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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同時具備互聯網本質與金融本質,互聯網與金融的融合使其既包含了互聯網操作安全風險又包含了傳統金融風險。這雙重風險使得互聯網金融具備了多元性、復雜性與連鎖傳染性的特征,這些特征促使個人與企業資產交易金融發揮串聯作用的互聯網金融,在運行過程中一旦遇到風險,便會影響到整個鏈條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對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
(一)互聯網金融中的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即人們在進行資金借貸交易中,借款方沒有按約定進行還款的風險。在傳統的金融體制中,金融機構會對借款方采取信用評級制度,在進行實際調查研究與分析,判斷借款方的信用情況,再進行發放貸款的決策。將互聯網融入到金融之后,使金融交易打破了常規的地域與交易人員的界限,為很多預貸款人提供了機遇,但是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的發生概率。由于互聯網金融在征信管理系統方面不完善,存在很大的漏洞,在交易雙方約定中出現違約時付出的成本也較低,促使風險概率的提升,以當前P2P網貸模式為例,在這種網貸模式中,借款方因無力償還而逃避還款責任的情況比比皆是,還存在一種情況是借款方在還款任務還沒有完成時便退出了借款機制,不再履行還款義務,在這種情況下P2P平臺發生倒閉的情況也很常見。
(二)互聯網金融中的操作風險
互聯網金融操作風險即金融機構企業員工在進行計算機網絡操作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操作不當或者沒有按照內控制度操作造成的金融風險。在互聯網金融機構中必須要針對這些缺陷因素及時進行控制與改進,必須要加強對操作風險識別、評估與監控體系的建設,才能使互聯網金融機構避免遭受操作風險的影響。另外,進行互聯網金融操作的另一部分主體是客戶,這很難保證操作的規范性,一旦出現不按照規范進行操作的情況很有可能造成資金的損失。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人們對于互聯網的需求越來越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消費者對互聯網需求的心理需求,建立能夠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WIFI熱點,從而盜取消費者的資金。
(三)互聯網金融中的信息安全風險
在大數據信息時代背景下,互聯網系統中存儲著全面的個人與企業的基本資料信息與信用信息,互聯網金融機構對于客戶個人信息沒有制定規范的使用約束機制,無法為客戶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使客戶信息被盜用的情況屢見不鮮,使信息存在安全隱患。個人信息的泄露對于客戶的生活與生產經營都會到來不便與影響,甚至造成經濟損失;信用信息一旦被人惡意盜用,會影響客戶信用評估的公正性,使客戶信用風險的危害加大。
(四)互聯網金融中的法律法規風險
互聯網金融由于機構的一些業務內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得不到法律保護,使互聯網機構存在虧盈風險。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由于現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滿足不了互聯網金融的創新需求,首先,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互聯網金融交易中交易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造成交易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模糊不清,給互聯網金融穩定發展帶來比負面影響;其次,在我國互聯網金融起步較晚,發展的時間比較短速度卻十分迅速,使得現有的法律法規跟不上其發展的步伐,無法滿足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需求,造成一旦出現利益糾紛無法依據法律進行解決。
二、關于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與控制的對策
(一)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全面完善
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于信用風險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互聯網金融機構在原有的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的完善,風險管理制度也要進行完善,針對控制機制與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使機制與制度能夠真正發揮作用,從根本上控制風險的發生;其次,我國征信系統都是以央行的數據為基礎依據的,應該對其建設進行完善,利用現代化科學技術將評價與信用管理機制統一化,有利于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順利開展。
(二)全面控制操作風險的發生
首先,消費者在自我防范意識方面要加強。消費者個人的信息不可隨意暴露在各種網站上,包括身份證信息、銀行卡信息等,使安全意識成為消費者自身的防范武器;其次,互聯網機制應該對企業員工進行系統的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操作水平,避免因流程管理出現風險與經濟損失,并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進行完善;最后,各個有關機構應該對消費者進行安全意識教育與宣傳。
三、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進行完善
我國目前還沒有健全的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完善。首先,對現有的關于互聯網的法律法規進行重新整合,依據互聯網金融自身的特點將互聯網金融交易主體中責任與權利進行明確等;其次,在現有的有關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基礎上進行完善,修訂出健全的配套法律體系;最后,將有利于互聯網健康發展的互聯網公平交易規則、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安全法規等執行法規進行補充定制。
一、互聯網金融的內涵
互聯網金融從字面上看是互聯網和金融兩個概念的結合,即在互聯網模式下實現金融的創新發展,“金融”仍然是其本質屬性,只是在融入互聯網這個新載體后,金融開展的業務模式以及監管方式也就發生了改變。當前,國內關于互聯網金融的定義還不明確,沒有形成統一概念。國內一些學者都對其做出了不同的解釋,但是基本上認同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技術支撐下,利用互聯網開放、平等、共享、體驗至上等優勢來開展金融業務,打破了傳統的金融模式,實現了金融業的創新發展。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的表現形式
(一)互聯網支付
互聯網支付是目前最為流行的新型資金結算方式,通過利用互聯網渠道和平臺進行貨幣的支付和流轉。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普及,快捷金融服務需求也越來越明顯。人們希望通過電腦和手機等線上方式來完成支付,從而減少了人們的精力消耗,也降低了銀行線下的支付成本。現階段,我國主要有網銀支付、移動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三種互聯網支付方式。
(二)互聯網基金銷售
互聯網基金銷售是基金銷售業務在互聯網支撐下的新發展。對于基金銷售來說,互聯網的發展無疑拓寬了其銷售渠道。當前傳統的基金銷售已經實現了互聯網線上全天候銷售服務。當前,基金銷售公司已經建立了自身的網絡銷售平臺,此外,第三方銷售平臺比如余額寶貨幣基金等也廣受歡迎。
(三)P2P網絡借貸
P2P指的是個人對個人。互聯網使得投資者的借貸范圍擴大,投資者可以通過網絡平臺向有資金需求的人進行借貸活動,從而獲取利益。作為網絡中介平臺也可以通過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信用評估以及咨詢服務,從而促進雙方的借貸成功,取得一定的服務費。P2P網絡借貸脫離了傳統銀行這個媒介,使得借貸業務更加方便、直接。但是,由于準入門檻低、監管不到位,同樣也存在很大風險。
(四)電商小額貸款
在互聯網模式下,電商企業會自己或者尋求與銀行的合作,為其旗下的小微企業提供小額貸款。電商企業會對平臺企業的征信情況深入分析,對于資金周轉出現問題的小微企業進行放貸,幫助其度過資金緊缺的難關。現階段,電商小額貸款比較火熱,成績喜人,向阿里巴巴、京東等知名電商企業都成為電商小額貸款的佼佼者。
(五)眾籌融資
互聯網平臺為融資人提供了更廣闊的融資渠道,他們能夠利用眾籌網、淘夢網等互聯網平臺的優勢,針對某項投資項目向眾多投資人發起的按投資比例獲得回報的融資活動。眾籌融資使得投資人數量大增,投資人可全程參與,融資速度快,主要用于大型融資類項目。當前,國內的眾籌融資模式主要包括公益眾籌、股權眾籌以及獎勵類眾籌。
(六)互聯網保險
互聯網保險作為一種新型保險銷售模式,以互聯網為媒介進行保險的銷售,實現了保險銷售的網絡化發展。比如著名的太平洋保險就早已成立了官方網站,通過上網就可以完成保險辦理,這樣使得保險業務更加便捷、透明、自主性強。現階段,我國互聯網保險除了保險公司自有的官網外,還加入了中介和第三方銷售平臺。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分析
互聯網金融相對于傳統金融來說,其還屬于金融的范疇,并且在互聯網模式下實現金融快速發展的同時必然會面臨更大的風險。
(一)流動性風險
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流動性風險較大,當發生擠兌風潮時,由于無法及時提現就會產生流動性風險。通常流動性風險產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金融新產品本身具有流動性風險隱患,比如余額寶這種新型金融產品,許多用戶會把支付寶的資金轉到余額寶上,用來賺取更多的收益,但是,一旦出現客戶需要大額提出資金時,余額寶就會無法按時交割,從而產生流動性風險;二是互聯網理財產品的實際收益不理想也會引發流動性風險,由于產品收益率低于預期收益,一旦收益下降投資者不得不巨量贖回,從而產生流動性風險;三是互聯網金融違規操作所產生的流動性風險。比如P2P網絡借貸,放貸人將資金放到平臺賬戶上,平臺第三方會將放貸者的資金通過拆標方式,將大額資金拆成小額資金進行放貸,這很容易造成金額錯配或者期限錯配,一旦發生擠兌情況,就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具有隱蔽性、傳染性和長期性特點,是金融市場的一大毒瘤。在互聯網金融領域最易發生信用風險的還是P2P網絡借貸。一方面,P2P的主要命脈就是靠借款人的誠信,P2P網絡小額貸款由于不需要擔保和抵押,需要平臺對借款人的征信情況進行了解后,提供相應貸款。然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P2P出于成本考慮,也不可能對借款人進行線下實際審核,往往借助于網絡搜集的信息,憑靠借款人在平臺出具的個人信息是無法對其進行完整而準確的信用判斷的。并且,即使借貸人違約對其懲罰過低,借貸人的主觀騙貸意識無法消除,信用風險自然就會產生;另一方面,P2P互聯網平臺自身就存在信用風險。互聯網平臺向投資者提供虛假信息,擴大預期收益,甚至違規車操作,不履行自身義務以及惡意欺詐等行為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而引發的信用風險。當前,我國對于P2P網絡借貸監管不到位,再加上P2P網絡借貸還屬于新興產品,準入門檻低,使得網絡平臺信用無法保證,“跑路”現象屢見不鮮。
(三)市場風險
由于市場價格的變動而給金融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風險概括為市場風險。市場風險的誘發因素有利率、股價、匯率以及商品價格等。互聯網金融本質還是屬于金融范疇,其不可避免的要面對金融業所處的市場考驗。比如利率風險,由于互聯網金融更加快捷,受到市場利率波動的影響較大,其面臨的利率風險也較大。再如股價風險,由于股票市場發生波動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對于互聯網金融產品來說,除了貨幣基金,還會投資到股票市場,同樣也就會面臨股價風險。
(四)操作風險
互聯網金融涉及到金融機構內部以及外部各種操作風險,主要表現在:首先,傳統金融業務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控制度,其所開發的網上業務也存在管理漏洞,并且多數金融機構把互聯網優勢用在拓展業務和研發新產品上,對于內控制度建設和落實不到位,其次,互聯網金融需要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操作,這樣客戶很容易發生操作失誤的情況,再加上客戶電腦技術有限,對于電腦病毒和黑客預防意識不強,容易造成個人信息和賬號密碼等被盜;三目前我國網絡服務商良莠不齊,整體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不高,網上交易操作存在諸多隱患。
