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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縣、區的種子管理站出現工作人員缺乏,工作人員素質低等情況。沒有專業技能,無法保證種子管理站一切工作的良好運營,對于很多種子管理站來說是一個極大地阻礙。例如,很多縣、區的種子管理站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工作意識低,在日常市場監管過程中不能認真履行職責,或者為了單純謀取個人利益,伙同種子經營單位賣出質量不過關的種子。這種情況,從長遠看來,嚴重阻礙了我國種植業的發展,并且會打擊農民從事農業的積極性。
2增強種子管理站管理的措施
對于很多農業大省來說,種子管理站是其存在發展的“頂梁柱”,對種子管理站的體制機制進行優化改革,可以直接增加當地農作物的產量,促進當地的農業發展。2.1增加技術構成根據分析可見,很多地區的種子管理站缺乏的是專業技術支持。這就要求很多地區的政府部門加大支持力度和經費撥款,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政策鼓勵,促進種子管理站的改革。因為各地氣候地形狀況存在差異,與之有關的種子培育工作也需要“因地制宜”的發展。以吉林為例,夏季高溫,冬季寒冷干燥,在冬季有很多農作物的種子難以培養,這就需要增加溫室技術的比重,保證吉林種子管理站即使在寒冷的冬季也可以準確無誤的培養出高質量的種子。此外,種子管理站在考慮種子管理數量時需要結合當地天氣情況進行,例如,吉林地區的冬季時間長,需要大量的耐寒種子,可以確保農業生產的數量和質量。
2.2提高種子管理管理意識很多地區的種子管理站之所以效能低下,是因為不管是工作人員還是管理人員都沒有對種子管理工作引起足夠的重視。這種態度的不端正,會直接影響到后續種子管理等工作的開展。極大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效率,并且使得當地農作物產量減少。有關行政管理人員需要定期對工作人員開展技能培訓,思想培訓,讓工作人員了解到種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同時增加對種子管理工作的宣傳,讓更多的人認識到這份工作的可貴,從而在源頭上保證了種子管理工作的效率。
2.3增加經費支持種子管理站如果沒有足夠的經費進行支持,那么后續工作很難展開。這就需要種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員去有關部門爭取資金,或者和其他的農業部門進行協調,只有種子管理站獲得了足夠的資金,才能保證從種子的生產到流通每一個環節都準確無誤進行檢測,進而促進當地農業的發展,增加經濟效益。
2.4建立健全種子管理監督機制對于很多種子管理站而言,缺乏了配套的監督機制,致使很多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沒有責任感,無法承擔相應責任。種子管理站最重要任務的是對在市場上流通的農作物種子進行系統有效的監管,缺乏了管理監督機制,無法很好對種子質量進行監測,農民在購買的過程中,因缺乏專業知識,對種子質量也無法辨別,如果建立健全了種子管理監督機制,就會將種子管理站在日常監管能力提高很多。因為在監管過程中進行了相應的記錄和標記,也可以促進轄區內種子更新換代,及時找出有問題的種子。
2.5建立種子管理檔案種子管理站中的種子數量龐大,并且種類豐富,如果不能將其歸類記載,將會帶來很大的監管困難。定期對在售種子的記錄進行更新和審核,可以避免很多不法人員對其偽造偷換。像是種子的質量檢測書,營業執照,生產銷售許可證等都需要一一審核,更需要加強對種子樣品的管理和記載,將提高種子管理站的信譽,獲得當地農民的信任。
3結語
提要】我國的創業板市場正在初步形成之中,它是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推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新途徑。在創業板市場上一直被人們關注的是高科技類企業,本文探討的是對于非高科技類的中小企業來說,在創業板市場上融資的可行性及其戰略定位和上市策略。
【關鍵詞】非高科技中小企業創業板市場融資
一、上市—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1.融資難的現實
“中小企業融資難”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在對上海市資金融通問題的調查中發現:在生產經營上融資“較困難”、“很困難”和“不存在困難”的企業比例分別是68%、14%、18%。在有項目投資的企業中,37%的企業依靠自有資金,29%的企業依靠銀行貸款。調查樣本的平均銀行長期借款額是49萬,平均短期借款額是554萬,兩者之比是11:1。可見貸款在中小企業項目投資中作用不大。《新聞報》1998年4月9日的資料顯示,63%的中小企業近期內沒有投資打算,其主要原因就是資金難以落實,這一比例遠遠高于大企業。
2.創業板市場是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助推器
創業板市場又被稱作二板市場、小盤股市場、自動報價系統及可供選擇的投資市場等等。它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主板市場門檻太高、無法滿足成長性中小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直接融資需求而產生;是證券場外交易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高級形態。
