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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北京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促進城市交通環境改善,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設置、使用、管理和機動車停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停放管理,適用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停車場、配建停車場、臨時停車場。
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并向社會開放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配建停車場,是指為公共建筑、居住區配套建設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臨時停車場,是指臨時設置的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道路停車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臨時空閑場地設置的停車場。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是靜態交通體系,機動車停車場堅持統籌規劃建設,實行差別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車場為主、獨立建設的停車場為輔、臨時停車場為補充的格局。
本市鼓勵社會多元化參與停車場建設,鼓勵社會單位對外開放停車場。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停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訂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的相關政策,并會同相關部門對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獨立建設的停車場的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工作,統籌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制定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并對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
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民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設置、管理及機動車停放管理的統籌協調。區、縣停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停車管理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轄區內通過建立停車管理委員會等形式,依法進行機動車停車的自我管理。
第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經依法批準后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場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統籌地上地下空間資源與布局,明確建設時序,并將停車場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駐車換乘停車場和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設的公益性停車場,是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企業運作的方式進行建設與管理。
在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醫院、政府機關、博物館、展覽館、大中小學、幼兒園及公共服務性設施用地內獨立建設的停車場,建設用地實行劃撥。
第九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
開發利用衛生、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及道路、廣場、綠地地下空間資源單獨選址建設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論證,征求地面設施所有權人意見,提出建設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停車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市容、民防、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鼓勵建設的原則,依法辦理相應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建設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不得影響道路、廣場、綠地以及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居住區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區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其所在區域內的居住停車需求,鼓勵建設單位在配建指標基礎上利用地下空間增建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將增建的停車場對周邊居民開放。
第十一條 既有居住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經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居住區不具備場地條件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居住區周邊街坊路或者胡同設置臨時停車場。
第十二條 不能滿足居民停車需求的區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單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場所,設置臨時停車場。
設置臨時停車場,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及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市政基礎設施,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已批開發項目建設的進度。
第十三條 設置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設置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的有關規定。停車場設置后10日內,設置單位應當將停車位情況報送區、縣停車管理部門。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應當配建停車誘導系統以及停車誘導標識。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車場,不得將停車場改作他用,因實現原規劃用途將臨時停車場停止使用的除外。
臨時停車場停止使用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在停止使用前一個月向社會公示,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停車場信息管理和系統,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對停車場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并實時公布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停車場動態信息管理和系統,建設區域停車誘導設施,并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應當將配建的停車誘導系統接入所在區域停車誘導設施,但單位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除外。
第十六條 本市停車收費遵循城市中心區域高于外圍區域、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具體區域劃分及標準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在居住區周邊街坊路或者胡同設置臨時停車場,小區居民憑有效證明停車時,其臨時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車位收費標準按照居住區露天停車場收費標準執行。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辦法,規范居住區地下停車場收費,提高居住區地下停車場利用率。
第十七條 居住區的配建停車場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實行停車收費的,應當執行價格管理的規定,并公示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和第八項等服務內容。
第十八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居住區在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配建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鼓勵單位和個人實行錯時停車。
依照前款規定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價格對社會車輛收取停車費,但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錯時合作停車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為停車人提供便利。
在單位配建停車場錯時停車的停車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段停車;超過約定時段拒不駛離、影響停車場正常運行的,停車場有權終止錯時停車約定。
第二十條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價格核定、明碼標價牌編號等手續,在工商登記后15日內到區、縣停車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記證明及復印件;
(二)委托經營的提供委托經營協議;
(三)竣工驗收文件;
(四)停車泊位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
(五)符合規定的停車場設備清單;
(六)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七)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技術說明書及管理運行方案。
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的停車場提交的備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項、第五項和第七項。
第二十一條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及監督電話;
(二)按照核定的價格收費,并出具專用發票;
(三)配置完備的停車設施標志標識,為停車人進出提供明確的引導,為殘疾人提供必要服務;
