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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觸法制;金融法治;金融改革
2008年以來自美國刮起的金融海嘯,至今己波及全球。各國經濟均不同程度的受到其影響,它也超越了虛擬經濟,滲入到實體經濟領域。作為市場化國家,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中國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此次危機的沖擊。因此,籍此金融危機,加強對完善我國金融法治的研究,成為一個緊迫的課題。
一、完甚金觸的市場準入、退出制度完善的金融市場準入是保證金融市場有效競爭的前提條件,通過設置市場準入這一“門檻”,讓不符合條件、資格的金融企業不能進入到金融市場。差的金融機構能在金融體系中繼續殘存。就是對金融穩定最大的威脅。江,同時,還要讓一切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都進入金融市場,以實現充分、有效的競爭,以防止形成壟斷。合理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讓那些陷入困境的金融企業有序地退出金融市場,才能減少金融市場的潛在風險,防止金融動蕩的出現。
二、規范金吸市場的競爭秩序各金融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金融法律法規開展業務,對于那些采取非正當競爭手段的金融機構,應對其進行嚴懲,至于采取何種制裁手段,采取何種形式,則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只有建立了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環境,才能切實保障各金融市場參與主體及社會、國家的利益,實現金融的安全與穩定。
三、加強金勝市場的監f金觸監管包括金融機構、企業內部的自我監管和金融監管當局所進行的外部監管。2以抖年公布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即是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我們必須正確評估新資本協議對我國金融可能帶來的影響,并借此契機,不斷推動我國金融的改革。
我國銀行的也監督管理當局應不斷轉變監管意識,更新理念,完善制度,嚴格紀律,加強管理。
四、提高應對金勝風險的能力依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金融風險可以分為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交易風險三大類。事實上,金融風險可以分為市場性風險和制度性風險。前者是指由于市場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風險,后者是指由于一國金融體制方面的不完善所帶來的風險。就目前我國而言,后者更值得我們關注,因為金融體制方面的缺陷使得我國金融環境惡劣,金融體系脆弱,不堪一擊。關于應對金融風險的出現,首先,必須明確各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職責,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出現各機關相互推讀的現象,令其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只有明確了各自的分工,才有利于加強各金融監管機關的互相配合、協調。其次,必須建立相關的風險預普機制,對金融風險應做到預側及時,對其作正確的判斷、識別。各金融監管機構應幫助各金融企業規遙、處置金融風險,提高自主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盡可能的將其扼殺在萌芽狀態。最后,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應對金融危機的緊急預案,做出相應的制度性安排,保障信息、政令通行的順楊,以有效應對各種可能的突發金融危機事件。
五、應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目前,我國金融業仍然是高度行政管制,金融企業產權國家壟斷現象嚴重,政府干預金融企業行為現象不足為奇。這樣,份致大多數金融企業的行為不能正確反映市場的變化并及時調整自己的決策。
金融企業產權的不明晰,有效法人治理結構及獨立自主的經營機制缺失。必然導致金融資產質量的低下,資源配置的錯位。應實現國有銀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有效的經營激勵、監管制約機制。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特征有兩個,一是所有者支配,也即企業切實為其投資者所控制,并服從其意志和利益而進行運作;二是企業及其資本經營的市場化、契約化,使所有者能從供略大于求的勞動市場上自由挑選合意的企業經營者。“、就金融領域而言就是指金融企業要為投資者所支配,投資者包括個人投資者、企業投資者以及政府機關等,金融機構應對投資者負責,不得采用各種不當手段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同時金融企業也應享有自主經營權,不受投資者的非法干預,尤其是政府的行政干預,金融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進行營業活動,排除各種干擾,并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六、進一步完善金融領域的立法,尤其是高層次的立法要真正實現金融法治,完備的金融法制是必不可少的。就我國11前的情況而言,金融領域的相關活動,如金融體制改革、金融業務活動的開展、金融調控、金融監管、法律責任的追究等,尚未真正確立法律的權威、在法治的化的基礎上進行,而是更多地依行政權力,政令等進行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領域的安定性、可預測性、規范性等無從談起。目前,我國高層次的金融立法還不夠,許多領域甚至還存在真空,而有些領域即時有相關法律規定,其也早己跟不_目付代的步伐、情勢的變更。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加快金融法律、法規、規章體系的建設,以法律制度的建設保障和規范改革的進行、金融業務的開展和金融監管、調控行為。但完備的金融立法,也并不能保證我們一定能實現金融法治,因為如果沒有人遵守的話,則也無異于沒有法律。因此,我們必須真正切實樹立法律的權威,做到自覺守法、嚴格執法和獨立司法。
內容提要:進入21世紀以來,以英德日韓等國的金融法制出現了從以往的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2006年日本將《證券交易法》改組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證券、信托、金融期貨、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進行一攬子、統合性的規范,構建了一部橫向化、整體覆蓋金融服務的法律體系。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也深刻認識到其縱向割據的監管機構對不斷創新的金融商品缺乏橫向統一規制的問題。本文考察國際上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后,從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和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兩個角度,對適用對象范圍、行業規制、行為規制、投資者種類、自律規制機構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內容進行全面分析后,最后提出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探討我國應對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的對策。
21世紀以來,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為無法阻擋的潮流,混業經營格局下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又進一步促進混業經營。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無論是破產重組或被收購,還是主動申請轉型,各大獨立投資銀行紛紛回歸傳統商業銀行的懷抱,開始全面組建金融控股公司。[1]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國的混業經營模式,但這絕不是歷史簡單的重復,而是有著更深層次的意義。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政部正式公布了《現代化金融監管架構藍皮書》,計劃通過短期、中期、長期三個階段的變革最終建立基于市場穩定性、審慎性、商業行為三大監管目標的最優化監管架構,主旨就是將多頭分業監管格局收縮為混業綜合監管格局,將授予美聯儲綜合監管金融機構的權力。美國政府已經認識到次貸危機爆發的重要肇因就是對不斷創新的金融產品缺乏有效監管,而缺乏一有效監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監管機構的縱向割據造成的。美國的金融混業綜合監管和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已經落后于歐洲和亞洲的一些國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貨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律,徹底修改《證券交易法》,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將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投資服務作為法的規制對象,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構筑了從銷售、勸誘到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的橫向的、全方位的行業規制和行為規制的基本框架,從以往的縱向行業監管法轉變為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這是大幅改變金融法律體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從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進的證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設計,較好地平衡協調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在此次美國金融海嘯席卷全球時,日本的金融體系未受太大影響,并且逐漸在充當美國金融危機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繼受和創造金融法制的經驗,值得包括我國在內的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借鑒和參考。
面對金融危機,我國也需要大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和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將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戰。
此次危機雖未對我國的金融安全和金融體系造成大的影響,但是,從長遠戰略來看,探討金融商品的橫向統一規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立法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際上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
近年來,以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為代表,金融法制出現了從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出現了根據單一監管者的功能性監管模式來重新整理和改編原有的多部與金融市場、資本市場相關的法律而將傳統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投資業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趨勢。英國率先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第一次金融大變革,制訂了《金融服務法》(1986年),20世紀90年后期又進行了第二次金融大變革,并于2000年通過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中的“投資商品”定義包含“存款、保險合同、集合投資計劃份額、期權、期貨以及預付款合同等”。通過金融變革,倫敦金融市場的國際地位日益加強。德國通過2004年的《投資者保護改善法》對《證券交易法》進行修改,導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對“有價證券、金融市場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過修改《招股說明書法》導入投資份額的概念,將隱名合伙份額等納入信息披露的對象。歐盟2004年4月通過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蓋了可轉讓證券、短期金融市場工具、集合投資計劃份額和衍生品交易。歐盟內部則出現了金融服務區域整合,歐盟成員國的金融法制也逐漸呈現橫向化和統一化趨勢。
戰后一直學習美國金融證券法制經驗的日本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關注英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在隨后的證券法修改中不斷學習英國和歐盟的經驗,早在1998年就成立統一橫貫的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在完善統一金融法制的方面,日本一直努力構筑以各種金融商品為對象的橫向整合的金融法制。其對金融商品進行橫向規制的金融體系改革始于1996年橋本龍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此后,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如同一個三級跳,第一跳是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銷售法》,第二跳是2006年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跳就是在不久的將來制定真正大一統的金融法制即日本版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存款、保險商品將真正納入一部法律中,實現橫向規制的最終目標。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內容由四個支柱組成。第一個支柱是投資服務法制部分。具體而言,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橫向擴大了適用對象(證券種類、金融衍生品)的范圍,與之伴隨業務范圍的擴大、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橫向規制、以及根據投資者的屬性和業務類型而進行規制的差異化等。第二個支柱是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具體包括季報信息披露的法定化、財務報告等相關內部治理措施的強化、要約收購制度以及大量持有報告制度的修改等。第三個支柱是確保交易所自律規制業務的正常運行。第四個支柱是對市場操縱行為等加大了征收課征金(罰款)的處罰力度。《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內容雖具有復雜的體系,但其特點又可用“四個化”來簡單概況:適用對象和業務范圍、行業規制、行為規制等的“橫向規制化”、規制內容的“靈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對違法行為處罰的“嚴格化”。[3]其中,“橫向規制化”是該法的最大特點。
