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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在性質上具有兩個特點:它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它是一種事后救濟措施。
2、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復議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哪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4、申請人可否對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5、應當向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當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須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申請人不清楚應當向哪個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便民的原則申請人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接受申請的區人民政府不得推諉,并應當按復議法的規定及時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處理。
6、行政復議收費嗎?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7、行政復議法對公民有什么用處?
行政復議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護公民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侵害。行政機關實施管理時,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對于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單位來講,行政機關是強者,公民或其他單位是弱者。為了解決這種強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問題,國家制定了一批保護公民權益的法律,行政復議法就是其中之一。
8、公民是否可以對“紅頭文件”提出審查申請?
前面說了,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也就是說對行政機關針對具體的人或者單位作出的具體處理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發出的“紅頭文件”違法,是不是也可以提請審查呢?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通常說的“紅頭文件”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實施管理,根據法律、法規針對所有管理對象或者某類管理對象(不是針對具體對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行政復議法稱這種文件叫“規定”。公民在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處理”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如果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處理”行為所依據的“紅頭文件”違法,可以一并向接受復議的行政機關提請審查。這些“紅頭文件”主要包括:
除國務院以外的所有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以外的所有“紅頭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紅頭文件”和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紅頭文件”。
記?。翰荒軉为殞Α凹t頭文件”提請審查。
9、如何書寫行政復議申請書?
寫行政復議申請書很簡單,只要把如下幾個內容說清楚就可以了: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復議請求(比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請求依法賠償等)、復議的事實和理由(能夠證明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及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等)、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舉個例子:
行政復議申請書(標題)
申請人:×××(你的姓名),男,42歲,個體工商戶(你的職業)家住××號(你 的通信地址)郵編××××××,電話××××××××(便于及時與你聯系)。
被申請人:×××局(你認為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的名稱)
( )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局××字××號《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書》。
復議的事實和理由:(這一段是整個復議申請書的主體,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將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不公正以及給你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材料,都實事求是地擺出來)
此致
××政府或××局(受理你的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名稱)
申請人×××
(如果是公民請親筆簽名或蓋上私章,如果是單位別忘了蓋上公章)
×年×月×日(寫此申請書的日期)
10、如果是不會寫字的文盲,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找到當地縣級政府法制辦公室,口頭說明你的情況,他們會告訴你,應該由哪個機關接受你的申請。然后找到接受申請的機關,他們給你記錄下來,并念給你聽后,你按個手印就可以了。
不過,如果你能寫,或者可以找到朋友幫你寫的話,建議你最好還是寫好書面申請交到接受機關。這樣,你申請的意愿可能會表達得更加準確。
11、可否請人幫忙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但需要得到你的有效授權,寫個授權書:“關于我不服××一案申請行政復議,授權×××”,就可以了。
12、行政復議申請書向哪個行政機關遞交?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如果處理你的行政機關(你認為對你不公正的那個行政機關)是鄉(鎮)政府,你就向他的上一級政府縣政府遞交;如果處理你的是縣政府某個局,你可以選擇:直接向縣政府遞交,也可以選擇向他的上一級部門遞交。比如你認為縣國土資源局不公正地處理了你,你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你既可以向縣政府交復議申請書,也可以向南寧市國土資源局交復議申請書。不過,對你實施處理的部門如果是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體制的行政機關,你就只能向他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了,因為當地政府對這些行政機關沒有管轄權。
如果你實在搞不明白,最簡單的辦法是向你所在地的縣級政府遞交申請書,他們有義務替你轉交。但裁決的時間可能就要長一點了。
13、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規定先經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一類是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4、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a.提請復議b.查閱材料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可查閱被申請人提供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c.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d.復議期間請求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如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做出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決定。
e.申請復議附帶請求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同時作出賠償決定;
(2)義務
a.申請復議期限規定
申請人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期限是自知道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散布毫無根據的言論”被拘留15天
年8月9日12時許,省市區辦事處黨支部委員,剛在辦事處開完會議,往家走的途中,突然被當地派出所所長等三人帶走,并被直接送到了區公安分局。傍晚,區公安分局對龍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然后就送其到了拘留所。
區公安分局查明,年7月1日上午9時許,在橋蔬菜大棚基地煽動鬧事,致使工作人員全某受輕微傷。根據這一事實,該分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15日拘留。并告知,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據說,那天上午,他根本不在現場,后來,他得知消息,同居委會的有關干部到現場時,“阻工鬧事”行為已經發生,全某也已經受傷。
被拘留后,的兒子龍傳平和當地居民趙某一起來到市公安局,以的名義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市公安局詢問情況后,沒有向他索要的委托手續,也沒有讓他簽字,口頭告訴他公安局決定立案了。
8月17日,市公安局作出復議決定:查明7月1日那天,在有居民拉扯全某,要與全某一起投水自盡時,身為黨支部委員的不僅不做疏導工作,反而在群眾中散布毫無根據的言論,導致了事態進一步擴大。據此,維持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還告知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尋求司法救濟道路艱難坎坷
年8月24日,被解除拘留后的第七天,聘請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張國律師為他的人,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區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以超過法定的期限為由,裁定駁回了的。
對區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即時提出了上訴。他不明白,自己在拘留所內沒有委托他的兒子龍傳平申請復議,這個復議決定書是怎么出來的呢?區人民法院又是根據什么認定自己向市公安局申請了行政復議?與此同時,又親自到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但該局卻不理會他的申請。他又到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很快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是,已于年8月11日向市公安局申請了行政復議。該復議決定書同樣還告訴了,如不服本決定,可在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久,向市中級人民法院區人民政府不作為,希望法院判令政府能受理他的復議申請。庭審中,區人民政府表示,根據管轄權限,無權撤銷上級政府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公安局已作出了復議決定,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判決之前,該案合議庭人員就表示,區政府不能撤銷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書,法院也不能撤銷這個復議決定書。最終敗訴。該合議庭人員還認為,不服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可以在15日內提訟,而不應是5日。