低門檻的創業板市場的到來,無疑是給處于困境中的中小企業帶來一場及時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民營企業在創業板市場上市,則可通過發行新股或后續配股進行直接融資,從證券市場獲得企業發展所需資金。其次,以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為契機,進行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建立起產權明晰、治理結構合理的現代企業制度。并且,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由于創業板市場其嚴格的上市條件和監管措施,特別是財務監管措施,有利于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狀況,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而且,企業尋求上市的努力本身就促使企業在各方面提高水平。另外能上市是企業進步和發展的一個標志,可以增強投資者對企業的信心,提高企業的信譽。
二、創業板市場應當向非高科技中小企業敞開大門
目前,全球各主要創業板市場大都成立于20世紀90年代,美國NASDAQ培育出了一大批高科技公司,他們大都定位于支持高科技企業。2000年3月,以美國NASDAQ為代表的創業板市場進入調整期以后,各主要創業板市場紛紛轉向支持更多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為了擠掉高科技“泡沫”,不少創業板對高科技公司進行了清理。不少國家與地區甚至通過重新籌建中小企業創業板市場來替代原有的市場。
這體現在:
第一,從準入條件上看:在國際上現有的創業板市場中,并沒有關于企業科技含量的準入條件,以美國NASDAQ小盤股市場的上市標準為例,它所包括的九個指標為:凈有形資產、股票市值(總資產、總收入)、稅前收入、公眾持股數量、公司創立時間、公眾持股市值、最低投標價格、股東數量和做市商數。而即使是以發展地區科技產業、推動創新為本的香港創業市場也沒有關于科技含量的硬性規定。香港創業板市場與主板市場的區別在于:相對較低的上市要求、“買者自負”的原則、資料披露為主的原則和嚴格的保薦人制度。在其市場制度特點中并不存在關于企業科技含量的專門要求。所以,無論是否屬于高新科技行業,中小企業只要達到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條件就可以申請進入公開上市。
第二,從市場發展現狀上看:創業板市場是高新科技公司,特別是高科技中小企業上市融資的重要場所,但是它絕對不是一個僅僅包括高科技產業的市場。美國的NASDAQ市場是一個新興高科技公司云集的市場,它們的市值增長幅度驚人,但是盡管如此,NASDAQ市場并不是一個只包括高科技產業的市場。有數據表明,1998年底,NASDAQ市場上市公司的產業構成為:制造業占上市公司總數的27.5%,金融保險業占20%,零售與批發占11.2%,計算機編程和數據處理占10.6%,服務行業占10.5%,交通和通訊占7%。可以認為:在當前各國和地區存在的創業板市場都是向非高科技中小企業開放的。高科技類公司占據的顯赫地位是市場自身選擇機制發揮作用的結果,而不是人為設立制度約束的結果。
在我國現存的中小企業中,很大的部分屬于傳統的加工和服務性行業企業。就我國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行為市場發達程度來,這些企業也具有相當的發展潛力和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但是長久以來,由于受到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和金融體系不健全的影響,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十分狹窄,嚴重地影響了這些企業的建立、經營和發展。創業板市場的建立可以為那些優秀的非高科技中小企業提供重要的融資渠道,鼓勵和支持它們的發展。
三、非高科技中小企業在創業板市場的戰略定位和擬上市的策略
創業板市場上的風險投資者們看中高科技企業的是其高成長性,希望能夠通過大量的投資對象中的一家或幾家企業的暴利增長來獲得巨額的回報。但是對于非高科技中小企業來說,期望著一夜暴富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傳統產業的特點就是緩慢但是穩步的增長。由于我國產業結構近期內學是以制造業為主,從政策因素和國際貿易因素上考慮對傳統產業都較為有利。非高科技中小企業應當充分發揮我國的比較優勢即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積極參與國際分工,獲取比較利益。非科技類中小企業在強化自身比較優勢的基礎上謀求發壯大,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逐步完成技術升級換代。這樣的過程雖然成長較慢,但風險也相對低的多,可以吸引到一部分風險弱的投資者。
