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7 17: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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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到更多的是幸福,
是互相扶持、相濡以沫。
但我們也不否認,
有一些負心的人、傷心的事⋯⋯
當我們放下情感糾葛,理性地看待婚姻,
會發現,在法治社會的今天,
婚姻可以掙脫,但責任永遠留存。
像往常一樣,楓葉小區保安小田正準備打開門桿,放行一輛緩緩駛來的桑塔納。這時,一個女子追到車旁,一手扒著前車門把手,一手敲打著車門和車窗,“開門,你給我開門⋯⋯”突然,桑塔納猛然加速,慘叫一聲,女子被甩了出去,重重地摔在地上⋯⋯小田呆在那里,不敢相信眼前的一幕。
緩過神來的小田趕緊通知其他保安,并緊急尋找女子的家人。這時,一位老人抱著一個嬰兒沖進人群,看到不省人事的女子,立刻痛哭起來。不一會兒,趕來的警察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并把女子送到醫院。經醫生初步診斷是肩膀粉碎性骨折和腦震蕩。在實施手術后,該女子脫離了危險。
一天后,警察給她做了筆錄。這個女人叫龐艷,和丈夫王曉亮結婚兩年,生有一子,剛一歲多。兩人結婚后經常吵架,王曉亮老不回家,不往家里交錢,也不管孩子。每次問他去哪兒?為什么不盡家庭責任?王曉亮總是回避,所以夫妻間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這次,兩人又因為男方徹夜未歸,大吵一架。男的再次離家,龐艷跟了出來。委屈的龐艷覺得今天非說清楚不可,所以一手抓住車門把手,一手使勁地敲打車窗,讓男方停車。沒想,王曉亮竟然不顧妻子的死活,突然加速把她甩了出去。
“你肯定他看到了你?是突然加速嗎?”“當然,我那么大聲地喊,他怎么可能聽不見呢?而且我跟著他跑了好長一段路,他不可能看不見我。車肯定是突然加速,他是故意的。”龐艷淚流滿面。
警察也對小田做了筆錄,小田的說辭和龐艷完全一致。于是警察開始四處尋找王曉亮,但他卻憑空消失。而龐艷由于身心受到重創,根本無法工作,一家大小陷入極度的窘困之中。
不久后,龐艷的傷情進行了司法鑒定,結論為肩膀粉碎性骨折,頭部腦震蕩,已構成輕傷,可追究王曉亮刑事責任。
【法律點】
龐艷和王曉亮是夫妻關系,她可以追究王曉亮的法律責任嗎?這是家事,法律能管嗎?
王芳解釋:很多人認為夫妻打架,甚至互相傷害,只要不是殺人放火的大事,就沒法追究法律責任。其實,這是一種錯誤觀念。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夫妻之間的傷害可以特殊對待,也就是說,它和普通人之間的傷害是一樣的。只不過考慮到夫妻關系,有關部門更注重對案件的調解,但重傷害案件是不能調解的。所以,對于另一半,我們要有足夠的尊重,不能因為對方是配偶就無原則地傷害。夫妻間的傷害既有民事上的責任,比如家庭暴力產生的醫療費賠償的責任,也有刑事上的制約,比如王曉亮故意傷害龐艷致其輕傷,已經觸犯了刑法,龐艷有權追究他故意傷害罪的法律責任。
想到丈夫的不盡責和絕情,龐艷萬念俱灰,要不是為了老人和幼子,真想一死了之。受到傷害的龐艷堅決要求警方立案,但任憑警察和龐艷如何努力尋找,依然沒有找到王曉亮。時間一長,龐艷失去了信心,不再尋找,而是拖著受傷的身體勉強工作,掙取微薄的收入養家糊口。
兩年后的一天,龐艷忽然接到法院電話,說王曉亮向法院提訟要和她離婚。龐艷恨恨地想,離婚可以,但賬可得算清楚。
【法律點】
法律該如何處理這起離婚訴訟?龐艷在這起離婚案中又有什么權益?
