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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市場;監管現狀;問題分析;監管策略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1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市場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組成部分,無論是各種生產、交易、消費等活動,還是勞動力和技術的流通都離不開金融市場的協調。因此,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言,金融市場的監管及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下文中筆者就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現狀、問題及對策進行了探討。
一、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現狀及問題
1.缺乏明確的監管目標,監管范圍較窄
現階段,我國金融監管在風險監管的方面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對于商業銀行的監管仍僅限于存貸款、信用卡和結算等業務,監管范圍過窄,不能涵蓋商業銀行的所有業務;很多領域中缺乏監管,如社會集資、彩票市場、社會養老和失業保險等,極大的限制了監管作用的發揮;金融體系不夠健全、穩定,使得監管工作沒有明確的目標,監管部門將工作重點主要集中于機構和業務的審批,而對于金融機構的運營監管不夠重視,作用有限,極大地阻礙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
2.缺乏健全的金融監管體系,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協調性較差
現階段,我國的金融市場中尚未形成健全的監管體系,不能真正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金融效率最優化。我國銀監會作為政府機構,在政策制定和執行、業務操作等的過程中,帶有強烈的政治色彩,受到政府甚至財政部門的牽制,在具體的監管過程中則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約,監管作用受到極大的限制。同時,我國的各金融監管機構分管不同行業,工作不夠協調統一,而且缺乏嚴格的職權定位,導致監管過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極大地降低了監管效率。
3.缺乏科學的監管方式和措施,監管力度較弱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以外部監管機制為主,而缺乏自我管理和約束機制,導致監管部門的自我管理和約束能力較差;各種社會監管部門對于金融機構的監管較少。而且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監管政策和措施以計劃和行政命令等經濟處罰的方式進行,缺乏具體的規范,很難實現監管工作責任的全面落實,導致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缺乏普遍約束力,進而出現隨意執法等現象。與此同時,很多監管機構不能發揮應用的作用,導致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4.監管人員素質普遍偏低
現階段,我國的金融監管專業人員素質呈現出普遍偏低的問題,而且各種專業人員的稀缺導致金融監管的能力偏低。對于金融監管人員的選配缺乏健全的考核機制,使得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和能力不能得到客觀的評價,往往是由領導的評價和意見決定的;此外,行政化管理現象較為嚴重,使得監管工作十分局限,不能全面考察到監管人員的能力和素質,難以選拔出優秀的監管人員。加之對于監管人員的培訓缺乏健全的體系,不能實現監管人員能力的持續提高。
5.金融監管模式陳舊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由于政府過多干預而使得監管模式僵硬化,使得監管體系缺乏活力,無法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而且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缺乏科學明確的監管理念,使得監管制度過于陳舊,很難實現監管創新。
二、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策略分析
1.健全金融監管機制,實施動態、系統的金融監管,并制定一系列金融創新的鼓勵政策,提高金融市場的監管水平。建立央行金融監管為主,基層人民銀行監管為輔的機制,樹立以市場、效益、持續、系統監管為主的監管意識,以不斷改進金融監管責任制和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主要目標,通過業務營運、市場準入、退出等多環節嚴格控制,實現金融市場的全方位、有效的監管。
2.健全金融監管法制體系。對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框架、規范進行改進和完善,合理確定監管內容和范圍,使得金融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實現金融監管有法可依。對于已經付諸實施的金融監管相關法規,要促進各種可行性細則的制定,提高執法的可操作性。與此同時,應該充分結合社會經濟的發展,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場法律體系。
3.加強監管人員的培訓,促進監管創新。首先要加強會計金融監管人員的資格管理,切實提高監管隊伍的整體能力和素質;對監管人員的執法行為要進行嚴格的約束,避免或隨意執法等現象,樹立監管機構秉公辦事、公正廉潔的監管作風。其次,要不斷加強現有監管人員的專業培訓工作,對其知識結構進行優化,提升其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此外,在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金融監管需求前提下,要不斷促進監管體制的創新,不斷運用科學的監管措施和模式,使金融監管工作質量和效率最優化。
4.加強金融監管協作,推動監管國際化。隨著我國金融業務的擴展和進步,在國際市場中占據的份額越來越大,因此,加強國際監管協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要不斷加強各種國際金融相關知識、法律、標準、規范及理論的研究,促進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通過國際交流與合作,認真學習和借鑒國際上的先進模式和經驗,促進我國金融監管的進步。
三、結束語
金融監管是確保金融機構運行穩定的前提,能夠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有效化和公平化,確保金融活動各方的利益。目前雖然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已經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諸多不足,需要我們在經濟運行過程中不斷改進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落實監管責任,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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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牛永濤.改革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思考[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3(03).
【關鍵詞】金融危機 監管改革
一、金融監管改革提議概述
在這本名為“金融監管改革:新的基石”的白皮書中,奧巴馬政府建議在如下方面對現有金融系統進行改革。
1.有效監督和管理金融企業。對市場正常運轉至關重要的金融機構將受到強有力的監管,再也不允許可能對金融系統造成了重大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游離于監管之外。
2.建立對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督,使得主要金融市場強大到足以承受系統性的壓力和一個或多個大型機構倒閉所造成的沖擊。
3.建立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的強有力的監管,以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使他們免受不當金融行為的損害,從而重建民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
二、在加強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監管方面的措施
1.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有漏洞
雖然大多數大型的金融機構受到相應的聯邦政府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但事實證明這些監管是明顯不夠的。
首先,對資本和流動性的要求過低。監管機構沒有要求金融機構預留足夠的資金來支付交易資產,高風險貸款和表外承諾可能帶來的損失,也沒有要求他們在市場情況好的時候留存足夠的資本金,以便為市場情況變壞做好準備。同時,監管機構也沒有要求金融公司為市場流動性大幅萎縮的情況作出必要準備。
第二,監管機構沒有考慮到的相互緊密關聯的,進行高杠桿金融業務的大型機構的倒閉對整個金融系統和國民經濟可能造成的傷害,更沒有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第三,對綜合經營的大型金融公司的監管責任被分割在不同的聯邦機構中。分割的監管責任和對“銀行”的法律定義中的漏洞使得一些金融機構可以隨意選擇由哪個政府機構來監管他們,從而逃避更嚴格有效的監管。
2.一些衍生金融市場和創新金融產品放大和擴散了風險
新的金融工具使信用風險得到廣泛傳播,使得投資者獲得了將其投資組合多樣化的新途徑,也使得銀行得以將很多業務剝離到其資產負債表之外。住房抵押貸款通過證券化,和其他貸款混雜在一起,然后被分割為具有不同風險特性的部分,出售給具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通過信貸產品衍生化處理,銀行不需要把這些貸款直接出售,就可以把大量的信用風險轉移給第三方。
由此可見,過于復雜的金融衍生品和缺乏透明度的場外交易市場導致市場參與者無法充分理解他們所交易的金融產品的風險特性,從而導致這些風險在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逐步累積,最終使場外交易市場變成了金融危機一個主要發源地和重災區。
基于以上分析,奧巴馬政府提出了相應的加強和改善監管的措施,以避免金融危機周期性地在美國爆發。其中,在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的舉措如下。
1.設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改善和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這個委員會將由財政部長領銜,成員包括美聯儲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等金融監管部門的主席,以期為這些政府首腦提供一個常設的交流平臺,從而促進各部門之間信息交流和協調,及時甄別新出現的風險,并為解決各部門之間司法管轄權的爭端提供溝通渠道。
2.所有管理資產超過一定門限值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顧問都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同時他們必須提供有關其所管理的這些基金的足夠的信息,以便于監管機構來評估這些基金是否威脅了金融穩定。
3.加強對保險行業的監督。美國計劃在財政部內新設立一個全國保險局,以收集保險行業內的信息,談判國際協定的制定,并協調對保險業的監管政策。
在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方面,奧巴馬政府提出了如下措施,以期實現對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管。
1.加強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管理。美國政府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創設和發行方必須在這些資產中保留一部分的份額,從而繼續承擔一定的風險責任。監管機構隨后也將頒布一些補充條例,將市場參與者的薪酬與證券化資產的長期業績聯系起來,同時,進一步增加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透明度和標準化,提高信用評級機構的水準。
