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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技術要求大量用戶參與,這就不可避免的出現了隱私問題。用戶參與即要收集某些用戶數據,從而引發了用戶對數據安全的擔心,很多用戶擔心自己的隱私會被云技術收集。而云計算中的數據對于數據所有者以外的其他用戶云計算用戶是保密的,但是對于提供云計算的商業機構而言確是毫無秘密可言。
如此可見,云計算發展的主要障礙是云安全。由于云計算帶來的安全挑戰和安全風險,使云計算的發展面臨困難。可以說,云安全是云計算產業發展的重要瓶頸。
云安全平臺應運而生
云計算服務的規模化、專業化改變了計算能力和信息資源的分散格局,為多個用戶提供服務,涉及用戶隱私數據和業務敏感數據,由于計算資源和信息的集中,從而成為黑客進攻和利用的目標,因而云計算的安全性愈發引起人們的關注。
從云計算的基本構成來看,可以分為基礎設施、虛擬化的云設備、云客戶端三大部分。而得安云計算密碼安全服務平臺全面覆蓋云計算架構,橫跨云架構的所有層,涉及到從物理安全到應用安全的各個方面。它解決了數據存儲、傳輸、認證等安全問題,也提高整個系統的穩健性、高效性和成熟性。
得安云計算密碼安全服務平臺也稱“云安全”平臺,是基于“云計算”關鍵技術的高性能密碼平臺,將高速密碼設備和軟件中間件技術有機融合,為信息系統的建設打造了一個標準統一的、高安全強度的基礎平臺。該平臺可以提供高強度的密碼運算、密鑰管理等安全服務;提高密碼硬件資源的利用率,增加投資回報率;提供統一的密碼安全服務,降低運營成本;整合設備資源,減低信息系統對單一設備廠商的依賴;提供透明密碼安全服務,降低集成開發難度;實現資源動態分配,支持高峰期的業務需求,成功解決了傳統的密碼產品部署分散、效率低下、系統脆弱等關鍵問題。
為電子政務添彩
云計算密碼安全服務平臺應用十分廣泛。不僅應用在各種“云”中心、“云”節點、電子商務等領域,同時也在電子政務領域大放異彩。
電子政務云(E-government cloud)是為政府部門搭建的一個底層的基礎架構平臺,把傳統的政務應用遷移到平臺上,共享給各個政府部門,提高其服務效率和服務的能力。云計算所具有的資源池、虛擬化、分布式等特點,有助于解決電子政務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但同時也引入了其特有的安全隱患。信息安全一直是困擾各級政府部門的嚴重問題,如果沒有相應的安全支撐,也就無法可靠的使用電子政務云。因此需要通過綜合運用安全技術和管理手段,為各政務部門基于電子政務云平臺開展業務應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服務,從而充分發揮電子政務云的重要作用。
得安傾心助力電子政務
保證政務云的安全
1. 信息平臺安全運行狀況監測:通過定期查看IPS及IDS日志記錄并導出進行分析,形成安全分析報告;對外部攻擊類型、攻擊特征事件以及平臺中疑似中毒的機器進行了統計和分析。將通過監測發現的具有安全威脅的外網服務器,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處理,對染毒機器進行殺毒和安全加固處理,提高了整個安全平臺的安全運行級別。
2. 系統脆弱性檢測:對信息平臺所有外網服務器進行全面的漏洞掃描,將漏洞掃描結果通過郵件和電話通知的方式告知相關單位負責人,及時對應用程序和數據庫的漏洞進行修復補丁。
3. 服務器故障維護和系統安裝:處理平臺服務器故障,安裝IDS日志服務器的操作系統,更新SSL VPN服務器系統,調整IDS日志服務器的設置以適應服務器運行速度需求;年度IDS系統軟硬件巡檢;年度虛擬機服務器的軟硬件巡檢。
4. 網絡安全策略的調整和優化:對外網防火墻進行安全策略配置。
5. 托管網站接入前安全檢測:對需要托管的網站進行系統接入前安全檢測,同時形成檢測報告。
6. 特殊時期信息安全應急服務:根據經信委領導的統一部署,在春節、兩會、十一等特殊時間段加強駐場工程師的隊伍,有針對性的制定應急防護預案,對服務器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
云計算的安全憑證
得安是信息安全行業的老兵,十幾年專注安全建設,在“云”時代,傾心打造云計算密碼安全服務平臺,為企業量身打造屬于自己的安全防護,保障“云”安全。
SECaaS(安全即服務)是云計算平臺的密碼安全保障體系,為云計算平臺提供全方位的安全服務。包括加密解密服務――對用戶提供的數據進行加密和解密操作;簽名驗簽服務――對用戶提供的文檔進行簽名和驗簽操作;密鑰管理服務――通過密鑰協商,形成加解密密鑰,保護用戶隱私性,責任分擔;證書管理服務――提供本系統運行過程中所需的證書的存儲、使用等管理;身份管理服務――提供用戶注冊、注銷、權限變更、身份存儲、查詢等功能;認證授權服務――為用戶提供身份認證功能,根據既定規則設置用戶權限;實時監控服務――對本密碼安全系統進行實時監控,防范和及時解決安全事件;運行安全維護――對云計算密碼安全服務平臺的日常運行進行管理和維護,提高系統安全性、可靠性。
