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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國際金融風暴的沖擊下,我國商業銀行及中小存款人所面臨的金融風險正逐漸加大,因此,是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內金融界、學術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日本作為東亞唯一的經濟發達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初步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其后幾經改革,最終形成了由政府與銀行彼此協作的存款保險制度。本文將就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其改革進行粗淺的探究,以期從中獲取有益的啟示。
一早在二戰之前,日本就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和建議,但遭到銀行當局的否決
戰后初期,隨著日本經濟的重建和復蘇,金融制度和銀行經營體制表現出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傾向,1955~1956年,日本先后發生3次銀行經營危機、本論文由整理提供8次信用金庫經營危機。鑒于此,1957年1月,大藏省向國會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和《保全金融機構經營的特別措施法案》等,但遺憾的是兩法案均未能獲得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再次擱淺。
進入20世紀60-70年代后,日本經濟進入高速增長時期,經濟的高速發展對金融市場的健康、快速運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流通資金不足及企業運作資金缺口不斷增大問題成為日本政府和金融部門面臨的兩大難題。促進金融體制改革,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可有效緩解此等難題。但是,在引入銀行競爭機制的同時,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建立公平的問題銀行處置機制、維護金融體制穩定也成為必須。在此背景下,建立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事宜再一次提上議事日程。
1971年4月,眾、參兩院一致通過了大藏省制定的《存款保險法》,同年7月,日本存款保險機構(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ofJapan,簡稱DICJ)成立,至此,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終于正式建立。該制度成立之初,內部組織機構并不完全獨立,其理事長由日本銀行副總裁兼任,理事長、理事及專業金融人士(7名以內)共同組成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核心營運委員會。其業務范圍也十分有限,僅限于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保險金。其原始資本金和存款保險限額也很少,前者僅為4.5億日元,分別由日本政府(財務省)、日本銀行和民間金融機構三方各出資三分之一籌集。后者的上限僅為100萬日元。盡管如此,存款保險制度畢竟在日本建立了起來,這走出了日本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的關鍵一步。
從上述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曲折過程來看,推動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主要因素大可有三:其一,經濟的高速增長。如果沒有20世紀60-70年代的經濟高速增長,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可能再度擱置。其二,金融市場的需求。在經濟高速增長背景下,滿足企業資金需求,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要求催生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其三,政府的風險防范意識。日本政府意識到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提高金融市場效率,雖然可以滿足國內金融市場及企業的資金需求,但同時也必然使金融風險增大,存款人的利益也受到威脅。正是這一較為清醒的風險防范意識,使日本政府在引入金融競爭機制的同時,適時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二上世紀8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經濟產生并崩潰后,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不斷惡化,為進一步防范金融風險,日本政府通過修改存款保險法,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數次改革,存款保險公司不斷被賦予新的職能與權力
第一次改革,1986-1992年。1985年《廣場協議》之后,日元快速升值,地價、股市價格隨之飆升,實施金融自由化也成為日本政府追求的經濟目標之一,原有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一些規定顯然已不能適應經濟和金融發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1986至1992年,日本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第一次改革。
這次改革的內容主要為:1.提高存款保險限額和存款保險費率。前者由1974年的300萬日元提高到1000萬日元,后者由1982年的0.008%提高至0.012%。2.實行暫時支付制度,即從1986年起在保險存款正式賠付之前,存款保險機構DICJ先對每一存款人支付上限為20萬日元的保險存款。3.增加財務求助方式。
這次改革雖然并未改變1971年該制度建立之初確定的限額保險制,但是實際上已開始實施事實上的全額保險制,因為在處理破產金融案例過程中,破產處理費用大多由DICJ通過資金贈與方式對“償付”成本之內的存款予以保護,而超出部分由救濟金融機構或關系密切的民間金融機構負擔,DICJ、救濟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機構三者聯手實行了存款的全額保護。盡管此次改革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總體結構未做實質性的改革,但事實上的全額保險制度有效保障了日本銀行體制的安全運作,在1992年以前,銀行的破產賠付記錄為零。
第二次改革,1996-1998年。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金融機構破產呈快速蔓延之勢,解決泡沫經濟破滅后的不良債權,妥善處理金融機構破產遺留問題,維護銀行信用和金融秩序穩定,成為日本政府必須應對的重大難題。在此背景下,1996年至1998年,日本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第二次改革。
這次改革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并擴大其權限。據1998年修改后的《存款保險法》,存款保險機構DICJ有權向可繼續經營但資本不足的銀行注入公共資金,購買有償付能力的銀行的不良資產;DICJ有權融資并由政府提供擔保;政府授權DICJ設立附屬公司即處置回收公司來回收不良貸款;DICJ有權對破產金融機構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并與處置回收公司合作追索債務人隱匿的資產;授權DICJ設立日本過橋銀行以接管問題銀行;經營運委員會確認,DICJ可應普通銀行的申請購買其優先股,總額為13萬億日元。
為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日本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也進行了配套改革,放棄由大藏省把持金融機構監督權的集權式監管體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于1998年6月成立由內閣府直接管轄的金融監督廳,金融機構設立的認可、登記和廢止以及對金融機構的檢查、處分等管理、監督工作,全部由金融監督廳負責。同年12月,日本政府又成立了金融重建委員會,在金融危機時協助首相處理危機事宜。2000年,再次調整金融監督廳的職責,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將原屬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權移交金融廳,由金融廳負責對銀行、證券及保險等各金融行業的統一監管,有效配合了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發揮。
經過這次改革,日本完成了由限額保險制向全額保險制的轉化,使存款保險機構的作用和權限有了較大的提升,且實現了存款保險機構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在金融監管部門和存款保險機構的聯合努力下,有效地控制和避免了銀行擠兌風潮和金融恐慌。
第三次改革,2000-2005年。進入21世紀后,日本經濟在經歷了泡沫破滅、停滯之后,逐步進入恢復和低速增長時期,適應新的經濟形勢要求,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又進行了第三次改革。
這次改革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有:
1.調整存款保護范圍。2000年5月再次修改《存款保險法》,將受保險存款的范圍擴展到可記名銀行債券、公共基金存款、依照特別法律成立的公司的存款以及存款利息,合作金融機構聯合體也被納入受保金融機構范圍。
2.將各類存款分為特定存款和其他存款。特定存款指普通存款、專用存款等,此類存款仍實施全額保護,其全額保護延長至2005年3月;具備無利息、存款人隨時可提取、用于支付和結算三個條件的存款屬于支付專用存款,此類存款實施永久性全額保護;上述以外的受保存款由全額保險過渡為限額保險,賠付上限為1000萬日元。
3.擴大DICJ的財務救助范圍。允許其對破產金融機構進行業務轉讓過程提供財務救助,或待其業務轉化和重組后向其提供補充財務救助,或為保證債權人的權益而向破產金融機構提供財務救助。
4.適時調整存款保險費率。2002年取消特別保險費,保險費率按照特別存款和其他存款兩類分別征收。特別存款費率由1996年0.048%提高至0.094%,其他存款保險費率為0.080%。2003年再次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將一般保險費率分為按照支付結算存款和一般存款兩類征收,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為0.090%,一般存款保險費率為0.080%。2005年又提高了一般保險費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為0.115%,一般存款保險費率為0.083%。2006年則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110%,一般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080%。
經過這次改革,日本在全額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了定額保險制,使存款保險制度更能適應金融及銀行體制的變化要求,從而更好地發揮其維護金融穩定和銀行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職能。