韓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中遭受重創,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援助和影響之下,1998年4月韓國成立了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即金融監督委員會。2003年,韓國政府也開始推進統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韓國政府發表了將《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間接投資資產運用法等資本市場相關法律統一為《關于金融投資業及資本市場的法律》(簡稱“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制定計劃。2007年7月3日,韓國國會通過了能夠引起韓國金融業“大爆炸”的《資本市場統合法》,該法于2009年2月4日正式施行,該法整合了與資本市場有關的15部法律中的6部,其余的法律將一并修改。該法將分為證券、資產運營、期貨、信托等多頭板塊的資本市場整合為一,旨在激勵各金融機構自我改革和創新,增強韓國對外國金融機構的吸引力,其推出必將給韓國資本市場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并預示韓國金融業整合期的到來。[4]
韓國《資本市場統合法》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本質上相同,都是金融投資服務法,不是真正大一統的金融統合法,尚未達到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階段。但日本、韓國的經驗告訴我們,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建立和統一金融法制的制定,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國資本市場逐漸進入與國際接軌的正常發展時期。我國是當今世界上唯一實行分業經營的大國。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從分頭監管走向統一監管,是我國金融業和金融法制發展的必然方向。我們可以考慮借鑒日本和韓國的經驗,分階段加以推進。韓日兩國中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的經驗尤為突出,韓國的《資本市場統合法》在2007年迅速推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影響。而受到日本韓國的影響,我國臺灣地區也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資本市場統合法的制定工作,計劃于2009年12月1日提交立法機關,并預計2010年4月通過,2011年11月開始實施。
在法制完善方面,一般都是日本先行韓國和臺灣地區緊隨其后,金融法制的改革也大概如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對于完善我國金融市場法制、整合投資服務法制同樣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縱觀各國或地區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或資本市場統合法立法,一個最重要的立法原則即是由現行的商品類、金融業者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現行資本市場相關金融規制法律的特征是以“對象商品”或“金融業者”的概念形態或種類為基礎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這種規制在如今迅速變化的金融市場環境中日趨不能適應。因此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從現行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為了貫徹這種功能規制原則,各國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先將金融投資商品、金融投資業、客戶等根據經濟實質進行重新分類,以金融投資商品(證券、衍生商品)、金融投資業(買賣、中介、資產管理業等)、客戶(專業投資者、業余投資者)為標準進行分類。[5]以下分別從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和金融投資業的橫向規制兩個角度,論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橫向規制特點。
二、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在于統一規范投資商品或者具有投資性質的各類金融商品,投資者保護是其根本目的和立法核心,其本質實際上是投資服務法。[6]與許多成文法國家相同,日本《證券交易法》對證券的定義較為狹窄,不包括很多投資產品。此次修法,日本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適應近幾年來金融商品和投資服務不斷創新發展的現實環境。為了避免產生法律的真空地帶,《金融商品交易法》以《證券交易法》的對象范圍即“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商品”為基礎,最大幅度地橫向擴大了法律適用對象的范圍。
1.有價證券的范圍的橫向擴大
日本此次修法,雖然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并未對“金融商品”做出嚴格定義,《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仍是“有價證券”的定義。《證券交易法》第2條規定了證券法相關的各種概念的定義,特別是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有價證券的定義。1991年的證券交易審議會報告書參考美國的證券概念,提倡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概念。即作為有價證券的定義,在個別列舉之外,設置概括性條款。日本金融改革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對《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的概念重新定義。但1992年的修改并沒有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僅完善了個別規定以對應證券化相關商品。1998年的修改對定義條款進行了全面的修改,擴大向投資者提供的商品類型適用公正的交易規則,構建了方便投資者購買的投資環境。此次將“證券”的定義擴展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仍未導入“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未對“金融商品”做出定義,只是對有價證券的范圍進行了橫向擴大。在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上也曾探討根本修改“有價證券”概念,但考慮到世界上主要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仍在使用“證券”或“有價證券”概念,且“有價證券”概念長期以來已被日本社會廣泛接受,“有價證券”這一用語也被其它法律大量引用,如修改將會影響向國會提交修改法案等情況,《金融商品交易法》仍然延續了“有價證券”的概念。[7]
與《證券交易法》相同,《金融商品交易法》把有價證券分為兩類:發行了證券、證書的權利(有價證券)和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準有價證券)。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有價證券包括:①國債;②地方債;③特殊債;④資產流動化法中的特定公司債券;⑤公司債;⑥對特殊法人的出資債券;⑦協同組合[8]金融機構的優先出資證券;⑧資產流動化法中的優先出資證券、新股認購權證書;⑨股票、新股預約權證券;⑩投資信托、外國投資信托的受益證券;⑪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投資法人債券、外國投資法人的投資證券;⑫借貸信托的受益證券;⑬特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證券;⑭信托的受益證券;⑮商業票據(commercialpaper);[9]⑯抵押證券;⑰具有①至⑨、⑫至⑮的性質的外國證券、證書;⑱外國貸款債權信托的受益證券;⑲期權證券、證書;⑳預托證券、證書,21)政令中指定的證券、證書。該法第2條第2款是關于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而視為有價證券的規定(準有價證券)。具體有以下這些權利:①信托受益權;②外國信托的受益權;③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的社員權(只限于政令規定的權利);④外國法人的社員權中具有③性質的權利;⑤集合投資計劃份額;⑥外國集合投資計劃份額;⑦政令指定的權利。
相比《證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有價證券(包括準有價證券)中增加了抵押證券(原由抵押證券法規制)、信托受益權(原由信托法規制)、集合投資計劃份額等。《證券交易法》中有價證券的信托受益權僅限于投資信托、貸款信托、資產證券化法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證券等,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其它的信托受益權均作為準有價證券,無遺漏地橫向擴充了適用對象范圍。
《證券交易法》把有價證券分為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和未發行證券、證書的權利,之所以如此區分,是因為考慮到表示為證券、證書的權利的流動性較高的緣故。但2009年7月之后日本的無紙化法即《關于公司債、股份等過戶的法律》(2004年6月9日公布)的不發行股票制度開始全面實施,股票電子化后通過賬冊的過戶就實現股份的轉讓,股份的流動性大大增強。將權利表示為證券、證書流動性高的立法理念已過時。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仍依據是否具有證券、證書來分類有價證券,被批評是一種古董式的陳舊做法。[10]
2.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
把集合投資計劃份額列入有價證券的范圍內,是為了各種基金適用《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概括性規定,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點之一。近年來在日本依據合伙合同的基金的投資對象已經擴展到了各個領域,個別投資對象已不在投資者保護的框架內。因此,迫切需要對于依據合伙合同的各類投資基金予以法律規制。
對于不斷創新的多樣化的集合投資計劃,需要打破原有的縱向規制法制,無論運作對象資產和流動化的對象資產如何,構建著眼于運作或流動化構造功能的橫向法制。其理由如下:第一,在日本,集合投資計劃是“金融大爆炸”之后應成為金融領域主流的“市場型間接金融”的主角,完善其法制是當務之急。第二,集合投資計劃一般是銷售給普通投資者,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出發,需要對計劃的組成和運營進行橫向覆蓋的法制化和制度建設。第三,投資者人數較多,容易產生集體行動的問題(collectiveactionproblem),需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法制基礎和制度建設。第四,原有的法制是縱向不全面的,其內容也不充分,產生了諸多不便和障礙。因此,需要對集合投資計劃加以橫向全面的根本意義上的制度建設和法制完善。[11]
集合投資計劃的基本類型有兩種:一種是從多數投資者籌集資金進行各種資產管理運作(資產管理型),另外一種是,特定的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加以組合然后賣給多數的投資者的構造(資產流動型),針對這兩種方式需要制定相應的規則制度。從歷史上、經濟上、實務上來說都是不同種類的類型,因此針對這兩種類型,需要制定橫向覆蓋的規則體系(交易規則、市場規則、業者規則)。[12]在進行集合投資計劃的法制完善時,有一個根本問題需要解決:不管計劃的私法上形態(公司、信托、合伙等)如何,是否課以相同的交易規則。[13]《金融商品交易法》解決了這個問題,通過直接列舉和導入了“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該法最大限度地把幾乎所有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和投資服務納入適用對象,進行統一規制。[14]
2005年12月22日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報告“為實現投資服務法(暫定)”中,對作為《投資服務法》對象的金融商品設定了三個標準:①金錢的出資,具有金錢等的償還的可能性;②與資產或指標等相關聯;③期待較高的回報,承擔風險。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以此標準為基礎,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第2款第5項規定:集合投資計劃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隱名合伙、投資事業有限責任合伙(LPS)、有限責任事業合伙(LLP)、社團法人的社員權以及其它權利,享有通過金錢出資進行的事業而產生的收益分配或該出資對象業務相關的財產分配的權利。集合投資計劃的定義主要由三個要件構成:①接受投資者金錢的出資、支出,②利用出資、支出的金錢進行事業、投資,③具有將該事業所產生的收益等向出資人進行分配的相關權利。[15]上述條件均具備的權利,無論采取何種法律形式和進行何種事業,均屬于集合投資計劃份額而成為該法的適用對象。[16]
3.金融衍生商品的橫向擴大
近年來,隨著金融商品的多樣性發展,鉆法律間空隙進行欺詐的事件在日本也頻頻發生。日本傳統的以行業區分的縱向金融監管體制,已逐漸不能迅速應對新型金融衍生商品、混業經營和多種新型金融商品所引發的問題。特別是2003年日本進行外匯交易的機構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成為社會關注的大問題,雖然此后緊急修改了《金融期貨交易法》,將外匯交易納入規制范圍內,但也未能達到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目的。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一個重要課題就是如何盡可能地擴大金融衍生商品的規制對象范圍。對此,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的“中間報告”提出:不論原資產如何,均可作為適用對象。但如果完全不限定金融衍生商品的原資產而做出概括性定義,其適用對象的范圍則不明確,又會產生過度規制的問題。為避免過度規制,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出發,需要將一些金融衍生商品予以排除,但事實上操作起來又非常困難。基于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對于金融衍生商品沒有采取“概括性定義”的方式,而是在擴大交易類型、原資產及參照指標的同時,授權政令根據情況予以追加規定。
《證券交易法》中關于金融衍生商品的定義僅限于原資產為有價證券和有價證券指數等。《金融商品交易法》對金融衍生商品的對象范圍予以大幅度擴大,除《金融期貨交易法》的金融期貨交易之外,還包括利息、外匯互換、信用金融衍生商品、天氣衍生商品等金融衍生商品。
《金融商品交易法》確立了范圍廣泛的“金融商品”的定義,沿用《金融期貨交易法》的“貨幣等”定義[17],并將有價證券和確保投資者保護所必須的價格變動明顯的原資產金融衍生商品等加以融合而形成。但遺憾的是,該定義仍停留在規定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范圍或從業者的一部分業務范圍上,并未形成完全橫向貫通規制,此為今后改革
當前,世界各國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種類蓬勃發展,已達數千種,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還在不斷涌現。同時,金融衍生商品具有衍生再衍生的特性,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發展已經混淆了很多以往認為是涇渭分明的界限,很多交易類型難以界定性質,處于不同金融領域的機構通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間接地進入了其原本無法進入的市場。在金融技術發展的大背景下,諸多購買新型的金融商品的投資者(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從傳統的以金融機構的類別劃分而制定的法律規則體系中得到救濟,使得金融消費者面臨蒙受損失的威脅。同時傳統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已經發生了結構性變化,依照傳統方法已經很難界定金融機構的類型。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必然帶來金融機構間兼營業務的不斷擴大和融合,金融監管的基礎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調整因多頭監管而導致的監管主體模糊、監管空白、監管重復等現象,堅持統一金融監管體制,成為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發展趨勢。[18]因此,金融衍生商品的橫向擴大必然會要求建立橫向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4.關于存款、保險商品
