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6 16:28:34
導語:在特許經營的利弊分析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這種在西方誕生已一個多世紀的特許經營今日呼嘯而風靡中國大地的時候,我們提出一個思考問題:這種在西方誕生已一個多世紀的特許經營模式是否還會再繼續輝煌下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21世紀的特許經營究竟會是一個什么樣子呢?是繼續“今天這個樣子”還是“不再是今天這個樣子”?今天這個樣子最起碼是要收“加盟費”這個錢的!這個加盟費叫“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如果我們假設:特許經營不收取一分錢的“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那么,傳統特許經營還能否運行下去呢?如果不行,那么它的出路又在何方呢?
我們之所以在今日提出這個問題,一是因為別人都還沒有來得及賺到一分錢的情況下,你就從別人的口袋里先賺到“一筆錢”,我們講這是不人性的!你說你的特許經營能夠給別人帶來財富,如果你的“話”是當真的,那你就應該是在別人已經先賺到錢的前提下,你才應該去賺他(她)的錢;二是這種“別人沒有賺到錢,你就從別人口袋里先賺到錢”的,建立在20世紀以制造業大規模生產為英雄的工業化背景時代的,以產品或者企業為“中心”的這樣一個基礎上的營銷觀念,必然會以“消費者/顧客”作為人的最本質需求為中心的真正的人性化的營銷觀念所取代!《交互式特許經營》就是在這樣一個歷史背景條件下而誕生的。 一、傳統特許經營難于突破的瓶頸
1、無級特許難上青天
我們先說什么叫“有級特許”?舉一例子,比如你取得了麥當勞在上海的特許經營權,你就不可以向張三同志再授于他在上海經營麥當勞的特許經營權;或者你雖然取得了麥當勞在上海的獨家特許經營權,你雖然可以向上海市區域內的李四同志再授于他在上海經營麥當勞的特許經營權,但是你卻不可以向上海市區域外的任何一個城市和地方的任何一個人再授于他經營麥當勞的特許經營權;反過來,如果可以那么就是“無級特許”。
我們知道,特許經營的終極目的是要在某一個行業內迅速獲取相對壟斷的利潤,要達此目的就要解決二大難題:一是店(鋪)要做到在短時間內迅速低成本擴張,并且能夠像蜘蛛網一樣遍及每一個城市、每一個街道、甚至每一個住宅小區;二是要做到能夠讓足夠多的顧客以你的店(鋪)所提供的產品或商品為終身消費對象。
怎樣解決第一個難題?有二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收取極低的或者不收取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且有高品牌(如麥當勞)而“有級特許”;第二種方式是不收取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而“無級特許”,至于解決第二個難題我們在下面探討。第一種方式在傳統特許經營的思維觀念下,比如麥當勞僅僅只收取1~2萬元的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這種只有象征性意義的特許費就把麥當勞的品牌和經營模式賣給任何人,恐怕麥當勞是不會干的!麥當勞都不愿意干,那么其它想干的公司和企業的品牌和經營模式我想恐怕也不會值太多的錢,否則,我們今天就應該看到有許多特許經營的公司和企業早就已經把它們的店(鋪)迅速低成本擴張到了中國的每一個城市、每一個街道、甚至每一個住宅小區了!
海爾、聯想這樣的中國知名企業今天它們的專賣店都沒有做到,試想一下,其它特許經營的公司和企業呢?這說明有高品牌的特許經營公司和企業(如麥當勞)和有高品牌的(可能進行特許經營的)公司和企業(如海爾、聯想)收取極低的或者不收取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而按“有級特許”的方式來實現把它們的店(鋪)迅速低成本擴張到了中國的每一個城市、每一個街道、甚至每一個住宅小區了是行不通的,或者說幾乎是難于辦到的!因為今天擺在我們面前的事實就足以證明這一點。
道理在哪里?我們分析一個復雜的事件一定要用簡單的“理論”,我們面對一個復雜的事件如果試圖用復雜的“理論”去解釋,成功的可能性幾乎是為零的。其實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無論是麥當勞也好,海爾、聯想也好,任何一個想加盟者對她們來講,開一個麥當勞特許加盟店,或者開一個海爾、聯想的加盟連鎖專賣店,這個“店”從本質上講,同不加盟(麥當勞或者海爾、聯想)而自己開一個餐館,自己開一個電腦專賣店,開一個家用電器專賣店,靠吸引顧客進餐館就餐獲得單一的銷售利潤和把電腦、家用電器(比如冰箱)賣出去獲得單一的銷售利潤并沒有什么區別!
誰敢說在這個世界上,只要是著名的、高品牌的(特許經營)公司和企業,你只要加盟它們,你一定就會300%地賺錢呢?不會!那就說明不一定,不一定就說明它們雖然很著名也有高品牌,但是,很著名和高品牌是不可以保證你一定就會300%地賺錢的,換一句話說,很著名和高品牌是不足于抗拒你經營的一切風險的。你要抗拒你經營的一切風險,麥當勞或者海爾、聯想就必須要“把你經營的風險降低到最小,同時又把你獲取利潤的各種機會增加到最大”!但是,這一點它們做不到,它們只能做到,比如麥當勞只能給你“一個品牌和一個傳統經營模式”, 海爾、聯想只能給你“一個品牌和一個產品”,僅此而已。可是你將要面對的風險卻有:
在一般情況下,你要成功經營一個生意,你就需要克服以下障礙:
1)、足夠的創業資本;
2)、足夠的生意經驗;
3)、足夠的管理才能;
4)、良好的人際關系;
5)、一定的知識結構;
6)、積極的成功心態;
7)、優秀的推銷技能;
8)、卓越的品質產品;
9)、一個優秀的團隊。
這九個環節就相當于一只木桶上的九塊木板,木桶里水的高度不是取決于最長的那一塊木板而是取決于最短的那一塊木板,這就是“木桶短塊理論”。木桶里的水就相當于你的財富,舉個例子,你財富的多少可能不是由于你有“足夠的創業資本”這個“最長的木板”決定的,而恰恰可能是由于你沒有“足夠的管理才能”這個“最短的木板”決定的;其二,人對成功有一種本能的恐懼,這種本能的恐懼來自于人性的弱點---懶惰,就是因為人性的這種懶惰,所以,無論是男人或者女人總是想以最小的代價而獲取最大的回報!
特許經營這種經營模式只要你有一定的創業資本(還不要充足)這塊木板,其余的8塊木板別人就暫替你“搞掂”!你那有不喜洋洋之理?但是凡事都是利弊各半,別人替你“搞掂”其余的8塊木板,你付出的代價就是先給別人一筆錢,然后每年再給別人一筆錢,這就是交換。那么,是不是你加盟一家特許經營公司采用特許經營方式以后,你就會高枕無憂而不存在任何經營風險了呢?非也!你還要面對以下風險∶
(1)、交納“特許授權費”和每年的“特許權維持費”;
(2)、特許經營模式是否科學、正確;
(3)、激勵機制是否人性;
(4)、教育和培訓(自己和他人)如何跟進;
(5)、商品種類是否齊全、質量是否卓越;
(6)、商品配送、調換解決方案;
(7)、顧客如何忠誠進店購物;
(8)、售后服務解決方案;
(9)、其它問題∶如店鋪選址、商圈劃定、電腦系統建設等。
我們相信,如果一家特許經營公司不能夠很好地替你解決這9大難題,不用講即便是你加盟了這家特許經營公司,你的經營風險仍然是很大!所以,別的我們不說,麥當勞或者海爾、聯想光是收你一大筆“特許授權費”和每年的“特許權維持費”就夠你“苦”老大一陣子!這怎么能夠說是“把你經營的風險降低到最小”呢?而且你也才有“一種單一的銷售利潤(‘返利’從本質上講它還是屬于銷售利潤的范疇)”,這又怎么能夠說是“把你獲取利潤的各種機會增加到最大”呢?麥當勞或者海爾、聯想都難于做到“把你經營的風險降低到最小,同時又把你獲取利潤的各種機會增加到最大”!如果是別的所謂特許經營企業和其它(可能進行特許經營的)企業,你相信它們在傳統思維模式下能夠做得比麥當勞或者海爾、聯想更好嗎?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第一種方式在特許經營的傳統思維模式下,你的店(鋪)要做到在短時間內迅速低成本擴張,并且能夠像蜘蛛網一樣遍及每一個城市、每一個街道、甚至每一個住宅小區幾乎是難于做到的。那么,第一種方式難于做到,我們就可以考慮第二種方式。
第二種方式是特許經營誕生一個世紀以來,不曾有過和發生過的事情,不用講如果今日和今后第二種方式要發生,它必然是要有對傳統特許經營營銷觀念的創新和重大突破!因為在傳統特許經營的思維觀念下,不收取一分錢的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而且特許經營公司和企業還要賺到錢,尤其在今天微利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幾乎是很難的!
2、被授權方必須要向特許授權方交納一定的費用或者購買其產品
文章一開始,我們就提出來一個思考問題:21世紀的特許經營究竟會是一個什么樣子?如果我們不收取一分錢的“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那么,傳統特許經營還能否運行下去呢?從理論上講答案應該是可行的,可今天的問題在于我們不知道如何才能夠構架出這個全新的特許經營模式?從人性的角度講,不收取一分錢的“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是最人性的,這一點上面我們已經講過,就因為它是最人性的,所以它的生命力也將是最強大的!但是,在傳統特許經營的這種以產品或者企業為“中心”的營銷觀念下,是難于接受特許經營不收取一分錢的“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這個現實的。由于觀念上的難于突破而造成了特許經營模式上的難于突破,所以,要突破就必須打破傳統特許經營的思維模式。
3、被授權方缺乏自我復制和更新的能力
被授權方在被授予特許經營權后,他就期望著盡快賺大錢,這是一個人的正常心理,也就是因為特許經營給人們灌輸的這種心理(潛意識),造成了人們對特許經營企業一種不正常的心態!總以為我只要加盟一家特許經營企業后,所有的風險別人都替我承擔或者解決了,從而又造成了被授權方對特許授權方(特許經營企業)的嚴重依賴性,這種依賴性使得被授權方始終處于一種“等待”的心理希望,從而缺乏自我復制和“主動”更新的能力!又由于被授權方不可以再向其它人授予特許經營權,她更沒有“主動”更新的內在驅動力,這又加鋸了這種心理“等待”,所以,在傳統特許經營的思維模式下,想讓被授權方“主動”自我復制和更新以獲得更大的發展,從而帶動特許授權方(特許經營企業)的發展是難于突破的。 交互式特許經營
1、什么是交互式特許經營?
1)、定義
特許授權方把它的商品、商標等和交互式合作營銷(ICM)商業模式授權給同意按照合同條件來運作的,而被授權方不需要向特許授權方支付首期特許授權費和今后繳納持續特許權使用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雙方按照彼此的約定共同建立“三網合一”的交互式營銷網絡體系,以達雙方共贏的集產品物流、零售和消費者為一體的經營模式。
2)、交互式特許經營與傳統特許經營的本質區別
見下表:
2、交互式特許經營如何增加加盟者獲利的各種機會
上面我們講過,特許經營要解決二大難題,其中一個是要使你的店(鋪)在短時間內迅速低成本擴張,并且(至少在理論上)能夠像蜘蛛網一樣遍及每一個城市、每一個街道、甚至每一個住宅小區,但是,我們通過分析得出一個結論:在特許經營的傳統思維模式下,你的店(鋪)要做到在短時間內迅速低成本擴張,并且能夠像蜘蛛網一樣遍及每一個城市、每一個街道、甚至每一個住宅小區幾乎是難于做到的,其原因就在于:傳統特許經營在舊有的營銷觀念下很難“把你經營的風險降低到最小,同時又把你獲取利潤的各種機會增加到最大”!
要做到這一點就必然要有對傳統特許經營的營銷觀念進行徹底的創新和重大突破!交互式特許經營就是在這樣的一種歷史背景下獲得突破的,這里由于篇幅所限,關于交互式特許經營如何從營銷觀念的突破,而實現整個交互式特許經營模式架構的詳細實施步驟,有的已涉及我們的商業機密,我們只有省去,這一點還望讀者見諒!不過我們覺得智者自會明察秋毫,其實文章中我們早已把交互式特許經營的“靈魂”講出來了,剩下的我們相信智者自會感悟。
下面我們就來談一下,交互式特許經營是如何把加盟者獲取各種利潤的機會增加到最大的,它的方法是:把過去加盟者加盟傳統特許經營而只能獲得一種“單一銷售利潤”的收入機會,擴大到總共可獲得“7種利潤”的收入機會,見下。
1)、商品零售收入
你加盟一家傳統特許經營公司或企業,它給你(統一)提供商品,商品銷售的價格是統一的,你是不能隨便改變的,比如你加盟一家銷售個人用品(如化妝品)的傳統特許經營公司,賣個人化妝品,一瓶洗發水的價格是23.5元,你就不能夠擅自作主把它賣到26.5元,所以,你的銷售利潤一般是不變的。你想獲得更多的銷售利潤只有二個辦法:一是拼命擴大銷量;二是拼命壓底商品進價。
一般來講,特許經營公司或企業給你提供的商品價格是不變的,所以你的商品進價也很難壓得太底,那就剩下一個只有拼命擴大銷量的辦法,但是這又出現了一個問題:更多的商品銷量必然意味著更多的顧客!但更大的問題在于:傳統特許經營公司或企業是“永遠”不會替你解決足夠多的顧客去你的店(鋪)買你的商品的,所以,從本質上講,你又回到了自己投資自擔風險的孤獨的傳統零售店(鋪),也就是說,你的加盟店(鋪)如果沒有足夠多的顧客走進來買你足夠多的商品,你同樣會面臨“破產”的危險!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你獲取利潤的機會過于單一!而交互式特許經營就不是這樣,它除了商品零售利潤外,還有其它獲取利潤收入的機會。
2)、教授和培訓其它交互式特許加盟商收入
這是你的第二項收入(詳細的計算方法可見《交互式合作營銷(ICM)傭金激勵機制》一文)。為什么你可以獲得這個收入?是因為交互式特許經營把發展加盟商的特許權委托給了你,由你去親自推薦和發展加盟商;你親自推薦和發展的加盟商(它的特許權由公司授予)它也可以再去推薦和發展其它加盟商,其它加盟商(它的特許權也由公司授予)也同樣可以再去推薦和發展其它加盟商……這就叫“無級特許”。傳統特許經營是不可以這樣做的,這其中最根本的愿因是它不知道這樣“無級特許”后,它們相互之間的利益不知道怎么樣分割才算是人性科學合理!而交互式特許經營之所以能夠做到“無級特許”就是因為它人性科學合理地巧妙解決了這個難題。
那么,這樣“無級特許”后你的收入怎樣體現呢?這里我們不舉例來詳細給你計算,其計算方法在《交互式合作營銷(ICM)傭金激勵機制》一文中會有說明,我們只是在這里告訴你:通過公司授予你的特許權,無論是你親自推薦和發展的加盟商或者是你間接推薦和發展的加盟商,它們統統的銷售(總)額是與你的收入有密切關系的,也就是講,它們的銷售(總)額是計算你第二項收入的依據。這里我們給你一個大概的參考數目:假設你親自推薦和間接推薦的加盟商在一定時間內(比如一個季度)的銷售(總)額為300萬,那么你的第二項收入大約為3萬(注意:這只是一個假設數)。
3)、教授和培訓其它業務推廣代表收入
這是你的第三項收入(詳細計算方法可見《交互式合作營銷(ICM)傭金激勵機制》一文),這里我們也只作一個簡單的說明。
本文第1頁我們講過:特許經營的終極目的是要在某一個行業內迅速獲取相對壟斷的利潤,要達此目的就要解決二大難題。第二大難題是要做到能夠讓足夠多的顧客以你的店(鋪)所提供的產品或商品為終身消費對象;在剛才我們也講過,傳統特許經營公司或企業是“永遠”不會替你解決足夠多的顧客去你的店(鋪)買你的商品的,所以,即使是你加盟一家特許經營公司,也開了店(鋪),可沒有足夠多的顧客進你的店(鋪)購物,你仍然居有巨大的經營風險!
交互式特許經營的偉大和可敬之處就在于它成功地解決了讓一個顧客走進你的店鋪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并且是終身購物的事情,實際上這句話的意思是告訴你: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你最大的財富是去建立分布于全國甚至全球的龐大的“顧客消費群體網絡”!這里有三個概念:顧客、消費和網絡。“顧客”是指走進店鋪購物的人;“消費”是指人為了維護生命、健康和精神愉悅而消耗物質和財富;“網絡”是指顧客與顧客之間要像電腦與電腦之間連接起來行成一張龐大的網絡一樣,也行成一張龐大的顧客網絡!我們知道,電腦是會消費的(比如上網電腦就要“吃錢”),如果你是ISP(互聯網提供商)那么你就賺錢了。同樣的道理:顧客走進店鋪購物消費,如果這個“顧客”是你的,那么你也就賺錢了,如果全中國的顧客都是你的,那么你就要賺大錢了!當然這是一個比喻,我們是想用這個比喻來告訴你:屬于你的顧客越多,顧客網絡越大,那么你的第三項收入也就越多,當然你的財富也就越多!
你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的最終目的就是你要建立起一個永遠屬于你的“顧客消費群體網絡”!至于說這個“顧客消費群體網絡”能夠給你帶來多少第三項收入,這里我們也不舉例來詳細計算,其計算方法在《交互式合作營銷(ICM)傭金激勵機制》一文中會有說明,我們這里只是給你一個大概的參考數目:假設你親自推薦和間接推薦的“顧客消費群體網絡”在一個月內的凈消費“總”額為10萬的話,那么,你的第三項收入大約為3000~10000元/月(即一年3.6萬~12萬)。
請你注意:
■ 一個顧客消費群體一旦形成一定的規模,他就會相對穩定,相對穩定這就意味著其消費也相對穩定,消費相對穩定就意味著你第三項收入(比如3000~10000元/月)也相對穩定!如果這個相對穩定的“顧客消費群體網絡”的消費行為永遠不會停止,那么你口袋里的貨幣也就永遠不會停止增長!如果這個“顧客消費群體網絡”無限膨脹長,那么你口袋里的貨幣就會像在資本市場里財富被無限放大一樣而無限不封頂地增長!所以,你光第三項的年收入過百萬也不是不可能的。這是你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最具魅力、也最吸引人的地方。
■ 以上第二項和第三項收入它最重要的是特性是它的不在職性和世襲性,也叫做不在職收入和世襲收入,下面將會講到。
4)、個人知識產權,如書籍、錄音帶、DVD光盤等的銷售收入
這是你的第四項收入,交互式特許經營每年需要對加盟商、業務推廣代表和普通顧客進行上百萬人次的培訓,這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平等展示自己風采的舞臺,從某種角度講,也是一個生意。比如,你可以把你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成功的經驗灌制成錄音帶委托特定機構來賣給其它的加盟商、業務推廣代表,如果能夠賣出去10萬盒,一盒10元,那么就是100萬,我個人認為你至少可以賺10萬!這難道不是你又一個獲取收入的機會嗎?傳統特許經營可給不了你這個機會。
5)、演講費收入
這是你的第五項收入,你還可以通過演講來把你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的成功經驗分享給大家,這種分享是你知識、經驗、信息等等腦力勞動的付出,所以你理應獲得回報,這難道不是你又一個獲取收入的機會嗎?傳統特許經營可也給不了你這個機會。
6)、公司股票/股權收入
這是你的第六項收入,如果你是公司的高級顧員,你可以獲得公司的股權收入;如果你是公司的加盟商和業務推廣代表你還可以以更優惠的價格購買公司的股票,購買股票是一種投資獲利方式。雖然購買股票會有很大的風險,但是,你去購買一家發展前景不看好的公司的股票和購買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的具有巨大發展前景公司的股票,你認為誰的風險更大呢?