總之,通過上述數次改革,日本逐步建立健全了由政府、銀行及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協作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在保護存款人利益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強化政府對金融機構和市場的監管,有效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其改革對我們的啟示
(一)健全現代金融安全網要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日本金融業的發展及存款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告訴我們,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時代,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風險也在加大,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業的穩定是政府及金融機構必須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即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往往由中央銀行或各級政府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隨著市場經濟和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中央銀行或各級政府已無法承接破產金融機構的巨額賬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不僅給各級政府機構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且直接導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不能有效施行。因而,現代金融體制及銀行業的快速發展要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同時,根據國際經驗,在現代金融體制下,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國家健全的金融安全網至少應包括三大機構:擁有最后貸款人職能的金融機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存款保險機構。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已先后建立負有最后貸款人職能的中央銀行及負責銀行監管的銀監會,目前,我國要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必須。
(二)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處理銀行危機。上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相應改革表明,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不斷根據金融形勢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并成立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專業化機構可有效保障銀行及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直接有效地處理銀行危機。近年來日本存款保險機構運用融資、購買和接管法等已經處置了數家銀行和信用聯盟及數十家信用組合的破產案。同時,由于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這對存款人在心理上產生積極暗示預期,從而有效防止了銀行擠兌風潮,穩定了社會秩序。超級秘書網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合理運作必須有完善的立法體系來保障。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都是通過立法程序來完成的。自1971年《存款保險法》制定以來,在數次修改該法案的同時,日本政府又先后制定并實施了《存款保險的補充條例》、《金融穩定化法》、《金融再生委員會設置法案》、《債權管理回收業法案》等等一系列法案和條例,從而構成了一整套健全的金融保險法律保護網,使存款保險機構在發揮職能時,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地提高金融體系抗御風險的能力。
存款保險制度采用了“船東互保”的保險模式,本著風險分攤的原則,有效地利用了市場化的風險處置機制來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銀行間的公平競爭,做到了以保護中小儲戶利益為核心的維護金融穩定,防止金融風險以“銀行擠兌”和“傳染”的模式在行業中蔓延,確保將金融風險規避在源頭,化解在源頭,避免出現金融風險擴大的態勢。《條例》中相關條款規定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負有向投保機構提出風險警示、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等責任。這些細則的制訂充分體現了存款保險的根本出發點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儲戶的利益,避免儲戶存款被償付過程的不確定性,有效將金融風險化解在源頭,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確保金融服務的連續性;《條例》第九條規定了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對于不同風險級別的投保機構實行差別化費率,通過市場化的手段,讓那些高風險的投保機構付出更大的代價,從而及時有效規避金融風險;《條例》第五條規定了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人民幣。在我國,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覆蓋了99.63%的儲戶,既充分保障了中小儲戶利益,又最大化地減輕了銀行繳納保費的負擔,有利于銀行穩健經營,保持足夠的競爭力。中小銀行等金融機構與具有國家背景的大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又將為公眾提供出質優價廉的服務,優化資源配置。綜合而言,存款保險制度從以下三個方面直接或間接推動了利率市場化進程:
1.有效地克服了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大銀行以國家信用為擔保,具有背景優勢,公眾會更加青睞大銀行,無形中加劇了不公平競爭,不利于中小銀行發展;存款保險制度則有效地提升了中小銀行的競爭力,弱化了大銀行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效應,促進了公平競爭,有利于銀行業健康發展。
2.有效地解決了利率市場化所帶來的銀行的利率風險,經營風險,信用風險。利率市場化之后,利率波動風險加劇,銀行資產定價和負債定價將難以同步,會產生基差風險;另外,惡性競爭,也會使得銀行存貸利差減小,利潤急劇壓縮,次級借款者將“趁虛而入”,從而產生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則將這些風險進行了“兜底”,防止金融風險蔓延,穩定金融環境,充分保護了中小儲戶的利益。
3.存款保險制度穩定了經濟、金融環境,保證了人民幣匯率的穩定,增強了世界公眾對人民幣的信心,助推了人民幣走向國際化,從而影響國際間的資本流動,間接推動了利率市場化進程。
二、談談自己對未來徹底實現利率市場化的問題分析及相關對策
目前,市場利率化不完全最主要的兩個方面就是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管制和存款利率管制。存款保險制度已經為取消存款利率管制,充實了基礎;而取消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管制,有諸多問題亟需解決。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鎮住房的剛性需求堅挺,賣地為主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結構,經濟發展處于庫茨涅茲倒U型曲線的上升階段,貧富差距逐漸拉大的現狀,使得用貸款買房成為潮流,資金需求極具旺盛;一旦取消利率管制,整體貸款利率必將走高,中小企業將難以融資,滿足自身發展的需要,調結構,轉增長,便無從談起。房地產經濟在我國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徹底實現利率市場化,護航房價“軟著陸”很有必要。護航房價“軟著陸”,可從以下三點入手:
1.地方政府要調整財政收入結構,國家要實行土地制度再改革。地方政府應減少賣地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例,降低房地產商的拿地成本,從而降低房價,穩定貸款利率;國家要實行土地制度再改革,建立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交易制度,彌補城鎮建設用地稀缺化,進一步降低拿地成本,降低房價,穩定貸款利率。
2.進一步實行收入再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縮小貧富差距,減少貸款買房的資金需求,從而穩定貸款利率。
3.適當增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供應量。房價由供求關系決定,增加供給,房價下降,貸款資金需求量減少,進而達到利率穩定的效果。
三、結語
關鍵詞:存款保險收益成本問題
一、存款保險制度含義與功能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首先是為了消除因銀行擠提而導致的系統性風險。其次才是對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額或部分的保險,保護一般存款人的利益;第三是建立處理有問題銀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減少“銀行太大而不能倒閉”的道德風險。此外,一些存款保險機構還履行最后貸款人和監管參保機構的職能。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于美國。美國于1933年率先通過立法建立存款強制保險制度,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20世紀70年代起,存款保險制度加速向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擴展,在IMF的183個成員國中,有67個國家采取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其他國家則采取不同程度的隱性保險制度。
二、我國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確立風險防范機制穩定金融活動秩序。一般來說,銀行90%以上的資金來源于負債,銀行必須進行負債經營,其經營風險比一般企業大,因此維持客戶信心猶為重要。而且由于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一旦個別銀行倒閉,存款人缺乏充足的信息與專業能力去辨別持有他們存款的銀行是否健全可靠,由此產生的恐慌極富傳染性,如果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穩定民心,將會發生巨大的金融災難。