2.建立對所有場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市場的全面監管,以達到預防這些市場中的交易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危險,促進這些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市場操縱和欺詐等公共政策目標。
3.美聯儲將承擔起對那些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支付,清算和交割機構的監管責任,同時這些機構將被允許使用美聯儲的金融服務和貼現窗口。
三、簡評
仔細研究美國政府的這些金融監管改革提議,就可以發現他們的在這次僅次于大蕭條的金融危機之后對金融業的監管改革,與上次大蕭條以后的改革的思路有著很大的不同。
在1929年股市暴跌和大量商業銀行倒閉的背景下,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根據該法案,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實行分業經營。1956年,美國國會通過《銀行控股公司法》,進一步要求銀行不得從事保險業務,僅允許銷售保險產品。這些措施奠定了美國金融業長達幾十年的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局面。
而這次的金融改革提議繼承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的思想,允許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繼續存在,進一步加強了美國聯儲統一監管者的職能,即對系統性重要的所有金融公司作為一個集團進行并表監管。同時,奧巴馬政府以消除監管空白和增加透明度為宗旨,對以前監管不到位的對沖基金,保險公司,評級機構等重要的市場主體明確了監管機構,將以前存在于少數大的投資銀行之間的不受監督的場外交易市場也納入了監管體系。
細細品位這些措施,可見美國政府對這次金融改革的良苦用心。他們既希望通過這次改革加強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透明度,從而避免金融危機的頻繁爆發;也不希望肢解現有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以免削弱美國金融業在全球的競爭力。但是,這些措施在給監管者帶來了更多權力的同時,也給他們帶來了比以往更大的挑戰。一下子增加了如此多的監管對象和內容,他們能否迅速地了解這些內部盤根錯節的監管對象,熟悉其錯綜復雜的業務內容,從而實現有效監管,達到這些改革措施設計者的初衷,還需要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文獻:
[1]金融監管改革:新的基石.美國財政部網站.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發展
金融衍生產品是相對于基礎性金融產品而言的,其價值的決定依賴于對基礎性產品標的資產價格走勢的預期。在金融市場中,基礎性金融產品既可以是貨幣、股票、債券、外匯等金融資產,也可以是金融資產的價格,如利率、外匯匯率、股票價格指數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現,是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金融資產價格發生劇烈波動,基礎產品市場交易利差大幅變化的情況下,滿足投資者保值、賺取有關資產差價(套利)或投機等種種需求的結果。
弗蘭克•J•法博奇認為,“一些合同給予合同持有者某種義務或者對一種金融資產進行買賣的選擇權。這些合同的價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資產的價格決定,相應地,這些合約被稱為衍生工具”。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認為,金融衍生品是一種合約,該合約的價值取決于一項或多項背景資產或指數價值。1992年,在啟動金融期貨20年后,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默頓•米勒將金融期貨的推出譽為“過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創新”。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是指從“基礎性金融工具”或“傳統金融工具”中衍生出來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據某種相關的金融資產預期的價格變化而進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約性價值的存在。基礎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種形式:利率或債務工具的價格;外匯匯率;股票價格或股票指數。這些基礎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貨、金融期權、互換和遠期和約等。
(二)我國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現狀
20世紀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開始出現。1990年后,我國開始引入期貨市場及外匯期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權證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過多而被迫中斷試點(見表1),暴露了我國金融衍生市場的一些問題,如法規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規范、市場監管不嚴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獨特的風險轉移和價格發現等功能,不斷受到市場追捧并發展壯大。隨著我國加入WTO、匯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權分置改革的逐步推進,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健全,適應經濟新形勢的發展需要,近兩年我國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種,試點次級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黃金期貨等品種,并準備推行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動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風險。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進一步加劇,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問題也逐步暴露,從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瘋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給投資人帶來了一定的災難。
金融衍生品發展中監管理論的策略選擇
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本主義世界信賴自由市場,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眾的需要,但是隨著經濟危機的發生,民眾開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監管。盡管金融監管的歷史不長,但是監管和市場的論戰卻從未止息。贊同性理論希望強化管制來規避金融風險,否定性理論則希望以市場的方式來解決金融風險。
贊同性理論包括:早期的抑制民眾過分投機于金融資本的動機理論;20世紀30年代金融危機爆發帶來的市場失靈論和公共利益理論;市場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壟斷、社會福利損失、外部效應、信息不對稱等問題需要政府干預的社會利益理論;基于金融行業本身風險控制的金融風險理論;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監管的法律不完備論等。
從發達國家的情況看,各國都重視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并根據本國具體情況,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監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監管的否定性理論也會給我們帶來一定的啟示:
金融監管否定性理論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論和社會選擇論。特殊利益論信奉市場經濟和放任主義,認為監管政策反映的是參與政治過程中的各種利益集團的要求,監管是為被監管的行業利益服務的,因此監管面臨著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風險,監管對于問題的解決是無益的。社會選擇論是在特殊利益論的基礎上發展而來,這一理論將經濟學中的市場概念移植到行政決策中,把監管認定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經濟人”,對于集團間的利益討價還價之后的財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糾正問題,事實上反倒可能是某些問題惡化”。
客觀地說,兩種否定性理論假說都存在著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時在實踐中,各國在金融監管中也曾經出現過一些類似于理性“經濟人”為自身謀求利益的情形,這些情形的發生對于政府監管信用構成了巨大的威脅,這種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風險必須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
在世界監管理論發展的過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
第一種考量為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
第二種考量為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可能是更大一塊的成本——即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加重了社會成本;以消除監管失靈為目的的增強監管是否得不償失。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現狀及對策分析
(一)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現狀
法規體系建設不完善。法律是監管的基礎,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對滯后,且政出多門。現行的與金融衍生品有關的法規,基本上都是各監管機構針對具體的衍生產品制定的,缺少統一的金融衍生品監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風險管理的相關指引,尤其不能有效應對金融衍生品風險具有跨系統、跨部門蔓延的特性。
監管主體過于分散。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多頭管理,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都在各自領域負責相應機構金融衍生業務的監管。由于部門分割,既形成在許多領域的重復監管,也存在一定的監管真空。各監管機構之間尚缺乏統一的協調機構,同時也缺乏共識的戰略規劃。
行業自律組織作用不明顯。我國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場中的行業自律組織有中國期貨業協會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分別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門的有效授權,行業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宏觀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門的行政手段為主,協會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對策建議
