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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一行三會”監管格局的最大特點是分業監管、垂直管理。這種跨行業的監管模式會造成監管職能的重復,導致監管陷入被動局面。以“股災”中這些跨市場、跨期現的交易為例,“救市”監管就分了五家機構,市場流動性由央行監管,融資融券資金及證券交易市場由證監會監管,場外配資由銀監會監管,險資入市由保監會負責,“救市”資金則是由財政部負責。但這些機構之間監管協調的機制并不完善,如果他們在關鍵時失去統一協調,而在政府干預時又發出不同聲音,不僅失卻監管效率,對金融穩定也會帶來很大的風險。
另外,隨著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發展步伐加快,形成了多樣化的金融機構體系、復雜的產品結構體系、信息化的交易體系,不少體制內的銀行、保險、證券公司進行“跨界”綜合化經營的趨勢,加上體制外的新興金融業態,如互聯網金融以及一些民間的財富管理公司的迅速發展,都給“一行三會”的監管效率和安全性帶來了新的挑戰。
目前,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改革架構多傾向于兩種模式:一種是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針對混業金融風險、系統性風險設立專門機構,即“超級監管者”,以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聯動。而另一種則是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建立以央行為核心的綜合監管體系,逐步將銀行、證券和保險的監管職能重新收歸央行大框架下管理。從現實看,兩種模式各有千秋。
美聯儲作為唯一一家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聯邦機構,理論依據在于:央行貨幣政策職能的發揮本身就需要監管職能的配合,強有力的金融監管可以保證金融統計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準確,也能保證金融機構和體系的穩定運行,而央行貨幣政策的實施又有利于銀行監管,兼容式的監管有助擺脫行政干預,統一的監管結構也有利于銀行監管的國際交流。
而英國金融服務局作為英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將英格蘭銀行中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轉由它綜合行使,使得央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職能進一步強化。這種分離式的監管模式可以適當調和央行兼任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中的矛盾和沖突,也有助于消除當“大而不能倒”銀行存在時,央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道德風險。貨幣政策職能和金融監管職能的分離有助于取消對銀行提供的隱形擔保,促使銀行進行更多金融創新,可以提高監管效率,合理利用監管資源。
一、信息披露機制
基于會計準則生成的財務報告體系與基于金融監管規則形成的監管報告體系分別有各自的信息披露邊界和服務對象。信息披露機制的差異決定了用于規范信息披露的標準可以有不同規定。其一,財務報告體系的信息披露邊界集中于財務信息,信息披露載體分為表內和表外兩部分,表內提供以貨幣為計量單位的財務信息,表外以報表附注和其他財務報告的形式對表內信息予以解釋、補充與拓展;然而,監管報告體系的信息披露范圍已遠超出財務信息的限度。對銀行監管而言,信息披露內容除了財務信息之外,更多涉及風險信息,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II)第三支柱尤其關注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信息的披露[3](P69),受金融危機沖擊而誕生的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III)的亮點在于強化對流動性風險信息的披露要求。對證券監管而言,信息披露歷經最初的財務報表時代到財務報告時代,再到當前多層次信息披露時代,非財務信息的重要性顯著提升[3](P68-69)。其二,財務報告服務于一切會計信息利益相關者,以助其做出理性經濟決策,服務對象呈現通用性和廣泛性特征;金融監管報告旨在為監管當局非現場監管(審慎監管)提供信息,監管部門將獲得的數據應用于經濟統計分析以預測微觀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和宏觀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服務對象具有明顯的特定性[4](P26)。
二、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有效性評價
現代制度經濟學理論表明,制度安排適宜性與否的判斷及制度變遷的趨勢預測均與效率相關[5](P369-370)。帕累托最優為經濟學意義上的效率標準,以帕累托標準為目標的經濟變遷是帕累托改進過程,其是達到帕累托最優的路徑。對于制度分析而言,制度安排與制度變遷的本質表現為一種旨在提高經濟效率的帕累托改進行為。這樣,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作為一種制度安排選擇,其有效性應考量對于制度效率的改進效果。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還是合一的選擇屬于非生產性的制度分工范疇,可在新興古典經濟學分工與交易費用理論框架內進行分析。產權問題是制度安排的核心。會計準則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本質是一種產權制度[6](P38)。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有效性評價應從考察會計準則的產權制度設計和宏觀金融監管職能履行開始。
(一)會計產權結構與金融監管職能
人類生存在一個資源稀缺的世界,產權是關于資源的權利。科斯定理反映出這樣一個經濟真實,在交易費用大于零的現實世界,可交易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資源配置效率產生影響。產權界定是通過制度安排即產權制度實現,因而產權界定和制度安排是重要且具有經濟價值的。企業等個體組織因經營和交易需要設立會計,承擔了生產投入成本,因而,會計的本質是一種資源[7](P59),必然涉及會計產權、產權界定及其效率問題。會計產權結構揭示了具有經濟職能的會計資源存在哪些產權及權利的服務對象。既有研究根據阿爾奇安、德姆塞茨的產權結構理論,認為會計產權結構包括個體會計產權與公共會計產權[7](P59-60):個體會計產權是一種微觀機制,意味著會計服務于明確的單個主體即會計設置成本的承擔者,其主要是基于公司企業的私人產權;公共會計產權是會計公共性管制的結果,意味著會計服務于不明確的公共利益主體,其對會計的經濟職能、會計信息提出公共需求,但并不承擔會計設置成本,如企業的債權人與投資人、金融監管當局和稅務部門等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同時,個體會計產權與公共會計產權存在一個“自然優序機制”的問題:個體會計產權優先于公共會計產權[7](P60)。這是因為,從歷史與邏輯角度來看,會計作為資源因私事需要而產生,在此基礎上才為公事服務,即若作為市場主要交易主體的私人(如企業)不設置會計,那么債權人、投資人的信息需求就不會通過會計資源的使用得到滿足,國家征稅、宏觀經濟金融管制就無法通過會計資源的使用而實現。可見,會計是在履行私人經濟職能的前提下承擔社會經濟職能[7](P60)。會計資源的產權界定是借助會計準則實現的。會計準則是一種產權制度。任何一種會計準則設計都體現了對某些特定主體產權(財產權利或經濟利益)的保護。那么,會計產權的優序機制必然要求會計準則應安排個體會計產權優先得到滿足,在此基礎上,才會顧及公共會計產權的利益訴求,這是一種產權經濟模式的自然反映。金融監管屬于國家宏觀經濟管理活動,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質。金融監管規則是這種宏觀經濟管制行為的規范性指引。基于監管規則生成的監管報告為金融監管當局非現場監管服務,以預測金融體系風險,實現審慎監管目標。會計為金融監管職能履行提供基礎信息,金融監管當局因而成為重要的公共會計產權主體之一。基于此,依據會計產權私事優先原則,金融監管當局作為公共會計產權主體,其信息訴求不得“妨害”個體會計產權的實現,以避免產生負外部性,降低經濟運行效率,即以會計準則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會計制度設計不應安排以金融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公共會計產權對個體會計產權的“干預”,扭曲個體會計產權權能執行的本意。從這一角度出發,“預期損失模型”的本質是會計準則安排真實、公允會計行為妥協于宏觀金融監管信息需要而出現的制度細節設計偏離,其體現了金融監管規則對會計準則的“侵入”,從而將破壞會計準則制定和執行的中立性。尤其是金融危機爆發后,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已將監管理念由微觀審慎轉變為宏觀審慎,注重前瞻性逆周期效應,但其僅折射出金融監管關注層面與視角的變遷,會計宏觀工具職能的實現仍須以微觀個體會計產權的滿足為前提。由于公共會計產權主體是不從事生產的抽象權利享有人,企業等個體組織對會計資源的投入是個體會計產權與公共會計產權行使的基礎[7](P61-62)。這樣,對于會計產權安排的效率問題,既有研究以制度經濟學家諾斯和德姆塞茨的產權理論為依據,認為會計資源的生產成本與使用收益由個體會計產權人承擔和享有的會計制度設計是富有效率的,會計制度安排應堅持生產性導向[7](P61-62),注重資源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微觀經濟收益的實現。基于以上,筆者認為,與英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的獨立稅務會計模式設計展現會計產權配置的效率性同理,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制度安排有益于制度效率的實現。
(二)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交易費用評價
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合的選擇屬于非生產性的制度分工命題。當代新興古典經濟學認為,分工水平取決于交易效率,交易效率可用交易費用大小衡量,兩者成反比,交易費用涉及外生和內生交易費用兩種類型,其中,內生交易費用對制度安排效率的評價具有內在解釋力[8](P98)。在明確認定會計準則的產權保護本質與會計制度性質基礎上,系統考察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與合一兩種制度安排涉及的交易費用,權衡其多寡,以做出經濟學意義的效率評價,即若分離的交易費用低于二者合一制度,則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具有制度有效性。在新興古典經濟學看來,外生交易費用是指在交易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發生的費用,不是由決策者的利益沖突導致經濟扭曲的結果,即其與各種自利決策之間利益沖突產生的經濟扭曲沒有關系,為有形的實體費用,具備有限性,相對可計量;內生交易費用是市場均衡同帕累托最優之間的差別,由人們在交易中爭奪分工好處的機會主義行為(如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所致,機會主義行為使分工的好處不能被充分利用,使資源分配產生背離帕累托最優的扭曲,其由個體決策及其選擇的制度和合約安排所決定,為無形的制度運轉扭曲費用,具有無限性,一般相對不可計量,只能依據總量指標予以表現[8](P99-100)。這樣,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合制度涉及的交易費用,可以從兩個維度分析:其一,從制度分工視角來看,分離制度必然和主要帶來外生交易費用;其二,基于制度運行角度,分合制度將會產生制度運轉扭曲費用,其屬于內生交易費用,通過對會計產權結構的解析可知,分合制度的內生交易費用取決于會計制度的性質,本文認定會計制度安排的生產性導向[9](P56),個體會計產權優先于公共會計產權得到保護。這樣,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合的交易費用主要涉及:第一,分離制度的外生交易費用,即制度執行與信息加工、調整成本。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是金融經濟運行應遵循的兩套行為規范。現實中,金融機構在會計準則約束下生成并列報會計信息,在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政策要求下運營。會計與金融監管目標的差異使得應以財務會計報告和金融監管報告的形式分別披露相關信息,面對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兩套標準指引,金融機構必將面臨操作與執行成本的上升,增加了外生交易費用。然而,此項外生交易費用卻可以有效降低至期望水平。這是因為,基于會計準則生成的會計信息是金融監管信息來源的核心,金融監管所需信息可以在會計系統提供通用性會計信息基礎上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調整與深化加工,存在數據之間對接的可行性,從而實現監管執行成本的有效控制。