三、完善金融市場主體,防止道德風險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的缺陷之一就是市場主體不完善:政府籌資具有超經濟強制性質;央行獨立性不強,調控乏力;國有商業銀行尚未真正商業化;而市場主體不完善的重要誘因之一就是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政府一直實行的都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非常廣,大小金融機構都無存款損失之虞。銀行就不必注重逆向選擇的甄別與道德風險的控制,國有企業也不用擔心貸款的最終償還,居民也不用監督他們銀行存款的安全,所以在這種制度下,銀行、企業與居民的“道德風險”問題將比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更為嚴重。
四、健全金融監管體系,減輕央行負擔
與國外的中央銀行一般是通過票據貼現的方式發放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不同,我國央行對金融機構的再貸款一般是通過信用貸款的方式。這些再貸款收不回來就成為中央銀行的不良資產。在再貸款方面,人民銀行已經累積了巨額的不良資產,其中清理農村基金會、整頓信托投資公司、關閉證券公司形成的再貸款是目前再貸款回收的三大難點。占用了人民銀行總量高達數千億元的再貸款實質上是一種“隱性”的保險基金,只不過保險費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支付而已。人民銀行尚無專門機構以債權人身份來主張和維護其再貸款的權益。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場競爭加劇,央行的再貸款存量還將會增加,央行以后還將出現更多新的不良再貸款,這些將大大限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功能。這反映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還缺少一個角色——存款保險機構。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存款保險業務的辦理,規范金融機構的業務行為,檢查其業務活動,審查其業務報表,對經營不善的機構提出警告和制裁,并有權勒令其停業整頓,遇到極端情況,可以撤保,從而實現對金融體系的有效監管,使金融機構按照中央銀行及存款保險機構的要求安全合法地從事經營活動。不僅能遏制央行以后還將出現更多新的不良再貸款,完善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還可以建立問題銀行退出機制,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形成正常市場紀律約束有重要意義。
五、完善市場規則,創造公平有效的競爭環境
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政府不可能完全打開銀行業對內和對外開放的大門,因為考慮到銀行業發生危機的擴散效應以及銀行體系在我國的重要地位,政府也必須把新進入的私人性質的銀行納入到這個隱性存款保險網之內。這樣,不可能向銀行業引入優勝劣汰機制,也就不可能發揮整體金融改革戰略——用體制外的增量來化解體制內的存量,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金融領域的市場化和高效率。如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可引入銀行業優勝劣汰機制,建立問題銀行退出機制,對形成正常市場紀律約束有重要意義。
六、改進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效果
如果銀行的損失最終還是由財政撥款或由人民銀行再貸款(或用外匯儲備注資)解決,就會使政府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時喪失一部分自。隨著銀行業對外和對內開放步伐的加快,銀行間的競爭將會逐漸加強,如果國有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資產狀況,那么政府對它們實施救助的頻率和范圍肯定會逐漸增加。如果我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減輕國家對隱性擔保的負擔,還將改進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效果。
參考資料:
1.張國海、汗宗俊,“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探討”,《保險研究》,1996.3
一、方案設計及分析路徑
我們基于存款保險制度運行的國際經驗和趨勢,結合我國銀行體系及居民金融資產特征,遵循所有存款類機構強制參保、對發生風險的投保存款限額賠付、對參保機構按差別費率征收保費的原則,以費率設計主要約束條件與標準選擇為核心,設計出用于模擬測算的簡易方案。首先是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計算,存款保險的實質是將參保機構的風險轉移到存款保險機構(或基金),按照風險補償原則,風險越高的銀行應該適用越高的費率。其次,差別保費要能反映保險限額差異,即保險限額越高,存款保險機構在投保銀行發生風險時賠償責任就越大,相應地保險費率應該越高。再次,根據銀行風險等級分類和保險限額,按照計費標準寬口徑(各項存款)和費率水平低階差(每個檔次0.25bp)設定保費收取標準(見表1)。
按照上述方案,選擇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4類法人銀行機構,分析其參加存款保險體系的財務承受能力變化情況。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因其設立時間較短、業務架構及盈利結構尚不成熟和穩定而不納人分析。其分析路徑如下。
一是進行參保機構風險等級評估。結合監管部門監管評級結果和參保機構資本充足水平,確定參保機構風險等級。多數國家的監管評級采用通行的駱駝評級法(CAMELS),將評為1,2級的歸為一類,評為3級的歸為一類,評為4,5級的歸為一類。國內監管機構對地方銀行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分6級18檔,此處按照每兩級歸一類依次分類。資本充足水平以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及資本杠桿率為主要指標,將銀行機構分為資本相當充足、充足和不充足三類,得到風險矩陣(見表2)0而參保機構風險等級劃分,各國慣例從四級到八級不等,此處采用四級分類。
二是進行參保機構財務承受能力測算。根據方案中不同風險等級、不同保險限額所對應的費率標準,計算目標參保機構的利潤指標在相應情境中的變化程度,以確定征收保費對其財務承受能力的影響,并根據測算結果分析其表現特征及政策含義。
二、測算結果及其表現特征
1.風險等級評估結果
(1)法人銀行當前風險水平總體較高
依據2013年底和2014年6月的數據,116家目標銀行中,風險等級為一、二級的占比不到一半,而風險等級為四級的銀行機構占全部銀行機構的29.67%。相比之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對浙江省2013年底93家銀行法人機構的測算中,一、二級機構占比98.93%,四級機構占比為0。這意味著風險差別費率框架下,轄區較多銀行機構要適用較高的費率標準。
(2)風險等級表現出明顯的順周期效應
2009年是山西省經濟受金融危機沖擊最為顯著的一年,此后宏觀經濟穩步恢復。目標銀行中,風險等級為一、二級的占比由2009年的20.25%增加至2013年的46.16%,四級銀行機構占比則大幅下降22.23個百分點(見表3)。這種趨勢也反映出銀行機構風險管控能力不斷提升、風險水平逐步降低的向好趨勢。
(3)法人銀行風險等級呈一定的區域集中性
如農村信用社,四級銀行機構集中于晉城、運城兩市,忻州、晉中、陽泉三市的銀行機構主要為二級。
(4)高風險參保機構主要為農村信用社
從參保機構類型看,農村商業銀行風險等級總體較低,一級參保機構主要為農村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多為二級,個別參保機構為三級;四級參保機構全部為農村信用社。這與日常風險監測所反映的情況基本吻合。
2.參保機構財務承受能力影響分析
繳納保費將從多個方面、通過多種因素直接或間接削減參保機構的利潤,為便于計算和直觀反映問題,此處僅在參保機構以盈利繳納保費的假設下,分析轄區法人銀行凈利潤下降幅度及特征。
(1)總體情況
對目標機構采用lbp一3bp各檔次費率標準進行測算,全轄銀行機構凈利潤總體下降幅度為1.04%一4.13%。銀行機構間情況差異很大,降幅最大的銀行機構變動區間為132.10%一396.29%,即使按照最低費率,銀行機構當年的盈利都不能滿足繳納保費的需要;降幅最小的銀行機構凈利潤下降幅度為0.33%一0.95%0
(2)凈利潤下降幅度隨參保機構風險等級而升高
風險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參保機構,按照該等級最低費率計算,凈利潤下降幅度分別為0.57%,1.12%,8.61%和15.55%,其中一、二級之間,三、四級之間變化較為平緩,二、三級之間降幅出現跳躍式擴大,這種跳躍現象在對所有參保機構都按照lbp費率計算時也存在。可見參保機構風險等級出現分離均衡現象,高風險等級參保機構所受財務沖擊遠大于低風險參保機構。
(3)凈利潤下降的參保機構類型特征明顯
不考慮其他因素,凈利潤下降幅度由低到高依次為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其中除農村合作銀行僅1家,類型代表性不充分以外,這種類型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類參保機構整體的風險狀況。
三、主要結論及政策建議
1.對高風險參保機構進行適用過渡期安排
分析表明,銀行風險級別越高保險費率越高,所受財務影響就越嚴重,而且存在個別高風險參保機構難堪重負的情況。因此,不論是從存款保險機構(或基金)安全性還是參保機構承受能力考慮,均應在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時,對高風險參保機構進行適用過渡期安排。一是根據參保機構類別實行差異費率??煽紤]先在風險管理水平較高、公司治理結構較為完善的商業銀行推行風險差別費率,同時結合城鄉信用社的風險特點、負擔能力等,確定有別于其他銀行機構的費率標準。二是以當年增量存款為基數計征保費。同時防范參保機構道德風險,防止出現制度性尋租行為。
2.制度設計應體現正向激勵,推動公平競爭
一是差別保費制度應主要基于銀行風險而不能基于銀行規模,必要時應考慮參保機構類型和地區差異,改變大銀行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的優勢地位,為各銀行提供公平競爭平臺。當然,參保機構類型并非一定以機構性質分類,地區差異則需綜合考量地區宏觀經濟環境對金融體系的影響等因素,而非銀行經營方面的差異。二是制度設計應防止低風險銀行對高風險銀行的補貼,促使銀行注重和改善風險控制,抑制風險擴張,以獲得低費率的“獎勵”。
3.合理確定逆周期干預的方式及程度
跨期分析表明,銀行機構在壓力時期的風險等級提高,直接導致其陷人風險評級高一適用費率高一財務負擔重一各項指標惡化的惡性循環。同時,模擬測算中,對于2009年風險等級高于2012年的銀行機構進行抽樣測算,加人逆周期考慮,按2012年銀行機構風險級別適用保費率計算,結果表明,該制度在銀行壓力時期的財務影響仍然大于正常時期,可見逆周期干預的方式和程度還需更多的技術手段來加以確定。
4.必須加快完善有利于存款保險制度運行的條件
從國際經驗看,很多國家都在完善國內金融監管、提高銀行機構風險控制水平后才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從中小銀行的角度來看,一是應完善中小銀行尤其是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提升資產質量,厘清省聯社和監管機構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二是加強地方法人銀行財務報告的規范性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參保銀行及時可靠的披露信息可以幫助存款保險機構進行有效的事前監管,有利于存款保險機構提前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此外,應加快構建存保制度與金融機構破產及退出的銜接配套制度,宏觀審慎監管、逆周期監管在存款保險制度中的應用等制度建設也應跟進。