(四)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五)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環境衛生等管理制度;
(六)對停車管理員進行專業培訓、考核;
(七)不得在停車區域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其他經營活動;
(八)建立投訴處理制度;
(九)國家和本市其他相關停車管理服務規范和標準。
中心城范圍內的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應當24小時開放;按照規定實行限時的臨時停車場除外。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停車管理部門應當對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的運營服務實行質量信譽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需求情況,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
第二十四條 區、縣停車管理部門應當與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單位簽訂協議。協議應當包括雙方權利義務、期限、終止協議的情形等內容。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停車管理部門可以終止協議:
(一)發生服務質量糾紛,影響惡劣的;
(二)未按原承諾標準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期足額繳納占道費的;
(四)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轉租轉包、掛靠經營的;
(六)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終止協議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停車管理部門有計劃地對道路停車泊位內的停車實行電子計時收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實際狀況以及維護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裝隔離樁等設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權的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協議和車位租賃協議中予以明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有權予以制止并舉報。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內停放,并不得超過規定時間。
在停車場內停放機動車的,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引導;
(二)停車入位且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三)做好駐車制動;
(四)不得損壞停車設備;
(五)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六)進出停車場、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車人不遵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有權勸阻;造成損害的,停車場管理單位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停車人有權對停車管理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九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協調活動周邊停車場,提供停車服務,并在票證上標示活動周邊公共交通線路、行車路線及停車場位置;停車場地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承辦者應當在票證及其他宣傳媒體上提示活動參與者選擇公共交通前往活動地點。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會公告。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活動場地周邊道路設置一定數量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十條 交通客運換乘場站、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出租車上下客車位。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上述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置出租車專用上下客車位,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將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將停車場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擅自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停車場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停車泊位進行備案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停車場管理單位未明碼標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費標準的,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停車場未實行24小時開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損壞、挪移、拆除隔離樁等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擅自在居住區公共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擅自在道路、居住區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具體劃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區以外其他公共場所相應的職責范圍;對尚未明確劃定執法管轄權的公共場所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先行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擅自設置的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相關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違反規定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屬于違反規劃、建設、稅務、質量監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行政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違反本辦法,有擾亂公共秩序、招搖撞騙、詐騙、妨礙公務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停車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概述
隨著社會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以車代步不再是一個夢想。汽車數量的不斷上升給停車場管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如停車難,亂停車,交通擁堵等。為了解決諸如此類的問題,采用高科技、智能化的管理方式成為一種必然趨勢。
智慧社區停車管理系統是一個以非接觸式IC為車輛出入停車憑證,用計算對車輛收費、車位檢索,借助于感知設備對車輛進行跟蹤定位的全方位智能管理系統。
2.系統的設計
2.1.設計原則
2.1.1先進性原則 。
采用先進的無線傳感與停車管理、信息技術、方法和手段,綜合應用到系統中。同時要兼顧結構、設備、工具的相對成熟。不但要能反映當今的先進水平,而且要具有發展潛力。在軟件設計規范方面,嚴格遵守最新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支持標準的應用開發平臺,可以方便地與其它相關系統連接和通訊。
2.1.2實用性原則 系統建設、產品選型具有很強的實用針對性,既考慮先進性又要考慮實用性,應始終貫徹面向應用、注重實效的方針,堅持實用、經濟的原則。
2.1.3可持續性原則 系統設計、建設除了考慮先進、實用,還考慮系統的可持續性發展,系統接口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2.1.4開放性和標準性原則 。
為了滿足系統所選用的技術和設備的協同運行能力、系統投資的長期效應以及系統功能不斷擴展的需求,必須要求系統的開放性和標準性。全部系統都必須按照開放性和標準性原則設計和提供全套的技術資料和全面的技術培訓。
2.1.5可靠性和穩定性原則 。
在考慮技術先進性和開放性的同時,還應從系統結構、技術措施、設備性能、系統管理、廠商技術支持及維修能力等方面著手,確保系統運行的可靠性和穩定性,達到最大的平均無故障時間(MTBF);
2.1.6擴展性和易維護性 可擴展性的基礎是開放性、標準性和技術的可持續性,應該采用先進的技術和方法保證可擴展性,包括采用先進的軟件工程理論、系統論,以及分層和的方法等多種方法來保證擴展性。 系統的軟硬件的升級換代、系統使用中的易損件及耗材的更換,須方便操作,易于掌握。對部分系統的常用數據,具有自動導入功能,以便節約時間,把操作使用人員從重復勞動中解放出來。
2.2系統基本原理
社區智慧停車場管理系統作為智能智慧社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ITS 在停車領域的應用。以準確、實時的車位檢測為基礎,以可變、多級信息屏為載體,向出行者提供停車場(庫)的具置、當前車位實時數據等信息,指引駕駛員合理停車,同時通過動態信息標志把停車場車位和容量的分散信息聚合而成的實時信息數據進行分析,輔助物業進行管理。通過采集地下車庫、路面臨時停車位的車位信息,實時更新。并依靠自組網絡將更新數據發送至信息處理中心,信息處理端對收集到的停車信息進行處理、統計、分析等,并在系統中引進GIS技術,通過電子地圖實現停車位以及其他地理信息的數據編輯和查詢,實現圖形化的數據的分層管理。
2.3.系統停車管理方式
2.3.1進入小區過程圖:
整個過程說明:
a固定卡持有者入場:
將車駛至讀卡機旁取出IC卡掠過讀卡區
值班室電腦自動核對、記錄,并顯示車型及車牌號
攝像機同時對攝入信息進行壓縮存檔
道l自動升起,中文電子屏顯示“歡迎”,同時伴語音提示,如沒有通過則顯示原因“無效卡”,“此卡作廢”等信息。
開車入場
道閘自動關閉
滿位時,滿位燈亮且電子屏顯示“車位已滿”
b臨時卡持有者入場:
將車駛至讀卡機旁,按取卡按鈕取卡,出卡即讀同時進行入場圖像抓拍存檔。
讀卡完成或發出“嘀”聲,中文顯示屏顯示“歡迎”伴語音提示。
道閘開啟
開車入場
道閘自動關閉
如滿位時,滿位指示燈亮且電子屏顯示“車位已滿”
2.3.2出小區過程圖:
整個過程說明:
a固定卡持有者出場:
將車駛至讀卡機旁取出IC卡掠過讀卡區
計算機對比信息自動記錄存檔,并顯示車型及車牌號,記錄出場時間
將抓拍圖像與入場圖像對比
中文顯示“一路順風”伴語音提示
道閘自動升起
開車離開
道閘自動關閉
b臨時卡持有者出場:
將車駛至讀卡機旁,取出IC卡,交值班員讀卡或由收卡機收卡,交費。
同時完成抓拍圖像與入場圖像對比
中文顯示“一路順風”伴語音提示
道閘自動升起
開車離開
道閘自動關閉
2.4.系統功能
準確車位檢測
無線數據傳輸
實時車位狀態更新
停車入位引導
區域停車誘導
停車位預定
停車位查詢
停車信息(網站、短信提醒、車載終端提醒)
停車計費管理
車位使用記錄統計
設備故障、告警管理