另外,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訴,由公安機關撤銷該復議決定。
獲取司法救濟的路子真的走錯了嗎?申訴路子的艱難,眾所周知,就是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區政府不作為的合議庭認為,區公安分局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而受理區公安分局的合議庭已經作出終審裁定,的超過訴訟時效。
因此,如果向公安機關申訴要求撤銷復議決定,路子又該怎么走?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本案暴露出了治安管理處罰上的諸多法律空白。
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怎樣提起行政復議
首先,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怎樣提起行政復議?!吨伟补芾項l例》對此沒有規定。《行政復議法》只是規定了在公民死亡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等情況下,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也只是規定,申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申請行政復議的,執行場所應當登記并在3日內將其行政復議申請書轉交公安行政復議機關。并沒有規定近親屬可不可以代為申請。
應當肯定,如果排除工作上的草率,市公安局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受理其子龍傳平代為提出的復議申請,追求的是一種法制進步,以便受處罰的人及時得到司法救濟。在行政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就明確規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訟。問題是說他并沒有口頭或書面委托其子提出復議申請,也沒有向執行場所提出過復議申請。況且,該司法解釋適用的范疇是行政訴訟。
這就帶來了問題,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近親屬可不可以代為提起行政復議呢?如果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是在龍傳平沒有受委托的情況下作出的,那么有沒有法律效力呢?公民不服治安裁決,多長期限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是《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存在的法律問題。
《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后,公安機關統一格式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會明確告訴被處罰人,不服決定可以在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受治安處罰的當事人,同樣會被如此告知權利。然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服治安裁決,可以在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顯然,二者規定差別甚大。
那么,在治安處罰案件中,不服復議決定,應在多少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呢?《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缎姓幜P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的實施,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給當事人充分的時間行使自己的權利,敦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我們已經允許當事人可以選擇復議機關,而不再局限于僅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我們也許可當事人可以在60日內申請復議,而不限定在5日之內。那么,我們又有什么理由不允許當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而仍然要求在5日內提起呢?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本規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復議申請、審理復議案件、作出復議決定,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以下簡稱法律事務處)負責行政復議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部門及人員調查取證,調閱有關文檔和資料;
(三)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四)擬訂、制作和發送復議法律文書;
(五)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第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二章申請復議的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復議:
(一)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三)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四)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五)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六)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七)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八)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九)專利權人對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強制許可請求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一)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終止其國際專利申請不服的;
(十二)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五條所作復查決定不服的;
(十三)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布圖設計申請不服的;
(十四)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布圖設計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因耽誤有關期限造成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十六)布圖設計權利人對非自愿許可決定不服的;
(十七)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所作行政處罰不服的;
(十八)專利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十九)專利人對吊銷其《專利人資格證書》的處罰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對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
(三)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所作決定不服的;
(四)專利權人或實施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對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
(五)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單位、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所作決定不服的;
(六)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駁回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七)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
(八)布圖設計權利人對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
(九)布圖設計權利人、非自愿許可取得人對非自愿許可報酬的裁決不服的;
(十)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
第三章復議參加人
第七條依照本規程申請復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復議申請人。
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其權利或者利益受到損害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復議程序中的被申請人。
第八條對涉及共有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復議申請。
第九條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復議。
第四章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前款所述期限的,該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有權申請復議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復議申請后,發現當事人在受理復議申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且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駁回復議申請。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議,申請已經受理的,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二)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必要的證據;
(三)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四)在規定的申請復議期限內。
第十三條申請復議應提交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并附具必要的證據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書面形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應附具該文書或者其復印件。
委托人的,應附具授權委托書。
第十四條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通信地址;
(二)具體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三)復議申請人的簽名或印章。
第十五條復議申請書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作的標準復議申請表格。
復議申請書可以手寫或者打印。
第十六條復議申請書應當向法律事務處郵寄或者遞交,以郵戳日或者遞交日為復議申請日。
