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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商務及其對稅務管理的影響
1.1電子商務及其分類目前,從世界貿易組織、歐盟、美國政府、加拿大電子商務協會等國際組織和政府相關部門給出的電子商務定義來看,定義不統一。但“借助現代化的計算機通訊技術,通過互聯網絡從事商業交易活動”,通常被認為是屬于電子商務概念涵蓋的范圍。根據交易履行交付義務方式的不同,電子商務可分為離線交易(off-line)和在線交易(on-line)。離線交易又稱間接交易,此種交易的對象是有形商品,例如衣物。購買者在網上挑選商品、支付價款,賣方采用傳統的物流方式(如郵寄)將貨物交給買方,完成商品的交付義務。由于離線交易方式沒有脫離實物的傳送,與傳統的交易方式沒有根本的區別。在線交易也稱直接交易,此種交易的對象是無形的商品和勞務,如數字化后的電子圖書、音樂、計算機軟件、彩玲等商品以及證券交易等金融。數字化后的商品和勞務無法、也無需經由傳統的物流方式購買和交付,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后,價款的支付以及商品的運送均通過網絡完成。這種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商品,只需輕點鼠標就可以將產品傳輸給買家;買家通過信用卡或電子貨幣完成支付行為。
1.2電子商務對稅收征收管理的影響相對于傳統的交易方式,電子商務具無界化、無址化、無形化、無紙化等特征,由此產生了一系列關于電子商務稅收的新問題。其中,無紙化特點對稅收的征收管理影響很大傳統貿易用各種紙質的合同、票據、憑證、帳簿、印章、簽名等記載經濟活動發生與完成的信息,這種信息在電子商務中被數字化了,由電子表單、電子記錄、電子文件,甚至稍縱即逝的電子信息流所取代,就連簽名、印章等這些至關重要的東西也被電子簽名、數字圖章等所替代;而且,電子化了的信息、資料可以輕易被修改、刪除卻不留痕跡和線索。此外,保留在計算機中的信息資料可能被加密,這使電子商務活動表現出明顯的隱匿化與無紙化特征。雖然數據信息加密技術維護了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但也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得企業的交易資料,無法進行正常的稅收征管工作。
2電子商務對帳簿、憑證管理的影響
賬簿、憑證是納稅人記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經濟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稅務機關確定應納稅額、進行財務監督和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它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但電子商務環境下,這種以紙質發票、票據、賬簿等為征管依據的管理制度難以有效實施。傳統貿易下,納稅人用紙質的合同、票據、憑證、帳簿和印章、簽名等記載經濟活動發生與完成的信息,其記錄不易被篡改,即使被篡改,也會留下刮、擦、挖、補等痕跡,因此它們是稅收征管的可靠信息來源,也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的主要依據。但這些經濟活動發生與完成的信息,在電子商務中被數字化了,由電子表單、電子記錄、電子文件,甚至稍縱即逝的電子信息流所取代,就連簽名、印章等這些至關重要的東西也被電子簽名、數字圖章等所替代,而數字化了的信息、資料可以輕易被修改、刪除卻不留痕跡和線索。由于稅務機關對這些信息的來龍去脈追蹤查詢難度大、成本高,就會使稅收管理工作在失去紙質的財務會計資料后變得十分被動;如果電子商務經營者不提供真實的交易信息,稅務機關很難準確確認其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等損益情況,稅收征管因此失去可靠的基礎。此外,保留在計算機中的信息資料可能被加密,雖然數據信息加密技術維護了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但增加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交易內容及財務信息的難度,影響了正常的稅收征管工作。
3完善我國電子商務中賬簿、憑證管理的完善建議
電子商務中,由于記錄經濟活動發生與完成的信息呈數字化,由電子文件、甚至稍縱即逝的電子信息流所取代,而數字化了的信息、資料可以輕易被修改、刪除卻不留痕跡;而且,保留在計算機中的信息資料可能被加密。稅務機關如果無法掌握納稅人經濟活動的真實情況,其稅收征管工作也難以有效完成。但電子發票可以有效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電子發票是應電子商務發展需要,由相關機構提供、經營者利用電腦,通過互聯網傳輸的一種電子憑證。電子發票的正常使用,必須以相應的技術規則為保證。
如為防止電子發票被轉移使用,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申領發票的有關項目進行預填;為保證電子發票的真實,稅務機關對企業申領的電子發票必須添加數字防偽標識;為防止電子發票的內容被修改,稅務機關應使企業開具完畢的發票只能以“只讀”方式打開閱讀,而不能以“讀寫”方式進行修改;為保證稅務機關的稽查需要,企業填寫完的電子發票必須經稅務機關備份后才能傳遞給交易方;等等。稅務部門應當設計出成套的電子發票,以配合納稅人憑證、賬簿、報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載體的電子一體化。
電子商務的發展離不開電子合同、電子票據、電子發票。2004年8月28日我國頒布的《電子簽名法》使電子合同具備了法律效力《,票據法》也應明確電子票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在《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應明確電子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規范電子發票的申領、填寫、使用、保管、及繳銷等相關程序。稅務部門應積極與金融部門、電子支付公司以及相關機構合作,研究、開發和使用電子發票。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的挑戰
信息革命在推進稅收征管現代化,提高征稅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也使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原則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電子商務所具有的無國界性、超領土化以及網絡化、數字化等特點,使現行稅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進的步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現行稅制要素的挑戰
1.納稅主體不清晰。納稅主體是稅法的首要構成要素,在傳統貿易方式下,交易雙方誰是納稅人都很清楚。而網絡經濟超越了國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使納稅主體國際化、邊緣化、復雜化和模糊化。
2.征稅對象不明確。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的,傳統的計稅依據在這里已失去了基礎。由于數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復制或下載的特性,很難確認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使得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3納稅環節將改變。網絡經濟貿易的一個特點是交易環節少、渠道多,這對流轉稅制中的多環節納稅產生挑戰。
(二)對現行稅收管轄權和國際避稅的挑戰
1.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網絡貿易中,無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財產和國籍,網址與所在地沒有必然的聯系,因而處于虛擬空間中的網址并不能作為地域管轄權的判定標準。
2.國際避稅問題加重。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
(三)對現行稅收征管的挑戰
1.稅務登記的變化,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現行的稅務登記是工商登記,但是信息網絡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從而加大了納稅人的確認難度。
2.發票的無紙化和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約。傳統商業活動征稅是以審查賬冊憑證為基礎,而網絡貿易中的賬冊和憑證是以網上數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隱匿資料而不留任何痕跡。
3.代扣代繳的稅收方法受到影響。傳統的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代扣代繳來進行的,由于交易雙方的隱蔽性和電子貨幣的出現,商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作用的弱化,將會對稅務部門的征管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二、應對挑戰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1.對在線交易征稅。確定有形動產的交易都要交納增值稅;對在線交易的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銷售無形資產和“特許權”的。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網上交易手續后,首先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并提供網絡的相關材料;其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稅收征管工作
1.加強對“資金流”的管理。建立與銀行的固定聯系制度,在各銀行間和稅務機關間的網絡建立接口,使稅務機關能對企業開設賬戶監控;要求商務網站提供所有會員的開戶銀行和賬號,在檢查加密材料的時候要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檢查;開具專用的電子發票.并經稅務機關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既保證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稅務機關征收稅收的完整性。
2.實行電子申報方式。稅務機關要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用專門的系統軟件,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頁中,納稅人可以下載并填寫納稅申報表,進行數字加密后,發送到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同時將結果傳遞給銀行,由銀行從企業賬戶中劃撥,并向納稅人遞送稅款收繳憑證。完成電子申報。
(三)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加強稅收協調與合作
電子商務的全球化引發了許多國際稅收問題,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研究,防范偷稅與避稅行為,妥善解決稅收管轄權問題,消除貿易壁壘、避免跨國所得的重復征稅以及聯合打擊跨國偷逃行為。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維護國家稅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稅收征管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1-0163-03
一、電子商務概述
隨著計算機技術換代升級的加快,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E-commerce)成為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譽為現代營銷學之父的菲利昔??铺乩沾髱煂韯輿皼暗挠嬎銠C網絡技術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冠以“新經濟”的概念來概括,也就是用數字革命以及對顧客、產品、價格、競爭對手和營銷環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來構建“新經濟”的基礎,而電子商務則是“新經濟”的主要代表。
所謂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采用數字化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活動,主要包括利用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電子資金轉賬(EFT)及Internet的主要技術在個人間、企業間和國家間,按照一定的標準所進行的各類無紙化的商貿活動。電子商務是虛擬的組織在虛擬的市場進行虛擬的交易,突破了時空的限制,具有無形性、隱匿性、虛擬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點。按電子商務應用服務的領域范圍可將其分為四類,即企業對消費者(B―C)、企業對企業(B-B)、企業對政府機構(B-G)和消費者對消-費者(C-C)的電子商務。
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統計,預計2006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額將達到12萬億美元。在全球從事電子商務的網絡公司中,美國企業約占2/3;在全球電子商務銷售額中,美國企業占主要份額,約為75%。而且,美國的電子商務活動幾乎涉及到各個行業。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面對日益普及和發展的電子商務,在稅收領域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它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又是一個國際性、全球性的問題;不但涉及較高的技術性,又涉及現行稅收政策、法律、體制等。據專家預測,到2010年,全世界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絡貿易的形式完成。
