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24 07:23:31
導語:在竣工驗收程序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1.1組織和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
1.2要求監理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并且要求監理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及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署意見。
1.3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
1.4在竣工驗收會議上,匯報合同履約情況及工程質量情況。
1.5接受有關方面對現場所有資料的審查。
1.6在驗收各方人員共同簽署的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字。
2、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協助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確定驗收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
2.2協助取得城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
2.3協助通知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2.4協助組織竣工驗收。
2.5記錄、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
2.6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
2.7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
2.8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
2.9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竣工驗收程序
3.1竣工預驗收:(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應在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將全部竣工驗收資料(質量保證資料、評定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管理資料、竣工圖)報送項目監理部,申請竣工驗收;(2)總現場工程師組織各專業現場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督促及時整改;(3)驗收合格后,由總現場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要求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評估報告。
3.2竣工驗收
我們施工單位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1)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3)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檢驗。(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3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以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在15天范圍內向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4、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4.1工程概況:(1)建設地點。(2)建筑面積。(3)層數。(4)建筑使用功能。(5)結構形式(地基處理方案,基礎及主體結構形式),抗震設防烈度,結構抗震等級。(6)建筑裝飾特色。(7)水、暖、電、通風、空調等設備安裝工程的特點。(8)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
4.2項目監理機構組織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組織名單。注冊現場工程師崗位證書編號。
4.3質量評估依據:(1)設計圖紙;(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4)現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5)施工驗收規范;(6)國家、地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
4.4工程質量概況:(1)概述工程建設情況,重點說明地基驗槽、地基與基礎驗收、人工地基或樁基檢測、主體驗收、竣工初步驗收等情況;(2)施工過程中有無質量事故及質量事故處理情況;(3)建筑沉降觀測情況;(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況;(5)設備調試、試運轉情況。
4.5質量等級評定情況
每個分項工程完成后,現場工程師應在承包單位自評自核的基礎上,通過討論保證項目、基本項目、允許偏差項目核查,確認分項工程的質量等級。(1)單位工程的組成劃分;(2)各分部工程質量等級的核定;(3)單位工程的綜合評定。
4.6質量評估意見
對于達到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質量評估意見通常有以下內容:(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工程資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要求;(4)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驗收備案要求;(6)同意竣工驗收。
4.7項目總現場工程師及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蓋章。
5、結束語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的最后一個程序,是全面檢驗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的重要環節,是現場工程師的一項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許多建設單位不熟悉竣工驗收程序情況下,現場工程師必須明確自身職責,按《暫行規定》、《暫行辦法》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確定的內容和程序做好本職工作,并積極協助建設單位做好相應的工作。
省發改委、省水利廳先后批準了《省縣縣城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省縣縣城防洪(一期、二期)工程初步設計報告》,投資批復概算一期4777.4萬元,二期5438.84萬元。縣城防洪工程于2002年開工建設,2007年基本完工,項目實際到位資金約8000萬元。省發改委批復縣城防洪工程項目法人為“縣建設投資公司”,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設規范及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必須抓緊履行竣工驗收程序。現根據SL223-2008驗收規范和相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及主要目標
縣城防洪工程建設跨度已達十年,參與工程建設的相關人員崗位發生了較大變化,實際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較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具體工作人員必須克服畏難情緒,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嚴守規范,適度變通”的基本原則處理相關問題,爭取用半年時間圓滿完成驗收工作任務。具體期限是自2011年12月開始至2012年5月底結束。
二、驗收程序及基本要求
縣縣城防洪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按基本建設程序應該由相關單位組織辦理階段驗收,然后集中辦理市級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宣城市水務局主持、市發改委參加,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及各參建單位以及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組成驗收委員會,辦理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報宣城市水務局審查并出具縣縣城防洪工程竣工驗收文件,再上報省水利廳和省發改委備案。
三、參建單位職責分工
根據縣城防洪工程各參建單位的實際分工,參加本次驗收工作職責分工如下:
建平鎮負責移民、征地、拆遷、安置以及填塘固基土方工程驗收;
縣住建委負責橋頭公園驗收;
縣交運局負責堤頂防汛道路工程驗收;
縣文廣新局負責老城墻文物保護驗收;
縣水務局負責堤防達標等水利工程驗收。
四、驗收時段劃分及工作任務
縣城防洪工程驗收共分為四個階段,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如下: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成立組織(2011年12月初至2011年12月20日)。
成立縣城防洪工程竣工驗收工作領導組(附后),各參建單位也需成立工作組,由參建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并明確一名分管領導作為日常工作聯絡員,抽調業務精干人員參與工作組,名單及聯系方式報縣城防工程竣工驗收領導組辦公室。凡涉及直接參與縣城防洪工程施工并已調離原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工作單位的領導要全力支持參加此次驗收工作,并充分保證參與驗收的工作時間。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資料搜集(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元月31日)。