第十七條法律事務處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復議申請符合本規程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復議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
(二)復議申請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理由;
(三)復議申請書不符合本規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提出復議申請。
第五章審理與決定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采取書面方式審理。在審理的過程中,法律事務處可以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情況,也可應請求聽取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口頭意見。
第十九條法律事務處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轉交有關部門。該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答復意見,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他有關材料。逾期不提出答復意見的,不影響復議決定的作出。
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前款所述書面答復意見以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條復議決定作出之前,復議申請人可以撤回復議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的,復議程序終止。
第二十一條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法律事務處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發出停止執行通知書,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法律事務處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決定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有關部門進行補正;
(三)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并可以決定有關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撤銷的,應當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6.出現相反證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合理的。
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作出后,法律事務處在必要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后續程序的書面建議。
第二十四條復議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復議申請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法律事務處應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該賠償請求進行審理,經規定的審批程序后,在復議決定中一并對賠償請求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但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的,經規定的審批程序后可以延長期限,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延長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六條行政復議決定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名義作出。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六章期間與送達
第二十七條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本規程中有關“5日”、“7日”、“10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二十八條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復議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復議決定書郵寄送達的,自交付郵寄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
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人的,復議決定書除送交人外,還應按國內的通訊地址送交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結婚、離婚、復婚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的,由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未取得國外居住權的出國留學生以及其他出國人員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的, 由區、縣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區、縣民政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 支持配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組織有責任如實為本單位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所需的證明,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礙或者限制當事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地區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在農村地區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二)依據婚姻登記檔案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 應當由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報市民政局核準后, 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資格證書。
未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不得從事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章 婚姻登記
第九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以外的證件和證明。
第十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填寫結婚申請書,簽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婚前醫學鑒定證明;
(五)三張半身免冠三寸合影或者二寸單人像片。
已離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時, 除提交本條第一款所列的證件和證明外,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 包括離婚證或者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等) .第十一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的戶口均不屬于該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轄區的,不予登記;受當事人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書面委托的,可予登記。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 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結婚證上必須粘貼雙方當事人的像片,并加蓋鋼印。對離過婚的,應當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本次結婚登記的時間和現配偶的姓名,加蓋公章后交還當事人。
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疾病的。
第十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 不能取得所需證明時,當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寫明不能取證的原因,由其所在單位證明情況屬實或者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調查屬實, 符合結婚條件的, 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五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對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問題已有適當協議的,必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填寫離婚申請書, 簽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五)結婚證件或者證明;
(六)二寸單人半身免冠像片各兩張。
第十六條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住房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 對符合離婚條件的, 自當事人提交所需證件、證明和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離婚證必須粘貼像片,并加蓋鋼印。
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十八條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住房、債務處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二十條 離婚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可以不再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準予復婚登記的當事人發給結婚證, 并收回雙方的離婚證件。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 以書面的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將對婚姻登記申請的審查情況和意見分別填入結婚申請書的“審查意見”或者離婚申請書的“審查處理結果”欄內,并簽字蓋章。
結婚申請書必須粘貼雙方當事人的像片并加蓋鋼印,連同雙方婚姻狀況證明、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婚前醫學鑒定證明一并立卷歸檔。離婚申請書必須分別粘貼當事人單人像片并加蓋鋼印,連同離婚協議書、單位介紹信、結婚證件、調查記錄一并立卷歸檔。