對于存款、保險商品,《銀行法》、《保險業法》等各行業監管法律設置了保護利用者的框架,并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規制的對象,但如外幣存款、金融衍生商品存款、變額保險、年金等,該法認可其具有一定投資性,但其又不屬于存款保險以及保險合同人保護范圍內的商品。因此,此次在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同時,對《銀行法》、《保險業法》相應部分也進行了修改,設置了準用該法的規定,構建與該法同等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所以,《銀行法》、《保險業法》等條文的修改實質上也是投資服務法的一部分。[19]
日本金融改革的目標原本是通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證券、保險、銀行、金融衍生商品等具有投資性的金融商品進行橫向全面的統一規制,但是因為諸多原因沒有實現真正的統一規制和統一監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廳、財政省、經濟產業省等政府機構存在部門利益的爭奪,導致目前無法實現真正的金融商品的統一規制、統一規范、統一監管。《金融商品交易法》未將所有金融商品進行統一規制,固然存在遺憾和不足,但按照該法的原則和原理,通過對現行相關法律進行修改,設置準用該法的規定,構建與該法同等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亦可解決現實與理想的矛盾,最終實現投資者保護之目標。
該法制定后,針對金融商品、投資服務的對象范圍,日本正在討論在不久的將來制定真正大一統的金融法制即《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將存款、保險商品真正納入統一規制中,實現橫向規制的最終目標。[20]
三、金融業的橫向規制
以上分析了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的內容,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趨勢也必然會要求金融商品交易業者、金融商品交易的業務行為、客戶(投資者)、自律規制機構等金融業的相關主體橫向規制的發展。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對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內容做出了規定。
1.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橫向規制
在擴大適用對象的范圍,對金融商品的進行橫向規制的同時,就會伴隨業務范圍的擴大以及根據投資者的屬性和業務類型而進行規制的差異化。即《金融商品交易法》對已有的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了橫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實現了業務規制的橫貫化。
此前,日本針對與金融投資服務有關的行業的法律主要有:《證券交易法》(證券公司)、《關于投資信托及投資法人的法律》(信托投資委托業者)、《與有價證券有關的投資顧問業的規定等相關的法律》(投資顧問業者)、《金融期貨交易法》(金融期貨交易業者)、《信托業法》(信托業者)、《抵押證券業法》(商品投資交易業者)等。《金融商品交易法》為了構建橫向規制的投資者保護框架,也對上述各種復雜的行業類型進行了橫向整合,一并納入該法的射程內,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業,[21]從事該行業的單位或個人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并一律適用登記制度。[22]該法還并進行了重新分類,具體分為①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②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③投資咨詢業;④投資運作業等四種行業類型。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相當于原來證券公司的有價證券相關業務;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相當于原來證券公司的金融衍生商品相關業務以及集合投資計劃相關業務;投資咨詢業相當于投資顧問業;投資運作業相當于投資信托委托業。除以上四種行業類型之外,該法將從事有價證券的買賣和買賣委托媒介等的證券中介業者,定義為“金融商品中介業者”。[23]
該法依照以上各類行業類型的業務特點制定行業相關規定,但對各類金融行業從業者的具體規制、具體業務內容,基本沿用了原有規定。[24]該法根據所要申請從事的行業不同,需要滿足的準入要件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對資本金額和申請人資格等的要求方面。因此,申請人既可以一次申請從事所有行業,也可以只申請從事準入要件比較低的行業,[25]體現了該法的靈活性。
2.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行為的橫向規制
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金融分科會第一部會報告中明確提出,全面擴大和完善眾多金融商品的橫向化法制框架,填補投資者保護法制的空白,對現有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重整,使具備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金融商品交易法》被定位為金融商品銷售與勸誘的一般法,就涉及金融商品交易的業務行為而言,不分業務形態適用統一的銷售和勸誘規則。具體而言,該法針對廣告規制、合同締結前的書面交付義務、書面解除、禁止行為(提供虛假信息、提供斷定的判斷、未經邀請勸誘)、禁止填補損失、適合性原則等各方面確定了行為規范,其他行業法(如銀行法、保險業法、信托法等)均準用這些行為規范,接受同樣的行為規制,以保證行為規制的統一性。[26]
該法作為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基本規則,規制各類業務的共通行為,其中,適合性原則、合同締結前或締結時的書面交付義務等,沿用了《證券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規的原有行為規制。
3.投資者種類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保護投資者的前提下,盡可能保證風險資本的供應,降低交易成本。該法根據投資者的專業程度,模仿歐盟2004年新投資服務法指令,把投資者分為特定投資者(專業)和一般投資者(業余),根據投資者經驗和財力等的不同構筑靈活的規則體系。特定投資者一般具備自己收集分析必要信息的能力。
如果金融從業者的服務對象是特定投資者,則可免除行為規制的適用,力求降低規制成本。具體包括(不包括內閣府令規定的情況)金融商品交易的勸誘時,不適用適合性原則、禁止未經邀請勸誘原則,此外,合同締結前和締結時書面交付義務等也可免除。締結投資顧問合同和委托投資合同時,不適用禁止接受顧客有價證券的委托保管的規定。特定投資者限定性地規定為合格機構投資者、國家、日本銀行、投資者保護基金等。
以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顧客為對象時,免除適用在銷售金融商品時銷售業者的說明義務。區分專業的投資者和業余投資者的制度在2000年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中已部分導入。但《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導入的特定投資者制度涵蓋從金融商品的勸誘到締結等與金融交易相關的合同,擴大了行為規制適用除外的范圍,在橫向規制這一點上意義重大。[27]
4.自律規制機構的橫向規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針對行業協會、交易所等自律規制機構,在承續原有功能地位的基礎上,完善了其機能,構筑了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和金融商品交易所的橫貫化規制。
包括日本在內各國資本市場都設有各種各樣的行業自律機構,如證券業協會、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這些協會的組織形態比較豐富。為了實現一元化管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第四章中將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證券業協會等“核準金融商品交易業協會”和基于民法規定的公益法人制度設立的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對其進行統一調整,對其設立要件、成員性質、主要業務、章程和準則等分別作出規定,實現了對行業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28]此外,為了靈活運用裁判外紛爭處理程序,通過自律規制機構以外的民間團體對投訴等紛爭進行公正迅速的處理,該法還創設了“核準投資者保護團體”。
該法又橫向整合了證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貨交易所,將東京證券交易所等六個證券交易所和東京金融期貨交易所統稱為“金融商品交易所”,隨著法律對有價證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金融商品的定義的擴大,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的種類和范圍也隨之擴大。
另外,在交易所內部也進行了橫向規制。2003年《證券交易法》修改后放寬了對證券交易所組織形態的要求,以前只能采用非營利性的會員組織形態的證券交易所被允許采用股份公司的形態。大阪、東京、名古屋證券交易所先后轉變為股份公司的形態,其中大阪證券交易所在其本身的交易市場上市。證券交易所既是市場運營的營利主體又是自律規制的實施者,存在著利益沖突的危險。
針對此問題,《金融商品交易法》為確保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的獨立性,避免產生利益沖突,設置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具體有:第一,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可以在交易所外設立從事自律規制業務的自律規制法人,或者在交易所內部設立自律規制委員會。該法明確規定有關金融商品的上市以及停止上市的業務和有關會員等法令遵守狀況的調查業務為交易所自律規制業務內容,突出了交易所作為自律規制機構的重要性。[29]第二,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或者以金融商品交易所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設立“自律規制法人”的獨立法人,被批準后可以委托自律規制業務。第三,規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是股份公司時,可以在公司內設置“自律規制委員會”,授予其有關自律規制的決定權限。但作為自律規制委員會成員的董事的過半數必須是外部董事,以確保自律規制機構的獨立性。第四,規定必須明確自律業務的范圍,規定自律業務的實施體制,以達到強化其自律機能的目的。第五,為了防止利益沖突的發生,原則上禁止其股東單獨持有超過20%的交易所的股票,而《證券交易法》中原規定為50%。[30]
四、日本金融法制改革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日本采取實用主義的立法哲學,根據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發展的最新動向和趨勢,及時對本國的金融立法取向做出調整以適應國際國內變動的需要,應對金融立法的橫向化趨勢,分階段有效地推動。如前所述,一直學習美國的日本在20世紀80年代后,不斷學習英國,1998年成立金融監督廳,2000年出臺《金融商品銷售法》,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31]
結合我國實際,我們需要分階段地逐步推動在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的橫向規制立法,推動金融業的橫向規制,逐漸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筆者提出以下幾個具體建議。
第一,盡快出臺《期貨交易法》,修改現行相關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時機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資服務法》,實現金融商品的橫向規制立法。
我國有關金融商品的現行法規有《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我國金融商品立法還很落后,特別是金融衍生商品立法欠缺。自1990年開始,我國商品期貨市場已經歷了初步形成、清理整頓和規范發展三個階段。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掛牌成立,這是我國內地成立的第4家期貨交易所,也是我國內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雖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發展逐漸步入正式軌道,但我國的相關立法比較落后。我國于2007年才對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作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原有的《暫行條例》只適用于商品期貨交易。隨著我國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特別是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順利完成,逐步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品種的條件和時機趨于成熟。考慮到要為將來推出期權交易品種預留空間,修改后的《條例》適用范圍擴大為商品和金融的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這是可喜的進步,但還是剛起步。《期貨交易法》雖然也已經列入新一屆人大的立法計劃中,但這只是階段性的小目標,
我國應該盡快完善具有投資性金融商品的法制,可以借鑒日本,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統一規制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資服務法》。
第二,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制定《投資基金法》。
2005年之后我國的股市進入迅速繁榮和強烈震蕩的特殊時期,出現大量的以合伙、信托等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組合等,目前我國對其缺乏規范。我國對私募基金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和管理原則。從日本的“集合投資計劃”來看,其實私募不需要很嚴格的監管,但應該有一個規范化的原則。我們可以考慮借鑒日本的做法,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對于資本市場上的各類合伙形式、信托形式的基金加以橫向全面的規制,以達到無縫隙保護投資者的目的,為中國資本市場的長期繁榮奠定基礎。
投資基金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信托關系的金融產品。很多金融機構目前都設計了這類產品,包括證券公司的代客資產管理、代客集合理財、信托投資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銀行的代客理財,還有保險公司的聯結投資理財產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新批的專戶理財等。這五類機構所做的業務就其本質來說都屬于投資基金,就其法律本質來說,都是一種信托關系。