王芳解釋:在這起離婚案件中,王曉亮故意傷害她的行為、不盡撫養子女的義務,以及在龐艷受傷期間不盡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違法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龐艷可以王曉亮實施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為由申請離婚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它不同于離婚財產分割,而是單獨的一項賠償金。所以對于受傷所產生的醫療費等,龐艷也可以向王曉亮主張。
當然,對王曉亮故意傷害她并造成輕傷的案件,也可以要求警方繼續調查,追究王曉亮的刑事責任。對因王曉亮傷害她所發生的費用,也可以在刑事案件中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法主張。
因為王曉亮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對孩子未盡撫養義務,龐燕在開庭時要求分得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其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王曉亮卻說:“我們只有夫妻之名,沒有夫妻之實,在法律上應當視為感情破裂。而且,我從來沒有遺棄過妻子、孩子。”對于龐艷說的故意傷害一事,王曉亮矢口否認,說只是個意外。龐艷向法官出示了看病的單子和傷情鑒定報告,并陳述了公安局立案的事實。
庭審后,龐艷和王曉亮走出法庭。到大廳時,王曉亮被等候在此的警察帶回了公安局。原來,開庭前,龐艷把王曉亮自己離婚的事通知了警察。兩年來,警察一直找不到王曉亮,而法律規定婚姻案件本人必須出庭。所以,警察在此等著將王曉亮抓了個正著。
離婚案的法官了解這個情況后,對龐艷說:“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因為你的理由是他傷害和遺棄你,這和刑事案件的結果有很大關系,所以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結果。”于是龐艷提出對離婚案中止審理。
公安機關對王曉亮進行調查,可王曉亮就是不承認自己看見龐艷敲車窗,說沒有故意加速,這完全是個意外事故。
【法律點】
怎樣來判斷這是一起意外事故還是故意傷害案件?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王芳解釋:判斷一起意外事故還是故意傷害案件的重要因素,是行為人王曉亮主觀上存不存在傷害的故意,他是否明知龐艷把住前車門仍故意加速,主觀上是追求或者放任損害后果的發生。因為這一事件的損害后果很明確,損害行為也存在,損害行為和后果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因果關系,因此王曉亮主觀上是否有故意傷害龐艷的意識就成為最關鍵的因素。
意外事故,只能導致行為人對受害人有民事賠償的義務,行為人不構成刑事責任。而故意犯罪,將導致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在民事上賠償受害人物質損失的后果,是犯罪行為,而不僅是違法行為。
為謹慎起見,公安機關決定進行模擬實驗,還原龐艷被甩出到落地位置,到底需要多大的速度才能達到這樣的效果,以此來查證王曉亮是否故意加速傷害龐艷。模擬結論是,汽車需要達到50邁以上才能有這種效果,而當時車輛剛從車位出來,正要出車庫,是不需要如此速度的。顯然,王曉亮是故意要擺脫龐艷。
經過偵查,公安機關認為王曉亮涉嫌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檢察機關提起了公訴,最終,王曉亮被判處一年半有期徒刑。離婚案也恢復審理,法官判決雙方離婚,子女由龐艷撫養,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龐艷還額外得到8萬元賠償。
雖然拿到了判決,但龐艷怎么也高興不起來,王曉亮對她的傷害成了她一輩子的痛。的確,這種傷害可謂家庭的悲劇,是誰都不愿意看到的。
律師手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龐艷在結婚時選擇了一個毫無責任感的丈夫,是她的不幸;但當她受到丈夫的傷害后,得到公安民警和法官的有力保護,是她的幸運。而王曉亮,對夫妻之間權利義務的漠然,對妻子法律權益的踐踏,最終害人害己,得到法律的嚴懲。作為律師,特別提醒讀者,夫妻雖為一體,但當自身權利受到嚴重侵害時,仍要尋求法律救濟,而不是一味遷就或委屈自己。
男方是否應付生活費
兩年前,趙女士與丈夫感情破裂,雙方經過協商,自愿辦理了離婚手續。當時因為腹中的孩子尚未出生,所以沒有提到撫養費的問題。孩子出生后,趙女士的工資收入低,又加上患病,生活十分困難,于是要求前夫負擔一部分撫養費,但是前夫以離婚時沒有孩子、協議中也沒有規定撫養費為理由,拒不承擔撫養費。
律師評析:
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決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趙女士與丈夫離婚時,孩子尚未出生,但是這并不影響父母對離婚后出生的子女承擔撫養費的義務。因此,以離婚時沒有孩子、協議中沒有規定撫養費為理由,拒絕承擔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合法的。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仍然達不成協議,趙女士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至于目前生活上非常困難,急需男方給付孩子的撫養費,還可以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撫養費。
配偶患精神病可否離婚
劉女士的丈夫患有精神病,每次發作就打罵家人,使她經常生活在恐懼之中,非常痛苦。現在他們之間已經沒有感情可言,能否提出離婚?