當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已成為焦點問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都有著不同的觀點。美國依然推行的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支持。而加拿大稅法學者阿瑟?科德爾和荷蘭學者路?休特等人則建議:以在互聯網上傳輸的和由網絡用戶接受到的計算機數據信息單位“比特”的數量為計稅依據,征收一種“比特稅”。德國稅務工會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國《商報》采訪時透露,因無法控制眾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聯邦財政部每年損失稅款近200億馬克。
不可避免地,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必將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式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原有的所得來源的確認標準的沖擊。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大量的商品和勞務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這些數字化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來人們普遍接受的產品概念,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
2.電子商務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隱匿性、交易標的模糊性、交易地點流動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點,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獲取納稅人的交易信息頗為困難。而且,隱私權的保護是電子商務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各國都制定了相關的法律予以保護。網絡上也廣泛地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如SSL技術、SET協議、防火墻、長密鑰(128位)加密通訊、電子簽名、數字ID等先進的加密和認證技術措施,預防非法的信息存取和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被非法竊取,確保只有合法用戶才能看到數據。
3.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全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虛擬化”的國際市場交易;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和無紙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由于電子商務代替傳統的經濟貿易方式,以往對納稅主體、客體的認定以及納稅環節、地點等基本概念(如“常設機構”)均陷入困境;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原則,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進一步加劇。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
1.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無紙化,使得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傳統稅收征管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而Internet的發展促使納稅人的財務信息不斷走向無紙化。傳統財務軟件中存貯賬表的是紙介質和磁盤,而Internet財務軟件中的存賬表越來越趨向于網頁方式和以網頁為主體的多媒體方式,而且,網頁數據可以輕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電子商務中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使得交易無法追蹤。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得跨國交易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如果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開設聯機銀行,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數字現金的使用也存在類似問題,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難以追蹤。
3.電子商務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被削弱。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交易企業的數量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數量大大增加。同時,由于廠商和消費者可以通過Internet進行產銷直接交易,不再借助商業中介機構,使商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被嚴重削弱甚至取消。稅務機關必須從更多分散的納稅人那里收取相對來說金額較小的稅款,從而使得征稅成本急驟增加,征收效率下降。
4.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務征管難度加大。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信息來掩蓋有關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
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加以保護,又要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對策
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符合社會發展要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和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工作。
(一)加強立法。應該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改革、補充和完善現行法律法規,特別是適應電子商務發展需求的稅法
1.我國于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電子簽名法》,這將傳統的合同范疇延伸到了虛擬的網絡空間,當事人可以依據電子合同文本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且交易的認證也為交易者提供了安全上的保障。這是對電子商務立法的一個較好例證。然而,有關其他法律法規仍需完善、修改和補充。如在堅持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的基礎上,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應重新界定國際稅收領域的相關概念,如“居民”、“所得來源”、“常設機構”、“商品”、“勞務”、“特許權”等概念,明確其內涵和外延。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關稅中不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條款做以修訂、補充和完善。
2.修改《稅收征管法》。完善稅務登記制度,在電子商務初期就要及時完善稅務登記,已在Internet上登錄的商業網站,必須將真實的網址和服務范圍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使稅務機關能及時有效地查詢稅務登記和進行稅收檢查。建立電子貨幣發送者數字身份證明,在銀行建賬號的電子商務網站,必須先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申請網上交易稅務登記號后才能進行交易。
(二)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1.加快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稅務。所謂電子稅務,就是把稅務機關的各項職能搬到網上,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專用發票認證等。這首先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公眾信息網上建立自己的站點,提供稅務機關信息資源和有關的應用項目。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現稅務網站與辦公自動化聯通,與稅務機關各部門的職能緊密結合。
2.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及公證部門緊密配合,開發出統一、實用、高效的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核軟件。這種軟件可存儲于稅務機關的網絡器上,以備納稅人下載自行計稅。當技術進一步發展后,還可在企業的智能型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當然,這種征稅軟件在設計時應加上防篡改、防計算機病毒的安全防護系統。
3.效仿增值稅發票,為電子商務活動設置專用發票。效仿增值稅發票的專用性,各國可以考慮同時開設網絡貿易專用發票,以適應網絡交易無紙化的特點。當網絡交易達成時,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相關的網絡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結算。同時,通過網絡,稅務機關也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這樣既保全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稅務機關征收網絡貿易稅收的完整性。
(三)加強合作
1.加強協作與交流在稅務征管過程中,不僅要加強與工商、海關、公安等部門的聯系,還要加強國際情報交流,稅務機關要積極同國外稅務機關互換稅收情報,加強協助監控,深入了解納稅人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資料,以防企業利用國際電子商務進行避稅。
2.加強與銀行等中介機構的信息交流,獲取真實可靠的征管信息,開展稅務稽查。稅務機關應與金融機構緊密合作,通過互聯網取得企業網絡貿易的各種信息,并對企業資金流動進行有效監控,開展稅務稽查,防止企業逃稅行為的發生。
(四)其他對策
1.建立嚴格的處罰制度。對于在網絡交易中出現的偷稅、漏稅、逃稅行為予以高額罰款,取締其經營權。超過一定數額并構成犯罪的應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電子商務是其組成部分),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現存的生活方式,并觸及了現行的法律(包括稅收法律)、制度、體制等社會規范。因而,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十分關注網絡經濟的發展,并適時研究、制定、完善本國和國際的經濟貿易法則,以適應網絡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經濟全球化。
現行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傳統的生產、貿易方式的基礎之上并與之相對應的。而有別于傳統商務的電子商務的出現,已使現行稅收制度的一些規定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于電子商務,并涉及國際稅收關系和國內財政收入等一系列有關稅制和稅收征管的問題。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與制定
目前,各國(主要是電子商務較為發達的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和國際性組織對生產商務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深入、廣泛的討論和研究,已有少數國家頒布了一些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法規,一些國際性組織(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已就電子商務稅務政策形成了框架協議并確立一些原則。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是: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