目前我國的現行法中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來規制,剩下的都是以各個監管部門的規章來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至今已經五年,它對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確實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它已經不能滿足、也不太適應目前實踐發展的需要。關于如何修改該法,目前的兩種主流觀點是“單純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或是“把它真正變為投資基金法”。[32]
筆者認為,借鑒日本的經驗,短期內如果無法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金融服務法》,則可以導入“集合投資計劃”概念,歸納整理具有投資性的商品,將《證券投資基金法》改組為《投資基金法》亦是一種立法思路。
第三,推動金融業的橫向規制,協調好金融創新活動和金融監管之間的矛盾關系,逐漸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的證券立法和金融監管多借鑒美國,此次美國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們應該及時反省美國危機的教訓,應多借鑒近鄰日本韓國的經驗,逐步推動金融的統一監管和金融橫貫立法。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機構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人民銀行四家,總體上是“四龍治水”的多頭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成本高、監管重復、監管缺位、不能適應金融控股公司和混業經營發展,這與美國的多頭雙層監管體制頗為相像,而美國此次次貸危機監管部門的缺位、錯位已經給了我們深刻的教訓。
所以,從長遠來看,我們需要對已有的縱向分割的行業法進行橫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經濟功能的金融商品適用同一規則,實現金融業者、金融業務行為、客戶(投資者)、自律機構等金融投資業的相關主體橫向規制的發展。
混業經營是金融機構發展的大勢所趨,金融監管模式也會向銀行、證券、保險等多個主管部門之間的混業監管或者以業務為標準(而非以機構性質為標準)的監管方向進行轉化和整合,從而建立統一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以提高監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統風險。
但從短期看,由于金融改革的復雜性和金融監管體制的歷史路徑依賴,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目前不宜做大的改變,而應在增強各監管機構獨立性的同時完善更大范圍的金融監管機制,這些機構之間應該加強金融監管的橫向協調和合作,建立各機構之間的橫向信息共享機制和金融穩定的橫向協調機制,并注重加強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和內控機制建設,注重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審計機構作用的有效發揮。[33]
筆者認為,在混業經營的多種實現方式中,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是符合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過渡到混業經營的需要。它可以在保持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格局的條件下,在子公司層面實行“分業經營”,而在母公司層面實現“綜合經營”,通過母公司的集中管理與協調,實現子公司之間橫向協同,實現在同一控制權下的金融業務多元化和橫向化。[34]我國實踐中金融控股公司已經發展十分迅猛,筆者建議制定專門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這一重要的公司組織形式的性質、地位以及組建方式進行專門規定,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這一組織形式,逐步實現混業經營和金融業務的橫向規制。
第四,對投資者種類進行橫向細分,導入特定投資者制度。
為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資人隊伍,上海證券交易所專門制訂并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實施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個人投資者行為指引》。這只是一個指南而已,目前上交所正積極探索投資者分類管理制度,以證券品種和業務創新及分類為切入點,依照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與市場經驗等標準,進行分類監管,包括在充分考慮中國國情,準確分析投資者特點的基礎上,引入投資者資格準入制度。[35]
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區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業余投資者,在立法上,導入特定投資者制度,根據投資者經驗和財力等的不同,進行投資者分類管理,對于專業的投資者,免除很多行為規制的適用等,構筑靈活的規則體系。
第五,時機成熟時逐步實現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
當前,我國實現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自律機構的橫向規制,把證券業協會、投資信托協會、證券投資顧問業協會等統一為金融商品交易協會,把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等橫向整合為金融商品交易所,尚不現實。但是,考慮到我國的行業自律機構和交易所(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所)都歸為中國證監會監管,相比日本來說,我國的金融期貨交易和商品期貨交易的監管機構統一,將來一旦實施橫向規制、統一整合,困難并不大。
我國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也面臨著將來是否選擇轉換為股份公司等組織形態的課題,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與營利業務之間的獨立性問題也是無法回避的。如何確保交易所的自律規制功能的獨立性,避免產生利益沖突,可以借鑒日本等國的經驗,設置一系列制度措施。
五、結語
我國向來對美國、英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資本市場法制和金融監管研究甚多,而對亞洲地區,特別是日本、韓國的資本市場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較少關注。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反思,我們的資本市場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實踐不能“美國一邊倒”、“歐盟一邊倒”。
特別是近幾年來,日本、韓國在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橫貫化立法趨勢、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等方面已經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成就。而日本、韓國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的最新發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歐洲和美國的經驗和教訓。我們在研究日本、韓國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資本市場統合法的最新發展的同時,自然就會借鑒吸收歐美的經驗和教訓。
據筆者了解,日本、韓國的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橫貫化發展趨勢和動向目前已經引起了中國證監會等部門相關領導的高度重視。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夠起到拋磚引玉之效果,如果讓中國學術界、政府部門、立法機關等開始重視對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等的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的研究則幸甚。
注釋:
本文得到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次貸危機對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的影響及我國的應對策略”(項目編號:22382008)資助。
[1]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總爆發導致了華爾街傳統投資銀行的獨立券商模式的終結。2008年3月美國第五大投行貝爾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購,9月15日美國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被迫申請破產保護,其資產分別被日本野村證券、英國巴克萊銀行收購。同樣遭受次貸危機重挫的美國第三大投行美林,則同意讓美國銀行以500億美元全面收購。美國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主動申請轉型為銀行控股公司。
[2]參見張波:《次貸危機下的美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革及其啟示》,《金融理論與實踐》2008年第12期。
[3]參見【日】松尾直彥:《關于部分修改證券交易法的法律等》,載《Jurist》2006年第1321期。
[4]近幾年,韓國金融監管機構為了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致力推進包括監管機構及法規在內的金融改革,引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推出《資本市場統合法》等都是為推進改革做出的努力,這將對韓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帶來深遠的積極影響,但也有可能加劇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參見李準曄:《韓國金融監管體制及其發展趨勢》,載《金融發展研究》2008年第4期。
[5]參見許凌艷:《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及資本市場統合法的誕生》,載《社會科學》2008年第第1期。
[6]參見[日]黑沼悅郎著:《金融商品交易法入門(第二版)》,日本經濟新聞社2007年版,第15頁。
[7]參見【日】神崎克郎著、馬太廣譯:《日本戰后50年的金融、證券法制》,載《法學雜志》2000年第2期;馬太廣:《日本證券法的最新修改》,載《法學雜志》1999年第3期。
[8]與我國的合作社相類似。
[9]商業票據是一種以短期融資為目的、直接向貨幣市場投資者發行的無擔保票據。
[10]同注⑥,第22-23頁。
[11]參見【日】神田秀樹:《完善集合投資計劃法制的思路》,載《關于集合投資計劃的工作報告書》,野村資本市場研究所2006年版,第39頁。
[12]同注⑾,第42頁。
[13]美國的《聯邦投資公司法》,不管私法上的形態如何,要求設置boardofdirectors或者40%以上都是外部董事。這也是橫向化的交易規則。
[14]其實質是參考了美國證券法相關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并進行了成文法化。其著眼于經濟性的實質內容而不是著眼于法的形式的概念。導入集合投資計劃的概念后,日本法形式上仍維持“有價證券”的概念,但是其概念的內容以“結構性”和“投資對象性”為目標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至此,可以說日本20年前開始討論,16年以來《證券交易法》修改沒有完成的所謂“廣義的有價證券”的概念終于得以實現。
[15]參見[日]三井秀范、池田唯一監修,松尾直彥編著:《一問一答金融商品交易法》,商事法務2006年9月初版,第91頁。
[16]參見[日]花水康:《集合投資計劃的規制》,載《商事法務》2006年第1778號。
[17]《金融期貨交易法》將貨幣、基于有價證券和存款合同的權利等定義為“貨幣等”,作為金融期貨交易的對象。
[18]同注⑤。
[19]此外,《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法》、《商品交易所法》也得以修改,使不屬于《金融商品交易法》適用對象的不動產基金(不動產特定共同事業)和商品期貨交易等也適用與《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同的投資者保護的內容和框架。同注⑥,第17頁。
[20]負責《金融商品交易法》起草的日本金融廳金融審議會第一部會的報告中指出:“關于以全部金融商品為對象,制定更加全面的規制框架的課題,將根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制化和其實施情況、各種金融商品的特性、中長期的金融制度的形態等情況,繼續加以討論。”
[21]參見【日】大崎貞和:《解說金融商品交易法》,弘文堂2007年版,第40-43頁;同注⒂,第13-14頁。
[22]但是,通過利用專用交易體系(ProprietaryTradingSystem)和多邊交易設施(MultilateralTradingFacility)進行買賣交易等業務,適用核準制。另外,集合投資計劃的營業者必須以金融商品交易業的形式登記,不但要提交事業報告書,還須向金融廳報告,成為金融廳檢查的對象,并要求披露信息。
[23]參見【日】小立敬:《金融商品交易法案的要點—投資者保護的橫向化法制》,載《資本市場季刊》2006年春季號。
[24]但也有變化,比如,《證券交易法》將營利性作為證券業的要件,《金融商品交易法》不再將營利性作為要件,《證券交易法》未將發行人自己進行的銷售勸誘行為作為業務規制對象,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將投資信托、外國投資信托的受益證券、抵押證券的自己募集、以及集合投資計劃(基金)份額的私募均列為規制對象,還明確將集合投資計劃中對于有價證券或衍生品交易的運作(自己投資)列為業務規制對象,橫向擴大了規制范圍。
[25]同注⑥,第34頁。
[26]參見【日】神田秀樹:《金融商品取引法的構造》,載《商事法務》2007年第1799號。
[27]同注23。
[28]同注21,第99-106頁。
[29]參見【日】松尾直彥:《金融商品交易法和相關政府令的解說》,載《別冊商事法務》2008年第318號,第248-252頁。
[30]同注21,第107-121頁。
[31]參見莊玉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評》,載《證券市場導報》2008年5月號。
[32]參見吳曉靈:《私募監管應寫入基金法》,載2008年3月10日《上海證券報》。
[33]參見朱大旗:《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金融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頁。
本文作者:孫銳工作單位:吉林省能源局
日本金融監管體制特征日本金融廳作為日本金融監管的最高行政部門,對日本金融市場實行統一監管,全面負責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工作。除此以外,日本成立了以不同監管職能為主的專業監管部門,由日本銀行負責執行貨幣政策的實施與制定,根據法律規定,日本銀行有權與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簽署檢查合同,有權行使其職能,檢查市場金融機構,對其經營中潛在的各種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力求在實現職能監管的基礎上,保留分業監管的優勢。日本金融廳與日本銀行的分工不同,業務重點不同,但雙方具有協同性,各自發揮專業技術優勢,實現機構改革的平穩過渡,也就使得銀行監管具有了雙頭監管的功能。為了加強工作的協同性,法律規定,受金融廳長官節制,日本銀行應允許金融廳職員查閱相關資料,并向金融廳出示檢查結果。這種協同機制在實際工作中加強了信息共享,建立了溝通平臺,雙方工作人員通過日常的互換信息,形成了相互配合的密切關系。為減輕下屬金融機構的負擔,協商機制又發揮了重大功能,監管機構不干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主要通過增強居民的風險意識、信息披露等服務機制實現對金融體系的監管。