(五)法律風險
目前國內金融法律多是關于傳統線下金融業務,在互聯網金融這塊還存在很大空白。當前互聯網金融犯罪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金融所衍生的法律問題非常多,急需要加強相關立法和司法工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督力度。
(六)技術風險
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技術的支撐下進行金融活動的,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流程進一步被簡化和放大,同時也會受到黑客的攻擊和病毒的傳染,一旦平臺發生意外很容易引起群體性恐慌。
四、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建議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興金融,需要加大監管力度。互聯網金融會成為未來金融業發展的主流趨勢,有必要在分析其風險因素的基礎上,探究出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的措施。
(一)監管原則
1.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的創新發展,但其本質屬性還是金融,不管如何創新都不能脫離金融服務的范疇,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本質是要為電子商務以及社會實體經濟發展服務。
2.服從宏觀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總要求。互聯網金融必須圍繞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維護金融穩定、推進市場改革、服從央行調控來進行,防止因為過度創新而誘發金融市場的舉例波動,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轉。
3.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開展,要向客戶提供完整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能擴大預期收益,不能提供虛假信息,不能產生收益承諾,避免誤導客戶行為發生。
4.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不管是線下還是線上,金融業務都必須遵守市場規則,進行資本約束,不得非正當競爭,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詆毀競爭對手的名譽,不允許違規提前支取存款或者終止服務,要協同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
(二)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
互聯網金融機構要處理好政府監管和自律管理的關系,要成立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要建立合理的統一的行業服務標準,要從自身做起堅守底線、嚴格自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三)監管主體
1.行政主體。一是繼續沿用現有的分類監管模式。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重點還是要放在對其業務性質進行監管部門的分類監管上。現階段,針對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主要是銀監會負責P2P網絡借貸,證監會負責互聯網基金銷售和眾籌融資,保監會負責互聯網保險,央行主要負責互聯網支付。當然,互聯網金融還需要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在“大金融”背景下多個監管主體相互配合進行統籌監管。二是加強監管主體的橫向溝通協調。在各行政主體分類監管的基礎上,還要形成建立健全監管主體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產生監管合力,明確監管主體的責任,統一監管標準和尺度,實現監管信息的共享,從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定有序發展。三是健全中央到地方的縱向監管體系。互聯網金融監管不僅僅是中央部門的事,還需要地方政府加大監管力度。各地方政府要在中央統一部署下根據本地區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制定相關的法規章程,出臺指導政策,引導和監督互聯網金融機構加強內控建設,堅守法律底線,提高自身的風險防意識和控能力。
2.行業協會。發達國家在對互聯網監管上主要依靠行業協會監督的作用,尤其是像美國、英國等行業協會的自律性得到充分體現。我國也應該適當地借鑒這些有效的做法,在加強行政監管的同時,抓緊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的建立和完善。通過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形成自我監督和內部監督,自覺維護競爭秩序,擴大交流效果,提升金融水平,共同抵御行業風險。
(四)監管保障
1.完善法律法規。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取得一定成績,但是,法制建設的速度遠遠落后于行業發展的速度。法律監管永遠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管保障,立法部門要及時完善現有的金融法律體系,在借鑒先進經驗基礎上,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同時,地方政府也要制定積極政策,形成從中央到地方一套相對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另外,國家還要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制定,互聯網金融避開避免低會引發技術風險,國家相關部門要做好頂層設計,引導互聯網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升級和完善網絡安全技術系統。
2.健全征信體系。互聯網金融需要加快社會征信體系建設,要鼓勵社會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完善互聯網金融商業信用數據庫,建立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查詢服務、資信認證、信用評估以及信用擔保等數據平臺,要實現企業和個人信息資源的共享。對于P2P網貸等類似業務要建立自己的征信數據,社會征信機構要抓住市場需求,強化數據服務的功能和質量。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網絡信貸風險;風險應對
一、引言
P2P行業從2006年開始萌芽,在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監管機制的特定行業發展背景下,伴隨互聯網金融迅猛發展的強勁東風,各種P2P網貸平臺蜂擁而起,據網貸之家的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10月底,P2P行業累計平臺數量達到3598家,月成交規模達1196.49億元。與此同時,陷入提現困難、停業困境和跑路的問題平臺達到1089家,占比為30.3%。這表明伴隨著規模的不斷擴張,P2P網貸平臺的風險也日益凸顯。2015年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開啟了包括P2P網貸平臺在內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運作和系統化監管的新階段。面對當前網貸平臺發展運作中存在的問題,提示其風險隱患,剖析其產生風險的原因,采取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對于提升網貸平臺風險抵御和防范能力,促使網貸平臺規發展、穩健經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基于互聯網金融的P2P網絡信貸風險分析
(一)資金安全的不確定性
當前業務發展模式下,互聯網金融業務進程中表現比較突出的是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表現為交易一方違約給其他交易方帶來的損失。首先,金融機構在P2P網絡信貸中,扮演著中介機構一職,因此可以避免連帶賠償責任,而出借人對出借資金這一行為所有的了解都來自于P2P平臺,因此對于出借人來說風險巨大。同時,由于我國網絡信貸平臺未被允許調用征信管理系統的個人征信信息,網絡平臺本身也很難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再加上,各個網貸平臺之間各自為政,并沒有對用戶的信用情況進行共享,而信用審核成本高且難度大,因此網貸平臺本身對借款人真實的財務狀況、身份信息以及還款能力并不能準確掌握,即使借款人偽造個人信息以獲取高額融資款項,也不易被發現。一旦借款人出現逾期不還款等違約情況,網貸平臺很難進行追討。
(二)資金真實投向的不可控性
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資金尚未建立完善的資金追蹤制度,以P2P網絡平臺表現突出,互聯網金融平臺幾乎不會對資金實施追蹤程序或是資金投向測試,同時由于沒有健全的外部監管機構對互聯網金融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頻繁發生的資金挪用的情況通常會給金融投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P2P網絡平臺的透明性表現為為出借人提供出借資金的使用信息,但這一透明性的成立前提是借款人的忠實履行,如果借款人在尋求借款的時候刻意隱瞞真實的借款目的,或是將借款挪作他用,比如投資股票等高風險市場,難以及時變現的房地產市場,或是轉借給其他人獲取高額利息等,由于P2P網貸平臺對出借資金后的監管乏力,大部分借款也沒有任何抵押物,一旦借款人出現還款困難,出借人的資金安全就難以得到保證,大面積的挪用資金,使得資金大量涌入高風險投資市場,也會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手段的效果。
(三)個人信息安全的不確定性
互聯網金融業務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互聯網技術,而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機構中,計算機技術的水平良莠不齊,一旦出現網絡故障或是黑客攻擊,客戶個人信息,系統自身的信息以及客戶資金都岌岌可危。P2P網貸平臺要求借款人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有的甚至要求填寫親朋好友的個人信息作為擔保,其中甚至包括一些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等個人敏感信息。我國很多P2P網貸平臺,比如拍拍貸,宜信等,都各自持有數十萬的注冊用戶,在如今這個信息時代,這些信息形成了一筆價值相當可觀的隱形財富,系統漏洞或黑客入侵等原因造成的這些信息被竊取或是被泄露,將會給網貸平臺及其用戶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同時必然引起人們對P2P網貸平臺的信任危機,導致互聯網金融發展困難。
(四)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最近幾年,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發展迅速,各種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態勢普遍向好,而現有的金融行業的法律體系難以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的有效監管。盡管有《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P2P信貸有關風險提示》的相繼出臺,但都是臨時管理辦法或是風險提示,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能夠應對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準入,交易方身份審核,資金監管等具體事項的法律體系。目前,面對P2P網絡信貸,除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和主要目的在于向商業銀行警示網貸平臺風險的《支付業務風險提示———加大審核力度提高管理水平防范網貸平臺風險》,我國尚未出臺關于規范網絡信貸行業的法律法規,因此,也沒有合適的法律依據能夠要求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對網絡信貸進行監管,從而導致P2P網絡借貸行業魚龍混雜,提供的金融服務也是良莠不齊。
