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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城市建設;歷史文化遺產;城市規劃;城市文化;特色城市
建設現代化城市是當今世界城市發展普遍追求的目標。城市文化是現代化的根基,是城市的內在氣質,每個時代都在城市發展中創造并留下了自己的痕跡。保護歷史的連續性,保留城市的記憶和歷史文化遺產是人類現代文明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是建設現代化城市的重要內容
一座城市經濟越發達,社會文明程度和現代化水平越高,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就越顯重要。因為城市既是文化的產物,又是文明的生成地。城市科技的進步、經濟的繁榮離不開人文創新來引導,現代城市是現代文明和現代經濟的聚集地,一個沒有文化的城市是—個沒有品位的城市,是不太可能持續發展的。城市歷史文化遺產是通過漫長的歷史時期逐步形成和遺留下來的寶貴財富。不要小看城市的一塊磚、一片瓦、一堆石頭,它蘊藏著豐富的文化,反映著城市的歷史、社會、思想的變遷。文化遺產是人類歷史發展的見證,是特定歷史時期的活化石,代表著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和自然風晴,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
為什么今天許多人仍然喜歡去朝拜中世紀的城鎮,仍然熱衷于去看那些古城堡、古遺址,主要不是因為它們美,而在于能了解那個時代的歷史和文化。“在中世紀的城鎮里,清晨公雞長啼報曉,屋檐下鳥巢內的鳥兒嘰喳而嗚,城邊修道院的報時鐘聲,廣場新鐘樓發出的和諧鐘聲,它們宣告一個工作日的開始。人們隨意哼起歌曲,從修道士單調的詠唱到街上歌手們歌詞的反復回蕩,還有學徒工們和家庭女仆的信口低詠。唱歌、跳舞、表演,這些仍然都是即興自發的活動。”現在看來,那種情景雖然不很出奇,甚至還很平淡,但卻古樸自然,那種情趣、那種和諧,充分顯示出那個時代的文化和那個時代平靜的城市生活。城市的貢獻和作用就在于它能保存、留傳和發展歷史文化。
中華民族是一個充滿激情、奮勇向上的民族,有著豐富燦爛的文化和獨具魅力的歷史文化遺產,在世界歷史長河中始終保持著強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它對于提高國民的文化品位,增強民族自尊,激發愛國主義熱情,豐富世界文化寶庫都有極大作用。因此,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弘揚民族精神,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是建設現代特色城市的基礎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礎又在于文化。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的內涵和外在表現明顯區別于其他城市的個性特征。城市的危機在于趨同化,失去個性。城市歷史文化遺產是城市特色內涵的重要集中表現,可以表現獨特的城市民俗風隋,它是超越國界和民族的,是^類的共同財富,具有普遍的吸引力。
當今世界的許多國家,維護城市的歷史風貌,保護文化遺產,不但已成共識,而且已成法律。俄羅斯圣彼得堡法律規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準拆。盡管內部可以進行現代化裝修,但外觀不許作一絲一毫改變。這一方面是俄羅斯人對歷史文化遺產的高度尊重與珍愛;另一方面也是法律的作用。德國規定,凡80~100年以上的建筑都必須無條件的保留。對于一座城市來講,文化遺產就是自己的品牌和個性,就是財富,就是創造與建設現代特色城市的基礎。紹興的沈園,是一座非常小的園林,亭臺水榭也不出眾,而800多年來卻吸引了無數文人墨客,至今游人不絕。它靠的是什么?靠的是文化。凡讀過陸游的《金叉頭鳳》和《沈園》詩詞的人,走進園林里,都會有深刻親切的感受,陸游和唐琬凄愴的愛腈故事打動游人心弦,激起心靈的共鳴,“傷心橋下春波綠,曾是晾鴻照影來”,給園林增添了濃郁的文化點染。
城市特色反映著城市社會現實,是構成一個城市社會文化的和物質環境的總特征。城市特色不光局限在美學意義,更重要的是要具有社會意義。一個城市的特色,標志著它的社會能力和水平;城市的存在,表明它對自然和社會的適應能力得到社會的承認。歷史上有些城市衰落了,究其原因就在于外部條件發生了變化,城市的社會適應能力和水平不能滿足變化后條件的要求,喪失了生存優勢的結果。例如,沿古運河的城鎮,過去很發達,現在衰落了,不是運輸方式改變了,就是河道不通了,原來的商埠變成了荒蕪的村落。
城市文化氣質與內涵既可以從社會精神文明方面來考察,又可從物質環境協調優美、交通井然有序來考察。尤其是建筑風格更容易表現城市的個性,凝聚城市的歷史傳統和風貌,是獨特的人文環境的物化形式。土耳其名城伊斯坦布爾,以完好保持城市輪廓線而聞名,高聳在天際線中的眾多的圓屋頂和清真寺的尖塔(拜占庭和奧斯曼帝國時期的遺跡),在傍晚時,猶如飄浮在暮色蒼茫的天空一樣。在上海,從外灘看浦東黃浦江的兩岸建筑,強烈地表現了上海城市的個性。失去了外灘,也就沒有上海的歷史和上海的特色。
三、我國城市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面臨的問題
近20多年來,我國城市有了巨大的發展和變化。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區,只顧單純的經濟開發和規模的擴張,忽視了對歷史文化遺產和城市特色的保護,破壞也是十分嚴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視。
(一)建設性的破壞
有的城市在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中,不切實際地進行大拆大建。實質是打著開發建設的旗號,進行的歷史大破壞,其結果是導致有些歷史文化名城面目全非,失去原有的文化韻味。城市要發展,勢必要拆遷一些失去歷史使用價值的老建筑。但是不能不加考究就把一些歷史建筑用推土機鏟掉、用大鐵錘毀掉。有的名城一邊在大搞“故城尋夢”活動,一邊在大拆舊城,讓人一籌莫展,不知何處“尋夢”。
(二)改善市民居住環境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缺乏妥善協調
在北京,常常遇到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就是胡同該不該拆、要不要保護。從根本上提高胡同居民的生活水平,在于減少胡同居民,降低舊城區人口密度,拆除違章建筑,改善胡同建筑的內部設施。人們希望修整與恢復老式民居四合院的美好生活環境,而不在于毀滅胡同。到處高樓林立,舊貌換新顏,似乎是一派新氣象,其實文化底蘊很差,千城一面,千樓一面,千街一面,失去城市的固有個性與文化。
(三)法制不全,執法不力
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需要多管齊下,尤其是要依法管理。對于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重要的是要加快立法。因為文化遺產是稀缺資源,具有唯一性、獨特性和不可再造性,它的價值是難以用金錢來估量的,必須要有嚴格的法律和監督機制來加強對遺產的保護。
四、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層次和基本要求
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大體分三個層次:
(一)保護城市文物古跡
保護文物古跡,要特別注意保護它的歷史環境。只有保存了歷史的環境,才能更好地體現它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
(二)保護具有傳統風貌的歷史街區
歷史文化保護區的條件是有真實的遺存物,要盡量多保存原真的東西;有完整的歷史風貌,能夠反映城市歷史上的典型特色;有一定的規模,能夠造成一種環境,使人從中感受到歷史的氣氛。保護歷史街區的原則是要保護歷史的真實性;保護風貌的完整性;維護生活的延續性。
(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
[關鍵詞]地方高校圖書館 非物質文化遺產 白鶴梁題刻
[分類號]G258.6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具有無形性、活態性、傳承性等特征和歷史傳承、審美藝術、科學認識、社會和諧等重要價值。我國是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十分豐富的國家。位于重慶涪陵長江江心的白鶴梁題刻記載了1200多年來長江72個枯水年份的水文信息,空前規模的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工程和葛洲壩電站的設計,賴此得到了計算水量的史料數據;它對研究長江水文、區域及全球氣候變化的歷史規律有重要的科學價值,是“世界水文資料寶庫”,又是集文學、書法、繪畫、石刻等藝術為一體的“世界水下碑林”。受長江三峽水利工程的影響,白鶴梁將永沒庫底。為此,位于三峽庫區的長江師范學院圖書館為白鶴梁題刻的搶救性保護做了大量工作。筆者曾在該館從事圖書資料管理工作10余年,也曾參與白鶴梁題刻保護的相關工作。本文將結合筆者自身的工作經驗和體會以及該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整體思路和具體實踐,探討地方高校圖書館應如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發揮重要作用,以期為地方高校圖書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
1 圖書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
1.1 保存、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圖書館的重要職責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圖書館有四項職能,其中保存人類文化遺產位居第一。圖書館自誕生之日起就擔負起保存人類文化遺產的神圣使命。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傳播與研究,使圖書館的知識組織與知識服務研究植根于本民族深厚土壤中,是圖書館正視知識文化、維護文化多樣性的選擇,也是圖書館義不容辭的職責。高校圖書館特別是地方高校圖書館除了為學校教學科研提供保障之外,還應肩負保存地方文化傳統、為本地政府提供決策所需的信息資源、為本地區經濟發展服務、支持地方建設的社會職能。
1.2 有助于拓寬圖書館學知識研究領域
與物質文化遺產相比,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更多、更鮮明的跨學科、跨領域的文化特征和知識屬性,因此,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與現象,需運用多門學科領域的知識,需要與社會學、人類學、歷史學、民俗學、教育學、語言學、心理學、美學、藝術學、文獻學、信息技術等學科進行交叉研究。圖書館學正是與許多學科發生交叉或關聯的一門學科。圖書館將活態知識適度地納入研究范疇,可擴大圖書館學知識研究領域,開拓學術視野,增強圖書館學研究的活力。圖書館學本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更應有學術的自覺,到生動豐富的民間社會活動中尋找研究課題,促使圖書館學在不斷解答問題中得到發展。
1.3 圖書館的經驗和方法可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借鑒
目前,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對滯后,且處于無序狀態,迫切需要有關部門的組織領導和專業人員的業務指導,對流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圖書館作為保存人類文化的重要部門,具有科學組織、科學分類、科學研究各種文獻的經驗與方法,諸如文獻分類法、版本法、主題法、目錄、索引等比較完整的科學的圖書館學研究方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研究等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和借鑒意義。數字圖書館的現代技術手段可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其所需的各種技術,即將處于隱性、零散狀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進行概念化、顯式化、形式化的本體化加工處理,使之成為可交流、可共享的顯知識產品,為其保存、利用提供條件。
1.4 地方高校圖書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優勢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機構;同時,鼓勵學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地方高校圖書館作為高校的學術性研究機構,總體來講,其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4.1 豐富的地方文獻資源
地方文獻是指記載一定地區范圍的自然、社會、風土人情等特定資料,含有某一地區豐富的地方文化、自然和社會信息,是研究地方文化傳承、發展、變更的重要史料。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于地方文獻內容之中,是地方文獻的一種表現方式。地方高校圖書館是為學校的發展服務的,其文獻信息資源建設與學校的辦學定位始終應保持一致,即為地方經濟文化發展服務。地方文獻作為研究地方經濟文化發展的重要載體,理應是地方高校圖書館的收藏重點。為打造館藏地方特色,長江師范學院圖書館自2001年升本以來,突擊性收藏地方志3000余冊、中文書刊1.5萬余冊,成為該館的一大亮點。而當地文化館、博物館、公共圖書館則相差甚遠。區縣公共圖書館中條件最好的涪陵區圖書館也只是零星收藏有一些方志、縣志。涪陵區文化館、博物館僅僅依靠政府有限的撥款維系著日常運轉,談不上對地方文獻的收集整理。不僅如此,高校圖書館的性質決定了其館藏文獻信息資源層次高、內容豐富等特點,可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確認、項目申報及論證工作、民族民間文化研究提供切實的文獻資源保障。
1.4.2 高素質的人才資源 人才素質決定著圖書館的服務能力。以長江師范學院圖書館為例,該館自2002年成立烏江流域經濟文化研究中心以來,十分重視人才隊伍建設,通過引進、外聘、培訓等方式,擁有一大批專兼職高層次研究人員,其中包括外聘的教授3名、博士生導師2名、碩士生導師5名,本校的專兼職教授17名、博士碩士研究生19名。他們當中不乏計算機專家、圖書情報專業的專家和文獻信息資源收集、整理、開發利用的專家。他們不僅熱衷于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宣傳、研究等工作,還具備相關的知識積淀,是參與非物質文化保護的堅強后盾。此外,學生社團和本館職工也是不可或缺的人才資源。經過4年的努力,該中心已發展成為重慶市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而當地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至今尚無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人才,初、中級職稱的工作人員達78%。可見,地方高校圖書館具有明顯的人才資源優勢。
