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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國家都會面臨匯率制度的選擇問題,匯率制度的選擇一直是而且還將可能是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與爭論最激烈的問題。有關的理論文獻開始是集中于討論固定匯率與浮動匯率之間的優劣問題,隨著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危機的不斷發生,有關匯率制度選擇的關注重點也轉向每種匯率安排在防范風險的能力方面,討論集中于哪一種匯率制度更適合應付日益增長的國際資本流動性與世界資本市場的不穩定性。而且經濟學家還開始對不同匯率制下的經濟績效進行比較研究,想知道是不是會有一種匯率制度對經濟的影響要好于其它制度。因此有關匯率制度的討論以及相關的政策觀點都是隨著時間演進的,它們很少獨立于國際金融市場的特征之外的。本文第一部分對匯率制度選擇的理論爭論進行回顧;第二部分考察匯率制度的分類方法及其演進,看能不能夠從中發現匯率制度發展的長期趨勢;第三部分集中介紹匯率制度與經濟績效的實證研究;最后一部分是文章的結論。
一、匯率制度選擇的理論爭論
阿利伯(Aliber,2000)將有關匯率制度選擇的主要問題歸納為:“固定還是不固定”和“實行還是不實行最優通貨區”。對這兩個問題的最古典的回答是始于19世紀的工業革命時期,由于實行的金本位制,那時的答案就是將貨幣固定于黃金,這是一種內生的固定匯率制度。凱恩斯(Keynes1923)將“內部穩定”(一個穩定的價格水平)和“外部穩定”(一個穩定的匯率和國際收支的平衡)嚴格的區分開來。在國內價格名義剛性的情況下,Keynes更傾向于保持國內穩定,從而也就提倡浮動匯率制度。但在那個時代,許多的經濟學家都是浮動匯率制的懷疑論者。最有名的是Nurkse(1944),他認為1922年到1926年法國法郎的經歷證明在浮動匯率制下,投機在總體上是非穩定性的。隨著1964年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建立,世界經濟選擇了“美元與黃金掛鉤,其它貨幣與美元掛鉤”的可調整的固定匯率制度。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運行的過程中,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出現了,這兩種觀點也成為以后分析匯率制度的理論基礎。以弗里德曼(Friedman,1953)為首的一批經濟學家提出浮動匯率在吸收外部沖擊方面可能的優點,因此極力主張浮動匯率制;而以蒙代爾·Mundell,1991)為首的另一批經濟學家反駁了這一觀點,他們指出,根據經濟條件的不同,一些經濟體維持固定匯率可能會更好。眾所周知的“最優通貨區理論”(Optimalcurrencyareastheo-ry)是他們的主要觀點。
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之后,除了歐洲貨幣體系(EMS)之外,大多數的工業化國家選擇了浮動匯率制。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也逐漸從固定匯率體系轉向浮動匯率體系,而這種轉變通常是在經歷了貨幣危機之后。因此這一時期有關匯率制度選擇的研究是與貨幣危機理論結合在一起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克魯格曼(Krugman,1979)的第一代與Obsfeld(1994)的第二代貨幣危機模型,克魯格曼研究了固定匯率制下國際收支危機的模型,認為危機的主要原因是和固定匯率制不相容的貨幣、財政政策。他指出國內信貸超過貨幣需求的過度增長,將導致中央銀行外匯儲備的損失,而中央銀行的外匯儲備是有限的,在投機的沖擊下,固定匯率制最終將崩潰。而Obsfeld的第二代貨幣危機模型則強調危機的出現與基本經濟因素無關,而是由預期因素導致的,危機本身導致政策變動,促使危機自動實現。這兩種理論分析了貨幣危機產生的兩種不同原因,前一理論強調的是貨幣危機的政策根源,而后一理論關注的則是固定匯率制這一制度本身的某些缺陷,而現實中的貨幣危機常常是這兩者的結合,即不合理的經濟政策與存在某種缺點的匯率制度相結合,是導致貨幣危機發生的不可分割的兩方面原因。
從1990年開始,世界上許多國家開始轉向實行資本自由流動,而根據以上的貨幣危機理論的分析,固定匯率制在資本自由流動的情況下,其維持成本是相當高的,因此有經濟學家提出“固定匯率已死”(Themirageoffixedexchangerateregime)的假設(Obsffeld&Ro—goff,1995),因此他們建議一國應該開始轉向更靈活的匯率制度,但另一些經濟學家的研究表明實際情況卻與此相反,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之后,隨著固定釘住制的崩潰,許多國家并沒有轉向浮動匯率,而是采取了相反的道路,比如歐洲大多數國家選擇了貨幣聯盟,而另一些國家(如厄瓜多爾)則選擇了單邊美元化。而在一些聲稱允許其貨幣自由浮動的國家,實際上卻在外匯市場上積極的干預匯率,以將匯率維持在對某一貨幣的一個狹小的幅度內,這反映了這些國家對大規模的匯率波動存在一種長期的害怕。這就是所謂的“害怕浮動論”(Fearoffloatinghypothesis),它是由Calvo和Reinhart(2000)提出的。“害怕浮動”的原因是因為在這些國家,貶值有緊縮效應,而這同這些國家的經濟政策長期缺乏公信力(Credibility)有關。害怕浮動論因此主張,由于新興經濟體有結構性的不適于浮動的理由,故這些國家應該實行完全美元化。
