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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省級衛生單位申報材料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平安創建活動的重要性
自開展“創建平安單位”以來,我辦積極響應,精心部署了這項工作,我們深知要想把這項社會工程抓好、抓出實效,必須統一思想、提高全體干部職工的認識,為創建平安單位提供扎實的思想保障,我們利用板報、櫥窗等形式,廣泛宣傳、創建平安單位的重要意義,使全辦職工認識到:穩定的社會環境、良好的治安環境、規范的法制環境是最重要的發展環境。在單位內形成了齊抓共管,職工積極參與創建平安單位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加強組織領導,扎實開展平安創建工作
我們建立了以計生辦主任為組長,各位職工為成員的平安創建小組,研究制定了平安創建工作意見和方案。把平安創建工作納入單位工作議事日程和方案。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檢查,年終有總結,到目前為止,單位內沒出現黃、賭、毒現象,無違反事件及群眾上訪事件的發生。
三、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針對我鄉計劃生育發展不平衡的現狀,認真分析所面臨的形勢,不斷完善執法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點,有針對性、有計劃地開展,不斷加大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大力宣傳《云南省農業人口獨生子女獎、優、免、補規定》,使群眾轉變生育觀。
四、建好服務機制,提高服務水平
關鍵詞:單獨收費 衛生材料 申報 管理
一、實行醫院單獨收費的醫用特殊一次性衛生材料價格申報制度的背景
2004年10月11日,甘肅省物價局、衛生廳下發了《甘肅省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方案》(甘價費[2004]231號)。該方案以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為切入點,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體制和價格形成機制。其目標是整頓醫療服務價格秩序,理順醫療服務價格關系,規范醫療服務價格行為,推動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建立合理的醫療機構補償機制,減輕群眾不合理的醫療費用負擔,促進醫療機構健康發展?;谶@一目標,省物價局、衛生廳在確定了醫療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內涵、計價單位、說明、基準價的同時,確定了單獨收費的醫用特殊一次性衛生材料目錄。
二、單獨收費的醫用特殊一次性衛生材料價格申報范圍
根據《甘肅省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方案》(甘價費[2004]231號)文件規定,“單獨收費的醫用特殊一次性衛生材料是指用于對患者診療過程中必須使用而又事先無法確定其數量、規格、型號且價值較高的一次性衛生材料。其具體范圍是《甘肅省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方案》附件三《甘肅省省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中“除外內容”所限定的范圍?!痹谂R床實踐中,單獨收費的醫用特殊一次性衛生材料可能達成百上千種之多,例編碼為3315的肌肉骨骼系統手術,其除外內容為內、外固定材料。一所三級醫院所經常使用的內、外固定材料的品種一般有幾十種,加上規格、型號和生產廠家的不同,其價格就有可能達到上千種。所以在申報時必須認真細致,物價管理人員還要和藥械科保持密切的聯系,在源頭上控制住單獨收費的醫用特殊一次性衛生材料價格申報工作。并嚴格區分單獨收費的醫用特殊一次性衛生材料和非單獨收費的醫用特殊一次性衛生材料,盡可能使申報工作做到不重不漏。
三、單獨收費的醫用特殊一次性衛生材料價格申報程序
(一)確定范圍
范圍的正確是做好申報工作的前提。申報內容要嚴格控制在《甘肅省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方案》附件三《甘肅省省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中“除外內容”所限定的范圍之內。
(二)嚴格執行醫療用品招標制度
為確保衛生材料的質量、價格符合規定,必須嚴格執行醫療用品招標制度,杜絕偽劣產品進入醫院,保證醫療安全;增強價格透明,把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落到實處。
(三)整理、歸集齊全,按程序申報
先由物價管理員會同藥械部門相關人員整理、歸集需申報的單獨收費的醫用特殊一次性衛生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計價單位、單價、生產廠家等基本內容后,由物價管理員擬文造表,經主管院長簽發,報物價局、衛生局申請備案。物價局、衛生局批復同意備案后方可作為單獨收費的醫用特殊一次性衛生材料。
四、單獨收費的醫用特殊一次性衛生材料日常管理的難點和解決辦法
(一)隨著市場經濟環境和供求關系的變化導致的價格變化
根據甘價費[2004]299號文件精神,“以后當其價格變動時,醫療機構或商家(商)必須事先到同級價格、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登記?!钡蚱淦贩N、規格型號繁多,價格波動較大,給申報工作帶來一定難度。這就要求對申報工作建立長效機制,物價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眼勤手勤,隨時掌握其價格變化,盡可能使申報工作做到不重不漏。
(二)隨著臨床診療水平發展和科技進步導致的品種變化
隨著臨床診療水平發展和科技的進步,越來越多的新技術、新產品將應用于臨床診療活動中,同時,必然會淘汰一些衛生材料,這就要求物價管理人員隨時掌握醫療市場行情和信息,科學評估醫院臨床診療水平和新技術、新業務的開拓能力,給藥械部門采購人員提供科學的預測數據,使醫院的經濟免遭損失。
(三)日常收費管理
醫療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服務”,切實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然而,當前的醫療補償機制不竟合理,政府投入又嚴重不足,醫療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致使許多醫院自定標準、自立項目、重復收費現象屢禁不止,醫療體制改革成困擾國家的一大難題。本次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是醫療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其目的是根本解決這一難題。為保證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隨時檢查醫院的收費行為,尤其是臨床科室給患者記賬時,對單獨收費的一次性材料是否進行了單獨收費,或者對包含在項目內涵內的衛生材料是否又進行了單獨收費。
總之,單獨收費的醫用特殊一次性衛生材料價格申報是一個新的課題,是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切實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關鍵因素,只有認識深刻,操作規范,執行嚴格,才能保證醫療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才能把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目標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一)濮東產業集聚區的規劃申報工作
通過一年來在華龍區的工作,我深深認識到華龍區要想發展工業經濟,首先要解決土地問題。我在廣泛開展調研的基礎上,帶領區發改委等有關部門開展了濮東產業集聚區規劃申報工作。在規劃申報過程中重點做好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集聚區的申報。在申報過程中,為了審查集聚區的申報材料,我多次加班至深夜,并結合申報要求對華龍區的申報材料提出多項切實可行的修改意見。我及時了解、掌握并迅速準確的向華龍區傳達評審動態,結合評審動態對華龍區的申報工作給予建議和指導,使濮東產業集聚區的申報工作順利通過了省級資格審查和初評。隨后,又與區委、區政府的其他同志一道,多次與省發改委、建設廳、國土廳、環保局等參評小組單位進行溝通,克服重重困難,使省集聚區規劃評審組將濮東產業集聚區的申報面積由8.37平方公里調增至12.57平方公里,成為河南省首批175個產業集聚區之一。
二是集聚區的規劃編制。在集聚區的規劃編制過程中,我與區直有關部門一道,多次和規劃編制單位河南省規劃設計研究院聯系,向其提供有關數據,并組織分管部門與規劃部門一起對規劃草案相關部分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力求規劃文本盡可能的做到完美無缺。
三是集聚區的規劃申報。在規劃文本基本成熟的前提下,我按照華龍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利用各種能動因素,積極聯系邀請與省規劃評審有關的專家到濮,與濮陽市相關部門的領導一起,對濮東產業集聚區的總體規劃進行初審,在肯定濮東產業集聚區前期工作的同時,對規劃文本提出了進一步的修改意見,為華龍區的申報材料在隨后的省規劃評審順利過關奠定了基礎。為確保濮東產業集聚區能順利通過省級評審,我積極與省集聚區規劃評審組的專家和省有關部門的領導進行溝通,主動征求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組織安排評審會場等后勤工作,使濮東產業集聚區總體規劃于8月15日順利通過了省級評審。