可見,誠如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分離所進行的納稅調整一般,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外生交易費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被降低。第二,合一制度的內生交易費用,即制度摩擦與“妨害”成本。目標函數非一致性導致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之間必然存在差異,會計準則強調真實、公允的客觀性與金融監管規則強調安全、穩健的審慎性相沖突。若片面追求二者合一會削弱兩種正式制度安排各自的職能發揮與運行效率,制度績效較低,內生交易費用較大。若會計準則依從監管訴求,則會以犧牲披露信息透明度為代價,也無益于優化金融經濟的資源配置,有損于金融監管履行職能,引致過高的內生交易費用。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合一也意味著公共會計產權對私人會計產權的干擾與侵入,國家宏觀金融監管的公共會計產權削弱了企業等個體對會計的自主選擇權,個體會計產權不具有獨立性,履行宏觀經濟職能的公共產權需要使個體產權承擔較多的“額外付出”[9](P46),同時,該付出卻得不到來自公共產權主體的支付補償,降低企業在內外部治理與契約管理等方面私人會計產權運用的效率,出現嚴重制度扭曲。可見,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合一的內生交易費用較大,且由于內生交易費用與所選制度安排密切相關,只能通過制度改進和變遷予以降低。內生交易費用是一種制度運行費用,可以衡量制度優劣,其對制度安排選擇具有決定性作用。本文定位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從屬于生產性的會計制度安排范疇,從而合一制度的內生交易費用高于分離制度的外生交易費用,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是一種旨在提高經濟效率的帕累托改進行為,具有制度效率比較優勢,因而,應堅定推進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存在模式。
三、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有效性經驗
證據本次全球金融危機中備受關注與推崇的西班牙銀行動態撥備制度可作為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的制度有效性經驗證據。西班牙是世界上最早踐行動態撥備制度的國家,其動態撥備模式也最具典型。20世紀七八十年代出現的銀行危機使西班牙銀行監管當局認識到原有準備金制度對銀行風險確認的滯后性,導致經濟增長時期貸款撥備率下降,而在經濟衰退時期撥備率卻大幅提高,這扭曲了銀行風險抵御能力,從而波及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因而,動態撥備(DynamicProvisioning)是西班牙金融監管當局針對貸款撥備順周期性問題設計并實施的一項制度安排。2000年7月,西班牙銀行體系全面應用動態撥備制度,該制度基于銀行過去的貸款損失經驗,利用貸款違約率的跨周期歷史信息(約20年數據)來設定動態撥備的充足性水平,其以豐補歉的核心思想要求金融機構在經濟繁榮期時多提撥備,經濟下滑期時則少提撥備[2](P5),旨在通過提高銀行風險緩沖能力來降低金融系統內在順周期性,增強金融經濟在危機中的抵御能力。近年來,歐盟加快了會計準則國際趨同步伐,堅持“協調”的趨同方式,從2005年開始在上市公司中直接采用IFRS。西班牙的國內銀行業已按照IFRS編制財務報告,在財務報告中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基于“已發生損失”原則,真實、公允地確認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減值準備并對外披露通用會計信息,滿足了西班牙會計透明的內在訴求。銀行監管當局則繼續推行逆周期的動態撥備規則,銀行以此為基礎形成監管報告,以滿足審慎監管需要。在本次危機中,西班牙銀行業所受損失相對較小,得到各國監管層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肯定。對此,G20峰會認為,動態撥備制度是西班牙銀行業能夠有效抵御金融危機沖擊的重要原因[10](P145)。英格蘭銀行和金融穩定論壇(FSF)2009年推薦將動態撥備作為識別和測度貸款損失的選擇性工具,IASB在2009年的研究報告中也認為,動態撥備系統雖不能消除順周期現象,但能降低順周期行為的程度[11](P5-12)。可以說,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催生了西班牙銀行動態撥備制度。這一制度立足于金融監管邏輯框架,本質是一種重要的審慎監管工具。眾所周知,西班牙直接采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英美準則型會計模式為藍本,因而,理論上,西班牙會計制度性質從屬于生產性結構,即追求個體會計產權最大化效率的實現,公共會計產權對個體會計產權施加最小“妨害”。西班牙動態撥備制度在危機中成功運用的典型事實表明,生產性會計制度安排下,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帶來的內生性制度收益可以充分抵消制度分工所付出的外生交易費用,即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規則分離具有制度效率比較優勢。
四、結論與啟示
[關鍵詞]金融危機;宏觀審慎;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10)01-0042-03
一、宏觀審慎監管概述
(一)宏觀審慎監管的含義
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關于改善公司、產品和市場的監管建議,無論是在美國政府的白皮書中,還是在各國金融改革政策中都比比皆是,但是這些建議都忽視了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即近20年來,雖然微觀審慎監管不斷加強,但是金融危機的強度卻只增不減。事實上,金融危機都不是隨機發生的,其總是緊隨在繁榮之后。金融繁榮的周期性和系統性崩潰提醒金融監管在改革過程中需要注意一些“宏觀”方面的問題。
“宏觀審慎監管”一詞,在上世紀80年代末,曾由國際清算銀行的前任總經理Andrew Crockett提出。實行宏觀審慎監管的根本原因是:盡管金融機構和企業選擇謹慎的個體行為,卻仍可能會在整體上造成系統性問題,加大系統性風險。宏觀審慎監管反映了一個失敗的組成性問題――我們不能僅僅通過使每個金融機構和產品安全而使金融體系安全。
宏觀審慎的優勢在于其具有先發制人的性質,目的在于避免危機,而非補救危機,因為補救危機的代價太大。宏觀審慎監管提供了監測和處理財政穩定和實體經濟風險的總體框架。它能夠更為合理地監測金融系統性風險,并相應減輕商業周期中的溢出效應。在實踐中,它應該達到兩個目標。一個是要警惕公共當局和金融業各機構之間積累的嚴重失衡和系統性風險。另一個目標則是評估個別機構的失敗對金融穩定可能造成的后果。許多工作將需要制定足夠且適當的工具和數據來進行判斷,而不是在預先定義的標準的基礎上定義系統性的實體。
(二)宏觀審慎監管的政策框架
思考宏觀審慎監管政策應考慮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于立即糾正措施(PCA)的相關經驗。雖然立即糾正措施會產生一定的機會成本?熏但卻能夠遏制監管當局的監管寬容傾向?熏減少誘因問題,確保金融機構所產生的問題得到早期處置。第二個問題則是關于貨幣政策行為。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都必須處理好不確定性問題。這要求明確各相應主管機構的目標,在預先制定的目標基礎上,建立分析框架用以指導實現其政策。但是,在制定嚴格的行為準則、約束力規則以及進行日常的政策執行時都將產生較大的成本。
建立一個全面且成熟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有兩方面理由:一是本次金融危機表明,政府決策者在平衡系統性風險和道德風險問題時,更傾向于犧牲前者以減低后者風險。于是大量貨幣被用于進行各種形式的干預以達到穩定單個金融機構的目的。要防止系統故障,就需要一個更加強大的審查機構和一個更加完善的監管約束機制。二是微觀審慎監管政策導向具有內在局限性。市場機制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微觀審慎僅從個體金融機構角度出發,若宏觀上沒有得到適當把握與監督,極易擴大系統性風險,且難以保證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整體安全。
就世界上現行政策的討論情況,宏觀審慎的政策框架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仍然要建立在現有的微觀調控上,目的是限制金融活動的周期性。這一層次的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發性。例如,為銀行存儲活動(若可行,也可能包括交易性資產)進行動態的準備金提取方式。一旦實現,銀行便會有自發的內置流動性風險緩沖的需求。反周期附加的償付能力的監管是另一種選擇。一般來說,這也需要建立相應的緩沖工具以承受風險,縮小杠桿作用的范圍,在金融環境急劇惡化時能夠給予金融機構喘息機會和調整空間。
第二個層次是宏觀審慎監管中所使用的指標與方法要適當多樣化,去除其單一性,監管措施不應僅僅是對金融實體實行簡單的、自發的或強制性的政策監管。通過指標來鎖定系統性風險已經是一個相當大的挑戰,更不用說是憑借監管政策手段。如果使用預先定義的政策行動指標,將會面臨“古德哈特定律”問題。例如,若一個特定的貨幣供應量定義被用作貨幣政策的基礎,就會動搖它與經濟方面的開支統計關系的穩定,政策被證明是無效的。簡單來說,當一個措施變成了一個目標,它就不再是一個很好的措施。因此,宏觀審慎監管需要使用一系列指標和方法來進行評估。這一點也同樣適用于宏觀審慎監管的政策性建議。
二、宏觀審慎監管面臨的問題及挑戰
(一)宏觀審慎監管缺乏詳細的政策和措施
金融危機的爆發讓世人意識到大刀闊斧的金融監管改革勢在必行,宏觀審慎監管已得到廣泛的認可與接受,并引起相關的思考與討論。但是,盡管目前關于宏觀審慎監管討論熱烈,實際上卻很難在各國出臺的相關報告中找到較為詳細的宏觀審慎監管措施和政策。究其原因,一方面,在理論上,目前宏觀審慎在某些方面尚需進一步深入研究,很多相關問題也未有充足的理論依據和較好的解決辦法;另一方面,在具體實施上,宏觀審慎也面臨許多新的問題,例如關于政策的制定與協調,監管工具的選擇與實行等,都具有很強的復雜性。
(二)宏觀審慎政策差異可能引起監管套利
在世界性的金融改革進程中,盡管一再強調國際監管合作,但一方面由于各國的國情不盡相同,且宏觀審慎政策在制定過程中,國家之間的溝通很難實現;另一方面,部分全球化標準在制定時往往忽略了一些國家的市場情況和相應需求,以至于較為片面,所以相應的監管措施也較難達到一體化。
然而,各國政府所采取的宏觀審慎政策的差異性很有可能會導致監管套利的產生。監管套利是指金融機構利用監管政策之間的矛盾進行套利,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監管政策的漏洞,但從宏觀看它不僅浪費資源,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
(三)反周期操作將對資本充足率有更高要求
目前,金融業的周期性問題已經成為了世界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之一。機構應該在經濟繁榮時期儲備更高水平的資本,以便在經濟蕭條時期擁有更大的緩沖余地。相應地,監管機構應采取反周期調節政策。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是所有周期性都是不好的,要根據其根源來判斷,我們應該關注的是“內部周期性”,而經濟的周期性是有利于長期的發展的。
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作為一個典型的宏觀審慎工具,就是反周期操作的體現。特別是當借貸總額超過經濟上或某個領域上應有的平均值時,由于用于購買資產的借貸不斷增大,將導致資產價格上升,從而引起系統性危險的持續擴大。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雖然不能結束繁榮衰退周期,但將有助于減小幅度。
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明確提出,“只有銀行在經濟高漲時計提充足的損失準備,在衰退到來時才不至于因準備不足而被迫緊縮貸款。”這意味著,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標準很可能提高,以限制杠桿率。但是,與此同時,這也會為國內銀行業帶來巨大沖擊和挑戰。
(四)宏觀審慎規則具有復雜性
在宏觀審慎成為金融監管改革核心的同時,也使監管部門承受了相當大的壓力。宏觀審慎工具的引入很可能為監管帶來新的規則和標準,這些規則具有相當大的復雜程度。總的來說,宏觀審慎規則的復雜性可體現為其建立過程的復雜性和實施運作的復雜性。
事實上,現有的宏觀審慎工具及可能作為宏觀審慎工具的規則和指標并不多,大部分都仍然在研究當中。英國中央銀行近日有報告稱,信貸及資本價格有可能作為運用宏觀審慎工具的原則。另外,也有國外專家建議采用流動性收費制度,以糾正由于銀行過分依賴短期未保險資金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但是如何運用宏觀審慎工具還需要進行更深入的研究與探討。宏觀審慎工具的使用與規則的建立對金融行業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因此在研究與使用時都必須保持謹慎態度。
