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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舉證時限,臨界點,證據交換
民事訴訟離不開證據,證據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而舉證時限是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訴訟中是否承擔不利裁判風險的一個分界。一般認為,舉證時限制度,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制度[1]。這個定義揭示了舉證時限的兩層含義:其一是限定的期間,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舉證時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當事人相應獲得的有利后果。我們認為,第一層含義是形式上的,第二層含義為實質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為支撐,限定期間才不致落空。所以,從根本上說,舉證時限制度的設置,是為保障舉證責任制度落實的重要手段,乃舉證責任制度的基石之一。
我國民事訴訟法典對此規定含糊,給舉證制度的實施帶來種種弊端。諸如當事人持有證據但故意不向法院提交,以期在庭審中“突襲”而制勝,或一審中故意不提出而在二審乃至再審中以“新證據”提出,達到后發制人的效果。有學者曾在新民訴法典實施后提出建立舉證時限制度的建議[2],然而關于舉證時限的理論并為受到應有的重視。而在民事庭審改革中這一問題日益凸現,有鑒于此,我們愿以此文對舉證時限問題作一理論上的探討,并提出總體的立法構想。
1、舉證時限制度的理論基礎
對于舉證時限制度的理論基礎,鮮有學者論及,然而這是一個無法繞開的問題,是建構舉證時限制度須體現的價值追求和考慮的深層依據。我們試從以下四個方面闡述之:
(一)舉證責任涵義。舉證責任是指訴訟上無法確定的某種事實(確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所必要的事實)的存在時,對當事人產生的不利后果(其所主張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認的后果)。[3]在認識和理解舉證責任的問題上不僅應當把握舉證責任的形式,還應當從舉證責任的內容和后果上來認識。即使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如果對提供證據的時間及逾期舉證的后果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舉證責任也就形同虛設了。舉證時限制度正是為了克服這一缺陷而設計的。它規定了當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內舉證,將失去證據的提出權和證明權,即承當舉證責任的敗訴風險,由此舉證責任才得以真正貫徹和落實。而且舉證時限制度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一種外來的時間上的和不利后果上的壓力,能夠敦促當事人積極履行舉證責任,為求得勝訴而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并及時向法院提出其所擁有的全部訴訟證據,為法院順利開庭集中審理提供了充分條件。所以可以說舉證時限制度是舉證責任的應有之意和必然要求。
(二)程序安定理論。所謂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訴訟的運作應依法定的時間先后和空間結構展開并作出終局決定,從而使訴訟保持有條不紊的穩定狀態。[4]程序運作的安定必須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中。庭審是訴訟的中心環節,而證據是庭審的核心,當事人的訟爭須圍繞證據而展開,法官的裁判也須依據證據作出。如果證據的提出沒有時限規定,它可以在一審、二審和再審中隨時提出,也可以被任意地推倒重來,那么,法院的終局裁決就具有了明顯的不確定性,雙方當事人最終的權利義務就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在訴訟中忽視程序安定而追求實體真實的做法,往往是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觀念在作祟。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限定舉證的有效期間,盡量減少或杜絕程序的回復和重新啟動,保證程序的有序性和穩定性,避免隨時提出證據帶來的程序動蕩。隨時提出證據的一種典型情形就是有蓄謀的“突然襲擊”(surprise),即一方當事人不是在指定的期間內開示(discovery)證據,而是把證據留待庭審中搞伏擊,殺對方當事人一個措手不及。這種突襲策略不但違背平等對抗原則,而且造成訟爭焦點不明,程序動蕩不定,既判軟弱無力,嚴重影響了裁判的權威性。程序的安定性,作為訴訟的基本價值,應當成為訴訟過程的價值取向之一,受到法院的重視,有時甚至要犧牲其它的便利。
(三)形式真實主義。民事訴訟法中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是對已經發生事件的回溯,雖然從哲學意義上說,人的認識能力是無限的,但訴訟不可能無限期的拖延,因此,證據的調查收集會受時間、空間及探知手段的限制,庭審認定的事實依據只能是擬制的“真實”,而非原始狀態的實際的“真實”,它必須符合法律的形式規定,并且受制于法律的評價。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說,“審判所能達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實而不可能是實質真實。”[5]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標準遠底于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確實和充分”的證據標準,因此,以“形式真實”或由“法律真實”作為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模式之選擇并無不妥。然而,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長期堅持的追求客觀真實的證據制度是對上述理論的全面否定。它貫徹哲學中實事求是的精神,從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出發,認為人的認識能力是無限的,真理總可以被發現,所以審判人員對案件的認識可以達到完全的真實,即使判決形成也不意味著這種認識活動的終結,有了新證據的提出必須“有錯必糾”。在這種理念下,追求案件客觀真實成了一種無止境的認識活動,證據隨時提出主義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我們認為,這種觀念完全忽視了一個前提,即司法活動是受一定時間限制的活動,它不可能也不應該無限制地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經過程序認定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都被貼上封條,成為無可動搖的真正的過去。”[6]法官也不能隨意地宣布已經過的程序不算數而要從頭再來。在西方,一般把訴訟看成是一種競技(sport),那么在訴訟這場體育比賽(race)中,雙方當事人作為平等的參賽選手,法官作為公平執法的裁判,一切都必須遵循比賽規則。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地點,雙方當事人以全部的精力參與競爭,并且共同接受裁判,事后即使再有實力再優秀也不能改變這一結果。雖然,這種形式真實有可能與客觀真實存在誤差,甚至導致人們所說的“錯案”。但這種犧牲應該被認為是保證程序整體公正的必要代價。
(四)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不舉證而逾期提出了新證據,有時可能是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提出新證據,但更可能是當事人出于惡意,故意不提出證據而把它當作“秘密武器”,期待出奇制勝。法律不能約束純粹的道德,但可以通過約束其意圖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規制。誠實信用(GoodFaith)原則引入民事程序法的目的就在于它可以有效規制訴訟主體地訴訟行為,制約其訴訟權利的濫用,使傳統的“敵對訴訟斗爭”觀念轉為符合當今時代精神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公平論戰”觀念。[7]在這種平等對抗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應當本著真實與信用之準則,不能采取突然襲擊這種明顯的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也不得在訴訟的進行中蓄意主張與先前的程序相矛盾的事實,法官可以依職權禁止當事人運用策略(惡意地)違背先前的立場(position)、出爾反爾。“如果使雙方律師一味追求這種訴訟策略和技巧作為勝訴的決定性因素,那么,在實質上就是對訴訟公正的一種褻瀆”[8]。所以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間不行使訴訟上的權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基于保護另一方當事人對預期行為的信賴(一方當事人不提交證據,則對方當事人就不必為此作出防御準備),可以不再允許該當事人行使此項權能,即禁止逾期提出新證據。通過規定超過舉證時限規定而提出的證據失權這一法律后果,誠實信用原則“在此發揮了一種對當事人誠信,及時行使權利進行督促的作用。”[9]
二、舉證時限制度立法之比較
(一)舉證時限制度之歷史階段比較
法定順序主義階段是舉證時限制度的最早立法階段。德國普通法時代,為適應書面審理的需要,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訴訟階段提供相應證據,如果當事人在該舉證階段錯失了舉證的時機,該證據則產生失權效果,之后永遠不能復出當作證明該事實的證據使用。這種做法與書面審理主義相結合,其好處在于使訴訟程序穩定,但由于過度使審理過程失去活力而變得僵化,而且因當事人舉證能力受限制而導致訴訟的拖延,所以被拋入了歷史的垃圾堆。
作為舉證實現制度的第二階段,隨時提出主義階段是對法定順序主義階段的一種糾正,它規定證據的提出不限于訴訟階段,當事人可以按照審理的進度調整辯論的焦點,隨時提供訴訟資料和證據,甚至可以在后階段提出前階段未曾提出的證據,導致程序的回溯。這種立法規定使得證據提出的自由活潑,但有可能引起舉證權利的濫用(如突然襲擊),存在諸多弊端。這似乎有對法定順序主義階段的矯枉過正的嫌疑。然而,這種做法在一些國家仍然存在。
第三階段是限制隨時提出主義階段,限制隨時提出主義又稱適時提出主義,這是當前大多數國家立法中的規定。它對舉證時間規定一定的界標(臨界點),即保證了訴訟進程的自由活潑,又保持了程序的安定性。[10]證據的限制隨時提出主義必然要求在民事訴訟中設立舉證時限制度,它不僅有利于訴訟效益的提高,而且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實現。
(二)舉證時限制度之域外立法比較
