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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嚴格貫徹落實XXX[2016]14號文 關于開展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 的通知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大力宣傳合理化建議征集活動的主要內容及重要意義,積極引導廣大職工結合自身崗位,圍繞創新發展、安全生產、節能降耗、增收節支這一主題廣泛提出合理化建議,深入開展“我為企業獻一言”合理化征集活動。截止目前,潘集物業管理處共發放合理化建議征集表30份,收回26份,經過認真歸納整理,可行性建議12份,現將合理化建議內容歸納整理如下:
一、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問題:
1、加強領導安全責任制,“誰主管,誰負責”,杜絕一些領導和職工、干活憑經驗,管理憑感覺,老思想跟不上管理的現象。
2、各級管理人員督促檢查存在缺項,應勤檢查,在要害場所多增加一些安全標識,警示牌,加大安全巡查力度。
3、要堅持對全體職工,特別是對新進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制度,嚴格持證上崗。
二、 工作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1、職工勞動保護工具不足,水電職工作業工具缺失,需要購置添加。
2、車間更衣室內物件擺方不整齊,工作場地加工件擺放凌亂,工序不明了,不能做到道路暢通,影響安全生產。
3、新進學員理論知識重組,但實際工作經驗不足,部分新職工不聽管理,應加強安全教育。
4、由于夏季天氣炎熱,針對高壓變電所內溫度較高,應做好集中降溫工作,嚴防因溫度過高而引起的不必要的設備設施損壞。
5、對經營用電大戶的高壓計量箱,可另外加表監控,互相對比,以便更好的考核電量,以防電量流失;
6、建設公司將所有單位的工程設備、用具進行統一管理,印發名細并發放至基層各單位,以便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向公司申請調用,做到資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三、職工安全教育存在問題
1、職工安全教育工作要繼續加強,部分職工對安全工作不重視,應付檢查,安全意識差,應加強專業性培訓,不能出現一職多能不專業的現象。
2、加強宣傳教育,及時督查各單位安全學習情況,重點檢查基層車間的安全管理記錄,督導基層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加大安全檢查力度,要常抓不懈。
3、各級管理干部要經常到基層進行安全作業指導,多與職工互動,不能只是理論學習沒有互動環節,要在職工心中樹立三違意識,抓好三違的重要性,三違治理等相關文件就要長期執行,不能間斷。
關鍵詞:巖土工程 勘察 基礎方案 建筑場地
1.巖土工程勘察的目的和任務
巖土工程勘察需要通過綜合運用各種勘察手段和技術方法來查明建筑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對建筑場地可能出現的巖土工程問題進行分析評價,并進一步評價場地地基的穩定性和適宜性,為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施工和正常使用提供有關參數,對巖土工程施工提出指導性意見,為解決巖土工程問題提出決策性具體建議。
1.1巖土工程勘察的目的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中指出:巖土工程勘察應按工程建設各勘察階段的要求,正確反映工程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精心分析提出資料完整、評價正確的勘察報告。
1.2巖土工程勘察的任務
巖土工程勘察的基本任務,就是按照建筑物或構筑物在不同勘察階段的要求,為工程的設計、施工以及巖土體治理加固、開挖支護和降水等工程提供地質材料和必要的技術參數,對有關的巖土工程問題作出論證、評價。其具體任務歸納如下:
(1)對場地內建筑總平面布置、巖土體加固處理、各類巖土工程設計、不良地質作用整治等具體方案作出論證及建議。
(2)闡述建筑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評價場地的適宜性和穩定性,指出場地內不良地質作用的發育情況及其對工程建設的影響。
(3)闡述工程范圍內地下水活動條件和巖土體的分布、性狀,為設計、施工和整治提供所需的地質材料和巖土技術參數。
(4)對工程施工和運行過程中對周圍建筑物和地質環境的影響進行預測,并提出保護措施的建議。
2.進行巖土工程勘察的主要內容
2.1對地層巖性的勘察
因為巖土工程地質條件最基本的要素和研究各項地質現象的基礎是地層巖性,所以這是巖土工程勘察最主要的研究內容。
巖土工程勘察對地層巖性研究的內容包括:(1)確定地層的時代和填圖單位;(2)分析各類巖土層的分布、巖性、巖相及成因類型;(3)分析巖土的工程性質;(4)掌握巖土層的正常層序、接觸關系、厚度、及其變化規律等。
另外,對于各類巖土層的研究還應著重分析以下內容:
(1)巖漿巖類:侵入巖的邊緣接觸面,軟弱礦物富集帶,風化殼的分布、厚度及分帶情況等;噴出巖的噴發間斷面,凝灰巖分布及其泥化情況,玄武巖中的柱狀節理、氣孔等。
(2)沉積巖類:軟弱巖層和次生夾泥層的分布、厚度、接觸關系和性狀等;泥質巖類的泥化和崩解特性;碳酸鹽巖及其他可溶巖類的巖溶現象。
(3)變質巖類:片麻巖類的風化,其中軟弱變質巖帶或夾層以及巖脈的特性;軟弱礦物及泥質片巖類、千枚巖、板巖的風化、軟化和泥化情況等。
2.2對不良地質現象的勘察
不良地質現象會直接影響建筑物的安全、經濟和正常使用,所以必須對不良地質現象進行研究。主要勘察內容包括:對各種不良地質現象的分布、形態、類型、規模和發育程度進行分析,并研究其形成機制和發展演化趨勢,預測其對工程建設的影響。
2.3對地質構造的勘察
地質構造不僅控制著水文地質條件、地形地貌和不良地質現象的發育和分布,而且對建設區域的地殼穩定性、建筑場地穩定性和工程巖土體穩定性都有很重要的影響。勘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1)巖土層各種接觸面及各類構造巖的工程特性;
(2)軟弱結構面的產狀及其性質,包括斷層的位置、類型、產狀、斷距、破碎帶寬度及充填膠結情況;
(3)巖層各種構造型式的分布、形態和規模哦;
(4)挽近期構造活動的形跡、特點及與地震活動的關系等。
2.4對地貌的勘察
為了判斷巖性、地質構造及新構造運動的性質和規模,了解各種不良地質現象的分布和發展演化歷史、合流發育史等,巖土工程勘察過程中必須對地貌進行研究。主要勘察內容有:
(1)進行地貌單元劃分,分析地貌單元形成與巖性、地質構造及不良地質現象等的關系;
(2)分析地貌形態的特征、分布及成因;
(3)對各種地貌形態和地貌單元的發展演化歷史進行分析研究。
2.5對水文地質的勘察
勘察應結合地質構造、地層巖性和地下水露頭的分布、類型水量、水質等內容,勘察測區內地下水的類型、分布情況和埋藏條件等。另外,地下水與地表水之間的補、排關系;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及動態變化等也是勘察的重點,要在此基礎上對水文地質對巖土工程實踐的影響進行細化分析。
2.6對已有建筑物的勘察
在同一地質環境內,對于擬建的建筑物來說,已經興建的建筑物應該被看做是一項重要的原型試驗,從這里得到的數據及理論材料都是極有價值的。
2.7人類活動對場地穩定性的影響
影響建筑場地穩定性的因素,還包括測區內或測區附近人類的某些工程,或者說是經濟活動。應該重點調查地下采空、大挖大填、抽(排)水、人工洞穴和水庫蓄水引起的地面沉降、地表塌陷、渠道滲漏引起的斜坡失穩等現象,因為這些會嚴重影響場地的穩定。
