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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一、前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不斷加深,這也就使得企業的管理者要想追求理想的經濟效益,就一定要提高其管理方法,加強風險的防范。所以,企業管理者一定要把財務的收支審計工作形式加以轉換,逐漸實現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審計與效益審計兩個方向發展,并且把這種發展方向作為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主流,把以尋查錯誤糾正錯誤的規范型審計轉變成為管理與效益審計,通過這兩個方面的延伸,實現企業管理者對審計工作的監督,實現企業的飛黃騰達。因此,本文將對管理審計與效益審計兩個方面的延伸作出簡要的分析,提出相關的延伸方法。
二、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審計與效益審計延伸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企業的經濟活動越來越有秩序,相應的違法違規行為數量也在下降。與此同時,企業的財務審計工作深度不斷加大,財務信息的實時性,可靠性也得到了相應的提高,這方面的沖突已經得到了一定的控制。然而,在目前的企業財務收支審計管理工作中的局限性卻越來越突出,管理中的缺陷不能在財務工作中得到反映,使財務審計的相關職能被削弱,所以,為了改善現在的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就一定要實現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審計與效益審計的延伸。
第一,管理審計與效益審計是每一個企業實現自身發展的內在需求,這已經得到了企業各個階層的管理者的認可。在現在的市場經濟環境的影響下,企業的競爭點就是企業的經濟效益,只有企業的管理工作得到提高,其經濟效益才有提高的可能性。這就需要把企業的財務收支審計轉變為管理審計與效益審計,滿足企業的市場競爭中的需求,加強對企業的控制。
第二,將財務審計工作延伸到管理審計與效益審計可以實現企業的自身發展。審計的目的不僅僅是發展企業在財務上的問題,更是要實現對企業財務的監督,發現管理中的問題,通過對問題的分析究其原因,便于企業決策者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策略,提高企業的管理工作和效益。所以,企業的高層領導一定要重視審計的全面性,加強事前和事中審計。
三、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與效益審計過渡中存在的問題
1.財務控制不當,基礎薄弱
一些企業因為沒有合理設置會計機構,導致會計工作的隨意性大,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財務的處理工作和報表的編制。由于會計人員短缺,企業的人員工作彈性比較大,會計和出納同為一人,致使記賬、銷賬、核算等出現各種問題。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影響到了企業負責人對財務的管理與控制,并且直接影響到企業融資籌資的進行。由于企業內部沒有很好地制定或實行會計控制制度,以及會計從業人員法律意識的薄弱,導致了企業內部管理出現極高的現金和稅收風險。一些企業內部財務人員多為兼職會計人員,缺乏專業的執業素質,無法為企業決策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企業中流動資金過量無法很好地解決經營所需資金問題,一旦資金使用效率受到影響,那么必定引起財務管理混亂。
2.內部制度不健全
企業要想有序運行,那么內部調控制度是保證。部分企業沒有建議科學的財務管理監管體系,導致財務控制監管不力,企業的財務風險抵御能力也因此下降。一般企業對產品的生產和營銷管理的監管力度比財務管理力度要大很多,因此影響了企業的融資信用度,導致企業承受信貸風險加大,企業等級也無法提高。由于管理欠規范,對于企業風險管理和控制機制造成極大的不便,甚至會使企業陷入信譽和財務危機。
四、促進財務審計向管理與效益審計轉化的對策
1.轉變觀念實現合理定位
管理審計和效益審計的工作應當從財務審計工作中著手,把做好財務的收支工作作為轉化基礎,先嚴格找出財務審計工作中的違法違規問題,再深查管理方面的問題,然后加強分析,找出問題產生的原因,制定提高管理水平與提高企業效益的方法。所以,從事審計的人員一定要有一定的審計理念,完善自身的管理和效益審計思維,要認識到管理與效益審計的目的是為了使企業效益達到最大化,將管理與審計配合起來,實現共同發展。
2.改善融資環境和競爭環境
加強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與效益審計的轉化,一方面不僅要改善企業的融資環境,另一方面需減少外部競爭環境對企業發展所產生的競爭力。改善企業的融資環境需從以下方面進行處理。首先應該設立擔保機構,以降低企業所需承受的信貸風險;其次要規范建設好信用信息系統,以方便信息咨詢與企業評估,最后應提高銀行所能承受的借貸額度,為企業的借貸提供方便。另外由于各種企業之間的差別待遇,導致一些企業競爭力低下,因此必須從根本上改善這種待遇。最后要改善人事環境,加強對企業供銷人員和財務人員的培養,增強他們的執業觀念和財務管理意識,以確保財務管理的有序進行,實現對審計的管理與轉化。
3.加強財產控制,提高資金使用率
企業應該認真做好企業財務分析,加強對現有資產的管理與控制,實現審計工作的管理與效益轉變,減少甚至消除隱藏的財務風險。通過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企業內部財務的有效管理,能有效地督促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保持警戒。加強對各部門的各個生產環節的資金管理,強化財產安全意識,在確保生產經營能順利完成的情況下,將企業生產經營成本降到最低。提高資金的利用率,首先需要使資金的來源和運用能有效配合,確保收支平衡。為了避免短期內資金周轉困難,必須準確預測資金收支動向,最好最快地使現有資金有效運作。
五、結束語
本文通過對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審計與效益審計轉化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相關政策,希望以此來加強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工作的水準,將收支審計向管理審計與效益審計延伸,提高企業的經濟利潤。
參考文獻:
[1]黃燕.衡南縣審計局審計業務管理模式研究[D].2009,11.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財務收支審計;財務報表
引言
進入新世紀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繁榮,企業和事業單位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和挑戰。一方面,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企業和事業單位創造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不斷增多。另一方面,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不斷拓寬,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審計難度日益加大。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層有重要的約束作用,為了促進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對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進行對比分析。
一、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相同之處
1.根本性質相同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根本性質相同。無論是經濟責任審計,還是財務收支審計,都是非常重要的審計業務類型。在開展上述兩種審計業務的過程當中,相關人員必須對企業或事業單位的財務資料進行審查,保證審查過程的透明性。在確保財務資料數據無誤后,方可以編制審計報告,提供審計評估。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可以對領導層的行為進行規范、對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濟發展情況進行審核、對財務報表作出精確評價。
2.基本方法相同
其次,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基本方法相同。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需要調查企業或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檢查財務報表的各項指標。財務報表上包括企業或事業單位的凈收入、利潤總額等。在開展財務收支審計時,同樣需要查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財務報表,對報表上的各項經濟指標進行確認。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常用調查方法有抽樣調查法、對比分析法、直接審查法等等。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常用調查渠道有召開內部會議、進行財務匯報等等。
3.法定程序相同
再次,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法定程序相同。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為了規范審計業務,國家對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審計流程作出了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審計流程包括審計方案準備、審計方案實施、審計報告撰寫等。無論是經濟責任審計,還是財務收支審計,都必須遵循既定的審計流程。審計流程具有科學性和規范性的特征,有利于提高審計管理的效率。國家為審計業務提供了法律保障,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必須在制度之內運行。
4.監察規則相同
最后,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監察規則相同。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進行監察時,必須遵循公正原則。經濟責任審計以領導層作為主體,對領導層起著重要的制約作用,如果審計失責,會導致問題的發生。財務收支審計以企業和事業單位作為主體,對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發展至關重要,如果監察不力,將無法幫助企業預測市場的發展方向。因此在開展上述審計工作時,必須遵循腳踏實地的監察規則。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不同之處