1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問題首先是由美國提出的。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征通過因特網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等)的關稅;暫不征收(或稱為延期征收)國內“網絡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因特網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因特網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然而,美國在是否對國內電子商務暫不征稅(主要是銷售稅)的問題上,至今未達成共識。目前,在美國圍繞對國內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已形成兩大陣營,雙方各執已見:一些聯邦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正在醞釀提出永遠(而不是暫時)禁止聯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對網絡征稅的法案。據分析,提出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中以直接稅(所得稅)為主(占全部財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對聯邦政府財政收入影響甚少,(雖然電子商務在美國的發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網上交易額約200億元,僅占全部零售業總額1‰)卻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進而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和產生新的稅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則對此持疑義,提出對電子商務以及其它遠距離銷售(如郵購、電話和電視銷售)征稅(美國多數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機構支持這一提議),其理由,一是免征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是銷售稅)將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財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中銷售稅等間接稅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稅種;二是免征電子商務的稅收將使傳統商務處于不平等競爭狀態,有違稅收“中性”、“公平”的原則。據報載,2000年,美國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羅萊納州已規定納稅人在填寫1999年所得稅表時須列明其網絡花費金額,并以此支付地方銷售稅。佛羅里達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醞釀類似的做法。除上述兩種對立的意見外,一些國會議員提出了一種妥協、折中的方案,即:將對電子商務3年內不征稅的期限延至5年,以給美國政府足夠的時間研究制定適合各種商務的稅收政策并協調聯邦政府與州、地方政府的關系。凡種種爭論,在美國尚無最后定論。
美國制定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稅收和稅收管制給電子商務造成不利影響,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因免征電子商務稅收而減少的部分,可通過聯邦政府的轉移支付予以彌補);二是為美國企業搶占國際市場鋪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從事電子商務的網絡公司中美國企業約占三分之二;在世界電子數字產品交易中美國占主要份額(僅1997年美國出口電子軟件達500億美元)。若免征電子數字產品關稅,即可使美國企業越過“關稅壁壘”,長驅直入他國而獲利;三是美國國內的相關法律(美國聯邦政府稅法與州及地方政府稅法,州與州之間稅法不盡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統一和完善,難以對電子商務實行公正、有效的監管,故而美國政府制定并堅持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而作為世界經濟大國、電子商務最發達國家的美國,其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趨向,對各國及國際間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將產生重要影響。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于美國的歐盟成員國,于1998年6月發表了《關于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并與美國就免征電子商務(在因特網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因特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征收間接稅(增值稅),并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征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征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2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1998年,一些國家政府和一些專業人士,在聯合國會議上提出,除對電子商務交易本身征稅外,新開征“比特(Bit電子信息流量的單位名稱)稅”。此提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歐盟的反對:美國政府多次提出報告,強調國際稅收制度不應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如“比特稅”);1998年,歐盟通過決議,原則上同意不向電子商務開征新的稅種,強調現行稅法應公平適用于電子商務;OECD于1998年了“電子商務:課稅框架條件”的報告,雖未明確表示反對開征“比特稅”,但著重指出,各國應實施公平的、可預見的稅收制度,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目前,世界各國在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這一問題上的意見已趨于一致,即不同意開征“比特稅”。
實際上,對電子商務征收“比特稅”存在諸多問題:根據電子信息流量,能否區分有無經營行為(目前,因特網提供一些免費服務)?能否區分商品和勞務的價格?能否區分經營的收益?答案是:根據電子信息流量是無法區分上述問題的。何況,一個網絡公司的電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該公司使用通信線路時間長、支付使用通信線路的費用多,而費用之中已含有稅款。在筆者撰寫此文的前幾天(2000年2月7日),據報載:美國的“雅虎網站”受到“電腦黑客”的攻擊。在攻擊的高峰時刻,“雅虎網站”每秒種收到的查詢請求高達“1吉比特”,比一些網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還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稅”,“雅虎”這個世界上最大的網絡公司將不堪重負(注:雅虎網站在正常情況,每天訪問該網站的次數約3.5億次)。此一例,可作為不宜開征“比特稅”之佐證。
3.如何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這主要涉及有關常設機構、勞務活動發生地、電子交易數據法律效力、轉讓定價等有關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
(1)常設機構的認定?,F行的稅法,對常設機構有明確的定義,即: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的固定場所(包括分支機構、工廠、車間、銷售部和常設機構等)。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往往是通過在一國(地)的因特網提供商的服務器上租用一個“空間”(即設立一個網址)而進行網上交易,它在服務器所在國(地)既無營業的固定場所,也無人員從事經營。在國際稅收中,一國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其營業利潤是否征稅的界定依據,而現行稅法關于常設機構的規定已不適用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對此,有的國家提出把網址或服務器視為常設機構,在網址或服務器所在國(地)征稅,其依據是:一是企業租用的服務器是相對固定的,企業對其擁有處置權;二是企業租用的服務器可被看作類似位于一國(地)的銷售機構;三是企業通過租用的服務器在一國(地)進行了經營活動,因而可把網址定為常設機構。對于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問題,在國際上尚未定論。
(2)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如今,因特網的普及使人們可以坐在家中的電腦前,為另一國(地)的消費者提供諸如會計、法律、醫療、設計等勞務,而不需要象傳統勞務活動那樣,在另一國(地)設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國(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現行稅法有關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停留時限”的規定,已不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因此,對獨立個人和非獨立個人,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則需重新予以確定。由此可見,由于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不受或較少受空間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設機構、勞務發生地的認定發生困難。
(3)轉讓定價問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交易轉讓商品更為容易,更易于跨國公司將利潤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因而,各國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轉讓定價問題日益關注。歐、美等國和OECD對此進行研究,指出,電子商務并未改變轉讓定價的性質或帶來全新的問題,現行的國際、國內的轉讓定價準則基本適用于電子商務。但是,由于電子商務擺脫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間地域的限制),使得稅務機關對跨國界交易的追蹤、識別、確認的難度明顯增加。因此,各國在補充、修改、完善現行有關轉讓定價準則的同時,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設施(包括硬件、軟件、標準等)的建設,提高對電子商務的電子數據核查的數量和質量。
(4)數字化產品性質的認定。對于通過網絡下載的數字化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等)的性質如何認定?在1998年10月召開的OECD財政部長會議上,歐盟提出了鑒于大多數國家實行增值稅體制,因將數字化產品的提供視同勞務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稅的提議,并且迫使美國接受了此提議。歐盟的提議明確規定:通過網絡提供勞務,如果消費者或供應者的任何一方在歐盟國境之外的,以消費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如果消費者和供應者都在歐盟境內,則以供應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這實際上是歐盟對美國提出的免征數字化產品關稅政策的回應和對策。
(5)稅收征管體制問題?,F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建立在對賣方、買方監管(或者說是以監管賣方、買方為主)的基礎上的。而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無法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巨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對此,歐、美等國提出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金融機構)為主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體制的設想。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賣方、買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器中。以支付體系為監管重點,可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并以此確定納稅額。歐、美國家為此還設計了監控支付體系并由銀行扣稅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型。
此外,國際上在討論、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時,還涉及到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歐美等國已通過立法,確認了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并可將此作為納稅憑證)、對電子商務征收間接稅(增值稅)是實行消費地原則還是實行來源地原則(大多數國家傾向實行來源地原則,即由供應方———賣方所在的國家征稅,其理由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很難確定消費者所在地)、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避稅與反避稅等一系列問題。
綜上所述,概括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可主要分為二大類:
一是由電子商務涉稅概念的重新認定而引發的問題,即由于電子商務“虛擬化”而出現的“交易空間”概念模糊所引發的有關稅收規定的重新界定問題。在現行稅收法規中不適用電子商務的規定,幾乎都涉及“經營場所”、“經營地點”等物理意義上概念。而這必將導致稅收管轄權重新確定和選擇的問題。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稅收管轄權,有的是以行使屬地原則,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轄權原則進行稅收管轄,發達國家憑借技術先進的產品和服務優勢,將會不公平地從發展中國家獲取收益,而發展中國家的涉外稅收幾乎為零。如果以所得來源地原則進行稅收管轄,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會使所得來源地確認困難,屬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難度增加。
二是由電子商務交易“隱匿化”而引發的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商務的紙質合同、帳簿、發票、票據、匯款支付等均變成了數字流和信息流,而稅收征管電子化相對滯后于網絡技術的發展,使稅務部門如何追蹤、掌握、審計有別于紙質交易憑證的電子數字交易數據,進而對交易隱匿的電子商務進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F在,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問題上已達到一致,或趨于一致,有些問題則尚未定論。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網絡和通信新技術的采用,還會出現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稅收的新問題,因此,國際上關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還將繼續深入,我們應予以密切關注。版權所有
二、關于研究、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意見與建議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于由概念到現實的轉變過程中,據我國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億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網上支付,也有到貨付款,交易額大體與2個大型商場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此,我們結合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狀況,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我們首先應對是否同意WTO一致通過的免征網絡交易(無形產品)關稅的決議作出決策,我們應采取何種對策?是否免征網絡交易(無形產品)關稅?是否視無形產品為有形產品繼續征收關稅?或是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征收增值稅?還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征收預提稅?這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盡快作出回應。
2.我國應制定對國內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稅上。因此,在一定時期內,我國不應對我國尚十分幼稚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在國際上普遍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的情況下,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以我國目前的技術水平(國際上也是如此),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稅收成本高,技術上也無實現可能。此外,我國尚未建立一支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熟悉稅收政策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稅務隊伍。更重要的是,我國還未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法律。
從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形式和發展進度看,全球性電子商務暫時不會對我國稅收收入產生強烈沖擊。電子商務涉及到的有形實物交易,仍可以通過海關進行稅收管理。對于網絡上的數字化產品,如軟件、數據庫產品、音像產品等,亦可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稅收征管。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征稅將持續二三年的時間,我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我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網絡服務商)給予稅收優惠,如免征營業稅;
(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稅;
(3)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稅稅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
(4)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5)對通過電子商務直接銷售自產商品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如減征有關的稅收;
(6)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包括生命科學、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海洋開發技術、環境技術等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產業的發展。總之,對我國剛剛起步的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3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同時,還應加強稅收征管電子化建設和建立高素質的稅務隊伍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說,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確定之后,稅收征管電子化和高素質稅務隊伍建設就是決定的因素,這是以電子商務為特征的網絡經濟對稅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應適應經濟信息化和稅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統一和制定符合現代網絡經濟和網絡社會特點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不僅提供了高技術產品和信息承載處理手段,而且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學。它能改變組織結構、增強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辦法。我們應運用這一科學,建立新的稅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管理體制,形成新的稅收管理模式。
(2)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建立與海關、金融機構、企業、工商甚至外國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網絡(目前這一網絡已初步形成),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3)在城市一級建設現代化的、以廣域網絡為依托的、充分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的稅收監控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并正向縣級稅務部門延伸),并以此為基礎建設完善的全國各級宏觀稅收征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信息庫,形成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體系和機制。
(4)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準備。
(5)加強稅務干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稅務干部既懂得信息網絡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隊伍。
三、關于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則
目前,在我國研究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是“嚴峻論”,認為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應對現行稅收制度作較大變動;一種是“簡單論”,認為現行稅收制度完全適用于電子商務,無需作什么修訂、補充。我們認為,二者都有失偏頗。我們認為,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原則和思路應是:第一,立足現行稅收法規并加以補充、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于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于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第二,認識和把握電子商務的特征和本質,研究制定稅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間和時間之中。電子商務亦不例外。盡管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使人感覺電子商務交易似乎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實際上電子商務只是縮短了交易的時間,取消和減少了物理意義上的場所如辦公樓、商店倉庫等而已),然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人(賣買雙方)、錢(貸款)、物(有形的、無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絕不會因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而“虛擬”得無影無蹤。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聯系的環節中有主要環節。在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資流三個環節中,資金流是主要的環節。在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我們應抓準“人”、“錢”、“物”特別是“錢”這個環節(如歐美國家建立監管支付體系的征管體制的設想,即是一個有益的啟示),研究、制定相應稅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們既然能夠創造出傳輸巨量數字信息流的網絡通信技術,也就能夠發明管理、控制數字信息流的方法與措施。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手段,帶來了先進高效的現代管理技術。第三,當前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包括稅收法規)的進程中,已呈現國際立法先于各國國內立法且歐美等發達國家居主導地位的趨勢,對此我們應予以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我們應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的文件和資料(歐、美、日等國已許多有關電子商務稅務政策的文件,如歐盟提出了“電子商務征稅指南”,日本公布了“電子帳簿保存法”,OECD頒布了“電子商務與稅收———階段性報告”,美國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緊緊跟蹤、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和趨勢,從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總之,只要我們確立了正確的思路和原則,關注世界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調查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研究電子商務可能帶來的稅制和征管問題,同時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夠制定出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1.《全球電子商務框架》,美國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綜合報告》,鄧壽鵬,1999年12月28日
3.《電子商務入門》,錢世德等編著1998年5月