四、地方銀行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1.未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納入測算和分析
從存款保險制度運行的國際經驗來看,對設立不足5年的金融機構一般會做另案處理,要么設置過渡期,要么設置不同的保費框架。轄區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兩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普遍設立于2008年底,開業時間均在2009年以后,日常監測顯示,這兩類金融機構利潤指標很不穩定,其原因與金融機構業務結構尚不穩定和成熟緊密相關。因此需要依靠進一步的分析結果來確定其參保時機和模式。
2.分類型的測算結果說服力有待進一步驗證
上文按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進行分類測算,但是,其中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多為近年由農村信用社單個法人機構改制設立,其治理體系、經營傳統等與農村信用社難以完全隔斷聯系,因此其類別代表性存在一定瑕疵。
3.未考慮動態調整的問題
論文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金融;風險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資商業銀行的涌入將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缺乏競爭能力的中小金融機構將面臨退出市場的危險。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目前,美國的金融風暴使全球主要資本市場波動加劇,國際金融運行的不確定性增加,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因素也逐漸增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維護以銀行業為軸心的金融信用體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意味著,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重要組成部分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全新登場。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通俗點講,為防止和應對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風險,銀行繳納保費,參加存款保險。當危機發生時,存款保險機構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
存款保險制度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早在1829年,美國即從紐約州開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險體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從八十年代開始,存款保險制度進入高速發展期:一是因為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二是因為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經有88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個數字大約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個屬于高收入國家,17個屬于中高收入國家,30個屬于中低收入國家,10個屬于低收入國家。而且,存款保險制度與一個國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關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國家采用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國家和75%的高收入國家也采用了這一制度。無論怎樣,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當今各國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近幾年,金融業發展迅速,大小銀行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證儲戶利益、加強銀行監管正成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二)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向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可以集中一筆巨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為保護金融業的穩定與發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于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險公司成為銀行的專業監管機構,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不僅在于事后及時補救,更著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路徑選擇
從已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家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確實在化解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使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能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們有必要借鑒各國的經驗,吸取教訓,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
(一)立法先行。鑒于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和近年來國內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不斷暴露的經營風險。有必要在法律基礎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防范銀行擠兌與系統性金融危機。具體建議:一是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同時,初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確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三是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環境。
(二)加強監督管理。我國監管體制仍處于不斷改革與完善中,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不應成為一種簡單的付款箱制度,應在《存款保險條例》中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適度的監管權與資產處置權,以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同時,由于監管效果決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運行效果和基金運作的財務目標,所以存款保險機構有內在動力來執行這種監管與資產處置職能,能與其他監管機構形成信息共享,增強我國金融安全網的功能。
(三)存款保險的方式。在構建的模式上,鑒于我國的銀行市場主體主要體現為四大國有銀行與非國有銀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銀行及信用合作機構三大類,是選擇強制加入或是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又或是強制與自愿加入相結合的方式。筆者認為,在存款保險制度構建的模式上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
第一種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險模式。其設想如下:我國可以考慮在各銀行集團內部設立一種由相應成員機構出資所構成的存款保險體系,即國有商業銀行的保險體系由國有銀行出資,非國有的新興股份銀行亦出資組成自己的保險體系,信用合作社組建自己的保障體系。
第二種模式是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這樣的模式從建立時起即要求將國有銀行、非國有銀行性股份性銀行及具有銀行性的信用合作體系一并納入其中??陀^而言,要在近期內達到該目的是有相當大的難度,因為各銀行體系所面臨的金融風險不一。再者,我國銀行內部的控制制度還很脆弱,現有的監管水平還存在事后性監管的特點。
鑒于上述的種種原因,筆者認為在已有的法律基礎及金融發展層次的情形下,我國目前還不宜采取統一的、垂直式的、強制保險模式。相反,我國應采用具有行業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險體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險模式。
(四)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國人均GDP約2,450美元)的3倍金額進行賠付;另一種標準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額賠償的標準賠付。按這兩種標準,大約每位存款人的獲賠上限為5萬元,這樣的賠付金額顯然較低。一般認為,我國銀行保險限額的范圍應當處于國際平均水平之上,這主要與我國居民投資渠道單一、儲蓄率偏高有關。同時,我國居民儲蓄賬戶數量眾多,大部分賬戶的存款數量均在10萬元以下,擁有10萬元以上賬戶的居民,很可能具備對存款機構風險大小的判斷能力。所以,我國存款保險限額不應超過10萬元。
(五)實行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在風險上存在較大差異,如果采取統一保險費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對高風險機構產生負向激勵。因而,采取差別費率更適合我國的國情。經驗表明,風險差別費率制度形成是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的過程,鑒于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環境,金融機構可能難以接受過于復雜的費率體系,而且設計一個最優的費率標準十分困難,有效實施風險差別費率體制需要較多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初期,可主要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及資本充足率實行簡單的差別費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勵機制,起到一定的輔助監管作用,待條件成熟后,逐步過渡到基于風險評級的差別費率。
主要參考文獻:
[1].