1.審計內容不同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內容不同。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是對領導層的經濟責任進行審查和核算,一旦領導層出現失責問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這個角度來看,經濟責任審計更偏向于“責任”的內容。財務收支審計是對企業的經營情況作出評價,計算企業在一段時間內所獲得的經濟收益。從這個角度來看,財務收支審計更偏向于“財務收支”的內容。
2.審計資料不同
其次,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資料不同。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企業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對領導干部的工作進行督查。一方面,審計部門需要和紀檢部門建立溝通與聯系,獲取領導干部的工作資料、廉政資料等。另一方面,審計部門需要搜集基層意見,對領導干部作出客觀且正確的評價。在開展財務收支審計時,審計部門需要獲取企業的財務報表、財務賬簿等,還有企業其他經濟活動的票據。
3.審計效益不同
再次,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效益不同。經濟責任審計面向的主體是領導層,對領導干部起著重要的糾偏作用。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后,領導越權行為越來越少,干部工作效率越來越高,企業和事業單位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財務收支審計面向的主體是企業或事業單位,在開展這一審計工作后,企業可以根據審計報告制定發展決策,提升自身的綜合競爭力。
4.審計時限不同
最后,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時限不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的授權,審計部門不能自主決定工作內容。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限比較長,最大時限甚至超過了十年。與之相較,財務收支審計的時限比較短,僅僅發生在會計期間。
三、準確掌握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關系的措施
關鍵詞:財務收支審計;管理效益審計;必然性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5-0-01
一、財務收支審計和管理效益審計的概念
所謂財務收支審計是指對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或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的審計、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財務收支審計、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等。財務收支審計是部分企業內部審核的一個概念,其在企業中具有比較重要的作用,因為通過財務收支審計能夠詳細的說明企業現金或銀行存款手指憑證是否符合規定。但是,在現代社會中財務收支審計可以說是一種非常原始的審計方法,其所表現出來的審計特色是非常明顯的。
在具體概述管理效益審計之前,對管理審計和效益審計有一定了解是非常必要的。管理審計是指審計組織采取特定的審計方法和程序,對管理現狀進行評價,謀取改進管理。效益審計是在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對生產經營、建設等活動的經濟效益和設計效益進行審計。管理效益審計是由管理審計和效益審計共同構成的,促使其從管理的角度出發對企業各項活動進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審計,從而最大限度的提高審計的準確性、合理性、有效性。管理效益審計符合當下現代化社會的特點,相對于財務收支審計來說,更適合應用現代社會中的各個企業中。
二、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效益審計發展的必然性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不斷的提高,社會不斷的進步,相應的各行各業都有所發展。為了更好的促進企業不斷的發展,應用管理效益審計來替換財務收支審計是一種必然情況。財務收支審計這種原始審計方法在很多方面都不符合當前各個企業的審計需求,而應用社會發展產物的管理效益審計能夠有效的彌補財務收支審計的不足,為促進企業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效益審計發展的必然性具體表現為:
1.概念上的層次遞進性
從上文中對財務收支審計和管理效益審計概念的分析,能夠看出財務收支審計中包含了管理效益審計的內容,但是不夠具體和詳細。而管理效益審計是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進行細化,充分的體現審計的作用。也就是說,從財務收支審計到管理效益審計是一個層層遞進的形式,將企業中審計工作更加細致化,提高審計工作的準確性、有效性、合理性。
2.管理層的需求發生了轉變
在現代化社會中,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只有經濟實力強的企業才能夠在競爭社會中站穩,并長遠的發展下去。如此一來,企業內部各個管理環節加強協調、協作,充分的發揮管理的作用,調整企業薄弱環節,才能夠促進企業不斷的發展。因此,從企業需求的角度出發來調整各個部分,最終才促使企業經營正常、穩定的進行,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這也正是企業管理層需求發生轉變的表現。因此,采用管理效益審計是一種必然情況。
3.財務審計自身發展的需求
在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中國的變化不僅僅體現在社會進步、企業發展上,還更加具體的體現在工作上,其中,財務審計就是一方面。在我國發展的30年歷程中,財務審計工作中所運用的審計方法、管理制度等方面在不斷的變革,不斷的優化和改善,這大大的促進財務審計的發展。而財務審計自身之所以能夠不斷的發展,其源于企業發展的需求和本身的需求,才致使財務審計工作發展到今天,以管理效益審計的形式出現在各個企業中。
4.以往審計工作中已經表現出管理效益的特點
應現代化社會中各企業的需求,財務審計工作形成管理效益審計的形式是一種必然情況。這在以往的審計工作或多或少的表現出來了。在我國一些大型國有企業或其他企業中已經積極的借鑒發達國家管理效益審計的方式,在企業內部進行嘗試,以此來探索管理效益審計的應用效果,這對于管理效益審計的形成及應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效益審計發展的措施
審計工作總是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在我國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應現代化社會的需求,實現審計工作現代化是一種必然情況。而要想真正意義上將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效益審計的方向發展,還需要具體必要要條件。
1.強化外部制約機制
所謂強化外部制約機制就是為管理效益審計能夠在企業中充分的發揮作用,需要制定能夠約束管理效益審計機制,從而保證管理效益審計合理、有效的應用。強化外部制約機制的做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的相關內容,并結合企業內部實際情況對管理效益審計的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的分析,確定管理效益審計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而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制度,對審計工作各個方面進行約束,及時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效益審計發展的過程中,依舊不會因審計工作而影響到企業的發展。
(2)建立內部審計人員上崗資格制度。建立內部審計人員上崗資格制度具有兩方面好處,一方面是能夠得到國家審計機關內審協會的監督,促使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的按照制度進行工作。另一方面是提高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整體水平,進而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因此,建立內部審計人員上崗資格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內部審計人員上崗資格制度主要是參考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建立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制度的做法,在我國建立注冊內部審計師資格考試辦法,為企業篩選合格的會計人員,為更好的完成審計工作創造條件。
2.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
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是促使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效益審計方向發展所需的條件。只有通過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才能夠促使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機構獨立運作,并提高審計人員的整體水平,這樣即便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效益審計發展,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能夠有效的規劃審計工作,而審計工作人員出色的完成相關的審計工作。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需要進行的工作是
(1)加強組織機構設置。通過完善的內部審計制度以及企業內部實際情況,對組織機構進行適當的調整,促使其能夠獨立運作,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規劃、監督、控制。