【摘要】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一種全新的商貿形式,其獨有的技術特征給我國原有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和沖擊。借鑒美國和歐盟對電子商務兩種截然不同的稅收政策,我國需要構建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稅收框架:調整電子商務背景下的稅收體制,重構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體系,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相關制度。
關鍵詞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對策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2010 重大招標項目10zd&038、博士后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2013M542231 和湖北省教育廳2012 人文社科項目2012G419 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胡紹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學院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公共經濟、社會保障與財稅。
一、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互聯網是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石,電子商務是多種技術的集合體,具有電子化、數字化、無紙化、國際化等技術特征。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使得電子商務區別于傳統商務,其獨有的技術特征所衍生的特點使其成為一種全新的商貿模式,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及其衍生特點是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直接原因。
(一) 電子商務對現行稅制要素的影響
1.征稅對象的性質難以確定。征稅對象即征稅客體,它是區別各稅種的主要標志,根據交易對象和內容的不同將其分為有形商品、勞務和特許權三類,分別采用不同的課稅標準。但電子商務的網上交易打破了傳統的銷售觀念和交易分類。由于電子商務具有數字化、信息化特征,交易對象均已轉化為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遞,使得征稅對象的性質難以界定;電子商務將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造成稅務處理混亂。
2.納稅環節難以適用,稅基受到侵蝕。傳統商務中流轉稅稅制的多環節納稅體系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這主要是因為電子商務的交易直接、快捷、少環節、多渠道,交易對象不易認定,因而使原有的納稅環節難以適用,嚴重影響流轉稅收入。
電子商務導致了某些稅基轉移到互聯網上,因電子商務的隱蔽性、無形性,部分稅基甚至可能消失,使稅款流失風險加大。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的中介環節大量減少和消失,導致了相應課稅點的減少和消失,使目前的稅基發生巨大變化,從而加大了稅收的流失。
(二) 電子商務對現行稅制相關稅種的沖擊
1.增值稅。增值稅是以增值額作為課稅對象的一種流轉稅,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和沖擊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同類貨物,不同稅種和稅率,造成不平等競爭。在傳統商務中,對有形商品需要征收17%的增值稅。在電子商務中,貨物有兩種銷售方式,即離線銷售和在線銷售。在離線銷售的情況下,協議中的貨物是有形的,不能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的形式傳送,仍需通過傳統的運輸渠道進行配送,因此,對于離線銷售應該征收17%的增值稅。但在線銷售貨物可以直接通過互聯網以數字化方式傳送銷售,導致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這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適用的稅種發生了變化。首先是對于網上銷售的電腦軟件等純數字化產品,由于產品沒有實物載體,所以適用的稅種發生了變化,由原來征收17%的增值稅改為征收5%的營業稅。其次是對于書籍、圖表等數字化產品,由于目前稅法對此還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對這類產品是按銷售產品征收17%的增值稅還是按提供勞務征收5%的營業稅還難以確定,究竟適用何種稅種還需重新確認。二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增值稅專用發票與一般發票具有很大的區別,其既具有一般發票商事憑證的作用,又具有納稅和扣稅憑證的作用。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這種傳統的以紙質憑證為基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體系受到了嚴重的影響和沖擊。因為電子商務具有無紙化的特點,所有交易都可以迅速、隱匿地在互聯網上達成,在一些情況下無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無法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影響增值稅的有效運作。
2.營業稅。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各種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關于電子商務對營業稅的影響和沖擊,需要研究的是如何確定遠程勞務發生地并進行征稅的問題。
按照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營業稅的課稅地點的傳統做法在電子商務的應用中受到了挑戰,這是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和國際化等因素造成的,尤其在遠程勞務中更是如此。規模日增的諸如遠程醫療、網絡咨詢等電子商務中的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具有勞務的提供地和消費地相分離的特點,致使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不清,營業稅的稅基受到侵蝕。在發生跨國遠程勞務服務時,由于勞務發生地確認的不同,則可能導致兩種相反的征稅結果:一是以勞務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時,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則應征收營業稅;而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時,則不應征收營業稅。二是以勞務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時,營業稅的征收與否,情況恰好與上面的結果相反。
3.關稅。關稅是國家海關對進出我國的物品征收的一種流轉稅。電子商務的離線交易,由于有形通關過程的存在,關稅政策依然適用。而電子商務的在線交易,由于網上根本不存在關境與海關,這類電子商務對關稅的沖擊和影響是不容忽視的。
由于電子商務在線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如軟盤、書刊等都是無形的,消費者可以通過下載,在線取得貨物。在線交易的數字化產品,不存在有形的通關過程,由海關征收關稅的征收基礎已不存在。而且由于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產品的交付和貨款的支付都在網上實現,取消了傳統的票證和單據,使得海關無法依據這些有效的征稅憑證去掌握和監控這類商品的交易事實,從而使關稅的征收變得十分困難。
(三) 征管稽查難題重重,征管模式有待創新1.稅務登記難以適用,稅源失控。在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下,只有知道納稅人的經營場所或住所等有形的地點,才有可能進行控管并征稅。在電子商務中,通常經營者只需設立一個網頁或使用一個服務器即可開展電子商務交易。傳統意義上的店面、倉庫等有形的營業場所被轉移到虛擬的網絡空間,因而可以更容易地逃避工商登記。
2.課稅憑證電子化,征管失去基礎,稽查難度加大。在稅務管理中,賬簿和票證等課稅憑證構成征管稽查的基礎,而在電子商務中,企業的賬簿、發票等均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并以電子形式保存,傳統稅收征管的紙質憑證、賬簿被電子形式的相關憑據取代,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二、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框架
目前,理論界關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取向有兩種觀點。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對電子商務免稅有利于電子商務的自身發展,符合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另一種是以歐盟為代表的征稅派,認為應該對電子商務征稅,但不需要開征新的稅種,只要在原有稅種的基礎上補充修改稅收條款,并實行稅收中性等原則,即可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避免不公平競爭。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既要大力扶持,推動經濟發展;又要維護國家主權,保證合理的財政收入,構建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稅收框架。
(一) 電子商務背景下的稅制調整
1.增值稅調整。第一, 要規范電子發票制度。隨著社會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發票在世界經濟交往中將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在這方面,應當在原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引入規范電子發票稅務管理的新規則。一是由于電子記錄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跡,所以電子發票內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必須得到保證,電子發票的開具和傳送必須通過電子簽名等先進技術手段予以保障和認證。二是在一定期限內,各國提供并使用符合一定技術標準的技術平臺,簽訂協議或在稅收協定中明確開具電子發票的相關條款,包括電子發票認證、情報交換的義務等。三是開具電子發票的企業必須事先到主管稅務部門備案,增值稅管理機構應用控制技術進行確認。
第二,對增值稅課征范圍與營業稅課征范圍要重新界定。我國的增值稅只涵蓋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而絕大部分勞務,尤其是容易數字化的勞務如金融保險等屬于營業稅的課稅范圍。在商品和勞務都數字化的電子商務中,銷售貨物和勞務的界限變得模糊。我國的增值稅和營業稅屬于平行征收,這就使得許多數字化產品和勞務在難以區分的情況下難以適用稅種。因此應當考慮將增值稅的課稅范圍擴大到勞務的提供,這也符合國際上比較規范的增值稅的發展趨勢。
2.關稅的調整。從短期看,為了充分發揮電子商務給自由貿易帶來的空前機遇,進一步推動國際自由貿易,對數字化產品的傳輸應當免征關稅。從長期看,隨著數字化產品的增加,對這部分稅源則要求稅務管理部門以相應的稅收制度對其規范,以減少損失。因此,長期來看,對相關制度做出調整是有必要的,具體的調整思路有兩種。一是如果相關技術得到充分發展,能夠有效控制互聯網上信息的傳遞,并在形成網上“海關”的同時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則可以通過建立網上“海關”的形式進行稅收的征繳。二是相關技術的發展不能在建立網上“海關”彌補稅收損失的同時保證不阻礙經濟貿易的發展,則可通過其他稅種彌補關稅的損失。無論采取哪種方案,都應當綜合權衡總體的成本與收益,尋求促進經濟發展和保障稅收收入的最佳均衡點。
(二)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的重構
1.根據電子商務的商貿模式完善納稅人登記注冊。電子商務由于沒有貨物的報關、通關過程,很難確認國內和國外從事該類交易的企業的銷售行為。因此,有必要對這部分納稅人實行特殊的稅務登記管理,并與域名管理機構相協調,對企業域名注冊做出進一步的規范。應當在相關法律中明確,在注冊登記時,從事這類電子商務的企業應當在其他必須報送的稅務材料外報送如下材料:企業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所使用的域名或者網址;企業是否擁有服務器以及服務器的具體地理位置;稅務機關將相關登記材料與域名管理部門的數據庫相核對、證實填報屬實后,核發稅務登記證并進行特殊管理。
2.加快稅收信息化、電子化進程,并逐步建立電子申報制度。面對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稅務部門應加快稅收信息化,實現稅務征管的電子化。在稅收信息化過程中,應當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的軟硬件設施建設,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實現各稅務部門之間的互連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電子登記注冊、電子申報、電子咨詢等多層次的納稅服務體系。
(三) 電子商務稅收相關制度的完善