宏觀審慎規則的具體實施并不是一個短期的過程,要循序漸進,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逐步建立和形成完善的宏觀審慎監管規則。由于宏觀審慎工具的引入與實施往往對技術水平和熟練程度有一定要求,因此在初期會有較大的困難和成本投入。另外,在運作過程中對各個部門和機構之間充分的交流與協調將有較高的要求。
三、加強我國宏觀審慎監管的建議
(一)建立明確的宏觀審慎決策框架
為保障金融業的健康、安全發展,建立一個明確的宏觀審慎決策框架是必然趨勢。宏觀審慎政策既要以自發的監管要求為基礎,也要有一個穩定的,且有相應法律法規為基礎的架構。因此,我國應建立與宏觀審慎監管相應的法律體系,以使監管有法可依,同時通過廢除、修改、補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時地對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等進行完善和重建。另外,為保證監管的質量,各監管部門應制定更明確清晰的監管目標,盡管目前很多相關的指標和準則尚未研究成熟,暫時難以實現量化,但短期內可考慮先采用定性化和方向性目標。
(二)中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監管中應起主導作用
宏觀審慎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都將面臨很多問題,如“災害近視”、誘因問題等,還可能涉及一些相關的政治經濟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作為宏觀審慎監管的主管部門,審慎監督和相應的政策必須具備獨立、可信和透明的性質。宏觀審慎要求監管主管部門能夠從宏觀上把控全局,協調各部門,及時處理單個機構或部門中出現的問題,從而保證全行業的安全、穩健發展。在經濟體中的所有現有機構當中,中國人民銀行是最符合宏觀審慎監管要求的。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是中國人民銀行的三大基本職能,即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和政府的銀行。就我國而言,在目前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格局中,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都傾向于對相應金融機構和部門的監管與把控,中國人民銀行在宏觀把握經濟趨勢和控制市場風險上更具優勢。
(三)建立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本次的金融危機表明,只有銀行業監管和宏觀審慎監管機構(通常是中國人民銀行)保持密切關系,才能在承受壓力時能夠更迅速地反應并作出更好的決策。另外,許多宏觀審慎的相關工作都需要足夠的數據和適當的工具來進行判斷。事實上,在實踐中,宏觀審慎監管既需要獲得微觀審慎數據,也需要更多的其他數據作為法律依據。只有宏觀監管部門與其他各機構和部門充分協調與溝通,才能夠保證數據和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因此,與金融監管的其他信息共享機制相類似,應當建立相應的宏觀審慎監管共享數據庫,對現有的金融統計數據庫結構和統計網絡進行改造,建立統一的、獨立的、可自動生成統計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的金融信息系統,形成統一、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來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除數據統計分析之外,中國人民銀行還需要與金融監管機構定期傳遞以文字形式反映的各類信息,中國人民銀行要及時向金融監管機構通報貨幣政策執行情況,監管機構也應及時、定期將本部門所監管機構的現場、非現場監管信息資料以及其他相關分析報告送達中國人民銀行。同時,要建立信息共享責任約束制度。主要是以法規形式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信息共享原則、標準、內容以及應負的法律責任等,以保障宏觀審慎信息共享的質量。
(四)加強國際交流和政策協調
在全球金融危機背景下,宏觀審慎已經成為各國共識,在這個時候,更應該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我國要與其他國家金融當局簽訂雙邊諒解備忘錄,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術合作等方面展開合作。不斷推進監管團制度的實行以對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進行相應監管,要發揮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性組織在協調國際金融監管方面的作用。加強研究成果和相關資源方面的共享,增強監管政策的協調性,共同減少和防止監管套利的出現,避免監管漏洞。另外,雖然我國金融監管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但混業監管和功能性監管的趨勢已不可否認。一體化監管具有規模經濟優勢?熏利于節約監管成本?熏消除監管真空并避免監管套利?熏能更好地適應混業經營的要求。
(五)加強宏觀審慎工具的研究
宏觀審慎工具是應對金融脆弱性和系統性風險的必要手段,相對于貨幣政策,宏觀審慎政策和工具的明顯優勢是,可以更有針對性。從理論上講,這有助于克服直接的貨幣政策手段潛在的不利刺激和時間稠度問題,以防止資產價格泡沫。從近期國際上的實踐來看,目前對宏觀審慎工具的研究還不夠成熟,不能很好地滿足實踐的需要,G20和FSB都在鼓勵此類工具的開發,并積極促進各國國際標準制定組織進行相關研究。英國央行行長金恩也指出,盡管正在考慮由英國政府來承擔更為廣泛的系統性風險責任,卻還沒有得到任何的宏觀審慎的工具來實現它。由此可見,加強宏觀審慎工具的深入研究,使宏觀審慎工具能應用到實際監管當中,對明確宏觀審慎監管目標和完善宏觀審慎監管制度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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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廣謙.中央銀行學(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關鍵詞: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風險管理
全球金融危機對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理念的最大影響之一就是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重視。金融機構評估對手方信用風險的方法、模型合理與否,關系到評估結果的優劣。本文概要闡述了銀行信用風險計量方面的相關理論依據和基本做法。并對銀行間市場完善授信管理提出了具體建議。
一、信用風險評估理論
銀行等金融機構信用風險評估方法大致有統計模型、CAMEL模型和專家判斷模型等三種理論依據:
(一)統計模型
利用統計模型進行信用評估的前提條件是有足夠的數據積累,一般至少需要連續3年的相關數據。
1.違約概率(ProbabilityofDefauh,PD)理論
違約概率是預計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違約)的可能性。評估結果與違約率的對應關系是國際公認的事后檢驗評級機構評估質量標準的一項最重要的標尺。在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中,違約概率是指借款人在未來一定時期內不能按合同要求償還銀行貸款本息或履行相關義務的可能性。如何準確、有效地計算違約概率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十分重要。不同評級機構所設定的違約定義可能不同,所反映同一等級的質量也因此而不同。只有違約定義相同的評級機構,其評級結果才可以進行比較。有了對應違約率的資信等級才能真正成為決策的依據。商業銀行違約概率常用的測度方法主要有兩種:基于內部信用評級歷史資料的測度方法;基于期權定價理論的測度方法。
2.違約損失率(LossGivenDefault,LGD)理論
違約損失率是指債務人一旦違約將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數額占風險暴露(債權)的百分比,即損失的嚴重程度。在競爭日益激烈、風險日益加大和創新日新月異的市場環境中,銀行對資產風險的量化和管理顯得越來越重要。傳統的信用風險評估方法因過于簡單、缺乏現代金融理論基礎等原因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市場和銀行監管的需要。以獨立身份服務于全社會公眾投資者、以公開上市債券為主的外部信用評級對銀行內部以信貸資產為主、與銀行自身有著特定聯系的資產組合的適用性也越來越小。因此,銀行開始開發類似外部信用評級但又反映內部管理需要的內部信用評級系統,以適應上述市場和內部管理發展的需要。隨著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銀行認識到LGD在全面衡量信用風險方面的重要作用,評級體系的結構開始由只注重評估違約率的單維評級體系向既重違約率又重違約損失率的多維評級體系發展。歷史數據平均值法是目前銀行業應用最廣泛最傳統的方法,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的許多規定也采用這種方法,這種方法以其簡單易操作而獲得歡迎。
(二)CAMEL模型
CAMEL評級體系是目前美國金融管理當局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信用狀況等進行的一整套規范化、制度化和指標化的綜合等級評定制度。其有五項考核指標,即資本充足性(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動性(Liquidity)。當前國際上對商業銀行評級考察的主要內容基本上未跳出美國“駱駝”評級的框架。“駱駝”評級體系的特點是單項評分與整體評分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以評級風險管理能力為導向.充分考慮到銀行的規模、復雜程度和風險層次,是分析銀行運作是否健康的最有效的基礎分析模型。在具體CAMEL模型的指標及其權重選取及校驗過程中,大多采用了回歸分析、主成分分析等統計方法。
(三)專家判斷模型
銀行信用評估的起點是對其財務實力的綜合判斷。應從定量定性兩個角度綜合評估。經營戰略、管理能力、經營范圍、公司治理、監管情況、經營環境、行業前景等要素,無法通過確切數量加以計算,而專家打分卡是一種更加偏向于定性的模型。在缺乏外在基準值,如信用等級、違約和損失數據等的情況下,開發專家判斷模型是一種較好的選擇。專家判斷模型的特點是:符合Basel要求.具有透明度和一致性:專家打分卡建模時間短,所需數據不需要特別的多:專家打分卡可充分利用評估人員的經驗。
二、信用風險評估的通常做法
(一)信用風險評估的基本思路
評估方法應充分考慮風險元素的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引入大量的精確分析法,并盡可能地運用統計技術。另一方面,不浪費定性參數的判別能力,并用以優化計量模型的預測效能。除CAMEL要素外,還需考慮更多更深入的風險因素。評估要素主要包括品牌價值、風險定位、監管環境、營運環境、財務基本面。
(二)信用風險評估模型的構造
數據準備是模型開發和驗證的基礎,建模數據應正確反映交易對手的風險特征以及評級框架。定義數據采集模板。收集、清洗和分析模型開發和驗證所需要的樣本數據集。影響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要素主要有非系統性因素和系統性因素。非系統性因素是指與單個交易對手相關的特定風險因素,包括財務風險、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管理能力、基本信息等。系統性因素是指與所有交易對手相關的共同風險因素.如宏觀經濟政策、貨幣政策、商業周期等。既要考慮交易對手目前的風險特征,又要考慮經濟衰退、行業發生不利變化對交易對手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的影響.并通過壓力測試反映交易對手的風險敏感性
(三)變量選擇方法
1.層次分析法
層次分析法(Theanlaytichierarchyprocess)簡稱AHP:它是一種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系統化、層次化的分析方法。層次分析法不僅適用于存在不確定性和主觀信息的情況,還允許以合乎邏輯的方式運用經驗、洞察力和直覺。層次分析法的內容包括:指標體系構建及層次劃分;構造成對比較矩陣;相對優勢排序;比較矩陣一致性檢驗。
2.主成分分析法
主成分分析法也稱主分量分析,旨在利用降維的思想,通過原始變量的線性組合把多指標轉化為少數幾個綜合指標。在保留原始變量主要信息的前提下起到降維與簡化問題的作用,使得在研究復雜問題時更容易抓住主要矛盾。通過主成分分析可以從多個原始指標的復雜關系中找出一些主要成分,揭示原始變量的內在聯系,得出關鍵指標(即主成分)。
3.專家判斷
關鍵指標權重和取值標準設定是通過專家在定量分析的基礎上共同討論確定,取值標準是建立指標業績表現同分數之間的映射關系。取值標準的設定應能夠正確區分風險,取值標準應根據宏觀經濟周期、行業特點和周期定期調整,從而反映風險的變化。
關鍵詞: 金融輿情;輿情要素;輿情演化
金融業宏微觀運行的基礎為信用。金融業的信用化特征,使其受社會信用輿情的影響尤為深重,輿情對社會信用關系有著較為直接的影響。如輿論通常關注的通貨膨脹水平、CPI數據,以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訴門”、證券市場“忽悠門”、保險市場“高保低賠”、民間借貸危機等事件,無不顯示了社會輿論對金融經濟形勢的關注,以及對金融機構業務的意見。從中可以發現,小到個別金融機構的風險事件、聲譽風險,大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系統性金融風險,以及投資消費預期、通貨膨脹預期、系統金融機構運行、國家貨幣政策制定與實施、金融監管政策效果無不受到輿情傳播的影響。從諸多案例也可以發現,如果不能及時關注和應對小的信用危機,有可能釀成金融危機事件,甚至可以通過監測輿情把握預期管理的節奏