1.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法制建設。第一,市場準入制度是指對開展金融衍生品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交易者、從業人員資格以及進入市場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約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風險監控制度指金融監管當局依照既定量化檢查標準、定性控制目標及風險綜合控制等規定,對金融機構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風險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的基本金融監管制度。從規范披露內容和披露形式兩方面著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開、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機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及時化解、處置、救助既有風險的法律制度。必須建立金融機構預警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這在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和保護我國投資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強化國內金融監管權力的整合和協作機制的建設。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安排是多頭分業監管體制。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四家,其分工有著制度上的安排。《證券法》第179條第8款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銀監會、證監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于2004年6月28日頒布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授權監管機構負責對外聯系,并與當地監管機構建立工作關系;要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密切合作,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跨境監管中復雜問題進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這些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明確的操作細則,實踐中代表交流和協作的聯席會議也沒有實現。
對于金融衍生品市場更高層次的監管,筆者認為,首先,應該由國務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管理協調職能,構筑以副總理為核心的縱向管理機制和橫向的協調機制,從而推動金融監管工作的聯動性;其次,應該加強監管機關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經濟人”的可能性。
3.加強國際間監管力量的協作機制建設。隨著金融危機不斷深化,國家單邊采取措施顯然已經不適應形勢的需要,急需國家間監管力量的聯動性不斷增強。而實踐中,政府間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合作是規則導向的,主要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諒解備忘錄進行。由于國際組織頒布的規則通常采取軟法的方式,我國對這些國際通行的監管標準審慎、合理的采納,可促進我國重新審視國內衍生市場的內在屬性和風險管理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衍生交易監管體制的不足并為國際監管協調奠定基礎。
總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為“金融野獸”的今天,維護全球金融安全應當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法律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金融市場無論走得多遠,都要有法律法規相陪伴。我國應不斷摸索國內監管力量的合理調配、國際監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統性問題,以期構建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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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市場體制 證券市場監管 問題 建議
一、我國當前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概述
我國證劵監管經歷了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從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這過程大概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分隔區域性試點規范和監管。在1992年以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主管,國家體改委、其他政府機構以及上海、深圳兩地政府參與管理。這種缺乏集中統一監管的體制已遠遠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證券市場,這就讓這種監管模式的弊端凸顯,造成了監管的混亂。
(二)向規范管理和集中統一監管過渡階段。《證券法》的出臺實施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由之前的混亂狀況向集中監管過渡。在監管部門的推動下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相繼出臺,規范了證券市場,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不過,監管機制的不全面使得各種問題也在不斷累積,這就促使相關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
(三)初步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模式。集中統一市場的監管模式是指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1998年4月,國務院決定推動對證券監督管理體制的進一步改革,明確了中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有集中統一監管的權利,這標志著由政府主導的統一監管體制的基本形成。
二、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所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對證券市場證券法律法規的制定不全面,各種證券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使得監管部門在監管時缺乏法律依據,法律法規的制定明顯滯后于股票市場的快速發展,這就使得監管難度大大增加。
(二)證券市場監管缺乏統一有效的管理。多部門多頭管理,各個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性,事后監管大量存在。目前的證券市場監管的監管職能不夠明確,多頭管理同時降低了監管效率,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市場風險擴大的可能性。
(三)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不規范。①虛假陳述問題,這是指信息披露不真實。有的上市公司為達到某些目的,有意歪曲經營內容。②遺漏重大問題,指信息披露不完整。其主要表現形式為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由,對公眾隱瞞不利的會計信息。③信息披露不及時,內部人員利用不及時的信息披露,尋找時間差進行內部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時規避風險。這對于普通的中小投資者而言是極不公平、不公正的。
三、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所存在問題原因解析
(一)監管效率的低下是由于監管體制自身存在缺陷,這同時也導致制度的執行力減弱。主要原因是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由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功能大多是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搞活服務,致使國企在證券市場中常常受到政策的傾斜和得到特殊的照顧。其次,由于行政色彩較為濃重,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運用手段直接,這就忽視了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場客觀要求。再者,監管協調機制沒有完善,監管主體的建設明顯落后于市場的發展。最后,如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業協會等證券市場自律監管組織的輔助作用沒有充分發揮,過分依賴政府性的證券監管機構,沒有明確的獨立性。同時缺乏社會性監督組織的有效監督。
(二)復雜的證券市場外部環境,大幅度加大了監管的難度,使得監管的作用削弱。第一,證券監管的外部法律環境不健全。第二,因為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歷史較短,市場經濟類型的轉型尚不徹底,并沒有由計劃經濟市場徹底轉變為市場經濟市場。所以作為監管對象的微觀主體也就是上市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結構相當不合理,存在著一股獨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國有企業圖眼前利益,缺乏企業長期的發展目標,這就不能保證其依據經濟法則嚴格要求自己,做到自律。
四、英國監管模式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擁有悠久歷史的英國自律監管,形成了高水準的專業水平和自我約束的良好氛圍。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英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對我國證券監管改革有很多值得借鑒的地方。
(一)監管分工與協作的和諧統一。我們可以借鑒英國《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對各監管機構進行分工,做到協調共管。《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除了明確各機構的分工,同時對人員安排、信息溝通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地方就是由三方組成的協調機構——常務委員會。在我國可以成立由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央行等機構的代表組成的協調機構,定期進行信息溝通,讓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狀況、面臨的風險和存在的問題能及時反饋到各監管部門,使得各監管部門能實時了解、全面掌握金融市場的情況,做好協調金融監管的工作,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健。
(二)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我們應像英國一樣賦予金融機構獨立性,特別應減少地方政府的干預和外部人員的干預,不使監管行為偏離監管目標。
(三)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首先應提高監管人員的準入門檻;其次要求監管人員全方位掌握金融行業的各種專業知識,及時更新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做到跟得上金融市場變化的步伐;再者,要強化職業道德素質,建立完善的職業道德監管考核體系,規范監管人員的日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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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麗敏.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思考[J].牡丹江大學學報,2008(09).