收集整理各項目工程的設計文件、招投標文件、工程建設管理資料、監理資料、施工資料、竣工圖紙、工程決算、財務資料、審計報告等。各參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收集完成后的項目資料交縣城防洪工程竣工驗收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匯總,由辦公室組織初審,初審不合格的資料退回重做,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三階段:資料歸檔,階段驗收(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縣城防洪工程竣工驗收工作領導組對各參建單位的建設工程,按工程驗收程序,進行工程檔案和工程建設初步驗收。
第四階段:全面審查,竣工驗收(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底)。
縣城防洪工程所有參建單位的工程階段驗收文件辦好后,由縣城防工程竣工驗收工作領導組向市水務局、發改委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市水務局成立縣縣城防洪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辦理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并出具縣縣城防洪工程竣工驗收文件,再上報省水利廳和省發改委備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管理,規范項目竣工驗收程序,促進恢復重建項目及時投產運營,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地震災后重建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原國家計委《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省地震災后重建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境內的由市、縣(區)兩級直接管理實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級財政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對口援助資金或國家融資的災后恢復重建項目。
第三條 省、市、縣(區)投資主管部門是全市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主管部門。
竣工驗收實行誰審批誰組織驗收的原則;市、縣(區)主管部門可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負責其審批項目的驗收,驗收結果報上級授權或委托部門備案。
第四條 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從前期工作準備階段開始系統、全面、完整地積累各項原始資料。
第二章 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五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上級部門批準的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變更、概算調整通知;項目申請文件、開工報告及其它有關審查、修改、調整的文件;
(二)施工圖紙、設備技術說明書;
(三)現行施工技術規范和驗收規范;
(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文件及其合同。
第三章竣工驗收條件
第六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設計要求建成,能夠投入使用;
(二)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已經通過有關部門審計或審核;
(三)設計和施工質量已經通過質量監督部門檢驗并做出肯定性結論;
(四)環境保護、消防、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等按國家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達到了國家規定的要求,并通過主管部門專項驗收;
(五)建設項目用地已通過土地管理部門核查;
(六)建設項目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
(七)生產性項目的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生產準備工作基本符合投產的需要;
(八)施工單位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
(十)交清了相關稅費,未拖欠農民工工資,并可提供出證據資料。
第七條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使用或投產,也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但對未完成工程應按設計安排投資,限期完成。
第八條工程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驗收條件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及時開展竣工驗收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驗收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驗收期限,但延長期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章竣工驗收準備
第九條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按照《竣工圖編制要求》編制工程竣工圖;
(二)按照《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要求》認真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并切實做好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關批準的設計文件內容逐項進行系統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財產清單,對于需要核銷的工程,要辦理核銷手續;
(四)工程質量、設計質量及主要設備質量報有關部門進行了專項鑒定;
(五)環境保護、勞動保障、安全生產、衛生、消防、檔案、水資源、氣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關規定辦理了專項驗收或確認;對專項驗收或確認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部分,須明確完善的具體內容,在正式驗收前予以完善;
(六)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組織開展了自驗工作,并編制完成了以下報告: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關于工程竣工自驗綜合報告;設計單位關于工程設計情況的報告;施工單位(總包單位)關于工程施工情況的報告;監理單位關于工程監理情況的報告;質量監督部門關于工程質量檢查評定報告。
第五章竣工驗收職責劃分
第十條列入災后恢復重建年度實施計劃的各類項目必須履行竣工驗收程序。
竣工驗收在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自驗的基礎上由審批單位組織一次性驗收。
第十一條總投資在300萬元及以下的縣區屬恢復重建項目由縣區投資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單位驗收;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市直單位恢復重建項目及總投資在300-1000萬元之間的縣區屬恢復重建項目由市投資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單位驗收;總投資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市、縣區屬恢復重建項目由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報告,逐級上報省級審批部門申請驗收,省級審批部門授權或委托下級主管部門驗收的,下級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為了提高驗收工作效率,對于量大面寬的鄉鎮衛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級公共服務場所及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其他災后恢復重建項目采取填表驗收的辦法。參與驗收的各相關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實事求是的在相關欄目加注驗收意見,主持驗收部門綜合各部門意見提出竣工驗收結論。
第六章 竣工驗收程序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向主持竣工驗收的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竣工自驗相關材料,主持驗收的部門在接到申請報告后15日內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工作組成員單位,分發竣工自驗材料;
(二)赴現場查看、核實相關驗收內容;
(三)召開竣工驗收工作會議,聽取相關匯報,做出驗收結論;
(四)驗收中如發現項目存在較大問題,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應按照驗收會議的要求和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召開驗收會議討論是否通過驗收。
第七章竣工驗收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由主持驗收的部門成立竣工驗收工作組開展。工作組設組長一名,由主持驗收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副組長若干名。
