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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港口中轉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與《港口消防監督實施辦法》,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倉庫防火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港口中轉庫房、堆棧、貨場(以下統稱倉庫)。
第四條本規定由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倉庫應建立防火組織和防火責任制,確定防火負責人。防火負責人具有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落實各項消防工作任務;
(二)組織制定倉庫防火管理規章制度,并督促、檢查、落實;
(三)組織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防火檢查,整改火險隱患;
(五)組織、領導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活動,制訂滅火預案;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任免、變動,應及時向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七條易燃易爆貨物倉庫,應設專(兼)職防火安全員,負責防火工作。
第八條倉庫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義務消防組織要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定期進行消防培訓,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條倉庫管理員必須熟悉儲存貨物的性質、分類、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條倉庫新職工必須經過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崗前培訓,經港口主管部門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嚴格倉庫值班、巡查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認真檢查,發現火情及隱患應及時處理和上報,并做好記錄。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必須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為原則,同步規劃、設計消防設施項目,并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由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專項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目前使用的不符合《建規》要求的倉庫,應列入計劃逐步整改。
第十三條建設用于儲存丙(2項)、丁類貨物的庫房,當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消防給水和消防站的設置滿足《建規》要求時,建筑面積不限。當面積超過6000平方米時,須設防火墻。如設防火墻確有困難,可設水幕或阻燃材料分隔,其下方不得堆貨。
第十四條甲、乙類貨物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它庫房必須設辦公室時,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得直通庫外。
第十五條倉庫不得搭建臨時建、構筑物。如需搭建時,必須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第四章儲存管理
第十六條按照儲存貨物的性質和火災危險程度,倉庫分為甲、乙、丙、丁、戊類。
第十七條庫存貨物按其性質分類、分垛,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2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4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4米。
第十八條露天存放貨物,應按其性質分類、分垛,并根據《建規》要求留出防火間距。采用易燃材料(如麻袋等)包裝的貨物堆垛,宜用阻燃苫布苫蓋。
第十九條集裝箱堆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長120米、寬25米。拆裝箱場所應相對固定,如變更場所,應具備消防條件,并事先通知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甲、乙類桶裝液體貨物,不應露天存放。確需露天存放時,必須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炎熱季節(溫度在30℃以上)應采取遮陽降溫措施。
第二十一條甲、乙類貨物和化學性質互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貨物,應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貨物品名、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二條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貨物,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三條倉庫管理員負責貨物入庫前的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四條甲、乙類貨物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貨物變質、分解等情況,應及時妥善處置,防止跑、冒、滴、漏。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貨物庫房的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需改變,應報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五章裝卸管理
第二十六條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流動機械,必須裝有經主管部門認可的防止火星濺出的安全裝置和滅火器材。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倉庫內停放和檢修。
第二十七條蒸氣機車駛入倉庫時,應關閉灰箱、送風器,嚴禁在庫區清爐。
第二十八條禁止拖拉機駛入甲、乙、丙類貨物倉庫作業。
第二十九條裝卸易燃液體貨物時,操作人員應嚴禁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屬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條裝卸甲、乙類及丙類的棉、麻、化纖、魚粉等貨物,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派消防監督人員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第三十一條裝卸爆炸貨物,遇特殊情況,需在港區落地存放時,必須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要有切實安全保障。
第六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二條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規范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
第三十三條庫區電力線應地下敷設。已經架空敷設的,其垂直下方與儲存貨物水平間距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四條庫房應采用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帶防護裝置的照明燈具,并應設置在主要通道上方。甲、乙、丙類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第三十五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難燃材料管保護。
