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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全球化及其二元效應分析
(一)金融全球化的特點。
金融全球化是指金融主體所從事的金融活動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擴展和深化的過程。它主要表現為這樣幾個特點:第一,發達國家及跨國金融機構在金融全球化進程中處于主導地位。這主要表現在:發達國家金融資本雄厚,金融體系成熟;調控手段完備,基礎服務設施完善;以發達國家為基地的跨國金融機構規模龐大,金融創新層出不窮;與之對應,全球金融規則也主要來自發達國家,這些規則總體上有利于其金融資本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利益最大化。第二,信息技術的發展,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技術通道。當達的電子計算機技術為全球性金融活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特別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益成熟、電子貨幣的普及,網絡銀行和網上交易將突破國界在全球鋪開,全球金融市場越來越被連接成為一個整體,金融市場的同質性進一步提高。第三,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適應新技術條件下競爭的需要,同時亦為規避限制性法規和風險,從20世紀60―70年代開始,在發達國家率先出現金融創新活動。這既包括制度的創新,又包括工具的創新,例如信用制度的創新、股權衍生工具的創新等等。在金融創新的推動下,一方面融資證券化趨勢大大加強,另一方面,也帶來了新的金融風險和不確定性。第四,金融資本規模不斷擴大,短期游資與長期資本并存。在金融全球化進程中,隨著參與全球化的金融主體越來越多,全球金融資本不斷擴大。在這其中,既有長期投資的資本,也有短期投機的資本。目前,在全球市場中出入的國際投機資本大約有7.2萬億美元,相當于全球每年GDP總和的20%。應該說,長期資本的投入有利于一國經濟的穩定和發展,而短期游資的逐利和投機,則易引發一國的金融動蕩。
(二)金融全球化對發展中國家產生的二元效應。
金融全球化在對各國經濟和金融的影響中,同時具有正負兩種效應。出于研究的需要,在這里我們著重分析它對發展中國家的雙重影響。對發展中國家而言,金融全球化的正效應體現為:第一,金融全球化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從國際市場引入外資。發展中國家由于自身發展比較落后,普遍面臨著資金短缺的矛盾。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拓展,相當多的資金流向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其經濟發展的資金缺口,并帶動了技術的擴散和人力資源的交流。第二,金融全球化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學習發達國家金融運作的先進經驗,提高自身的金融效率。發達國家由于市場經濟建立較早,金融體系較為完善,金融風險控制機制嚴密。這給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很好的學習借鑒之機。同時,金融全球化還提高了國內外金融業間的競爭程度,迫使發展中國家金融機構利用金融創新減少交易成本,提高運作效率。
金融全球化對發展中國家的負效應主要表現在:第一,金融全球化使發展中國家民族金融業的生存面臨巨大壓力。發展中國家參與金融全球化,符合自身長遠利益。但是,由于其金融業處于弱勢地位,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還較差。如果外國金融機構大規模進入,勢必給其民族金融業造成巨大的生存壓力,金融體系遭受沖擊將是不可避免的。第二,金融全球化為國際游資制造風險提供了條件。金融全球化雖然有利于資本在國際間自由流動。但是,出于逐利的動機,國際游資會利用發展中國家利率、匯率管制放開后產生的金融產品價格波動,大量涌入發展中國家套利和套匯。加之目前國際上尚未對投機資本提供必要的約束機制,若有風吹草動,國際游資就會從所在國大量撤走,從而引發嚴重的金融動蕩。第三,金融全球化加劇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的泡沫化程度。在過去20年中,發展中國家從國際市場籌集到的大筆資金被過度投入股市和樓市進行炒作。同時,國際投機資本也乘虛而入。在巨量資金的支撐下,證券、房地產市場逐漸脫離了經濟發展的基本面而飚升,并逐步演變為泡沫經濟。第四,金融全球化給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監管和調控帶來嚴峻挑戰。金融全球化意味著金融資本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動與獲利。出于獲利的需要,國際上許多金融資源被無序、過度開發,金融投機性凸顯。加之現代金融交易工具發展迅速,極短時間內即可完成巨額資金的交易與轉移,其去向不確定性很大。這既給發展中國家金融監管與調控帶來嚴峻的挑戰,也削弱了其貨幣政策的調控力度。
二、中國金融業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金融全球化的特點和二元效應有助于我們形成它與發展中國家關系的一般性理解框架。為了將問題引向深入,我們還需進一步分析中國金融業在全球化時代所面臨的特殊問題,并尋求相應的解決方法。當前,中國金融業所面臨的問題主要集中于三個方面:
(一)金融業整體缺乏競爭力。
從銀行業看,主要表現為資產質量惡化,資本嚴重不足,收益急劇下滑。銀行的資產質量是決定其競爭力的關鍵因素。按國家規定,銀行不良資產比重不得超過15%。而我國銀行的不良債權已大大超過了這一比例。到1995年,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比重即達22.3%,與當年商業銀行的總準備率21%相當。另據巴塞爾協議規定,銀行的資本比率不得低于8%,而我國國有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距此標準相去甚遠,截至1997年6月,四大國有銀行的平均資本充足率只有3.12%。雖然1998年發行了2700億特別國債補充資本金,但依然離所需甚遠。銀行資產質量下降的直接后果就是經營效益急劇下滑。1996年,國有四大銀行凈資產利潤率只有5.5%,這一指標不但低于國內其他非國有銀行,更遠低于東南亞國家金融機構。而正是銀行不良貸款及低收益率是導致東南亞金融危機的誘因。
從非銀行金融機構看,證券業的競爭力問題較為典型。這主要表現為證券業規模偏小,實力有限。眾所周知,證券業展開競爭和抗御風險是要以必要的規模和實力作為保證的。目前,證券經營機構和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相比,規模普遍偏小。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各自資產總額都在10000億元以上,合計10萬億元。而在證券公司中,截至1999年10月,全部證券公司資產總額約為3500億元,規模最大的申銀萬國證券資產僅有300億元左右。如果再與外國投資銀行相比,中國證券的實力就相差更遠了。在這種情況下,隨著資本市場和證券業的對外開放,隨著跨國大型投資銀行大舉進軍中國資本市場,以國內現有證券經營機構的實力,是無法與其比肩相爭的,所面臨的壓力可想而知。
(二)金融創新乏陳。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創新還很落后,且存在兩大問題:其一,金融創新過于依賴政府。
由于我國的金融機構還不是真正的企業,金融創新主要依靠政府和金融主管當局,表現為一個自上而下的強制性過程。其二,在有限的金融創新中,各領域進展失衡。例如,金融工具、產品、服務的創新步履緩慢;在業務創新中,負債類業務多于資產類業務;在資產類業務中,真正能夠保證受益、轉移風險的金融創新寥寥無幾。顯然,金融創新的不平衡性和行政主導降低了金融資源的效率,削弱了中國金融機構的創新競爭力。
(三)中國金融業的監管存在突出問題。
從中國金融業的內部自律看,金融機構面臨著與國有企業一樣的困境,即如何真正解決內部激勵與約束機制問題。國有銀行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銀行,在追逐利潤的動機、風險控制及產權問題上,尚未達到市場經濟的要求。如果這些問題不能最終解決,金融業仍然不按商業法則運營,在同具有綜合實力優勢的發達國家金融機構競爭中就難以獲勝。
從外部監管看,首先表現為金融法規建設滯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法律手段極為缺乏。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而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其次,監管體制尚未理順。這主要表現為:其一,證券監督權力分散。從中央管理層角度看,雖然中國證監會是主要監管部門,但包括財政部、央行、計委在內的各個部門都對市場擁有較強的干預能力。從地方角度看,由于地方政府對地方證券管理機構的制約作用,出于地方利益的需要,有時仍會干預證券機構的運營。這就產生了對證券監管的統一協調問題。其二,監管部門缺少評價考核金融機構市場風險的標準,對異常金融變動缺乏及時的預警定位和風險處理。這種情況如不改變,金融開放之后,很難監管全球化下各類金融機構令人眼花繚亂的金融產品和隨之而來的風險。再次,對外資監管準備不足。近幾年,隨著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數量的增多,其運營安全性已日益與我國金融安全相關聯。我們須對少數外資金融機構為逐利而利用監管缺陷違規操作的可能性保持相當的警惕。另外,一旦資本賬戶開放,國際短期游資定會大量進入,金融監管就會變得更加復雜。而目前,我國金融的對外監管尚處于初始階段,從監管手段到法律法規都很不完善。因此,當務之急是如何建立起一套規范科學的金融監管體制,對外資金融機構和短期游資進行動態監管,防范所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
三、中國金融的應對策略
(一)培育真正的市場主體和競爭體制,形成與開放環境相適應的競爭能力。
首先,國有銀行要建立國家控股的多元化產權制度。建立國家控股的多元化產權制度,必須從外部治理和內部治理兩個方向入手:
(1)外部治理。從我國國情看,國企改革和政府行為是與國有銀行產權制度改造密切相關的外部條件。外部治理,就是要解決好這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國有企業必須盡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所存在的問題,是造成國有銀行(本身就是國有企業)競爭力低下的重要外因之一。由于兩者產權同構,導致銀行資產質量不斷惡化。為此,必須從整體上把握國企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的內在聯系,遵循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的要求,加快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這既是企業拓寬融資渠道,立足長遠發展的需要,也是實現金融全面對外開放的前提。如果不能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沒有科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從而無法在微觀制度層面根本解決銀行業面臨的風險。第二,必須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在傳統體制下,政府為了挽救效率低下的國有企業,經常干預銀行的貸款決策。其結果,不但企業的依賴性變本加厲,銀行的競爭力也在不斷減小。因此,當務之急必須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將工作重心從被動的對企業進行“救火”,逐步轉向培育市場競爭機制和競爭能力、維持金融秩序、鼓勵金融創新、加大監管力度的軌道上來,讓市場機制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政府充分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從宏觀對金融運行進行調節。
(2)內部治理。對國有銀行內部進行治理,建立國家控股的商業銀行,其意義有二:第一,從表層看,有助于解決銀行的不良資產,增加資本金,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其二,從深層次看,對國有銀行進行商業化改造,建立經營權、所有權和監督權分立的制度框架,可以形成科學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擺脫政府的行政干預,使銀行的市場化經營獲得制度上的保證。