【論文關鍵詞】中小型檢測機構 檢測市場 sTP營銷戰略
一、STP戰略概述
企業在市場營銷環境分析的基礎上,實行STP戰略是決定營銷成敗的關鍵。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科特勒教授在他的《營銷管理》一書中系統提STP戰略,成為市場營銷思想的一個重大突破。
STP戰略具體是指市場細分(Segmentation)、目標市場選擇(Targeting)和市場定位(Positioning)。STP認為市場是一個綜合體,是多層次、多元化的消費需求幾何體,市場細分是指營銷者通過市場調研,依據購買者在需求上的各種差異,把某一產品的市場整體劃分為若干購買者群的市場分類過程;目標市場選擇是根據市場細分標準選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細分市場,并作為企業營銷對象的決策;科特勒認為,市場定位是指公司設計出自己的產品和形象,從而在目標顧客心中確定與眾不同的有價值的地位的過程。STP戰略的核心應該是“定位”——通過對企業自身能力和對競爭對手的分析后,將自己的企業、產品和服務在顧客心中確立合適的位置。
二、產品檢測市場概述
產品檢測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檢測服務已進入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市民家庭的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大到重大工程的計量驗收等等。我國的檢測市場十分巨大,以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為例,全套的檢測一般包括苯、甲醛、氨氣、TV0C和氧氣等五個項目,對于一個中型城市,按每年2萬套新房裝修,每戶平均收費600元,實際檢測率40來計算,每年的檢測費就將近五百萬元。一般而言,檢測機構的業務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國家強制要求的年檢/校準、貿易方要求的檢測、企業為了提高產品質量自行送檢或進行實驗室比對檢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抽檢、民用市場檢測等。
按照加入WT0的承諾,從2005年12月11日起,我國的檢測市場完全放開,國外的檢測機構獲準在我國設立獨立子公司,從事檢測服務,我國檢測市場的競爭硝煙日漸激烈。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05年底,僅上海就有各類檢測機構近500家。目前國內檢測機構主要由三大主體組成——國有檢測機構、國外大型檢測機構和民營檢測公司。國有檢測機構主要是各級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下屬或相關的事業單位,業務較為穩定,如各省市的計量測試研究所等;國外的大型檢測機構數量不多,但綜合實力很強,如瑞士通用公證行(SGS)、美國安全檢測實驗室(UL)、等;民營檢測公司的數量較多,但實力相對較弱,面臨強大的競爭壓力。
中小型檢測機構一般來說經營靈活、市場反應快速,但設備較為簡單,檢測能力有限,業務品種比較單一,存在較大發展難度。文章主要取本土中小型檢測機構作為研究對象。
三、中小型檢測機構營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市場意識不強。由于產品檢測市場化的時間不長,很多機構難以快速適應市場化的要求,缺乏檢測專業技術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兼備的人才,領導層缺乏有效的市場意識。
(二)營銷戰略不明確,營銷力量小。一方面,很多機構沒有明確的戰略目標,沒有明確的市場定位;另一方面,營銷業務人員少、力量弱,甚至很多機構不設立正式的營銷業務部,總經理就是直接的業務經理。
(三)民用市場的開拓沒有得到充分重視。很多機構對民用市場似乎不太重視,長期以來的業務主要是圍繞國家強制要求或貿易方要求的檢測項目而開展的,這在一定程度上與民用市場的開拓難度較大以及我國民眾的檢測意識不強、民用檢測市場不成熟等因素有關。
(四)組織內部信息化水平不高、網站友好度低。很多機構并未建立內部局域網,組織內部各部門信息共享度不高。此外,網站作為與客戶交流的重要平臺,是與用戶進行溝通提高服務水平的重要工具,而很多機構的網站友好度很低、更新速度慢,嚴重影響了企業形象。據觀察了解,甚至有機構半年多都未對網站更新過,更不用說想從中查詢及時有用的信息。
(五)售后服務水平低。很多機構并未成立專門的客戶服務部,對于檢測后的服務并沒有形成足夠的重視,有些機構則干脆將其職能并入綜合辦公室里,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客戶服務。