律師評析: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否準予離婚,應當依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和《關于人民法院審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對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一般遵循以下原則: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療不愈的,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并且生有子女的,應當指出夫妻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工作,以不離為宜。如果確實屬于久治不愈、夫妻關系已經再無法維持下去的,在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公婆干涉喪偶兒媳的婚姻是否合法
王月芳的丈夫在煤礦當臨時工時,因遇到塌方事故而死亡。王月芳夫婦已經與公婆分家另過,但是丈夫死后,王月芳一家的承包地一直由公婆耕種,公婆卻連基本的口糧也不給王月芳,她只好帶著兩個年幼的孩子靠給別人當雇工維持生活。王月芳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但是公婆不給,后來她準備改嫁,公婆竭力阻撓,并且規定無論她改嫁還是招婿上門,都必須經過他們同意,還要付給他們4000元的彩禮錢。他們這樣做合法嗎?
律師評析:
王月芳公婆的做法既不合情理,又與法律規定相悖。承包地是農民賴以生活的基本條件,在一般情況下,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在戶主或者某個家庭成員死亡后,不發生承包權轉移的問題,其他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使用。如果自己耕種有困難的話,也可以請別人代耕,但必須要付給承包人一定的口糧,并要承擔公購糧的任務。王月芳公婆拒不還給她承包地是違法的。另外,她的丈夫去世以后,她準備改嫁,這是婚姻自由權,受法律保護。公婆無理阻撓,并提出要4000元彩禮,這些都是違法行為。王月芳可以向他們講明法律規定,不要受他們這些無理要求的影響。如果他們硬要干涉,可以向法院,由法院依法處理。
擴散他人隱私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肖姑娘與王某在談戀愛期間發生了兩性關系,后來她發現王某人品不好,就提出同他終止戀愛關系,于是王某逢人就說,自己已經與肖姑娘發生了性關系,別人再找她就是“拾拉圾”,鬧得到處議論紛紛,肖姑娘抬不起頭來,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痛苦。
律師評析:
案例一:黃先生家的兩套住房都不在市區,為了方便即將讀初中的孩子擇校,他打算在市中心買一套房。由于當地“限購令”允許一個家庭只能擁有兩套住房,他打算先將其中一套住房轉移到母親名下,然后再購買一套房子。
律師點評:父母不會貪圖兒女的錢財。但如果黃先生不是獨子,父母一旦過世就可能產生繼承糾紛。廣州的王女士跟黃先生情形類似,為防糾紛,她讓父母立下遺囑確定房產的繼承人,可父母難以接受生前立遺囑的方式,兩代人因此產生不快。
案例二:同樣有兩套住房的張女士,考慮到哥哥短期內無力購買新房,想借哥哥的名義再購住房。張女士打算在購房同時,與哥哥簽訂一個借款協議,以確保資產安全,待“限購”政策松動后,再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律師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在我國,不動產的取得必須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房屋屬于不動產,因此,其所有權歸屬就應以房產證上的登記權利人為準。以張女士為例,她以哥哥的名義買房,從法律意義上說,她哥哥就是該房屋的所有人。一旦哥哥產生不良企圖,提出房屋是自己購買的,或者是張女士贈與他的,如果張女士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就很困難。即使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但公證處一般是不會為規避政策而簽訂的協議進行公證的。