竣工驗收工作組一般應由發展改革、建設、審計、財政、國資委、環保、消防、勞動保障、安全生產、衛生、國土、氣象、檔案、統計、質量監督等單位的代表和工程技術專家、概算預算專家組成。
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作為被驗收單位不參加驗收工作組。
第十五條竣工驗收工作組的主要職責:
(一)聽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竣工情況報告;
(二)檢查土建、安裝工程質量和設備運行情況,聽取工程質量鑒定意見;
(三)檢查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編制情況,聽取有關部門審計意見;
(四)研究解決工程建設遺留問題和試運行期間發現的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五)檢查環境保護、勞動保障、安全生產、衛生、消防措施執行情況、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和氣候條件論證資料、竣工驗收檔案資料是否達到驗收要求;
(六)確定尾工清單、完成期限、責任單位;
(七)起草并討論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十六條竣工驗收工作組通過的《竣工驗收鑒定書》在15日內分送主持驗收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建設和檔案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八章 固定資產移交
第十七條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固定資產移交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固定資產移交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施工、設計、監理單位組成的交接小組負責,項目主管部門派有關負責人參加并擔任組長;
(二)交接小組根據批準文件和竣工圖,對項目交付使用財產逐項核查,交接小組確認后辦理項目固定資產交接簽證手續;
(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通過驗收后15日內辦理項目固定資產轉賬手續,需要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應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納入國有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并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第九章罰則
第十九條 未經竣工驗收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撥付尾欠工程款。
驗收之后在規定的時限內不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不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檔案資料的處以1-2萬元罰款,罰沒金上交國庫。
故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罰沒金上交國庫。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條對口援建(包括對口援建、省內對口支援、其他社會援助)、世行貸款、紅十字會、特殊黨費、慈善總會等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竣工驗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無特別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實施的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由企業自行組織竣工驗收。
第一條為加強林業建設項目管理,全面檢查和總結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規范項目竣工驗收,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產或交付使用,發揮投資效果,依據《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林業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投資(含國債資金),按基本建設程序由國家林業局審批、審核的林業建設項目(不含營造林項目),須按本細則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投資計劃文件;設備技術說明書、工程建設施工技術驗收規范、竣工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主管部門有關審批、修改、調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驗收權限
第四條林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總投資規模3000萬元以上的(含3000萬元)林業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條總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下的地方項目,即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森工)集團總公司所轄管理的林業建設項目,按以下投資規模分別組織驗收:
(一)總投資規模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項目,由國家林業局或委托相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二)總投資規模在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森工)集團總公司組織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總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下的直屬項目,即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承建的建設項目,由國家林業局或委托相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竣工驗收條件
第六條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計劃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內容,能夠滿足使用及功能的發揮。
(二)所有技術文件材料分類立卷,會計檔案、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審批文件和年度投資計劃文件,設計(含工藝、設備技術)及設計變更、施工、監理文件,招投標、合同管理文件,會計檔案(含賬簿、憑證、報表等),財產物資清單,工程總結文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證書,工程竣工圖等。
(三)土建工程質量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四)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能夠按批復的設計要求運行,并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五)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經相關部門審查合格。
(六)建設項目或各單項工程已經建設單位初步驗收合格。
(七)編制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審計機構進行了造價審查或財務審計。
(八)對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經批準可進行項目竣工驗收:
1、項目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應組織竣工驗收。對剩余工程,應按設計留足投資,限期完成。
2、項目已全部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但項目的投產初期一時不能達到設計能力所規定產量的,應組織竣工驗收。
3、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已形成部分生產能力或實際上已投入生產經營,近期不能按原設計規模續建的,應從實際出發,可縮小規模,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單位批準后,對已完工的項目和工程組織驗收,移交固定資產。
4、國外引進設備項目,按合同規定完成負荷調試,設備已考核合格的,可組織竣工驗收。
第七條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和審批
(一)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應對財產物資進行盤點核實,清償債權債務,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
(二)竣工財務決算由竣工財務決算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兩部分組成。具體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三)直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總投資規模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審計機構對其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后,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總投資規模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至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審計機構對其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后,報國家林業局審批;總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批。