第三十六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熨斗、電熱杯等電熱器具。
第三十七條倉庫應按《建筑防雷設計規范》設置避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七章明火管理
第三十八條倉庫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嚴禁攜帶火種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九條倉庫內嚴禁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經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第四十條庫區以及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章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一條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四十二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倉庫主管部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消防器材必須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圍1米不得堆放貨物和雜物。滅火器的藥劑,要按規定檢查更換。
第四十三條嚴禁在倉庫的消防車道、安全出口處堆放物品。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四條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人員,港口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關鍵詞:消防;乙類倉庫;危險性分析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0.005
1 引言
近年來,隨著化工企業的不斷擴大發展,化學危險品倉庫的規模也越來越大。由于該類倉庫是易燃易爆等物質存儲的重要場地,理化性質各異,一旦因外界或內在原因激發,可能引起施放毒物、爆炸、燃燒等事故, 甚至會造成惡性災害事故,如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國際物流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發生爆炸事故,損失慘重,社會影響力巨大。 本文對某化工廠乙類倉庫的消防設計對照規范進行了評析。內容包括該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倉庫的防火設計、防爆設計等。通過消防設計評析,探討該類場所的消防設計薄弱環節,并提出合理意見。
2 倉庫概況
本文研究的某化工廠乙類倉庫是單層建筑,建筑高度7.5m,建筑面積2314m?,建筑耐火等級為二級,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屬于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輕鋼屋面。此倉庫用于存放乙類,2、5、6項物品。分為四個防火分區。
3 乙類倉庫危險因素分析
3.1 儲存物質的危險性分析
(1)易燃氣體。易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后,會生成預混云團,當處于爆炸極限范圍內時,遇到明火將會發生爆炸,破壞力巨大。
(2)氧化性氣體。如氧氣、氟氣,有火源的情況下,可燃物會加速燃燒,甚至有些含碳的難燃或不燃固體也會迅速燃燒。
(3)常溫下積熱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如硫化鐵、褐煤等。此類物品在儲存時,要密閉、不接觸空氣,或者采取通風散熱措施,以防積熱。
3.2 儲存過程的危險性分析
(1)著火源控制不嚴。危險化學品倉庫在維修、搬運、輸轉等過程中,應嚴格管制明火,并設法避免因碰撞、墜落等引發的火花。對倉庫區動火維修等操作,要進行事前的安全評估,通過后,方可實施。
(2)性質相互抵觸的物品混存。如二硫化鈉、高碘酸等遇熱、還原劑、酸、堿等能分解爆炸。
(3)產品變質。危險化學品作為一種產品,是有保質期的。某些危險化學品因長時間存儲未用,逐漸變質,從而發生災害事故。
(4)倉庫養護管理不善。倉庫管理人員對庫區危險化學品儲存建筑維修保養不力,巡防不到位,是造成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5)包裝損壞或不符合要求。危險化學品在移動、運輸過程中,會出現外包裝或容器破損,也有本身屬于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這些都為災害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6)違反操作規程。危險化學品沒有按規定分類分區存儲,混堆混放的現象時常出現;將庫房當成加工間,違規拆包打包;貨物壘放過高,出現倒塌墜落,從而造成事故。
4 該化工廠乙類倉庫消防設計評析
4.1 倉庫耐火等級、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該化工廠乙類倉庫儲存乙類2、5、6項物品,耐火等級為二級,為單層倉庫,總建筑面積2314m?,符合規范2800m?的要求。倉庫分為四個防火分區,一、三防火分區面積為642m?,二、四防火分區面積為515m?均符合規范規定的單個防火分區面積不超過700m?。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2]3.3.2中要求的:倉庫中的防火分區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該倉庫采用防爆隔墻,耐火極限大于等于4小時,符合規范要求。
4.2 倉庫的防火設計
4.2.1 防火間距
該乙類倉庫與北側氨基樹脂車間的間距為29.35m,符合規范要求的12m。與南側裝卸區間距為33.5m,與西側甲類倉庫(四)的間距為27.4m,與東側甲類罐區的間距為37m,均符合規范要求。
4.2.2 消防車道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6.0.6,占地面積大于3000m?的甲、乙、丙類廠房或占地面積大于1500m?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該倉庫為乙類倉庫,占地面積2314m?>1500m?,故應設置環形車道。該倉庫周圍已設置環形車道,符合規范要求。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6.0.9,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m。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車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該倉庫南北兩側寬度為10.0m,西側寬度為6.0m,東側寬度為8.0m,均符合規范要求的4.0m。
4.3 乙類倉庫的防爆設計
該乙類庫房為單層建筑,層高7.5m,長度54m,寬度42m。故倉庫最大長度為54m,倉庫橫截面積為315m?,橫截面周長為(42+7.5)×2=99m,則該倉庫的長徑比為:,故將庫房分為兩個長分別為24m和30m的計算段,其長徑比
每段倉庫體積:
,,查上表泄壓比為0.110 m?/m?,則每段泄壓面積為
根據該庫房布局可知,每個開間外窗寬度和高度。防爆分區一有10個窗口,防爆分區二有12個窗口,每個窗口開窗面積為:11.7+7=19.7m?,故防爆分區一的泄壓窗面積為197m?,防爆分區二的泄壓面積為236.4m?。此外,防爆分區一的輕鋼屋面面積為1008m?,防爆分區二的輕鋼屋面面積為1260m?。均符合泄壓面積要求。
5 結論
本文針對某化工廠乙類倉庫的實際情況,對其儲存物品的危險性進行了較為全面的分析,并依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對該乙類倉庫的總平面布局、防火分區、防火間距、消防車道以及防爆設施等進行了全面評析,發現消防設計基本符合規范要求。
參考文獻:
【關鍵詞】博物館;火災;防火安全工作
1 博物館的火災危險性
1.1 耐火等級低、防火分隔差