(2)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人員作為審計工作的主體,其綜合素質對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影響較大,也間接的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應用培訓、教育等方式來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是非常必要的。
3.提高實踐操作質量
在現代化社會中,全面管理已經廣泛的應用于各個企業中,為推動企業更好更快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除了在管理方面加強以外,企業還需要應用各種先進技術將管理內容落實到實際工作中,才能夠真正意義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新技術、新知識、新思維呈現在企業當中,審計人員需要一段時間來適應和掌握,才能夠利用新技術進行具體的審計工作。然而,在審計人員掌握新技術、新知識的過程中容易出現錯誤,加強新技術的實踐操作質量是非常必要的,運用適合的方法進行實踐操作,將會大大的提高實踐操作質量,促使審計人員有效的掌握新技術的使用為執行管理效益審計做好鋪墊。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不斷的提高,社會不斷的進步,各行各業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此種情況下,原始的財務收支審計已經不能夠滿足企業的需求。為了避免企業因審計工作效果不佳而導致經濟效益受損的情況出現,將財務收支審計轉化成管理效益審計,不僅不會影響經濟效益,還會促進企業發展。然而,要想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向管理效益審計發展,需要滿足強化外部制約機制、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提高實踐操作質量這三個條件,才能夠實現管理效益審計合理的、規范的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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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方法和工作步驟
在具體組織實施內審自查和抽查工作中,我們統一調度審計力量,充分調動審計和被審計雙方的積極性,周密設計,合理安排,確保了審計成果質量。
1.明確范圍、內容和重點。范圍為本部門(單位)及下屬單位2008年度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管理情況。內容包括部門預算編制、批復和執行情況,預算收入和各項非稅收入情況,財政預算支出和部門行政管理成本情況,財務管理等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等四個方面。重點檢查是否嚴格執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有無隱瞞、截留、坐支應上繳的財政收入,有無滯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和虛列支出等問題;銀行賬戶開設和管理是否規范;有無違反規定亂收費、亂攤派、亂發放津補貼、擴大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等問題;是否建立和執行資產管理制度,資產核算、處置是否符合規定等。
2.劃分任務、時間和階段。明確了內審自查及抽查工作由我廳相關審計業務處牽頭組織,將36個省級部門單位的內審自查督促檢查和15個省級部門單位(達到了自查單位的42%)的抽查工作任務分解到相關的8個審計業務處(占我廳審計業務處的50%)。具體實施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由各部門單位對自身和下屬單位進行全面自查自糾,并將相關情況按照規定時間上報我廳。第二階段,在對上報的自查自糾情況審查的基礎上,進行重點單位的抽審,相關審計業務處按照規定時間提交抽查結果報告,由相關職能處室予以匯總。
二、工作流程和開展情況
將相關設想報請省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我廳決定開展省級部門(單位)預算執行及財務收支情況內審自查及抽查工作。在將其列入全省2009年審計工作計劃的基礎上,我廳召開會議進行動員部署,組織相關部門(單位)進行內審自查。在對各部門(單位)上報的內審自查情況審查的基礎上,我廳進行了重點抽查。為總結經驗,進一步做好今后的內審自查及抽查工作,我廳專門召開會議,通報了自查抽查發現的問題和自查抽查工作組織中存在的問題,選取4個先進單位(占自查單位的11%)進行了經驗交流,對下一步的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
三、主要成效
1、提高了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的總體性、宏觀性、建設性和效益性。要擴大預算執行審計的覆蓋面,在現有條件下,僅憑審計部門一家的力量難以做到。近幾年,我廳每年直接審計的預算執行單位平均為15個左右,約占省級部門預算單位總數的15%,很難比較全面地反映單位預算執行的總體情況。36個預算單位參與內審自查和抽查工作后,審計的覆蓋面大幅度地提高到了45%左右,是以往的3倍。據自查報告統計,36個部門和單位共查出違規違紀問題金額4.6億元,涉及部門預算編制不規范、少繳預算收入、超預算支出、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滯留專項資金、資產不實、賬外資產、違反政府采購制度、往來款項長期掛賬、招待費、會議費、車輛費超標等13類普遍性、常規性的違規違紀問題。這些問題的查處和糾正,達到了規范預算管理和財務核算的目的,有力地促進了財政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2、促進了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落實。《審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應該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可以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參加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這些法律法規均明確要求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有效地履行內部審計監督職責,審計機關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據自查報告和抽查結果反映,開展內審自查前,有些部門或單位基本沒有建立內審制度。開展了內審自查和抽查工作后,或由單位財務部門擔任,或由紀檢監察部門兼職,或建立內審機構,各部門單位都初步建立或落實了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和加強了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事項評價,是指審計機關按照確定的審計目標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分析判斷,并發表審計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相關規定,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
第四條審計事項評價應當由實施審計的審計機關獨立作出。
審計機關評價審計事項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保持謹慎的態度。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方案規定的審計目標確定審計事項評價的范圍,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評價。
第六條真實性評價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處理遵守相關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情況,以及相關會計信息與實際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和業務經營活動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評價。
第七條合法性評價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評價。
第八條效益性評價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經濟、效率和效果的評價。經濟是指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是否做到了節約;效率是指經濟活動的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率關系;效果是指經濟活動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第九條審計機關對下列事項不作評價:
(一)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
(二)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
(三)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事項。
第十條審計組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提出審計評價的初步意見,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一條作出審計評價時,應當首先對所審查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總體情況進行說明,并評價被審計單位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對真實性的評價,應當區分以下情況分別作出:
(一)如果審計中沒有發現并通過專業判斷認為被審計單位不存在重要的不真實的事項,可以認為其真實地反映了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
(二)如果審計發現有個別重要的(超過重要性水平的)不真實事項,但不影響總體上反映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可以認為其基本真實地反映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同時指出其存在的問題。