1.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做出更明確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并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2.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第一,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的結算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第二,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等網絡犯罪的發生。第三,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監控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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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大數據;稅收征管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78
0引言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稅收管理也步入了“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是云計算時代的產物,是“互聯網+”的核心引擎,更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和創新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不少發達國家已經將大數據資源應用于稅源控制、稅款征收,并以此來實現稅收的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
1國內外現狀
1.1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稅收征管情況
由表1可以看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稅源范圍廣、金額大,能為國家財政做出很大貢獻。可是,由于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對電子商務中納稅主體、納稅行為及稅收監管等規定不明確,導致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主體在法律上未明確界定、稅源無法準確控制、征管能力執行不足等。
1.2國外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及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對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研究較早,經歷了漫長的討論和修正,存在很大爭議,最終從免稅走向征稅;歐盟一直以來將電子商務稅看作新的稅源,傾向于制定比較嚴格的監管措施,成為全球首個對電子商務征收增值稅的組織。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對電子商務稅收堅持中性、高效、確定與簡便、公平與靈活性的原則,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從國際形勢來看,其他國家或組織在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做法上還是有區別的。在我國,電子商務在近十年的發展中,對稅收收入已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為促進市場公平,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我國應該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但考慮到鼓勵電子商務發展、增加國家經濟收入,以提高我國國際競爭力,我國可以對電子商務征稅采取減稅或者暫時免稅政策。
2大數據分析的特點與優勢
2.1大數據分析的概念
大數據分析是指摒棄傳統的抽樣分析方法,采用全部的數據進行分析處理的方法。由于大數據具有體量巨大、類型多樣、處理速度快、價值密度低的特點,所以它打破了傳統思維的分析方法。通過在即時更新的海量數據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使得到的結果具有實時性。在大數據時代,稅收征管也應與當前形勢緊密聯系,及時轉變傳統思維,才能提出新的創舉。
2.2大數據分析在稅收征管中的優勢
大數據思維的建立是區別于傳統稅收的關鍵,可彌補稅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對稱等問題,通過為征納雙方提供有效的溝通渠道,將稅收風險降到最低。將大數據思維運用到稅收征管實踐中,既能將大數據思維進行推廣至其他領域,又能彌補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空白,為我國財稅體制改革作出應有的貢獻。
3大數據在稅收征管中的應用
3.1稅源控制
稅源管理是稅收征管工作的關鍵,大數據的突出作用在于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大數據也為實現稅源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技術支撐,進而引發了一場稅源管理的革命。
稅源控制的實質就是納稅主體的確定,現行電子商務中商家的注冊制度存在嚴重問題,不少商家未實行實名注冊,交易記錄不真實甚至隱瞞交易行為,這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嚴重的挑戰。對此,相關管理部門應該通過立法,嚴格執行商家實名制注冊,使得電商經營活動規范化。同時,稅務機關應運用電子信息技術識別電子商務交易的真實記錄,對電商發放實現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并發放電子式身份證明作為數字身份證,實施納稅人“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管理。這樣可以使得網上稅收信息公開化,打破信息不對稱等局面,通過這一措施來控制稅源,以達到確定所有納稅主體的目的。
3.2稅款征收
在稅款的征收環節,現行實體征稅制度已經不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征收征管。對此,政府部門應該做出如下突破:第一,根據電子商務稅收的特殊性,在國家稅務總局成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機構負責電子商務稅收的征收和管理,各省分別成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部門,由國家稅務總局實行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垂直領導,檢查和督導各地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機構完善稅收登記、稅收管理、稅收稽查等制度;第二,稅收征管部門與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進行合作,按照法律規定的征稅項目,在依法確定交易行為確實發生后,在消費者支付環節中,網絡交易平臺的系統自動按照相關稅目和稅率扣除應繳稅款,并自動進入相關財政賬戶;當涉及到退貨而產生退稅問題時,可以先把電子發票打印出來,將相關退貨發票做好標記,按月清算。同時,商家可以按月抵扣相P進項稅額。這樣能有效防止網絡交易過程中交易行為隱蔽、計稅困難等造成的偷稅、漏稅、逃稅行為的發生。
3.3稅收監管與稽查
在大數據的背景下,所有的電子商務交易信息都保存在交易平臺上,這就形成了一個良好的共享機制。地稅與國稅稅務信息共享,跨區稅務部門信息共享,稅務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信息共享(比如工商、住建、國土等部門),稅務部門與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共享。同時,稅務部門還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互聯網、物聯網等第三方信息平臺來披露并挖掘隱藏信息。在稅收監管方面,首先,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來完善稅收風險評估機制;其次,稅務機關可以從多方(電商所開電子發票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收集的信息來進行比對、甄別,并檢查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的行為。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數據庫的容量不斷增加,現在已經可以實現部分數據的永久保存,從而避免了交易信息的保存年限問題。由于大數據信息量大,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稽查時可以通過關鍵字檢索,比如稅號查詢、代碼查詢等方式進行有效數據的提取,避免了到實體店中去翻閱紙質資料的繁瑣,從而大大提高了稅務機關人員的工作效率,同時也降低了征稅成本。
4結語
在當今時代,商業模式日趨多元化,電子商務的發展極大地沖擊了傳統商業,對實體經濟的發展造成了碾壓式的打擊,使得電子商務的發展成為了當前經濟發展的趨勢。在這場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商業變革中,電子商務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我們也應看到電子商務發展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合理運用大數據分析,有利于加強完善電商的管理,解決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促進電商與實體商家的公平發展,保證國家的稅收權益,使社會在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找好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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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稅務登記
中圖分類號:F810.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2-0036-02
一、問題的提出
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作為越來越廣泛的市場交易模式,成為全球經濟最具活力的增長點。據2005年中國國際電子商務博覽會的數據顯示,2004年我國電子商務網站總量為4 486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累計達到4 400億元人民幣。最新統計數字表明,2006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共實現交易額11 000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了48.6%。預計未來幾年,我國電子商務將保持大約50%的增長速度。
然而,由于規范和約束該類行為系統法律法規的缺失,國家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的征管能力及相關信息化建設的滯后,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現行稅收征管方式,如稅務登記、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等方面,產生的沖擊越來越明顯。
二、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沖擊
(一)對稅務登記形成的沖擊
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F行稅務登記的依據是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但電子商務只與企業自身和網絡服務平臺相關,支付一定的費用就可以經營業務,無需事先經過任何政府管理部門的批準。無需工商登記即可從事電子商務交易、使得稅務機關對開展網上業務的企業實施稅務登記管理成為沒有根基的“空中樓閣”。電子商務企業(或行為)成為稅收征管的盲點,由此而產生的稅收流失也就成為必然。
(二)對稅款征收形成的沖擊
現行的稅款征收方式主要分為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及自核自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等方式,稅款一般由納稅人直接向國家金庫經收處(設在銀行)繳納,國庫經收處將收繳的稅款,隨同稅收繳款書劃轉至金庫。但是電子商務支付系采用新型支付手段(如電子現金、信用卡、借記卡等),實現電子支付。由于現行的稅款征收方式與網上交易不相匹配,雖然隨著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我國現已經針對部分納稅人實現了電子申報,但是由于受目前大多數企業信息化的階段、納稅人對計算機網絡技術的使用整體素質、稅務機關信息化建設發展步伐以及信用支付制度等眾多不利因素的制約,在我國大面積推廣互聯網申報的環境還遠未形成。
(三)對稅收征管審計基礎形成的沖擊
企業設置、使用和保管的賬冊憑證(如發票、海關完稅憑證、外匯付匯憑證等),既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征管的基礎,更是稅款的計算依據。然而,互聯網電子商務中所有的賬目和財務管理的信息,存在的形式都是電子數據,可以隨時被修改、隱藏、刪除而不留任何痕跡。同時,隨著在線財務管理服務市場的發展,企業只要和網絡財務管理服務提供商達成協議,就可以像使用自己的電腦一樣使用網絡上的服務器和財務數據。電子商務財務數據的虛擬化,導致稅務機關對此無能為力。
(四)稅務違法行為的稽查和認定難度加大
目前,稅務稽查部門主要是根據企業納稅申報表、發票領、用、存情況以及各種財務賬簿和報表等信息,確認稽查對象,實施稽查。而在互聯網這個虛擬的環境中進行的電子商務,產品訂購、貨款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并且可以被輕易地修改,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稽核審計失去基礎。同時,數字現金不但已經具有現金貨幣的特點,且可以隨時隨地通過網絡進行轉賬結算,避免了存儲、運送大量現金的麻煩,再加上數字現金可采用匿名的方式使用,難以追蹤查驗,比現金貨幣在征管、稽查上更難控制。
