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是單向的,主要由國家和社會來負擔,將志愿服務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中,由國家財政的支持,必將會推動志愿服務的發展。
(二)明確志愿服務主體與客體的關系
首先,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的關系。志愿者組織是社會團體,依《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成立,它與志愿者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關系。志愿者是純粹的無償勞動,他不從志愿者組織領取工資和報酬,他與志愿者組織既不是雇傭關系,也不是勞動關系。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其次,志愿者與服務對象的關系。無償勞動的志愿者與接受服務的一方是一種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的善意關系,他不從服務對象收取報酬,不適用于勞動法規。如果出現有關問題,可以比照民法來處理。第三,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的關系。當服務對象申請服務時,服務對象與志愿者組織之間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
(三)明確志愿服務的法律地位
目前影響我國志愿者組織存在和發展的最大問題,就是資金嚴重缺乏,并且來源很不穩定。志愿者組織是從事志愿服務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非營利性決定了志愿服務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這是志愿者組織在組織活動時其經費來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組織大型的公益活動以及對志愿者進行培訓時更顯得捉襟見肘。因此,志愿者組織在開展活動時可以根據服務對象的社會性質以組織的名義必要的成本費用,但這種費用不能分配給志愿者,以維持志愿者組織的生存和活動的順利開展。其次,志愿者作為志愿服務真正的參與者,是實際上的行為主體,比如在為大型企業進行活動宣傳時志愿者組織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第三,由于現階段我國志愿服務的組織機構十分混亂,不便于統一管理和開展各種活動。因此,應由共青團統一組織和指導,因為共青團有一套強大的服務組織網絡,并且志愿者行動最先由共青團組織發起,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具有強大的凝聚力和號召力。
四、小結
我國志愿服務立法的不完善,導致志愿服務的實踐中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為進一步推動當前中國的志愿服務事業,我們首要的任務就是建立一個完整的志愿服務法律體系,只有在這樣一個服務網絡之下,那些弱勢群體才能夠在改革中受益。我們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一定會有這樣一部比較完善的法律來規范和推動我國的志愿服務事業,使我國的志愿服務事業能夠與民間社會的力量相互輝映,成為社會主義法制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1]鄧國勝.中國志愿服務發展的模式[j].社會科學研究,2002(2).
[2]江汛清.關于志愿服務若干問題的探討[j].中國青年政治學報,2002(4).
[3]陳東.淺論美國志愿服務經驗及其借鑒價值[j].廣東青年干部學院學報,2006(20).
[4]柏耀平.志愿服務立法研究[j].法律論文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