地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定。
第八條竣工驗收總結報告由以下主要內容組成:項目概況,資金到位、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土建工程建設情況,儀器設備購置情況,制度建設、操作規程及檔案情況,項目實施與運行情況,項目效益與建設效果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建議等。竣工驗收總結報告應規范、完整、真實,裝訂成冊。
第九條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必須在項目竣工后3個月內辦理竣工驗收。如3個月內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期限。
第四章竣工驗收內容
第十條林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建設工期等是否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建設完成。
(二)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包括中央基本建設資金投資計劃下達情況、地方配套資金及自籌資金到位情況,資金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是否嚴格執行《會計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是否按項目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三)項目變更情況。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是否發生設計或施工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四)施工和設備到位情況。各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驗收合格紀錄。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優良率,儀器、設備安裝及調試情況,生產性項目是否經過試生產運行,有無試運轉及試生產的考核、記錄,是否編制各專業竣工圖。
(五)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環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六)投產或者投入使用準備情況。組織機構、崗位人員培訓、物資準備、外部協作條件是否落實。
(七)竣工財務決算情況。是否按要求編制了竣工財務決算,并通過了審核。
(八)檔案資料情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設計文件、竣工文件、監理、質檢文件及各項技術文件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定立卷。
(九)項目管理情況及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五章竣工驗收程序與組織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之前,先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及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之前,由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文件、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初步驗收。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初步驗收合格并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地方項目,建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森工)集團總公司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森工)集團總公司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根據驗收權限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或審核后上報國家林業局申請竣工驗收。
初步驗收合格并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直屬項目,由建設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國家林業局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根據驗收權限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或審核后上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申請文件應附有竣工驗收總結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一式五份逐級申請。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的組織
(一)驗收組織單位在受理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和權限劃分范圍,應在9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二)竣工驗收工作應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復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以下簡稱“驗收組”)進行。驗收組由驗收組織單位、規劃、環保、勞動安全、消防等有關部門及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驗收組可根據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分成工程、技術、檔案、財會等驗收小組,分別對相關內容進行專業驗收并形成專業驗收意見。建設、使用、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驗收工作。
(三)驗收組負責審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應聽取各有關單位的項目建設工作匯報,查閱工程檔案、財務賬目及其他相關資料,實地查驗建設情況,充分研究討論,對工程設計、施工、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
第十五條驗收組通過對項目的全面檢查和考核,并與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后,對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評價,形成竣工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對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由驗收組織單位進行批復;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由驗收組織單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無法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竣工驗收要求的,由驗收組織單位將驗收情況報國家林業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項目竣工驗收批復后,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建設項目應當在竣工決算審核完畢和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未經產權登記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昌吉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新疆昌吉831100)
摘要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是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的程序審查的一項具體行政行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實施,有利于規范建筑工程方質量責任與義務,對全面提高工程質量產生了重要影響。
關鍵詞 建筑工程 工程竣工 竣工驗收 驗收備案 有效措施
建筑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是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的程序審查的一項具體行政行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實施,有利于規范建筑工程方質量責任與義務,工程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工程驗收備案資料將是事故原因分析的主要依據,對全面提高工程質量產生了重要影響。做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需要各方面同心協力,齊抓共管。
一、當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存在的問題及難點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辦理不及時,存在未驗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有的單位工程交付使用后不按時備案,這不僅影響產權證的辦理,而且會給使用單位造成損害。有的建設單位不能及時到消防、環保等部門辦理相關驗收手續,造成了工作的拖延甚至有的直到工程竣工驗收,相關手續仍未補辦齊全,影響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進程。