為此,我們要加快國有銀行產權重組進程,充分吸納社會不同的投資主體,在國家控股的前提下,建立公司法人產權制度。在這一制度框架下,銀行才有條件真正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經營機制,實現與政策性金融的徹底分離,建立符合實際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機制和嚴格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從而規避風險,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其次,積極發展民間金融機構,構建金融業競爭體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營經濟獲得了長足發展。但是,國有銀行由于體制上的弊端,一直不能為民營經濟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這一方面造成民營經濟的金融服務缺失,將其推向并不規范的民間借貸市場;另一方面,由于缺少體制外的競爭,國有銀行商業化進程大大減慢,缺少真正的競爭力。因此,積極發展規范的民間金融機構,培育金融業競爭體制,已成為我國金融深化的重中之重。在具體運作方式上,可通過組建產權明確、內部風險約束機制完善的股份制民營銀行,來專事為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服務。此舉既有利于民營經濟的發展,也有利于營造競爭的體制環境,使國有金融的改革獲得必要的壓力和動力。第三,培育金融業規模競爭力。培育金融業的規模競爭力,主要通過兩個途徑:一個是股市融資,一個是資產重組。股市融資主要是憑借股權來融通資本。對于已上市的、符合條件的證券機構,可從制度上為其創造增資擴股的條件;對于未上市的、符合條件的證券機構,也應盡早上市。通過增資擴股和上市,證券機構可獲得資本市場的巨大支持,從而解決資產質量和資本金問題。資產重組主要指對現有證券機構的一種資源整合。對于實力較強的全國性證券機構和區域性證券機構,要鼓勵強強聯合,尋求集團化發展模式,通過相互參股打通以市場為紐帶的聯合通道。對于中小證券機構,除了可考慮相互合并之外,具有特色和專長的機構很可能以出售、換股等方式被吸收到大的證券機構之中,補充并壯大其競爭優勢。當然,在證券業的資產整合過程中,必須相應提高證券機構的管理水平,遵循市場規律,要把提高競爭力作為根本目的。否則,重組過程很可能蛻變成一種行政命令式的盲目擴張。
(二)加快金融創新。
針對目前中國金融創新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應著力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加快政府金融管理職能的轉變。今后,政府的金融管理職能要轉向創造公平競爭的體制環境和加強調控的有效性上來。政府要創造公平競爭的體制環境,消除歧視性政策,放寬市場進入標準,按照統一的市場監管原則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展開充分競爭,鼓勵合法金融創新。對行政壟斷、地方保護主義和惡性競爭要依法規范和治理。政府要修正過去主要以行政手段為依托對金融創新所采取的單向驅動行為,代之以宏觀間接調控機制,正確引導企業的金融創新沖動,控制金融創新所可能帶來的風險。
其次,打造金融創新的微觀基礎,選準創新的突破口。我國金融機構之所以缺乏自主創新的動力,金融機構本身產權不明晰、缺乏激勵和約束機制是重要內因。為此,必須加快國有金融機構產權制度的改革步伐,通過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形成金融創新的微觀基礎。當前,金融機構的創新突破口應主要圍繞金融工具、金融業務和金融電子信息化展開。針對金融工具的有限性,可利用股票市場的先發優勢,適時發展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針對負債類業務多于資產類業務,積極發展票據和國債回購市場,推進金融資產的證券化進程;針對金融效率對交易和清算手段的依賴性,著力進行金融電子信息化建設,使金融運作基于電子化的平臺而獲得質的飛躍。
(三)加強對金融業的綜合監管。
金融業的綜合監管是內部約束和外部約束的有機統一。首先,要加強對金融業的內部約束。(1)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控機制。金融機構需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系統,確立內部監控的檢查評估機制、風險業務評價機制以及對內部違規行為的披露懲處機制,做到對問題早發現,早解決;要建立嚴格的授權制度,各級金融機構必須經過授權才能對相關業務進行處置,未經授權不能擅自越位;要實行分工控制制度,確保授權授信的科學有效性,建立對風險的局部分割控制。(2)進行金融業行業自律建設。加強金融業的自律建設,一是要對所屬成員定期進行檢查,包括業務檢查、財務檢查和服務質量檢查;二是要對成員經常性業務予以監督,包括對業務運作的監督指導,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和違規行為的預防與處理。具體而言,在銀行業,要加強銀行同業協會的職能,充分發揮其管理和服務的作用;在證券業,要加強證券業協會的建設,發揮其在公平競爭、信息共享、風險防范和仲裁等方面的協調職能。
其次,加強對金融業的外部約束。(1)加強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第一,完善金融立法。雖然改革開放以來金融領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隨著實踐的發展,仍然有一些重要金融領域尚未納入法律規范。目前迫切需要出臺《信托法》、《期貨法》和《外匯法)等急需的專門法律,以便規范各種金融業務的運作,并與《中國人民銀行法》一起構筑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主干。第二,強化金融執法。從維護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出發,要賦予央行及證監會與其職責真正相稱的權力。金融監管當局要強化金融執法的力度,嚴格執行市場準入、市場交易和市場退出的相關法規,建設良好的金融運行軟環境。(2)建立風險預警和危機處理機制。有效的金融風險預警,是確保金融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在中國,實行金融風險預警,關鍵在于建立一套規范有效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這主要包括:A.經常項目差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國際上規定,如果經常項目差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超過3.5%則被視為危險的信號;B.短期外債占外匯儲備的比例。如果短期外債過多,同時外匯儲備又不足(墨西哥發生金融危機時兩者之比為100:20),極易引發金融危機;C.銀行不良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按照國際經驗,控制在10%以內較為安全。D.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根據《巴塞爾協議》,基于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應達到8%以上,核心資本應達到4%以上;E.股指和股價波動。如果股指與股價持續快速上揚,明顯脫離實際經濟的真實水平,預示著已經積累了大量的經濟泡沫;如果股指與股價持續下跌,則易打擊投資者的信心,導致財富縮水。危機處理機制是化解危機、減小損失的最后防線。建立危機處理機制,第一,要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重視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確保銀行的清償力;第二,要提高呆帳準備金比率,充實風險準備金;第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第四,建立國家專門的金融危機防范機構,統一權限,協調行動,以便在危機發生時高效率地解決問題;第五,完善援救性措施。對遇到臨時清償困難的金融機構應提供緊急資金援助。
為了有效應對次貸危機,我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2008年年底,我國實施了積極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也有所放寬,通過一系列政策來刺激實體經濟,刺激證券市場,2008年年底,我國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發生明顯變化,到了2009年1月,我國金融市場率先回升,2009年8月4日,我國證券市場最高上證指數提高了3478點,而此時的實體經濟仍然處于低迷狀態,金融市場的反彈,幫助實體經濟逐漸站穩,2011年全年中,我國的股市一直不是十分樂觀,而實體經濟在2011年上半年出現了通貨膨脹,2011年10月之后實體經濟開始回落,與實體經濟相比,2011年我國股市回落提早6個月左右,通過上述現象可以看出,我國存在較為明顯的金融經濟周期問題。
2金融經濟周期對金融監管的啟示
2.1強化宏觀金融監管意識就現階段而言,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還是比較側重于微觀監管,尚且比較缺乏宏觀監管的意識,我國面臨著嚴重的金融經濟周期問題,此后一定要強化宏觀金融監管意識。宏觀監管理論是新提出的一個理論,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宏觀監管意識不強,同時金融監管機構很少研究金融周期以及實體經濟周期,不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那樣,定期公布金融經濟周期研究結果,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還停留在合規性監管階段,只是依據技術性指標和管理辦法來進行監管,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這種監管模式已經不再適用,已經無法滿足金融市場風險放空的需求,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強化宏觀金融監管意識,革新監[2]管方式。
2.2建立金融經濟周期監測體系想要切實做好金融宏觀監管,前提就是要準確把握經濟周期問題,進而把握金融對經濟周期的放大作用,把握好金融經濟周期,因此筆者認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該構建研發部門,建立金融經濟周期監測體系,這樣一來便于把握金融經濟周期,可以為宏觀金融監管提供依據。不得不認識到,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在這方面還存在欠缺,只有一些商業性金融機構重視金融經濟周期的研究,在以后的發展中,為了做好金融宏觀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也一定要建立金融經濟周期監測體系,深入研究金融經濟周期。
2.3強化金融反周期監管金融宏觀監管中存在著很多難點,而金融反周期監管就是典型的難點之一,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在面對金融經濟周期時,由于缺乏金融經濟周期的檢測,因此不能把握反經濟周期的力度、頻率、節奏,例如在應該降低經濟“虛熱”時,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有時會刺激經濟熱度,導致金融風險大大增加。未來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一定要建立金融經濟周期監測體系,強化金融反周期監管,這樣才能切實提高金融宏觀監管的總體水平。
3結語
金融經濟周期是一項宏觀經濟問題,2008年美國出現次貸危機,在其影響下,我國金融經濟周期也受到很大影響,本文在此就以次貸危機為例,對我國金融經濟[1]周期進行實證分析。
1.1次貸危機中我國的金融經濟周期
早在2007年10月,美國次貸危機就已經初現端倪,并且很快影響到了我國大陸的經濟發展,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國際金融機構資產情況開始一步步惡化,再加上我國采取了緊縮的貨幣政策,因此國內金融市場緊縮現象十分嚴重,例如我國的證券市場就受到了嚴重干擾,2007年10月16日,我國最高的上證指數是6124.04點,到了2008年10月28日,股市嚴重回落,我國最高的上證指數為1664.93點,跌幅高達70%以上,股市市值嚴重縮水,公允值持續降低的問題影響到了很多上市企業及其股東,2008年上半年我國經濟呈現“過熱”現象,到了下半年,我國經濟開始呈現“大衰退”現象,2007年10月~2008年10月我國企業景氣指數如表1所示。與經濟下行相比,證券市場下行周期提早了8個月,并且與經濟波動幅度相比,證券市場的波動幅度嚴重加大,由于上述問題的出現,我國為了應對次貸危機的干擾,2009年時大力防范股市崩盤,時任國務院總理的同志在2009年的第一個交易日就呼吁股民進行投資。
1.2我國2009年以后的金融經濟周期
為了有效應對次貸危機,我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2008年年底,我國實施了積極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也有所放寬,通過一系列政策來刺激實體經濟,刺激證券市場,2008年年底,我國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發生明顯變化,到了2009年1月,我國金融市場率先回升,2009年8月4日,我國證券市場最高上證指數提高了3478點,而此時的實體經濟仍然處于低迷狀態,金融市場的反彈,幫助實體經濟逐漸站穩,2011年全年中,我國的股市一直不是十分樂觀,而實體經濟在2011年上半年出現了通貨膨脹,2011年10月之后實體經濟開始回落,與實體經濟相比,2011年我國股市回落提早6個月左右,通過上述現象可以看出,我國存在較為明顯的金融經濟周期問題。
2金融經濟周期對金融監管的啟示
2.1強化宏觀金融監管意識
