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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下水;污染特點;防治措施
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致使地下水質量逐漸惡化。了解地下水的污染特點及治理措施的復雜性,以便增強人們對地下水污染及治理的難度的認識。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
一、地下水污染的概念
所謂地下水污染,就是在人為影響下,地下水的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發生不利于人類生活或生產的變化。地下水污染相對與地下水環境背景值或對照值而言。所謂地下水環境背景值是指地下水未受污染的情況下其所含化學成分的濃度值,它反映了天然狀態下地下水環境自身原有的化學成分。如果無法取得地下水環境背景值時,人們引用了對照值的概念,通常將所在區域內歷史記錄最早的地下水水質統計值或所在區域內人類活動影響較小的地下水水質統計值作為對照值。
二、地下水污染的特點
地下水污染與地表水污染不同。污染物質進入地下水及其進入地下水后其運動速度相當緩慢,若不進行長期的、專門的監測,很不容易發現,但在發現時,其污染已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地下水由于循環交替緩慢,即使排除污染源,已經進入地下水的污染物質將在含水層中長期滯留,污染范圍不斷擴大。如要使其自然凈化,將需要幾十、幾百甚至幾千年。如要人工處理,將付出巨大的人工、經濟代價。同時還必須有一定的技術和條件。因此,地下水一旦污染,將會造成巨大的污染事故,無法預料的后果。
三、地下水的污染途徑
地下水的污染途徑是多種多樣的,大致可分為四種形式,一是徑流型污染。它是污染物通過地下徑流進入含水層,污染物通過巖溶孔道進入含水層即是此類型。二是越流型污染。它是通過越流的方式從已受污染的含水層轉移到未受污染的含水層,地下水的開采改變了越流方向,是已受污染的潛水轉移到未受污染的承壓水即是此類型。三是連續滲入型污染。污染物隨水不斷滲入含水層,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廢水池、廢水渠、滲坑、滲井和受污染的地表水連續滲漏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即是此類型。四是間歇入滲型污染。大氣降水或其它灌溉水是污染物周期性地滲入含水層造成地下水污染。固廢存放不當在淋濾作用下,淋濾液下滲引起的地下水污染就是此類型。
四、地下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環境監測部門要在地下水污染的嚴重區、易發區建立專門的地下水監測機構及設施,進行長期的專業的跟蹤監測。一旦發現地下水污染,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措施,查清污染來源及途徑,采取補救措施。對于那些極易引起地下水污染的行業,要建立完善的工程防治措施。在實際過程中,具體措施我認為有以下幾項:
1、地下水分層開采
開采多層地下水是,各含水層水質差異較大的,應當分開采;在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區域,禁止已污染含水層和未污染含水層的混合開采;進行勘探的活動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防治串層,造成地下水污染。
2、工程防滲措施
工程防滲措施是為了防止建設項目產生的廢水、污水和固廢淋濾水滲入地下而必須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滲采用的材料包括黏土、瀝青、水泥砼、聚乙烯膜和油氈等。生活垃圾填埋場、工業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填埋場、廢棄物填埋場、固體廢物填埋、尾礦填埋、廢渣填埋、尾礦山防滲的固廢危廢填埋項目。不同的工程項目,具有不同的工程防滲要求。
3、污染物的清除及阻隔措施
【關鍵詞】:地下水;石油污染;危害;防治措施
【前言】:
新疆是我國重要的石油開采區,近些年來石油開采發展迅速,但是,石油開采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問題也較為嚴重,同時也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不利于我國經濟建設的可持續進行。因此,石油開采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問題應該得到新疆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將石油污染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1、地下水石油污染的危害分析
石油開采能夠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但在開采過程中,如果開采方式不得當很容易造成地下水的污染。地下水污染所影響的范圍比較廣,如,容易對環境、人體健康等方面構成威脅,以下主要闡述地下水石油污染的幾方面危害。
1.1 對環境的危害
眾所周知,石油的用途極為廣泛,而且我國作為石油大國,石油產業的發展更是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有著一定的益處,也是我國經濟的主要來源之一。石油儲藏在底下,在開采過程中很容易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其危害性極大[1]。例如,對環境的危害,被石油污染的地下水會滲透到土地中,侵蝕土地對其造成污染,會直接影響到土地的農作物生產,不僅影響到農作物的生產效益,更直接影響到土地環境,而且,會伴隨一定的異味,對大氣環境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必須重視石油開采對地下水造成的影響,才能避免或降低對環境的影響。
1.2 對地下水源的危害
地下水對人們的生產、生活有著極大的作用,而在石油開采過程中,如果開采不合理的話就會污染地下水[2]。石油中有很多微量元素,同時也存有很多有毒物質,一旦地下水被石油污染,這些有毒有害物質將融入到地下水中,會對地下水造成污染,而這些被污染的地下水也將污染所經過的位置,如,莊家等,影響頗大。
1.3 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眾所周知,石油對人體的危害極大,主要通過皮膚接觸、呼吸以及食用等方式危害人體,石油內很多物質都會影響到人體內器官的正常功能,從而引起器官疾病,給人體帶來極大的危害。大量的數據顯示,石油污染對兒童健康的影響極大,很容易患急性白血病,相比于其他因素的影響,石油污染導致急性白血病的概率要高于其他因素的4-5倍。另外,在一些地下水受到石油污染的區域內,兒童皮膚很容易出現堿抗力弱、貧血率高、白細胞數量偏低等問題,嚴重威脅到人體的健康,因此,必須重視地下水石油污染問題,切實做好相關的防治工作。
