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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型企業 稅收優惠 問題對策
一、中小型企業的相關概念
中小型企業是相對于本企業所在的行業中,與其他企業相比,產值較少、規模較小、面積集中等都相對不高的企業。這種企業的特點一般是由單個人或者少數人投資成立,所經營的產品產值較小,企業注冊資金和營業額都相對較小。中小型企業的管理模式較為單一,企業部門機構較為簡單,企業所流通的產品或生產的貨物都比較少。一般來說,企業管理是由業主直接管理,這也是中小型企業具有適用性強,行業范圍大的特點。其劃分的依據主要是靠行業中,企業的收入和營業額度的大小來劃分的,具有很強的適應性。
二、中小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形式
從法律上講,我國現存的法律法律并沒有專一針對中小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對其他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又或多或少的跟中小型企業相關,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小型企業的發展。由于我國是一個經濟大國,在關于企業的稅收政策優惠中存在很多的形式。一般情況下可以歸為兩類,一類是間接優惠即稅前優惠,通過稅前優惠能夠使企業向國家和政府引導的方向發展,能夠是企業能夠從長遠方向考慮自身的發展,但比較復雜;一類是直接優惠即事后的減免稅政策,直接優惠能夠使政府的減稅優惠更加簡潔易行。
三、中小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及問題
(一)中小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沒有一套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體系,現有體系相對不完善。一方面,受惠企業主體偏窄,某些政策的出臺表現在只適用于個體工商戶。有些規定只適用于自然人,如 “關于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規定”。另一方面,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是中小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方式,一般通過稅單調整和減免稅等優惠手段直接對稅收進行優惠。國內有關法律法規,對中小型企業的稅率為20%,但這20%對于很多小型企業來說仍然很高。總之,中小企業并不能真正地從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得到優惠,國家相對中小型企業的稅收和中小型企業中的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力度不足,且沒有規范稅收優惠的管理政策;稅務機關并沒有切身地為中小型企業考慮,沒有制定規范的政策,容易激發征收者和納稅人的矛盾,不理于稅收優惠政策的實行和企業的經營。
(二)中小型企業在現今經濟條件下發展面臨的問題
在當前,國內經濟形勢錯綜復雜,中小型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因體制性不健全或自身發展環境復雜多變等因素下的影響。近年來,國內經濟在一定程度上有些下滑,經濟進入低迷期,中小型企業行行的問題逐漸凸現出來。首先大部分中小型企業內部,技術核心裝備和生產工藝相對落后,生產上的增加主要靠勞動力和資源的大量投入,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著高耗能,低效益的通病,不僅造成了資源的浪費而且增加了中小型企業的成本。其次,由于大部分中小型企業由于稅負過重或者本身的利潤較少等問題,沒有多余的資金投入科研創新,導致很多企業沒有創新性,生產的產品較一些大企業相比質量有一定差距,不僅沒有自身的特點,而且產品的質量也沒有保證,企業的經營更加困難。最后,中小型企業本身的流動資金較少,生產規模小。
四、完善中小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對策
首先,建立中小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中小型企業的發展,我國對中小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往往單獨實行,忽略了與其他優惠政策的配合,因此現階段不僅要提高對中小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認識,同時要把對中小型企業的優惠政策與其他政策手段相結合,使中小型企業切實能從稅收優惠政策中獲利。其次,政府要在符合中小型企業發展特點的基礎上,制定專門針對中小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稅收的征管方式要靈活多樣,為中小型企業提供良好的競爭環境。再次,要根據不同類型的企業制定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創辦初期的企業,由于企業的競爭力較弱,且資金流緊張,經營能力弱,此時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優惠政策如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政策等優惠政策,待企業發展壯大以后,再讓企業的采用新的稅收政策。最后,建立統一的稅收征管部門,防止稅收的漏征、多征等,為中小型企業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促使中小型企業的快速發展。
中小型企業的快速發展能夠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對于經濟新常態下拉動投資和內需有著重要的作用。通過為中小型企業制定符合中小型企業發展特點的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中小型企業的經營成本,提高中小型企業的經營利潤,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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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稅收負擔;納稅服務
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中小企業往往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國家經濟實力的壯大,勞動力的充分就業,以及社會的穩定,主要是由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中小企業來承擔。可以說,沒有中小企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就沒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在整體上能夠實現和保持持續快速發展,中小企業所發揮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目前全國仍有相當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沒有很好地發展起來。究其原因,主要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夠,尤其是稅收政策沒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國外經驗表明,稅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國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
一、現行稅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的傾斜不夠,不但如此,對中小企業還存在歧視政策,給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見于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之中。具體有:在增值稅方面,對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其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2003年和2004年兩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目前最高起征點為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200元。在營業稅方面,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給予享受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于中小型鄉鎮企業,還可在應繳稅款的基礎上再減征10%,用于補助其社會性開支費用。除此之外,中小企業還可以“搭便車”的形式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增加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等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適應了轉軌時期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對促進中小企業改革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首先,稅收優惠的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也有按地區制定的,還有按產業導向制定的,但沒有從中小企業本身的特殊性考慮,對中小企業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的地位缺乏應有的重視。其次,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不高,穩定性差且內容零散。再次,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支持力度不夠。我國稅收優惠的主要形式是減免稅和優惠稅率,其他形式較少。實行的基本上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較少。同時,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業的負擔偏重
一是增值稅的稅負偏重。中小企業大都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盡管從1998年7月1日起,從事商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6%調為4%,但相對于增值稅的平均稅負3.05%來說,其稅負仍大大高于一般納稅人。二是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偏高。目前,盡管稅法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至3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企業納稅人,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但這一優惠稅率仍然過高。因為:第一,外資企業和國內大型企業優惠待遇多,而中小企業優惠少,導致中小企業的實際稅負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少和經濟效益低,根據量能負擔的原則,更顯得中小企業稅收負擔重。三是社會負擔重。中小企業基本上歸口于縣、鄉兩級政府和城鎮的街道辦事處管轄,而我國目前縣、鄉兩級財政又相對困難,因此,一些基層部門往往把中小企業視為收費、攤派、集資的重點對象,使中小企業不堪重負。
(三)現行稅制中有對中小企業歧視性的規定
在增值稅方面,現行稅法規定:凡納稅人的年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管其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根據這一政策,小型企業基本上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而小規模納稅人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經營。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外資企業和內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型企業明顯存在稅收優惠政策過少,費用列支標準過嚴,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規定過死等問題。在稅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層稅務部門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賬簿,不管其財務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為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
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建立和規范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中小企業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是各國政府支持和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我國目前雖然有一些以中小企業作為主要受惠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但還不夠規范化、系統化。因此,應對現有的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統一明確的、適用于不同地區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稅收法律法規,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層次。第二,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引導中小企業調整和優化產品結構,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第三,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單一的直接減免稅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標準、設備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等多種稅收優惠形式,并進一步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重點要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政策:(1)將農村剩余勞動力與城鎮下崗職工、城鎮待業人員同等對待,對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下崗職工、農村剩余勞動力、“四殘”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要繼續保留。(2)適當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要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新辦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優惠,尤其要對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新辦加工型企業和以農產品販銷為主的新辦商業企業延長減免期。(3)允許中小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并在所得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退稅支持,且對其投資凈損失可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4)中小企業用于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投入,允許按實際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對當年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超過上年實際支出的部分,給予其投資額20%的企業所得稅抵免;對轉讓先進技術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援助費、研究開發費,對投資者提供技術的收入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5)允許個人獨資和合伙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選擇前者的企業應稅所得,只納企業所得稅,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后者的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東應得份額并入股東個人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課稅。
(二)調整和完善增值稅,消除稅收的歧視行為
首先,要盡快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逐步推進增值稅轉型。這對消除重復征稅,促進資本有機構成的提高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都極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應稅銷售額標準。企業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沒有偷稅行為,都可按一般納稅人對待。再次,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