博物館有一部分是按現代防火要求建筑的,如西安的秦兵馬俑博物館、北京的科學技術館等,這種新建的現代建筑多為耐火等級較高的一、二級建筑,防火分隔和消防設施比較合理,空間組織也能保證陳列的系統性、順序性、靈活性和參觀的可選擇性,疏散通道暢通。但有些博物館是利用古建筑局部或全部設立的,還有一部分是五、六十年代建造的。這些博物館由于受當時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以及對火災規律認識不足的局限,耐火等級低,防火分隔差。普遍采用木柱、木梁、木屋架,無處不用木材;而且由于時間長久,木材含水率低,質地疏松,極易失火,再加上古建筑均系大木柱支撐巨大的屋頂,形成“爐膛”這種特別良好的燃燒條件,悶頂內又極易發生轟燃,所以一旦失火,燃燒極為猛烈。古建筑常采用四合院和廊院這兩種庭院布局,缺少防火墻,沒有防火間距。有的古建筑各單體之間雖有一定的間隔,但是幾百年、上千年的高大的蒼松翠柏完全可能成為火勢蔓延的“橋梁”。因此,容易出現“火燒連營”的局面。這類建筑普遍存在這一問題。最典型的是北京故宮博物館,由于建筑本身就是文物,而古建筑又存在火災荷載大、燃燒條件好,失火后消防施救困難重重,因此,此類博物館是消防管理的重點。
還有一類博物館是利用一般民用建筑建立的,一般規模較小,大多是利用著名人物的故居等建立,如梅蘭芳紀念館;也有一部分是民間私立的,其收藏、陳列的防火條件較差,周圍情況也比較復雜,消防管理有一定困難。
1.2 館內藏、展品本身具有火災危險性
博物館的大部分藏品、展品本身也存在火災危險性。如絲、麻、棉、毛纖維織品;古舊圖書、文獻資料、手稿、字畫;以及竹、木、牙雕、漆雕等均為可燃物。金、銀、銅、鐵、玉器等,雖屬不燃物或難燃材料,但珍藏和陳列時使用的箱、框、架、盒等以及作為包裝襯墊材料的木絲、紙條、棉花等都是可燃物。因而這些文物、展品同樣存在火災危險性。除館內藏品外,用于陳列館藏品的陳列架、框、板等往往是木材、纖維等做成,也具有可燃性。
1.3 著火源多
博物館為保證良好的陳列、參觀條件,安裝有大量電氣照明燈具,有的還設有音響設備、閉路電視及電動圖表、模型沙盤;有的技術和設備用房內還采用計算機、復印機、縮微翻拍設備,大量的用電設備在使用和維修中發生故障可能引起火災。
另外,在施工、維修文物的工作中,需要使用電、氣焊作業,使用明火、電熱器和紙張、塑料,以及丙酮、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化學品,稍有不慎,即會引發火災。
博物館的特點是人員集中,流動性強,吸煙的人多,容易留下火種,若清掃不徹底,也會遺留下火災隱患。
2 博物館的防火措施
2.1 加強消防組織
博物館應按照《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定》、構建社會單位消防安全“防火墻”及“四個能力”等規定建立由館領導為主要負責人的防火安全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干部,組織群眾性的義務消防隊,明確消防保衛重點、要害部位,制定防火制度和滅火方案,配備滅火器具和報警設施,進行防火檢查,加強對火源、電源的管理,消除火災隱患。
重點要害部位通常指文物、展品的存放部位(如庫房、展廳、修復室)和易失火部位(如化驗室、配電室),對這些部位均應落實嚴格的管理制度,要結合滅火方案,每半年組織一次全館人員參加的滅火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2.2 根據博物館建設布局和不同功能,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博物館一般均由藏品庫區、陳列區、技術及辦公用房和觀眾服務設施等部分組成。不同規模的建筑內部各種用房的比例也不盡相同,以部分博物館為例,藏品庫房和陳列室作為主要空間,其面積之和與總面積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大型館為50%~60%,中型館為60%~70%,小型館為70%一80%。
2.2.1 藏品庫房
藏品庫房是文物、展覽品、美術作品集中的場所,為確保安全,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建筑的耐火等級符合國家規定。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大、中型館耐久年限不應少于100年,小型館不應少于50年。庫房的頂棚、墻面只能采用不燃性材料裝修,地面應采用不低于難燃性的裝修材料。
(2)防火隔離符合要求。藏品庫區的防火分區面積,單層建筑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多層建設不得大于1000平方米,同一防火分區內的隔間面積不得大于500平方米,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分隔。電梯等封閉式豎井的圍護結構應采用非燃燒體及丙級防火門。
(3)設置現代化的報警系統。大、中型館的庫房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珍品庫房及大、中型館內收藏紙質書畫、紡織品等遇水即損藏品的庫房應設置鹵代烷、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裝置。大型館內的普通藏品庫房宜設置預作用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古建筑內不宜設文物庫,如設置應采取嚴密的防火分隔措施,同其它可燃構件隔斷。
(5)對電氣線路和照明設備的敷設、使用、維修加強管理。庫房內電氣線路和照明應達到以下要求:
①吊頂內或在古建筑內敷設的電氣線路應采用銅芯線,穿金屬管保護。接線盒、過線盒要封閉嚴密,有防火隔熱措施。
②照明燈線路要分段分路控制,每段線路的用電總功率不得超過額定值,以防超負荷過熱引起火災;庫房內嚴禁使用臨時線路。
③不準使用碘鎢燈和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燈具。燈具周圍不得有可燃材料,要有防火隔熱處理。燈尾線要套耐高溫材料的套管進行保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燈具,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措施。
④人員離開庫房前必須切斷電源。
(6)文物庫、展覽庫、美術品庫除應執行《倉庫防火管理規則》還應做到:
①庫房門窗應保持嚴密,框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②庫房內嚴禁進行文物修補作業和包裝操作。
③安裝有去濕機的庫房應有專人負責,及時檢修,保證安全運轉。
④定期清掃、巡視藏品庫,及時發現著火源,消滅火災隱患。
(7)藏品庫區的電梯和安全疏散樓梯應設在每層藏品庫房的總門之外,疏散樓梯宜采用封閉樓梯間。
2.2.2 陳列、展覽廳
(1)陳列、展覽廳的耐火等級也不應低于二級,陳列區的防火分區面積不得大于2500平方米,同一防火分區內的隔間面積不得大于1000平方米,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小時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分隔。電梯等封閉豎井的圍護結構應用非燃燒材料及丙級防火門。
(2)供陳列用的臺、柜、箱和墻架等應采用非燃燒體制作。如必須選用夾板等可燃材料時,應進行阻燃處理。忌水的文物和展品應放在既能防火又能防水的箱柜內,防止滅火時造成水漬損失。
(3)陳列、展覽廳內展臺、展柜、展板等以及其他展物的布置,應根據總面積,或采用環形布局,或采用單面布局,總的陳列、展覽面積不宜超過陳列廳室總面積的1/3,需留出寬度不小于3米的通道。每一陳列主題的展線長度不宜大于300米,保證火災時人員和物資的疏散。陳列廳的外門應里外均能開啟,不得設置門檻。
(4)裝修材料盡可能采用不燃性或難燃性的材料
國家級、省級的博物館進行室內裝修時,頂棚應采用不燃性材料,墻面、地面、隔斷、窗簾應采用難燃性材料,固定家具和其他裝飾部位可采用可燃性材料。省級以下的建筑項棚、墻面應采用難燃材料,其他部位可以采用可燃性材料。陳列、展覽廳應設有消防電源供電的火災事故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5)限制參觀人數,便于安全疏散
要限制參觀人數,防止因人員過多阻礙火災時的疏散。
(6)電氣線路及照明設備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藏品庫房”的要求。
(7)完善火災預警系統。大、中型館的陳列、展覽廳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配備滅火器具。大型館內的陳列室宜設置預作用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2.3 技術及辦公用房
博物館的技術及辦公用房通常由鑒定編目室、攝影室、熏蒸室、實驗室、修復室、文物復制室、標本制作室、研究閱覽室、行政管理辦公及其庫房等部分組成。這些部位有使用電源、明火的,有使用易燃易爆液體的,因此火災危險性較大,應做為消防管理的重點。
(1)熏蒸室、理化試驗室
由于藏品易被蟲卵霉菌感染,因此必須經常熏蒸殺蟲滅菌,而許多殺蟲藥劑都是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如敵百蟲、甲基對硫磷等,火災危險性較大,所以這些部位與其他部門應有防火墻防火門進行分隔。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并配備相應的移動式滅火器材。
(2)修復、復制、標本制作室
