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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之前,我國有過三個合同法,最早的是198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該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1]這一規定被有的學者解釋為是繼受前蘇聯民法的精神,將超過實際損失數額的違約金視為懲罰性違約金。[2]這樣的規定與我們《合同法》第114條有很大的不同,體現出立法思想的轉變。這種轉變與其說是立法者的自覺,不如說是一種必然。我們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立法思想必然發生一些變化。《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給我們帶來了困惑:怎樣理解違約金?違約金有哪些類型?違約金是什么效力?對這些問題的不同理解導致了規則的不同。我們先談定性的問題。
(一)《合同法》起草階段的學說見解
1·主導見解
(1) 梁慧星先生
依梁慧星先生早在1982年發表的論文中的見解,懲罰性違約金,即合同(或法律)規定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時支付一筆金額作為懲罰。而賠償性違約金,則為雙方預先估計損害賠償的總額。這一區別在實踐上的意義在于:如果是懲罰性違約金,則債權人除請求違約金外,更得請求履行主債務或請求損害賠償;反之,如果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則只能請求違約金,不得更請求履行主債務或額外請求損害賠償。[3]
(2) 崔建遠先生
崔建遠先生認為,基本上以違約金能否排斥強制實際履行或損害賠償為標準來區分,而懲罰性違約金(大陸法系又稱固有意義的違約金)的性質決定了:受害人除請求償付違約金外,更得請求強制實際履行或損害賠償;在合同不能履行場合,受害人除請求償付違約金以外,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賠償性違約金(大陸法系把它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的性質決定了:受害人只能請求強制實際履行,或者主張償付違約金,不能雙重請求;在合同不能履行場合,受害人只能請求償付違約金。并將懲罰性違約金解讀為只有在違約金純為遲延履行而約定時才承認。[4]認為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并存的為懲罰性違約金,這是德國法系的衡量標準。[5]
兩位先生均系《合同法》的重要起草成員,基本上可以代表《合同法》起草階段的主導見解。這兩位先生都是我的老師,他們的觀點形塑了學生階段的我對違約金的理解。
2·其他見解
另外,在我國還有一類見解,其對“懲罰性”的理解是基于違約金的數額與違約造成的損失的數額相比較,認為“在違約造成的損失數額高于違約金的數額時,違約金屬于賠償性的;在違約未造成損失或造成的損失低于違約金的數額時,違約金屬于懲罰性的。”[6]“在沒有造成損害的時候,就是懲罰性違約金,造成損害,就是賠償性違約金。”[7]而基于這類對于“懲罰性”的理解,人們則會發覺存在一種悖論:違約愈嚴重,造成的損失愈大,違約金就愈少懲罰性質,愈多補償作用。[8]
這類見解頗為常見,但卻不宜作為判斷違約金性質的標準。原因在于,這類見解對于“懲罰性”的理解純粹是基于結果:違約金超過了損失,它就體現出了懲罰性,否則,就是賠償性的。按照這樣的標準,對于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在違約行為造成損害后果之前,我們無從知道它是賠償性的還是懲罰性的。既然自始無法定性,也就無法自始確定可供適用的規則,這是這種判斷違約金性質的“結果論”的最大缺點。我們不采納這種觀點,而是采納“目的論”,違約金的性質,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觀用意、目的做出判斷,而不是從違約的結果加以判斷。一個用來填補違約損失的違約金,其數額完全有可能比實際損失高一些,這個地方可能體現了懲罰,但是結果上的懲罰色彩并不影響我們對于違約金條款性質的認定,我們不必也不能等到結果發生后再對于違約金的性質做出判斷,因為經濟秩序需要從一開始就明確對于違約金可以適用的規則。我們可以從當事人的主觀用意、目的中做出判斷,這樣,即使是賠償性違約金,并不排除有可能在實際結果上有懲罰的效果。
(二)《合同法》施行后的解釋及其問題
1·解釋
在主流見解主導下起草出來的《合同法》第114條,在《合同法》施行后應該說是按照主導性見解進行解釋。第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這里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并用了,因而這種違約金就是懲罰性的。第2款規定當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這自然是將違約金作為對損害的填補。第1款將違約金與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并規定,自然也是將違約金作為對損害的填補。這樣,就可以將前兩款理解為賠償性的違約金,將第三款針對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理解為是懲罰性違約金。這也符合《合同法》起草者在違約金問題上“以賠償性違約金為原則,以懲罰性違約金為例外”的初衷。
2·問題
(1) 非違約方在請求違約金后是否還可以繼續請求遲延賠償?
遲延賠償是什么呢?過去我們不太區分,我們只強調因為違約造成的損害要給與賠償,我們有時候區分因違約造成的損害,分析它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但隨著我們對于損害賠償研究的深入,我們發現因違約造成的損害有很多類型,包括因遲延造成的損害,這個損害應該可以請求賠償。問題就出現了:請求支付違約金后,能否繼續要求遲延損害的賠償?人們的直覺往往會促使其作出一種回答:“不能”。為什么呢?因為違約金已經填補了損害。我們接著就會面臨這樣的詰問:這種違約金到底是對于違約行為的懲罰還是對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填補呢?如果它是對損害的填補,則是賠償性違約金;如果它僅僅是一筆額外的金錢給付,則是懲罰性違約金。按照這種直覺作出的答案,那么這種違約金是不是對于遲延損害賠償的賠償額預定(賠償性違約金)?得出這樣的結論就與我們的出發點(針對履行遲延約定的違約金是懲罰性違約金)相矛盾了,我們從懲罰性的違約金定性出發,而結論卻被引到了賠償性違約金上,理論上就出現了問題。
(2) 立法專門針對遲延履行規定懲罰性違約金,其立法政策是什么?為何對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不規定懲罰性違約金?
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有遲延履行、不能履行、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等多種,為什么立法者單獨針對遲延履行規定懲罰性違約金?這種立法政策的合理性是什么呢?與履行遲延相比,拒絕履行或履行不能的嚴重程度可能更甚,為什么不懲罰其他的那幾種類型呢?這是《合同法》出臺后我們在解釋論上遇到的困惑。
上述困惑促使我們思考,問題出在什么地方?是不是我們在出發點就犯了錯誤?到底什么是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帶著這些疑問,我開始翻閱資料。我首先從中文文獻中尋找這些概念的淵源,具體包括20世紀30年代先生的論述、40年代梅仲協先生的論述、50年代史尚寬先生的論述、60年代鄭玉波先生的論述以及70年代孫森焱先生的論述,通過這種知識考古學的梳理,我發現這些前輩學者在界定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時的思想和我們不太一致,他們的思想是———賠償性違約金就是賠償額的預定,懲罰性違約金是一種額外的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就是除了違約金這筆金錢給付以外,其他的因為債務不履行所可能發生的責任一概不受影響,你還可以請求繼續履行債務,或請求替代履行的損害賠償(學理稱為“填補賠償”)。他們并沒有把懲罰性違約金限定在遲延履行場合,他們所提的是債務不履行,而債務不履行可以有種種形態。所以從這個地方我們可以獲得一個基本的認識:懲罰性違約金實際上并不是僅僅在遲延履行場合才可以有,而是針對所有的違約形態都可以有。崔建遠老師對我的梳理提出疑問,認為我僅僅梳理中文文獻、翻閱的是大陸和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的著述,有悖于我以往寫作時作大量比較法特別是比較外國法的慣常做法,所以對我的上述結論抱懷疑態度。2008年11月我們幾位清華大學法學院的民法教師到日本訪問,在京都遇到了中田邦博教授,崔老師特別就此問題向他求證。在此過程中,我在旁邊沒有插話,以避引導之嫌。最后我們得知,日本學者也認為,懲罰性違約金不僅僅局限在延遲履行的違約情形下。
目前我個人的理解是,懲罰性違約金就是一筆額外的金錢(物也可以,在我國臺灣地區叫準違約金),在發生違約場合,違約方給付違約金后,另外的責任該怎么承擔還怎么承擔,不受影響。賠償性違約金一旦給付,一般而言,債權人就不能再要求損害賠償和繼續履行,因為違約金替代了后兩者。從這一立場出發,我們分析原《經濟合同法》第35條,該條允許違約金、損害賠償和繼續履行并用,因而,我們可以說這種違約金是懲罰性的。當時的學理以及立法受前蘇聯的影響很大,前蘇聯民法學理區分企業之間的合同,適用特別的立法;而自然人之間的合同,或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合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這個區分的用意是強調企業之間的合同是落實國家經濟計劃,是保障合同履行的,把違約金稱為“盧布監督”。前蘇聯的立法很有意思,把違約金規定在債的擔保方式中,最能體現這種功能的是懲罰性違約金,不履行就要給違約金,然后還要履行。我們的定金與懲罰性違約金有相似之處,我們當時受蘇聯的影響。現在《合同法》對于違約金的規定就不同了,不再強調實際履行是合同法的原則,而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合同法》第107條把違約責任的選擇權交給了當事人。
在實務中遇到違約金,首先應該確定違約金的性質,確定它是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這是因為二者的法律效果存在重大差異。以下我們看幾個違約金條款,分析一下其性質。第一個例子:
出賣人應當在2006年10月31日前,將具備“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條件,并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但遇“非因出賣人過錯,出賣人執行政府政策、法規等強制性文件或行政命令”的,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逾期超過30日,自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房地產公司按已付房價款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顯然這是針對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這恰恰符合《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的規定。原來我將它理解為懲罰性違約金,但在解釋時遇到了問題,現在應該理解為因遲延履行造成的賠償額的約定,是賠償性違約金。因而,當事人不能再要求對因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也符合當事人的思想觀念。當事人沒有再要求對遲延履行的部分進行賠償,所以將這一部分損失理解成為包括在違約金之中了,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說,我們原則上把它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違約金中包含了對損害的填補。這也符合立法“以賠償性違約金為原則,以懲罰性違約金為例外”的精神。除非當事人明確約定了是懲罰性的,否則將其理解為賠償性的。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賠償性違約金。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合同法》第114條三款規定全部是關于賠償性違約金的,那么,《合同法》中懲罰性違約金在哪里?找不到了。這是否意味著法律不允許呢?不能這樣說。因為《合同法》第4條規定了合同自愿原則,或者稱為合同自由。懲罰性違約金雖然在《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表現出來,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去約定。
下面是第二個例子:
在租賃期限內如一方違約,除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外還需支付違約金120萬元人民幣,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除外。如在合同簽訂30日內,出租人不能出示對合同項下租賃物的所有權證證明,視為出租人違約。
那么這是一個什么性質的違約金呢?這就是一個懲罰性違約金。因為這里的違約金是在賠償損失之外的一筆額外金錢給付。
下面是第三個例子: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這是什么性質的呢?這是針對履行遲延約定的賠償性違約金,因為找不出額外給付的意思,我們把它理解為賠償性的。這樣我們對實務中的違約金條款就可以有一個基本的判斷。