(三)改革所得稅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盡快合并現行內資、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統一稅法,降低稅率,特別是要降低中小企業的稅率。對中小企業應繼續實行優惠稅率,并提高適用優惠稅率的所得額限額標準,以擴大優惠面。具體設想是: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至10萬元的中小企業,適用18%的優惠稅率;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適用10%的優惠稅率。其次,放寬并規范稅前費用列支標準。改革的重點是: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稅前列支;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按實稅前列支;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業也應享受同等待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加快中小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關鍵詞】小微企業 稅收優惠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不超過兩萬元的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這將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與個體工商戶同樣的稅收優惠,目前我國的小微企業大多為民生服務類企業,利潤微薄,同時隨著宏觀經濟的發展,成本不斷上升而營業額并未有顯著的提高,從而導致利潤額下降。又由于營業稅、增值稅為流轉稅,并不是對利潤征稅,而是對營業收入征稅,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重繳納稅費,從而導致了小微企業凈利潤的進一步減少。小微企業還面臨著招工難、稅費高、融資難等問題。資金問題成為制約小微企業發展壯大的最大障礙。因此,此次減稅政策的推出對于小微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場及時雨。
進入8月以來,小微企業的免稅政策正式啟動,但仍有一些具體的問題需要細化。
一、有關小微企業免稅細則的思考
(一)2萬元的標準是起征點還是免稅額
起征點和免稅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用。稅法中規定,起征點是開始征稅的最低收入數額界限。起征點的規定縮小了征稅面,免除收入較少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貫徹稅收負擔合理的稅收政策。免征額是指在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中預先確定的免于征稅的數額,確定計稅依據時,允許從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費用限額。
(二)按月計算還是按年計算。
按月計算還是按年計算與起征點和免征額的選擇相關。如果兩萬元為起征點,假設某小微企業前半年月營業收入為19000,后半年月營業收入為21000,則按月計算時,只需要對后半年的營業收入計稅,即全年應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為21000*5%*(1+7%+3%)*6=6930元,如果按年計算,則月平均收入為20000元,全年應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為20000*5%*(1+7%+3%)*12=13200元。如果兩萬元為免征額,同樣假設不變,則按月計算時,只需對后半年每月超出20000元的部分征稅,即(21000-20000)*5%*(1+7%+3%)*6=330元,按年計算為0。由此看出,按年計算或按月計算與起征點和免稅額的選擇關系重大,因此該細則應當在充分調查全國小微企業平均水平的基礎上,選擇對其最有利的政策予以實施。
二、有關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
我國現行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的法律層級不高,主要表現政策上的稅收目標還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相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制度還少了一定的權威性和系統性,很多的規定都是小條列,大細則。而且制度規定變化的很快,所以覺有不穩定性。透明度不高。
(二)稅收優惠政策使用主體狹窄
首先,從全球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看,在受惠主體上普遍適用于中小企業,以便有別于大企業。我國則是把優惠稅率的主體限定于小微型企業,把中型企業排除在優惠稅率適用主體之外。其次,國外一般不對中小企業的利潤進行限制,不以微利作為中小企業享受優惠稅率的限制條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彈性不好把握之外,主要出發點是想讓更多的中小企業收益,從而促進中小一起健康發展和做大做強。否則,很可能又是中小企業為了享受優惠的低稅率而作假賬。最后,我國在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度增長的情況下,有條件也有必要適度放寬限制中小企業優惠稅率的適用主體范圍。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手段不夠豐富
我國缺乏靈活多樣、可操作性較強的稅收優惠手段與工具。目前,我國稅收優惠主要采取優惠稅率、稅收減免和再投資退稅等直接優惠措施,缺乏稅收抵免等間接優惠措施。而且,據有關企業反映,在申請設備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時,線性程序繁雜,限制條件較多。這也一定程度上給企業減免稅增加了限制。
三、改進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一)積極強化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性
進一步調整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導向,重點鼓勵小微企業的產業升級、技術創新和再投資、開拓國際市場等領域。通過采取減免稅收、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措施對創辦小微企業予以扶持;通過實行抵免、先進設備加速折舊、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等辦法鼓勵小微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通過采用投資抵免、虧損結轉、減免所得等手段降低企業成本和風險;通過再投資減免稅、出口退稅等政策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鼓勵企業投資和開拓海外市場。
(二)逐步拓寬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
要適當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普遍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的主體范圍;研究合理提高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稅所得額起征點,或者規定凡小微企業都可以適用所得稅的優惠稅率,以鼓勵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同時,要妥善處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問題。適當優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擴大稅收優惠受益面。由于營業稅主要是用于第三產業,而大量小微企業屬于第三產業,改革完善營業稅,有利于第三產業所屬小微企業的快速發展。
(三)豐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的手段與方式
要靈活運用各種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手段,并且逐漸由直接優惠為主過渡到以間接優惠為主。除直接的稅率優惠外,還要加大力度,簡化程序,更多的通過費用扣除、設備折舊、盈虧相抵、投資抵免等途徑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稅收政策的界定
稅收政策是在一定時期內,政府通過各種稅收手段,達到籌集財政收入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策略。稅收政策主要由宏觀稅率、稅負分配、稅收優惠和稅收懲罰四大內容構成。宏觀稅率指的是總的稅收水平,是稅收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宏觀稅率一旦確定,稅負分配就通過稅種和稅率設計來實現,稅負分配對于收入的變動、個人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各經濟主體的行為均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稅收優惠,是國家在確定了宏觀稅率和稅負分配的基礎上,根據一定時期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目標要求,對某些特定的課稅對象、納稅人或地區給予的稅收豁免或減少,從而鼓勵某些特定地區、行業、企業和業務的發展,或者對某些具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給予照顧,以實現宏觀經濟政策目標。稅收優惠通過各種政策手段干預企業經濟行為,誘導企業的經濟活動符合宏觀經濟發展要求。稅收懲罰則是相對于稅收優惠而言的,指通過規定對納稅人的某種行為多征稅,從而達到對這種行為進行懲罰目的的一種經濟調節手段。
本文所研究的稅收政策主要指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即為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別稅收措施的總和。
(二)現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大部分并不是為中小企業所制定的,但從受益主體來看,基本上或相當大部分是中小企業。
1.鄉鎮企業政策。鄉鎮企業所得稅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不再稅前提取10%.
2.鼓勵安置城鎮待業人員就業政策。新辦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或者下崗職工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其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免征營業稅。
3.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并自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相關技術咨詢、服務、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
4.支持貧困地區發展政策。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民族自治地方企業,需照顧鼓勵的,經省政府批準,可定期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
5.支持和鼓勵第三產業政策。
(1)對農村的農業生產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運輸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獲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稅;(2)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免征所得稅;(3)新辦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4)新辦獨立核算的交通運輸、郵電通訊企業或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5)新辦獨立核算的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外貿、旅游、倉儲、居民服務、飲食、文教衛生企業或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6.福利企業政策。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安置“四殘”(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免征所得稅;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超過10%不足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7.有利于小企業的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現行稅制改革確定的企業所得稅為33%的比例稅率。為照顧盈利較少企業稅負能力,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對年利潤在3萬元以下企業,減按18%征收所得稅;3萬-10萬元企業,減按27%征收所得稅。目前國務院決定年銷售額180萬元以下的小型商業企業,增值稅率由6%調減為4%.
二、現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從總體分析,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一)政策目標起點不高,支持力度不足
現行的稅收政策更多的是被當作一種社會政策工具、解決社會問題的手段,側重于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卻忽視了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沒有考慮中小企業自身的特殊性,也沒有考慮中小企業發展所面臨的問題。而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業發展所面臨的問題。而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提高正是中小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首要問題,應該是政策扶持的重點,而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方面的支持力度明顯不夠。
(二)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
現行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分散于各個稅種的單行法、實施細則中,而且多以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優惠內容多,補充規定零散,而且政策調整過于頻繁,雖然這種做法較好地體現了稅收政策的靈活性,但卻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穩定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證,透明度低,不利于實際操作,影響到中小企業長期發展戰略的制定,也使得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實現公平稅負和平等競爭。
(三)稅收優惠政策低效
稅收優惠政策方式單一,范圍窄,間接優惠政策少,造成稅收優惠政策的低效。現行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局限于稅率優惠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方式,而像國際上通行的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延期納稅、專項費用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運用較少。這樣,不能真正體現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原則,不利于鼓勵中小企業對于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見效慢的基礎性投資。此外,對中小企業缺乏降低投資風險、籌集資金、緩解就業壓力、引導人才流向、鼓勵技術創新、提高核心競爭力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且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企業開辦之時。
(四)稅收優惠政策設計不合理
現行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設計不合理,沒有真正起到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效果不明顯。例如,企業所得稅實行的18%和27%的優惠稅率,由于采用了全額累進稅率的設計,使得兩檔稅率的臨界點附近稅負增長過快,稅負不合理,抵消了低稅率的作用,使中小企業的稅后收益降低。同時,適用優惠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則定得太高,使得不少應予扶植的中小企業得不到扶持照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業增加投資、擴大規模,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五)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
現行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稅收優惠政策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要體現鼓勵、允許和限制精神,引導中小企業的資金、資源流向國家巫需發展的產業,而現行優惠政策未能充分體現導向性原則。
(六)現行稅收政策對中小企業存在歧視和限制1.現行增值稅稅制對中小企業存在歧視和限制