學術界對輿情的關注研究在2006年以后開始增多,主要隨著網絡、手機等新型輿論傳播媒體的廣泛使用而引起,在理論與實證研究領域都尚未成熟,尤其對于金融輿情的理論研究幾乎為空白,通過中國知網文獻檢索系統使用金融輿情主題詞進行文獻檢索,目前只有12篇文獻,而且多為央行、監管機構和商業金融機構近期的工作實踐總結,因此,對于金融輿情這一專業輿情領域進行系統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管理實踐意義。張世曉2011a;2011b;2012;2014)認為金融輿情源自公眾對于特定金融事件或金融運行形勢趨勢所發表的評論、觀點和意見,能夠通知一定的作用機理對實際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甚至宏觀金融運行產生現實的影響,因此,出于維護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宏觀金融運行秩序的目標,需要金融管理機構對金融輿情進行監測調查與管理;同時還研究了金融輿情的監測管理機制;研究了金融輿情與金融機構聲譽管理機制的關系;研究了金融監管機構重視金融輿情并將其納入管理體系的理論依據與實施策略;提出了區域金融輿情監測管理的有關理論與實踐管理策略。
我們所要研究的金融輿情指各類金融相關信息主體基于各自觀點,就某種主題,通過各種信息傳播渠道進行信息,引起不同主體間信息互動的狀態;金融輿情的演化指在金融信息傳播中各類主體關注程度、傳播內容、傳播觀點等的變化過程。金融輿情要素和金融輿情演化及金融輿情演化的階段、模式、模型是金融輿情研究的主要方面。金融輿情及其演化應該具有輿情的一般規律,但是,由于金融活動對經濟具有特殊影響力,金融活動對輿情信息傳播具有特殊的敏感性,因此,金融輿情及其演化必然具有其特殊性。
一、金融輿情的要素
金融輿情演化要素主要包括:金融輿情主體、金融輿情主題、金融輿情載體、金融輿情內涵等方面。
(一)金融輿情的主體
金融輿情演化的主體即金融輿情信息的或傳播者,包括自然人和組織,其或傳播行為可能有明確的目的或者出于隨機的意愿。
1、金融輿情主體類型
金融輿情主體類型包括自然人和組織兩大類。金融輿情主體的組織類型又可以分為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法人組織包括機關法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等。
2、金融輿情主體目的
金融輿情傳播主體的輿情信息傳播目標各異,可以分為有明確目的的目的性傳播與無明確目的的非目的性傳播。目的性傳播帶有較強的主觀傾向性,往往有失真實性;無目的傳播更有可能保持事實的真實性,但也會受到個人認識特點的影響。
(二)金融輿情的主題
金融輿情的主題是定義特定金融輿情傳播的主要特征。金融輿情主題可以有多種多樣,可以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進行類型劃分,如果按照宏微觀影響的特征,可以分為事件主題和話題主題兩類。事件主題是以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中發
生的特定事件為輿情傳播主題,表現得更加微觀;話題主題則是以影響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的因素變化為輿情傳播主題,如通貨膨脹、物價水平、利率和匯率變化趨勢等。
(三)金融輿情的內容
金融輿情傳播的具體內容主要體現為觀點、事實、邏輯等方面,即有相應的事實依據、通過特定的邏輯思路、得到相應的觀點看法,所以在金融輿情的內容中,事實是基礎、邏輯是框架、觀點是總結。
四)金融輿情的載體
隨著計算機、通訊、互聯網等技術的發展,金融輿情的載體正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除了傳統的街談巷議、口口相傳等非正式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正式媒體外,出現了基于互聯網的論壇、博客、微博等新媒體、自媒體形式,使得金融輿情傳播速度、范圍得到大大提高。
二、金融輿情的發生
金融輿情的發生可以根據金融輿情主題類型的不同進行類型劃分。金融輿情主題可以分為事件輿情和話題輿情,事件輿情發生于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上具體事件的發生;話題輿情則往往發生于影響宏觀經濟金融運行因素的變化。
三、金融輿情的演化
我們認為金融輿情是以特定“主題”形式形成和演化的,因此,我們的研究將以金融輿情“主題”為基礎。該部分研究將建立課題研究的“主題”概念基礎,對金融輿情定“主題”的形成進行界定。金融輿情演化的過程同時包含著金融輿情主題演化、金融輿情密度演化、金融輿情速度演化、金融輿情長度演化、金融輿情力度演化、金融輿情廣度演化、金融輿情強度演化等不同特征和維度。
(一)金融輿情主題演化
金融輿情主題的演化即在金融輿情傳播過程中,主題從最初的形式演變為隨后的其他主題形式,如從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風險事件演變為金融機構信任危機、從一般物價上漲演變為通貨膨脹預期等等。
(二)金融輿情密度演化
金融輿情密度演化變現為量的特征,即一定時間段內,在某一特定金融輿情主題下各類載體信息傳播量的大小變化,一般會呈現出倒U字形變化特征,即初期密度小,之后逐漸增大,最后又趨于減小。
(三)金融輿情速度演化
金融輿情演化速度基于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各有不同,并且會在輿情演化的不同階段發生變化。有些呈現兩階段速度變化,如在初期迅速傳播,隨后初步放慢,或者初期緩慢傳播,后期加速;有些呈現三階段速度變化,如初期緩慢,中期加速,后期又放慢,或者初期迅速傳播,中期加速,后期再次放慢等等;有些可能呈現四階段甚至更多階段的速度演化。
四)金融輿情長度演化
金融輿情的傳播演化長度可以用時間來衡量,即特定主題金融輿情傳播演化的時間長度,有些輿情傳播的時間較短,可能以天甚至小時來衡量,很快因為其影響力、有關方干預而衰減、消失;有些可能以周、月、季度,甚至年來衡量,持續較長時間才逐步消失;更有特殊輿情主題則是長期存在,只是內容有所變化,如有關通貨膨脹預期的輿情便是一種常態化的金融輿情,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特征。
五)金融輿情力度演化
金融輿情力度演化表現為質的特征,即關注和傳播特定主題金融輿情的媒體本身具有或高或低的關注度與影響力,參與金融輿情傳播的主體具有或高或低的關注度與影響力,這些特征的變化構成了金融輿情力度演化的主要方面。
六)金融輿情廣度演化
金融輿情廣度演化指金融輿情傳播的區域、行業、人群范圍,常見大多為擴展型傳播,即從最初的小范圍傳播擴展為較大范圍的傳播。
關鍵詞:借貸管制;金融自由;貸款
中圖分類號:F830.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7-0018-04
一、對貸款集中風險的管制
(一)對貸款集中風險進行限制的原因
貸款集中風險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過分集中于某個或某幾個客戶;過分集中于某一類型的客戶;過分集中于某一行業或部門;過分集中于某一地區;過分集中于某一貸款品種等。研究表明,貸款過分集中已經成為世界銀行危機發生的經常性原因。如1984年英國約翰遜•馬林銀行的倒閉,就是緣于它對單個借款者的放款數量遠遠超過公認的限額。因此,各國或地區都普遍重視對銀行貸款集中的限制。
貸款集中程度管制一般指監管當局對銀行向單一貸款者發放的貸款做出的限制。銀行界常說:“不要將所有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即對集中貸款限制的實質在于限制銀行貸款風險過度集中,使貸款風險得以合理分散。另外,防止銀行在貸款中出現“歧視”、保證不同客戶在相同條件下獲得資金支持的機會均等,也是銀行貸款集中實行監管的又一目的。各國或地區對貸款集中程度管制的方式通常是在法律上規定單一借款者的貸款占銀行資本的最高比例,超過這個數值,銀行就必須追加資本。從這點上看,貸款集中程度管制可視作資本充足性管制的延伸或發展。
各國對貸款集中風險監管的價值定位主要有兩大目標,一是安全,一是公平。所謂安全,就是監管要有利于分散風險,目的在于避免由于相關借款人或行業發生的危機,導致銀行出現信用危機甚至倒閉,從而威脅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所謂公平就是尋求利益分散,創造合理的公平的利用信用資源的金融環境,限制銀行給予與其有特殊關系的客戶以特別優惠的待遇或條件寬松的放款,以保證不同行業的不同企業具有平等的借款機會,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因此,即使在金融自由化的趨勢下,各國仍會對貸款的集中程度進行管制。
(二)我國對貸款集中度管制的現狀與存在問題
我國對貸款集中程度的管制也非常重視。《商業銀行法》第39條規定:“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同時,《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暫行監控指標》進一步指出,對最大十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與各項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對銀行內部人和關聯機構貸款集中做了特別規定。《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對銀行貸款集中的內部控制作了詳細規定。最后,《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控制信貸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就產業政策與信貸政策的協調配合,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防范貸款行業集中風險作了原則性規定。
與其它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比例(10%)是較低的。因此也有學者提出這一比例規定過于嚴格。事實上,這并不意味著我國對銀行貸款集中程度的管制就更為嚴格。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界定單一借款者的含義,一般將單一借款者視作一個自然人或法人。而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控股公司、關聯企業大量出現,僅僅以單一個體判斷單一借款者已遠不能滿足銀行風險管理的需要,因為風險在股權、業務或財務密切相關的借款者之間是不可分割和難以分散的。我國《商業銀行法》僅用“同一借款人”來代替集中貸款人,其范圍界定較為模糊。雖然《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指引》有了較詳細的規定,但該指引還算不上部門規章,其效力層次相當低,也僅具有窗口指導的作用。此外,“貸款”的界定過于簡單。《商業銀行法》對貸款集中限制中的“貸款”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貸款通則》僅將“貸款”的范圍限定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這種限定已不能適應業務創新的需要。有些信貸業務與貸款并無本質區別,不應該排除在貸款集中管理的控制之外,比如透支業務、貿易融資等。另外,我國金融實踐并沒有將貸款與授信等同起來,而是將貸款作為授信的一個子項。《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授信界定為: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作出擔保,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業務。該辦法將所有授信都納入內部人與關聯機構貸款集中風險限制的范圍,這就造成了與《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一定程度上的矛盾。[1]
另一方面,同國際上的做法相比,我國的貸款集中程度管制沒有考慮例外情況,因而缺乏靈活性和合理性。事實上,對政府的貸款、有合格抵押品的貸款等,被公認為安全性是很高的,在測量貸款集中風險時理應予以適當扣除。因此,我國實行貸款集中程度管制還需視不同貸款的不同風險,規定一些管制的例外情況。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在貸款集中程度上作了管制,同時在比例上顯現了較為嚴格的控制。但事實上,我國目前對該項目的管制存在很大的漏洞。若要順應金融自由化而逐步提高控制比例,則首要問題是對概念的明確化,同時規定一些例外情況。
二、對貸款利率的管制
(一)金融業開放前我國對貸款利率的管制
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資金始終是高度稀缺的,而經濟的發展又產生了企業和個人對于資金的龐大需求。由于金融管制的存在,銀行壟斷了資金的配置權力。在資金供給壟斷、而資金需求又遠遠大于供給的情況下,一般會導致資金價格上漲,即貸款利率上升,以增加資金供給。而長期以來,銀行的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國家規制的,各商業銀行缺少利率的自主浮動權力。