1.美國。美國是實行徹底當事人主義民事訴訟模式的國家。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第16條第3款第15項規定法院可以在審前會議(pretrialconference)的事項中確定允許提出證據的合理的時間限制。在法官作出的最終的審前命令(finalpretrialorder)中,主要就雙方當事人將在法庭審理時所需證據開列證據目錄,未列于審前命令中的證據不允許在開庭時提出。若當事人違反審前命令提出新證據,法官可以拒絕審理或者限制當事人的證明活動。[11]美國民事訴訟法的顯著特點就是審前準備與開庭審理程序分開,審前準備以證據開示程序為核心,要求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彼此了解對方所掌握的材料。由于在開庭審理前就凍結了爭點,突然襲擊這種幾個世紀來一直被認為正當而令人稱道的策略才得到抑制。
2.德國。德國的民事訴訟法可以說是大陸法系的典型。它在1976年修改法典前實行的是證據
隨時提出主義,修改后變為證據適時提出主義(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96條規定:“在作為判決基礎的言詞辯論終結后,再不能提出攻擊和防御方法”)。[12]德國原來的法律規定只要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當事人都有權提出證據,現在規定為在主辯論期日之前提出證據,并且還設立了準備性的口頭辯論階段,當事人應當在此期間提出證據并通知對方當事人,否則其證據失效,在主辯論期日原則上不準提出新證據。
3.法國。1806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典是近代第一部民訴法典,4.在大陸法系民訴法發展史上有
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它幾經修改,至今仍相當先進。法國現行民訴法第134條規定,“法官應規定將證據通知對方的期限,如有需要,并規定通知的方式,必要時可采取強制處分”;第135條規定,“法官可以擯棄那些沒有適時通知對方的證據。”[13]在預審程序之后,當事人相互提供的證據被固定封存,即使當事人在事后提出了新的證據,法官也不予審理。
5.日本。日本民事訴訟法在戰后歷經修改,6.1995年后確立了三種準備7.程序。準備8.程序的期日
由準備法官指定,準備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整理爭點和收集證據,促進當事人在準備程序的期間內提出全部的訴訟資料,對于準備程序筆錄或準備書狀里沒有記載的事項,在以后的口頭辯論中,當事人原則上不得主張。開庭后才出示的證據,當事人必須具備正當理由,并由法官酌情采納。[14]
9.臺灣地區。臺灣在此問題上采取的是“證據適時提出主義”原則,10.并且設立了證據實時限
制度,要求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舉證活動,否則將失去提供證據的權利或負擔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臺灣民訴法第196條規定,“攻擊或防御方法,得于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即將舉證時限的終點確定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止前。[15]
從國外和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的發展來看,對證據提出的期限加以限制應當說是一種趨勢,并且都相繼規定了證據適時提出主義。相對來說,我國的證據提出時限就有必要進行反思了。
(三)中國大陸的舉證時限立法比較
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當事人的舉證時限制度。民訴法典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第132條規定“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審理;第153條規定在二審中可以把一審判決因證據不足而發回重審;第179條規定了再審程序的啟動條件之一是“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7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雖然此條為當事人規定了舉證期間,卻未涉及逾期后證據是否還可以被采納是否還具有證據證明的效力,所以學界普遍認為我國并未規定舉證期限。總的說來,我國允許當事人在一審、二審和再審中都可提出證據,也無相應的證據失效(失權)制度,所以認為我國舉證制度采取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當無疑義。這種作法在司法實踐中至少存在三個弊端:一是難以質證從而影響證據的真實性,二是證據采取突襲性,違背了訴訟的公正性,三是造成訴訟拖延,影響訴訟的效率。現在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許多地方擯棄了以往冗長的庭前審理程序,推行“一步到庭”、“直接開庭”,這對審判人員先入為主、主觀臆斷的確是一種糾正,但由于相關的程序運作限制了當事人在審前平等充分地進行舉證,對方的證據在審前幾乎不能獲悉,從而為當事人在庭審中搞突襲提供了機會,這不能不說是陷入了另一個誤區。因此,作為舉證時限制度的配套改革--庭前證據交換制度--也成為必要。
相對于民事訴訟法來說,其它程序法中的舉證時限制度還有許多值得借鑒的地方。今年3月開始實施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證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說明行政訴訟法原則上把舉證時限定在一審結束前,而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則更進一步,把舉證時限定在了一審開庭前。該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開庭審理前完成舉證。當事人完成舉證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后,可以申請查閱有關船舶碰撞的事實證據材料。”第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不能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但有新的證據,并有充分的理由說明該證據不能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除外。”可見,行政訴訟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舉證時限的規定已走在了民事訴訟法的前面。
三、我國舉證時限制度的構想
(一)關于舉證時限的臨界點問題
所謂臨界點,即舉證時限的起止點或時間界標。關于舉證時限的臨界點的實質分歧在于:有人認為應把臨界點定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有人認為應把把臨界點定在一審開庭前。我們認為,關于舉證時限的臨界點問題不能孤立地討論,而應放在整個民事訴訟過程中研究:如果把舉證時限的臨界點定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就意味著允許當事人在開庭后提出新證據,同時限制當事人在終局裁判作出之后以新證據判決,那么現在的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都存在改革的必要。如果把舉證時限的臨界點定在一審開庭前,就意味著必須在審前準備程序中凍結雙方的爭執點,一次性解決證據的集中問題,那么審前程序的證據開示制度就成為配套改革的重點。我們注意到,有的學者在這個問題上表現出了動搖,表明在這二者之間的矛盾與艱難選擇。我們認為,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是以法官中立、加強當事人的對抗性為突破口的,因此強調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平等抗辯。由于過去的證據隨時提出主義往往導致“突然襲擊”,破壞這種平等性,因此庭審中新證據的提出應當受到限制,而且庭審的集中化要求證據的集中化,所以從程序安定與訴訟公正的高度來看,把舉證時限的界標定在一審開庭前應當是證據制度立法的最終選擇。
(二)關于審前程序的完善問題
設置有效舉證時限的目的,是促使當事人盡早提供證據,而在此過程中的程序保障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縱觀國外關于舉證時限的有關規定都與審前程序緊密相連,即在完備的審前程序中規定證據的展示制度,在開庭前解決證據的集中問題。而在我國的訴訟法學界一直存在一種誤解,認為審前程序無足輕重,特別在新民訴頒布后更是弱化了審前程序的功能。我們認為設置舉證時限必須有配套的審前程序加以保障,訴答程序和庭前證據交換制度是值得考慮的選擇。民訴法應第113條規定被告必須在法定期間提交答辯狀,以便原告了解被告提出的證據,組織有效的抗辯。而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則是根據國外的立法先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來的,目前在廣東上海及青島正進行試點。但問題是在現行民事訴訟法還有效的情況下,在法院規則中規定證據交換甚至舉證時限這樣重大的制度是否妥當,我們認為要解決根本的問題只能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或制定證據法來進行。
(三)關于舉證時限的例外問題
程序的不可逆性是一個基本的原則,但也不能把它絕對化。時限制度設置一定要考慮影響證據提出的原因,避免失權的絕對化。在現實中也確實存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舉證不能,如不可抗力和其他條件限制。例如美國,也并非以一刀切的方式規定任何證據超過舉證時限的皆不予接受,而是有諸多例外[16],值得借鑒。我們認為,在當事人非因惡意而舉證不能時,不能一味排除逾期提出的證據,而應給予適當的補救。一則法院在涉及專門知識和借助專門技術手段才能收集證據時給予當事人幫助,可以由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二則在當事人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長舉證期間時予以酌情放寬限制,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6條雖然對例外情況作了類似規定,但其不明確性卻導致實踐中當事人以此為依據多次申請延期,拖延訴訟。因此,法律應對舉證時限的例外情況作出明確的規定,防止當事人濫用。
(四)舉證時限與當事人的舉證能力
把舉證時限定在一審開庭之前對當事人舉證能力的要求是很高的,如何保證在有限的時間里收集的證據的質量成為一種隱憂。如果沒有一種正當有效的途徑和手段來保證當事人收集到涉及案件的有關證據資料和信息,那么當事人再有主動性、積極性也無法及時舉證,做到充分準備的。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審理活動,反而造成訴訟的不公正和拖延,有悖于設立舉證時限制度的初衷。我們認為,在對當事人舉證行為嚴格規制的同時,應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為當事人調查證據以一定的程序保障和手段支持,給予更多的自由和便利。如在庭審前,在法官的主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另一方當事人就案件的有關事項進行詢問,其詢問筆錄作為一種證據;對詢問筆錄后仍存在的問題,可以采用質問書的形式再針對性地調查;認為有必要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證據或傳喚證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且可以申請法院對有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以及某人的身體、精神狀態和場所進行鑒定和勘驗。另外,考慮目前律師的活動受到過多的限制,所以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亟待擴大。