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新興市場經濟體發生了一系列的貨幣危機,比如1994年的墨西哥、1997年的東南亞、1998年的俄羅斯和1999年的巴西以及2000年的阿根廷。在這一背景下,國際學術界開始從可持續性和危機預防角度,重新研究國際資本高度流動條件下新興市場經濟體的匯率制度選擇問題。例如Summers(2000)指出以上這些危機的根源是嚴重的銀行和金融部門的脆弱性,以及短期資本的流入。日益增長的資本流動性,使政府對匯率的承諾變得十分脆弱。也就是說,由于國際資本的自由流動,“軟”的釘住匯率制變得不可行。Summers其實是在用“不可能三角理論”(Theimpossibletrinity)來解釋中間匯率制的不可維持性。這一理論認為:開放經濟不可能同時擁有資本自由流動、獨立的貨幣政策和固定匯率,在資本自由流動的條件下,嚴格的釘住制和浮動匯率制是最適合新興市場經濟體的匯率制度選擇。從這一理論中導出的結論就是有關匯率制度選擇理論中的“兩極論”(Bipolarview)。這一理論首先由Eichengreen(1994,1998)指出,該理論的主要觀點是認為,唯一可能持久的匯率制度是自由浮動制或具有非常強硬的承諾機制的固定匯率制(如貨幣聯盟和貨幣局制),介于這兩者之間的所有中間匯率制度(Intermediatere—gimes),包括“軟”的釘住匯率制度如可調節的釘住、爬行釘住、目標匯率制以及管理浮動制,都正在或應該消失。因此,未來的匯率制度只剩下完全自由浮動匯率制和“硬”的釘住匯率制這兩極。由于中間制度消失,形成所謂“空缺的中部”(Thehollowmiddle)。因而這一理論又被稱為“中間制度消失論”(Thehypothesisofthevanishingintermediateregime)或“中空匯率制度理論”(Hollowingouttheoryofexchangerateregime)。
金融危機中釘住匯率制度的崩潰,使一國面臨退出現行匯率制度,選擇采用另一種與本國經濟更適合的匯率制度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就形成了匯率制度選擇理論中的“退出戰略”(ExitStrategies)理論。關于“退出戰略”的研究,首先要考察的是退出的[來
動機。一國退出釘住匯率制的動機主要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考慮。釘住匯率制的收益是引入匯率名義錨效應,對一國反通貨膨脹政策的效果十分明顯;但其成本是缺乏調節彈性,久而久之其維持成本會相當高,最終一國將不得不退出固定匯率制。研究表明,最佳的退出戰略,是在估計出釘住匯率的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時間點上退出(Edwards,2000)。另外,對于經歷高通貨膨脹的國家,在實行釘住匯率制后不久,便應考慮采用較有彈性的制度(Dombusch,1997;Tomell和Vevlasco,1998);其次,“退出戰略”還研究了退出的時機與退出的步驟問題。在退出的時機選擇上,一國應該選擇外匯市場相對平靜的時期,或是其貨幣趨于升值時,特別是當有大量資本內流時。就退出的步驟而言,如果退出發生在外匯市場平靜和匯率升值時,可采取緩慢的步驟,逐漸推進到新的較有彈性的匯率制度。如在危機情況下被迫退出的話,則應該迅速采取行動,同時還需要采取一些搭配政策,如緊縮性的貨幣和財政政策及執行一系列的經濟改革政策,來防止“過度貶值”和輪番貶值。最后,“退出戰略”還研究了退向何處的問題。一般而言,對大部分的新興經濟體來說,彈性較大的匯率制度是有利的,但具體來說,一國從釘住匯率制退出來以后要采取何種匯率制度,應根據各個國家的具體情況而定(Eichengreen和Masson,1998)。
從以上的理論回顧可以看,對于匯率制度的討論以及相應的政策觀點都是隨著時間演進的,它們很少獨立于國際金融市場的特征之外。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在資本市場相對封閉的條件下,外部沖擊相對也是無關緊要的,而且許多國家都在與通貨膨脹作斗爭,因此這個年代的經濟學家集中于研究匯率制度作為穩定工具的作用。而進入九十年代后,資本流動性的加強使理論文獻所強調的問題也相應改變,討論主要集中于不同的匯率制度在吸收外部沖擊或預防風險方面的作用。但爭論的結果是沒有一致意見的。
二、匯率制度的分類及其發展趨勢
對于匯率制度選擇的問題在理論上是沒有一致意見的,現實經濟中匯率制度的復雜多變性也與理論分析相符。整個二十世紀就幾乎將所有的匯率制度都演繹了一遍。從1914年前的古典黃金本位制開始,接下來是一戰后的短暫的自由浮動制時期。然后就又恢復了金本位制(稱之為金匯兌本位制),這一制度在1930年初的世界性金融危機中崩潰,隨之誕生的貨幣集團并存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在二戰后,布雷頓森林體系在全球建立起了可調整的固定匯率制,這一制度一直延續到1970年初。在這之后,國際貨幣體系進入一個多種匯率制度并存的混合匯率制度時期,我們也將其稱為牙買加體系時期。二十世紀國際匯率制度的演進可以用下表來描繪。