7)、附加收入
這是你的第七項收入,我們在《交互式合作營銷(ICM)普及常識讀本》中可知:交互式合作營銷(ICM)是一個很寬泛意義上的營銷模式和盈利系統,它不僅僅局限在商品分銷零售領域,它還可以向其它領域或行業延伸。我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收入你是怎樣獲得的。
比如,你可以通過公司授予你的特許權推薦某城市的優秀連瑣餐館(不連瑣也可以)來跟公司合作,合作的目的實際上就等于把這一家連瑣餐館也變成為一個“零售終端”,我們可以把這個零售終端叫做“交互式餐館”。這樣一來,你推薦和間接推薦的顧客到“交互式餐館”就餐時,她們的消費額就相當于你店鋪里賣出去的商品所產生的銷售額一樣,如果有你推薦和間接推薦的足夠多的顧客到“交互式餐館”就餐,那么就相當于你店鋪里賣出去足夠多的商品,足夠多的商品也就意味著你得到了足夠多利潤。
這難道不是你又一個獲利的機會嗎?我們完全有理由可以這樣講,傳統特許經營是給不了你這個機會的!再比如,“交互式加油站”、“交互式酒店”、“交互式保險”……你一百個放心,你推薦和間接推薦的這些顧客也回像去你的商店一樣,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而且終身去消費,為什么的原因我們已經在相關的文章里做了大量的論述,我們在這里就不再重復了。
你把以上交互式特許經營的7項收入加起來,我們雖不敢保證你100%成功,但是,我們可以100%地保證說:只要你兢兢業業努力去做了,你失敗的風險是非常小的!“傳統特許經營”和“交互式特許經營”究竟誰優誰劣?誰的經營風險更小?誰的獲利機會更多?誰的發展空間更大?誰的生命力更強?誰更具有競爭力?誰更道德?誰更人性?誰的未來更輝煌?我們永遠不會說我們有多么偉大、有多么了不起!我們只是永遠認為:“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我們把真理講出來,放在你的面前,你去判斷、分析、討論和明察。
交互式特許經營通過把加盟者“過去”只能獲得一種單一銷售利潤的收入機會擴大到“現在”總共可獲得7種收入機會的方式,實現了把加盟者獲取各種利潤的機會增加到最大的承諾,從而大大降低了加盟者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的風險!那么,交互式特許經營又是怎樣把“加盟者經營的風險降低到最小”的呢?
3、交互式特許經營如何降低加盟者經營的各種風險
1)、什么叫不在職收入?
上面我們說過,以上第二項和第三項收入它最重要的是特性是它的不在職性和世襲性,也叫做不在職收入和世襲收入。我們先談一談在職收人。所謂在職收人就是有勞動才有收入,一但勞動停止,收入也就隨之停止,工薪族的收入一般就屬于這種收入。“不在職收入”是不勞動還有收入,但它不是不勞而獲,“不勞而獲”是指從來不付出、不勞動而靠剝削他人獲得的收入;而“不在職收入”雖然它也不勞動,但它的收入不是剝削他人獲得的收入,而是指一個人在他能勞動的時候,為他人、為企業、為社會、為國家付出勞動,這個勞動可能是有形的,如生產工人的勞動;也可能是“無形”的,如教師、作家的勞動,在他干不動或者退休或者干脆想休息了以后,還有收入。
社會上常見的“不在職收入”有,比如銀行利息、退休金、保險賠償金、版權收入、知識產權收入、養老金、醫療保險等等。人們之所以拼命工作就是期望有一天能有較穩定的、持續的、有保障的不在職收入。交互式特許經營(ICMF)所獲得的收入就是不在職收入,“不在職收入”是人們最希望獲取的一種收入,因為它能給人們帶來希望、安全和保障。在傳統商業模式中,幾乎找不到一種能讓普通老百姓都能夠獲得“不在職收入”的商業模式!所以,交互式特許經營(ICMF)商業模式無疑在這一點上比傳統特許經營更具有獨到的競爭優勢,這一獨到的競爭優勢就大大降低了加盟者的生存和保障風險。
2)、什么叫世襲收入?
世襲就是代代相承,就是說特許經營公司發給你的“不在職收入”,當有一天你去逝后,特許經營公司可以把“不在職收入”按照你指定的繼承人按法律程序像遺產一樣來繼承!就好像你留下一幢房產,這幢房產是你生前的合法所得,你去逝后,你當然有權利來處置它一樣,因為,這個營銷網絡是你生前同特許經營公司一起努力的合法所得!在你去逝后,你當然可以像處置房產一樣來處置它,比如,拍賣、轉讓、贈與和繼承等,不僅如此,如果你不想拍賣、轉讓和贈與,那么,你就可以一代一代繼承下去,這就叫世襲收入。
在傳統商業模式中,一般是只要你離開公司,尤其是你死亡了,不管你生前對公司有多么巨大的貢獻,只要是你不存在了,你對公司創造的價值那怕還在產生巨大的效益,永遠就跟你及你的后代一點關系都沒有了,我們講這是不人性的!!就相當于公司剝削了你創造的勞動成果!而交互式特許經營(ICMF)這種21世紀的新型商業模式,它的可敬之處就在于它“始終”承認你所創造價值的“延續性”!就跟版權和專利權一樣。
3)、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
這“二個費”公司是一分錢都不收取的!傳統特許經營就是靠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來生存的,所以它當然要收取這“二個費”;而交互式特許經營不是靠特許授權費和特許權維持使用費來生存,它是靠建立“三網合一”的交互式人店合一分銷網絡系統來生存的,所以它當然不必要收取這“二個費”,這“二個費”往往都是很大的數目!因而不收取它,這就大大降低了加盟者的經營風險。
4)、科學、正確的特許經營模式
關于這一點,我們在《21世紀企業建設超級分銷通道要突破的二大難關》、《華潤5年做500億這樣完成……》、《一場悄悄來臨的營銷觀念革命》、《再談顧客成為經營者的營銷觀念革命(上、下)》、《傳統特許經營面臨世紀挑戰》等文章中均有論述,這里我們就不在過多重復。這里我們用一句話對交互式特許經營模式的科學性和正確性來給它作一個總體概括:人性、公平、道德、系統化、網絡化、低風險、高收益!
5)、人性化的激勵機制
詳情可見《交互式合作營銷(ICM)傭金激勵機制》一文,這里我們也用一句話來給它作一個總體概括:你任何一點的付出都要給你回報,并且能夠讓你通過自己的努力可以獲得無限不封頂收入的,多勞多得而且是“不在職收入”和“世襲收入”的人性化的收入分配制度。
6)、教育和培訓如何跟進
在某種意義上說,經營特許經營的成功就是教育和培訓的成功,誰敢說世界快餐連鎖巨頭麥當勞的成功跟它的教育和培訓沒有最大的直接關系呢?同樣的道理,為了保證加盟商經營交互式特許經營的成功,公司會自建有或者委托專門的教育和培訓機構來對加盟商進行長期的、不間斷的、一對一的、科學的教育和培訓,以促使加盟商盡快地熟悉交互式特許經營的理念、方法和技巧,最終把你的生意做成功。
7)、種類齊全、質量卓越的商品
交互式特許經營的終級目標是建立全國最大的分銷體系和最大的零售終端網絡店鋪,并且去掉了中間環節而直面終端,所以,一方面在交互式特許經營分銷體系和零售終端店鋪里假貨失去了它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公司只向加盟商提供全國和全球品量卓越的、上萬種商品,從而給予加盟商充足的選擇機會。
8)、人性的商品配送、調換解決方案
在傳統特許經營的模式下,如果你店鋪里的商品由于某種特殊的原因沒有完全賣出去,你得自個兒兜著!而在交互式特許經營的模式下,你店鋪里由于某種特殊的原因沒有完全賣出去的商品,公司有專門的“調換貨制度”和專門的部門來負責把某處賣不出去的商品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調換,以降低加盟商的經營風險。
9)、顧客進店忠誠購物
前面我們講到過,交互式特許經營的偉大和可敬之處就在于它成功地解決了讓一個顧客走進你的店鋪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并且是終身購物的事情,實際上它就是解決了顧客進店忠誠購物的問題。我們知道,要讓一個顧客走進你的店鋪是一件再簡單不過的事情,而要讓一個顧客在你的店鋪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卻是一件不簡單的事情!傳統特許經營之所以做不到讓一個顧客在你的店鋪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是因為它的營銷觀念是以“企業”或者說是以“產品”為中心的。
過去的100年我們就不去說它了,而未來的100年我們則完全可以這么說:如果有誰成功地解決了讓一個顧客在你的店鋪里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的事情,不用講這家公司一定是全世界特許經營最有影響力的公司之一!那么,你加盟這樣的特許經營公司,也不用說你的經營風險也是所有特許經營風險中最小的。
交互式特許經營之所以叫“交互式”,就是因為它把一個普通的顧客轉變為一個經營全國連鎖零售終端網絡店鋪的老板!從而把顧客走進你的店鋪里掏腰包購物的“純買賣”關系變成了經營自己生意的“投資”關系,也就是講,這個時候她不是買你的商品而是在做她自己的生意!世界上任何一個人,只要她是人,她永遠不會關心別人的利益,她永遠只會關心自己的口袋!這是人的本性,所以,這個顧客只會走進你的店鋪(別忘了,你的店鋪是她的“口袋”)并且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而不會走進你旁邊、你對面、你附近的任何一家你的競爭店鋪購物,這就是交互式特許經營的過人魅力之處。解決了顧客走進你的店鋪并且讓她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購物的最關鍵的問題,你還擔心什么呢?其實你最需要的就是你的眼見、氣魄、超人的膽識和過人的智慧!
10)、售后服務解決方案
交互式特許經營(公司)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無因退貨保證”和“賠償基金制度”,即消費者由于在你的店鋪購買商品后,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其人身因使用商品而受到傷害而給予消費者先行賠付的一種制度。試想一下,如果你是一名消費者,你在這種店鋪里購買商品你放心嗎?
到這里我們來做一個總結:通過以上措施我們可以看到,交互式特許經營成功地實現了:“把加盟者經營的風險降低到最小,同時又把加盟者獲取利潤的各種機會增加到最大”的承諾,因而,加盟者就很愿意跟公司合作,也很愿意跟你合作。
一、PPP項目與BOT項目概述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簡稱,主要是指政府部門與私營企業之間通過合作完成資源共享,提升項目成功的概率,保證項目能夠更加順利地開展。PPP項目是一個政府部門與私營業主合作的過程,通過二者之間的合作,實現資源共享,促進公共項目更好地開展,節約成本,提升項目質量,為私營業主提升經濟效益的同時,還能為我國公共衛生事業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幫助我國政府更好地實現政府職能。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簡稱,主要是指政府部門把基礎建設相關的項目通過特許經營權的方式轉讓給私營業主,私營企業對承包的項目負責。營私企業在獲得相應的特許經營權以后,項目以后的工作由私營企業全權負責。在經營的過程中,如果需要融資貸款,私營單位可以進行融資,在項目完成并獲得相應的收益后,逐漸清償債務,回收投資后賺取利潤。
二、PPP模式與BOT模式的共同點
(一)融資參與者相同
PPP模式與BOT模式的參與者相同,項目在建設前期都需要開發商,建立過程中需要承包商,政府部門是項目的主導者,企業或者個人是項目的主要參與者。為了保證項目更加順利地完成,需要金融機構的參與與幫助,金融機構在參與的過程中會賺取一定的經濟利潤。政府、企業、個人以及金融機構構成了PPP項目與BOT項目的主要參與者。
(二)二者都是簽訂特許權協議使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發生契約關系
PPP項目是通過企業與政府的合作來完成基礎項目建設,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部門與企業之間需要簽訂契約,通過契約來約束雙方的行為,保證項目順利完工。與之相同,BOT項目雖然是通過特許經營權的形式來完成項目,但是在項目開展以前也需要通過契約的形式對雙方的權力以及負責的項目內容進行一定的規范,保證項目按照政府的意愿順利開展。PPP項目與BOT項目都需要事先簽訂相關的契約,這是項目進行的前提條件。
(三)兩種模式都以項目運營的盈利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
這兩種項目融資模式都需要在盈利以后先償還債務,然后在回收資本以后才能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PPP項目與BOT項目都是對基礎設施的開發項目,資金需求相對比較大,很難有大規模企業能夠承擔得起相應的開發任務。因此需要融資來完成項目,項目完成后應該首先歸還貸款,這樣才能降低項目的財務成本。
三、BOT與PPP的區別
(一)組織機構設置不同
BOT模式下,政府與私人企業之間是平等的關系,政府把相關的項目下發到不同的私營企業,然后企業根據不同的特殊權利范圍開展相關的項目。基于這樣的環境,BOT內部的組織機構是政府組織的,各個企業參與的一種組織形式。在企業內部,企業自身的業務范圍可能非常廣泛,政府項目是企業的一個分支項目,也可能企業的經營就是為了完成相應的項目。從企業內部角度降低,對于項目的認識不同,項目對于企業的重要性也不同,因此企業的組織結構不是非常的穩定,很多的企業會根據項目的不同調整組織結構。從政府項目的角度講,BOT項目是由政府組織的,不同的參與者積極參與,為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而努力。
PPP項目是相對完整的融資概念,政府與企業之間是相互合作的關系,是政府與企業為了達到雙贏的目的而開展的一種新的模式。其結構設置主要是為了能夠讓項目順利完工,最終在最后的經營利潤中獲得更多經濟效益。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與政府之間的組織機構與企業的基本形式一致,這對于項目的順利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運行程序不同
BOT模式的運行程序是先招標,然后成立項目公司,對相應的項目開展融資活動,然后開始建立項目,運行項目,當項目完工后移交政府機關,整個項目就結束了。而PPP項目模式開始的運行程序先尋找合作的公司,然后確定項目,成立項目公司,然后進行融資,融資完成后成立項目工程,完成項目后分得各自的經營利潤。兩種不同的運行程序對于項目的順利完工影響不同,對于BOT模式而言,融資處于中間狀態,而PPP模式下融資處于靠后的程序中。融資模式的位置不同,對于項目的開展可能產生非常重大的影響。
(三)融資風險不同
BOT項目融資的風險主要是企業承擔的,因此承擔企業在獲得特許經營權開展項目的過程中應該提升自身的風險意識,在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風險后才能參與到相應的項目中來。而PPP項目下,企業與政府機關共同承擔風險,因此企業面臨的風險比較小,承擔的融資壓力也比較小。風險的降低也會帶來經濟利潤的降低,這對于企業而言非常重要。
四、BOT與PPP項目的適用性分析
BOT項目與PPP項目各具特征,他們適應的條件不同,因此起到的效果也不同,下面我們就重點分析一下BOT與PPP項目的不同適用條件。
對于PPP項目而言,這種模式更多地采用政策性強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會流入到企業中去,但是無法很好地實現資金平衡,為了達到資金平衡的效果,需要進行融資。在短期內,PPP模式能夠獲得融資,但是對于項目企業與政府都沒有全部的所有權,企業只有一部分經營權,政府面臨的風險一般,政策方面的風險也不是非常的大,在這樣的融資模式下,有利于我國宏觀經濟的發展,這種融資模式比較適合長期穩定的融資項目,尤其適合于準經營項目。
對于BOT項目而言,短期內獲得資金比較困難,企業想要獲得融資最好要提前預測資金需求,這樣為融資留有一定時間,保證項目融資需求能夠得到更好的滿足。在轉移項目前,項目經營權就失去了,政府擁有絕對擁有的潛力,融資成本相對較高。在融資項目開展的過程中,融資需要的時間相對較長,政府部門面臨的風險比較大,這種融資模式下,對于我國宏觀經濟的發展利弊兼有。這種融資模式比較適合長期的融資項目,且融資現金流相對穩定的項目。這樣有利于提前規劃融資需求,保證融資需要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提升項目的完成質量與效率。
五、結語
[關鍵詞] 零售企業 海外擴張 問題
隨著加入WTO,國內有關分銷領域限制逐步取消,海外實力強大的零售企業紛紛進入中國市場。面對海外零售企業的進入,國內零售市場的競爭將日益加劇,國內零售企業在堅守本土市場的同時,走出國門進行海外擴張以求更寬松的生存空間是遲早的事。近些年,國內少數零售企業也開始進行海外擴張,但由于種種原因,致使海外拓展之路付出了巨大代價。那么零售企業在海外擴張中,究竟應注意哪些問題呢?本文對此進行探討。
一、充分認識海外市場,選準東道國
零售業的跨國經營往往比制造業的跨國經營更復雜、更困難,因此,在決定是否進入海外市場時,必須進行充分的分析與論證。這是進行海外擴張的第一步。世界零售巨頭都特別重視海外市場調研工作。如沃爾瑪每進入一個外國市場,都要對該國各個方面的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以確定是否適合自己的發展。為進入中國市場,沃爾瑪曾經進行了長達6年的準備工作,1992年7月,沃爾瑪獲得進入中國的許可證后,沒有立即全面擴張,而是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專門從事中國市場的調查工作,這些都為沃爾瑪在中國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相反,那些進入海外市場后出現失利局面的企業,往往都是事先對國際市場研究不足所致。如,我國第一個開拓海外市場(俄羅斯市場)的零售企業天客隆,在走出國門之前,雖然有國家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但天客隆集團在投資俄羅斯之前并沒有認真研究當地的投資環境、市場行情、風俗習慣、消費心理和政策法規等。導致天客隆海外拓展之路付出了巨大代價。顯然,對于國際化經驗不多的中國零售企業而言,在海外擴張前,應進行長期周密的全方位投資環境的調研分析,將擬投資國的社會環境因素(政治、法律、經濟、文化、地理氣候、基礎設施等)、人口因素、競爭因素等研究清楚,方可開始投資行動,以免重蹈天客隆覆轍。
在對海外市場作充分調研的基礎上,零售企業應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可以介入的目標市場,即選準東道國。零售企業海外擴張可以看成是零售企業市場范圍的地理擴大,為了最大程度地減少進入東道國的投資風險,大大降低海外擴張的成本,零售企業市場范圍的地理擴大過程一般經歷國內市場――國外鄰近市場――國外其它市場這樣幾個發展階段,許多跨國零售企業在海外擴張的地理路徑選擇過程中都遵循這樣的規律。如在國際化初期,家樂福主要選取地理、文化、習俗與法國比較接近的海外市場(諸如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等南歐國家)進行擴張,隨后擴展到全歐洲、中南美洲和亞洲;美國沃爾瑪首選墨西哥與加拿大;法國家樂福首選比利時、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日本零售企業以亞洲沿海地區為主。這種優先開拓海外鄰近市場的擴張戰略在零售企業國際化的初期尤為明顯。我國零售企業在東道國的選擇上,可以選擇地理、文化等因素與我國相近的國家和地區作為投資首選點,如亞洲國家和地區,尤其是海外華人基礎較好的地區。
二、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情況,確定恰當的進入方式
確定恰當的進入方式對于整體實力尚不強大的中國零售企業而言是至關重要的,因為中國零售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是無法和沃爾瑪這樣的公司相比的,如同德國的投資失敗,沃爾瑪可以承受,對中國零售企業卻可能是致命的打擊。因此,在選擇投資方式時必須付出更多的努力。通常,零售企業進入海外市場的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有機體式的擴展,即運用自己的資源從其他零售商處購買現有場地,或從零開始;二是收購,即通過出資加入一個已在正常經營的企業體系;三是合資經營,即尋找一個當地的合作伙伴共同投資建立一個合資企業;四是特許經營,即授予某個國家和地區特許經營權人經營權,簽訂協議。這四種方式的比較見下表。