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檔案法和民政部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向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所在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四條 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機關出具的查檔證明,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六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 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 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當事人有單位的, 可以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采取其他適當的限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當事人沒有單位的, 可以由當事人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采取適當的限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條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吊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資格證書;并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 收回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第三十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婚姻登記證書、婚姻關系證明書以及婚姻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由市民政局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印制。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領取婚姻登記證書和婚姻關系證明書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案件。
2、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必須堅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
3、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國土資源舉報件,應當登記。登記人員接受舉報人當面舉報的,必須詳細記錄,并由舉報人在記錄上簽名或者簽章;接受電話舉報的,記錄中要注明聯系方式。舉報人不愿意使用真實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記人員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愿,嚴格保密。登記舉報案件時,發現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同時將舉報信函或者筆錄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
4、各分局(所)在受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舉報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明確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調查處理,力爭處理到位,并記錄在案;確需立案查處的,必須填寫《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呈報表》,附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勘查平面圖,提交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初步調查情況匯報,按照程序上報局分管領導同意后立案;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或者舉報人。
詢問筆錄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應寫明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基本情況及詢問主要內容;第二部分即詢問人與被詢問人問答記錄,應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詢問完畢后,交被詢問人閱讀或念給被詢問人聽,如錯記、漏記應當面糾正,由被詢問人在補正處簽名或蓋章,并在筆錄末頁注明“以上記錄我已看過(或向我閱讀過),與我所講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樣;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詢問人、被詢問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現場勘驗應當制作筆錄。筆錄包括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應寫明案由、用地單位(人)、勘測時間、勘測地點、被邀參加人、勘測人、記錄人;第二部分即勘測文字說明,包括項目名稱、四至方位、占地類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勘測文字說明應與照片和勘測圖相對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單位(人)、被邀參加人、勘測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5、對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必須及時制止,記錄在案。需立案查處的,必須按程序立案。
6、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經批準立案后,由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和各分局(所)配合查處。一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包括所有農民非法建房和集體違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處。對批準立案案件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應當及時函告局有關業務部門停止為當事人辦理用地審批和土地登記等相關手續。對立案查處的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必須抄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7、查處案件應當實行獨立辦案和責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辦人、協辦人;重大案件,應當成立辦案小組。承辦人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承辦人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向被調查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一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人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承辦人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因案情復雜等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1
8、承辦人必須對初步調查情況進行審核。如需進一步調查,承辦人可以向當事人、證人或者關系人提出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由被調查人閱讀或者由承辦人向其宣讀,并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蓋印。制作詢問筆錄應當使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筆,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調查人確需修改的,在修改處由被調查人加蓋印章或者按手印。
9、承辦人應當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彬炍镒C或者現場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攝像和測量。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制作筆錄、繪制圖件,由勘驗人、見證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10、證據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 物證;
(二) 書證;
(三) 視聽材料;
(四) 證人證言;
(五) 當事人陳述;
(六) 調查筆錄和勘測筆錄;
(七) 鑒定結論;
(八) 其他。
承辦人必須認真鑒別上述證據,未經查證屬實,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11、經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承辦人應及時向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
12、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結束后,應當根據違法事實,對照法律、法規,進行案情分析,形成《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報局案件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責成承辦人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
《調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案由、調查機關、承辦人、調查時間、當事人情況、經調查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即案件發生時間、地點、占地類別、占地面積、建筑物面積和結構、違法行為發生和發展的經過及現狀、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以及違法行為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的態度好壞等,另外對有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也要加以說明)、違反條款、違法性質、適用罰則、初步處理意見等。韃楸ǜ媛淇鈑沙邪烊飼┟?蚋欽攏?瓷夏輟⒃隆⑷鍘?
13、調查完畢后,一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局分管領導、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提請局案件審議委員會集體審議后執行,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審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審議的成員簽名,審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并將筆錄歸入案卷。
14、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土地(礦產)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在做出責令停產停業、拆除建筑物和構筑物、沒收建筑物和構筑物、移送或者數額較大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土地(礦產)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在組織聽證7日前,向當事人送達《土地(礦產)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由縣局組織。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分別由當事人、委托人、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以及聽證員簽名。
15、經審議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實或者證據不足,未發現違法事實的,發出《撤銷立案決定書》,立案予以撤銷。[2]