雖然如此,隨著對市場的理解逐漸深刻,很多中小型檢測機構都在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營銷水平,利用自身對市場的快速靈活反應能力來對這個龐大的檢測市場分一杯羹。不同的檢測機構應該根據自身情況采用不同的發展策略。
四、中小型檢測機構營銷戰略建議
在制定營銷戰略前首先要對本機構和競爭對手的能力進行分析,確定自己的資源和能力范圍以及增加對對手的認知和分析,在此基礎上不斷進行市場細分、市場定位和目標市場選擇的循環動態分析:
(一)加強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工作,為市場細分提供依據。市場調查和市場分析是經營活動主體認識市場形勢、分析自身經營狀況、預測市場變化趨勢進而制定正確的營銷戰略的一種極為重要的手段。計量檢測機構需要通過市場調查活動來了解自身能力、了解競爭對手情況、了解客戶需求。市場調查、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有:1)需求研究:本機構的市場占有率和覆蓋率、現有客戶的需求量、市場潛在需求量、競爭對手研究等;2)產品研究:本機構現有檢測能力及可能拓展的檢測能力、本機構的配套服務能力、競爭對手的服務能力等;3)客戶研究:現有客戶情況研究、潛在客戶研究;4)價格研究:市場平均價格水平、本機構的價格水平、新檢測業務的定價水平等。
(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進行目標市場選擇。在進行市場調查和分析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市場狀況、本機構能力和競爭對手的情況后,找出目標市場和本機構資源的最佳結合點,選擇最利于自身發展的一個或幾個目標市場,以期獲得最大期望收益。
(三)重視營銷戰略的作用,進行準確的市場定位。檢測市場的市場定位是根據市場情況,給自己的機構、產品和服務確立一個市場位置,讓它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對特定的細分用戶進行營銷,以利于在競爭中獲取有利位置的過程。通過對不同目標市場狀況的把握,根據自身的不同檢測產品的特點可以采用不同的定位策略——避強定位、對抗性定位、創新定位、重新定位等。
(四)不斷進行STP的循環動態分析。企業的內外部環境在不斷變化,要求企業也要不斷對其進行循環動態分析,從而保證STP戰略的有效性。
當然,中小型檢測機構還需要做很多改進工作以對STP戰略的實施給予支持:
(一)及時轉變觀念,提高市場競爭和服務意識。在市場放開、外資進入的激烈競爭局面即將形成的情況下,要認識到這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先一步贏得市場的認同就獲得了競爭的優勢,而市場競爭和服務意識的樹立以及對先進的檢測服務理念(完善的服務項目和賠償制度)的學習是贏得市場的關鍵。
(二)合理選用價格策略。檢測機構的產品主要是檢測報告,由于產品的特殊性,產品策略相對較難實施,而價格策略是市場營銷策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市場需求和購買者的行為。檢測機構制定的價格適當,就有利于開拓、鞏固和擴大市場,增強產品的競爭力。檢測機構要綜合分析產品成本、市場需求、市場競爭、消費者行為等影響因素,運用科學的方法、靈活的策略,選擇恰當的定價目標,實行符合本機構發展戰略的價格策略。
(三)民用檢測市場必須加以重視。目前民用檢測市場的潛力還沒有被充分發掘,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對高質量生活追求的逐漸增加,民用檢測市場也將越來越大,提前進入這一市場將會使自己在未來競爭中處于有利位置。對于檢測這一特殊產品,也可以使用傳統的4P(產品、價格、渠道、促銷)市場營銷組合或者現代的4C(顧客、成本、方便和溝通)市場營銷組合,比如說在業務發展中也可以與相關的廠商開展聯合促銷等。
(四)提高機構的信息化水平,增強網站的友好度。組織內部效率決定了營銷能力水平的高低,增加組織內部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水平可以有效提高機構的效率,為STP的實施提供有力支持。此外,作為與客戶交流的重要工具,中小型檢測機構的網站中應增加互動交流功能板塊,積極更新網頁,增強網站的友好度,提高客戶滿意度。
(五)充分重視售后服務和情感服務。產品檢測服務作為特殊的產品,向客戶提供的不僅僅是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更是一種安全保證,良好的售后服務和情感服務會有效的維護好客戶。在向企業客戶提供服務的同時更應該由專業的技術人員與企業進行溝通,就產品的薄弱不足之處提出意見建議,便于企業改進產品質量;在向個人客戶提供服務時,更應注意加強對專業數據的解讀,提供專業的建議和意見,這樣可以有效提高客戶滿意度、快速形成良好的口碑效應。
五、結論建議