雖然外幣貸款利率已經于2000年9月實現市場化,但對商業銀行來說,在其資產中占絕對統治地位的人民幣資產長期以來仍是由國家統一定價的商品,人民幣利率一直受到人民銀行的嚴格管制,法定利率仍然被人民銀行作為最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對于貸款利率,商業銀行可以在法定利率的基礎上實行有限度的浮動,人民銀行既規定了最高上浮幅度,又規定了最大下浮幅度。自1998年以來人民銀行已連續3次調高商業銀行對企業貸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各商業銀行對企業貸款利率最多可在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70%,但是該調整幅度直到2004年年初才開始實行。[2]而在此之前,商業銀行對企業貸款利率上浮比例必須根據企業規模大小分別確定,其中對中小企業貸款利率最多可在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30%,對大型企業貸款最高僅可上浮10%,但是對于貸款利率的下浮比例多年以來均未有突破,至今仍控制在10%的最大限度以內。正是由于長期的利率管制導致了我國商業銀行普遍缺乏貸款定價的實踐經驗,貸款定價管理十分薄弱。[3]
(二)金融業開放后我國對利率管制的現狀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銀行宣布放開企業貸款利率的上限,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這是中國加入WTO以來的又一項重大的金融政策調整。
貸款利率上限的取消,賦予了商業銀行通過風險溢價覆蓋高風險貸款的自,有利于其對小企業開展貸款業務。從國際經驗看,凡是能較好地滿足小企業融資需求的國家,無不實現了貸款利率的自由化。在主要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取消之后,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風險狀況,例如是否屬于高風險的過熱行業、是否屬于過熱行業中效率相對較高的企業等等,實行差別化的利率,就起到了用市場化的手段進行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
但在商業銀行開放貸款利率上限的同時,問題也會隨之而來,由于經驗不足、風險數據積累的時間短、相關政策不配套等原因,實際運作的情況并不理想。因此,即使在金融自由化的同時,仍不能放棄金融監管,如從完善風險管理原則及激勵約束機制入手,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以便更好地開拓貸款業務。有學者在金融深化理論基礎上,結合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金融領域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問題,提出了金融約束論,主張在宏觀經濟穩定、通貨膨脹率低等前提下,通過適當的控制措施,如通過對存貸款利率加以控制等措施,使風險能夠被控制在一定范圍,以提高金融體系的運行效率。
由于利率是宏觀經濟變量中最敏感、最重要的一個要素,不到條件成熟,不易完全放松對它的控制和管理。即使是西方經濟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到相對較高水平時,還仍然或多或少地保持著對利率的控制。另一方面,如果對利率實行低水平的嚴格管制,將會影響到貨幣政策作用的發揮、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以及宏觀經濟的健康運行。[4]因此,實施貸款利率靈活政策,即適度的放開與適度的管制相結合,是十分必要的。
三、對貸款程序的管制
(一)我國對貸款程序管制的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8月1日頒布實施了《貸款通則》,對商業銀行的貸款程序和貸款管理責任作了較為全面、嚴格的規定,主要內容有:(1)放貸前,要對每一個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2)對每一筆貸款要進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檢查。貸款實行審貸分離制,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前的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后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3)貸款管理實行行長負責制,各級行長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4)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貸款銀行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5)建立和健全貸款工作崗位責任制,各級貸款管理部門應將貸款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的管理責任落實到部門、崗位、個人。(6)建立離職審計制,貸款管理人員在調離原工作崗位時,應當對其在任職期間和權限內所發放的貸款風險情況進行審計。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貸款通則》作出的控制貸款風險的制度安排雖然從外觀上似乎很嚴格,而且在貸款實踐中,大多數商業銀行也都從形式上按照該《通則》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但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控制風險的目標。原因之一是銀行放貸重形式審查,而輕考核內容。
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這是控制信貸風險的有效制約機制,但如何防止審貸分離帶來的低效率,以及防止形式上的分級審批,還需要細化。
(二)審貸權在貸款過程中起重要作用
在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的管制的程序設計中,審貸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商業銀行往往根據各地區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上收或者下放審貸權。
例如,近年來由于各國有商業銀行在縣域的金融機構規模逐步萎縮,信貸權限上收,限制貸款對象,把資金轉移上存,使縣域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等融資難度加大。在經營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主要商業銀行紛紛退出經營成本和風險較高而利潤較低的小企業信貸市場,以集中資源奪取效益較好的大企業。此外,基層網點貸款權限的上收進一步限制小企業信貸業務的拓展。而且日漸嚴格的授信問責制在一定程度影響了銀行發放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而到了2006年,商業銀行根據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現狀,逐漸擴大對基層行的授權。如建行在風險管理體制健全的基礎上,逐漸擴大對基層行的授權,下放中小企業貸款審批權,客戶經理和風險經理(或審批人)簽字就能操作。工行在2006年8月同意向重慶10個試點支行下放小企業貸款審批權,這是工行在數年前上收支行的信貸審批權后第一次向下放權。
(三)貸款程序監管的利弊
事實上,諸如審貸權等一系列貸款監管措施都是為了防范銀行在貸款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商業銀行在放貸過程中會涉及到對借款人資質和償債能力的調查,貸款的審批、借款合同的簽訂、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的跟蹤調查、貸款的回收等諸多環節。在實踐中,如果有一個環節出紕漏,就有可能使該筆貸款成為壞賬。
就我國而言,并不是因為金融自由化就要放松甚至取消程序上的一系列限制。而是應當在掌握程序的同時,從形式層面過渡到實質層面,如建立有效的貸款審批與發放的制約機制,加強對借款人信用風險的分析手段和度量方法,制定科學的風險利潤業績考核標準等等。[5]
四、貸款管制與金融自由化的沖突與契合
金融自由化并不否認金融監管,而且還要加強金融監管。怎樣做到既加強金融監管又不至于使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成果付諸東流,是一個令監管當局大傷腦筋的問題。20余年來,審慎的金融監管思想不僅在理論上日趨成熟,而且已成功用于各國的金融監管實踐。在金融自由化的環境下,監管更顯必要。在不完備的監管框架下,銀行經理可能會由于利率管制的解除等條件發放過量的風險貸款。很多國家在銀行部門引入競爭機制和賦予銀行自的同時,卻沒有采取措施控制這些相反的激勵。這一點成為金融自由化后發生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
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理論依據來自于現代經濟學關于市場失靈的論述。按照這一理論,市場機制并不是萬能的,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應當發揮政府這一“看得見的手”的作用。而金融領域作為整個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市場失靈問題,外部力量的介入監管就勢在必然。金融體系正的外部性,是金融機構正常地發揮金融中介的職能,以便通過提高儲蓄和投資的數量規模及效率來服務于經濟增長。反之,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及其連鎖性反應將通過貨幣信用緊縮破壞經濟增長的基礎,這就是金融體系的負的外部性效應。根據科斯定理的有關結論,外部性不可能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由交換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種市場以外的力量介入來限制金融體系的負的外部性影響。[6]
金融市場中,金融自由表現為業務創新、規避監管和追求利潤等行為,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動力。經驗證明,要使金融自由化獲得成功,至少必須具備兩個前提條件:宏觀經濟穩定和適當的銀行監管。
主張金融自由化并不是否定金融監管,規范化與自由化并駕齊驅的金融改革才是穩健的改革。在那些實行金融自由化的國家,對利率水平和結構、匯率水平和波動、資本流入和流出、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金融機構信貸總量及投向仍有一定的限制。對于中國,在推進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同時,金融監管改革的努力方向在于:金融監管非行政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化;金融監管的綜合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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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f Loan Control and Finance Liberty
CUI Yan, HU Zhen-hua
(Law School,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Zhejiang Administrative Office, Hangzhou 310006,China)
【關鍵詞】銀行業投資 國際生產折衷理論 競爭力 監管
一、外資投資我國銀行業的現狀
1、我國銀行業吸收外資直接投資政策
中國加入WTO議定書中,銀行在金融服務業中的開放承諾最為徹底。在2001年加入世貿之初,我國銀行業就全面開放了外匯業務,并承諾五年之內逐步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和客戶對象限制,同時對外資銀行在我國經營業務范圍的擴大作出了承諾。
中國銀監會分別于2002年和2004年兩次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并于2003年到2005年先后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銀行并表監管管理辦法》、《外資銀行衍生產品業務風險監管指引》和《關于進一步開放銀行業相關事項的公告》。這些政策辦法的出臺一方面擴大了銀行業的對外開放水平、提高了審批監管效率,另一方面加強了風險監管的力度和有效性,初步建立了外資銀行風險監管框架,從而起到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的作用。
2006年11月,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全面體現了履行入世承諾,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取消非審慎性規定,完善了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內容;明確了外資銀行設立機構、開展業務的條件、申請程序和審批時限;進一步完善了外資銀行在華經營和監管的環境,鼓勵外資銀行設立或者將現在的分行轉制為在中國當地注冊的法人銀行,為外資銀行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2、我國銀行業現狀