(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出《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應當提請公安機關處理。
(四)認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將《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分建議書》并附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材料移送縣局,由縣局移送行政監察機關處理;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由縣局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五)認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后30日內,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處理的,縣國土資源局可以先給予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30日內,將有關證據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16、對違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拆除或者沒收的,不得以罰款、補辦手續取代;確需補辦手續的,依法實施處罰后,進行征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規費。
17、在縣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等作出后,必須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交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本人已向國土資源部門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收。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送達的文書留置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18、當事人對國土資源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期滿后由縣局提出《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華亭縣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9、承辦人在案件處理完畢后,應當填寫《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后結案。承辦人在案件結案后,應當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圖件、照片等,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20、歸檔順序為:1、結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書》、《土地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土地違法行為行政處分建議書》、罰沒款憑證等;2、能證明案件來龍去脈的材料。包括:《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調查報告(內含《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及其它有關材料)、《土地行政處罰告知書》、《土地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案件討論筆錄、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土地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筆錄》、《土地違法案件結案報告》、舉報材料等。經復議或訴訟的案件,單獨立卷,順序同上。
21、重大案件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案件結案后,應當將下列文書報上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分建議書》;
(三)《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結案報告》;《3》
(四)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應當附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復印件;
(五)經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附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
22、在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承辦人、分管領導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回避:
(一) 與被調查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 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承辦人員的回避,由分局(所)、監察大隊負責人決定;分局(所)、監察大隊負責人回避,由局分管領導決定;局分管領導的回避,由局長或者局案件審議委員會集體決定。
23、建立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制度。各分局(所)應當每季度向縣國土資源局報送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報表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分析報告,監察大隊應當每季度向市國土資源局報送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報表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分析報告。
24、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因過錯致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使正常的執法工作受到影響的,要對有關責任人實施誡勉談話;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給予行政處分。
一、《辦法》所稱體育場所是指各系統、行業、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公安、武警、部隊以及個人用多種性質投資建造的各類體育場所。其屬性和范圍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共體育場所是指主要由國家投資建造的,用于訓練、比賽和為市民健身鍛煉開放的各類體育場地、建筑物、固定設施和其輔助設施。
(二)非公共體育場所是指學校、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類用于內部訓練、教學、比賽和鍛煉的體育場地、建筑物、固定和其輔助設施。
(三)各類體育場所包括:體育場、游泳館、跳水館、室內外游泳池、有固定看臺的燈光球場、田徑房、籃球房、排球房、手球房、武術房、摔跤柔道房、舉重房、擊劍房、健身房、棋類房、劃槳房、保齡球房、臺球房、其他訓練房、運動場、小運動場、手球場、足球場、室內外網球場、棒壘球場、曲棍球場、室內外射擊場、室內外射箭場、摩托車賽車場、自行車賽車場、賽馬場、水上運動場、航空運動機場、跳傘塔、室內外人工冰球場(包括短道速滑、花樣滑冰場)、室內外人工速滑場、滑雪場、室內外輪滑場、高爾夫球場(包括練習場、迷你場、模擬場)、籃球場、排球場、門球場等及其經國家體委、市體育局確定和批準的其他新興體育項目的專用場地。
二、《辦法》所規定的管理范圍及管理對象:*市地域內體育場所。
三、*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是《辦法》實施的主管部門。
四、市教育、工會、土地、規劃、公安、衛生、工商、財稅、消防、園林、環保等部門及群眾團體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體育場所的管理工作。
五、公共體育場所的規劃指標,按城鄉建設部、國家體委頒發的《城市公共體育運動設施用地定額指標暫行規定》的通知(86體計基559號文)執行。
(一)凡新建居住區的公共體育場所土地占用面積至少應達到人均0.7平方米標準。
(二)公共體育場所的建設技術規定:標準場所必須符合各項競賽規則的規定,非標準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衛生、治安、環保和消防的標準。
(三)按行政區、縣劃分的城鄉居住區內已建成的公共體育場所面積不得減少。因特殊原因拆遷的公共體育場所,必須在本區域內拆一還一。原有的使用面積不得減少。
(四)以體育名義征地,由政府規劃建造的公共體育場所,必須拆一還一。
六、改建、擴建的公共體育場所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改建、擴建的公共體育場所,必須在建設資金落實階情況下動工拆建。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程的,視作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七、公共體育場所的區位級差參照*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市房產管理局制訂的《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滬房改辦發(1994)第34號文)附件中房屋地段等級劃分。
公共體育場所的拆遷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遷建的體育場所不得改變其原有項目的使用性質;
(二)重建后的公共體育場所其設施應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標準,并高于本市現有水準;
(三)遷建的公共體育場所不得減小其實際使用面積或土地面積。土地面積擴大的,應按比例擴大其實際使用面積;
(四)遷建的公共體育場所,必須先行擇地,在規劃、設計圖紙到位,建設資金落實的情況下動工拆建;
(五)拆遷時應當自原體育場所停止使用日起,視其建設規模大小,在兩年內未完成新建體育場所,未投人使用的,視為違反《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六)凡遷建訓練場所,必須妥善安排好過渡訓練場所后,才能拆建。
八、改建、擴建公共體育場所的,應當在竣工后一個月內,向市體育局備案。
(一)申請時必須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地址、新建、改建或擴建的面積、建筑單位名稱、工期等);
(2)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書(正本);
(3)土地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正本、復印件各一份);
(4)法人資格證明(正本、復印件各一份);
(5)地形圖、建筑平面圖(市測繪院的地形圖復印件,設所在地用紅筆勾出,蓋建設方公章);
(6)銀行開具的資金證明(正本);
(7)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項目性質、目前狀況、用途、新建、改建或擴建后的狀況預測、資金落實情況等)。
(二)《辦法》第十條中所規定的審批期限,均指自審批部門簽收到全部申請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
(三)審批決定分為批準、不批準和復議。復議期限30日。
九、公共體育場所的所有收入應當納入本單位預算的統一管理,按各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所核定的比例,用于體育場所的維修、保養和體育事業的發展。
政府部門投資建造的體育場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撥出??钣糜谠O施的維修保養。
公共體育場所應當按當年收入的l0%作為維修保養基金,用于體育場地、建筑物和固定設施的維修保養。
十、公共體育場所應向社會開放,引導市民參加健身活動,滿足廣大群眾健身娛樂和休閑的需要。