關鍵詞: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研究
目前,國際性的金融危機在全球范圍內蔓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成為了金融危機擴散的直接途徑。金融衍生品具有不確定性、虛擬性、杠桿性和復雜性,結合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不難看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很容造成金融危機。而我國金融危機的頻發爆發,說明我國的金融衍生市場的監管仍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深刻的認識到金融衍生市場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對于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有效的控制金融風險成為了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的關鍵。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1.不確定性
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結合目前基礎工具,分析未來可能產生經濟效益的結果所產生的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不確定性,是對未來預測的交易,交易可能產生的結果只有在未來才能得到準確的結果。
2.虛擬性
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對獨立的特性,由于它本身沒有實際的價值,因此還有一定的虛擬性,獨立存在于資產運作以外的范圍,雖然能給持有者帶來經濟收入,但是在虛擬的交易環境中金融衍生品的市場規模不易控制,很可能超出或脫離基礎工具市場范圍。
3.杠桿性
金融衍生品的保證金交易,只需要持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能快速實現全額的交易,根本不用進行本金的實際轉移。除了以實物進行交割的方式需要交足貨款之外,合約的結算方式通常采用補交現金差價。因此,交易雙方的信譽度成為了杠桿式交易的前提和基礎,也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杠桿效應,導致了金融衍生品的高風險性。
4.復雜性
金融工程師通常將遠期合約、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互換合約當作基本工具,通過對其進行指數化、證券化、組合、分解和剝離等,衍生出不同的金融產品,并且具有獨特的風險收益。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復雜性,由于缺乏深入的特性了解,導致金融衍生品具有很高的操作風險。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可以根據不同客戶的需求,進行合約風險級別、金額、杠桿比率等參數設計,充分發揮保值避險的作用。
二、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理論依據
1.保護公眾的信心
我國的金融體系主要的建立基礎就是保護公眾的信心,設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品進行監管才能保證公眾的信息,一旦公眾對金融衍生品失去信心,金融體系就會面臨崩潰,最終導致金融機構的破產。因此,維護公眾信心才能確保金融機構的正常運行,從而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金融監管成為了維護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也是構成金融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2.金融權力的制衡
金融監管對金融權力具有很強的制衡作用,由于保險、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具有調節和分配社會資源的職能,因此會存在一些金融權力因素。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過程中同樣存在金融權力,強化對金融權力的監管,能夠有效的防止金融權力的濫用,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實施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能夠制衡金融的權力,避免金融機構進行市場壟斷,使金融市場能夠穩定的發展。
3.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
金融機構具有一定的壟斷地位,逐漸成為現代化市場經濟的核心。通常情況下,金融機構需要通過政府的審批,才能獲得特許權,使金融機構在市場競爭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對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監管,主要為了避免獲取特許權的金融機構濫用權力壟斷市場,保護相對不占優勢的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三、金融衍生市場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衍生品的分業監管模式不夠完善
目前,金融行業實行分業經營,在這樣的背景環境中,種類不同的金融機構之間很少有業務往來,監管部門通過分業監管模式進行金融機構的管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分業監管模式已經無法適應金融機構的混業發展趨勢,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已經無法發揮出監管的作用,致使不同的監管機構之間存在不同的監管原則,監管主體存在差異性等問題。除此之外,我國分業監管模式不夠完善還體現在監管體制的管理上,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衍生品的創新,部分金融機構采用業務審批的模式進行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具有交叉特性的創新型金融衍生品推出時,協調工作需要經過多個監管部分的審批才能通過,不僅浪費了寶貴的時間,使金融衍生品失去了優勢性,一定程度上還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2.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我國金融衍生品業務監管依靠的法律法規為《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在法律法規不夠系統的背景下,金融機構進行衍生品業務交易的方式和方法,來源于金融監管的管理規定,比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金融衍生品管理方法等。由于的管理規定還沒有形成系統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導致的法律法規不具備科學性、系統性和嚴密性,與權威性的法律法規相比而言,的管理規定對于金融衍生品業務交易還過于簡單,缺乏系統的法律監管條例以及相關的細則。在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實踐過程中,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不夠系統和完善,就會導致金融監管缺乏理論依據和操作依據,造成金融衍生品業務操作的隨意性,不僅不利于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還不利于金融監管部門進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監管,造成國家經濟的損失。
3.金融的監管理念沒有重視監管的效率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首要任務是降低、防范以及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帶來的金融風險。從目前的形勢上看,金融監管的主要指導思想是“限制競爭,保障安全”,控制金融風險的手段為“控制業務資金的價格、范圍以及市場準入標準”,雖然確保了金融機構能夠穩定的運行,但是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金融機構市場化和國際化的發展,導致我國金融衍生品業務交易的效率明顯下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造成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下降,制約了金融機構的發展規模。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國內外的金融競爭越來越激烈,不提高金融的效率和競爭力不利于維持金融機構的長久發展。
4.金融監管在方式方法方面存在缺陷
傳統的金融監管重視金融機構的合規性,通常實施現場監管,隨著金融衍生品的不斷增多,金融市場的風險不可控性也在增長,依賴于傳統的監管方法進行金融風險的防范,很難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以及正常運行。因此,金融監管需要創新監管的方式,使金融監管具備合規性、風險可控性,利用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現代化的金融監管。隨著我國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金融的監管手段應該適應金融網絡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
5.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存在缺乏協調性的問題
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日漸激烈,金融監管部門“一行三會”協調明顯有所欠缺,其中“三會”主要通過聯席會議進行相互之間的溝通和交流,然而目前出現的問題有兩方面,一方面是會議的時間間隔較長,沒有充分發揮協調的作用。針對需要解決的問題缺乏會議的主導者,對于問題的解決策略等問題,存在監管上的分歧,缺乏執行和相關的操作依據和理論依據,導致協調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另一方面,金融領域的企業債券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發行、私人股權投資等業務服務的管理涉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門等,并不屬于“三會”的監管范圍。因此,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需要得到足夠的重視,否則難以解決實際的金融監管問題。
6.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控制制度需要加強
根據國際監管的經驗能夠表明,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夠有效的控制金融風險、化解金融危機,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系統性、科學性是維護金融機構穩定發展的基礎。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實行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監管效果不夠明顯,沒有充分發揮出監管的作用。除此之外,金融機構行業的自我管理意識需要加強,結合官方的金融監管制度共同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已經成為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無論是官方金融監管制度還是行業自律方面都有待加強和完善。
7.金融監管相關的人才培養需要加強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相關人員的理論知識不足以承擔金融監管的嚴峻任務,缺乏對金融機構各項指標深層次的研究和分析,致使金融監管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距離監管的目標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符合金融監管需求的綜合性創新人才非常匱乏,通常金融監管需要監管人員具備經濟、金融、英語、法律、計算機等方面的理論知識以及技能,面對金融市場多變、復雜的環境,金融衍生品的風險性很大,具有綜合素質較高的監管人員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衍生品業務的風險。
四、完善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的策略
1.創新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理念
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改革也逐步深入,面對不斷發展和變化的金融業經營模式。我國金融的監管理念應該不斷的創新,做進一步的完善和調整。金融監管應該改變傳統的事后處置監管模式,將被動監管變為主動監管,做好金融的風險預警防范措施,有效的控制金融風險,防患于未然。同時,金融監管應該符合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強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管理、強化金融行業的自律性、強化政府監管的力度、強化社會的輿論監督效力,樹立正確的金融風險管理理念,明確金融風險的控制思路,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與此同時,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競爭力。
2.完善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規
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如果不夠完善,就會影響我國金融衍生品業務的發展,因此,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的法律法規,及時對法律法規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使金融衍生品業務進行交易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在金融監管法律法規方面,通常跟不上社會經濟發展的變化,應該借鑒國內外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國情,制定出合理、科學、有效的法律法規,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定發展。
3.完善監管的方式,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的方式應該具備合規性和風險可控性,結合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方法,定期進行隨機檢查,通過動、靜態相結合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的效率,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效果,有效的控制、預防和化解金融的風險。首先,結合金融衍生品的特點,改革金融機構的會計制度,披露金融衍生品業務的資產負債情況。結合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一套科學完整的非現場監管系統,通過計算機先進技術,將金融機構的衍生品信息輸送到相關的金融監管部門,確保監管部門能夠及時、準確的掌握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實現金融監管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數據同步,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管理。
4.采用統一監管的模式,發揮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
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市場的飛速發展,尤其是當跨國銀行的進入,加快了金融市場一體化的進程,傳統的分業式管理已經無法適應金融市場發展的變化,采用統一監管的模式成為了發展的主要趨勢。金融監管的模式首先應該考慮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劃分,增加監管機構彼此之間的聯系,定期進行協商,指定某個金融機構作為牽頭機構,落實協調個機構之間的金融監管行為,組織成立聯席會議,統一監管的目標,逐步實施統一監管模式。隨著監管范圍的不斷擴大,監管部門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需要不斷的完善和加強金融行業的自律。我國金融監管機構職權的劃分情況如下表:
表 我國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權劃分情況
5.完善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金融監管一方面是政府的外部金融監管,另一方面是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監管。依據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系統的內部控制體系,充分發揮金融監管的作用。首先,改革金融機構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將金融機構發展成為金融風險的主體承擔者;其次,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完善金融機構的監管治理結構,促進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制度的建設,使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的控制風險,并且提高管理能力;最后,強化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力度,由于金融機構政府的外部監管無法替代內部管理的監管,因此金融監管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機制的形成能夠強化金融的監管力度,穩定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6.加強監管部門專業人才的培養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穩定發展,高素質的綜合型監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強化高素質監管人才隊伍的建設,需要不斷加強金融監管者的金融知識結構的建立,培養專業監管人才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用能力。定期進行金融專業知識的培訓,使專業人才掌握金融監管的最新經驗、理論和技術,適應金融業的發展的變化。在培訓的基礎上,監管部門需要完善培訓的管理機制,組合高素質的監管人才到先進的監管機構進行進修,使高素質的監管人員能夠具備先進的國際金融知識、法律、英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等,全面提高綜合素質。建立科學的用人管理機制、激勵機制和考核機制,培養復合型的專業監管人才。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業創新的成果,發展的空間很大,對于國家的市場經濟同樣有促進作用。結合金融衍生產品的特征以及投資者“非理性”的投資行為,金融衍生市場的風險性很強,政府對投資者進行正確的投資教育,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力度,成為了重要的任務,然而金融衍生的監管仍然面臨著各方面的挑戰。創新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理念,不斷完善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規法規、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監管的方式,規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采用統一監管的模式,充分發揮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并且加強監管部門專業人才的培養,才能從根本上控制金融衍生市場的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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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衍生品 市場 統一監管 監管模式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financial internationalization's rapidly expand,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transaction has become in the money market most to have the vigor and the influence financial product. In view of financial deriv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so on transaction's complexity, high release lever, hypothesized, noble character danger, various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the related international finance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takes each measure in abundance, improves the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law supervision asthenia diligently the condition. Although our country's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still occupied the development initial period, but the market supervision question actually may not belittle, the author believed that develops our country finance derivation market to choose the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pattern.