文物修復、復制和標本制作過程中常使用明火、電熱器,而且木材、紙張、漆類、塑料以及有機溶劑等可燃物和易燃物較多。因此,應嚴格控制可燃、易燃、易爆物的量,加強用火、用電管理,單獨設出入口,與藏品庫區和陳列、展覽區有良好的防火分隔。
(3)報告廳
大、中型館宜設置報告廳,作為人員密集場所,報告廳的門應對內對外開放,安全出口不應小于兩個,其廳內疏散走道寬度、疏散門寬度,以及座位的布置均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3 電源、火源管理
博物館應有禁煙標志,禁止工作及參觀人員吸煙、使用明火取暖,盡量減少火災隱患。
在建筑施工、維修或文物修復或展柜、架維修需使用電、氣焊作業時,應在無外來人員參觀時進行,并辦理動火證,清理現場可燃物,指定專人監護。現場備好消防器材,以確保安全。
綜上所述,博物館的防火安全工作應慎之又慎,絲毫放松不得,不能掉以輕心、麻痹大意。謹記“防消結合、預防為主”的消防工作方針,更要記住“安全來自于長期警惕、事故來源于瞬間麻痹”,警鐘長鳴,確保博物館的消防安全。
參考文獻
[1]《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一、甲方的責任與權利
1、宣傳貫徹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政策,負責本項目施工消防安全的統一協調、管理。
2、傳達貫徹上級主管部門消防安全要求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活動。
3、負責將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納入施工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做到“同計劃、同布置、同管理、同落實、同總結、同評比”,確保施工消防安全。
4、通過組織多種形式的檢查,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防火措施落實情況。
(1)、監督、檢查公司施工項目施工消防安全協議書簽定情況。
(2)、監督、檢查施工單位開工前消防安全教育及制定與實施防火措施等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3)、糾正施工單位的違章作業行為,必要時責令其停止作業.
(4)、針對檢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要求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對逾期未進行整改的,必要時責令其整頓。
5、要定期組織例會,協調解決施工項目中出現的消防安全問題,總結推廣先進的消防安全管理經驗和施工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范。
6、組織建立相關單位參加的火災事故滅火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協調滅火應急救援工作。
二、乙方的責任與權利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落實施工和消防安全協議。
2、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施工項目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具體負責施工項目的消防安全協調與管理。
3、設置合格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須報送甲方備案,與甲方建立日常聯系和協作。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外出不能正常進行消防安全管理時,須另外指派專人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消防會議、保衛會議和各項消防宣傳活動,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甲方消防安全要求。
5、開工前應成立義務消防組織,根據不同施工階段,施工任務、作業條件、周邊環境、季節及火災危險性等因素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現場滅火應急救援、疏散預案》及防火措施,并定期組織演練。
6、在施工前進行消防安全交底,并對參加施工的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存檔備查),提高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7、發生火災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施工現場滅火應急救援、疏散預案》,開展滅火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撲救,防止火勢蔓延,同時向公司及相關部門通報。
8、火災撲救結束后,應封閉事故現場,配合火災事故調查,經公安消防部門或公司主管部門允許后方可恢復工作。
三、施工項目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工作現場設置嚴禁煙火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
2、兩個以上施工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交叉同時進行時,雙方應提前簽定施工消防安全協議,并落實各自的防火措施。
3、施工單位應按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所用材料,庫房應采用不燃材料。
4、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安裝電氣設備等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嚴禁亂拉臨時電源線路,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電閘箱內、照明燈周圍嚴禁堆放可燃物。公司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
5、施工單位現場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手續,審批合格后方可動火。
6、施工單位動火時須逐級辦理動火手續
7、批準動火手續前,審批人應到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消防措施有效,無火災隱患后,方可批準動火手續。動火證應明確動火時間、動火地點、動火人、看火人及其他注意事項,動火證應一事一辦。
8、要害部位、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嚴禁動火,確需動火時須報請項目責任單位審批,落實措施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動火結束后,認真檢查,確認未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9、煤氣、氧氣等區域施工工作動用電、氣焊前,須項目責任單位專業人員出具檢測合格證明,在施工單位落實相應的防火措施后方可動火。
10、動火人須持證上崗(動火證、操作證)。
11、施工工作現場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取暖、做飯、焚燒垃圾。
12、施工單位應保持消防通道暢通,施工工作現場消防通道寬度不應小于3.5米,應成環形并保持道路暢通。
13、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必要時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要有明確的標識,并定期維護保養,確保靈敏有效。
14、施工工作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范,嚴禁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15、施工單位不得在施工工作現場內設置宿舍。在施工工作現場以外設置生活區必須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使用可燃建筑材料搭設,嚴禁使用電熱器具.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宿舍內嚴禁臥床吸煙,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16、生活區食堂、鍋爐房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安全規定,操作間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間內,使用時要有專人管理,并經常檢查有無泄露,停火時要將總閥門關閉.