1.4.3 現代化的服務能力 為適應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國高校圖書館絕大多數實現了網絡化、現代化管理,信息服務能力顯著提高。如長江師范學院圖書館信息存儲容量達22TB,實現了業務管理自動化,采用圖騰集成管理系統處理采訪、編目、典藏、流通、公共檢索、連續出版物管理等業務;電子閱覽、視頻點播、信息檢索、文獻傳遞、用戶培訓等服務實現了網絡化;開通網上圖書館、手機短信、科技查新、定題跟
蹤、信息推送、館際互借等服務。而涪陵區圖書館、涪陵區文化館、涪陵區博物館至今還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管理,有的部室還要借助手工借還,正在學習、借鑒長江師范學院圖書館的成功經驗,向現代化、網絡化管理的目標邁進。
1.4.4 得天獨厚的地域優勢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個地區、一個民族的文化符號和生命記憶,主要還是藏于民間,具有明顯的區域性特征,帶有強烈的地方色彩,這些古老的文化因子在農耕大地上被傳承下來,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最大困難就是要提高群眾對非物質文化的保護意識。地方高校圖書館地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腹心地帶,對本地區的非物質文化比較了解,方便從事田野調查、民間資料采集整理以及開展對群眾非物質文化保護的普及宣傳教育。與其他高校圖書館相比,區域位置決定了地方高校圖書館在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3 地方高校圖書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采取的措施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認為:“保護”是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遺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筆者認為,地方高校圖書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采取如下措施:
3.1 立檔保存:對無形文化遺產的有形物化
保存是基礎,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首要程序。保存不是封存,是將傳統文化元素有效地保護起來,供研究人員及后人研究借鑒。地方高校圖書館首先應通過多種途徑采集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組織專業人員深入民間實地考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普查要堅持全面性、代表性、真實性的原則。全面性是指兼顧城鎮和鄉村、兼顧不同人群的全面調查和采錄;代表性是指在全面掌握某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蘊藏情況的基礎上,選擇有代表性的民俗事象,加以認真、科學地采錄;真實性是指普查時要忠實地采錄講述者講述的原貌,按照民間文化作品和民俗表現形態,保持原狀、不加修飾地將其記錄和描述下來。符合這三原則的采錄成果,才是真實而有價值的,才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凡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在普查和保護之列。普查還要掌握科學方法。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調查方法,如重點走訪、抽樣調查、開小型調查會、觀摩民間藝術家的表演、參與民俗節慶活動等。調查采訪者以筆錄、攝影、錄音、錄像等方式真實地記錄現場考察成果,同時還要注意搜尋民間傳抄的唱本、長詩、鼓詞、皮影腳本、經書等手抄本。要對采集到的口頭文學、民間藝術品、民俗事物、攝影攝像等進行詳細登記。普查之后,要進行總結評估,寫好調查報告,對遺產進行登記、分類、整理,對普查結果進一步系統化、規范化、檔案化。同時,也應進一步挖掘現有館藏的地方文獻資源內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收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申遺材料和保護過程的檔案,如申報項目的文本附件、音像資料、數字化多媒體等。然后,利用現代技術手段將收集整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轉化為文字、光盤、磁帶等,或建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數據庫。有條件的地方高校圖書館,還可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或民俗博物館。長江師范學院圖書館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白鶴梁相關資料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建成白鶴梁專題數據庫;利用現代技術手段將其轉化為文字、光盤、磁帶等物化資料,并按照專題集中的原則,使用圖騰集成管理系統軟件分編入藏:①進入編目系統,將文字資料做成機讀MARC記錄,在MARC記錄的010字段標注含光盤、磁帶或圖片集,210字段標注光盤X片、磁帶X盒或圖片X張,MARC做好后,打印書標貼于文字資料上;②進入書標打印系統,依據做好的文字資料的條碼號,在含光盤或磁帶的專用書標上打印出該文字資料的索書號和相應的光盤號、磁帶號或圖片集號,在文字資料和光盤、磁帶或圖片集上分別貼上該專用書標;③再次進入編目系統,在MARC機讀記錄中打開館藏信息,在下掛數據記錄中添加光盤號、磁帶號或圖片集號;④進入典藏系統,將分編好的文字資料分配給“非遺”書庫,并將圖片、磁帶或光盤移交“非遺”書庫保存。
3.2 價值研究: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精髓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歷史、文化、審美、教育、科學、經濟等多方面的價值。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精髓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環節。比如,正因為葛修潤等科學家研究發現了白鶴梁的重要價值,國家才不惜耗資1.89億元修建“水下博物館”,既將其妥善保存,同時又開發其旅游價值。可見,價值研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一個實際操作的問題,更是一個需要澄清理論觀念的問題。理論上模糊不清,就難以對保護對象做出科學的界定和評估。地方高校圖書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做好保護前的甄別鑒定、價值評估等先期工作,有的放矢地進行保護和合理利用。一般來講,只有具備如下三個條件的文化形式和產品,才是急需得到搶救與保護的:一是具有民族獨特性,深深扎根于文化傳統或有關地區文化歷史之中;二是具備一種或多種科學的、獨特的、珍貴的價值;三是具有鮮明的個性化特征,同時表現出創造者豐富的想象力和高難度的技藝,是同類文化樣式的典范。長江師范學院圖書館積極組織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價值研究,或與其他有關機構進行合作研究;用錄像和記錄等方式將民間藝人的技藝整理、保護下來,組織專家對傳承人的成就和傳承工作進行學術性、專業性的分析和評估;支持項目申報、論文撰寫、論著出版等工作。該館相關課題有184項(國家級12項),發表相關學術論文400余篇,出版專著、編著30余部;其中白鶴梁題刻研究成果有曾超的專著《三峽國寶一白鶴梁題刻匯錄與考索》(中國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周晏的論文《白鶴梁蒙文題刻背景追述》(《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6期)、李勝的論文《白鶴梁石刻題名人考按五十六則》(《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1期)和《釋文校讀記》(《重慶社會科學》2005年第10期)等。此外,該館學者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理論研究的同時,還親自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使遺產價值理論在實踐中得到檢驗和發展。
3.省略/gwge/2005-08/15/content_21681.htm
[2]王云慶,圖書館等文化事業機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措施圖書情報工作,2007,51(8):132-135
[3]葛修潤,國寶“白鶴梁”,中國三峽建設,2006(2):73-79
[4]方允璋,圖書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6:96-98
[5]張小芳,對高校圖書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若干思考情報探索,2008(03):32-33
[6]黃峒勝淺談公共圖書館地方文獻數字化建設,圖書館工作與研究,2009(12):107-109
[7]金文堅,高校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圖書館學研究,2007(7):90-92
[8]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一章總則,[2010-05-19]unesdoc.省略/images/0013/001325/132540c.pdf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武術;價值系統;繼承發展
中圖分類號:G852.0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3612(2008)07-0868-03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概念上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的、與青年站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1]”非物質文化遺產濃縮著一個民族的歷史進程,是一個民族自尊自信的精神濕地。但是,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指出的那樣,當今的全球化趨勢,“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損壞、消失和破壞的嚴重威脅。[2]”本文旨在通過對傳統武術的現代文化價值和面臨的時代挑戰研究,來討論如何保護好這一筆具有悠久歷史和博大載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便在全球化進程中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創造力與核心競爭力。
1研究方法
1.1文獻資料法
筆者查閱了有關非物質文化方面和有關傳統武術方面的文獻資料共80余篇。
1.2田野調查法筆者曾對傳統武術進行過多次田野調查,并還多次調研過傳統武術的賽事活動。
2結果
2.1傳統武術的現代文化價值
20世紀末的中國,處于一個前所未有的社會轉型之中。從現象看,以后工業社會為標記的現代文明,對包括傳統武術在內的整個傳統文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巨大的壓力,但另一方面,傳統文化有它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繼續發展的必然性與合理性,它對現代社會具有互補、調適和啟迪的作用,從中展現出傳統文化的歷史張力和現代價值。
2.1.1傳統武術是一種優化生命存在的價值系統現代社會以市場經濟和商品交換為基本運作機制,在日益喧囂又高速運轉的現代文明中,人們品悟到了傳統文化中的古樸情趣,想給自己找回一點失落的“野性”。于是,傳統武術以它特有的價值與魅力為世注重。傳統武術在提高技擊能力的過程中追求“技、身、性”的和諧統一。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說的“技”是指技擊功能,不僅是形式上的套路演練,更重要的是從“形”到“化”,從“有”到“無”――技進乎道的深刻把握;這里的“身”是指強身功能,即通過內外兼修的方式而達到形體與精神的完美結合;這里的“性”是指對習武者道德情操的砥礪。技、身、性的和諧統一,是傳統武術價值系統中的基本結構,充分反映了傳統武術積極進取、奮發自強的不屈精神。可以說,中華先祖一貫倡導的“君子以自強不息”精神,在傳統武術中得到了最為生動的彰現。阮紀正在《武術:中國人的存在方式》一文中指出,傳統武術陰陽互濟,順勢化解等操作方式,反映了一種通過內部自覺頡頏制衡調控求得穩定和諧的內源性多樣化取向,以太極圖為這種文化符號的價值取向,在當今社會中似乎并非全部都要讓位于體現十字架精神那種兩極對立、實力抗衡的操作方式和價值取向不可[3]。這是兩種不同的文化存在,也是傳統武術的文化價值所在。
2.1.2傳統武術是當代體育文化中的另一圖景不用否認,長期以來的世界體育“大觀園”是以西方體育為主要場景的。由田徑、體操、球類等等主要活動內容構成的西方體育,呈現出強烈的物理學特點,它要求運動員跑的速度更快,投的距離更遠,跳的高度更高,舉得重量更多,旋轉的難度更大,打擊的力量更猛,因而邏輯地提出了“更高、更快、更強”的口號[4]。然而,講究“躬行體悟”、“陰陽互濟”的傳統武術,洋溢著濃郁的傳統哲學文化意味和傳統美學特色。在技擊觀上,它追求“以巧斗力”,而視“氣力憤發”為下乘之技;在健身觀上,強調以“內”為主的內外兼修,而非西方體育那種外在的自我張揚;在審美觀上,并不刻意形架的規范,而追求一種“練神還虛”的神明之境。當代世界文化,越來越呈現出東西方互補的多極化發展趨勢。具有獨特文化價值的傳統武術,應該在全球化的洶涌浪潮中堅持“和而不同”的中華精神,按照自身的文化邏輯來譜寫出今天世界體育文化中的“華彩樂章”。
2.1.3傳統武術蘊含著當代中國武術發展的生命活力當代的競技武術無疑是對傳統武術的一種時展,但是,“棍圖”(Stick diagram)化的套路運動和與套路相分離的散手運動,并沒有使中國武術走入一個可持續的良性發展。世紀之交,在對“中國武術向何處去”的歷史發問中,不少人把環視的目光對準了涌動著生命活力的傳統武術。在延綿的歷史中,傳統武術曲折坑坷而傳承不絕,這本身就是對它旺盛生命力的絕好證明。它那深邃、廣博的文化蘊藏,是重構當代武術文化的豐厚資料源。在世界體育史上,人們對古希臘文明的發掘,從而點燃了近代奧林匹克運動的圣火,成為當代人類文化中蔚為壯觀的一幕,這也是否預示著中華武術的振興,寄希望于傳統武術呢?