2.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責任意識、法律意識淡薄。群眾的工程質量意識淡薄,對住宅工程必需的交房條件(一證兩書)缺乏了解。
3.部門之間缺乏溝通配合,影響竣工備案工作落實。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不是某一個部門能單獨完成的事項,他需要主管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安全、質量監督單位的互相協作實施完成。信息不能共享,缺乏必要的溝通,有了問題如同踢皮球,不按文件規定實施竣工備案,弄虛作假等,這些問題和現象嚴重影響備案工作的實施和質量的提高。
二、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有效措施
工程竣工驗收是工程項目竣工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檢測建筑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和施工驗收規范的重要環節。為了嚴把質量關,房屋建筑工程備案工作應從工程立項之日起就開始進行。
1.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備案意識。備案工作的全套資料必須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規劃、環保、消防等多個單位共同制作才能完成,。為改變工作開展初期多數建設單位備案意識淡薄的狀況,質監站狠抓備案的宣傳工作,公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程序、制度和提交資料的詳細地點,開展建設工程咨詢活動,不斷擴大受教面,引起建設單位的重視,跟相關部門備案意識大大增強。
也就是說,實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促使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建立健全內部質量控制體系,加強了內部的質量管理,為提高建筑工程質量提供了可靠保證。
2.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部門是一個面向社會的服務窗口。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重要性,嚴格把關認真審查每一份備案資料,對不符合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要求的工程,實行“問題一次性告知制度”,發給相關單位備案存在問題告知書,將存在的問題一一寫明,并詳細地告知辦理步驟,讓辦事單位對備案流程有清晰的了解,對存在的問題做到心中有數。
3.加強事中管理,提高備案效率。一項工程從開工到竣工歷時短則幾個月,長則幾年,備案資料產生于不同的施工階段和環節,稍有不慎就會發生漏辦、未辦現象,等到后期發現再補辦就比較困難。為解決這一問題,我站在工程開工前要求建設單位按照備案提交的詳細清單準備資料,同時約定聯系方式,以便及時進行反饋交流。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質監站定期進入施工現場,檢查備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做好準備,既防止了漏辦,又避免了重復勞動,使備案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
4.加強工程備案立卷歸檔整理,提高檔案的利用率。竣工驗收備案資料是由多個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審定的資料,具有法律依據的作用,為今后的權屬確定、解決糾紛、事故分析等提供充分的依據。為此,相關機構要按照《工程檔案管理規范和標準》及時將備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輸入計算機管理不僅極大地方便了用戶,充分發揮備案工作的效用,還能體現這一工作的延伸價值,為城市建設提供更好的服務。
5.責任到人,并實施信息化管理。(1)竣工驗收備案有著特殊的法律意義,是法律文書,直接關系到建筑單位和施工單位雙方責任,包括保修責任、保修時間、質量缺陷責任以及遺留問題處理等,同時還關系到房屋銷售與購房者之間的質量保證和保修時間。《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信息化方式可將整個建筑企業、整個建設項目管理的諸多環節、各工程項目組建信息網絡,在資料傳遞、查詢方面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并且可以推進資源共享,信息最大化利用。
6.加大執法力度,開展全民監督。可以說,竣工驗收備案證是一項工程可以合法使用的證明,但仍有工程在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情況下即投入使用。因此,應該讓群眾參與監督,接受群眾的舉報,將問題工程、違規工程在網上曝光。
7.加強各部門聯動,合力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部門,可以說是建筑工程整個流程的出口。一個工程直至竣工驗收備案辦理完畢,才可以說是整個建設過程的結束。因此,竣工驗收備案管理部門與其他各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尤為重要
8.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同時加強對新文件的學習,以更好地貫徹國家的新文件、新精神。(1)我國關于質量標準方面主要頒布的法律標準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建筑工程的資料與建筑工程質量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在施工過程中應該將施工日志、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設施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質量交底記錄、設計交底記錄、圖紙會審記錄、施工測量記錄、施工物資資料、分部驗收記錄全部保存并和竣工驗收技術資料報送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審查,工程單位認真做資料整理,具備驗收條驗才開始申請組織驗收。(2)政府對建筑工程的管理政策也在隨著社會的發展現狀而在不斷地調整。因此,在竣工驗收備案工作中,學習是永遠不變的信條。尤其要加強對新文件的學習,以更好地貫徹新文件、新精神,真正在備案工作中做到與時俱進。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成為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后,強化了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結果的監督管理,使工程從立項到開工、從施工到竣工、從驗收到交付使用的全過程始終在質量監督控制下,真正保證了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定判決發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定來駁斥發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解釋》第59條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包人自行承擔?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已對此早有規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定》第8條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因此建設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來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定》及時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依照《暫行規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15個工作日、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關鍵詞:擅自使用;認定;法律后果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2
工程的竣工驗收作為施工工程的必經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因此,國家通過規定嚴格的工程竣工驗收程序來約束發包方和承建方。如果工程未經驗收就投入使用,尤其對于發包方而言將產生極大的風險,一旦發生工程質量、工程款支付等爭議,就會產生較多糾紛,本文正是通過分析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工程的行為,以求一個認定的標準,并依據法律法規對此行為的法律后果作全面解析,希翼引起廣泛關注,以求共同探討。
一、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工程的認定
工程竣工驗收主要是對工程質量的檢驗,是由發包方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的具體規定,對整個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等進行的一系列檢查工作。而對于承建方來說,已經竣工的工程項目只有在經過驗收程序,且驗收合格后,才意味著全面履行了施工合同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對于建設工程必須經過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為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9條進一步確立了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的備案制度,目的就是用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來規范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并以此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應該說竣工驗收工作無論對發包方還是承建方都十分重要。但是在現實中,發包方往往由于實際情況需要,如企業生產需要或者承辦重要活動等,在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程序就急于使用已經竣工的工程,結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質量等諸多問題,此時再向承建方提出異議,往往因責任無法分清而發生許多法律糾紛。