17、施工工作現場、生活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對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18、施工工作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時,應當制定放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使用后廢氣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及時清除。
19、施工工作現場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米,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米。
20、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21、高度超過24米的建筑工程,應安裝臨時消防豎管。管徑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層設消火栓口,配備足夠的水龍帶。消防供水要保證足夠的水源和水壓,嚴禁消防豎管做為施工用水管線。消防泵房應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設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設專人管理,保證消防供水。消防泵的專用配電線路,應引自施工工作現場總斷路器的上端,要保證連續不間斷供電。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本協議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完工終止。
甲方:x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xxx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1 港口危貨箱監控管理信息化框架設計的迫切性
危貨箱相關企業十分重視安全監控,在危貨箱裝卸、運輸、堆存和拆裝箱環節均有相應安全監控措施,但在監控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危貨箱各操作環節存在監控對象不明確、不具體,缺乏可依據的監控標準等問題;監控對象、方法及手段等方面存在進一步梳理、改善和規范的空間。因此,港口危貨箱監控管理的當務之急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構建監控管理的體系框架,從信息層面確保監控管理的有效開展。
2 港口危貨箱監控管理信息化框架設計
港口危貨箱監控管理信息化框架設計需要全面梳理、提煉和分析危貨箱監控領域的各種已有文件和信息,包括國際和國內標準、企業規范和操作規程等,其是實現危貨箱監控管理信息化的基礎。對相關文件和信息進行梳理后,從中提煉出可以依據的監控標準,并針對各環節作業設計可供參考的監控指標,這是危貨箱監控管理信息化的知識層面。監控指標確定后,依據這些指標建立監控系統的數據庫,據此設計監控系統的具體應用。港口危貨箱監控管理信息化標準結構框架如圖1所示。
2.1 文件層面
對危貨箱物流過程各環節進行監控管理時參考的文件資料包括國際海事組織《港口危險貨物及其相關活動的安全建議》、美國《港區危險貨物管理規程指南》(OHSIS HSR 27D1988)、澳大利亞《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和運輸》(AS2846D2005)、國際海事組織《1972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貨物運輸組件裝載實操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GB 11602D2007《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GB 190D2009《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2268D2012《危險貨物品名表》、GB 6944D2012《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T 17382D2008《系列1集裝箱裝卸和栓固》、GB/T 191D2008《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 8487D2010《港口裝卸術語》、GB 13392D2005《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 5768D200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0016D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140D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014D2006《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 50034D2013《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2893D2008《安全色》、GB 8978D200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2894D2008《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T 11651D2008《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 50493D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JT 556D2004《港口防雷與接地技術要求》、JT/T 557D2004《港口裝卸區域照明照度及測量方法》、JT 397D2007《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 672D2006《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安全技術要求》。
2.2 知識層面
通過在文件層面對監控內容的分析,可以梳理形成危貨箱監控系統的監控對象和作業準則,監控系統正是針對監控對象是否符合作業準則(標準)來實施監控的。根據監控對象所處的時空特性,采取不同形式的監控手段。監控系統借助信息技術手段,包括視頻監控系統、各類溫度和氣體濃度檢測傳感器、全球定位系統、地理信息系統、虛擬現實技術等,實現對相關信息的實時監控。此外,監控各環節日常作業是否符合作業標準的要求是監控系統的重要職責。監控系統通過對各環節的細化監控實現對人、機、箱、貨等的全方位監控(見圖2),最終達到生產安全、治安反恐及消防安全的目的。
從圖2可見,危貨箱監控管理系統的構成要素包括監控對象、監控對象的執行標準、監控手段、監控結果的反饋和監控結果的處理。正確提取監控對象是保證監控系統功能完整的前提,也是當前監控對象不明確的解決途徑,避免遺漏操作過程中的監控要點。監控對象的執行標準指根據文件層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監控對象的作業規范和標準操作方法予以明確,從而構建監控系統的判斷基省<囁厥侄沃竿ü視頻和溫度、濕度等傳感器進行實時檢測和監測,或者利用系統確保按照標準對監控對象實施監控,以達到監控的目的。當發生異常情況時:對于可以修正的危貨箱作業,系統按照標準規范修正作業方式;對于不可修正的危貨箱作業,系統采用適當的方式報警,對有事故災害風險的報警事件啟動應急處置措施。
2.3 信息層面
完成文件層面和知識層面的構建后,支撐危貨箱監控管理系統功能的數據庫架構基本形成。在信息層面構建方面:為對危貨箱作業過程進行規范性監控,建立作業標準知識庫;針對視頻監控和傳感器監控等,按需建立實時數據表;當系統發現異常情況時,利用應急知識庫對異常情況作出快速響應。可見,危貨箱監控管理系統功能的發揮離不開數據結構的構建。
2.4 系統層面
從系統層面對危貨箱監控管理系統進行定義,其功能歸納如下。
(1)對危貨箱作業過程實施規范性監控。如前文所述,形成5個關鍵節點的監控對象和規范準則,系統生成監控對象的監控列表,并對監控結果進行反饋和分析。
(2)實施視頻監控,通過在堆場關鍵位置和車輛上安裝攝像頭,實現對作業現場和運輸車輛的實時遠程監控。危貨箱監控管理系統對堆場作業人員的活動(包括作業人員進入爆炸品箱區和重點區域、未培訓人員進入場地、箱區內集卡司機下車、人機距離以內范圍的作業、人員離崗等)實施監控,以消除人為安全隱患;同時,系統還對爆炸品箱區物品遺留、大門異常物品遺留等實施監控,以排除“物”帶來的安全[患。此外,危貨箱監控管理系統的監控范圍還包括:對堆場周界防區的入侵情況實施監控,避免在日常巡更作業時發生超時或任務異常;當車輛發生異常滯留時,對系統報警長時間未處理、攝像機設備運行異常等實施監控;通過攝像機對重點區域實施監控,并按需切換攝像頭,通過顯示屏達到監控目的;對運輸車輛、集裝箱及貨物狀態、司機的駕駛狀態及其違規操作行為等實施監控,并通過顯示屏反饋至堆場中控室。上述監控功能均通過視頻系統實現。為此,危貨箱監控管理系統可以引入智能感知技術,自主切入發生動態變化區域的攝像頭,實現系統監控的智能化和自動化。
(3)傳感器監控系統通過安裝于危貨箱的各種傳感器實時采集危貨箱的溫度、濕度、壓力、氣體濃度等指標并實施監控。
(4)基于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虛擬現實技術的堆場監控和視頻聯動系統構建堆場二維電子地圖和三維場景,從而形成危貨箱堆場的多維布局圖,并通過人機交互等手段,對危貨箱的布局情況、堆存統計、應急處置措施等進行查詢和分析,還可通過多維顯示系統直接觸發攝像頭的切入。
(5)應急處置系統在發生異常情況時對異常情況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并快速給出解決異常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例如,危險事故發生后,運輸應急處置系統對事故產生的后果及其對公眾安全的影響進行評估,并進一步給出有效、安全的應急處置措施。該系統確保在應急處置過程中采取正確、有效的方法組織事故救援,避免因處理措施不當造成次生危害。