2、地下水石油污染的防治措施
2.1 應用先進的地下水曝氣技術
石油內含有豐富的物質,被石油所污染的地下水中會含有半揮發性、可揮發性的有機物質,對于這類物質的去除可以采用地下水曝氣技術,能夠達到良好的去除效果[3]。地下水曝氣技術,主要是將壓縮空氣注入到被污染的地下水層中,根據壓縮空氣所能產生的氣提作用有效去除地下水內的揮發性物質,從而達到凈化地下水的目的。地下水曝氣技術應用的過程主要是多個相之間傳質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將發揮出氣體揮發的作用,當然,地下水曝氣技術的實施與地下空氣氣流分布密度有著直接的關系,在基于水文地質的基礎上,可以通過曝氣方法來更好地實現對水污染的治理。
地下水曝氣技術通常是利用空氣壓縮機將曝氣壓力控制在0.6Mpa條件下,并采用間歇式的曝氣方法,持續實施50d左右,才能使地下水石油污染的含量明顯下降,從而達到消除地下水中的石油污染物。經大量的實踐研究證實,在使用地下水曝氣技術的過程中,在一些密度較大的氣流分布層中,該方法能夠去除地下水中近70%的石油污染物,但在相對較為稀薄的氣流層中,去除率僅僅維持在40%左右,總體數據表明地下水曝氣技術的應用效果很好,但要想更好地去除地下水中的石油污染物,僅僅依靠地下水曝氣技術是不夠的,還需要結合其他防治技術共同實施,才能達到更好的效果,保證地下水達到正常使用標準。
2.2 運用微生物降解法
地下水石油污染危害必須重視起來,應用有效的防治措施,將地下水石油污染所帶來的危害降至最低,爭取做到消除地下水被污染的危害[4]。微生物降解法是當前水源凈化的有效防治措施之一,該方法主要是依靠微生物具有分解有毒有害物|的能力,將所在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分解,而且實踐證實該種方法在應用的過程中,并不會留下其他的隱患,從而保證被處理過水的無毒無害無污染,是一種先進的無毒無污染處理技術。
將微生物降解法應用到地下水石油污染中具有很好的處理效果,被石油污染的地下水主要含有甲苯、二甲苯等有毒致癌物質,這些物質一旦被人攝入,將會影響到人體健康。自然界中存在很多微生物是以這類有毒有害物質為能量、營養來源的,可以將這些微生物大量應用到被石油污染的地下水中,這些微生物能夠在石油烴有毒有害物質中大量繁殖,并將這些危害物質分解為對人體無害的水和二氧化碳物質,并不會對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而在適當環境下微生物可以在石油烴中降解為C1化合物-較為復雜的碳原子復合物,當然,微生物的種類繁多,在不同物質中所實現的降解能力也有所不同。通常狀況下,微生物在石油烴環境中降解,會根據降解能力排序為烯烴、烷烴、芳烴、多環芳烴、脂環芳烴等。
2.3 充分發揮二氧化氯技術的作用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在石油開采過程中,很容易對地下水造成污染,而被污染的地下水將會對環境、地下水源以及人體健康構成極大的威脅,因此必須重視地下水石油污染的防治措施,切實保證不污染地下水源的基礎上開采石油。二氧化氯技術是當前被廣泛應用到地下水石油污染處理的技術之一,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二氧化氯是一種具有較強氯化性的氧化劑,在地下水石油污染防治中應用主要可以將其與脂肪酸化合物、芳香烴化合物等有機物結合,進而發生較為強烈的氧化反應,這些物質都是石油中本身所含有的物質,在此氧化反應的過程中,不僅可以達到殺菌的效果,同時二氧化氯復合消毒劑能夠有效消除地下水中石油的污染物,從而達到凈化地下水的作用。
經大量的時間證明,二氧化氯復合消毒劑在使用過程中,受到水質的影響所達到的效果也有所不同,通常在混水中所能夠達到的去除率僅有50%,而對于水質較好的地下水來說,去除率可以達到90%,這種去除水準已經滿足人們正常用水的健康標準,從而保證人們食用地下水的安全性、可靠性,同r也避免了被污染的地下水影響到環境。此外,二氧化氯處理技術在應用的過程中,可以根據水質的不同而進行相應的設計,從而達到不同的處理效果,例如,本文中所提到的地下水石油污染情況,可以將苯系列物質氧化為一種特殊的酸,再將其與醇類物質反應生成一種脂類的有機物,再將其應用到被污染的地下水中,能夠有效降低地下水中的石油烴含量,而且以上所提到的二氧化氯消毒作用也能夠充分發揮出來,達到去除被污染地下水中的石油污染物。在使用二氧化氯技術的過程中,主要是通過二氧化氯將較強毒性的有機物質氧化為低毒性的有機物,從而達到凈化被石油污染地下水的目的,事實證明二氧化氯技術應用到地下水石油污染中具有較好的應用效果,而且,該項技術在發展中也會進行不斷的改進和完善,為工業發展以及保證人們日常用水的健康做出巨大貢獻。
2.4 以防預為主,加強管理
地下水石油污染危害性極大,不能被動的實施處理措施,更應主動出擊做好相關的防范工作,做到預防為主,處理為輔,除了要實施幾種防治技術之外,還應加強其管理,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①加強對石油開采過程的管理,不能為了經濟效益而盲目的開采,應積極應用先進開采技術,避免石油開采過程中污染地下水[5]。②加強石油開采前的勘測管理,通常石油開采前都會對石油層進行相應的勘測,同時在勘測過程中必須對周圍水文地質進行勘測,尤其是對附近地下水源的勘測,切實有效規劃石油產業結構,堅持不破壞、不污染的原則。③加強石油開采的風險評估管理,石油開采需要與環境保護并舉,在整個開采過程中,必須加強風險評估,同時,在開采過程中或是開采后應因地制宜做好地區的建設及生態恢復,避免或降低對環境以及地下水源的影響。④加強各部門之間的管理,石油開采涉及部門較多,為保證各部門之間的有效配合,不僅要保證各部門之間的有效溝通,同時還應加強對各部門之間的管理,做到多查多看多管,從而保證石油開采的順利實施。⑤除此之外,針對石油類化工企業的外排污水,也應加強管理,確保外排污水中石油類的含量符合國家環保標準。
總結
石油是我國重要的能源,在經濟建設中具有重要的應用作用。但是,由于不恰當的開采方式以及管理的不完善,導致石油污染地下水的問題頻繁發生,對植物的生長、人們的健康都造成負面影響,同時也造成一定的社會經濟損失。因此,應高度重視石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問題,并進行針對性的解決,進而將石油的最大效用發揮出來,實現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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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偉華.石油開采對地下水的污染及防治對策[J]. 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中旬刊). 2015(11)