就現階段而言,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還是比較側重于微觀監管,尚且比較缺乏宏觀監管的意識,我國面臨著嚴重的金融經濟周期問題,此后一定要強化宏觀金融監管意識。宏觀監管理論是新提出的一個理論,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宏觀監管意識不強,同時金融監管機構很少研究金融周期以及實體經濟周期,不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那樣,定期公布金融經濟周期研究結果,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還停留在合規性監管階段,只是依據技術性指標和管理辦法來進行監管,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這種監管模式已經不再適用,已經無法滿足金融市場風險放空的需求,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強化宏觀金融監管意識,革新監[2]管方式。
2.2建立金融經濟周期監測體系
想要切實做好金融宏觀監管,前提就是要準確把握經濟周期問題,進而把握金融對經濟周期的放大作用,把握好金融經濟周期,因此筆者認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該構建研發部門,建立金融經濟周期監測體系,這樣一來便于把握金融經濟周期,可以為宏觀金融監管提供依據。不得不認識到,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在這方面還存在欠缺,只有一些商業性金融機構重視金融經濟周期的研究,在以后的發展中,為了做好金融宏觀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也一定要建立金融經濟周期監測體系,深入研究金融經濟周期。
2.3強化金融反周期監管
金融宏觀監管中存在著很多難點,而金融反周期監管就是典型的難點之一,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在面對金融經濟周期時,由于缺乏金融經濟周期的檢測,因此不能把握反經濟周期的力度、頻率、節奏,例如在應該降低經濟“虛熱”時,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有時會刺激經濟熱度,導致金融風險大大增加。未來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一定要建立金融經濟周期監測體系,強化金融反周期監管,這樣才能切實提高金融宏觀監管的總體水平。
3結語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開放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金融的運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際金融監管也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經濟和金融的不穩定性日漸突出。面對金融全面開放,為了能夠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機構運行和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保證金融市場穩定,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我國金融監管需要進行不斷地創新和變革。
一、開放條件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和問題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立法技術亦不成熟。《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大量存在。金融監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金融監管目標不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目標的弱化,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一致的。這使得中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和信貸規模控制的合規性檢查,并沒有真正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發,形成獨立的、明確的職能。
(三)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則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違反了市場規律,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
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用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
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先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財務帳目、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強調從資本充足性和資產流動性方面進行監管,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指標的監管。重視傳統存貸業務,而對表外業務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監管較少。
(四)金融監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仍處在起步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中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五)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監管存在“真空”
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前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踐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而我國仍采取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日趨模糊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顯。
國外的金融機構大都為混業經營。盡管加入WTO后對進入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但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其混業經營的優勢仍能發揮,使我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下風。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諸多業務創新已具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光大控股集團、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事實上也拉開了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序幕。與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這一趨勢的發展。為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我國應在現有的金融監管基礎上平穩過渡,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監管體制,實現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政府機構應放棄金融監管職能,著重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做好宏觀調控,這樣有利于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駕馬車”(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基礎上設立“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作為整個金融業的最高監管機構,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對各類金融業予以全面監管。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集中置于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統一領導之下,對各類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實施功能化監管,并定期召開由三大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加強“三駕馬車”之間的聯系。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則有權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和各種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則由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直接監管,從而形成一個立體的、有層次的、有分工的、橫向與縱向并重的金融監管體制。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理念建設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完善金融監管內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的同時,在體制轉型的基礎上實現監管理念的轉變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關鍵:金融監管活動應從事后被動處置向事前預警防范轉變;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功能性監管轉變;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轉變控制金融風險的思路,使金融監管既要強調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機構的運行效率以及國際競爭力。唯有在金融監管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金融業的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實現金融監管理念及時、科學的調整,才能在開放條件下促進金融監管的不斷成熟和我國金融市場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超級秘書網:
參考文獻:
[1]陳建華.中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2]楊有振.金融開放、創新與監管.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
一、開放條件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和問題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立法技術亦不成熟。《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大量存在。金融監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金融監管目標不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目標的弱化,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一致的。這使得中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和信貸規模控制的合規性檢查,并沒有真正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發,形成獨立的、明確的職能。
(三)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則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違反了市場規律,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
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用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
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先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財務帳目、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強調從資本充足性和資產流動性方面進行監管,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指標的監管。重視傳統存貸業務,而對表外業務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監管較少。