3.巖土工程勘察對基礎方案合理化的建議
針對巖土勘察過程的主要內容和易發現、常出現的問題,對基礎方案作出以下建議:
3.1基于不同地層巖性的工程方案的建議
滑坡主要發生在易親水軟化的地層中和一些軟巖中,例如黏質土、黃土、黃土類土、風化巖、山坡堆積以及遇水易膨脹和軟化的土層。如果巖層組成是“易滑地層”,如砂泥巖互層、灰巖與頁巖互層、板巖、粘土層、軟弱片巖及凝灰巖等,在設計基礎方案時就應考慮到該地層的易滑性,要防止其處于順滑坡的條件下。
3.2基于地質構造及不良地質現象的基礎方案建議
對地質構造勘察后,如果工程場地處在一些斷層破裂帶,尤其是近期強烈活動的斷裂帶時,要注意防止發生崩塌、滑坡等災害性事件。這是因為地震會引發其他的地質災害同時發生,地震會將斜坡巖土體結構破壞,可使粉砂層液化,降低巖土體抗剪強度,地震波在巖土體傳遞的過程中,會使巖土體承受地震慣性力,滑坡體下滑力增加,滑坡發生率增高。
因此,選擇場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場地或地基要盡可能避開強烈振動效應和地面效應的地段(淤泥土層、飽水粉細砂層、厚填土層以及可能產生不均勻沉降的地基等);
(2)避開不穩定的斜坡或可能會產生斜坡效應的地段(已有滑坡、崩塌分布的地段、陡山坡、河坎旁等);
(3)建筑場地應盡可能避開地下水位埋深過淺的地段;
(4)不宜將存在淺埋大溶洞的巖溶地區作為建筑場地;
(5)建筑場地盡量避免規模較大的滑坡以及滑坡群(黃土滑坡、堆積層滑坡、基巖滑坡等);
(6)避開活動性斷裂帶和與活斷裂有聯系的斷層,盡可能避免開膠結較差的大斷裂破碎帶。
3.3基于水文地質的工程方案的建議
地下水對巖土體有著多種作用:對水位以下的巖土體有靜水壓力的作用;在粉細沙、粉土地層中有潛蝕作用以及水飽合后產生的流砂現象;基坑下部的承壓水層造成的基坑突涌等。
3.4基于地貌的工程方案的建議
在山麓地帶、平原區、山間盆地以及有松散沉積物覆蓋的丘陵區進行巖土勘察時,要著重進行地貌研究。山前地段和山間盆地邊緣容易發育洪積扇地貌。在洪積扇地貌區,一般分為三個區段,各區段因地質結構和水文地質條件不同而使得建筑適應性不同。其上部強度高而壓縮性小,是房屋建筑和構筑物的良好地基,但因其滲透性強易產生嚴重滲漏,不宜建水工建筑物;中部因承載力低且壓縮性大而不宜作為一般房屋建筑物地基;下部一般地形平緩、地下水埋藏較淺,如果土體形成時代較早,一般可作為房屋建筑的天然地基。
3.5基于已有建筑物的工程方案的建議
要選擇不同的地質環境(良好的、不良的)中不同類型、結構的建筑物,調查其有無變形、破壞的標志,分析其原因,以判斷建筑物對地質環境的適應性。在不良地質環境或特殊性巖土的建筑場地,應充分調查當地的建筑經驗(包括基礎方案、建筑結構、地基處理和場地整治等方面的經驗),這比用勘探、測試手段所取得的資料更為寶貴。
3.6對設計、施工的建議
勘察報告中關于基礎處理形式及施工方案方面的建議相當重要,雖然勘察和設計隸屬不同部門,但勘察部門與設計部門的互動要貫穿于整個過程,以充分重視地基處理情況以及合理分析巖土情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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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顧寶和,高大釗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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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不良反應(adversedrugreaction,ADR)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是指藥品不良反應的發現、報告、評價和控制的過程。藥品不良反應關系到人類的生命與健康,現已成為全球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醫院臨床在使用藥品時不僅要求藥品的治療具有針對性,同時還要考慮到在藥物治療過程中盡可能少有不良反應。在我國,藥物不良反應在住院患者中的發生率為20%,其中5%為使用或濫用抗生素有關,每年由于濫用抗生素引起的耐藥菌感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就達百億元以上。近年來,我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斷加大對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力度,醫療單位是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最前沿,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起到關鍵作用。下面結合臨床實踐談一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幾點體會。
1加強監測
1.1健全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組織2004年3月4日《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我院根據實際迅速成立了不良反應監測小組,由分管院長任組長,藥劑科主任、醫務科主任、護理部主任任副組長,各臨床科室主任任成員,設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辦公室,并有專人負責收集、整理,上報有關信息。
1.2制訂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程序
1.2.1發現可疑藥品不良反應
1.2.2填寫藥品不良反應表格
1.2.3報藥事管理委員會審查
1.2.4將填寫完整的報告通過電子報表或以傳真、郵寄等方式遞交地方藥品管理部門,一般的ADR每季度集中報告,新的、嚴重的ADR15日內報告。藥師及時收集相關文獻資料,協助臨床醫生制訂監測治療方案,對已確定發生ADR的藥品應根據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可緊急封存或召回。
1.3完善制度
1.3.1建立ADR監測報告制度規定報告時限,報告內容等。
1.3.2建立ADR監測檢查制度規定檢查方法、時間、獎懲等內容。
1.3.3制訂工作人員職責
1.4加強培訓(1)定期組織ADR監測專(兼)職人員參加省、市ADR監測中心舉辦的ADR培訓。(2)重點對藥師和護士進行臨床醫學知識和藥學知識的培訓,發揮藥師和護士在ADR監測中的重要作用。(3)每半年進行一次在社會上宣傳ADR知識活動,普及ADR知識,提高社會各界對ADR的認知度。
1.5藥師定期深入臨床開展ADR監測工作藥師必須主動深入科室,每個臨床科室配備1名ADR監測員,負責將本科的藥品不良反應收集上報到院ADR監測中心。臨床藥師定期下科室,與各科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員交流經驗與體會,及時獲得第一手臨床資料及ADR資料,用藥學知識為病人服務。在兼顧全院的ADR監測的同時,加強重點科室的ADR監測,我院以心內科、皮膚科、小兒科、產科等作為重點監測科室,帶動其他科室的ADR監測工作。在目前及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合理用藥仍將是我們的工作重點,因此臨床藥師經常下科室,才能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6充分發揮護理人員在ADR監測中的重要作用把監測藥物不良反應作為護士的職責之一。護士對用藥全過程進行觀察,對及早發現藥品不良反應起著重要的作用。在執行醫囑、落實各種治療計劃的過程中,護士不但是藥物的領取者和管理者,而且是藥物治療的直接實施者。掌握藥物的藥理作用、常用劑量、給藥途徑、毒副反應、配伍禁忌等,并在給藥前、給藥中、給藥后嚴格地核對患者的床號、姓名、藥名、劑量、濃度、給藥時間和用法,以及用藥中、用藥后細心觀察藥物的不良反應和患者的病情變化是護士在藥療過程中的職責和必須堅持的原則。護士只要經常深入病房,觀察、了解患者的生命體征、皮膚、黏膜和排泄物的變化,重視患者的主訴,就可以通過病情變化,及時發現或協助醫生處理藥物不良反應。