[2]何光輝.存款保險制度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3]黃德釗.淺議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具備的基本條件[J].廣西金融研究,2005.2.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資商業銀行的涌入將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缺乏競爭能力的中小金融機構將面臨退出市場的危險。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目前,美國的金融風暴使全球主要資本市場波動加劇,國際金融運行的不確定性增加,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因素也逐漸增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維護以銀行業為軸心的金融信用體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意味著,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重要組成部分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全新登場。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通俗點講,為防止和應對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風險,銀行繳納保費,參加存款保險。當危機發生時,存款保險機構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
存款保險制度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早在1829年,美國即從紐約州開始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險體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從八十年代開始,存款保險制度進入高速發展期:一是因為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二是因為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經有88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個數字大約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個屬于高收入國家,17個屬于中高收入國家,30個屬于中低收入國家,10個屬于低收入國家。而且,存款保險制度與一個國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關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國家采用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國家和75%的高收入國家也采用了這一制度。無論怎樣,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當今各國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近幾年,金融業發展迅速,大小銀行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穩定金融體系、保證儲戶利益、加強銀行監管正成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里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而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二)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要防范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向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收取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可以集中一筆巨額的保險基金,從而為保護金融業的穩定與發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于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險公司成為銀行的專業監管機構,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能不僅在于事后及時補救,更著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為一國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來源,從而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路徑選擇
從已經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國家的發展歷史和現狀來看,存款保險制度確實在化解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了使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能更好地發揮其積極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們有必要借鑒各國的經驗,吸取教訓,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更加符合中國的國情。
(一)立法先行。鑒于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和近年來國內部分中小金融機構不斷暴露的經營風險。有必要在法律基礎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防范銀行擠兌與系統性金融危機。具體建議:一是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同時,初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確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三是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環境。
(二)加強監督管理。我國監管體制仍處于不斷改革與完善中,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不應成為一種簡單的付款箱制度,應在《存款保險條例》中明確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適度的監管權與資產處置權,以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同時,由于監管效果決定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運行效果和基金運作的財務目標,所以存款保險機構有內在動力來執行這種監管與資產處置職能,能與其他監管機構形成信息共享,增強我國金融安全網的功能。
(三)存款保險的方式。在構建的模式上,鑒于我國的銀行市場主體主要體現為四大國有銀行與非國有銀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銀行及信用合作機構三大類,是選擇強制加入或是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又或是強制與自愿加入相結合的方式。筆者認為,在存款保險制度構建的模式上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
第一種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險模式。其設想如下:我國可以考慮在各銀行集團內部設立一種由相應成員機構出資所構成的存款保險體系,即國有商業銀行的保險體系由國有銀行出資,非國有的新興股份銀行亦出資組成自己的保險體系,信用合作社組建自己的保障體系。
第二種模式是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這樣的模式從建立時起即要求將國有銀行、非國有銀行性股份性銀行及具有銀行性的信用合作體系一并納入其中??陀^而言,要在近期內達到該目的是有相當大的難度,因為各銀行體系所面臨的金融風險不一。再者,我國銀行內部的控制制度還很脆弱,現有的監管水平還存在事后性監管的特點。
鑒于上述的種種原因,筆者認為在已有的法律基礎及金融發展層次的情形下,我國目前還不宜采取統一的、垂直式的、強制保險模式。相反,我國應采用具有行業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險體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險模式。
(四)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國人均GDP約2,450美元)的3倍金額進行賠付;另一種標準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額賠償的標準賠付。按這兩種標準,大約每位存款人的獲賠上限為5萬元,這樣的賠付金額顯然較低。一般認為,我國銀行保險限額的范圍應當處于國際平均水平之上,這主要與我國居民投資渠道單一、儲蓄率偏高有關。同時,我國居民儲蓄賬戶數量眾多,大部分賬戶的存款數量均在10萬元以下,擁有10萬元以上賬戶的居民,很可能具備對存款機構風險大小的判斷能力。所以,我國存款保險限額不應超過10萬元。
(五)實行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在風險上存在較大差異,如果采取統一保險費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對高風險機構產生負向激勵。因而,采取差別費率更適合我國的國情。經驗表明,風險差別費率制度形成是一個由簡單到復雜的過程,鑒于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環境,金融機構可能難以接受過于復雜的費率體系,而且設計一個最優的費率標準十分困難,有效實施風險差別費率體制需要較多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初期,可主要根據投保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及資本充足率實行簡單的差別費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勵機制,起到一定的輔助監管作用,待條件成熟后,逐步過渡到基于風險評級的差別費率。
主要參考文獻:
[1]jrj.com.
[2]何光輝.存款保險制度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3]黃德釗.淺議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具備的基本條件[J].廣西金融研究,2005.2.
【關鍵詞】銀行業;存款保險制度;必要性