[3] 劉棟梁.新疆荒漠地區石油開采與生態環境改善的關系分析[J]. 新疆石油科技. 2014(02)
關鍵詞:化工災害 事故處置 廢水污染 防范措施
化工災害事故的發生常常會伴隨著多種環境污染事件,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因此,如何降低化工災害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并在事故發生時盡可能減少其危害,便成為了社會各界重視的問題。
一、化工災害事故對環境的影響
化工災害事故不僅威脅著人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也會對人們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巨大的影響。重大的化工災害事故往往會給環境帶來嚴重污染,包括對空氣、土壤以及水體的污染等。通常情況下,擴散到大氣中的污染物會隨著空氣的流通而發生遷移與擴散,對人體的危害也會漸漸減弱。土壤中的污染物則會長期存在,并在環境的作用下發生遷移和轉化,只要人們加大對土壤的治理力度并注意防范,也會明顯降低土壤污染對人體的危害。而水是人類生存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質之一,一旦化學災害事故的污染侵入到水體當中,便會隨著水體的不斷流動而對河流的兩岸以及下游地區造成嚴重的污染,同時,受污染的地表水下滲到地層當中,還會污染當地的地下水,導致污染面積不斷擴大,危害水生生物的生命、破壞水體的生態平衡,最終威脅人們生產與生活用水的使用安全。因此,在化工災害事故發生后,要加強對事故處置中廢水污染的重視力度,防止有害廢水流入地表水體,或經過土壤的滲透作用進入地下水體當中,尤其要避免廢水對飲用水源造成污染,保證污染的范圍不會進一步擴大,盡可能將污染的程度降到最低。
二、化工災害事故處理中廢水污染的特點
化工災害事故的發生常常會伴隨著火災等一系列的災害,而水是化學災害事故處理中最常用的稀釋、冷卻、滅火與洗滌劑,被廣泛的使用在化工災害的現場救援和事后處理當中。但是如果任由使用后的廢水隨意的擴散到環境當中,廢水中含有的污染物就會對事故現場以及周邊的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甚至引起次生災害的發生。想要有效的對化工災害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廢水污染進行防范,首先需要了解廢水污染的種類和特點。
1.化工災害事故處理廢水所含污染物的種類
化工災害事故處置廢水中的污染物主要為化學污染物,根據性質的不同,大體可以劃分為六個種類,分別是無機污染物、無機有毒物質、有機有毒物質、需氧污染物質、植物營養物質以及油類污染物質。其中無機污染物主要包括酸、堿以及無機鹽類等,可以引起水體pH值的變化,降低水體的自凈能力。無機有毒物質會對水體中的水生生物產生毒害作用,并在生物體內發生富集,最終威脅到人類的生命健康。此類污染物質主要包括重金屬及其化合物,如鉛、汞、鉻、砷等。有機有毒物質主要來源于各種有機農藥,包括多環芳烴、鹵代烴、有機磷農藥等物質的泄露,這些物質大多為人工合成的產物,除毒性較大的有機磷農藥較易分解以外,大多數化學性質穩定,在自然環境下很難發生分解,會對水體產生長期的影響。需氧污染物主要有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質、酚、醇等有機物,此類物質本身并不含有毒性,但是它的分解過程卻會降低水體的溶氧量,如果水中大量存在需氧污染物,將會導致水體的溶解氧嚴重不足,引起水生生物的大量死亡,并降低水體的自凈能力,從而對水體造成污染。植物營養物質對水體的危害與需氧污染物相近,水體中植物營養物質的含量過高會令水環境中藻類等生物大量繁殖,導致水華、赤潮等水體富營養化現象,使水體內部的溶解氧濃度在短時間內大幅下降,最終引起水生生物的大量死亡。而油類污染物則是指石油及其副產物,此類污染物的比重小于水,因此會在水面上形成難以降解的油膜,使水體與空氣隔絕,阻止水體與空氣氧氣交換的進行。另外,油類污染物也會破壞鳥類羽毛上的防水層,造成水鳥的大量死亡。
2.化工災害事故廢水污染的特點
首先,化工災害事故廢水污染的突發性強,屬于偶然產生的現象,發生的時間、地點均具有不確定性,很難在事前做好相應的預防與準備工作。同時,化工災害事故的發生通常都會導致污染物質在短時間內大量泄漏,難以及時的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最終導致污染事故的發生。
其次,化工災害事故廢水污染的危害面廣。水體的流動性可以使含有化學污染物的廢水匯入附近的自然水體當中,對地表水體周邊的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而河水的流動又加劇了污染物的擴散,引起污染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危及到下游的大部分地區。
另外,化工災害事故廢水污染會釀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由于化工事故的廢水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質,一旦流入水體,便會引起魚類的大量死亡,而污染物隨著水流進行擴散,又會危害到河兩岸的水產養殖區,給水產養殖業帶來重大經濟損失。另外,水體的污染也會直接影響到附近居民對生產與生活用水的使用,造成居民飲用水的嚴重短缺,給城市帶來巨大的經濟負擔。
最后,化工災害事故廢水污染還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破壞正常的生產活動,并使人們產生恐慌情緒,最終引起一系列的負面效應,影響當地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三、化工災害事故廢水污染的防范措施及環境保護方案
1.完善相關的法律標準
國家應當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的制定,并加大法律標準的執行力度,提高化工企業對于生產安全的重視程度,降低化工災害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同時企業也應當嚴格遵照國家、地方以及行業的相關標準,保證生產過程的安全,提高對關鍵環節的監管力度,運行必要的環保設施,將發生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從源頭上解決化工災害事故污染的問題。
2.加強環境污染的綜合治理