(一)公共體育場所應根據本單位的體育設施組織安排好日常開放工作,保證每天開放6小時以上(有訓練任務的場所平時每天開放2小時以上)。節假日每天開放10小時以上(有訓練任務的場所每天開放6小時以上)。
(二)公共體育場所應當充分發揮其功能,盡可能提供群眾健身活動的場地條件。體育場、體育館及其它類型的體育場所應有多種健身活動項目向社會開放的。
(三)公共體育場所開放的時間和項目應基本固定,并向社會公布,不得隨意減少或改變開放時間和項目。
(四)公共體育場所應當努力優化環境,場地設施應保持整潔衛生,有利于群眾的身體健康。
(五)需要器材和燈光的開放項目必須配備必要的條件,并保證健身器材的安全性。
(六)公共體育場所須配有開放工作的組織管理人員,主動地配合社區、企事業單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工作,每年舉辦l0次以上的群體競賽。
(七)公共體育場所要指導群眾科學健身,提高群眾從事體育鍛煉的興趣和技能,開放工作要配備必要的技術指導人員,每年舉辦兩個項目以上的體育健身技能培訓班8一10期。
(八)公共體育場所要開拓體育健身的市場,根據群眾的需要提高開放工作質量,增加社會和經濟效益。
(九)公共體育場所對學生參加體育活動,應當實行優先、優惠和優待。國定節日期間,公共體育場所免費向學生開放。學生憑學生證進入;體育場所對學生在國定節日期間應當降低50%的門票價格。
十一、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指不改變原有結構、不安裝固定設施、占用期限半年以下的為臨時使用。
總量控制依據為臨時占用的體育場所輔助設施是否影響體育場所的正常、安全開放和使用,是否影響本區域的布局以及該單位總體規模和經營業務范圍的比例。
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指辦公室、傳達室、更衣室、淋浴室、停車場、會議室、餐廳、倉庫、通道、廁所、配電房、鍋爐房等空間。
十二、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開展非體育性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開展非體育性經營活動,占用時間為3個月以下的,須向所在地區、縣體委提出申請;占用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須向市體育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申請書(內容包括:占用的時間、期限、占用的面積、用途等);
(2)地形圖、建筑平面圖;
(3)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目前狀況、占用后是否影響體育場所的正常開放、使用及本區域的合理布局等)。
十三、關于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補償費,按*市物價局滬價費(1995)第147號《關于核定臨時占用體育場所補償費標準的復函》執行:
甲類:地處中山環路以內區域的室內場地,每天每平方米2.00元;
乙類:地處中山環路以內區域的室外場地和中山環路以外的室內場地,每天每平方米1.50元;
丙類:地處中山環路以外的室外場地,每天每平方米1.00元。
在領取《體育場所臨時占用許可證》時,由審批部門開出補償費收取通知單,當事人必須在通知單開出之日起10日內,將補償金解入指定的銀行帳戶,否則按《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處理。
十四、非公共體育場所的建設,應當分別符合下列標己鴕螅?BR>(一)新建普通高等學校的運動場地規模和數量應當嚴格按國家教委辦公廳(1992)14號關于印發《普通高校體育場館設施、器材配備目錄》的通知執行。學校的體育場、館(房)規模按學校的規模大小而制定,已建成的高校參照此標準,將體育場地的建設列入學校發展規劃。
(二)中小學校的運動場地規模和數量應當嚴格按教育部教計基字023號文件和1986年市政府批轉市教育局、市體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體育工作的若干建議》的規定執行。凡新建住宅區配套的學校,體育場地必須按原教育局頒發的校舍場地面積規定,中學要有250-400m,小學要有200m環形跑道以及若干片籃、排球場和器械區。如果因征地面積達不到上述要求,教學樓的底層應開辟體育活動場所。拆并、改建的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擴大體育場地,爭取達到中學人均3.2平方米,小學人均2.2平方米體育活動場地的標準。
十五、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的體育場所,應創造條件積極向社會開放。非公共體育場所的開放經營,可參照第十一條執行。
十六、對違反《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單位和個人,執法機構有權按《辦法》第二十三條各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十七、體育管理執法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行。凡處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適用一般程序;非經營活動中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以上(含l000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適用聽證程序。
市和區、縣體委各級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經市體育局培訓合格后,頒發*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印制的《行政執法證》。檢查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收取罰沒款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各區、縣體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抄送市社體管理中心備案。
十八、當事人對區、縣體育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體育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所在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市體育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所在區、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一條為規范農業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農業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鄉鎮企業、飼料工業和農業機械化等行政主管機關。
本規定所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是指具體實施行政處罰的下列部門或機構: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農業管理機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必要時方可委托依法設置的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必須簽訂委托書,并由委托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農業管理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農業行政處罰的管轄
第七條農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行政處罰,按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業務轄區進行管轄。
漁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轄區范圍內發生的和上級部門指定管轄的漁業違法案件。
第八條縣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違法案件。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和省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行政違法案件。
農業部及其所屬的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管轄全國重大復雜的行政違法案件。
第九條漁業行政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誰查獲誰處理”的原則: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共管區、疊區的;
(二)違法行為發生在管轄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的;
(三)違法行為發生地與查獲地不一致的。
第十條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管轄下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的行政處罰。下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認為行政處罰案件重大復雜,需要由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可以報請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決定。
第十一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兩個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應當由先立案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或報請共同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發現受理的行政處罰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機關管轄,并制作《案件移送函》。
第十三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第三章農業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農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調查處理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有執法標志的應當佩戴執法標志。
執法證件由農業部統一制定,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業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采納。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農業行政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十八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填寫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應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應當在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漁業執法人員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將《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副本報所屬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條實施農業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的外,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報本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在七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違法行為發生;