三、針對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沖擊的應對之策
(一)完善電子商務企業稅務登記管理的措施
鑒于稅務部門對電子商務的管理和監控尚處于空白的現實,應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具體的措施是:
對從事電子商務企業在網上注冊的同時,必須使用唯一合法代碼進行網上稅務登記,設置唯一的網上結算賬戶(電子賬戶),將其網址和電子賬號計入網絡稅務登記證。無論開展直接電子商務還是間接電子商務,網上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主要信息標明于企業網站主頁或店面首頁上,供稅務機關和交易客戶監督。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工商管理部門、銀行部門的聯系與協調,實現相互聯網,定期將納稅人的登記情況和電子賬戶設置情況進行核對,從源頭上掌握和控制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的基本情況。此外,稅務機關還可以從因特網域名注冊機構和ISP處獲得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網址、和實際通訊地址等資料或從證書授權認證機構處獲得交易者在因特網上的真實身份、數字簽名等信息。
對于從事間接電子商務的企業,還應注明貨物配送部門信息。在網絡稅務登記證中注冊和該網上企業相關聯的物流配送單位是極有必要的措施,如企業變更了物流配送單位,則必須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或到稅務部門網站申請變更。
而對于從事網上服務和銷售數字化產品的企業,由于其業務不受或較少受空間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設立傳統意義上的機構或場所的特點,使得勞務活動發生地或機構、場所的認定不具有現實意義,但只要不涉及國與國之間的利益,本著簡化的原則,對這類企業可以以其注冊地或實際經營管理地為稅務登記地點。
(二)進一步完善稅收征收管理系統的措施
1.拓展稅收征管系統的數據庫功能。在稅收征管系統中應拓展發票管理子系統的采集、存儲、分析等功能,將納稅人開具的發票作為最基本的信息全部錄入該系統,將采集到的信息匯總,與納稅人申報納稅提交的申報表自動比對。
2.加強部門間的數據交流。國稅系統、地稅系統相互交流企業納稅信息,稅務部門工商、銀行、物流等部門實時獲得如開業登記信息、納稅人資金流動信息、商品運輸信息,提高各部門數據的共享程度。
3.完善綜合征管系統的數據分析處理能力。將稅收征管系統自動生成的如:發票購領申報納稅異常情況、同一納稅人不同時期納稅情況對比、納稅人與同一行業、同類納稅人平均納稅情況對比等數據資料,供稅收征收、評估和稽查部門使用。
(三)完善電子商務賬簿、憑證管理措施
1.統一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將目前已經推行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加油機稅控裝置和其他計稅收款機等統一為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涵蓋所有的交易。一般納稅人企業通常是將開具發票的電子信息分成明文和密文打印到格式固定的紙質專用發票上,再送到稅務機關通過掃描發票或抄送電子信息的方式報稅,將開票電子信息導入稅務機關發票數據庫。同時將企業開票系統、網上稅務局和企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電子發票開具后自動拷貝副本信息直接發送到網上稅務局。
2.建立網上交易支付系統的管理監控系統。監控支付體系由銀行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人電子商務交易貨款結算情況,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并依此確定納稅額。
(四)完善電子商務的稅務稽查措施
1.對于發票的稽查。主要依靠納稅人按規定建立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和稅務部門稅收征管大系統中的發票管理子系統,通過將納稅人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與稅收征管發票子系統對接,檢查納稅人開具的發票是否按時依法申報納稅。
2.對于未開票的網上銷項的稽查。通過核查網上支付系統和網上銀行賬戶資金流動情況,檢查其是否已經申報納稅;對于納稅人取得的作為稅款抵扣或成本、費用列支的憑據,通過網上抽查、協查,與其發票的開具方進行交叉核對,檢查其發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對于會計賬目的稽查。主要檢查其應用的會計軟件是否可靠,是否有更改現象,相關數據是否按規定全部及時、準確地錄入會計核算軟件。其中對會計軟件的把關尤為重要,國家稅務總局應設置審驗部門專門檢驗會計核算軟件,掌握會計軟件的程序源碼,通過檢查初始源碼,看其是否符合納稅要求,企業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必須經過審驗并在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稽查時應要求企業提供會計核算軟件必要權限的用戶及其密鑰,以在稽查過程中詳細核查所有會計記錄,與相關紙質或電子的票據、憑證相核對。
4.對電子商務物流情況的稽查。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其物流的監控除了傳統的盤點庫存外,還應對特定的場所如港口、車站、機場、郵局以及倉庫、專業性的快遞公司等場所聯網,獲取實時的物流電子信息,掌握和控制經營者的物流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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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形式,它與稅收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其獨特性,因此在稅收中與傳統商業稅收有著很大的不同,并對傳統的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影響。這主要可以從以下一個方面來進行分析:(1)交易方式和途徑。電子商務主要采用的是網上交易,其交易途徑是通過電子支付系統,以電子發票、電子貨幣以及網上銀行等方式進行的,而在現在的稅收征管手段中主要還是依靠人工監控。電子商務的廠商和客戶省略了商業中間環節機構,通過互聯網直接進行商品的交易活動,這就極大的削弱了商業中介扣繳稅款的作用,也為稅務機關開展征管提出了難題。(2)稅收稽查。在傳統的稅收征管中,稅收的依據主要是賬簿、發票、以及會計憑證等,而在電子商務中,憑證和賬簿的存在形式不是以紙質,而是數字信息,要想閱讀只能通過專門的軟件。再加上這些數字信息可以通過高科技計算機技術輕易的被刪除、修改或者遷移等,并且無任何線索和痕跡可尋傳統稽查的主要手段是對資金流轉軌跡進行憑證追蹤檢查,這就使其手段失去了稽查的基礎,為稅務部門對電子數據的追蹤和審計帶來了一定的困難,降低了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同時還對稅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帶來了不利影響[2]。(3)納稅主體。在傳統的征稅方式中,納稅主體可以直接在稅務管理部門的登記記錄中查詢,而在電子商務中,隨著現代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進步,人們的電腦水平操作越來越高,他們可以對電腦的網址進行控制,通過修改可用昵稱、匿名電子信箱等方式進行身份的隱匿,從交易中也無法獲取商品的供應地,這就為納稅人躲避納稅義務提供了方便。
二、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環境立法現狀以及其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電子商務立法的發展現狀分析
我國目前使用互聯網直接從事電子商務的人數只有150萬左右,只有30%左右的網民通過互聯網進行購物,而購物滿意度只有0.4,這說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還令人堪憂。我國的電子商務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還處于初級起步階段,但是我國互聯網上網人數在不斷的增加,這就為電子商務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客戶源和盈利點。電子商務所代表的并不僅僅是一種新的商業運行模式或者銷售途徑,而是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在未來的發展中,電子商務代表著知識經濟運行和發展的最佳模式,將成為一種無法阻擋的時代潮流和歷史趨勢,對一個國家在全球化經濟技術競爭中的地位和作用產生決定性的影響。這樣的歷史背景和經濟環境下,對電子商務發展中的鼓勵、引導、保護以及規范就顯得尤為重要。從整體宏觀范圍上來看,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影響的因素除了硬件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的信息化程度之外,還有互聯網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法律環境以及政府的稅收征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在這借個因素中政府的稅收征管以及法律環境都與稅法有關。就法律環境而言,在社會中從事某些行業活動的時候順利與否,除了受這個社會當時的法制狀況的影響,同時還受社會對于這些商業活動進行規范的法律態度是否健全、積極與否以及是否執行到位等。只有獲得健全法律的積極支持和切實的落實,這些商業活動才能夠在法律的保護下獲得更好的發展,它的經濟利益才能夠得到有效的預測和保障[3]。這主要是因為稅法不僅是每個國家社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每一項商業活動必須要承擔的一種費用,它對稅收的規范和執行情況對商業活動最后的利益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稅法是任何一項商業活動都必須要遵守的一個重要法律環境和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對于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電子商務來說更應該將其作為重點內容。就稅收征管而言,它是對人的私有財產進行的一種強制性剝奪,為了有效的避免過分的剝奪私人財產、對私人的利益造成傷害、影響其投資和生產活動,世界各國都制定了稅收法定原則,對其稅收征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和規范。按照這一稅法原則的要求,世界范圍內的各個國家都還沒有將電子商務這一新興的商業貿易方式納入征稅的范圍內,使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模糊不清,電子商務的經營者也開始擔心政府會對此課以重稅[4]。由此可見,稅法在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兩個因素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稅法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態度對于電子商務投資者的態度、投資力度、經營熱情都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同時也對電子商務的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影響,制約了其發展前景。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總體目標和發展戰略,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則進行確認,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進行確立,使電子商務在規范、和諧的環境下發展,這對于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電子商務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我國的電子商務雖然起步較其他發達國家來說比較晚,現在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但是它已經展現出巨大的發展潛力和活力,現階段我國稅收立法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實名登記和電子發票上,而電子商務稅收立法還沒有完全的確立起來,在規范電子商務稅收中的一些規定也是零星的地方或者部門的規章和規定,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規范。目前我國對于電子商務稅收的立法研究主要還在是否征稅的問題上存在較大的爭議。其中主張征稅的群體認為電子商務征稅是對我國財政收入具有貢獻和決定性意義的行為,必然要執行,在電子商務征稅中要與傳統商務秉持公平的原則,要求同等條件的納稅人要承擔相等的稅收負擔,不能有區別,否則納稅立法就有失公允,這必然會造成我國市場經濟的大波動[5]。而另外一些主張免稅的群體則認為,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無論是在規模、技術上還是在服務質量上都與其他發達國家有著較大的差距,近年來,國際上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在國際上能夠占有一席之地,采取電子商務免稅的方式能夠有效的推動我國電子商務走向國際的發展,為我國未來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大的稅源,這符合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的基本國情[6]。另外,從稅收征管效率上來說,現在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立法的成本比較高,如果非要強制性的對其進行征稅,稅務機關就必須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些都會造成較大的成本投入,再加上對現行征管制度的完善也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完成的,因此必然會使征稅的收益低于成本。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對策分析