為了防止突發的化工災害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各級政府和相關的職能部門要加大對水環境狀態的監督調查力度,建立健全配套的污染防控機制,編制科學的事故應急預案,以防事故發生時缺少必要的應對措施。同時,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環境風險單位的監管力度,確保企業的運行安全,避免化工災害事故的發生。
3.建立高水平的事故應急隊伍
建立一支訓練有素的綜合應急隊伍,在事故發生時做到快速反應、密切配合、協調有力,全面徹底的執行事故的應急預案,可以有效的降低化工災害事故的危害程度和擴散范圍,將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消滅在萌芽狀態,保障廣大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4.采用科學的搶險措施
在對化工災害事故進行處置時,需要遵循合理的事故應急預案,針對事故的特點采取科學的救援搶險措施,在事故發生時降低問題的嚴重性,將造成污染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同時要合理的處置事故救援中產生的廢水,采取圍堰、導流、輸轉、覆蓋、掩埋、中和、回收等技術,控制污染的擴散范圍,避免含有化學物質的廢水對環境造成危害。
水環境保護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自“九五”以來,我國集中力量對“三河三湖”等重點流域進行綜合整治,“十一五”以來,大力推進污染減排,水環境保護取得積極成效。但是,水污染嚴重的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區域性、復合型、壓縮型水污染日益凸顯,已經成為影響我國水安全的最突出因素,防治形勢十分嚴峻。
4月16日,《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正式,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水污染防治勾勒出清晰的路線圖。“水十條”提出,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為實現上述目標,“水十條”共提出10條35款238項具體措施,重點提出了90項改革創新措施,在自然資源用途管制、水資源集約使用、生態保護紅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資源有償使用、生態補償、環保市場、社會資本投入、環境信息公開等方面體現了改革創新的新要求。
政策有定力,治水才有持久動力。“水十條”建立了治水的整體思路,下一步需著力建立“水十條”的落實架構。強調政策的剛性,打破利益考量,對水污染排放零容忍,消除妨礙治水的機制性因素。借鑒“氣十條”實施經驗,激發地方政府治理的積極性,使公眾參與落到實處。貫徹深化改革思維和依法治污理念,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科技的支撐作用和法規標準的引領作用,加快推進水環境質量改善。
我國現行稅制中與環境保護有著一定關聯的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11個稅種。對于防治水污染的稅收政策包括:對利用廢水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實行減免稅;對于廢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等。上述稅制,對我國環境保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我國政府對于水污染治理主要采取的是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如《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主的水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與此同時,政府也越來越多地采用經濟手段來治理水污染,比如:財政補貼、經濟處罰、排污權交易方法、排污收費方法、財政直接投資等。但如今環境日益惡化,強制行政手段和一些散見于各稅法的措施作用十分有限。我國現行稅制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因而缺乏環境保護整體調控。二是現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有關環保的規定散見各法,效率各異,未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并且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三是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形式單一,缺乏系統性。由此可知,要使環境稅制真正產生積極的效果,充分體現稅收監督經濟,調節經濟杠桿作用,必須從整體上制定協調統一的環境保護稅制。新環境稅遲遲不能推出的原因是開征新稅種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其中有避免重復征稅的問題,也有考慮到企業、個人能否承受新稅種負擔的問題。前者是稅目設置與征收的技術問題,后者是社會經濟利益問題。
二、開征水污染稅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一)重要性我們應當意識到,水污染稅的設計與實施對解決水污染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稅收與行政法律等相比,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其公平性及調節經濟杠桿屬性在環保實踐中的效果明顯。國際水污染稅的不斷完善及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我國應該根據國情出發,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水污染稅法律制度。湘江縱貫湖南省南北,集生活飲用、生產用水、航運、發電等諸多功能于一體。湘江承載了全省60%以上的污染,以重化工為主的流域工業布局及以現代農業為主的面源污染,使得湘江流域的污染呈現出復雜的局面,直接或間接地對湖南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一直以來,流域內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投入大量財力人力,開展了卓有成效的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整治任務仍很艱巨。控制湘江流域污染并提升其污染治理能力,建立一整套運行良好的治理長效機制,離不開稅收制度的支撐。長株潭城市群作為“兩型社會”綜合改革試驗區,有條件先行先試環境“費改稅”,取得一些經驗后向全國推廣。針對湘江流域水污染的實際現狀與因素,選擇湘江流域試點水污染環境稅,進行個案研究,以獲取個案經驗得以推廣,將是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一湖清水”,實現把湘江打造成“東方萊茵河”添磚加瓦。