由于各種海外擴張方式各有利弊,所以,零售企業應對所有可能的市場進入方式進行多項分析比較,即對控制力度、資源投入、所承擔風險等方面進行分析,最終選擇一種能使企業長期利益最大化的國際市場進入方式。這方面國際零售商的做法值得借鑒。沃爾瑪在墨西哥和中國的投資,采用了合資方式;在加拿大、德國、韓國、英國采用的是收購方式;在阿根廷選擇有機體式的擴展方式。瑞典宜家家居公司在鄰近的歐洲國家,采取并購和有機增長方式;但為擴展亞洲市場,宜家在1975年首先以特許經銷的方式進入香港市場;進入90年代以后,東歐市場成為宜家擴張的重點地區,在東歐就采取了并購方式進入。在當前情況下,中國零售企業由于資本和技術處于相對有限狀態,因此,在確定具體擴張方式時,就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選擇。初期可考慮以合資、特許經營和收購為主,當對東道國市場的適應性增強之后,再尋找時機過渡為獨資經營。但無論選擇哪種方式,都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以揚長避短。
三、針對多變的海外市場環境,適時調整經營策略
零售企業在進行海外擴張時,即使是進行了周密的海外市場調研,進行了科學的海外市場選擇、進入方式選擇以及業態決策等,但進入海外市場以后依然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新情況,尤其是零售企業直接面臨的消費者市場的流動性和變動性更大,這就要求零售企業對原有的策略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變化了的市場環境。這是企業在海外市場長期發展的根本保證。因此,盡管不同的國際零售商有著不同的經營策略,但他們在海外擴張的過程中都特別注意根據市場變化及時做出反應,以獲得成功或盡可能減少失敗的損失。沃爾瑪在1994年進入巴西市場時,采取率先降價的方法與對手競爭,而家樂福與其他當地競爭者也相繼降價,結果引起一場價格大戰。沃爾瑪出師不利,出現了虧損。在分析市場形勢,看清市場需求之后,沃爾瑪改變方針,從降價轉向提高服務質量,加深銷售產品的廣度和深度。最終成功壓倒了家樂福與當地的眾多小競爭對手,鞏固了在巴西市場中的地位。在進入中國市場時,沃爾瑪最早把華東地區的上海作為主要目標市場,但與其合作者談判失敗。沃爾瑪保持了高度的靈活性,很快與深圳國際投資公司合作,在深圳開設出中國的第一家店,自此沃爾瑪以深圳為中心開始布局中國市場。
由此可見,中國零售企業在進入海外市場后,不應固守進入前計劃好的策略,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自己的經營決策,如地址選擇、商品的組合策略、價格策略、服務策略、促銷策略等。只有不斷在新市場學習,不斷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做好策略調整,才有可能在海外新市場獲得持續性發展。當然,如果在東道國的零售網絡沒有帶來預期的經濟效益,企業也可以從戰略上考慮主動退出該市場,以便把有限的資源投入于其他更有利的市場。
參考文獻:
[1]肖怡:零售學(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關鍵詞] 連鎖超市 市場營銷戰略
隨著中國零售市場全面開放,外資企業的進入,帶來了新型零售業態,為我國零售業帶來了世界上最先進的管理經驗、零售技術、營銷技術、服務理念等,也帶來競爭的壓力,激發了內資零售企業發展的活力,促進了我國零售企業的發展,對于我國流通現代化水平的迅速提高起到了積極、重要的作用。同時也使中國的零售市場是全球競爭最為激烈、同時地區差異化最為顯著的市場之一。特別是大型連鎖超市如何抓住機遇,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一定市場份額,是擺在企業面前的重要課題。
一、準確定位、錯位經營、創新業態
中國消費者的消費觀念、消費方式與消費傾向均明顯的呈現出個性化、多元化的特征;零售業的競爭機制已初步形成;外資企業在中國開辦連鎖式超市、倉儲式超市,其全新的經營理念、先進的經營方式和現代化的管理手段以及寬松自如的購物環境,有力地促進了零售業態創新。超市在中國的發展趨勢將表現為:業態更加細分和規范,不同業態形成自己的目標顧客群和自己的利潤空間,避免趨同化的競爭。
中國最有實力的超市企業以直接投資、特許加盟或兼并重組等方式,大規模實施跨區域發展。國內出現了更多的超市新業態,如折扣店、購物中心和工廠直銷店等。生鮮日需品在超市商品結構中占據的份量越來越重。內資企業之間以及外資對內資企業的兼并力度加大,不同類型城市中的傳統食品店和私營小店成批地被整合進超市系統中。
1.準確定位
超市經營首先應確定業態與定位,業態的選擇是以目標市場為基礎的,所以,業態的選擇過程就是目標市場定位過程。
在業態的調整過程中,要有明確的市場定位,既要在區域上進行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避免重復建設和盲目發展帶來的同業態模式的惡性競爭,又要用業態的多樣化滿足消費需求的多層次和差異化。多種業態的發展戰略,即把自己的發展戰略定位在整個零售業的范圍之內,根據擬定區域的市場特征、競爭態勢、需求狀況、物業條件,靈活發展,確定適宜的業態形式。
企業要集中力量,發展條件好的業態經營形式,如大型綜合超市等。使企業在不同層面上占有零售消費者和享有更廣泛的零售份額。必須具備統一的擴張計劃,將各種業態與連鎖業或特許業高度整合,在全國甚至全球范圍內開設超市連鎖店或便利連鎖店。由于我國大型零售企業的資源并不十分充足,在實行組合業態經營時,尤其要注重使所組合的各業態的目標顧客盡量相近,以使各業態相互呼應并充分展示出商場整體的目標顧客定位。否則,牽強的業態拼接無法發揮“合力效應”。
2.實行錯位經營、創新業態
每一種商業業態適合不同目標市場的需要。消費者的需求是多層次、多樣化的,單一業態的店鋪不能同時滿足這些需求,因此如果要想占據更大的市場份額,多業態經營是一種較好的選擇。采取多業態戰略的目的是占有更大的市場份額,規避單一零售業態的經營風險。多業態經營體現了零售業態之間的相互關聯性和互補性,可以取得協同效應,擴大市場份額和提高知名度。由于不同業態(限于超市類零售業)的經營有許多共同之處,這就為連鎖企業的多業態經營提供了可能,國內外的著名連鎖企業絕大部分都采取多業態經營戰略。我國零售企業開始進行多元化經營的并不多,只有上海聯華超市等少數實力較強的大型零售企業在逐漸開展多業態經營。目前,我國超市業態類型已經逐漸分化出不同類型,而國內居民消費需求的差異化為各類超市的發展提供了土壤。目前適合于國內超市企業發展的業態有傳統食品超市、標準食品超市、大型綜合超市、大賣場、倉儲式商場和便利店。
業態的發展戰略選擇與產業和企業所處的生命周期階段緊密相關。目前,不同零售業態處于不同的“產業生命周期”階段,不同零售企業也處于不同的“企業生命周期”,因而呈現復雜的競爭局面。大型綜合超市引入我國后,很快得到消費者的青睞,目前己處于生命周期的成長階段;超級市場也得到消費者的認可,但其生鮮部分仍處于與消費者磨合的過程中;倉儲商店仍然處于引入期。即使是外國學者竭力推崇的成功企業和所謂的卓越企業,其平均生命周期也不超過50年。特別是,在新技術革命的浪潮下,推陳出新,變革的速度日益加快。卓越企業之所以能夠進入卓越行列,就在于卓越企業不相信卓越本身,而只堅信不斷的創新。沒有永恒的卓越,因此,沒有永恒的卓越企業,今天的卓越企業要想在明天的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就必須不斷尋求市場機會,進行企業創新,增強應變能力,開辟新的市場。
二、重組、并購和擴張實現連鎖化經營
就目前形勢而言,零售業已經表現出微利化、規模化的特征,規模經濟是其發展規律的內在必然要求。一方面規模小而數量多的中國企業間的相互競爭分散了總體力量,另一方面小規模企業也無法通過大批量的進貨來享受價格折扣優惠、降低采購成本。連鎖企業的優勢在于其規模,沒有足夠大的規模,就很難獲得采購優勢與成本優勢。
1.企業通過重組、并購進行市場擴張
一個企業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做大,其一,經過長期的自身積累繁衍,滾動做大;其二,經過并購嫁接,跨越式發展。兩種方式,各有利弊。前者積累速度慢,但是,股權穩定;后者爆發式拓展,但是,涉及到大量的產權交易。
隨著零售市場趨向飽和、資本市場不斷成熟,政策法規、稅收體制、信譽體系的逐步健全,零售市場上大規模的資本并購不可避免,外資憑借其雄厚的資本優勢和豐富的運作經驗,有可能在未來的并購和重組中占據主導地位。例如,沃爾瑪從1962―2000年,共收購了30多家企業,平均每年收購一家,僅用38年的時間便成為世界最大的零售企業。在我國零售市場全面開放后,跨國零售企業可能沿襲其在國際市場上的做法,對我國零售企業展開并購,以在短期內迅速擴大經營網絡和市場份額,整合市場資源。
從長遠發展來看,這就要求有效地解決融資問題及由此帶來的巨大債務風險和財務風險,企業要進行多渠道融資,通過上市,募集資金為企業擴大規模提供資本。因此,以優勢企業為龍頭,以資產為紐帶,通過兼并、收購、股份制改造等形式,組建大型商業企業集團,實現資本的快速集中與企業規模的迅速擴張,實現規模效益,是我國大型零售企業的一個重要發展戰略。
2.采取區域壟斷、梯度推進的擴張戰略
(1)建立地區優勢
我國超市企業由于所支配資源的有限,若想與外資零售巨頭抗衡中取得競爭優勢,必須定位于恰當的區域市場,積極配合當地的發展規劃,依靠提高自身實力而承擔起該區域市場中的“增長極”角色,并在此基礎上走區域壟斷、梯度推進的擴張道路。客觀現實決定了零售企業必然要選擇合適的棲息地,利用自身對該區域市場情況熟悉的優勢,發展同城連鎖、區域連鎖,并與房地產商、供應商結成戰略聯盟,爭取取得增長極的地位并實現合法的區域壟斷,以獲得在該市場上的相對優勢,然后選擇適當的發展方向并采取梯度推進的策略向外擴張,最終把自己的市場蛋糕做大。
我國超市企業明智的選擇就是與所定位的區域市場的整體規劃積極配合,采取區域壟斷、梯度推進的擴張戰略,在己經取得成功的城市積極擴展網點。這是一種區域集中布局戰略,區域內各分店在核心店的帶領下,可以共同形成區域規模優勢。同時可以降低成本,規避風險,快速回籠資金以求得地域的進一步擴展。在大中城市,連鎖企業的發展還有相當大的空向,企業應盡最大努力采取迅速滲透戰略,擴大店鋪數量,提高市場占有率。
(2)重視二、三級市場開拓
中國地大面廣,情況復雜,城鄉之間、地區之間收入差別大,構成消費的分散性、多樣性和層次性,這不是幾個資本集團、幾種經營形式所能滿足的。任何一個外資企業都不可能取而代之,外資企業只能在部分地區、部分業態、部分城市占領一定市場。
對于發達城市來說,對國外零售行業的開放早已提前兌現,商業競爭格外激烈。而二、三級市場就經營成本而言,二級城市的租金和員工的薪金比特大城市都要便宜得多;二級城市有新業態發展的空間,更何況目前大城市的連鎖發展已經趨于飽和。大力開拓城鄉市場,擴大市場營銷規模。連鎖企業以縣級市的大型超市或購物廣場為依托,推動中型超市進城鎮,小型超市下鄉村,構筑城鄉一體化的現代流通網絡。圍繞增強社區商業服務功能,鼓勵和引進優勢商業服務連鎖品牌入駐社區,促進生鮮超市和便利店在社區加快發展。
實現跨地域擴張,在超市競爭還不十分激烈的情況下搶占市場先機。跨地域擴張戰略可以通過以下策略來實現:一是采取在有效物流延伸范圍內推進策略。所謂有效物流線是指配送車輛以每小時60~80公里的速度,在一個工作日內可以往返配送中心的距離。這種擴張策略可以減少公司對配送中心的投入,降低物流成本,加強公司對下面的監管力度;二是弱競爭市場先布局的策略。這種布局方式使公司搶占市場先機獲得競爭優勢。在采用這種策略時應對市場進行仔細考察,分析市場發展速度慢的原因,并根據市場情況對采取的業態和商品結構做適宜的定位。
3.連鎖經營形式將會進一步向多樣化方向發展
我國發展起來的連鎖零售企業主要以直營連鎖為主,這種方式常常受到資金、地域、地方法規等限制而發展緩慢。特許連鎖、自由連鎖則沒有這些限制,目前這兩種方式已被許多企業所試行。特別是特許連鎖,是連鎖零售企業實現規模擴張高速化、低成本化的有力武器。從國際連鎖零售業的發展來看,當直營連鎖店發展到一定規模后,一般都轉向以特許經營為主拓展市場。隨著國內連鎖經營的成熟、商譽的提高,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特許連鎖和自由連鎖將比直營連鎖具有更快的發展步伐和更廣泛的發展空間。
三、培育組織核心競爭力,獲取競爭優勢
在全球化的沖擊下,我們不僅僅看到國際巨頭在彼此爭奪領地,而且我們已經親身體會到國際巨頭對我國流通領域的強勁滲透和擴展勢頭。研究表明,行業內部企業之間的利潤差距遠遠大于行業之間的差距。因此,對競爭力的研究已轉向對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的研究。
企業的存亡取決于是否具有核心競爭能力,即是否具有獨特的資源和能力,這種獨特性具體表現為你所擁有的資源是偷不去,買不來,拆不開,帶不走,溜不掉的。在哈佛管理教案中,把營銷技術、組織技術、后勤技術、信息技術、投資管理技術、企業文化及人力資源管理技術歸納為未來零售業成功的六大核心競爭力,并把這些因素與營銷目標的結合歸結為一種“文化”,作為超市企業致勝的法寶。
1.技術創新
隨著生產和市場的日益國際化,尤其是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發達國家的流通產業已實現較高程度的國際化。其基本標志是:一方面,各國大型流通企業均將自己的經營范圍由本國市場擴展到外國市場;另一方面,各國又在較大程度上向國外流通企業開放本國市場。為了順應國際化的趨勢,發達國家的流通企業都非常重視自身的信息化建設。
與全球競爭對手相比,沃爾瑪要在生產率方面保持著優勢,就必須不斷創新才能保持自己的競爭力,沃爾瑪成功的秘訣在于,信息技術的投資強化了企業核心價值,沃爾瑪通過一系列的投資,對企業的現貨和現金流量進行了實時管理,其目標就是提高銷售額,加快了商品的周轉速度,減少存貨損失。
沃爾瑪十分重視全球市場的開拓,顯然只有充分利用先進的網絡技術拓展市場,才能提高全球市場的管理水平。信息化是沃爾瑪成功的基本支點。沃爾瑪在20世紀60年代以來不斷加強了信息化的投資,重而獲得了持續增長的基礎。
沃爾瑪總部的通訊網絡系統使各分店、供應商、配送中心之間的每一進銷調存節點都能形成在線作業。使沃爾瑪的配送系統高效運轉。這套系統的應用,在短短數小時內便可完成“填妥訂單各分店訂單匯總送出訂單”的整個流程,大大提高了營業的高效性和準確性。優秀的商業管理思想和高技術結合使商業從分散、弱小的傳統形象轉換為龐大的零售產業、物流產業,甚至信息技術產業的自身形象。沃爾瑪創造了零售業工業化經營的新時代。
從沃爾瑪的成功經驗可以看出,零售企業要想應對全球化、一體化、網絡化和信息化的發展趨勢,需要不斷運用信息技術,重視企業信息化建設,從而及時管理和掌握流通企業的銷售、庫存、物流、供應等方面的信息,不斷降低銷售成本,提高存貨周轉率。信息化建設和先進信息技術的運用能夠提高零售企業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和運營能力。
2.整體優化策略
要順利實施營銷戰略和策略,就必須以公司的整體優化為基礎。整體優化是指公司在管理水平、技術手段、人員素質等方面獲得全面提升,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跨地域擴張與多業態發展與公司整體優化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整體優化是擴張與多業態戰略的基礎,沒有過硬的基本功,沒有強大的經營管理能力,連鎖經營就會“連”而不“鎖”,最后變成一盤散沙,被市場無情淘汰。反之,即使一個連鎖企業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能力,擁有先進技術和高素質的員工,但若不進行擴張,也難以建立起強大的競爭優勢。只有兩者緊密結合,才能使企業變得真正強大。
企業整體優化的目的是提高整個連鎖超市系統的工作效率,進而提高超市的效益,把企業做強,為擴張和多業態發展戰略保駕護航,這是企業發展壯大的基礎。實現公司整體優化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策略和措施。
參考文獻:
關鍵詞:企業國際化研究綜述
當今時代,經濟全球化被描述為21世紀的“世紀特征”,它正使世界經濟經歷著一場全面而又深刻的變革,各種資源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流動和配置,任何國家都不能回避這一問題。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各國企業紛紛加快國際化進程,以期立足于國際市場,達到企業效益最大化。對企業國際化的研究早在國際貿易剛出現時,國外就產生了許多的研究成果,而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國內外研究范疇才越來越大,研究越來越深。
一、國外研究綜述
1.國外學術界對企業國際化的定義
北歐學者卡爾森等人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企業國際化是企業由國內市場向國際市場擴張的漸進演變過程。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的理查德?羅賓遜教授認為國際化的過程就是在產品及生產要素流動性逐漸增大的過程中,企業對市場國際化而不是對某一特定的國家市場所做出的反應。
英國國際商務學的著名教授蒂芬?揚提出,企業國際化是指企業跨國經營的所有活動方式。這些活動包括產品出口、直接投資、技術許可、管理合同、交鑰匙工程、國際分包生產、特許經營等。
芬蘭學者維爾斯和羅斯坦蒂恩在提出,企業國際化是企業參與國際分工的活動。他們認為這是企業由內向企業發展為跨國公司的過程,包括內向國際化和外向國際化。
2.企業國際化經營的動因研究
有關國際化經營的研究主要可分為國際貿易和對外直接投資兩大理論體系,這兩大體系在分析問題的視角、方法、目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其中國際貿易理論側重于對國家的研究,而對外直接投資理論則側重于對跨國公司的研究。由于不論是國際貿易還是對外直接投資,其行為主體均是企業,兩大理論體系都揭示出推動企業從事國際化經營的內在動因,因此,若以動因變化作為主線,這兩大理論體系又是連續、統一的。
以國際貿易理論為基礎的企業國際化研究,主要包括絕對優勢說、比較優勢說、要素稟賦說、產品生命周期論;以跨國公司為研究主體,以國際直接投資理論為基礎的企業國際化研究主要有壟斷優勢理論、內部化理論、國際生產折衷理論等幾種理論。
3.企業國際化程度與企業績效關系的研究
傳統的對外直接投資理論,包括海默、弗農、鄧寧等人的研究探討了企業為什么對外直接投資以及對外直接投資的條件,也即只要具備了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和區位優勢,企業就會對外直接投資,并且在具備這三種優勢的情況下企業就能夠在國外市場獲利。因此,傳統的眾多理論都認為國際化能夠給企業帶來利益。但后來的許多學者也看到了國際化帶來的成本,主要包括國際化的風險、組織和環境的復雜性所帶來的管理成本或監督成本、交易成本和管理信息流程的需求等。
拉斯姆斯瓦米在回顧了國際化對企業績效影響的相關實證研究后總結認為國際化對組織績效的影響仍不明確。有的研究認為國際化程度與企業績效正相關,有的認為是負相關,有的認為是曲線關系,也有認為兩者之間沒有顯著的相關關系。
以肯特拉科特、昆杜和徐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試圖整合各方面的觀點,提出一個綜合性的框架――國際化擴張的三階段論,認為隨著企業國際化的不斷深入,企業績效會呈現第一階段下降、第二階段上升、第三階段再下降的水平S型曲線關系。他們認為S型曲線包含負的斜率、正的斜率、U型曲線和倒U型曲線四種關系,可以合理解釋過去研究中的不同結果。但這種S型曲線關系模型并未得到學術界的普遍認可。
4.關于企業國際化階段研究
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以約翰遜和瓦尼為代表的北歐學派,使用企業行為理論研究方法,提出了企業國際化階段論,也有學者稱之為“烏普薩拉國際化模型”。
約翰遜和瓦尼對瑞典四家企業的海外經營過程進行比較時發現,企業海外經營的不同發展階段具體為:第一階段沒有出口,第二階段有偶然的非經常性出口,第三階段是通過獨立的代表處或者人系統地出口,第四階段是企業在海外建立自己的銷售子公司,最后階段是企業在海外擁有生產實體并從事海外生產。