違約金的性質宜從當事人的意思當中探求,而當事人的意思,不僅可以從合同約定中反映出來,也可以從其訴訟請求中反映出來。比如在“武漢天恒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武漢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案中,[9]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天恒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武建三公司承擔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而沒有單獨就這一部分損失提出賠償。也就是說,這一部分損失是包括在違約金之中的。”
最近我在思考一個問題:可否有一種混合的違約金?既有填補損害的目的,又集合了某種威懾目的。由此,調整違約金原則上是不可以的。我們知道,買賣空調的合同實際上常含有安裝的服務,這里的合同嚴格地講是一種混合合同,而混合合同的常態化折射出典型合同的局限性。但是,典型合同之所以必要,在于幫助我們認識合同的特點,把握其實質。違約金的兩分法,是否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二、違約金的規范目的與構成要件
(一)規范目的
違約金條款的規范目的因事而異,論其要者,大致包括:
1·激勵債務履行
事先說清楚不履行有什么后果,前蘇聯的做法就是當成債務擔保,我國不同。
2·避免舉證困難
有時因違反合同會造成什么樣的損失很難說,事先達成協議,避免將來違反合同后再對損害舉證。
3·預先限定責任
所有的合同都是事先的計劃,現在就確定了將來的責任,對最糟糕的情況事先就有個判斷,可以預先確定責任,這在一定意義上也是對于責任的限定。
(二)構成要件
違約金責任的構成要件:
1·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
合同無效,條款也就無效;若是主從合同的話,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
2·存在違約行為
存在違約行為,形形,是不是違約金所要適用的違約行為,需要具體分析和判斷。
3·過錯
過錯是否是構成要件?即如果對于損害發生沒有過錯,是否承擔責任?這個問題有分歧。《合同法》通過后不久,我曾就此問題分別求教于梁慧星教師和崔建遠老師。梁老師稱過錯不是要件;崔老師認為過錯是要件。結論截然不同,困惑自然產生。后來我們作了進一步的探討,獲得了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是否以過錯為要件,這要區分以下四種情形: (1)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了違約金以過錯為要件,遵照其約定; (2)懲罰性違約金是對于違約行為的懲罰,是有過錯的違約,應該強調以過錯為要件; (3)《合同法》“分則”中規定了一些合同類型是過錯責任的,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這些合同中的違約金也應當是以過錯為要件的。(4)除此之外其他的合同類型,原則上我們不必強調以過錯為要件。
4·損害
要不要以損害為構成要件?首先要說懲罰性違約金就是一筆額外的給付,一旦違約了,就充足了其違約金的構成要件,所以,對于懲罰性違約金不以損害為必要,對此沒有異議。對于賠償性違約金呢?要不要證明損害的存在(即使不要證明該損害的大小)?我覺得不要,違約金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舉證的困難。如果現在還要證明損害,就違反了雙方訂立違約金的目的。所以,對于賠償性的也不要求損害存在。 注釋:
[1]根據這一規定,學者認為,在我國,違約金既有制裁性質,也有補償的性質。在不同的情況下,它的性質有不同的體現:一方違約,如果沒有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其違約金屬于制度性違約金;如果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失,其損失數額大于或等于違約金數額的,其違約金屬于補償性違約金;損失數額小于違約金數額的,違約金兼有制裁和補償的兩種性質。參見蘇惠祥主編:《經濟合同法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06頁。
[2]參見崔建遠:“整體·基點·度”,載崔建遠主編:《民法9人行》第2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39頁。
[3]梁慧星:“論合同責任”,載《學習與探索》1982年第1期;王家福、謝懷栻等:《合同法》(梁慧星執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489頁;梁慧星:《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59頁;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梁慧星執筆),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50頁。
[4]參見崔建遠:《合同責任研究》,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28頁;崔建遠:《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8-269頁。
[5]參見崔建遠:“整體·基點·度”,載崔建遠主編:《民法9人行》第2卷,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43頁。
[6]參見王利明:《違約責任論》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66頁。王利明先生本人并不贊同這種觀點。大致可歸入此類見解的包括:王作堂、魏振瀛、李志敏、朱啟超:《民法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235頁。該書認為懲罰性違約金是對違約的一方的懲罰,對其具體表現形式有不同的說法,大體有三種,所引者為其中的第三種。蘇惠祥主編:《經濟合同法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06頁。
[7]楊立新:“中國合同責任研究”(上),載《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1期。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llusion between the contractor and supervision engineer whereby the focus is on the contractor's moral hazard by using a multi-period complete information game. The collusion between the contractor and the supervision engineer makes the contractor to avoid bearing an additional cost arising from his ex-ante behavior, which triggers the contractor's moral hazard. Penalty policy introduced to penalize the supervision engineer who colludes with contractor may be no valid if the supervision engineer is protected by limited liability. This paper finally analyzes the mechanism that the qualification management for supervision engineer deterring the collusion and moral hazard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關鍵詞: 工程項目;道德風險;合謀;罰款;資質管理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moral hazard;collusion;penalty;qualification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16-0009-04
0 引言
近年來,由承包商道德風險行為引發的工程項目質量問題層出不窮,引起了眾多學者的關注,并對如何通過激勵機制解決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進行了研究[1]-[2]。但在工程項目中通常由監理作為業主的負責監督工程的施工質量,因此監理和承包商之間是否形成有效地監督和被監督關系尤為重要[3]-[4]。然而監理制度的不完善仍可能引起項目的質量問題,即項目出現問題時,監理可能利用自身信息優勢選擇不向業主匯報而與承包商合謀謀求私利。雖然已有學者分析了建筑行業氛圍[5]、監理報酬[6]-[7]以及監督罰款[8]-[10]對抑制監理和承包商之間合謀的作用機制,但忽略了合謀對承包商的道德風險的影響。本文運用多期動態博弈模型分析承包商與監理合謀引發承包商道德風險行為的內在機制,指出承包商和監理事后合謀可以使承包商不需承擔其事前道德風險行為引起的返工成本,從而引發承包商的道德風險行為。在此基礎上分析監理有限責任條件下罰款政策的有效性和局限性,并研究監理資質管理制度對抑制監理和承包商合謀乃至承包商道德風險的作用機制。
1 承包商和監理合謀模型
1.1 基本假設 模型分n(=+∞)期進行,第1期為項目實施期。第1期的初始階段,業主和承包商簽訂合同,合同中規定了合同價格R。承包商在簽訂合同之后選擇努力水準ei(i=H,L),eH表示承包商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eL表示承包商私自更改設計或偷工減料,沒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針對不同的努力水準ei(i=H,L),承包商的努力成本為Ci(i=H,L)。假設CH?叟CL且
R?叟CH (1)
若R
業主在項目初始階段委托監理對承包商進行監督和管理,假設監理有θG和θB兩種類型,θG類型監理的貼現因子為δG,θB類型監理的貼現因子為δB,且δG>δB。即θG類型的監理較看重自身的聲譽及未來的利益,而θB類型監理較多考慮現在的收益。監理的類型為監理自身的私有信息,業主無法觀察到。為了簡化模型,假設本項目中監理獲得利潤為0。監理雖無法觀察到承包商的努力水準,但是會對階段性成果進行檢驗。若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H,項目質量不會出現問題。若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L,在階段性成果檢驗中會發現質量問題,需要返工,成本為M。假設
CL+M?叟CH (2)
式(2)的左邊表示承包商選擇eL時項目的期望成本,右邊表示選擇eH時項目的期望成本。根據假設(2),eH是社會最優的努力水準。項目完工后,業主向承包商支付合同價款R,項目結束。
第2期,監理和承包商的合謀被發現的概率為r,此時,監理須接受罰款H。雖然貼現因子θj(j=G,B)為監理的私有信息,但是承包商可以通過與監理的日常交往獲得該信息,因此監理和承包商之間不存在關于監理貼現因子δj(j=G,B)的信息不對稱。從第2期開始,假設監理每期獲得T的利潤。由于本研究的目的是分析如何對監理進行規制抑制承包商和監理之間的合謀,因此不考慮2期以后承包商的收益狀況。
1.2 納什討價還價解 首先考慮監理和承包商之間進行討價還價決定行賄額Bj(j=G,B)。假設監理和承包商談判力相同。由于監理第2期以后的收益T與討價還價無關,雙方討價還價破裂時的不一致同意點(status quo)為[0,R-M]。根據納什討價還價理論[11],最大化納什積求解行賄額Bj(j=G,B)。
max■B■-δ■rHR-B■-(R-M) (3)
求得討價還價解為
B■■=■ (4)
1.3 均衡解 采用逆向歸納法求解子博弈完全均衡解。首先考慮監理決定是否與承包商合謀。監理接受合謀或不合謀時獲得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B■■-δ■rH+δ■T+δ■■T+…+δ■■T (5)
∏■■=0 (6)
因此,監理接受合謀的條件為
∏■■-∏■■=B■■-δ■rH+■?叟0 (7)
根據(4),(7)可以轉換為
δ■rH?燮■+M (8)
接下來考慮承包商是否選擇向監理行賄。根據假設,承包商在選擇eH時不發生返工成本,因此行賄只可能在承包商在選擇eL的情形下發生。承包商行賄或不行賄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R-B■■-CL (9)
∏■■=R-M-CL (10)
根據(4),承包商選擇行賄的條件為
δ■rH?燮M (11)
根據(7)和(11),針對不同類型的監理,承包商和監理合謀的條件為rH?燮■ (12)
以下,根據式(12)成立與否分析承包商如何選擇努力水準。由于δG>δB,以下按照rH
①rH
此情形下若承包商選擇eL,對于任意類型的監理,承包商和監理事后必然選擇合謀。承包商選擇ei(i=H,L)時的期望收益∏■■(i=H,L)分別為
∏■■=R-CH (13)
∏■■=R-B■■-CL (14)
因此,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H的條件為
∏■■-∏■■=B■■+CL-CH?叟0 (15)
∏■■=R-CH?叟0 (16)
式(15)表示承包商選擇eH的激勵條件,式(16)則是承包商選擇eH的參加條件。根據假設(1),式(16)必然滿足。因此,根據式(4),針對不同類型的監理,承包商選擇eH的條件為■?燮rH