隨著檢測市場的放開,激烈競爭已經不可避免,作為在市場中處于相對較弱勢地位的本土中小型檢測機構來說,通過對自身能力的把握和對競爭對手的分析,利用動態STP營銷戰略可以有效提高競爭力,但競爭力的提高不能僅僅依賴于幾種營銷策略組合,文章認為應該還要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充分利用本土的先發優勢,集中資源快速發展核心業務,提高技術水平和擴大組織規模,擴張服務的地理范圍,提升組織的競爭力。
(二)增加與先進機構的交流,學習其先進的管理和技術,尤其是經營運作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學會“與狼共舞”。
關鍵詞:供應鏈監控技術;農產品電商;實時監控;消費者傾向
中圖分類號:F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14-0045-02
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義
1.1 研究背景
(1)我國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背景。
目前中國農產品電子商務主要由兩類,一是政府主辦以中國農業信息網為代表的涉農網站;另一個是個經濟實體建立的與農產品產、供、銷等環節相關的企業商務電子化服務網站,通常采用B2B、B2C形式。主要模式包括:第一,信息撮合。該模式利用互聯網的優勢進行信息撮合、市場行情。第二,帶有期貨性質的涉農商品交易所。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交易,交易品種多為易于儲存的農產品。第三,在線拍賣。賣主登陸相關網站,挑選自己想買的物品出價競標,成交后電子商務收取相應的傭金。第四,農產品電子商店。這種模式一般針對人口密集的大城市,銷售品種一般為季節性的特色農產品,價格相對較高一般提供送貨上門服務。
(2)網購農產品質量安全現狀。
根據我國現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目前已經制定頒布了生產過程標準、追溯體系、產地環境標準、質量安全標準、等級規格標準、檢測方法標準等。我國農產品的生產方式主要多為分散農戶的生產方式,如果沒有政府引導難以實現農產品監管。而且在電子商務模式下,要滿足農產品標準指標就需要采取對農藥殘留、添加劑種類、數量等進行有效的監測。雖然有些農產品電子商務網站采取了一些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標準體系,但是真正能夠達到標準體系的農產品網站并不多見。
(3)供應鏈監控技術背景。
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管理追溯系統是綜合運用了多種網絡技術、條碼識別等前沿技術,實現了對農業生產、流通過程的信息管理和農產品質量的追溯管理、農產品生產檔案(產地環境、生產流程、質量檢測)管理、條形碼標簽設計和打印、基于網站和手機短信平臺的質量安全溯源等的功能,基于單機或網絡環境下運行,可用于農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和農業生產企業的應用。
由于現在互聯網技術以及手機應用的頻繁使用,使得農產品的追溯可以達到一定的效果和作用。供應鏈監控技術是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指采用視頻監控等措施,對農產品的種植、生長、采摘、物流運輸、配送等一系列過程的實時監控技術,使消費者能夠了解農產品的產地信息、肥料使用情況、農藥使用情況、基地說明、基地和產品圖片、檢測報告等信息。
1.2 研究目的
此次的研究是基于現有的農產品電子商務平臺,在農產品網購人數增長的背景下,具體探究消費者所關注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問題。其研究目的是探究商家應用農產品的追溯技術(供應鏈監控)消費者感知和購買行為的影響。
1.3 研究意義
在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現在,食品安全問題受到了大眾的廣泛關注,消費者作為購買的終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對于產品質量安全的需求也在日益加大,而此次研究旨在調查在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認知、感受以及能夠能影響其行為的程度。
對于農產品電商平臺來說,農產的追溯技術可以記錄下農產品供應鏈中的各種信息,整合到數據庫中,全面掌握農產品的生產動態,提供給消費者更加全面的質量監控依據。而此次研究消費者對供應鏈監控技術的影響就可以為農產品電子商務平臺提供一種消費者傾向的理論依據,探討其是否能夠增加消費者關注度和消費者實際購買頻率,為電子商務平臺提供一種新型的營銷策略。