(三)如果審計發現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嚴重不實,總體上不能合理地反映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可以認為其不能真實地反映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同時要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對合法性的評價,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規的嚴重程度作出評價。對合法性的評價,應當區別以下情況分別作出:
(一)如果審計中未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重要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可以認為其較好地遵守了有關財經法規。
(二)如果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個別重要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可以認為其除該事項外,基本遵守了有關財經法規。
(三)如果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嚴重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可以認為其未能遵守有關財經法規。
第十四條對效益性的評價,審計機關應當首先就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所產生效益的實際情況作出說明,同時應當揭示與有關評價標準進行對照的結果。
第二條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時,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審計處理是指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采取的糾正措施。
審計處理的種類有: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四條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
審計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第五條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審計處理、處罰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審計處理、處罰。
第七條審計終結后,審計機關應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依法作出審計決定,制作審計決定書;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八條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三)責令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的事項;
(四)改進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審計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
(三)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四)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請復議的期限和復議機關。
第十條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前,應當由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處理、處罰前,應當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審計機關不得因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處罰前,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審計聽證的權利;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要求審計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審計聽證。
審計聽證會的工作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單位負責人強制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規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扶貧、教育、養老、下崗再就業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四)阻撓、抗拒審計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
(六)屢查屢犯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經審計查出后,認真檢查錯誤并及時糾正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款額較小、情節輕微,自行糾正的;
(三)能夠認真自查,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反財經法規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審計處罰。但審計機關應當對該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予以審計處理。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審計建議,要求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理、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或者不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一)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
(二)被審計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
(三)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質量問題及其責任人實施處理、處罰的;
(四)有關主管部門侵害被審計單位經營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處理、處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認為有關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應當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依法作出審計處罰決定,制作審計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在作出審計決定和審計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審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享有的申請審計復議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處理、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處理、處罰程序的;
(二)擅自改變審計處理、處罰種類和裁量幅度的;
(三)沒有審計處理、處罰的法律依據的;
(四)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而沒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其他法律責任,依照《審計法》、《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一、引言
我國的審計監督體系是由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審計構成,作為審計監督體系之一的內部審計,有著自身的作用機制和完善的體系,它是組織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檢查、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組織內、外部環境、內部審計的目標、方式方法、內容等諸多方面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促使內部審計的職能也由以前單一的監督職能,向監督、評價等多種職能轉變,內部審計評價是內部審計的應有之義,是與內部審計的目標密切相關的。但內部審計的評價職能能否作為一項新職能,尚未獲得內部審計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足夠重視,認識上也不盡一致。
事實上,我國目前無論是內部審計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內部審計評價理論體系和技術方法的比較少,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關于內部審計評價的原則、標準及技術方法體系,了內部審計評價作用的發揮。因此,本文就如何構建內部審計評價理論與技術的框架體系等進行初步探討,以便規范內部審計評價的行為,充分發揮內部審計評價的功能作用。
二、對內部審計職能的重新認識
(一)經濟監督是內部審計的固有職能
審計署于1995年7月14日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1995年第1號)中,指出了內部審計的基本職能為經濟監督,是與當時的經濟環境、經濟條件相適宜的,對于檢查、監督組織內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所以,人們習慣稱經濟監督是內部審計的職能。
(二)在內部審計的目標、內容等諸多因素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內部審計由單一監督職能向監督、評價等多種職能轉變,是一種必然要求