(五)監管缺位
盡管互聯網金融國內的發展態勢看起來一片大好,但是其監管方面仍然困難重重。主要是因為互聯網金融跨行業,跨領域的趨勢日益明顯,在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機制下,可以說是一個監管邊緣地帶,很難確定具體的執法部門或監管部門。對于P2P網絡信貸來說,無論是處于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目的,還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一個監管主體都是必要的。一方面,P2P網絡信貸準入門檻比較低,只要在工商部門注冊就可以運營,其后期的運營和發展都是自發無序的。工商部門可以對網絡信貸進行對口監管,公安、信息產業等部門也應該進行監管或協管,但既缺少相關的法律支持,其本身又缺少金融監管技能和經驗。另一方面是我國目前對金融行業的監管手段針對的都是傳統的金融業,而P2P的運作模式、業務流程等和傳統金融有著很大的區別,現有監管手段并不適用。
三、基于互聯網金融的P2P網絡信貸風險應對
(一)推動征信系統的建立與共享
以配合互聯網金融發展為導向,推動征信系統建設,是當前維護投資者利益,保證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第一要務。全面審查借款人身份信息,通過信用卡使用情況、貸款還款情況、交通違章等歷史征信信息,對借款人進行系統的信用評價,并將互聯網金融用戶的信用信息納入征信統計數據。為了應對P2P網貸平臺信用風險,保證出借人資金安全,首先,將一些持有相關資質,有著適當內部控制舉措以及嚴格的風險控制程序的P2P網貸平臺納入征信信息采集系統,讓這些P2P網貸平臺提供注冊用戶的身份信息,交易情況和信用狀況,與人行共同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真實、全面、系統的征信系統,共享用戶的信用信息。這樣一來,就可以引導投資者將資金投向較為有保障的P2P網貸平臺,也有利于推動P2P網貸平臺加強其內部控制建設和風險控制管理,提高自身對客戶資金的保護能力,從而提高P2P網貸平臺整體的服務質量。其次,設立借款保證金也是可行的,每借出一筆資金,P2P網貸平臺就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對出借人資金進行全額的擔保。這樣讓P2P網貸平臺本身對出借人資金進行擔保,有利于推動P2P網貸平臺加大對借款人信息的審查力度,維護出借人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資金追蹤制度,構建出借人保護機制
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迫切的需要建立資金追蹤制度和第三方存管制度。完善的資金追蹤制度能夠增強資金投向的透明度,減少投資者風險,給投資者一顆定心丸,吸引更多的投資者的資金,優化資源配置,避免投資者盲目的追求更高的收益率而將資金投向信息不對稱的欺騙性項目。而第三方存管制度則是防范金融機構挪用客戶資金,將客戶資金投向高風險領域,危及客戶財產安全,甚至攜款潛逃。目前P2P網貸平臺對于借出資金之后的追蹤制度還是一片空白,P2P網貸平臺本身也很難控制資金借出后的流向,也很難確定資金投向是否危害出借人資金安全,因此,建立健全資金追蹤制度就變得迫在眉睫。首先,P2P網貸平臺可以根據評估風險及借款人信用狀況要求借款人設置適當的抵押,這有利于保證出借人資金安全,維護P2P網貸平臺本身的聲譽;其次P2P網貸平臺可以采用“一次批準,分批放款”的放貸策略,一旦發現資金流向有異常,及時停止發放借款,視情況決定是否提前收回借款,這一策略一定程度上可以對借款人形成一定的威懾作用,有利于及時止損。
(三)完善互聯網信息技術
考慮到互聯網金融對互聯網技術的依賴性,強化計算機系統的防火墻、密鑰,數據加密技術以及智能卡技術等安全防護功能,建立安全可靠的互聯網金融運行環境對保證客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有著重大意義。同時要積極研究和開發先進的科技手段,為網絡安全提供保障,使得系統實現高效穩定的運轉。在P2P網貸平臺中,為了避免不法分子惡意破壞網站,或是中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為謀取非法利益,將客戶信息出售給第三方的情況發生,首先,P2P網貸平臺應該積極加大科研力度,確保客戶信息數據庫的穩定與安全,建立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網絡安全防護體系,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系統漏洞盜走客戶資金或是客戶的個人信息。除此以外,授權管理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環節,將客戶較為隱私較為重要的信息只授予小部分有必要了解客戶相關信息的人查看的權力,根據工作人員的工作需要分配授權,不得濫用授權,且應當遵守保密協定。
(四)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
一方面立法機關要加大力度推進互聯網金融的立法進度,就電子交易的合法性、電子商務的安全性、數字簽名、電子憑證的有效性,眾籌融資等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方面加快立法進程,以適應實際生活中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法律糾紛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完善現行的金融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就如何確定互聯網金融犯罪的量刑力度,如何明確交易主體責任等方面做出增補和修正。鑒于P2P網貸平臺的特殊性及其發展態勢,明確規定P2P網貸業務的經營性質、組織形式、必要的核心數據公示、業務范圍等方面,并將其納入法律法規變得迫在眉睫。P2P網貸平臺的立法重點主要是以下幾方面:首先,清晰界定出借人、借款人、P2P網貸平臺,等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和法律責任;其次是明確監管主體,銀監會、工商部門、稅務部門等職能部門應該多方協作,共同監管;第三是引導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自律協會自發的形成利于行業發展的行業規章制度,建立統一的信用風險控制制度和準備金制度,以應對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五)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
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混業特征日趨明顯,產品與業務往往跨越多個行業和市場。這種情況下,打破現有的分業監管模式,實現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人民銀行、公安系統以及工信部對互聯網金融的高效協作,明確監管職責和范圍,對于增強資金流動性,提高互聯網金融交易效率,優化資源配置,有著非比尋常的意義。英國將P2P納入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的監管之下,美國將網絡信貸納入證券業監管,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P2P網貸平臺的準入進行監管。針對我國目前P2P網貸平臺監管缺位的問題,首先,不妨根據P2P業務內容,分配其監管,比如第三方資金存管交由銀監會進行監管,資金結算交由人民銀行進行監管,而證監會對P2P網貸平臺的高級從業人員的資質進行審查,對P2P網貸平臺的經營范圍進行審核。鑒于法律和監管的逐步建立可能曠日彌久,加強行業自律,提升行業透明度,也是P2P網貸平臺應對資信風險,獲取社會信任的直接有效的方式。
作者:中明 劉文妮 單位:江蘇大學財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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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歡彥,劉劍橋,互聯網金融風險及風險防范研究[J].金融視線,2014(11).
[6]吳菲菲,互聯網時代市場金融監管探究[J],現代經濟信息,2014(08).
0 引言
互聯網金融運作的技術支持是現代化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具備高效、便捷等優勢,轉變了金融機構和平臺的服務手段,極大地提高了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益。但互聯網金融活動是通過貨幣與數字化信息在網絡間的相互傳遞與控制信息來實現的,交易雙方的身份不明確,透明度偏差。虛擬化環境下的金融風險會被放大,其風險破壞性強、波及范圍廣,在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的當下,必須重視其監管工作,提高金融活動的約束性,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金融業的穩定持續發展。下面就如何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制進行相關的探討。
1 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分析
互聯網金融風險包括了常規傳統的顯性風險和高科技帶來的隱性風險,其中顯性風險有黑客入侵、個人信息泄露與盜取、缺乏有效監管下的網絡借貸欺詐、虛假信息等;隱性風險主要包括暗箱操作業務、非法集資、網絡洗錢等。結合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特點,總結出其風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1 技術性風險
技術性風險可劃分為兩個方面:①內部風險,互聯網金融的操作運行需要配置要求較高的軟件與硬件,通過有力的技術支持,實現自身的高效、便捷化操作。但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互聯網金融會由于計算機網絡系統自身的問題出現錯誤或故障。②外部風險,由于網絡系統本身就存在黑客入侵、病毒等人為惡意攻擊手段,互聯網金融依托網絡系統勢必也會受到這方面的人為破壞,造成交易雙方的信息被竊取、篡改以及泄漏,嚴重影響了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安全、有序進行。
1.2 虛擬性風險
互聯網為用戶提供了開放共享性的信息交流平臺,其具有虛擬化的特點,此特點導致用戶在信息交易和傳遞時無法辨別其真偽,極易造成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問題。此外,互聯網金融活動中的資金周轉功能通過金融平臺來實現,虛擬性的環境難以有效應對資金積累引發的信用風險,無法實行有效的擔保和監管。
1.3 操作性風險
此類風險的形成原因包括互聯網金融的安全系統漏洞以及金融交易活動主體的失誤操作。其中安全系統的漏洞包括系統內部設計缺陷,以及大數據在收集、統計整合、分析和風險控制過程中的漏洞;交易主體的操作性風險是由于用戶沒有規范、正確地操作系統而造成的不必要損失。
1.4 法律性風險
該項風險指的是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及制度無法有效約束和管理互聯網金融,更不能滿足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需求。目前,處于起步階段的互聯網金融發展規模和速度呈現出了迅猛的態勢,但與之匹配的法律卻處于空白期,導致有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鉆法律的空子,躲避監管,加劇了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1.5 “長尾”風險
“長尾”風險說的是那些需求不大或銷量不佳的產品通過多樣的存儲和流通渠道占據了可以匹敵數量不多的熱賣品的市場份額,甚至更多。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拓展了經濟交易的可能性邊界,使得游離于傳統金融外的人群接受了互聯網金融的服務,由此也增加了新的風險特征。消費者對互聯網金融知識與風險識別缺乏全面、正確的認識而導致的不公正待遇、互聯網金融風險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互聯網金融市場不規范經營等都是潛在的“長尾”風險[1]。
2 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2.1 宏觀層面