AThoughtOntheTheoryandLegislationofProofLimitationSystem
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審計國際化
同時發行A股、B股的公司,除了要按照我國會計準則標準編制財務報告并經境內審計師審計外,同時要提供按國際會計準則標準編制并經國際審計師(以下稱境外審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當一個公司的財務報告由不同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并審計報告,的審計意見相同還是不同?又是什么因素影響審計師發表相同或不同的審計意見?對這個問題的分析和討論有利于加深對審計國際化影響因素的理解。
一、審計意見差異:一個分析框架
審計意見是審計師運用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告的客觀、公允程度進行判斷所做出的結論,審計意見是審計質量的外在表現,審計質量是審計意見的內在實質,影響審計質量的因素即影響審計意見。根據DeAnglo(1981)對審計質量的定義:審計質量是審計師發現并報告公司舞弊的聯合概率。發現客戶違背會計準則的概率取決于審計師的專業技術能力、運用的審計程序和樣本的選擇等,報告客戶的違規取決于審計師相對客戶的獨立性。我們可以把影響審計意見(審計質量)形成的因素分為兩大類:(1)技術性因素。主要指審計準則、會計準則等技術性規范和審計師的專業技術水平,它可以通過培訓、制定審計準則等措施予以解決,也可以在全球范圍進行協調和統一;(2)非技術性因素。主要指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監管制度的安排會影響審計師獨立性從而影響審計意見的出具。
審計師根據公司對會計準則的遵循程度和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相應的審計意見。我們可以合理預期在遵循相同審計準則的情況下,如果基于不同的會計準則,審計意見可能不同,反之亦是。在審計準則、會計準則一致時,如果由不同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在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審計技術和審計程序對信息質量進行鑒別,在審計師專業技術能力存在質的差異時,審計師在主觀上會對同一公司財務報告信息質量做出不同的判斷,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但是如果審計師的專業技術能力不存在質的差異的情況下,那么影響審計意見的因素就體現為審計師的獨立性,即是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安排。
Kida(1980)指出,審計師明顯有能力辨別出接近財務困境的公司,但受到客戶關系的影響而不會按照預測結果對客戶公司的持續經營問題發表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審計意見是會計信息使用者判斷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質量是否客觀公允的標準之一,如果審計師對公司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投資者等信息用戶將會對公司的劣質信息做出反應,對公司不利,所以公司重視審計師所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但是公司同時也是審計師的衣食父母,如果審計師出具了公司不樂意接受的客觀的審計意見就有可能失去客戶,但順從公司意愿出具不客觀的審計意見,就可能因訴訟而發生賠償。根據理性經濟人假設,審計師的行為有逐利性,是否出具應該出具的審計意見,在于公司對審計師的賄賂收益與預期因訴訟賠償和丟失客戶的損失之間的大小,賄賂收益主要由公司決定,因訴訟賠償產生的損失由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決定。丟失客戶的損失由審計師的聲譽機制決定。
二、案例介紹
1.公司財務狀況和持續經營能力。
A公司創建于1985年,是一家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近兩年公司的主要財務指標顯示,公司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按我國會計準則計算,2001年的凈利潤為-22.5億元(-20.1億元),每股凈資產為-4.14元(-4.16元),凈資產收益率為-399.10%(-366.09%);2002年,盡管盈利657.5萬元(819.1億元),但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是虧損3477.1萬元,每股凈資產為-4.16元(-4.14元),凈資產收益率也僅只有1.28%(1.64%)。采用Altman(1968)“Z”計分判定模型對該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破產危機)進行預測,2001年Z值為-23.78(-23.18),2002年Z值為-8.76(-7.41),根據判定標準Z值小于1.81,則企業存在很大破產風險,說明A公司陷入財務困境,持續經營能力值得懷疑。
2.審計師審計意見和公司對持續經營問題的說明。
2001年境內審計師、境外審計師都在審計報告中披露了A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問題,二者一致認為A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值得懷疑,但具體出具何種審計意見上存在分歧(境內審計師出具的是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境外為拒絕表示意見);2002年,境外審計師,仍然就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出具了保留意見,而境內審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二者在是否需要披露持續經營問題上存在分歧。
2001年公司董事會報告稱,公司董事會同意M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N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認為,2001年度公司巨額虧損主要是由于當年根據新的會計準則計提了大量的壞帳及減值準備金所致。因第一大股東和T公司對本公司資產重組工作的推進做出了承諾,特別是T公司于2002年3月正式購買本公司部分股權已成為本公司第一大股東。鑒于這些原因,公司董事會認為本公司實際重組工作已于期后全面展開,相信通過各方的積極努力本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將有望在2002年度得以恢復。
2002年,針對境外審計師出具的保留意見,公司董事會報告也認為,由于2002年公司的債務重組工作尚未完成,還存在著巨額的債務風險,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提出了質疑,并出具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同意香港N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B股審計報告。對此,公司董事會認為,自公司的最大債權人T公司2002年3月正式加入本公司后,債務重組工作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根據相關協議T公司將短期借款及其相關利息轉為長期借款,隨著債務重組的不斷進行,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將得到提高。
從董事會的說明可以看出,A公司持續經營問題的解決依賴于與T公司的債務重組,但直到2002年底,債務重組尚未取得實質性進展,持續經營能力存在疑慮。
三、審計意見差異的剖析
1.技術層面因素與審計意見差異。
境外審計師是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出具審計意見,境內審計師是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和會計準則所出具審計意見。要考慮技術層面是否是引起審計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必須分析3個方面:(1)審計準則對持續經營審計的規定;(2)會計準則;(3)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
我國審計準則制定的指導原則是國際化。目前正按照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要求,盡快建立健全有關法律體系,其中包括與國際慣例相協調的獨立審計準則(李爽,2002)。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國際審計準則公告第23號——持續經營》和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的差異主要是:國際審計準則要求,一旦公司審計師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疑慮,就在審計意見中必須予以揭示,因此針對持續經營問題,國際審計準則規定的審計意見當中沒有標準無保留的審計意見類型;而根據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如果管理當局采取的改善計劃能夠消除注冊會計師的疑慮且進行了充分披露,可以出具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在如何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續經營危機上,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審計準則盡管在表述上存在差異,但仔細分析我們發現,兩者都是從財務、經營及其他3個方面來界定持續經營是否出現問題的。在A公司的問題上,我們依靠財務方面的特征,無論按照國際審計準則還是我國審計準則,A公司均屬于審計師要對持續經營予以關注的對象。
那么會計準則的要求不同是否會導致審計判定差異呢?根據A公司的財務數據,我們可以看出IAS下的財務指標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下的財務指標相差不大,凈利潤盡管在絕對數上有一定差異,但相對數較小,而且沒有改變凈利潤的符號,這說明會計準則的差異不會導致審計師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