1.把企業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最終取向與企業的長期發展規劃有機結合起來。一個沒有制定長期發展規劃方案的企業,其發展必然遭遇種種。投資者愿意把錢企業,是因為投資者看好企業的發展前景。因此,應把企業上市籌資的目的同發展替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企業真正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2.把企業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與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結合起來。中小企業就從巨人集團、沈陽飛龍、三株集團等企業中吸取企業產權不清、治理結構不合理的教訓。在創業板市場上市,對擬上市企業的要求就是企業產權清晰,企業建立科學的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經理層等四個層次的治理結構,使企業真正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
3.把企業在創業板市場上市和改善企業經營管理能力有機結合起來,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企業的經營管理日益復雜,企業必須相應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體制與變化的經營環境相適應,并使企業融入國際競爭體系中,按國際慣例建立人事、資產、負債等一系列科學化的管理制度,使企業擁有強大綜合的競爭能力。
4.把企業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目標與企業的產業經營和資本經營的統一發展戰略有機結合起來。通過產業經營和資本經營的有效結合,增強企業的核心能力,享有成本、研發、市場開發等方面的絕對優勢,由此增大企業的資產,提高企業的抗風險的能力。
擬上市中小企業,在確定企業發展戰略定位后,應針對企業自身目前存在的問題,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準備工作,為企業在創業板市場成功上市打下堅實的基礎。
1.建立產權明晰、治理結構合理的現代企業制度。擬上市企業在進行公司化改造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創業板市場、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動作。
2.建立符合現代企業標準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監控制度。擬上市的企業,無論是準備上市前還是上市成功后都有著嚴格的披露要求。因此,擬上市企業可通過聘請財務顧問公司協助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預算管理、責任會計及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并聘任一名全職的合格的會計師,負責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同時應成立以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審核委員會,監督審查企業年度、半年度和季度的財務報告、財務申報及內部監控程序。
3.運用資產重組措施,擴大企業資產規模。擬上市企業,一方面,可采用兼并手段將專業相同、規模較小的,但行業發展前景和產品市場前景具有吸引力的企業進行重組合并;另一方面,可以參股的方式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引進技術和價值規律。
4.建立一套良好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入策略投資,促進企業的持續、快速增長。引入策略投資者能夠為企業帶來兩方面的策略價值:行業和領域價值;金融和財務價值。前者指策略投資者從企業所從事的行業或所處地域對企業的支持;后者指策略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風險資本注入企業。擬上市企業若能夠從著名的策略投資者那里獲得風險投資,一方面有利于企業解決上市前的最低規模要求問題,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企業上市的可能性,有利于企業上市價格的制定和上市后市場價格的穩定。
5.認真委任保薦人,為上市創造有利條件。擬上市企業應全面了解保薦人的職責和作用,聘請保薦人的意義遠超出協助企業上市,一個好的保薦人對于企業構建一個運作順暢的管理機制、制定長遠的發展規劃、并真正實現其成長和發展,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6.全面地了解創業板市場,在企業調整改造的過程中,不斷積累資本運作經驗。擬上市企業對創業板市場,對資本運作的了解和熟悉,關系到企業與風險投資者、上市中介機構、上市審批機構之間的溝通,對企業策略投資者的引入、企業能否成功上市、企業股票發行價位的制定、上市后企業的運作有著極大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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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CDR 資本項目可兌換 風險管理 監管