2目前存在的問題
2.1認為ADR是醫療衛生事故瞞報在診療過程中,個別病例出現藥品不良反應時,往往誤認為是醫療事故而瞞報。
2.2ADR上報不積極我國對ADR的收集主要采取自愿報告的方式,因此,ADR監測人員工作沒有壓力,缺乏報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產生應付了事的思想。
2.3認為ADR的報告是藥劑科的事相關臨床科室和人員對ADR監測不關心、不支持、不主動
2.4ADR監測的重視程度還不夠醫療單位未把ADR監測工作提高到一定程度,在人力、財力、物力上缺乏相應的支持,導致ADR監測工作的開展不理想。
3幾點建議
3.1加大ADR監測工作的宣傳提高社會各界對AD
R的認知度,要采取多種方式,多種渠道,積極宣傳ADR監測工作的重要意義,消除社會上特別是醫療單位工作人員認識上的誤區,提高醫療單位工作人員的ADR監測工作的積極性和報告的主動性。
3.2提高對ADR監測的重視程度醫療單位要把ADR監測工作當作一項大事來抓,與醫療單位的醫療行為一樣,藥品不良反應關系到人類的生命與健康。ADR監測工作既是維護群眾利益的具體體現,也是醫院義不容辭的職責,同時還是醫院實現發展的需要,因此,醫療單位要提高對ADR監測工作的重視程度,在人員配置上、資金上給予支持,使ADR監測工作順利開展。
3.3加強ADR的培訓ADR監測工作,人人有責。要不斷加強ADR的培訓,擴大培訓人群,做到人人普及ADR知識,人人做到ADR監測。
3.4把ADR監測工作納入醫院考核獎懲工作范圍對于在ADR監測工作中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或作為評先樹優的依據,對于敷衍了事,工作馬虎,甚至延誤ADR上報的工作人員進行處罰,以達到ADR及時、準確上報。
3.5應注重中草藥的不良反應前段時間報道的含關木通、青木香、馬兜鈴等成分的中成藥,如龍膽瀉肝丸、冠心蘇合丸、冠心蘇合膠囊等引起腎功能衰竭便是最明顯的中草藥不良反應。因此,2003年3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令廢止關木通藥用標準,對含有關木通的成藥均限期去除關木通而用川木通或白木通代替。因為中藥作為祖國傳統藥物,向來被認為副作用小,不良反應少,因此,一直未重視中草藥的不良反應監測。醫療單位應將對中草藥的不良反應監測同對化學藥品一樣引起足夠的重視。
關鍵詞:棉花有害生物;綜合治理;生態調控;科學安全用藥
中圖分類號 S56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31(2013)14-93-03
東至縣地處長江南岸,常年植棉面積1萬hm2左右,是國家優質棉基地縣。東至縣棉花主要分布在沿江、沿湖地帶,土壤肥沃,雨量充沛,氣候溫和,十分適合棉花生產,與安慶隔江相望的大渡口鎮,常年植棉面積0.4萬hm2左右,十幾年來是我縣棉花病蟲害綜防技術實施的研究基地。近3a來,針對我縣棉花主要病蟲,確立可持續綜合治理思想,充分發揮棉田生態系統功能,采用抗性品種,創造和利用抑制害蟲發生的生態條件,發揮天敵作用,實施耕作栽培防治的生態調控及生物防治、環保型化學防治等關鍵技術措施,因地制宜進行擇優、簡化、組裝、配套,實行綜合治理,通過在示范區大力示范推廣應用,取得明顯效果。
1 綜防技術措施應用情況及效果
1.1 健身控害栽培技術
1.1.1 推廣應用棉花優良抗性品種 棉花品種是奪取棉花優質高產的基礎,種植中棉29抗性品種可抑制病蟲為害;選用抗棉花枯萎病品種泗棉4號、皖雜40,占示范區面積的10%。針對棉鈴蟲的防治,利用遺傳工程技術成果,推廣應用抗蟲棉皖棉53、皖雜5號、黛雜1號、中棉63號、鄂雜棉11號、鄂雜棉10號、太D9號。BT棉種植面積達90%以上,全面應用脫絨包衣種,實行統一供種,應用率達100%。全面推行營養缽覆缽育苗,由于營養土和覆膜增溫保濕的綜合效應,縮短棉苗易感病時期,立枯病死苗率比行間套種下降70%,使棉苗病害大為減輕,炭疽病、立枯病得到有效控制(綜防區苗病發生情況是平均每m22.6株,非綜防區是8.6株)。
1.1.2 采用合理的種植方式,改善棉花生育環境 棉田的群體結構是否合理,直接影響棉花的單產和品質,又關系到棉花病蟲發生程度和控害效果,棉株封壟過嚴的棉田,蔭蔽嚴重枝葉交叉,對棉花病蟲發生有利,容易導致前期蟲害、后期鈴病嚴重發生。因此控制好棉花的群體結構,改善棉田生態環境,不僅是棉花優質高產的關鍵,也是降低病蟲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我縣傳統的種植方式,棉廂太窄(廂寬135cm),亟需改變。具體做法是廂寬150cm(包括一邊溝)、分大、小行移栽,大行寬90cm,小行寬60cm,實行寬窄行移栽,株距32~35cm,每667m22 600~2 800株,既不減少密度,又防止棉花過早封行(一般推遲7~10d),為棉株生長發育提供一個良好的通風透光條件,惡化害蟲生存環境,并可減少農事操作人為地損傷果枝及下部鈴病(爛桃)的發生。據兩種不同地塊調查,寬窄行種植單株蕾鈴脫落率為65.7%;成鈴率為34.3%,鈴病發病率為1.3%;寬窄行種植與傳統種植相比,單株蕾鈴脫落率減少7.0%,而成鈴率增加8.2%,鈴病發生減輕3.4%。具體調查情況見表1。
表1 棉花寬窄行種植與傳統種植的單株成鈴及病鈴情況調查
[\&總果
節數\&成鈴數\&成鈴率\&脫落數\&脫落率\&病鈴數\&病鈴率\&寬窄行種植\&92\&31.6\&34.3\&60.4\&65.7\&1.2\&1.3\&傳統種植\&88\&23\&26.1\&64\&72.7\&4.1\&4.7\&]
1.1.3 平衡施肥促早發,防早衰,促進棉株健壯生長,增強抗逆性 棉花施肥應加大優質農家肥的使用量,施用肥料的種類、數量、施用時間、方法,應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合理安排,做到數量到位,養分平衡,分配合理,以促進棉株健壯生長。
施初次花鈴肥時,667m2增施5~7.5kg鉀肥對防治紅葉莖枯病作用非常明顯,尤其是喜鉀的抗蟲棉。據試驗調查:667m2增施氯化鉀7.5kg,9月調查紅葉莖枯病未見發生,而ck區有5%顯癥株,局部有明顯的早衰現象。葉面噴施尿素,不僅使棉花葉片葉綠素增加,葉片增厚,還能有效減輕棉葉螨的為害。據調查,綜防區內棉葉螨百株3葉螨量平均為56.5頭,而非綜防區為268.3頭。
另外結合農事操作,如整枝、打杈、去公枝、打頂和人工捉蟲,把有卵枝帶出田外,結合人工抹卵,有效減少田間落卵量,從而降低蟲口基數,減少病蟲發生數量,直接或間接地發揮保益控害的作用。
1.2 實施全程化學調控,控旺防衰,塑造良好的株型,減少棉鈴蟲落卵存活 根據棉田苗情動態,合理使用化學調控技術,調整棉花群體結構控制株型,防止棉花旺長早衰和招引病蟲為害。
苗期:3片真葉前,每667m2苗床用25%助壯素2mL對水15kg噴霧。
蕾期:6月25日前后,苗勢旺的棉田667m2用25%助壯素4~6mL對水40kg噴霧控長。
初花期:7月10日前后每667m2用25%助壯素8~10mL對水40kg噴霧,旱情嚴重時,酌情減量或不噴。
封頂期:8月10日左右,此次是化學調控關鍵期,打頂后易造成上部生長過快、果枝生長蔭蔽過大,每667m2用25%助壯素20mL對水50kg,進行全株噴霧,封上5臺果枝,塑造出良好株型,不僅有效地減少棉鈴蟲落卵存活,而且減輕其他病蟲發生。