隨著市場經濟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組織對內部審計的目標、范圍、內容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內部審計的目標不僅在于檢查、監督組織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及效益性,而且要為組織內部生產、決策、經營、銷售等方面的動態管理,提供各種信息咨詢與服務,以提高其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為組織創造價值。同時,內部審計的范圍進一步拓展,內部審計的內容由原來的以財務審計為主,轉向以內部控制審計、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管理審計為主,內部審計的方式,也由原來的事后審計,轉向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以事前、事中為主的綜合審計,因此,在新的形勢下,內部審計的職能也必然會出現新的特點。事實上,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有關中,曾使用“審計評價”“業績評價與比較”等說法,但都是就內部審計工作本身及其質量而言的,在我國內部審計的理論界和實務界還沒有系統地明確提出。
(三)監督、評價是內部審計的兩個基本職能,在組織的生產、管理、決策等方面發揮著不同作用,以體現內部審計的本質特征
審計署2003年3月4日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第4號令)及部關于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新規定中,都明確提出了“評價職能”,與原有的監督職能相并行,并指出:“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
從審計署新頒布的關于內審工作的規定中可以看出,監督和評價是內部審計的基本職能,監督職能是評價職能的基礎和前提,評價職能是實現組織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創造組織價值的必然要求,兩者相互聯系、相互依存,在組織的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服務等方面發揮不同的作用。內部審計作為組織的內部管理部門,除監督和評價兩個基本職能外,還有咨詢、服務、鑒證等輔助功能,它們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內部審計功能體系,發揮著各自不同的功能作用,以體現內部審計的本質特征。
(四)突出內部審計的“內向”的特點,充分發揮內部審計評價的功能作用
目前,我國多數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工作重點是審查憑證、會計帳簿及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工作的任務是“查錯防弊”,對組織的經營管理,如何提高經濟效益很少去、評價。在企業內、外部環境發生變化及各種風險因素增加的情況下,內部審計工作中心要由原來的“查錯防弊”向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等方面轉移;內部審計要由傳統的財務審計向內部控制審計、績效審計等現代審計領域轉變;內部審計的模式由“外向型服務”向“內向型服務”轉變。
三、內部審計評價的技術方法
由于內部審計是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目的是加強組織經濟管理,實現經濟的目標,所以,內部審計評價職能的履行,是實現組織經濟目標的根本要求,是為組織的經濟目標服務的,但內部審計評價職能的發揮和履行,要受到內部審計評價內容的復雜化、內部審計評價方式、方法、手段、被審計單位對內部審計評價信息的需求程度以及內部審計評價信息的客觀性、性、相關性等相關因素的影響,所以內部審計評價過程復雜,具體操作繁雜,它不是對被審計單位作出一種就事論事的簡單評價,而是要運用一定的技術方法,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總體的分析、判斷和評價,反映組織在管理、決策、經營、效益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揭示其未來趨勢,以便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評價的作用,創造組織價值。
(一)定量的方法
1 總量分析與評價:就是從總體上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進行分析判斷、評價所采用的一種方法。通過檢查、核對有關帳戶金額、會計憑證的填制、會計帳簿的登記以及財務報表的編制與分析,分析判斷組織的會計處理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利潤的構成比例及總額變化,對被審計單位成本費用開支范圍的合理性,資金使用效率,組織的盈利水平和營運能力等相關方面,進行全面地分析、評價,從而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的情況作出一個總體上的分析、判斷,并形成審計報告意見,以滿足組織管理層的決策需要,充分發揮內部審計評價的功能作用。
2 差量分析與評價:根據實際發生值與目標值(設定值)之間差異的變化情況,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財政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及效益,進行分析判斷,并發表審計意見的一種方法。通過被審計單位或項目實際提供的會計信息(資產、負債、成本、收入、費用、利潤等)同原來設置的目標值進行比較,兩者之間存在一個差異(正差異、負差異),通過對差量的分析判斷,可以反映被審計單位或項目財務收支的真實性、財務狀況變動情況、盈利水平和營運能力,以考核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財務收支活動、經濟活動是否達到經濟、效率和效果,從而為被審計單位或項目作出一個恰當的分析和判斷,以便組織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
3 比率分析與評價:把組織同一時期財務報表中若干相互關聯的項目進行比較,出比率,通過比率變化,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財務收支、財政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進行分析判斷、評價所采用的一種方法,以反映組織的財務狀況及財務成果,揭示組織未來的發展趨勢。比率分析有三種方式:結構比率分析、效率比率分析、相關比率分析。其中,結構比率分析,是指組織某一經濟指標的構成項目占總體項目的比率,通過該比率的變化,反映組織財務狀況的變動趨勢及存在的問題。如:流動資產占總資產的比率;流動負債占總負債的比率等等。效率比率分析,是指組織的某一經濟活動的投入與產出的比率,通過該比率的變化,分析組織某一經濟事項的盈利水平及經濟效益的高低。如:成本利潤率、銷售利潤率等。相關比率分析,是指組織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關經濟事項的比率,通過該比率的變化,可以反映各項經濟活動之間相互關系,分析組織的財務狀況及未來發展前景,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
4 趨勢與評價:是指組織選擇某兩期或者連續若干期相同的指標進行比較,百分比,通過百分比的變化,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財務狀況變動情況以及經濟活動的效益性,進行分析、判斷、評價所采用的一種。指出其存在的,對組織的運營績效、盈利水平及未來的趨勢,作出一個客觀的公正的評價,以促進組織加強經濟管理,實現其經濟目標。如:比較財務報表法、比較財務比率法。
5 相關分析與建立模型:相關分析,是指組織的一個變量同另一個變量的相互關系,可以是正相關的,也可以是負相關的。建立回歸模型,是指組織的一個變量變化引起另一個變量的變化或者一個變量變化引起若干個變量的變化時,可以通過建立如y=a+bx(a為常數項,b為回歸系數)的回歸模型方程,對變量之間的變化加以分析、判斷、評價,通過建立回歸模型,對組織變量之間的相關分析進行量化,通過回歸模型估計值與實際值進行比較,分析判斷有關數據的真實性及誤差率并對新的數據進行預測。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利用相關分析和建立回歸模型,檢查、分析、判斷組織經濟活動中,有關變量之間的相關程度及數據的合理性、真實性,指出組織在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效益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便組織更好地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實現經濟目標。
(二)定性的方法
1 經驗判斷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自己工作的經驗及相關的專業知識水平,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分析判斷所采用的一種方法。很顯然,由于這種方法受內部審計人員專業知識水平、工作經歷、主觀意識等多種因素的,所以內部審計評價的結論意見,往往帶有一定的片面性、主觀隨意性和不真實性,不能真實地反映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所以在實際內部審計工作當中,很少采用這種方法。
2 調查詢問法,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及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采取詢問有關財務負責人、當事人,調閱有關的賬簿資料,查看會議記錄及有關規章制度和文件,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及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分析、判斷、評價所采用的一種方法。同樣,這種評價方法也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財政收支及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四、內部審計評價與相關技術方法的關系
(一)內部審計評價與財務(報表)分析的關系
內部審計評價與財務報表分析具有內在的聯系。財務報表分析包括:資產負債表分析、損益表分析、現金流量表分析等三個方面,通過對財務報表進行分析,可以反映組織的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盈利水平并揭示未來組織的發展趨勢。內部審計評價的結論是否真實合理,直接影響著財務報表分析結果的有用性和客觀性,同樣,通過對財務報表分析所提供的有關財務指標變化情況的,將有助于內部審計人員,分析、判斷和掌握組織財務狀況變動情況,揭示未來發展趨勢,以便更好地完善內部審計評價工作。
(二)內部審計評價與業績(績效)評價的關系