2 研究理論和方法
2.1 消費者行為經典模型
消費者的經典行為模式中表明:消費者受到外界環境和內部環境的影響,自身對消費品產生自我了解和自我生活方式,進而產生消費自身的需求和欲望,產生消費動機,從而受到環境和其他因素的各種影響決定其消費。
2.2 消費者動機模型
具體的因素分別為:
問題: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下,消費者對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的質疑;
需要: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模式下,對農產品的食品安全所產生的期望;
驅力:現有的電商平臺對農產品監控的不足與消費者理想中農產品之差;
動機:導致消費者關注農產品供應鏈監控技術來滿足自己對農產品的質量要求。
2.3 其他理論
消費者購買行為是根植于外界的刺激,消費者受到刺激之后做出的反應就會產生購買行為,因此購買行為是銜接刺激和反應的橋梁,是消費者經過思考后的結果。具體說來,當消費者受到某種刺激時,便會產生某種心理需求,當心理需求沒有得到滿足時便會促成消費者的購買動機,從而表現為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在購買活動實現之后消費者心理得到滿足,購買活動至此束。
在The health belief模型和Ajzen-Fishbein模型中,假設消費者事先擁有完全的健康信息,在此前提下做出購買決策,得出的研究結論是:在消費者意識到自身的購買行為將會給自身的健康帶來威脅時,并且確信在轉變支付意愿、改變自己的購買行為之后會降低食品對自己的危害時,便會果斷的改變現有的購買行為,轉而尋找新的、安全的消費行為。
2.4 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采取了實地調研、發放問卷、采訪的形式的調查方法,其中也包括深度訪談。主要采取的是問卷調查:通過制定問卷,選取樣本,對樣本中的消費者行為進行具體的分析。根據此次調查所需資料和研究目的,采取的是發放網絡問卷的形式來獲取一手資料。調查旨在研究在電子商務的背景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和農產品供應鏈監控技術的因果關系,通過此方法試圖研究確定農產品的供應鏈監控技術對消費者反應的影響。
3 農產品供應鏈監控技術對消費者傾向的影響
3.1 消費者對農產品供應鏈監控技術的認知
通過對我們調研結果的分析,我們發現目前很多消費者對于農產品實時監控技術還不是特別了解。對于網上購買農產品這一行為大部分消費者持肯定態度,但是也都認為目前網購農產品存在很多弊端,其中最為突出的即是配送時間問題和食品安全問題。從我們的調研結果可以得出,高收入的白領基于生活質量的追求往往不愿意去吃快餐,但是又因為工作繁忙的原因無法自己買菜做飯。這些矛盾誕生了我們的客戶需求,有需求的地方就會有供給。所以根據我們的用戶調查我們發現我們網店的主要針對客戶就是那些沒有時間親自買菜卻又追求綠色健康的中高收入白領。
為了保證農產品的綠色無污染,并且為了準確向消費者傳達這一信息,我們采取了農產品供應鏈監控技術。在我們的農產品生長基地安裝可視化錄像機或攝像頭,我們可以在后臺對基地農作物生長狀況實時監控,同時我們會將實時監控導入到我們的網店平臺當中,顧客登陸我們的網店平臺就可以看到他將要購買的產品的實時生長狀況。雖然實現不了可觸化,但是實現了可視化,在感官上比那些僅僅提品照片的平臺更能讓顧客產生購買欲望。在后面我們又專門針對這一技術進行了一次市場調查,在經過我們介紹這一技術的具體操作之后,消費者都表示通過實時監控確實會讓人更加放心,提供了消費者感知度和認同度。
3.2 農產品供應鏈監控技術對消費者行為的影響
農產品供應鏈監控技術對消費者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影響:
(1)增強消費者購買欲望,提供消費者信任度。實時監控技術在提高了消費者的感知體驗,證實了我們的產品確實是綠色環保的,提高了我們網店的信譽度,從而有利于吸引更多消費者。
(2)作為一種新型技術,往往對于年輕顧客更有吸引力。對農產品生長和物流環節進行實時監控,對于經常上網并且對新鮮事物比較有興趣的年輕群體更有吸引力。年齡較大的顧客往往不太想嘗試新鮮事物,而年輕群體恰恰喜歡不斷嘗試新鮮事物,不斷迎接挑戰。
(3)農產品供應鏈監控技術的實施增加了我們的成本,導致我們產品價格偏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們的消費群體。由于這一技術的實施需要依靠大量的資金,這提高了我們的前期投入成本,從而也增加了我們農產品的價格。因為價格因素,也就限制了我們的顧客群體以中高收入為主。
參考文獻
[1]葛俊,嚴奉憲,楊承霖.國外農產品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對中國的啟示[J].世界農業,2013,(05).