即便哥哥不會這樣做,也存在巨大法律風險。因為從被借名的親屬領取房產證之后,到房屋產權過戶給出資人之前,如果這名親屬欠了債,到期不能清償,或存在侵權、離婚糾紛等,該房產很可能會被法院查封或拍賣,或被離婚的對方要求分割。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如被借名的親屬不幸發生意外身亡,還可能發生繼承糾紛。
案例三:廣州的李某和妻子為購第三套房,決定假離婚。等買完房后,兩人再復婚。
律師點評:從表面上來看,這是可以操作的。但要注意的是,因為并不是真離婚,雙方往往不會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詳細分割。如果離婚后,夫妻之間感情發生變化,或者一方突然起意,獨自將共同財產吞掉,另一方將損失巨大,且難以討回。而當事人在“離婚”后單方面出賣其名下的財產也不受限制。因為“離婚”時雙方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有法律效應的。
案例四:來自澳門的霍先生在北京工作兩年,正欲購房,“限購令”出臺了。他想起家中搞清潔的趙媛家住北京郊區,一直未婚。霍先生靈機一動,決定給趙媛一點報酬,雙方“假結婚”,在購房成功后再離婚。
律師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房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即使購房前約定該房產歸霍先生所有,倘若趙媛負有外債,該房產仍有可能被法院查封或拍賣。除非霍先生或趙媛能夠舉證證明,債權人知道有關房產的產權約定。
近來大熱的電視劇《何以笙簫默》可謂席卷了微博、微信、朋友圈,滿眼都是各路粉絲或喜或悲、或贊或嘆的刷屏。趙默笙在美國留學期間,打算收養入獄鄰居智障的孩子,可她并不符合收養條件,因此選擇與在美國工作的應暉協議結婚。應暉為回報在自己最困難的時候趙默笙給予的500美元幫助,也因為內心喜歡趙默笙,便和趙默笙結婚。兩人商定,婚姻有名無實。7年后,趙默笙與應暉離婚,回到中國,與曾經的戀人何以琛結婚。
然而,應暉卻找到何以琛,說他插足了自己與趙默笙的婚姻。于是便有了何以琛與趙默笙之間那段關于在國外結婚與離婚的經典對話。
何以琛問趙默笙:“關于你和應暉在美國的那段婚姻,你是如何結婚的,又是如何離婚的?去市政府登記了?拿到結婚證書有沒有送到州務卿辦公室認證?有沒有因為結婚的事去過中國駐洛杉磯總領事館?在美國離婚需要經過法院審判,有沒有拿到判決書?……”聽到趙默笙說“我們互相簽了離婚協議交律師送到法院,不到1個月就拿到判決書”,何以琛似乎放心了。可是,當他派人調查了趙默笙跟應暉的離婚案件后,卻對趙默笙說:“你重婚了,你知道嗎?”
藉由這番對答可見,趙默笙在美國結過婚,但她在國外時就已經協議離婚,并且拿到了離婚判決書。那么,整個在美國結婚離婚的過程中,到底哪里出了問題?她在中國再次結婚,真的重婚了嗎?如果重婚,他們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何以琛趙默笙婚姻無效
何以琛和趙默笙7年前因為誤會分開,7年后能夠再次牽手并且步入婚姻殿堂,值得祝福,可惜他們的婚姻卻是無效的。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21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本法第22條還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只要結婚時遵守了登記地國的條件和手續,我國法院就能承認其效力。趙默笙與美國丈夫的婚姻符合美國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當事人自愿結婚,只是在離婚時,其美國丈夫并沒有將離婚協議書遞交到法院,他們之間的婚姻仍然續存。
不知情不等于不負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屬于“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但是,如果趙默笙美國的丈夫向法院,趙默笙則涉嫌重婚罪,何以琛因為不知道趙默笙有配偶因此不構成犯罪。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無論中國還是外國的法律都須慎重對待。本是一段美好的感情,卻因對相關法律認知的不足而涉嫌犯罪,后果嚴重。劇中,趙默笙的前夫沒有,她也免于受到法律制裁。然而現實中,卻不是每樁婚姻錯誤都有如此被原諒的機會的。
去國外結婚看著很美,離婚實在很難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水平的提高,全球人口流動成為常態,去國外登記結婚似乎成為一種時尚風潮。在國外結婚也成了浪漫與便捷的代名詞。異國風情的婚姻登記照,常常能博得滿滿的艷羨。在國外結婚,真的就這么美好嗎?