內部審計評價與業績(績效)評價具有一定的關系。內部審計評價的,既有真實性、合法性,又有效益性,內部審計關于效益性的評價與管理部門業績(績效)評價有一定的關系,但不能代替組織管理部門的績效評價,兩者在評價的程序、標準、目標等方面存在著差異性。內部審計人員或機構可以為管理部門提供效益性方面的有關資料信息,滿足管理部門績效評價的相關需要,以幫助管理部門進行績效考評,確保管理部門績效評價結果的客觀性。
(三)內部審計評價與全面(綜合)評價的關系
內部審計評價與全面(綜合)評價具有內在的一致性。隨著內部審計范圍的擴大,內部審計內容也從單一財務審計領域,向內部控制審計、質量審計、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管理審計等多種領域轉變,內部審計的評價已經滲透到組織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服務等諸多方面,提供的內部審計評價信息具有全面性,能滿足相關方面對信息的需求。管理部門通過分析內部審計評價的信息,指出組織在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以促進加強經營管理,實現經濟目標。
五、結論
(一)內部審計評價是內部審計的應有之義,是與內部審計監督相并行的一項新職能。
(二)內部審計評價與內部審計目標密切相關,是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功能作用的必然要求。
(三)內部審計評價已經形成一系列基本原則和標準,實務中需要結合具體業務研究采用適當的評價標準。
(四)內部審計評價具有多種多樣的比較分析與判斷評價的技術方法,實務中需要結合具體業務研究采用有效地分析評價技術。
(五)內部審計評價與財務報表分析、業績評價和綜合評價技術具有內在關系,可以有效地研究利用其他相關分析評價的結果。
主要:
陳秋金,2004,“淺析內部審計的發展及其職能變化”,《農業》第5期。
(美)理查德·L·萊特里夫等編著,1999,《內部審計原理與技術》,中國審計出版社。
荊新等主編,2002,《財務管》(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宋常、劉正均,2003,“完善與發展我國內部審計的思索”,《審計研究》第6期。
孫立、劉寶珍,2004,“發揮內審功能,增加公司價值”,《統計與決策》第10期。
佟曉明、陳麗玲,2004,“淺談企業制度下的內部審計”,《冶金財會》第9期。
一、指導思想
以十八屆三中全會、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構建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審計監督機制,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監督,完善信息共享平臺,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全力助推行政審批層級一體化改革有序推進,為XX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二、監督原則
(一)依法有效。堅持依法行政原則,按照法律法規制訂監督辦法和監督細則,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確保依法監督、規范監督、有效監督。
(二)責任明晰。依法依規認真梳理行政職權,公布權力清單,明確與權力相對應的監督責任,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能。
(三)協同監督。根據工作性質和業務范圍,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銜接,實現監督范圍全覆蓋。
(四)公開公正。不斷提高審計監督的公開性和透明性,將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監督方式、監督結果等相關信息對外公開,切實將監督工作納入公眾的監督之下,既要防止監督缺位,又要防止監督錯位和越位。
二、監督事項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鎮政府和街道辦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級政府投資和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縣政府部門、鎮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三、監督方式
(一)監督流程
1.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2.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3.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縣審計局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縣審計局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縣審計局。
4.縣審計局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二)審計方法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獲取審計證據:
1.通過檢查、查詢、觀察、監督盤點、詢問、外部調查、發函詢證、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
2.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3.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4.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四、主要分工
一般審計事項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XX縣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所定內設機構職責分工實施;重要(大)審計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組成綜合審計組統一組織實施。
五、責任追究
(一)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1.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2.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3.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4.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其他處理措施。
(四)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五)審計機關依法責令被審計單位上繳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扣繳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六)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七)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八)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落實責任。明確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各科室落實責任制管理。做好內部職能分工,落實崗位責任制,任務細化,責任到人,確保責任落到實處。
[關鍵詞]新條例;學習;認識
《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于2010年2月2日經國務院第100次會議修訂通過,總理簽署第571號國務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的修訂和頒布施行,是繼《審計法》修訂后,我國審計法制建設進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對于完善我國的審計監督制度,推動審計工作深入發展。更好地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更好地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和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使審計同仁和有興趣的同志對新條例有個初步認識,筆者結合有關資料和審計實踐,對新條例涉及的幾個內容進行了認真學習和思考,現簡述如下,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關于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報告
審計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我們應該如何認識和理解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機關常規性審計報告呢?從審計法和新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可知,審計結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情況結果的報告。根據我國行政型審計特點。還存在層次問題。國家一級的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署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地方一級的審計結果報告是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
在認識和理解上,不應將審計署派出機構、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組的常規性審計報告混同于審計結果報告。
(一)報告主體、層次和對象不同
提出審計結果報告的主體是審計署或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報告的對象分別是國務院總理、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常規性審計報告,指各級審計機關按照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實施的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情況的報告,按照審計程序,報告主體有兩個: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報告對象是被審計單位。
(二)報告內容不同
由于報告的對象不同,兩者的內容也不同。