那么,在具體分析責任承擔前,我們首先要認定:何謂“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即認定“擅自使用”的標準問題。
目前,對什么是“擅自使用”,沒有一個統一的司法解釋,導致對如何認定“擅自使用”行為存在諸多分歧。很多情況是:在發生糾紛時,承建方從自身利益考慮,常常把“擅自使用”理解為:發包方未經承建方同意而使用工程。反之,如果發包方使用工程獲得了承建方的同意,就不認為是“擅自使用”。其實這是對司法解釋中“擅自使用”的誤解。司法解釋中的“擅自使用”是針對《建筑法》第61條的規定,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發包方對工程進行使用的行為。
認定“擅自使用”行為的關鍵就在于:如何理解“使用”,哪類行為可以認定發包方在“使用”?對此,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建筑物被實際占有或控制即為使用;也有人認為:如果建設單位(發包方)按照建設工程的用途使用而又未經驗收的,應當認定為擅自使用;還有人認為:只要發包方對建設工程一經有占有等行為而又未驗收的就可認定為擅自使用。而個人認為,上述觀點都有失偏頗。如果說建筑物被實際占有或控制即為使用的話,那么假設發包方未占用建筑物,而僅僅是利用建筑物外部,比如利用屋面或者外墻懸掛橫幅,該行為是否就是擅自使用呢?是否就應由發包方承擔因擅自使用而導致的不利后果呢?還有,是否認為發包方按照建設工程的用途使用而未驗收就是擅自使用呢?假設:企業(發包方)建造職工宿舍,工程用途是住人,但在未驗收前企業將其中部分房間暫作堆放設備的倉庫,此時,發包方的這種并非按照建設工程用途的使用,是否就不能認定為擅自使用呢?此外,如果說發包方對工程一旦有占有等行為而又未驗收的就認定為擅自使用的話,那么,發包方在短時間內、偶爾的占用建筑物,是否就是擅自使用,而由其承擔不利的后果呢?顯然,上述觀點都存在不夠準確、全面和合理的地方。
我們說,“使用”一詞的文義解釋是指:使人或器物等為某種目的服務。可見,所謂“使用”的一般理解是為某種目的來利用物或人的使用價值。針對工程而言,它的“使用”,首先針對的就是建設工程的使用功能或者說是用途,但這里說的使用功能或者用途,個人認為不能理解為工程建造的實際、直接的用途,而應該按照建設工程(建筑物)的通常、一般用途來理解,比如建筑物通常用途之一是可以用來避風擋雨、可用來堆放物品等,因此發包方利用宿舍或者生產車間等堆放產品、利用辦公樓住人等,這就是使用。其當然包含直接利用建設工程的使用功能,如:發包方在車間內進行設備安裝活動就是對廠房的使用。其次是要在一定時間、空間內的實際占用或控制。這就排除了發包方短時間或偶爾進入建筑物內的行為,以及對建筑物本身不具有實際意義的使用行為,如上文提到的利用外墻懸掛橫幅的行為等。最后,還要注意“使用”的范圍(數量),并不是說對其中部分建筑物的使用就認定是對整個工程的使用,只能對使用部分作使用認定,而不能一概而論。
只有當正確認定“擅自使用”的行為才能進一步討論因該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
二、因發包方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工程而導致的法律后果
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可能存在質量瑕疵,影響工程使用功能并可能存在社會安全危險,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因此,承建方應對其承建的工程負有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安全注意義務,我國相關法律也明確規定了承建方的保修和維修義務,但是如果發包方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它的這一行為從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權利的民法角度講,可視為對承建方享有權利的放棄,隨之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推定發包方對使用部分的工程質量予以認可,且自使用時始,風險責任隨之轉移。而發包方此后就不能再要求承包方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發包方已接受工程并放棄了要求承建方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又因發包方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工程,違反了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安全注意義務,故由其承擔工程修復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我國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明確了上述情況質量責任具體處理原則,但是這僅僅是一個原則性規定,實踐中情況比較復雜,下面對法律后果作一詳細分析。
最為簡單的法律后果就是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73條的規定,發包方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對單位(發包方)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最為嚴重的法律后果就是刑事責任。如果因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導致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為復雜的法律后果就是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14條規定,首先,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轉移占有工程的日期就成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變化將直接導致發包方與承建方簽訂的合同中以竣工為支付條件的工程款給付時間的變化,進而可能涉及如逾期付款的問題、違約金的問題和其他賠償方面的問題。其次,在建設工程未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情況下,發包方擅自使用,可視為其對建筑工程質量應當預見可能存在問題而因使用表示認可,或者雖然工程質量不合格,但其自愿承擔違約責任,直接的說,就是對工程存在的一般性質量問題,如滲水、裂縫等功能性質量問題和影響美感的觀感性質量問題等,發包方只能自己承擔責任。
在此需要特別強調三點:
1.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部分,由于《建筑法》第60條第1款規定承建方應保證其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不出現質量問題,故該部位的質量缺陷并不因發包方的擅自使用而免除責任。因為主體工程不合格,其原因只可能是承建方施工不當造成,應由承建方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內承擔責任。這里說的“合理的使用期限”一般應與工程主體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相符。
2.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因發包方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建方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則應按過錯責任原則由承建方承擔相應責任,而不能一律認為由發包方自行承擔。我國《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6條、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對此都可見一斑。
3.如果發包方僅僅使用了工程項目中部分,那么對于其他未使用部分不能以發包方擅自使用而一概免除承建方應該承擔的責任。
三、結束語
面對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作為建筑之鄉的我市,因建設工程而引發的糾紛不可避免,其中對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就擅自使用導致的糾紛是其中較普遍的一類,無論是對發包方還是承建方都影響重大。正因如此,本人希望能引起相關單位、行業的進一步關注,以求對此問題作進一步探討。
省政府原則同意省建委關于《福建省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檢驗建設工程全過程及其質量是否符合國家建設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必經程序,對縮短建設工期,促進及時投產,發揮投資效益,總結建設經驗都有重要作用。為配合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搞好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參照國家計委計建設「19901215號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計建設「19961105號印發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計建設「1996673號印發的《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竣工驗收范圍。使用各種資金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地方建設項目(工程),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必須及時申報和組織驗收。