key word: Financial derivation market unification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pattern
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無論是金融分業經營,還是金融混業經營,抑或是我國高層強調的金融綜合經營,其對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應用無不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助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使其經營風險特征和傳統銀行的風險相似,從而使針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各種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時銀行借助于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對銀行實施的審慎監管要求同樣形同虛設。所以,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針對"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設計。在此過程中,加強對"基礎成分"的分別監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集團化趨勢日漸明顯。以英國為例,英國八家最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都涵蓋所有五種應接受監管的金融業務,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機構也只經營其中一種金融業務。這些都使得單一監管或稱分業監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出現諸多不適應癥,從而使統一監管的實施顯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創新經驗表明[02],統一監管模式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二、統一監管模式追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立足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是在單一制監管組織結構基礎上,以有效實現確定的金融監管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是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組織及其業務等實施多層次共同監督和管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該種監管模式強調通過明確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協調金融監管當局與金融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等各層次的監督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同時通過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的國際合作,以有效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管目標。
實際上,統一監管的制度結構和單一制監管結構有著相似之處,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張的單一監管機構理論,在監管主體組織制度上也主張設立一個監管機構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及從業機構和人員的管理。但是,統一監管和單一監管畢竟不同,表現為單一監管制度在一個監管機構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業來分而治之;而統一監管制度則是主張以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組織和建立金融監控法律制度體系。正如倫敦經濟學院著名經濟學家古德哈爾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圍繞監管目標設置,把不同目標合并到一個監管機構中,會產生理念和行為的沖突,從而抵消單一監管結構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而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為基礎配置監管職權,較好地解決了這種沖突和損耗。
從制度結構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追求金融監管的全面統一,其不但強調監管組織形式上的監管機構統一,而且強調制度結構以及監管目標的統一。具體說來,其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機構的統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同時,為避免產生權力巨大的壟斷監管機構,滋生官僚主義,在設置一個監管機構的基礎上,要通過經濟責任制對具體的金融監管權限進行劃分,并通過設置聽證會、咨詢程序等法律制度對該金融監管機構行使監管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從制度上有效防止權力濫用或怠于行使權力的發生。統一監管機構主要負責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整體決策、市場準入、信息披露、檢查監督等全面監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目標的統一。即統一監管機構在設置各個監管部門時,應當遵循部門監管目標一致的原則,減少所謂"摩擦損耗";同時,通過內部協調合作機制的強化,將外部監管機構間的沖突通過內部機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層次金融監管的統一。即從多個角度、多個層次對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立體監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監管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金融機構自控的合作和協調。尤其是在具體市場交易監管中,要為實現有效地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系統風險而分工協作。
四是國際金融衍生品監管的合作和統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系統風險監控中,加強國際分工與合作,具體內容包括各國監管制度的協調、國際監管標準的統一等。國際監管合作和統一適應金融衍生品跨國界、跨市場、跨行業的特點,在世界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共同努力下發展迅速。近年來,金融衍生品交易頻繁引發的金融危機則進一步促進了國際統一監管的前進步伐。
從組織體系上看,統一監管模式以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導向來構建自己獨特的組織體系。直觀地看,統一監管模式的組織結構呈現出一個金字塔結構,最上端是統領金融監管全局的金融監管機構,其內部根據不同的金融監管目的可以分設金融系統風險監管部門、審慎經營監管部門、金融商業行為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職能部門,而基礎層面上大量的自律組織管理和通過金融機構預先承諾等形式進行的自我約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一監管模式下,政府設立的單一監管機構通過各種責任制與金字塔下層的各個監管機構聯系在一起,共同發揮監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職責。
必須注意的是,統一監管模式并不是由一個監管機構包攬所有金融監管的職責,而是將原來外部各監管機構之間配置的權利義務內化,變為系統內權責利的分配和協調,再通過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內部授權經營管理責任制等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建立來發揮統一協調監管的作用。經濟責任制作為其制度機制,本質上要求"在其位謀其政",它體現了人逐漸角色化和職業化的社會發展趨勢,反映了財產因素和組織因素不斷融合的社會發展趨勢。
關鍵詞: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 金融監管改革框架 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美聯儲
一、監管體制改革背景及原因