現行增值稅稅制把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凡達不到銷售額標準的納稅人,一般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都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征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規定是: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營上必須開具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開應納稅額。這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且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不愿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使占總納稅戶80%甚至90%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阻斷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正常經濟交往,嚴重地影響到中小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的界定不合理,把中小企業大量地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再加上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實際仍然偏高江業企業6%,商業企業4%),稅負超過一般納稅人,嚴重地影響到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與發展;同時,現行增值稅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得不到抵扣,加重了稅收負擔,降低了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這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極為不利。
2.現行所得稅制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現行企業所得稅制仍實行內外兩套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多,稅負輕,對內資企業優惠少,稅負重;同屬內資企業,又是對大型企業優惠多,對中小企業優惠少,稅負偏重。據測算,現在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率比外商投資企業高出約一倍左右,其中內資中小企業實際稅負率則更高。這主要是以下稅收政策規定造成的:
(1)稅收優惠政策過少。《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的優惠,而內資企業只對設在經國務院批準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定地異的企業可享受15%、24%的優惠稅率,大部分中小企業享受不到這一優惠。
(2)費用列支標準過嚴。外商投資企業對工資支出、利息支出、廣告費支出、公益救濟性捐贈等許多支出項目,基本上都可稅前據實列支,而內資企業無權受這一優惠。如工資支出,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尤其對沿海和經濟發達省和高科技產業而言,嚴重脫離實際工資水平,加重了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除些不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的大型企業還可享受一些優惠外,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則無法享受優惠,稅負不公。
(3)折舊年限規定過死。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不少是實行加速折舊,內資企業則限定過死,特別是很多中小企業機器設備超負荷運轉,磨損很快,折舊計算貝、不予照顧,加重了稅收負擔。
(4)擴大投資稅負過重。外商投資企業分紅的利潤用于再投資,可退還的部分企業所得稅,而內資企業股東權益轉增資本金還要再繳納一道個人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重,不符合公平稅負的原則。
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支持取向選擇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運用稅收政策手段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運用稅收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要堅持稅制統一,稅負公平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對現行的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規范和完善,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平等競爭、稅負從輕、便于征管的原則,并以正式法規的形式予以頒布,以增強稅收政策的規范性、穩定性和透明度,使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具有有效的法律保證,以此積極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稅收環境,引導中小企業經營行為,提高中小企業自身素質和競爭能力。
2.運用稅收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不能夸大稅收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的作用,不能片面強調稅收手段的運用,稅收手段也有其局限性。論文格式要科學選擇稅收手段的作用方式、方法和作用范圍;注重發揮加速折舊、稅收投資抵免、風險投資扶持、費用扣除等間接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注重系統的觀點,與其他政策手段,如財政支出、投資政策、金融政策、產業政策等的配合運用。
3.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要充分考慮到中小企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和特點,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當前及今后一個很長的時期,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方向和重點應當明確為:
(1)支持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要把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作為一個明確的政策目標,通過培育企業技術創新機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引導中小企業大力推進技術進步,不斷提高企業的技術素質和產品競爭力,加快科技成果迅速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
(2)支持發展特色型中小企業。要把特色資源優勢的開發、利用與促進工業生產的專業化、加快培育優勢特色型中小工業企業的發展結合起來。
(3)鼓勵發展服務型中小企業。要把發展信息服務業、商貿流通、交通運輸、市政服務和會計、咨詢、法律等現代服務業以及旅游業、社區服務業,作為中小企業著力發展的重點產業,引導中小企業向生產生活服務型領域拓寬。
(4)積極推動發展外向型中小企業。要把積極推動外向型中小企業的發展作為一個重要戰略舉措,鼓勵和引導企業主動出擊,參與國際競爭,使中小企業在國際市場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讓中小企業在“走出去”戰略中發揮其應有的作。
4.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應與產業政策結合起來。在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時,應適應市場需求結構的變動,對目前產業結構與產生組織結構不合理的狀況加以調整,推動傳統產業的調整和升級,培育和發展產業,發展高新技術,改業,加快產品更新換代,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
5.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應與就業政策緊密結合起來。當前我國就業壓力仍然很大,促進就業,特別是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是社會穩定的關鍵因素。因此,制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應充分考慮我國的這一特殊國情,這對促進經濟發展,實現充分就業,支持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具有深遠意義。
6.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應與振興東北、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戰略的實施結合起來。針對東西部中小企業發展存在的客觀差距,應結合國家實施振興東北、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戰略,加大對東北、中西部中小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促進東北、中西部地區等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發展。
(二)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
要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更好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方式比較單一,主要采用減免稅方式,而此種方式的過度運用導致稅收收入大量減少,使財政緊張的狀況進一步加劇。建議借鑒國外的經驗,采用靈活多樣的稅收優惠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特別應當注重采用加速折舊、延期納稅、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方式。這些稅收優惠方式實質只是將資金的時間價值讓渡給了企業,既不會造成過大的財政壓力,又能夠“四兩撥千斤”,使企業加快固定資產投資,緩解資金短缺,從而可以獲得政府與企業“雙贏”的效果,非常適合于像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運用。
2.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在覆蓋范圍上主要局限于企業的初始創建環節,而缺少針對中小企業特點對其在產品和技術研發、設備更新、增資、再投資以及改制等企業發展關鍵環節的政策扶持。建議應針對這些環節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具體設想是:
(1)對中小企業為研發新產品、新技術而添置或更新的設備,可按其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或允許其對所購置的設備實行加速折舊,以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升級。
(2)對中小企業的股東將在企業獲取的利潤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對外商再投資退稅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比例退還該利潤額己經繳納的所得稅部分。
(3)對中小企業改制、重組、上市等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3.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涉及稅種太少,且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一個稅種,限制了稅收對中小企業的調控和支持力度。建議應注重發揮不同稅種對中小企業的調節作用。特別是對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應下放給其地方政府更多的稅收管理權限,使他們能夠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通過多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小企業加以扶持,以便促進這些地區中小企業更快發展,振興地方經濟,盡快改變這些地區的經濟落后面貌,促進我國不同區域間平衡發展。
4.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忽略了與其他政策手段的配合,從而難以構建起完整的中小企業政策支持體系。鑒于此,今后應注重稅收優惠與其他政策的配合,具體建議是:
(1)配合政府對中小企業的產業政策,加強對中小企業投資方向的引導。對于高污染、高能耗、與國家產業政策相悖或布局缺乏合理性,且經濟效益十分低下的企業,幾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限制,絕不能盲目地通過稅收優惠手段加以扶持。而對那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布局合理、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如從事環境保護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的企業和安排城鎮下崗職工及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的企業,可考慮給予稅收優惠。因此稅收對中小企業的支持應采取“特惠制”,而非“普惠制”.
(2)配合政府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通過對向中小企業資金支持的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以解決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困難問題。要與政府的相關的金融政策和措施相配合,對向中小企業提供優惠貸款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等稅種上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3)通過對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稅收優惠,促進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由政府組建或資助民間建立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是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我國近年來出現了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服務的機構。據統計,目前全國己有近萬家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服務的機構,但是這些擔保機構普遍存在著規模小、資金薄弱、擔保實力不足問題,遠不能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的需要,其自身的經濟效益也不夠理想。為促進它們發展壯大,政府應運用包括稅收在內的政策工具給予支持和扶助。
(4)我國的《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并規定該項基金的來源除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外,還包括基金收入和捐贈等。為配合這一舉措,建議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運營收益應予以免稅;對企業和個人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提供的捐贈應允許按照一定標準在其所得稅前扣除,以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稅收措施在明確中小企業稅收政策支持取向和建立相關稅收政策體系的基礎上,筆者提出以下促進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稅收措施:
1.完善現行增值稅稅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1)擴大增值稅按一般納稅人征收的比重。從事工業生產加工和修理、修配的中小企業,凡生產場所比較固定、產銷環節便于控制、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都可認定為增值稅納稅人,享受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待遇。中小企業中從事商業經營,年銷售額未達到180萬元標準的,如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批準也可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小企業在達到一定條件后,允許自行選抒納稅辦法,也可改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算納稅。
(2)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減免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縮小增值稅兩類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差距,促進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經營正常健康發展,應進一步調低征收率。工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可以調低為4%;商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可以調低為3%.