米勒把國際化過程分為十個階段,即:①評估企業是否準備好進入國外市場;②企業分析;③對國內業務計劃再評估;④評估國際市場和競爭;⑤制定國外市場進入計劃;⑥識別和選擇國外合作伙伴;⑦依從國外規則;⑧選擇雙方市場的服務支持提供者;⑨企業產品進入市場;⑩在國外市場設立機構。
喬治運用結構方程對美國68個近期開展國際化的企業進行了研究,把國際化步驟分為:①動機和戰略規劃;②市場調研;③市場選擇;④進入模式選擇;⑤對意外和困難的規劃;⑥補充的戰略。
5.以發展中國家為研究對象的企業國際化研究
由于,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無論從數量上還是規模上都是企業國際化活動的主體,企業國際化理論研究的主流也是以跨國公司為研究對象。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由于新興工業化國家的興起,來自發展中國家的企業跨國界經營活動逐步發展起來,學者逐漸開始關注對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理論的探討,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理論和觀點,解釋發展中國家企業跨國經營和競爭優勢的國際化理論應運而生。研究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國際化問題的理論有小規模技術理論、技術地方化理論、技術創新產業升級理論等。
二、國內研究綜述
1.國內學術界對企業國際化的定義
魯桐在《企業的國際化――兼評中國企業的海外經營》一文中將企業國際化看作是一種空間層面的擴展,認為企業的國際化行為分為外向國際化和內向國際化,它認為企業國際化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企業的“走出去”,二是企業將資本、技術或管理方式等“引進來”。
梁能在《國際商務》一書中指出,企業國際化是指企業走向世界的過程。他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企業經營的國際化,也就是企業產銷活動的范圍從一國走向世界,二是企業自身的國際化,也就是一個原先土生土長的企業向跨國企業演變發展。
金潤圭在《全球戰略:跨國公司與中國企業國際化》一書中提出:企業國際化,意味著以出口為導向,瞄準世界市場,實行跨國經營,國際性地配置生產要素和管理技能,積極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競爭,在復雜多變的世界政治、經濟、技術環境中,具有自我生存和發展能力。
2.國內學者對于企業國際化經營理論等相關研究
我國對企業國際化的研究要從我國對跨國公司的認識開始,在20世紀70年代,由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世界經濟研究室翻譯了聯合國關于跨國公司的第一個報告《世界發展中的多國公司》,為我國認識跨國公司了起到了開創性的作用。之后陸續出現一些相關的著作:《世界經濟百科全書》(錢俊瑞,1987)、《遍及全球的跨國公司》(葉剛,1989)、《上海企業跨國經營初探》(顧達,1991)、《跨國公司戰略管理》(藤維藻,1992)、《企業跨國經營研究――兼論中國企業國際化》(趙曙明,1993)等等,從不同側面介紹了跨國公司。
近些年來,大部分學者主要是在學習國外企業國際化理論的基礎上對我國企業國際化做了一些評述,發現問題,提出對策,提出了一些企業國際化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體可分為五個方面:
一是對我國某個企業國際化個案的研究。比如,龔振(2006)以TCL的國際化經營為研究對象,分析了TCL國際化經營的特點和利弊,姬金霞(2006)海爾公司國際化戰略研究,系統介紹了海爾公司國際化戰略的制定與實施過程,總結了其國際化成功的經驗,陳靜(2005)的聯想國際化VS海爾國際化對兩個企業國際化狀況、特點進行了比較。
二是對某個產業類型(家電、制造業、石油、IT產業等)國際化狀況的研究。比如,宋文佳(2007)選取了海爾、聯想和華為這三家典型制造業企業進行了國際化程度測量和國際化經營模式的分析,通過對這三家既具代表性又各具特色的企業的研究,總結出我國制造業企業國際化經營存在的普遍問題。龍建輝(2006)對我國鋼鐵企業國際化程度的評估研究,選取寶鋼、包鋼、首鋼等企業對我國鋼鐵企業國際化進行了評估。劉松濤(2004)在我國摩托車企業國際化戰略研究中,提出了我國摩托車企業國際化戰略的關鍵環節:全球領先的成本控制、研發創新能力、品牌全球化、全球價值活動一體化等。此外還有,張廣寶(2006)中國石油企業資本運營國際化模式及其風險研究,張孟村(2006)中國家電企業國際化戰略研究,胡耀國(2008)我國IT企業品牌國際化戰略研究,李寧(2008)我國船舶制造業國際化經營戰略研究,柯義迪(2007)我國化學制藥企業國際化經營研究,吳宇紅(2009)我國中小粉末涂料企業國際化發展戰略研究,杜春娟(2004)戰略資源國際化――我國石化企業的發展思路,李俊(2006)我國軟件企業國際化戰略研究等文章針對企業所處產業的特點,分析我國某個產業國際化的現狀,提出提高某個產業國際化程度必要性與政策建議。
三是對某個企業類型(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等)國際化問題的研究。李凝(2007)提出,民營企業國際化既可以采用漸進的國際化模式也可以采用快速的國際化模式,民營企業受到企業管理層國際經驗、知識密集程度、企業文化和產業特征等方面的影響,應在國際化風險和收益下權衡,確定企業的國際化模式與速度。民營企業國際化對策研究既有包括國際化某一方面的政策建議也包括國際化體系的對策研究。楊立強(2003)對我國中小企業走出去的基礎與策略、彭少華(2006)對我國中小企業國際化路徑、董春(2007)對我國中小企業國際化發展理論與實證進行了研究,他們發現面對大型企業強大的競爭優勢,可以依據中小企業自身特點啟動國際化戰略,提出可以采取網絡創建、營銷創新、實施全球邊角化策略等應對國際化浪潮。謝作渺(2006)主要分析了科技型企業國際化過程中人才缺失的問題。此外,張俊民(2006)對中國零售業、隋建華(2009)對我國高科技企業、關健鑫(2008)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國際化問題進行分析。這些學者從行業特點出發,發掘了一類企業在國際化進程中面臨的諸多問題,提出了自己的對策建議。
四是對我國某個區域企業國際化問題的研究,進行了一些實證分析。比如,趙優珍(2003)以浙江省民營企業為研究對象,在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民營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認知誤區、融資困境、信息閉塞和技術水平及技術創新能力較低。蔣華(2007)以問卷調查方式,用5級評分法對溫州中小企業國際化問題進行了實證研究,內蒙古財經學院工商管理系課題組(2006)對內蒙古羊絨企業國際化程度進行了測量研究。這些學者詳細分析了某個區域的企業國際化狀況,評估其國際化程度,發現其中的問題提出了相應對策。
五是對我國企業國際化進程中某個因素或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比如,王國順(2006)對企業國際化與企業績效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企業國際化程度與企業總資產利潤率呈相關性并不強烈的負相關關系,但技術密集型的醫藥行業國際化程度與企業業績呈正相關關系。朱焱(2009)對我國企業國際化經營內外部影響因素進行了實證分析,提出:企業的特征(企業規模、管理者態度、海外經驗、高管團隊的教育背景和經驗技能等)、企業能力(技術水平、質量控制與交流能力等)、企業國際化戰略是企業的內部因素;東道國市場特征與國內市場特征是企業的外部因素。分別通過實證分析,認為企業自身能力是影響企業國際化績效的關鍵因素,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企業,必須要加大對技術的創新能力,企業融資能力的大小也是制約企業國際化經營績效的一個重要因素。此外,王振鐸(2006)我國企業國際化供應鏈的風險問題與對策研究,于麗艷(2006)我國企業國際化經營知識產權戰略管理研究,陳伍斌(2006)我國企業的品牌國際化發展研究,劉春勝(2007)中國企業國際化發展進程中的政治風險及對策分析,李希志(2008)中國企業國際化進程中的財務部門業務支持轉型等文獻從不同側面研究了我國企業國際化進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而提出對策。
綜上,國外學者對國際化理論研究相對成熟,國內許多學者的研究更多的關注了了我國某些區域或某些產業國際化相關問題。
參考文獻:
[l]邵祥林.“走出去”跨國經營[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
[2]謝康、于蕾.“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的中國對外投資戰略〔J].世界經濟研究,2003(6).
[3]劉山屏.中國家電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D].武漢大學,2005.
[4]趙偉,古廣東.民營企業國際化:理論分析與典型案例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5]譚斌賢.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國際化戰略探析[D].西南財經大學,2007.
[6]孫綱.政府在“走出去”戰略中推進作用的思考〔J〕.宿州教育學院學報,2006(03).
[7]王璐.中國企業國際化與戰略合作問題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05.
[8]安徽.基于比較優勢的“走出去”戰略[J].北京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報,2005(4).
[9]管益忻.國際化戰略七種模式正在浮出水面[J].理論前沿,2005(16).
[10]于培偉,于鵬.關于“走出去”戰略的再思考[J].經濟研究參考,2006(24).
[11]姚望、蔡小軍.我國企業“走出去”的現狀與問題-一基于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J].研究與探索,2004(5).
[12] 魯桐.企業的國際化――兼評中國企業的海外經營[J] .世界經濟與政治,1998(11).
[13]梁能.國際商務[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14]Dunning,J.H.Some Antecedents of Internalization Theory[J].
[15]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2003,10(34)108-115.
Koehhar R.and M.A.Hitt.Towad an Integrative Model of International Diversification[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1995,(1):33-72.
[16]Contractor,F.J.,S.K.Kundu and C-C.Hsu.A Three一Stag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Expansion:The Link between Multinationality and Performance in the Service Sector[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2003,34(1):5-18.
作者簡介:
關鍵詞:農村;安全飲水工程;運行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我國投入了大量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建設,這使得人們的生存環境得到了有效改善。然而農村在經濟發展方面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都遠遠落后于城市,我國總人口數的80%都為農民,發展農村具有更加現實的意義。農村安全飲水工程是農村建設發展中的重要內容,它對于滿足農民日常生活飲水需求具有重要意義。實際當中我國從上世紀開始就已經進行了農村飲水工程建設,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工程在運行中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對于農村居民用水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所以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的重視,進而采取有效措施實現飲水工程的持續穩定發展。
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存在的問題
(一)供水保障率不高
當前國內的農村飲水工程多為二十世紀七十年代衛生改水、除氟改水時期群眾組織建設的供水工程,工程在處理設施、規模、建設標準等方面都存在較多問題,進而導致了供水保障率不高的現象,實際當中的經營和維護管理活動都存在較多困難。
(二)更新改造能力不強
通常情況下農村供水工程只能執行低于運行成本的水價或成本水價,無法計提維修經費和工程折舊,這種情況超過農村供水工程壽命期的工程更新改造只能依靠外部支持實現,僅依靠自身能力難以實現。
(三)管理體制和機制有待完善
當前很多農村供水工程存在水費收繳難、管理組織不完善、工程產權不清等問題,加之很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工程缺乏資金補助、設備缺乏維修更換,最終造成農村安全飲水工程老化、供水單位嚴重虧損等問題,并使得農村飲水工程整體的良性運行造成影響。
(四)水質不合格
造成飲水水質不合格的原因主要包括工程管理不到位和工程標準低,通常超標的物質包括渾濁度、大腸菌群、氟化物、亞硝酸鹽、硫酸鹽、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細菌總數等,而造成這些問題的具體原因則是飲用水遭到農藥、化肥、糞便的污染。
二、農村安全飲水工程運行管理模式
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的屬性是準公共物品,其本質是社會公益事業。通過對全國主要省市的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的管理權和所有權的系統分析,可將我國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的管理模式氛圍以下幾類。
(一)公有模式
其中公有模式又分為完全公有與公有自來水公司兩種模式,當供水單位是地方政府組成部分時,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屬于完全公有模式,其中工程建設和設計由供水單位負責,而工程經營和運行則由政府服務機構負責,這些機構不具有回收成本和供水服務的目標,但隨著市場機制越來越多的被引入農村安全飲水工程中,這種模式已經很少在農村安全飲水工程中見到。公有自來水公司模式由水務公用事業單位組建的公司主導,當地政府職能部門或政府為股權所有者。在城鄉一體化發展中,全國范圍內的自來水公司獲得了有效的發展[1]。
(二)準公有模式
在準公有模式中政府成立的專門供水單位對農村安全飲水工程進行管理,其中管理局、協會是常見由政府成立的單位。同時相關部門還在相應的法律法規中納入對這些單位的調整,對其自主經營權等權利、職責、任務進行明確。當前的準公有模式包括供水協會管理、村集體管理、鄉鎮水利站管理等模式。
鄉鎮水利站的管理模式特點: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能夠更加科學的開展管理工作,進而促進了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的穩定運行。但是鄉鎮水利站隸屬于地方政府,還無法實現完全的自主經營。水利站職工是管理人員,其工作成效通常不會對工程經營造成較大影響,進而導致很多員工缺乏責任心,管理方式粗放,對水利站的長期運行造成不良影響[2]。
村集體的管理模式特點:對于集體經濟水平高、管理班子能力強的村,由村集體承擔飲水工程日常維護和運行費用,能夠實現較為有效的管理,但是經常存在“福利水”、“大鍋水”的現象。一旦管理班子存在問題,安全飲水工程的運行也會受到威脅。當村子經濟收入低,不具備改造維修供水設施能力,經常會出現安全飲水工程無法維持運行的狀況,進而停止供水,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的穩定運行無法得到保障[3]。
供水協會的管理模式特點:由協會管理村安全飲水工程,能夠有效消除不同村管理水平差距較大的問題,尤其是能夠對水費的支出和收取進行規范,進而實現財務的公開透明。但由于采用單村合算的方式,從經濟學上單村工程的良性運行難以維持。
(三)委托管理模式
委托管理是在設施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委托合同方式由工程所有者向承包租賃者委托供水設施管理權,授權方式通常包括特許經營合同、租賃合同、合同管理等方式[4]。
承包的管理模式特點:通過承包管理模式的運用,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管理中責任落實不到位、維護水平差的問題能夠得到有效解決。承包人為了盡可能少支付維修費用,會有效的開展工程維護保養工作,并且提升服務水平。農村安全飲水工程中引入私營企業這一方式,在很多地方都收獲了良好的效果,該模式適宜用于規模較大的供水工程管理[5]。
(四)私有模式
農村供水工程的商業化、私有化發展運作逐漸取代傳統的國家所有、政府經營方式,通過在供水產業中吸引更多私人資本解決了政府部門對基礎建設投入不足的問題,其中拍賣產權管理模式、私人投資管理模式、公司管理模式是主要的類型。
股份制公司的管理模式特點:所有權明確,有效落實經營權,不存在爭議,較少受到外界因素影響,建成的工程能夠實現企業化運作。這類工程的管理模式有效降低了政府部門投資壓力,由公司運作群眾投勞集資,減輕了農民的負擔,降低了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
私人投資經營的管理模式特點:經營權和產權明晰,個人完全擁有工程產權。這種情況下,個人投資者會通過各種方式降低管理費用,并通過提升服務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加客戶滿意度,進而增加稅費收益,提升盈利水平[6]。
拍賣產權的管理模式特點:工程完成拍賣后,為了創造收益和回收成本頭這人會調動各種可利用資源提升工程管理水平。同時政府部門利用調整企業較高利潤和監控水價的方式,有效解決集體或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
結語:
通常以上內容可知,當前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管理中存在多種模式,這些模式對于工程管理各有利弊。地方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管理模式,進而切實有效的解決好當前安全飲水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最終促進城鎮供水一體化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柏衛國.農村安全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現存問題及對策探討[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5,(12):220.