(四)金融監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仍處在起步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中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五)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監管存在“真空”
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前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踐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而我國仍采取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日趨模糊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顯。
國外的金融機構大都為混業經營。盡管加入WTO后對進入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但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其混業經營的優勢仍能發揮,使我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下風。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諸多業務創新已具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光大控股集團、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事實上也拉開了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序幕。與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這一趨勢的發展。為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我國應在現有的金融監管基礎上平穩過渡,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監管體制,實現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政府機構應放棄金融監管職能,著重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做好宏觀調控,這樣有利于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駕馬車”(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基礎上設立“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作為整個金融業的最高監管機構,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對各類金融業予以全面監管。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集中置于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統一領導之下,對各類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實施功能化監管,并定期召開由三大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加強“三駕馬車”之間的聯系。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則有權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和各種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則由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直接監管,從而形成一個立體的、有層次的、有分工的、橫向與縱向并重的金融監管體制。
摘要:一系列金融危機的爆發,使我們必須重新審視在金融深化過程中,有必要進行金融監管以及如何進行金融監管。基于金融創新的現實,從經濟學的角度對金融監管進行了探討,分析了金融創新監管的外部性和“公共性”特征、信息不對稱與金融創新監管、不完全競爭與金融創新監管。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創新;外部性;信息不對稱
1金融創新監管的現實理由
現實中,由金融創新風險所造成的金融系統不穩定,最終導致金融危機,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金融機構穩定性產生的影響。金融創新是使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各種新型的金融交易已經不在舊監管的框架之內。隨著金融創新與證券化趨勢的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有別于傳統資產負債的表外業務,有的甚至超過表外業務的一到二倍,成為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的重要內容。
(2)對于金融市場穩定性的影響。在金融市場上出現與基本經濟因素無關的不正常波動,往往是因為有投機力量的操縱,并有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從眾心理從旁助陣。當代大量金融創新工具,為投機活動創造出了大批撼動市場的先進手段。由于大量衍生交易成本低,保值者和套利者在衍生市場用同樣的資本可做數倍于現貨市場的交易。而且利用衍生證券的杠桿特性,進攻更具數倍威力。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規模運用杠桿能量,不斷進攻泰國金融市場,觸發泰國金融危機。
(3)對發生金融系統危機可能性的影響。當代金融創新一方面直接加強了金融機構之間、金融市場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的密切聯系,另一方面間接推動了金融業務國際化、金融市場國際化、資本流動國際化為主要表現的金融國際化趨勢,致使局部的金融風險極易轉化為全局性的金融風險,從而削弱了金融體系抵御局部風險的能力,使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也隨之降低。
2金融創新監管的經濟學分析
由金融創新所產生的風險可能導致金融危機,而金融危機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社會成本又十分巨大,因而,許多經濟學家主張政府介入進行監管,以降低有其可能產生的社會成本。若從市場失靈的角度分析,我們也將得到同樣的結果。在經濟學界,幾乎一致的觀點認為:在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完全、不完全競爭、公共物品等領域內,僅通過市場進行資源配置是無法保證其資源的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的。
(1)外部性與金融創新監管。
外部性是指在提供一種產品或服務時社會成本或利益與私人成本或所得之間存在的偏差,也就是一些經濟主體在其生產、消費過程中對其他經濟主體所產生的附加效應。它反映了個經濟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對其他微觀主體非價格方面的影響,即這種影響并沒有通過價格機制發生作用。這種影響對他人來說,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負的。正的效應通常我們稱之為正外部性,又叫外部經濟,負的效應我們稱之為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盡管從理論上如“科斯定理”所說私人會有走到一起協商消除外部效應的積極性,但是,由于“搭便車”問題難以避免,各方協商的成本太高,因此,人們偏好以加強管制的辦法來消除外部性。(編輯:)金融創新領域的外部性,實質與金融創新的雙面性有關。金融創新主體推出一次金融創新措施后,可以增加創新受眾的福利,同時會給經濟、金融運行乃至金融制度的變革帶來積極的影響。具體表現為:①促進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滿足客戶需要。②提高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和避險能力。金融創新產品為各種金融機構增加盈利能力和避險能力提供了更大的回旋空間。③提高金融市場的有效性。金融市場是金融產品交易的市場,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和發展,使得交易的參與者不斷增加,交易量也不斷擴大。這樣金融市場就日趨成熟,市場的有效性不斷增加,從而降低了金融市場的交易成本。這就是金融創新外部經濟的表現。至于金融創新外部不經濟的表現也是多面的,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①金融產品創新的外部不經濟。由于金融創新產品的高度虛擬性和高杠桿性,使得金融創新產品的交易規模急劇擴大。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在利潤的驅動下會積極的參與金融創新產品的交易,倘若某家銀行因從事金融創新產品交易發生倒閉,由于公眾的心理預期,因而可能在同業內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引起其它金融機構倒閉。在經濟政策方面則削弱了貨幣政策的發揮。②金融創新市場的負外部性。衍生金融市場運作的復雜性導致了交易價格的波動性和傳染性。由于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本身涉及到多個國家,本質上具有傳染性,這樣就使得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起了遠比衍生工具出現之前復雜的多的債券債務關系,一旦某一市場出現波動,便會迅速傳導到世界其他地區的市場,甚至使市場交易主體和監管當局猝不及防。③金融創新加大了支付系統的脆弱性。由于金融創新在金融機構之間創造出遠比過去復雜的債券債務鏈條,再加上達到天文數字的金融規模,使得支付清算體系的脆弱性更加嚴重,一旦支付系統發生故障,那么給金融交易帶來的混亂不可想象,從而由此而產生的負外部性將會十分嚴重。
(2)信息不對稱與金融創新監管。
信息不對稱是指當事人并不了解全部的與交易有關的信息,這可能是由于當事人的有限理性,也可能是由于當事人的策略行為或機會主義。特別的,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知情較多的當事人一方還會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以衍生工具為主的金融創新工具市場也普遍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在衍生工具的交易過程中,交易者之間不可能具有完全相同的信息,信息在不同的交易者直接的分布是非對稱的,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可能產生機會主義傾向,即具有信息優勢的當事人為獲得更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條件,可能故意隱瞞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制造一些扭曲的、虛擬的信息,機會主義將會導致契約風險或契約行為的不確定性。
因而,在做出決策時,必須依靠預測和判斷,這也意味著金融市場在信息不完全條件下,包括金融創新產品市場也存在無法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調節的風險。
(3)不完全競爭與金融創新監管。
雖然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上的競爭程度已經相當高,然而并非不存在不完全競爭。某些交易所的會員與交易規模龐大的機構投資者,可能利用掌握的內部信息為己牟利。個別大戶憑借自己的資金實力,可能認為的操縱市場,使得衍生工具的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其內在價值,導致衍生市場的價格風險。另外,在市場經濟中還存在一個壟斷與競爭的悖論問題,即競爭是市場發生機制發生作用的前提,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然而,在自然的競爭狀態下,市場競爭往往最后導致行業的積累和集中,形成壟斷。壟斷一旦形成,壟斷的一方則會在衍生產品的交易過程中占據優勢,破壞這個市場本身所需要的產品成本——價格結構,影響服務質量的提高,最終導致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增加,以及金融資源配置的扭曲,導致金融資源配置的無效率。
總而言之,由于金融創新領域市場失靈的種種因素,決定了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實施監管的必要性,從而確保整個金融體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穩定。
參考文獻
[1]平狄克,魯賓費爾德.微觀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劉宇.國際金融監管的新發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4).