新條例規定的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有第十七條規定的五類情況,即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的措施,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還有第十八條規定的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情況。
常規性審計報告有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分。前者的內容,包括“對審計事項的審計評價,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的意見,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見“四部分(新條例第四十條)。后者的內容,按《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審計署6號令)規定,包括審計依據、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及其會計責任、審計實施情況、審計評價、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和依據、改進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等七個方面。
根據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包括實施審計后的審計處理處罰、審計移送、審計決定的執行以及審計整改等結果情況,帶有全面性。常規性審計報告按審計程序規定。是階段性情況報告,不包括審計處理、處罰結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終結果情況,更不是“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結果的報告(地方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結果報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義不同
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向政府層面或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情況,是匯報和反映情況以及提出工作建議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級審計機關制定、完善相關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觀決策性。常規性審計報告是反映審計實施情況和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和處理、處罰,主要是體現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情況和結果,是從微觀方面維護國家利益和市場經濟秩序。
二、對新條例第十九條有關修訂的兩點認識
(一)對資產、資本、股本的認識
資產、資本、股本在經濟學、會計學和法學上的含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會計學中的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企業會計準則);經濟學的資產,是指以某種形態或方式體現的財產。會計學按資產的流動性,將以實物形態出現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定義為流動資產,將房屋和機器設備等定義為固定資產,將不具實物形態、可辨認的非貨幣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其實就是將經濟學的資產概念,轉化為滿足會計核算和則務管理需要的一種形式。
資本:詞典的解釋是投入生產經營(投資)的本錢,經濟學解釋為“人格化的資產”。法學的解釋是以權益形態體現的財產權利,在公司法中就體現為股東權益。投入一定資本,形成一定股權,也才有了股東地位,這是將經濟權益法律化。資本又有注冊資本(法定資本)、實收資本、資本額等概念,經濟和法律含義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資資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總額”的概念(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另外,股本與股份有區別。
國有資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將其表述為“國有資產所有權”;同時期有的文件將其表述為“國有資產占有額”;1996年1月,國務院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出現了“國有資本”的概念(《解讀》說2008年才出現,有誤),但未明確解釋;2006年頒布的《審計法》(第二十一條)和2008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已經使用“國有資本”的概念,這是為了與市場經濟發展相一致,新條例的修訂也自然要與此一致,才準確和規范。
“資產”、“資本”、“股本”的稱謂。體現了市場經濟的特點形式、內容和規律,第十九條修訂的意義就在于此。從此也可看出,條例的修訂是十分嚴謹、嚴肅的,是有特別含義和意義的。
(二)如何認識和理解“擁有實際控
制權”
第十九條講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控股有絕對控股――出資額或擁有的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第十九條(一)講的就是絕對控股;還有相對控股――出資額或擁有的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下,第十九條(二)講的就是相對控股,但擁有實際控制權。
第二十條講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屬于“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講的擁有實際控制權,都是為了與第四條的“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的規定相吻合。也即國有資本雖然相對控股。但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屬于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屬于“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也就都屬于審計監督范圍。
認識這一點很重要,屬于審計管轄范圍的,才能實施審計監督。也才能處理、處罰。這也是第二十條將原條例規定的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規定,修改為“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的原因。不屬于審計管轄范圍的,只能對相關事項延伸審計調查。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也屬于這類性質。“相關審計報告”是指審計法第三十條明確的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報告。
另外。審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新條例第二十四條進一步明確為“不能根據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范圍的,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新條例第十九條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進行解釋,意圖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應比照公司法“控股股東”的定義:“出資額或持有股份的比例雖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新
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出資額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額最大,如4:3:3,國有資本占4,雖未絕對控股,但有話語權的情況。審計實踐中,應從相關法律關系、經濟關系、行政關系等角度,以及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是否具有人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控制或管理權等方面進行分析。正確識別是否屬于“擁有實際控制權”,以便正確行使審計監督權。
三、新條例為何分別對違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行為規定不同的處理處罰措施和不同的救濟途徑
新條例第三條和第四條分別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含義、審計監督內容進行了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財政監督的內容做了明確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分別明確對違反財政收支和違反財務收支應采取的處理、處罰措施,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分別規定了被審計單位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新條例分別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違紀、違規行為規定不同的處理、處罰措施,并分別規定其不同的救濟途徑,是因為:
(一)行為主體性質不同
“財政收支與財務收支的主要區別。在于它們所依托的主體不同。財政收支是從國家的角度,對其以資金形態分配社會產品所作的理論概括;財務收支是從單位的角度,對反映其經濟活動的資金運動所作的理論概括。”(《解讀》)財政收支的行為主體是政府及相關部門,財務收支的行為主體是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組織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的其他單位。一個是政權組織,一個是社會經濟組織。
(二)履行的職責不同