其中,ΔC=CH-CL。相反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L的條件為
∏■■-∏■■=B■■+CL-CH
∏■■=R-B■■-CL?叟0 (19)
式(18)表示承包商選擇eL的激勵條件,式(19)則是承包商選擇eL的參加條件。根據假設(1)及激勵條件(18),參加條件(19)必然成立。因此,針對不同類型的監理,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L的條件可以歸納為
rH
②■?燮rH
此情形下,承包商僅和θB類型的監理發生合謀。若監理類型為θG,則不發生合謀。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i(i=H,L)時的期望收益為
∏■■=R-CH (21)
∏■■=R-CL-M (22)
因此承包商選擇eH的條件為
∏■■-∏■■=CL+M-CH?叟0 (23)
∏■■=R-CH?叟0 (24)
其中式(23)為承包商選擇eH的激勵條件,式(24)為參加條件。根據假設(1)、(2),式(23)、(24)必然成立。因此,若監理類型為θG,承包商必然選擇eH。
接下來考慮監理類型為θB的情形。根據式(15)、(16),承包商選擇eH的激勵條件和參加條件分別為
rH?叟max■,■ (25)
∏■■=R-CH?叟0 (26)
根據假設(1),式(26)必然成立,因此承包商選擇eH的條件為式(25)。相反,根據式(18)、(19),承包商選擇eL的條件為
■?燮rH
∏■■=R-CL-■?叟0 (28)
式(27)表示承包商選擇eL的激勵條件,式(28)則是承包商選擇eL的參加條件。根據假設(1)和(27),式(28)必然成立。因此,承包商選擇eL的條件為式(27)。
③rH?叟■的情形。
此情形下,無論監理的類型如何,承包商和監理之間不發生合謀。根據上述分析結果,承包商必然選擇努力水準eH。
綜合以上分析,得到如下均衡解。
監理類型為θG均衡解1 e*=eH,B*=0均衡解2 e*=eL,B*=■
監理類型為θB均衡解3 e*=eH,B*=0均衡解4 e*=eL,B*=■
以上均衡解的成立條件為
均衡解1 rH?叟max■,0均衡解2 rH
從以上均衡解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監理類型需要不同的罰款政策抑制承包商和監理之間的合謀及承包商的道德風險。均衡解1和3表明只需rH?叟max■,0即可激勵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H,抑制承包商和監理之間的合謀。因此得到以下命題。
命題1 針對不同類型的監理θj,僅在期望罰款金額滿足rH?叟max■,0的條件下才能抑制承包商道德風險的發生。
命題1表明承包商選擇怎樣的努力水準與監理的類型θj、期望罰款rH及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L時的返修成本M有關。根據式(4)和式(15),若rH一定,返修成本M越大,行賄額B■■越大,激勵條件(15)越容易滿足。當M?叟2ΔC時,承包商選擇努力水準eL時的期望成本B■■+CL大于選擇eH時的期望成本CH,因此無需罰款(rH=0)即可抑制承包商的道德風險。相反,當M
1.4 罰款政策分析 命題1表明針對不同類型的監理需采用不同的期望罰款金額來抑制承包商與監理的合謀以及承包商的道德風險。然而,政府無法觀察到監理的類型,因此罰款金額的設定需考慮能夠同時對兩種類型的監理有效。期望罰款金額rH取決于合謀被發現的概率r以及罰款金額H的大小。業主或政府可以通過加大監督強度提高概率r,然而r的增加會伴隨著監督成本的增加。以下假設合謀被發現概率r不變的情況下,考慮政府設定能夠同時抑制θG和θB類型監理與承包商合謀的罰款金額H*。根據均衡解1和3的成立條件,政府設定罰款金額H*為M?叟2ΔC時H*?叟0,M
即可有效地抑制不同類型監理和承包商之間的合謀及承包商的道德風險。因此得到如下命題。
命題2政府設定滿足式(29)的罰款金額H*便能抑制承包商道德風險的發生以及承包商和不同類型監理之間的合謀。
2 監理的有限責任和資質管理政策分析
2.1 監理的有限責任 根據式(29),最優罰款金額H*大小取決于努力成本的差ΔC,返工成本M及監理的類型θj。若監理(或監理公司)的有限責任使其能夠承擔的最大罰款額為H
監理類型為θG均衡解1′ e*′=eH均衡解2′ e*′=eL
監理類型為θB均衡解3′ e*′=eH均衡解4′ e*′=eL
監理類型為θj {均衡解5′ e*′=eH
以上均衡解的成立條件為
均衡解1′ M
均衡解2和4中,由于承包商的有限責任罰款政策無法抑制承包商的道德風險以及承包商和監理之間的合謀。根據以上分析,得到如下命題。
命題3 若監理的有限責任使其能夠承擔的最大罰款額r■
2.2 資質管理政策分析 考慮政府對監理公司進行資質管理。根據監理公司的規模、資金、人員配置、過去是否發生過事故等因素政府將監理公司分為不同的甲乙丙等資質等級。若將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等同于θG類型的監理、乙級或丙級資質的監理單位等同于θB類型的監理,業主在選擇監理單位時可根據監理單位的資質判斷監理的貼現因子。如命題1所示政府可根據監理單位的資質制定不同的罰款標準。然而如命題3所示,監理公司的有限責任可能使罰款政策失效。以下導入黑名單政策對資質管理政策和罰款政策進行改進。假設監理和承包商之間的合謀被發現后,被列為黑名單,規定在以后m年內取消資質及監理資格。由于被取消資質期間每年監理公司的損失為T,則承包商的行賄額■j由以下決定
max■■■-δ■r■-δ■T-δ■■T-…δ■■TR-■■-(R-M)(30)
求得納什討價還價解為
■=■ (31)
監理接受合謀或不合謀時獲得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δ■rH-δ■T-δ■■T-…-δ■■T+δ■■T+… (32)
■=0 (33)
因此,監理不接受合謀的條件為
■-■=■-δ■rH-■+■?燮0(34)
根據(34),只要設定m*滿足
■?叟M+δ■rH(35)
即可抑制承包商和監理之間的合謀,進而抑制承包商道德風險的發生。
命題4 若監理和承包商之間的合謀被發現,根據監理資質的不同,政府規定滿足式(35)的m*年內取消監理資格可以避免由于監理的有限責任導致的罰款政策失靈,可以有效地抑制監理和承包商之間的合謀和承包商的道德風險。
根據命題3,監理的有限責任導致M+δ■rH
3 結論
本文通過構建納什討價還價模型分析了承包商和監理的合謀條件,在此基礎上運用多期博弈模型分析了建設工程項目中承包商和監理合謀導致承包商道德風險行為發生的內在機制。承包商和監理的合謀可以使承包商避免承擔道德風險行為引起的返工成本。若承包商對監理的行賄額小于返工成本,合謀可以引發承包商的道德風險為。通過引入對監理的罰款政策可以部分抑制承包商和監理的合謀,然而監理的有限責任可能導致罰款政策失靈。此時監理資質管理可以起到對罰款政策補充的作用,從而有效地抑制監理和承包商之間的合謀及承包商的道德風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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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權利的主體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從民法學的理論來看,精神權利屬人身權的范圍,即它是不直接體現為財產內容,但與人身緊密聯系的一種權利。自然人是著作權主體,享有精神權利,此乃各國立法之通例,毫無疑問。但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能否成為作者精神權利的主體,各國法律中則有不同的規定。面對兩種不同的立法例,我們認為,應從社會的現實需要出發,即從人類文化的積累和發展、社會的文明進步之角度,來討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否成為作者精神權利的主體這一問題。
誠然,法人、非法人團體不同于自然人,無自然人的精神可言。盡管它們純屬一種沒有生命的組織體,但卻在社會生活中不可缺少。無論在社會的經濟生活中,還是意識形態領域里,它們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正因為如此,在民法學理論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合伙)都是其極重要的內容。就現實生活中作品的創作而言,法人、非法人組織所起的作用亦非單個自然人所能及。如組織勘察設計、制作音像制品、創作大型歌舞等,通常都是在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體的領導下才完成的。在這些作品中凝聚著每個自然人的心血,但由于是集體的創作,且是按照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意志來進行的,因此,從整體意義上看,是不能將這類作品支解為每個自然人的作品,也就是說,作為一部完整的作品,它的著作權主體只能是聯結、組織每個自然人的那個團體或組織。該團體不僅應享有該作品的問世而帶來的經濟利益,同時也享有諸如署名、保護作品完整和發表的精神權利。一部反映特定團體的意志,在該團體組織下由眾多自然人全力完成的大型作品,其整體的著作權只能歸該團體或組織,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享有此類作品整體的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再就作者精神權利的保護與行使來看,上述反映特定團體意志的作品,如果其整體受到侵犯,由于其按照團體意志參與創作的自然人眾多,以及其中部分參與創作的自然人的意志與該團體的意志有可能不一致等原因,因而各自然人難以完成保護及行使該整體作品精神權利的重任,因此,此重任只能由也必須由作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組織者來承擔。可見,否認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精神權利是不合實際的。
那么,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作者精神權的呢?我們知道,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有自己的意志,此為各國法律所確認。在我國,盡管非法人組織還沒有被確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但作為一個有期限的組織體,理論上均認為存在一個體現該組織體整體成員的意志。如果缺乏這樣的意志,非法人組織也就無法存在了。因此,當不同的自然人被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召集在一起從事創作時,只能按照該組織體的意志進行,而不是各自為政。在進行創作的過程中,雖然每個自然人可就各自承擔的部分進行構思和再創作,但這種構思和創作要受組織體意志的制約,這樣,在最終完成的整體作品中體現的自然是組織體的意志。組織體雖然不能象自然人那樣撰稿、表演,但由于每個自然人與組織體之間存在著委托、雇傭或行政隸屬關系,因此,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自然人的行為就被視為組織體的行為。眾多自然人按照組織體的意志為完成整體作品所為的法律行為,其后果當然由組織體來承擔了。
以鄭成思先生為代表,否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是作者精神權利主體的學者其主要理由是:有關國家的立法中規定,版權中的精神權利僅能由自然人享有;另是從“作者精神權利的來源及版權制度保護它的目的”中推斷出。
誠然,世界上的確有一些國家的版權法沒有確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精神權利,但這僅代表一種傾向,是它們根據本國的國情和習慣觀念作出的。與此相對立,有相當多國家的立法則主張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精神權利,如日本版權法等即是。相比較而言,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是作者精神權利主體的立法比較普遍。
關于作者精神權利的來源,以鄭成思先生為代表的學者認為:“在版權法中保護精神權利,是法國大革命時代從天賦人權理論出發而提出的”。而“這里講的‘人權’僅僅是指自然人之權”。由此,他們得出作者精神權利只能是自然人才享有的結論。我們認為,這樣推論有些牽強,因為作者精神權利在人們觀念中形成,雖然得力于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及“天賦人權”理論,但不能因此就表明作者僅為自然人,一旦作者精神權利從法律上被確認后,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發展和需要,這個“作者”就不可能僅限于自然人了。另外,后世法律確立作者精神權利也不全是因為或基于“天賦人權”理論,否則,在否認“天賦人權”理論的社會主義國家就不可能承認作者精神權利了。況且,即便作者精神權利的確立與“天賦人權”理論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天賦人權”理論創立時,還沒有法人等法律概念,因而當時的立法無法對此作出反映。所以,我們不能因“天賦人權”與作者精神權利有關,就否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精神權利。
為論證作者精神權利僅限于自然人,上述學者提出:“法人意志會隨著法人代表更換,隨著法人破產、合并(或因其它情況的解體)而消失。在法人意志變更或消失后,那些真正執筆創作的自然人可能還活著,而且并未改變觀念。”我們認為這一理由也不充分。因為法人意志的變更與法人消失僅僅是法人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了變化而已,這如同自然人的意志有時會因某種原因發生變化及自然人死亡一樣,我們既然不能因自然人意志變更和死亡的事實而否認自然人對自己曾經完成的作品享有精神權利,又怎么能斷然否認法人對其曾經制作過的作品享有精神權利呢?