(二)可行性1.良好的政治經濟環境。我國從1979年頒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至今,政府已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保護環境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措施。環境保護,特別是水資源的保護始終是近年來的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積極推進環境改革。針對湖南,《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于2011年3月正式由國務院批準,成為全國首個由國務院批準的重金屬治理試點方案。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把湘江打造成“東方萊茵河”,作為我省“兩型社會”建設的重大戰略舉措,目前已經將湘江流域污染治理列入“十二五”發展的規劃之中。湘江流域的污染整治工作正在進行中。2.法律制度與法律環境已大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法律的形式,對環境包括水資源的保護予以規范。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標志著我國開始進入全面依法治水的新階段。1984年修訂、1996年及200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繳納排污費,同時應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對湘江污染防治,早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就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1979年湖南省便出臺了全國首個水污染防治條例。3.環境稅制度設計的理論基本健全。我國推行環境稅一直呼聲不斷,作為一個尚未推行的稅種,國內學術界一直進行著大量研究,除了對環境稅的價值定位及理論研究之外,在完善環境稅的制度設計方面也進行了大量研究,制度設計理論大體健全。
三、湘江流域水污染環境稅開征的構想
(一)納稅人與征稅范圍遵循“誰污染,誰付費”原則,凡是有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對水體造成污染的活動或行為則應繳納污染環境稅。考慮到征收方式的可操作性以及征收效率和征管控制等因素,目前針對湘江流域段試點的水污染稅,應以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為納稅義務人,對居民個人和行政單位暫緩征收。應在保證產業鏈不斷裂的前提下,整合一批微小企業,規范有色金屬產業環境準入,設置生產經營門檻。
(二)征稅對象及征管機構征稅對象即征稅的依據。對于水污染稅來說,其征收對象及范圍要合理確定,就湘江流域水污染稅來說,其征稅對象應為污水,即帶有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廢水。行為人只要發生了水污染稅法所列舉的污染行為,就應該照章繳稅。目前,按湘江流域污染源的分布特征,可分為點污染源和面污染源。點污染源包括工礦企業污水廢水、城鎮區污水。面污染源是指農業污水和生活污水等。由于湘江流域工礦重金屬污染最為嚴重,因此,宜先從重點污染源即重金屬污染入手,首批開征水污染稅。等條件成熟后,再擴展到城市污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選取在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陽水口山、郴州三十六灣、婁底錫礦山、長沙七寶山、岳陽原桃林鉛鋅礦七大重點治理行政管轄區域里設獨立稅務征管所,會同環保、工商等權利機構成立環境治理部,以便于監控與征管工作的開展。
(三)稅基與稅率水污染的稅率設計是稅制設計中的核心要素。在制定稅率時要考慮到治理水污染的成本、現時的經濟技術條件、納稅人的承受能力、地區的環境差異及水污染的特點等。從理論上講,水污染稅的稅率應該至少等于排污活動所造成的邊際環境損害或邊際污染成本,從而使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化。從湘江的目前狀況來說,企事業單位和排放量較大的個體經營者排放的帶有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工業廢水、污水應根據水污染物的數量、濃度的綜合體,即根據量化的污染程度(一般污染物、較嚴重的污染物和嚴重污染物)濃度、環境污染程度等制定區域差別定額稅率,使防治污染的總成本趨于最小化、合理化。
(四)稅收優惠及配套措施開征水污染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稅收手段來保護和改善湘江的水資源環境。即對有利于湘江水資源保護或減少水污染的經濟活動給予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對排放污水水平低于規定標準的企事業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按一定比率給予退稅的獎勵;鼓勵企業進行有關減少污水排放或用水量的新方法、新技術,在企事業單位內部建立技術開發基金(給予稅前免除),以此降低因利用新技術所產生的投資風險,并且對有效實施或取得一定效益的給予正面的稅收鼓勵、財政援助或政策性表揚;對永清環保、凱天環保、麓南環保等一批環保龍頭產業企業加大投資,給予政策支持與財政補貼;更多地利用稅收加計與扣除、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以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激勵作用。另外,稅款實行專款專用,用于水資源的保護和污染的治理。
四、結束語
[關鍵詞]水環境污染,現狀分析,防治對策
中圖分類號:TD82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21-0124-01