3 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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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部分協議書……………………………………………………………………2
第二部分規定條款…………………………………………………………………4
1、管理目標……………………………………………………………………………………4
2、用工制度……………………………………………………………………………………4
3、安全生產要求……………………………………………………………………………5
4、消防保衛工作要求…………………………………………………………………………10
5、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10
第三部分其他管理規定補充條款…………………………………………14
1、《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15
2、《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違規處罰規定》…………………………………………………30
3、《建筑工程成品保護及違規處罰實施細則》……………………………………………34
4、《總承包方對分承包方處罰管理流程》…………………………………………………42
5、附件:《罰款通知單》……………………………………………………………………43
第一部分協議書
總承包方(全稱):
分承包方(全稱):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從嚴治理施工現場,確保項目施工中操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促進施工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中譯本)第167號公約》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以下簡稱為“分承包方”)與總承包方已經簽訂本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為“分包合同”),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雙方就分包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書。本協議書為工程總分包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約束效應。
一、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
本分包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雙方約定為:
二、組成本協議書的文件包括:
1、本協議書第一部分:協議書;
2、本協議書規定條款;
3、其他管理規定補充條款;
4、協議書履行過程中,總承包方和分承包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三、分承包方向總承包方承諾,履行并嚴格遵守本協議書中所有條款及規定。
四、分承包方向總承包方承諾,在履行本協議書的過程中,總承包方對分承包方所進行的一切處罰和處理分承包方均無異議。
五、分承包方向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措施、風險評估報告以及有關證件等所有材料的審核批準并不代表分承包方無須承擔責任。
六、履行本協議書的過程中,總承包方對分承包方已處罰款項均不予以退還。
七、協議書的份數:
按分包合同一并處理。
八、有效期
同總分包合同有效期
九、協議書的生效
協議書訂立時間:年月日;
協議書訂立地點:
本協議書同雙方總分包合同一并生效。
總承包方(公章):分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二部分規定條款
一、管理目標:
1、現場杜絕重傷、死亡事故的發生;
2、負傷頻率控制在1.5‰以內;
3、現場內的安全隱患整改率必須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杜絕現場重大隱患的出現;
4、現場內不發生火災事故,火險隱患整改率必須保證在時限內達到100%;
5、必須保證施工現場創建;
6、確保總承包方總體施工組織設計中關于總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
二、用工制度:
1、分承包方項目經理及現場負責人必須常駐現場,履行組織管理職能,未經總承包方批準不得隨意更換,如有違反,分承包方須受罰款500元/人、日次。
2、分承包方必須為現場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儀器等辦理相應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分承包方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及條例,任何因為分承包方違反上述條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擔,因此造成總承包方的經濟損失由分承包方承擔。
4、分承包方的所有外來工人必須具備常州市
公安局下屬駐地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否則總承包方有權不予辦理《出入證》。任何因為分承包方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擔,因此造成總承包方的經濟損失由分承包方承擔;5、分承包方應遵守總承包方上級制定的有關協力隊伍的管理規定,以及總承包單位其它關于分承包方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規定。
6、分承包方應及時協調解決因本分包工程與附近居民或其他單位產生的一切矛盾。
三、安全生產要求
1、分承包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5)《國家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7)《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__;
(8)《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
(9)《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
(10)《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20__版)jgj130-20__;
(11)《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__;
(1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__;
(13)《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__;
(14)《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92;
(15)《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7)《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18)《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規定》;
(19)《江蘇省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2、分承包方須自覺遵守、執行江蘇省有關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并且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分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承包方承擔;
4、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承包方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總承包方批準后實施,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擔。
5、分承包方必須尊重并且服從總承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本協議書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責任。
6、分承包方申報的所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或類同方案必須考慮工程工序上的危險性,于方案中詳細敘述施工期間的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審核批準后嚴格執行。
7、分承包方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7.1、建立風險評估體系制度:分承包方在本分包工程開工前必須建立風險評估體系,對本分包工程施工全過程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報告提交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審核批準后嚴格執行。