[2]劉子維,董國華,孫曉茵.福建省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機制研究[J].中國水利,2011,(08):45-47.
[3]侯亞萍.楊凌示范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與管理模式的探索研究[J].水利與建筑工程學報,2012,(03):160-162+168.
[4]姚志春,姚永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研究――以甘肅省為例[J].生產力研究,2014,(11):53-56+60.
2004~2011年我國航空貨運業的現狀和亮點
(一)國內外現狀在總結自2004年開始舉辦“中國航空貨運峰會”的八年時間后,我們不難發現我國航空貨運業的深刻變化,雖然表面上貨物的航空運輸量或吞吐量是大了許多,但是真正在貨源品質和行業整體的市場競爭力方面,相對比國際上四大快遞巨頭而言著實還相差甚遠。這些集中體現在:1、在國際市場中,我國航空公司在境內所承運的國際貨運份額正逐漸下降,今年已經跌破了30%;而樞紐機場卻賺得盆滿缽滿,特別是在近八年中,中國主要的幾大樞紐機場均已成為國際各快遞巨頭在全球布局之下的區域樞紐,他們通過承諾貨運量、用工和稅收來換取了土地、時刻和資金,甚至是專屬跑道的專用,顯然達成這種“交易”的各利益方均是皆大歡喜,而真正代表中國航空貨運業強大與否的我國航空運輸企業則在此輪的“交易”中成為了弱勢群體和旁觀者。反觀世界各國,除了屬彈丸之地的國家之外,真正擁有類似中國國土面積的國家也沒有像我國機場這樣給予國際快遞巨頭們如此之高的待遇(見圖1)。2、在國內市場中,我國的國內航空貨運市場始終處于腹艙運輸為主的格局,伴隨著國內運力的不斷投放,國內腹艙運價是連年持續降低,且貨運的收益還不及客運的十分之一,這一趨勢正愈演愈烈。這直接導致了我國航空運輸企業,尤其是近年發展起來的全貨機企業更是難以進入國內市場;在沒有實現傳統航空貨運轉型成為現代航空物流的情況下,我國航空運輸企業始終也沒有脫離被“采購”的命運。3、中國的航空貨運業雖然避免了重大空防安全事故的出現,但是面對整個行業上的安全、效率和效益方面,我們依然面臨十分巨大的潛在壓力,尤其是危險品的大量出現加劇了行業安全風險的壓力。4、中國的航空貨運業正在由高度集中走向一種高度分散,這使得原本同樣屬國有性質的各航空公司和機場均隸屬在了不同的政府機構;尤其是在2003年民航改革之后,由于對國內機場貨運方面在特許經營領域遲遲沒有出臺可供執行的細則,由此引發一個矛盾,即貨運業的公平、公開和公正。全行業正處于一個更加關注安全、更加趨向分散和更加不公平的時代,急需破解機場貨運站特許經營的堅冰。5、中國航空貨運業的信息化進程也呈現亂象。從總體上來看,整個行業依然處于非常低下的水平,雖然部分國內承運人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信息系統,但是并不能為全社會所有利益相關方使用,尤其是競爭對手之間更是如此;全社會至今沒有一個可供所有利益相關方共同使用的具有公共、公開、公平和服務性質的查詢平臺,尤其是對于每件貨物的信息查詢依然困難重重。雖然按照傳統的國際理念,僅對貨運單實現的查詢就可以代表萬事大吉了;但是,我們卻發現真正需要全行業采取信息手段關注恰恰是每一件在航空運輸中流動的貨物。例如我國政府更關心每件航空貨物的安全與否?托運人和人也更加關注所交運貨物實時安全與否?而航空公司和機場也是通過每件貨物重量累計來獲得利潤的,所以說針對貨物的信息化需求和重大意義要遠遠大于對貨運單的信息化需求,這或許才是我們中國航空運輸業要實現信息化的關鍵和捷徑,同時也是創造出中國理論的源泉。6、中國航空貨運市場中被長期培養的大型核心人正在轉移成為公路快運的承運人,他們在掌握了更多的貨源和運力之后,轉而成為航空運輸業的巨大競爭對手,使得我國航空公司在國內的處境更加艱難。尤其是國際各快遞巨頭在不能直接經營國內航班的情況下,轉而發展地面轉運樞紐和轉包國內全貨機實施“毛細血管”加“區域機場樞紐”的做法,全方面爭奪國內市場份額。7、中國的航空貨運業正不斷集中在幾個國內最為繁忙的客運樞紐,但是直到今天我們或許才恍然發現,這些成長于客運樞紐之上的航空貨運企業正在受制于時刻、跑道、空域、交通和環境等各種制約因素。時至今日,國內真正具有專屬、獨立的航空貨運樞紐至今無法尋獲,而這些正是成為我國航空貨運業做強做大的最大基礎和瓶頸。8、針對中國機場的貨運部門在涉及服務、收費和壟斷的爭議自20世紀90年代民航開始改革以來就沒有停止過,特別是在民航2003年改革之后,隸屬于機場集團之下的各個機場貨運站就擁有安全檢查、配載、銷售和貨郵行李郵件裝卸等多項壟斷資源,隨之引發機場為追求運量和運營規模效益而不斷擴建,并導致建設的高額成本迅速向下游傳導。最令人費解的是,這種扭曲的發展模式至今仍沒有任何改變的跡象(國內各機場貨運站儼然已把自己當成了類似國內高速公路上的“收費站”,并對來往這條“空中高速公路”的所有參與者和貨物進行收費,而這條“空中高速公路”并不是由機場建成的)。
(二)我國航空貨運業的亮點與此同時,在已過去的八年中,中國的航空貨運業也確實出現了一些可喜的變化和亮點,這些亮點也集中表現在:1、伴隨著中國貿易的持續增加和國力強大,中國的航空貨運量始終處于不斷增長之中,今年的總量預計將達到600萬噸左右。2、中國政府的主管部門也意識到中國航空貨運業的發展困難,在一系列鼓勵政策之外,也成功促使國內運力資源得到了整合。3、國內航空貨運業的貨源結構也已發生重大的改變,傳統貨源正在被迅速崛起的快遞所取代,快遞已成為推動貨運發展的動力。4、在目前中國航空貨運業處于分散經營的狀況下,政府主管部門及時提出了要通過實施航空電子化的手段來降低行業成本和提高行業效益。
航空貨運電子化
(一)IATA的電子貨運(E-Freight)計劃眾所周知,電子化作為一項新興的手段,近年來在國內外均獲得了眼球效益。尤其是將航空貨運電子化作為“商務簡化”項目一部分的IATA,更是不遺余力地推薦其電子貨運(E-Feight)理念,并重點放在了紙張節約、實現各國海關無紙化程序等方面,雖然這些概念確實非常不錯,也吸引到足夠的志愿者和眼球效益。但是,這并不能適合全球每一個國家,尤其是像中國這樣一個擁有著巨大本國市場和廣闊國土面積的國家。作為一名長期從事國內航空貨運業的人員,筆者將著重就我國推進航空貨運電子化的風險分析如下:1、由于電子貨運項目主要針對的是國際航空貨運領域,所以各國海關的無紙化程序的進展程度是所有各方最為關注的;2、但是我國海關部門在近幾年推進電子貨運項目中一直未能與國際航協所要求的電子貨運目標達成一致,并存在一定差異和難度。因此,上述的困難直接導致了我國各航空貨運企業及業均無法享受到電子貨運所推崇的節約紙張和簡化海關流程的理想目標。
(二)貿然推進電子貨運的國內化發展分析正如上述存在的困難,在本次航空貨運峰會上,有部分的國內機場就提議改變原有電子貨運項目的推進路徑,即將原有的電子貨運國際化戰略轉為國內化實施,雖然這一提議和試點目前僅僅在我國境內的一兩個機場得到了實現,但是這一變化就像一根導火索,未來一旦貿然推廣電子貨運國內化,筆者分析將有可能會極大地影響我國航空貨運業的格局,這是為什么呢?1、電子貨運理論所提倡的節約紙張、海關簡化等理念固然具有非常超前和理想化思路,但實際上作為航空貨運業中的紙張節約眾所周知是非常有限的,尤其是各國的海關簡化理念更是涉及了所在國政府在有關本國法律、規則和執行的深層次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2、電子貨運目前僅僅宣傳了其項目第一步為電子運單,第二步為電子貨運的概念,其實根據筆者長期深入的研究,其電子貨運計劃還有其第三步的發展,這就是“電子結算”;IATA依托的其已在國際上進行20年之久的CASS(貨運結算項目)為基礎,一旦上述三個步驟(電子運單和電子貨運捆綁電子結算)在我國境內實現捆綁或合并,屆時我國航空貨運業的近百億的運費交易、100%國內貨運數據以及人管理均將受制于這個電子貨運捆綁項目。3、與此同時,國內軍事、警用、維穩物資的運輸也將被徹底曝光并一覽無余。4、正如IATA推廣其E-Freight的描述一樣,電子貨運可以取代紙質貨運單,但是我國目前的紙質貨運單還是一種發票的體現形式;假如一旦我國國內實現IATA的無紙化運輸,那么是否也需要得到國家稅務總局的許可?畢竟我國航空貨運產業鏈中各個參與方均需要紙質的發票,至少這樣的現狀還需要維持多年。以上這四點可能是我國廣大的航空貨運從業者并沒有真正意識到的一個嚴重問題。
(三)我國航空貨運業應對電子貨運持有的正確態度作為一個研究人員,筆者借此次文章想鄭重地向我國廣大國內航空貨運業人士強烈呼吁,我們一定要區分其利弊,電子貨運固然是一項國際航空貨運業的新興技術,但是是否符合國內現狀,國內什么時候、什么地點和由誰引導均是值得我們廣大業內人士深思的問題,筆者在此倡導如下:1、鼓勵中國的航空運輸企業和樞紐機場應在其他國家更多地參加這樣的國際峰會,不能老是邀請競爭者在中國常年開這樣的峰會;2、在國際市場競爭中,鼓勵我國各航空運輸企業和貨運樞紐機場應當積極實施為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而在全球推行的各種貨運計劃和規則,包括在國際運輸市場競爭使用電子貨運或電子運單;3、但是,對于龐大的中國國內市場,筆者主張應當謹慎從事,因為國內市場是我國航空貨運業的惟一“自留地”,一旦對外開放其數據、信息和交易,那么將勢必會造成相當嚴重的不良后果;4、應當積極創造“中國規則”和“中國理論”,中國的現代化已經在基礎信息化方面大大優于發達國家。因此,中國應提出解決國內航空貨運信息的新方案,并由此建立起具有權威的國際話語權。
筆者的解決方案———智慧空運
(一)何為“智慧空運”及其關鍵點這個“智慧空運”在這里僅僅是一個簡語,這也是我們中國向全球提出的首個針對航空貨運業實施信息化推進的一個先進理念,其基本內容如圖2所示。
(二)將RFID印刷進普通的航空貨運標簽將是一重大理念的突破眾所周知,無論是世界各國的航空貨運業,還是我國的航空貨運業,所有各個利益相關方所關注的最大重點是———貨物本身,其所附帶的運單、文件等,均屬于次要資料。因為貨物本身是所有各方獲得利益的最大源泉,也是政府關注安全的最大焦點。與此同時,這貫穿整個航空貨運業的惟一核心也是貨物本身,在觀察貨物所經過的托運人、包裝人、地面人、銷售人、機場地面人、承運人、中轉人和收貨人等這一鏈條后,我們不難發現能夠自始至終并伴隨貨物的就只有貨物標簽,而貨物運單往往會依照不同階段的人而發現不同的變化,例如分運單和主運單。因此,航空貨物標簽才是惟一跟隨貨物“終身”的證明文件,尤其是目前廣泛推行的電子運單理論,是完全可以把有關貨物的其他文件,例如裝箱單、艙單、報關單等實施無紙化改造,但是惟獨不能將航空貨運標簽實現無紙化。否則由于貨物本身既不會“說話”,也不會“走路”,將會導致機場的搬運人員無法識別而產生嚴重的混亂。
(三)部署機場貨運站的信息采集將是最大的中國特色亮點根據“國內智慧空運”的設計理念,我們此次重點是實現機場貨運站的透明化,其采取的主要技術依托于先進的RFID技術,將機場貨運站的貨運流程實施全程信息化,從入庫最終到裝機。
(四)客機腹艙的信息化采集是未來的中國特色亮點之一考慮到目前國內近95%以上的普通貨物(含部分快件)均采取客機腹艙運輸的現實,而且這一現狀也將維持今后很長一段時間。在過去二十年中,由于機場作為惟一地面操作,由于種種因素所導致航空貨物在運輸途中丟失現象時有發生,而且均是數額較大的貴重貨物,而最終的賠償往往是航空公司和受損失的人。因此,非常有必要使用先進的技術為航空公司和機場之間的貨物丟失進行界定。我們在保障空中運輸安全的前提下,將采取以下信息措施,即我們將在客機的兩個散貨腹艙門及艙內上安裝讀寫器和天線,這樣一來將徹底解決航空貨物裝入機艙和卸出機艙的責任界定,同時機艙內的讀寫器也將實時掌握裝卸人員在機艙內搬運裝卸貨物的狀態,避免機艙內的貨物丟失,當然這些動作均是在飛機經停時進行的,完全不在飛行中啟動天線功能和讀寫功能,因為RFID及讀寫器設備均具有這樣“睡眠”被控制的特點。
對國內各行業利益相關方的好處和難度分析
考慮到這個“智慧空運”是一個大概念,也是一個綜合體系。因此,就需要對參與這個體系的各個行業利益相關方進行逐一說服(如表2所述)。
智慧空運”中的行業標準
根據對IATA電子貨運的研究,其理論在前期最為顯眼的是各類標準化領域和標準化程序。因此,作為我們提出的“智慧空運”項目也有相應的標準化領域和標準化程序(見表3)。
智慧空運”在未來帶來的行業效果
未來,一旦中國能夠按照“智慧空運”構思建設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航空物流信息化,屆時將有可能形成以下行業效果:1、安全方面中國境內的全部航空貨物運輸將實現可視化和實時化,中國民航的安全將都得到極大的提升。2、行業方面行業組織將可在政府授權下擁有中國航空貨運業的數據權威性,并可在國際上建立起以信息采集為突破點,進而實現航空貨運全程信息化的中國首創理論。與此同時,行業協會方面也完全可以通過該系統,對人實施“按級分類”管理,并服務于整個航空公司和機場,并通過快遞產業推廣延伸至社會所有消費者領域。最后,行業協會方面也能發揮出行業協會的主導作用,通過不斷建立、修改行業標準,建立起完整的中國航空貨運業的信息化標準。3、收益方面該項目也將引入結算工具,一方面協助航空公司與所有人做生意,即主運單的結算;另一方面,也將實現人與人之間相互結算,即分運單的結算。與此同時,也將實現對所有標準化的運輸物料(標簽、包裝箱、裝卸工具等)進行行業標準的管理。4、航空公司一方面是降低航空公司的運營成本(標簽費等),另一方面將實現航空公司與機場貨運站之間的丟貨糾紛,最大程度地降低航空公司的損失,提高對機場貨運站的評估依據。最后,通過該項目,也將實現航空公司由傳統點到點的航空貨運轉型至門到門的航空物流模式,實現B2C的直銷戰略。通過“智慧空運”將航空公司的產品引入千家萬戶,從而擴大市場收益,避免被人“購買”的話語權。5、機場貨運站作為機場貨運站而言,該項目的實施,將實現每個機場的智能化水平,尤其是對貨運倉庫、搬運人員、運輸設備的管理將提升至新的高度;與此同時,也將降低機場貨運站的各級管理人員的勞動強度和成本,最大限度地發揮出機場貨運站安全、便捷和高效的服務理念。6、貨運通過實施該項目,將最大程度地實現目前廣大企業關注的“黑洞”問題,實現航空貨物的可視化和實時化,增加航空貨運的安全感。另外,該項目也將能夠打擊到那些黑,避免那些黑謊報空運價格轉而實施陸運的競爭手段,尤其是對謊報、瞞報危險品的將實施最透明化監管,這將最大程度地維護整個市場的安全性、公平性和公開性。7、托運人對于托運人而言,一旦該項目實施,將實現托運人對于所交運貨物的全稱信息查詢,并且對于貨物的運輸價格和狀態也進而實現透明化,最終形成對我國航空貨物運輸的信心不斷增強,就像總理所說“信心比黃金更重要”。對于整個中國航空貨運市場的做強做大,是離不開托運人的支持的。總而言之,只要實現市場的規范化,最終將提供整個市場的安全性和信譽度,進而增加航空貨運量,這對于所有參與市場的各利益相關方將是重大的利好。
思維是一種認識的結果,也是一種過程。本文只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展開討論。商法的特殊思維是人們憑空造出來的嗎?不是。它是人們認識商法現象得出的科學結論。其實,任何一個部門法都有特殊思維,只是特殊思維的參照標準和內涵不同而已。在實踐面前,有兩種傾向是人們不能不注意的:一是漠視商法的特殊思維,將特殊歸于一般;二是忽視商法的特殊思維是商法發展、變化規律的反映,甚至寄希望于制造商法的特殊性。當前,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種傾向。
當人們討論商法的特殊思維的時候,完全可以基于不同意義,本文只是在私法領域內進行討論。商法特殊性的深厚基礎是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本身的特殊性。有的人提出,同是在市場上買蘋果,商人買蘋果和消費者買蘋果有什本文由收集整理么區別?這顯然是對商法特殊性的一種疑惑,也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然而,這里只是注意到了“買蘋果”,卻沒有注意到商人在買到蘋果后還要將其賣出去。后者,恰恰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企業為中心形成的特殊物質生活領域里的特殊現象,它集中體現在具有特殊意義的商事關系上。這種商事關系的最大特點就是至少一方當事人具有營利動機。所謂營利動機,廣義的理解是追求資本不斷增值和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不論是商事立法,還是商事審判,都不可能直接保證某一個商事主體營利,但是它可以通過調整商事關系,解決商事糾紛,營造營利實現的一般環境和條件,這就是商法和商事審判應當承擔的任務。
商法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思維并非中國獨有。不管一個國家有沒有商法典,它的商法和民法相比較確有特殊的地方。民法強調的是民事主體個別利益的一般保護,商法強調的則是商事主體的營利利益的保護,而營利利益與一般利益不同,并不是人人都從事營利活動。從整個法律體系來講都要追求公平、效益,但相比較而言,它們的側重點不同。民法具有倫理的特點,更偏重于追求公平;商法則更強調追求個別主體營利的效益,更追求交易的安全、迅捷、可靠。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在法律適用中,凡商法有特別規定就應該優先適用。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商法注意其作為基本理念的營利性,基于多種特殊法的考慮,設置了諸多的規定,國外的商事法律如此,我國已頒布的商事法律中也如此。
商法的思維首先要關注商人和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有不同的職業,但只有商人以商為自己的職業。商人對商業的規律最為清楚,對商業的判斷也更為精明。而這是從事其他職業的人,包括從事商事審判的法官和從事商法研究的學者都不具有的。在商法中,商人與商事主體的概念容易混淆。商事主體是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了所有參加商事法律關系的人,不僅僅是商人。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以商為業的人,即商人。。在我國,凡是商人都要經過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營業資格。基于權利能力平等的要求,雖然誰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但未獲頒發營業執照的,僅可依法從事一定的營利性活動,而不得以商為業。第二種雖然不是商人,但可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活動,從事商事行為。比如,自然人可以依法買賣股票,但其不得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必須委托證券公司買入、賣出股票。第三種主體既不是商人,也不是非商人以營利為目的,依法從事商事活動者,而是一般的消費者。一個商事法律關系至少應有兩個主體參加,消費者到商場購物即參加了商事法律關系,但他們顯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法沒有要求參加商事法律關系的所有主體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但如果缺少一方主體,商事法律關系就無法建立。因此,商事主體的范圍比商人大,參加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一部分人是商人,以營業的形式從事商事交易,這與非商人依法從事商行為不同,它具有非常明顯的集團性、反復性,并因此導致商人默示產生商業義務等。尊重商事交易的特點,就是要特別注意營業中發生的商事行為與營業外發生的商行為的不同,注意發現和適用商業慣例。
第二,要尊重商人的自治。尊重自治和自治規則是商法適用別應注意的問題。商人的營業自由(也有的國家將其歸于職業自由)是商人自治的集中表現,受到各國商法的普遍保護,甚至,有的國家將其作為憲法權利予以保護。我國憲法和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營業自由,但商人從事營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不得限制。商人營業自由,就是要尊重商人自主決策,自主商業判斷。我國實踐中有一個普遍的說法:商人應“合法經營”,其實這種說法頗值探討。商事交易種類繁多,內容復雜,不可能都由法律做出具體規定。就尊重營業自由的角度而言,怎么可能要求商人每項經營都有法律依據呢!只要商人營業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可以自由地進行。尤其是新出現的交易類型,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則下,原則上應予以尊重。當然,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是,人們也都充分肯定商法在整個私法發展(包括私法自治)中所扮演的開路先鋒角色。尊重商人自治與尊重自治規則是統一的,自治應接受自治規則的約束與指引。公司章程是典型的自治規則,但自治規則不限于公司的章程,交易所章程、業界自治組織章程,都是自治規則,在商事審判中都應當得到重視并先于法律、行政法規適用。但其前提是,自治規則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實踐中,也應注意自治規則本身的拘束力和適用范圍。如《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都具有約束力,解決這些人糾紛的時候就可以適用公司章程,如果解決公司與債權人的糾紛,由于公司章程對公司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因而不能適用公司章程。