(3)增值稅及早“轉型”.我國現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弊端越來越明顯,特別是對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中小企業更為不利。根據我國當前國家財政承受能力必須抓住機遇,認真總結東北三省“轉型”試點的經驗,抓緊在全國范圍先選擇特足地區、若干基礎產業全面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對當年新增固定資產已繳納的增值稅給予抵扣,逐步實現增值稅轉型,從而消除重復課稅,鼓勵固定資產役資,加速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促進經濟發展。
2.改革現行所得稅稅制,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1)統一所得稅,以法人身份來確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統一后的所得稅規范稅基、統一費用扣除項目和稅前列支標準。合理確定所得稅稅率,稅率采用比例稅率,可定為25%,從照顧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可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比例稅率。這樣既考慮了我國中小企業的國情,又不至引發貿易爭端和違反WTO相關規則。
(2)放寬稅前費用列支標準。兩稅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稅前費用列支標準,原則上應向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稅前費用列支標準靠攏,徹底消除對內資企業的限制,特別是對中小企業的歧視。改革的重點是:一要取消“計稅工資”的不合理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全額稅前列支;二要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等的限額規定,準予稅前列支;三要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規定,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按實稅前列支,更好地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3)擴大中小企業稅收優惠范圍。統一、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應改變現行的以地區優惠、經濟性質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傾斜和特定地區為導向的優惠,優惠形式也要多樣化。出于政策目的考慮,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宜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采用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專項費用扣除、延長稅收寬限期、放寬費用列支、再投資退稅等間接優惠方式,以體現對中小企業的鼓勵、支持和引導。并應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優惠范圍。重點是要采取以下稅收優惠措施:一要適應擴大新辦企業定期減免稅的適用范圍,不僅限于部分第三產業可以減免,對生產領域新辦的中小企業也可給予定期減免稅扶持;二要準許個人獨資和合伙經營的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選擇,股息允許稅前列支;選擇按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股東應得的股息、紅利,并入股東個人所得征稅,避免重復征稅;三要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等欠發達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3.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稅收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應體現在:降低科技開發成本,推動基礎研究和應用開發的進程;降低科技投資的風險,刺激科技投資的不斷增長;支持中小企業應用新成果,引進新技術,更新生產設備,加快技術改造;支持新興產業迅速成長,鼓勵技術和高科技產品出口帶動本國技術產業發展。
(1)鑒于高新技術產業的資本密集和直接物耗率低的特點,可考慮率先對其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的轉軌,以減輕其增值稅負擔偏重的問題,降低中小企業高新技術化過程中固定資產投資的成本,刺激其投資擴張的欲望。
(2)推行投資稅收抵免制度,對中小企業投資于政府鼓勵的科技項目,允許按本年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或按超過基數部分的一定比例抵扣,緩解資金困難、設備陳舊的問題。
(3)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當今世界科技進步日新月異,中小企業也必須不斷更新設備,不斷開發新產品,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的中小企業的機器設備,允許實行加速折舊,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促進中小企業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4)建立準備金制度,允許中小企業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發展科技的準備金,用于研究開發、技術革新和技術培訓。或者選擇對中小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據實扣除。
(5)針對高新技術行業高智力勞動成本高的情況,提高技術研究開發人員的討稅工資標準;科研人員的研究成果實現的收益(如特許權轉讓收入、研究成果轉讓獎勵所得等)應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照顧;對外國技術人員在本國技術服務的所得,給予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優惠。
(6)對先進設備的引進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國外技術輸出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技術轉讓費,對單位可按低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或免稅,對個人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予以優惠照顧;對本國企業技術輸出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可按一定比例在應稅所得中扣除。
4.鼓勵對中小企業投資
對中小企業在其利潤和規模未達到一定額度之前,可考慮免除企業所得稅;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轉增資本的再投資行業,給予稅收抵免,鼓勵中小企業將所獲得的利潤用于再投資;投資的凈資產損失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以體現政府與中小企業共擔投資風險。對個人和民間資本進入中小企業的風險投資取得的利得,免予征稅。
5.緩解就業壓力
要繼續保留對安置待業人員、安置下崗員工、安置殘疾人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現有中小企業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占生產人員的比例達到一定程度時,可考慮免除企業所得稅。對新辦中小企業凡當年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占生產人員30%以上(含30%),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當年安置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人數30%,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6.支持人力資源開發。
(1)鼓勵人才向中小企業流動。對中小企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中高級管理人員,取消其計稅標準工資的限額,允許按照實發工資額在稅前扣除;對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的獎勵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2)對中小企業員工的教育培訓投入予以稅收上的支持。允許中小企業以高于一般企業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稅前扣除;對中小企業為購置用于培訓的設備發生的費用,作為專項費用在稅前扣除;對社會上的各類培訓中心、職業技術學院和大中專學校按國家規定的價格向中小企業提供培訓服務所收取的培訓收入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
7.提供政策咨詢,加強稅收服務。
對中小企業可以進行征納稅方式的創新,簡化納稅申報和辦理納稅事宜的程序,延長納稅期間,對部分規模小、會計核算不規范的中小企業可以實行簡易申報和合并申報的辦法。稅務部門應加強信息提供、納稅輔導、稅收宣傳和納稅培訓等服務,盡量減少中小企業因不熟悉稅收政策法規而造成的納稅中的種種失誤,從而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8.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通過多種渠道籌集中小企業擔保資金,同時鼓勵各類商業性擔保公司的設立。在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過程中,應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支持作用,對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可以給予5-10年的免征營業稅的照顧。
附:案例
在我國,新辦軟件企業希望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達到企業快速發展的目的,而因許多企業對政策運用不夠靈活,沒有享受到稅收優惠。本文通過A軟件開發公司籌劃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實際案例,以說明新辦軟件企業如何靈活利用國家有關政策,合理合法地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提供一種模式,以供相類似企業在籌劃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時參考借鑒。
A軟件開發公司是2008年6月1日開辦的企業,主營范圍為計算機硬軟件的開發、生產、銷售,其自主研發的CAD輔助設計軟件,同時獲得省信息產業廳軟件產品登記證。該企業于2008年進入獲利年度,當年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由于各種原因,預測該公司2009-2013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0萬元和1200萬元。2011年1月(2010年上報資料的認定),企業被批準成為軟件企業。同年因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文件規定,經企業申請被國家有關部門評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根據以上情況,公司預計2014-201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萬元/年,折現率為10%.我們可以對該公司的納稅情況分析如下:2008年度,該公司是新辦企業,但無稅收優惠,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0萬元。2009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600萬元,企業所得稅為0萬元。2010年度企業被同時認定為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
關鍵詞:中小企業;稅收優惠;重點優惠;稅式支出;稅收法定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6260(2009)06-0070-05
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主要發達國家都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在發揮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應有價值的同時,非常注意克服稅收優惠制度的內在缺陷。本文擬對全球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改革做一總結分析,并以此為背景和視角,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問題和完善進行研究。
一、全球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1.從全面優惠到有選擇的重點優惠
(1)意大利扶持中小企業政策的轉變。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前,意大利對中小企業采取的是普遍扶持政策,凡是中小企業不管進行哪一類投資,都能得到優惠貸款。70年代中期后,開始有選擇地扶持中小企業,專門扶持中小企業某些特定的投資項目,如進行現代化改造、擴大規模、調整結構、實行轉產方面的投資等。1982年以后,扶持政策進一步發生變化,選擇性更加強化,重點扶持主要集中于中小企業的研究和創新、節能、購置先進技術、組建聯營機構、打入外國市場等。1990年通過《扶持中小企業創新與發展法》,根本宗旨是促進中小企業結構的調整,以適應歐洲統一大市場的出現和競爭形勢的新變化,具有更強的選擇性,而鼓勵中小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是其中最突出的一個目標。(劉乃全,2003)127
(2)法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轉變。法國政府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通過立法規定,降低中小企業的注冊稅和公司稅的稅率,以鼓勵創辦企業。2003年8月1日,法國政府頒布《經濟創新法令》,旨在促進就業,鼓勵創立中小企業,規定如果創業者貸款接管一家企業,可以從所得稅中每年扣除最高5000歐元,以支付貸款利息。2003年的《企業創新計劃》鼓勵風險投資者投資于正在創建和成長中的創新企業。(《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287-289
(3)日本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變遷。為保持中小企業的市場競爭活力,日本政府在鼓勵個體經營者發展、鼓勵合作研發與創新、促進設備投資等方面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業逐漸成為日本經濟的主要支柱。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從1998年起開始研究美國的SBIR制度,并于同年12月18日頒布了《新事業創出促進法》,制定了以援助中小企業進行創新研究為目的的中小企業創新研究制度。其中規定,在研究開發階段,依據《租稅特別措施法》中強化中小企業技術基礎的規定,減免相當于研究開發經費額10%的法人稅或所得稅。(《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 318
2.中小型稅收優惠制度的適用主體具有寬泛性,體現公平原則和社會政策原則