近日發行的QDII產品受到熱捧。10月15日上投摩根的首只QDII產品亞抬優勢基金及嘉實等日前上市的QDII基金產品都相繼熱銷,說明投資者的風險管理觀念已趨成熟,分散化投資手段,特別是海外投資的工具有著龐大的市場需求。但QDII產品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品種上都限制了投資者的選擇。在資本市場未能完全放開的今天,如何拓寬國內投資者海外投資的渠道,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滿足投資者的風險管理需求呢?筆者認為,CDR(中國存托憑證)應是一種比較理想的工具選擇。
一、 DR簡介及美國存托憑證(ADR)的發展
DR(Depository Receipt存托憑證)是境外注冊企業在投資銀行的協助下,以公司有價證券為基礎,在東道國各級市場上發行與交易的可轉讓憑證。以最早開始發展的的ADR(美國存托憑證)為例,它是代表美國投資者投資于外國公司股票的可轉讓的受益憑證,但這張憑證并非真實的股票,只是一張注明該投資者擁有一定數額股票的憑證,ADR在美國具有跟美國上市公司股票同等的流通性。
經過80年的發展,存托憑證運作機制已經十分成熟。特別是在80年代以后,ADR迅猛發展,比起發行普通股的方式,ADR更受到美國投資者的認同,原因是它有許多便利之處,一是ADR以美元計價,可防范匯率風險,二是由于存托機構的介入,解決了因為時區、信息披露方式、法律規定等方面的差異導致的種種風險。
二、發行CDR對中國資本市場的意義
1.完善資本市場、促進資本市場國際化
資本市場是我國市場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資源配置的進行是否有效,是一國經濟運行的基礎。而我國資本市場顯著的結構性缺陷之一為金融產品單一化,金融期貨、期權等衍生工具以及企業債券、存托憑證的發展嚴重滯后,發行CDR首先有著拓寬投資范圍,增加工具選擇的作用。
此外,在缺乏其他投資工具的情況下,我國現今最重要的資本市場部分――股票市場的發展自然缺乏競爭性的平衡,我國股票市場從九十年代初至今,規模快速發展,但上市公司素質不佳,投資者投機心理嚴重,對上市公司信心不足等情況卻越來越突出。CDR的發行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這些情況。CDR的發行基礎是海外股票,而在發行伊始能通過監管機構審批進入內地資本市場的必定是信譽卓著資質優良的企業,代表這些企業股票的CDR進入市場,形成良性競爭,對國內上市企業將造成一定壓力,使其能改善經營,借鑒管理辦法,從而達到提高上市公司整體素質的目的。
2.促進資本市場的進一步開放,為資本項目自由兌換打下基礎
我國對于實現資本項目自由兌換的政策,是逐漸走向更多的靈活性。資本市場發展程度對資本項目自由化最重要的影響因素就是金融衍生品的發展。QDII和QFII都是在此進程上的非常有意義的嘗試。普遍認為QDII是資本項目對外開放的試金石,那么當QDII發展逐漸步入正軌后,下一步如何在可控的環境下進一步實現更開放的境內外資本流動,無疑DR是一個可考慮的工具。如果說QDII是打包發售的境外投資組合,而CDR跟股票的直接對應關系則使投資者處于更主動更靈活的投資位置。而CDR發行機構的準入和監管機制,使監管機構仍能從CDR代表股票的企業質量及發行數量上進行掌控。
3.滿足投資者風險管理需求,構建更完善的投資組合
根據現資組合理論,將可供投資的資金分配于更多的資產上可有效降低風險,但在其他投資渠道缺失的情況下,投資單個市場的投資組合仍需面臨系統風險,上證指數在十七大開幕當天突破6000點,但投資者發現,A股并非大面積上漲,回報率通常未必能跟上指數,隨著A股市場整體估值水平日益走高,系統性風險逐步加大,而我國又缺乏一個嚴格意義上的公司債券市場,長久以來投資工具的缺乏,使積累的風險管理需求無法滿足,QDII產品的出現無疑為這股需求的洪水提供了一道出口,近日上市的QDII產品受到熱捧,10月9日發行的嘉實海外中國股票基金最終確定的認購資金確認比例為40.7%,這一比例創下基金QDII資金認購比例新低。此前發行的南方全球精選、華夏全球精選兩只基金QDII也都是在發行首日達到募集上限,認購資金最終確認比例分別為61.97%、47.65%,可見海外投資需求之旺盛。但QDII產品本身為境外金融工具的投資組合,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投資者選擇的自由度,投資者只能被動地在這些組合中進行選擇,喪失了主動性。CDR與股票之間的直接對應關系,提供了更高的選擇性,投資者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構建適合的投資組合,充分實現風險管理策略。
4.促進我國銀行業發展,拓寬銀行經營范圍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銀行資產負債業務的萎縮成為近年話題之一,拓寬業務范圍,增強盈利能力是我國銀行的努力方向,銀行參與發行CDR,可以擴大業務范圍,獲得的發行和服務費用可增加銀行的盈利,而在發行CDR業務過程中,必然將加強國內銀行與國外金融機構之間的協作,也有利于提高銀行業務人員的素質,使銀行走向國際化。
二、現階段發展CDR尚未解決的一些問題
1.外匯制度問題
國外發行的DR,幾乎都使用美元作為計價貨幣,主要原因為美元的可自由兌換。早期我國學者提出人民幣和美元兩種計價方式,在我國現在的外匯體制之下,如果使用美元,市場則被割裂,形成類似于A、B股市場分割的情況,而持有美元的外匯投資者成為CDR的主要市場目標,CDR將與B股市場爭奪資金,起不到應有的為廣大投資者分散風險的作用。因此大多數學者支持使用人民幣發行,但如若使用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CDR所代表的外國股票與CDR之間在兩種計價貨幣不能自由兌換的情況下價值平衡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導致市場被割裂,同股不同價。