第三,促進交易,方便交易。商事交易需要無障礙地進行,這是商人實現營利目的的需要。為促進交易、方便交易,商法采取了諸多措施:(1)交易的標準化。在相當大的范圍,交易形態和客體實行定型化,如保險合同、運輸合同、銀行交易等采用標準合同條款等。(2)權利證券化。即基于商事交易發生的權利采用證券的形式,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利以股票表示,公司債的債權以債券表示,其權利的轉讓分別通過股票、債券的轉讓實現;提單、倉單等證券表示提取物品的請求權等。資產證券化也是權利證券化的一種形式。由于證券流通迅速,權利也隨證券流通而流通,因而權利轉讓也即方便、迅速。(3)商事交易電子化。電子化交易是最現代化的交易形態,但它同時集效率、風險于一體,商法的功能在于提供分擔風險、化解風險的措施,發揮快速交易的作用。
第四,要注意外觀主義的適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無疑,外觀主義不是商法獨有的,民法上也有規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外觀主義法理在商法中適用的普遍性,是民法所沒有的。從各國的經驗看,外觀主義的適用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如《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背書連續轉讓;也可以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運用法解釋學予以適用。另外,在民法中,往往注意的是在行為上適用外觀主義。但在商法中,不僅在行為上適用外觀主義,在主體上也廣泛適用。比如《公司法》規定股東變更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經過股權轉讓,公司股東名冊已經變更股東的姓名和名稱,但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三人仍可以依照沒有變更的公司登記認定誰是股東。又如,表見董事、擬似發起人等,都是適用外觀主義的。
第五,企業的促成與企業的維持。市場經濟的發展不能沒有企業,企業的存在和發展是市場活力的基礎。如何促成企業的成立?核心的問題是降低企業設立成本,簡化企業設立程序,方便投資,促進投資。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還依賴于企業的維持。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企業是商品的提供者,當今人的衣、食、住、行等生活的各方面都存在著與企業的依存關系。_3]一個企業特別是一個大型企業,不要說破產,即便是一般的解散清算,它的社會影響也是特別值得關注的。一個企業的消滅不僅僅是出資人投資目的無法實現,而且會導致眾多的職工失業,并因此而走向社會,給社會帶來極大的負擔。所以貫徹企業維持精神,既有法律本身的理念問題,也有實踐的需要。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維持不是消極的,從企業設立、存續到消滅,都需要貫徹企業維持精神,近幾年立法中,《破產法》立法政策的變化頗值得注意。過去,人們幾乎僅將《破產法》視為破產還債的法,即使在國外也是如此。但最近20~30年的破產法理念與立法政策有了非常大的調整,不再僅注意破產還債,而是注意到破產企業的保護,特別是企業能否維持的問題,凡是能維持的就不采取破產,而是通過重整或和解程序解決。《公司法》第183條增加了一種公司解散事由,但真正要解散還是要謹慎處之,也需要貫徹企業維持精神。
商主體營業資格應與主體資格相分離 顧功耘
一、現實的困惑與解決的思路
根據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營業執照是一個商主體擁有商事能力的客觀外在表現,同時還是商人主體資格的載體,即營業執照在現行制度安排上擔負著商人主體資格和營業資格的雙重證明作用。
但在實踐中,商人主體登記與營業登記不分的狀況產生了這樣三個問題:第一,法律邏輯上的悖論。目前,我國許多企業在登記時,都涉及到前置審批程序。實踐中,許多部門都希望將自己的審批置于工商登記之前,而且規定了很多嚴格的條件。但是主體成立之前不可能具備這樣的條件,這就造成了法律間的沖突。第二,主體資格問題。盡管在工商管理和司法實踐中,我們已經確認了企業法人資格與營業執照吊銷相分離的原則(即營業執照吊銷后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但是“營業執照”自身“統一主義”的立法模式并未發生根本性改變,造成了企業設立時“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二合一,而企業解散(如吊銷營業執照)時“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相分離的前后相悖。第三,監管責任與監管績效問題。由于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不分,因此,哪些應該屬于主體登記,哪些應該屬于營業登記,這些問題難以厘清,使得監管部門之間互相推諉。同時,由于工商部門的能力所限,對于專業性較強的行業(如環保等),難以真正起到監管作用,使得前置審批制度設計的初衷難以實現。
解決現實問題的基本思路,是將商人的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相分離。依照法理,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應為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主體資格亦為法律人格,而營業資格(營業權利能力和營業行為能力)是以主體資格的存在為前提。只有先具有了主體資格才談得上營業資格。對于商主體而言,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在于營業能力(營業權利能力和營業行為能力)。商主體在取得主體資格之后,尚不具備經營資格之前,雖已是合格的法律主體,基于其主體資格的取得,具備了一般商主體的特征,享有了普通商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且對所有處于該階段的商主體來講,這些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相同性和平等性,如商事人格權等,但是它不具備最核心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營業權利能力和營業行為能力),該營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取得應當以營業資格的獲得為條件。
基于以上認識,應當將商人的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進行嚴格區分。設立登記取得的僅僅是主體資格,它是其取得營業資格的前提,而營業執照不應是主體成立的標志,它是營業資格存在的客觀載體。在這種體制下,營業資格由相關部門進行監管,主體資格由工商部門進行監管。
二、商主體的營業資格
目前,我國企業的經營項目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對于不同的經營項目,應當有著不同的營業資格取得條件和程序。
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而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準,企業即可自主申請的項目。許可經營在本質上屬于行政許可,從政府管制的角度看,它是政府運用公權力對個人自由、社會經濟活動預防性的事前管制機制,其主要目的在于預防對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可能造成的侵害或影響。從本質上看,許可經營是公權力基于公共利益等價值考量,對私領域的介入和規制,它是一個從:“自由——禁止(公權力作用)——許可(公權力作用)——自由的恢復”的過程。在一般情況下,個人或社會擁有完整的私法上的自由,包括營業自由,這是一個公權力尚未介入的純粹的私法自治的領域。
轉貼于
但當政府基于某種考慮決定對某個領域實施管制時,該私的自由即受到限制。
基于營業自由的法律理念,對于許可經營項目應當嚴格限定其范圍,除非是基于重大的公共利益考慮,如國家安全、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競爭政策等,否則不得隨意將某項業務劃分為許可經營范圍。應當說國家壟斷、限制競爭等這些許可經營只是例外,而開放經營、鼓勵競爭才是一般。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一般經營項目與前置審批的交叉問題。對于一般經營項目,往往也涉及到相關部門的審批。以餐飲業為例,按照現在工商局的要求,開展餐飲業的登記,必須要求有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只有具有這些批文,工商局才給進行登記,頒發營業執照。對此,不能因為一旦有前置審批,就一定是許可經營項目。許可經營的制度設計應主要是對一些極少數的特殊行業而言,如金融、軍工等。對于餐飲這些競爭性行業,顯然應當納入到一般經營項目。只是對于這些項目,可能需要一定的營業條件,如衛生、環保等。對于這些條件,申請人應當具備,但并不是說,只要被要求具備這些條件,它就是許可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是國家基于產業政策、行業發展政策的考慮對于私權利的限制,即使商主體具備了相應的經營條件,也不一定就允許其經營,如銀行等金融業,它要考慮市場飽和度、競爭程度等問題;而一般經營項目中的前置審批,卻是只要商主體具有了相應的營業條件,相關行政部門就應當發給其批文,就可以取得營業資格。
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首先,對于許可經營項目,應要求商主體完成注冊登記后,先向有關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相關部門批準其申請,并頒發營業執照后,申請人才具有了該領域的營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才可開展經營活動。在我們的設想中,是由相關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而非工商局頒發營業執照,相應的,主體存續期間營業活動的監管以及營業者出現違法情況時營業執照的吊銷等,都是相關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的法定職權和職責。其次,對于一般經營項目,應分類進行。若申請人從事的行業不需要任何部門批準,則可以在登記后,直接向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而對于需要相關管理部門批準的,如環保、衛生、消防等,則要求商人取得主體資格后,先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批準后,憑批準文件,向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至于經營過程中,衛生、環保、消防等的具體執行情況,應由相關部門履行持續監管義務,如果發生問題(如環保不再達標、衛生不再合標準等),應由相應的監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嚴重時,可以請求工商局吊銷該主體的營業執照,此時,工商局應當吊銷。這種制度涉及的好處在于可以真正發揮專業監管的優勢,同時,可以實現營業前置程序設置的目的,實現權力、能力、責任的衡平配置,也減輕了工商局的壓力。
目前,國家急需出臺一個營業前置審批的目錄,而且這個目錄應該根據情況隨時更新。在這個目錄中,所涉及的營業前置審批的范圍不應該太大,否則很可能增加設立成本,抑制投資。
三、商主體的營業資格
目前在我國,經營范圍是商主體設立時的必要登記事項。那么,商主體的營業權利能力是否受經營范圍的限制?在實踐中有著不同的看法。有的工商局認為,在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情況下,對于經營范圍不應限定過死,這樣不利于商人業務的開展,而且實踐中,確實已存在了不限定經營范圍的做法,如《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注冊登記管理辦法》。但也有的認為,經營范圍的登記特別有必要。一方面,這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包括宏觀調控等數據,都是依靠嚴格的“經營范圍”登記;另一方面,不同經營范圍的劃分還涉及到稅收政策。
筆者認為,在不涉及許可經營的情況下,將商人的營業資格嚴格現定于登記的經營范圍,將對商人的營業自由造成巨大傷害。因為,營業自由是企業設立人能夠獨立地獲得財富并防御公共機關利用國家權力非法干預的基本自由和權利。而目前這種嚴格的做法,實際上體現的是“強國家干預主義”。這種“強國家干預主義”限制了商主體可能需要因應市場的變化而及時調整其經營范圍的靈活性。盡管法律允許其經過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等方式改變自身經營范圍,但這一程序卻有著極大的時間成本,使其無法靈活應對市場變化。同時,該制度極易造成權利義務設置的失衡,即導致商主體從合同中獲得利益,但是卻可以基于越權原則而拒絕履行義務;同時,如果交易已經履行,它還可能導致對他人財產權利的侵害。
20世紀以來,世界各國已經普遍推行放松企業經營范圍管制的政策。英美法系“越權無效”制度開始陸續廢止,大陸法系國家也開始明確認可經營業活動對經營范圍的突破。在國外這些制度的引領下,我國也已逐步放棄經營范圍對營業資格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指出:“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除外。”從以上規定看來,一般性的經營范圍事實上已經無限制企業能力的功能,惟“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范圍仍然進行比較嚴格的管制,因而,強制要求營業資格限于登記的經營范圍已無太大意義。此外,現行《公司法》也刪掉了舊《公司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這使得公司超越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只要此種超經營行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有關市場準人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與誠實信用原則,就屬合法有效。實際上,目前無論是行政法學界還是經濟法學界、民商法學界都存在一種取消或限制經營范圍全面管制政策的主張,當然許可經營行業除外。
對于營業資格的喪失,無論是主動喪失(即自愿解散),還是被動喪失(即強制解散),學界都沒有爭議,但對于營業資格喪失的時點,應當予以關注。所謂喪失之時點,是指商主體在出現喪失營業資格的情形后,自何時起喪失其營業資格,不得再從事新的營業活動。由于該問直接題涉及到相關主體在喪失營業資格后,仍開展經營活動的法律效力,因而,極為關鍵。筆者認為,該時間點的確定應當因喪失事由不同而分別對待:(1)自愿解散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喪失營業資格;(2)行政解散應自行政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喪失營業資格;(3)裁判解散應區分情形:對于司法解散、判決歇業、維持原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等情形,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商主體喪失營業資格,而對于破產則應自裁定宣告破產之日起,喪失營業資格。
商業登記法的基本問題 葉林
我國在企業登記上采用“分別立法”模式,頒布了多項登記法規,初步滿足了企業登記的實踐需求。然而,相關法規之體系分散、理念落后、內容陳舊,難以有效解決企業登記遇到的問題。為了保護私法主體的營業權,規范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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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登記活動,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我國應制定統一商業登記法。
一、術 語之爭:堅持傳統抑或合理移植
商法學者通常采用“商事登記”的術語,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采用“企業登記”的術語,少數學者稱其為“商業登記”。筆者認為,商事登記、企業登記和商業登記主要是關于商業組織主體和營業資格的登記事務,也包括相關的權利登記,但不包括單純的權利或財產登記。三個術語的基本含義相似,如何選擇術語,應當斟酌既有的法律體系和表達習慣。
“商業登記”的術語,符合我國既有法律體系。在民商分立國家,商法典有“商”和“商事”的術語,還專門規定“商事登記”制度,形成了“商”、“商事”和“商事登記”的對應關系。民商合一國家雖無商法典,卻經常單獨制定商業登記法,要求營業活動必須辦理登記。我國既無民法典,亦無商法典,采用“商事登記”的術語,缺乏商法典的合理依托。相反,采用“商業登記”的術語,可以避開學術爭議,還可適應多項登記法規并存的現狀。
“企業登記”的含義過于狹窄,“商業登記”符合通常的表達習慣。在字面含義上,“企業登記”無法涵蓋個體工商戶登記。“個體工商戶”是在我國特殊歷史背景下出現的營業形式,它類似于個人獨資企業,卻有獨特的實證法屬性。如果維持個體工商戶的獨特地位,就很難采用“企業”或“企業登記”的術語。商業組織不僅包含了多種企業形態,還包括個體工商戶,更可擴張至各種商業組織形態,其外延必然大于多種企業形態的簡單加總,也更契合于私法主體營業權的本旨。
在我國,“商事登記”缺乏商法典的依托,“企業登記”無法涵蓋各種商業組織。相對而言,“商業登記”和“商業登記法”的術語更準確,它不僅能夠涵蓋“企業”和“企業登記法”等下位概念,還符合我國的語言表達習慣。
二、性質之爭:私法義務抑或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多數行政法和商法專家也認為,私法主體只有經過法定登記程序,方取得營業資格。筆者認為,在研判商業登記的性質時,要兼顧公法和私法的規定。在商業組織的設立事項上設定行政許可,忽視了商業登記的私法屬性,過度強化了公權力的效用,結論是不周延的。
多數國家經歷過商業自由發展的階段,最初本無商業登記,后來逐漸出現由民間組織或行業協會辦理商業登記的做法。直至近代,在商法本土化進程中,多數國家改變了商業登記上的放任態度,而由行政機關或法院辦理商業登記。然而,商業和商業登記始終帶著自由的傳統基因,自由始終是商業和商業登記的本性,國家管制也必須符合商業及商業登記的自由精神。在此過程中,登記準則主義成為了化解商業自由和國家管制之間矛盾和沖突的重要手段。它肯定了商業自由的主導地位,國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管制規則,從而引導并限制商業自由的發展。然而,國家管制也要受到限制,國家管制商業不僅要基于正當理由,還要符合法律的明確規定。經過長期磨合,商業自由與國家管制最終達到了現實平衡。商業自由沒有死亡,國家管制也沒有消亡。
商業登記是對商業自由的承認和限制。確認財產權人具有營業權,并不是國家的賦權或行政許可,而是國家對財產權人營業權的確認。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有權出租財產從中獲利,也有權利用自己的財產營業。我國法律未明定財產權人有權營業,也未禁財產權人營業。按照“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私法規范解釋規則,除非受到自身性質和宗旨的限制,財產權人有權利用自有財產開展營業。在實證法上,有些權利人因其自身性質而不得營業,此如黨政機關干部或國家公務員不得經商,有些權利人因其宗旨而不得營業,此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于這些組織或個人而言,除非法律解禁或者許可,否則,不得營業。就此而言,營業是私法主體享有的、衍生于財產權的私權形式,商業登記主要是國家承認權利人權利的特殊方式。
三、效力之爭:創設效力抑或確認效力?