匯率制度一直處于發展變化之中,特別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匯率制度發生了出入意料的變化,這更讓人們在面對匯率制度的選擇問題時感到迷惑,到底哪種匯率制度是最好的?匯率制度的長期發展趨勢是什么?下面我們根據現在流行的幾種匯率制度的分類方法來考察一下匯率制度的發展趨勢。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它的《匯率安排和匯率管制》和《國際金融統計》(IFS)中是根據成員國報告的匯率制度對匯率進行分類的。這些匯率安排的分類(2001年3月31日上)可以歸納為8種匯率制度:1.無獨立法定貨幣的匯率安排。(39個國家),2.貨幣局制,度(8個國家),3.盯住一國貨幣或一籃子貨幣(44個國家),4.水平帶內釘住制(6個國家,5.爬行釘住(4個國家);6.爬行帶內浮動(5個國家);7.不事先公布干預方式的管理浮動制(33個國家);8.單獨浮動(47個國家)。(資科來源: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n-tem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s,2001,pp·124—125)。
Fischer(2001)將以上的匯率安排歸納為三組:“硬”的釘住制(包括1和2,共有47個成員),中間匯率制度(包括3—6,有59個成員),和浮動匯率制度(包括7和8,有78個成員)。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到2001年3月底,世界上大約有三分之一的經濟體,這其中大多是發展中經濟,實行的是中間匯率制度。Fischer指出在過去的十年中,隨著“硬”的釘住制和浮動匯率制在比例上超過“軟”釘住制,中間匯率制度正在逐步消失(見圖1,在1991年實行硬釘住制的國家有25個,占16%,而到1999年則上升到45個國家,占24%;同樣,在1991年,實行中間匯率制的國家有98個,比例為62%,而到1999年數目下降到63個國家,比例為34%;實行浮動匯率的國家數量在1991年為36個,比例為23%,到1999年的數量則為77國,占42%)。他預期“兩極論”將適用于新興市場經濟。而在硬釘住制與浮動匯率制之間的選擇則根據經濟體的特征,特別是他們的通貨膨脹歷史而定。硬的釘住制對于有長期的貨幣不穩定歷史的經濟體或者對在資本與經常帳戶交易幾乎與其它經濟體實現了一體化的經濟體適用。Summers(2000)的研究也發現最近的貨幣危機的根源不是財政赤字和經常帳戶危機,而是銀行和金融部門嚴重的脆弱性和短期資本的流入。他指出在金融自由化和資本自由流動的情況下,固定匯率制的表現是非常糟糕的,他認為選擇正確的匯率制度就意味著“從可調整的釘住匯率這樣的中間匯率向兩極匯率制度(浮動和固定匯率制),如果必要的話可通過放棄獨立的貨幣政策來支持”。
但也有人反對以上的“兩極論”觀點,因為兩極論是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公布的分類標準來進行研究的,但是基金組織的分類方法,特別是1998年以前的分類方法,可能只簡單的反映了成員國匯報的法定匯率制度。然而,基于金融市場和宏觀經濟變量實際運行的事實上的匯率制度可能更準確。一些經濟學家就是根據事實上的匯率制度研究來反對“兩極論”的。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0,2001)根據匯率波動率(以一年中名義匯率平均每月的絕對變動百分比計算)、匯率變動的標準差(以匯率每月變動率的標準差計算)、以及外匯儲備的波動率(以國際儲備相對前一月的貨幣基礎的每月平均變動率計算)這三個宏觀經濟變量,將經濟中的匯率制度分為四類:浮動匯率制、中間匯率制、固定匯率制和其他匯率制。這一分類方法又稱為LYS分類方法。按照他們的分析,歸為“中間匯率制度”的經濟體的數量仍然超過所有經濟體的四分之一。Masson(2001)還指出中間匯率制度還將繼續構成實際匯率制度一個可觀的部分。另外,Frankel(1999)也強調,兩極匯率并不是對所有國家普遍適用的,它只在一定時間內對某些國家適用。
三、匯率制度與經濟績效
在匯率制度的選擇問題上,理論界是沒有一致意見的,而研究匯率制度理論就是為了給現實經濟選擇匯率制度提供指導。匯率制度對現實經濟有沒有影響?是不是不同的匯率制度對經濟績效的影響都是一樣的?有沒有一種匯率制度的表現要好于其它的制度?這些就是匯率制度和經濟績效所要研究的問題。關于匯率制度與經濟績效關系的研究,已經積累了大量的文獻。傳統的研究集中于關注匯率制度與通貨膨脹和經濟增長這兩項指標,提出了通貨膨脹與經濟增長的替代關系,即固定匯率制可以有較好的通貨膨脹率,但是以較低的經濟增長率為代價的。而新近的研究則在兩個方面做出了進展。首先是根據各國事實上匯率制度,而不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記錄的法定制度來進行相關研究。第二是將研究領域擴展到了匯率制度與金融體系的關系上(張志超,2002)。下面我們從匯率制度與匯率的表現、匯率制度與價格(通貨膨脹)的表現、匯率制度與真實經濟變量的表現以及匯率制度與銀行危機的關系等方面來分析匯率制度與經濟績效的關系。