近年來,隨著城鄉建設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南京市生態環境已處于因不合理開發遭受破壞的現狀,地下水位下降。出現普遍缺水現象,區域生態環境已非常脆弱。由于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斷增多,雖通過“全面達標”發放排污許可證等手段,在工業廢水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廢水排放總量卻沒有減少,特別是由生活污水造成的面源污染呈加重趨勢。據監測,我市濁漳河石梁斷面枯水期水質污染程度已達到五類水體。因此,治理轄區內的水污染尤其是城區內的水污染迫在眉睫。
一、轄區內水環境質量現狀
1、地表水環境質量總體狀況:地表水域環境質量急劇惡化,流域污染嚴重,由北向南網絡全境,并一直處于劣勢變化。
2、地下水環境狀況:南京市的地下水儲量約為0.97億m/a,動儲量每年0.88億m,調節儲量約為0.27億m/a。主要接受大氣降水,河流滲入及裂隙水補給。玄武湖與周圍山區的地下水比較充足,可開產量達到0.77億m,可充分開發利用。
3、廢水排放情況
(1)工業廢水排放
2009年全市工業廢水排放量為24.58萬噸。工業廢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別為:化學需氧量14.86噸、氨氮1.47噸、石油類0.32噸。工業企業廢水部分實現了達標排放。
(2)生活污水排放
2009年全市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為171.5萬噸,城鎮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別為:化學需氧量588.77噸、氨氮92.72噸
二、水污染原因
1、工業廢水。我市發展的工業企業主要是以礦產資源產選、化工、電力、冶金、鋼鐵為主,由于這些企業的設備部分陳舊簡陋,工藝落后,勢必給我市的水環境帶來一定的污染。
2、農業面源污染。我市農業面源污染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為提高農作物產量,大量施用化肥、農藥。過量使用的化肥和農藥未能被作物吸收利用,通過地表徑流而進入水環境,而有時使用過的農藥瓶、袋棄置與溝渠邊、池塘旁,導致了水環境的惡化。二是畜禽養殖,養殖場的畜禽糞尿大部分得不到收集,畜禽糞尿散失,糞肥露天堆放,雨水沖淋,地表徑流,未經無害化處理排入水體,造成水體污染。
3、城鎮居民生活污水。城區年產生居民生活污水186.5萬噸,由于我市的城市基礎設施沒有實現雨污分流,污染物直接通過城市排水管網系統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后進入濁漳河,對漳河水體的生態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4、水土流失。由于前些年的毀林開荒、開山采石、河道采砂以及在各支流內非法采礦等野蠻行為,致使天然植被遭到破壞,生態調節能力下降,加劇了水土流失。目前,造成土壤有機質下降了2%,流失的水土進入海河流域濁漳水系,造成了河流生化需氧量、化學耗氧量和氨氮的嚴重超標。
5、城區內滲水井、公廁以及排水管線和部分化糞池滲漏,直接污染地下水,導致水體惡化。
三、水污染防治對策
1、切實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針對飲用水水源地污染嚴重的趨勢,按照《南京市市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分技術報告》和《南京市鄉鎮飲用水源保護與環境評估技術報告》,盡快制定水污染防治有關政策,為水源地保護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在此基礎上,還設立了專項資金。
2、加快水資源開發步伐。首先,要加大水源工程投資力度,確保水資源規劃順利實施。其次,實現全市供水管網聯網。面對我市水資源形勢,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用水量增長方式及其管理模式,必須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要依靠科技創新和體制創新,提高科技含量和水的安全度,提高水利科技成果的貢獻率。
3、提高水源保護意識,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在治理水污染的過程中,我們要堅決貫徹實施《水法》和《環境保護法》,堅決制止和處罰一些企業污水亂排放現象,有計劃有重點地搬遷高污染企業,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嚴禁污水超標準排放。加快廢污水處理廠建設步伐,從而實現人水和諧共處、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4、轉變觀念、深化水資源和水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我市是一個水利水害同時并存的地區,在水源建設管理上,我們要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思想,從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轉變水利觀念,及時調整治水思路,要把水利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緊密聯系起來,要對整個水環境問題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科學管理,特別是要重視水資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保護,依法治水,科學管水,努力實現水利現代化。
步把水利建設從工程型水利轉向資源型水利。這是我國也是我市發展的趨勢,也是我們走出水資源短缺、水資源分布不平衡的根本途徑。
5、實行總量控制,積極治理重點污染源,鞏固達標成果。通過開展排污申報登記、發放排污許可證、采取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等措施,對排放污染物的工礦企業進行嚴格管理,查清水污染源的水質、水量、種類和排污口的設置,在此基礎上分配總量控制指標,把轄區的工業廢水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6、實施生態保護工程。出臺《生態市建設規劃》、《生態示范區建設規劃》等一系列規劃,通過規劃、工程的組織實施,為恢復、保護市域內流域自然環境提供了良好的生態條件。