一、引言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他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保證存款人利益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該存款保險制度即所謂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自1933年美國首次使用存款保險制度以來,該制度很快風靡全世界:20世紀60年代有8個國家創建了存款保險制度:70年代增加了9個;80年代頻繁爆發的銀行危機促使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到存款保險的行列中來,十年間就有19個經濟體建立了該制度;90年代由于銀行問題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銀行問題繼續惡化,因此約有三分之一的國家在該時期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共有3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該制度。截至目前,全世界大約有120多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1]??梢?,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認可和支持。而我國目前仍然徘徊隱性保險制度上,在該制度下,我國商業銀行就像生長在溫室里的花朵,從不經歷風吹雨打、日照雨淋,一切由政府母親精心呵護和細心照料,已經出現了“銀行虧損,政府買單”的局面。目前我國已有個別金融機構因經營管理不善虧損巨大而被中國人民銀行宣布破產和關閉,比如大鵬證券破產、德恒、恒信、中富、漢唐等證券公司被托管、“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信托”、“中農信”和150多家城市信用社的關閉破產和停業整頓。在處理這些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時,由于沒有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給存款人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恐慌,嚴重影響了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同時有關部門在處理這些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成本較大,效率低下,給政府帶來了重大的經濟負擔。隨著我國加入WTO深入,國外在華的金融機構也越來越多,他們以更加優質的服務和卓越的管理不斷沖擊著這顆稚嫩的花朵,我國很可能有更多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破產和倒閉,因此我國政府是時候放棄隱性保險制度了,讓我國商來銀行在顯性保險制度下經歷風雨,這不僅有利于我國與國際銀行業接軌,而且可以提高我國銀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二、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市場條件
(一)國外商業銀行在華的發展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國銀行業WTO五周年過渡期宣告結束,銀行業進入了全面開放階段,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再受地域和業務上的限制,從而完全享有國民待遇和更為有利的經營環境。自從我國對外資銀行全面開放后,外資銀行就利用其在銀行管理方面的經驗優勢與我國銀行業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如在銀行客戶方面,外資銀行利用在本土化過程中風險管理經驗,首先聚焦高端客戶,匯豐銀行“卓越理財”賬戶為客戶提供全球身份認可等專業服務,渣打銀行“優先理財”和“創智理財業務。當然中資銀行面對外資的競爭并不是束手待斃,而是積極應對,中資銀行推出了“金葵花”、“天璣財富”等多個品牌,并且還為擁有一定金額標準的金融資產客戶提供專業服務。
截止2010年7月末,14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在華設立了36家外商獨資銀行(下設分行212家)、2家中外合資銀行(下設分行6家,附屬機構1家)和1家外商獨資財務公司;24個國家和地區的71家銀行在華設立了90家分行;45個國家和地區的190家銀行在華設立了223家代表處。外資銀行已在43個城市設立營業網點,已覆蓋內地27個?。▍^、市)。其中,在中西部和東北部地區,外資銀行一共設立了78家分支機構[2]。目前,外資法人銀行資產已占外資銀行資產的85%,成為在華主要經營形式。在業務幣種方面,外資銀行提供的人民幣業務已占其資產總額的60.3%,進一步顯示出了本地化的發展趨勢,這些都為外資銀行在中國競爭提供了基礎條件。與些同時,外資銀行還積極入股我國商業國內銀行,與我國國內商業銀行進行合作。如2007年7月,意大利聯合圣保羅銀行以每股2.6元人民幣入股青島市銀行,投入資金約1億歐元,占青島市商業銀行總股本的19.9%。2007年10月,馬來西亞豐隆銀行投資19.5億元人民幣收購成都市商業銀行6.5億股,合19.99%的股權。2008年1月,香港恒生銀行和永隆銀行分別作價8億元人民幣和2億元人民幣入股煙臺市商業銀行,共持有24.99%的股權,恒生銀行因此成為煙臺市商業銀行的第一大股東[3]。
(二)當今我國商業銀行狀況
我國銀行業股份改制業績斐然。自從2003年起至2009年1月15日,隨著農行完成股份制改制,我國5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順利實現了股權多元化。國有商業銀行除國家持股外,國有法人持股,其他內資持股、外資持股、公眾自然人持股也占有相當比例。從國有5家商業銀行各銀行持股的前十名股東的分布情況看,除農業銀行的前十大股東沒有外資持股,其他幾家四家國有銀行前十大股東都有外資持股。如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香港中央結算(人)有限公司持建設銀行的股權多達19.05%,此外,美國銀行持股也多達10.95%,富登金融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持股為5.650%,這三大外次金融機構持建行股份分別列二、三、四名;香港中央結算(人)有限公司持工商銀行的股權高達20.511%,高盛集團持股為3.946%,美國運通持股為0.191%;香港中央結算(人)有限公司持中國銀行的股權更多,達到27.933%,Li Ka Shing持股為1.208%,亞洲開發銀行持股為0.200%;在交通銀行的前十大股東中,香港中央結算(人)有限公司持建行的股權多達20.317%,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股17.263%。與此同時,中資銀行也加快了拓展海外市場,截至2009底,5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在亞洲、歐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設有91家一級境外營業性機構;收購或參股5家境外機構,股份制商業銀行有5家在境外設立了分行、代表處或開展了境外收購。如工商銀行已在全球20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23家營業性機構,分支機構總數達到了162家;中國銀行在中國香港、澳門及29個國家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農業銀行在外也設有分行和代表處其中包括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東京代表處、紐約代表處、法蘭克福代表處等;建設銀行在香港、新加坡、法蘭克福、東京、首爾、紐約、等處設有海外分行;交通銀行也在香港、東京、首爾等處設有分行。
除我國國有五大商業銀行成功完成股份改制,我國中小股份制銀行也紛紛引進境外投資者,截止到2010年11月,除了渤海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浙商銀行、恒豐銀行沒有完成上市,其它8家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都完成了上市。其中在這8家上市銀行中,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各銀行前十大股東外資銀行持股情況如表1。由表1可以看出,我國上市的8家中小股份商業銀行,只有深發、興業、光大銀行這三家銀行的前十大股東沒有外資入股,其它5家銀行都不同程度的有外資銀行入股,并且入股的數量相當大,除了浦發銀行外,其它4家外資入股比例都超過15.00%。除此這外,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也都在積極尋求股份制改制中,爭取完成上市,如北京銀行、南京銀行和寧波銀行早已成功完成上市。
從世界范圍內銀行產生及發展的歷史考察發現,銀行,主要是商業銀行的資本組織制度始終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聯系在一起。從世界上第一家現代意義上的銀行英格蘭銀行的誕生,到當代國際性大銀行的組織制度實踐,表明股份制度造就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現代銀行[4]。而在股份制度下,公司是一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經營機制,因此公司的破產倒閉也就在所難免,這就是我國銀行業當前的發展趨勢決定了我國有必要實行存款保險制度。
(三)我國各商業銀行的儲蓄存款持續增加
“靜以修身,儉以養德”,勤儉節約一直是我國國民的優良傳統,在我國采用隱性保險制度,一切虧損都有政府買單,這就決定了居民把錢存入銀行當作保值最安全的渠道,這種高儲蓄傾向無形種掩蓋了銀行體系資金不足的問題,如果這種虛假繁榮現象一旦出現資金鏈斷裂將給政府帶來不給估量的后果。截止到2010年9月底,我國各項人民幣存款總額已經達到701024億元,各項外幣存款總額也達到了2298億美元,以下圖一是我國近幾年來各項人民幣存款總額變化圖。
由上圖一分析可知從2002年底到2010年9月底,我國商業銀行人民幣儲蓄存款一直保持這高速的增長,從起初的170917億元增長到目前的701024億元,增長了4.12倍,可見,我國儲蓄存款增長只能用神速形容,并且一直呈現出增長趨勢。如此巨大的儲蓄額,迫切需要一種制度來保護廣大儲戶的切身利益。
從以上三種發展趨勢分析可知,首先從國際銀行業發展看,世界各銀行業的聯系越來越緊密,區域經濟的危機就有可能給世界經濟帶來巨大的影響,導致世界各國銀行的連環倒閉,這種金融業全球化趨勢不可逆轉。如美國2007年次貸危機的“蝴蝶效應”給世界經濟的發展以重創,我以前本來是以出口帶動國內經濟發展的,受此次危機影響,不能不依靠擴大內需來刺激經濟發展。同時由于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持有大量的美國的次級房貸,在此次危機中也損失慘重。從國內銀行的發展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已全部完成了股份制改制,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的12家也是8家成功完成上市,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業商業銀行也都在積極籌備上市中,由此引發各商業銀行在服務和客戶資源上將展開更加激烈競爭,在我國倡導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經營機制上,金融機制的破產和倒閉難以避免,而我國國民受傳統思想影響較重,儲蓄存款居高不下,客觀條件要求我國構建一道金融安全網來保護儲戶的利益不受侵害,從我國當今金融機構發展的市場條件和各國銀行業的發展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最佳選擇。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構建公平市場競爭環境
存款保險制度宗旨為:要求各金融機構按統一的衡量標準參加存款保險,繳納一定比例的保險金,當任一家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發生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都給予提供一定的援助或宣告其破產,優勝劣汰,從而可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建立銀行各金融機構間公平的競爭環境。由我國金融業當前所處的國際環境可知,我國金融業正在走向世界,外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也在逐步進入我國,而外資銀行大部分都是私有銀行,個別金融機構的倒閉,很可能給全球銀行業帶來巨大影響,而國外大多數國家都已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來保護本國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從這一點講,為了與國際銀行業接軌,我國銀行業也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來保護我國儲戶的利益,使國有銀行、外資銀行、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其它中小金融機構的商業信譽處于同一水平,而不是如今的參差不齊,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公平的競爭環境,使他們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