2.2當代傳統武術委頓的原因20世紀50年代開始,中國社會發生了新舊鼎革的巨變,武術也霍然進入了一個由近代武術向現代武術的歷史轉型。然而,在這過程中傳統武術的文化家園漸趨委頓、荒蕪,以致什么是“傳統武術”似乎成了一個說不清的問題。如同人類生態環境的惡化常常是因人自身造成的一樣,傳統武術目前所面臨的時代困頓也由多種深層原因所致。
2.2.1社會轉型中的文化震蕩當代的中國,正經歷著一場“無逃于天地之間”的巨大社會變革,而這場變革是以全球化為背景的。對于中國而言,融入全球化是當今中國改革開放的一個時代特征,也極大地推動了中國社會的進步,尤其是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然而,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伴隨著全球化的進程,以科技、教育、商品、信息及大眾娛樂等為內容的西方文化逐步成為當代世界的強勢文化而不斷擴張,其他民族文化則處于這種強勢文化的“籠罩”下,并被日益消解,顯現了中華傳統文化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的改變。我國傳統武術所遭遇的冷落與尷尬,某種意義上正是西方體育文化無孔不入的侵蝕結果。
2.2.2傳統武術發展的文化迷惘“傳統武術是武術之源,是武術的發展基礎”[5]。傳統武術是以追求技擊之道為本質屬性,以此規定并制約著自身的存在與發展,并邏輯地延伸出了以技(技擊)、身(強身)、性(道德)三者有機結合的基本價值體系,長期來被習武者所恪守、遵循,由此融鑄了傳統武術博大的文化載量,而當代對傳統武術的文化迷惘也正是從這兒開始的。20世紀50年代,就有部分人士先將追求技擊之道的傳統武術本質屬性混同于價值功能的技擊格斗,繼而再將其技擊價值與健身價值對立起來,將武術的本質屬性與價值功能相混淆,至今是目前武術理論研究中的一個盲點。另外,對傳統武術發展的文化迷惘還表現在自覺以西方體育文化為參照,使得傳統武術無論是其活動樣式、價值體系及文化內涵,均發生了過濾和割裂。近年來,各級武術管理部門不時舉辦一些傳統武術的賽事,“傳統武術”一度成為時髦而走熱。但是,由于競技武術活動樣式的強烈輻射以及理論上缺乏對傳統武術概念的厘定,因而所謂的“傳統武術比賽”難以根據傳統武術的文化特點來進行(其中甚至不乏近十多來才興起的木蘭拳、扇),其評分標準是依照競技武術的《競賽規則》,評分者是競技武術的裁判,加劇傳統武術無論從內容到形式都不得不向競技武術靠攏的局面,這類“賽事活動”根本無益于傳統武術文化的繼承與發展。
2.2.3競技武術的強烈沖擊作為當代中國武術運動主流文化的競技武術,其中的套路運動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就定位于“自由體操”和“藝術體操”,所以其歷年制定的《競賽規則》和技術樣式也越來越呈現出西方體育文化的色彩;即便1979年開始試驗的散打運動,是對原來單一套路比賽形式的補充,或是對社會上批評操舞化套路運動的回應,但無論是比賽方式還是場地等,處處透顯著西方搏擊運動的文化痕跡,難以尋覓中華武術的文化靈魂。由于“一花獨秀”的競技武術其異于尋常的發展動力基本上來自于一種由主管部門介入、被高度組織化的各類賽事制度,因而對包括傳統武術在內的整個中國武術活動格局產生了極為深刻的影響。在這種格局下,使得傳統武術面臨兩種境遇選擇:要么被競技武術化;要么充當一朵離散聚合任自由的“花”。人們總是在現實的世界中來把捉文化的現實性的。由于上述影響使然,在不少人的心目中,競技武術成了中國武術的全部。
3結論與建議
國務院2005年下發的《關于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中指出:“我國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接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6]”作為非物質文化形式的傳統武術,是華夏文明長期氤氳滋養的文化成果,折射著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精神和斑斕歷史。但是自近代以來,傳統武術發生了根本性的文化嬗變:它的技術樣式被日益過濾,精神價值在不斷淡忘,身懷技藝的傳人先后離去――其寶貴資源每一刻都在流失、湮滅。在我國近年悄然興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中,一些傳承有源的傳統拳種紛紛提出申請,要求政府部門將其列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從一個側面清晰顯現出當代武術號稱有六千萬習武人口的表面“盛世”下傳統武術文化瀕臨危境的無奈事實,這顯然不符合我們這個民族的生存發展以及維護世界體育文化的多樣性。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繼承、發展傳統武術,不僅是個需要探討的理論問題,更是個迫在眉睫的實踐問題。為此,本文謹提出以下幾點芹蕘之見:
3.1發揮多方互動作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視野中的傳統武術保護工作,是個面廣量大的“系統工程”,其中政府的宏觀主導和社會的積極參與是兩大不可或缺的方面。長期來,傳統武術并沒有得到國家各級體育主管部門的應有重視,他們更關心的是爭分奪牌的競技武術;而在民間,傳統武術則沿襲原來的傳承方式,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的變化而面臨一種“合法性危機”,諸多文化精神和技藝內容漸趨黯淡。
對于傳統武術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政府的主導與支持是至關重要的,沒有了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統籌與支持,所謂的文化遺產保護將一事無成。另一方面,傳統武術的文化生命在民間,廣大民間習武人士是目前傳統武術主要傳承載體,具有很高的文化認同。政府部門的統籌與支持應該是宏觀層面的,不能以行政力量來越俎代庖。因為這樣做不但會嚴重挫傷民間保護、傳承傳統武術的積極性,同時也會因不清楚傳統武術的具體文化內容而使所保護的對象變味。同時,有關武術理論研究者應積極主動參與其中。在當今社會里,傳統武術任何一個層面的發展,都離不開理論研究的介入,尤其是有關傳統武術的文化保護,更是一項學術含量很高的工作,必須得到理論研究的支撐。
3.2落實兩個重要環節
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就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出了16字的“工作指導方針”: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7]。傳統武術的文化保護無疑也應以這16字方針為指導,并在這基礎上制定出切實有效的具體保護措施。
首先是傳統武術的保護在目前當以“搶救”和“保護”為緊要。傳統武術是一種動態文化,它主要由師徒傳承方式而逶迤發展。近些年來,許多掌握、了解傳統武術拳理技法精髓的老人逐漸相繼過世,致使不少技藝功法已成“廣陵散”。因此,應該按照國務院的部署,采用多種手段,在20世紀80年代“武術挖整”工作基礎上,培訓專門人才,進一步開展有關傳統武術文化遺產的挖掘、普查與整理,并在這基礎上建立有效保護機制。對于一些傳承有源并符合條件的,應積極申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利用國家力量加以保護。目前,已有“少林功夫”、“武當武術”、“回族重刀”、“滄州回族武術”、“邢臺梅花拳”等已進入了我國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其次是使傳統武術在整理、研究的基礎上得到時展。傳統不是一個凝固的概念,對于傳統武術的保護,絕對不是對“吾家舊物”的原有循襲,這也就是國務院文件中提出的“傳承發展”。從農耕社會發展而來的傳統武術本身是一個瑜瑕互見的復雜文化體,其中既蘊藏著前人的智慧精華,也裹挾著不可避免的歷史積塵,同時還更多地隱匿著需要通過一定的文化轉換機制才能煥發出其時代價值的文化傳統。這必須在對它進行深刻理性把握基礎上的揚棄和創造性轉換。如不善于吸收前人的文化成果,傳統武術的智慧精華只能是“綠水青山枉自多”;如不善于批判否定,傳統武術就無法實現其自身發展。“海納百川”、“生生不息”,本身就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活力所在。
3.3注意傳承人才培養文化的發展是需要載體來進行綿延的。有著巨大歷史跨度的傳統武術,是通過代際傳承最終凝聚為具有自身價值的文化系統。可以說,武術的文化性質決定了對它的歷史衍傳主要不是靠對文字的理解來進行的,而是需要“犯手實做其事”。從這個意義上,技藝傳承當是傳統武術文化生態保護工程中的最重要任務。當前傳統武術的瀕危,很大程度上也是技藝的失傳,這必須引起有關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
對于傳統武術技藝的繼承與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部分人群:一是社會上的普通武術愛好者,他們是營建傳統武術生態環境的基礎;二是全國各體育院校從事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學習的學生,由于專業基礎與要求,他們應比前部分人群對傳統武術技藝的理解和掌握更為深刻;三是應像競技武術運動那樣,形成一個傳承傳統武術的專業化精英群體,他們是傳統武術拳理功法的薪火接續者。三者相互關系,但承擔的任務及作用有所不同,由此構成傳統武術的人才傳承載體,成為傳統武術文化家園“莫失莫忘”的自覺守望者。眼下各地開展的傳統武術“申遺”工作固然能引起社會的一定重視,但如沒有基本載體的實踐傳承,可以肯定說,難以改變它在全球化浪潮下被蕩滌和吞噬的瀕危厄運!
3.4形成自身賽事制度競賽是橇動體育運動發展的有力杠桿,也是為提高運動技術水平鋪設的快車道。形成于50年代的競技武術,也正因為得益于它的競賽體制,才迅速提高了它的運動技術水平,并奠定它獨領的文化地位。所以,現代體育運動的發展機制就不能不引起傳統武術時展的思考和借鑒。在高度組織化的現代社會中,靠自發狀態的民間土壤養育不出傳統武術的參天大樹。請看,從奧林匹克運動的驚人發展到中國競技武術水平的迅速提高,又有誰能離得了競技杠桿的橇動作用呢?