為進一步說明其觀點,上述學者提出:“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這里的作者是指公民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書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注: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34頁、35頁。)顯然,這一意見也是偏頗的, 它否認了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對該職務作品的整件應該享有的包括署名權在內的精神權利。事實上,我們主張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對作品享有著作權,僅是就整件作品而言,至于每個自然人,則可就各自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權(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4、15、16、17條。),所以,承認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對整件作品享有精神權利與保護自然人的權利與利益并不矛盾。這種“雙重承認”不僅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真正實現著作權制度所具有的鼓勵創作和繁榮文化的作用,而且還表現出對精神產品的一種社會責任,相反,否認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為精神權利主體的地位對社會沒有任何好處。
二、作者精神權利與民法人身權的關系
探討作者精神權利與民法人身權的關系,關鍵應弄清作者精神權利的性質。從作者精神權利的內容來看,其最基本的權利是署名權。署名權說明作者在完成某一作品以后對作品所產生的具有身份性質的權利。這一權利的行使及具體物質表現形式就是作者有權決定如何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即作者有權在其作品上署本名、假名或者不署名,同時作者有權禁止別人在其作品上署名。至于發表和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實際上都是基于確認作者身份權才得以存在,即只有署名的作者才有權決定其作品是否發表和是否作改動。可見,所謂作者的精神權利,實為民法人身權的一個部分。本質上屬身份權的范圍。
為說明作者精神權利的特殊性,鄭成思先生還系統地將作者精神權利與人身權作了一比較,指出它們間有重大區別。
鄭先生認為,作者精神權利與民法人身權的區別首先在于權利產生的依據不同。民法人身權要以權利主體的出生為依據,而作者精神權利則以主體所創作的作品為依據。這一見解把法律上的權利能力與主體具體享有的權利混為一談了。鄭先生所說的人身權,實際上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注: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作者精神權利則為一種具體享有的權利,即通過作者自身的行為所獲得的一種權利。
人身權除了作權利能力理解外也可將其視為一種具體權利,但作為一種具體的權利,它必須有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人的出生是主體享有生命、健康等人格權的法律事實,而身份權卻不完全以人的出生為依據,如因婚姻、親子關系等發生的權利等則是主體在結婚、生育子女或為了收養等法律行為后才能擁有,這些與作者精神權利必須在作品完成這一法律事實產生后才為作者所實際擁有一樣。可見,上述學者把作為權利能力的人身權誤為一種具體享有的權利而同作者的精神權利進行比較是不妥的, 不足以說明作者精神權利與民法人身權有本質的差異。
既然具體權利的獲得需要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因此上述學者舉列的第二種區別也就難以成立了。我們知道,人身權利并非“只與民法主體-‘人’相聯系”,在一定的情況下,它也會與一定的法律事實如結婚、委托等相聯系。但這里所稱的“聯系”決不能按以鄭成思先生為代表的學者所理解的那樣,是權利的附于關系,即所謂“與主體、客體同時聯系著的精神權利,在作者死亡后仍可附于作品上”。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對作者死后精神權利進行保護決不因為是作者精神權利附著于作品上,而是基于社會公正和善良風俗。這不僅體現在對死者精神權利的保護上,也體現在死者一般人格權如名譽榮譽等權利的保護上。這種保護應是國家的主動干預,而且應該是永久保護。否則,倘公民死亡后,別人對其人格大肆侮辱、侵犯,卻因公民死亡而得不到法律救濟,勢必不利于文化的積累和社會的文明進步。而國家的主動保護,正體現出國家對精神文明、社會秩序所予以的重視和擔負的責任。因此,對死者一般人格權的保護并非如上述學者所認為的那樣“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義”,相反,如同保護作者精神權利一樣,“可能永遠有實際意義”(注: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三、作者精神權利能否轉讓與繼承
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以人身為其內容、與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由于它是為維持主體生存與能力所必需的,故人身權又稱作是專屬權,即它是附屬權利主體不能移轉的權利(注:參見鄭玉波《民法概論》,臺灣開明書店印行,1979年版第21頁。)。既然人身權具有這樣的屬性,則作為人身權內容之一的作者精神權利也就同樣有了這樣的性質,即不能與著作權主體分離,或不可轉移。日本版權法第59條規定:“著作人精神權利屬著作人所有,不得轉讓。”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第1 款只規定了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發生繼承,不承認其中的精神權利繼承問題。
但是,我們說著作權的精神權利不能移轉,并不否認為了一定的目的,經著作權人授權委托,由他人代其行使精神權利。如經著作權人同意,由第三人為其作必要的文字改動或編排等工作。但很顯然,這并非就是人們所認為的是一種權利的移轉,因為第三人行使精神權利是基于授權委托,正是由于這樣的法律關系,所以在公眾看來,這種權利的行使仍然被視作著作權人的行為,而不能理解是作者精神權利發生轉移。當然,如果第三人對原作者的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工作,則又產生另外一個著作權,即由改編、翻譯、整理、注釋人享有著作權,該著作權有自己的精神權利,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精神權利就是獨立合法的,與原作品精神權利無關。
作者精神權利不能與著作主體分離,因此,作者死亡后,其權利能力消滅,無任何權利可言,其精神權利也就歸于消滅,其生前的財產利益按照繼承程序發生移轉。如前所述。作者死亡后,其生前的精神權利仍應受到保護,不過,這種保護是國家的主動行為。死亡作者的繼承人、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及與之有關的任何人都可依照法律程序對侵犯死者精神權利的行為提起訴訟。當然,通常行使這一權利的人是死者的繼承人,因為他們與不法侵害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作者精神權利的侵犯會直接導致作品經濟利益的損失,這樣,繼承人在出現侵害行為以后,不僅可以提起追究侵害者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訴訟,也可提起賠償財產損失的訴訟(注:日本版權法第116條法第1款規定,對作者死后精神權利的侵犯,作者的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和兄弟姐妹都可提起賠償。)。如果因侵害作者精神權利導致繼承人精神不安,也可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注: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盡管如此,上述這些保護仍不是作者精神權利發生轉移的結果,而是國家行使公權力,維護善良社會風俗的結果。
論文摘要:渝東南民族體育文化具有的新、奇、美的審美特點,具有獨特的審美特征,符合青少年兒童的身心規律,符合符合“以人為本”和“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與新課程標準“課程內容資源的開發”的重點要求。通過對渝東南學校體育審美教育引入民族體育文化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找到教學策略,從而促進民族體育的長足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也是當代體育教育改革的一種必然趨勢。
渝東南民族體育是我國優秀的民族文化遺產之一,是該地區民族智慧、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的具體體現,具有鮮明的地域性。它特有的審美特征符合青少年兒童的身心規律,符合素質教育對學校體育教學改革的要求,符合“以人為本”和“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也是新課程標準“課程內容資源的開發”的重點要求。也是新課程標準“課程內容資源的開發”的重點要求。因此在學校體育教學中注意培養他們的體育審美意識,提高學生的民族意識、民族精神和愛國情懷,自覺地參加體育鍛煉,以充沛地精力學好專業課,對提高全民族的素質,推動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1渝東南學校體育審美教育引入民族體育文化的必要性
1.1民族意識和民族精神的審美需要
在渝東南學校體育中引入民族體育文化,通過開展與學生身體素質、心理感受、民族情感相吻合的活動,使學生在活動中感悟到同一種源源流傳的思想、意識、精神,潛意識中的民族認同感和歸屬感不斷得到加強,民族意識和民族精神從而得以傳承,同時也對推廣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起到積極的作用。