對于商業登記的效力,學者也有不同認識。多數學者強調商業登記的創設和公信效力,有的學者認為它有公示效力,極少數學者認為商業登記具有確認效力。筆者認為,確認效力是商業登記的首要、一般效力,創設效力、公信效力或公示效力僅是商業登記的特殊效力。
創設效力是商業登記引起企業或商業組織設立的效力。商業登記具有創設效力,但絕不是說商業登記是各種企業或商業組織創設的法定必要程序。營業是財產權人運用財產的具體形式,辦理商業登記只是財產權人營業而承擔的法定義務,商業登記無法決定財產權人的營業資格。即使未經商業登記,財產權人仍有權以自己名義和風險開展營業,唯其無法享受法律授予的特殊利益。例如,按有限責任規則,股東僅在投資額或認繳股份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無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或連帶責任,在此意義上,有限責任實為法律授予公司股東的特殊利益。財產權人在未獲準以有限責任形式開展營業前,若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開展營業,該財產權人應對營業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財產權人不享受有限責任的特殊利益,卻不影響財產權人以無限責任形式開展營業。
可見,創設效力僅指依法創設特定種類公司的效力,而非泛指各種商業組織的創設效力。財產權利人若要采用有限責任組織形式開展營業,必須事先申請取得國家許可。財產權人若以公司名義營業卻未取得公司登記,不僅不得享受有限責任的特殊利益,還應認定其無照經營違反了管理陛規定。如果財產權人選擇以無限責任形式開展營業,則無需先行申請行政許可,而只需履行營業申報義務。
四、立法:分別立法抑或統一立法
我國采用了分別立法模式,即在實體法確認了某種商業組織形式以后,對應地制定商業登記法規。我國有公司法和多種非公司企業法,遂有各自的商業登記法規。對于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國家制定有相關實體法。但是,登記規則相對簡單,實體法亦包含有關登記規則,沒有制定商業登記法規的必要。
國家分別制定針對性較強的商業登記規則,這種做法有助于登記機關按照具體規則辦理商業登記,有助于限制登記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然而,分別立法模式僵化地反射了商業組織類型法定原則,無法反映商業組織的抽象性特征,容易誘發對無照經營的過度控制,因而帶有自身的缺陷。
一方面,按照類型法定原則要求,各種商業組織應采用法律明定的組織形式,不得自創新的組織形式。商業組織類型法定僅為學說主張,卻未載人實證法,因而無需過度強調類型的法定化。其實,商業組織類型法定究竟采用理論抑或實務標準?立法者能否提供有效的商業組織形態?如果無法回答此類問題,類型法定化必然帶有很大彈性,因而,不應僵化地堅守商業組織的類型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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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另一方面,分別立法忽視了商業組織抽象性的獨特價值。財產權人普遍具有營業資格,有權利用自有財產從事營業,此為商業組織或企業的抽象性。依此而生的商業組織或企業,可稱為一般商業組織或一般企業。一旦財產權人決定營業并選定適合的組織形式,可稱其為具體的商業組織或企業。分別立法過度關注商業組織的具體形態,卻無法窮盡各種商業組織。僵化堅守類型法定原則,將限制財產權人自主經營,剝奪財產權人的營業權利,容易誘發對無照經營的過度控制。
筆者主張制定統一商業登記法,同時整合現有企業登記單行法規。先按投資者責任形式,分為有限責任形式的商業組織和無限責任形式的商業組織;再采現有做法,將采用有限責任的商業組織分為公司和非公司企業法人,將無限責任的商業組織分為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等。采用商業登記法與特別登記法并存的法律結構,既可展現商業組織的一般性與特殊性的關系,又可平衡財產權人營業自由與商業組織選擇權之間的關系,是比較理想的制度體系。
營業轉讓的法律規則需求 朱慈蘊
營業轉讓作為一種將具有一定營業目的、有組織的機能性財產全部或者重要部分進行有償轉讓的商事活動,已在我國商事實踐中廣泛進行,并越來越為商事主體所青睞。這是因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企業為了進行組織體重構、經營規模再造或者營業活動更新,可以通過受讓他人具有營運價值的營業財產及相關營業活動,快速實現自身擴張、良性循環、獲取盈利之營業目的。
顯然,營業轉讓與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股權轉讓、重大資產轉讓等行為有著類似的功能,即維持了業已形成的經營事業并實現了成功的移轉。但是,營業轉讓又不同于企業合并、分立和股權轉讓、重大資產轉讓等行為,其有自己獨特的特點。首先,營業轉讓與企業合并、分立的不同,前者是交易法上的問題,后者是組織法上的問題。當轉讓人將全部營業轉讓而競業禁止時,也可以選擇終止企業,但此時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經過清算而注銷。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企業合并、分立引發的企業終止無需經過清算,因為“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其次,營業轉讓與股權轉讓不同,前者的轉讓主體為企業本身,后者的轉讓主體為企業的出資人。因此,股權轉讓下無需聲明企業債務本文由收集整理的歸屬,企業一切照舊但所有者或者控制人已經易主。而營業轉讓涉及轉讓人企業自身財產形態變化,必然影響轉讓人債務負擔能力,需要對債務歸屬做出規定。再次,營業轉讓與重大資產轉讓不同,前者體現為有組織的機能性營業財產的轉讓,關注其營運價值,強調營業轉讓的范圍和內容,目的在于受讓人必須在全盤受讓轉讓人全部或者部分營業后繼續從事經營,甚至包括全盤接受職工就業安排。同時轉讓人必須競業禁止。后者的重點在于資產本身的數量或者集合,而不強制要求重大資產轉讓受讓人一定要繼續從事該項事業,當然轉讓人亦無需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因此,重大資產轉讓通常以買賣法(合同法)進行規制,相關債務的轉移以《合同法》規定的通知債權人為準繩。
我們知道,當企業實施合并、分立或者股權轉讓、重大資產轉讓行為時,可以從《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一系列相關規章中尋找相應規則予以遵守,特別是債務問題,如《公司法》要求公司合并、分立時應當通知債權人并進行公告等。但是,迄今為止,企業實施營業轉讓行為時卻沒有專門立法與之相適應,相反,將營業轉讓適用于上述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導致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無法厘清營業轉讓中各種特殊的社會關系,準確地解決糾紛。
那么,營業轉讓具有何種特殊性?為何需要立法專門進行規制。第一,營業轉讓之目的是要服務于受讓人的營利目標,而不是服務于其他目的,即受讓人需要繼續從事相關事業。第二,營業轉讓的財產是被組織化了的財產,如表現為一個企業的資產、一個分支機構的資產,或者一條生產線,它區別于單個物或多個物的聚合。而這種被組織化的財產最突出地表現為其中蘊含的技術性,或者說是被無形財產武裝起來的有形財產的聚合。第三,營業轉讓的財產具有一定的機能性,即具有從事某種營業的機能。伴隨著營業轉讓,受讓人將繼續相關營業活動。因此,根據機能性要求,轉讓人不僅就不動產或動產等具體財產進行轉移,而且需要將使這些財產具有機能性的相關經營資源一同轉移。例如,顧客名單、供應商及融資人名單、合作人名單、商業秘密等非專利技術、客戶數據等,當然,相應的職工必須一同安排。顯然,營業轉讓行為不屬于主體變更,不能簡單地適用《公司法》的規則;同樣,營業轉讓也不能混同于民法上的財產買賣行為,簡單地由《合同法》中買賣規則來規制。對營業轉讓進行統一的系統化的專門立法,使之涵蓋營業轉讓的各個環節和多方主體(轉讓人、受讓人、營業債權人、營業債務人、雇員)利益關系的調整十分必要。
其實,對營業轉讓進行專門立法規制的另一原因與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的實踐密切相關。我國自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類似于營業轉讓的行為交織在形形的企業改制中,稱呼五花八門,如“債務重組”、“資產出售”、“主輔業分流出售”、“處置不良資產”、“出售主要財產”、“出售重大資產”、“資產置換”、“企業出售”、“產權轉讓”乃至“企業重組”、“企業改制”、“企業并購”、“企業兼并”等,令人眼花繚亂。但是,由于沒有專門立法調整,法院在審理因營業轉讓而引發的各類糾紛時,往往適用其他法律,難免產生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如在中國進出口銀行訴廣州萬寶電器、萬寶冰箱等公司借款糾紛一案中,由于萬寶冰箱按照約定接收了萬寶電器的部分資產與負債,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其屬于合并分立,并據此得出存續公司(萬寶冰箱)應在所接收資產的范圍內對分立公司(萬寶電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顯然,這是一起營業轉讓案件,而非公司合并分立,萬寶冰箱作為受讓方購買萬寶電器的有效資產,而非全部資產,同時承諾承擔部分債務,這當然與公司合并分立中承擔債務連帶責任完全不同。
綜上,制定營業轉讓法律規則不是人們的幻想,而是存在著充分的現實性和需要。具體而言,營業轉讓法律規則應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內容:
1.對營業轉讓人義務的規制
關于營業轉讓人的義務主要有兩項:一是全面移轉營業的義務;一是競業禁止的義務。就前者而言,應當根據營業轉讓標的的特殊性對移轉營業義務做出特殊規定,既包括列舉的內容,也要求定義式規定,如轉讓人必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作出根據習慣及被轉讓營業之種類所要求的一切行為。因為營業轉讓是整體轉讓活著的企業的制度,與民法上的物品買賣不同的是,不動產或動產等個別具體的財產轉移的同時,構成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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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業的事實上的經營資源一起被轉移。下列內容應當明確列舉:(1)交付顧客名單;(2)交付供應商及融資人名單;(3)交付合作人名單;(4)于五年內提供與企業有關之賬簿及信件,以便查閱或復制;(5)交付非專利之商業秘密;(6)將取得人介紹給客戶、供應商及融資人;(7)交付營業繼續所必要的其他事項。這一兜底性條款于轉讓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轉讓標的或者合同的列舉有遺漏時最有意義。
就后者而言,轉讓人需自營業轉讓日起一定年限內,不得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經營,或者為第三人經營與所轉讓營業相同的營業。但轉讓人于轉讓日前已經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經營,或者為第三人經營該營業,且營業受讓人明知者除外。若雙方對營業轉讓人的競業禁止義務有特別約定,從其約定。轉讓雙方也可約定免除前述競業禁止義務。對轉讓人課以競業禁止的義務,其目的是保護受讓人的利益,使受讓人實現受讓營業的目的。但是,該項競業禁止義務還需要注意約束時間宜適當,一般為10年;適用的地域與相關營業的市場范圍為宜;在立法做出一般規制的同時承認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效力。
2.對營業受讓人義務的規制
首先涉及受讓人的營業資質和條件。由于營業轉讓不同于一般財產買賣的關鍵之處在于該項經營事業將通過營業轉讓被承繼,而轉讓人通常對自己創設的事業有著一種特殊的感情,希望營業轉讓后該項事業還能蒸蒸日上,因此,轉讓人對受讓人都會提出營業資質的要求,諸如獨立法人資格、相關行業的資質證明,甚至要求上市公司的身份等。有些營業轉讓人對受讓人提出較高的條件要求,如受讓人應具備的條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凈資產最低數額、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等。
其次,受讓人必須認真履行營業轉讓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給付義務。本來,受讓人支付價款的義務依照民法規定即可,但是,營業轉讓中的價款數額巨大,其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復雜,為了保護轉讓人的合法權益,營業轉讓規則強調受讓人依照合同履行是非常必要的。同時,營業轉讓合同除約定價款支付義務外,還往往約定一般買賣合同不可能有的其他給付條款。譬如,為了使營業持續發展,營業轉讓合同還約定受讓人的投資義務、償還已到期債務的義務,甚至約定受讓人繳納轉讓人欠交的稅款等。這些雖都不具有價款的性質,但受讓人在合同中做出了承諾,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認定該約定的效力,受讓人應依照合同履行。
再次,受讓人需履行雇員利益維護的義務。這是因為受讓方將繼受轉讓方的經營活動,而轉讓方不再從事相同或者類似的業務(即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因此,轉讓方必須解散或者轉產,由此引發了雇員權益保護問題:若轉讓方解散,必然引起失業;若轉讓方轉產,則大部分雇員可能因企業轉產而被裁員。這顯然不利于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這一問題在我國尤其明顯。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有企業出售營業時,受讓方必須繼受既存的勞動關系。但是,在非國有企業出售營業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均未要求受讓方必須繼受勞動關系。因此,有必要進行統一的營業轉讓立法,強制受讓方繼受營業上既存的勞動關系,包括相應的社會保險,并成為一個被人們普遍遵守的規則。至于受讓人是否支付受讓營業前營業轉讓人拖欠的職工工資和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由受讓人在合同中做出選擇。但是,受讓人做出了承諾就應該履行。
3.對營業轉讓中債權人利益維護的規制
從立法論上講,如何處理債務承擔問題,應以營業轉讓的制度價值為依據。這將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為了繼續營業轉讓之事業受讓人必須承繼該事業原來已有的合約中涉及的全部債權和債務。如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裝公司在營業轉讓時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原企業對外簽訂的協議至期滿(經協商一致雙方同意提前終止的除外),對原企業承建及開發已竣工驗收、尚在工程保修期內的工程項目,履行保修義務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顯然,這樣的債權債務承繼與營業轉讓事業得以繼續進行的目標一致;另一種債務繼承則是營業轉讓的核心問題,即對已經發生的或者潛在發生的轉讓人之債務如何繼承的問題。
我們知道,就已發生的債務繼承而言,參考境外多數立法例,營業轉讓并不附帶債務的轉移,受讓人僅須受讓全部經營性資產,即可構成營業轉讓。而營業轉讓的制度價值就在于實現資產與負債相分離,為資產“減負”,從而最大程度地發揮營業資產的經營功效。因此,討論營業轉讓債務繼受的一般原則是,營業財產轉讓前已經發生的債務并不必然一同移轉,受讓人不是當然的債務人;對于債權人而言,營業轉讓人仍應對債務負責。所以,營業轉讓的法律規則應為:營業轉讓人不因營業轉讓而免除對營業上所發生債務的清償責任,但營業轉讓人與營業受讓人協商一致并取得債權人同意而變更債務承擔手續的除外。②這種自愿式償債安排的好處,一是有助于簡化對營業轉讓財產價值的評估,尤其是對“潛在負債”這樣的負資產進行評估難度很大;二是有利于提高營業轉讓的效率,不至于使受讓人因擔心負資產過多而在權衡利弊時難以決斷;三是有利于立法對債權人利益維護做出制度性安排,也使債權人主動采取必要措施進行防范和自救。
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實踐中存在大量企業利用營業轉讓(企業改制)之機逃避債務,“脫殼經營”,如用有效資產組成新的法人實體,債務由老企業承擔,最終使其破產。有的地區利用政府權力成立專門的舉債公司以承擔原企業債務的方式進行營業轉讓,受讓人債務免除,但舉債公司并無注冊資本,無資產能力承擔債務,最終實現“脫債”的目的;還有的地區未經債權人同意,擅自將債務轉讓給其他企業,接受債務的企業根本承擔不了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③因此,為了防止一些企業利用營業轉讓方式逃避債務,我國司法審判實踐通常采用“債務隨著財產走”的處理方式作為一般原則。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設計了三項債務安排制度,即“企業售出后,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納入本企業或者將所購企業變更為所屬分支機構的,所購企業的債務,由買受人承擔。但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除外”;“企業售出后,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作價入股與他人重新組建新公司,所購企業法人予以注銷的,對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買受人應當以其所有財產,包括在新組建公司中的股權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售出后,買受人將所購企業重新注冊為新的企業法人,所購企業法人被注銷的,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應當由新注冊的企業法人承擔。但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除外”。由此固化了營業轉讓當然導致債務轉移至受讓人,并由受讓人清償債務的錯誤認識。顯然,營業轉讓應堅持方便債權人行使債權的原則,即營業上的債務并不因營業轉讓而當然免除營業轉讓人(債務人)的清償責任,僅在有特別法律制度安排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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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才由受讓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
那么,哪些場合下受讓人必須承擔轉讓人的債務?第一種是全部營業轉讓的場合,此時伴隨著全部營業轉讓,轉讓人一般將清算解散,如果受讓人不承擔債務,對債權人利益維護十分不利。為此,在受讓人決定全面接受轉讓人的營業時,應特別了解債務負擔程度,合理確認營業受讓價格。第二種是受讓人繼受轉讓人商號的場合,這一規定體現的是外觀主義精神,而不是確認受讓人與轉讓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以受讓人使用營業上的商號的外觀認為債務隨著營業轉到受讓人名下,因而向受讓人請求清償。從保護債權人的外觀信賴而言,應認定其有清償責任,支持債權人的請求。當然,受讓人繼續使用轉讓人商號,但受讓人、轉讓人采取法律規定的措施不遲延地告知債權人,轉讓人繼續承擔債務,受讓人不承擔清償責任。由此,以善意的方式解除了“外觀形式”,使債權人依據真實的法律關系向轉讓人清償債務。第三種是受讓人自愿公告承擔的場合,受讓人雖未繼續使用營業轉讓人的商號,但以廣告或公告表示承受轉讓人因營業產生債務的,則該營業的債權人可以向該受讓人提出清償債務的請求。
此外,還應借鑒公司合并,分立關于事先通知的規則,要求營業轉讓人須于訂立轉讓合同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營業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營業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轉讓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商行為的法律適用——關于理性社會、交易預期與規則簡化的宣言 蔣大興
因為不能解釋所有現象、所有問題,人類總是缺乏心理安全感。在我們周遭的生活中,孤獨、寂寞、恐懼總是與影隨行。由于缺乏心理安全感,人類或多或少總會有迷信權威的趨向——無論是在政治社會、經濟生活、社會生活,乃至學術生活中,莫不如此。無論有多少反權威的聲音,在主流社會,“權威”依舊沒有消解,而且——在一定意義上,還構成了風險社會的安定器,構成了蕓蕓眾生行動的方向和指南。
在法學研究的領域,這種“權威迷信”表現在“以立法來裁判理論見解之得失”——在大陸法系國家,總是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以立法引導或者裁判學術理路”的問題。因此,似乎順理成章的是一在中國,由于缺乏對“營利”或者“營業行為”的統一規制,商法的研究很容易遭遇困境,更勿言商行為之法律適用。在司法實務中,對諸如商人、商行為、商事關系、商法等諸多理論問題,均存在重大爭議。“沒有人能說清楚民事關系與商事關系的區別”——仿佛已經成為“反對將商行為獨立對待、進行法律適用”的經典質疑。
由于商行為之界定困難,商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也就變得極為復雜。可以說,無論是在法院裁判,還是在仲裁實踐中,商行為之法律適用都未被認真對待,或者至多只是一些“靈光閃現”。在全球遭遇金融危機等偶發災難后,甚至,“商行為的獨立法律適用”還有進一步萎縮的可能。因此,認真研究商行為之法律適用,實有重大意義。
在今天,中國商行為之法律適用存在一個極大的問題,就是對商行為的法律適用過于復雜和飄搖不定,規則的不確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理性社會的交易預期。因此,維護理性社會的交易預期,維護規則與交易之確定性,追求實現規則/法律簡化,應當成為我們調整中國今日之商行為法律適用宏觀立場的關鍵點。為此,我想討論三個問題:其一,如何理解商行為?其二,商行為法律適用的目標是什么?其三,如何實現商行為法律適用的專門化?