1997年英國將其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出來,成立了獨立于中央銀行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管理局,在國際上引起了較大的反響。此后,韓國、澳大利亞、盧森堡、日本、匈牙利等國家也進行了類似的變革。而隨著經濟金融發展的世界一體化,我國加入WTO以及金融混業經營的呼聲不斷高漲,我國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職能與銀行監管職能在實際運行中的矛盾日益顯現。為了克服這種不協調,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也順應世界潮流,進行了改革。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標志著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中分離出來,我國的宏觀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
鑒于一些國家的實踐經驗,貨幣政策職能與銀行監管職能究竟應該集中于中央銀行還是分開獨立,成為了國內外學術界和理論界爭論的熱點。為什么要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呢?從理論上講,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兩項職能的具體目標存在沖突。貨幣政策的目標是充分就業、物價穩定、經濟增長等宏觀目標,而銀行監管是針對特定行業實現的目標,涉及到對微觀經濟主體活動的監管。如果中央銀行既要制定宏觀貨幣政策,又要對特定的銀行業進行監管,可能會導致貨幣政策產生偏向問題,損害到社會公眾的利益。第二,賦予中央銀行雙重職能會導致其權利過大,造成“監管者的監管者”缺位。中央銀行權利越大,就越容易受到各種政治力量的影響,導致各種尋租行為的發生,損害了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同時對銀行業的監管也缺乏再監管。第三,分離的方式有利于更好的對銀行監管。如果中央銀行肩負兩項職能,往往顧此失彼,偏好于保護銀行系統,使公眾利益受損,最終會扭曲銀行行為,降低監管的效率。正是基于上述考慮,中國政府將銀行監管從中央銀行中分離了出來。
另一方面,作為“最后的貸款人”角色,中央銀行并不能完全從監管職能中脫離出來,因此兩種職能的分離這并不意味著矛盾的終結,準確地說這只是角色沖突的外化,正確認識和處理好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關系仍然是一個迫切要解決的問題。
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邏輯一致性
(一)制定與執行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良性互動
銀行監管營造的穩定而有效率的金融環境是執行貨幣政策的重要條件。金融組織體系是貨幣政策傳導的重要環節,嚴格的銀行監管使銀行機構穩健合規經營,不良資產占比較低,能使得貨幣政策在銀行機構順利傳導。當然,如果監管過于嚴格,導致金融壓抑影響金融深化,又不利于貨幣政策的順利傳導。反之,如果銀行監管不力,導致不良資產占比較高,經營風險加大,將會直接降低貨幣政策執行的有效性。另外,金融風險將會導致貨幣的緊縮效應,對于擴張性的貨幣政策實施有著直接的抵觸。貨幣政策實施達到的幣值穩定是銀行監管的基礎條件,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之一是穩定、可持續而又適當的宏觀經濟政策。而保持貨幣政策的穩健與可持續性,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就是整個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銀行機構只有在穩定的貨幣環境中才能正常運行。幣值不穩將引發各類市場經濟主體債務償付困難,增加銀行的不良資產,引發金融風險的產生,銀行監管就難以完成確保銀行體系穩定的目標。
(二)市場失靈的宏觀調控與微觀規制的融合
在古典市場經濟時期既沒有宏觀的貨幣政策,也沒有銀行監管,有的只是作為“守夜人”的政府。但隨著經濟的發展,自發的市場機制所表現出來的周期性破壞作用日益顯著,市場失靈成為經濟發展不可忽視的障礙。克服市場失靈為政府干預經濟提供了依據,也為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產生準備了基本的前提。
1、市場失靈的宏觀調控
由于市場信息不完善,市場競爭不完全,成千上萬的企業和個人事前的的分散決策可能會產生事后的重復生產和無效率,市場失靈反映到宏觀經濟層面上就是,宏觀經濟運行產生劇烈波動,甚至陷入經濟危機,經濟運行機制發生重大破壞,企業開工不足,失業人數劇增,居民收入和社會福利大大降低,社會資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為了平抑市場周期實現一定的宏觀經濟目標,政府引入了包括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在內的宏觀經濟政策。特別是從1970年代以來由于西方國家陷入滯脹,貨幣政策的作用日益突出。
2、市場失靈的微觀規制
市場失靈反映到微觀層面上就是銀行業屬于高杠桿企業。由于市場競爭不完全,存款人與銀行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銀行可能會利用信息優勢從事高風險資產業務,進而危害存款人的利益。并且由于現代銀行體系普遍采取了部分準備金制度,銀行更容易出現支付風險。由于信息不對稱,個別銀行機構的支付風險會蔓延成為系統性支付危機,對整個社會信用體系造成巨大破壞。為防范銀行危機,減少銀行經營中的道德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市場競爭,政府設計了必要的銀行監管制度。
(三)公共職能目標的一致性
無論貨幣政策還是銀行監管,都是政府克服市場失靈、維護公眾利益的工具,作為公共職能,在邏輯上具有內在的一致性。這保證了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目標,在根本上和趨勢上必然具有兼容性。從長期看,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必然會客觀地利于銀行穩健經營,而一個穩健的有效的銀行體系,也會為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提供有效的載體。但同時,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是分別針對市場失靈在宏觀和微觀層次的缺陷設計的,作為宏觀政策的貨幣政策更關注宏觀指標的改善,作為微觀規制行為的銀行監管則主要面對微觀銀行個體的競爭力的提高。由于宏觀指標的價值性判斷并不是微觀指標價值判斷的簡單加總。宏觀運行目標與微觀經濟主體利益之間必然存在著不一致性,這就是貨幣政策操作與銀行監管行為在現實中遭遇沖突的邏輯根源。
三、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現實沖突性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職能分離過程是一個制度的變遷過程,是一種舊的中央銀行制度向新的中央銀行制度的轉變。在這種制度變遷過程中,障礙之一就是路徑依賴問題,即我們對原來的制度的很強的依賴性,正是這種依賴性,為中央銀行和銀監會的初期工作帶了一系列現實的沖突。
第一,貨幣政策職能的實施失去了銀行監管職能的支撐。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分離后,一方面在短期內便利中央銀行各分支機構貨幣政策措施的權威性下降,使各銀行貫徹執行分支機構措施的積極性受到不利的影響;另一方面分支機構不可能再通過傳統的監管檢查的方式來及時發現和糾正銀行在貫徹執行央行政策措施方面的偏差,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縮短政策措施落實的時滯。此外,由于信息不對稱,分支機構在制定和實施各種政策措施時,失去了銀行監管提供的大量基礎性信息的支撐。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需要借助監管所獲得的有關銀行經營信息,表現在:金融機構經營信息是中央銀行正確實施貨幣政策的重要依據;強有力的銀行監管是確保金融統計數據準確性的基礎;銀行監管信息也是中央銀行正確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的重要保證。目前,人民銀行不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監管,難以象過去一樣直接把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及風險狀況,只能從統計報表及數據分析上求取相關信息。有無監管信息共享機制直接制約著人民銀行對金融宏觀形勢預測和調控能力的發揮。
第二,中央銀行與銀監會之間會產生業務沖突。雖然中央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職責范圍在銀監會成立之初就得到清晰的界定,但是實現彼此之間的密切配合與協調需要有一個逐步的過程。因此,在銀行監管職能分離初期,兩者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在貨幣政策方面,銀行監管部門在微觀領域實施的嚴格的監管措施,可能會導致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梗阻,增加中央銀行分之機構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難度。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中央銀行與監管部門也有可能出現意見相左的情況,雙方的分歧可能會延緩救助時機,也可能出現過于隨意救助的情況,這都將影響央行最后貸款人職能的正常發揮。這突出的表現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在經濟周期中行為方式存在矛盾。貨幣政策具有逆經濟周期運行的特點,即在經濟高漲時期,為了抑制通貨膨脹往往會收緊銀根,減少貨幣供應;在經濟衰退時期,為了抑制通緊縮往往放松銀根,擴大貨幣供應。銀行監管則具有順周期運行的特點,在經濟高漲時期銀行經營效益好,風險低,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較松;在經濟衰退時期,銀行業務拓展困難,并往往伴隨大量不良資產,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風險約束較緊。由于在同一經濟周期階段,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行為方式不同,導致二者經常產生沖突。如在經濟高漲時期潛在的通貨膨脹壓力要求提高利率,這將導致銀行經營成本增加或業務萎縮,從而帶來風險,與監管目標產生沖突。在經濟衰退時期銀行監管對銀行經營的流動性和安全性指標要求較嚴,導致銀行貸款更為謹慎,使擴張性的貨幣政策傳導受阻。
第三,職能的分離增加了中央銀行各分支機構與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成本。銀行監管職能分設使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之間的內部協調轉為外部協調,從而導致政策協調、信息溝通和行為聯動等協調成本明顯上升。從目前來看,分支機構與監管部門之間存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松緊搭配的協調。監管檢查與中央銀行相關業務檢查的聯動協調、信息資料的實時共享、發展地區金融市場、維護金融穩定與化解金融風險的合作等一系列協調問題,如不能盡快盡力有效的協調溝通機制,其協調直接成本和機會成本將會急劇上升。