德國金融監管體制特征德國金融監管局是德國金融監管的最高機構,主要職責是保證德國金融產業正常運行,確保金融機構、保險企業和銀行的清償能力。德國金融監管局下設三個專業部門,分別監管銀行、保險、證券三種業務,同時還設置有三個交叉業務部門,專門負責處理交叉領域的問題。德國銀行監管對從業機構資信有嚴格要求,銀行開展業務前必須符合充足的資本要求,同時還要有至少兩個專業、資信水平高的管理人員。有資格提供銀行服務和產品的機構必須具有良好管理水平和償付能力。銀行監管部門進行持續監督,資本充足要求和資本充足的流動性是檢查的重要內容,還必須檢查銀行是否存在大額風險暴露,未提足壞賬準備以及違反審慎監管標準等問題。在監管方式上,監管部門聘請外部審計師對開展證券業務的信用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進行外部審計。此外,德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是咨詢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包括了消費者保護協會、金融機構代表和學術團體等咨詢服務機構,主要作用是提供建議,提供如何提高監管水平的策略等。
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制建設根據中國金融業發展趨勢,應以立法的形式明確界定金融監管當局的權利和義務,制定和出臺金融監管的相關辦法,嚴格規定金融機構的市場認定制度,對于符合資本條件的機構允許經營金融產品,對于不符合資本條件和流動型要求的機構嚴格控制。強化金融執法,進一步賦予銀監會、證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重大權力,并保證其在運作上的獨立性。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堅決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嚴禁任何非法金融活動。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金融監管不僅涉及一國金融行業,中國金融業已經逐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與國際金融市場的協同效應開始逐步增強,市場的需求決定了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必須加強跨國的金融監管合作和政策協調,防范國際金融危機。必須深化人員交流、信息共享、風險管理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實現中國金融監管與國際金融機構的對接。立集中穩定的金融監管機構越來越多的混業金融集團出現,使得現行的“一行三會”制度和協調機制無法從根本上對其實行有效監管。因此,成立一個長期穩定的金融監管機構迫在眉睫。介于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現狀,在具體實施監管的過程中,三會仍然按照各自領域各自分工,但遇到交叉領域或者重復監管的領域時,要由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協同三會進行監管,由固定人員和在三會中臨時抽調的人員組成監管團隊,并在監管過程中行使主要權力。現行機構之間要有效溝通,并且要定期由金融監管機構牽頭組織一行三會的聯席交流會,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金融監管機構作為一個長期并穩定的有效機制,可以更好地與國際進行合作與溝通,加強我國在國際金融監管領域的地位,對我國金融國際化有長遠的意義。
關鍵詞:金融抑制;金融深化;金融約束;金融體系
一、金融抑制及其局限性
金融抑制,是指中央銀行或貨幣管理當局對各種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經營流程和市場退出按照法律和貨幣政策實施嚴格管理,通過行政手段嚴格控制各金融機構設置和其資金運營的方式、方向、結構及空間布局。金融抑制可以促使銀行等金融企業謹慎運作,控制經營風險,確保銀行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清償力,能促進銀行體系的穩健發展和市場競爭機制良好運作,在銀行業的穩定和效率之間尋求最佳平衡點;當出現金融風波,甚至金融危機時,可盡可能以最小的代價保持銀行業等金融企業的穩定。
但隨著金融國際化,自由化和國際金融電子化技術迅速發展和金融創新,金融抑制難度不斷增大,抑制成本激增,在金融領域造成“非市場性風險”,其具體表現為:1、扭曲了金融資源的價格,造成虛假供求關系。金融抑制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實際利率(存、貸款利率)被壓得過低,不能真實反映資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狀況。其表現為政府對公營部門強制性低息信貸以及外匯市場的外匯管制等。對銀行體系規定過高的準備金率和流動性比率也是價格扭曲的一種形式2、導致金融市場發育不健全,損傷市場對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抑制是以人為的力量替代市場力量,其直接成本是各項管理費用,間接成本是阻斷市場力量的資源配置作用而產生的對銀行等金融企業效率的破壞,同時,金融業務易被少數國有金融機構所壟斷,缺乏競爭,金融效率低下。3、導致市場分割。市場分割首先表現為金融抑制經濟中金融體系的“二元”狀態:一方是遍布全國的國有銀行和擁有現代化管理與技術的外國銀行的分支網絡,組成了一個有限的,但卻是有組織的金融市場;另一方則是傳統的、落后的、小規模的非正式金融組織,如錢莊、地下金融市場等。其次表現為與“二元”體系相關或不相關的資金流向的“二元”狀態:有組織的金融機構遵循政府制定的低貸利率,將資金貸給公營部門及少數大企業,而大量小企業及住戶則被排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之外,只能以較高的利率從非正式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貸款。另外,金融抑制還導致政府不適當的資金投向干預而累積大量的金融風險。
可見,金融抑制是“通過扭曲包括利率和匯率在內的金融資產的價格,再加上其他手段,這種戰略會縮小或壓低相對于非金融部門的金融體系的實際規模或實際增長率。”金融抑制政策主張以金融管制代替金融市場機制,其結果自然難免導致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滯后甚至喪失。
二、金融深化及其內在缺陷性
1973年美國斯坦福大學經濟學教授羅納德·麥金農出版了《經濟發展中的貿易與資本》一書,其同事愛德華·肖也于同年出版了《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深化》一書。兩人都以發展中國家的貨幣金融問題作為研究對象,從一個全新的角度對金融與經濟進行了開創性研究,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論。他們首次指出發展中國家經濟落后的癥結在于金融抑制,深刻地分析了如何在發展中國家建立一個以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金融體制,即實現金融深化,開創了金融深化理論的先河。金融深化理論主要針對當時發展中國家實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如對利率和信貸實行管制等提出批評,力主推行金融深化戰略,以金融自由化為目標放松或解除不必要的管制,開放金融市場,實現金融市場經營主體多元化以及貨幣價格(利率)市場化,使利率真實反映市場上資金的供求變化,由市場機制決定生產資金的供求變化和流向,刺激社會儲蓄總供給水平的提高,從而便利資本的籌集和流動,有效地解決資本的合理配置問題,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發展。由此可見,金融深化理論為發展中國家促進資本形成,帶動經濟發展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和思路。它既彌補一般貨幣理論忽略發展中國家貨幣特征的缺陷,又克服了傳統發展理論忽略貨幣金融因素的不足,突出強調了金融體制和金融政策在經濟發展中的核心地位,進而為發展中國家制定貨幣金融政策,推行貨幣金融改革提供了理論依據。這一理論及政策建議得到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積極支持和推廣,同時也得到了許多發展中國家的贊賞,對20世紀70年代以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金融體制改革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透過傳統的金融深化理論,我們可以發現金融深化暗含這樣一個假設:金融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市場中的信息是完善和公開的,并存在一個競爭完全不受任何阻礙和干擾的市場結構,且市場中的主體是理性的。但現實經濟使得金融深化理論假設存在著缺陷,主要表現為:1、現實的金融市場存在不完全性和昂貴的信息搜尋成本。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信息不完全問題,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面臨兩大約束,一是利率限制導致的利率約束,一是信息不完全導致的信息約束。金融深化理論只重視前者,而忽視后者。由于信息約束,放任金融市場自由化會造成多方面的市場失靈,導致金融體系動蕩。2、金融市場發展滯后對金融自由化存在制約。金融市場的落后是政府過度管制的原因,而過度管制又導致金融市場的更加落后。忽視市場落后,取消政府管制,就會帶來市場混亂。金融深化理論主要研究和強調的是后者,忽視前者對放松政府管制,即金融深化過程的制約。超越或滯后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自由化都會給金融市場帶來混亂和不穩定。3、金融深化使得國際流動資本對開放資本項目國家貨幣的投機更加容易,使小國經濟或落后經濟容易出現經常性的波動,它不僅沒有起到穩定器的作用,相反任何促使經濟增長的努力都被非正常的波動所侵蝕,這些國家為了經濟的穩定,不得不采取適當的官職措施或非完全的金融深化措施。4、金融深化理論對于發展中國家很不適應。金融深化理論表面上研究的是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問題,提出的政策主張應該適用于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改革,但他們的研究對象是以私有制基礎的完善的市場經濟,實際上適用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金融深化理論的政策主張和目標對于小國或經濟落后國家而言并非是美好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爆發就是明證。
三、金融約束及其政策取向
進入90年代,信息經濟學的成就被廣泛應用到各個領域,尤其是應用到政府行為的分析中。但很多經濟學家分析了在信息不完全的前提下金融領域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問題,托馬斯·赫爾曼、凱文·穆爾多克、約瑟夫·斯蒂格利茨等人于1996年在麥金農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論基礎上,提出了金融約束論,認為政府對金融部門選擇性地干預有助于而不是阻礙了金融深化,提出經濟落后、金融程度較低的發展中國家應實行金融約束政策,在一定的前提下(宏觀經濟穩定,通貨膨脹率低并且可以預測的,正的實際利率),通過對存貸款利率加以控制、對市場準入及競爭加以限制以及對資產替代加以限制等措施,來為金融部門和生產部門創造租金,并提高金融體系運行的效率。本人認為它對我國制定金融政策同樣具有參考價值。
金融約束是一種選擇性政策干預政策,政府金融政策制定的目的是在金融部門和生產部門創造租金機會,刺激金融部門和生產部門的發展,并促進金融深化。金融約束是與金融抑制截然不同的政策。金融約束的前提條件是穩定的宏觀環境、較低的通貨膨脹率、正的實際利率。最關鍵的是金融抑制是政府從金融部門攫取租金,而“金融約束的本質是政府通過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間部門創造租金機會,而不是直接向民間部門提供補貼。”
租金創造并不一定要靠利率限制來達到,政府也可以采用金融準入政策、定向信貸和政府直接干預等創造租金,只要政府使銀行和企業獲得了超過競爭性市場所能得到的收益而政府并不瓜分利益,這就可以說政府為它們創造了租金。通過創造經濟租金,使銀行和企業股本增加,從而產生激勵作用,增加社會利益。
金融約束的政策取向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政府應控制存貸款利率。即將存款利率控制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但要保證實際存款利率為正值),減低銀行成本,創造增加其“特許權價值”的租金機會,減少銀行的道德風險,激勵其長期經營。只要存款利率控制適度,則金融約束是有好處的;如果控制力度過大,資源配置將受到扭曲,金融約束將會蛻變為金融抑制。只要干預程度較輕,金融約束就會與經濟增長正相關。
2、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政策。嚴格的市場準入政策并不等于禁止一切的進入,而是指新的進入者不能侵占市場先入者的租金機會,如果沒有市場準入的限制政策,銀行數目的增加將使資金市場競爭加劇,租金下降,激烈的無序金融競爭會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甚至還可以導致銀行倒閉,危及金融體系的穩定。為保護這種租金不至于消散,一個重要的保護手段就是限制進入者的進入,以維持一個暫時的壟斷性存款市場,對現有存款市場的少數進入者進行專屬保護。嚴格的市場準入政策可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對整個社會經濟具有重要的外部效應。
3、限制資產替代性政策。即限制居民將正式金融部門中的存款化為其他資產,如證券、國外資產、非銀行部門存款和實物資產等。金融約束論認為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尚不規范,非正式銀行部門的制度結構薄弱,存款若從正式銀行競爭流向非正式銀行部門會減低資金使用效率,也不利于正式銀行部門的發展。而資金若由居民部門移向國外,則會減少國內資金的供應,擴大國內資金的缺口,對國內經濟尤為不利。
金融約束是發展中國家從金融壓抑狀態走向金融自由化過程中的一個過渡性政策,它針對發展中國家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存在的信息不暢、金融監管不力的狀態,發揮政府在市場“失靈”下的作用,因此并不是與金融深化完全對立的政策,相反是金融深化理論的豐富與發展。
四、我國金融體系改革的思考
目前,金融體系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特征是金融體系的混合性,即政府限制行為與市場行為并存,管制價格與市場價格并存。隨著中國經濟市場化改革的進程,政府管制逐漸放松,相對獨立的貨幣金融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顯著,成為影響中國經濟運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從上面對有關金融理論的初步分析,我們至少可以考慮:
1、確定金融深化是我國金融體系改革的終極目標。
前面分析到,金融深化理論與實際金融有著明顯的差異,傳統的金融深化理論亦存在其內在缺陷性,但這并不構成金融深化的客觀需要,盡管自亞洲金融危機后,亞洲各國及歐美的一部分學者對金融深化產生了懷疑,認為全球金融體系的不完善和各國金融發展的明顯差異使得金融深化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帶來全球性的金融混亂和不和諧。但我們應該認識到:(1)從自由化的進程來看,在政府對貿易和金融的管制放松后,世界經濟和各國的經濟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總體上保持了經濟的增長,金融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加大,表明自由化的收益是大于其所付出的代價。(2)東南亞金融危機重要原因是危機各國不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和不適當的金融深化措施導致的。實施金融深化的國家常常把放松金融管制等同于放松金融監管或放開不管,過分地追求金融深化是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而忽視了經濟可持續增長所必須的協調的金融因素,忽視完全金融深化所必須具備的內在制度剛性要求。比如,要進行利率市場化改革就必須先有或者同步進行金融體系市場化或完善化,這是金融深化論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因而,我們應客觀的對待金融深化理論與實踐,絕不能因一些發展中國家在推行金融深化進程中發生了金融危機,就認為金融深化與金融危機二者之間有某種必然的因果關系。實踐證明,有效、合理的金融深化實踐會提高經濟發展的績效,還可以提高一個國家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一些發展中國家之所以在金融深化的進程中發生了金融危機,其根本原因在于選擇了過于激進、超前的金融深化戰略。我國在實施金融體制改革時,不能把麥金農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論,簡單的理解為完全取消政府干預的金融自由化,應在放松管制的同時關注市場的落后對放松管制的制約作用,注重金融深化的漸進性、層次性和持續性,“金融深化是伴隨著整體經濟改革發展的一個漸進過程,金融深化的政策措施應根據經濟發展的成熟程度和經濟運行的內在邏輯做出合理的時序選擇和安排,分階段和有計劃地進行。”在推進金融深化的過程中,要結合本國金融改革的現實條件和制度風險,加強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步建立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相協調的金融體系。