1.2動作美、音樂美、精神美的需要
渝東南民族體育具有動作美、音樂美、精神美。渝東南民族體育是按照美的規律塑造自身體態,同時按照美的規律來創造動作,它不僅符合美的本質特征和美的要求,其運動過程更是一種美的展現。她展現出該地區人體昂揚挺秀、朝氣蓬勃、優美的體形,自由靈活的動作,和諧舒展的造型。使學生在民族體育運動中得到美的享受、美的感染和美的熏陶,使人的心靈得到一種樂感,對美產生一種追求和向往。
1.3價值的審美需要
將渝東南群眾喜聞樂見的民族傳統體育活動諸如“竹鈴球”、“擺手舞”、“苗嶺球”、“天地球”“秀山花燈”等引入校園,讓學生們陶醉于民族傳統體育活動之中,回味與重溫父輩曾經玩過的“把戲”,少了些規矩,多了些想象,少了些束縛,多了些自由,必然引燃學生學習、鍛煉及愉快的激情與熱情,既豐富了體育教學內容,又使學校正規教育與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進行有機的結合,有效的對接,教學結構進一步優化。
基金項目:重慶市高等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項目編號:103201)
重慶市教育科學“十一五”規劃重點項目(項目編號:10-GJ-1401) 作者簡介:吳勝濤(1972-),男,重慶豐都人,講師,研究方向民族體育與人文社會學。
2學校體育審美教育引入民族體育文化的可行性分析
2.1開發民族體育資源培育民族精神,發展學生創新能力
渝東南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都具有濃郁的民族氣息和濃厚的趣味性,它即有利于青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又簡單易行,特別受孩子們的喜愛。我們合理利用這種健康向上,具有濃郁民族意蘊的體育形式,引導學生感受祖國文化的豐富與優秀,培育民族精神,發展學生創新能力,促使學生各方面素質全面發展,使學校體育文化更加豐富多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渝東南民族傳統體育項目來源于生產生活,大多以游戲娛樂形式開展,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有很強的趣味性、觀賞性和地方特色。它既有很高的娛樂價值,又有很高的文化價值,并能逐步與現代體育相結合。渝東南民族體育不僅給教學增添了活力,豐富了課堂教學內容,而且使學生在愉悅的氛圍中達到了強身健體的目的,有效地提高了體育課的教學質量和效果,并能使少數民族體育得到系統的傳承與進一步的規范發展。
2.2國家的政策支持為民族傳統體育審美教育提供了機遇
近年來,隨著我國體育教學課程改革的深入,對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在體育教學中的應用研究也越來越受到教育相關部門的重視。渝東南民族傳統體育作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游戲娛樂性強,動作發展全面,內容豐富、學生易學喜玩,而且能因陋就簡,就地取材,易于普及。同時,家長也會指導,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及社會基礎,有利于游戲的持久開展。游戲的組織形式也是靈活多樣,可以放手讓學生自由結伴游戲,不受時間、空間、地點、人數的限制,彌補了體育器材不能適應當前教學的缺陷。
3在學校體育審美教育中引入民族體育文化的教學策略
3.1培養學生健康的審美觀,提高學生對美認識
3.1.1用情感引導學生的認識美、感受美。
渝東南民族體育運動在激發人的情感中有重要作用,教師利用民族體育舞蹈的韻律和音樂感染學生,用美的形象提高學生對美的認識和熱情,使學生在民族體育舞蹈運動的同時認識美的存在,在感受學生的同時去創造美。
3.1.2.利用民族體育的音樂節奏和旋律,陶冶學生美的情感
渝東南民族體育的音樂節奏、音樂風格的豐富變換和不斷創新,使動作更具有美的色彩,使學生在優美、纏綿、熱情、快樂的環境中進行自我鍛煉,使學生在形體、氣質、儀表方面產生美的變化和感受,在變化中陶冶美的情感,從而培養了學生的審美價值和良好體態及氣質。
3.2培養學生評價美的意識,提高鑒賞美的能力
渝東南民族體育講究動作造型美,其動作要求青春、健美、朝氣蓬勃,固有時代氣息,尤其是眼神與四肢動作的配合是和諧一致的。在教學中讓學生在學習、欣賞、感受民族體育運動美的同時,學會評價美、鑒賞美。在學校體育教學中,注重動作美、造型美、示范美、以美的魅力引導學生的審美意識傾向,從而培養學生正確評價美,激發學生對事業、生活中美的追求,提高學生鑒賞美的能力。
3.3培養學生的自信心和表現美的能力
由于渝東南民族體育對身體姿勢及動作表現技巧有特殊的美的要求。在練習中用自信心帶動情緒和表情、抒發內心情感,真正的將情感投入其中,才能理解民族體育的風格內涵,進入美的境界,把動作所表現的美發揮得淋漓盡致。
參考文獻:
【關鍵詞】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 若干問題 相關建議
中國礦業大學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是中國礦業大學為擴大本科學生的知識面、開拓視野、推進文理滲透、理工結合、提高其綜合素質,面向全校本科生開設的一類課程,對于培養大學生的人文素養和科學精神具有重要作用。下面將對中國礦業大學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開設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一些針對性的改進建議。
一.中國礦業大學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課程開設的基本情況
中國礦業大學通識性素質教育x修課,按所屬學科分為創新創業類、人文社科類、藝術鑒賞類、科學技術類、經濟管理類、體育軍事類等六大類系列課程,按開課類型分為穩定性全校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和機動性全校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全校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程分16學時、32學時兩種,其中,16學時課程計1.0學分,32學時課程計2.0學分。大學生在校期間必須至少取得10個全校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學分,所有學生至少選修創新創業類課程2學分。其中人文類各專業學生至少選修藝術鑒賞類、科學技術類課程各2學分;藝術類各專業學生至少選修人文社科類、科學技術類課程各2學分;理工類各專業學生至少選修人文社科類、藝術鑒賞類課程各2學分;經管類和體育類各專業學生至少選修人文社科類、藝術鑒賞類、科學技術類課程各2學分。
二.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課程開設的“顧客需求調查”嚴重不足,學生總體滿意度偏低
中國礦業大學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課程的選課對象是在校大學生,從更好地服務學生、優化課程開設效果的角度出發,在校大學生希望開設什么樣的課程、內容主要涉及哪些內容以及喜歡教師采用何種上課方式等等諸如此類的“顧客需求調查”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本人發現,無論是穩定性全校素質教育選修課還是機動性全校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其課程的開設主要是由于教師的教學考核工作量不足而被迫開設,或者是教師本人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以及自己能夠開設的講授課程,提出開課申請并經過校方形式上的審批之后即可接受學生的選課申請。如果教師申請開設課程的選課人數不低于30人即可開班上課,選課人數如果低于30人則該課程則無法正常開出。這種課程開設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沒有考慮到在校大學生對于課程開設的呼聲和訴求,主要是廣大申請開課老師的一種自娛自樂、自說自話的一廂情愿的行為,課程的實際教學效果往往不大理想,要么是選課人數不足而“胎死腹中”無法正常開課,要么是選課人數雖然不少但是出勤率很低,或是出于老師考勤的壓力被迫出勤但是對課程講授內容及方式提不起興趣最終受益寥寥、虛度時光。
正所謂“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建議中國礦業大學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課程審批的相關主管部門,在每個學期都通過“問卷調查”、“學生訪談”等多種方式收集學生們對學校已經開設的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的每門開出課程的學生滿意度調查以便能夠存優汰劣,同時收集學生們希望在今后希望學校能夠新開設的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課程的相關信息,并將該信息在學校相關信息平臺上予以,并制定出相關的激勵政策鼓勵老師開設這些新的課程以便更加具有針對性地服務于廣大同學,更好地幫助廣大在校學生成長、成才。
三. 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課程學生選課及上課“冷”、“熱”兩級分化現象嚴重