國家和地方合資以國家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國務院有關部門無規定的按本暫行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二、竣工驗收依據。以有權機關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施工圖和設備技術說明書及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行業標準,以及有權部門審批、修改、調整的有關文件等資料為依據進行驗收。
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或成套設備項目、中外合資合作項目,還應按照簽訂的合同和國外提供的設計文件等資料,進行驗收。
三、竣工驗收條件。
建設項目(工程)申報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建設項目(工程)巳報設計規定建成,能滿足生產或使用要求。
(二)生產性項目(工程)的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形成生產能力;必要的生活設施巳按設計要求建成;生產準備工作能滿足正式生產的需要。
(三)建筑安裝工程質量已經質監單位鑒定合格。
(四)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巳按有權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和設計要求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投入使用,并經有資質的單位監測和有權機關專項驗收或簽證。
(五)消防設施巳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投入使用,并通過消防部門專項驗收或簽證。
(六)重要涉外建設項目已經涉外建審辦專項驗收,建設用地已經土地管理部門復核驗收合格。
(七)巳編制好竣工工程決算。
(八)已經工程竣工審地。
(九)工程檔案巳通過檔案部門(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還應通過城建檔案部門,下同)專項驗收或簽證。
建設項目具備單獨投產條件的單項工程(試生產車間)可先組織竣工驗收,辦理部門固定資產移交手續,投入生產,發揮效益。有的建設項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內不能解決,但不影響正常生產或使用,亦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有的項目投產初期一時不能達到設計能力,不應因此拖延辦理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對尾工項目,要列出項目清單,按設計留足投資,限期完成。
四、竣工驗收準備。
(一)當工程進行到一定階段,建設項目法人要抽調專門人員組成工作班子,負責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要訂出計劃,定期檢查,限期完成。
(二)為確保工程檔案資料完整、準確、規范、安全和有效利用,所有建設項目法人都要將檔案資料的形成、收集、歸檔要求列入各工程合同或協議,保證檔案工作與項目建設進度同步。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及有關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和工程合同要求,在竣工驗收前向建設項目法人提交工程竣工圖及其他工程建設檔案資料。
(三)建設項目的每一項單項工程竣工,建設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交工驗收,辦好工程結算。
(四)建設項目法人對未完工程或因設計考慮不周,需要填平補齊的工程,應提出工程項目內容、數量、投資額、負責單位和完成期限,附“遺留問題與處理意見表”,提請竣工驗收委員會審定。
(五)建設項目法人要認真及時地做好各項帳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辦好竣工工程決算。
(六)編制主要建設項目(工程)情況匯總表、未完工程項目一覽表、主要建筑工程項目一覽表、主要設備一覽表、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表、建設(安裝)工程質量評定表、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和匯總表。
(七)編寫或請有關單位編寫提交驗收委員會審議的各項總結報告。
五、竣工驗收組織。
(一)地方大中型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由省建委或由省建委報請國家計委或省政府組織驗收;小型項目按項目的審批權限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或地市建委組織驗收。
(二)竣工驗收要根據建設項目(工程)規模的大小和復雜程度成立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的組成單位由負責組織驗收的部門根據各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地方生產性大中型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的驗收委員會一般由省建委、計委、審計、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銀行、規劃、土地、統計、消防、環保、勞動,衛生、工會、檔案、建設項目行業主管等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政府以及建設、接管、質監和主要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單位組成。涉外建設項目涉外建審辦應參加驗收。
(三)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的主要職責:
1、審議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情況總結報告、工程質量鑒定報告、試生產報告、財務執行情況報告、初驗情況報告、土地使用情況報告和設計、施工、監理總結等文件;
2、對工程設計、設備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及項目概算執行情況、建設管理情況等方面作出評價;
3、審定未完工程的項目、內容、數量、投資、負責單位和完成時間;
4、對遺留問題和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作出處理決定;
5、簽發竣工驗收證書。
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應忠于職守,認真履行職責;對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驗收單位和人員的相應責任。
六、竣工驗收程序。
(一)大中型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的驗收原則上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較為簡單的中型項目和小型項目可組織一次性驗收。
(二)分兩階段驗收的大中型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在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后,巳按《公司法》要求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施工、質檢單位和省消防、環保、勞動、衛生、工侍、審計、檔案部門進行初步驗收,省主管部門和地(市)建委參加;尚未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建設項目,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組織初步驗收。對初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建設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要及時作出處理,并由組織初步驗收的單位印發初步驗收會議紀要,抄報省建委。
(三)大中型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并通過初步驗收后,由建設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報請省行業主管部門,或地(市)建委轉報省建委,或由省建委轉報國家計委或省政府組織竣工驗收;其他項目的竣工驗收由建設項目法人直接報請省主管部門或地(市)建委組織。
七、竣工驗收期限。
(一)已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投入試營運的工業項目,在一年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非工業項目在半年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在此期限內辦理竣工驗收確實有困難的,可報請組織驗收機關批準,適當延長期限,行業主管部門對竣工驗收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大中型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的項目法人必須在竣工驗收后三至六個月內辦理完竣工財務決算;其他項目在竣工驗收后一至三個月內辦理完竣工財務決算。
(三)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項目法人應將工程竣工圖及其他工程建設檔案資料報送檔案部門。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檔案資料還應報送城建檔案部門。
八、外商投資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按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消防、環保、勞動安全衛生、檔案、土地使用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要求。個體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參照外商投資項目(工程)辦理竣工驗收。
九、竣工驗收責任。
逾期不辦理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工程),不得移交固定資產,工程建設的工作班子不得撤銷,有關部門不予核發《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環保、勞動、消防等行政執法部門可分別依據現行有關規定依法處罰,并追究建設項目法人的責任。