美國沒有對中小企業的嚴格界定,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適用主體的規定比較靈活。根據美國稅務法第一總章“S”章條例而來的所謂S類股份公司,其股東人數不超過35人的,不繳納公司收入稅,個人企業主和合伙企業的股東只根據他們的個人收入繳納聯邦所得稅。中小企業通過“S”公司的形式,基本上免掉了企業所得稅。
日本對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適用主體包括中小企業,并制定了面向個體業者的優惠措施。雖然日本《中小企業促進基本法》依據公司的規模特別是資本和雇員人數把公司區分為小企業、中型企業和大企業,但是這與公司稅法無關。《公司稅法》把資本不足1億日元的企業定義為小企業,并沒有區分小企業與中型企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了很多優惠稅收條款,這些條款同樣適用于小企業和中型企業。(《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316
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適用主體也不區分小企業和中型企業,而是統稱中小企業。意大利執行歐盟標準,將中小企業分“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三類,但是,在稅收優惠政策上,并沒有刻意區分中小企業,二者都是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主體。只要進行符合規定的采用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即可享受優惠。(劉乃全 等,2003)131-132
3.稅收法定、稅收公平與政策彈性的有機統一
(1)在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上,堅持稅收法定的原則。第一,通過法律形式對中小企業的優惠稅收予以明確規定。意大利1982年以后扶持中小型企業的思路進一步發生變化,選擇性更加強化,但每一次、每一個政策調整都是通過法律形式進行的(劉乃全 等,2003)131。第二,通過司法審查機制保證稅收優惠的合法性(金子宏,2004)。從發達國家經驗看,稅收法定主義的重要保障機制是司法審查或者違憲審查,稅收優惠也是違憲審查的對象,其目的就是防止稅收優惠缺少合理的基礎、違反稅收平等原則。
(2)靈活務實,稅收優惠的法定性與彈性有機結合。第一,中小企業的標準界定靈活、務實、法定。在界定中小型企業的形式上,一般由法律或者法律授權的法規予以規定,凸顯其權威性。在界定方法上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是二元化標準,而不是單純定性或者定量的一元化標準。在定量方面又根據不同行業確定不同雇員或者規模標準,照顧了不同行業的特點,顯現了靈活務實的觀點。例如美國《小企業法》對小企業作了基本規定,同時又授權聯邦小企業局根據行業特點制定量化標準。第二,國外在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收優惠上綜合運用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但在具體方式上,更多采用加速折舊、稅前扣除、抵免等間接優惠形式。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內容和方式規定具體,導向明顯,漏洞較少。第三,賦予中小企業一定的自我選擇權,避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規定過于剛性教條。最典型的就是美國針對S公司的打鉤原則,中小企業可以自愿選擇成為S公司,按照非法人實體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要再繳納公司所得稅。
(3)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總額予以合理限制,優惠與限制相結合,兼顧公平與效率。日本為鼓勵中小企業資本性投資,對購進設備的7%進行特別稅額扣除或者30%提取特別折舊,但最大限額為法人稅額的20%;為鼓勵研發,允許從法人稅額中扣除年度研發費用,扣除率為研發費的10%,限額是法人稅額的12%~14%(付伯穎 等,2007)103-104。
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也都作了總額上的限制。例如,對于創新投資,提供25%或者20%的稅收優惠,但優惠總額不超過4.5億里拉。為提高生產效率、引進技術、開發質量系統和尋找小市場而購買的勞務,可享受減稅,但每個企業優惠總額不超過8000萬里拉。對技術改善或者出口有重大意義的領域的中小企業,均可以享受相當于研究費用30%的減稅優惠,但是每個稅收期間享受此項優惠總額不得超過5億里拉。(劉乃全 等,2003)135
4.引入稅式支出,對稅收優惠進行績效考評
稅式支出報告已在西方許多國家實行,在相當程度上評估了稅收優惠的政策效果,避免了政策的不確定性,有效地解決了稅收優惠政策效果的評價問題(朱承斌, 2005)17。稅式支出方法也為法學家如何貫徹和實現管制性稅收優惠的比例原則提供了測量工具和實現途徑。
5.注重中小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配套與協調
(1)兼顧個人業主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協調。法國政府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通過立法規定,中小企業,無論是屬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業主企業,還是繳納公司稅的股份制企業,都可以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公共財政與中小企業》編委會,2005)287。 美國政府通過S公司,直接為中小企業打通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
(2)與財政金融政策相協調。日本、美國、意大利等國家政府為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除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外,還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政府補貼為主的直接投資制度和促進中小型企業融資的財政政策。如意大利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就包括:技術創新基金;信貸擔保基金與互助擔保制度;利用二級市場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向企業提供技術改造補貼,擴大技術需求,建立研發中心等(劉乃全 等,2003)135。
(3)與產業政策、競爭政策和社會政策相協調。韓國每一個階段的稅收政策都與產業政策、競爭政策和社會政策緊密協調。在結構調整和自由化階段,產業因素的稅收優惠被大面積取消或者大幅度降低,增加了研究開發和中小公司投資的稅收獎勵,并且政府對稅收的獎勵采取了“功能性”、“間接的”方法。而在民主化下的改革實踐,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公平、地區和部門之間的發展平衡成為主要的政策目標。(高峻伊東 等,2001)。
二、全球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變遷與改革的原因分析
1.經濟全球化下競爭變遷的影響
經濟全球化對世界的重大影響之一就是競爭的全球化,不僅競爭的范圍日趨擴大,而且競爭的激烈程度也較以前大大提高。競爭的核心就是產業升級和技術創新。所以,政策扶持的重點必然轉移到技術創新、產業升級和再投資等方面來,以適應新的世界經濟形勢和競爭態勢。
2.中小企業的重要職能及其憲法地位的影響
一方面,中小型企業在當今全球經濟與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不可替代;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由此,中小企業盡管取得了憲法上的生存權地位,但與大企業明顯不同,需要政府從外部運用有形之手彌補中小企業的缺陷。就稅收而言,對中小企業課以與公司法人同樣的稅負,顯然是對憲法上具有生存權保障的中小企業的逆向課稅,不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北野弘久,2000)。所以,予以稅收優惠是合情合理的。
3.國家下的稅收正義的內在要求
稅收正義的實質包含三個方面的目的考量:財政收入目的、照顧弱勢者的社會目的以及關于整體國力和國際競爭力的經濟目的。稅收正義追求的核心價值是量能課稅以及所課征的各稅目的的合理性(黃茂榮,2005)。由此,應當對中小企業予以稅收優惠,但是,也不可能對中小企業予以無限稅收優惠,以免不符合比例原則而破壞公平原則和財政目的。所以,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必然是也只能是法定原則下的、符合比例原則的、一定限度內的稅收優惠。
4.稅收優化理論的影響
稅收優惠的優化,就是按照經濟理論分析,結合實際,通過對優惠政策的種類、規模、形式等進行優化,更好地發揮其效用,實現政府進行調控的社會經濟目標。根據稅收優化理論,對中小型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是有限度的,而且在優惠方式上是有科學的選擇的,即減少政策扭曲造成的稅收額外負擔,盡可能做到稅收公平。
三、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與完善建議
1.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相對于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而言,現在以《企業所得稅法》的形式規定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顯然法定性更強,更符合稅收法定的原則,是一大進步。但是,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收的要件要法定、明確,并且要由法律直接予以規定。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恰恰比較模糊,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才能減按20%征稅,但是符合什么樣的條件?何謂微利?什么是小型企業?這些問題直接構成課稅的主體要件,屬于法律應該明確予以規定的范圍,卻沒有做出規定。雖然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四部門于2003年下發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暫行規定的通知》,對中小企業做了量化規定,但是這個規定僅僅是個部門規章,不符合稅收法定的要求。當然,《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五條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但是這種做法本身也是值得商榷的。
(2)受惠主體過窄。從全球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看,在受惠主體上普遍不再區分小企業和中型企業,而是統稱中小企業,以便有別于大企業。在優惠政策上,一般情況下小企業能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型企業也能適用,只是有的在個別地方二者享受的優惠幅度不一樣,但絕不是只有小企業享受稅率優惠,中型企業就不能享受。比較而言,我國把優惠稅率的主體限定于小企業,把中型企業排除在優惠稅率適用主體之外,顯然不妥。如果考慮到我國規定的中小企業產值規模標準和國外發達國家的差距,這種不妥就更加明顯。此其一。其二,國外一般不對中小企業的利潤作限制,不以微利作為中小企業享受優惠稅率的限制條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彈性不好把握外, 比如,微利的標準問題,是地區行業標準、國內行業標準還是國際行業標準?另外,市場特別是中小企業生存的市場大多具有高風險特點,利潤變化快而且大,利潤期限如何界定?更主要的是讓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把中小企業做大做強,發揮中小企業的作用,而不是誘使中小企業為了享受優惠的低稅率而隱瞞企業業績或者干脆不想做大。其三,國外稅制改革的目標和動力不是財政收入,而是稅收的效率和社會公平問題。我國在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度超收的情況下,根本不存在為財政收入限制中小企業適用優惠稅率的主體范圍的理由。其四,《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而事實上,從全球范圍看,中小企業在組織形式上主要是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這樣一來,能享受稅收優惠的中小企業將是少之又少,稅收優惠的效果將大打折扣。
(3)優惠力度太小,范圍太窄,優惠方式過于單一,中小企業優惠的導向性不明顯。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一般稅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是20%,優惠稅率的幅度只有5%,與國外相比,優惠稅率的力度太小。此其一。其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小企業只規定了稅率優惠,沒有其他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看不出中小企業與其他企業的區別。而國外的情況是,針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是一攬子、成系統,不僅在稅率上優惠,在其他方面如折舊、扣除、減免等也有明確的規定。其三,一律減按20%,沒有體現行業和產業的導向性。
(4)稅收優惠剛性不夠且靈活性較差,不能很好體現稅收公平、稅收法定與社會政策的協調平衡。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減按20%的稅率,沒有封頂,優惠沒有限額,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嚴格區分小企業和其他企業,嚴格區分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沒有像美國的S公司一樣賦予企業以自有選擇,剛性有余,而靈活性不足。
(5)配套協調不夠。 我國對中小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還缺少其他稅收制度、財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協調。如,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問題就是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歧視,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也一直沒有解決,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配合與協調。
(6)缺少稅式支出等手段,無法對稅收優惠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價。
2.完善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建議
(1)取消對小型微利企業的限制,拓寬中小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適用主體范圍。凡中小企業都可以適用所得稅的優惠稅率,以鼓勵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2)加大優惠力度。第一,在目前減按20%的基礎上再進一步降低稅率,可降低到15%;第二,對新開辦的中小企業在一定年限內免征所得稅或者降低稅率;第三,除在稅率上優惠外,在扣除、折舊等一般企業也可享受的稅收優惠上體現對中小企業的優惠。
(3)豐富和完善稅收優惠方式。不僅根據不同政策目標確定不同的稅收優惠方式,而且在同一政策目標的不同階段也要靈活運用不同的優惠方式,并且過渡到以間接優惠為主。
(4)加強稅收優惠的導向性,重點鼓勵中小企業的產業升級、技術創新和再投資。第一,通過減免稅收、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措施對其予以扶持,鼓勵創辦中小企業;第二,通過R&D抵免、先進設備的加速折舊、技術轉讓的所得稅優惠等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第三,通過投資抵免、虧損、結轉減免所得等降低成本和風險,增加收益,同時通過再投資減免稅、退稅等緩解其融資困難,鼓勵對中小企業的投資。