我國銀行業近年來實現了連年快速發展, 2003年12月末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是265944.7億元,截至2008年12月末,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已經達2003年同期的2.35倍,為623912.9億元,較2007年同期增長了18.6%。其中國有商業銀行資產總額達318358.0億元,同比增長13.7%;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總額為88130.6億元,同比增長21.6%;城市商業銀行資產總額為41319.7億元,同比增長23.7%;其他類金融機構資產總額176104.7億元,同比增長25.8%。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增長情況如圖1所示,各類金融機構的資產構成如圖2所示。
3、銀行業吸收外資直接投資狀況
外資銀行在我國實現了快速增長。截至2008年,646個國家和地區的196家銀行在華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有12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在華設立了27家外商獨資銀行(下設分行135家)、2家合資銀行(下設分行5家,附屬機構1家)、2家外商獨資財務公司;另有24個國家和地區的73家外國銀行在華設立了116家分行。同時,外資銀行經營的業務品種超過100種,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為55家、外資法人銀行為26家,其中有13家外資法人銀行可經營全面人民幣業務,有5家外資法人銀行獲準發行人民幣銀行借記卡。截至2008年6月底,在華外資銀行本外幣資產總額13502.65億元,其中存款總額5388.4億元,貸款余額7616.35億元。
二、外資投資我國銀行業的動因
分析外資投資我國銀行業的動因可以從不同角度出發,本文將運用國際生產折衷理論進行解釋分析。
1、國際生產折衷理論
國際生產折衷理論是由英國里丁大學的約翰?鄧寧教授于1977年提出的。該理論在以往各種國際直接投資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對國際直接投資的宏、微觀因素進行了合理地整合和總結,成為目前國際直接投資理論中較為全面的一個。
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認為,企業具備了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和投資區位優勢這三大要素就可以進行國際投資。企業所有權優勢是指企業的技術、品牌、生產管理經驗、營銷技巧、人力資源的積累、規模和壟斷影響力等等。企業內部化優勢表現在節約相關交易費用、強化流通渠道控制、保護知識產權等方面。投資區位優勢是指投資環境、政府優惠政策、投入要素和市場的空間分布以及在生產營銷等方面具有的比較經濟利益等。
2、基于國際生產折衷理論的外資投資我國銀行業動因
國際生產折衷理論是對以往相關理論的總結創新,對于研究銀行業的國際直接投資也具有重要意義。外資投資我國銀行業作為對外直接投資的一種方式,具有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和投資區位優勢這三種優勢是其投資活動開展的重要動因。
(1)銀行業的所有權優勢。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市場投資,相對于中資銀行,其所有權競爭優勢在于其擁有的先進技術、巨大的品牌效應和豐富的管理經驗。
第一,技術優勢方面。在目前銀行業傳統存貸款業務競爭激烈的形勢下,中間業務成為新的利潤增長點。外資銀行推行的中間業務種類多、范圍廣、服務好,同時在其對外投資的過程中,通過不斷滿足東道國客戶需求而實現技術創新,強化其技術優勢,增強競爭力。
第二,品牌優勢方面。良好的品牌形象對銀行在市場中競爭力的提升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投資我國銀行業的外資銀行大多是國際知名的銀行企業,具有很好的品牌美譽度,其品牌效應有利于在我國銀行業的競爭中吸引消費者,實現巨大經濟效益。
第三,管理優勢方面。進入我國的外資銀行大都具有先進的管理理念和豐富的管理經驗。一流的管理創造一流的品質,贏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相對我國銀行,外資銀行擁有更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投資我國銀行業是其管理能力的體現,也是其進一步提高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徑。
(2)銀行業的內部化優勢。銀行內部化首先表現在,跨國投資進行國際化經營可以有效提高銀行整體效率并分散風險。和國內金融市場相比,國際金融市場的不完全性更大,其內部化收益大大高于國內金融市場。因此,外資投資我國銀行業會實現內部化優勢,降低其綜合經營成本,獲得更多利益。
此外,銀行內部化還表現在,通過國際直接投資可以從投資多元化中分散風險并獲取穩定的投資收益。例如對于規模大、網點覆蓋面廣的銀行,所有儲戶同時提款的可能性很低,因此風險較小,可以通過保持較低的準備金率節約閑置貨幣。
(3)銀行業的區位優勢。銀行業的區位優勢主要包括投資環境優勢、東道國政府政策的有利性、市場的空間分布及營銷方面的比較經濟利益。
第一,從東道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看,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GDP躋身世界第四,對世界經濟增長的貢獻僅次于美國,成為世界經濟增長的第二大動力,吸引大多數跨國銀行投資我國。
第二,從東道國優惠條件來看,我國根據加入WTO議定書,在加入世貿之初,就全面開放了銀行業外匯業務。之后又出臺了一系列外資投資我國銀行業的優惠政策,這加速了外資投資我國銀行業的步伐。
第三,從市場的空間分布來看,跨國銀行投資我國銀行業與大客戶的區位選擇緊密相關。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許多跨國公司紛紛到中國投資,2008年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923.95億美元,同比增長23.58%。銀行以及與之有長期合作關系的跨國企業都希望能與對方發展長期的業務關系,所以在大客戶向中國擴張的同時,銀行也積極向中國投資。
三、外資投資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1、外資投資我國銀行業的積極影響
外資投資我國銀行業的積極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外資進入我國銀行業有利于打破壟斷、強化行業競爭、加快金融改革、促進國內銀行效率和服務水平的提高、提升我國銀行業總體競爭力。二是外資銀行的進入對我國外匯市場和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健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機制的轉變。三是外資銀行的進入有利于國內完善銀行金融制度,加快了我國國內銀行市場融入國際金融市場的步伐,有利于我國銀行開拓海外業務,實現國際化經營。
2、外資投資我國銀行業的消極影響
(1)增加宏觀調控的難度。外資銀行進入后,由于政府無法完全掌控我國的金融貨幣,一方面會加大對外商投資產業調控的難度,另一方面會使中央銀行準確測定貨幣與信貸總量的難度加大,這將減弱中央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目標的能力,從而導致貨幣政策效果弱化,增加宏觀調控難度。
(2)給國內銀行帶來沖擊。進入我國的外資銀行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先進的金融技術和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而我國銀行整體實力相對較弱,因此外資銀行的進入會對國內銀行帶來一定的沖擊。一方面,外資銀行通過優厚的待遇和廣闊的發展空間吸引著大量優秀人才;另一方面,外資銀行具有優勢并大力發展的中間業務和個性化多品種服務,這正是國內銀行的薄弱環節。由此,外資銀行在同國內銀行爭奪優質客戶的競爭中具有較大優勢,使國內銀行客戶質量和市場份額下降,從而對國內銀行競爭力的提升帶來較大沖擊。
(3)給我國金融安全帶來負面影響。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和外資銀行的進入,我國金融安全將面臨越來越多的外部影響。首先,外資銀行的進入會將國外的金融風險帶入國內金融市場,國際金融市場的波動和在我國的外資銀行及其母行的經營問題會增加我國金融體系的風險。另外,由于一些外資銀行是通過股權投資方式進入的我國銀行業,它們為了獲得投資收益而進入和撤離可能引起我國上市銀行股價波動。同時,由于它們持有國有商業銀行較大股權,使得它們在一定程度上擁有我國銀行業和金融市場的話語權,從而影響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
四、安全有效利用外資發展國內銀行業的對策
1、國內銀行加速提高自身競爭力
我國建行、中行、工行等三大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完成了股份制改制并成功上市,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正式掛牌成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國內銀行的競爭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在我國全面開放銀行業務的背景下,我國銀行必須進一步加快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加強金融產品的開發力度和運作能力,大力發展投資理財、金融衍生產品等銀行中間業務;進一步提高信息、網絡等技術水平,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多品種服務,提高服務水平,從而進一步提升國際競爭力。
2、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剝離、注資,引進戰略投資,上市等三步走的改革程序已基本完成,由此商業銀行作為銀行和上市公司必須分別受銀監會和證監會的雙重監管;同時,外資銀行的進入又引入很多新產品和服務,金融業出現混業經營的勢頭。因此,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需要在目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而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3、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機制
2006年11月,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完善了對外資銀行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的內容,但是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指標體系,使監管目標定量化、內容具體化、操作明晰化,從而強化監管效果。同時,要加強同外資銀行母國監管當局的國際合作,通過協同監管,共同防范銀行風險和國際金融風險的傳遞。
總之,我國銀行業的未來發展不但需要中資銀行在管理、技術、產品服務上繼續努力提高競爭力,還需要政府決策部門和監管機構做好市場基礎制度服務和體系建設,為中資銀行的發展壯大和有效利用外資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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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消費者;弱勢地位;專業投資者
“金融消費者”是購買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務的統稱或泛稱。在我國,長期以來因為金融立法的分業規定使人們習慣性的依金融業不同的領域來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體冠之以不同的稱謂,如“客戶”、“存款人”、“貸款人”、“投資人”等,而不是統稱為“金融消費者”。但是隨著金融創新和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機構可以提供越來越多的類型多樣的綜合類金融產品和服務,從而使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可以跨越各金融領域的劃分來進行金融消費,其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者的身份也因此不再涇渭分明,其身份也由投資者、客戶、投保人等而變成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
一、金融消費者的內涵
在我國金融消費者僅是一個學術上的概念,在立法上并未出現金融消費者這一稱謂,并且在理論和實踐中也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認識。“金融消費者”從邏輯上來看應該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和專業化,所以要解讀和分析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就需要從“消費者”的概念開始探討,通過分析消費者這一法律概念的基本屬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背景和制度價值來探討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相關命題。