濮東產業集聚區總體規劃通過省級評審,為濮陽市即將開始的新一輪土地利用修編時,將濮東產業集聚區內土地性質的變更奠定了基礎。從而為解決華龍區工業項目建設亟需的土地問題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將為華龍區“工業強區、商貿富區”戰略的順利實施,帶動全區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市中心城區現代服務業園區建設工作
華龍區作為**市唯一的行政轄區,發展現代服務業有獨特的優勢。作為華龍區的副區長,我帶領區發改委、長慶辦的負責同志多次到省發改委協調溝通,經過專家論證評審,今年7月,省政府確定濮陽市中心城區現代服務業園區為30個省級服務業特色園區之一。這也是濮陽市唯一的以服務業為特色省級產業集聚區。該園區是集貿易、金融、文化、會展及辦公為一體的綜合性經濟活動中樞,是現代化服務業高度聚集的地區。2010年入駐企業上百家,營業收入近6億元,每年創造利稅近億元。目前在建的大型商業項目有:投資1.2億元的濮陽丹尼斯項目、投資1.2億元的萬利財富廣場、投資8000萬元的晨光商廈、投資2億元的鄭州未來等。以服務園區為中心的商業圈已基本形成,為濮陽市建設中心商務區及豫魯冀三省交界商貿流通中心奠定了基礎。
(三)爭取上級政策扶持資金項目建設工作
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對我國的沖擊,去年第四季度以來,中央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2010年新增1000億元和2010年新增1300億元中央投資,為使中央投資最大化的扶持華龍區經濟發展,我和區發改委負責同志加班加點工作,組織鄉(辦)、區直有關部門認真篩選上報項目,圍繞“擴內需、保增長”的要求和華龍區現有的濮東產業集聚區、服務業特色園區和東北莊旅游產業,精心策劃了一批工業、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及旅游文化項目,努力爭取上級政策和資金支持。2010年共篩選上報省發改委152個項目,2010年共落實計生、畜牧、農村道路、衛生等10個項目,總投資1027萬元。其中中央投資460.33萬元,省配套17.6萬元,地方配套549.07萬元。
其中,新增中央投資1000億元的項目6個,總投資161萬元,中央投資87.33萬元,省配套17.6萬元,地方配套56.07萬元。項目進展情況如下:
一是岳村鄉獸醫站、改建孟軻鄉獸醫站項目??偼顿Y26萬元,其中中央投資17.33萬元,省級投資2.6萬元,區財政投資6.07萬元。目前工程基本完工,等待竣工驗收。
二是岳村鄉計生服務站項目??偼顿Y35萬元,其中中央投資20萬元,省投資15萬元,目前已完成投資32萬元,工程形象進度完成97%。
三是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該項目有4條道路,共5公里,總投資100萬元,其中中央投資50萬元,區級配套50萬元,目前項目已基本完工,等待竣工驗收。
新增投資1300億元的項目4個,總投資866萬元,中央及專項資金373萬元,地方配套493萬元。項目進展情況如下:
一是中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項目??偼顿Y353萬元,其中中央投資169萬元,地方配套資金184萬元,該項目正進行圖紙工程概算審核、招投標報名已結束,目前在籌備招投標準備工作。
二是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該項目共有3條,分別為工業園區-賈莊、y002大河寨-s101和cd42s101-西孟軻,總里程10.2公里,總投資513萬元,中央投資204萬元,地方配套309萬元。其中cd42s101-西孟軻段正在鋪設路面,已基本完工;y002大河寨-s101段路基已完成;工業園區-賈莊段因穿越一蘋果園,賠償問題正在協調過程中,同時路面附屬物正在清理。
第一條為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規范廣東省農業名牌產品的評價和管理,保證廣東省農業名牌產品的質量和信譽,提高我省農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按照《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和《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主要工作職責》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是指產品質量處于省內同類產品領先水平、達到或接近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經濟效益,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顧客滿意程度高,由本省企業生產,經廣東省農業名牌帶動戰略委員會確認的農業投入品、農林牧漁的產品及其加工品等農業類產品。
第三條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工作由企業自愿申報,堅持市場評價與專家評價相結合,堅持不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實行動態管理,不搞終身制。
各級政府應積極引導,加強監督,保證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工作的科學、公平、公開、公正。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評價工作由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推進委員會(簡稱委員會,下同)負責,在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的統一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委員會由省農業廳牽頭,會同海洋與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經貿委、工商局、質監局等有關部門、社團組織和專家組成,辦事機構設在省農業廳。負責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擬訂、修改名牌產品(農業類)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負責對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種植業產品、畜牧業產品、海洋與漁業產品、林業產品、農產品加工產品、農業投入品等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委員會的組織下,依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的實施細則和方案,具體開展評價工作,并向委員會提交評價報告。
第七條各地級以上市(簡稱市,下同)農業、畜牧業、林業和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推動、引導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組織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申報、審核和推薦工作。
第三章申請條件
第八條申報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簡稱企業,下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銀行信譽度為A級以上,申報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并具地方特色和發展前景;
(二)企業有固定的生產基地,產品正式批量生產三年以上,具有注冊商標、明確標識的包裝和明確的執行標準(達省級標準以上的產地環境標準、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并具有對產地環境、產品原料和產品質量的有效檢驗報告;
(三)產品由本省企業生產,質量穩定,產品實物質量處于省內同類產品領先水平、達到或接近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或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四)有較大的生產規模和較好的經濟效益,產品年產量、年銷售額、成本利潤率、利稅率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五)企業具有較高的計量檢測保證能力;
(六)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近三年未出現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賠事件;
(七)企業產品向社會實行質量承諾,顧客滿意程度高。
第九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獲優先推薦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
(一)已獲采用國際標準認證證書的產品;
(二)已獲省級以上無公害農產品證書、綠色食品證書,并在證書有效期內的產品;
(三)企業已按GB/19000—ISO9000標準或HACCP建立起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其有效期內認證證書所覆蓋的企業的產品;
(四)近三年內獲得“中國國際農業博覽會名牌產品”或地級以上市“名優農產品”稱號的產品;