技術層面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即境內外審計師是否能夠判定公司存在持續經營危機。就2001年而言,境內外審計師都關注到公司的持續經營危機,并均在審計報告當中進行了披露,這說明境內外審計師在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續經營危機上不存在顯著差異,兩者的專業勝任能力至少在這方面是接近的。在2002年,由于董事會的說明中披露,同意境外審計師的就持續經營發表的保留意見,說明董事會自己承認了持續經營危機的存在,即使存在專業勝任能力差異,境內審計師也可以通過這個信息來調整自己的專業判斷,所以,專業勝任能力不是產生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
根據境內外審計師出具的審計意見并參照相應的審計準則,我們可以推斷:(1)在2001年,境內審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且管理當局沒有相應的改善措施,或雖有改善措施,但這些措施不能夠消除注冊會計師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疑慮,不過被審計單位已在會計報表中進行充分披露;而境外審計師認為審計范圍受到重要限制,審計人員無法獲得必要的審計證據;(2)2002年,境內審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但管理當局計劃采取相應的改善措施,并且這些措施能夠消除注冊會計師的疑慮。被審計單位已經作了充分披露;境外審計師認為,會計報表附注披露不充分,被審計單位應該進行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估,但管理當局予以拒絕,僅憑現有的證據與措施不能判斷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能會誤導投資者。
如果假定審計師是客觀出具了審計意見,那么境內外審計師真正的分歧應該集中在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財務報表的合理性,是否可能會誤導投資者,公司是否對持續經營進行了充分披露和審計范圍是否受到限制。這些在客觀上對境內外審計師不會有差別,正如前面提到的在專業勝任能力相差不大時,境內外審計師對這種客觀上一致的披露在主觀上的認識也不會出現質的差異。因此,不是由于境內外審計師在公司持續經營狀況的披露和審計范圍受到限制上的看法不同而導致了審計意見差異。
2.非技術層面因素與審計意見差異。
對審計意見差異的另外一個解釋是非技術層面因素,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將影響到境內外審計師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在分析框架中,我們提到,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通過影響審計師的利益函數來影響審計意見的出具。理論上一個完善的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應當能夠促使審計市場質量的提高,具體表現為審計服務提供方——會計師事務所——愿意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審計服務的需求方——直接表現為上市公司——需要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劉峰等,2002)。一個高質量的審計市場,在于通過監管制度安排為審計師、上市公司建立一個利益函數,以引導審計師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和上市公司需求高質量的審計服務。
審計師與公司意見不一致時,存在兩種選擇:一是堅持自己的觀點,出具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二是迎合公司的要求,出具審計意見。審計師如果應公司的要求出具審計意見,那么,公司為了獲得審計師的“合作”,將可能支付額外的賄賂,事務所獲得賄賂收益;但審計師未客觀出具審計意見,可能被查處,查處后,審計師將被罰款、暫停執業或吊銷執照,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事務所的直接損失,此外,如果審計師被查處,基于信譽受到影響,市場份額下降,還將導致間接損失。如果審計師堅持自己的觀點,出具客觀的審計意見,審計師將失去客戶,審計師的正常收費(包括現在的和預期未來的審計收費的貼現值)就沒有了,但聲譽得到提高,增加事務所未來收益。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法律風險,特別是民事賠償責任近乎為零,聲譽機制幾乎不起作用(劉峰、許菲,2002;劉峰等,2002),DeFond,Wong和Li(2000)的實證分析也表明,審計師會失去一定的市場份額,因此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實行伴隨了證券市場集中度的下降和上市公司對高質量審計的規避。這說明境內審計師在堅持己見出具審計意見,將面臨市場份額下降。民事賠償責任為零,聲譽機制不起作用,使得事務所按照公司意見出具審計意見時,不但能夠接受賄賂收益,而且面臨損失的機會少。
我國針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指標,就A股而言,如:配股條件、ST和PT以及退市機制,均以境內審計師的A股財務報告為準,即同時發行A、B股的上市公司,利益集中在A股財務報告上。基于這些利益所在,公司將愿意花費更大的代價賄賂境內審計師。所以境內審計師比境外審計師更傾向于接受賄賂,按公司意愿出具更輕微的審計意見。
在A公司問題上,技術性的差異不是導致審計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那么這種非技術性的差異將可能是主要原因。在審計收費上我們得到一個旁證,一般來說,境外審計師的審計成本要高于境內審計師,境外審計師的審計收費按照國際標準收取,將高于境內審計師。但我們發現,在2001年,A公司分別向境內、外審計師支付33萬元、27萬元審計費用,2002年分別支付了33萬元和23萬元審計費用,連續2年境內審計師的收費均高于境外審計師,2002年居然高出10萬元之巨,而恰好在2002年境內審計師為A公司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未對持續經營危機進行揭示。
四、若干啟示和研究局限性
同時發行A股、B股的公司由境內外審計師進行審計,為分析不同審計師的行為特征提供了一個機會,尤其在A公司案例中,境內外審計師針對同一持續經營的不確定性事項出具不同的審計意見,消除了一些由于技術性規范差異所帶來的影響。我們的分析發現,產生意見差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安排,使同時發行A股、B股股票的公司的利益集中在A股財務報告上,使得公司更愿意賄賂A股審計師,現有的法律風險環境使得A股審計師有激勵與公司合謀,出具公司期望的審計意見。
我國以國際審計準則為藍本,不斷制定和完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這為提高審計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們看到,改進上市公司審計質量除了不斷完善技術性規范外,更為重要的是改革證券市場監管制度的安排,盡快建立審計師的聲譽機制。
我們的研究是針對B股市場的境外審計師分析的,但境外審計師在A股市場上將可能改變其行為特征,其與境內審計師所面臨的情況是一樣的,境外審計師的決策期望效用值與境內審計師相同,正如劉峰、許菲(2002)指出,五大一定會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來調整其行為,從而達到相關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001年12月,證監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暫行規定》,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融資的,必須聘請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會計準則進行補充審計。這里隱含了兩個假設,一是國內技術規范和國內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可能導致審計低質量,二是國際審計師更具獨立性。而我們的分析認為更多的應該考慮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安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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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文化;市場;特征;特殊;復雜;綜合
文化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中的一個十分重要而又特殊的市場。分析、研究文化市場的基本特征,對于文化市場的管理、發展、繁榮,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思考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實踐參考作用。本文結合筆者個人近年來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具體實踐與理性思辨,對文化市場特征這一重要命題,發表幾點拙見,以期引起關注與討論。
一、文化市場的特殊性
文化市場的第一大特征,就是它的特殊性。
總所周知,所謂“市場”,是商品買賣的場所,是一定地區內商品或勞務等的供給和有支付能力需求之間的關系。按地區范圍劃分,有國際市場、國內市場;按商品種類劃分,則有糧食市場、蔬菜市場、黃金市場等;按商品性質劃分,又有金融市場、信息市場、技術市場、勞務市場等。從本質上考量,所有的市場都是社會分工的產物,與商品經濟密切相關,也就是說,市場具有交換商品、交流信息、融通資金等重要作用。
而商品經濟則是與“自然經濟”相對應的經濟形式,它是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活動都必須借助商品貨幣關系來進行的經濟形式。人類社會的商品經濟,大致經歷了簡單商品經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三大階段。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特征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商品經濟的發展,是社會主義不可逾越的階段,它對于促進生產專業化、技術現代化、人民生活富裕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必要條件。
可見,我國文化市場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而文化市場的特殊性,又集中體現在文化商品的特殊性上面。
所謂“商品”,是指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它具有使用價值與價值兩大要素。一般的商品,其使用價值與價值都是通過經濟價值得以具體體現的,而文化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則通過經濟價值與社會值得以具體體現。也就是說,文化商品具有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的雙重屬性,是商品領域中的“交叉商品”或“邊緣商品”。