(一)金融消費者具有“消費者”的根本屬性即交易中的弱勢地位
通過考察消費者問題產生的原因及消費者保護的發展歷程,我們可以發現,正是因為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地位的實質不平等以及力量對比的懸殊,各國和地區才紛紛確立了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法律上特殊的“消費者”地位,并給予其特別的法律保護。而個人在參與金融消費活動過程中所處的弱勢地位也正是確立其在法律上“金融消費者”地位的根本原因。并且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中所體現的弱勢性與傳統消費相比顯得更加突出和特殊,更需要國家予以特殊的保護。
首先,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金融業都具有高度的壟斷性,并非是任何市場主體都能參與自由競爭的領域。并且各國的金融提供者,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影響力。現代社會對金融業的依賴度以及金融提供者和金融消費者之間力量的巨大懸殊都遠遠超過了傳統的消費領域。金融機構強大的經濟實力使其極有可能利用優勢地位損害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使金融消費者成為只能聽憑經營者擺布和壓榨的弱者。
其次,在傳統消費情境下,消費者固然會因為信息的不對稱而處于弱勢地位,但消費者對于所購買的商品與服務基本是可以直觀的了解到的,其質量問題除特別專業化之外,是可以看到和感受到的。因此,傳統消費不存在消費者對自己所購買的商品和服務無法判斷的問題。而金融消費者所購買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則更多的體現為信息的匯集與傳遞,尤其在權利證券化,證券無紙化的今天,大量的不對稱的信息的存在,使交易雙方的優勢與劣勢地位分外明顯。因此,金融消費和傳統消費的一個非常重大差異就體現在金融消費對專業信息極高的依賴度方面。
金融消費對專業信息高度依賴及其所帶來的金融消費者困境,歸納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P38)。其一,消費標的具有無形性。在傳統的商品交易中,消費者對于所購買的商品和服務是可以感知的,并可以通過已有的知識與經驗予以認知,信息的傳遞比較直觀和明確。然而金融商品具有無形性,金融消費者往往會因為自己所購買的金融商品存在金融欺詐等行為而遭受巨額的財產損失。其二,消費內容的不易識別性。各種金融商品無論是證券、理財產品還是保險產品,其共同的本質是各種信息的組合。而且,這種信息是具有高度專業性和技術性的信息,即使這些信息都對消費者予以顯示,金融消費者也無力準確的理解和辨識其所購買的金融商品的內容。相較于普通的商品交易,金融活動中消費者的辨識能力更低。其三,格式合同在金融消費中的廣泛應用。金融消費中大量使用格式合同,這些格式合同不僅內容龐雜深奧,而且許多條款具有很大的迷惑性,而金融機構也往往利用其信息和經濟的優勢地位任意加大金融消費者的義務而免除其責任,使得金融消費者在遭受巨大損失時,難以追究其責任。其四,銷售方式的勸誘性。在金融活動中,許多金融商品都采用勸誘式的銷售策略,在此過程中,金融機構出于自身商業利益的考慮,往往刻意回避某款金融商品所隱含的巨大風險,而夸大其所可能帶來的收益。其五,對價獲取的高風險性。與一般消費不同,金融消費是一種對風險和預期收益的預測,往往具有非常大的風險性,在一些情況下不僅會血本無歸,可能還需要向金融機構進行賠償。如使一些巨富們一夜之間由富翁變為“負翁”的被戲稱為“I Kill You Later”的Accumulator衍生產品,正是金融商品高風險性的最好例證。上述諸種因素使得在傳統消費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在金融消費中變得更為突出,市場交易的風險增加,處于信息弱勢一方的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風險也大大增加。
(二)金融消費仍屬于生活消費的范疇
根據消費的動機和目的,我們可以將消費區分為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兩類。通常人們所說的消費者保護問題指的是生活消費,即為延續和發展人類自身所必需的基本消費,比如衣食住行等的消費。
其實金融需求就像衣食住行一樣,是個人生活消費需求的一部分。金融消費應當是在人們收入達到一定的水平,具備了一定的經濟條件下產生的。現代化進程的演進帶來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越來越多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進入了人們的日常生活。消費者為滿足自己的金融消費需求,廣泛地接受金融服務者所提供的各式金融服務,如購買股票、基金、外匯、債券、金融保險等各種金融產品。隨著金融服務介入現代生活消費的程度日益加深,金融消費已經成為消費者生活消費行為不可或缺的部分。
伴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人們的消費水平逐步升級,人們就狹義生活消費的支出越來越少,而金融、旅游等新興領域逐步深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將“生活消費”限定為狹義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將導致對生活消費范圍的不當縮小,也不利于現實問題的解決。堅持“生活消費”的開放性、發展性,從廣義上來理解“生活消費”的內涵,方能使消費者保護的范圍隨社會發展而不斷拓展[2](P23)。
實際上,上世紀末、本世紀初,英國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美國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等,都提出了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問題。英國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更是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使金融消費者作為法律概念得到確認。而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認為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內涵是指為滿足基本金融需要而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3](P226)。
二、金融消費者的外延
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外延即金融市場上哪些主體屬于金融消費者,它涉及到金融消費者制度保護的范圍。根據以上的定義,金融消費者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參與金融活動的機構,其原因主要在于,消費者保護制度建立的理論依據在于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價值目標在于實現實質正義。
首先個人所參與的中低風險投資行為應屬于金融消費的范疇。因為在現代社會伴隨金融市場的發展,資產證券化程度越來越高,即使是中低風險的金融產品,也是具有復雜專業知識背景的金融專家所設計的特殊商品,絕非普通百姓憑生活常識所能把握。個人投資者在進行金融消費時,不僅天然的信息劣勢使其對自己的投資安全性與收益性情況難以把握,而且貪婪、僥幸等人性弱點在金融投資領域也表現得往往更為突出[4](P56)。嚴重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和無法克服及其弱勢地位所導致的利益失衡符合消費者特殊保護的基理。所以,相比于專業、實力強大且相對壟斷的金融機構來說,個人投資者的弱勢地位是非常明顯的,確立個人中小投資者的金融消費者地位實屬必要且合理。
其次,與金融消費者的外延相關的一個更為復雜的問題是如何區分金融消費者和專業投資者的界限,因為各國的理論和實踐普遍認為專業投資者不屬于金融消費者[5]。
在證券業,專業投資者通常指具有專業知識、技能和投資經驗或者擁有高額財富,具備自我保護能力而無需證券法專門保護的投資者。我國大陸地區目前并沒有明確的專業投資者制度,而是正在構建類似的證券市場合格投資者制度。而在香港,2002年3月13日獲得通過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使得香港的專業投資者制度在證券基本法的層面上得以確立[6](P117)。通過對香港地區專業投資者制度的考察,將有利于進一步分析金融消費者和專業投資者的界限問題。根據香港的法律,專業投資者區分為固定的專業投資者和訂明的專業投資者。前者主要是提供金融服務或者從事投資活動的市場專業機構,根據法律的列舉而直接確定。后者通常是高資產凈值投資者,主要以資產凈值來做定性判斷,同時需要經過金融中介的評估,履行一定程序后予以確定。固定專業投資者的專業投資者身份毋庸置疑,然而對于訂明的專業投資者尤其是其中的個人投資者,其專業投資者身份的認定卻不無疑問。雷曼迷你債券和打折股票案的爆發,則進一步對專業投資者制度中的一些規則提出了挑戰[7]。
在訂明的專業投資者制度中,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專業投資者)規則》第3條將下列主體訂明為專業投資者:1、獲受托管理不少于4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資產的信托法團;2、擁有投資組合總值不少于8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個人;3、擁有不少于8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投資組合或擁有不少于4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資產的法團或合伙;4、唯一業務是持有投資及由個人專業投資者全資擁有的法團。上述專業投資者通常是高資產凈值投資者,立法對他們主要采用了資產總值的評判標準。此外,立法要求金融中介在判斷主體是否具備自我保護能力而成為專業投資者時,除了要考慮資產總值的因素,還要考慮相關主體的專業知識、技能和投資經驗等因素來綜合判斷。但是在實踐中,對于資產總值的檢測規定于基本法,具有法律效力,而對于專業技能、投資經驗等的考量確規定于沒有法律效力的《操守準側》,這就使得金融中介在實踐中常常以資產數量來取代知識和經驗,濫用評估權,禍害富有而“無知”的投資者[8](P126)。
而對于資產總值的判斷準則,本文認為其簡明易見,容易操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在經常的情況下是高額財富并不能代表其對證券市場及其高風險投資具有良好的認知和判斷或者擁有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資足以分析金融產品的風險和收益并做出有根據的決策。他們的自我保護能力,往往比不上未必擁有財富,卻富有知識和經驗的老練的投資者。在判斷專業投資者方面,資產凈值與專業知識、技能和投資經驗相比,后者往往比前者更具有影響力和決定性。法律立足于專業投資者的自我保護能力,而酌減保護水平,我們在強調投資者資產能力之必要性時,其實更應該強調的是他們進行投資分析和決策的能力。
雷曼迷你債券和打折股票案等案件表明,在投資領域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投資領域,復雜的衍生產品就算是一般實體企業或機構投資者也根本不知道這類產品應如何估值,不知道如何計算與控制風險,更何況是絕大多數作為普通投資者的個人。而作為交易對手的投資銀行或商業銀行,則擁有大量專業人才,對于衍生品的數學模型有著多年的研究,充分掌握估值與風險對沖技術。有學者比較精辟地將其概括為,從定價的角度考慮,與國際銀行做復雜衍生品交易,就好像普通人與喬丹一對一進行籃球比賽[9](P127)。同時,金融衍生品創新快,結構復雜,且多在場外進行,非標準化且極不透明,遠超現有監管體制可容納的框架,對金融商品銷售者的規范性操作的要求沒有場內交易那么嚴格,這就更增加了投資陷阱存在的可能性。
我國內地的證券市場無論是制度建設還是市場的監管和自律環境都還有許多不足之處,為了更好的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良好發展,本文認為在認定個人為專業投資者時,不應只是考慮其資產總值、投資組合等因素,還應綜合其他因素予以判定。
三、金融消費者特殊保護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制度意義
在金融消費中,金融相對人面對復雜的金融產品時的理解力以及風險判斷能力普遍非常低,對于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選擇呈現出一種盲目的趨勢,導致了金融相對人權益保護問題的突出。因此將金融領域內的消費者予以特殊保護是有著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關鍵詞:公允價值;應用;影響;利弊分析;完善;措施
引言:新會計準則在上市公司實施以來,伴隨著股市和樓市價格的跌宕起伏,對公允價值的看法更是褒貶不一。筆者認為,將公允價值引入我國會計準則體系,既是實現國際趨同的客觀需要,也是我國知識經濟時代金融創新的必然選擇。只要不斷改進和完善公允價值,在理性的市場環境下,公允價值的計量模式將使會計信息更相關,更透明。
一、公允價值及其產生與發展
(一)公允價值的產生與發展