第一條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銷售、餐飲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初級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銷售,酒類、食鹽的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生豬屠宰監督管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食品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財政投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設施建設,充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提高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海洋與漁業、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調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的職責。
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確定或者調整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的具體職責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應當對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和應用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公益廣告,宣傳食品安全知識。
第九條消費者應當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養成健康的飲食習慣,不購買、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范,組織開展信用建設,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并為會員提供服務。
第十條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有權投訴、舉報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了解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章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取得許可。許可證照應當懸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生產、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不得生產、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二條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應當具有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廠房)、設施、衛生環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依法附加標識。食品包裝標識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所使用的添加劑、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條碼和執行標準等事項。
生產、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或者容器的顯著位置上標明食品名稱、主要配料、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事項。
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受委托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許可證編號等事項。
食品包裝標識和說明書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禁止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的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條貯存、運輸食品必須使用安全、無害、清潔的工具、設備、容器包裝。貯存食品的場所及運輸食品的車輛不得存放或者殘留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質,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貯存、運輸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投訴,并將投訴處理情況的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節食品生產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
禁止使用非食用、無合法來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標準的原料生產食品。
食品生產不得加入藥品,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既是藥品又是食品,并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食品生產檔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后兩年。
食品生產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原料進貨驗收記錄,包括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貨者、數量、購買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或者保管條件、要求;(二)食品生產記錄,包括投料情況、生產工序和生產數量等;(三)食品檢驗記錄,包括食品及原料檢驗情況和相關數據;(四)食品銷售記錄,包括食品銷售對象、數量、批次和日期;(五)生產的不合格食品的處理記錄,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批次、原因,以及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食品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生產者不得出具合格證明,不得出廠銷售。
第二十條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資質的企業。
受委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營業執照、特殊食品批準證件等相關證明文件;標有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查驗委托方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證明文件。
第三節食品銷售
第二十一條食品銷售者應當從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購進食品。不得購進和銷售不符合食品標準、已經超過保質期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進貨臺賬、檔案管理、索票索證等制度。購進食品時,應當按照批次查驗其購進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以及食品來源證明,查驗預包裝食品標識和說明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關票證原件或者復印件。
食品批發者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記錄批發的食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供貨商聯系方式等事項。
食品進貨臺賬、銷售臺賬等檔案不得偽造,并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二條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保證市場的環境整潔、衛生,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點對糧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市場內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度,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指導場內經營者建立進貨臺賬和購進食品的查驗制度。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食品銷售者依法銷售,定期對銷售環境、條件和進場銷售者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督促銷售者召回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節餐飲經營
第二十三條餐飲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從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購買食品及原料;(二)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購進的食品及原料進行查驗并建立購貨記錄;(三)按照國家有關食品制作加工規范進行食品加工;(四)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餐飲用具;(五)從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個人衛生要求;(六)在外賣食品包裝的明顯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時間和保質期。
第二十四條餐飲經營者發現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者可疑變質時,應當立即處理。
第二十五條食堂開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單位食堂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評估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狀況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省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情況,組織專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通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依法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高風險食品確定為監督管理重點。
第二節食品標準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二十九條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衛生等技術要求的下列事項,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制定地方標準:(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獸)藥殘留等物質的限量要求;(二)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四)專供嬰幼兒食用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份要求;(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標準的事項。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范圍,擬定年度食品地方標準制定計劃,明確制定地方標準的食品品種和制定數量,并依法組織制定和實施。地方標準在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公布之后即行廢止。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地方標準實施效果的跟蹤評價,適時對現行標準予以修訂或者廢止。
制定、修訂、廢止地方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詢。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廢止食品地方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為依據,并組織專家論證,聽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食品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修訂食品地方標準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食品生產者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備案。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標準制定和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節食品檢驗檢測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協調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推進食品安全檢測能力建設。
鼓勵社會檢驗檢測機構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提供食品檢驗檢測服務。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檢驗檢測制度,對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測。不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第三十五條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具備檢驗檢測條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條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進行食品檢驗檢測,應當指定檢驗檢測人獨立進行。檢驗檢測報告應當有檢驗檢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公章。
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依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并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三十七條制定地方標準、開展風險評估、實施監督管理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依法進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通報食品檢驗檢測情況;對同一生產批次的食品的檢驗檢測數據,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節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通過自行檢查或者消費者報告、投訴,發現或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