7.2、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承包方必須執行總承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承包方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審批后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7.3、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班前安全講話制度,并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分承包方項目經理和安全負責人必須準時參加總承包方通知召開的周六(或最終由總承包方指定的其他時間)安全例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時應事先取得總承包方的同意,并委托有資格人員全權代表項目經理或安全負責人參加會議和做出有關決定。分承包方不能參加例會又未委托代表參加時,例會所做出的決定分承包方必須無條件執行,同時分承包方連續三次不能參加例會,總承包方有權取消該分承包方的承包資格。
7.4、分承包方必須嚴格執行入場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持證上崗制度:
7.4.1、分承包方項目經理、安全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必須經過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后方可組織施工,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及一切責任均由分承包方承擔。
7.4.2、分承包方的施工員、技術員、質檢員、材料員、專職安全員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崗位資格證書,否則不得上崗。
7.4.3、分承包方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和總承包方組織的入職培訓后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承包方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提出計劃報告總承包方,按規定進行教育后方可上崗。
7.4.4、分承包方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原籍地、市級勞動部門頒發),經考試合格者換領江蘇省勞動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
7.4.5、分承包方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要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7.5、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檢查制度:
7.5.1、分承包方必須按照總承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建立周六(或總承包方指定的其他時間)安全活動一小時制度,并將制度和日程安排報總承包方審批后嚴格執行。
7.5.2、分承包方必須虛心接受總承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及其他一切損失均由分承包方承擔。
7.5.3、分承包方必須設立專職安全員(且必須經過江蘇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組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7.5.4、分承包方必須嚴格執行檢查整改制度。
7.6、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作業轉換后的交接檢驗制度:
7.6.1、分承包方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是國內或國外正規廠家的產品,且具有相關合格證書,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7.6.2、分承包方的卷揚機、機動翻斗車、砼攪拌機、切割機、電焊機、發電機等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施執行自檢后報總承包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6.3、分承包方的起重機、塔式
起重機、挖掘機、垂直升降機械等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接受專業驗收;分承包方必須按規范要求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工程項目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7.7、分承包方須執行國家、江蘇省及常州市關于建設工程安全防護驗收等安全臺帳規定的驗收程序和施工交接檢驗制度。
7.8、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對重要勞動防護用品的定點采購制度。
7.9、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7.10、分承包方必須預防和治理職業傷害與中毒事故。
7.11、分承包方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7.11.1、分承包方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7.11.2、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承包方應立即通知總承包方的項目主管領導及安全主任,向其報告事故的詳情。由總承包方通過正常渠道及時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分承包方必須同時積極組織搶救工作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者要做好記錄或拍照,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7.11.3、分承包方要積極配合總承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承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承包方承擔。
7.11.4、分承包方須承擔因為分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7.11.5、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承包方應積極配合總承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承包方人員的,分承包方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承包方支付,因不能積極配合總承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后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分承包方自負。
7.11.6、分承包方必須對每次因工傷亡事故進行深入調查,查出事故源頭并做出詳細事故調查報告報送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對發生的傷亡事故,分承包方必須進行深刻檢討,修正錯誤,同時必須對分包工程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整改,對所有職工進行安全再教育培訓,否則總承包方有權勒令分承包方暫時停工直至整改完成并通過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驗收。
7.12、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工作懲罰制度:分承包方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7.13、分承包方必須執行安全防范制度:
7.13.1、分承包方要對分承包方工程范圍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
7.13.2、分承包方必須采取一切嚴密的、符合安全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所有工作場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情況,并保證建筑工地所有人員或附近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
7.13.3、分承包方在現場所雇傭的所有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于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安全施工條款。
7.13.4、施工現場內,分承包方必須按總承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提供充足和適用的照明,必要時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設備。
7.13.5、總承包方有權要求立刻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承包方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此人不得再雇傭于現場,除非事先有總承包方的書面同意。