本人發現在每個學期學生選修全校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課程的過程中,出現了非常明顯的“冷”、“熱”兩極分化的現象,“人滿為患”與“人丁慘淡”并存,有些課程選課學生卻不甚了了甚至出現了無法達到開課條件而被迫取消的尷尬局面。通過對在校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及深度訪談等多種方式,本人了解到了造成這種現象的背后深層次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學生選課過程中“盲從”現象嚴重,對自身未來發展所需要補充的知識與技能缺乏清醒的認識,一些名字看起來較為洋氣、吸引人的比較“高大上”的課程在選課時比較受學生歡迎,而對所選擇課程的具體內容及以往上過該課程的學生的綜合評價缺乏深入的了解。(2)老師對待全校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課程的態度是否認真積極、課程內容對學生本人的學習及未來工作的實用性高低、以往選課學生的口碑好壞等對學生選課具有最為重要的影響。一些老師對待所開設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課程的態度比較消極,可能僅僅為了完成學校的教學工作量考核要求而準備不足、照本宣科、應付了事,講授知識內容陳舊、實用性差,上課方式過于單一(僅僅停留在講解PPT),課堂上又缺乏與學生們進行互動交流,口碑很差。這些因素都會導致一些老師開設的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課程少有人問津。 (3)課程考核方式對學生是否選擇某一門全校通識性素質教育選修課課程具有重要的影響。學生比較喜歡考核方式是考察(即撰寫課程結業論文或提交書面課程大作業),而不太喜歡采用正式考試的考核方式。
【關鍵詞】 應用本科院校;人文素質教育;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140-02
教育部《關于加強大學生文化素質教育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加強文化素質教育,對于促進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的轉變,推動高等學校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的改革,培養適應21世紀需要的高質量人才,具有重要意義。人文素質教育是文化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在本科階段實行的人文素質教育,比較集中地開設在大學一、二年級。主要以中文類課程為基礎,開設的科目一般為《大學語文》、《應用寫作》、《演講與口才》、《公關禮儀》、《職業道德與修養》以及一些通識課程等等。和兩課、公共外語、體育等基礎課程比較起來,人文素質課課時少、學分低、學生重視程度也不高。體現在教學實踐過程中,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1、教學安排統籌不夠,課程體系缺乏合理設計。
目前的人文素質課程之間缺少明確的聯系,沒有很好地與學生的培養目標、專業的培養計劃、學生的職業能力等相結合,也沒有對師資進行合理的安排與整合,總體而言人文素質課程處于無序狀態,體系不完整,內容不合理。
2、課程缺乏連貫性,未能貫穿高等教育始終。
人文素質教育應該貫穿高等教育的始終,但是囿于課時和學分的限制,絕大多數的高等院校都僅在大一開設人文素質課,大二開設的較少,大三基本沒有人文素質課程。這樣的設置方式使人文素質教育必然產生脫節,在學生的學習過程中形成斷層。
3、教學內容單一,教學效果不明顯。
多數人文素質課程內容都比較單一,或者《大學語文》,或者《應用寫作》,而且教學內容陳舊、近似于“高四語文”,難以達到提高學生人文素質的目標。
4、教學方法簡單,學生積極性不高。
目前的人文素質課程中,由于課堂人數多,教學方法往往是簡單的“灌輸式”、“講座式”,沒有很好的調動學生的參與性和熱情,導致學生對課程缺乏興趣。
5、過于求博求全,精深程度不夠。
在目前的人文素質課程中,教學內容過于求全求廣,而忽視了對作品、對例文、對案例的深度挖掘。課程講授雖然面面俱到,但是很可能沒給學生留下任何深刻的印象,也沒有切實提高學生的綜合運用能力,起不到教學應有的效果。
6、課內課外聯系不大,未能指導學生課外運用。
人文素質教育的重要成果就是對學生的課外活動、社團活動發生明顯的促進作用。但是目前的人文素質課程往往局限于課堂教學,對學生的課外活動、社團活動缺少指導,久而久之課堂上傳授的知識并未真正轉化為學生的實際能力。
針對此種情況,我校自2009年起在我校國際貿易專業學生開展“人文素質平臺”的教學改革,具體內容如下:
一、“人文素質平臺”包含的課程體系及目標能力分析:
1、《經典導讀》——對經典的閱讀、體會、感受、結合現實進行思考的能力。
2、《文學欣賞》——掌握文學作品欣賞的技巧、方法,鑒賞文學作品的能力。
3、《藝術欣賞》——掌握對藝術作品的鑒賞能力。
4、《實用口才訓練》——具備良好的交際口才、與人溝通的能力。
5、《應用寫作》——流暢的書面表達能力、常用文章寫作能力。
6、《禮儀與溝通》——公關交際中的禮儀和人際溝通能力。
二、具體課程安排:
三、教學內容:
1、《經典導讀》:結合學生專業,選取與專業相關的文學、哲學、歷史、社會學、藝術、科學等名著經典進行導讀,重在引導學生自行閱讀,培養學生閱讀興趣和閱讀習慣。
2、《文學欣賞》:選取有代表性的文學作品進行賞析,結合作者、時代、心理、文學母題、文化等角度進行深度剖析,幫助學生提高對文學的鑒賞水平。
3、《藝術欣賞》:選取音樂、繪畫、影視、雕塑等方面的代表作品,進行賞析、講解,并啟發學生發表自己的見解。
4、《實用口才訓練》:結合學生興趣和實際應用需要,選取常用的口頭交際方法進行講解,組織學生進行口才訓練,強化口語技能。
5、《應用寫作》:選取最常用的寫作文體進行講解,指導學生寫作訓練。
6、《禮儀與溝通》:根據人際日常交往的特點選取與學生專業、應聘、工作有關的禮儀常識和人際溝通常識進行講解。
四、教學方法:
教師講課和學生參與式教學的比例在1:1,教師的教學方法以啟發式為主,主要引導學生通過課內和課外閱讀、調研、討論、寫作等合作式學習方法完成教學任務。
五、課外活動:
在課堂教學之外授課教師還應承擔起與人文素質教育有關的學生活動的指導工作,例如文學社、話劇社、口才協會、辯論賽、演講比賽等,指導學生將課堂所學融入課外活動中。
六、考核方式:
根據不同課程內容和特點組織考試。《經典導讀》、《文學欣賞》、《藝術欣賞》可以以寫作論文的方式考試,《口才訓練》以口試為主,《應用寫作》可以采用“申論”的方式考試。
七、授課特點:
以例文、例題、案例精講的方式授課,不求全求廣,強調講深講透,使學生能夠舉一反三。通過布置課外閱讀的作業和書目,促進學生大量閱讀。
八、改革的主要成效:
1、對教學目標的統一認識:
(1)基本語言能力:包括語言的書面、口頭運用;文字的閱讀、理解、編輯、概括能力;
【關鍵詞】個性化閱讀 文學作品賞析 高職學生 行為習慣
一、研究背景
自人類的誕生起就無法避免種種壓力,尤其是精神壓力。壓力只有能被合理釋放和升華才有利于人的進一步發展。一直以來,文學作品都以一種心靈良藥出現。藝術家維戈茨基說過,文學作品的合理賞析為人類精神困境和情緒宣泄提供了有效途徑,有利于人們精神平衡的再度恢復。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指出,每個人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受情感的影響,但都能或多或少地得到凈化。而針對精神的凈化工具已經被發掘出很多,如詩書禮樂,在陶冶性情和情操方面都有著顯著的作用。更有學者認為,文學是一種替代性的滿足,有些人能夠在文學的賞析中得到很大的幸福感和寧靜感,促使人的生命個體向著更為健康的方向發展。也就是說,文學作品有利于維持心理健康,促進良好的行為習慣的養成。早在上古時代,文學作品就成為人們的一種治療工具,尤其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心理治療理論逐步成熟,這就為閱讀提供了更多的傳播途徑。目前研究發現,我國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日益突出,無論是背負高考壓力的高中生,還是承受著就業壓力的大學生壓力都很大,心理疾病也很多,如抑郁、焦慮等癥狀,輕則影響學習生活,重則危及學生的生命。
二、研究意義與價值
(一)對高職語文教學準確定位
目前,語文教育在學生的學習中起主導作用。但實際上,語文教學卻不容樂觀,尤其是語文教學受著應試教育的影響,使語文教育中原有的人文精神嚴重缺失,使學生更多地忽略了語文教學的人文性,只是注重教師的傳授過程和知識的吸取,這導致語文教學課堂遠離了審美教育,教學模式愈來愈單一化。筆者通過調查高職學生的文學作品閱讀情況,首先直觀地反映出語文教學的某些不良現象。如果語文教師注重向學生推薦有利于心理健康的文學作品讓學生閱讀,那么學生就不會過多地追求現代的言情小說或武打小說。也就是說,本論文的研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準確定位高職語文。
(二)高職文學作品鑒賞的有效途徑
語文作品鑒賞性閱讀是語文教學的一大重點,同時也是難點。文學一直以來都與生活相聯系,其本質是一種審美活動,作為人類的精神追求。某些學校也開設了相關心理健康課程,設置心理咨詢室,但很大程度上并未從提高學生心理健康素質與行為習慣養成的根本點出發,如閱讀優秀的文學作品等途徑。因此如何開展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成為一個緊迫的問題。為此,筆者在高職學生文學作品賞析的調查中,根據學生閱讀作品的類型、閱讀頻率或最受歡迎的閱讀篇目開展學生閱讀活動的調查,發現閱讀活動的開展具有極強的正面作用,能夠糾正學生行為的偏差,豐富學生的生活,充實學生的心靈世界,進而達到寓教于樂的效果。
(三)提高學生對文學鑒賞的認知能力
文學作品有利于提升教學的內涵,尤其是在教育教學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文學作品的吸引力與表現力充分體現豐富的文化知識,極大程度上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達到提升學生情操的目的。雖然目前較多理論知識并未成熟,但都明確地肯定了閱讀對學生的行為習慣有積極的影響作用。由于學生的身心從本質上說還未足夠成熟,有些學生對文學鑒賞的認知能力較弱,有人認為文學作品的鑒賞其作用微小,并不能改善學生的行為習慣。這樣的認知是有偏差的,正是由于學生的理解偏差才會導致學生的行為偏差,導致學生的閱讀量極少或是閱讀的盲目性。
三、高職學生閱讀情況簡析
(一)閱讀作品的F狀
據調查,僅有6.6%的學生能夠在一年中閱讀20本以上的文學作品,而閱讀1-5本的學生比例高達43.4%,也就是說,較多的學生在文學作品的閱讀起點就已經落后了。在閱讀過文學作品的學生之中,有60.7%的學生選擇傳統的紙質書籍和網絡電子書籍共同閱讀。可以發現,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普及,網絡閱讀不僅在社會生活中對人類有著一定程度的影響,同時也成為學生文學作品賞析的重要部分。對學生閱讀文學作品的類型而言,34%的學生喜歡閱讀中國當代的文學作品,僅有13%的學生傾向于外國和古代的文學作品。學生片面了解中國的文學知識,外國文學知識較為薄弱,不利于學生文學知識的平衡發展。
(二)閱讀與個人性格