(二)違法行為依法應受行政處罰;
(三)屬于本處罰機關管轄;
(四)屬于一般程序適用范圍。
第二十三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二人。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案件時詢問證人或當事人(以下簡稱被詢問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閱核后,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詢問人在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為調查案件需要,有權依法進行現場勘驗。對重要的書證,有權進行復制。
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見證。
第二十六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調查案件時,對專門性問題,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進行鑒定;當地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應當提交公認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制作《鑒定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八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有關部門檢驗或者鑒定;
(二)對依法應予沒收的財物,決定沒收;對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到場的,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憑證》和《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登記保存物品時,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對異地保存的物品,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妥善保管。
第三十條案件調查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向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申請要求回避。
案件調查人員的回避,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決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集體討論決定。
回避未被決定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在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充分,應當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審查。
第三十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對《案件處理意見書》審核后,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以要求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按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組織聽證。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組織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三十三條案件調查完畢后,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應當及時審查有關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罰決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在水上按一般程序實施處罰時,執法人員可以利用船上無線電通訊設施報請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和對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報批記錄必須存檔備案。
在水上,當事人可當場向執法人員進行陳述和申辯。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第三十五條農業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內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一年。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三十六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本條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罰款,地方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按省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或其授權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公民罰款分別超過5000元、3000元、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超過30000元屬較大數額罰款。
第三十七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組織。具體實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相應機構負責。
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農業管理機構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委托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違法行為處理意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聽證組織機關提出。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可以委托人等事項。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四十條聽證會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相應工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委托書。
第四十一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四十三條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農業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四)聽證會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七)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四十四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并提出處理意見,連同聽證筆錄,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審查。
聽證的舉行,不影響當事人在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聽證組織機關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四章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和執行
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被處罰人,并由被處罰人在《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不在的,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被處罰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單位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其住處或者單位,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農業行政處罰文書有困難的,可委托其他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郵寄、公告送達。
郵寄送達的,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七條除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外,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決定罰款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或執法人員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四十八條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九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書面提出,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五十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一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交至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五十三條對需要繼續行駛的農業機械、漁船實施暫扣證照或者吊銷證照的行政處罰,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發給當事人相應的證明,允許農業機械、漁船駛往預定或指定的地點。
第五十四條對生效的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封存、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制作《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書面申請,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六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1、存在問題
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對于一般土地違法案件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面對地方政府或者某些單位違法,基層國土部門就顯得既無奈又尷尬。個別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需要因不懂法或知法犯法,一切要為項目讓步,而國土資源部門既要保護耕地紅線又要保證當地經濟項目落地,在二者發生沖突時,就處在了尷尬的地位。因為國土資源部門實行雙重管理,人事任免歸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人員經費工資都歸地方政府支出,這種管理體制造成了國土資源部門離不開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地對國土資源管理影響很大,導致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時受到重重阻力,最終政府和某些單位違法占地案件有始無終。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時限依法查處。一宗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必須經過立案、調查、詢問筆錄、現場踏勘、送達停建通知書、處罰告知、聽證通知、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等程序,復雜的程序、漫長的周期直接導致違法案件查處不可能及時到位。如遇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國土資源部門還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收到國土資源部門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已經是三個月以后的事情了,違法事實已成。人民法院是否強制執行一般要考慮個因素:一是的后果,二是的難度,三是的費用,四是的社會效應。特別是物權法頒布后,的難度更大了。申請強制執行的國土資源案件,基本上都沒有實施,但由于各種原因處罰決定也難以執行,基本上都是收取罰款草草了事。