1.3 誘殺技術 采用現行的油(麥、豆)―棉兩熟制套種和棉田多套多熟栽培等有利于生態平衡的種植模式。根據棉鈴蟲喜在玉米上產卵,玉米對棉鈴蟲有較強的誘集特性,采取于棉花同期播種玉米的方法,每667m2100~150株,種植誘集帶,誘集成蟲產卵。據調查,玉米上二、三代棉鈴蟲百株的落卵量累計936粒,同塊田棉花上只有109粒,玉米上的落卵量是棉花上的9.4倍;而同期非示范區棉花上棉鈴蟲落卵量卻為186粒,比示范區棉花上的落卵量高出近50%。因此可以說明,棉田種植玉米可有效地減少棉鈴蟲在棉花上的落卵量。在栽培管理上及時采收青玉米棒,秸稈清除田外,集中堆放,可全部滅殺玉米上的棉鈴蟲卵和幼蟲,有效地控制棉鈴蟲種群增長,大大減少化學防治壓力,一般比非示范區減少用藥2~3次。
1.4 生態調控,保護天敵及生物防治技術
1.4.1 采用有利于生態平衡的栽培模式,搞好生態調控 利用現行的油(麥、豆)―棉兩熟套種和棉田多熟栽培等有利于生態平衡的栽培模式,合理管理好棉田前茬作物和棉田周邊作物(如玉米、大豆、蔬菜)的昆蟲種群,盡量不采用化學防治。
必要時選擇低毒、專一性強的農藥防治,盡量減少對前茬作物天敵的殺傷,維護棉花生長前期較好的生態結構。在前茬作物收獲后,棉苗移栽時,設立天敵避難所,用雜草或秸稈覆蓋在棉苗行間,利于天敵轉移、棲息和繁衍,以壯大天敵種群,發揮以益控害作用。
據調查,覆蓋物下主要天敵種類有蜘蛛、步甲、蠼螋、隱翅蟲等,每m2天敵數量平均為56.7頭(6月1日~7月12日共調查6次),比非示范區多35.4頭,同期中性昆蟲數量平均368.5頭,比非示范區高出230頭;同期覆蓋地棉花單株蚜蟲僅有27頭,而非示范區卻為90頭。經過覆蓋不僅抑制雜草生長,防草保墑,而且秸稈腐爛后又是優良的有機肥,促進棉花健壯生長。
1.4.2 7月1日前不進行化學防治,7月20日前不防治蚜蟲 據調查,中后期棉鈴蟲百株蟲量平均為7.9頭,顯著低于防治棉田的14.8頭。由于前期棄治,減少了對自然天敵的殺傷,有效地控制了后期棉花害蟲,達到了以益控害的生態目的,前期保留一定量的害蟲(蚜蟲),為天敵提供食料來源,也達到了以害養益的作用。
1.4.3 應用生物農藥 應用阿維菌素、核多角體病毒等生物制劑防治,對天敵安全,而對棉鈴蟲防效可達80%以上。特別是棉鈴蟲核多角體病毒(NPV),對棉鈴蟲低齡幼蟲防效在90%以上,且持續時間長,一次施用,一季有效。從調查數據來看,7月份使用NPV的棉田,8月份百株棉鈴蟲殘蟲量為5.9頭;而常規用藥的棉田百株殘蟲量為11.5頭。
1.5 環保型化學防治技術 選用對天敵安全,對環境溫和的對路化學農藥。根據棉花生育期和棉田病蟲害種類和數量的變化,需用化學農藥進行防治時,選用品種劑型對路,針對單一性病蟲為害,不用廣譜農藥,挑治害蟲時用內吸性農藥,防治棉蚜用吡蟲啉類(大功臣、蚜虱凈、啶蟲瞇等),防治紅蜘蛛用噠螨靈(掃螨凈),苗期病害用種衣劑或使用克菌、冠菌清,鈴期病害使用廣譜性保護殺菌劑如多菌靈等。
防治三代棉鈴蟲以生物農藥為主,使用NPV、阿維菌素,后期選用樂斯本、辛硫磷、硫丹、萬靈和菊脂類農藥如高氯、功夫等,并交替使用,每種農藥品種1a只用1~2次,防止抗性產生。
在施藥技術上應用機動噴霧器,手動噴霧器用小孔片,噴霧時使棉株上下、內外均勻噴到。噴藥時間應在上午10:00前和下午4:00后,以提高安全用藥和防效。通過調查,綜防區比非綜防區提高藥效達10%左右,農藥利用率提高5%以上。
另外,示范區內要求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據調查,示范區內無高毒高殘留農藥使用的現象,而非綜防區高毒高殘留農藥使用量占總藥量的31.6%。
2 問題與建議
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是植保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如何樹立生態植保觀念,構建和諧生存空間,可持續植保是21世紀必然的選擇。在幾年來綜防技術推廣應用的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不斷加以解決。
2.1 主要問題
2.1.1 綜合防治技術和實踐還未被廣大農民所接受并自覺地應用 隨著農民生產自的擴大,勞動力的大量轉移,勞動者素質出現下降,重治輕防,加上農民的種植方式不斷改變(由過去的精耕細作到輕型栽培省工省力),要求技術措施不斷創新,以適應新時期農村的需求。
2.1.2 國內農藥產業迅速發展和國外進口農藥的大量涌入,致使農藥生產經營混亂 各種混配制劑充斥市場,生產經營者受利益驅使誤導農民亂用藥,亂混亂配,過分依靠農藥現象又重新抬頭和蔓延,造成越治越難治,投入成倍增加,效益明顯下降的被動局面,綜合防治受到嚴重挑戰。(下轉112頁)
(上接94頁)2.1.3 技術推廣多元化格局已形成 國有技術推廣服務網絡被削弱,難以發揮公益性主導作用,往往采用“領導重視――發動群眾――噴灑農藥”等應急模式;而企業和民營組織的技術推廣也只注重自身的經濟利益,導致農民容易產生盲目用藥,濫用農藥的現象。
2.2 建議
2.2.1 制定規劃與制度,逐步減少化學農藥使用量 國家應重點審定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農藥,禁止生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制定逐步減少化學農藥使用量的系統規劃與計劃,以及嚴格的生產和經營準入制度,制定實施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任何違反規定、濫用農藥的都將受到懲處,甚至負法律責任。
淺談以實戰應用為核心
強力推進公安信息化建設的幾點想法
在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知識信息成倍翻番的現代社會,加快實施科技強警戰略,強力推進公安信息化建設,是實現公安工作跨越式、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現就如何強化實戰應用,服務公安中心工作,來強力推進公安信息化建設談個人的幾點想法。一、推進公安信息化建設,是公安機關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的必然選擇推進公安信息化建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一是應對治安新形勢的需要。在當前經濟大發展、社會大變革、人員大流動的環境下,社會治安日趨復雜嚴峻,刑事犯罪手段智能化、職業化、組織化特征明顯,傳統工作方式方法已不能適應形勢和任務需要,必須通過改進工作手段、推進公安信息化建設來提升整體工作水平。二是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安居,確保一方平安。要敢于引進和善于運用世界最新科技成果,積極嘗試高科技帶來的便捷;因此,公安工作必須主動順應時代潮流,加快發展公安科技,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服務,才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安全需求。三是緩解當前警力不足的需要。特別是基層實戰單位警力明顯不足,一線民警經常處于超負荷運轉狀態。在當前警力難以大量增加的形勢下,走科技強警之路,向科技要警力、要戰斗力,是緩解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徑。二、推進公安信息化建設,健全基礎網絡,優化應用系統,逐步形成公安信息共享格局信息互聯互通,集中是基礎,整合是關鍵,共享是目的。當前公安信息化建設還存在信息系統缺乏統一管理,信息數據關聯度、共享性不強,應用系統研發遲緩、實戰實用性不夠等薄弱環節。