文學作品的賞析有利于塑造學生的個人性格,37%的學生能夠被重親情類型的文學作品深深吸引,其余的愛祖國類型、重事業類型、重友情類型和重愛情類型都較為均衡地吸引學生的眼球,觸及學生的內心深處。其次,文學作品中擁有正能量的人格特質都深受學生欣賞,如25.5%的學生欣賞樂觀豁達的人物形象,22.3%的學生欣賞堅強頑強型的人物形象。可見,學生在閱讀文學作品的過程中能夠逐漸提高其感知能力,樹立正確的審美觀,塑造正確的個人性格,從而培養一定的審美能力。
(三)閱讀與個人生活
通過文學作品的賞析,針對學生較為欣賞或是感動的人物形象和情節培養學生的情感,學生會向著模仿人物特點和品質的方向發展。在學生的做人方面,僅有0.7%的學生認為文學作品形象在自己的做人方面沒有任何的影響,多數學生較為傾向于樂觀積極、真誠待人的作品中的主人公。在學生做事方面,僅有2%的學生認為文學作品形象在個人的做事方面沒有任何影響,較多學生傾向于友善合作、認真負責的行為。在學生的學習方面,僅有1%的學生認為在自己的學習方面沒有任何影響,其余學生在學習生活中將逐步養成獨立思考、主動學習、總結反思的能力和行為習慣。針對文學作品給學生的影響,41%的學生認為文學作品不僅能夠塑造自己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還能教會做人做事的道理,并給予個人美的熏陶。
四、文學作品對行為習慣影響
(一)對審美能力培養
為了更好地感知文學作品,美讀是一種重要的閱讀方式,有利于培育學生的感知能力。如何培養學生的美讀能力呢?首先需從對美的感知出發。在此基礎上,對學生的閱讀進行指導。如在“高山流水”的故事中,一方面,作品中的抒情方式給人以美感,通過對美人、美景形象的想象,增強學生的審美能力;另一方面,只有擁有一定感受美的能力才能更好地品讀作品。若是沒有一個具有感悟能力的欣賞者,俞伯牙琴聲再美也只是對牛彈琴。可見,文學作品傳播美和讀者的審美也是閱讀課文的前提。其次在閱讀過程中注意善于調動自己的生活經驗,如在對《春》的文章賞析時,需在自己的腦海中構建春草圖、春風圖等畫面,從而才能進一步感悟作者對春天的喜愛之情。
(二)對閱讀能力的培養
如今很多學生由于自信心不足或是閱讀能力較弱,導致沒有閱讀文學作品的激情和主動性。文學作品語言大多具有表現力,能夠一定程度上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感受其中的人文精神、陶冶情操,從而調動其自主性和創造性。當然,文學作品的閱讀是一個過程,需要依靠學生自己已有知識和認知結構進行文學作品的閱讀和消化。另一方面,閱讀教學中應注意循序漸進,尤其是教師,應注意學生對文學作品認知的內化規律,指導學生的閱讀。某些不了解的地方借助教師進行指導,通過對自己認知結構的調整建立內化和外化的雙重構建。文學作品的功能從多向影響著學生的社會生活學習等多個領域,如識人功能、經驗功能、教育功能,通過文學作品的閱讀,如《魯濱遜漂流記》中,學生從魯濱遜的生活艱苦程度中能夠一定程度的感知自己的生活,從而培養自己對于困難的信心,由此而促使學生閱讀能力的提高。閱讀能力的提高,實際上是一種重新構建認知結構的過程。通過結構的構建,以期變引起質變,達到文學作品閱讀質量的突破。該過程可以大大提高學生對文學作品的認識,達到培養閱讀能力的目的。
(三)對娛樂功能的彰顯
1.減少個人生活壓力
對當前學生的不良心理和行為進行調查,發現影響大學生學習生活的因素有很多,如學習壓力、就業壓力,或是某些家庭因素,促使學生抑郁和焦慮等現象頻頻出現,從而進一步降低生活質量。劉賢臣曾調查發現有將近一半的學生可能抑郁,而有16%的學生已經有不同程度的抑郁和焦慮、可見目前學生的心理健康堪憂,值得深入分析并采取合理措施進行有效改善。隨著現代化步伐的加快,為了更好地立足于社會,提高學生競爭力至關重要,對大多數上班族而言,核心競爭力便是應對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對一個學生而言,則是全面發展各種能力,包括學習成績、生活態度、體育領域等。
2.彰顯品位生活
在文學作品閱讀后,較多的人選擇模仿文學作品中的人物性格和行為,并通過文學作品中人物的命運、遭遇來深刻反思自己的人生,在自己焦慮、孤立、抑郁、苦惱時,14%的學生選擇通過閱讀文學作品來進行情緒的排遣。雖然其比重不多,但可發現文學作品賞析在不斷地深入學生的學習和生活中。自古以來,腹有詩書之氣的人往往受人尊敬。如今同樣如此。文學作品一直都是一種高貴、品位的象征。學生通過閱讀文學作品,接受與被接受形成一個雙向流動過程,在閱讀初期,讀者對書籍并不了解,一定程度上是一個被接受的過程,而被接受的時間越長,讀者的興趣和感悟能力也會隨之增加,深思也會更成熟。且讀者在被接受過程中,會發揮一定的主觀能動性,將文本與自身的視野有機融合,從而x予文學作品的新意。
五、小結
本論文首先分析了文學作品閱讀的所處背景,可發現目前較多學生和老師并不注重文學作品的鑒賞,不能夠充分利用現有的理論基礎作進一步探索。其次簡要論述了文學作品研究的意義,并通過問卷調查對結果進行整合。從閱讀趨勢、閱讀與生活、閱讀與性格三個方面分析調查結果,進而探討文學作品對學生行為習慣的影響,其不僅有利于提高學生對美的認知能力,還可提高個人的閱讀能力,其娛樂功能也能充分彰顯。筆者在此提倡各位學生和教師應逐步培養文學作品的賞析能力,從而使自我鑒賞能力得到升華,有利于個人性格的塑造和對生活的重新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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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共藝術教育;課程體系;創新
一、普通高校公共藝術課程體系現狀
當前,各大高校以選修課、限選課等形式面向學生開設了不同藝術門類的公共藝術課程,并且進行了“學分制”管理。由于很多高校對于公共藝術課程的重視程度不夠,導致課程體系存在教學目標不夠明確、課程設置不夠規范、教學內容不夠豐富、教學評價不夠全面、教學研究普遍落后等現象,所以,學生學習積極性不高,公共藝術課程教學質量整體不高。就目前而言,普通高校公共藝術教育的發展與其他學科專業的發展相比,還處于明顯落后的狀態,這與國家倡導的大力加強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人才培養目標是不相適應的,因此,高校很有必要將提高公共藝術教育教學質量提上議事日程,尤其要加強在課程體系構建方面的創新。
二、普通高校公共藝術課程體系存在的問題
公共藝術課程教學是開展公共藝術教育工作的中心環節,公共藝術課程體系的構建直接影響著公共藝術教育的質量和水平。當前普通高校公共藝術課程體系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課程目標設計不夠全面
在課程目標設計上,公共藝術教育課程普遍存在過于強調學生對于藝術領域知識的掌握,而對于學生綜合知識結構、能力獲得結構的培養則缺乏考慮,具體表現在對學生的語言、視覺、聽覺等方面審美能力的培養以及對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對藝術作品的想象力、創造力、評判力的培養有所忽視。
(二)課程內容安排不夠合理
在課程內容安排上,普遍存在內容覆蓋面比較狹窄,過于強調藝術專業學科知識內容,缺乏對跨學科、跨文化教學內容重視和關注的現狀,另有些教師的課程教學內容則以“大而全”為標準,每堂課教學內容的信息量都過大,因此導致教學內容松散,教學結構不緊。此外,高校公共藝術課程內容還應體現出地域性、民族性文化藝術的比重,但目前很少有高校開設的課程內容關注到這方面內容。
(三)教學方法運用不夠恰當
在教學方法運用方面,大多比較單一,層次不多,公共藝術課程教學大多仍以講授和討論相結合的方法為主,有的教師過于強調一堂課的完美性,采用了形式色彩較濃的教學方法,但缺乏師生間思想的碰撞,所以課堂氛圍顯得不夠生動;有些教師在課堂上為追求教學方法的多樣性,采用了過于花哨但并不實用的教學手段,因此,教學效果并不理想。
(四)課程評價體系不夠完善
在課程評價體系方面,高校對學生公共藝術課程學習的評價大多采用討論、作業、論文、考試等形式,仍偏重于傳統的、簡單的、粗糙的、片面的筆紙評價方式,所以很難準確地體現學生在藝術課程學習中取得的成績與進步,也無法全面地反映學生通過藝術課程的學習在知識、能力、情感等方面取得的收獲。因此,陳舊的評價方式忽視了對學生藝術課程學習全方位的測量和評估,也偏離了公共藝術教育的目標。由此可見,高校亟須加強在公共藝術課程體系創新方面的研究,以此不斷促進公共藝術教育的質量和水平的提高。
三、創新公共藝術課程體系的有效途徑
目前普通高校的公共藝術教育處在蓬勃發展的時期,為進一步有效推進工作,創新公共藝術課程體系已顯得尤為重要,勢在必行。公共藝術課程體系的創新可通過因校制宜開設與拓展公共藝術課程、加強藝術教育與其他學科的滲透與融合、挖掘地域文化特色融入公共藝術教育、完善公共藝術課程評價模式等途徑進行。
(一)因校制宜開設與拓展公共藝術課程
公共藝術課程體系的創新必須考慮到學校的實際情況且要與學校的長遠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目標、藝術師資隊伍、藝術教育硬件設施、學生的藝術素養等相適應。對于很多高校而言,開展公共藝術教育的軟、硬件條件都有待改善,如學生入學時的藝術素養普遍較低、公共藝術教育師資不足、藝術實踐課教學所需排練場館數量不夠等,因此要根據學校各方面的實際情況因校制宜、循序漸進地開設與拓展公共藝術課程。以江蘇某高校為例,該校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公共藝術課程指導方案》文件精神,長期以來高度重視對學生藝術素養的培養,在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明確要求全校每年的公共藝術課程受眾學生人數不低于8000人,在面向學生開齊8門“限定性公共藝術課程”如《藝術導論》《音樂鑒賞》《影視鑒賞》《美術鑒賞》《舞蹈鑒賞》《戲劇鑒賞》《戲曲鑒賞》《書法鑒賞》等的基礎上,根據教師專業特長和學生實際需求拓展開設了若干“非限定性公共藝術課程”,如《剪紙藝術》《創意手繪》《陶藝制作》等課程,并將課程納入學校公共藝術課程學分管理體系。盡管如此,由于該校專職藝術教師數量有限,縱觀全校能從事公共藝術課程教學的兼職師資也寥寥無幾,為嚴格執行人才培養方案,完成方案規定的公共藝術課程教學任務,有效拓展公共藝術課程學生的受眾面,該校面向全體本科學生增加開設了由國內藝術教育專家主講的藝術通識教育網絡在線課程(爾雅課程),并將該課程規定為通識教育必選課,要求學生須在1~4學期內修滿2個學分(2門課程)的藝術類通識課程。
(二)加強藝術教育與其他學科的滲透與融合