(二)有助于防范銀行業存在的道德風險
我們知道,我國采用隱性保險制度,當我國金融機構出現破產時,一切有政府買單,由政府承擔金融機構經營失敗的損失,這不僅助長了金融機構從事高風險的行業,同時也弱化了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而減少了對存款金融機構有效監管,這就引發了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相較于隱性保險制度而言,顯性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道德風險水平。首先,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有效地監督金融機構從事的經營活動,強制商業銀行按時進行信息披露,對于有問題的金融機構給予警告或吊銷其營業執照。與此同時,存款保險機構規定一定額度的保險限額,對于超過該額度的存款人不予保險,這樣不僅可以使大多數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護,而且還可以警示部分存款人要有風險識別意識,有效地監督金融機構從事的商業活動,從而進一步防范了銀行業存在的道德風險。
(三)有助于提高處理有問題金融機構的效率
當我國商業銀行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困難時,存款保險制度有明文規則與程序,保險基金來源事先有保障,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手段來有效地處理危機中的金融機構:1.監管職能。存款保險制度的宗旨就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果發現銀行有違規經營行為、經營管理不善或資本充足率不足時,存款保險機構有權提出指導意見,并要求其改正,從而避免是金融機構的危機進一步深化。2.保險救助職能。當金融機構出現虧損或資金不足時,存款保險機構動用保險基金對出現清償力危機的銀行進行救助,防止銀行出現擠兌風波、破產倒閉以及防止銀行業出現系統性風險。3.接管破產銀行職能。如果援救失敗,有問題的金融不得不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接管破產銀行的資金,通過市場化手段進行重組,從而使危機中商業銀行的問題可以得到有效解決,以避免因個別銀行破產導致整個銀行業危機以及盡可能提高處理危機銀行的效率和減少處理危機銀行的成本,而隱性存款保險事先無資金來源,處置結果具有無法預見性,常帶有任意性和臨時性。
(四)有利于減少政府的財政預算壓力
隱性存款保險保障當銀行出現危機時,由政府提供協助,要么政府撥付給其巨額的貸款以就對其渡過危機,要么宣告其破產或重組,儲戶的損失全部由政府承擔,這樣銀行從隱性存款保險中只獲取收益,而不承擔任務成本,實質上政府給銀行的一種無償補貼,這樣無形中增加了政府財政的預算壓力,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處理好危機,很可能演變為金融危機,諾貝爾獎獲得者保羅克魯格曼也曾把東亞銀行享有的隱性保險制度作為亞洲金融危機的根源。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強制所有銀行交取一定保費,不僅可以有效地防止逆向選擇,而且可以有效地處理銀行危機。當銀行出現破產危機時,最終以保費的形式轉嫁給銀行,政府的財政預算壓力也在無形中消失。
四、結語
國外一些學者,如麥金農和肖等人研究發現,發展中國家存在金融資產單調、金融機構形式單一,過多的金融管制和金融效率低下等現象,直接抑制了該國經濟的發展,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一個的金融體系是越來越開放的。從我國經濟這幾十年的飛速發展可以看出,我國對金融業是逐步放松管制,金融業的全球化已成為了不可逆轉的趨勢,世界各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在所難免,優勝劣汰,這樣才符合事物的一般發展規律,怎樣處理好破產銀行是我國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從1933年美國首先采取存款保險制度至今,目前該制度已得到了120多個國家的認可和支持,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已作為第三金融安全網為銀行健康穩定的運行提供了保障,這也就是寫本文的意義之所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刻不容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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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關鍵詞:社保資金 資金來源 管理多樣化
一、 社保資金來源多樣化
社保資金中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占據主要部分,特別是養老金成為我國一大難題。如2005年,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個人賬戶虧空已高達8000億元,而按照我國現行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養老金工資替代率約為58.5%,其中20%來自社會統籌,38.5%來自個人賬戶,顯然,如此巨額的個人賬戶的虧空已對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構成了嚴重的威脅。例如養老社會保險轉制成本處置政策的制度性缺陷導致社保資金的缺口增大。目前我國的養老社會保險籌資模式由現收現付制轉入部分積累制。而實行部分積累制后,按照當時的規定,通過養老社會保險繳費所籌集的資金在使用時分為兩大塊,一塊進入社會統籌基金,一塊則進入個人賬戶,進入個人賬戶的資金達個人繳費工資的11%.由于有部分養老社會保險繳款進入了個人賬戶,結果導致在轉制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在原現收現付制下積累的部分養老金權益無法在新實施的部分積累制中找到對直的資金來源,這就產生了所謂的養老社會保險轉制成本。此外,根據我國2010年11月1日零時最新統計:60歲以上老人已占到總人口的13.26%,65歲以上老人占總人口的8.87% ,同比上次2000年普查上漲了1.91個百分點。而國際老齡化社會的標準是:60歲以上老人占總人口>=10%、65歲以上老人占總人口>=7%,我國已大大超出了這一標準。
那么,政府該如何能更多地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從中國的實踐來看,政府可以通過無償性收入(稅收)、有償性收入(債務)、變賣公有資產及社?;鹱C券化來達到增加社會保障資金的目標。
(一)無償性收入籌資
利用稅收為社會保障制度籌資最大的優勢在于它的無償性,政府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隨著“費改稅”的逐步推行,開征社會保障稅業已提上了議事日程,其主旨在于解決社會保障資金籌集中的非效率問題。在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的過程中,環節過多,操作復雜,人財物耗費巨大,直接導致了效率的低下。開征社會保障稅達到“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征收,解決統籌繳費中的拖欠問題”,“使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固定化、規范化、社會化、集中化”的目標,在當前難以企及。
例如,三成彩票公益金劃撥社?;鸬馁Y金注入。
財政部網站公告顯示,每年都有大量的中央彩票公益金分配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用于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不足。據全國社保基金會理事會官方網站上公示的年報統計,2002年至2010年,中央財政共撥入全國社保基金資金共計3641.74億元。其中,彩票公益金約為771.12億元,占到劃撥總額的21.17%。這九年間,全國共籌集彩票公益金2512.91億元,劃入全國社保基金的占到30.69%。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會理事會辦公廳綜合處相關負責人介紹,中央彩票公益金是財政撥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年的彩票公益金并不會作為專項資金被專項使用,而是由基金會統一管理運營。劃撥變動:社保分成60%中央彩票公益金。
(二)有償性收入籌資
發行長期國債來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是許多制度設計者的底線,長期的國債可以為社會保障制度提供必須的資金,可以變現收現付制為基金制,且為國企改革、整個國民經濟的好轉提供制度保障和充裕的時間。支持這一觀點的理由可以概括如下:
1、宏觀債務負擔不高,國債負擔率和財政赤字率遠遠低于國際警戒線
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總規模當在27000億元以上。除去可以回收的,這其中不良貸款的凈損失將在19860億元左右,占1999年GDP的24%。相比之下,國家對國有職工的隱性養老金債務的總額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
2、居民應債能力偏低
整個20世紀如年代居民的應債能力基本上在1%上下徘徊,波動很小。而居民儲蓄存款增長年均32.7%,增長既快且穩,低下的居民應債能力給政府以充分的發債空間。
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隨著經濟風險由集中控制向分散化的轉變,未來的不確定性使得居民進行儲蓄成為必然。這部分儲蓄通常是由于防范不測之需和謹慎性動機而進行的儲蓄。另一部分儲蓄則為由于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失,以及國家金融資產轉移到個人手中而形成的儲蓄。隨著國家金融存款實名制,居民儲蓄存款在很大程度上便得以明示。這樣一來,居民用來應債的資金來源便不如現在這般充足。居民的實際應債能力便會大大提高,進一步提高它的余地便不會太大。
3、財政赤字和國債規模的擴大不會引起通貨膨脹
1993年以后財政不再向中央銀行透支斬斷了財政赤字直接形成銀行增發貨幣從而引起通貨膨脹的可能性。
(三)公有資產出售
2001年的國有股減持,到今天的國有股轉持,“肩負國家養老戰略儲備”的全國社?;鸾K于重獲穩定的資金來源。
國有股轉持社保基金,主要的意義在于增加了社?;鸬馁Y金來源,在當前促進內需、鼓勵消費的宏觀經濟政策下,此舉體現了國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民生的決心。雖然劃轉給社保基金的股權還不能滿足社會保障的需要,但對于提升老百姓對于國家給予養老支持的信心是很大的。據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介紹,截止到2010年12月底,國有股轉持、減持223.08億股,發行市值達到1307億元。
一方面,如果可以用發行大量國債的方式來為社會保障體制籌集資金,那么出售資產同樣可以達此目的。資料表明,增加的政府開支主要投入了國有部門,發行國債就意味著國有部門的擴大,而出售資產則意味著國有部門規模不變或者收縮。從這個角度來看,發行國債只是一種籌資行為,出售資產籌資可以同時成為國有經濟布局調整的手段,可以把宏觀的總量政策與微觀的結構性改革結合起來。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國企改革不到位,難以做到自負盈虧,財政安排了大量的虧損補貼加重了財政負擔。同時 ,長期過多的補貼,也不利于企業發展,易形成對補貼的依賴性。因此,適當地出售國有資產有利于財政的優化,有利于財政體系和證券市場的健康,按照最新國家“有進有退”方針對國有經濟進行根本性的改革和布局調整,大幅度收縮戰線,也是中國經濟實現長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四) 證券化
(1)成立投資公司使其證券化上市籌集資金。
(2)新上市股份公司原始股按一定比例出售給社?;穑绫;鹪趶氖袌錾系靡宰儸F籌集資金。
(3)投資產業尤其是資源類產業并使其成為未來上市的股東。在證券市場籌集資金。
(4)在股市低迷時投資證券市場中價值極被低估股票,以取得投資收益。
二、 社保資金管理多樣化