(5)加強和完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法定性。增強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法定性,設置最高優惠限額,適當區分小型企業和中型企業的稅率,規定中小企業的稅收地位的選擇權,在稅收公平、稅收法定和社會政策之間取得平衡。
(6)加強稅收優惠的規范性。引入稅式支出的概念,對稅收優惠進行管理和規范,建立科學的稅收優惠評價機制,提高稅收優惠的規范化水平。
(7)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配套協調體系。特別是妥善處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問題,建立中小企業的融資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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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orms in Tax Incentives for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around the World and the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HOU Zuoqian
(Law school, Zhejiang University City College, Hangzhou 310015)
關鍵詞: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財政政策
一、發達國家財稅優惠政策發展歷程
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在經濟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趨勢下,美、日、歐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競相憑借自身在技術方面的優勢,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并加大對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力度。在新技術革命的影響下,信息產業、生物醫藥工業、金融服務業等新興產業獲得了快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提高。通過科技進步基礎上的產業結構轉型,有力地支持了經濟的持續增長。
作為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技術進步主要依靠市場力量的推動,但政府財政在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極其重要的。在發達國家,在每一特定的歷史發展階段,政府都有一個明確的產業技術政策,并通過研發補助金、委托費和政策性融資等財政手段確保產業技術政策的貫徹落實。為了推動本國的科技進步,西方發達國家都特別注重加大對科技進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國、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財政投入占當年全國R&D總投入的比重分別為27%和22%。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聯邦政府用于生物技術方面的研究經費每年都維持在10多億美元的水平。根據經濟成長、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所處階段的不同,西方國家財政對科技進步的支持的范圍和手段也會有所不同。在經濟發展初期,財政一般主要通過補助金、開發委托費、政策性貸款和優惠稅收政策等形式重點支持主導產業的技術開發。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政府財政政策的重點主要轉向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政府通過資助各種基金會、研究院所和產學研聯合體等進行產業技術開發,并通過知識產權的轉讓,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在技術進步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環節上,西方國家一般通過政策性融資和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導。如日本政策性投資銀行根據政府有關政策意向,向民間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擔保、購買企業債券,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補充融資和獎勵。在西方國家,財政對技術進步的扶持和引導,一般都是以項目為核心,以客觀標準為尺度,實施非專向性補貼政策。
二、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具體優惠政策
在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國家都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職能部門。美國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等手段對中小企業予以扶持。具體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在對高新技術產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環節與方式方面,西方發達國家支持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事前扶持與事后鼓勵相結合,將對科技開發的重視與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視有機地結合起來。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對企業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給予優惠允許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繳所得稅。如法國政府規定,凡研究開發投資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均可以申請按增加額的50%抵免所得稅。
二是普遍實施加速折舊政策。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固定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僅10年左右,年折舊率為11%~12%。通過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以加快技術設備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發展準備金制度,即允許企業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如韓國稅法規定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3%(技術密集型企業為4%,生產資料產業為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并允許在3年內用于技術開發費、技術信息和培訓費及有關技術革新計劃資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結合。如美國稅法規定公司委托大學或科研機構進行基礎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費用的65%可以從所得稅中予以抵免,并對新產品的中間實驗產品給予免稅優惠政策。在科技稅收優惠的稅種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三大稅種上。發達國家一般都將公司所得稅作為科技優惠的重點。在增值稅類型的選擇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個人獲得的科技獎勵、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都實施優惠措施。
西方發達國家科技財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做法,對正處于產業結構轉型的中國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借鑒意義。近年來,隨著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跨國公司已經開始將中、低技術向我國轉移,在部分領域,高端技術也開始向我國轉移,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將具有一定技術水平的制造業轉移到中國。從我國國內企業的現狀來看,整體技術水平還較為低下,受技術開發力量、技術開發經費等的制約,企業技術開發能力還相對弱小,技術創新嚴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面臨的競爭越來越激烈。
三、發達國家財稅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1.要充分利用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有關規定,在3年過渡期內繼續保持原有的有關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的同時,應逐步建立一個以政策性銀行的低息貸款、向研究型機構的R&D活動提供財政資助和特別財稅政策為主要內容的促進技術進步的政策模式。3年過渡期滿后,政府貸款利率或貼息水平必須控制在WTO相關規則允許的范圍內。財政的資助必須是非專向性的,并不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術開發活動成本的50%。
2.進一步加大對技術進步的投入力度。鑒于長期以來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的嚴重不足,可以考慮規定一些硬性的指標,要求政府研究與開發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財政收入的比重必須達到規定的目標值。安排的科技經費要集中用于加快發展高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以推動新興產業的崛起,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國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使傳統產業能夠煥發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經費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嚴格的招投標制和課題負責制,確保政府科技經費的有效使用。同時,政府科技經費的使用應堅持有償使用與無償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凡基礎性研究,政府應實行無償投入,應用研究及實驗發展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堅持有償使用為原則,政府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以貸款的方式向科研機構、大學、企業及其他機構提供資金,這些相應機構必須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轉化的收入來還本付息。
3.財政扶持項目應突出重點,講求實效。在政府財力相對有限的情況下,運用財政扶持和引導技術進步必須要突出重點,講求效率,而不能遍地開花。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技術改造項目應重點選擇關系國家安全的產業、公益性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競爭性產業。
4.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提供支持的制度體系,建立和完善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制度保證。政府財政可通過稅收優惠、財政投融資及政府采購等手段,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為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可從信息、技術人員培訓及其他服務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支持。
5.必須通過各種財稅政策手段的綜合運用,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在財政政策手段的運用方面,首先必須充分運用好財政貼息這一手段。高新科技產業是高投入、高風險的投資領域,對這一領域,除國家進行少量的直接投資外,可以借助于財政貼息杠桿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該領域。財政貼息向高新科技產業適度傾斜,加大對該產業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寬融資渠道,推動該產業的發展,并相應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使整個產業結構能從低級化狀態向高級化狀態轉化。在傳統產業部門,通過財政貼息手段的運用,使企業在技術改造缺乏資金的情況下,能夠以國家信用作支撐,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充分調動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
6.必須改變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收優惠由區域傾斜轉變為向產業傾斜。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要能體現和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的基本要求,對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及其他需要積極鼓勵發展的產業,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在流轉稅方面,除實現增值稅的轉型外,應對高科技產業在增值稅政策方面實行適度傾斜,使高科技產業增值稅整體負擔率能大幅度降低。對進出口稅收政策要做出適當的調整,改變目前進出口環節大面積實施稅收優惠的做法,應只局限于對高新技術及設備的進口,視不同的情況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應按照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特別是在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上要盡快統一。統一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充分體現產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可實行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在運用減稅、免稅、低稅率和零稅率等直接稅做優惠的同時,更要特別關注加速折舊、納稅扣除、稅收低免、投資抵免、稅收饒讓等間接稅收優惠方式的運用,實現科技稅收優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作用。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推廣實施,政府采購規模將越來越大,政府采購的范圍也將日益擴大,相應地政府采購活動對國民經濟總量及國民經濟結構所產生的影響將越來越大。為了扶持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企業技術進步,在政府采購方面,必須盡可能地多采購本國產品,對國內高新技術產業實行傾斜。只有在國內不能提供或技術性能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才可考慮采購外國生產的產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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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明確提出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的風險投資,統籌研究相關稅收支持政策。本文通過分析我國風險投資稅收政策,與主要發達國家風險投資所得稅政策進行比較,為我國完善風險投資稅收政策提供參考。