(五)已建立較完善的技術創新和產品研究開發中心,產品開發能力居省內同行前列的企業的產品。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報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
(一)國家產業政策淘汰的產品;
(二)已實行證書或登記管理,但未獲證書或未登記的產品;
(三)近三年內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問題被索賠的產品;
(四)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產品;
(五)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能源或其他法律法規和強制標準的產品。
第四章評價指標
第十一條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指標體系設立的原則是以產品的質量安全、市場認可、規模效益和發展前景為重點,制定科學、合理的量化指標。
第十二條質量安全評價的主要內容有產品的衛生安全水平、產品質量水平、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等;市場認可評價的主要內容有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品牌知名度、顧客滿意度等;規模效益評價的主要內容有生產規模、產量、年銷售額、成本利潤率、實現利稅等;發展前景評價的主要內容有企業的科技創新水平、產品的科技含量、特色和比較優勢等。
第十三條不同產品的評價細則、評價指標體系中具體指標的確定及其權重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方法等,委托各方面有關專家制定,由委員會審查確定。
第五章申報和評價程序
第十四條廣東省農業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在評審年度的第一季度內由委員會公布開展評價工作及受理申報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五條申報企業應如實填寫《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申報表》,并按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要求,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有效的檢驗報告,按規定期限分產品類別報本區域地級市農業、畜牧業、林業、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屬有效檢驗報告:
(一)國家或省級專項抽查檢驗報告;
(二)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組織的部級質量抽查檢驗報告;
(三)委員會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四)有效期內的省級以上的無公害農產品證書、綠色食品證書;
第十六條各地級以上市農業、畜牧業、林業和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牽頭組織對申報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統一將符合條件的報送委員會。如果申報企業確實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審核單位應在發出書面通知的同時退回企業申報材料。
第十七條委員會匯總各地的申報材料后,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分類,并將初審材料分送各有關專業委員會。
第十八條專業委員會根據各專業的評價細則、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并向委員會提交評價報告和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委員會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整理,審議確定初選名單,并將確定后的初選名單通過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在60天內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條經廣泛征求意見的初選名單再次提交委員會審議確定。對獲選產品,由委員會授予“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牌,并向社會公布本期“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名單。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代表本省農業產品最高質量榮譽,除按本辦法規定開展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工作外,其他任何部門、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活動。
各級政府應對當地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生產企業在區域開發、基地建設和產品開發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并在出口信用保險、境外投資、出口檢驗檢疫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在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的品種、質量、生產面積等范圍內的產品、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等使用統一規定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標志,但必須注明標志使用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條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在有效期內,自動列入省“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名優產品范圍。
第二十四條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經營企業應加強質量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嚴格執行有關標準,確保產品質量與安全,維護農業名牌產品的信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委員會核實、批準,撤銷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并收回證書和獎牌:
(一)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反映強烈,出現重大質量問題被索賠的;
(二)省和國家產品質量抽查一年內有一次不合格的;
(三)在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廣東省農業名牌產品稱號的;
(四)轉借、轉讓廣東省農業名牌產品證書和標志,擴大廣東省農業名牌產品證書和標志使用范圍的。
第二十五條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的六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申報程序重新辦理復審。
第二十六條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標志屬質量標志。標志只能在被認定的品種、規格和基地范圍內使用。未獲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的產品,不得偽造、冒用其標志;被撤銷稱號和超過有效期未獲復審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標志。
第二十七條參與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包括檢測機構)和人員,必須堅持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評價。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經查證屬實,由委員會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因、、循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委員會確定初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的同時,書面通知未被選定的申報企業。