藝術教育對其他學科教育產生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在被其他學科教育影響著。其他學科知識向藝術教育的滲透與融合,一定程度上可以完善藝術學科的教學內容和方法,使得受教育者變被動接納為主動接受,從而實現寓教于樂。這也對藝術教育工作者提出新的要求,不僅要熟悉藝術學科知識,還要廣泛學習相關的其他學科知識并將其運用到教學之中。經過不斷地探索與研究,部分藝術學科已逐漸與其他學科相互滲透與融合并建立起相對成熟完善的教育教學體系,如有些學科的教學內容可作為有益養分融入藝術教育教學之中,有些學科的教學方法可以直接引用到藝術教育教學中。以體育教學內容與音樂、舞蹈藝術教學內容的滲透、融合為例,體育教學中關于運動生理學、人體解剖學的一些相關內容對于聲樂、舞蹈教學大有裨益。“氣息”一直以來都是聲樂教學中的重點和難點,如果聲樂教師能在教學過程中恰當地融入運動生理學、人體解剖學的相關知識,讓學生直觀地對人類呼吸的方式和特點以及人體各個部位在發音時的具體狀態有所了解,那么可以極大地提高師生在聲樂實踐教學過程中的成效;如果舞蹈教師在實踐教學過程中能恰如其分地向學生介紹人體解剖學的相關知識,如人身體構造、生理機能等,那么對于學生理解和掌握舞蹈動律、舞蹈訓練技巧等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由此可見,藝術教育與其他學科知識滲透、融合的意義非同一般,離開其他學科知識的支撐,師生們在藝術教學過程中或將陷入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尷尬境地,如果藝術教育工作者對此無動于衷,那么藝術教育的發展將難以突破、創新。
(三)挖掘地域文化特色融入公共藝術教育
所謂地域文化一般是指特定區域源遠流長、獨具特色,傳承至今仍發揮作用的文化傳統,是特定區域的生態、民俗、傳統、習慣等文明表現,地域文化具有獨特性、傳統性、多元性等基本屬性。《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公共藝術課程指導方案》中要求高校要根據區域性、民族性特點開設特色藝術課程,目前高校將地域文化特色融入公共藝術教育教學活動之中還處于探索試行階段,可從以下三條途徑加以推進。
1.充分挖掘利用地方特色文化資源
高校可充分挖掘當地地方特色文化資源為公共藝術教育提供支撐和服務,通過組織學生參觀考察體現地方文化特色的博物館、藝術館等場所,聘請地方民間藝術大師走進課堂指導教學等方式,讓學生切身體會到地方特色文化的獨特性、傳統性和多元性,從而使公共藝術教育更“接地氣”,以此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趣味性。
2.構建特色鮮明的地域文化藝術課程體系
高校可根據辦學點的地方、環境特色進行統一綜合規劃,構建出代表性、和諧性、實用性強的地方文化藝術課程體系,凸顯地方文化藝術特色,課程體系可包含文化課和實踐課兩大板塊,文化課旨在拓展學生的文化視野,實踐課則致力于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提高其藝術創作創新能力。
3.開設融地域文化與藝術教育為一體的課程
地方文化藝術課程應充滿“鄉土氣息”且能恰如其分地與藝術教育融為一體,切不可作為“無關”的課程懸浮于公共藝術教育教學之上,學校可適時聘請民間藝術家準確、充分地將源遠流長的地方文化原汁原味地融入課程教學之中,開設如《地方民間美術鑒賞》《地方音樂實踐與研究》《地方戲曲實踐與研究》等課程,地方文化依托于課程得以體現和流傳且與公共藝術教育融為一體,這將為高校公共藝術教育課程體系的創新增添別具一格的生命力和色彩。
精選優秀音樂老師年終工作總結范文 本學年注重培養學生對音樂的興趣、喜好和情感。努力做到通過音樂教育陶冶情操、啟迪智慧、激發學生對美的喜好與追求。注重以學生為主體,讓學生在愉快的音樂實踐活動(聽、看、唱,討論、聯想、想象和律動)中,主動地去發現、去探究,去感受音樂、理解音樂、表示音樂,并在一定基礎上發明音樂。
一、課堂教學
在教學中,認真備課的基礎上,運用范唱方式于音樂藝術形象感染學生啟發學生的藝術形象思維,使他們做到有感情地歌唱,通過藝術形象的感染來完成思想教育。
在唱歌教學中,一方面引導學生演唱要有良好的姿勢,正確的呼吸準確的發音,清晰的咬字,吐詞,另一方面是逐步要求學生做到自然音色圓潤,不時提高唱歌的藝術技巧,在懂得音準的和節奏的基礎上提高對音樂形象的理解能力,培養良好的聽覺和造就音樂的“耳樂”。本學年,在教學上我偏重了情感、興趣的培養,稍微忽略了對學生樂理知識的傳授。在以后的教學中要重視樂理知識地傳授,終究三者是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的,掌握了樂理知識才干更深層次地感受、理解音樂。
二、課堂管理
為了使學生能輕松、愉快地上音樂課,多用鼓勵的方式使學生表示出良好的品質。努力做到用好的設計抓住學生的注意力。對于破壞課堂秩序的行為也進行了善意的批評與糾正。但可能對于學生的一些擾亂課堂的`行為批評力度還不夠,總以為學生不是惡意,只是不幼稚的表示,所以給他們的環境較為寬松,致使他們不能真正認識到自身的錯誤而有恃無恐。
三、成績方面
本學年,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各項比賽活動。在三獨比賽中,獲一個xx市三等獎,一個xx市一等獎,兩個xx市百強獎,另外,還有兩個二等獎和一個三等獎;在xx市的中學生文娛匯演中,也獲得了三等獎;此外,教師論文在比賽中獲xx省三等獎。
四、努力方向
1.今后應特別注意賞罰分明、掌握尺度。
2.介紹樂理小常識。在歌曲教學中,常會遇到一些標志,如:反復記號、升降記號、上滑音、下滑音、休止符、倚音等。
3.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
4.課堂教學中靈活運用教學方法,引導學生學習,體現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教學理念。
時光如梭,一轉眼又到期末了,忙碌又充實的教育教學工作也接近尾聲了,我細細的回顧一下自己在這半學期的教育教學工作情況,下面我就從幾個方面對我這學期的工作做以下總結:
作為一名音樂教師,除了要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高尚的道德情操;還需要具備較高音樂教學水平和業務技能。本學年我將注重開拓視野,隨時記下好的教學經驗、優秀案例等材料,以備參考。不斷為自己充電,每天安排一定的時間扎實提高基本功,努力使自己成為能隨時供給學生一杯水的自來水。
精選優秀音樂老師年終工作總結范文
xxxx年9月,我非常榮幸參加了xx省特級教師后備人選、省級學科帶頭人、省級教學能手周耀山老師的工作團隊。在周老師的悉心指導下,我們完成了本年度工作站的工作任務以及個人教學研修工作,現將近期研修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完成了省級課題《高中音樂鑒賞質疑探究式教學研究》的研究總結階段,于xxxx年12月18日順利結題。
二、撰寫論文《引入流行音樂促進音樂鑒賞質疑探究教學有效性的策略》在刊物《中華少年》上公開發表。
三、指導音樂教師編寫了教學設計集《高中音樂鑒賞質疑探究教學模式優秀教學設計集》。
四、指導音樂教師錄制了高中音樂鑒賞質疑探究教學研討課課堂實錄(光盤,含6節課)。
五、指導青年教師專業成長。邱xx老師參加xxxx年安康市教學能手評選活動,于xxxx年9月榮獲“安康市教學能手”稱號。
六、參加送教下鄉活動。吳xx老師xxxx年9月到xx縣卡子鎮中心小學送教,執教示范課《嘎達梅林》,邱xx老師xxxx年9月到xx縣xx鎮中心小學送教,執教示范課《讓我們蕩起雙槳》。
七、以課堂教學為研修的主陣地,組織音樂教師常態化進行聽評課活動,以音樂教學方法和促進課堂教學有效性為主要議題,開展教學研討沙龍。通過課堂教學研討活動,我校音樂教師的教學水平和專業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
在周老師的引領指導下,我和工作站的老師們順利開展了研修活動,活動中取得了一些成果,積極有效的促進了教師專業成長,尤其是通過研修活動激發了我校音樂教師的教研工作激情。當然也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這將是我們今后努力的方向,爭取取得更大的成果和進步,爭當教學改革的先行者,影響更多的教師一起成長。
精選優秀音樂老師年終工作總結范文
小學音樂課教學是小學基礎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為了提高民族的音樂文化素質。音樂教育不但可以培養學生對音樂的感受力、鑒賞力、表現力和創造力,也能培養學生的優良的品德和情操,還能使他們的智力得到發展,非智力因素得到提高。同時,能夠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地發展。
我在教學中一直認為,德育、智育、體育、美育是相互滲透,相互結合,相互促進的。所以,凡是小學階段所開設的課程,只有課程設置節次的多少之別,并無正副課之分。只要是學校分配的課程,都得無條件的完成任務。
總之,音樂教育不僅具有輔助、強化德育和智育的功能,還具有德育和智育所不能替代的獨具的教育功能。音樂教育對于培養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
小學階段的音樂教學包括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兩大方面,結合我校音樂課教學設備和學生的音樂基礎,實際上現階段我們主要以歌唱課為主。我的具體做法是:
一、指導學生熟讀歌詞
在進行完歌曲范唱以后,可指導學生用比較標準、流利的普通話進行朗誦歌詞,要注意咬字、吐字的準確度和清晰度,要求字正腔圓。同時根據歌詞的內容向學生進行愛國、愛黨、愛社會主義等方面的思想品德教育。
二、引導學生理解歌曲的情緒
在一首歌曲的左上角往往出現如“親切地”、“歡快地”、“深情地”、“熱烈地”、“莊嚴地”等等歌曲情緒,可讓學生結合歌詞含義,在歌唱時力求處理的恰到好處。
三、讀譜訓練
在識譜時先給學生標準音,即歌曲的調號。當學生按標準音唱有一定的困難時可進行音階訓練。由于學生音域窄,確實難以達到標準音時可以適當降調,并鼓勵學生要經常練習音階,達到拓寬自己音域的目的。
四、教唱歌詞
這一步是前四步的綜合訓練。首先教師應泛唱二至三遍讓學生視聽,對于較長或難度較大的樂句可以先分小節教唱在連接起來唱,以至圓滿完成全部教唱。在學生對本歌曲沒有完全學會之前不能讓學生練唱,因為學生自己識譜能力有限,一旦個別樂句唱錯,則難以糾正。
此外,根據不同年齡段所掌握方法的區別,我采用以下幾種教學法,教學效果顯著。
一、對于XX、XX年級學生來說,自制力差,但動感極強,于是我采用“律動教學法”,即將每節所學歌曲以律動的形式來進行,這樣即省時又省力,還提高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二、對于XX、XX年級的.學生來說,有了一定的自制力,但識譜能力較差,我采用“聽唱教學法”,即在學習過程中,充分發揮學生的聽力,在反復視聽的過程中來完成教學任務,效果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