因此,推進公安信息化建設就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整個公安中心工作為主線,要統籌規劃、科學分析,走技術集成和系統綜合的發展之路,努力建成以情報導偵、科技支撐、指揮中心為龍頭的上下一體、運作規范的綜合警務信息體系。要著重把握三個環節:一是建設智能化綜合指揮系統。從提高實戰指揮、實戰應用和快速反應能力出發,建成綜合智能警務平臺,集成“三臺合一”,形成統一接處警、自動分流、綜合指揮的現代警務模式。完善警用通信系統,推進公安短信平臺建設,實現應用短信指揮調度和警務查詢。二是建成集約化信息中心數據庫。根據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關于創建集約型社會的總體精神,以分局信息中心建設為契機,依托指揮中心平臺,建設綜合信息查詢系統。另一方面要著力開發實戰業務應用系統,將社會相關信息資源統一納入,提高民警對信息警務的認可度和參與度。三是完善基礎通信網絡建設。及時改造、擴容公安信息網絡,提高網絡帶寬速率,強化網絡的基礎支撐功能,通過信息通信網絡的接入和無線移動警務信息系統的應用,大力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絡體系。三、推進信息化建設,拓寬信息來源,提升信息質量,確保信息資源的豐富、準確、鮮活信息化建設能否取得實效,關鍵因素是信息擁有量的多少和質的高低。有了暢通的信息高速公路和寬闊的信息基礎平臺,還必須有及時、準確、完整的信息支撐。具體要把握好四個環節:一是廣辟信息來源。將信息收集觸角延伸至社會各個層面、各個領域,瞄準突出治安問題和薄弱環節,扎實開展人口管理、重點部位控制、社區治安防范、[您閱讀的文章來源ˇ文秘站 -文秘站 !注:]群防群治組織建設,從中獲取基礎業務信息。同時,將社會信息納入采錄范圍,努力構建以公安信息為主、社會信息為輔的綜合信息庫。二是保證信息質量。加強信息數據的規范化管理,特別是對指紋、現場勘查、案件、高危人群等信息,要分類建立健全信息采錄運行機制,堅持數量、質量和時效并重,落實崗位采集責任,全面提高信息質量。三是加強信息維護。要建立嚴格、規范的網上信息日常維護制度,努力為實戰提供有力保障。四是培養信息人才。優化人才政策,大力培養和引進急需的科技專業人才、高層次人才;建立靈活高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把信息應用技能培訓作為信息化建設的全局性、基礎性工作來抓,鼓勵廣大民警學習信息科技、應用信息技術。四、推進信息化建設,強化網上作戰意識,構筑網上作戰平臺,建立健全公安信息運行新機制服務公安實戰是信息化建設的生命。要引導廣大民警樹立“向信息要戰斗力”的理念,探索建立網上作戰信息應用機制的途徑和方法。一要完善信息預警機制,及時預測本地治安動向、準確把握犯罪規律特點,落實針對性防控措施。二要健全快速反應機制。以信息網絡為支撐,指揮中心為樞紐,形成一呼百應、點線面聯動的處警格局,真正使信息網絡成為公安機關快速反應機制的中樞神經,力爭將更多犯罪活動遏制在初始階段。三要激活信息導偵機制。大力推行以案、人、物、證等信息為起點的主動進攻型作戰方式,積極實踐網上排摸、網上查證、網上緝捕等新戰法,四要強化信息促控機制。充分利用網絡的廣延性和信息區域共享優勢,整合各類防控資源,積極開展網上刑嫌調控、控贓工作,依靠綜合信息查詢系統,實現旅館業、網吧等信息系統自動關聯、比對、報警,形成實時、全方位、全過程的網上控嫌控贓機制,一旦發現犯罪證據,及時予以控制打擊。
現將2018年泰安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直屬公立醫院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應聘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適應崗位的身體條件;
(四)具有招聘崗位要求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年齡應在40周歲以下(1977年1月26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學位人員年齡放寬至45周歲,1972年1月26日以后出生);
(六)具備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曾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員不得應聘,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學歷學位作為條件應聘。
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臺灣學生可應聘符合條件的崗位。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二、招聘崗位
2018年泰安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直屬公立醫院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崗位條件、招聘人數等具體要求見附件1。
三、報名、初審和繳費
(一)個人報名
報名時間:2018年1月26日9:00-1月29日16:00
查詢時間:2018年1月26日11:00-1月30日16:00
應聘人員登錄泰安人事考試中心網站(taks.tars.gov.cn)進行報名,如實填寫、提報個人信息資料。每人限報一個崗位。應聘人員在招聘單位資格初審前修改報名信息的,后一次自動替換前一次信息。招聘單位初審通過,報名信息不能更改。應聘人員在應聘期間的表現,將作為公開招聘考察的重要內容之一。
應聘泰安市中心醫院“臨床崗位1”、“臨床崗位2”、“臨床崗位3”、泰安市中醫醫院“腦病科”崗位的博士研究生,不實行網上報名,直接與招聘單位電話聯系報名(聯系電話見附件1)
(二)單位初審
初審時間:2018年1月26日11:00—1月30日16:00
招聘單位指定專人負責資格初審工作(節假日不休息),及時查看本單位網上報名情況,認真進行資格審查,確認初審結果。招聘單位在應聘人員信息提交2小時后進行初審,48小時內未對報名信息進行處理的,視為初審通過。網上報名期間,招聘單位應安排專人接聽咨詢電話,提供咨詢服務。
(三)網上繳費
繳費時間:2018年1月26日11:00—1月31日16:00
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泰安人事考試中心網站進行網上繳費。逾期未繳費的,視為放棄。繳費成功后,登陸泰安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打印《2018年泰安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登記表》和《應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參加面試時使用)。3月13日9:00—3月18日14:30登錄泰安人事考試中心網站打印《準考證》。
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筆試考務費的收取標準為每人每科40元。
擬享受減免考務費的應聘人員,不實行網上繳費,在招聘單位初審通過后,于2018年1月28日上午8:30—11:30持本人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有關證明材料見附件2),到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市政大樓A5036房間,電話:6992622)辦理減免手續。超過審核認定時間的不再受理。