婚姻是兩情相悅之后,決定攜手共度人生的契約。情感邁入婚姻狀態,更多的是日常生活的相處與柴米油鹽的磨合。它并不會因為在異國領取結婚證書,就變得更有保障,而所謂的便捷則更多的是一種誤讀。相反,在國外結婚更需要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
美國的拉斯維加斯被譽為“結婚之城”,也是很多名人明星熱衷的結婚圣地,號稱旅行之便即可把婚結了。實際上,中國人如果想在拉斯維加斯合法登記結婚,程序遠比想象中復雜。從到結婚登記處登記結婚并取得結婚許可證,到市政廳舉行結婚儀式、辦理結婚證和備案手續,再到內華達州務卿出具結婚證認證書,所有美國的結婚證書要得到中國政府認可不僅需要州政府認證,還需要送達中國駐美國舊金山總領館辦理認證,既“雙認證”。這整個過程完成常常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
所謂在拉斯維加斯10分鐘就可以辦好結婚證,實際只是結婚過程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說,你花10分鐘拿到的那張結婚證并不具備你想象中的法律效力。這也就不難理解,何以琛為何那般仔細地詢問趙默笙結婚離婚過程中的每個細節。
在世界各國,婚姻都毋庸置疑地受到法律保護,因此,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需要履行既定的法律程序后,方能生效。如若省略環節,則很可能結果是無效。國人在國外締結的婚姻,一旦走到離婚,還會有很多必須解決的問題存在。任何認知的不足或者流程上的瑕疵,都可能造成離婚失去法律效力。
在國外離婚必須遵守當地的法律條款,而外國的相關規定可能與我國婚姻法有很大的區別。并且,在國外離婚若想在中國具有法律效率,通常還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此可見,趙默笙的離婚過程并未按部就班,她與所謂前夫其實一直存在婚姻關系。
任何時空任何國度,婚姻都是一件莊重而嚴肅的事情,浪漫和情調可以點綴但絕不可以喧賓奪主,甚至影響了婚姻的合法性。去國外結婚,想給婚姻留下與眾不同的特別記憶,無可厚非,但一定要了解清楚我國和結婚地所屬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如果不幸婚姻破裂,步入離婚的境地,就更要走完整套的法律流程,切不可疏失。否則,以琛默笙的麻煩可能在所難免。
中國人在美國離婚
需分兩步走
中國人在美國終止婚姻關系,并且回國后需要在中國境內生效,需要分兩步走:
一、依據美國離婚手續辦理離婚
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雙方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二是法院訴訟離婚。但根據美國的法律規定,男女雙方無論是否達成協議,都要通過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解除婚姻。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只是作為附件附在判決書后。
二、申請中國承認外國判決
原告趙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稱有一輛大陽牌摩托車系婚后共同購置,是共同財產,但被被告私自推走。被告李某對此不予 承認,辯稱根本沒有此事。原告趙某除提供一張摩托車購置發票外,也未提出相關證據。故法院對原告所稱有共同財產摩托車一輛的事實未能認定,當然也就無從分割。但是雙方離婚半年后,在一個偶然的機會,原告趙某發現了自己的摩托車在被告李某的弟弟處,便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還摩托車一輛,并申請法院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對該摩托車進行了查封。
法院在審理中,根據原告提供的購車發票、證人證言和該摩托車的狀況,認定該摩托車確系原告趙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用雙方收入所購買的,在事實證據面前,被告也承認了摩托車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鑒于被告隱匿財產、企圖據為已有的主觀故意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法院剝奪了被告對大陽牌摩托車的分割權,依法判決該摩托車歸原告趙某所有。
法院之所以這樣判決,是根據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計算。合本案中,大陽牌摩托車本屬雙方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對此雙方均有平等的處理權,在處理時,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違背他方的意志,擅自處理。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如果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失的,出擅自處分者賠償。因此被告李某隱匿共同共有的摩托車一輛,企圖據為己有,是一種侵權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對摩托車的占有、使用和所有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該摩托車對被告而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法院判決摩托車歸原告趙某所有是正確的。同時也是對被告隱匿共同共有財產的侵權行為的一種懲罰,也為那些在離婚訴訟中,為爭奪財產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者敲響了警鐘。
何書鵬
男方: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
協議人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_____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現在因雙方性格不合確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的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一致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雙方無子女。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經雙方協商同意,男方共分割給女方人民幣_____元整,其中_____萬元于本協議生效當時支付,其余_____萬元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均以女方收款憑條為證。
2、雙方婚后購車一輛,現存放在女方處,并存在未辦理的交通罰款、養路費等。經雙方協商同意將其變賣,共同辦理交通罰款、養路費、年檢費、車船使用稅等其他費用,所需費用從變賣所得現金中出。剩余現金雙方平分。
3、雙方于婚前以女方名義貸款購買房產一處,地址為______________,房產購買價格約人民幣貳拾柒萬元,婚前共付首付房款伍萬陸仟元,加稅后約人民幣柒萬元,婚后雙方共同承擔還款部分。經雙方協商同意,離婚后該套房屋產權及所有權益歸女方所有,未償還貸款部分同時由女方承擔。男方同意放棄婚后該房產婚姻期間還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分割。
4、男方母親于男方婚前貸款購買房產一處,地址為_____________,房產購買價格約人民幣叁拾貳萬元,由男方和其母親共同償還貸款。男方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為該套房屋還貸約人民幣柒萬元。女方同意放棄婚后該房產還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分割。
5、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四、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的債權債務離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列明的房屋、車外,并無其他財產,雙方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或離婚前轉移財產之行為,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向法律部門,并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任何責任和義務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拾萬元,并有權向法律部分提出上訴。