7、推行清潔生產,實行全過程污染控制,壓縮污染物排放量。從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企業入手,鼓勵優先推行清潔生產。在企業改造過程中加大技術投入,摒棄傳統落后的工藝,把節約資源、能源的無廢少廢技術和推行清潔生產作為企業發展的指導原則,實現污染物的最少化。只有排廢得到有效控制,才有可能減輕河流的污染負荷,恢復水源自凈功能,從而改善水環境現狀,達到“資源―經濟―環境”系統的良性發展。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關鍵詞 地下水污染;成因;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X1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4)116-0118-02
據統計,我國水資源總量約為28124億m3,其中,29%為地下水[1]。地下水屬于我國重要的水源之一。隨著對地下水的需求日益增大,地下水超采也成為一個突出問題。此外,在工業化進程中,我國地下水污染問題也日趨嚴重。和地表水不同,地下水的典型特征是更新緩慢、隱蔽性強。即使受到污染,也不容易被察覺,治理難度大。因此,研究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并探討防治辦法,對實現地下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1 地下水污染的成因
1.1 地下水超采
過度開采地下水會造成地下水水質下降。另外,還會引起一些地震災害,比如,地表發生塌陷、地面發生沉降、自然景觀改變等。沿海地區過度開采地下水還會讓淡水和海水間的壓力失衡,引發嚴重的后果。比如,引起海水內侵,導致機井無法使用,土壤鹽堿化、飲水困難、地下水水質下降等。
1.2 地表污水排放和農業生產引起的硝酸鹽污染
農業生產中常常使用氮肥,未經作物吸收利用的氮肥在土壤中會轉化為硝酸鹽或亞硝酸鹽。農業污染范圍廣、面積大。若長期將這種地下水作為生活用水,極易導致多種疾病,常見的有食道癌、氰紫癥。
1.3 石油及石化產品的污染
伴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石油化工業發展迅速。越來越多的石油及石化產品被應用于日常的生產、生活中。而石油及石化產品發生泄漏也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一大原因。根據相關研究顯示,石化產品是污染地下水的重要有機污染物。這類物質不易降解,對人類健康有極大的危害。
1.4 垃圾填埋場滲漏污染
我國很多垃圾填埋場并未對垃圾進行分類,集中堆放在一起。垃圾填埋場采用的是單層結構的防滲層。垃圾填埋場發生滲漏后,若未進行任何處理,長期下去將影響到地下水。
2 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危害
2.1 危害人體健康
地下水受污染后,水中將含有一些有害物質。若將其作為生活水源,人喝水后極易引起中毒。如果吃了含有致病菌、相關病毒的地下水,也會引起相關疾病,甚至死亡。
2.2 對工業的危害
工業生產中使用受污染的地下水,可讓機械設備受到腐蝕。同時,也直接影響到產品的品質,制約了工業生產的發展。
2.3 對農業的危害
將被污染的地下水用于農田灌溉,會影響農業器械的功能。同時,還會改變土壤的相關物理與化學特性,從而使土壤惡化。因此,不利于農作物的正常生長,造成農業減產。
3 地下水污染的防治對策
3.1 重視宣教工作,增強節水意識
針對我國地下水資源面臨的嚴峻形勢,地方政府部門要高度重視地下水污染問題,將其擺在重要的工作議程中。要積極開展宣教工作,向社會各界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并向人們介紹地下水污染的嚴重后果[2]。同時,健全地下水資源防治的相關法律制度,做到依法治水。遵循“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一步規范地下水的開采與利用行為。另外,還應組織多種淺顯易懂、主題鮮明的環保活動,向市民介紹保護水資源的重要性。這樣,才能逐步增強市民節約用水、科學用水的意識。
3.2 地下水資源的合理利用
地下水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更新比較緩慢。如果過度開采地下水,將導致地下水位降低,從而引發嚴重后果,如地面沉降或塌陷,湖泊干涸、水井枯竭等。因此,必須制定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制度,對地下水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與科學的利用,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地下水進行合理的開采和利用,避免地下水開采過量,引起過多的浪費。在水污染嚴重或地下水較少的地區,必須嚴格控制污染重、能耗高的工業生產。要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制定嚴格的懲罰措施。
3.3 積極消除污染源
首先要消除引起水污染的三大因素。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生產企業的監管,重點監督工業廢棄物的排放是否達標。對農藥與化肥進行嚴格監管,并對農民給予正確的指導,讓他們正確使用農藥及化肥。一旦發現排污管道滲漏,必須立即解決。此外,可對生活垃圾進行專門的分類、處理,從而減少由生活垃圾造成的水污染。同時,將生活污水經凈化處理后,實現循環利用。其次,針對已受污染的地下水,要借助先進的處理技術進行水質凈化,從而將水中的污染物降至合理范圍。常用的污水處理技術包括抽出處理技術、原位修復技術、滲透性反應墻修復技術、空氣注入修復技術、植物處理技術、原位穩定一固化方法[3]。另外,應構建地方水質監測網絡,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水環境監測體系。尤其是對重點污染區域進行監測,采集相關的數據信息,為地下水保護提供有力的依據。
3.4 節約用水,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要想解決好地下水污染問題,必須做到節約用水,避免對水資源的過度浪費。農業生產用水量巨大。因此,要改進灌溉制度,積極運用低壓管灌、滴灌等新技術,減少對水資源的浪費。其次,工業生產要摒棄落后的生產工藝,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減少對水資源的消耗。同時,要加大研發力度,提高對生活污水的重復利用率。再次,要充分利用降雨資源,緩解部分地區的缺水狀態。可利用多種工程技術手段,攔蓄降雨徑流,從而提高對雨水的利用率。
總之,地下水屬于生態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地下水治污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們必須積極研發新的防污技術,增強人們的節水、用水觀念,才能保證地下水的安全和潔凈。
參考文獻
[1]南海龍,鄧鑫.淺析地下水污染及其防治措施[J].地下水,2013,3(2):41-42.