2、金融約束成為我國金融體系改革的必要手段。
考慮到我國目前金融體系中累積了大量的金融風險,因此在改革進程中,我們應客觀的評價和估計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所可能帶來的長期性風險,本著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結合我國金融體系的實際情況,在經濟轉軌時期采取必要的金融管制與金融深化相結合的改革方略是顯示可行的。
除了解決政府需不需干預經濟和金融活動的問題,我國還需要解決如何把握干預力度,避免信息不對稱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問題。美國經濟學家克魯格曼1997年就曾指出,政府的不當干預才是造成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本質原因:在危機中資產價值的猛跌使很多金融中介機構破產,從而暴露出金融機構在金融活動中的破壞作用;而金融中介機構的借貸活動與資產價值之間存在著一種政治經濟動力關系,政府對金融中介機構或明或暗提供的債務擔保,是造成金融中介機構進行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根本原因。金融約束論從信息和激勵的角度,抓住了解決經濟金融問題的兩個基本點,一方面政府應創造條件使決策者掌握信息,或讓有信息能力的行為人成為決策者;另一方面政府可利用自身掌握和擁有的信息能力,為金融中介機構創造持久有效經營的激勵機制。當然政府的職責不是直接提供擔保和保護,而是促進金融體系市場約束機制發揮作用,積極促進信息的傳播,增加市場上可供信息的公開化,并充分發揮掌握內部信息的金融機構和民間組織的優勢,而非越俎代庖,過多干預,避免金融約束政策蛻變為純粹的金融干預政策,嚴格的金融約束政策與金融抑制可能只相差須臾。“金融約束應該是一種動態的政策制度,應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向更具競爭性的金融市場這一大方向的邁進而進行調整。它不是自由放任和政府干預之間靜態的政策權衡,與此相關的問題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合理順序。”
在金融約束政策框架下,政府的作用既不是“親善市場論”強調的政府只能促進市場建設,不應干預金融經濟;也不是“國家推動發展論”所要求的政府為了彌補市場失靈,必須始終強力干預金融經濟;而應是“市場增進論”的觀點,即政府的職能是促進民間部門的協調功能,發揮政府進行選擇性控制的補充,避免產生不利于社會大眾的道德危害,使我國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穩步實現真正的金融深化。
另外,我國進行金融體系改革的過程中,也必須要協調貨幣金融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目前,我國“經濟貨幣化”趨勢有所增強,貨幣金融對經濟的支持強度與日增強,廣義貨幣(M2)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上升到130%左右,都充分說明貨幣金融在經濟中的廣度和深度都有質的變化。貨幣金融在經濟中的地位和影響逐步加大。隨著我國開放程度的深化,外部的沖擊已經開始影響本國貨幣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影響本國經濟的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這說明開放經濟中,貨幣金融政策一經濟發展有相當強的關聯。因此,在充分考慮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的基礎上,制定與我國經濟發展目標相協調的貨幣金融政策,避免金融業脫離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獨自繁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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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畜牧業是建立在高度發達的飼料工業基礎上的畜牧業。改革開放后,地處世界玉米黃金腹地的吉林省,現代畜牧業依托豐富的飼料資源有了長足發展。具有標志性示范性意義的是皓月(牛產品)、華正(豬產品)、光澤(乳制品)、德大(雞產品)等大型肉蛋奶貿工牧一體化產業集團的發展壯大。隨著城鎮化的發展,農田向種田能手集中,全省現代畜牧業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機遇,必將帶動飼料基地和飼料工業的大發展。實踐中,吉林省飼料基地按地區飼料資源和發展畜牧業的需要實行分區建設。西部半干旱農牧區的草原地帶,重點是保護植被,防止土壤“三化”(退化、沙化、鹽堿化),打草原深井實施噴灌,建設人工草場(草庫倫),放牧地與采草地實行分區輪牧,在牧區建立預防雪害的飼草儲備。中部農業區,特別是大中城市周圍,適應以鮮乳供應為特點城郊畜牧業的需要,確保青飼料的常年供應。
二、扶持現代畜牧業發展的財政金融政策建議
畜產品產出季節性與需求的常年性和節假日需求的集中性,為畜牧業帶來市場風險。固定資金的集中投入與流動資金周轉中出現的困難,也制約和影響著畜牧業的發展,亟待政府利用財政、金融杠桿,協調相關利益主體,共同促進畜牧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一)財政扶持畜牧業發展的建議。
一是建立長效、穩定的財政投入機制,提高農牧業現代化水平。農牧業具有基礎性、公益性、長期性等特點,屬于公共需要。因此,各級政府應建立穩定、長期的投資渠道和投入機制。要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的原則,針對不同地區畜牧業資源及利用現狀制定出臺不同的補償政策,使財政投資發揮出最大效益。同時,重點在增量調整上下功夫,使投入到畜牧業的資金逐年有所增長。增加項目實施工作經費,逐步提高財政支持畜牧業支出增量占財政總支出增量的比例。二是充分發揮財政與金融政策配套形成的合力作用。這主要體現在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對好的項目實施提供利息和部分保費補貼。三是從頂層設計開始,整合財政資金。解決多年就想解決而未解決的資金來源渠道多、交叉分散問題。同時,從實際出發,探索建立健全財政扶持政策、體制機制。建議中央管宏觀調控;省為中觀管理,主要是產業政策、布局、疫病、良種等;具體項目一律由市、縣來管。四是建立各級財政支持畜牧業投資營運管理體系。一方面,編制切實可行的與當地畜牧業經濟結構相配套的財政投入畜牧業的中長期計劃;另一方面,統一管理財政投入畜牧業的資金,協調相關部門關系。要重點投向畜牧業產業化經營,建立、培育、壯大龍頭企業,建設現代養殖業生產體系,提高專業化規模化水平。要重點投向畜牧業結構調整,把產業結構和畜產品結構“調新、調優、調強”。在優化產業結構上,促進養殖業、加工業、飼料業和獸藥業以及相關服務行業統籌發展。在優化品種結構上,堅持做到“三個調整”,即向優質上調整,大力提高三元雜交豬、牛所占的比重,大力推廣羊、禽應用優良品種;向食草型上調整,大力發展牛、羊、鵝,使秸稈和飼草資源得到開發利用,降低飼養成本;向特色上調整,大力發展特種養殖業,打造畜產品的特色品牌。在優化產品結構上,把優質、營養、安全、綠色的畜產品生產放在突出位置,擴大加工能力,延伸加工層次,按照國際質量標準的要求,加快畜產品開發。
(二)金融扶持畜牧業發展的建議。
隨著經濟金融化,資源的分配,學者們對金融發展所體現的作用越來越受到重視。專家學者們已經達成共識:經濟增長受金融發展的影響,但是經濟與金融之間是什么樣的聯系學者難以給出定論。也這是由于如此,本篇文章通過基于向量自回歸(VAR)模型的實證來分析來對安徽省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之間的關聯性進行了研究,并根據最后的研究結果回答了安徽省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是否存在相同的關系。
二、安徽省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分析
本章節基于VAR模型之下,將經濟增長、資本存量、金融發展、要素投入以及對外開放看做是系統里面的變量指標,以1989年到2012年這段時期內的數據為藍本,對金融發展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展開了考察。
(一)變量和數據來源
1.經濟增長指標。選取安徽省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率(RGDP)來衡量安徽省經濟的發展狀況。
2.由于研究的具體對象不一樣,因而學者所選取的金融發展指標也大相徑庭。為了對金融發展進行準確的衡量,我們在選擇金融發展指標的時候,充分借鑒和思考了戈德史密斯(1969)、羅納德.麥金農(1973)、愛德華.肖(1973)以及萊文(1997)等相關人等的觀點,并著重從金融發展的具體規模、金融結構和金融機構在工作上的效率這三個層面上展開了考察。
3.資本存量包括固定資產投資總額與存貨增加額,本章以資本存量與GDP的比例來衡量資本的投入。由于存貨增加額的數據難以獲得,本章采用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代替資本存量。資本投入的指標用(MKR/GDP)表示。
4.本章以工資總額與GDP的比值(W/GDP)來對勞動投入進行衡量。
5.本章在考慮到了對外開放因素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在VAR計量模型中加入了對外開放程度這一變量,用進出口總額與GDP的比值(IE/GDP)來表示。本章以1989年到2012年這段時期內的數據為藍本,對我國金融發展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展開分析。GDP、固資投資以及薪資總額等相關的數據都源自于安徽統計年鑒。由于數據系列可能存在異方差,故本章將所有的數據系列都取對數,所有相關測試都是通過Eviews6.0來進行。
(二)研究方法和計量模型
1.VAR模型因為不能夠預先對系統里面各個變量間的互動關系進行確認,所以本文使用基于VAR模型之上的分析法來對我國金融發展同經濟增長間的關系進行分析。VAR模型作為一種系統回歸模型,其對系統里面全部的變量都是統一對待的,因此我們不用對自變量以及因變量這兩個方面的問題進行預先考慮。
2.短期因果關系測試樣本中的變量都是一階差分層面上的單位根測試過程,基于單位根測試可知曉變量之間的協整關系,此時可考慮采用格蘭杰因果關系測試法,但就現實情況而言,格蘭杰因果關系測試僅僅只能夠對一階差分層面上的變量進行測試,并未涉及到誤差修正項的檢驗工作。固定資產投資、金融發展等變量是因果關系,金融發展主要取決于固定資產投資;而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這兩者沒有直接關系。可知:應變量是ΔLRGDP時,否定了3%水平層面上對自變量ΔLW、ΔLMKR并非是ΔLRGDP格蘭杰成因的假設,與此同時還否定了4%水平層面上對自變量ΔLIE并非是ΔLRGDP格蘭杰成因的假設,其最終結果顯示GDP之所以會發生改變,其關鍵在于對外開放程度、勞動投入、資本存量等方面發生改變,在這之中最具影響力的是勞動力、資本存量等。如果應變量是ΔLFIR,5%水平層面上對自變量ΔLMKR并非是ΔLFIR格蘭杰成因的假設進行否定,金融深化的關鍵性因素是資本存量發生改變。VEC格蘭杰因果測試結果如下:
(1)對外開放程度、資本存量、經濟增長、勞動投入等存在因果關系;換言之,經濟增長主要取決于對外開放程度、勞動投入、資本存量等。
(2)資本存量、金融深化這兩者是因果關系;換言之,金融深化的關鍵在于資本存量發生改變;
(3)金融深化、經濟增長這兩者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具備統計意義。前三期無需考慮LRGDP所做出的貢獻,LFIR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是所有變量中最大的,從第二期開始便可知曉誤差方差是9.7%,到第三期時可明顯發現此時已經達到頂點,即解釋率為31.5%,直到第七期為止呈下滑趨勢,第八期在20%水平層面上所呈現出來的狀態是波浪形。固定資產投資過程中需要考慮到多方面的影響因素,第二期時可清楚知曉誤差方差為0.78%,第二期到第四期這段期間大幅度增長,第四期時誤差方差的解釋率為40%,直至第六期為止一直都是上升趨勢,第六期時便達到最高點,解釋率為57.5%,達到頂點之后便逐漸下滑,但解釋率不會低于20%。僅就勞動投入而言,第四期的解釋率為7.3%,此后便會呈現上升趨勢,但解釋率不會低于15%;僅就對外開放而言,從第二期開始便可發現誤差方差的解釋率沒有達到0.1%。綜上所述,通過新息分析可明顯發現短時期內金融發展給經濟大幅增長帶來很大影響,給經濟增長帶來很大影響的因素有很多,所有變量中貢獻率最大的是金融發展,盡管經濟增長的反饋作用會帶動金融行業快速發展,但就現實情況而言,金融發展的影響力較大,遠遠超出經濟增長所帶來的影響。所以,安徽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對經濟大幅增長有一定促進作用。
三、結論與政策建議
此次研究工作中主要采用的是VAR方差分解法、格蘭杰因果關系分析法,從勞動投入、經濟增長、固定資產投資、對外開放程度、金融發展等方面進行深入,對1989年-2012年這段時期所有變量的動態關系進行分析,其最終結果如下:
(1)在5%的顯著水平下,經濟增長指標RGDP與金融發展指標FIR處于長期均衡。這說明,在1989-2012年間隨著安徽省GDP的增長,金融資產也保持了相對穩定的增長速度,二者保持著長期穩定。
(2)此次研究工作中以安徽省為例,對區域經濟快速發展帶來一定的影響的因素有很多,金融發展便是其中之一,盡管對經濟快速發展有一定促進作用,但就現實情況而言,影響力較小。影響金融發展水平的因素也有很多,例如法制環境、地方金融發展、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障等,對安徽省現階段實際發展情況進行了解,可明顯發現本省的經濟發展速度較慢,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當下最重要的工作是構建完善成熟的法制體系,對現行機制進行修改與完善,如此一來才能夠將各項工作有效落實,區域經濟大幅增長的同時帶動金融行業快速發展。
(3)通過格蘭杰因果關系測試可明顯發現短時期內經濟增長、對外開放程度、勞動投入、固定資產投資等有一定關聯,經濟增長主要取決于對外開放程度、勞動投入、金融發展等。與此同時還可明顯發現固定資產投資、金融發展等變量是因果關系,金融發展主要取決于固定資產投資;而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這兩者沒有直接關系。
1.縣級金融機構大幅撤銷,導致農村金融體系嚴重萎縮。縣級及以下營業機構和網點,將經營重心轉向大城市、大行業、大企業、大客戶、大項目,加速了農村金融邊緣化。1999年以來,四大國有銀行大規模撤并31000多家地縣以下基層機構,目前仍在農村開展業務的國有銀行分支機構寥寥無幾;農村的郵政儲蓄只吸收儲蓄不發放貸款。因此現在農村剩下的只有農村信用合作社。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整個信用社為“三農”提供的金融服務能力同樣非常有限。
2.銀行信貸資金投放不足,農村資金大量外流。幸存下來的縣級以下營業網點普遍被剝奪了貸款決定權,變成單純的吸存窗口。不僅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無法向農村經濟提供足夠的金融服務,而且農村資金外流現象嚴重,成為事實上的“抽水機”。例如,近年來全國郵政儲蓄機構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在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又貸款給農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專項用于農副產品的收購,這兩塊資金幾乎相抵。農村資金的“非農化”,使飽受資金短缺困擾的“三農”資金供給雪上加霜,農村信用社雖然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但因其資本充足比率低,不良資產比率高,對“三農”的支持顯得力不從心。