7.13.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須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衛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13.7、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定的,總承包方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安全標準,所需費用及增收15%的總承包方管理費從工程款中扣除。
7.13.8、分承包方應給所屬職工提供必須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對不同崗位工種的職工還須配備該工種必須的其他個人人身防護設備,如:安全鞋、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
7.13.9、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向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提交產品合格證,否則不得使用。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漏電保護器、電焊機二次線保護器、配電箱、五芯電纜、腳手架扣件等。
7.13.10、分承包方應在合同簽約后15天內,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詳述將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對緊急事件處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條例,以報總承包方批準,在批準前分承包方不得進行施工。
7.13.11、分承包方應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經驗的安全主管負責日常對總承包的工作聯絡及落實安全方案和措施的實施。
7.13.12、分承包方必須按所有入場員工總人數的4%配備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有效證件),且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否則對分承包方罰款500元/人、日次。
四、消防保衛工作要求:
1、分承包方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江蘇省政府、江蘇省建委(當地政府、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條例,分承包方應嚴格按總承包方消防保衛制度以及總承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衛的特殊要求組織施工,并接受總承包方的安全檢查,對總承包方所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承包方應在總承包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承包方的要求,總承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承包方進行經濟處罰。
2、分承包方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衛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衛工作。
3、凡由于分承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分承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以外)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后處理均由分承包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總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承包方負責賠償,總承包方可對其處罰。
五、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1、分承包方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布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承包方總體施工組織設計中關于總承包方形象管理的要求。分承包方全體員工的工作服由總承包方統一訂購,且分承包方必須保證現場所有員工夏、冬季節的服裝每人至少2套。總承包方將依據分承包方為入場員工辦理的《出入證》花名冊向分承包方供應服裝,費用將從分承包方當月工程款中扣除(工人夏天工作服價格為¥65元/套,冬天工作服為¥75元/套)。
2、分承包方員工的工作服、安全帽以及分包工程現場的機械設備等物品(包括業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標語、警示牌),不得出現
分承包方的任何標志、廣告標語等。標志、標語等具體由總承包方決定。3、分承包方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承包方自己負責。
4、分承包方應按照總承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衛、環保衛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5、分承包方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衛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范、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嚴禁上班喝酒、尋釁鬧事。
6、分承包方入場前必須依據總承包方的有關規定為所有入場人員辦理《出入證》、《上崗證》,否則不得入場。
7、分承包方在施工現場應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承包方應賦予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8、總承包方在地面提供指定的公用垃圾堆存地點,分承包方必須按總承包方的編制安排負責把自己在所有工作地點的垃圾每天清理并運往上述指定堆存區,再由總承包方負責安排外運,上述垃圾不包括任何砂、石、水泥、砼或鋼筋砼結構廢件或任何有毒物件、易燃物品等;此類垃圾由責任分承包方自行清理外運,禁止堆存在工地內,分承包方必須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如有違反,分承包方須承擔500元/次的罰款,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
9、分承包方在施工時用水必須嚴格按總承包方“現場臨水管井平面布置圖”上的說明進行。分承包方現場臨水的使用歸總承包方統一調配,各分承包方在使用時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10、分承包方有責任保護好現場的臨水設施,如現場的給排水管道、閥門、消火栓、消防水龍帶、水龍頭、閥門井、污水井、沉淀池、雨水篦子等。嚴禁亂動消防設施,如消火栓、水龍帶等。
11、分承包方必須注意節約用水,嚴防水資源浪費:
11.1、需要長期使用的用水點必須設節水龍頭;
11.2、所有管道相接處要嚴密,嚴防漏水;
11.3、現場的灑水降塵或混凝土養護,應先使用沉淀池內的水;
11.4、用水時應有專人負責節水,不用時要及時把閥門關上,發現水管或閥門跑水要立即維修,如維修不了須及時通知總承包方進行解決。
12、、嚴禁向污水井、雨水篦子傾倒剩飯、垃圾等易堵物體,嚴防下水管道堵塞。
六、自然災害、突法事件及其他
1、為預防臺風、暴風雨等自然災害,分承包方須在分承包工程(包括臨時設施)開工前向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提交預防此類自然災害、減少損失的措施,經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審核批準后嚴格執行。如有違反分承包方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
2、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范圍內或工地附近遇突發性事件(如死亡、火災等)須在第一時間內通知現場的所有工作人員,并及時的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交安全意識。
3、分承包方在分包工程現場及工地附近不得進行任何爆破施工或其他爆破活動。如有爆破施工時,分承包方必須具有相應的爆破資質,并事先已取得國家、江蘇省及常州等各級政府、公安部門的相關許可,否則分承包方須承擔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
4、分承包方入場工作人員在接受總承包方醫療室的服務時,須出示經總承包方核發的《出入證》或《上崗證》,并遵守總承包方醫療室的規章制度,醫療室僅為現場工作人員提供一般輕微傷害的免費服務,如有重傷等嚴重傷害時,分承包方須按《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計劃實施救援。
5、分承包方在分承包工程開工前須向總承包方提交分承包工程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將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報總承包方和監理單位備案檢查。
第三部分其他管理規定補充條款
一、《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違規處罰規定》
三、《建筑工程成品保護及違規處罰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