停車計費管理
2.5.系統組成
系統由五級設備體系構成,分為前端檢測子系統、中間傳輸子系統、控制子系統、信息子系統、管理子系統。 系統應用為在每個車位上安裝車位檢測器,車位檢測器是由電池供電的,不需要任何連線,通過無線方式進行數據傳輸。當車輛在某個車位上停放3秒以上時,車位檢測器發送車位占用信息給路由節點/中繼節點,路由節點/中繼節點將車位占用信息發送到網關節點,可以實時通過LED顯示車位空余信息,同時向管理平臺提供數據,供管理平臺進行車位安排管理及引導提醒。 系統示意如圖:
2.5.1檢測子系統 。
前端檢測子系統包括車位檢測節點,車輛檢測節點。 車位檢測節點埋設在車位地面正中,完成對是否有車在該車位上停放的判斷,當判斷出無車輛停放時,檢測節點通過無線的方式向中心發送車位空閑信息,當判斷出有車輛停放時則發送車位占用信息;車輛檢測節點布設于停車場出入口處,用于感知車輛通過信息,并通知網關系統自動控制閘機的開啟與閉合,同時具備流量統計功能,用于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數進行統計與周期性上報。
2.5.2傳輸子系統 。
傳輸子系統由路由節點和中繼節點組成。 路由節點按設計需求布設,采用MESH結構完成對于前端檢測節點發送的無線檢測信號的接收和與網關節點之間的通信,將檢測到的車位信息發送至網關節點進行處理,路由節點之間的通信以及路由節點與網關節點之間的通信采用無線或有線的方式進行。 中繼節點完成對無線無縫覆蓋的補充,針對某些樓面車位的獨立位置,需要中繼節點完成前端檢測節點無線信號的接收功能,然后將信號送路由節點進行傳輸。
2.5.3控制子系統 控制子系統由網關節點組成。 網關節點完成與傳輸節點、管理平臺的連接功能,用于傳輸節點的數據匯集,網關節點同步控制出入口閘機、二維碼讀頭、車輛檢測器等,完成車輛進出停車場的識別與現場設備的控制,同時完成LED引導屏的信息功能。提供USB、網口、串口等常用設備接口,支持與其它系統,如車位預訂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等的集成。
2.5.4信息子系統 。
信息子系統由多級可變誘導屏、區域停車入位引導屏、觸摸式查詢終端和公共網站組成。完成對區域內車位狀態信息的實時更新、區域顯示停車入位信息、車位預定查詢及反向尋車等功能。 信息服務平臺系統通過對前端所有采集到的基礎數據信息進行融合匯總后,根據不同的需要進行數據顯示分發。多級可變誘導屏布設于進入區域的主干道路上,實時更新顯示區域內剩余車位數量,供駕駛員進行停選擇;區域停車入位引導屏布設于停車場內進入固定分區的道路上,為駕駛員進行區域停車入位進行指引。
2.5.5管理子系統 管理子系統由服務器、現場后臺管理軟件、停車信息服務平臺軟件組成。 現場后臺管理系統軟件采用C/S架構,完成對停車場車位的管理功能,包括樓面空余車位顯示(二維平面圖)、空余車位統計、車位占用統計、空位車位信息、周期時間車位使用狀況統計等功能,實時告知現場物業管理人員,現階段停車場內的車位使用、預定、剩余情況。
3.結束語
在小區中采用智慧社區停車管理系統,便于管理人員對進出小區的各種車輛進行科學高效的管理,簡化車輛進出管理手續,而且安全可靠;滿足智慧社區的需要,是未來小區停車建設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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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社會車輛、家庭車輛的擁有量出現了激增的趨勢,進而對地面空間的有限性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油田作為一個獨立礦區,近年來隨著油田和諧快速發展,私家車也是與日俱增,對車位不足的矛盾日益凸顯,停車管理亦越來越成為居民生活的焦點問題。
按照物業服務職責劃分,停車管理是其中重要內容之一,包括:小區交通規則,交通進出口以及路線的規劃布局;車輛出入指揮調度;停車的管理;交通安全的管理等。其重點是防止車輛的亂停亂放,做好小區內安全停車,使小區內的車輛有秩序地停放,有利于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小區居民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 保證通道的暢通、保證行人的安全,做到最大限度地方便居民,防止車輛被盜、遭損等等。
然而,隨著車輛急劇猛增,停車管理在日常物業服務中的難度越來越大,諸多問題開始浮出水面。下文就一些問題產生的根源和解決辦法談幾點看法。
一、油田部分小區停車現狀
根據油田廣華社區所管轄住宅小區的不同類型,我們選擇了幾個具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區,對停車情況進行了抽樣統計:(數據2011年3月)
根據以上抽樣調查的數據分析,油田小區中,2008年前交付使用的小區由于規劃滯后,汽車泊車位與汽車擁有量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平均相對缺口為47%,老區缺口率更高。由于“停車難”,客觀造成了車主的無序停車,從而導致小區管理上的“并發癥”:一是部分汽車野蠻的停放在綠化帶內,嚴重破壞了現有的綠化帶;二是車輛的數量多,占據了整個小區的主干道、次干道,影響了小區的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三是汽車露天停放,容易出現汽車被損壞和被盜竊的現象;四是汽車停放產生的噪音和尾氣污染擾亂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時也引發鄰里糾紛不斷。
二、當前油田小區停車管理存在的問題及產生根源
1、機動車數量急劇增加
車輛數量的增加,尤其是私家車的急劇增長,是導致當前“停車難”的最直接的原因。
2、停車管理部門職責不清
停車管理涉及規劃、基建、交通、公安、公共事業等職能部門,管理責權既交叉重疊,又分割脫節。
3、停車位設計規劃滯后
由于住宅小區在規劃設計時沒有充分考慮到汽車停車位和停車場,使得停車位難以滿足業主停車的需求。
4、停車位配建標準較低
據對近幾年住宅小區車位配建隨機抽樣調查,油田無一小區車位配建達到標準,實際停車配建平均達標率僅為2%。
5、停車管理措施不到位
油田停車管理上沒有有效措施。一是外來車輛進入增加了小區停車壓力。由于部分住宅小區沒有實行封閉式管理,對車輛的隨意進出缺乏有力的管制措施,對外來車輛管理不得力也會增加本小區停車的壓力;二是現有的停車庫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部分住戶買了車庫,為了圖方便,仍然將汽車停放在小區道路上,多占了小區現有的停車位;三是停車位沒有形成經營機制。
6、停車管理缺少行政法規
目前油田住宅小區停車管理主要依據各物業管理單位制定的《機動車停車管理規定》、《公共停車場管理規定》、《業主公約》等自制規范。由于缺乏具有完整性、系統性、統一性的行政法規,無法適應住宅小區停車管理的需要。
三、解決目前油田小區“停車難”的對策及建議
對于車輛管理的規范化、合理化已經變成了當務之急。停車難問題充分暴露了停車管理的體制和機制的問題。要徹底解決油田的停車難問題,需要從源頭動手,豁開制約停車管理與經營的瓶頸,要采用價格聽政的方式確定停車(位)場收費水平和方式,通過法規的形式明確停車場管理的責任問題,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停車管理與經營的監督,給停車管理創造一個寬松而和諧的環境。
1、規范停車位的規劃、建設和驗收程序,從源頭解決規劃滯后和配建標準不足
解決“停車難”的矛盾,關鍵在于源頭。停車場的規劃與建設管理極其重要,必須強化。一是嚴格規劃。油田規劃部門要嚴格按照標準規劃停車位,要求新建居住區必須按標準配建停車泊位。二是建管部門要強化建筑物配建管理,對于未達標準的已建公共建筑物,在改建擴建時應當按照標準補建停車泊位;三是強化停車場(庫)設置標準的地位與作用,明確停車場(庫)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停車場(庫)設置標準。
2、制定科學合理的收費政策,完善車位(場)的經營機制
價格管理是停車管理的重要機制之一。停車位(場)是為全體居民提供服務方便的公共配套設施。而居民的情況是多樣化的,擁有私家車輛的時間、數量均不能比齊,有的擁有車輛比較早,而后進小區的便沒有車位,因為目前居住小區沒有滿足平均每戶一個車位,即便可以,有的居民也會擁有兩部及以上部車輛,而后住進或買車的居民很可能依然沒有停車位,這就容易導致同樣是小區的居民,享受的服務卻難以相同的不公平現象。
3、發揮油田行政引導功能,鼓勵培育停車產業發展
首先,要鼓勵開放公共停車場建設市場,在住宅小區周圍,按現行政策提供優惠政策,積極吸引、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設施,實現“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良性循環;其次,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小區附近有空停車場和空地的機關工作單位,向社會開放,提供有償服務,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再則,培育停車產業的發展。停車業如同汽車業一樣是一個朝陽產業,是低投入、高利潤的產業,停車業市場的前景看好。
4、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拓展良好的停車管理空間
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委員會、居民代表會議等,爭對小區內車輛的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一是充分利用小區內的公共區域改造停車場,并在次干道、支路等不影響交通的區域開辟臨時、夜間停車場,以緩解停車矛盾;二是做好車輛進出登記,嚴格控制外來車輛的進出和停放;三是盤活現有的停車位(庫)資源,監督有車位(庫)的車輛入位(庫)停放;四是加強公車停放的管理。對于公車,一律不得停放在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可以與所在單位聯系,求得支持;五是引入先進的智能化磁卡管理系統。在新建的住宅小區啟用先進的管理系統,車主憑繳費磁卡停車和進出。
5、建立健全管理法規,規范停車管理的行為
油田目前還沒有制定一個完整性的管理辦法對停車管理進行規范。當務之急,就是要組織相關部門盡快出臺停車場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細化停車管理標準或規范,對停車場(位)的審批建設、竣工驗收、經營管理、收費價格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將已建成的小區停車位(庫)、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庫)挪作他用。改變停車場(庫)、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庫)使用性質的,應當經油田規劃部門、城管和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6、分區域分重點改擴建,緩解油田小區停車矛盾
油田小區都是分不同時期,由各單位開發建設而成的,有交通條件好的,也有基礎薄弱的,后期集中開發的也存在配建不足。為解決當前停車難
機關車輛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關公務車輛管理,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益,節約經費,確保運轉有序和行車安全,按照市紀委關于公車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對原有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機關公務車輛,是指機關從事公務活動的用車。
第三條 車輛管理的內容包括車輛日常管理、調度與使用、維修與保養、車輛費用管理、駕駛員管理等。
第四條 機關車輛管理堅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統一調度,注重節約,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局辦公室是機關公務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由專人負責管理;局監察室對機關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嚴格車輛管理。固定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行承擔,車輛行駛必需的相關隨車證照(資料)由駕駛員負責妥善保管。