美國的金融監管一向具有“危機指向”的歷史特征。從20 世紀初的貨幣危機、1929- 1939年的大蕭條、20世紀80年代的儲貸危機及至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海外市場的競爭沖擊,在晚近百年來的歷史時空里,這些事件促成了為應對這些危機和市場變化而構建的美國金融監管模式呈現出一種“碎片式”的特征。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在2006年底又重新成為熱議話題,由于次貸危機的逐步爆發并擴大,有四份比較鮮明的建議,分別來自Glenn Hubbard 和John Thornton(2006);Michael Bloomberg和Charles Schumer(2007);USCC(2007);FSR(2007),四個建議反映了當時美國監管體制的如下兩點缺陷:陳舊、嚴格、束縛:美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由于上世紀30年代建立并且無大幅修改的監管框架而束縛,并且在2001年前后安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財務舞弊,頒布的為監管欺詐公司以及證劵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其監管環境和法律法規嚴格,而且讓人難以無法揣摩使美國市場公開發行股票(IPO)下降,美國資本市場競爭力遭受挑戰,外國對美國資本市場望而生畏。目標多元、易沖突的結構性缺陷:“碎片式”特征縱向上表現為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雙重監管,在橫向上則體現為各專業機構的分業監管,是一種典型的“多邊監管”。FSR的“美國金融競爭力的藍圖”分析了產生一系列監管沖突、監管套利的原因,聯邦和州監管由于所處的地位不同,產生的想法不一就容易發生沖突,嚴重影響到了美國在與其他國家競爭時的實力,使其競爭力處于弱勢地位。美國在實行新資本協議比歐洲國家遲兩年時間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現代金融監管改革歷程。
二、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
為了增強監管的靈活性,放松過細的監管規則,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較為復雜、嚴格的《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該藍圖針對上述的兩個缺陷中,關于缺乏有效競爭缺陷,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進行重建、更好的管理金融風險。
在長達218頁的藍圖中,提出分別從短、中、長期提出目標改革:短期目標主要是針對次貸危機中美國住房抵押金融市場監管缺失,除了強化對金融監管系統的風險監測力度,還要注意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進行前面的保護,實現金融與市場的完美結合,提高美國金融市場在國際上市場的競爭地位,還賦予了Federal Reserve system監管權力,對其他不從事銀行工作的機構進行實地監管,當信貿市場出現停頓貿易危機時,對于銀行開放的具有流動性業務的“貼現窗口”聯邦儲備銀行利用上調貼現率來規范了這一借款現象行為,保障了金融體系的流動性,最后為了實現高低押貸款過程中信息的公平性、安全性,以及加強聯邦法律機構在進行房貸時運用法律的規范性力度,《改革藍圖》提出了預制這一現象的組織。在美國監管制度的改革中期,實現了美國金融管制體系的不重復性,加大了金融體系管制在市場上實施的可靠性。由于抵押金融市場競爭激烈,發展迅速,儲蓄章程(Thrift Charter)顯得十分陳舊,予以廢除,納入國民銀行章程,根據聯邦對存款的保護以及監督來對保險業制定規章。構建最為完整的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也是一個比較長遠的奮斗歷程,這就需要增強美國在金融市場上的競爭地位,提升美國在金融界的地位,體現在設立的三個不同的監管當局:Market Stablility Regulator(市場穩定監管部門);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審慎金融監管部門);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商業行為監管部門),三部分的建立使金融領域中的市場監管較為嚴格,交易所獲的信息完全,商業之間的經營有條不紊,充分體現出了其公正、公平性。
由于對其的重視,G20峰會即將召開以及迎接金融危機沖擊、增強消費者和投資者信心。在藍圖的長期目標——即對金融監管框架的改革基礎上,出臺了《金融監管改革框架》以及在隨后3個月后出臺的奧巴馬政府公布的“金融改革白皮書”——《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這是自1932年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監管改革(僅次于2010年《金融改革法案》的出臺)奧巴馬政府在次貸危機中所提出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著許多的不足,根據不同的機構所做出來的方針政策都不符合實際情況,所以顯得結構不完整。從監管機構的重新定義和職能分配來看FRR,我們不難發現這次改革有兩大核心內容,一方面是將美聯儲打造成一個“超級監管者”,另一方面是要在消費者金融體系上建立安保機構,使其在監管機構上具有一定的地位,擁有能超越美國聯邦儲蓄的監管權力。FRR政策可總結出幾點監制管理方向,一方面是加大美國聯邦儲蓄的監控范圍,對所有可能構成金融危機的機構都要進行監管,甚至是非銀行金融機構也不能放過,增強其監管的力度;然后就是對投資者、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例如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在商業經營方面要求嚴格遵守行業行為標準,商業產品制作要做到安全,無欺騙,監管嚴懲非法金融機構;再者就是監管部門的建立,建立金融監管委員會實現部門與部門的相互協調來對銀行進行監管,再建立一個銀行專屬的監管機構,只負責對銀行進行監管,兩個部門相互依靠,相互互補,對美國如今的組織進行缺陷上的彌補;最后就是加強政府在金融危機上的使用權力,使政府在遇到金融危機時可以獨自策劃危機處理方案,提高財政部門的決策地位,廢除舊體制在金融危機上的使用,全面提高金融監管力度。進一步強化政府對金融危機的干預能力,使政府能獨立決策,自主運用反危機政策工具,使財政部在反危機中擁有比美聯儲更高的決策地位。美國金融監管此次改革后框架圖(如圖1)
從FRR中可以發現,美國監管體制改革雖然是以美聯儲為“中樞神經”,賦予美聯儲極大的權利,跨行業監管機構,但是始終是由奧巴馬政府財政部制衡,變成了一個整體的監管當局。很顯然,FRR的改革方案一定會帶來很多不同意見的討論,儲蓄銀行是否應該授予美國聯邦過高的監管權力以及過分監管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都是其議論的對象。次貸危機的發生,部分原因歸結于銀行采用的低利潤制度,使美聯儲沒有實際經濟的支撐,造成房地產的破產,引發了全球的金融危機。美聯儲在監管上不能行使好自己的本職,現如今更加過度授權,央行的獨立性將會被剝奪,容易構成通貨膨脹,會對美聯儲的低通脹構成威脅。2010年6月《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草案通過,核心內容仍然是延續奧巴馬政府白皮書的政策,并限制金融機構從事高風險的金融業務,禁止商業銀行直接交易高風險產品,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規模過大,但是也對白皮書以及藍圖都協調了監管權限,例如:美聯儲的監管權限有所調整,加強了對美聯儲權力的監督和審計。另外美國金融監管機制也進行了改革:新設了四個金融監管機構;為表1所示。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并表監管,其中包括對《銀行控股公司法》(BHCA)修訂,授予美聯儲system risk regulator(系統性風險者)權力,最重要的部分是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Tier IFHC)制定規則、標準;建立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管體系;加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
三、美國監管體系改革簡析
《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來說是一個契機,也是一個突破,說明了其機構的監管在進行一個很大的轉變,行為規則逐漸走向監管目標的導向,監管系統設置細到業務服務理念上,對監管體制進行一個全新的認識。在改革藍圖中美聯儲監管權力的合并是其最明顯的一個特點,使美聯儲具有跨業監管的權力,加強了美國政府重視對監管重疊改善的意識。