因此,作為文化商品流通市場的文化市場,便具有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雙重性。也就是說,文化市場不能為了單純盈利賺錢,而同時要注重人民文化素質的整體提升與和諧社會的總體構建。而這,正是文化市場特殊性之所在。
二、文化市場的復雜性
文化市場的特殊性,決定了文化市場的復雜性。因為涉及到精神領域與文化層面,所以文化市場便凸顯出它自身復雜性特征。文化是一個內涵相當廣泛的大概念,“所謂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以及包括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而獲得的其他任何能力、習慣在內的一種綜合體。”(泰勒:《原始文化》)文化是包括各種外顯或內隱的行為模式,通過符號的運用使人們掌握并傳承,構成了人類群體的顯著成就。文化是歷史上經過選擇的價值體系,它既是人類活動的產物,又是限制人類進一步活動的因素。
文化市場的復雜性,集中體現在它的兩面性:一方面,文化市場具有提供人們文化娛樂,審美愉悅、陶冶情操、美化心靈、完善人格等正面效用;另一方面,文化市場又存在著黃、賭、毒、網禍等負面效用。
面對此種復雜性,我們就要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堅決抵制腐朽文化,使文化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使全體人民始終保持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
三、文化市場的綜合性
文化市場的特殊性與復雜性,又決定了文化市場管理的綜合性。
在箱涵施工中,通常會涉及到土方開挖和回填工作。開挖的目的就是將澆筑好的箱涵進行放置,回填就是將放置好的箱涵用土填實,預示著施工階段結束。這兩道工序是箱涵施工中的重要環節,也起著基礎作用。在土方開挖中,通常有兩個步驟較為重要,其一,就是開挖之前的地形檢查工作,因為在城市中,路面以下都分布這錯綜復雜的排水系統及電網系統,在開挖之前,必須將它們給予詳細檢測,才能避免施工中造成的損壞,才能為開挖提供參考。其二,在開挖中,要做到機械和人工配合施工。在城市中,施工場地的土壤通常堅硬,如果單靠人工,不僅不能按時完成任務,而且完成質量也很難達到標準。這時,必須需要機械配合工作,才能將開挖工作做到位。一般情況下,當開挖地點確定之后,首先用機械開挖,當挖到距離目標面20cm時,停止,改用人工挖掘。這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還提高了挖掘的準確性。和土方開挖向比,回填工作就顯得較為簡單,需要注意的地方只有土樣選擇,不能使用淤泥、腐殖土及凍土。
2箱涵模板施工過程
在箱涵施工中,模板施工至關重要。只有該該階段工作做到位,才能保證箱涵質量,才能保證箱涵成型。另外,該階段施工還關系到箱涵的穩定性。在施工中,要對模板支架進行有效組合,才能保證整體穩定性。組合材料為膠合板及鋼管。在正常施工中,模板工程主要包括兩個部分,其一,是側墻模板施工,主要保證箱涵整體結構的完整性。其二,就是頂板模板施工,相比側墻模板施工,施工步驟顯得較為復雜。當箱涵澆筑完成之后,就要將模板拆卸掉,這時,得注意拆卸時間,一般情況下,在施工之后3天,首先將側墻模板拆掉,然后是頂板模板。拆卸順序必須重視,才能避免拆卸不達標所造成的損失。
3箱涵基坑支護過程
在箱涵施工中,應采取保護措施,以保證施工安全。通常采用支護措施,以保證深基坑的穩定性,是大型箱涵施工中的重要環節。在采用支護措施時,應根據施工情況而定。當基坑只有5m時,只要將坡面放緩,便能起到保護效果,但這只適用于土質較硬的施工場地。當土質較疏松時,則要采用鋼樁,以增加基坑穩定性。當基坑深度超過5m時,對保護措施的要求也隨之提高,并且不能只用一種保護措施,而是將多種結合在一起使用,才能起到保護效果。保護措施主要有地下連續墻、設置排樁等。在保護基坑內部的同時,也要關注基坑周邊,對該部位進行嚴格檢測,對于出現的問題給予及時修整。
4箱涵鋼筋施工過程
在箱涵施工中主要涉及到兩大關鍵環節,其一是混凝土澆筑,其二是鋼筋施工。在施工中,必須將這兩方面同時做到位,方能保證箱涵施工質量。鋼筋在箱涵施工中主要起支撐作用。由于箱涵是具有一定結構的空心體,只有混凝土便無法保證其成為設定的形狀,這時,鋼筋的作用便得以發揮。首先用鋼筋使箱涵成型,然后再澆筑混凝土,是箱涵施工的關鍵步驟。一般情況下,鋼筋施工主要包括兩股部分,其一,在使用前,要對鋼筋的力學特性進行嚴格檢測,將符合施工要求的篩選出來,以便在施工中應用。符合條件的鋼筋選好之后,就要加工,加工通常涉及到,截斷、連接、彎曲等。在彎曲時,必須按照標準,彎成一定角度;連接是中心環節,連接之后,要檢查連接強度、接頭設置位置等,檢查通過之后,方能使用。
5箱涵混凝土施工過程
和鋼筋一樣,混凝土在箱涵施工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通常包括較多施工環節,但從重要性看,主要有三個關鍵環節:其一,在混凝土施工之前,要對混凝土施工配比給予研究,使用的混凝土必須符合一定的配比,才能具有明顯的效果。另外,在混凝土澆筑之后,要及時養護,以免出現裂縫等。其二,混凝土配比調整好之后,就進入澆筑環節,該環節主要保證澆筑工序。通常采用分層澆筑法,也就是將整個澆筑過程分成若干個部分,每個部分在施工中具有連續性,中間不能停頓,以免發生分層現象。其三,就是施工之后的保養,該環節是混凝土澆筑的重要部分,只有及時保養,才能保證前兩個環節的有效性。
6箱涵變形縫控制
變形縫是箱涵施工中的重要部分,控制不當,將會造成嚴重的后果。變形縫一般分布在兩個節相連的部位,通常具有一定寬度,在箱涵整個工作完成之后,再將縫隙填充。在填充時,應注意填充材料,必須是施工圖紙所要求的,并由指定廠家生產。在填充之后,要及時檢查,以發現不足。填充后的變形縫,應具備表面光滑、平整、無滲水等特性。最后,要對填充好的變形縫涂刷處理劑。
7結語
1.1給水管道系統的組成
給水管道系統主要由取水構筑物、水處理構筑物、泵站、輸水管道、配水管道和調節構筑物組成。它的主要任務是從水源地取水,對水質進行處理,將合格安全的水質輸送和分配到各用戶家中,滿足用戶對水質、水壓和水量的要求。
1.2給水管道的布置原則
一是規劃原則,給水管道布局必須按照城市平面規劃圖安排,并結合之前的管網布局和長遠規劃,應充分考慮給水系統分期建設的可能性,并留有充分發展的余地。二是均勻原則,給水管線應均勻地分布在整個給水區域內,要保證各地區用戶有足夠的水量和水壓。三是線路最短原則。給水管道鋪設力求最短距離的原則,盡量不穿或少穿障礙物,已降低管網造價和供水能量費用。四是安全可靠原則。給水管線布置必須保證供水安全可靠,防止水污染事件的發生。及時有突發事件的發生,也盡量不間斷供水或盡可能縮小斷水范圍。五是節約原則。在管道鋪設時,選擇降低成本方式,盡量減少拆遷、少占耕地,同時便于管道施工和運行維護。
1.3給水管網的布局要求
給水管網的布置必須要保證配水管網主干管的方向與配水主要流向一至。城市生活飲用水的管網嚴禁與非生活用水的管網連接,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進行隔離。
二、排水管道中應注意的問題
2.1檢查井的變形下沉
在管道施工時,若使用的井的構配件的質量比較差,砂漿以及砌筑砂漿質量不合格,便會形成空縫,從而影響了整體的強度。而且因為安裝得質量不合格,加上檢查井的基礎施工不到位,導致整體承受能力差,造成了檢查井墻的斷裂。同時,收口的不均勻施工造成表面不平,最終導致井蓋的坍塌。
2.2管道滲漏水
在管道施工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可能會導致管道滲漏水,因此必邱純宏萬新強高密市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山東高密261500須正確意識可能發生滲漏水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四種:一是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由于基礎的不均勻下沉,造成了管道的局部積水,嚴重時就會出現管道斷裂、接口開裂,導致管道滲水。二是管道接口的施工質量差,加上管道在外力的作用下就會產生破損、接口開裂,從而引起管道的滲水問題。三是管材的質量不合格,就會導致管道有裂縫、局部混凝土松散,抗滲能力差,因而就會產生漏水現象。四是管道的閉水段的端頭封堵不嚴密、井體施工質量不合格,那么就會導致管道漏水。
三、市政管道工程施工
3.1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施工前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施工設計和管道施工的測量準備。無論是供水管道還是排水管道,在施工前必須做好設計,選擇最佳設計路線,做到科學合理。施工單位根據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貌及其他設施情況,充分勘探和了解施工現場的地質及水文情況,并結合管道工程所在地的材料、水電、交通及機械供應情況,編制施工方案。在施工前還必須做好施工現場場地進行清理與平整工作、施工排水、管線的定位與放線工作。
3.2槽溝開挖
在設計好管道鋪設路線方案之后,便開始進行槽溝的開挖。槽溝開挖時一般采取挖掘機和人工配合方式作業,一般一臺挖掘機配備相應的人工進行跟蹤作業,在槽底高程20cm以上由人工替換來進行清挖來防止超挖。同時,測量員做好測量工作,防止挖的過深或者挖的深度不夠。
3.2.1槽溝的坡度
溝槽在開挖的過程中應該由土壤的類別以及性質來確定槽幫的坡度,對于較深的溝槽應分層開挖,挖槽土方要合理安排其堆放的具置以防塌方。
3.2.2槽溝的深度
槽溝的深度由現狀實測路面標高確定,尤其是地質條件良好、土質均勻,地下水位低于溝槽地面高程,開挖深度應控制在5米以內,邊坡不加支撐。同時,要考慮回填至路床的土方量和挖方量,處理好超出回填用土的土方。
3.2.3槽溝的寬度
槽溝寬度取決于設計管徑和土質情況,而可依據管道的結構寬度和兩側的工作寬度來確定槽底的寬窄。此外,還有很多注意事項,如在雨季施工時應在溝槽的周圍疊筑土埂,相當程度后便在埂的進行開挖排水溝來防止雨水流到槽內,破壞工作面,必要時加設集水井用泵來抽水以防槽底浸水。
3.3設擋土板和夯實地基
在溝槽開挖完畢后,為了確保邊坡穩定,防止邊土倒塌,應當設置擋土板,設置時確保擋土板與溝槽壁的間隙最小化,若有空隙應及時填實。溝槽在挖土機完工后,進行人工挖土,并進行夯實地基。夯實時采用蛙式電夯夯實3遍,夯實后使其密度達到95%以上。
3.4平基管座的施工
在溝槽開挖驗收合格之后,就可按圖紙設計上的要求來進行管基的施工。如果溝槽內有大量的積水和淤泥時,首先應將溝槽底部徹底清除干凈,清除淤泥,鋪砂墊層,以保證干槽的施工,若槽內有地下水就應采取相應的排水措施;其次,要做好控制平基的高程和厚度的工作。
3.5管道的安裝
在所有工作準備就緒后,就開始著手管道的安裝。管道安裝要將底部墊穩,防止倒流水現象的發生,除此要保證縫隙寬度均勻,管道內沒有泥土、磚石和木塊等雜物;在管座回填粗砂時應保持良好的密實性。在管道回填土之前,做好管道封閉性檢查即閉水試驗,防止使用中出現漏水現象。在試驗前,檢查管道及檢查井外觀質量是否合格;管道未填土時及溝槽內是否無積水;全部預留的孔洞是否封堵滿足了不漏水的要求等等。通過以上各種措施確保管道工程按質按量完成。
四、結語
1施工前的準備
對于該條道路的施工,需要保證以技術無障礙為基礎,對道路施工所具有的技術協調功能進行充分的發揮。首先,需要施工人員能夠對道路施工的設計圖紙進行充分的熟悉,并做好設計的交底工作,提前做好施工準備。施工管理人員方面,也需要能夠對自身協調功能進行良好的發揮,通過對設計人員的組織使其同道路施工人員做好技術交底工作,以此保證班組以及施工隊能夠對設計意圖在充分了解的基礎上避免問題的出現。尤其是道路中涉及到不同工種結合施工的部位,更是需要設計、施工以及建立幾方能夠做好相關的研究與討論工作。此外,還需要針對該工程明確項目領導與責任人,根據實際需求做好監理方以及施工方的管理工作,對重要的崗位提前指派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2施工進度管理