第七條 嚴格控制車輛運行費用。切實加強車輛用油管理,嚴格執行“一車一卡”加油辦法。駕駛員持本車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記錄,與駕駛員提供的數據進行核對,準確掌握每臺車的耗油情況。駕駛員要隨時掌握加油卡的資金余額,需要補充時提前向車管人員報告。一般情況下不得用現金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 嚴格執行公車使用登記制度。局辦公室統一印制《機關公務車輛出車登記表》(以下簡稱《出車登記表》),每臺車輛均要建立出行記錄臺賬。駕駛員根據安排的出車任務如實填寫《出車登記表》(出車事由、地點、里程等),并經用車人簽字確認。駕駛員要妥善保管《出車登記表》,不得遺失。車管人員每月負責對《出車登記表》進行審核,審核車輛行駛里程、油耗等情況,次月10日前匯總成冊送相關領導。
第九條 嚴格執行車輛回單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時間,未外派公出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單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單位停放的,需經因工作需要使用該車的局領導同意,但必須確保車輛的安全,如出現車輛損壞、丟失等情況,一切經濟損失由駕車人員自負,同意該車在外停放的局領導承擔相應責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回單位停放(局領導因工作需要用車時,駕駛員到單位開車,用完后立即將車開回單位停放);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和應急執法車輛外,其他車輛須封存停駛。
第十條 嚴禁公車私用私駕。禁止將公車用于婚喪喜慶、休閑度假、探親訪友等非公務活動。機關駕駛員不得公車私用,一經發現并證實,由駕駛員自行承擔所有費用,并作為聘用人員次年是否續聘的依據之一。駕駛員公車私用兩次以上(含兩次),是正式職工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扣發年終考核獎200元/次;是聘用人員的,直接解聘。機關干部職工(含離退休職工)確因生病等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車管人員靈活掌握。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駕駛公車,嚴格執行《攀枝花市嚴禁公車私用私駕暫行規定》。
第三章 調度與使用
第十一條 正常作息時間,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調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領導的工作用車,相對固定班子成員工作用車。機關各處室市內(不含三區兩縣)工作用車原則上與分管領導工作用車相對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動或特殊情況,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度。
第十二條 規范車輛使用,有效管理機關公務用車
1.日常辦公用車管理
節約公務車輛運行成本,盡量減少車輛外出次數,相對固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在市內(不含三區兩縣)辦事的車輛安排時間,一般情況下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時間原則上不安排車輛外出。
2.長途用車管理
長途用車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轄三區兩縣)的用車。
為減少長途行車安全隱患,節約能耗和費用,嚴格控制長途用車。因特殊情況確需長途用車的,由用車人填寫《長途用車申請單》,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車輛。
局領導(含局主要領導、班子成員、保留或享受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職務待遇的人員,下同)需要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應達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時間在5天以內(含5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機關其他干部職工需長途用車時,出行人員要達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時間在4天以內(含4天)。特別特殊情況,須經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同意。
3.應急(執法)用車管理
應急用車主要是指因處置突發事件、開展緊急行政執法行動以及發生其他應急狀況時的用車。
為保障應急工作用車,正常作息時間的應急用車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節假日及正常作息時間以外的應急用車實行機關車輛輪流值班制度。每輛車的值班周期為7天,值班時間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節假日值班時間為全天。值班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編制《機關應急用車安排表》,及時送至相關執法處室。
值班期間,駕駛員要如實填寫《應急用車值班情況登記表》,不得擅自脫離崗位、與其他駕駛員調換值班時間,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變動值班時間的,應提前告知車管人員,由車管人員進行調換,調換情況要及時告知相關執法處室;值班駕駛員統一住在指定地點,保證車輛及時到位。辦公室每月對應急用車情況進行匯總統計。
4.辦事處車輛管理
辦事處車輛主要保證局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的公務用車。車輛安排按照局領導、調研員、副調研員、其他工作人員的順序安排。除局領導外,其余人員用車只負責因公出差車站、機場來往接送(特殊情況除外),由辦事處負責人安排,不得與駕駛員直接聯系。
第四章 維修與保養
第十三條 駕駛員對自己駕駛的車輛應當勤檢查、勤維護,按時進行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機關車輛由財政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須在市財政指定的廠家進行;由單位自行承擔費用的維修、保養等,只能在本單位指定的廠家進行(因公出差離攀等特殊情況除外);指定廠家無法完成的維修項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車輛管理人員、辦公室負責人、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到其他廠家維修;需要到市外進行維修的,還需要局主要領導同意。
辦事處車輛的維修保養,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由辦事處負責人審批,每季度憑正規票據在單位報銷;車輛年審及費用在1000元以上的維修,由辦事處負責人向局辦公室說明情況,經分管辦公室和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商定后辦理。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項目和質量進行監督,統一負責全局所有車輛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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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停車需求管理,配建標準,停車收費,公交優先
中圖分類號:C913.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前言:
停車問題是當下城市交通的一大難題,是繼城市交通擁后的第一大問題,也是誘發城市交通擁堵的原因。各城市小汽車保有量持續增長,公共停車泊位、配建停車泊位跟不上城市的發展,導致私家車主亂停亂放,占道停車等現象隨處可見。
各城市核心區,土地價值寸土如金,城市管理者往往忽略了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對于開發商來說,即使規劃建設的配建停車場也往往被挪作他用。停車,關系到每個人的出行,但從政府到開發商都不愿承擔起這份責任。
那么,我們能否換一種視角來審視停車難的問題呢?
1.交通需求管理
交通問題的產生與解決,其根本在于道路建設與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手段又分交通需求管理(TDM-Traffic Demand Management)及交通系統管理(TSM-Traffic System Management)。
城市交通問題出現后,人們首先想到的就是道路不夠寬,道路不夠多。因此,道路建設成為城市決策者們為解決交通問題提出的首要措施,也是政績的一種體現。于是道路越修越寬,雙向8車道、10車道寬的大馬路隨處可見,殊不知3、5年之后,這些道路也擁堵不堪,“修一條、堵一條”成為了各城市最常見、也最頭痛的問題。
交通需求管理即通過對交通源的政策性管理,影響交通結構,削減交通需求總量,達到減少道路交通流量的目的,緩解交通緊張狀態。當道路建設無法達到預期效果時,決策者們才想到了交通需求管理,“公交優先”即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通過政策扶持“公共交通”,提升公交服務水平,引導居民更多的乘坐公交車完成出行,減少小汽車的使用。
2.停車需求管理
停車需求管理是交通需求管理的另一種手段,相對于公交優先的“優先發展策略”,停車需求管理則屬于“限制發展策略”。即通過建少城市中心區的停車泊位,減少居民停車需求,迫使居民選擇其他交通工具。
相對于優先發展策略,限制發展策略會有一定的負面影響。譬如減少停車泊位的供給則會引起亂停亂放、抑制居民出行,減少商業活力等。因此,在限制發展策略之前,需對該策略所產生的正面及負面影響進行定量及定性的分析。
3.停車需求管理手段
3.1改變停車泊位供應
洛陽市現行停車位配建標準相對單一,沒有體現區位差別。城市核心區與其他區域在經濟結構、土地利用性質和功能等方面存在差異,其停車位的配建標準應該因地制宜,體現區位差別。而現行的配建標準與不同區位的實際停車需求情況相脫離,停車設施資源配置不合理。
如在城市核心區應限制社會停車場的建設,降低建筑物配建標準,降低城市核心區停車泊位的供給量。而在城市核心區應建設大量公共停車場,并加強公共交通的建設,迫使更多的私家車主在城市核心區換乘公交進入城市核心區。
3.2提高停車收費標準
目前,洛陽市停車收費標準偏低,多為3-5元/次。按次收費的方式相對于計時收費大大降低了停車泊位的周轉率,使得許多通勤停車需求長時間占據公共停車場。
提高城市核心區的收費標準能夠通過價格杠桿來調節城市停車需求,而且通過錯時收費的策略能夠提高公共停車泊位的周轉率。對于城市核心區有限的停車泊位,其目標群體將定位在高收入水平(15%—20%)的群體上,(現有停車泊位供給僅為需求的15%左右)。同時,需降低城市核心區周邊停車場的收費標準,繼續執行按次收費,甚至為了鼓勵“P+R”,對于通勤停車需求可免費停車。利用價格機制來引導居民出行方式。
3.3加強交通執法
城市核心區的停車場缺乏導致小汽車隨意亂放,而政府機構迫于輿論壓力,大量占用道路資源施畫免費停車泊位,進一步刺激了居民小汽車出行的欲望。對于違章停車,交警部門執法較為寬松,助長那些違法停車的私家車主的僥幸心理。
通過加強執法力度,并進行一系列專項整治行動來震懾違法停車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夠使私家車主在出行前考慮目的地停車位情況,根據經驗或其他預告信息變更目的地或變更出行方式。
4.國外停車需求管理案例
4.1倫敦