首先我們考察不同匯率制度下的匯率的表現。研究這一關系的最好時期是第一次與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這段時間,因為這一時期有三種主要的匯率制度:1919-1925年的自由浮動制,1926—1931年的金匯兌本位制下的固定匯率制和1931—1939年的貨幣集團間的管理浮動制。正如所料的,這時期第一階段的匯率波動是最劇烈的,以標準差計算,歐洲十國和美國在1920年的自由浮動匯率制下的名義匯率波動率是1930年的管理浮動匯率制下的四倍(Eichengreen1998)。而且1920年的前半葉的匯率波動比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后的1970年的匯率波動還要大(DeGmuwe,JanssensandLeliaert1985)。事實上,這一階段的匯率是整個二十世紀中波動最大,也是匯率偏離購買力平價最遠的時期。除了兩次世界大戰之間這一段時期之外,匯率(名義和實際上的)最穩定的時期是金本位時期,其次是布雷頓森林體系時期,而且這兩個時期也是匯率變動的離差率最小的時期。
其次,就不同匯率制度下的價格表現而言,固定匯率制下的表現最好。古典的金本位制,雖然也有短期或中期的價格變動,但它的通貨膨脹率是所有匯率制度中最低的。在布雷頓森林體系時期,通貨膨脹雖然經常有但沒有趨勢性,而且平均來說,這一時期的通貨膨脹要大大低于1973年之后的有管理浮動時期。另外,在古典金本位制和布雷頓森林體系時期的通貨膨脹與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多變的匯率制度時期以及1973年之后的混合匯率制度時期相比,有一個更明顯的收斂趨勢(Bordo和Schwartz,1996);Ghosh等人(1997,1998,2000)的研究也發現,實行釘住匯率制的國家,通貨膨脹率要低得多,其波動性也較小;實行貨幣局制度的國家,其通貨膨脹表現要優于實行“軟”釘住匯率制的國家。這說明,固定匯率制,特別是比較“硬”的釘住匯率制度對于反通貨膨脹是有積極成效的。
雖然匯率和價格表現在固定匯率制下比浮動匯率制下要好,但就真實經濟變量而言這種地位就不是那么明顯了。特別是在金本位制下,其真實人均經濟增長率比任何一個時期都要低,而且增長率的波動也很大。這就是,純粹的金本位制雖然對匯率和價格的穩定有利,但卻是以經濟增長和就業為代價的。毫無疑問,這也是許多國家不愿意維持金本位制的原因(Nugent,1973)。而相反,在布雷頓森林體系時期,我們可以看到所有匯率制度下最高的收入增長率和就業率(BordoandJonung,1996)。雖然在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之后,在世界許多地方的經濟增長率開始放慢,但沒有證據證明真實經濟變量的變動(除了匯率的變動)與匯率制度系統相關。Baxter和Stockman(1989)對49個樣本國家的研究發現,匯率制度的選擇(浮動,釘住,合作)在解釋1973年之前和1973年之后的經濟變量的差異性方面沒有什么顯著性。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0,2001)利用后布雷頓森林體系時期(1974—1999年)154個國家的數據建立了LYS數據庫,并根據事實的分類法,而不是IMF所提供的法定分類法來研究匯率制度對通貨膨脹、名義貨幣增長、實際利率和經濟增長等宏觀經濟變量的影響。他們的研究發現,對于發達國家而言,匯率制度與經濟績效之間沒有顯著的聯系。而就發展中國家而言,實行“長期”釘住制度(即連續五年或更長時間的釘住匯率制)比浮動匯率制有更低的通貨膨脹率,但是以更低的經濟增長為代價的。在“硬”釘住制(即貨幣局制或無獨立貨幣的國家)下也存在這種通貨膨脹與經濟增長的替代關系。但它的經濟增長表現與傳統的釘住制并沒有明顯差別。而相反,“短期”釘住制(少于五年的釘住匯率制)明顯要比浮動匯率差,因為它的經濟增長要慢于浮動匯率制,而在通貨膨脹指標上卻又沒有任何優勢。綜合以上研究,我們似乎可以說,在長期中,實際經濟績效可能并不與匯率制度系統相關。
新近的研究將匯率制度與經濟績效之間的關系從傳統的通貨膨脹和經濟增長這兩項指標轉向了匯率制度與金融體系的穩定之間關系的研究上。Eichengreen和Hausmann(1999),Eichengreen和Rose(1998),以及Hausmann等(1999)主要在理論方面研究了匯率制度與金融穩定性之間的潛在聯系。在實證方面,Eichengreen和Rose(1999)利用發展中國家1975—1992年間的數據來集中研究外部因素(外國利率和OECD國家增長率)在導致銀行危機方面的作用。Eichengreen和Arteta(2000)基于發展中國家1975—1997年間的面板數據,考察了匯率制度、金融自由化和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危機爆發的可能性的影響。這兩個研究都得出匯率制度對銀行危機爆發的可能性沒有顯著影響的結論。Domae和Peria(2000)的最新研究是利用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內的,過去二十年(1980—1997)的數據來考察匯率制度的選擇與銀行危機爆發的可能性、銀行危機的成本、以及銀行危機持續的時間之間的聯系。他們的實證研究發現,在控制了宏觀經濟和外部因素之后。固定匯率制減少了發展中國家發生銀行危機的可能性。但如果一國發生了銀行危機的話,則按所損失的產出增長來衡量,實行較僵硬匯率制度的國家要承受較高的危機成本。而且,那些在危機之前經歷過高通貨膨脹率以及有較高銀行信貸與GDP比率的國家,在危機期間有可能要承受更大的產出損失。不過,沒有證據顯示匯率制度對銀行危機的財政成本有影響。至于銀行危機的持續時間,主要是和危機前信貸繁榮的程度有關,匯率制度彈性程度的大小,未發現對此有影響。