四、實現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協調的制度安排
無論從各國金融監管的實踐來看,還是從我國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上的一致性強于沖突性的現實來看,中央銀行和銀監會在實施金融監管上的分工是相對的,兩者之間可以而且應當尋求多層次和多領域的合作,實現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良性互動,尤其是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確保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健和高效運行。
(一)建立有效的組織協調機制
目前,我國雖然實行分業經營的監管體制,但隨著金融開放不斷深化和金融發展與創新步伐加快,國際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和現實中金融創新的內在需求,客觀上已使不同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產品之間的關聯性不斷加強。因此,對某種金融產品創新研究和風險防范已不是某個監管機構或中央銀行單獨的責任,需要有專設機構協調各監管機構政策和力量,形成合力,超前研究和預見有關問題和潛在的風險,共同構筑風險防范體系,研究防范措施,彌補三大監管當局對個別金融組織和產品的監管真空。而事實上,三大監管機構早先已經召開過監管聯系會議,通過了三大機構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在協作配合上邁出了一大步。因此,對于中央銀行來講,除了整合好貨幣政策司、金融市場司、金融穩定局、反洗錢局等內部職能司局,努力提升工作效率之外,還應積極借鑒他國經驗,建立一個由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機構參加的國家金融穩定委員會,由中央銀行內設的金融穩定局召集,定期通報貨幣政策運行與金融監管的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研究和協調金融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減少機構摩擦和組織成本,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更好的發揮合力作用,促進金融機構合法、健康運行。
(二)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從目前金融監管的要求和各監管機構的職責來看,建立基層金融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途徑,可采取以下途徑:
1、建立金融統計資料定期交流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將有關金融統計資料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交流,明確雙方責任、交流范圍、交流內容和交流時間,及時了解轄內銀行金融,機構經營情況,如人行填報《信貸現金收支統計月報》、《金融機構貸款累收累放報表》、《金融機構中間業務收入統計月報》、《非現場監管季報》、《房地產信貸業務季報》、《金融機構計劃執行情況進度表》、《各項存、貸款增長情況分析表》、與銀監管理機構填報的《轄內機構人員業務量情況分析表》、《金融機構不良貸款下降情況表》、《非現場監管季報》等進行交流。
2、建立文件抄送制度。對涉及有關金融機構監管、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反洗錢、金融穩定、社會征信(信用村鎮創建、信用環境建設)、內控制度建設、信貸資金投向投量金融機構市場準入與退出、農村信用社改革等重大事件,需要對方配合的文件,相互主動抄送。
3、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對在金融機構執行貨幣政策等情況調查中新發現的風險隱患,對銀行業日常監管中涉及利率、支付結算管理方面的監督檢查情況,對保險及證券業務中的出現的重大違規事項,相互間進行及時通報。
4、建立工作溝通機制。通過一定的載體和形式,比如通過貨幣政策簡報、金融監管簡報、保險簡報、證券簡報等內部刊物,加強相互間的聯系、協作,溝通金融監管相關工作和監管信息,商定具體工作合作事宜。分析金融數據信息和轄內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狀況,研究化解轄內金融風險的建議和對策,發揮整體合力,以共同提高監管效率和風險防范預警水平。
5、建立信息查詢制度。人民銀行與其他監管機構可根據監管工作需要,相互間適時借閱、查詢有關金融數據信息資料,以方便、及時了解掌握相關金融機構監管情況。
6、健全信息資源庫。這就要求:提高信息透明度和統一信息披露標準。中央銀行與銀監會可以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999頒的《貨幣與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做法準則》和《輔助文件》中提出的原則和做法,提高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標準的統一;鼓勵在信息搜尋上的競爭性。在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的情況下,獨立的貨幣當局和監管當局會通過各自不同的渠道和方法收集支持各自立場的信息,而統一的機構則沒有這樣的競爭機制。在信息搜尋競爭機制的推動下,中央銀行與銀監會可以獲得對整個金融體系和宏觀經濟的信息,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決策的有效性;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信息共享信息資源庫。中央銀行和銀監會可以充分利用現代網絡技術的成果,加快金融業電子化、信息化進程,以法規的形式明確有關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等監管部門信息共享的內容和形式,以及共享的原則和標準開發統一的非現場和現場檢查情況反映軟件系統,最終建立中央銀行與銀監會的共享信息數據庫。
(三)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使得我國“一行三會”的“分業經、分業監督”的金融監管體制初步形成。一方面,現階段要提高銀監會金融監管的權威性,除了在法律上確立銀監會的監管職能以外,中央銀行應該明確對問題銀行和金融機構實施“最后貸款人”援助的有條件性承諾的配合,即中央銀行要慎用“最后貸款人”的職能。不難設想,如果中央銀行對問題銀行和金融機構造成的不良后果無條件的照單接收,那么銀監會實行有效金融監管的可置信度就要大打折扣了,金融監管的權威地位也將難以樹立。另一方面,金融監管是有成本的,監管成本大致可以分為直接成本(Directcost)和執行成本(Compliancecost):直接成本主要是指監管當局在制定和實施監管措施過程中承擔的雇員費用和日常的工作費用;執行成本的構成比較復雜,包括被監管者向監管機構提供信息的成本、進行內部檢查的成本和由金融監管而造成的業務收入和效率的損失等。因此,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必要進行成本——收益的分析、確定監管強度、實現金融監管資源的有效配置。為了有效地減少“雙頭監管”帶來的弊端,不加重被檢查金融機構的負擔,影響它們的正常經營活動,雙方應通過一定的協商機制協調對同一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日程安排,避免無效率的重復檢查,提高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有效性。
(四)建立和諧的執行傳導機制
對于中央銀行來講,監管職能分離后最大的變化就是強化了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為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促進金融市場的規范運行和整體協調發展,需要中央銀行在加強對金融市場規則的研究和制定,加強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的監督和監測的同時,密切關注貨幣市場與房地產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之間的關聯渠道、有關政策和風險控制措施,這就涉及到如何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將其貨幣政策的意圖納入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確保其得到有效落實的協調問題。以證券市場為例,雖然在現代各國的金融制度下,商業銀行和貨幣市場在貨幣政策傳導中起著主導作用,但隨著直接融資比重的日益擴大和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與完善,證券市場作為貨幣政策傳導中介的功能也越來越突出。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貨幣政策一般通過利率和信貸渠道這兩種主要機制或途徑作用于證券市場,進而影響實體經濟的發展進程,而能否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貨幣政策傳導功能,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銀行業監管當局的協作配合。因此,應借助金融監管的有效手段,建立和諧的、暢通的貨幣政策執行傳導機制,確保貨幣政策各項目標的實現。
【摘要】國際上,信貸資產轉讓是獲取“消費者剩余”的逐利行為;但是近期中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某種程度上卻異化為逃避監管的工具。異化的背后,展現了中國銀行業面臨著與國外完全不同的金融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并揭示了中國金融監管當局需要背負強化監管和促進金融發展的雙重任務。要完成任務,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從更為宏觀的高度審視金融業的發展態勢、金融與經濟的適配程度,聯合和整合有效資源,改善基本金融環境。
【關鍵字】信貸資產轉讓;異化;金融環境
一、引言
一般意義上,自主達成的交易,必須滿易雙方對市場條件變化之后產生的“消費者剩余”的追求和瓜分。從國外金融發展歷程來看,銀行信貸資產轉讓正是基于這樣一種基本邏輯,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在20世紀90年代頗為流行:在交易量上有了重大發展;在交易對手的范圍上,由銀行同業拓展到了銀行與非金融機構之間展開。最近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將信貸資產轉讓推進到了新階段。隨著商業化進程的推進,中國銀行業也開始了對信貸資產轉讓中存在的“消費者剩余”的追求與瓜分,并且所有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形式上與西方的信貸資產轉讓并無二致。但是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我們發現中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出現了與國外明顯不同的景象,甚至異化為逃避監管的工具。基于在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促進中國金融創新的目的,本文思考了以下問題:信貸資產轉讓的基礎是什么?中國的資產轉讓業務呈現與國外不相同的景象,其內在根源是什么?中國監管當局又應該從中獲得何種啟示?