需要指出的是,中華民族內部成熟的文化內涵如同遺傳基因,并不能以削足適履的“外科手術”方式進行隨意更換,尤其難以用單一的西方標準來進行評價、切換。因此,我們應該在對傳統武術整理、研究的基礎上,立即著手制訂出一個符合其自身文化價值和技藝特點的賽事制度,不能設想一個傳統文化樣式的復蘇可以無視自己的文化命脈與價值規定。通過對傳統武術的文化歸納,把長期被忽視的武術文化特點整合起來,從而獲得一種內源性的文化張力,形成當代武術運動發展的“雙軌制”,使競技武術不再成為當代武術的主流文化現象,而是兩種同源異流武術文化的互補共存,互相映輝,使已逐漸失去身影的傳統武術重新回到人們的視線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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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人類文明的瑰寶,其必要性不言而喻,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在人類漫長、悠久的文明歷史中,產生了無數具有文化特性和民族文化淵源的口口相傳的技能和民族文化遺產。這些鮮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見證,往往蘊藏著傳統文化的最深的根源,保留著形成該民族文化的原生態以及各民族特有的思維方式;它同時也反映了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對自身特性的認同和自豪感,以及被國際社會認知的程度;它不僅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歷史成就的標志,也是反映當今文明的標志。
然而,由于種種原因,這些代表著我們優秀文化傳統的民間藝術并沒有進入我們的主流文化,有的存在于社會強勢主流文化的邊緣。在各民族發展歷史中植根最深、影響最廣,是民族情感的寄托,是民族精神、民族性格的體現。它們通過神話、傳說、故事和史詩形式記錄著一個民族的喜怒哀樂和愛憎好惡,并成為中華民族的文化精華。文化形態失去了原有的生存土壤和社會和環境,就會開始慢慢地走向變異甚至死亡。有的民族民間文化因為人口增長、城市擴張、環境污染、圈地運動、生活習性、甚至自然災害、戰爭等多種綜合因素的影響,日漸失去了原汁原味的風貌,并且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壞。有一位社會學家曾說:“一個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了人類的感情,包含著難以言傳的意義和不可估量的價值。它不僅是民族文化的瑰寶,更是世界聞名的財富”。所以,筆者認為:不同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構成了多姿多彩的人類文明,衛護共同的文化瑰寶是全人類的責任和義務。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94年通過決議,設定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國度性榮譽,在2003年10月,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對語言、歌曲、手工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了必要規定。在探討“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時,現在一般都要將其與“民族民間文化藝術”聯系起來,比如民間文化藝術:昆曲、剪紙、風箏、印染、雕刻、刺繡、藍印花布等。《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的界定要比我們一般理解的寬泛得多。比如,和文化空間聯系在一起的可能有物質空間,如過去的皇城、廟宇和山。故宮是文化遺產,那么朝拜儀式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部分。還有人類生活中社會實踐的各種不同方式,只要它是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一代一代傳播下來的,都可以被納入進來,所以它的范圍很廣泛。當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涉及到人和人的行為,所以要加入道德考慮和道德限定。有些儀式和習俗,比如西班牙斗牛,一直被一些動物保護組織所批評。傳統中藥里的一些工藝比如使用虎骨、熊膽等,也是受到廣泛批評的。所以在進行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時,首先進行清點,列出急需搶救的重點和有重要代表意義的遺產項目,建立由專家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地方組織(或稱保護委員會),評審有關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協調有關工作。
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措施
第一項措施:摸清家底,是保護的基礎性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草案》里,已提出保護工作的三個步驟,即設立“清單、目錄、寶藏名錄”。具體操作的要求是,首先制定一個清單,把本區域內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進去,這個清單要報上一級教科文組織和保護委員會,最高層次是國際委員會。二是上一級保護委員會和教科文組織,通過評審篩選,對名單中所涉及的具有較高價值的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特別的幫助,拯救那些受到特殊威脅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三是將一些有代表性的項目納入《公約》的保護體系,編制寶藏名錄。通過以上“清單、目錄、寶藏名錄”三個基礎性工作,建立規范的保護機制,以此保證有適當的人力、物力、財力保護人類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此推動所在區域的政府和全體人民的關注和重視。
第二項措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植根于民族的土,必須培育“根系”,這個“根系”就是學生,特別是大學生
中國作為一個古老的農耕文明之國,幾千年的文化連綿不斷,許多古老文化原型在不同的時期通過積淀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形態、疊層和變體。當今的學生們、特別是高校大學生們尚未來得及讀它、了解它、研究它時,它們中的許多就已經消失了。這些民間的“瑰寶”一經消失,我們就不知道自己從哪里來,往哪里去,社會就失去了民族的根系,失去了民族的身份。我們要守住自己的根系,守住我們這個時代最具民族特色的文化底線和感情底線,大學生應承擔義不容辭的歷史職責。主要做法有:一是將民間美術作為人類文化遺產正式列入大學藝術教育,舉辦多層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教學研討會;二是高校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當作一個學科建設;三是高校作為大學生專業與綜合技能的培養主陣地,積極參與作為文化生態可持續發展的科研信息的研究、開發、推廣,肩負起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人才培養的責任;四是打破單一文本、學院式的學術模式,走進文化遺產地進行田野考察,深入民間收集、整理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參與社會實踐。據悉,中央美術學院、南京大學等少數幾所大學成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等相類似的機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式編入大學教育,填補了民間藝術認知教育的空白。
第三項措施:改善區域環境,對經濟落后地區,應特別注意遺產保護和開發利用與扶貧相結合
旅游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主要的、較好的方式,這是各地區范圍內的一個普遍做法。但在開發過程中,我們既要努力使居民從旅游開發中受益,還要盡量使他們的生活方式不受影響,讓當地的傳統習俗完整的傳承下去。由于大多數文物古跡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地都處于偏僻貧困的農村地區,因此有關部門應注意協調,把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扶貧項目結合起來,政府提供直接經濟援助,組織專門的知識技能培訓,使居民能夠盡快地適應自己的新角色、新環境。吸收當地居民參加文物古跡的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通過多種措施使當地貧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和提高。
第四項措施:在群眾文化活動中,注重民族民間文化藝術主體的培育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我們應當樹立人性的文化尺度,尊重民眾文化傳承的自發性、自主性和文化個性,為群文活動的蓬勃發展提供廣闊的舞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傳承,不僅是一種被長期忽視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源進入主流教育的過程,也是一個對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那些源自祖先心音的活態文化存在的認識過程,是人性發現和理性傳承的民族文化整合的過程。民眾主體的培育,群文活動的參與,民間藝術的表現,是民間“瑰寶”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最直接的必要手段。
二、注重建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的立法模式
一是民族民間文化的普查機制。普查是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包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物和資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間文化的檔案,在立法中將其中一些重要部分予以規范,包括政府的責任、公民的義務、普查的方式和要求。
二是民族民間文化重點保護和傳承機制。這是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保護的核心。在廣泛調查的基礎上,確定其中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或瀕臨消亡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給與重點保護和重點搶救,培養傳承人。在立法時,明確認定重要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標準,政府公布遺產名錄,并指定遺產保護者的方法,即保護者享有的相應權利和榮譽,負有的義務等。
三是民族民間文化的使用與開發機制。鑒于民族民間文化多產生于民間,主體具有不確定性,整理者、改編者、使用者濫用民族民間文化,侵害產生該民族民間文化表現形式的群體的精神和物質權益的現象經常發生。因此,立法應明確,主體不確定的民族民間文化作品、智力成果應該歸屬于產生它的群體乃至國家。若有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開發、使用,應有不同的鼓勵、保護和限制措施。同時對于國家相關法規限定需要保密的民間絕技的傳承方式、范圍均應予以限制,對于經審批允許改編、整理者,必須尊重原群體的精神、利益、權利,對于被認定為某地區甚至國家極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不管其內部的權利主體是否明確,但其地區或國家可以限制其境外買斷著作權。
四是文化生態保護機制。劃定文化生態保護比較完整的地區為文化生態保護區,將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原生態地保護在其所屬地區環境中,使之成為“活文化”,不失為保護文化生態的一種有效方式。立法中應明確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管理方式,以及保護區內居民的權利和義務,破壞文化生態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五是民族民間文化的保障機制。為了使上述工作依法科學有效的落實,必須建立完善的保障機制,包括經費、機構、人員、稅收優惠政策、專家咨詢機構等,同時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可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全國性的或跨區域的民族民間文化重大項目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組織對重要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專項保護,培育傳承人,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
上述民族民間文化立法模式,主要是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強有力的法律責任條款,應與《知識產權保護法》、與《著作權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條文相銜接;通過法定程序,挖掘、保護、搶救、開發、利用這些民間“瑰寶”;通過提高認識,按統一步驟、標準,發揮高校、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群文工作者的作用,注重開發與扶貧,樹立人性化的文化尺度;通過一代代人的共同努力,我們堅信,中國民間“瑰寶”會永遠根植于中華民族的肥沃土壤。
[關鍵詞] 文化旅游 文化遺產 開發 保護 共贏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追求逐漸從物質趨向精神,以用文化知識武裝自己為榮。生活節奏的加快,社會壓力的增大,使人感到了身心的疲憊,腦力的透支給人們的健康亮起紅燈,在對文化知識和身心健康的雙重渴求下,作為最直截了當的跨文化體驗模式“文化旅游”無疑是一個折衷兼得的上佳之選,在松弛和快樂的旅游氛圍中既可開闊眼界又可增長見識。
文化遺產是人類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杰作,毀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如何保護好文化遺產,是世界各國、各民族共同關心的課題,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為此采取了大量的措施。然而,文化旅游的迅猛發展為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增添了新的難題。我國是一個具有5000年悠久文明史的大國,保護的任務非常艱巨;而我國旅游事業的發展異常迅猛,正在快速向世界級旅游大國進軍,因而,文化旅游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矛盾顯得更為突出,如何看待和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實現文化旅游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共贏,對我們這個文化遺產大國和未來的旅游大國來說,具有豐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文化遺產是重要的文化旅游資源
文化遺產是我國旅游業發展的主要的資源基礎之一,它正在對我國旅游業的飛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文化旅游”,這種充滿文化氣息的旅游觀光和休閑模式,正在整個世界的旅游業的發展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成為推動世界旅游業迅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是文化大國,“文化旅游”隨著我國旅游業的飛速發展而不斷升溫。“文化旅游”與文化的商品化和大眾化趨勢一拍即合,越來越多的人對承載著歷史、思想和文化價值的文化遺產旅游地產生了強烈的興趣。
中華民族的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給華夏子孫留下了無數的文化藝術珍寶和歷史文物古跡,這些歷史文化遺產遍布在廣袤的中國大地上,反映著不同地域、不同時代的文化和藝術特色,如前所述,“文化旅游”最寶貴的資源就是各地的文化與文物古跡,因此,我國旅游業的資源開發漸漸從對“大好河山”等自然景觀的原始展示,向尋根溯源的充滿歷史人文氣息的文化資源的深度發掘轉變,各種文化遺產深層開發已經成為旅游業生命力的源泉及其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二、文化旅游開發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統一
1.文化旅游的發展促進了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開展文化旅游可以提高文化遺產地的知名度、價值及地位,增強人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旅游的發展,使大量的文化遺產直接面對旅游者,使人們獲得豐富的知識,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揚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又可提高人們的文化素質,使全社會都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旅游界人士認識到文化遺產在旅游中的重要作用后,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會注意保護文化遺產,以便使其盡量完好地展現在旅游者面前,從而獲取最大限度的經濟效益。