報名結束后,對最終確定的應聘人數達不到計劃招聘人數3倍的招聘崗位,計劃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計劃;計劃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應核減招聘計劃。取消或核減計劃的招聘崗位在泰安人事考試中心網站予以公布。應聘取消招聘計劃崗位的人員,經本人同意,可在規定時間內改報其他符合條件的崗位。
(四)資格審查
對應聘人員的資格審查工作,貫穿招聘工作的全過程。進入面試的應聘人員,需按照招聘崗位要求,向招聘單位提交《2018年泰安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登記表》、《筆試準考證》、《應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相關證明材料(相關證明材料見附件2)。
取得面試資格的應聘人員在面試人員資格審查截止日前仍未向招聘單位提交有關材料的,則視為棄權。經審查不具備應聘條件的,取消其面試資格。因棄權或取消資格造成的空缺,從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應聘人員中,按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四、考試
面向博士研究生招聘的崗位采取直接面試的方式,面試成績即為總成績。其他崗位考試采取筆試、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均采用百分制計算成績。
(一)筆試
筆試根據專業不同分為綜合和衛生兩大類,各類均考一科。綜合類考試內容為公共基礎知識,包括法律法規、政治經濟理論、時政方針、科技知識、省情省況等基礎性知識和綜合寫作;衛生類考試內容為公共基礎知識和醫藥衛生專業基礎知識兩部分,分別占整個試題分數的30%和70%,專業基礎知識部分按醫療、藥學、檢驗、中醫、護理五類分別命題。筆試采取統一考試、統一標準、統一閱卷的方式進行。
筆試時間:2018年3月18日
上午9:00—11:30綜合類
下午14:00—16:30衛生類
筆試地點見《準考證》。應聘人員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與報名時一致)參加筆試。
為保證新進人員基本素質,筆試設定最低合格分數線,由招聘單位根據崗位招聘人數和筆試情況確定。
(二)面試
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應聘人員,根據招聘計劃和招聘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確定面試人員。筆試合格人數出現空缺的崗位,取消招聘計劃;達不到1:3比例的崗位,按實有合格人數確定進入面試人員。
進入面試人員名單在泰安市人事考試中心網站公布。面試的方式、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面試結束后,按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計算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面試成績、考試總成績均計算到小數點后兩位數,尾數四舍五入。面試設定面試合格分數線,面試成績在面試結束當場宣布。進入考察體檢范圍人員的面試成績不得低于60分。面試成績、考試總成績在泰安人事考試中心網站公布。
五、考察體檢
根據應聘人員考試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按不高于1:1.5的比例,確定進入考察范圍人選,組織考察。如同一招聘崗位應聘人員出現考試總成績并列的,則按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確定人選,筆試成績也并列的,加試確定人選。
招聘單位組成考察工作組,對進入考察范圍人選進行考察。考察可根據崗位條件要求采取多種方式進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并依據相關規定對考察對象個人檔案進行審查,對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崗位資格條件、提供的相關信息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等進行復審。考察工作組要實事求是,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被考察對象,并寫出書面考察意見。
對考察合格人員,按招聘人數1:1的比例確定進入體檢范圍人選。體檢標準和項目參照《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聘人員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聘用;在體驗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取消應聘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應聘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為自動放棄。對按規定需要復檢的,不得在原體檢醫院進行,復檢只能進行1次,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對放棄考察體檢或考察體檢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從進入同一崗位考察范圍的人員中依次等額遞補。
六、公示聘用
對考試、考察、體檢合格的擬聘用人員,在泰安市人事考試中心網站統一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后不再遞補。公示期滿,對反映問題影響聘用并查實的,不予聘用。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由招聘單位提出聘用意見,經泰安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同意后,報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按規定簽訂聘用合同,確立聘用關系并納入人員總量控制管理。受聘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期滿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他
本次公開招聘考試不指定考試教材和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授權或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本《簡章》由泰安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聯系電話:0538—6991796)。
摘要:滬寧高速無錫段沿途村民飽受交通噪聲困擾,中華環保聯合會接到舉報后向無錫中院環保審判庭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最終經雙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調解方案達成調解協議。本文認為公益訴訟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一大利器,但類似噪聲污染這類并未對生態環境本身造成直接損害、僅僅是影n向到特定人的安寧利益,動用“公器”來維護“私益”,是否滿足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有待進一步思考。