關鍵詞:
風險投資;稅收政策;國際比較
風險投資是一種長期權益性資本投資,投資對象是新興的、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高技術企業或新業態公司。風險投資的主要經營方式為在投資對象處于初創期、種子期等起步階段進行投資,待投資對象進入成熟期后(如上市后)通過出售股權、企業回購等方式獲取收益。“天使投資”作為風險投資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投資對象一般為具有專門技術或獨特概念的原創項目或小型初創企業,更為前端,因此冠以“天使”之名。風險投資對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有巨大推動作用。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者新業態公司的發展由于存在較大風險和不確定性,需要良好的政策環境加以支持。稅收政策,尤其是所得稅政策,能夠通過影響投資收益或凈收入預期,進而影響風險投資在組織形式、投資規模、投資方向等方面的選擇以及管理者的勞動供給,對風險投資的投資者和管理者行為影響較大。因此,發達國家稅收政策中普遍都有鼓勵投資新創辦中小企業、鼓勵創業和創新的所得稅政策。本文通過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風險投資所得稅政策進行特點總結,為我國完善風險投資稅收政策提供參考。
一、我國風險投資稅收政策
(一)不同收入來源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政策風險投資企業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股權轉讓收益、股息收入和管理與咨詢服務收入。其中,股權轉讓收益和管理與咨詢服務的經營性收入適用普通企業所得稅政策;股息收入適用股息所得稅政策。
(二)不同風險投資市場主體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政策風險投資市場主體除了風險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外,還包括風險投資資金的管理者。對于不同主體及同一主體中的不同類型,適用的所得稅政策不同。一是風險投資企業取得收入的所得稅政策。風險投資企業主要有兩種組織形式:法人制和有限合伙制。法人制風險投資企業須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企業則適用“流經”原則,在企業層面不納稅,合伙人按分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或企業)所得稅。二是風險投資資金管理者的所得稅政策。風險投資資金的管理者在法人制風險投資企業是“職業經理人”,收入主要體現為工資薪金及投資利潤分成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風險投資資金管理者在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企業中為“普通合伙人”,一般為自然人,收入主要體現為投資利潤分成收入及少量工資薪金,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我國現行風險投資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在推動社會資本進行風險投資的激勵作用稍顯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我國現行的直接針對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只有一個,即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投資額的70%可抵扣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所針對的投資對象為經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未上市中小企業。具體而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投資對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中小企業標準;二是投資對象經科技部門等單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三是投資主體為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現實中大部分的風險投資活動難以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也就無法得到該項稅收優惠激勵,使得上述政策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二)稅收政策對非上市的中小企業重視不夠根據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對于投資上市公司股權取得的收入,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主要有:個人投資者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或證券投資基金取得的股息收入按照持股期限給予一定稅收減免。相比之下,投資者轉讓非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入,在減除相應的股票購買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一律按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而在股息和紅利收入方面,從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按20%的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投向創業初期未上市中小企業的風險投資,稅收激勵力度不夠。
(三)有限合伙風投的所得稅政策存在缺陷現行稅收制度下,有限合伙制的風險投資企業的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人都承擔了較高的稅收負擔:一是有限合伙企業的法人無法享受稅收優惠。由于現行制度規定合伙企業先分后稅,合伙企業分回的收入要記入應納稅所得額,但稅法中缺乏“穿透”的制度設計,合伙企業中的法人無法享受投資額抵免的優惠政策,造成了有限合伙風司的法人合伙人稅收負擔高于直接進行股權投資的創業企業。同樣,由于缺乏“穿透”的制度設計,有限合伙中的法人無法享受股息收入免稅的稅收優惠,相應的流轉環節就要重復征稅,其對應的稅收負擔也高于法人制創司的股東。有限合伙制作為參與風險投資的典型組織形式,相對偏高的稅收負擔明顯制約了風險投資企業的發展壯大。二是有限合伙制風投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稅收負擔較重。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取得的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相關規定執行,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創投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實際上是作為投資人的角色存在,其收入的主要形式為股息或股權轉讓,本質上應該屬于投資收益。因此,將這類收入納入生產經營所得的范圍進行管理缺乏合理性,而且其使用的稅率也明顯高于個人投資者所取得的投資收益的實際稅率。
(四)個人投資者參與風險投資的資本損失無法進行抵扣依據我國現行稅法,參與風險投資的自然人投資者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投資損失,不能抵扣個人其他股權轉讓所得。即個人投資者如果虧損,政府不會以稅收形式提供補償,投資人個人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結果是一個自然人投資者總體如果虧損,依然要為盈利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挫傷了個人投資者的積極性。
三、發達國家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特點
(一)稅收優惠方式多樣,多采取投資稅收抵免發達國家采取的稅收優惠從時點角度劃分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對投資額給予稅收抵免或抵扣,屬于不論投資成功與否的前端優惠;二是對資本利得給予減免稅優惠,屬于僅對投資成功者提供的后端優惠。美國對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主要為資本利得稅減免,是一種后端優惠。而英國規定個人投資者在投資發生當年可按其投資額的30%進行稅收抵免,加拿大聯邦政府規定,勞工保證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者投資額的15%可以抵減投資當年應納所得稅額,法國的巨富稅投資抵免,這些則是一種前端優惠。相對而言,投資抵免由于不考慮投資是否成功,對投資者來說更為優惠。從優惠路徑的角度來看,各國采取的稅收優惠也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對投資者向中小企業的投資行為提供優惠,屬于直接路徑稅收優惠;二是對投資者向風險投資基金(企業)的投資行為提供優惠,從而間接鼓勵投資者對中小企業的投資行為,屬于間接稅收優惠。法國通過稅收優惠,鼓勵繳納個人巨富稅的納稅人向中小企業投資,屬于直接路徑稅收優惠;韓國的稅收優惠主要針對風險投資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屬于間接稅收優惠。相對來說,直接路徑稅收優惠激勵中小企業發展的效果更為顯著。
(二)稅收優惠對象一般限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加拿大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主要針對勞工保證創業投資基金,這類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向非上市中小企業提供風險投資,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美國《國內稅收法典》規定,投資小企業并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可享受資本利得稅收減免、再投資稅收抵免等稅收優惠,這些小企業需要滿足的條件是:第一,屬于公眾型股份公司;第二,總資產在發行股票之前以及包括發行的股票在內,不能超過5000萬美元;第三,資產的80%必須用于除農業以及金融類服務、建筑、旅館、法律等行業以外的貿易或商業活動。英國被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需滿足的主要條件有:第一,不得從事房地產、投資業、金融保險業、旅館業等相關產業;第二,為非上市公司;第三,股權融資前總資產不超過700萬英鎊,之后不超過800萬英鎊;第四,全職員工不超過50人。法國巨富稅稅收優惠也規定巨富稅納稅人必須投資于非上市中小企業才能獲得稅收抵免。
(三)為激勵長期股權投資,稅收優惠一般有持股期限要求各國政府為進一步激勵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風險投資必須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達到一定年限才能獲得資本利得減免或投資抵免。英國政府對個人投資者的稅收優惠要求持股期限為3年,加拿大的投資稅收抵免年限為8年,韓國獲得稅收優惠的持股期限為5年,美國的資本利得稅減免也要求持股達5年以上。
(四)風險共擔,資本損失允許抵扣對資本利得課稅,本質上屬于政府與納稅人共享收益,而如果對于出現的資本損失不予退稅,納稅人就要獨自承擔資本投資的損失。大多數發達國家為降低資本投資風險,一般規定資本損失可以抵扣(其他)資本利得或普通所得,不足抵扣部分允許結轉(對公司與個人的規定可能有所不同),但有些國家對于可以沖抵的普通所得規定了金額或比例限制。美國的資本利得稅制規定,個人的資本損失首先可以沖抵當期其他資本利得,不足沖抵部分可繼續沖抵普通所得,但最高不能超過3000美元。韓國則規定風險投資公司從法人稅稅基中最多扣除資本損失的50%。英國規定個人投資者持有符合條件的小公司股份達一定年限后進行轉讓的,發生的資本損失可抵扣轉讓當年的其他資本利得,不足抵扣部分還可以用投資者當年和以前納稅年度的普通所得沖抵。
四、完善我國風險投資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稅收政策要更加突出對長期性風險投資的激勵未來政策優化的方向應是根據風險投資期限的不同,有條件地實施差異化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持股達到一定期限的長期性風險投資取得的資本利得,在稅率、稅收抵免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對自然人長期投資的可以按照持股期限設置不同稅率的稅收優惠,持股時間長的自然人投資者給予更低稅率的優惠待遇,緩解因長期投資而產生的風險。從稅種角度,不僅要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也要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尤其是需要對個人投資者的資本利得結合我國個人所得稅分類與綜合改革設計稅收優惠政策。
(二)特定領域支持與普惠政策相結合針對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僅要體現對于特定領域的支持,同時也應體現出一定的普惠性特點。針對當前稅收優惠政策中存在的問題,建議未來的政策優化工作從以下兩方面進行:一是考慮到絕大部分初創企業無法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建議把股權投資抵扣政策可以適用的投資對象范圍從“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擴展為“設立不滿2年或者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由科技部門牽頭制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標準。二是把享受優惠的投資主體擴大到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所有風險投資者。
一、中小企業的概念淺析
中小企業就是指和同行業的大企業相比較,不管是人員規模、經濟規模還是資產規模都比較小的經濟單位,是指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能夠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維持社會穩定、合理配置資源以及促進競爭,能夠有效滿足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和國家的產業政策相符,對國家整體科技發展有幫助,生產規模比較小的企業。
二、稅法對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
(一)稅法對中小企業發展的積極作用
首先稅法對于中小企業投資的影響。采用稅收的優惠政策,利用稅法的宏觀調控手段,可以讓個人以及銀行等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得到有效提高,這對于中小企業的長遠發展來說能夠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其次稅法能夠幫助中小企業引進高素質的人才,通過對中小企業職工的個人所得稅提供稅收優惠,能夠讓中小企業吸引更多的高素質人才,只要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設計合理,就能夠讓中小企業引進更多的高素質人才,中小企業也就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最后稅法能夠調整中小企業的產業結構,我國的中小企業發展出現非常明顯的不平衡現象,如果能夠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來明確各種優勢產業,對中小企業的轉產大力支持,我國中小企業的產業結構就能夠得到比較明顯的改善。