2.保護好文化遺產可以促進文化旅游的發展
文化遺產是一項重要的文化旅游資源。我國悠久的歷史給我們留下了大量寶貴的文化遺產,分布在中國廣袤的大地上。各種文化遺產的藝術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深層開發已經成為旅游業生命力的源泉及其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據統計,在我國入境旅游收入名列前茅的旅游城市中,有七成是歷史文化名城。而我國首批公布的4A級旅游區中,以文化遺產或仿文化遺產作為吸引物的旅游區占了六成之多。可見,隨著我國經濟的繼續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們對文化遺產旅游的需求將繼續增長,文化遺產在旅游資源開發中的基礎性作用也將得到進一步地發揮和提升。
3.發展文化旅游可緩解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
文化遺產的保護、修繕,往往需要巨額資金。而目前遺產保護的經費來源,一靠政府財政撥款,二靠橫向創收。但在我國多數地區,財政核撥的經費,常常連景區的正常運作都不夠。在此情形下,各地發動各自能量,借助本土資源,開展各類旅游開發。開發好了,經濟效益增加,。該旅游區就應該從經濟收益中提出相當部分,用于區內的文物保護,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這樣,我國的文化遺產才能得到有效的搶救和保護。
4.豐富的文化遺產會給旅游部門帶來經濟效益
文化遺產可以滿足人們旅游中探古求知的需要,遂成為一項重要的文化旅游資源。充分利用文化遺產,必然推動旅游事業的發展。中華民族經過幾千年的文明史留存下的文化遺產,一經在文化旅游中應用后,必然為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
三、文化旅游開發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對立
1.文化旅游開發與文化遺產保護失衡
中國眾多的文化遺產都具有很高的歷史及文化價值。在當前的旅游開發熱中,各地政府都把它們當作本地重要的經濟資源加以開發利用。除了個別正在積極申報世界自然文化遺產的景區外,已申報批準的一些景區和未申報的一些景區在開發建設、管理經營中都存在過度開發、過度利用而保護不力的問題,造成開發與保護的嚴重失衡。
2.文化旅游開發經營占用大量資金使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不足
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投入大量的財力。通常來講,文化遺產地政府的財政普遍較緊,國家支持也有限,因而現有的遺產保護資金非常寶貴。在遺產資源的開發經營中,由于是政府辦企業,政府全方位投入文化旅游開發項目,重蹈了計劃經濟時的覆轍,陷入財政泥潭,文化旅游開發和經營占用政府大量資金,很難再抽出資金投入遺產保護工作,從而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一步步弱化。
3.文化旅游開發缺乏專業經營隊伍使遺產資源不能充分利用
政府對遺產的開發、經營、保護監管全部包辦,不僅資金投入大,而且人力投入也非常巨大。三項工作內容不同,需建立三套工作班子,三類技術專業人員。這樣龐大的組織規模一般地方難以接受。現在有些遺產地政府往往采用一套人馬三項全拿。這樣的結果是:雖然人員支出減少了,但結果什么都干不好。特別在經營中尤其缺乏經營管理的經驗和知識,常常造成遺產旅游資源的閑置或過度消耗,經濟效益和遺產保護都很不理想,使得文化遺產資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
4.文化遺產改造不當,造成文化遺產被破壞的悲劇
在文化旅游開發中,某些旅游部門為了在短期內獲取較高的經濟效益,對文化遺產進行任意地改造開發,超負荷地接待旅游者,結果加快文化遺產的老化、破壞乃至毀滅,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也有部分旅游部門為了提高文化遺產對旅游者的吸引力,使其長期為旅游服務,在發展旅游的同時,確實采取了一系列維修與保護措施。但由于有關人員文物專業素質差,不懂得文物的維修與保護應盡量使其維持原樣、符合其歷史時代特點,而是對文物古跡進行隨心所欲的“改造”,名為保護,實為破壞。
四、文化旅游開發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共贏
保護文化遺產的最終目的,是在保護的基礎上加以開發利用,實現二者的共贏。目前國家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方針是“保護為主、搶救第一”,指導思想是“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都把保護放到了第一位。
1.切實加強國家對文化遺產保護的首責
按照《世界遺產保護公約》的規定,“各國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傳承后代,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該國將為此而竭盡全力。”正因如此,世界各地的文化遺產,多由中央管理部門直接管理,有些國家甚至在國會內設立了國家公園委員會。在文物保護這個問題上,政府應當承擔首責,應采取專項經費安排、成立專業的文物維護修繕機構等方式進行保護。文物保護是用現實的代價贏得未來。作為理性形象出現的政府,就更應拋卻功利色彩,勇敢承擔起保護重任。政府的“首責”不明確,保護起來肯定會縮手縮腳。所以,在我國,類似長城之類的“世界遺產”應由國家直接管理,并由國家級、世界級專家參與鑒定、評價、監察和保護。對其他古跡,也應當理順管理體制,強化歸口管理,真正實現“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
2.文化遺產管理政企分開會給文化旅游業帶來大發展
政企分開是指把文化遺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把經營權交予專業化的企業經營,做到政府監管、企業經營,各司其責,雙方受益。遺產地地方政府要發展旅游,把產業做大,必須進行企業化運作。政府與企業二者性質不同。如果混在一起,必定兩類性質的工作都受干擾。所以應由政府主辦的接待型向企業主辦的市場型發展。政府主導職能主要體現在管理和監督方面,使文化遺產得到有效的開發和保護。市場運作是指按照市場規律和原則開展經營活動。只有如此才能能把文化旅游做大、做好。
3.文化遺產管理部門與旅游部門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應密切配合
文化遺產主管部門與旅游部門在以保護為主這一觀點上,是完全一致的。因為文化遺產是發展文化旅游的重要旅游資源。文化遺產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破壞就無法復原。如果寶貴的文化旅游資源被破壞,那發展文化旅游如同紙上談兵。目前,各地文化遺產,多由建設、文物、林業、環保等多部門層層管理,而具體決策權又在地方政府,因而政出多門、相互干擾,難以作出全面的科學決策。結果可能是唯利開發,造成對遺產的破壞。所以文化遺產與文化旅游管理部門應堅持在保護的基礎上開發利用,實現二者的共贏。
4.嚴格限制客流量,實施游客預約制、上限制
以往的經驗告訴我們:通過門票價格杠桿來調節游客數量基本沒有起到限制游客數量的作用。我國的遺產管理單位中有相當數量被地方政府作為上繳稅收和財源,門票定價的依據并非保護和運營的基本費用,即便是世界遺產也只是經過限定范圍的聽證就可以漲價,所謂門票價格杠桿往往只是門票漲價的借口,并沒有起到限制游客數量的作用,真正能夠根據環境容量限制客流量的是預約制及上限制,如九寨溝就采用了日游客上限制度。
五、結語
不同時代的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涌動流淌的血脈,記錄著歷史軌跡,承載著燦爛文化。加強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協調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實現文化旅游開發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共贏,是對歷史負責,也是對子孫后代負責。在此過程中,任何功利性的做法和受利益驅動的短視行為,都是我們應極力防止與避免的。
參考文獻:
[1]梁雨華:文物旅游: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雙贏.文史雜志 2004,(04)
[2]宋偉宏:文化遺產保護與文化旅游的良性互動發展.博物館研究,2006,(03)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安順地戲
一、安順地戲的歷史興衰:
據考證,安順地戲在元明清時期達到鼎盛,在20世紀中期之后逐漸走向衰落,至20世紀末達到谷底。進入21世紀之后,隨著我國以昆曲、侗族大歌、花兒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經申請進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保護對象,安順與貴州地方政府及中央文化部加強了對安順地戲的保護。無論在立法方面、還是在執法與司法、日常行政管理方面,均提高了重視程度。同時,居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及認同度逐漸提升。安順地戲近十年來再次得到興盛。然而在歷史上,安順地戲曾經一度走向敗落,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安順地戲的地域廣泛性
地戲使用安順屯堡地區當地的方言表演,只有精通當地語言的軍民才能理解,且部分唱詞和約定俗成的短語難以用普通話翻譯,造成了欣賞者接受信息存在困難,因此導致地戲的受眾面較為狹窄。
(二)安順地戲的受眾年齡層次
表現形式為俗稱的“跳神”,在先民表達對祖先和古今英雄,及天地萬物靈性的崇拜與敬畏之時,一定程度上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其內容與表現形式在20世紀中后期尤其是期間被世人所“不屑”,遭受過較大的打擊。即使在當代,也較難以為今人所理解與接收。這導致安順地戲在青年一代中難以廣泛流傳。
(三)安順地戲表達內容與形式的固定性
安順地戲的內容多為尊天地、敬鬼神、崇拜戰爭英雄,古樸粗獷、陽剛豪放,從沒有花前月下的浪漫纏綿,其思想內容和表達手法的難以變動,不能與時代相適應,因此導致了其內容難以為今人所理解和接收。
然而,正是由于安順地戲自身存在這樣的特點,才導致它幾乎處于“與世隔絕”的狀態,較少地被文化融合所取代其原汁原味,保留自身最原初的特點。安順地戲經過自身的整合與時代的變遷,獲得了一定的發展,主要表現在:。1在原本地戲僅限于男子表演,如今在安順地區也成立了女子團、少兒團,呈現出于原本地戲迥異的表現形式與風格,為地戲表演注入新的生命活力。2.地戲進入課堂。安順地戲作為具有地方特色的戲曲形式,已經進入安順中小學課外普及讀本。通過向青少年學生及社會各界介紹地戲,以擴大其影響力與認知度。3.延長產業鏈,制作地戲附加產品。面具是安順地戲的特色與精髓。隨著安順地戲的知名度不斷擴大,臉譜的制作工藝提升、類型增多,通過展示及出售臉譜、地戲道具等形式,擴大了地戲的公眾認知與認可度。4.注冊商標。安順地戲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經過申請與審核,可以申請注冊商標,通過法律途徑予以保護,在創造文化與歷史價值的同時,創造商業價值。
二安順地戲引發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第一案
2011年5月,我國出現了第一起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糾紛的案件。糾紛的當事人正是安順文化局訴張藝謀團隊在電影《千里走單騎》中將安順地戲誤稱為“云南面具戲”。
2005年12月16日,由當代著名導演張藝謀負責編劇和導演的電影《千里走單騎》在中國大陸公映。該電影講述了一對日本父子在中國云南麗江拍攝“云南面具戲” 《千里走單騎》的曲折故事。而實際上,戲劇的演員是貴州省安順市“三國戲曲演出隊”,該片的戲劇表演內容實際上是安順地戲傳統劇目:《千里走單騎》、《戰潼關》的片段。2010年1月,安順市文化局在北京對電影《千里走單騎》的導演張藝謀、制片人張偉平、及發行北京新畫面影業的有限公司提訟,提請法院判令上述三方為《千里走單騎》侵犯署名權消除影響,同時判令發行方停止發行《千里走單騎》電影。但最終,原告敗訴,原因如下:第一,案件訴訟發生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尚未頒布,安順文化局作為原告,僅得以侵犯知識產權作為訴訟理由,但該主張未得到法院認可。當然,在法律頒布后,原告可將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訴訟原因。
第二,安順文化局這一政府部門作為原告未免欠妥,更恰當的做法為列傳承人、民間保護組織為原告進行訴訟。
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敗訴,恰恰說明了我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漏洞與空白。此案不僅為文化部門就當地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及權利之維護予以警示,更推動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立法進程與全民重視程度。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
當今社會中,非物質文化確實已經與現世生活之間存在差異。例如貴州省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蠟染、苗繡、水書等代表著較為落后的生產力與生產組織形式;安順地戲的表演一定程度上包含封建迷信、鬼神崇拜等消極成分。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當今主流聲音主要有兩種觀點:1、只保護先進文化;2、無論何種文化遺產都應予以保護。我個人站在保護文化多樣性的立場上,主張無論何種文化遺產,都應予以保護。原因如下:
每一種文化意識形態與文化都有其存在的原因與價值。任何文化與思維方式的存在均有合理性,且與當時當地的生產力發展水平、自然人文狀況、思維方式、生活方式、價值取向相適應,并關系密切。每一種流傳下來的傳統文化都是該時代的精華,具有無可替代的文化、歷史、考古價值,無論是文化研究,抑或對當時人們的生活狀況與思想狀態做出考察,都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認為,任何文化形態應給予足夠的尊重與理解。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弘揚傳統文化與現代化進程并行不悖。擴大文化影響力可以采取延長產業鏈的方式,生產出高科技、種類多樣化、高附加值的產品,在傳統藝術表現形式與現代社會發展進程中巧妙結合。文化同樣是社會生產力的表現形式,文化產業的發展不僅可以帶動經濟增長,更可以促進文化產業等第三產業的增長,促進整個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尊重文化、尊重藝術的良好氛圍;亦可為經濟欠發達地區帶來更多價值,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型。另外,隨著當今人們視野的開闊、思想意識和覺悟的提高,越來越多的高級知識分子對我國傳統文化表現出了越來越濃厚的興趣。有了新鮮思想與文化理論作為實踐的支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會取得更大的進展。
筆者發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和貴州省文化保護條例是保護安順地戲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必要途徑。但由于法律的籠統、概括,缺乏切實可行的執行操作措施,以及立法之初的稚嫩和法律與現實之間的鴻溝,導致了法律遠不能解決所有問題。當然,非遺保護工作不能完全依賴于立法。正如當今社會的諸多問題遠不是僅僅依靠立法方式或指定行政性法規予以規范指導就能夠解決的。立法自身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導致其已經頒布施行便落后于社會現實、難以滿足其發展變化。同時,正是因為法律本身具有普適性、確定性、規范性的特點,其受眾對象是相關領域的所有問題,并不提供針對性的解決方法,難以提供個性化的處理方案,導致個案很難通過適用法律得以徹底解決。因此,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立法及法律的完善,而是應當在現實非遺保護工作中,面對問題在實踐中逐漸尋找、并形成較為成熟的解決方法。
文化保護與旅游開發和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造成政府文化局和旅游局之間的利益制衡與博弈;維持傳統文化的純粹性與文化創新這兩種迥異的價值取向造成了保護操作對策上的分歧與博弈;只保護先進優秀文化與保護文化多樣性兩種思潮造成了保護對象之間的差異,及保護文化價值的取向的糾紛;文化表演獲益者政府與當地居民獲益的公平分配嚴重失衡使居民面對傳統文化變味走樣、使其本真卻束手無策…上述問題都是當今文化保護中應該平衡和反復考量的焦點,也是造成當今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走出尷尬窘境的關鍵。
然而,值得慶幸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已經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相信經過政府各部門、專家學者、社會各界的重視,安順、貴州以及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將突破瓶頸,走向一個新的里程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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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貴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2012年3月30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2011年3月1日).