政府及相關部門從政治角度講,屬上層建筑,履行的職責是國家財政預算收支、預算執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組織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的其他單位屬于社會經濟組織。他們的職責是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經營活動和會計核算中,保證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內容不同
政府及相關部門。如財政、稅務、國庫等部門,是按照其職責核算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財政資金。國有金融機構、企事業組織以及依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是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其經濟活動中取得的收入、發生的支出,以及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會計核算。
(四)對社會的影響程度不同
財政收入是發展國民經濟的主要經濟來源,也是國家經濟實力的體現,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響國家政權建設和經濟建設。處于社會微觀經濟形態中的各種經濟組織,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好壞,對社會的影響程度是有限的。雖然國有金融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等掌握了一定的國家資源,但國家能夠通過各種政策調控措施,對其進行監督和控制,強化其核算管理行為,降低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以上因素表明審計監督的對象、內容和范圍不同,根據行為主體的性質、職責以及對經濟社會的影響范圍、后果、程度等,對其處理處罰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應的救濟途徑也不同。審計法對此做了相關規定,新條例又對它進一步明確和補充。特別是救濟途徑,因為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處理、處罰措施不同。規定對財政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政府裁決,對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種關于行政相對人救濟途徑的制度設計,在其他法律中還沒有先例。”(《解讀》)應該說,這是由我國政治經濟制度決定的,也可以理解為具有中國特色。
四、新條例未明確的幾個事項
(一)未明確審計組審計報告的形成程序和時限
第五章審計程序中,第三十八條是講取證材料的確認(簽名、蓋章),第三十九條是講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第四十條是明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形成程序。根據審計實踐,第三十九條前還應該有個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形成程序和時限。同時也未明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形成的時限。
(二)未明確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的送達時限
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新條例第二十三條將特定事項明確為“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審計法第三十八條和新條例第三十五條都明確規定了實施審計前
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但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新條例的規定,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應該在什么時候或期限內送達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新條例未明確。審計署2001年8月的3號令《審計機關專項審計調查準則》,也只說了“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調查,應當在實施調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何時送達,未明確。
(三)未明確有關審計業務文書名稱
1 第三十三條講審計機關可以就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有關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結果,這里就有個“通報”、“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稱問題。新條例未明確。
2 第三十三條還講到,擬向社會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條講,對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審計機關應當在7日內告知他們。這里也有個“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稱問題,新條例未明確。
3 第三十七條講審計方法、收集資料等事項,其中第(四)項“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未直接明確為審計工作底稿。
4 第四十條講,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審理,也講了有關移送問題,但未明確是否需要出具復核、審理文書,自然也未明確復核、審理文書名稱;同時,也未明確移送公文名稱。
5 第四十二條講審計決定需要由關主管機關、單位協助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書面提請協助執行,但未明確這個“書面”公文的名稱。
6 第四十四條講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對象出示專項調查的書面通知,沒有直接明確為“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
7 第五十條規定了被審計單位有相關聽證權利,也規定了審計機關耍履行告知義務,由于規定“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審計決定中告知的情況,那么,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以何種形式、何種公文告知,未明確。
8 第五十四條講對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要責令限期執行,以何種方式責令,未明確。
初步梳理,新條例未明確的事項大致有上述幾種情況,但不明確相關公文(名稱)或不明確有關事項,也有其中的道理。綜合學習了有關資料。結合審計實踐進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項難以明確或不應明確。審計實踐表明。因審計項目的大小、審計事項的難易程度不同,不同項目的審計決定執行期限也應不同,對這類問題,難以或者不應做硬性規定。(《解讀》)這樣,也就可以理解新條例不規定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形成的時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確。按常規辦理。比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書面提請協助執行審計決定、聽證告知等事項,因這類事項發生情況少(公文使用頻率低),且辦理這類事項可以按照行政機關公文管理規定,使用日常的有關公文(名稱)就可以解決。也就不需要再明確了。
三是有的事項不宜在條例中明確。對某些事項不作出明確規定,就是考慮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會經濟條件、環境的復雜性,有的事項在條例中不明確還好些,再次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規定既無必要,也不太合適,由審計機關根據實際(或變化了的)情況具體處理,可能更符合實際工作需要。比如,新條例第四十二條將執行審計決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給審計機關而不在條例中做硬性規定;第五十四條取消原條例(第四十四條)關于執行和檢查審計決定的時限要求等。都有這個意思。
四是增加審計機關處理有關事項的靈活性。新條例不明確有關公文名稱,主要是為以后公文形式的調整,或者進一步修訂和完善條例留下必要的空間,同時也與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的審計文書種類、內容和格式,由審計署規定。”相銜接、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條例就不需要重復。比如第二十八條,因審計法第三十一條對提供資料的內容已有具體規定。條例修訂時就刪去了原條例第二款。因審計法第四十條對違反預算和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財政收支的行為,已明確規定了處理措施,修訂后的第四十八條即將原第五十二條重復規定的處理措施刪去,只用一句結論性、規范性的語句表述。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因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對有關事項都有明確規定,條例就不需要、也無必要再重復。只需要按相關規定辦理就行了。審計機關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身工作性質、特點和要求,制定具體的相關制度或辦法。如審計署1號令中的《審計聽證規定》、《審計復議規定》等。
不明確或不直接明確相關公文名稱,不規定或不明確規定、或授權規定某些事項,既符合實際,還能提高審計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審計監督效果,這是符合科學發展觀的。
但對有的應該明確、也不難明確的事項,個人認為,明確還是必要的。如明確審計組審計報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確專項審計調查通知書的送達時限,應該是必要的。只有明確了。審計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審計行為也才更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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