二、信貸資產轉讓的理論分析
銀行同業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銀行與其他金融同業之間買賣一筆或者一組信貸資產的業務;其轉讓對象僅限于同業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可以接受非金融機構為信貸資產轉讓提供擔保;轉讓標的僅限于同業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提供的信貸資產,不包括金融同業的各類權益性資產(張宇哲,2003,《中信銀行搭建信貸資產轉讓二級市場》);轉讓方式包括有一次性買斷和回購。
一般而言,信貸資產轉讓是對金融市場的深度利用。按照現代金融理論,銀行是生產金融產品的機構,銀行開展信貸業務的實質是銀行向社會上的個人和機構通過轉讓資金使用權而生產金融產品并收取服務費的過程。因為信貸業務的實質僅僅是資金使用權的暫時讓渡,所以銀行擁有信貸類金融產品的部分控制權,比如銀行擁有貸款合同,以保證貸款到期時能夠收回資金的使用權。故,銀行開展信貸業務的結果就是:貸款者獲得了資金的暫時使用權,銀行獲得了信貸類金融產品的標志物——保證到時收回資金并獲取服務費的信貸合約。
從經濟學的最新進展看,只要兩個主體對同一種商品在同一時間的主觀評價不同,就存在交易空間,并可能為交易雙方帶來“消費者剩余”。依此看來,只要不同商業銀行對同一筆或者一組信貸產的評價不同,他們也就具有對信貸合約進行轉讓的動力。而對同一信貸合約產生不同主觀評價的原因大致有這樣幾種:一是由于某一時點,不同銀行所面臨的流動性需求約束不同,而流動性需求往往為硬約束,所以部分銀行為了獲取流動性,就會降低對已經發放出去但未到期不能收回的信貸資產的評價,而提高對現金資產的主觀評價。二是在某一時點不同銀行為分散風險而需要調整的信貸合約的區域、行業、企業分布結構的內容不同。對于同一筆或者一組信貸資產,對A銀行而言,也許是需要增加的項目,但對于B銀行而言,也許正好是需要減少的項目。這樣一來,他們之間也會產生對同一筆或者一組信貸資產主觀評價的差異。三是不同銀行所有者和經營者風險偏好發生了相對變化。比如,A銀行因為資本結構變化等原因,風險承受能力降低,他們對于風險較高的信貸資產合約的評價就會降低,相反也就可能存在一家B銀行會提高對于該合約的主觀評價。特別是由于發展戰略的調整以及對國家經濟形勢、行業發展趨勢、企業發展態勢的評價的不同,不同銀行之間對于同一信貸資產合約幾乎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主觀評價。由于主觀評價的不同,就一定存在“消費者剩余”。只要達成交易的成本低于這一“消費者剩余”,我們就可以肯定作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銀行,肯定會進行這一類信貸合約的交易。一個強有力的證據就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帶來交易成本的顯著降低,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以于是就以超乎尋常的高速在增長。
三、中國信貸資產轉讓的異化
從上面的理論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在一個完善的金融市場里,銀行參與信貸合約交易的根本目的是獲取不同銀行對同一信貸合約主觀評價不同而產生的“消費者剩余”,是一種明顯的趨利行為。但是如果我們深入考察我國銀行同業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我們就會發現一幅完全不同的圖景。
2002下半年,我國央行開始批準銀行同業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事實上在2002年上半年,就有銀行已經秘密開展此類業務(張宇哲,2003,《中信銀行搭建信貸資產轉讓二級市場》)。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呈現以下三個主要特征:一是信貸資產轉讓主要采用回購形式;二是信貸資產轉讓的期限都很短;三是信貸資產轉讓協議達成的時間往往是商業銀行上報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前幾天甚至當天。其實,正是這三個特征決定了中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具有與一般意義上的信貸資產轉讓完全不同的涵義。如果極端一些,甚至可以認為,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不是正常尋利行為,而異化為逃避監管的工具。
第一,具有上述三種特征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并不能夠從實質上優化銀行的信貸資產結構。因為信貸資產轉讓采用的是回購方式,相當大一部分轉讓期限在十天之內。這樣一來,賣出行能夠改變信貸資產結構的時間就少于十天。這樣一個相當短期限的信貸資產結構改變,對于銀行業務難以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第二,這種轉讓很難幫助銀行解決流動性問題。因為回購期限短,信貸資產轉讓只會帶來帳面信息的改變,并不一定帶來現金的實際流動。即使有現金流動,除非賣出行面臨特殊的支付困難,否則這種確定的非常短期的現金流對銀行的流動性并沒有多大的幫助。并且,對于如此短期的現金需求,銀行完全可以通過交易成本低得多的同業拆借等方式進行,而不必須進行信貸資產轉讓。因為同業拆借是一個標準化的市場,銀行參與該市場的參與成本很低,合約的談判成本也非常低。相反,在信貸資產轉讓方面,要涉及很多筆業務,要涉及信貸資產的合約條款和資產狀況的確認等等,可以肯定其交易成本很高。
第三,這種轉讓業務可以有效規避監管。我國目前對銀行的監管分為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對于銀行日常經營狀況信息的獲取主要是通過非現場監管進行。為此,在我國目前的監管框架中,設計了十項指標,來保證監管者比較充分地掌握銀行的經營信息。如果在上報監管信息前夕,銀行進行信貸資產轉讓,只要所轉讓資產組合適當,完全可以輕易的修改這十項指標。又由于這種轉讓業務期限極短,在商業銀行上報監管信息之后的極短時間,商業銀行相關的經營狀況又會還原。這樣,銀行的非現場監管數據事實上就處于嚴重失真狀態。或者說,監管當局掌握的僅僅是銀行上報監管數據時的信息,而不是銀行日常經營中的信息。
如果銀行依據上述非現場監管數據,對相關銀行下監管結論,制定監管策略,那可能就會帶來嚴重問題。幸運的是,目前監管當局一方面有多種信息收集渠道,同時還有強有力的現場監管手段,并且初步建立了持續監管的機制與架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上述信息進行甑別。但是,因為甑別成本相對高昂,而監管當局受限于監管資源和監管成本的約束,并不能夠完全徹底地對此進行清理。所以,商業銀行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通過這種合法方式掩蓋經營信息,逃避監管的。如此一來,我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某種意義上,就不僅不具備發達金融市場上的信貸資產轉讓的積極功能,相反異化為合法逃避監管的工具。
四、異化的原因
我國目前正面臨加大金融對外開放的緊迫進程中,同時形勢要求監管當局鼓勵中國銀行業加大創新力度,提高競爭能力。所以,面對這種異化,我們不能夠以“一刀切”的方式叫停。但是,也不能夠對此視若無睹。從金融環境進行深入分析,并找出合適的“藥方”才是上上之選。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極為重要的結論:在中國目前的金融制度環境、市場環境之下,在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中,沒有足夠的“消費者剩余”供商業銀行獲取,而規避監管成為信貸資產轉讓的根本動力。