[4]《屯堡文化研究》李建軍主編,貴州人民出版社 2010卷.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原則;主要方法
[作者]李榮啟,中國藝術研究院文藝理論研究所研究員。北京,100029
[中圖分類號]G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54X(2008)02-0185-006
新世紀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把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并把這項工作視為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統一部署、全面推進。經過幾年來的積極探索與實踐,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經驗和成果。在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中,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不斷總結經驗、摸索規律,總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原則,探索出具有中國特色、成效顯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法與措施,使保護工作穩步推進。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原則
(一)本真性保護原則
“本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的譯名。它的英文本意是表示真實的、而非虛假的,原本的、而非復制的,忠實的、而非虛偽的,神圣的、而非褻瀆的含義。上個世紀60年代“本真性”(也可稱為“原真性”)被引入遺產保護領域,并逐漸在世界范圍內達成理解和共識。1964年的《威尼斯》奠定了本真性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提出“將文化遺產真實地、完整地傳下去是我們的責任”。1994年12月在日本通過的關于本真性的《奈良文件》肯定了本真性是定義、評估、保護和監控文化遺產的一項基本原則。世界遺產委員會明確規定本真性是檢驗世界文化遺產的一條重要原則,并要求真實、全面地保存并延續文化遺產的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明確提出被登錄的遺產不能是按照今人臆想過去歷史情況重建恢復的東西。這就是說,本真性是要保護原生的、本來的、真實的歷史原物,保護它所遺存的全部歷史文化信息。一項文化遺產的本真性是來自原初的可以留傳的一切之整體,從物質形態上的持續、文化環境的“本體真實”到它的歷史見證性。堅持本真性原則,有助于提高對文化遺產價值的認識,堅持正確的保護理念和實踐,有效地防止“偽民俗”和“偽遺產”占用可貴的保護資源和財富。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我們堅決反對那種混淆真偽,在所謂遺產保護背后隱藏的種種非保護動機。尤其是反對把文化遺產的價值簡單等同于旅游經濟效益而由此造成的急功近利行為和對文化遺產的過度開發。我們還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制假活動,如有些人把民間口頭故事的簡潔和單純美,誤認為是單調枯燥,隨意地添加些情節或內容,人為地把故事拉長,使一些民間文學作品面目全非,搞得真偽難辨,可謂“假作真時真亦假”,真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反而得不到保護和傳承。事實證明,本真性是定義、評估、保護和監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項基本原則。
(二)整體性保護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是由無數具體的文化事象構成的。因此,這些文化遺產不是某些“代表作”和零散的“文化碎片”所能涵蓋的。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既包含著豐富多樣的內容和形式,又與特定的生態環境相依存。我們倡導的保護是以全方位、多層次的方式來反映和保存人類文化的多樣性、豐富性。所以,整體性是我們堅持的一個重要保護原則。所謂整體性就是要保護文化遺產所擁有的全部內容和形式,也包括傳承人和生態環境。這就是說要從整體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關注并進行多方面的綜合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整體保護,首先是保護其自身的完整性。任何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由多種技藝、技能共同構成的,只保護其中部分技藝,是不能將其完整地傳承下來的,必須對其全部程序與技能實施全方位的保護。其次,我國民間許多習俗都與特定的文化生態環境緊密相依,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要保護其生態環境。譬如,要保護民歌演唱傳統,使之流傳下去,只是整理歌詞、錄音、錄像是不夠的,必須設法保護民歌演唱活動最基本的生態環境,只有堅持活態保護,才能使之繼續活在民間。再次,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祖先留下的寶貴財富,雖然在具體形式、內涵、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們都是中華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是同源共生、休戚與共的文化整體,我們不能將二者割裂開來,而應當同時加以有效的保護,才能繼承完整的中華文化傳統。
(三)科學保護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植根于民間的活態文化,是發展著的傳統行為方式。它隨著歷史的演進和時代的發展,不斷地變化、更新,不可能一成不變。為此,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必須遵循科學的原則,即客觀地去看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變化,承認它的發展和流變。同時必須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傳承、演化規律,實行活態保護,不能人為地將其“化石化”。以文物的博物館式保護方式來保護,也不能以違背其自身演化規律的方式人為地改造,促使其脫離自身軌道去發展演變,失去其原有的文化基礎和文化神韻。
堅持科學保護原則,就要堅持以人為本。人是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的主體,保護工作離不開人的作用。如果忽視了對人的關注與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就會偏離正確的軌道。要尊重人(相關民眾)的現實需求,保護遺產不能以妨礙經濟發展、降低人的生活質量為代價。實施的保護方式與方法,一定要有利于人的全面發展和人與環境的和諧。還要尊重不同民族與人群的生活方式、風俗習慣乃至,在保護他們的精神意志不受侵犯的同時,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引導他們正確對待本民族的文化遺產,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指導方針:“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在保護工作實踐中正確處理好“搶救”、“保護”和“利用”的關系,正確處理好保護民族傳統文化與發展本地區經濟的關系,既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弘揚光大,又能利用文化優勢促進經濟增長,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實現文化與生產力的同步發展。
(四)瀕危遺產優先保護原則
作為一個歷史悠久、幅員遼闊、民族眾多的文明古國,中國擁有世界上最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然而,依據我們現有的國力、財力、人力,不可能將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一并對待并統統保護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區分輕重緩急,集中力量將那些處于瀕危狀態的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時有效地實施搶救與保護,避免“人亡藝絕”的事件和“人間國寶”的消失。
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意義非常重大。“搶救”是目
前迫在眉睫的工作。隨著現代化的迅猛發展,農耕文明正在迅速瓦解,傳統的民間文化逐漸喪失了賴以生存的環境;伴隨著人類經濟的全球化,西方強勢文化暢通無阻地擴散,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和商業行為的侵蝕等,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無數珍稀罕見的民俗技藝和民間文藝伴隨著老藝人的逝去而銷聲匿跡,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典型器物正在毀滅。如根據已出版的一些音樂辭典、樂器志等資料的記載,我國的民族樂器至少在500種以上,但目前人們經常使用的各種民族樂器(包括打擊樂器)卻不過幾十種,這意味著大部分古老的民族樂器正在被人們所遺忘。1982年我國有文字記載和演出活動的劇種尚有394種,但目前能演出的僅剩267種,有些劇種只有一個專業劇團在支撐著。民間剪紙、年畫、皮影、儺戲等民間藝術隨著它們生存環境的改變而日漸式微。與此同時,過去搜集整理的圖文資料、音像資料也面臨著“再度搶救”。因為,有些圖文資料已開始霉變、蟲蛀,多數錄音、錄像帶開始脫磁、變質。為了使祖先留給我們的文化遺產得到有效的保護,為了減少因搶救與保護不及時而造成的遺憾與損失,我們就要堅持瀕危遺產優先保護原則。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方法
在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踐中,我國政府不僅堅持正確的保護原則和保護理念,而且注重采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方法與措施,使保護工作落到實處且卓有成效。主要采取的保護方法有下面幾種:
(一)全面、扎實地推進普查工作
為了摸清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家底,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區、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文化部于2005年6月部署了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計劃用3年時間,于2008年底完成。這次普查工作,是我國21世紀之初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第一次大規模的非物質文化資源的全面、深入調查。為了給予普查工作全面科學的指導,2005年底,文化部了《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普查手冊》。該《手冊》由100多位民間文化領域的專家合作而成,第一次將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16大類,即民族語言、民族文學、民間美術、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戲曲、曲藝、民間手工技藝、生產商貿習俗、民間信仰、民間知識以及游藝、傳統體育與競技等;針對目前各地保護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普查標準不統一、普查方法缺乏科學指導、思路不夠清晰等共同問題,給予了比較準確和規范的梳理,這是迄今為止第一部全面、準確、規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指南性工具書,是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的“指揮棒”。
這次普查工作做到了統一部署,分級實施。各地的普查工作按照三個步驟(普查準備階段、實地考察階段、總結評估階段)正在積極穩步地推進。在普查準備階段,各地區都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出了普查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明確了普查任務,確定了普查目標、方法、步驟,落實了人員配備,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培訓。在實地考察階段,許多地區能夠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調查方法,如重點采訪、抽樣調查、開小型調查會、觀摩民間藝術家的表演、參與民間手工藝制作及民俗節慶活動等。在實地考察中,考察人員不僅止于文字記錄、文本及實物資料的收藏,而是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將數字技術、多媒體、錄音、攝像等多種新技術引入其中。隨后再將采集來的大量資料整理成檔案,輸入電腦,建立數據庫。例如:文化部、中國藝術研究院設立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河南鄭州大學建立了中原民族民間文化資源數據庫;北京、浙江、湖南等地致力于將動漫技術應用到把口頭文學轉換成卡通片的工作并卓有成效;天津中華民族文化促進會與有關部門合作,1994年啟動的京劇“音配像”工程,歷時21年終于完成了一整套《中國京劇音配像精粹》,搶救留存下來115位著名藝術家的460出京劇,成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一個范本。
在普查工作全面展開后,各地區工作開展得不夠平衡。有些地區注重以點帶面,試點先行,取得經驗后再逐漸鋪開,工作步步深入、成績顯著。但也有的地區領導重視不夠,人員投入不足,對相關人員缺少系統培訓。雖然有計劃和方案,但不能狠抓落實,普查工作不夠全面深入。針對這種情況,各級文化主管部門還應該進一步加強領導,加強監督和檢查,及時掌握各地區工作進展情況,重視交流和推廣先進地區的經驗,使普查工作得以有序、有效地順利完成。
(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四級名錄體系
建立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是我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開創性意義的重要舉措。2006年5月20日,國務院批準公布了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包括十個門類共518個項目,涉及758個申報地區或單位。同年10月,文化部以部長令的形式頒發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每兩年申報一次的國家級名錄,2007年開展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和評審,評審結果將于2008年公布。在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基礎上,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逐步完善。目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已建立了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據統計共有3832項。國家、省、市、縣四級的寶塔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正在逐步形成,初步實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級保護。
由于各級政府對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重視,各地相繼掀起了前所未有的“申遺”熱潮,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傾注了極大的熱情,各省都希望有更多的項目入選國家級名錄,這是一個值得贊許的好現象。但是,在目前的“申遺”熱潮中,存在著一些錯誤的觀念和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從近年來的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情況來看,有些地方政府官員重申報而輕保護、重開發而輕管理,習慣于走“申遺”的過場,把各項“申遺”活動搞得轟轟烈烈、有聲有色,把“申遺”的成功當作目的,以此來積累政績、擴大影響。他們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成功,感到皆大歡喜,但歡喜之后,卻沒能把保護工作做深做細,甚至把“申遺”混同為直接保護。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官員,由于嘗到過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為他們發展旅游產業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便想借水行船,把當地擁有的杰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迅速轉為“文化資產”,使其商業化、產業化,成為賺錢的工具。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下,他們只是想把本地榮登國家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發展本地經濟的品牌,急于開發利用而淡忘了管理保護,致使一些地區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工作比保護工作更快,甚至把某些名錄出售給企業家,被冠名和大肆宣傳,而在開發過程中很多保護工作卻未能落到實處,短期的現實利益壓倒了長遠的文化關懷。這些做法實在是令人堪憂。如何把“申遺”的熱情轉化為正確的保護理念和積極的保護行動,從而切實使保護工作落到實處,使那些經過層層甄選出來的杰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弘揚光大,這是文化界、學術界不得不認真思考的重要問題。
(三)認定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活態文化,它的傳承是以人為載體的。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環節。為了有效地傳承和保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2007年6月5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民間文學、雜技與競技、民間美術、傳統手工技藝、傳統醫藥等五大類226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各級文化部門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對首批代表性傳承人的傳習活動給予支持,正在著手采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技能和知識等,有計劃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為了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工作制度化,文化部已制定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討論稿),此辦法對國家級名錄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標準、權利、義務和資助等做出了規定,在經過廣泛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不久將會正式下發。一些地方政府也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保護工作非常重視,不少省都已公布了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如云南省已經命名了三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遼寧省開展了第二批民間藝術家、優秀民間藝人評選工作。江蘇、陜西、河南等省,先后制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一些省市重視對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為他們發放生活補助費,安排他們授課帶徒,展演、展示他們的優秀作品,對他們的傳承活動進行檔案登記、數字化存錄等。總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保護,已得到了各級相關部門的重視,已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中之重。