在我看來,金融監管改革一系列的計劃是三方博弈的結果,這三方分別來自奧巴馬政府、學界,私人機構和市場參與者,得到重大改變的部分一方面是美聯儲方面:雖然說在監管方面美聯邦賦予的權利比較大,其監控范圍擴大到非銀行金融機構,但是美聯邦在消費者保護上所制定方針意味著其某些權力就不能再使用了。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要及時對美聯邦出現的狀況提供資金,要經過財務部的同意,這樣美聯邦的獨立性將會被損害。對其監管權力擴大同時又緊縮,說明了在次貸危機后,人們對美聯儲喪失了一部分信心,但又不能在某種程度上的依賴美聯儲的矛盾心情,美國的監管改革雖然僅經歷時間不長,但確有實效,在聯邦體制下,美國現行的監管體系雖錯綜復雜,但原存在于其結構中的缺陷——目標重疊以及嚴格束縛,都得到了改善。美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中,還需跟隨著金融市場結構的變化繼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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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FSB,2011)的定義,影子銀行的概念分為三方面:狹義上,影子銀行是信用中介中的金融機構或其業務活動,這些機構或活動具有監管套利隱患和系統性風險;廣義上,影子銀行是一個信用中介系統,這個系統不在常規銀行體系之內,由常規銀行體系之外的機構或活動組成;通俗意義上,影子銀行是指一種提供便利的實體,這些實體包括金融擔保機構、債券與抵押貸款保險商、信用評級機構等,服務的范圍僅為提供流動性轉換、期限轉換以及杠桿交易[1]。由此可知,影子銀行具有類似商業銀行的功能,但其金融機構、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較少受到監管或者監管不到位。在中國,影子銀行則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傳統銀行內部的表外業務,如委托貸款、信托理財、金融租賃、理財產品、銀信合作等;二是非銀行民間金融活動,如民間借貸、地下錢莊、私募基金、互聯網金融等。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并迅速蔓延至全球范圍,全球的經濟和金融體系遭到嚴重破壞。此次危機促使各國經濟學家們開始重視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問題,關于影子銀行的監管問題開始納入到各國監管當局的視野。不同于在監管當局嚴格監管下的商業銀行,影子銀行的經營模式更為靈活和激進,過度金融創新與高杠桿化都大大增加了金融風險,嚴重影響了各國甚至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針對這一問題,世界各國對國際金融市場尤其是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促使以往處于監管空白區的影子銀行系統日趨透明化,使影子銀行受到更加嚴格的監管。2010 年美國針對影子銀行的監管漏洞出臺了《多德―弗蘭克法》,用以防范國內外金融市場上由影子銀行引發的系統性風險,限制銀行利用高杠桿過度發放貸款,保證金融市場上消費者的利益免受損失,建立信息披露機制來提高衍生品市場的透明度等。我國則于2013 年末出臺了第一部專門針對影子銀行監管的《關于加強影子銀行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簡稱第107 號文),強化了對影子銀行的監管。
二、中美影子銀行發展及其特點簡述
上世紀80 年代,伴隨著金融體制的逐步市場化,美國金融中介機構中介發生了質變,影子銀行自此迅速發展,地位愈加重要。由于中美兩國影子銀行的起步和發展均有所不同,其發展的規模和構成、發展特點等表現出顯著的差異性。
(一)美國影子銀行的發展及其特點
美國的影子銀行系統主要由政府發起的影子銀行、內部影子銀行、外部影子銀行三部分組成[2]。這些金融中介機構主要從事信貸、期限和流動性轉換,但沒有取得公共部門信貸擔保或者中央銀行提供的流動性擔保。通過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為傳統銀行的業務提供基礎資產是美國影子銀行的實質。美國的影子銀行以其獨特的優勢聚集了大量的、廉價的資金,并將此融入了金融市場,促成了美國房地產市場的泡沫,進一步促進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公司和個人授信方面,傳統銀行受到了影子銀行的嚴重威脅。在美國的金融界,影子銀行已經作為創造貨幣的重要主體活躍于金融市場。金融危機前的2007 年初,美國影子銀行的總資產(約6.5億美元)已超過其五大銀行的總資產(約6萬億美元)。
美國影子銀行的特點可概括為六個方面:一是信用創造功能與傳統銀行相似,影子銀行以資金為交易和經營對象,吸收各類存款,進而發放貸款,創造出新的派生存款,增加社會的貨幣供給量;二是杠桿率較高,影子銀行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人等銀行保護機制,主要利用財務杠桿進行舉債經營,資金的源頭受市場流動性影響較大,進而促使影子銀行杠桿率提高,成倍放大資本運作的風險;三是產品多以證券化為基礎,影子銀行的證券化產品以住房貸款證券化為首,同時還包括各種市場信用擴張工具和多種金融產品;四是交易形式多為場外柜臺批發,隱蔽性強,信息公開披露極少;五是高流動性風險,由于影子銀行期限錯配的業務模式和金融產品設計的非合理性,貸款銀行的違約風險通過影子銀行的次級貸款證券化層層分散集中到風險偏好較強、不受監管約束的對沖基金上,若金融市場的資金出現嚴重的流動性緊縮,將極大增加影子銀行所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六是表外性,由于影子銀行缺乏渠道能力,使得其必須與傳統銀行緊密合作來維持其自身的運營與發展。影子銀行處于監管體系之外,不受監管指標的約束和限制,商業銀行體系之內的影子銀行業務也處于資產負債表之外,規避了監管約束[3]。
(二)中國影子銀行的發展及其特點
我國的影子銀行分為三大類型:第一類是以第三方理財機構和新型的網絡金融公司等為代表的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機構;第二類為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信用中介機構,此類影子銀行的特點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監管不足;第三類影子銀行包括資產證券化、貨幣市場基金、部分理財業務等,其持有金融牌照,但部分業務存在規避監管或監管不足的現象。在中國,由于影子銀行范圍廣且具有較強的隱蔽性,統計起來難度較大,關于中國影子銀行的規模經濟學界尚未達成一致。107號文將是否具備充足的監管作為判斷影子銀行的依據,依照這一標準,根據中國電子研究中心監測數據,截至2013年末,國內影子銀行的規模已超過32.7萬億元,委托貸款、民間借貸、融資類信托、銀信合作理財的規模分別為8.3萬億元、7.4萬億元、5.8萬億元、4.6萬億元,它們的總額在影子銀行的總規模中的比重達到80%[4]。
中國影子銀行的特點可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由商業銀行為主導,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占據我國影子銀行的重要位置,其顯著表現是商業銀行將資產負債表外化;二是證券化率低,2005―2008年資產證券化試點開展期間共發行19單,金融危機后此項業務陷入長期停滯,發展緩慢;三是杠桿率低,由于我國現階段對金融行業實行嚴格監管,致使高杠桿率的資產證券化和金融衍生品在我國仍然處在試點階段;四是購買者大多是個人投資者,不同于歐美國家影子銀行的機構投資者,信托產品、理財產品是我國影子銀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購買者大多是個人投資者。
三、中美影子銀行監管體系與監管模式的比較分析
(一)美國影子銀行監管體系與監管模式現狀
美國影子銀行的監管機構以金融穩定委員會為核心,多個監管機構為輔助共同監管,美聯儲是實際的監管主體。金融穩定委員會作為主要的監管協調機構,負責提供建議和指導,協調影子銀行體系的整體監管;正規商業銀行和影子銀行之間的業務聯系、金融控股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具有重要影響的金融實體由美聯儲負責監管;資本市場作為影子銀行最活躍的市場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重點掌控其活動,除此之外,結構性衍生品和證券化市場也由這兩大監管機構負責監管。
美國影子銀行的監管對象和范圍涉及到私募基金、對沖基金、衍生品交易商以及證券化參與機構、與影子銀行相關的商業銀行、評級機構、消費者等。此外,監管對象還包括銀行機構的自營交易范圍。通過對影子銀行機構或活動的準入、退出等門檻來規范影子銀行的發展,通過立法規定了影子銀行的監管標準和限制。規定了影子銀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信息登記制度,確定了影子銀行適用的杠桿率、資本充足率、風險資產比例以及流動性要求等標準,明確了需要禁止的交易行為,加強了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但在衍生品的監管方面仍然存有間隙,
未涉及利率掉期、信用違約掉期、資產的總收益互換等其他衍生品的監管[5]。
美國的影子銀行起步較早,影子銀行的監管體系也較為健全和成熟,有《投資顧問法》和《信托契約法》等法律來專門規范投資銀行。次貸危機后頒布的《多德―弗蘭克法》,更為全方位加強了對影子銀行的監管[6]。美國影子銀行業務大多是非標準化業務,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對影子銀行的監管為“雙重多頭”的分散監管格局,聯邦和各州是金融機構監管權力的主要集中者,它們被稱為“雙重”;美聯儲、財政部、儲蓄管理局、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多個部門負有監管的職責和義務,它們被稱為“多頭”。這一監管模式有利于美國的各個機構相互制約,避免權利的集中,有利于發揮專業分工優勢和提高監管效率[7],但是,分類監管的模式與影子銀行混業經營的狀況不相適應,期限錯配和重疊現象顯而易見,場外交易和結構化金融產品還缺乏監管主體,處于監管真空地帶,功能性監管成為趨勢。