關鍵詞 :噪聲污染:公益訴訟:環境損害救濟;主體資格;訴訟提起條件;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04年,江蘇寧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滬高速公司”)投資的滬寧高速公路江蘇段實施了改擴建雙向八車道工程,于2006年竣工營運。根據環保部門要求,該工程將公路用地紅線外50米作為噪聲防護距離,執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從2007年起,無錫市錫山區東北塘街道梓旺村、錦陽村、正陽村3個行政村(涉及5個自然村)的村民多次向當地政府反映高速公路交通噪聲污染問題,當地政府部門要求寧滬高速公路公司在部分區域安裝聲屏障,但聲屏障尺寸、標準不一,部分居民家中晚間環境噪聲仍超過國家標準。2014年3月,中華環保聯合會接到群眾舉報后,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要求寧滬高速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噪聲污’染對涉案村莊的危害。法院受理后,委托當地環境監測站進行了監測,確認涉案村莊確實存在白天噪聲基本達標、晚上大部分超標的交通噪聲污染問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噪聲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發生即無法逆轉,長期處于高噪聲環境下的居民,其身心健康勢必受到不良影響。因此,對于噪聲污染案件,更多強調的不是噪聲污染環境的修復,而是采取噪聲降噪措施預防噪聲污染的再次產生。為此,法院咨詢了有關專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調解方案:第一,委托環境監測部門作出監測報告,確定噪聲污染的現狀;第二,統計監測時段高速公路的車流量,為采取降噪措施奠定基礎;第三,確定環境噪聲評價標準,雖然噪聲污染不應唯標準論,但噪聲是否擾民,往往牽涉不同公眾的噪聲敏感度和環境噪聲容忍義務問題,噪聲評價標準可以作為客觀判斷噪聲污染的工具,它同時也是我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對環境噪聲污染定義的度量;第四,咨詢有關專家,噪聲是否超標,超標后如何整改,專家往往能提出專業處理意見,這也是國際上環境審判中通行的做法;第五,提出經專家審核的整改方案,作為噪聲防治措施設計、施工的依據;第六,加強整改過程中的監管,法院要監督寧滬高速公司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降噪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施工單位所采用的聲屏障屏體材料必須提供聲學性能檢測報告,寧滬高速公司必須每30天向本院書面報告工程進展情況;第七,法院應委托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完畢后噪聲的進一步檢測,確認噪聲結果是否符合相關標準,仍不能達標的,寧滬高速公司須進一步采取新的降噪措施。
在法院的主持下,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寧滬高速公司需根據法院提出的調解方案進行整改,并承擔已支出的律師費5萬元。法院將全程跟蹤該高速公路公司的整改直至降噪達標。
本案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
從法院裁判結果來看,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中華環保聯合會原告資格的確定
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環保聯合會是2005年經國家民政部門登記成立,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多年來在國內提起了大量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具有廣泛的影響。中華環保聯合會也完全符合新修改的《環境保護法》對社會組織的要求:第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第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因而,中華環保聯合會雖然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可以作為本案原告提起環境公益民事訴訟。
事實上,2013年之前,我國各級法院共受理了環境公益訴訟53件,其中環保組織以原告(含共同原告)身份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就有8起。但2013年以來,除少數地方受理了以檢察機關或行政機關作為原告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外,以環保組織作為原告的公益訴訟則陷入全面停頓,即便《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中“欽定”的中華環保聯合會也屢受挫折,該會在海南、山東、山西、重慶等地提起了7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1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無一被受理,且理由無一不是主體資格不適格或尚未有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因此,本案作為新《民事訴訟法》生效之后被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公益訴訟案件,無疑具有較強的示范意義。
針對“社會組織”的模糊性,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第一,社會組織的類型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第二,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包括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直轄市的區民政部門,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的民政部門,以及不設區的地級市的民政部門;第三,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就可以認定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對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地域范圍則未予限制;第四,成立時間須滿五年,一些專門為提起某項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而臨時成立的社會組織不應賦予其原告資格:第五,在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不包括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也不包括社會組織成員以及法定代表人個人的違法行為。據此,目前我國各類社會組織中符合條件的約有700多個。
環境損害救濟的有效途徑