第一,金融市場紀律與完全扼制風險不等同。我國針對投資風險實施了大量的擔保,使得我國大眾投資時遵循剛性兌付原則,這在某種意義上造成了風險定價機制的失效。在此市場環境中,一些高風險、高收益的金融產品就會被借機推出,用較高的預期收益率遮蓋高風險的事實,如果投資者缺乏相應的金融知識就會造成巨大的損失。同時,遮蓋風險還極易引發嚴重的道德風險。第二,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制可以積極推進金融市場的改革。由于金融交易信息的不對稱、自然壟斷等問題,導致了市場的失靈,為了進一步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就必須強化金融市場的監管。
2.2 微觀層面
首先,消費者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存在非理性判斷。例如,在P2P網絡借貸中,用戶購買的是針對借款者個人的信用貸款。雖然P2P平臺準確提出了借款者的信用風險,分散了投資組合,但個人信用貸款是一項高風險性的投資,一旦投資失敗將會對個人產生嚴重的影響。而加強合理地監管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非理性行為的發生。其次,擁有大量客戶資源或具備較大資金規模的互聯網金融機構一旦出現問題,很難落實市場出清。例如,微信錢包,該軟件系統擁有龐大的客戶群,一旦其出現問題進行市場出清,在其破產時極有可能導致金融系統基礎設施的損壞,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2]。
3 改善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有效途徑分析
3.1 建立完善的監管組織體系
首先,深化政府監管機構的責任。目前,我國主要的金融監管部門是“一行三會”,其中銀監會是第三方支付機構與P2P網絡借貸機構的主管部門;證監會是眾籌機構的主觀機構。建議銀監會與證監會分別下設專門負責監管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部門,進一步細化監管職責,保障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與持續發展。其次,建立行業協會并制定完善的行業自律原則。通過建立行業協會來積極引導各個機構的規范化運營。同時,利用自律原則輔助監管機構監管行業,并逐步形成規范化的原則。最后,建立健全社會監管體系。社會監管是面向大眾的監管,屬于外部監管,涵蓋了如律師事務所、傳媒等社會層面的監督,提高了監管角度的多面化。
3.2 完善監管法律
由于互聯網金融涉及的領域交叉冗雜,難以準確界定其交易主體的責權利及金融活動是否存在本身違法問題,給相應的立法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任務。建議監管部門針對不同形式的互聯網金融進行分別立法:①第三方支付機構,監管部門應在原有的法律基礎上設計新的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法律條文,完善監管細則,還要提高立法層級,將監管辦法轉變為《第三方支付機構法》,規范整個行業的經營行為。②P2P網絡借貸機構的獨立立法。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相對成熟的立法原則,以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和風險防范為核心,制定對應的法條對其進行約束。③眾籌融資機構,其具有特殊性,其股權眾籌融資中有悖于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因此需要首先解決此問題,建議適當修訂《證券法》,增加關于眾籌融資的相關法律,并對其發行者、投資者與眾籌平臺分別提出監管法律。
3.3 實施精細化的機構監管
3.3.1 完善第三方與移動支付的監管對策
第一,市場準入。第三方支付與移動支付平臺應具備支付業務許可證,該證的申請必須具備符合注冊資本的最低額度;機構聘有具備支付業務資質的高級管理人員;支付設施要符合監管要求;具備風險判斷能力4項條件。第二,信息監管。支付平臺應嚴格保管客戶信息資料,杜絕隨意泄露。第三,保障客戶利益。支付平臺不得私自動用客戶資金,并對客戶設置陳列詳細的交易提示,方便客戶掌握交易信息,了解支付去向。
3.3.2 P2P借貸平臺的監管設計
首先,建立準入P2P行業的標準,嚴格審查P2P平臺主要高層與管理者的金融知識素養、金融從業經驗等資質。同時核實P2P的運營條件,必須健全互聯網運營設施并具備高端的IT人才與完善的風險管控體系等。其次,加強運營監管。①P2P平臺內部監管,規范P2P行業營業準則,其只能作為金融中介服務。同時建立充足的風險儲備金,增強承擔風險與判斷風險的能力。②P2P平臺對客戶義務與責任的監管。應充分了解客戶,仔細識別辨認客戶身份,杜絕金融詐騙。堅持為客戶服務,準確評估投資者是否有能力進行P2P網絡借貸[3]。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 企業籌資 籌資風險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出現了P2P、大數據金融、第三方支付、眾籌等籌資新方式,使得企業籌資渠道不再僅僅是傳統的銀行籌資渠道。對基于互聯網金融的企業籌資新方式逐個進行介紹并從籌資風險的角度進行剖析,能夠有效地幫助企業深入認識互聯網金融對企業籌資的影響,從而突破傳統籌資模式的限制,實現企業多元化籌資,降低籌資成本。
一、基于互聯網金融的企業籌資方式
1、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是相對安全的獨立機構,有一定的實力和信譽保障,它通過和銀行簽約,并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相接,從而形成支持網絡交易的平臺,屬于一種網絡支付模式。其根據是否獨立于電商平臺和是否具有擔保功能,分為獨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和非獨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目前主流支付產品為支付寶、財付通、拉卡拉,占據了90%左右的市場份額,2014年第三季度互聯網支付和移動支付規模都超過2萬億元,增長空間主要來自于第三方支付與證券、保險、基金等傳統金融合作,同比分別增長了41.9%和692.5%。
2、P2P模式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簡寫,可以理解為個人對個人的借貸,目前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純線上模式,如:拍拍貸、人人貸;二是線上線下模式,如:翼龍貸;三是債權轉讓模式,如:宜信。截至2014年7月份共有1283家P2P網貸平臺在線運營,據中國電子商務中心統計,2014年P2P網貸交易成交額突破了3200億元。
3、大數據金融模式
大數據金融對大量的非結構化數據進行搜集,并對其進行系統的分析,進而得出客戶的全方位信息,使互聯網金融機構能夠準確預測客戶行為。目前主要是依據電商平臺信息和數據,給不同客戶相應貸款額度,目前主要平臺有京東金融、螞蟻金服的阿里貸,其中截至2014年6月份,阿里小微貸累計發放貸款超過2000億元。
4、眾籌模式
眾籌即網絡眾籌,是項目籌資人在眾籌網站上自己需要募集資金的項目,網友通過網站了解項目的相關信息,選擇是否參與項目的眾籌(主要為資金支持)。眾籌的項目一旦眾籌成功,發起人就從眾籌網站上獲取相應的資金或其他支持,然后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產品的開發與制造,并把相關信息即時反饋給出資人。眾籌融資平臺目前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獎勵制眾籌,借助于社交網絡,通過團購和預購方式實現;二是募捐制眾籌,強調眾籌方的參與性;三是股權制眾籌,改變了中小微企業依賴于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直接融資模式。眾籌融資平臺主要有京東眾籌平臺“湊份子”、點名時間、眾籌網、人人投。
二、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的企業籌資風險
1、第三方支付模式的風險
(1)主體資格和經營范圍的風險
如今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都是依靠銀聯而存在的。雖然存在幾個少數僅將資金存放于專用賬戶而不做資金交易的平臺,但其余的就可以直接進行資金交易,這些流動的資金并不會受到監管,更嚴重的會出現未經授權就調用資金的情況。
(2)結算和虛擬賬戶資金沉淀風險
很多投資者將錢存入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機構后往往并不會立即使用資金,這就形成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在收攏資金的客觀現象也使得大量資金沉淀,其中就存在著資金安全和貨幣非法支付的風險。
(3)運行風險
第三方支付平臺在現實運行中面臨的風險有技術風險和操作風險。技術風險是指由網絡安全漏洞、系統軟件不穩定、設備硬件故障等問題所帶來的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網絡固有的不穩定性和資金投入的不足。操作風險是指由于職工操作能力及處理突發狀況的能力不足而導致業務發生錯誤這類風險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平臺內部人員管理力度不夠和職員專業培訓投入不夠。
2、P2P模式的風險
(1)P2P的風控能力
P2P企業的風險控制水平通常較低,其與銀行體系不用,銀行在交易確認前會做詳細的風險評估,還有成熟的服務部門可以在遇到客戶違約時將損失降到最低。由于一套完善的風控程序執行起來成本較高,會大大壓縮P2P企業的營業利潤,故P2P企業在做類銀行業務的時候往往不具有完善的風控程序。
(2)融資方的信用程度
互聯網金融發展過于迅速,導致了很多問題沒有明確的定義或標準,一些機構便趁機借P2P的名義非法集資,更有甚者在集資成功之后便玩起失蹤的戲碼,這些現象使得互聯網金融行業難以健康發展,嚴重降低了融資方的信用程度。
(3)政策法律性風險
P2P模式從國外引入到國內其性質逐漸發生了變化,即從信息中介性平臺逐漸向融資中介性平臺轉化。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商業銀行才可以作為融資性中介機構經營貨幣性資產,所以P2P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面臨著政策法律性風險。
3、大數據金融模式的風險
(1)技術風險
企業處于多元化的經濟大環境中,面對龐大的金融數據,該如何管理以及維護是現今企業有待解決的管理難題。企業的數據信息至關重要,但在今日,面對數據量的快速持續增長,企業處理這些數據所需要的硬件、軟件要求越來越高,企業不得不考量怎樣才能節省時間、空間、人力、物力來管理數據。同時,企業還必須做好數據丟失防范,這就涉及到數據的備份和恢復問題。數據的龐大增大了企業對其備份和恢復的技術要求,因為一旦發生錯誤,會對企業造成不堪設想的后果。
(2)操作性風險
主要包括信息安全風險和數據分析風險。大數據的存儲基于網絡或者數碼設備,數據泄露的可能很大,一旦被他人惡意盜取,會給企業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在使企業聲譽受損的同時,還會對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打擊,甚至還要面對法律問題。大數據金融模式是基于日常工作中所產生的大量數據,是對用戶的交易細節、處理方式的總結,進而去判斷客戶未來的動作的一個判斷。企業在大數據變革時期,如果沒能把握住轉折點,會造成對客戶之后需求的誤判,極可能影響經濟收益。
(3)法律風險
大數據金融平臺的服務包括搜集數據、數據歸類以及數據的分析處理,也涉及到對大數據企業跨界金融交易的監管問題。大數據金融平臺在服務過程獲取了很多客戶信息,其暗含著的商業價值也被挖掘出來。在巨大的經濟收益誘惑下,越來越多的機構或個人想方設法將利用大數據金融平臺獲取的信息出售以獲取利益。最近幾年,侵犯客戶信息的行為屢有發生,而造成這一現象的最客觀原因是,缺乏一部專門針對客戶信息保護的法規。我國目前的有關客戶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法規過于理論化,并不能很好地運用于現實操作中,人們要依法舉證的難度很高。
4眾籌模式的風險
(1)法律風險
法律上是允許那些屬于預購行為的眾籌行為,但是屬于投資性質的眾籌行為并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眾籌網站上出示了大量的擴股增資、股權轉讓的商務信息,投資人可以依照這些信息與眾籌網站聯系,從而與感興趣的公司簽訂各種類似股權轉讓協議的相關協議,成為相應公司的新股東,這類行為屬于股權投資的范疇。因為眾籌模式的資金從網絡上獲取,所以資金的來源屬于大眾,不是特定的對象。依據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經過申請并獲得了批準才能夠向不特定公眾發行股份。從推薦股票的業務內容來看,網絡眾籌網站就像證券經紀人。而中國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需要向中國證監協會申請獲得相關特殊資質。
(2)技術風險