(二)中國影子銀行監管體系與監管模式情況
對我國而言,影子銀行的監管主體為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一行三會”,央行負責監管金融機構跨市場理財業務以及第三方支付業務,負責統計各類社會融資活動,確定影子銀行的具體規模;銀監會是影子銀行的主要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業的理財業務;證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期貨機構的理財業務,各類私募投資基金也屬于證監會的監管范圍;保險機構的理財業務屬于保監會的監管范圍。對于那些伴隨著需求的增加而發展起來的網絡金融活動、第三方理財以及非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等新生事物,其監管主體由人民銀行與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從業務形態來看,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對象和范圍主要有企業或者個人的民間借貸、理財產品、銀信合作理財、信貸資產轉讓、私募基金以及互聯網金融等;從機構形態來看,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對象和范圍有信托公司、典當行、傳統商業銀行、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監管重點是確保信息公開披露,防范區域性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目前監管的重點是切斷影子銀行與外部的風險傳遞、降低表外業務之間的關聯度,加強信用違約監管[8]。
影子銀行在我國近年來發展勢頭迅猛,伴隨著影子銀行的無序發展,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頻頻出臺,2013 年末,我國第一部影子銀行監管法《關于加強影子銀行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簡稱第107 號文)頒布,指出了我國影子銀行的構成,明確了監管影子銀行的責任分工[9]。
(三)中美影子銀行監管的優勢與不足比較分析
1.監管機構。通過比較可知美國影子銀行的監管機構相互交叉重疊,有利于彌補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漏洞,監管機構之間的良性競爭也促使監管機構更好地履行職能,提高監管效率,但其監管機制增加了社會成本,降低了體系的可操作性。中國影子銀行的監管主體是“一行三會”,這種體制有利于發揮各機構的專業優勢和提高監管效率,但分類監管易出現監管漏洞。
2.監管對象和范圍。相較而言,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對象和范圍更為明確,機構形態和業務形態的分類更加清晰;美國影子銀行的監管對象除了包含影子銀行的業務,還包括與影子銀行相關的商業銀行、評級機構、消費者等。
3.監管手段。比較中美兩國,美國對影子銀行監管的力度更大,美國對影子銀行的機構和業務的退出和準入設定門檻,確定了適用于美國影子銀行的杠桿率、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
4.監管的法律依據。美國影子銀行監管法律的出臺要早于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法律,且監管的法律體系更加的健全和成熟,《多德―弗蘭克法案》形成了美國影子銀行監管改革的基本框架,指明了美國影子銀行監管的方向,規范了美國影子銀行業的發展。明確了影子銀行監管的完善和完全實施的時間;更注重監管部門的協作,明晰各監管部門的職責,減少監管機構的職能重疊;推動商業銀行回歸傳統業務,提升銀行體系穩定性;然而其監管仍然存在不足之處。對影子銀行的監管過于宏觀,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沒有對保險公司以及房地美、房利美這樣的政府支持企業制定具體的監管措施,也沒有限制混業經營;監管的效果在實施過程中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對影子銀行的監管不徹底,很多內容都作出了妥協。與之相對應,107 號文作為中國影子銀行的第一部監管法規,指明了中國影子銀行的構成以及監管影子銀行機構和業務活動的責任分工,它為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提供了依據。更加強調影子銀行的責任分工,明確監管責任,針對影子銀行的業務和機構明確了監管部門及其職責;明確影子銀行的監管對象和范圍,指出了我國影子銀行的三大類型;將民間融資和網絡金融納入監管范圍。但該法規并不完善,在監管影子銀行方面存在漏洞之處;沒有明確影子銀行的確切定義;沒有明確影子銀行的風險在何處,也未明確風險存在的方式;影子銀行仍然是多頭管理,存在監管模糊地帶,監管的重疊和空白區不可避免,金融機構的監管套利空間依然存在,沒有明確伴隨金融發展而出現的網絡金融、非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第三方理財等新事物由哪個監管部門進行監管;影子銀行的監管仍然屬于行政性監管,有效性受到質疑[10]。
四、強化我國影子銀行監管的借鑒思路與政策建議
通過分析中國“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系與模式以及美國的傘形監管模式,對比其區別,對各自的優勢與不足進行分析,針對我國影子銀行監管存在的問題,借鑒美國的監管經驗,提出強化我國影子銀行監管的政策建議,可通過市場和國家兩種手段來共同監管。
(一)完善市場監管手段
市場監管主要是實行利率市場化,利率市場化后,商業銀行可以根據市場上貨幣的供求情況來確定利率水平,各商業銀行必會開展低利率競爭來保證貸款客戶源,而之前對于小微企業不放貸的境況也會改變,資金會更多的流向小微企業和實體經濟,減少影子銀行的資金量,同時利率管制的消失使得影子銀行的融資中介功能降低,影子銀行規模的膨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
(二)完善國家監管手段
美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機制是“雙層多頭監管機制”。國家信用合作管理局等機構也都從各自的職責出發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督和管理,各個監管機構實行分業監管,形成了“機構性監管“與”功能性監管“二者結合,在縱向和橫向交叉的網狀監管格局。這種監管格局面對美國的混業經營方式時暴露出許多問題。首先監管機構交叉重疊、業務重疊會形成監管機構的監管競爭。在美國,是否加邦儲備銀行取決于銀行自身的選擇。這會產生聯邦與州兩層監管機構為吸引更多的銀行加入,對監管標準與監管范圍上有所改變,甚至于降低或是放松監管的現象。其次對監管的范圍和對象產生沖突。機構性監管與功能性監管的分離使得在面對各種新型金融衍生產品時會出現無法準確界定監管主體的情況。面對層出不窮的金融衍生產品,很難準確界定其解釋權究竟由何部門行使,造成金融監管滯后,形成空白,增加金融系統的風險性。而信息不透明與高杠桿化也在現有的監管體制中未重視其風險性。最后由于多頭監管的存在使得監管信息交流不暢,監管成本不斷上升。由于美國現有的監管體制使得監管機構眾多,無法做到及時有效的溝通,造成監管障礙。在實際中則體現為對金融業務與產品監管的疏漏。
二、對我國的啟示
即使高度寬松的貨幣和流動性狀況掩蓋了脆弱性,但深層次的金融挑戰依然存在。當前為防備潛在系統性沖擊而完善金融和經濟體系的機會可能隨時喪失。如果避險情緒突然回升(或許由無關因素造成)導致市場參與者降低他們對不完善政策方案的容忍度,市場發展態勢可能關閉這一機會窗口。政治發展也可能關閉這一機會窗口。因此,為了防范沖擊,有必要建立一個更加穩健的金融體系。面對整個金融體系,調整金融主體交易行為的金融交易法是金融法制的主體,規范政府和央行金融調控與監管的制度是完善金融法制的基礎和保證。
(一)建立健全強制信息披露機制。強制信息披露對社會公眾了解金融機構財務會計狀況,風險管理狀況等相關重要信息至關重要,也是政府進行金融業市場約束和監管,增加金融運行透明度起著有效支持。
(二)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第一,保證評級過程的公開透明。將評級活動置于市場與監管機構的監督下,使其可全面審核。市場的監督將促使評級機構負責的進行評級活動。第二,保證評級的獨立性。當評級機構與評級人員受到外界干擾,或是與被評估產品有利益關系時,所作出的評級結果就有可能出現偏差,甚至于做出錯誤的評估。
(三)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構建政府監管、金融機構自律監管和市場監管的全面監管體系。政府有著良好的宏觀調控能力,一旦市場出現波動,便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和范圍內控制住風險。因此政府監管應是基礎性監管、全面管控,并且要避免多頭監管形成監管交叉和疏漏。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