申報企業對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工作不滿,認為嚴重違反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的,應在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初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期間(60天內),向委員會提出異議(要求提供書面材料),委員會應在接到異議的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九條各地級以上市農業、畜牧業、林業和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不定期對本轄區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的質量安全和標志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產品的質量監督抽查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評價組織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解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推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了實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項目獲獎候選人應當是其科技成果的全部或者其中核心技術內容的主要完成人。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單位行政領導確實參加了項目的研究,符合主要完成人的條件,可作為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參加申報獎勵,但人數不得超過一名,并且要在申報書中附詳細的書面材料,具體說明其所做的技術貢獻,并由本人簽字、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獎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市科技突出貢獻獎
第四條*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獲獎候選人所申報的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促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方面,為我市做出了突出貢獻。
(二)技術水平經專家鑒定,達到國際先進或者國內領先;
(三)申報項目必須投產或者實施二年以上,有較好的投入產出效益,其經濟效益按會計年度計算,評審標準見附件一。
第五條*市科技突出貢獻獎每年授予項目不超過1項。
第二節*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六條《獎勵辦法》第九條所稱“科技基礎性應用研究”,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領域所進行的科技基礎性研究工作;所稱“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是指在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技領域的研究工作。
第七條*市科技進步獎的授獎等級及評審標準,應當與申報項目的技術水平、知識產權及其項目實施后取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掛鉤。評審標準如下: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評為一等獎: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或者國內領先水平并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
(二)在科技基礎性或者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創新成果,社會效益得分在90分以上,評分標準見附件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評為二等獎: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
(二)在科技基礎性或者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方面取得了較大的創新成果,社會效益得分在80-89分,評分標準見附件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評為三等獎: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上有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并創造了一定的經濟效益;
(二)在科技基礎性或者社會公益性應用研究方面取得了創新成果,社會效益得分在70-79分,評分標準見附件二。
第八條*市科技進步獎所涉及的獲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發、成果轉化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
第九條*市科技進步獎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一般不超過15項;單個項目的受獎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受獎單位一般不超過3個。
第三節*市自主創新促進獎
第十條*市自主創新促進獎的評審,應綜合考慮申報項目所體現的創新精神和所具有的借鑒、示范和帶動意義。主要授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已被授權并已開始實施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無專利糾紛,具有潛在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示范性強,具備良好的技術前景、市場前景和潛在的社會、經濟效益,符合*市產業發展方向和社會進步需要;
(三)探索性強,能夠突破傳統思維方式,超越相關專業領域的共識(非共識項目),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具有明顯促進和啟發作用。
(四)將各種相關技術有機融合,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新產品或新產業,具備良好的技術前景、市場前景和潛在的社會、經濟效益;
“各種相關技術”,可以是各種成熟的和已獲得廣泛應用的技術;
(五)將一項或多項技術或科研成果率先應用到一個行業或一個領域,產生良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一個行業或一個領域”是指我市已形成一定規模的行業或領域。如果該行業或領域在我市的規模較小,則指廣東省范圍內的該行業或領域。
(六)引進先進技術進行產業化,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
“先進技術”是指省內領先水平以上的技術;
(七)對所使用的技術及裝備進行革新改造,取得良好的效果,使企業的經濟效益顯著提高。
第十一條*市自主創新促進獎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一般不超過20項。
第四節*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
第十二條*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的獲獎候選人應當是符合下列條件的歸國科技人員:
(一)歸國來本市五年內創辦科技型企業,在技術及項目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二)其經濟效益按會計年度計算,評審標準見附件一。
第十三條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每年授予項目不超過2項。
第三章申報
第十四條申報本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經過法定的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由申報人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表,并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及證明材料,上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委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公民或者組織,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市科學技術獎勵申報表;
(二)科學技術成果報告表;
(三)技術鑒定證書或者有關評審證書;
(四)技術資料,包括省級以上科技查新報告、調查考察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試驗研究報告、有關圖紙及學術論文等相關資料;
(五)經濟效益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直接關系到人身、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在獲得許可證之前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由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應當以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為主,按規定程序申報。
第十八條申報人須按規定繳納評審費。
第十九條符合國家和省級科學技術獎勵條件的科技項目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國家或者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第四章評審