2.機構問題
在CDR的設計、發行、交易與信息披露一系列行為中,存托機構都充當重要角色,存托機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CDR的運行及整個CDR市場在資本市場中的地位與作用。國外DR使用造市商制度,我國若沿用此制度,則對存托機構的要求更高。因此,存托銀行必須是無論在境內還是境外都具有業務資格,有較好的服務設備,熟悉基礎證券所在國監管條例,有相當資信能力并有一定外匯儲備的銀行。而我國銀行業在這些涉及境外資本市場的業務方面,水平和經驗都仍有較大的改善空間。
3.監管問題
對于金融衍生工具,我國一直在監管體系和監管經驗方面都有所欠缺。而CDR基礎證券發行公司是境外企業,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分別在國外和國內,這樣的監管有賴于國內國外雙方監管部分的協作,若兩地監管機構的協商出現問題,監管差異導致糾紛產生,或產生“政策真空”都將導致市場混亂,這些無疑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4.法律法規問題
2007年開始實施的我國新會計準則體系,無疑拉近了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我國與國際慣例之間的距離,但我國現有的《證券法》《信托法》等對于CDR尚無相關規定,而有關CDR的專門法律,如存托機構管理條理、做市商制度、關于外國證券投資的結匯辦法等相關規章制度體系仍未構筑,要在現有法律環境中發行CDR,在存托銀行的監管、結匯、造市、回購等環節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將很容易導致市場混亂,使CDR難以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五)投資者素質問題
發行CDR從宏觀層面上旨在完善資本市場,促進國內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而從微觀層面上則是投資者分散系統風險優化投資組合的要求。這些正面作用有效發揮的基礎建立在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投資者心理健康的基礎上。而我國投資者投機傾向明顯,“政策市”、“資金市”等論調時有出現,許多投資者對國內上市企業資質尚缺乏分辨能力,更何況對境外企業。
四、對于發展CDR的一些建議
1.以發展的眼光看待CDR,避免短視行為
自2001年5月時任香港財政司司長的曾蔭權提出發行紅籌股CDR以來,我國學者對CDR的研究一直致力于解決紅籌股在內地上市的問題及其制度設計,2007年確定紅籌股直接上市后,又轉而熱議用CDR抹平AH股價差。無疑CDR可解決某些海外公司受制于《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無法直接上市的問題,但將CDR當作一種權宜之策、把其作為繞過某一方面的法規問題的方法,忽略資本市場完善過程中整體發展部署,是一種短視行為。監管層應充分借鑒國外發行經驗,按部就班完善各項條件,使CDR逐步發揮出其在資本市場中應有的作用。
2.必須構建出科學的相關法律體系和監管機制
ADR之所以取得成功,與美國較為先進的法律體系和監管機制是分不開的。由于CDR代表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外,在制定相關法律時必須考慮國際慣例,對《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信托法》作出相關的修改和完善,另外也要制定出專門針對CDR的一系列法規,做到有法可依。而在監管方面,則須與CDR基礎證券發行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充分合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3.不斷完善證券市場的層次結構體系
ADR的成功有賴于美國證券市場的多層次交易體系,在CDR發行之初,監管機構必須對發行CDR的境外企業進行過濾,使CDR的風險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內,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成熟,監管成本的長期居高將影響后續發展,也難以滿足投資者多方面的需求。我國證券市場現在主要依靠主板,二板發展不足,只有不斷完善證券市場的各個層次,充分發展二板市場,繁榮場外交易,才能適應境外公司融資需求,也給投資者充分的選擇空間。
4.鼓勵托管機構之間的競爭,促進銀行業務發展
在早期一些研究香港紅籌股CDR的文獻中,考慮到存托銀行必須熟悉境外監管環境、有一定外匯儲備和涉外業務經驗的問題,一般認為中國銀行是存托銀行的當然首選。這樣做雖然有利于控制風險,但卻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也不利于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成熟。可由監管機構建立審批制度,合資格銀行可參與CDR的發行和托管,鼓勵競爭,也可促使發行銀行在發行和管理CDR的過程中,為吸引投資者,多為投資者利益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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