關鍵詞: 水質 環境污染 防治對策
當污染物進入河流、湖泊、海洋或地下水等水體后,其含量超過了水的凈化能力,使水體的水質和水體底質的物理、化學性質或生物群落組成發生變化,使水質變壞造成水體污染,就會影響人體健康和飲水安全。地球上可供人類直接利用的淡水資源是十分有限的,而水體污染又進一步縮小了可用水資源,因此,控制水體污染,保護水資源,加強水質管理、節約用水等,是防治水體污染的重要措施。
一、水環境污染現狀
我國江河湖庫淡水普遍受到了污染,甚至有的受到嚴重污染。劣V類水質已失去利用價值,使我國本已嚴重缺乏的淡水資源更是雪上加霜。例如2000年,海河流域56個監測斷面,劣V類水質斷面占60.7%;遼河流域16個水質斷面,劣V類水質占62.4%;淮河干流水質有所改善,在82個斷面中屬劣V類水質36.3%。這三條河流主要污染物是高錳酸鹽指數、生化需氧量、氨氮。太湖有22個點位總氮、總磷超標,屬富營養化狀態;巢湖湖體12個點位,54.0%為V類水,46%為劣V類,屬中營養化狀態;滇池湖體13個監測點位均為劣V類水質,總體上處于重富營養化狀態。其它流域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但沒有“三河”、“三湖”嚴重。
二、水環境污染的過程
水是怎樣被污染的呢?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自然的,一是人為的。由于雨水對各種礦石的溶解作用,火山爆發和干旱地區的風蝕作用所產生的大量灰塵落入水體而引起的水污染,這屬于自然污染。向水體排放大量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各種廢棄物,造成水質惡化,這屬于人為污染。而人們通常所說的水污染主要是指后一種,而且也是最主要的。
一般來說,水自身有自凈能力。水的自凈能力包括稀釋擴散、沉淀堆積、氧化還原以及水中微生物對有機物的分解等。大體可以分四段:第一為污染段,由于大量污染物混入,河流水質惡化,水中溶解氧極少,除了細菌以外,其它生物較少,特別是幾乎不存在自氧性生物;第二是分解段,分解有機質的生物逐漸繁殖,生物分解活動激烈,大量消耗溶解氧,魚類難以生存,出現藻類和需氧較低的原生生物等,而在生化需氧量逐漸降低后,水中溶解氧又逐漸增加;第三為恢復段,藻類、魚類和其它大型生物重新又活潑起來,水質逐漸變清;第四為清水段,溶解氧接近飽和,水質清潔,自凈過程到此完成。
三、水環境污染的防治對策
1.減少耗水量:我國人均淡水資源占有量僅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28%。一方面水資源緊張,另一方面浪費比較嚴重。在城市用水總量中,工業用水占80%左右,同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許多單位產品耗水量要高的多。耗水量大,不僅造成了水資源的浪費,而且是造成水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城市地區70%的污染源來自工業,由于工業用水量大、面廣、含污染物多、成分復雜,許多有毒有害的污染物在水體中難以降解,從而加重了對水環境的污染。因此,必須把減少耗水量作為水污染防治的一項重要政策來執行。
1.1通過企業技術改造,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制定各行業的用水定額,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等,都是實踐中證明了行之有效的。
1.2工業廢水要實行清污分流,一水多用、串級使用、閉路循環、污水回用等多種措施,以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2.建立城市污水處理廠:為了控制水污染的發展, 建立城市污水處理體系對改善城市水環境,保障城市社會經濟發展起著舉輕重的作用。工業企業還必須積極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單獨治理或集中治理,使城市污水處理和廢水治理結合起來。
3.產業結構調整:關停那些耗水量大、污染嚴重、治污代價高的企業。因為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是有限的,合理的產業結構可以充分利用自然環境的自凈能力,變惡性循環為良性循環,起到發展經濟、控制污染的作用。
4.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調配,利用市場市場機制和經濟杠桿作用,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化,促進污染管理及其資源化。
四、水環境污染的管理
為了有效的控制水污染,在管理上應從濃度管理逐步過渡到總量控制管理。以前通過污水排放標準控制污水濃度,為減輕水環境污染負荷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由于廢水排放量大,有的地方即使排放的污水達標,水污染問題仍未減輕。為改變這種情況,我國將逐步實行對水污染排放的總量控制政策,即通過申報登記,發放排污許可證來實現控制污染物總量的目的。
五、結束語
水是一種資源,取之于自然,用之于社會。過去由于人類活動的規模小,因而水資源相對較豐富,使人們認為水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但是,由于經濟建設的發展,人類活動的規模的范圍擴大,水資源短缺與需求日益增長之間的矛盾日趨突出,無償采取,用之棄之,既是一種落后的社會觀念,也是對資源的一種浪費。過去人類對于水的依存關系的認識很膚淺,導致人們對水只是片面的無情的索取,地下水開采過量,地面水污染嚴重,水生態環境急劇惡化。現在世界正在沿著兩個方向發展,一是從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過渡,二是從過渡開發的社會向持續發展的社會過渡。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創造持續發展的人居環境成為面向21世紀的建設目標,而水的問題則是二十一世紀關系到人類社會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問題之一,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關鍵領域。我們不僅要考慮留給后代充足的水,而且應該是清潔的水,這是我們地球人類所共同努力的目標。人類依賴水而生存,水環境亦需要人類的保護而完成循環,兩個方面相互依存。總而言之,水環境保護必須遵循合理開發、節約使用和防治污染三者并行的方針,使我國水資源在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