眾籌產品的技術不成熟、產品缺乏鑒定標準、產品技術壽命難以確定等問題構成了眾籌模式的技術風險。其一,產品技術不成熟。大多數眾籌項目都是創新型項目,其產品所用的技術一般都處技術測試階段或者開發階段,無法保證生產研發出來的產品能符合項目投資人的要求。其二,產品鑒定技術缺乏。眾籌產品多采用前沿性的技術,與之相應的鑒定技術匱乏,這就導致客戶很難對產品進行質量檢測,產品的安全質量難以得到保障。其三,產品技術壽命不確定。隨著現代科學的飛速發展,技術更新換代加快,這縮短了新技術的適用期,產品所用技術被新技術替代的時間很難確定。
(3)信用風險
在眾籌模式中,項目的發起人與出資人之間構成了基于互聯網的委托關系,由于信息的不對稱與不確定性,這種關系存在著道德風險隱患。在真假難辨的互聯網社區中,在利益的驅動下,眾籌項目發起人會雇用網絡推手和網絡水軍來對項目進行大量虛假的宣傳推廣,使項目發起人與出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越發嚴重。在眾籌模式中很難對信息的真實可靠性進行辨識,眾籌階段也沒有擔保機制和相應監管制度,很容易產生信用風險。一些狡猾的企業家就可能趁機進行欺詐行為,比如成立空殼公司,利用虛假的項目騙取眾籌資金。此外,網絡眾籌平臺的出資人專一性不夠。
三、研究結論及建議
本文對基于互聯網金融的企業籌資現狀與問題進行了系統的分析。首先,分析了互聯網金融下我國企業籌資新方式,包括P2P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大數據金融模式、網絡眾籌模式。其次,深入分析互聯網金融背景下我國企業籌資面臨的風險,包括P2P網絡平臺籌資風險、網絡眾籌籌資風險等。最后,指出企業在“享受”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帶來的融資便利的同時也要重視其帶來的籌資風險。立足于研究結論,本文提出如下相關建議: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內部融資渠道,提高資金利用效率;二是要建立科學的預算管理制度,提升成本管理水平及實現價值增值;三是要加強審計實施效果及提高審計效率,建立銀行的信貸融資支持等風險防范措施;四是要轉變觀念,正確認識互聯網金融,積極擁抱互聯網金融,為企業的籌資帶來新思路。
(基金項目:鹽城師范學院青年基金項目(項目編號:15YCKWQ012)。)
關鍵詞:網絡金融;金融體系;影響;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1
一、互聯網金融釋義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以互聯網為代表的現代信息科技,特別是移動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和基于大數據的數據挖掘等,將對人類金融模式產生根本影響,以相關技術主導金融的行業稱之為互聯網金融。互聯網基金涉及三個直接主體:互聯網平臺公司、基金公司和互聯網客戶。互聯網平臺公司是掌握一定互聯網入口的第三方機構,為其互聯網客戶提供基金購買的平臺和接口;基金公司是基金發行和銷售者;互聯網客戶是互聯網平臺公司的注冊客戶,是基金的購買者。
二、互聯網對金融體系的影響
(一)對傳統金融機構的影響
1.中介角色受到弱化。互聯網金融會加重金融脫媒現象越來越嚴重,使傳統金融中銀行中介地位的角色受到弱化。大量的傳統的金融機構職能不斷分化甚至消失。互聯網金融模式下,資金融通雙方不再需要銀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機構撮合,可以通過網絡平臺自行完成信息甄別、匹配、定價和交易,去中介化作用明顯。
2.經營模式受到挑戰。傳統金融模式有兩個明顯特征,一是利用實體網點,通過客戶經理的營銷,通過柜員來經辦,以此開展業務活動。二是信息搜集和處理方式比較原始,一般人工搜集后,采用錄入的方式進入封閉的內部系統。但利用互聯網搭建網絡金融平臺,客戶自行選擇適合的金融產品,只需自己動動手指便可辦理業務。在信息搜集處理方面,互聯網金融將龐大分散的信息資源以及數據,利用“云計算”原理,將不對稱、金字塔型的信息扁平化,實現數據處理的開放性、標準化、結構化,提高數據的使用效率。
3.收入來源受到沖擊。傳統的金融模式下,利差仍然是中國商業銀行的主要收入來源,而由于金融業相對壟斷,利率市場化尚未全面實現,從而獲得政策優勢和行政保護。但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目標客戶發生改變,客戶的消費習慣和消費模式不同其價值訴求發生根本轉變,隨著市場參與者更為大眾化和普及化,社會分工和專業化被大大淡化,加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利差收入將減少,非利息收入在收入中的比重會明顯提高。傳統金融模式下銀行收入的來源受到嚴重沖擊。
4.管理方式受到影響。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對傳統金融管理方式的影響主要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挑戰傳統的銀行僵化而復雜的內部流程。二是顛覆傳統銀行對物理網點的高度依賴。正是這種集約僵硬的管理體制和與之相匹配管理方式阻礙著業務發展。互聯網金融如余額寶,其客戶可以隨時使用余額寶上面的金額,且不需要支付其他費用。
(二)對貨幣職能的影響
當人們使用電子貨幣時,已經無需考慮其是否能與實體貨幣兌換。電子貨幣本身可以不斷地由債務人轉移給債權人,不斷地轉手、傳遞,循環往復地被用于支付,從而不斷擴大電子貨幣在虛擬空間的流通應用。具備了信譽性和普遍接受性的電子貨幣在執行流通手段職能時,也完全可以是抽象的、虛擬的,而不一定是現實的貨幣商品或貨幣符號。
(三)對金融監管體系的影響
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將被“全能經營、統一監管”制度所替代。互聯網的開放性和虛擬性大大降低了各種金融服務產品和整個金融產業的進入壁壘。各種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日漸趨同,金融業務綜合化發展趨勢的不斷加強,金融產品的延伸、金融服務的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種新金融產品銷渠道的建立,意味著傳統體制下嚴格的專業分工將受到強烈的沖擊,混業經營已成為金融業必然的發展趨勢。因此,金融監管制度也將由原來的不同監管機構分別監管銀行、證券、投資及保險機構的“分業監管型”模式逐步發展為“全能監管型”模式。
三、網絡金融的風險分析
(一)快捷支付存在客戶信息泄露及資金風險
目前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快捷支付產品,實際存在客戶信息泄露風險(銀行客戶信息在商戶端保存)以及資金風險(銀行直接按照第三方支付扣款指令扣款,銀行賬戶體系存在風險敞口)。由于部分第三方商戶同時與多家商業銀行開通快捷支付,匯集了主要銀行的客戶信息以及賬戶體系扣款權限,可能造成影響整體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事件。
(二)洗錢、套現、賭博、欺詐等非法活動風險
部分第三方支付平臺對商戶管理較弱,商戶準入標準難以達到銀行管理水平,加之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的匿名性、隱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備性,很難辨別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利用第三方平臺進行非法轉移資金、洗錢、套現、詐騙及逃漏稅等活動有了可乘之機。同時,第三方支付作為銀行資金的流出通道,也增大了針對網上銀行的欺詐和偽冒風險。
(三)第三方支付在途沉淀資金風險
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第三方賬戶和在途資金,沉淀了大量客戶資金,存在資金流向風險,加之各企業運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四、對策建議
(一)健全完善法律體系
一是金融法律體系的修正和完善。應該適時修訂、完善現有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制定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風險的監管規則,盡快將網絡信貸、“眾籌”融資模式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納入監管范圍。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的基礎性法律立法,加快個人信息保護、互聯網安全等方面的立法。
(二)構建有效監管體系
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當局應該秉持開放、包容的態度,適時適度地進行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要從優化市場環境、促進行業良性發展的角度,建立科學的準入、退出機制;從維護金融穩定的角度,督促其建立風險控制機制,構建風險防火墻,防止風險傳染到傳統金融機構。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信息技術;融合發展;金融創新
金融最能嗅到技術革新的風向,他受益于技術革新,推動著技術發展。互聯網金融產生的大背景是大數據時代的來臨,存在的基礎是云計算等新興互聯網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伴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深入應用,第三方支付、眾籌等新興金融模式應運而生,互聯網金融的內涵和外延也在不斷拓展深化,并引領信息時代的發展潮流。
互聯網金融植根于傳統金融,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尤其是科技信息技術手段在金融領域的廣泛運用,對傳統金融業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使金融業發生了深刻的變革,時代氣息、網絡特性更加明顯。這種變革使得傳統金融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系統也更加便捷。由此產生的普惠金融、平臺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異于傳統金融的金融模式,把整個市場無縫鏈接,使市場的靈活性、有效性得到更加充分的發揮,影響到國家、社會和企業等方方面面,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
一、互聯網金融的前世今生
作為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起步發展遠晚于歐美等發達經濟體,這即與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有關,也與改革開放進程有關,更與中國經濟市場化水平有關。追溯至20世紀90年代,從“傳統金融行業互聯網化”到“第三方支付蓬勃發展”再到“互聯網實質性金融業務發展”,各階段都有引領發展的熱詞焦點,但也都存在令人警醒的典型案例。從央行等十部委聯合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可以感受到,互聯網金融行業已度過早期粗放發展階段,正在進入“有法可依”時代。這也表明,管理層一方面在促進著傳統金融向互聯網轉型,另一方面也預期互聯網金融積極與傳統金融融合。
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組織、業務、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電商企業、手機理財APP、眾籌模式的網絡投資平臺等,充斥著我們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帶來的便利和收益是實實在在的。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利用其大量數據信息和數據分析處理能力,不斷推出具有更便攜、更智慧、更具針對性的支付產品,將金融支付徹底帶入“基層”,中小微企業受益最為直接、廣泛。
當前,互聯網金融以其特有的成本低、效率高、覆蓋廣、發展快等優點,受到青睞。但與之俱來的風控弱、監管弱、信用風險大、網絡安全風險大等問題,近年來曝出的“跑路”、“詐騙”等案件,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但這些問題是新生事物發展中的問題,我們相信也必然會隨著發展不斷完善解決。作為新生事物,積極的、向上的發展變化是主流。從當前改變人們生活方式的“網購”、“微信支付”、 “閃電借款”等具體應用來看,互聯金融的前景充滿生機和力量。
二、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恩怨情仇
(一)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空間源于傳統金融的“意外施舍”