對于工程進度管理來說,也可以說是一個具有著長期特征的工作,需要施工方能夠通過工程進度會議的開展對工程施工中對工程進展產生影響的問題進行良好協調與解決,并通過針對性方式的應用對本工程的施工提供一個更好的施工環境。同時,單位相關工作人員也應當能夠通過對現場人員跟蹤的方式對機械設備以及施工材料的進場情況、是否嚴格根據施工設計方案開展工作等情況進行監督與把握,如果發現問題存在,就應當及時的將該問題提交到監理方,并由各方共同商議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
3施工合同管理
對于施工合同管理這項工作來說,主要由三方面所組成:業主方面,需要對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對于合同的執行情況做好檢查工作,并對審查符合支付等報表工作進行審查,看對于合同的履行情況是否及時,保證合同執行情況的及時、正確。
4嚴格控制材料質量
對于施工材料來說,可以說是市政工程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如砂石、水泥以及瀝青等等,將直接對整個工程的質量產生影響。對此,就需要在工程施工開始之前能夠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需求對相關材料進行采購,保證所選擇材料的規格、性能以及型號等等都能夠滿足施工需求。而在實際采購環節中,則應當在保證材料質量的基礎上對其所具有的經濟性做好控制,保證材料的各項質量證書的齊全性,在材料進場時,也需要做好材料質量的檢查,如果經過檢查不合格,則堅決不得進場。而在材料進場之后,則需要指派專人對其做好管理工作,通過對材料質量的控制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5提升機械化施工水平
本市政道路的施工中,也需要積極引進先進的壓路機以及碾壓設備等,以此在提升施工效率的同時最大化的提升工程質量。而在具體對設備進行選擇時,也需要避免對設備進行盲目的選擇,而是要通過對工程性質以及規模進行良好掌握的基礎上以更為科學、合理的方式對設備的種類以及型號進行選擇。
6現場施工管理
6.1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整個市政工程施工中的一項重要要求,尤其是對于在城市密集地區進行施工的道路工程來說,更是需要施工企業能夠嚴格樹立起安全施工的理念,對安全管理各類制度做好完善工作,進而在整個道路施工的過程中都能夠對該安全管理理念進行貫徹執行。此外,市政宣傳部門也應當能夠在工程施工的過程中對安全和施工的宣傳工作進行加強,并通過強化施工人員操作技術、安全意識的方式和夜間施工作業注意事項保證該工程的安全、順利施工。
6.2成本管理
對于成本管理來說,其則要求在市政道路施工的過程中能夠樹立起以成本為基礎的觀念,通過對自身成本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施工方案的優化來做好項目的成本控制工作。而在現場施工作業中,也需要能夠將成本管理工作的理念深入到每一名工作人員心中,避免在施工環節中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二結束語
(一)積極財政政策取得的效果
幾年來,我國實行了發行長期建設國債,以及停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免征房地產稅,投資抵免所得稅,提高出口退稅率等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為主的積極財政政策。透過各項經濟指標來看,積極的財政政策取得了明顯的效果。根據國家統計局的分析和統計,1998年通過增發國債,擴大政府的投資規模,拉動GDP增長1.5個百分點,1999年達到2個百分點,2000年達到1.7個百分點。到2000年底,財政共累計發行長期建設國債3600億元,連同配套資金的投入,約完成1.5萬億元的投資量。利用國債資金進行重點建設,有力地拉動了經濟的增長,加快了結構調整的步伐,增強了經濟發展的后勁。2001年GDP增長7.3個百分點,2002年上半年增長7.8個百分點。
從物價指數來看,到2000年4月,連續32個月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下跌已經全面止跌,并首次出現正增長,2000年消費價格指數比1999年上升0.4%,2001年同比增長0.7%。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2000年同比增長9.8%,2001年6月同比增長10.3%,2002年上半年同比增長8.6%。從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來看,1998年下半年,投資需求增幅明顯上升,投資對經濟增長的拉動力明顯增強,全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比上年增長15%,增幅比上年提高了6個百分點。2000年固定資產投資額比上年同期增長9.7%,增幅比上年提高3.4個百分點;2001年固定資產投資額比上年同期增長12.1%。可見,積極財政政策確實取得了不可忽視的效果。
(二)實施積極財政政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積極財政政策取得明顯的效果,但是沒有預期的那樣理想,對經濟發展產生的乘數效應較小,經濟形勢依然嚴峻。
1.對消費需求的拉動作用還不明顯。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過程中,沒有有效的措施來改革分配不公、貧富差距過大的問題,沒有具體有效的措施來增加農民收入,沒有有效地解決農村勞動力過剩、企業下崗職工問題。因而居民消費水平沒有明顯提高,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的幅度很小而且很不穩定。
2.沒有很好地啟動民間社會投資。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以來投資需求的上升,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債的發行。從投資資金來源看,投資的增長主要依賴于國有經濟和政府的投資。1998年全社會新增投資額對預算內投資的依賴度由上年34.66%上升到101.27%;1999年社會新增投資對國有投資的依賴度約為90%;2000年上半年,國有及其他類型經濟投資增長12.1%,集體和個人經濟投資則分別增長7%和8.6%。
3.國債資金的使用缺乏效率。一是部分國債項目缺少科學論證,配套資金不足,對擴大內需所起到的作用有限。二是存在挪用和擠占國債資金現象,沒有使相應的國債資金發揮應有的作用。
4.財政風險有加大的趨勢。我國僅實行積極財政政策的前三年就發行長期建設國債3600億元,累計發行國債11206億元,雖然對拉動經濟起了積極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這對本來就相對薄弱的中央財政造成了一定的債務風險。
5.在實行積極財政政策過程中,未能始終如一地堅持擴張性方向。如1998年財政收入方面在增發1000億國債的同時,增加稅收約1000億元,盡管從加強稅收征管本身來說是必要的,但在時機上此時實行卻使增發國債的擴張性效應在很大程度上被緊縮性的稅收政策所抵消。
二、對未來幾年積極財政政策實施的展望
(一)積極財政政策還應繼續實行
積極財政政策是否實行是根據經濟形勢而定的。當國民經濟整體上由通貨緊縮、物價低迷轉向輕度通貨膨脹,物價上漲接近或超過3%和財政收支差額縮小的情況下,積極的財政政策可以淡出;國民經濟處于輕度的通貨緊縮狀態,社會金融資金較為充裕,可以實行中度的財政政策;如果國際經濟形勢急轉直下,并嚴重影響國內經濟的景氣指數,則還需要加大財政政策的力度。當前國民經濟運行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繼續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
首先,供給相對過剩的格局尚未有根本性的改變。1997年以來經濟運行呈現出供過于求的買方市場格局。據第三次工業普查的數據,我國900多種工業品生產能力的利用率不足60%。由于長期以來的過度投資、重復建設以及企業淘汰機制不健全,企業生產能力閑置的現象十分嚴重。積極財政政策主要是從總量上緩解了供給相對過剩的局面,但對結構的調整還相當有限。要解決無效供給的問題,還必須加大結構調整的力度,深化國有企業的改革,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這些在一定程度上還依賴于積極財政政策的有力配合。
其次,我國經濟形勢雖有轉機,但在整體上仍處于通貨緊縮之中。今年7月22日人民日報資料顯示,2002年上半年,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同比下降0.8%,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同比增長8.6%,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1.9個百分點。我國經濟至今尚未走出社會商品供大于求、物價低迷、通貨緊縮、擴大內需壓力大的圈子。
再次,財政支出結構與增長趨于硬化,使積極財政政策成為必需。一是從我國1999年全國財政支出總額為13187億元分析,除了占15%的行政管理費支出應當壓縮(但難度很大)以外,其余的各項支出都應逐漸增加而不是減少。二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支出欠賬較多,如:要求國家公共教育投入和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分別占GDP的4%和1.5%以上,但實際只占2.79%和0.83%。
最后,國際方面變數較大,需謹慎應對。近期,美國經濟增速放緩。這對于世界經濟包括我國經濟會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我國已加入WTO,但近期內我國出口產品技術含量低、競爭力不強的狀況很難改變,出口前景不容樂觀,隨著關稅的大幅度降低和非關稅壁壘的逐步消除,進口將會增長得更快一些,貿易順差有可能縮小。
由此可見,為了保持GDP以較高速度增長,國家在爭取出口的同時,采取各種措施擴大內需、增加投資、提高消費和活躍市場,在通貨緊縮趨勢還未根本改變的情況下,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是完全必要的,但力度可以酌情減輕,有重點地實施。
(二)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重點
1.注意控制國債規模,提高國債資金的使用效率。我國已經連續幾年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財政赤字和國債規模都有較大幅度的增長,考慮到我國中央財政收入占GDP比重較低,財政的風險是需要注意的。從全局看,雖然我國發行國債的空間還很大,但是,在發債的同時不能不考慮到中央財政的脆弱性,必須同時進行財政體制的改革,加快稅費綜合改革的步伐,逐步實行預算內外收支統管,在不提高企業與家庭總體稅負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確保使國債規模保持在適度范圍內的同時,必須確保國債資金的使用效率。對國債投資項目立項及管理方法進行改革。如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篩選確定國債投資項目,做好國債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前期準備工作,對符合要求的項目,政府可以視其彌補市場缺陷,帶動民間投資的程度,實行參股、全資、貼息等多種方式。目前形勢下,應適當減少直接投資比重,逐步增加間接投資比重,今后發行的國債在基建項目上,應主要用于彌補在建項目后續資金的不足,使國債資金真正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2.進一步嘗試稅收減免。積極的財政政策包括兩方面:一是增加政府支出,二是減稅。事實上我國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在稅收減免方面做得是遠遠不夠的,更加嚴重的是稅收之外的各種收費急劇增加,這都大大減弱了積極財政政策的效果。