七、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八、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立協議人:_______________
男方: (簽字) __________ 女方: (簽字)__________
[關鍵詞]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公平正義;侵權責任理論
[作者簡介]楊傳蘭,湖南文理學院法學系講師,碩士研究生,湖南常德450000;丁旦,射陽縣法院法官,江蘇射陽224300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9)03-0095-04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作為一項新引進制度,雖然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上的空白,但學者在其法理基礎等方面的研究仍很薄弱,有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概述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之界定
有學者認為,精神損害主要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一方因自己的侵權行為導致另一方產生生理和心理的精神痛苦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則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方配偶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此種界定,將過錯方較小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排除在外了。故精神損害賠償應是對離婚本身而產生的精神痛苦的賠償,因此離婚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合法權益而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從而使另一方配偶受到精神利益損害和精神創傷時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一般來說,法律上的精神損害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權利主體的生理損害而產生的精神痛苦,指在婚姻關系范圍主要因為家庭暴力、虐待等損害導致離婚而產生的精神痛苦;二是權利主體因心理損害而產生的精神痛苦,在婚姻關系中主要指配偶不盡相互忠實義務引發離婚,導致權利主體憤怒、恐懼等精神活動障礙而產生的精神痛苦。因此,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和精神痛苦的補償。
1 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這其是指因為過錯方導致的、精神利益損害所引起的直接財產損失,如無過錯方配偶身體健康受到打擊,因恢復被侵害人的身體健康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所引起的間接財產損失,主要是指長期獨自承擔家庭義務、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大代價,由于配偶身份的解除使得無過錯方會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預期可得的財產利益,如由于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的幫助使其事業得以成功,收入就會增多,投入方就會有預期收益,一旦離婚自然導致無過錯方預期收入的損失。
2 精神痛苦上的補償。所謂精神痛苦是指純精神利益的損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財產因素的損害,如一方對家庭、對另一方的完全投入,在精神上和體力上的辛辛苦苦的付出等致使因為離婚造成心理上的極不平衡等,這種損害是無形的,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但是金錢作為價值和權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撫慰受害人精神上的創傷,改變受害人的外環境而克服心理環境,即心理、生理上的消極因素,使心理得到平衡,恢復身心健康。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存在的法理基礎
所謂追本以求源,任何事物都可以找到其本質的依靠,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同樣也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礎,筆者以下從經濟效益原則、權利義務責任及公平價值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經濟效益原則
所謂經濟效益是以最小的投入達到最大的產出,自然包含各種各樣的效益,這些效益可能是潛在的、間接的。
1 團體效益。現在是個講究效益的時代,家庭則是一個重要的經濟生產單位(撫養子女,提供食品等等),夫妻只有相互結合組成團體,才可能創造出經濟效益來。實踐表明,以婚姻為紐帶的各種家庭模式,其經濟效率明顯不同,核心家庭、擴大家庭、婚姻組合優化,其經濟主體(家庭成員)性別齊全,家庭分工細密,老幼生產崗位不缺額,其經濟效率就高;而相反單身家庭、斷代家庭等經濟效率就低。因而夫妻一旦離婚,其直接后果就是產生單親家庭,造成家庭成員的缺損,家庭生產組織的破壞。導致經濟效率的下降。實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使侵害方負擔精神上的責任,甚至物質上的責任,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離婚,從另一個層面上來說也可以提高經濟效益。
2 個體效益。婚姻家庭中因為男女的結合而創造出更高的經濟效益,但由于男女性別的差異,導致不同的資本投入產生不同的個體效益。女性配偶對家庭的人力投資通常情況下分擔了生物學意義價值的投資(孕育胎兒、照料嬰兒),為此,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其資本投入較多,效益較少;而男性配偶,由于缺乏女性配偶的生物功能,而將自身的人力資本投資方向定位在提取社會學意義的價值(生產、經營、交換等),效益較高。這種不同的投資造成不同的后果,讓女性配偶對家庭和男性配偶的依賴性更強一些。一旦離婚,將會使女性自身的人力資源投資血本無歸,對女性造成更大的傷害。因而,通過精神損害賠償盡量減少離婚數量或者通過經濟賠償,使女性配偶人力資本所受損失得到一定補償,進而衡平雙方的個人資本投資,提高個體效益。
(二)權利義務責任論
“無義務無責任,有義務有責任。”民事責任是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分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還需要分析其權利義務責任理論。民事義務有兩種即契約義務和法定義務,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義務,以下詳述之。
1 約定義務。契約義務即約定義務,它通常是當事人約定的特定的作為義務,違反該義務即構成違約責任。有學者認為,在婚姻關系中,夫妻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契約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是一種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即夫妻之間存在一種約定義務,若一方不遵循這種約定即構成違約。而夫妻之間的約定義務主要體現在忠實義務上,這種義務主要是由婚姻的社會屬性引申出來的。故一方違反了該義務當然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是離婚損害賠償權利義務責任論的表層基礎。
2 法定義務。法定義務即由法律的強行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所設定的義務。“依據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權等民事義務,這是法律要求每個公民、法人對他人所負的一般性義務。此種義務也稱為普遍性的不作為義務。違反此種義務,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責任。”此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深層含義,體現在現行的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應當互愛互助,任何一方均不得有虐待、遺棄對方等行為,如因此類行為給婚姻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造成了內心創傷、精神痛苦和身心上的壓力,并客觀上侵害了對方配偶的婚姻權、名譽權以及其他的人格權和財產權,應當承擔法定的責任。