我國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從一定意義上講可以歸因于我國傳統金融的落后、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對金融市場的管制。正是傳統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很多人的金融服務得不到滿足,才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留下了空間。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業務拓展都是基于信用和預期的判斷,然而后者有效借助了互聯網、大數據技術支撐,能夠更廣泛和準確地在風險和利潤之間做出權衡,贏得了更高的起點。支付寶的發展,很重要的原因是傳統的銀行支付手續繁瑣,信用卡支付難以普及,才促使了支付寶這種第三方支付的發生;阿里小貸的發展,根源就是很多小微企業的信貸需求得不到滿足,股份制商業銀行“殺雞”不愿用“牛刀”;余額寶的快速發展,根源在于我國的利率管制,而恰恰是這個管制給余額寶們帶來了套利機會和生存發展的空間。如果還有另一種技術能夠適應傳統金融施舍的空間,在不斷開放包容的市場化浪潮中,他也會發展壯大。這也正印證了中國從古至今的金融理念“匯通天下,微利是圖”。
(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壯大讓傳統金融“壓力山大”
阿里小貸依托電商積累的信用數據庫,引入風險分析和資信調查模型,經過數據挖掘、分析,單筆信貸業務辦理只需要幾秒鐘,日均完成貸款超萬筆,儼然成了“信貸工廠”;余額寶理財業務以其高于普通銀行利率的利率收益與隨用隨取的便捷消費方式,深刻影響著以往銀行存款戶的選擇,導致銀行的資金外流;眾籌資金供求雙方可以通過網絡平臺自行完成信息甄別、匹配、定價和交易,削弱了信息不對稱程度,無傳統中介、無交易成本、無壟斷利潤,金融成本陡降;動動手指就能給親戚朋友轉賬、給信用卡還款,上網購物、吃飯打車用手機就能結賬,存款不再放銀行而是購買余額寶或P2P理財――這已漸漸變成大家的生活習慣。傳統金融“皇帝女兒不愁嫁”的好日子,已成了老黃歷。
(三)傳統金融在與互聯網金融的交融中“負重前行”
在利益面前,合作互補就能成為朋友,互補性才是前提、合作意愿只是基礎。以第三方支付業務為例,它由代表互聯網金融的第三方企業與代表傳統金融的銀行共同推廣,鑒于政策和技術的因素,任何單方面短期內都很難實現,這就成為了雙方交流合作的典型。又如P2P業務,作為傳統金融的銀行基于風險權衡,更傾向與大企業進行合作,以降低資金回收的風險,小微企業與個人就遇到了借貸難、借貸貴的問題。而互聯網企業借助社交網絡的信息揭示功能,搜索引擎的信息組織、排序和檢索功能,云計算的海量信息高速處理功能,能夠有效獲得微型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資質,并對盈利前景進行較為準確的風險評估。鑒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小微企業和個人的基數較大,互聯網金融找準了定位,發揮了功能,獲得了發展。這樣,P2P業務便與銀行方形成了業務互補的關系,對于整個金融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四)傳統金融受到互聯網金融啟迪也在“創新求變”
“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金融業的發展是滾動向前的,今日的互聯網金融較之明天新技術革命帶來的未知金融,也可稱之為傳統金融。只有創新求變,順應潮流,包容并蓄,傳統才會得到更好的傳承弘揚。傳統金融體量大、有政策支持、有較為完備的合規和風控機制,一旦適應并掌握技術制高點,以物理網點為支撐,以互聯網金融為平臺,以客戶服務為主要特征的商業銀行指日可待。要看到,傳統金融中的網下交易部分逐漸轉為網上交易,即使現在還存在部分要求網下交易的開戶業務,但隨著生物識別技術的發展完善和智能終端的普及應用,其交易方式未來也將逐步轉變為網上交易,時間、地域的束縛將被徹底打破,普惠便捷、平權透明隨之而來,資源配置將更加高效、合理,傳統的生命力將更加旺盛。
(五)傳統金融只有在改革變革中才能完成“華麗轉身”
傳統金融業在問題倒逼中,正在發生著市場化改革和監督變革。隨著競爭市場化、經濟全球化、信息交互全息全維的推進,可以預期:靜態、獨立的傳統金融基礎信息,將被時間連續、動態變化的金融交易信息序列取代;以行政區域劃分的傳統金融管理體制將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適應全球金融市場一體化的管理體制;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利率的管制與規定會適度放松,將逐步引入市場化的調控機制;金融的監管內容將不僅僅局限于對金融行業自身秩序的監管,還將擴展到對互聯網系統安全和穩定的監管。
三、結語
天下大勢,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科學技術變革帶來的生產力水平提升,必然第一時間反映到生產關系的改變、利益格局的調整。適應、改變、引領的過程必然要經歷破繭成蝶的陣痛。傳統金融已經并將繼續受到互聯網金融的更大沖擊和挑戰,但服務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會變,也不能變。只有準確把握互聯網金融的特質本質,趨利避害,正確引導,科學規范,實現傳統事物和新興事物的互利發展、融合發展、健康發展,才能不斷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持續推動金融改革往深處走、向實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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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經濟的發展、升級和轉型,需要資金支持,而金融的本質是為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相當于實體經濟的“動脈”。如果說金融代表著資金流,互聯網意味著信息流,兩者深度結合則會改變甚至顛覆當前金融運行模式,對實體經濟發展產生較大促進作用。“互聯網+金融”對實體經濟的助推作用,不僅體現在網絡支付結算帶來的快捷、便利和商品交易時間成本的大幅縮短,更重要的是帶來了資金融通的高效率,擴大了受眾覆蓋面,提高了社會資本的流轉速度和利用效率。對“互聯網+金融”的融資模式進行比較,可以發現“互聯網+金融”是如何改變和顛覆傳統金融服務模式,以及如何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好的金融創新服務的。
(一)不同融資模式在主體、屬性、業務模式上的異同傳統金融的融資模式,主要為銀行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和網絡融資產品(如建設銀行的“快貸”、“借貸通”)。網絡融資主要有P2P貸款、眾籌融資、電商小貸、BankToBusiness模式等。其中電商小貸在不涉及銀行資金的情況下,又分為針對平臺上商戶或供應商的BusinessToBusiness模式和針對消費者的BusinessToCustomer模式。傳統銀行和互聯網企業聯手打造的網絡融資模式有BankToBusiness模式(見表1,下頁)。電商不引入傳統銀行,依據自身“資金池”(余額寶可以吸收部分存款)為平臺內商家或消費者提供小額貸款,業內稱為電商小貸,主要有針對消費者消費貸款的BusinessToCustomer和針對商家或供應商的BusinessToBusiness模式(見圖一,下頁)。京東和蘇寧金融模式主要是針對供應商的供應鏈金融,阿里金融則是針對本平臺上的商家。在這種模式下,電商控制商品流、資金流、信息流,以平臺內各商家訂單、交易數據、信用數據等為依據,進行信用分級,接受平臺內符合條件商家的貸款申請。“資金池”的大小成為制約電商小貸發展的重要因素(苑寧思,2013)。與電商小貸BusinessToBusiness模式不同,BankToBusiness模式中引入銀行,電商充當信用中介,提供平臺內用戶商品流、信用行為等大數據信息,銀行控制資金流,銀行作為主導方,對提出申請的借款人進行審核和發放貸款,審核依據有各電商平臺的交易數據、信用數據、訂單、庫存等,同時銀行內部的金融數據也作為主要憑證。這種模式通過引入銀行獲得充足的資金來源,但是對電商平臺內的信用數據庫建設有較高要求。
(二)不同金融融資模式基本原理的異同1.傳統銀行融資的基本原理傳統融資機構尤其是銀行主要通過現實中的大量網點攬儲,以吸收民間存款獲取大量資金,再按照嚴格流程進行貸款發放。其基本原理是:大量攬儲網點+長期積累的真實存款+有效擔保抵押物/信用。按照銀行嚴格的貸款條件和流程,可以發現,銀行主要服務的是大公司客戶,中小企業和個人小額貸款則不在其服務范圍內。銀行利用互聯網思維開發的網絡融資產品,如建設銀行的“快貸”業務,其主要是依據銀行自身平臺上的金融數據為客戶自動匹配貸款額度,實現大數據和資金流的結合,其基本原理是:金融數據+資金流。銀行在風險控制上,主要是設置詳細的貸款條件,并對借款人的經濟能力、投資項目、信用水平、償還能力等有詳細的審核,因此銀行貸款一般手續繁雜,程序復雜,便利程度低。2.新型網絡融資的基本原理一是中介平臺+信息數據。由電商等互聯網企業發起的P2P貸款、眾籌融資和電商小貸等模式,其本質都是平臺+信息數據,運用平臺積累數據,并通過大數據篩選目標客戶、作出信用評價和進行融資服務,區別之處在于平臺的性質和用途不一樣。P2P貸款、眾籌融資為網絡中介平臺,而電商小貸則以電商建立的電子商務平臺為主,為“平臺+小貸”。P2P貸款、眾籌融資等網絡中介平臺,會面臨“事前的逆向選擇風險”和“事后的道德風險”。在風險防控上,P2P貸款主要是借款人在平臺上詳細的項目信息,P2P平臺再進行詳細的項目審核,篩選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一般都是屬于個人小額貸款,P2P貸款屬于無擔保直接融資方式,風險防控主要是通過加強項目審核控制平臺上的融資項目風險,同時建立借款人信用數據庫。眾籌融資對平臺上的項目審核標準程度較高,但是一般都是大項目,眾籌融資缺乏對項目融資成功后的企業運營、財務管理等監督管理,同時眾籌融資還面臨著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和政府監管政策風險。電商小貸模式主要是依據平臺積累的大數據進行風險分析和防控。二是各電商平臺+傳統銀行+信息數據。BankToBusiness的本質就是利用各電商平臺的信息流、商品流進行授信和評估,銀行提供貸款資金。經過長期積累,各電商平臺一方面掌握著平臺內商家的交易數據、訂單、庫存等商品流,并可以對平臺內商家的銷售記錄進行監測,另一方面各電商平臺也掌握著平臺內商家的信用行為數據。各電商平臺內商家中包括了大量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缺乏可抵押的資產,而銀行又缺乏中小企業信用數據,在現實中難以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對中小企業信用、資產等進行評估,導致銀行難以對中小企業進行征信,這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根本原因。各電商平臺積累的大數據,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實現各電商平臺信用數據、商品流同銀行資金流對接,為中小企業融資打開了一條通道。在BankToBusiness模式中,電商平臺必須具備較完善的信用數據庫和信用評價體系,這也是最為關鍵的。現階段,在我國信用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各電商平臺建立的信用數據庫較為獨立分割,需要統一信用評價標準進行對接或銜接,提高不同平臺信用數據庫之間的開放性和兼容性。
二、“互聯網+金融”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優勢及其影響機理
由于我國金融體系是銀行主導型的金融壟斷,利率市場化還沒完成,金融市場效率低下,存在資金配置錯位,一方面社會儲蓄遠遠大于投資,另一方面實體經濟的巨大融資需求難以滿足,尤其是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在網絡經濟時代,大眾創業、小微企業或中小企業的蓬勃發展成為實體經濟的一個重要特色,傳統金融服務的局限性已無法滿足大眾創業、小微企業或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這制約著實體經濟的發展、轉型和升級。“互聯網+金融”可以利用互聯網平臺的大數據獲取中小企業信用行為數據、交易行為數據,從而為中小企業進行信用等級區分,為符合條件的個人或中小企業提供資金融通服務。