長期以來我國稅收增長率一直低于GDP的增長率,即稅收的收入彈性小于1,然而1997年至1999年,稅收的收入彈性大幅度提高,這三年分別為:2.23、2.4、3.33,即稅收增長率幾乎為GDP增長率的2倍還多。由于稅收增長率大大高于GDP的增長率,因此帶來宏觀稅率,即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斷提高。盡管國家稅務總局一再宣稱,稅收收入增加是加強征管、防止逃漏稅和關稅收入增加的結果,但這只是次要原因,主要還是稅負水平太高。根據拉弗曲線闡明的道理,減稅不一定帶來稅收收入的減少,隨著稅負的降低,投資的積極性、經營者積極性會有所提高,經濟得到發展,稅基擴大相應會增加稅收收入。同時減稅政策還能有效優化產業結構,有利于高新技術、生物工程、信息技術等產業的迅速發展。所以筆者認為,在增發國債,擴大政府支出的同時,應輔以適當的減稅政策,這將有利于我國宏觀經濟環境的好轉。考慮到我國現行稅制和財政的承受能力,雖然全面減稅的條件還不具備,但結構性的減免稅收還是完全可以得到的。具體包括:變“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鼓勵投資;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和企業所得稅計稅標準,增加居民和企業的可支配收入,擴大消費需求;對吸納下崗職工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應給予適當的稅收照顧;對高新技術企業適當減免稅收,實行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等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開征遺產稅、財產稅、社會保險稅等新稅種,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過大等矛盾。
1.有效提高初中政治教學的有效性
傳統初中政治教學模式存在著普遍的問題,教學內容大多傾向理論性,且教材上的時政材料具有滯后性,學生學習起來比較枯燥,因而難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積極性,甚至可能使學生產生一種排斥的消極情緒。然而引入時政教育滲透在初中政治教育中,教師通過講述案例、分析最新發生的國內外的時事熱點、學習黨的方針政策等時政教育,能有效對政治教材起到詮釋作用,把抽象、概括性強的理論知識具體化、形象化,有助學生對課本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掌握,還能提高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性,提高初中教學的有效性。
2.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需要
時政教育屬于德育的一部分,教師引入時政教育能有效提高學生的德育。利用時政教育可以增加學生對時事政治的關注,從中培養學生的觀察能力和分析能力,對社會時事有一定的見解,對初中生本身的人文修養和綜合素質有著潛移默化的積極影響,用積極的態度看待生活中的現實問題,培養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
二、在初中政治教育中滲透時政教育的有效方法
1.突出時政材料的時效性和教育性
在初中政治教學上,教師作為一個知識的傳播者,本身需要不斷學習了解最新的時事,通過網絡、電視、報紙等渠道獲得最新的時政新聞,并根據課本的理論知識將時政新聞運用到教學中。如,我在講“做個知法守法用法的人”的時候,導入最近發生的一則新聞,以此時政作為反面教材,講述社會中貪污現象,這是一種知法犯法行為,不可取,要糾正學生的錯誤思想,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
2.采用多種教學方式滲透時政教育
初中政治教育從課程內容上而言,學習的理論知識比較枯燥,尤其對處于青春期的初中生而言,因此教師要采用多種教學方式教學,盡量避免一味灌輸的教學方式。在課堂外可以通過在黑板上設置時政快報,每一天安排不同的學生來寫新的時政,向大家傳播。還可以利用課前幾分鐘,教師給學生播報時政新聞,將事實引入課堂當中。還可以通過角色扮演來演示一些身邊的時政生活,如,最近我們學校所屬的社區舉行人大代表選舉,我叫學生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來演繹“區人大代表”的選舉,這種教學方式形式新穎,容易吸引學生的興趣,通過這種課本劇加深學生對時政生活的理解,促進學生對理論知識的吸收。
3.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引導學生對時政的思考和評論
一、市場經濟的核心問題之一是信用
這里講的信用”,是以社會成員之間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廣義信用。在市場經濟中,信用集中、具體地體現在以資金為紐帶的市場參與者的相互信任上。信用實現的程度高,市場經濟的發展就規范,社會擴大再生產就可以在正常、高效的基礎上進行,反之,市場經濟的發展就會扭曲,會波折重重。
信用問題在市場經濟中有特殊的重要性:
首先,信用問題貫穿于市場經濟的各個角落。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參與者的信用關系形成了一個環環相扣、互為前提的有機網絡,這個網絡中的某些環節斷裂,必然對整個網絡產生連鎖性的破壞,且這種破壞呈現放射性惡性擴張的特征。特別是信用網絡中的某些重要環節如金融、大企業間的相互信用等出現問題,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就更為嚴重、影響波及面就更為廣泛和深遠,其實際破壞性要比表面上體現出來的大得多。
其次,信用問題從根本上制約著市場經濟能否健康發展。社會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對社會道德水平發生影響,在一個信用水平不高的社會里,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水平都會扭曲,這就會使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動搖;同時,社會信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約著市場經濟的保障水準,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依靠法律作保障,而法律的威嚴只有在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對其行為負責任的基礎上才能充分發揮出來。
自80年代初開始,我國企業之間相互拖欠資金漸成風氣,進入90年代后,債務拖欠的規模越來越大,牽進去的企業越來越多。至今,債務拖欠關涉到幾乎所有企業,整個經濟領域信用嚴重貶值。不良的信用導致不正常的經濟和金融運作:銀行作為結算中介,對企業相互間的信用監督逐漸失效;因企業間相互不信任而設置的結算障礙如現金交易、款到發貨等使商品流通速度減慢;商業銀行在社會信用水平過低的現實下只能苛求過高的信貸安全保障,如要求貸款的高抵押率、項目的低風險性等,使得社會資金供給總量萎縮,制約社會再生產規模的擴大等。現在已可以清楚地看到,不良信用正從根子上腐蝕著我們的國民經濟。
二、中國市場經濟中形成不良信用的三大原因
(一)重復建設導致大量企業出現支付危機
我國市場經濟還處于起步階段,市場的盲目導向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我國的許多世界第一”就是明證:如彩電生產線的數量世界第一;汽車整車生產廠的數量世界第一;電冰箱廠家數量世界第一;摩托車廠的數量世界第一;高星級酒店的數量世界第一等。市場旺盛的短暫需求盲目引導了大量的重復建設,重復建設的后果就是大量的企業因其商品價值不能實現而面臨淘汰。這些面臨淘汰的企業,無例外地發生支付危機,成為我國市場經濟信用不良的發源地。
(二)企業集團不良信用成為社會不良信用的關鍵
企業集團的組建,自80年代以來一直是中國經濟改革的重頭戲之一。不可否認,企業集團作為一種生產要素的優化組織形式,在生產的集約化、產業的互補性、資金的集中使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優越性,近代西方發達國家經濟起飛的主要推動者就是按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方式組織起來的企業集團。即使是現在,企業集團在西方發達國家的國民經濟中依然發揮著骨干作用。西方國家企業集團的組建,有一點特別值得注意,即其是一種生產要素的自然組合。
我國企業集團的組建,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拉郎配”的產物,如早期自行車行業中“永久”集團、“鳳凰”集團的組建,就是把生產同一類產品而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經營機制等方面都有巨大差距的企業人為地攏在一堆,事實上成為一個松散的企業集團,這并非生產要素自然組合的結果,除了商標統一外,根本失去了企業集團資源優化組合的意義。遺憾的是,類似行為在我國風起云涌,呈不斷蔓延之勢。90年代以來,大量的非公有制企業加入了集團化改造的行列,企業集團”隊伍更是空前膨脹。由于我國經濟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較多,如對工商注冊資本金的真實性無法實施有效監控;對企業集團并表核算的資產負債無權威機構去加以認定并負責;加上社會中介機構過多過濫而導致的不規范操作使企業資產的價值難以得到真實評定等,導致大量的企業集團空殼運行。貌似強大而實際虛化的集團”往往成為巨額融資的載體,集團在運行時其債務往往被架空,而一旦停止運行其債務就會落空。虛化的企業集團已成了吞食資金的黑洞,其不良信用是社會不良信用的關鍵。
(三)泡沫經濟逐漸破滅為不良信用火上澆油
我國企業的高負債經營恐怕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在我國生產型企業的營運資金中,負債要占到70%以上,流通型的企業則這一比例為80%以上。尤為突出的是負債基本上是銀行貸款(近年來拖欠應付款已成為企業負債的重要部份,但歸根結底,這一部份拖欠款又會主要轉化為被拖欠企業的銀行負債)。這樣的資金結構,使我國市場經濟對銀行信貸的變動過度敏感。用銀行貸款進行投資與用自己的錢進行投資,在投資主體對投資沖動的自我約束力度上是絕對不同的,拿來”的錢用起來總是“大手筆”!由于我們的市場靠信貸支撐,信貸一傾斜,市場就繁榮,反過來又需要更大的信貸投入去支撐這種繁榮,一旦這種繁榮畸型化,則大量的信貸資金就無法正常循環,社會信用就受到嚴重破壞。
近年來國際經濟領域的例證和我國的實踐,已充分證明靠高額信貸刺激和支撐的泡沫經濟必然會逐漸破滅,進而導致大量的信用鏈斷裂,最終對國民經濟產生根本的破壞。1996年以來席卷東南亞的金融危機,近來已嚴重危及到號稱世界經濟強國的韓國、日本,并有演變成經濟危機的跡象。有人將此次金融危機歸罪于國際金融炒家的襲擊,我認為這僅是看到了事物的表面現象,事實上,卷入此次危機的國家均是經濟發展過度依賴于信貸擴張的高泡沫經濟國家,泡沫經濟表面上十分繁榮,在金融領域風平浪靜的時候可以維持較長時期的興旺發展,但過度依賴信貸的脆弱性,決定了其經受不起沖擊,出問題、甚至發生危機只是遲早的事!