(三)公平正義理論
公平公正即是法律價值,也是人類永恒的道德追求,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正是基于這種公平價值而對受害人的一種補償。具體析之。
第一個方面體現在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統一,法的本體是權利,而權利與義務是同一本原,即都是以利益為基礎,以權利為單位,義務不過是權利的對象化,是特殊形態的權利,在婚姻關系中表現為兩種基本的權利義務形態:其一是婚姻關系中互為配偶的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二是合法婚姻受第三人尊重的權利。具體而言,婚姻關系中互為配偶的當事人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互負一定的義務。“每個人固然皆可為權利主體,但是個人一旦成為權利主體便是社會的,他受到某種觀念、規范和體制的支持。”而這種觀念、規范和體制體現的是社會公平正義,因而“享有一項權利就是享有一種正義”,故婚姻關系中一方一旦侵害了他方的權利就是破壞了這種公平,就應該承擔這種責任,當然也包括精神方面的。
現代社會雖然確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但是,由于婚姻家庭關系的自然性和社會性雙重屬性,即“婚姻是道德與法律、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倫理實體,結婚以后,感情的好壞并非是維持婚姻的唯一紐帶,對子女、家庭、社會的法律責任與道義責任也是維系婚姻的重要紐帶”,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矛盾不可避免,如果一味地主張個人本位,主張個人價值至上,任由個人感情自由馳騁,則會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從而違反了社會正義。
第二個方面也體現在賞罰上。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因為婚姻法在賦予夫妻權利與義務的同時,也賦予了國家一定的責任;如果婚姻需要支持、保護,或者遭到內因或外因的破壞,國家就要通過法律方式出面干預。”即凡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及承擔相應道德風險,否則民事行為將欠公平。因而就要求違背婚姻關系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凸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補償與懲罰功能。即只要婚姻當事人實施了法定違法事由,無過錯方就可要求損害賠償,只有適用離婚損害賠償,才能懲惡揚善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因而一旦有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與社會正義背道而馳,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完善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思考
(一)新婚姻法存在的不足
1 國內外立法現狀。有些國家和地區,幾十年前就實行了婚姻家庭關系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如1898年日本民法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有過錯的離婚;1907年瑞士民法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到損害的,無過失方可享有向過失方請求損害賠償或給付一定數額的撫慰金;而1929年施行的我國臺灣民法就是借鑒了瑞士的立法例建立了損害賠償的相關制度,只是僅限于判決離婚而已。
與國外相比,我國對于婚姻家庭關系上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起步較晚。從1986年的民法通則到2001年出臺的精神賠償解釋都可以看出我國在理論和實踐中接受了損害賠償的理念。而新婚姻法的出臺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據。《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配偶一方可以行使賠償請求權;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且根據相關法律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2 存在不足。從我國的民事立法現狀可以看出這樣一個事實,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作為一種救濟制度已經存在,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處。
(1)適用范圍過于狹窄。對于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各個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如日本不論判決離婚還是協議離婚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而我國臺灣民法則只承認判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我國新婚姻法并沒有在條文中明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因而,有些學者認為在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只適用訴訟離婚而將協議離婚排除在外;在財產的范圍上,更有學者認為只能限制于法定財產中,對約定財產不于考慮,從而使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
(2)主體不清。由第三者造成離婚的,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其涉及的主體應該有三方。但是我國婚姻法并沒有明文規定。不過可以推測,賠償義務主體僅僅是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而對于權利主體方面,只強調了應該由無過錯配偶行使請求權,對于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沒有涉及,正是因為主體厘不清,造成學者和司法者在理解過程中出現歧義。
(3)主觀方面無標準,我國婚姻法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只有無過錯配偶才能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至于什么是無過錯,未作規定。這樣使得法官在實務操作中因為理解不一致而產生不同的判斷結果。
(4)舉證責任難。誰主張誰舉證,一般無過錯配偶一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必須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由于婚姻關系的特殊性,往往會使得當事人取證比較難,特別是因為第三者的介入造成婚姻關系破裂,從而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有的時候可能會造成取證過程中的侵權,這樣無過錯配偶不但不能得到損害賠償,反而要承擔侵權責任,這與立法的本意相悖。
(二)對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建議
1 在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的范圍上。對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應該采用廣義上的做法,既包括判決離婚也包括協議離婚。因為無論是判決離婚還是協議離婚均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配偶一方在協議離婚時如果沒有協議損害賠償的數額,并不表明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法律對此予以否定,則受害配偶事后將無法得到相應的救濟,這對受害配偶顯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其立法旨在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損害賠償請求權,并不限制必須經過審判程序解除婚姻關系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我國新婚姻法或其相關的司法解釋應該明確規定:離婚損害賠償既適用判決離婚的場合,也適用于協議離婚的場合,當然在協議離婚時,是否給予賠償,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約定。約定不成時可以提交訴訟解決。