作為國家重要的戰略儲備,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目前的資產規模已超過9000億元,比建立之初增長了10倍之多。 這筆老百姓的“養命錢”,究竟是如何在十年多的時間里踐行其“保值增值”的投資理念呢?堅持增強投資運營好全國社?;鸬臍v史責任感。社保基金事關民生改善、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管好人民每一文“養命錢”是國家賦予的崇高使命和歷史責任堅持審慎投資方針,確保全國社?;痖L期穩定收益。要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責任投資的理念,正確處理擴大基金規模和優化資產結構、提高基金收益和防范投資風險的關系,建立安全有效的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體系
全國社?;鸪闪⒂?000年8月1日,這筆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用于彌補我國人口老齡化時期養老金收支不足,擔負著我國應對老齡化高峰時期社會保障的重要任務。
(一)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即PE)
2008年底至2009年初,全國社?;鹨試鴥鹊谝患铱梢宰灾魍顿YPE的機構投資者身份,承諾對弘毅和鼎暉兩只股權投資基金各投資20億元。 在此之后,全國社?;鸩粩嗉哟驪E投資,到2010年底一共投資了8只PE,承諾投資127億元,實際出資78億元。
(二)投資股票
全國社?;鹨严群髮煌ㄣy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京滬高速鐵路、大唐科技集團等進行直接股權投資,目前累計直接投資近1700億元。
(三)投資產業
投資資源類產業,隨著經濟發展,資源不斷被消耗,資源日益稀少,隨資源價格不斷上升,達到保值增值。 投資有發展產業。
(四)支持保障房建設
“社?;鸸艿氖侨珖嗣竦摹B命錢’,只有在風險幾乎為零的情況下,才會介入。”一位國有大銀行公司部的有關人士說,今年國務院明確提出了全國要建設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務,并與各級地方政府簽訂了責任狀。在全國“兩會”開幕前,全國社保基金宣布投入保障房建設,釋放了明確的政策信號。“保障房”加“社?;稹?, 更穩固的保障房資金來源和更可靠的社?;鹜顿Y收益。更穩固的保障房資金來源和更可靠的社?;鹜顿Y收益。
三、結論
與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趨勢相比,現有社會保障基金規模依然不足,全國社?;鹞磥戆l展空間仍然十分巨大,提高社?;鹜顿Y收益率的潛力還很多。今后,全國社?;鹨黾訉ι鐣U戏拷ㄔO的支持力度,增加委托股票投資的組合,穩定和增加對股票的投資,增加對未上市公司股權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創造條件啟動對養老事業項目的投資,適當擴大對境外投資的范圍和金額。根據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的預測,到2015年,全國社?;鹄硎聲芾淼幕鹨幠⑦_到1.5萬億元,而在其“保值增值”投資理念的指導下,其未來的投資也將更加成熟穩健?,F有社會保障基金資金明顯不足,今后需要社保資金來源保證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多樣化及有效的管理變得尤為重要。改革要擴大思路,政府可通過無償性收入(稅收)、有償性收入(債務)、變賣公有資產及社保基金證券化這四種方式來保障社保資金來源的穩定。無償性收入(稅收),可增加資源稅,即可增加收入還可以減少資源浪費。社會保障基金可以使社?;鹱C券化,以及投入保障房建設。社保資金來源及管理的多樣化,使社會保障基金不斷擴大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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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近年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雖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農村經濟發展的速度仍有待提高。因而我們可以得出:作為農村經濟發展核心的農村金融勢必在某些方面存在問題。本文將從已有文獻對農村經濟和農村金融關系的研究成果出發,探究促進我國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快速發展的政策,為相關部門的政策出臺提供借鑒。
現階段,我國很多地區仍存在較為嚴重的二元經濟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統籌城鄉發展已成為新農村建設的重點??v觀近期文獻,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金融的發展呈現正相關的關系,但這種關系表現得并不明顯,主要原因在于,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阻滯給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威脅。
一、相關關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退出農村金融市場
從2000年開始,在我國農村,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相繼撤出縣級及縣級以下地區。從而導致農村金融供應機構以及資金供應出現嚴重缺口,與當時農村經濟機制改革產生重大矛盾,隨著矛盾的日益尖銳,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面臨著積重難返的威脅。
(二)缺乏良好的農村金融環境
現階段農村經濟的發展缺乏良好的農村金融運行環境:一是我國目前的農村金融機構還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觀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對農村進行教育、醫療、法律等公共產品充分供應;四是應加強農村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農村非正規金融行業沖擊金融市場
在農村,私人借貸極為普遍,構成了農村借貸的主要方面。農戶的支出比例從大到小依次為教育、生活、醫療和生產,當入不敷出時,農戶往往更傾向于通過私人借貸的方式獲得資金。有數據顯示,農戶從正規金融獲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這主要是因為通過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獲得借款非常困難。調查顯示,農民借貸的問題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錢。非正規金融的存在顯然有其必要性,但問題是非正規金融游離于法律之外,可能蘊含著極大的風險。
(四)存款保險體系不健全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穩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強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防止擠兌危機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現行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缺乏相關的存款保險制度,從而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埋下了隱患。
二、政策建議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和外部支持環境
現有農村金融監管力量,分別來自于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往往出現職責上的分工問題,或者造成監管漏洞,監管不到位,或者監管過度。因此應該加強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
農村金融改革同時需要一個良好的金融運行環境。一是需要相應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國目前的農村金融機構還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二是需要相關準備金管理,再貸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觀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對農村進行教育、醫療、法律等公共產品充分供應,促進農村商業金融服務的改善;四是加強農村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
(二)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城市金融協調發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這就造成了農村金融改革與城市金融改革脫節。農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農村金融供給不能適應需求的變化。農村經濟和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帶來了農村金融需求的變化。經濟發展的過程在逐漸地削弱二元結構特征,城鄉統籌、縮小城鄉差距也成為政府現階段經濟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的互動式發展”一文中提到,與城市金融相比,農村金融服務對象的特殊性、服務地域的廣闊性而導致經營管理難度較大,而使以利潤為導向的金融機構望而卻步。因此,應注意農村金融系統改革與城市金融系統改革推進的協調性。
(三)完善我國農村存款保險制度
鑒于我國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齊的農村信用環境,設置強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并且強化準入機制,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將經營效益差的信用單位排出農村金融市場,確保農民的財產安全。
(四)注重農村金融的多元化發展,實現小額信貸組織創新。
雖然非正規農村金融市場充斥了正規農村金融市場,但我們不能否認非正規農村金融市場對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不同性質市場的存在可以形成一個良性的競爭環境。為了獲得更多的收益,雙方會不約而同地改善經營模式,加強管理,而最終獲益者為廣大農民,為“三農”問題的解決提供保障。
例如,進行以利潤為導向、成本收益平衡、運行效率高的小額信貸組織創新,通過降低運營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從多個渠道減少對捐贈的依賴。
(五)區別化對待,滿足不同地區的農村建設要求
我國不同地區農村的經濟狀況、耕作環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異顯著,因此出臺政策應區別化對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將農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區的等級劃分,逐層削減規模,使農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農村,切實為農民解決問題。這樣,既可以節省農民辦理事務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從而加快新農村建設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結構,加快資金回流
有數據顯示,農村建設常出現資金運用不合理的情況。因此可規定對資金運用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貸資金投入,或者減少存款,或者自動退出農村存款市場。加快資金的回流,為農村的建設提供充分的資金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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