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36條的規定,“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本案中居民房屋建設在先,高速公路擴建在后,理應負有義務對其產生的噪聲進行控制。
噪聲污染作為瞬時性污染,具有噪聲排放與侵害發生的同時性,噪聲停止排放,侵害隨之停止,因而不存在對已污染的環境進行修復的問題,其重心應在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噪聲排放限值在可忍受的限度內。由于噪聲屬于感覺型公害,不同的人群對噪聲的敏感度不同,噪聲排放需要控制在何種程度就需要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加以確定,正基于此,法院在調解方案的第3點明確指出需要確定噪聲評價標準。同時,由于噪聲污染及其控制牽涉到復雜的技術問題,何種方式能夠有效地控制噪聲,顯然非法官所能獨立判斷,故需要高度依賴專家來提供輔助,而法官則進行全程監督。這也是本案的一大亮點。
環境公益訴訟適用調解的限定條件
對于環境公益訴訟是否適用調解,一直存在爭議。反對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代表國家或集體利益提起訴訟,訴訟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適用調解等同于認可原告有權處分國家或集體利益,從而可能損害公共利益;而贊同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的調解以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其不僅能夠實現環境案件的快審快結,及時糾正對環境公共利益的侵害行為:同時由于是被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這有利于其對裁判的自覺履行,從而更有利于實現訴訟的目的。本案對此顯然持認同態度,同時對于公益訴訟適用調解也提出了一些限定條件:第一,調解方案的制定由法院主導,法院應主動審查調解協議的內容,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處分自己的權利;第二,法院審查調解協議內容的標準是“三個有利于”,即調解方案是否有利于保護環境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消除環境污染源,是否有利于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權益;第三,環境公益案件的調解只有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才可以進行。由此,滿足上述條件的調解,已經在本質上與判決相差無幾,且比判決更有利于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從前述解釋來看,環境公益訴訟適用調解也得到了認可,規定“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協議內容公告,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的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當事人以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噪聲污染損害是否滿足公益訴訟提起條件的辨析
盡管本案在原告資格、責任承擔和裁判方式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但遺憾的是,并未對本案是否適宜提起公益訴訟這一根本性問題進行探討,而是先驗的將本案界定為“涉及人員眾多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即高速公路交通噪聲涉及臨近滬寧高速公路五個自然村村民及過往公眾等不特定多數人享受安靜環境的公益,因而屬于環境公益民事訴訟。
從《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來看,環境公益訴訟就是針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但相關法律并未對何謂“社會公共利益”這一不確定法律概念進行界定。結合《環境保護法》第58條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來看,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尤其是從解釋所使用的“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修復”等概念來看,環境公益訴訟至少需以造成“生態環境本身”或者“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受損或者有損害之虞為前提,噪聲污染是否符合這一前提,頗值考量。
從環境科學層面而言,環境噪聲污染屬于物理性污染,具有以下幾方面特征:第一,局限性,噪聲傳播的范圍是局部性的;第二,瞬時性,噪聲污染是瞬時性的;第三,感覺性,噪聲對人的危害取決于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狀態。因而,噪聲污染造成的影響本質上是一種感覺性妨害,本身并未對生態環境造成有形的損害,這與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化學性污染具有本質差異,即后者對人的影響經歷了“排放行為——環境介質污染——人身、財產損害”的過程,環境污染首先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進而影響到暴露于污染環境中的受體;而噪聲污染則是直接作用于生命體,尤其是主要影響到人對安寧環境所享有的利益,并未呈現“對環境的損害”,本質上是一種“擬制”的污染。兩者的特征,可以概括為表1。
噪聲污染的上述特征,很難滿足提起公益訴訟所需具備的“造成生態損害”或“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受損”的要求:第一,噪聲污染并未造成生態環境的有形損害;第二,噪聲污染的局限性、瞬時性、主觀性,使其與個體的主觀感受緊密相關,且由于擴散度低,通常局限于較小的范圍,影響的人數也較為有限與特定,完全可以由受害者依據傳統的私益訴訟渠道加以解決。司法是一種極其昂貴的資源,公益心也是一種及其稀缺的資源,不應予以濫用。公益訴訟的設立,不是另行設立一套與傳統訴訟機制平行的管道,亦不是對傳統訴訟渠道的替代,而是對傳統訴訟機制難以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時的補充。如果侵害行為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同時造成侵害,依據直接利害關系理論,私益受害者只能對其人身、財產損害尋求救濟,而無法對生態損害進行救濟,這樣就難以將污染成本內部化,從而導致違法成本低,甚至起到鼓勵違法的負效應,因而需要公益訴訟機制加以彌補;但如果一項侵害行為僅僅侵害到特定人的利益,并未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再動用“公器”來維護“私益”,恐怕在法理上和實踐上都難以站得住腳了。
主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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