從法定財產和約定財產方面來看,法定財產中可以請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在約定財產中更是成為必要,因此不能認為約定財產中無過錯配偶可以請求家務補償從而剝奪其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
2 在主體方面。首先,賠償義務主體應包括第三者,即侵害配偶權的第三者應成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義務主體。現行法律把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義務人限制為有過錯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權利得不到全面保護,也實際上免除了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在理論上,配偶權的絕對權性質決定了配偶以外的任何人都是配偶權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配偶權的義務,若第三者侵害了合法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權,受害人應有權向其主張損害賠償。同時,從社會效果來看,要求第三者進行賠償體現了法律懲罰功能,符合社會普遍道德要求。因此,應從立法上確立受害方有權向侵害方和第三者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從而更好地保護相對人,體現法律的社會價值。其次,從權利主體來看,如果僅僅限于無過錯方配偶,在某程度上將雙方都有過錯時過錯較小方的權利排除在外了。
乙方(女方)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住 址: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____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無財產、無子女。現因雙方____不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已然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協議離婚。
第二條 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 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 甲方婚前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2. 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 債權債務的處理
1.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
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個人婚前財產外,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 幫助
因生活困難,______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__元給______.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完畢。
第八條 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第十條 爭議解決辦法
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名):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
凈身出戶離婚協議書一
離婚協議書
男方:xxx,男,漢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身份證號碼:xxxx
女方:xxx,女,漢族,x年x月x日生,住xxxx,身份證號碼:xxxx
雙方于x年x月認識,于x年x月x日在xxx登記結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兒子,名xxx。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女方凈身出戶。
三、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xxx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女方全部負責,女方應于每月的25日前將兒子的撫養費交到男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xxxx(該賬號不得無故掛失銷戶或更改密碼,由男方保存)。
取消女方的探視權。
四、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男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
(2)婚后購買車牌號為:xxxxx,歸男方所有,與領取離婚證之日起30日之內協助男方辦理過戶手續。
五、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六、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x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七、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男方生活困難,女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x元給男方。鑒于女方要求離婚的原因,女方應一次性補償男方精神損害費x元。上述女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x年x月x日前支付完畢。
八、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x元給對方(按x支付違約金)。
九、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名)女方:(簽名)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凈身出戶離婚協議書二
離婚協議書
男方:XXX,男,X族,X年X月X日生,住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女方:XXX,女,X族,X年X月X日生,住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
男方與女方于X年X月認識,于X年X月X日在XXX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兒子,名XXX。因女方有外遇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撫養費由男方全部負責,不由女方承擔任何費用。
女方必須取得男方同意后,方可探望孩子。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一)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為雙方各自擁有。
(二)房屋:夫妻共同所有房產歸男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女方必須協助男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
(三)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精神損害賠償:
鑒于女方有外遇的原因,女方應一次性補償男方精神損害費25000元,應于X年X月X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X元給對方。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