十、省直各部門、各地(市)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的,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建委備案。
十一、本暫行規定由福建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二、本暫行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項目工程名稱)竣工驗收證書(格式)
2、建設單位與參建單位應提交竣工驗收委員會的資料
竣工驗收證書
一、工程概況:(也可按專業部頒的格式)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
3、建設依據:
4、建設規模:
5、征(撥)用土地面積:
6、拆遷面積:
7、建筑面積:
8、設備總重量:
9、建設單位:
10、主要設計單位:
11、主要施工單位:
12、主要監理單位:
13、質監單位:
14、建設進度:
15、工程質量:
16、耗用“三材”
17、工程概算:
18、投資構成:
19、竣工財務決算:(草案)
20、省重點建設項目竣工審計結論:
二、驗收委員會鑒定意見:
三、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與建議:
建設單位與參建單位應提交給竣工驗收委員會的資料(各項目視具體情況定)
1、建設單位的項目(工程)建設情況總結報告;
2、設主單位的設計總結報告;
3、主要施工單位的施工總結報告;
4、監理單位的監理報告;
5、調試單位的調試報告;
6、質量監督部門的監量鑒定報告;
7、建設單位財務執行情況報告;
8、生產單位的試生產情況報告;
9、初步驗收報告或紀要;
10、環保、消防、勞動、工業、衛生、檔案專項驗收報告或紀要;
11、遺留問題(包括未完工程和質量缺陷)處理意見;
關鍵詞:建設工程 竣工驗收 備案
中圖分類號:TU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7)02(c)-0173-02
1 實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積極意義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制度成為工程建設中所必經的一項環節之后,因其具有強制性的特點使國家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實現了有效的監督,建設工程從成立建設項目到開始施工,從具體建設施工過程到建設工程的完成、從對建設建筑的驗收到投入使用的整個過程都受到全程的監督,保證了國家對工程質量方面可以進行更有效地監督和管理工作。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實施使政府部門委托的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重心發生了改變,由以前單純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在制度實施后改變為對工程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和對建設標準規范中的一些規定的實施情況調查,隨機抽查建設工程的質量水平和建筑工程的安全水平、對建筑中所使用材料質量和數量等方面進行監督等工作上來。
(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實施在法律層面上將建設單位確定為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監督機構將不會再進行竣工驗收工作和評定工程質量等級的工作,這在一定程度上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了保障,同時也為工程建設的配套建設工程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新的思路,對工程質量保修方面的問題給出了相應的法律依據。
(4)能否對某項工程建設進行查收備案,是由這項工程的參與建設的各方共同決定的,這明確了建設參與各方的職責。
2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所需要的文件
如果想要辦理備案手續,應該具備這些文件材料:相關建設管理部門對此項工程的許可情況,這其中包括施工許可證、規劃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文件、經消防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后所開具的認可文件等;工程竣工驗收情況的相關文件,若驗收過程中出現問題,還應提供整改通知書、質量保證書;最后還需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要求具備的相關文件。
3 當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對該項制度缺乏宣傳,導致許多人不了解竣工驗收工作的具體程序,認為竣工驗收工作流程復雜,辦理困難。
(2)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重視程度不夠,沒有對該項制度進行深層次的學習和了解。在進行備案的過程中往往不能一次就通過,所提交的文件資料也需要經過重新批改才能符合要求。
(3)有關部門之間沒有進行良好的信息交流。
4 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分析
(1)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之后沒有第一時間到當地消防、環保部門對驗收手續進行辦理。
(2)建設工程管理機構在工作過程中相互之間缺少配合,只顧各司其職。
(3)部分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具體程序了解甚微,對各部門的責任不能明確區分,對建設工程備案手續的辦理意識不強。
(4)部分建設單位進行備案時出現資料內容不清楚,資料不完整等情況,導致填寫的內容不符合要求。
(5)由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就工程款問題沒有達成一致,在進行竣工驗收的過程中,施工單位刻意扣留相關的文件資源,導致建設單位不能辦理竣工驗收的相P手續。
(6)處罰措施難以落實,對于某些沒有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由于處罰數額較高和執行主體的權力范圍等因素的影響,進行查處的難度很大。
(7)有些工程項目不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提前就想進行驗收備案工作,結果備案過程中所需要的手續準備不全面,有些工程一直拖到工程完成之后,還沒有將相關手續辦理好,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查收備案工作的順利進行。
5 對該制度的完善措施
(1)強化驗收管理有關部門間的合作,保證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如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工程的施工工作,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手續,為日后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提前做好準備。
(2)進一步加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宣傳力度,增強工程建設人員的工程備案意識。對備案制度的相關法律也要加大宣傳,也可以通過網上公開宣傳的方式對該制度進行宣傳。可以使用媒體宣傳、書本宣傳、開課學習等方式普及宣傳教育,提高工程建設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
(3)加強工程建設過程管理,提升建設竣工驗收備案的數量。在工程開工之前,要提醒建設單位準備好相關資料,要給參建部門詳細的資料文件清單,避免發生資料文件缺失情況。參建部門和管理相關部門要經常保持聯系,這樣就可以方便雙方信息的交流,有關部門還要定期對建設單位進行提醒,提前準備好建設竣工驗收備案的相關手續。
(4)工程監督機構工作能力和效率要努力提升,要勇于創新,變革工作方式,采取多樣化的監督方法,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效果和效率,改變監督管理工作手段落后的情況。隨著社會的快速進步,建筑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這就對政府的建設監督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適應現代建筑業的發展狀況。
(5)建設網上驗收備案服務平臺,對備案手續辦理的進度實行公開,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一定程度上減少備案工作的流程,降低文件資料審核的嚴密度,為建設單位提供方便,多渠道地為建設單位提供備案服務。
(6)要結合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出一套操作性強的處罰措施,為加強建設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創造條件。
(7)要協調好備案工作和建設的一般流程、建設圖紙的審核檢查、工程安全檢查、工程竣工檢查之間的關系,備案工作在進行的這個過程中都要進行良好的管理,將經過檢查備案合格之后的建設工程投入到社會中,運用報紙、雜志、電視、網絡等媒體信息,嚴厲打擊沒有進行驗收備案的工程,利用社會輿論壓力對這些工程參與者進行打擊,結果向全社會公開。
6 結語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是國家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建設行政管理機關對工程質量進行審查的一項行政行為。如何做好建設工程的竣工備案工作依然需要人們進行不斷的探索創新,不斷地結合具體實踐進行思考與改進,也需要各行政部門的共同努力。只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努力探索,該項制度的明天就會更加美好。
參考文獻
[1] 陸雯.淺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J].廣西城鎮建設,2011(7):9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