(二)稅法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消極作用
首先稅法對中小企業稅收程序的影響。我國中小型企業在征稅的過程中和大企業一樣要受制于稅收程序法,中小企業在納稅程序上付出的成本代價和大型企業是一樣的,所以稅收程序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會存在一定的消極影響。其次稅種對中小企業的影響,稅種對中小企業的影響主要就表現在稅收實體法上,我國現在的稅收實體法中還沒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所得稅進行立法,在對中小企業進行征稅時參照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不符合中小企業的實際特點,這樣就會對中小企業帶來一些不可預測的稅賦負擔,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會帶來比較大的影響。
三、稅法局限性對中小企業發展的不良影響
(一)稅法立法的滯后性及立法主體不統一。在我國的稅收立法中針對中小企業優惠政策和稅收制度比較少,很多稅收政策的目標都很模糊,在支持中小企業方面力度還不夠;同時稅收立法的主體也不統一,這樣對于中小企業的發展會產生比較嚴重的影響。
(二)稅法給予的優惠形式陳舊單一。現在的稅收優惠形式基本上都是直接優惠,間接優惠比較少,形式比較單一和陳舊。直接優惠的作用比較快,時效性也強,但是透明度卻不高,而且也沒有形成相應的監督體系,這樣就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對中小企業的發展造成影響。
(三)稅法執行不足。我國稅法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還存在很多需要及時改進的地方,首先相關稅收政策的效率不高;其次是各種各樣的避稅行為比較嚴重;第三是地方特權的減免現象嚴重;最后我國中小企業在稅收的征收過程中,依然還存在稅收征管效率不高、重視懲罰輕視服務以及支出管理缺位的思想。
(四)稅法缺乏激勵。在我國現在的稅收體制中,政策目標在定位時不高,中小企業的稅收激勵措施還比較缺失,這對于中小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對于提高中小企業的技術水平和改善產業結構會產生嚴重的阻礙作用。
四、中小企業完善稅法的對策措施
(一)加強稅法立法公平性和法定性。在制定法律政策和制度的時候不能夠出現歧視企業的情況,在運用稅收法律法規的時候,不僅需要考慮到宏觀調控需要的稅負差異,同時還應該要避免因為微觀稅負不公平而帶來的負面效應。而且在對我國中小企業稅收立法的時候,還需要遵守稅收的法定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夠讓中小企業的基本權益得到保證。
(二)完善針管措施。首先可以建立起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程序。我們現在并沒有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程序,各種針對中小企業的優惠程序措施基本上都附帶在稅收實體法中。但是這種稅收征管程序和我國中小企業現在的發展情況并不相符,所以就需要建立起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程序,這樣對納稅人的服務質量和納稅效率才能得到有效提高。其次要對稅收征管程序進行簡化,減輕中小企業的行政負擔。我國可以借鑒外國一些比較成功的經驗,對我國的中小企業的稅收程序法規進行不斷完善,對稅收的征管程序進行簡化,減輕中小企業的行政負擔,讓稅收征管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三)完善稅法服務體系。我國現在實行的是統管全社會所有納稅人的稅收征管模式,這種征管模式的程序比較復雜,不僅不能夠讓稅收征管的效率得到有效提升,而且還會讓中小企業的行政負擔增加。所以我國應該要采用國外先進的成功經驗,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進行改進,對稅收的征納程序進行簡化,對稅法的服務系統進行完善,這樣納稅征管效率才能提升。首先稅務機構要對傳統的思想觀念進行轉變,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服務力度進行不斷加強;其次對稅收的服務進行不斷完善;最后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稅收信息傳遞制度,地稅和國稅之間的合作應該要加強。
(四)完善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首先完善增值稅法的政策。在認定一般納稅人標準方面可以進一步的放寬;調整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標準;擴大增值稅起征點的優惠適用對象。其次完善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在企業所得稅中對中小企業的鼓勵投資和稅率方面并沒有很好的體現出對中小企業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還需要進一步的優化。因為中小企業在實際的發展過程中融資比較困難,而且企業的規模也比較小,所以政府部門應該要充分發揮出稅收的調控職能,引導資金向中小企業投資。最后完善營業稅費的政策,可以對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免部門的營業額,如果社會服務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而取得了一定的利益,就可以給與一定時間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五)擴大受益范圍。在提高中小企業經濟效益的過程中合適的稅收優惠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還能夠讓中小企業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加強。我國現階段已經開始借鑒國外先進和成功的稅收優惠方式,但是在稅收的內容和形式上還需要進一步的擴大。企業的受益范圍也應該要不斷擴大,讓中小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合作企業都能夠獲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鍵詞:財稅政策;中小企業發展;經驗;問題;對策
一、國外運用財稅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做法
(一)財政扶持政策
1、財政補貼。一是就業補貼。主要是對提供較多就業機會的中小企業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其補貼方式有兩種:(1)補貼給接收就業人員的企業,用于安排就業的各種費用。如法國政府為滿足地方擴大就業的需要,曾規定中小企業每年擴大招工一名,可從政府得到4000歐元的津貼;每增聘一名科技人員,發給1.6萬歐元的資助。(2)補貼給自創企業的失業者,為其提供一筆啟動資金。如英國政府規定,對自主創業的失業者每周補貼40英鎊。德國政府對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給予2萬馬克的資助等。二是研究與開發補貼。主要是通過設立政府專項基金、制訂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與開發計劃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給予專項補貼。如美國1982年通過了《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法》,1983年實施r《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計劃》,截至1995年底,參加中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的有11個政府機構,共向該計劃提供撥款55億美元。法國政府1983年制訂了ANVAR計劃,規定該計劃80%的預算用于支持小型企業的研究與創新活動,并對小型企業給予50%的研究與開發支出;對由研究人員創辦的企業,法國政府還提供20 30萬歐元償還期為15-50年的無息貸款。
2、貼息貸款。一是政府對中小企業貸款高出市場平均利率的部分給予利息補貼,以使中小企業能夠按市場平均利率獲得貸款,提高中小企業在自由信貸市場中的借貸能力。二是對中小企業的長期低息貸款提供貼息,以幫助中小企業獲得最難取得的長期信貸資金。如德、法等國就是采用貼息貸款方式較多的國家。這一方式也較為適合在資金相對缺乏的發展中國家采用。
3、政府優惠貸款。為了解決中小企業獲得長期貸款難的問題,政府用財政資金向中小企業直接提供少量的低息貸款援助,其利益一般比市場利率低2-3個百分點。具體做法是:政府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長期低息貸款專項基金,或建立專門的政府金融機構,由他們按一定的標準選擇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發放貸款。
(二)稅收優惠政策
1、降低稅率。主要是降低營業稅、周轉稅、增值稅等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利潤稅等直接稅稅率。許多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均實行比正常稅率低5-15個百分點左右的優惠稅率。如英國中小企業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0%,比大企業低10個百分點。
2、稅收減免與返還。稅收減免包括全額減免、定額減免和定比減免等,主要針對中小企業創建時期和其產品與服務的出口環節,以促使中小企業實現技術進步。以美國為首的20多個發達國家。都實施了所得稅的中長期減稅計劃。日本為了充實企業內部留存,采取了減輕法人稅率和對一部分所得不課稅的制度。
3、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日本自20世紀70年代推行加速折舊方式以來,對新興產業的設備使用年限縮短至4-5年,對新開業企業所購或租借的機器設備(須經認定)以及現有企業為提高技術能力而購入或租借的機器設備,在第一個年度內或作30%的特別折舊,或免繳7%的稅金等。
二、我國現行的中小企業財稅扶持政策及主要問題
(一)現行財稅政策
1、財政支持政策。主要是根據《中小企業促進法》要求,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每年預算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企業發展資金,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促進產業升級,推進產業轉移和實施節能減排等。據國家財政部數據顯示,2008年僅中央財政安排的中小企業專項資金達35.1億元,同比增長25%;今年又比上年翻了3倍,達到了97億元。各級地方財政也加大了這方面的投入,支持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與產業升級等。
2、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實行了降低稅率和減免稅費兩個方面。根據今年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為減輕小企業負擔,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另外,對新辦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老少邊貧地區新辦企業、民政福利生產企業等,實行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二)現行財稅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財政資金分散,不利于統一管理與使用。國家財政每年預算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分散在多個部門,主要包括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部管理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商務部管理的“外貿發展基金”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管理的“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等,不利于集中統一管理與使用。
2、稅收優惠政策的針對性不強,政策目標不明確。現行對中小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均依據相關的行政法規,沒有形成完整而穩定的法律規定。同時,現行對小型微利企業在稅率上給予優惠,只是照顧了效率低的企業,而不是激勵效率高、社會就業貢獻大的中小企業,沒有很好地體現“鼓勵科技創新和就業優先”的政策精神。
3、優惠手段單一,優惠力度不足。現行稅收優惠規定大多局限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其他稅種涉及較少。在優惠形式上,只有降低稅率和減免稅兩種方式,手段較為單一。同時,優惠的力度偏弱,很難為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贏得優勢。
三、進一步完善財稅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建議
(一)盡快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據我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要求,設立統一的“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把分散在各部門、各領域的資金和基金捆綁在一起實行專款專用,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除了財政預算資金外,還可以鼓勵社會各界和民營企業家捐贈,不斷積累壯大。發展基金由政府集中掌握,有償使用,滾動發展,專項用于重大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孵化期和產業化啟動的投入。
(二)對特殊中小企業實施資金扶持政策。對下崗職工創辦或安排下崗職工就業的中小企業,可將下崗職工一年的生活救濟費一次性撥付給企業使用;對貧困地區的中小企業,應從扶貧資金中撥出一定的款項支持其發展;對因經濟不景氣及與之關聯的企業破產而陷入困境的中小企業,應提供緊急資金援助;對平時經營狀況良好、受突發自然災害影響損失慘重的中小企業,政府應提供一定數量的無息貸款。
(三)改進政府采購制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針對目前中小企業規模小,資金不夠雄厚,在投標競爭中無法與大企業抗衡的狀況,建議國家盡快出臺扶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法定比例不得低于20%。對適宜拆分項目進行拆分,使中小企業有能力參與競爭,獲得定單。同時。對一定額度以下的采購項目給予中小企業價格優惠。
(四)降低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率。針對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與國際上發達國家相比偏高的狀況,建議盡快改革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全面實行“低稅率、寬稅基、少減免、嚴征管”的稅收政策,可考慮設計為25%、20%、15%和10%四檔,其中后兩檔稅率適用于年盈利20萬元和6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這樣,既降低了大部分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率,又便于在實踐中操作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