公允價值最早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1980至1994年,美國大約1300家資產總額超過6210億元的金融機構倒閉,這些機構主要由于遭受巨大的利率風險而倒閉的。當時按歷史成本計量,這些機構的財務報表仍體現出較強的資本實力和支付能力。若按公允價值對貸款和存款計量,這些機構已資不抵債1180億美元。這次金融危機最深刻的教訓之一是:歷史成本計量模式粉飾太平,掩蓋了金融機構面臨的經營風險,延誤了監管部門的拯救時機,付出了巨額的社會成本。正是這次金融危機,促使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越來越熱衷于推行公允價值計量模式。1990年9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首次提出了應當以公允價值作為金融工具的計量屬性。在此之后,有關公允價值的概念與應用逐步發展并日趨成熟。
我國有關公允價值的規范提出最早體現在1986年頒布的《債務重組》及隨后的《非貨幣易》等準則中。2006年2月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適度引入了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由于公允價值能夠充分體現會計信息相關性的要求,更好地為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服務,我國對公允價值的應用將會日趨廣泛。
(二)公允價值的定義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對于公允價值的定義為:“熟悉情況和自愿的雙方在一項公平交易中,能夠將一項資產進行交換或將另一項負債進行結算的金額”。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C)關于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在有序的市場中,交易雙方進行資產交換和債務清償的金額”。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我國對公允價值的定義與IASC、FASC對公允價值的定義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所謂公允價值,是充分了解情況的雙方自愿交換一項資產或清償一項負債的金額。也就是雙方都同意的交易價格。
二、公允價值在新會計準則中的應用及其影響
(一)公允價值在新會計準則中的應用
目前,在我國已的38個具體準則中,涉及公允價值計量的共有17項,分別是:《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范圍涉及一般工商業及農業、金融業等特殊行業。盡管新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計量的運用范圍已經較為廣泛,但這種運用又是有條件的、謹慎的。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比,它在諸多方面做了謹慎的改進,在引用上也只是趨同而不是照搬。
(二)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1、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及其影響。《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為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提供了成本模式與公允價值模式兩種可選擇的計量模式。在有確鑿證據表明其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企業可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減值或土地使用權攤銷價值直接反映在公允價值變動中,并通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企業利潤產生影響,而不再單獨計提。受此影響,在目前房地產價格處于持續上漲的背景下,擁有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或持有待升值的土地使用權的商業、房地產類企業,會受到利好的影響。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擁有的待出售房屋建筑物,是作為企業的存貨核算的,其計價基礎仍采用成本模式,并不受公允價值升值的影響。
2、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及其影響。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在各個資產負債表日的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則在出售金融資產時確認的損益對當期的影響將明顯小于按歷史成本計量的影響。換言之,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且將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通過多次而不是一次性反映收益,是緩和而不是加劇了經營業績的波動。對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由于在出售前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當期損益而計入“資本公積”,在出售時才一次性確認損益,其對業績波動的影響與歷史成本完全一致。筆者認為,只要業績波動是真實的,采用公允價值將價值變動的影響通過會計報表傳遞給投資者,是應當加以提倡的。業績的真實波動優于人為操縱。
3、其他業務的公允價值計量及其影響。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中,對企業影響較大的事項除前文分析過的兩項外,還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等交易或事項。新會計準則之所以對這些交易或事項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主要是出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這些交易事項中對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采用,克服了因采用成本計價模式而對企業資產價值的低估的缺陷,從而可以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及經營業績。
三、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利弊分析
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從產生至今,就爭議不斷。而筆者認為:
(一)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現實意義
1、引入公允價值,更多地反映了市場對企業資產或整體價值的評價,能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財務信息的相關性。美國在20世紀80年生的金融危機清楚地說明了這點。從此意義上說,引入公允價值,能及時準確地度量企業價值的變動及其影響,將迫使上市公司管理層和監管部門增強風險管理和防范意識,促進套期保值、貨幣互換等金融創新活動,從而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
2、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可以與“資產負債表觀”的會計理念較好地吻合。公允價值的最大特征就是來自于公平市場的確認。公允價值將會計反映從靜止的觀點轉向了運動的觀點,更加注重未來、現金流和價值,從而更有助于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企業的投資和融資決策進行評價,作出正確的決策;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未來作出合理的預測,并有利于驗證其以前所作預測的合理性,從而保護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合法利益,維護公平、公正和社會穩定和諧,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在“資產負債表觀”的理念下,會計重心在于資產和負債的確認與計量,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處于從屬地位。收入和費用是否確認,按多少金額確認,取決于與之相關的資產和負債是否符合報表要素定義,能否可靠計量,這就使會計計量的屬性從側重歷史成本轉向倚重公允價值,而且進一步弱化凈利潤與現金流之間的關系。
3、公允價值最真實地反映了交易的實質,反映了市場對直接或間接地隱含在金融工具中的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的估計,有利于金融工具等的核算與創新。
4、公允價值運用是我國金融市場未來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必然要求。公允價值審慎引入符合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公允價值計量發展的總體趨勢,能夠使企業的會計核算的計量屬性不斷趨于統一。
(二)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缺點
1、按照國內外關于公允價值的定義,投機、炒作等非理所蘊含的不合理定價,只要不是強迫交易的結果,也包含在公允價值之中。這就使得少數企業有利用公允價值進行利潤操縱的機會,而這反過來損害了公允價值信息的相關性和可比性。
2、目前,我國對公允價值計量模式還未形成一套比較規范、標準的方法體系,還沒有一套專門的有關公允價值的理論框架或指南為實施公允價值計量提供科學依據。這將會在理性和制約缺失的市場環境下,使少數企業將公允價值估計等同于隨意估計,為操縱利潤大開方便之門,從而嚴重阻礙著公允價值計量的推廣運用。
四、完善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措施
公允價值計量并非十全十美,但其存在的缺陷不能也不應成為回歸歷史成本的理由。公允價值計量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途徑,它代表了會計計量體系變革的總體趨勢。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已經將如何完善公允價值計量納入其工作日程,而我國也只有不斷改進和完善公允價值才是理性的選擇。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一)應同時從概念框架和具體準則入手,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美國第157號準則的經驗,制定一個內在邏輯更嚴密、操作指引更明確、驗證手段更簡便的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為公允價值的操作和實施提供科學的理論依據和實踐方法。
(二)加強相關法律對公允價值的規范。即加強法律和制度建設,從制度和程序上做到防止人為利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等舞弊行為的發生。會計準則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將使得無客觀依據的價值信息無法進入到會計信息系統,為防止舞弊事件的發生提供法律保障。
(三)建立完善的金融發展、金融創新、金融監管制度,為公允價值的實施創建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2008年從美國開始蔓延全世界的金融危機,其深層原因就是美國金融秩序與金融發展、金融創新長期失衡、金融監管缺位所導致的。我國2007年出現的股市的瘋狂同樣是因為理性市場環境和金融監管的缺失。金融的發展和創新應該是有節制的,而金融監管也必須要有一套完善的體系和方法。這樣才有利于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推廣。
(四)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公允價值計量無疑對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會計人員不僅要了解并熟悉企業自身的經濟業務、市場狀況、管理層意圖、甚至所處行業整體經營狀況和市場狀況等因素,而且要更多地了解并把握企業的潛在風險,要擁有豐富的職業判斷經驗和相關的知識背景,因此,要加強會計人員的操作技能的培訓,提高實際技術操作水平及職業判斷能力,增強職業道德意識,為公允價值全面應用提供保障。同時,加強計量理論研究,引入先進電子計算機技術,有利于公允價值在操作層面上的推廣。
綜上所述,公允價值的應用既是我國會計發展的一個巨大進步,也是我國會計準則體系實現國際趨同的必然選擇。我國目前只有對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不斷地修訂和完善,加強相關的法律和制度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才能充分發揮公允價值的優勢,使公允價值計量在我國逐步獲得全面的運用并走向成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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