3.農村金融的服務功能弱化。面向農村的信用社只有最基本的存貸款業務,且貸款手續繁雜,貸款利率一浮到頂,加重了農民負擔。農村信用社依然鐘情小額農貸,不能根據種植和養殖產業化的周期規律來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和期限。農村金融服務功能的弱化,使金融機構對農民的服務水平很低,農民幾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發展的成果。
總之,缺乏合適有效的金融機構為農村和農民提供金融服務、無法滿足后者的融資需求構成了當前農村金融發展的困境,也是阻礙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支農作用弱化,合作型金融壟斷供給
在改革過程中,形成的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型金融并存的局面逐步得到改變,政策性金融在農村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承擔,由于職能單一、實力較弱,基本以承擔糧棉油收購為主要任務,且不與農民直接打交道,對農戶、個體工商戶、涉農民營企業支持非常有限。作為商業性金融企業的中國農業銀行在農村的網點呈收縮之勢,基本上淡出農業生產與開發,支農功能弱化。郵儲在縣域網點有所增加,但職能目前仍以吸收存款為主,基本沒有貸款業務。工行、中行、建行等國有商業銀行逐步撤銷了鄉村的網點,金融覆蓋區域逐漸向縣域的城區和城市集中,服務三農的積極性不高。由于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對三農的金融供給相當有限,合作性金融幾乎壟斷了農村金融供給。1994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建立后,中國農業銀行在政策性業務剝離出去的情況下,也日益以追求利潤為核心,同樣急劇地撤銷分支機構,縣級分支機構出現“儲蓄所”化傾向。與中國農業銀行機構收縮相對應的是其農業貸款余額的急劇下降,從1999年最高時的9127.28億元降到2005年的4508.78億元,與此同時,中國農業銀行的各項貸款余額卻從1999年的15550.61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27405.80億元,中國農業銀行經營業務已基本商業化和非農化。
農村信用社是當前農村金融機構的核心力量,在農村擁有最多的分支機構,并且唯一與農戶具有直接業務往來。中國農業銀行不斷收縮其在農村金融業務,農村信用社逐漸形成了在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地位。同國有商業銀行相同,在追求利潤和加強風險控制的強烈要求下,農村信用社的貸款也存在向城市及大型鄉鎮企業流動的趨勢。作為主要面向農村經濟組織和廣大農戶的正規金融組織,其經營業務“非農化”傾向相當明顯。
農村商業銀行屬于股份制銀行,還處于起步階段,均由原來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造而成,對農村經濟發展基本沒有影響。而農村郵政儲蓄機構原來只吸收儲蓄,只到今年才正式成立郵政儲蓄銀行,開展存貸業務。
三、非正規金融發展迅速,存在隱患
改革開放以來,在近30年的金融改革里,農村基本上形成了以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為主體的正規金融體系,其中農村信用合作社最為普遍。但是與此同時,民間借貸卻悄然萌發,形成了一套在法律約束之外的非正規金融系統,與正規金融體系并存。當前,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稱呼不一,從所有權、金融監管、資金融通、生命力和危害性等不同角度,分別被稱為農村民營金融組織、農村非正規金融、農村非銀行金融、草根金融及地下金融等名稱。其主要內涵是指農村中非法定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間接融資以及農戶之間或農戶與農村企業主之間的直接融資。其主要組織形式包括自由借貸、銀背、私人錢莊、臺會、典當業信用、民間貼現及其他民間借貸組織。在農村金融改革初期,管理當局默許甚至支持各種非正規金融的組織形式。但到上世紀90年代中期后,受亞洲金融危機以及WTO和新巴塞爾協議客觀要求的影響,政府加大對金融機構的管理力度,正規金融機構實行全面的商業化改革,而非正規金融機構成為了被嚴格限制或取締的對象。1999年農村合作基金會關閉,經濟服務部、金融服務部等準信用合作組織基本被取消。但這并沒有壓制住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發展,反而逐漸成為農戶獲得貸款的主要渠道。
從1986年開始,農村非正規金融規模已經超過了正規金融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農村定點觀察站的數據顯示,2003年,全國農戶戶均借款來源中,來自銀行及信用社的貸款只占26%,而來自私人的貸款則占71%。從地區結構看,東部地區農戶資金來源中有81%來自民間金融,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的這一比例則分別為76%和60%。據新華社報道,一項由中國專家首次采用定量方法對地下金融現象進行的調查課題結果顯示,中國農戶只有不到50%的借貸是來自銀行、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從非正規金融機構途徑獲得的借貸占農戶借貸規模的比重超過了55%。
總之,上述諸多的統計數據充分說明,盡管農戶有著較強的融資需求,但農戶從正規金融機構所獲得的貸款遠遠不能滿足自身的需要,非正規金融融資已經取代正規金融成為農村的最主要融資方式。
論文摘要:中小企業的特點和宏觀的金融環境決定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較少,獲得資金困難,因此中小企業對非正規金融行為有較大需求。相對于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在中小企業融資中具有許多優勢,但其在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定問題。發揮優勢,防范負面效應,更好的服務于中小企業是非正規金融的發展方向。
論文關鍵詞:非正規金融中小企業融資
在我國,由于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融資難的問題,因此在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借助非正規金融途徑緩解融資困境的現象。非正規金融一方面能夠有效地為中小企業提供發展所需資金,同時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負面效應。
一、非正規金融的界定
非正規金融(又稱為民間金融)指的是在國家的金融法律法規規范和保護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監管當局直接控制和監管的金融活動,屬于體制外金融。非正規金融包括那些分散、無組織地發生在各種非金融企業之間、企業或民間組織與居民之間以及居民相互之間的各種資金借貸活動,如民間借貸、商業信用、天使投資等。非正規金融交易區域狹小,信息搜尋、甄別以及監督貸款投向的成本較小,違約率比正規金融部門低,其游離于金融監管部門的視線之外,也游離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調控以外,不受法定體系的約束。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最大的區別在于交易是否處于政府的監管之下。
二、非正規金融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優勢分析
在許多國家,非正規金融被視為中小企業獲取生存和發展所需外部金融資源的重要途徑。在我國非正規金融也已存在很長時間,并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為非正規金融具有如下優勢:
(1)交易成本低、獲得迅速快
融資交易成本可以從資金的財務成本和資金的可獲得性兩個方面來考察。對于中小企業融資而言,非正規金融經營成本低、交易手續簡便、交易過程快捷、融資效率高、能盡快達成交易。因此中小企業融資常常選擇民間借貸。
(2)社會風險低
不同于國有銀行或者信用社會產生連鎖反應,民間借貸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明晰,即使發生風波,承擔的基本都是個人,不會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民間信貸即使有違約風險,都是個人來化解風險,風險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對稱性
無組織的民間借貸往往是發生在親戚、熟人之間,發生借貸前,資金提供者就對借款人的情況非常熟悉,發生借貸后,資金提供者也可以通過非常親密的渠道,及時了解借款人的真實信息,這種信息的對稱性是正規金融(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不可能擁有的。雖然民間金融機構也和商業銀行一樣,與融資對象很少存在私人關系,但是與之相比更有動力和能力獲得信息,所以,非正規金融可以比較好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4)利率在合理范圍內波動央行要求,民間資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內波動,這使非正規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據風險收益相對應原則來定價,這種資金價格是民營中小企業可以接受的。在無組織的民間借貸中,由于存在著私人關系,它們的資金價格相對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會過高,因為非正規金融同樣存在著多方面的競爭:①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兩個市場,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過高的利率會導致資金需求者退出民間金融市場,轉向正規金融市場。②非正規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競爭。這些機構資金實力有限,不能壟斷民間金融市場,所以不能提出過高利率。
(5)對資金需求者的預算硬約束性
在無組織的民間借貸中,雖然一般是信用貸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關系,借款者如果選擇欺詐或者沒有能力償還貸款,將損害私人關系和招致輿論的譴責,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潛在的還貸義務,即存在一種隱性擔保,這促使資金需求者更加謹慎地運用資金。相對于商業銀行,這些資金供應方會更加積極地追討負債,甚至出現違法討債行為,從而導致資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約束。另外,民間金融組織具有強烈的地域性特征,與同樣具有地域性的民營中小企業更容易建立長期關系,促使它們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益和積極還貸,從而達到共贏的效果。
(6)抵押擔保方面的優勢
中小企業在申請貸款時無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獲得融資的最大障礙。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擔保的東西在非正規金融市場上可以作為擔保,如土地使用權抵押、勞動抵押、農戶房屋抵押、田間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關聯契約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除了在信貸市場上存在借貸關系外,還在其他市場上(如在商品市場上)存在交易關系,因此雙方在簽訂信貸契約時還把其他市場的交易情況附加到里面。這不僅為貸款人提供了關于借款人資信、還款能力的信息,同時也增加了借款人違約的成本,使得貸款人能夠對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強了借款人正確使用貸款以及履行還款義務的激勵。可見,民間金融在本質上能夠滿足中小企業信息隱蔽性、融資要求的特質性需求以及中小企業家族經營、抵押品缺乏的現狀,其能夠更加靈活、有效地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7)具有示范效應
非正規金融活動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償還貸款傾向的借款人望而卻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備還款能力的人進入信貸市場。由于借款者和貸款者之間因長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不僅能夠抑制雙方的道德風險,而且還會使違規者因受到社區排斥和輿論譴責而付出高昂代價。社區約束力越強,成員之間合約的履行率越高,從而借款者就更重視償還非正規金融貸款,以便于其保持長期穩定的借貸關系。
由此可見,民間金融在本質上能夠滿足中小企業信息隱蔽性、融資要求的特質性需求以及中小企業家族經營、抵押品缺乏的現狀。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其相對于高度組織化的正規金融具有上述優勢,這些獨特優勢是民間金融這一古老的融資渠道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夠和正規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其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來源。
三、非正規金融的局限性和負面效應
在肯定非正規金融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負面影響。
(1)非正規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會資本的關系型和地域性特征決定了非正規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個小圈子里進行;其次,非正規金融部門的資金來源有限且不穩定,抗衡外部沖擊的能力脆弱;再次,從總體上看,非正規金融的定價機制大體上反映了社會的平均利潤率和市場競爭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貸產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規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規范和保護,容易產生敲詐、違約行為。
(2)非正規金融的負面效應
非正規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規范性,會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包括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包括襲擾正規信貸市場,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系統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導致一部分國家稅款流失;容易引發經濟糾紛,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等。因此,應該對非正規金融加強規范和引導,發揮其正面作用。
四、加強對非正規金融的規范和引導,發揮其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積極作用
非正規金融是一種重要的金融資源,是制定和實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據,特別是其所獨具的與中小企業天然的親和力,決定了其在中小企業發展中的地位。因此,對于非正規融不應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態度,而應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使其在法律的監督和規范下,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服務,為整個國家經濟服務。
(1)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非正規金融行為
非正規金融交易通常運作很不規范,一般沒有合法的法律手續、可靠的信用擔保和資產抵押,缺乏必要的監管機制,處于比較混亂的自發狀態;而且所融通資金的投向具有較大的盲目性,風險較大。如果對那些負債率高、資信狀況差的企業進行融資后一旦發生經營風險,必將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會形成相當規模的金融風險。因此,應當盡快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建立相關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間金融機構發展的監控體系。