倫敦奧運會開幕前,由英國安德魯王子揭幕的新地標——夏德大廈,高約310m,共95層,建筑面積約為11萬㎡,其中78層可供居住和辦公,可容納1.2萬人,是目前歐洲第一高樓。其設計初衷即希望在交通方面聯姻一個可行的多功能服務,包括鐵路、公交巴士和出租汽車接駁,同時設計有安全的,方便步行區域的多種交通方式、多層次的綜合體設計。因此,這座容納上萬人的建筑僅有48個停車位。這樣“非人性化”的設計背后,是設計人員為了讓人們減少小汽車使用,更多選擇公共交通出行的良苦用心。這座大廈也被稱為“引領公共交通出行風尚的摩天大樓”。
4.2赫爾辛基
赫爾辛基建筑物配建標準為:
注:1/200表示每2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一個車位。
通過該標準可以看出,城市核心區配建標準最低,該標準意在鼓勵城市停車向城市發展,減少城市核心區停車供給。
5.對洛陽市停車配建標準的啟示
根據《洛陽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于住宅、辦公、商業及醫院等建筑的配建標準基本在1車位/100㎡建筑面積。在城市核心區,如澗西區,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受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地塊往往高強度開發,部分地塊容積率超過7.0。
對于這些區域,如果按照嚴格《洛陽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各小區地下將會是大量的停車場,未來如果這些停車場被充分利用停車,那么本就不富裕的路網容量將無法承擔因停車引導的潮汐車流。
盡管洛陽市公共交通相對較為落后,公交分擔率不足15%,如果任由私家車無限發展,則公交分擔率的提升將變得更加艱難。由倫敦及赫爾辛基等地的經驗可知,城市核心區的配建停車應被限制,尤其是商業中心。
本文建議對高強度開發的地塊(容積率超過5.0),應調整停車配建標準為現有標準的1/3—1/4。同時應在這些地塊周邊建設公共停車場,并大力發展公共交通,為居民改變出行方式提供便利條件。
6.結論
停車需求管理作為“限制發展策略”之一,其應用有著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停車需求管理必須結合其他交通需求管理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停車需求管理可能帶來以下后果:1)放棄出行(當然這是我們最不希望看到的);2)改變出行目的地(商家不愿看得到);3)改變出行時間;4)改變出行方式(最好的結果)。
若希望居民因為停車需求管理而改變出行方式,則必須有另外的出行方式供居民選擇。譬如,對近距離出行來說:1)步行,須有良好的步行環境;2)自行車,公益自行車及自行車專用道是必須的;3)公共交通,必須有良好的公交環境,包括公交準點率、可達性、直線性及服務等。
交通問題的解決必須由各方面的協調,各種措施需相輔相成,互為基礎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參考文獻:
【1】過秀成等;城市交通規劃;南京:東南大學出版社;2010-12
【2】吳濤,晏克非 停車需求管理的機理研究 城市規劃 2002年
【3】洛陽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協議書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協議書對雙方的事務履行起到積極作用。協議書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為了讓您在寫的過程中更加簡單方便,一起來參考是怎么寫的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停車場管理協議書,歡迎閱讀!
停車場管理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
為加強本商城機動車的停放管理,保證商場地下停車場的公共秩序及安全,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車輛停放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
一、基本情況:
1、 地點: ;
2、 車位號:
3、 收費起止日期: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9月1 日;
4、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
車主租用停車位: 元/ 月/輛,收費金額共計元/ 年/輛;
車主自購停車位: 元/ 月/輛,收費金額共計 元/ 年·輛;
5、 本地下停車場采取年付費方式。乙方應于每年9月1日前繳清下一年度管理服務費。
二、由甲方負責本停車場的日常管理服務。管理服務內容包括:
1、秩序維護
地下停車場交通秩序的指揮管理,車輛停放管理,車輛安全管理,人車分流管理和車場設備設施管理;
2、車場清潔
定期清掃擦洗地面和交通標識,保持地下停車場清潔整齊,標識清晰。定時開啟排風設備和新風輸入導引設備,保持地下停車場空氣達到規定指標;
3、設施設備維護保養
對地下停車場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地下停車場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4、消防管理
定期檢查巡視消防設施設備情況,及時發現、排除火災隱患,嚴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地下停車場;
5、其他
保管簽約車輛登記記錄,保存電子監控資料,針對本地下停車場可能發生的水火險情制定相應的緊急情況處理預案。
三、管理方式: 本地下停車場實行一車一證一卡管理;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按政府有關政策制定停車管理制度和實施停車管理;
2、 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務費;
3、有權根據政府相關規定調整本停車場的收費標準, 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
4、有權對違反《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的用戶予以書面警告,對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5、 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公共安全的車輛采取移動、上鎖等措施,因此產生的損失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6、有權獲取停入本停車場車輛的真實資料的復印件,如發現所提供資料虛假,有權拒絕乙方將車輛停入本停車場;
7、有權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查驗停車憑證;
8、有權拒絕無車輛行駛證和無本停車場停車證的車輛使用本停車場,對無證車輛拒絕停放與放行;
9、負責本停車場及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及管理工作;
10、負責安排專人看管停車場;有權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
五、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遵守停車場管理的規章制度,遵守《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2、有權對甲方提供的停車管理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3、按規定使用本車場的設備、設施;服從停車場管理服務人員的指揮和疏導;
4、提供車輛真實資料,并為該車輛購買第三者責任險;車輛在本車場出險后,憑車輛保險合同,有權要求甲方出具出險的證明材料;
5、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車輛丟失的,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6、按規定使用本車場的車位,合理停放車輛;保證不將車輛停放在車位以外的其他位置上;保證車輛停入車位時不騎線、壓線、越線或進行其他不合理停放;保證在特殊情況下按本停車場管理人員的要求停放;
7、保證車、證、卡相符,如需更換車輛須向甲方提出書面更換車證申請,否則,甲方有權拒絕車輛進入本停車場;
8、車位管理采取一車一證一卡方式,乙方不得使用偽造、過期的停車證及感應卡,不得將證卡轉借他人使用, 如被發現,甲方將
予以沒收,對于乙方借出證卡或使用偽造、過期的停車證及感應卡期間發生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六、其他事項:
1、本車位如被他人車輛占用,甲方應為乙方安排替代車位,并及時通知該車車主將車輛移出本車位;
2、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五個工作日內按協議向甲方交納管理服務費用,逾期不繳納,甲方不承擔乙方車輛、車位的管理責任。并有權拒絕乙方車輛使用本停車場;
3、 乙方不得使用地下停車證將車輛停放于小區地面;
4、地下車庫作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間,按政府人防、消防、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由停車管理單位統一進行管理,并按有關規定和規范設置交通標識、施劃停車線、車位號。任何用戶不得隨意搭建構筑物或施劃標識。否則甲方有權利拆除而無需擔負給乙方所造成的損失;
5、按照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如因維修甲方需暫時占用乙方車位時,甲方應安排臨時替代車位用于乙方停放車輛,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對車場的維修養護工作,不得借口阻撓或要求甲方支付車位使用費。因阻撓維修造成損失擴大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不論乙方車位是否空置,乙方必須就其車位的管理向甲方按期全額支付當年管理服務費;
7、乙方出租車位時,管理服務費由乙方交納;
8、乙方轉讓車位時,須交清轉讓之前的各項費用;
9、乙方出租、轉讓本車位時,應至少提前10 日通知甲方,乙方應遵守有關政府規定,有義務保證承租方、受讓方書面承諾遵守本協議及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10、乙方在采取出賣等方式處置所擁有的車位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并應持有政府房管部門批準的有效合同或協議于30 日內到甲方處備案。否則該車位的管理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仍由乙方承擔支付義務;
11、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關文件執行,乙方轉讓車位產權時所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車位所有權同時過戶;
12、 乙方如違反以上管理規定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13、乙方已詳細閱讀并了解《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之所有條款,甲、乙雙方均同意,《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地下停車場收費價格及收費辦法
1、管理服務費價格: 20__.00元/ 年/輛;
2、 管理服務費的交納方式:按年計費交納;
3、如遇政府有關部門調整停車場的收費價格,則甲方有權根據政府相關規定調整本停車場的收費標準, 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通知方式為:在本小區各樓宇地下停車場入口處和各樓宇一層大廳布告欄內張貼《調整停車場管理服務費用通知》,張貼七日。乙方應在該通知要求的時間內,按新標準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如乙方按時足額交費的,本合同繼續有效;如乙?講話詞苯荒杉盎蠆蛔愣罱荒篩梅延?,則視為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交回停車證等停車手續,結清本合同項下