第二十條評委會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按學科、專業分類登記,并組織專業評審組評審,提出初評意見。
第二十一條評委會辦公室將初評結果報評委會進行綜合評審。評委會對擬獎對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做出擬獎決定,并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審定結果在《*特區報》上公示30天,有異議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五章處理;無異議的,報市政府批準授獎。
第二十二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和評委會的評審會議應有法定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會方為有效;評審結果以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表決同意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申報本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不得參加本年度的評審工作。
第五章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公示內容持有異議的公民或者組織必須在擬獎決定公示期內向評委會辦公室提出。
第二十五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實質性異議是指存在知識產權糾紛,或者對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真實性所提出的異議;非實質性異議是指對候選人、候選單位排序的異議。申報單位和項目的完成人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實質性異議由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處理,非實質性異議由申報單位負責協調。
第二十六條提出異議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并提供書面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異議的提出者必須對所提出的事實和證明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評委會辦公室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異議材料,應予受理。
申報人接到異議受理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核實異議材料,提交有關補充材料和旁證文件報評委會辦公室審核。必要時評委會辦公室可采取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逾期未處理完畢的,不予評審。
第二十八條評委會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調查核實情況和處理意見提交評委會審議,做出處理決定,并將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有關各方。
第六章授獎
第二十九條*市科技突出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的獎勵經費由市政府按每個獲獎項目100萬元一次性撥付,其中50%獎給首席完成人,另50%按項目主要完成人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條*市科技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項目獎金額度為: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2萬元。
第三十一條*市自主創新促進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項目獎金額度為5萬元。
第三十二條*市歸國科技人員創業獎報請市長簽署,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項目獎金額度為10萬元。
農村地區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具備良好的建筑應用條件,建筑節能潛力巨大。為加快推進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現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充分認識加快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地區建筑用能迅速增加,尤其北方地區農村建筑采暖以生物質能源為主的模式,正逐漸被以煤炭等化石能源為主的模式所替代,農村建筑節能形勢嚴峻。廣大的農村地區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應用條件優越、發展空間巨大。在農村地區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可節約與替代大量常規化石能源;可以加快改善農村民房、農村中小學、農村衛生院等公共建筑供暖設施,保障與改善民生;可以帶動清潔能源等相關產業發展,促進擴大內需與調整結構。
二、因地制宜,確定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重點領域
各地要結合當地自然資源條件、客觀實際需要、經濟社會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推廣應用重點。近階段國家重點扶持的應用領域是:
1、農村中小學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結合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完善農村中小學生活配套設施,推進太陽能浴室建設。解決學校師生的生活熱水需求;實施太陽能、淺層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淺層地能熱泵等技術解決中小學校采暖需求:建設太陽房,利用被動式太陽能采暖方式為教室等供暖。
2、縣城(鎮)、農村居民住宅以及衛生院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
三、以縣為單位,實施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示范推廣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地區的推廣應用。實行以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為單位整體推進,并先行示范,分期啟動,分批實施。示范縣應滿足相關條件。并按要求組織申報。
(一)示范縣應具備的條件。
1、具備較好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條件,已制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整體規劃。
2、已制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應用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詳細說明今后兩年內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的工作內容,要做到詳實具體,項目落實,并說明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可再生能源應用的技術類型、應用面積、實施期限等,填寫《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項目備案表》。
3、今后2年內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應具備一定規模,新增應用面積原則上不低于30萬平方米。對于轄區人口較少、規模較小的縣,可適當降低面積要求。
4、以在農村中小學的推廣應用為重點。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的學校應是在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中予以保留的學校,具備較完善的辦學條件,校園布局規劃合理,建筑保溫隔熱性能較好,有生活熱水、采暖等需求。
5、項目建設資金落實。詳細說明項目建設資金需求、籌措渠道等情況。
6、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的建設、運營及服務有成熟的解決方案。對在農村中小學等公共建筑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鼓勵依托技術力量較強的單位,采取建設管理運營一體化的模式,以確保工程質量和實施效果。
(二)示范縣的申報。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示范縣的申報組織工作??h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編寫本地區農村可再生能源應用申報材料,并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請。省級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對申報材料匯總和初審后,擇優推薦示范縣,并于每年5月31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年每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示范縣原則上不超過4個。