世界上的大多數銀行都是民營銀行,他們之所以能夠健康地發展壯大,原因之一就是它們被納入政府監管的體系之中。民間金融機構一定要在國家必要的監控下才能健康發展。政府有責任在對民營金融機構進行合法、正當保護的同時,對其違法、不正當的行為給予堅決打擊和懲罰,用法律手段來治理和規范民間金融,為中小企業創造更好的融資環境。
(3)引導成熟民間金融組織向中小商業銀行轉化。
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相當程度上是由于銀行業壟斷程度過高,真正能夠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商業銀行數量太少。因此,應引導民間金融組織逐步演化為規范化運作的、定位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民營金融機構,使得民間金融能更好的服務于中小企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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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戶金融;金融需求;農村金融體系
為更客觀細致地反映當前山東省農戶金融需求狀況,考察山東省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設計了農戶金融需求狀況調查問卷,并利用2009年7、8月份高校大學生暑假返鄉的機會,共發放調查問卷300份,實際收回有效調查問卷261份,范圍覆蓋到了山東省東、西、中部的17個縣市。在此期間就農村金融問題奔赴全省各地進行了大量的實地調研,直接與農戶進行訪談。本文在統計調查問卷數據的基礎上,分析了山東省農戶金融需求的現狀,總結了現階段山東省農戶金融需求的特點,并提出了滿足山東省農村金融需求的措施和方向。
一、有效調查樣本農戶基本情況分析
有效調查樣本農戶戶主平均年齡45歲,戶均人口3.9人,戶均勞動力2.5人,戶均家庭總收入24225元,人均收入6523元,戶均務農收入9688元,戶均打工收入11368元,戶均其他收入2916元。為了更清晰地分析各農戶間的特點,按照農戶間人均收入分成6個組(見表1)。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的農戶,占有效調查樣本的9.2%,其戶均家庭收入最低,戶均年齡和戶均人口最高,戶均勞動力最低,因此其人均收入也最低,且戶均受教育程度不高,稱之為貧困型農戶,多分布于山東省中西部地區;人均收入在2000—8000元的農戶有3個組,占有效調查樣本的70.2%,其戶均家庭收入和人均收入逐漸增加,其中戶均務農收入占戶均家庭收入的比重呈遞減趨勢,而戶均打工收入和戶均其他收入占戶均家庭收入的比重呈遞增趨勢,且其戶均年齡和戶均人口較貧困型農戶低,而戶均勞動力和戶均受教育程度也較貧困型農戶高,稱之為維持型農戶,多分布于山東省中東部地區;人均收入高于8000元的農戶,占有效調查樣本的20.6%,其戶均家庭收入和人均收入最高,他們或者是勞動力較多,有較高的打工收入,或者是專業種植大戶,經營效益比較高,稱之為市場型農戶。
二、有效調查樣本農戶金融需求的現狀和特點
(一)借款需求強烈
從表2看,有效調查樣本農戶中,需要借款的農戶占63.2%,說明農戶生產生活中借款需求強烈,而實際獲得借款的農戶占61%,說明有借款需求的農戶基本上都可以獲得借款。其中,有借款需求的貧困型農戶占62.5%,維持型農戶占68.8%,說明貧困型農戶和維持型農戶的借款需求較為強烈,是農村借貸需求的主體,其借款需求百分比與各自實際獲得借款百分比相等,貧困型農戶和維持型農戶的借款需求看似都能得到滿足;市場型農戶中,有借款需求的農戶占44.5%,實際獲得借款的農戶僅占33.3%,說明仍有11.2%的市場型農戶的借款需求沒有得到滿足。
從戶均實際借款筆數看,有效樣本的借款筆數為1.3,其中貧困型農戶、維持型農戶和市場型農戶的借款筆數分別為1.25、1.44、0.83,說明貧困型農戶和維持型農戶的借款次數多于市場型農戶,這也證明了貧困型農戶和維持型農戶是農村借貸市場的主體。
(二)親朋好友借款是主渠道
一般來說,農戶借款渠道主要有兩種:一是從正規農村金融機構借款,包括從農村信用社和從其他正規金融機構借款;另一種是從非正規渠道借款,包括從親朋好友借款和從民間金融組織借款。從表3看,有效調查樣本農戶中,從非正規渠道借款占77%,其中從親朋好友借款占71.3%,是農戶借款的主要渠道,從民間金融組織借款比例非常小,僅占5.7%;從正規金融機構借款占25.2%,其中從農村信用社借款占24.1%,是農戶從正規金融機構借款的主要渠道,從其他正規金融機構借款僅占1.1%。
從不同農戶類型看,盡管從親朋好友借款比例最高,其中市場型農戶更是達到了88.9%,但相對而言,貧困型農戶和維持型農戶從農村信用社借款的比例較市場型農戶高,分別占到了37.5%和29.5%,是其獲得借款的第二渠道,而市場型農戶則沒有從農村信用社借款,但從民間金融組織借款占11.1%,是其獲得借款的第二渠道。調查還發現,農戶生活性借款更多的來自非正規渠道,而生產性借款則較多的由正規金融渠道提供,但即使是生產性借款,也有較大的比例由非正規渠道提供。
(三)借款用途日益多元化,但教育、建房、醫療等生活性借款仍占較大比重
農戶既是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也是生活消費單位,既需要生產性借款,又需要生活性借款。農戶生活性借款主要用于子女教育、醫療、婚喪嫁娶、建房、購買家電、日常開支等;生產性借款主要用于購置農機、購買農資、發展養殖業、發展工商業、外出打工等。從表4看,有效調查樣本農戶中,借款最主要的用途依次是子女教育、建房、醫療、購買農資、發展養殖業和婚喪嫁娶,分別占47.1%、37.9%、22.9%、14.9%、13.8%和10.3%,可以看出,農戶生活性借款的比重要遠遠高于農戶生產性借款的比重。此外,由于農戶的生產性需求具有較大彈性,一旦面臨資金約束,生產性資金需求首先被壓縮,因而可能會嚴重影響未來的收入狀況。
從單個項目看,教育支出成為農戶借款的首要原因,醫療支出成為農戶借款的第三位原因,這反映出由于城鄉差距的快速拉大和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缺失,農戶家庭內部難以平抑特殊消費支出所造成的沖擊,農戶為了孩子的學費和家人的醫療費用四處籌錢的現象較普遍。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民對居住條件的要求越來越高,住房已經成為農村居民改善生活條件最舍得花錢的項目,農村建房熱始終高居不下。農民提高生活水平、改善住房條件無疑是件好事,但其中不容忽視的是農民的盲目攀比之風,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農民消費的不合理性。
從不同農戶的類型看,貧困型農戶借款的用途相對比較少,主要集中在子女教育、醫療、建房等生活性支出上,而且歸還借款的壓力比較大,占37。5%;維持型農戶借款用途和有效調查樣本基本相似;市場型農戶借款主要用于子女教育、建房、發展養殖業,分別占38.8%、38.8%、22.2%,其區別于貧困型農戶和維持型農戶的顯著特點是,市場型農戶借款發展養殖業的比重較高,表明市場型農戶生產性需求相對較為強烈。
(四)借款期限以中短期為主
從表5看,有效調查樣本農戶中,借款期限在半年以內的占29.8%,在一年之內的占55.1%,在兩年之內的占82.7%,在兩年以上的僅占17.3%,說明農戶的借款期限以中短期為主。其中,貧困型農戶或者需要1—3個月的短期借款,或者需要一年以上的中長期借款,這源于貧困型農戶收入較低,或者需臨時陛周轉資金,或者需較長時間才能歸還借款;維持型農戶借款期限的特點和有效調查樣本基本相似,借款期限以中短期為主;市場型農戶借款期限在半年以內的占51.9%,在一年以上的占23.9%,這主要是因為其收入較高,因此僅對短期臨時資金需求較多,而對中長期資金需求不大。
(五)實際借款數額以小額資金借款為主
從表6看,有效調查樣本農戶中,5000元以下實際借款占54.2%,1萬元以上實際借款僅占13.2%,說明農戶實際借款數額以小額資金為主。其中,貧困型農戶實際借款以小額資金為主的特點更為明顯,5000元以下實際借款占62.5%,而且沒有萬元以上借款;維持型農戶實際借款數額的特點和有效調查樣本基本相似,實際借款數額以小額資金為主;市場型農戶實際借款數額也以小額資金為主,3000元以下實際借款就占到了50%。調查還發現,山東省中東部地區由于經濟比較發達,農戶對非農產業投入較大,對資金的需求相對較高;而山東省西部地區由于經濟欠發達,農戶的非農產業投入較少,戶均實際借款數額較低。
(六)小額資金需求基本能得到滿足,大額資金需求不能完全滿足
前已述及,從表2看貧困型農戶和維持型農戶的借款需求似乎都能得到滿足,但按借款金額細分后其期望借款額和實際借款額之間的差距就顯現出來了。從表7看,有效調查樣本農戶中,5000元以下期望借款占49.4%,而5000元以下實際借款占54.2%,表明農戶期望借款數額仍以小額資金為主,且期望小額資金借款需求都能得到滿足。不過值得注意的是,8000元以上期望借款占40.2%,而8000元以上實際借款占34.9%,前者高于后者5.3個百分點;特別是萬元以上期望借款占20.7%,而萬元以上實際借款僅占13.2%,前者高于后者7.5個百分點,說明農戶中有相當一部分大額資金借款需求沒有得到滿足。
從不同農戶類型看,貧困型農戶5000元以下期望借款占50%,低于實際借款12.5個百分點,萬元以上期望借款占12.5%,但這部分需求卻根本未得到滿足,說明由于貧困型農戶還債能力不強,大額資金借款需求往往得不到滿足,而是轉為小額資金借款;維持型農戶5000元以下期望借款占52.4%,5000元以下實際借款占52.5%,不可忽視的是萬元以上期望借款占到了23%,而萬元以上實際借款僅占16.3%,說明維持型農戶的小額資金需求能得到滿足,但大額資金需求不能完全得到滿足;市場型農戶5000元以下期望借款占38.8%,而5000元以下實際借款占61.1%,而5000元以上期望借款占61.2%,5000元以上實際借款僅占38.9%,說明市場型農戶的小額資金供給遠大于小額資金需求,但其大額資金需求卻不能完全得到滿足。
(七)農村信用社借款手續繁瑣、利息高、抵押擔保要求高
從表8看,貸款手續繁瑣占有效調查樣本的54。9%,是阻礙農戶向農村信用社借款的首要原因。向農村信用社借款手續復雜、審批時間長,有些借款審批下來后已經貽誤農時,因此借款手續繁瑣是農戶向農村信用社借款面臨的首要困難。
利息高占有效調查樣本的41.7%,是阻礙農戶向農村信用社借款的次要原因。農業生產周期長,自然災害多,成本高,效益普遍低于其他產業,農業收益率相對較低,而且農村信用社更是可以在一年期借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50%~100%。2005年末山東省農村信用社的農戶借款加權平均利息率高達9.93%,較2003年高2.59個百分點,遠遠超過了大多數農戶所能承受的范圍。因此,過高的利息率給農戶帶來了很大的經濟負擔。
抵押擔保要求高占有效調查樣本的30.2%,是阻礙農戶向農村信用社借款的重要障礙。農民向農村信用社借款需要提供可供抵押物,然而農民可供抵押的財產卻“身無長物”。其土地、房屋沒有產權證而無法抵押,至于農機具等用品,金融機構也不會接受。在農村,農民通常通過連保等模式獲得借款,但是要獲得連保也十分困難,因為條件很嚴格,對于許多農戶并不適用。因此,農民通過抵押擔保獲得借款并不容易。
從不同農戶類型來看,貧困型農戶面臨的主要困難是利息高和手續繁瑣;維持型農戶去農村信用社借款困難原因和有效樣調查本基本相似;除手續繁瑣外,抵押擔保要求高是市場型農戶向農村信用社借款面臨的主要難題。
三、解決山東省農戶金融需求的對策分析
通過以上對山東省農戶借款需求、借款途徑、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實際借款數額、期望借款數額、向農村信用社借款困難原因的總體及分類型分析,對山東省農戶金融需求的特點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農戶借款需求較為強烈,貧困型農戶和維持型農戶是農村借貸需求的主體,應是重點服務對象,資金需求以中短期為主,農戶尤其是對大額資金借款需求不能得到充分滿足。為此,應強化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郵政儲蓄的支農責任,培育開放、多元化和多主體競爭的農村金融市場,滿足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對金融服務多樣化、多層次的需求。
(1)調整商業銀行的金融供給,加強對農村經濟的服務力度。山東省農業銀行要扭轉近年來出現的“非農化”傾向,通過機制和體制的轉換,充分發揮農業銀行作為大型商業銀行的系統優勢,利用資金、網絡和專業等方面的傳統優勢,把其在農村吸收的存款的相當比例用于農村信貸,切實提高對農業產業化、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城鎮化建設的信貸支持。同時商業銀行應該根據市場需要;實行更大范圍的利率浮動,以適應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從事金融活動的需要,提高商業金融機構在農村金融市場上的生存能力,推動商業性金融機構更好為農村服務。
(2)完善政策性金融的支農功能。各級政府部門應列出一部分預算,向有政策性金融業務的機構提供貼息資金和彌補呆壞賬損失,用少量的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農業和農村經濟,繼續拓展其業務范圍,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學技術推廣和市場信息等服務體系建設,以及以農村能源、生態農業示范工程和生態資源保護工程為主體的農村生態環境建設的支持力度。
(3)發揮郵政儲蓄銀行的積極作用。郵政儲蓄銀行從其網點分布、業務種類等方面來看,與農村信用社的擬合程度均較高。郵政儲蓄銀行的建立可以成為一個可以與農村信用社形成良性競爭態勢的競爭主體,在滿足農村金融需求的同時,能夠打破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一枝獨大”的壟斷局面,啟動與農村信用社的競爭意識,而這種競爭也無疑將會啟動農村金融市場,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品質、提高服務效率。一是引導郵政儲蓄資金以協議存款、購買金融債券等方式向農村信用社、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以及農業銀行提供資金,支持農產品收購、農業扶貧、農業綜合開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及農村社會事業。二是充分發揮郵政儲蓄銀行在廣大農村的網絡優勢,郵政儲蓄銀行可以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在農村地區的業務以及地方政府扶持農村地區項目的業務。
2從親朋好友借款是農戶借款的主要渠道,農戶去農村信用社借款難,其中手續繁瑣、利息高、抵押擔保要求高是三大主要原因。所以,應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引導民間金融發展,鼓勵、支持農村金融組織創新。
(1)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加強合作金融功能。農村信用社改革作為山東省農村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應該牢牢把握為“三農”服務的經營方向,進一步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提高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的效率。
(2)引導民間金融發展,充分發揮其支農特殊性。農村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是相互補充的,民間金融對農業增效、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具有的積極作用是無可置疑的,民間資金進入農村金融領域不但能有效增加金融資金的供給,而且可以通過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的競爭來打破農村信用社對農村金融的壟斷,促進農村正規金融組織不斷深化改革,改進服務質量,使農村金融市場真正按照市場經濟機制運行,以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體系。因此,應放寬農村金融行業的準入政策,監督和規范民間金融活動,彌補正規金融機構的服務空白。
(3)鼓勵、支持農村金融組織創新。農村金融組織形式單一,基層金融機構除農村信用社外,基本沒有其他金融組織形式。因此,既要穩步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又要根據農村金融需求多樣性的特點,在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適合農村需求特征的金融組織創新。
3農戶借款用途雖然日益多元化,但子女教育、醫療、建房等生活性需求占較大比重,生產性需求比重較小。因此,政府可以考慮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加快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步伐,以緩解農民的后顧之憂,同時引導農民合理消費,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生產性消費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