停車場管理協議書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乙方因公司的業務增長、車人擴大,增加了運輸量,特向甲方租用停車用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出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出租方和租借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停車場租用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停車場租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條、租借方向出租方租借停車用地為_________平方米,地點:_________。
第二條、交租方式由銀行辦理轉賬入戶,賬戶為:_________。
第三條、出租金額應按月計算,而每月_________日定為交租日期,租金為每月_________元人民幣,交租期限不得超于每月的_________日,
第四條、租借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_________計算利息。
第五條、乙方對其車輛自己行使保管責任。
第六條、乙方除了停放其車隊的車輛外,還有權對外經營車輛保管業務。
第七條、乙方自行辦理消防、公安、工商、稅務等一切相關的法律手續。
第八條、乙方延遲兩個月末交清租金,合同自動解除,甲方收回場地。
第九條、水電費由乙方自理。
第十條、租借方對該土地僅作停車用地使用,并沒有出售權,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出租方不得在租借途中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或違約,否則要負責租借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甲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停車場管理協議書3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為了充分發揮 停車場的作用,根據停車場的實際情況,甲方決定將停車場實行承包經營,乙方自愿承包,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雙方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承包時間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承包期間內乙方享有經營自主權,財務管理權,人事招聘權和收益分配權,在承包期間,乙方有自行轉租他人權。承包期間停車場內甲方固定資產和其他財產不得出賣,轉讓和抵押。承包期滿時。甲方如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
一、承包經營范圍和地段(停車場地塊)
1、下首一層固定車位10間,計建筑建地面積400平方米。(可自主經營)
2、靠城東路一層店面10間,計建筑建地面積629平方米。(可做服務性行業自主經營)
3、主車道一條,副車道一條。
4、傳達室一個,在不影響停車情況下自主經營。出租車承包合同二、承包期內乙方必須向甲方交納每年承包費 萬元,承包金分為 年一付,最后 年每年遞增萬。如乙方逾期交納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承包資格。
三、承包期間,停車場內可使用停車、汽車維修、汽車美容等其它功能。乙方必須自覺接受有關聯部門的監督管理,遵紀守法,如有違法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一概不負責任。乙方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財務等報表資料,按規定如期交納有關部門規定財務各項稅費。
四、承包期間,乙方自主經營,照章辦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乙方應在銀行單獨開戶,貸款和對處,重新立新幾本。對前投資建設債權債務由甲方自行處理,乙方概不負責。
五、自本合同簽訂后,停車內的水、電費,甲乙雙方核對結算清楚。承包期間的水、電費由乙方自行繳納。
六、承包期間,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如甲方擅自終止合同,應償付乙方違約金壹拾萬元,并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乙方擅自中止合同,應償付甲方違約金貳萬元,并交清乙方承包期間應交而未交的承包費和其他的款項。
七、自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甲方代表人不得變更本合同。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必須解除合同時,需經甲乙雙方協商,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名,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補充:1、乙方需甲乙出具辦理營業證件,甲方需積極配合。如甲方不給出具證明和拖延,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并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2、如遇政府拆遷,賠償損失原屬甲方的固定改施外屬于乙方。
3、如遇房頂污水等情況,應由甲方負責出資維修,嚴重時應另協商。
合同簽訂起甲方無償同意乙方 月裝修期限。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具一份。合同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隨著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以及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保有量日漸增多,伴隨種種歷史或城市建設原因,“停車難”問題日漸突顯。隨著web2.0互聯網平臺的快速發展,各種停車app如雨后春筍紛紛冒出,市場群雄逐鹿但并未出現統一?!癷優位”旨在探究一種創新管理模式,提高客戶體驗度,不斷修整改善朝最優模式前進。
關鍵詞:i優位;停車app;管理模式
我國汽車保有量快速發展。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突飛猛進,其次,“九五”計劃國家把汽車產業作為優先鼓勵發展的產業。另外國外的汽車廠商紛紛進入巨大的中國市場,爭搶市場份額,小汽車價格不斷下降,刺激需求。截止2015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2.79億輛。
我國的大中城市一般都是歷史名城,老城區和文物古跡多,城市道路相對狹窄,富裕的用地空間很少。使本來就擁擠的交通狀況,更是雪上加霜。
城市規劃不盡合理是停車難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我國很多大中城市的交通規劃遠遠落后于城市規劃,即便是考慮到城市交通問題的城市規劃,其規劃的系統性、可行性和長遠性亦是考慮不充分。另外,大批新建項目缺少配建停車場規劃,也是導致停車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停車場的分布不合理。在市中心的停車場及停車車位數量很少,但是交通吸引量要遠遠大于城市其它地區;而在城市其它交通量少的地區,又有著富裕的停車設施資源,由于停車設施是不可移動資源,不能在城市中有效的調配,從而導致停車設施虛假化的“不足”。
管理法規不健全、管理體系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管理需要依據,而我國現在的停車管理法律法規很不健全,這是首要原因。停車管理所涉及的部門太多,造成政出多門,部門之間協調工作步履維艱,導致我國停車管理效率低下。國際上先進國家正在研究并開始使用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系統,在我國各大城市基本上還是空白。
建設資金短缺,缺乏激勵機制。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的停車場,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應當得到政府的扶持。但是,政府對公共停車場建設經營的優惠政策不明確,公共停車設施的建設、經營難以得到合理的投資回報,從而無法吸引社會對停車設施的投入,制約停車產業的發展。
2015年,家陸續出臺《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停車設施管理的通知》、《關于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基礎[2015]1788號)兩大政策,對停車問題給予高度重視。全國各大城市積極響應,應地制宜出臺地方相關政策并嚴格落實。
從陸續出臺的政策可看出:首先,政府重視停車問題的解決,并在努力為其尋找有效方法;其次,對公共停車場的需求無法滿足,且缺口極大,亟待通過一些“創意性”政策緩解。
“i優位”――您身邊的貼心停車助手。i優位依靠獨有信息收集來源與個人車位分享模式,并對用戶信息進行數據分析從而提供個性化推薦服務,致力于切實解決城市停車難問題,為車主提供更多的汽車周邊服務,推動停車智能化、信息化。
“i優位”的服務項目由公共停車位實時數據分享、私人停車位個人分享兩塊核心業務為模塊一,個性化推薦、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兩塊增值業務為模塊二。
(1)公共停車位實時數據分享
利用高德LBS平臺搭建城市公共停車場地圖和導航系統;開放用戶發現上傳停車位功能(需審核);與數字化停車場合作,獲得停車場后端數據,實時在平臺上,同時根據多維度的數據計算分析出用戶從當前位置到公共停車位是否能夠順利停車,供用戶參考。
(2)私人停車位的個人分享
擁有私人停車位的車主作為分享者首先在自己的車位上貼上帶有“i優位”標志的地標,在自己停車位空閑的時候,可以將停車位信息在平臺上,需要停車的車主作為被分享者選擇停車位,“i優位”根據用戶停車時長和當地的停車收費標準進行自動計費。這種分享經濟的模式使分享者得到收益,也解決被分享者停車難的問題。在成長期引入“合伙人模式”減少供求雙方的精力投入,使平臺更具有易用性。
(3)個性化推薦的增值服務
用戶注冊時要求實名制登記,一人一證一車,并推薦用戶綁定其淘寶賬號,獲取他們的網購數據和信用數據,對個人基本信息,車輛信息,網購瀏覽信息等等進行數據分析,在用戶使用軟件的時候向其個性化推薦最適合的停車位,同時也可以由用戶自己選擇向其個性化推薦附近商圈信息。
(4)新能源汽車的充電服務
新能源汽車是國家強力推廣的項目,也是解決傳統燃油車造成的污染嚴重、資源消耗等等問題的最好方法,但是目前發展新能源汽車最大的阻礙就是充電不方便,在政府努力建設充電設施的同時,因為充電設施本質也是停車位,所以“i優位”平臺也提供充電設施布點查詢,家庭私人充電樁分享等功能。帶有充電樁的停車位也會在平臺上特別標注,為新能源汽車車主提供便捷的充電服務,解決“充電難”的問題。
目前網上擁有相似的較大平臺有:停車寶、停哪兒、車易位、
叮車位等。這些平臺的運作模式大致分為兩大流派,一個是硬件派,一個是軟件派。硬件派,智能道閘入手,通過對接甚至自研硬件來提供高價值的服務,建立自己的智能停車位來使用自己的APP,但由于替換所有車場的設備不現實,只有寥寥幾個車場使用這樣的服務,用戶很難長期堅持使用,成本高,復制難,這是硬件派跨不過去的兩道坎。軟件派,暫時不做道閘硬件對接,通過外部手段先塑造吸引用戶的場景,例如給保安小費為車主預留車位、用戶提供停車場信息給予獎勵等,但前者保安無此權利,后者數據的準確和全面無從保證,一直不蘊不火,軟件派還未找到一種切合實際的運行模式。
市場群雄逐鹿,“行業模式”仍需探索。到目前為止,行業還沒出現一個叫得響的“神器”,“i優位”擁有創新平臺優勢:歸屬于軟件派,但不局限于公共停車位的分享,還開放私人停車位,使用錯時停車方式,有償回報給提供者。另外通過個性化推薦服務,提高客戶的體驗度,并為新能源電動汽車車主提供附近帶有充電樁的空車位信息。
關鍵詞:商場;電腦管理;停車場管理系統
中圖分類號:TP3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6)35-0075-03