歐美國家對這個問題認識得較早,解決得較好,這些國家的企業,其營運資金中絕大部份是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只占其總資金運用額的15%左右,無論是單個企業的抗風險能力還是整體國民經濟的抗風險能力都是比較高的。這些國家市場經濟的運作基本建立在平實的基礎上,盡管發展速度可能沒有搞泡沫經濟的國家快,但安全性、穩定性、可持續發展性則完全不可同日而語。
三、重整信用、再理市場,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要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待理之事千頭萬緒,但首先要牢牢抓住信用”這個綱。在目前信用水平嚴重滑坡的現實下,重整信用已是迫在眉睫之事。
(一)由國家出面,大規模重整國有企業的信用。
國有企業現在最頭痛的問題莫過于資金不足、負債過重,嚴重制約了企業的發展,并帶來一系列問題,如:償付能力不足而互相拖欠貨款并引起鏈狀反應;負債過重使企業難于進行擴大再生產而導致對勞動力的吸納能力下降,大量職工下崗;無力進行新投資促進產品上檔次導致競爭力下降、逐漸被市場淘汰等等。國有企業形成今天這樣的困難局面有著深刻的社會歷史原因,但過多地對此進行探究沒有太大的意義,重要的是正視現實并尋求解決辦法。國家有關部門近來準備采取三項重大措施解決國有企業資金困難問題:一是通過稅收上照顧以增強企業積累能力;二是對原來撥改貸”的資金逐漸轉化為國家對企業的投資以減輕企業的利息負擔;三是對企業的債務委托專門機構托管以助企業解脫債務包袱。我認為前兩條確有利于增強企業活力且立竿見影,后一條其利弊有待實踐檢驗。這些措施的實施,為重理企業信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國家應委托或組織專門的機構,將企業從上述優惠條款中得到的資金優先用于解開信用上的死結。從一時一事或單個企業看此舉可能收效不明顯,但這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效果會逐漸從根本上體現出來。
(二)對企業集團的融資,應抓住牛鼻子——統借統還。
企業集團之間、企業集團與其它企業之間、企業集團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拖欠一般來說數額較大,實際債權債務關系有相當多的部份不明確。這里僅舉一例:一個企業集團包括集團總部在內的多家成員單位,若都由集團作擔保,或這些成員企業之間相互擔保,在多家金融機構貸款,這個集團就很容易獲得巨額資金。集團內部通過資金調度以后,往往會出現借錢的不用錢,用錢的不借錢,或以張三名義欠的債,而實際債務人卻是李四。一旦發生信用危機,一是資金額過大難于清償,二是債權債務關系錯綜復雜,難于找出頭緒。近年來許多企業集團空心化動作,大量的資金金蟬脫殼,債務甩給一個空殼集團,給社會留下巨大的信用不良問題。
西方發達國家大型企業集團一般來說資信情況較好,有一個經驗特別值得我們借鑒:這些國家的大型企業集團在融資上一般都由集團統籌,縱使有的下屬公司直接對外融資,其集團也實實在在地對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保證資格在實有資產擔保能力范圍內,企業融資保證能力的真偽由社會中介機構評判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很少有大規模詐取或套取資金的情況發生。我國有必要迅速、及時地建立企業集團融資的有效監控機制,這個機制的牛鼻子就是對企業集團的融資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手段可硬一點。對企業集團融資實行集中管理一刀切,這樣,一則便于融資對象對企業集團的實力進行把握,二則也便于企業集團加強內部管理,強化集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現代企業集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實質上是以資金為紐帶的),有效制約住盲目的投資擴張欲望。這樣做的代價可能是企業的經營活力受到一定影響,經濟發展速度受到一定制約,但減小了泡沫經濟的影響,經濟發展速度更有實際意義,通過整頓集團信用而促使社會信用狀況好轉,對理順市場關系、規范市場行為更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三)加強宏觀調控,盡量減少重復建設。
中國最大的腐敗是什么?我認為是盲目的重復建設。一個大的投資決策失誤,幾億、幾十億、甚至幾百億的投資就可能付諸東流,而最終往往連基本責任人都找不到,這在中國是屢見不鮮的教訓!投資失誤的最直接結果就是破壞社會信用,因此、加強宏觀調控,減小投資失誤是重整信用、再理市場的重中之重。
經常有人有意無意地將國家調控與市場經濟對立起來,其實,無論哪一個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其宏觀調控手段和機制都是有力和成熟的。我國現階段不是宏觀調控過頭了,而是國家宏觀調控的力度太小!可以肯定,在較長的時期內,我國市場經濟的盲目調節行為還會繼續存在和發展,國家只有不斷加強宏觀調控力量,特別是通過必要的行政手段和金融調控手段,將市場盲目調節的危害盡可能降低,才能從源頭上制約不良信用的擴張。
(四)建立信用形象管理機制,營造良好守信氛圍。
建立有效的信用形象管理機制、營造良好的社會守信氛圍,是解決不良信用問題的治本工程。
現達國家普遍重視信用形象,而且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機制。在那些國家里,一個企業、一個公民,若信用形象不良,會遭到社會的唾棄,并很難再有發展機會。這就使得信用問題幾乎受到每一個人的珍視。企業是由人管理的,企業的信用問題,根本上還是人的信用問題。長期以來,因科技水平所限,我國經濟領域信息閉塞,一些信譽掃地的企業法人和個人,往往騙了東家騙西家,一路得逞。隨著電子計算機在經濟領域應用的大規模推廣,信息的傳遞、調閱已經相當簡易,但我國經濟領域的信用問題,卻依然相當嚴重,原因何在?我認為主要原因是我國的信息網絡大多自成體系,這就為信息資源的共享設置了障礙。以銀行為例,我國每家國有商業銀行的信息網絡均自成一體,各地方商業銀行的信息網絡又自成體系,這樣,在本系統范圍內對往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形象還勉強可以把握,但跨系統的信息就無從得知了,一些信用不良的法人和個人照樣可以在各個金融系統之間游刃有余地行騙。
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已經迫切需要在全社會建立信用形象管理機制、營造良好的信用氛圍。此事應該由國家成立專門的權威機構來管理,也可主要依托金融系統來進行,原因有三:
1、成熟的技術手段。金融系統經過十多年的電子化建設,計算機的普及程度已相當高,只需要由人民銀行出面籌建統一的電子管理網絡,就可以實現金融系統間的信息資源共享。
2、良好的管理基礎。金融機構是我國國民經濟體系中管理最為嚴密、最為細致的部門之一,人員的整體素質較高,資料的完備性較好,凡往來法人及個人的業務資料,均有很長的保存期。這就為建立信用形象檔案奠定了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