從金融基本制度環境看,商業銀行的激勵約束機制具有明顯的短期性。因為無論是國有銀行還是股份制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一方面要面臨追求短期受益的所有者的壓力,比如國家財政增加收入的壓力和股東每年分紅的壓力;另一方面,政企沒有在根本意義上完全分開,政府干預金融的現象雖然有在最近幾年有明顯好轉,但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銀行經營者在某些情況下,要考慮政府當期的一些特殊要求。但是政府的這些要求并不一定完全與銀行長期經營戰略在時間軌跡上趨同,有時甚至明顯背反。再則,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標準意義上的銀行家市場,應行經營者面臨的不是市場化的約束,其準入與身價不是由市場確定,相反銀行經營者面臨的只有法律的約束和監管當局的行政約束。特別是在經濟市場化轉軌進程中,金融法規與監管框架都處在不停的劇烈變化之中,銀行經營者難以形成長期的預期,自然其行為就難以長期化。在行為短期化的基本背景時,銀行經營者的行為會發生明顯的變異,突出體現在并不關心銀行未來的長遠發展,而是特別關注銀行當期在同業中和監管標者評判中所處的位置,以及銀行每年的盈利多少。我們可以預測,凡是能夠改善這幾項指標的政策,銀行會充分利用;相反,對于惡化這幾項指標的政策,銀行會盡量規避。從金融市場環境看,目前我國不同商業銀行對同一筆或一組信貸資產主觀評價的差異并不大,自然,通過信貸資產轉讓獲取信貸合約“消費者剩余”的可能性并不大。
第一,我國利率沒有市場化,而利率浮動范圍差別不大。這限制了各個銀行充分發揮各自管理不同資產的比較優勢,進行獲利的能力。于是,我國不同商業銀行對同一筆或一組信貸資產定價的差異很小,各家銀行都沒有為獲利目的進行資產轉讓的交易價值空間。價格管制導致了消費者剩余“租值”的耗散,在此也許獲得了另外的例證。
第二,風險評價粗放,差異不大,各家銀行缺乏對某一類資產進行專業化管理獲利的能力空間。由于種種原因,我國銀行業目前還處在“跑馬圈地”的階段,各家銀行還在以擴張市場份額為核心進行運作。信貸資產管理能力的深度提升,銀行經營的集約化,精細化還沒有提高到應有的議事日程上來。對于風險管理,核心也就僅僅是應對監管當局的監管,消解因風險過高帶來的監管當局對于該銀行發展強加的外部約束。真正為了銀行長遠健康發展,而強化風險管理的內在動力還明顯不足。這樣一來,各個銀行對于風險管理就顯得比較粗放。突出表現在貸款風險分類比較松,沒有專門的獨立的風險管理委員會,而已有的風險管理部門更注重于不良貸款的清收,而不是對于全部信貸資產的全面風險管理。風險管理的粗放,使得銀行之間對于同一筆或一類信貸資產的風險評價沒有太多的本質性差異,自然,他們對于該筆資產的評價差異不會出現太多的差異。當然,不存在他們在承擔這些資產轉讓帶來的交易成本之后還能夠獲益的風險定價空間。從此也可以看出,如果我國銀行業經營的根本態勢不發生改變,即使利率市場化成為現實,我們也不能夠奢望標準意義上的信貸資產轉讓能夠順利出現。
第三,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和經濟格局,促成了銀行經營戰略的同質性,阻礙了銀行對信貸資產實行差別化管理的努力余地。中國銀行發展的多元化,差別化可以說是監管當局夢寐以求的。為此,監管當局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實際情況并不理想。一個典型的例證就是,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拼命突破區域限制,成為全國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正全力以赴,要成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正一心謀求成為城市商業銀行。金融差別化,并沒有成為商業銀行的追求。相反努力擴大勢力范圍,獲取一切可能的客戶資源正成為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一種時尚和目標。這樣就導致了,我國每一家銀行都努力做所有的銀行業務,而所有的銀行都在相同的業務領域進行殘酷的“搏殺”。于是乎,銀行之間的個性化服務,差別化服務都成為服務于該“搏殺”的工具。當然,這種情況并不非不理性。因為,我國目前的人均GDP還在1000美元左右,而在收入差距不斷加大的背景下,能夠為金融服務提供盈利空間的潛在客戶是相對集中的。目前企業征信體系不完備,個人征信體系又相對缺失,更加大了金融服務的風險和成本。所以,各家銀行就努力爭取相同的高端客戶,互挖墻腳,進而業務趨同。遺憾的是,這種合乎個體理性的行為,一方面降低了我國銀行業綜合競爭力,另一方面弱化了銀行真正進行差別化服務的努力。在此,合符邏輯的結論自然就是,銀行不會主動出讓某一類優良信貸資產,也不會在沒有額外補償的前提下受讓某一類高風險不良信貸資產。
總而言之,我國銀行利用資產轉讓業務修改非現場指標,合法逃避監管,正是銀行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核心要義之所在。而監管當局批準此項業務時,所希望的銀行優化資產組合、改善銀行流動性、提高銀行專業化經營管理水平等最多只是副產品。
五、對金融監管的啟示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發現矛盾的兩方面:一方面,監管當局出于良好愿望,自覺的啟動和放開了資產轉讓業務;另一方面,資產轉讓業務“理性”的異化導致非現場監管部分失效。這其實是目前中國監管面臨雙重目標的典型表現。這個雙重目標就是:中國的金融監管不僅僅要負責金融的規范;還要促進金融發展。而在某一個特定的時期內,同時滿足規范和發展的雙重目標,是非常矛盾的。因為規范意味著對己有的監管制度的認同和毫不動搖地執行;而發展意味著商業銀行某一些突破現有規則和制度的行為應該也必須得到認可。
更進一步說,這其實是在考驗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藝術和水平。因為我國目前金融發展處于低水平,又立即要面臨殘酷的國際競爭,低速發展都不行,不發展就更行不通。但是,經過10多年的發展,在目前的層次上,不規范很容易導致惡性競爭;再加之,由于各種原因,我國金融業已經承受了較多的金融風險,商業銀行沒有太多的能力承擔試錯成本。所以,規范,尤其是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規范,避免銀行發展落入低效率“納什均衡”陷阱是監管當局必須面臨的現實。
這樣看來,我國的金融監管必須堅持雙重發展理念。一方面,要以促進中國金融發展為己任;另一方面,在監管中,對于發展中的新問題,要通過發展監管技術和模式的監管發展理念來解決,要主動的促進中國監管事業的發展,使其適應金融發展的形勢。決不能受限于監管技術和水平而讓金融業“削足適履”。
要促進中國金融發展,必須改變中國金融的制度環境,改善中國金融的市場環境。如果不改變中國金融的制度環境,中國金融的發展可能走上畸形發展的道路,在某種程度上淪為少部分人和地區獲取資源的便捷手段,而對改進中國金融業的水平就不會取得應有的效果。如果不改變中國金融的市場環境,中國金融的發展,將更多的變為低水平的重復建設,業務范圍趨同,金融服務的對象一致,對一部分需求主體金融產品供給過剩,對另外一部分需求主體金融產品供給嚴重不足,進而出現金融業整體面臨“有效需求”不足的發展困境。這就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必須站在更為宏觀的高度,審視金融業的發展態勢、方向,以及金融與經濟的適配程度,聯合和整合有效的資源,通過有效的監管促進金融的縱深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胡美軍.中國金融監管的困境解讀[J]上海金融研究,2001(6).
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