1 概述
隨著現代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家庭擁有私家車,小區的停車場管理系統急需完善。傳統的管理模式不僅效率低而且安全性差。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對現有的停車場管理模式進行改革。
停車場自動管理系統將電子計算機、自控設備和電子監控設備等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在商場停車場出入口分別設置車輛檢測器,通過電腦管理來實現車輛的出入管理,停車時間和停車費用由電腦統計,這樣不僅減少了工作中的失誤,而且提高了停車場的整體利益。本系統針對不同的用戶分別制定了不同的收費規則,用戶可通過登錄注冊成為本系統的長期用戶和臨時用戶。用戶通過停車場管理APP能提前了解車位資源,統一進行交易結算,停車用戶在任何時間和地方通過網絡就可以預定停車車位,交{停車費用等。
2 系統分析
2.1 停車場的現況分析
現況分析:車輛要想進入商場停車場就需要停車刷卡,經過系統自動確認之后,如果信息相符,自控設備會放行;否則自動設備會報警提醒工作人員。當上下班高峰期時,停車數量將會增加,在停車場入口或出口會出現堵車現象;車主進入停車場后,不能準確而迅速地找到符合自己要求的停車位,這樣不僅僅是降低了停車場的運行效率而且浪費了車主的時間;當停車場內的車輛增多時,會給管理人員帶來許多不便,車輛的安全問題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出口計費系統是人工操作的,人工操作過程中造成的某些收費誤差是不可避免。因此,提高傳統停車場管理系統的自動化程度和智能化程度已成為必然趨勢。
2.2 可行性分析
商場停車場自動管理系統的設計采用C/S模式,以SQL Server為后臺數據庫,該系統結構穩定、實用性強、使用方便、安全性能好。一個完善的停車場自動管理系統能夠減少工作人員的錯誤率,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同時也可以確保車輛的安全,從各方面都提高了投資者的利益收入。綜上所述,這項項目是可行的。
2.3 系統需求分析
用戶使用車牌號和車主姓名等信息注冊成為系統的正式使用者,管理人員將車主信息和車輛信息錄入后臺數據庫。當車輛進過行車口或停車場出入口時,圖像監控設備將自動捕捉拍攝該車輛的圖像信息,通過與系統后臺數據庫的基本信息進行比對,電腦只有確認為同一用戶,自動控制臺才會放行此車輛進出停車場或,否則系統將會報警。用戶可以通過系統查看商場停車場的車位剩余情況,也可以提前預約車位,這樣減少了車主等待車位的時間,提前預約車位的方法方便快捷符合現代生活的節奏。本系統對不同的用戶制定了不同的收費標準,長期用戶可按月或按年繳費,臨時用戶則根據停車時間的長短繳費。
管理人員通過密碼驗證身份才能進入系統并進行管理,不僅可以對后臺數據庫進行增加、刪除、修改等操作,還可以對管理人員的信息進行增加、刪除、修改等操作。
3 總體設計
3.1 功能模塊圖
根據系統需求分析設計的功能模塊圖如下:
3.2 功能設計
用戶在注冊時可以選擇成為長期用戶或臨時用戶。
長期用戶是指固定使用停車場的用戶,這些用戶日常使用停車場的頻率高,這類用戶基本是商場的工作人員和經常來商場的顧客,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和長期性等特征。
臨時用戶是指臨時使用停車場的用戶,這些用戶日常使用停車場的頻率較低,這類用戶數量較多且身份不明確,具有隨機性和臨時性等特征。
商場停車場自動管理系統總共分為五大功能模塊:查詢車位剩余量功能模塊、預約車位功能模塊、記錄停車時間功能模塊、計算停車費用功能模塊和自主繳費功能模塊。
1)查詢車位剩余量功能模塊:用戶可以通過這個模塊了解小區內停車位的剩余情況,同時可以判斷是否需要預約停車位。
2)預約車位功能模塊:用戶可以提前預約車位,這樣不僅可以降低沒有車位的可能性,還可以減少車主等待車位的時間。
3)記錄停車時間功能模塊:當車輛進入行車口或停車場入口時,電子自動監控設備開始計時,并將相關數據上傳到系統的后臺數據庫中;當車輛離開行車口或停車場出口時,電子監控設備結束計時,并將相關數據上傳到系統的后臺數據庫中。用戶可以隨時隨地通過本模塊來查看停車時間和停車產生的費用。
4)計算停車費用功能模塊:系統通過車輛的停車時間和相應的收費標準進行計費。首先系統會判斷此用戶是否已經注冊成為本系統的用戶,其次判斷用戶性質。如果是長期用戶系統將判斷停車時間是否在已繳費時間內,在繳費時間內則按相應的收費標準扣除相應的停車費用;否則按臨時用戶收費標準收費,即按停車時間進行收費。如果是臨時用戶系統將根據停車時間和相應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5)自主繳費功能模塊:當用戶所繳費用已用完時,系統將會通知用戶,此時用戶就可以通過本模塊進行繳費,網上自主繳費方便快捷,不僅可以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還節省了用戶的時間。本模塊針對臨時用戶也有相應的繳費功能,當臨時用戶停車結束時,可通過手機自主繳費。
3.3 工作流程
針對不同性質的用戶,當車輛通過停車場的出入口時,系統也有不同的進出流程。由于自動檢測設備設置在距行車口十米或幾十米處,在車輛經過停車場進出口之前系統已提前完成本次確認并發出放行指令,這樣可以實現已注冊的用戶無需停車的操作,保證了行車口時刻暢通無阻,進出車輛無需排隊等待,節省了時間,提高了效率。
1)用戶進入停車場的流程
當車輛經過行車口時,自動檢測設備檢測到車輛的到來,將檢測信號傳送到系統,系統根據相關信息進行判斷和記錄,即系統經過查詢數據庫內的數據與檢測到的車輛信息一致。當信息一致且時間在有效期內,系統向控制臺發出放行指令和相關的語音提示,如車主提前預約車位則提示車主已預約的車位信息;否則語音提示內容為停車場內的空車位情況。當停車日期已經不在有效時間內,系統將提示車主需要繳費后才能通過行車口,此時車主可通過停車管理APP進行自主繳費。
2)用戶離開停車場的流程
用戶要離開停車場時,出口處設置的車輛檢測器檢測到有車后,將檢測到的信息傳送到系統數據庫進行比對并且判斷用戶是否在有效期內,當信息一致且時間在有效期內,系統會自動扣除費用,繳費后的數據保存到數據庫中,系統向控制臺發出放行指令,車主即可駕車離開。否則,控制臺發出警報,工作人員進行處理。
3.4 工作流程圖
根據工作流程繪制的流程圖如下:
3.5 系統開發技術和開發環境
3.5.1 開發技術
本系統采用JAVA語言開發。JAVA語言是一種面向對象的程序設計語言,該語言是一種卓越的程序設計語言,是當前網絡編程的首選語言。JAVA語言具有以下特點:
1)面向對象
面向對象是當前軟件開發的先進技術和重要方法。JAVA語言支持面向對象方法中的三個特性:封裝性、繼承性和多態性。面向對象方法反映了客觀世界中現實的實體在程序中的獨立性和繼承性。
2)簡單性
與C++語言相比較,JAVA語言更加簡單高效。JAVA語言是消除累贅和難以理解的部分之后的C++語言,它是更純粹的面向對象的程序設計語言。
3)可移植性
與其他語言相比,用JAVAZ言編寫的程序可移植性比較高。只要在裝有JAVA解釋器的機器上,JAVA程序都可以運行,JAVA語言采用的這種先編譯后解釋的方法是以犧牲執行速度來換取與平臺無關的特性,從而提高了可移植性。
4)穩定性和安全性
在網絡上,應用程序要求更高度的穩定性和安全性。JAVA語言在穩定性和安全性方面采取了措施,使得JAVA語言具有較好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病毒和黑客的攻擊。
5)高能性
JAVA語言采用了一些軟件開發中的先進技術,從而表現出了它的高能性,JAVA語言真正支持多線程,它通過同步關鍵字來保證多個線程不會同時訪問一個被說明為同步的方法,從而使得某些關鍵操作不被打斷。但是這種做法有時會降低運行效率。
6)分布性
JAVA語言的應用程序編程接口具有支持HTTP和FTP等TCP/IP等類庫。JAVA應用程序可以通過URL地址直接訪問Internet上的各種對象。JAVA的小應用程序是跨平臺的網絡應用程序,它被嵌入HTML文件中,通過主頁到Internet。用戶訪問到服務器的Applet程序時,它們將從Internet上傳輸,然后在JAVA的瀏覽器中運行。
3.5.2 開發環境
1)本系統設計采用C/S結構,C/S結構的優點是可以充分發揮客戶端的處理能力,許多工作可以在客戶端處理上傳到服務器。
2)前臺開發工具為Eclipse,Eclipse是跨平臺的自由集成開發環境,Eclipse與其他開發環境相比,擁有更好的靈活性。
3)后臺數據庫為SQL server,SQL server易于安裝和使用,是系統開發首選的后臺數據庫。
4 結論
小區的停車場車輛較多,數據處理工作量較大,而小區停車場自動管理系統便于工作人員對進出小區的各種車輛進行合理高效的管理,簡化工作人員對進出小區或停車場的車輛的管理手續,提高了安全性的同時還降低了成本。本文主要論述了停車場自動管理系統的設計,用戶通過登錄注冊可實現車位剩余量的查詢、提前預約車位、記錄停車時間、計算停車費用以及自主繳費等操作,用戶能及時準確的查詢和了解停車場車位的情況。通過計算機技術實現對停車場車輛和停車位的管理是當今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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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軍. 基于ZigBee的智能停車場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D]. 哈爾濱:哈爾濱工程大學, 2012.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滿足停車需求,改善交通狀況,保障停車場(庫)經營者和停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庫)包括公共停車場(庫)、道路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庫)。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停車場(庫)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
*市陸上運輸管理處和區(縣)陸上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陸上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規劃、建設、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資源、財政、價格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行業協會)
本市停車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協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和推廣)
本市鼓勵多元化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鼓勵專用停車場(庫)向社會開放,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場。
第二章停車場(庫)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六條(規劃編制)
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布局結構和交通需求狀況,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編制,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并報市政府審批后,納入全市總體規劃。
區(縣)政府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與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相銜接。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用地控制)