(一)“互聯網+金融”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優勢ChangkyuChoi、Dong-EunRhee&YonghyupOh等人認為,互聯網融資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信息流動,緩解現實中信息不對稱,以“信息流”帶動“資金流”;另外,由于互聯網沒有地域限制,國家之間的跨境投資也得以快速發展。[11]“互聯網+金融”依據信息流動促進資金融通雙方交互關系,用大數據技術等發現和滿足客戶的融資需求和提供授信服務,這些都是傳統金融無法做到的。1.網絡化使服務高效、快捷在“互聯網+金融”驅動下,傳統金融機構力圖金融互聯網化,一方面加緊將業務辦理互聯網化,另一方面積極研發適合在線交易的互聯網金融產品,金融互聯網化下人們申請貸款,無須去傳統金融機構窗口辦理,整個流程網絡化,在電腦上操作即可,這極大地提升了金融服務效率。互聯網企業的P2P貸款、眾籌融資和電商小貸等融資模式,為無法在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融資服務的個人或企業,提供了新的資金融通服務,而且融資流程簡潔、便捷。另外,互聯網拓寬了金融產品的銷售渠道,促進了信息流動,使有融資需求的人可以有多種融資渠道進行選擇,增進了市場競爭,促進了各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從而提供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務。2.大數據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服務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方面是缺乏擔保抵押資產,另一方面存在信息不對稱使中小企業的信用行為信息無法傳遞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無法授信中小企業。企業信用等級是企業得以融資成功的一個重要憑證。而傳統金融機構對企業信用記錄進行審核并建立企業信用體系,在現實里因成本問題難以開展,特別是面對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依據企業在電商平臺的訂單、銷售額、庫存等信息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數據庫,為中小企業提供授信服務,金融機構可以按照信用級別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可以很好地解決金融機構無法授信中小企業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3.利用大數據更好地發現和滿足融資需求無論是電商平臺積累的大數據,還是銀行內部的金融數據,通過持續地數據挖掘,都會發現之前未曾滿足的客戶融資需求,根據客戶需求量身打造金融產品或服務,滿足客戶在生產、銷售等環節的資金需求。“互聯網+”催生新的需求,同時也催生新的供給,“互聯網+”使創新成為常態,也只有對產品或服務進行創新,才能滿足客戶個性化的需求。在這種狀況下,傳統金融機構只有不斷嘗試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服務創新,才能更好地滿足客戶需求,防止客戶流失。總之,“互聯網+金融”使之前未曾注意到的融資需求被發現并予以解決。例如,銀行傳統信貸業務往往是針對大公司,而忽略了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互聯網+金融”催生銀行開設新業務,間接促進了中小企業發展。4.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支撐下金融成本更具優勢第一,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金融機構更容易了解客戶個性化需求和實施精準營銷,降低營銷成本。第二,金融機構依據有效的數據信息快速篩選符合條件的客戶,通過數據分析在線完成授信評價,并給以匹配的融資額度和進行審批,這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服務成本。
(二)“互聯網+金融”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機理“互聯網+金融”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核心優勢就是把銀行的“資金流”、互聯網平臺的“信息流”、中小企業交易行為的“商品流”進行完美地對接,從而形成中小企業數據庫,既解決了資金融通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又解決了中小企業征信問題。“互聯網+金融”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機理見圖二。個人創業或企業發展在不同發展階段都面臨不同的資金需求,可依據資金需求的額度、時間跨度等要求,選擇適合的“互聯網+金融”融資模式。1.第三方平臺促進資金融通雙方交互關系利用互聯網互聯互通特性,通過打造第三方平臺比如P2P、眾籌(類似中介),提供信息聚合形成“信息流”,減少資金融通雙方的信息不暢通問題,促進資金融通雙方交互關系,提高資金融通成功率。資金融通雙方在第三方平臺信息,在第三方平臺審核、監管和溝通下,提升資金融通雙方匹配成功率。利用P2P、眾籌等第三方平臺進行融資,服務對象沒有限制,服務范圍更廣。在第三方平臺打造的信息共享機制下,資金融通雙方互信關系得到加強,資金融通效率、總量都得到大幅度增加,解決了實體經濟的部分融資需求,同時社會閑置資源也得以充分利用。2.電商平臺和銀行深度合作建立企業信用數據庫進行融資電商等互聯網企業積累了大量的中小企業數據,包括訂單、銷售額、庫存等商品流信息以及信用數據、資金周轉和需求等,綜合這些信息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數據庫,對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電商平臺負責建立和維護企業信用數據庫,評估企業信用等級并進行授信,銀行進行審核和提供貸款。銀行創新渠道建立互聯網平臺,可以使企業融資實現網絡在線化辦理,節省時間成本。電商平臺上的融資業務,主要服務對象為平臺內的商家或相關聯的原材料、研發、采購、制造、銷售、購買、物流等產業鏈合作伙伴,通過打造供應鏈金融助推實體經濟發展、轉型或升級。雖然“互聯網+金融”擁有眾多優勢,解決了傳統金融模式業務繁雜、效率低下、資金融通雙方信息不暢通、脫離個人或企業實際需求等問題,但也存在諸多問題,如P2P貸款平臺頻發自融、壞賬、卷錢走人等惡性事件,凸顯了P2P貸款面臨的種種風險,制約著“互聯網+金融”對實體經濟發展的助推作用。這主要是因為“互聯網+金融”缺乏健全的制度框架,各信用數據庫沒有統一標準且不能共享和銜接,面臨欺詐風險、信用風險、信息安全風險等各種風險。
三、國外“互聯網+金融”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經驗及其啟示
縱觀全世界,最早的P2P貸款應該是英國的Zopa,成立于2005年3月;網絡眾籌融資最早是美國的kickstarter,2009年4月在美國紐約成立,可以看出,互聯網融資出現時間并不長。可以肯定的是,“互聯網+金融”并不是對傳統金融業務的顛覆,其本質功能并未改變,重點是渠道的創新和信息化、網絡化。美國現有金融體系依舊以傳統金融體系為主,互聯網金融為輔,兩者相互融合、互為補充。因此,“互聯網+金融”助推實體經濟發展,不僅僅在于渠道和技術的升級,更為重要的是金融發展能否與實體經濟發展相匹配、相適應。由于“互聯網+金融”出現時間并不長,特別是P2P、眾籌等互聯網融資模式,世界各國亦處于初步摸索中,學術界的相關研究也較零散。從這些零散的實證研究中,大致可得出國外“互聯網+金融”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經驗和啟示。
(一)國外“互聯網+金融”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經驗國外很多學者對金融與實體經濟增長關系都進行了研究,認為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肯定存在積極聯系,且具有強正相關關系,但是信貸增長對經濟危機發生強度也具有關聯影響。隨著經濟發展,網絡經濟等新經濟形態不斷涌現,現有金融體系也應在發展環境、監管體制、組織架構、金融市場等方面不斷發展和完善,才能適應新的經濟形態,滿足其金融需求。在金融發展環境方面,歐美主要國家已完成利率市場化,金融發展環境為市場主導型,資金可以自由流動,社會資本利用效率高,對實體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助推作用。1967年,德國率先完成利率市場化,英國完成于1980年,美國完成于1986年,日本完成于1994年,而我國則剛剛開始。[12]現階段,我國金融體系是銀行主導型,資金流主要集中在銀行,加之我國傳統金融長期處于壟斷地位,金融市場準入門檻高,存貸利差下的高利潤,使傳統金融機構金融服務較為落后且不能較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社會資金錯置嚴重,一方面居民儲蓄率高,另一方面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得不到滿足。這種與市場自由化競爭相背離的“金融抑制”導致社會資本利用效率低下,從而抑制了實體經濟發展。因此,繼續穩定推進利率市場化是我國的不二選擇,只有促進金融自由化,提高社會資本的有效配置,才能促進經濟發展。由于互聯網金融種類眾多,業務混雜,且參與主體具有廣泛性,歐美國家普遍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性質、功能、作用進行分類,分別加以監管。P2P由于沒有擔保抵押品,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容易發生自融、壞賬、卷錢走人等信用違約風險,即使在信用體系已趨于完善和成熟的美國信用社會,也同樣面臨P2P信用違約風險。眾籌融資對促進創業很有幫助,但容易造成非法集資,如果法律限制太多,又容易打擊投資者的積極性。現階段,美國、英國等國已把P2P貸款、眾籌等互聯網金融納入現有監管體系,實施多部門嚴格監管,并對法律法規進行了完善。美國把P2P和眾籌定位為“證券”,進行證券化監管,主要通過注冊制和強制信息披露進行監管,由證券與交易委員會(SEC)、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等進行多部門監管。美國2009年頒布的《金融監管改革:一個全新的基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重構》強調要保護消費者,即對所有投資者一律公平對待,保護借款人隱私。另外,美國也在積極探索國際間的金融監管合作。美國于2012年通過了JOBS法案,即《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降低了投資門檻,使一些小投資者可以參與進來,只要拿出資金進行投資即可,不需要成為合格投資者。[13]英國將P2P、眾籌列為信貸業務范疇,在2011年成立了P2P金融協會,進行行業自律監管,設立借款人保護最低標準要求,并于2014年通過全球首例P2P、眾籌監管法律法規———《關于網絡眾籌和通過其他方式發行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由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對P2P、眾籌等進行監管。德國、法國也將P2P、眾籌列為信貸業務范疇,通過發放牌照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總的說來,國外在互聯網金融出現時,就針對其性質、功能、作用進行了金融體制的調整和完善,呈現出多部門多維度監管模式。監管手段主要是注冊登記或頒發牌照,同時強制信息披露。在傳統銀行對小額貸款發展不足的情況下,P2P、眾籌以及電商小貸可成為嶄新的替代渠道。在缺乏擔保抵押物的情況下,信用信息就成為對借款人信用風險的主要判斷依據,投資人一般利用P2P、眾籌等平臺上的歷史交易行為來推斷借款人的信用水平。這一切都說明,要使互聯網金融發揮其最優水平,必須依據大數據,建立可靠的、開放性的信用數據庫。
(二)國外“互聯網+金融”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啟示網絡經濟的到來,把信用的重要性提升到一個歷史新水平。毫不夸張地說,網絡經濟的核心支撐,應該是信用經濟。信用在商品交易、獲取融資方面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SagarikaMishra&PareshKumarNarayan(2015)的研究表明,一個國家的國內信用水平對經濟增長具有正向影響作用,當一個人或企業的信用水平高于平均水平時,對經濟增長有積極作用。除OECD國家外,股票交易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不顯著。美國金融體系依托完善的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提供金融服務,信用支付是美國市場交易的主要支付手段。美國人信用觀念根深蒂固,美國公民一出生就要申請社會安全號碼,為一組九個數字,里面記錄著個人的所有賦稅資料、信用記錄。美國人失信行為帶來的后果極其嚴重,首先失信行為會向全社會公開,遭全社會的抵制;其次還會面臨經濟和勞動懲戒,嚴重失信行為還會受到法律制裁。在信用管理方面,在美國信用已作為一種商品,形成了比較成熟的信用服務市場,以市場為主導進行自由競爭,按照市場需求提供各種信息產品或服務。現階段,美國擁有三大信用評級公司———標準普爾公司、穆迪投資服務公司、惠譽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為投資人提供科學專業的信用評級,這三家公司的評級平均值已成為世界通用標準,很大程度上影響全球信用評價。另外,美國在征信數據獲得方面,已實現線上線下數據庫同時建設和對接。最后,美國有健全的信用制度和法律法規。在完善的信用體系依托下,可以把信用風險降至最低,因此,美國金融機構完全可以向任何無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提供信貸。法國、德國等,則由央行主導,強制各銀行和金融機構提供客戶的信用信息,形成開放的數據庫。英國類似美國,由市場主導信用服務,按照市場需求建設數據庫。而我國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不完整,且信用評級不專業[14],金融機構無法征信于中小企業,這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我國信用體系的不完善,也使一些P2P、眾籌融資平臺存在較高信用風險。