針對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來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政策可以從長期和短期兩方面來進行考慮和分析,從短期發展來看,可對電子商務采取免稅或者暫緩征稅的做法,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支持,使其快速的發展起來,增強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從長期發展來看,電子商務永久免稅是絕對不可能的,這是保障我國市場經濟平衡、穩定發展的要求,因此我們要在以后的發展中通過經驗的積累,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進行更多及時的研究,為未來制定既適應電子商務發展又符合稅收法律原則的稅收政策奠定堅實的基礎。這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一是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要想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進行完善,首先就是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加強變更、設立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然后要對電子商務專用發票進行嚴格的規定,確立電子申報的納稅方式以及電子賬冊、票據的法律地位,為嚴格執行稅法制度提供方便。同時還要加強對于物流體系的監控,確保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7]。二是確立電子商務稅收的稅種。電子商務由于其覆蓋的商務領域比較廣,因此在稅種的選擇上比較復雜,尤其是在營業稅和增值稅方面,更是困難。對此我們提出,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電子商務的稅收負擔始終要與傳統商務保持公平性的原則,同時還要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操作性,這是保障電子商務在市場經濟中穩步發展的必要條件[8]。
四、結語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貿易方式,對傳統稅收造成了巨大的影響。為了解決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經驗,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原則,加強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務管理。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是近年來伴隨著社會進步和現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應運而生,是指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信息技術進行的商務活動。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下述特點:全球性?;ヂ摼W的出現使電子商務突破了時間、地域的限制。流動性。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通過互聯網參與國際貿易活動,不必像傳統商務活動那樣建立固定的商務活動基地、隱蔽性。電子商務的進行利用的是無紙化和匿名化,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這使審計失去了基礎。電子化、數字化。電子商務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傳統的實物交易和服務被轉換成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和交易,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電子商務的出現勢必對傳統貿易方式和社會活動帶來前所未有的沖擊,也對傳統稅收的原則和稅收管理提出了挑戰。因此我們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影響
電子商務的產生發展及其特點對傳統稅收造成了巨大的影響:
1、對稅收征管的影響。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的影響是前所未有的,,首先,傳統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基礎.七的,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等審查,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但電子商務卻是以無紙化交易的數字化信息存在的,可以隨時修改且不留痕跡,使稅收審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可依賴的紙質憑證。此外在傳統的稅收征管中,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中介環節代扣代繳的,而電子商務的出現,則給企業和消費者提供了直接的交易機會,弱化了商業中介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加大了稅務機關征管工作的難度。其次,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電子貨幣的出現,使跨國公司交易的成本降至與國內相當。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的電子貨幣,可以迅速將資金轉移。通過互聯網進行遠距離支付,資金通過網絡直接支付給銷售方,使得稅務機關無法獲得其交易的真實情況,稅收征管難度很大。間時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運用使納稅人可以用加密、授權及用戶名多重保護等來隱藏交易信息,而稅務機關在征管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人知識產權和隱私權保護的規定,從而為企業偷漏稅提供了天然屏障。
2.對稅收管轄權的影響。傳統的稅收管轄權包括收人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并行這兩種稅收管轄權,但互聯網的出現模糊了地域界限,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企業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以買賣數字產品,服務器的營業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提供服務的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此電子商務使得收人來源地的判斷出現了爭議。首先,常設機構的概念受到沖擊。在國際稅收中,現行的稅法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判定其是否為本國居民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商家只需要在互聯網[.擁有一個自己的網址、網頁即可向全世界推銷其產品和服務.并不需要現行的常設機構作保障。因而也就難以判定是否為本國居民其次.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或控制中心為準,而電子商務中企業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很難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就形同虛設。此外,電子商務還將導致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二傳統稅收根據屬人和屬地原則,當存在國際雙重或多重征稅時,一般以所得來源國稅收管轄權優先。而在電子商務中,“一址多機”的電子信箱使得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難以判斷,因而所得來源地難以分辨。另一方面,由于發展中國家多是電子商務產品和服務的輸人國,如果只片面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將被動搖,顯然不利于發展中國家。因此,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認已成為重要的稅收問題。再次,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挑戰。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加大了商品、技術、服務在全球的流動,客觀上要求各國在電子商務的征管問題上進一步取得統一的步驟與策略,但各國現行的稅收征管差異又使得稅收的國際協調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3.對稅種確認和稅額計算的影響。比如,對現行所得稅的課稅影響?,F行所得稅法主要著眼于有形產品的交易,對有形產品和無形財產的銷售和使用及勞務的提供都作了區分,并且規定了不同的確認標準和適用稅率。然而電子商務的產生后,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交易、傳輸一與復制,使得傳統的有形產品和無形服務、特許權的界限變得模糊起來,稅務機關很難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收人,導致課稅對象的混亂和難以確認,從而難以判定其適用的稅率和征收的手段。又如,對現行增值稅課稅的影響?,F行增值稅都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征收的,目的地的確認是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增值稅的關鍵,但在電子商務中,就數字商品和信息服務而言,銷售者不知道其用戶所在地,也不知道其服務是否輸往國外,也就不知道是否應申請出口退稅。同時用戶也不能確定所收到的商品是來源于國內還是來源國外,也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應補交增值稅。此外,由于聯機計算機的ip地址可以動態分配,同一臺電腦可以同時擁有不同網址,不同的電腦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并且用戶可以利用匿名電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稅務機關清查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更加困難重重,難以明確征稅還是負稅,影響了稅額的計算,而且導致目的地原則難以為繼,對稅負公平原則也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4.對稅務監管環節的影響。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廠商和消費者擁有了在世界范圍直接交易的機會,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中介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繳稅款的作用,減少了稅務監管的環節,全球企業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更易于跨國公司將利潤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進而在不同稅負地區進行收人和費用分配,以實現避稅或逃稅。
5.對稅收征管體制的影響?,F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建立在對賣方、買方監管的基礎上的,而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無法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的交易數據,各國現行稅法都沒有將電子商務納人征稅的范圍。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政策的完普
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我國還沒有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管理規定。我們應密切關注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及其對稅收的影響,盡早提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針對電子商務對稅收管理的挑戰,我們應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一是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二是暫不單獨開征新稅,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三是保持稅制中性,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四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
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紤]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既要維護短期利益,又要考慮長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