公共停車場(庫)專業系統規劃確定的停車場(庫)用地屬道路廣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八條(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公共停車場(庫)和專用停車場(庫)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本市停車場(庫)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配套建設)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庫)。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補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庫)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補建:
(一)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省際道路客運站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會展場所、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三)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前款規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觀環境條件限制,無法補建停車場(庫)的,公共建筑所有人應當向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有關專家技術論證報告。
第十一條(建設審查)
本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公共停車場(庫)的建設進行審查。
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
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時,應當通知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章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經營登記備案)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并在工商登記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按規定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5日內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庫)挪作他用。
改變公共停車場(庫)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停放車輛服務規范)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設置醒目、統一的停車場(庫)標志牌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停放車輛規則,公布監督電話;
(二)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備的照明設備、通訊設備、計時收費設備;
(四)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確保停車設施的正常運行;
(五)執行停車收費規定,在醒目位置明碼標價;
(六)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
第十六條(駕駛員行為規范)
機動車駕駛員及其隨車人員在公共停車場(庫)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
第四章道路停車場管理
第十七條(設置原則和方案)
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道路停車場的設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二)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三)區別不同時段、不同用途的停車需求。
在本市外環線以內的公共停車場(庫)300米服務半徑內設立道路停車場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管理者的確定)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確定的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計費方式)
道路停車可以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停車費。
道路停車采取按時計費的,可以根據周邊地區的道路交通狀況,采取累進計費或者限時停車的辦法計費。
第二十條(收費方法)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可以采用電子儀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車費。
第二十一條(收費管理)
道路停車場收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支出由財政按批準的預算核撥。
第二十二條(撤除)
道路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后,應當及時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庫)已能滿足停車需求。
道路停車場撤除后,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及時恢復道路設施原狀。
第二十三條(道路停車服務規范)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五)、(六)項規定以及下列服務規范:
(一)在道路停車場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配備必要的照明設施;
(二)不得擅自擴大占路面積;
(三)采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電子儀表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并加強對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設施整潔、完好。
第二十四條(道路停車行為規范)
機動車駕駛員在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
(三)在限時停車的道路停車場不得超時停車。
機動車駕駛員在采用電子儀表收費方法的道路停車場停放車輛的,應當將交費憑據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內的明顯位置,以備查驗。
第五章其他相關管理
第二十五條(收費價格管理)
本市停車場(庫)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庫),應當區別不同區域、不同停車時間,并按照同一區域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確定停車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停車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票據管理)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市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
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市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費票據。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或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不按規定開具統一發票、收費票據的,停車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二十七條(信息化管理)
本市實行公共停車信息系統聯網管理。
*市陸上運輸管理處應當組織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場,并負責公共停車信息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和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聯網管理規定和有關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統計)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和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陸上運輸管理機構如實報送統計資料。
專用停車場(庫)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申報停車場(庫)的泊位數。
申報專用停車場(庫)泊位數的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資源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專用停車場的調用和開放)
本市舉行重大活動期間,公共停車場(庫)不能滿足社會停車需求時,專用停車場(庫)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條件下,向公眾開放。
在公共停車位不足的區域,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專用停車場(庫)向公眾開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
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四)、(六)項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補繳停車費;對拒不繳納停車費或者超時停車的,可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可處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三)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專用停車場(庫)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劃、建設、價格、票據、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委托行政處罰)
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陸上運輸管理機構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要求)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臨時停車場管理)
利用閑置空地開設經營性臨時停車場,以及為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動臨時開設經營性機動車輛停放點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
專用停車場(庫)向公眾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按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庫)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停車場(庫):指根據規劃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經營性機動車停放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