2、對策
必須加強國土資源執法隊伍建設在國土資源執法中,引入公安執法機制。一是要把懂業務、能秉公執法的人員充實到執法監察隊伍中去,充實到基層國土所,把執法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由于國土資源部門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所以只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不及時下達強制執行通知書,或是執行不夠徹底,就會使個別群眾認為國土資源部門執法無力,對違法占地沒有辦法,個別人抱著僥幸心理不惜鋌而走險,甚至出現公然抗法辱罵、毆打、威脅執法人員的行為。鑒于此,建議國土資源部門加大與法院、公安部門的協調力度,加快對已下達行政裁定和執行公告的土地違法案件的執行進度。加大違法占地查處力度,對違法占用耕地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的要從快、從嚴、從重查處,對違法占地的大案、要案及時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和上級政府部門報告,選擇幾件典型案件公開處理,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的法制水平,努力實現土地市場秩序良好的轉變。
作者:馬偉 單位:河北省藁城市國土資源局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遵守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
第三條取水單位或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家庭飼養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為農業灌溉年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簡易方式取水的。
前款二、三項取水嚴重妨礙公共用水或者他人用水權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限制其取水。
第五條下列取水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
(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應急必須取水的;
(三)為防御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須取水的。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前,持下列文件資料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
(一)取水許可預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建議書的簡要說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護程度的分析報告;
(四)取水水源已開發利用狀況及水源動態的分析報告;
(五)取水和退水對水環境影響的分析報告;
(六)取水許可預申請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七)聯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托書;
(八)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應當附具當地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簽署同意的審核意見。
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以直接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七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的簡要說明;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取水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五)大中型建設項目和供水工程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當附具當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同意的審核意見。
(六)前條第一款的六、七、八項。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取水許可預申請或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一)預申請書或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
(二)應提交的文件不完備的;
(三)取水許可申請與取水許可預申請標的不符的;
(四)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申請人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取水許可預申請或取水許可申請后,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和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二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期限滿后仍需繼續取水的,取水許可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應當在距期滿90日前持取水許可證等有關文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更換取水許可證的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批準。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或持證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一)認為其申請取水許可符合法定條件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不予批準或者不予答復的;
(二)對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水量核減或者限制其取水量決定不服的。
第十四條因自然原因等需要變更取水地點、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等取水標的的,持證人應當持需要變更的有關批準文件或資料、經批準的取水許可申請書、取水許可證等文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重新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終止取水的,持證人應當在終止取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取水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繳納水資源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應當按水資源的豐缺情況、不同類別、不同用途和不同水質確定。具體標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水資源費按季度征收,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接到繳費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到通知書指定地點繳納水資源費。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應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收費票據。
水資源費作為水資源監測、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顚S茫坏门沧魉茫唧w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與省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處40O元至500O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不依照取水許可證規定取水的;
(二)終止取水而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
(三)不按規定安置取水計量設施或者人為使計量設施慢轉的;
(四)不按規定填報取水報表的;
(五)拒不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水量核減或者限制決定的;
(六)拒絕或者妨礙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檢查取水情況的;
(七)拒絕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或者提供假資料的;
第十九條取水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水資源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15日內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滯納的水資源費3‰的滯納金。
取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和滯納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5O%的罰款;抗拒不繳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條涂改、轉讓、出租取水許可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取水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等額的罰款。
偽造取水許可證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取水,沒收取水設備和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等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拘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O日內持取水登記表及取水工程的批準文件、設計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實際取水記錄等有關材料,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登記手續,申領取水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取水登記的,按未經許可取水處理。
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預申請書、取水許可申請書、取水登記表、取水報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發放取水許可證除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下”含本數;日取水量乘以365的積為年取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