[關鍵詞]參考一籃子貨幣;釘住單一美元;釘住一籃子貨幣
2005年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放棄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為何我國選擇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特點是什么?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有何作用?本文擬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一、選擇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理論依據
匯率制度選擇理論指出,在固定匯率制度、自由資本流動和獨立貨幣政策之間存在三難選擇。①如要想選擇獨立貨幣政策和固定匯率制度的政策組合就必須放棄資本自由流動,實行資本管制。這是我國改革開放前選擇的一種政策組合,在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背景下,我國再選擇這種政策組合已不合時宜。要想選擇固定匯率制度和資本自由流動的政策組合就必須放棄獨立的貨幣政策。20世紀90年生的一系列貨幣金融危機說明,這種政策組合的危害決非貨幣政策無效這樣一個溫和的負面影響,固定匯率制度在開放的資本賬戶下往往伴隨著貨幣沖擊和貨幣危機,從而給經濟帶來巨大的動蕩,使經濟時時處于不穩定的威脅之中,從長期來看,我國也不宜選擇這種政策組合。要想選擇獨立貨幣政策和自由資本流動的政策組合就必須放棄固定匯率制度,實行浮動匯率制度,這是我國應當選擇的一種政策組合。這種政策組合符合我國的實際,我國是一個經濟大國,保持獨立的貨幣政策必然是我國的現實選擇;另外,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開放資本賬戶,實現資本自由流動也是大勢所趨。據此,從長期來看,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的長期目標應是浮動匯率制度。
但從國際金融經驗來看,匯率急劇變動和不穩定往往伴隨著金融市場的不發達和微觀經濟主體的不完善。②當前我國金融市場尚欠成熟和完善,人們對金融避險工具的認識還需要有一個過程,金融監管也比較薄弱。正處于改革過程中的國有企業仍面臨著諸多困難,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還缺乏防范匯率風險的意識。可見,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實施浮動匯率制度所需要的條件和環境,如果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可能會導致人民幣匯率頻繁波動,不僅無助于金融部門和金融市場的建設和發展,而且還將大大增加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成本。為此,我國采取了較為緩和的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另外,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由于美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和美元的相對穩定性,美元確實在世界范圍內起到了各國貨幣標尺的作用。但是近些年來,美元的穩定性逐漸減弱,同時歐元正在成為一種新的代表性國際貨幣。因此,我國政府根據整個國際經濟形勢和美元地位的變化,放棄了釘住美元匯率制度,選擇采用了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這可以削弱長期以來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的過度影響,更好地保持人民幣有效匯率的相對穩定性。
二、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特點
從匯率形成機制來看,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不同于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和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