一、商行為及其統一調整
什么是商行為?理論上仍有很大歧見。但商行為之界定,是解決其法律適用的前提。在實務調研中,我們發現,一些法官開始注意到商人的營利行為與普通民事行為的區別,開始用商事的眼光評價手中的案件,從諸多方面來解釋商人與一般民事主體、商行為與一般民事行為,以及商事關系與一般民事關系的區別。但這些解釋總是有“瞎子摸象”的缺憾。
關于商行為之理論分析,總是很容易步入難以解說的困惑。但理論之主要功能乃在于“簡化思維”,而非使簡單問題復雜化。簡言之,商行為就是營利性行為,但并非所有營利性行為都由商法調整,法律體系之間有分工合作的關系,商行為以及商事關系不僅受商法調整,還受到其他法律調整,“集中的商法”僅需調整以“商人形態”表現出來的營利性行為——持續進行的營業行為。因此,“商法所應調整的”商行為,主要是指那些持續進行、已“成為營業”的營利性行為。這種營業行為,可能是商人進行的,也可能是非商人以商人形態進行的。例如,未經依法登記,卻以公司形態實施的事實營業行為。對于非商人不以商人形態實施的營利性行為,雖其實質為商行為,但法律應堅持寬容姿態,在商法中不以商行為對待,不進行特別管制,以促進民間資財的流動。
在一個市場化、全球化的社會,基于商人競爭力與國家競爭力的考量,一個國家的商法(無論是商法典,還是其他法典中的商法規范),必須重視“營業性商行為”的統一調整。不關注營業性商行為之統一調整的國家,難以形成公平和有效的競爭秩序。若一國(地區)商事交易已相對發達,則在法體系安排上,更需對商行為作專門(特別)考量。今日中國社會,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執政黨基本路線指引下,可謂“無處不商”——商事遍及社會的各個領域,日益成為社會關系網絡的焦點。因此,在法體系的安排上,迫切需要將商事單獨對待——此種需求的迫切性,甚于中國以往任何時代。
雖然中國在傳統上屬民商合一的國家,但這不能成為對商行為不進行統一規制的理由。民商合一,仍需考量在統一民法典的框架下,如何安排商行為的統一調整的問題。因此,無論是否創制相對獨立的商法法典,中國都有必要以某種形式對營業行為進行統一規制。從可行性角度而言,筆者贊同中國制定專門的《營利及營業行為法統一規制法》,當然,也可將其置于民法典中,成為獨立的一章。基于成文法的穩定性特征,在立法技術上,對商行為做統一界定,有利于明確商法所規范的行為范疇,減少司法實踐中的爭議。
二、商行為法律適用之目標:維護交易的確定性和理性預期
商事交易最重“確定性”。交易之確定性,是商人能否完成理性判斷,實現營利目標的關鍵。在商行為的調控領域,成文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幫助商人實現交易行為的確定性,進而實現商人的理性預期。例如,根據成文法或者借助法律專業人士,商人可以大體上或者很清晰地判斷某一法律行為的法效果,并進而選擇對己有利的交易形式,實現謀利預期。因此,在遍布規則的法治社會,商人最需要“法律評價”的透明性,如果規則是模糊的,商事交易的人為風險將大大增加。可見,商行為法律適用的核心,是維護交易的確定性和商人的理性預期。一些市場轉軌的國家,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規則的不透明,商人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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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大大增加。
中國今天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商行為的法律適用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由于立法以及司法的不確定性,商人往往很難準確判斷其所實施的交易行為的法效果,從而不能根據既定規則趨利避害,實現持續營利。由此,在中國,從事商事交易的法律風險很大。茲舉一例說明。例如,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何為“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卻存在很大的解釋歧義。為鼓勵交易,限制無效合同之宣告,最高法院在《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中,試圖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限縮解釋為“效力性強制規定”,認為只有合同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才會無效,而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合同并不因此無效。由于“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之間的界限模糊,這一解釋導致實務中大量強制性規定被解釋為“管理性強制規定”,而事實上得不到合同當事人的重視和遵守。為避免這種強制性規定消解的現象發生,最高法院在《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009]40號)中,緩和了關于“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的一貫做法”,指出“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同時,該文件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征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本文由收集整理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很顯然,按照目前的司法立場,何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仍然不是十分明了。這種模糊的規則態度,不僅會影響到強制性規定的實施,而且,會直接影響到商人交易預期的判斷——法院將陷入無休無止的強制性規定的“識別怪圈”之中。面對每一條強制性規定,法院都必須識別其是否屬于效力性規定。對于中國這種“立法尚未定型”的國家,對于每一條新出臺的帶有強制性的交易性法律,法院必須首先識別其是否屬于效力性強制規定,進而再判斷其是否會影響合同效力。這不僅會使司法不斷逾越立法,裁判生活變得無比復雜,而且,由于迄今的司法判斷尚難以排除地域差異,必將影響裁判的形象,以及全國交易秩序的統一。
商人是精通和熟捻交易業務的人群,他們會自己發現商事風險,并努力爭取商業機會。他們也會通過自己的交易行為合理安排私人問的交易秩序。為了實現持續營利的目的,商事交易本身對靈活性、快速性、簡便性和法律確定性的要求比一般民事交往要高。曠日持久、程序繁瑣、乃至僵化模糊的交往模式對商人而言,是不可容忍的。因此,只有確保規則的透明度、司法立場的清晰性、法律解釋的統一性,商人才能準確地識別和防御交易風險。在今日之中國社會,法院透過解釋技術所構造的“私法/合同行為效力模式”過于復雜,欠缺確定性,導致不僅僅是商人,甚至法律專業人士都難以準確推斷某一行為的法律效果,這無疑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商人理性預期的實現。
我主張對流行的私法效力模式進行簡化改造,我們也許應當回到《合同法》第52條的立場——原則上堅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即無效”的立法判斷,只在極為例外的情形下,法院才需啟動限縮解釋的模式,不作無效判斷,支持例外交易行為的效力,以拋棄陳舊規則,使落后的法律能適應社會變遷的需要。但在多數情形下,法院是法律的消極守護神,法院應當尊重法律,尤其是在新法的適用和解釋過程中,法院應當有更多的自我約束——“尊重法律”是法院最大的義務/任務。而不要動輒以本來就很復雜、甚至人言人殊的“公平性”判斷去撼動立法者剛剛建構的“法律大廈”。如同一位英國學者所言,在商法領域,
“確定性”的重要性甚至超過了“公平性”。當法院以及法律的知識群體都無法準確地解釋什么是強制性規范時,如何讓法律、交易具有確定性,又如何維護民眾脆弱的法律預期與社會預期?!
市場社會本質上是一種可以計算與衡量的理性社會。當交易變得越來越不能計算、越來越無法預期時,我們需要反思,是不是“人為設計”已經超越了界限?我們必須反思法律以及法院的功能,法律的功能在于使復雜社會有簡規可循,透過統一行為模式,來型構美好社會;而法院的功能則在于促進法律的尊重——透過執行法律,實現法律預設的目標。當法律或者交易被不當復雜化而增大了商人風險,摧毀了社會預期時,我們就要反思司法的基本功能以及法治的含義——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通過嚴格‘適用規則,或‘遵循先例’來實現法律,伸張正義。雖然因為社會現實的復雜性、變動性,司法超越舊規甚至成為常態。但我們仍要認識到司法超越的局限性。法治不僅僅等于供給一套復雜的規則系統——法治之設計也在于讓“人之行為”可以超越人治的隨意性,而有相對確定的準據。因此,效力簡化、法律從簡、解釋從簡是今日中國以及世界治療多元風險社會的良方。中國雖是一個偏重“情感理性”的國家,但對于“講求計算”的商法結構來說,如何維護交易主體之理性預期,維護交易之確定性乃解決商行為法律適用之目標。
三、商行為法律適用之專門化:商事法院的未來
如果實現了商行為法律調整的統一,無論該統一是在民法典內部實現,還是以某種單行規范的形式實現,又或者是在法院的裁判行動中實現,商行為的法律適用都將日益凸顯其專門化。在可以想象的未來,也許我們還會迎來一個“商事法院的時代”——日益發達的商行為法律適用行為,會在司法體系中促成商事裁判組織的發達,甚至可能促成商事法院在中國現代的復興。從“人為設計”的角度而言,商事裁判組織的專門化,有兩個極為重要的原因:
其一,商事法院的組設是彰顯國家競爭力的表現。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在現代競爭社會,商事糾紛的解決形式和解決效率,關乎一個國家和社會發展之大局——商事裁判組織的專門化,不僅是法院有效裁判糾紛的需要,更是彰顯國家競爭力的重要一環。商人在全球競爭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一般而言,一個國家越是發達,活躍在世界舞臺上的該國商人就越多;反之,活躍在世界舞臺上的某國商人越多,也就預示著該國可能越發達。交易可以使財富在全球進行再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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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類似于生產創造效益的效果,因此,各國競爭在某種意義上成為商事、貿易的競爭,而不僅僅是生產能力的競爭。亞當·斯密早就發現了這個秘密,近300年來的人類社會發展史,基本上也是由此展開。可以說,誰留住了商人,也就留住了貿易(交易),誰留住了貿易(交易),也就留住了貨幣。而商事法院——乃透過有效化解糾紛來留住商人的重要形式。
其二,商事法院的組設是一種社會治理方式。無論怎么尋求獨立,我們始終無法改變法院作為一種政治結構的角色,中國法院的政治性更為明顯。商事法院的設立,可以更為專業和便捷地處理商事糾紛,緩和經濟領域的社會矛盾,增進商人的幸福感。今日中國之社會問題,不僅體現在國家與公民之間,更體現在國家與商人之間,以及商人與商人之間。商事糾紛不斷遞增的數量、日益增長的復雜性以及基層法院的壓力,無不預示著商事法院現代復興的意義。相反,由于未對商行為進行統一的規整,商事糾紛的解決未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領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商事創新”。因此,司法改革不僅僅是追求社會正義,司法還是一種社會治理,商事法院的組設有助于實現中國商事社會的良性治理。
總之,當我們不得不要建立一個強勁的商人社會時,我們需要在整體上考量如何對商行為進行統一規整,如何透過商行為的法律適用保障商人以及社會的理性預期,減少法律風險。我相信,商行為的法律適用也許會促成商事糾紛裁判組織的復興——樂觀預計,我們也許會迎來一個商事法院的時代。
商事法為什么要關注經理的地位 錢玉林
在各國的商事法律中,經理都是被作為一項法律制度來構建的,雖然各國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但都形成了比較完整的規范體系。反觀我國的立法,對經理的規范則捉襟見肘。現行法律法規對經理比較明確的規范,主要見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些規范未能為有效地解決因經理行為而引發的糾紛提供制度支持。理論上,對經理的認識也比較模糊,經理的地位更是處于法律的窘境之中。諸如經理以法人的名義對外實施民事行為是否需要法人的授權,以及法人對經理權的限制是否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等,判例和學說一直都存在分歧。由于立法上制度供給的不足,有關因經理的原因而發生的法人與第三人的糾紛,往往成為疑難案件。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不同程度地遇到“找法”的難題。為避免陷入拒絕裁判的尷尬局面,有些地方的法官十分智慧地從《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盡力找尋裁判的法源,來解決經理以法人的名義對外實施民商事行為的有關法律問題。然而實踐中,明顯感到僅僅依靠《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不能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難以定紛止爭,尤其是各地法院對《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范難以認同,以致相同的案件存在不同的裁判,招致法制不統一之嫌疑。因此,經理的地位成為立法、司法和學說共同面對的一項課題。
一、商事審判提出了什么問題
商事審判實踐中,對于經理以法人名義對外實施民事行為的效力或責任承擔,各級各地法院大致有兩種裁判思路:一是認為經理以法人名義實施職務范圍內的行為屬于代表行為,應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二是認為經理與法人之間的關系應適用規則,經理應在授權范圍內法人實施民事行為。第一種裁判思路的依據是《民法通則》第43條的規定,即“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的解釋:“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二種裁判思路在司法實踐中又存在兩種不盡相同的觀點:一是認為經理不是法定的代表人,而是法人的人,須在授權委托的情況下得以法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所以依照《合同法》第48條之規定,認定未經法人授權的行為屬于無權;二是經理的無權行為解釋為表見,適用《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法院的這兩種裁判思路無疑是學理上有關法人行為能力的不同學說在司法裁判中的體現。長期以來,民法上基于法人本質的不同立場,對于法人的行為能力存在“代表說”和“說”的爭議。基于法人實在說的立場,認為法人與自然人一樣,具有行為能力,代表人的行為即是法人自身的行為;而說則基于法人擬制說的立場,認為法人不具有行為能力,須經其負責人之對內執行事務、對外組織。兩種學說最主要的區別在于:代表說認為法人的代表人與法人是同一個人格,不存在兩個主體,法人機關與法人是部分與全體的一元關系;而在說看來,法人的代表人與法人是兩個主體,法人的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時,實際上是法人的人,法人的代表人與法人是二元的對立關系。上述第一種裁判思路即是采納了代表說并以此作為判決理由,而第二種裁判思路則顯然是以說作為其判決的基礎,而且把權的根據納入了意定的范疇,排除了法定適用的余地。
二、現行立法制度供給的不足
我國現行立法有關經理及其行為的法律規定較為粗略,主要有《民法通則》第43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及第48、49條的規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商事審判實踐中,對于經理以法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民法通則》第43條的基本要義是規范了職務行為的“雇主責任”,但從該條并不能直接對經理以法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的效力給出答案。那么,是否意味著制度是解決經理以法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有效性規則呢?司法實踐中,以說來解釋經理以法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裁判依據,就是《合同法》第48條和第49條。第48條是對無權事后追認的規定,而第49條學理上一般解釋為所謂的表見。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持有單位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及授權不明的授權委托書等,往往是認定構成表見的客觀表象的事實,而僅僅依賴于經理這一職位尚不足以構成表見的表象。然而,在現實社會中,人們在與法人的經理實施民事行為時,一般都確信經理是有權代表法人實施民事行為的,這就造成了合同法上表見規則的表達與實踐的差異。
當經理在民法通則中僅以“其他工作人員”的面目出現時,公司法則明文將經理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在公司組織機構的法律規范中加以表達。《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同時第114條規定:“股份有限轉貼于
公司設經理”。雖然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做出另有規定,但從立法的本旨來看,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理職權一般被視為公司內部對經理權的授予或者限制。在公司與第三人的關系上,公司法并沒有提供有效的規范,同樣,也不能根據公司章程來處理經理與第三人關系的效力,因為通過公司章程來授予經理對外代表公司的職權不僅不切合實際,而且可能增加法律風險。比如,不同的公司章程可能規定了不同的經理代表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如何保障;公司章程對經理代表權的限制能否約束第三人;公司章程與實際授權不一致的,如何確認經理的代表權,如何認定第三人的善意;對經理代表權的變更是否一定要修改公司章程,等等。
三、經理權制度性建構的設想
對經理及其經理權的關注是商事審判實踐所提出的一項課題。由于現行法律體系并未提供直接明了的規范,來解決經理以法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問題,因此,實踐中法官面臨著法律適用的難題。審判實務中,適用代表行為或者行為的法律規則造成了相同案件不同裁判的悖論,需要重新反思經理的法律地位及其對經理權的制度建構。筆者認為,作為法律上的“經理”,在其與法人和第三人之間就形成了獨特的法律秩序:一方面,經理與法人的關系(可稱之為內部關系),因雙方存在合同關系,又因公司章程對公司、經理均產生約束力,故依照合同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處理雙方的關系。這時,經理的職權受公司授權的限制,這一權限成為經理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另一方面,經理與第三人的關系(可稱之為外部關系),經理的職權更多地來源于法律的規定,其所獲得的是基于經理職位的外觀權利,只有當第三人為惡意時,這一職權才受到實際授權的限制。否則,經理的外觀權利優于實際授予的職權,這一外觀權利成為法人對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據。因此,經理對外代表法人是外觀權利發生作用的結果,而不是法人授權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