(三)示范縣審核確認。財政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前期工作開展情況、實施方案詳實程度、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示范推廣效應等因素選擇確定示范縣,將優先選擇符合國家支持重點領域、項目落實情況好、推廣應用面積大、推廣技術類型先進適用的縣。對于逾期上報的示范申請,將不予受理。
四、實施中央財政扶持政策
中央財政對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予以適當資金支持。
(一)補助資金的核定。2009年農村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補助標準為:地源熱泵技術應用60元/平方米,一體化太陽能熱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戶為單位的太陽能浴室、太陽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補助。以后年度補助標準將根據農村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適當調整。每個示范縣補助資金總額將根據上述補助標準、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面積等審核確定。每個示范縣補助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1800萬元。
(二)補助資金的撥付。中央財政將上述核定的補助資金一次性撥付到省,由省級財政按規定撥付到示范縣,示范縣負責將補助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
(三)補助資金的監管。各地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機制,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督促示范縣嚴格按照上報的實施方案執行。財政部將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地方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沒有完成上報工作任務或節能效果達不到預期目標的,將抵扣今后該省專項補助資金;對示范效果好的省份,下一年度將予優先支持。
五、切實加強對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推廣管理
各地要切實履行職責,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統籌安排,扎扎實實地做好項目建設,確保示范工作順利實施,達到預期效果。
(一)加強統籌協調。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應對轄區示范縣太陽能及淺層地能資源分布和可利用情況、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需求情況進行充分論證。制定專項規劃,指導示范工作開展。在農村中小學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要與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規劃、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相結合,其他項目也要與現有政策充分結合,避免浪費。
(二)強化建設標準控制。示范推廣工作要堅持“經濟、適用、安全”原則,嚴禁不切實際的高標準超標準建設。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推行標準化應用模式,提出系列應用技術方案。并配套制定相關標準規范、工法、圖集,指導工程建設。
(三)加強項目質量管理。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的質量管理,在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要高度重視工程質量安全,確保建設與使用安全,設計、施工、監理人員應經過培訓,技術水平應滿足崗位要求。要建立項目評估機制,委托專門機構對應用效果進行評估。要加強對項目的跟蹤,指導項目加強運行管理。相關設施建成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系統安全、高效和長久的運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第三條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二)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三)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在50億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有關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六條國家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一)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進行審核、竣工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進行前項規定的衛生審核和竣工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第七條對存在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實行專家審查制度。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國家和省級專家庫,專家庫按職業衛生、輻射防護、衛生工程、檢測檢驗等專業分類,并指定機構負責管理。
專家庫專家應當熟悉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和建設項目評價相關的專業背景以及良好的職業道德。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審查,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專家庫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由衛生部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驗收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設計文件,按照職業衛生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公正、客觀。
評價報告的形式根據建設項目規模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復雜程度確定。投資規模較大、職業病危害因素復雜的應當編制評價報告書,其它項目可編制評價報告表。評價報告規范另行頒布。
第十條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是否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場所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學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險性、接觸人數、頻度、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后,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進行分類。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分類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5名以上專家,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專家應當具有與所評價的建設項目相關的專業背景,一般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和相關行業專家組成,其中從專家庫抽取的專家數不少于參加審查專家總數的3/5。
衛生部審批的項目,從國家專家庫抽取專家。審查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參加評價報告編制、審核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專家。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客觀地記錄專家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當由專家組全體人員簽字。專家審查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審查專家名單應當作為評價報告的附件。