為了進一步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保護工作,目前還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都是個人,沒有代表性傳承團體。據調查了解,一些民間藝術如木偶、昆曲等,個人無法擔負起一門藝術的傳承使命,只能由有諸多優秀藝術家組成的團體來進行傳承,而且在這樣的團體中很難確定誰是代表性傳承人。在“第二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蘇州論壇”的分組討論會上,泉州木偶劇團團長王景賢就指出,木偶劇是集體演出和傳承的藝術,很難確定團里誰是代表性傳承人。因此,在評選認定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時,是否能考慮增設代表性傳承團體的問題主管部門應給予重視。其次,評選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該有統一的標準。目前國家尚未出臺傳承人評選標準的專門文件,各省都是按各自的標準操作。由于標準不盡相同,認定的傳承人就有差異。對此,有專家指出:“必須有一個全國性的統一評選傳承人的標準,各省才能根據這一標準進行科學、合理、規范的操作。建議文化部盡快出臺一個評選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文件,其中應包括傳承人的定義、傳承人的覆蓋面、傳承人的權利和義務、有關的獎懲制度、享受生活補助的界定方法、傳承人的評選方式等內容。”為此,期待文化部盡快出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再次,應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機制。要以人為本,加強科學管理。各級相關部門應定期對傳承人的傳承情況跟蹤評價考核,組織專家對傳承人的傳承工作和成果進行學術性、專業性的分析和總結。及時淘汰不合格者,確保傳承人的優秀性和使命感。
(四)建設文化生態保護區,實現文化生態的整體保護
文化生態保護是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內容。為了使民間原生態非物質文化遺產存活下來,我們就應該重視與其緊密相依的文化生態環境的保護。雖然在廣大時空背景中,要把活態的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持在原始的自然狀態下使之不發生變化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一個局部的特殊環境中,采取相應措施,使原生態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存活較長時間,并擴散其影響,是完全可能的。一個民族有一個民族的文化,每個民族文化又有與眾不同的特色。建立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村),既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設立最安全的屏障,又能將民族文化遺產真實狀態地保存在其所屬的環境之中,使之成為“活文化”。從1988年起,文化部開始命名“民族藝術之鄉”、“特色藝術之鄉”。十幾年來,全國涌現出一大批具有濃郁民族特色和藝術風格的藝術之鄉,促進了當地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建設。事實證明,劃定文化生態區(村),認真加以保護,是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立體生存的有效方式。
目前,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已成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標志著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活態、整體性保護的新階段。文化生態保護區是指在一個特定的區域中,物質文化遺產(古建筑、歷史街區與村鎮、傳統民居及歷史遺跡等)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口頭傳說與表述、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傳統手工技藝等)相依相存,并與人們的生活生產緊密相關,與自然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環境和諧共處的生態環境。《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十一五”期間,我國將建立10個國家級民族民間文化生態保護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較為集中的區域,實施整體性保護。2007年6月9日,文化部正式批準設立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這是我國第一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實驗區包括福建的泉州、漳州、廈門三地,這里是臺胞的主要祖籍地,也是閩南文化的發祥地和保存地。到2020年左右,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體系。目前,全國不少地區也正在根據當地的民族和地域特點,積極探索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方式方法。如安徽省和黃山市立足于歷史悠久的徽州文化,對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非常重視,設立了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專項資金,制定出的《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已通過專家評審論證,正積極將“徽州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湖南省湘西苗族土家族自治州編制了《關于建立國家級生態保護區的報告書》;廣西壯族自治區制定了《中國紅水河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規劃綱要》有關《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命名與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已由文化部起草完成,正交由社會各界廣泛討論,修改完善后會盡快出臺。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權利主體
【作 者】甘明,貴州凱里學院圖書館副研究館員;劉光梓,貴州凱里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貴州凱里,556000
【中圖分類號】D923.4;G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54X(2009)01-0172-005
The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of the Main Right Body in Protection Law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aking the Miao & Dong Autonomous Eparchy of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Gan Ming,Liu Guangzi
Abstract:Based on the field research and law analysis,the article thinks that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have formed the duality main bod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nd gives some advices on legislation protection for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ins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heritor;Colony;Main right body;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Miao;Dong
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正在緊鑼密鼓的起草過程之中,在這個法案當中,權利主體制度構建是最大的難點。美國佛羅里達州立大學哲學、法學教授邁克爾?D?貝勒斯認為:任何有價值的資源均須由特定的主體擁有。[1]目前,在全球化語境下,西方主流文化通過理性擴張,正在利用一整套文化話語,全方位地消解和吞噬著非西方民族的文化個性和歷史傳統,使文化多樣性和國家文化安全陷入危機。因此,保護文化多樣性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守護精神家園,成為全球化語境中引起廣泛共鳴的話題。由于現代知識產權制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具有個人(傳承人)與集體(群體)相結合的二元主體結構的契合。[2]所以可以期望構建一種新的立法制度,既能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特殊需要,又能符合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立法宗旨。
一、傳承人與群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二元主體結構分析
任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和傳承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傳承人和群體,都應該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2006年10月發表的《保護傳統文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草案:政策目標與核心原則》,在第1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定義詮釋中,明確揭示了民間文學藝術的內涵特征之一是“個人和集體的智慧創造物”。[3]另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15條明確規定了“在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時,應努力確保創造、保養和承傳這種遺產的群體、團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4]
1.運用田野調查法來論證傳承人與群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的主體地位
通過筆者對黔東南苗族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方式的調查,主要有祖傳傳承、師傳傳承和社會傳承三種方式。其中傳統醫藥、宗教祭祀、民間文學表現形式等主要采取祖傳方式;苗族民居、侗族鼓樓、風雨橋的建筑工藝,苗族服飾、銀飾工藝、宗教祭祀、儺戲、苗族議榔、侗族議款等主要采取師傳方式;社會傳承是黔東南苗族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最主要方式,民間文學、民間歌舞以及傳統醫藥中的公共知識部分則采取社區全民傳承的方式。祖傳傳承和師傳傳承保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完整性和系統性;而社會傳承又保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全民性。這三種方式雖然各自有所側重,但又相互補充,由此構成黔東南苗族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完整體系,加之相對封閉的生態環境,即雷公山、月亮山的阻隔,使得當地的農耕文明頑強地抵御著外來文化的沖擊,使黔東南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一脈相承,并得以很好的保存下來。難怪世界鄉土文化基金會把黔東南確認為中國“返璞歸真、回歸自然”的十大旅游勝地之一(另一個是拉薩)。
另據相關資料顯示,對黔東南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傳統醫藥(苗族醫藥、侗族醫藥、瑤族醫藥和民間中草藥)和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即苗族古歌、反排木鼓舞、錦雞舞、蠟染、鼓藏節等;侗族大歌、琵琶歌、薩瑪節等所有權歸屬的問卷調查表明:傳統醫藥方面選國有占11.9%,選民間共有財產占74.3%,選家庭或個人私有財產23.85%;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方面選國有占16.14%,選民間共有財產占85.6%,選家庭或個人私有財產占10.7%。[5]可見無論是傳統醫藥還是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都有近97%的支持率,認為傳承人和群體是構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
2.現代知識產權語境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二元主體結構分析
2.1.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具有的知識產品特性決定了其應當受知識產權的保護
知名學者吳漢東教授綜合各家之言對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品所具有的法律屬性作了高度概括:一是非物質性即知識信息是區別于物的另類客體,屬于非物質財富的范疇;二是創造性即知識、信息與人們智力活動有關,產生于知識或精神領域;三是價值性即知識、信息作為民事客體,其意義在于它們構成了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利益。[6]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7]因而這種知識或信息也具有上述知識產品的法律屬性[8]。
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來自某一社區中個體或群體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個體或群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認同感的表達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總的來說反映了某一個體或群體在精神與物質、智力與感情上的總和。除了文學和藝術外,還包括生活方式、價值體系、傳統信仰等方面。可見它屬于知識形態的精神產品,具有價值與使用價值,但沒有外在的形體不占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占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控制,而是表現為認識和利用。
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創造性的特點,屬于一種智力成果。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勞動人民集體創作、反映勞動人民思想感情、表現了他們的價值取向、審美觀念和藝術特色并在廣大人民群眾中流傳的智力成果,正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智力成果的范疇,所以決定它適合用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
三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為人們帶來經濟利益,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基于傳統的以語言、音樂、舞蹈、手工藝品、故事傳說等形式表達。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商業性使用可以產生較高的經濟效益。特別是在大力提倡“返璞歸真”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比如黔東南雷山西江苗寨、黎平肇興侗寨[9]
2.2.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二元主體結構分析
前面論述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正當性,接下來進一步來論述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二元主體結構。關于知識產權的主體:吳漢東教授認為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平等,是一種主體從事創造性活動的自由選擇,是一種取得創造者權利的機會均等;同時認為知識產權制度的平等,是一種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調,是社會精神財富的合理分享。正是基于這兩方面的原因,形成了知識產權主體制度區別于一般財產權主體制度的重要特征。即一是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以創造者的身份資格為基礎,以國家認可或授予為條件;二是知識產權的繼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從而產生數個權利主體對同一知識產品分享利益的情形。[10]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主體資格,作為民事主體在民法上(包括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資格,是自然人及其群體成為民事主體的法律前提。而法律地位的平等與主體人格獨立則是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民事主體資格的基本原則。同樣在法律上有著自身的特征: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取得,是以創造者的身份為基礎,以國家認可或授予為前提。無論是傳承人或群體都是基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取得創造者的身份,而授予行為是屬于行政法律行為,與創造性的勞動一樣,對權利的原始取得具有重要意義。借用美國學者的說法:創造性活動是權利產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國家機關授權活動)是權利產生的“根據”(origin)。[11]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受取得,即祖傳、師傳和社會傳承,這三種傳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從而就會導致產生數個權利主體或群體對同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分享的情形。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之立法保護構建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更明確地指出“個人在傳統文化表達的發展和再創造中起著中心作用”[12]可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和再創造主要是通過傳承人的活動來體現。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指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通過再現、模仿、表演、改編、收集整理等智力勞動傳播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然人或群體,尤以自然人為主。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口傳心授,人在藝在,人亡藝亡”的特點。所以應該主張:
1.成果確認權并給予相應的獎勵。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的群體性及成果形式的復雜性,基于保護要求,可以通過特定程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名稱、內容、表現形式、權屬等方面進行確認。例如中國文聯、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國民間文化傳承人166位,其中苗族5位,侗族1位;《光明日報》2007年6月11日公布國家級目錄中代表性傳承人226名,其中黔東南有8名。(見附表1和附表2)據悉文化部辦公廳2008年1月26日下發通知公布了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我州又有8人入選,他們分別是:《侗族大歌》吳品仙;《侗族琵琶歌》吳家興、吳玉竹;《苗族蘆笙舞》(錦雞舞) 李金英 、余貴周;《木鼓舞》(反排苗族木鼓舞)萬政文;《侗戲》張啟高、吳勝章。目前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正在申報之中,建議各基層單位做好候選人名單積極申報。
另外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法》,對于已經獲得國家級和省級傳承人稱號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盡快地及時給予物質或資金上的獎勵。應該給以定期定額生活補助,保證與同族其他人同等生活水平,使其能夠有時間去傳承文化。
刊《光明日報》2007年6月11日國家級名錄代表性傳承人226名 黔東南自治州8名(1)
中國文聯、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國民間文化傳承人116位
苗族5位 侗1位(2)
2.原創維護權。人們可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修改、補充,但不能背離原創主體以及基本表現形式,不能歪曲、濫用或實施其他不正當利用和侵害。要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權利,在使用時應當明示原創群體或原創地名稱。如臺江苗族反排木鼓舞、侗族大歌、苗族古歌等等。
3.無期限保護權。這一權利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其他文學藝術作品最本質的區別,其緣由就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時間上的續展性和主體的不確定性。比如侗族大歌,據專家考證侗族大歌大約產生于500年前,是通過歌師世代相傳的,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每一個歷史單元都是傳播時期,也是再創作時期,因而無法確定其起始點和終結點。
4.持有使用權。凡經確認的持有人和持有群體可以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持有使用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傳承的基本形式,不同于知識產權的合理使用。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之立法保護構建
承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群體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主體之一,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傳統部落、土著民族、或少數民族等群體在集體主義知識產權主體制度下,培育和滋養了集體創新機制,可以為人類創造更加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從現代知識產權激勵理論來看,能夠保障對個人創造性給予補償的以集體為基礎的所有權也可以達到激勵創新的目的。[13]另外,承認集體主義財產權,可以使群體控制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減少,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造成的損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集體主義知識產權模式,不僅一般地保存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保護了產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背景。[14]更重要的是,承認群體作為集體著作權的權利主體,可以通過著作權特有的人身權制度,從法律層面強制性地要求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用者,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的身份,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的“民族自豪感提高民族自覺”,并逐漸把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策性宣示轉換為法律機制層面的操作,最終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一種可持續發展的保障機制。
筆者以侗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侗族大歌為例,提出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建議以供專家學者參考。1.署名權。對外姓民族可以署名“侗族大歌”,這充分體現了對整個侗民群體權益的維護;對內則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而定:1)以地名或專屬地流行曲調署名。如“小黃侗族大歌”、“茅貢侗族大歌”、“肇興侗族大歌”等。2)以侗族大歌原創人員署名,如“嘎大用”即陸大用(乾隆末年“六洞”肇興人);“嘎萬麻”即吳萬麻(乾隆四十三年“十洞”宰拱人)創作等。3)以歌曲表現的內容署名,如“蟬之歌”,“上山歌”,“楊梅歌”等。
2.改編權。對侗族大歌的翻譯、配器、填詞等改編,首先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其改編的作品由改編人享有合法權益。根據改編的作品分以下情況:1)以侗族大歌的音樂曲調為素材,稍加藝術加工處理的作品,應注明“改編自侗族大歌×××,由×××創作。”2)沒有具體的侗族大歌原形,但運用了侗族大歌的元素,應注明“作曲選自侗族大歌由×××改編或整理,×××作詞”。
3.個人或群體的演唱權及相關的鄰接權。為了保持其純正,不被仿造和惡意歪曲,只能是侗民族才享有表演的權利。凡未經侗民族允許而使用的行為應視為侵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侗族大歌的藝術價值是由其演唱者實現的。因此對其演唱者應主張相關的鄰接權。具體表現為:1)演唱者對其演唱的曲目享有復制、錄音、錄像的所有權;2)演唱者對其演唱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包括他人現場直播和公開傳播其表演、他人未經表演者許可錄音、錄像復制發行等行為)。
4.傳播權。必須取得侗民族的允許并支付相應的報酬,但為社會公共福利和傳承侗族大歌弘揚侗民族優秀文化的除外。
5.經濟利益的追償及分享權,值得注意的前提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外姓民族要依法取得侗族大歌的使用權,并支付相應的報酬。對民間出現的一些私人制作并銷售侗族大歌光碟的行為,也應持有經濟利益分享權,使其獲得的利潤部分支付給侗族大歌所有權人。
四、結束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的創作和傳承模式,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制度與傳統知識產權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契合:兩者都是一種集體與個人相結合的二元主體結構。因此,承認傳承人和群體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制度的權利主體地位,對于創設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制度即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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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15條,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5]貴州省黔東南傳統知識個案研究報告集[C],出版者不祥,2004年7月第14頁
[6]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2
[7]《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2條,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8]黃玉燁。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私權保護[J],中國法學,2008(5):13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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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劉春田主編。《中國知識產權評論 》第一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190-195
[11]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 Users ’ 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na Press,p.49―55,1991
[12]WIPO,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Draft Objectices and Principle,Publishedon October 2,2006,p.11,http:∥WWW.wipo.int/edocs/mdocs/tk/en/wipo_grtkf_ic_10/wipo_grtkf_ic_10_4.pdf.2008-12-8
關鍵詞:城市建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浙江省衢州市位于浙江省西部,擁有1800多年的建城史,是一座底蘊深厚的文化之城, 1994年被國務院命名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這里是孔子后裔的第二故鄉。現存城墻為明代所建,保存有城門、城垣和鐘樓。清代重建的孔氏家廟為全國兩個孔氏家廟之一,史稱“東南闕里、南孔圣地”,是儒文化在江南的傳播中心。早在東晉時期就有文獻記載衢州樵夫王質在爛柯山遇神仙下圍棋的故事,這是關于我國圍棋起源最早的文字記載。衢州爛柯山作為中國圍棋的發祥地,已被收入《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辭海》、《中國地名大辭典》等名典。隨著城市經濟的不斷發展,衢州城市建設中的歷史文化遺產價值越來越凸顯,現已成為衢州實現經濟轉型升級和社會進步的重要競爭優勢之一。近年來,衢州積極實施區域轉型,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工作擺在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地位來抓,取得了突出成績,獲得了中國優秀旅游城市、國家園林城市、國家衛生城市等多項殊榮。
一、在城市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價值
城市化是中國當前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也是促進中國經濟提升的一個主要因素。鑒于我國城市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資源所具有的稀缺性問題變得愈來愈突出,舊城改造中的規劃設計已經成為各城市政府管理部門所關注的焦點問題,隨之而產生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問題也就成為了舊城改造當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建設現代化的城市是全球各大城市努力追求的目標。城市文化可以說是現代化的基礎,也是城市十分重要的內在氣質。各時代均在城市建設進程中創造并且留下了滋生的痕跡。保護歷史文化的連續性,保留城市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是現代文明發展的一個必然要求。我國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出中華民族的智慧,帶給現代人的不僅有視覺上美的享受,而且還是今人研究古代社會生產發展和古代文化的重要窗口,對于現代城市的硬、軟件建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二、衢州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做法及其經驗
(一)制定出臺《衢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2012年2月,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臺了《衢州市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對本市北門街、水亭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是明確了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則:本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應當遵循“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二是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職責:市住建部門是歷史街區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市規劃、文廣(文物)、財政、綜合執法、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環保、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門和柯城區政府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街區保護管理工作。住建部門負責歷史街區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
三是明確了市區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該保護機構具體負責歷史街區的保護建設和日常管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歷史街區相關審批手續的,應征求保護機構的意見,并將相關的行政許可決定抄告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歷史街區保護修繕工作建設任務組織項目實施,做好項目的規劃編制、項目報批、項目建設等具體實施工作。
四是明確了保護建筑的產權人或使用人的職責。保護建筑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保護建筑日常維護和修繕,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歷史風貌。由政府補助資金統一實施房屋修繕整治的,修繕整治時其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二)推進北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利用項目的措施
衢州市在北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利用項目實施中,力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現代商業發展相融合,努力做到文化保護傳承和旅游經濟發展雙贏。將北門街區打造成為文化底蘊深厚、建筑風格鮮明、基礎設施完備、商業氛圍濃厚的歷史街區,同時改善原街區居民生活環境。保護利用的主要內容是:拆除違法建筑和部分風貌不協調的建(構)筑物;收回單位房的使用權,劃撥市城司管理;最大限度收購房屋產權,經綜合設計后,部分修繕予以保留,部分拆除以疏散建筑密度。鼓勵保留的私有產權民居內部實施廚衛改造;有保護價值的建筑(如四角門廳、和平巷9號等)收購以后,進行保護性修繕,收購并拆除其周邊不協調建筑;對街區內道路統一改造,實施管線遷改;在街區入口、主要節點(如雙眼井等)建設仿古建筑及景觀小品、雕塑、綠化、景觀墻(學校圍墻)等,提升街區品位;統一設置具有歷史街區特色的夜景亮化設施;按規劃要求統一規范設置店招、店牌;對街區內保留的現代建筑,采用增設古建風格門廳或長廊、改變建筑色彩、設置遮擋等各類改造提升手段,使其與街區風格協調一致;控制街區周邊新建建筑風格。由于涉及舊建筑修復和仿古建筑建設,技術要求復雜,工程設計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結合方案競賽的形式確定設計單位,中標單位繼續承擔施工圖設計編制工作。
(三)推進水亭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利用項目的措施
衢州市在水亭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利用項目實施中,致力于水亭門歷史文化街區內歷史遺存的保護、歷史建筑的修繕、歷史風貌的再現、歷史文化的傳承,秉承“敬畏歷史、關注當代、展望未來”的原則,實現“保護、利用、改造、復興”的目標。水亭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利用項目實施范圍為:北至新河沿,南至皂木巷,西至衢江中路,東至縣西街。南北長約500米,東西寬約220米,占地約10公頃。保護利用的主要內容是:實施水亭街及上營街、下營街沿街建筑及天王塔院,原葉敬德堂的建筑補白,原新民小學地塊的建筑補白和地下空間利用以及街巷內重點區域民居的修繕,占地約43000平方米。修繕房屋建筑面積約為27469平方米,補建風貌建筑5500平方米,復建天王塔院占地3200平方米。在前期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充分挖掘街區內商業老字號;引進符合街區定位的業態。開展項目推介、招商,爭取引進國際、國內知名商業集團,借助其豐富的經驗和一流的團隊策劃和運營街區商業,引導和調整既有業態。在街區局部區域形成以咖啡館、酒吧、特色餐飲等業態為主的休閑場所;修繕歷史建筑及民居;改造沿街建筑物立面;拆除違法建筑,按規劃要求處置與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建(構)筑物;補建部分風貌建筑;改造雨污管道及各類通信管線,恢復街巷石板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