經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食品召回級別并實施召回。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一)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召回的;(二)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的;(三)因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者再次發生的;(四)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者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根據召回進度情況,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銷售。
第四十一條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發現或者獲知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將召回的食品定點存放,準確記錄召回食品的品種、規格、批號、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承擔召回費用。
食品生產者對不安全食品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召回的食品依法應予銷毀的,應當予以銷毀;屬于食品標識有缺陷,或者經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可以再次投放市場的,投放市場前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評估及批準。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召回結束后十日內,將有關記錄材料、整改措施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者的召回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召回結果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食品召回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統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并食品安全總體狀況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提供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關部門交叉管理事項或者同一事項內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組織協調并統一,或者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聯合。
第四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會、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二)食品標準;(三)食品安全狀況評估結果和高風險食品目錄;(四)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監督管理信息;(五)食品召回信息;(六)食品安全預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信息;(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重要節假日前,應當節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條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報道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報道夸大、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消除影響。
第六節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條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信息;對可能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條發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及時處理,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單位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對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將事故報告書面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報告人。
第五十二條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蹤調查,并可按照各自職責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設備;(三)消費警示,告知消費者停止購買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四)監督發生事故的單位對不安全食品作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置,對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設備進行清洗消毒;(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對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應當向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第五十三條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對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專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責任,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報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方案,加強對重點環節、重點場所、重點品種的監督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方案,制定本部門年度食品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抽查計劃應當明確抽查的范圍、品種、數量、環節等。抽查食品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抽查,及時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接到有關不安全食品投訴、舉報時,應當立即對相關食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時,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的日期、人員、內容、結果等情況;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在記錄上簽字;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和抽查記錄。
第五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增加對信用記錄不良者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示制度,對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狀況進行公示;將被吊銷許可證照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的名單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五十八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加強溝通和配合,及時將獲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食品的流向等相關信息通報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可以合并完成的,應當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有查處職權的監督管理部門,并移交相關材料。有查處職權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五十九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抽查中抽取樣品,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餐飲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當事人對監督抽查的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檢。
第六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第六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廉潔奉公,文明執法;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對違反規定重復監督抽查的,有權予以拒絕,并可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六十三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對食品安全投訴或者舉報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將舉報、投訴材料移送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影響的,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履行法定監督檢查職責的;(二)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時違反規定的;(三)對違法行為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對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失察責任的;(四)發現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者接到相關通報、舉報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查處的;(五)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職責的;(六)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時向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餐飲經營者收取監督抽查費用,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六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萬元罰款;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罰款;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規定的標準組織食品生產的;(二)原料未經驗收合格投入生產,食品未經檢驗合格出廠銷售,以及對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證明的;(三)違反規定在食品中加入藥品的;(四)從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行政許可的供貨商購進食品及原料的;(五)從業人員衛生、健康狀況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一)食品標識不按規定標注的;(二)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裝標識或者說明書的要求,銷售的散裝食品和外賣食品未標明有關事項的;(三)委托生產食品的標識不符合要求的;(四)食品標識或者說明書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設備、容器包裝貯存運輸食品的;(二)貯存運輸食品的場所、車輛存放或者殘留有毒有害物質的;(三)貯存運輸食品中違法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的。
第六十九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一)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生產檔案的;(二)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記錄食品品種、規格、流向等相關事項的;(三)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購進食品時未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的。
第七十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召回義務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對生產者并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對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第七十一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及時報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第七十二條隱匿、轉移、變賣、占用、損毀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以隱匿、轉移、變賣、占用、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一)不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的;(二)不按規定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的;(三)不按規定建立市場內食品安全制度和審查入場銷售者經營資格的;(四)不履行檢查督促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和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