對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指派人員參加審查會并監督審查過程。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評價報告負責。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規范》編寫職業衛生專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屬于審核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屬于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服務范圍,評價報告的規范性,技術審查專家組成及審查意見處理情況等。
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或備案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備案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技術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技術審查結論進行行政審查。審查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二十四條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報原預評價備案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進行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五條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進行現場驗收。通過驗收的,應當在現場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未通過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同步進行衛生驗收。
第二十九條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三十條在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中涉及技術秘密的,衛生行政部門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0__年以來,我局按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布暑,結合單位工作實際,于年初制定了全年的工作計劃及目標任務,落實了工作目標責任制,重點在“加強市校合作,為特色產業開發開展基礎性研究;加強各級各類重點科技計分項目的實施,取得階段性成果;加強以中藥材等為主的特色農業產業化開發,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強以特色農產品為主的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做好全年的工作,促進的科技進步及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一、加強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及產業化開發工作
在村建立了占地260畝的中藥材科技示范園,建有50余個品種40畝的道地中藥材品種展示園、20畝中藥材苗木繁育園、50畝桔梗GAP規范化栽培技術研究園、50畝中藥材高產栽培技術研究園、100畝的高產栽培示范園?,F正在建設灌溉系統、道路等配套設施。幫助天予藥業公司在八臺、堰塘、固軍、大竹、鐘亭等23個鄉鎮建立中藥材生產基地2.2萬畝;協助公司在本市內及城口、鎮巴建立中藥材收購點58個;幫助公司建立起優質茯苓菌種培養體系,培養菌種10余萬袋,在市內15個鄉鎮栽培茯苓8余萬窖;協助公司收購了達州市滿意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該公司有醫藥連鎖店123家;協助公司積極爭取省經貿委技改項目,申報的“中藥材有效成分提取技術改造”項目已獲省經貿委組織專家評審立項。
二、積極申報國、省、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通過積極組織申報材料爭取國家“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劃”項目,我市申報的“優質馬鈴薯商品生產基地建設及深精加工產業化示范”通過達州市、四川省科技、財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查,已上報科技部,位列全省8位,有望獲得國家通過審批。向省科技廳申報了“舊院黑雞新品系選育及開發利用”、“巴山早芽地方茶樹優良品種選育”、“桔梗等道地優質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等3個科技攻關項目。向達州市申報了“中藥材科技示范園區建設”、“巴山早芽地方茶樹優良品種選育”、“富硒茶葉開發價值研究及種植發展規劃”等3個重點科技計劃項目。
三、積極組織科研項目的實施
有效了開展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重點加強了“巴山早芽地方優良茶樹品種選育”、“舊院黑雞新品系選育”、“皮桔優良品種選育”、“中藥材科技示范園區建設”等省市和本級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巴山早芽地方優良茶樹品種選育”項目實施進展順利,今年擴繁培育了種苗20萬株,制作樣品送省茶研所進行品質化驗,計劃下半年送樣開展省級區域試驗,有望于20__年進行省級優良品種審定。
四、組織開展特色農業適用技術培訓
由科技局牽頭組織農業、畜牧等部門的科技人員對全市53個鄉鎮的農業服務中心技術人員、中藥材生產專業大戶等92人進行了為期1周的中藥材、干果、舊院黑雞等特色農業適用技術培訓,編印發放了《特色農業栽培技術》書刊。向省科技廳爭取經費組織市內60余名鄉鎮黨委書記、村委主任前往省科技職工大學開展為期一周的“新農村建設技術培訓”。
五、積極開展科技宣傳活動
一是加強“科技活動周”宣傳活動。市人民政府、市委宣傳部、科技局、科協、太平鎮人民政府成功舉辦了市20__年科技活動周“攜手共建創新”大型主題科技宣傳活動,活動中,市級各有關部門組織展示和宣傳了各類科技創新成果、新產品、農業新機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科技成果,本次活動共展出了科技創新實物300余件,展出科技成果宣傳展板120張,分發實用技術和法律法規宣傳資料約10萬份、開展科技法律咨詢和醫療衛生義診義檢近1000人次。二是組織開展了送科技下鄉服務活動。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的管理,保證食品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及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范圍內的食品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衛生許可的受理、初審、上報、發放及發放后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有關衛生檢驗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監督和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轄區內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情況。
第二章管轄
第五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衛生許可:(一)轄區內的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由省級衛生許可的。
第六條地級以上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下列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衛生許可:(一)轄區內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為原料的食品以及飲料(含直接飲用水)、酒類等定型包裝食品生產企業;
(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轄區內的食品連鎖經營店;(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由地級市衛生許可的。
第七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除上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產品以外的普通食品生產以及食品經營行為的衛生許可。
第八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有權管轄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委托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管轄有爭議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請示后十五日內做出決定。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的發放