四、“互聯網+金融”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策略
現階段,P2P貸款、眾籌融資、電商小貸等針對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及個人缺乏抵押物而難以獲得銀行融資的狀況,特別為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及個人提供小額貸款等融資服務,推動了中小企業、大眾創業的發展。
(一)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的制度框架SiongHookLaw等人的研究證明,金融只有在一個健全的制度框架內運行,才能對實體經濟產生積極的助推作用,否則影響甚微。卷款逃跑、非法集資等互聯網融資惡性事件,不僅會影響投資者信心,而且會對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一個較為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的制度框架,必須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準入門檻,設定平臺資質標準(頒發牌照或者制訂標準進行注冊制管理),篩選合規優質平臺,淘汰掉一批不合規且存在巨大信用風險的平臺;二是強制信息披露,建立信息披露相關制度,并監管信息披露合規性,以保障平臺透明度;三是制定風控流程,金融服務的關鍵在于風險控制,P2P、眾籌融資、電商小貸等要制訂風險評審、防控措施等業務流程,對借款人資信評估、項目篩選進行嚴格把關,加強貸后管理、項目追蹤管理;四是設定開放性和兼容性的風險數據庫建立標準,以促進我國信用體系的完善和進行數據化風險控制;五是建立行業聯盟,設定行業標準,促進行業自律;六是建立投資人保護規則,對所有投資人公平對待,并保障投資人資金安全;七是保護借款人的隱私。如此,可把“互聯網+金融”嵌入一個健全的制度框架內,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高效率、高水平的金融服務。[15]
(二)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評級體系金融助推實體經濟發展的核心基礎是信用,如果沒有完善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級體系,就會影響金融對實體經濟的助推效果。P2P、眾籌、電商小貸等互聯網融資模式一般并沒有擔保抵押物,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信用就成為主要判斷依據。依據歐美國家信用體系建設和互聯網金融發展經驗,應該從如下方面著手:一是依據央行主導的傳統金融格局,強制各銀行和金融機構建立開放性和兼容性的客戶信用數據庫,形成商業信用主體系;二是發展信用服務市場,鼓勵互聯網企業提供信用信息和信用評級服務,形成多層次多維度信用體系;三是統一信用評價標準,促進各機構數據庫的有效對接,多方合作共建企業征信系統;四是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體制,設立科學的信用評分標準及嚴格的失信懲戒機制;五是廣泛開展信用教育,打造信用社會。
一、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
近年來,國內互聯網企業在網絡支付、移動支付、網絡理財等領域的表現十分突出。網絡支付方面,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披露的數據,2015年一季度,全國共發生網上支付業務63.16億筆,金額287.75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0.31%和33.81%。移動支付方面,同樣來自中國人民銀行披露的數據,2015年一季度,全國發生移動支付業務6.59億筆,金額3.89萬億元,同比增長232.20%和255.37%;數據還顯示,2013年移動互聯網經濟達1 083億元,全國網絡經濟整體規模達到6 004.1億元,移動互聯網經濟成為網絡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力。網絡理財方面,截至2015年2月末,余額寶用戶數達8 100萬戶,余額超5 000億元,只用了半年多時間,就成為全球第四大貨幣基金。網絡借貸方面,據第一網貸數據顯示,2015年3月,國內P2P網貸參與人數日均為49 043人;截至2015年3月末,全國P2P網貸平臺共667家,而在2013年年末,這個數字僅為523家,一個季度內就增加了144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數據,2015年5月社會融資規模統計數據報告顯示,非金融企業及其他部門貸款增加5 586億元,其中,短期貸款增加356億元,中長期貸款增加3479億元,人民幣存款增加1.37萬億元,同比多減1108億元,其中,住戶存款減少1690億元,非金融企業存款增加5479億元。由此可見,住戶的存款動力在金融渠道、產品多樣化、普惠化的過程中減弱的態勢明顯加劇,而余額寶等多種互聯網金融產品發力,吸引了超過千億元的儲蓄資金進入了這些產品。繼支付寶后,獨立的第三方公司在人民銀行政策的鼓勵下遍地開花。
三、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分析
(一)經營主體風險
目前,第三方支付已不僅僅局限于最初的互聯網支付,而是成為線上線下全面覆蓋,應用場景更為豐富的綜合支付工具。多數第三方支付試圖確立自己是為用戶提供網絡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從實際業務運營來看,這種支付中介服務實質上類似于銀行的結算業務。在為買賣雙方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同時,平臺上積聚了大量的在途資金,主要表現為資金存儲功能,還可以用來資金充值和交易支付,上述表現更傾向于“吸收存款”。《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是銀行的專有業務。第三方支付目前所從事的業務經營,已經超出了法律界定。
(二)法律合規風險
關于法律合規風險,集中體現在P2P網貸平臺業務上。從其業務性質看,可歸類為網絡化的民間借貸中介,但是國內《合同法》《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未有針對個人對個人貸款的法律規定,P2P網貸平臺業務作為民間借貸中介的合法性無法得到確認。從目前業務發展情況來看,風險較為突出,部分P2P網貸平臺在高利潤的誘惑下,甚至利用網絡平臺從事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等違法活動。網金寶聲稱與其中國人民銀行合作,以此招來眾多投資者加入。除此之外,還有紹興環保設備公司老板使用P2P網貸平臺,僅兩個月時間,就從全國29個省市2 000余名投資人處非法集資4 000多萬元,至今尚有300余人的近3 000萬元資金未能歸還。在2015年春節前后風靡一時的打車軟件推廣過程中,快的打車和嘀嘀打車不惜“燒錢”,付給用戶高利潤以獲得市場壟斷地位。在確立壟斷地位并獲取各自市場份額后,2015年5月16日,兩家公司分別對外宣布,自5月17日起,各自停止向乘客端發放打車補貼的優惠政策。
(三)市場流動風險
1.高杠桿率。盡管大多數P2P網貸平臺承諾“包賠本金”,但幾乎沒有相應的資本去約束和保證。國內部分P2P網貸平臺對出資人的本金提供相應擔保,但這種本金保障模式很有可能將出資人面臨的信用風險轉嫁給P2P網貸平臺,從而形成流動性風險。以“人人貸”為例,2012年,該公司網貸平臺總成交額為3.54億元,但風險保障金總量僅為0.03億元,超擔保杠桿100倍以上。2013年,仍然遠超擔保公司杠桿10倍規定,而機構擔保成交筆數占比也相對較低。在網貸公司杠桿率極高的情況下,若壞賬率大規模出現,將超出自身償付能力,會因流動性不足給網貸公司帶來災難性打擊。
2.資金集中贖回。“余額寶”作為客戶購買的基金產品,不屬于客戶備付金的繳存范圍,支付寶公司就不必為轉存的資金繳存備付金。在以轉出或支付的形式贖回基金的過程中,支付寶公司只能利用本公司的自有資金或客戶備付金墊付基金贖回資金,才能實現實時到賬。在利率上下限進一步開放的情況下,若銀行通過上調存款利率而使收益水平達到或超過互聯網相關投資理財的收益水平,就將吸引大量資金從互聯網融資平臺回流至銀行,由此可能會引發流動性風險。自2015年4月24日起,支付寶公司調整轉出到賬時間,5萬元以下的轉出,仍可實現“T+0”完成,超過5萬元且在工作日15點以后申請的轉出,需要2個工作日才能到賬。如此一來,流動性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
(四))資金安全風險
根據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存款賬戶存入備付金,從而實現大量“碎片化”資金的轉移和清算。《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明確,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雖然對客戶備付金存管進行了明確,但是賬戶資金調配權在互聯網金融機構手中,仍然存在資金被挪用的風險。同時,相關辦法未明確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以及客戶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處罰措施。
三、政策建議
(一)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原則
近年來,關于互聯網金融如何監管,一直是互聯網金融發展中一個不確定的問題,無論是監管部門、研究機構,還是有關專家學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互聯網金融監管要把握五個原則:一是監管的必要性,二是監管的一般性,三是監管的特殊性,四是監管的一致性,五是監管的差異性。國內互聯網金融需要適度監管和協調監管并重,以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為主,以審慎監管為輔,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作用,準確把握互聯網金融的本質屬性和發展規律,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根據行業發展情況,應逐步建立起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對不同風險特征、不同規模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標準。
(二))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
對于互聯網金融這一市場自發形成的業態,行業自律比政府監管會更為靈活,作用空間會更大,效果會更明顯,自覺性會更強。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國內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的程度與效果、行業發展的有序或無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監管的態度和強度,作為政府監管的有益補充,行業自律組織將發揮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在制定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規則和標準,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特別是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各類風險防管能力,加強公平競爭,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和經營秩序等方面,應盡快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
(三))加快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建設
互聯網金融離不開法律法規的保障,應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對其組織形式、準入資格、經營模式、風險防范、監督管理和處罰措施等進行規范。一是在相關法律出臺前,進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在現有法規、制度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動態修訂、補充與完善,彌補現有監管制度在覆蓋互聯網金融方面的空白。二是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部門規則和國家標準的制定,互聯網涉及的技術環節較多,如系統軟件、數據保護、密鑰管理、客戶識別、身份驗證等,對于互聯網金融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應盡快提到日程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