第十條新建、改建或擴建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選址、設計和布局符合衛生要求,經衛生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施工,竣工經衛生監督機構驗收認可;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流程布局、生產工藝、生產設備、衛生設施和用水衛生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規范規定的,可以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現場審查的申請。衛生監督機構自收到申請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審查。必要時抽取樣品,開具采樣單。被抽檢單位必須無償提供樣品。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符合第十、十一條規定的,可以向衛生監督機構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根據生產經營項目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生產經營場所總平面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三)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意見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的資格證明;
(五)食品衛生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包括衛生管理機構、人員、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質量檢驗制度等);
(六)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衛生檢驗和評價報告;
(七)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提品配方、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標準以及產品標簽和說明書(送審樣);
(八)衛生監督機構要求申報的其他資料。提交資料一式三份,由申請人出具的資料應逐頁加蓋公章或者騎縫章。衛生監督機構經辦人對申請人的提交資料核對無誤后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機構自接受申請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一)符合申請資格且資料齊全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請資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料不全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全;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申報資料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作出同意發證或者不予發證的決定。
第十五條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通知并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其格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年審符合規定的,在食品衛生許可證及副本上加貼年檢標記;不符合規定的,作出限期整改或注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決定。具體復核辦法由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在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前三個月,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換證申請,換證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執行。
第十九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生產經營條件、生產經營項目、產品配方或者生產工藝的,必須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原發證機關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一)改變生產經營場所布局的,提供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意見書;(二)改變產品品種、配方、生產工藝的,必須提品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及產品、標簽說明書(送審樣)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衛生檢驗和評價報告。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的吊銷、撤消、注銷、補領和變更
第二十條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情節嚴重的;
(二)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三)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情節嚴重的;(四)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嬰幼兒主輔食品,情節嚴重的;
(五)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經營或進口表明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情節嚴重的;
(六)保健食品標志標簽未按核定的內容使用,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上級機關予以撤消: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騙取衛生許可證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逾期未辦理復核換證的;
(二)自行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復核換證時不符合衛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衛生許可的。
第二十三條衛生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的,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失和申請補領,衛生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以補發。申請變更衛生許可內容的,提出申請后,衛生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查核實,符合要求的予以變更。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被注銷或者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后三個月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食品衛生許可證被吊銷、撤消、注銷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繳、登記,并予以公告,同時書面通知工商行政部門。
第五章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內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對其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過程及生產經營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對產品的衛生質量、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等進行抽樣檢測。第
二十七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依據《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指南》對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量化分級管理,決定經常性監督和抽檢的頻次。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食品企業良好生產規范(GMP),并根據企業的產品特點,分析危害關鍵控制環節,實行危害分析關鍵控制點(HACCP)的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按國家衛生標準(沒有國家衛生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或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檢測項目對抽檢樣品進行檢驗和評價。
第二十八條衛生監督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時,必須對其采購食品及原材料的索證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抽檢樣品,開具采樣單。被抽檢單位必須無償提供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