在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外匯市場上美元對人民幣供求變化并不影響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在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外匯市場上美元的供給大于需求,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會下跌,人民銀行就會買進美元賣出人民幣,從而使美元對人民幣匯率保持不變。反之,人民銀行會賣出美元買入人民幣,以使美元對人民幣匯率保持穩定。另外,在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變化也不影響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的匯率是由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和美元對非美元貨幣的匯率套算而得。如果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升值,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仍會維持不變,而對非美元貨幣會升值;反之,如果美元對非美元貨幣貶值,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同樣會維持不變,而對非美元貨幣會貶值。
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是使人民幣相對于幾種貨幣(或一籃子貨幣)的加權平均匯率保持不變的一種匯率制度。為更好地理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內涵,我們假設人民幣貨幣籃中只有美元和英鎊兩種貨幣,W$。為貨幣籃中美元的數量,W£為貨幣籃中英鎊的數量,ER/$和ER/£分別表示人民幣對美元和英鎊的匯率,人民幣與美元和英鎊的加權平均匯率為ER,則:ER=W$·ER/$+W£·ER/£(1)其中,ER是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的價格。所謂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是指保持ER不變,即ER為常數E③。
從公式(1)可以看出,與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不同,在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盡管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同外匯市場上美元對人民幣的供求關系同樣無關,但籃子中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變動,不僅會引起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波動,而且會引起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波動。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鎊構成的虛擬貨幣籃中,由于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的價格釘住不變,因此,當美元對英鎊升值時,人民幣對英鎊匯率會升值,而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則會貶值;當美元對英鎊貶值時,人民幣對英鎊匯率會貶值,而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則會升值。可見,在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美元對人民幣匯率升值或貶值的可能性皆有。
與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不僅受貨幣籃中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變動的影響,而且與外匯市場上美元對人民幣的供求有關。例如,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下,當美元對其他貨幣升值時,人民幣對美元應該貶值。但在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考慮到外匯市場上存在人民幣對美元升值的壓力,人民銀行可能不是根據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要求,通過干預外匯市場,使人民幣對美元貶值。相反,人民銀行可能不干預外匯市場或僅進行小幅度的干預,而聽任人民幣在市場供求作用下升值。“參考”意味著人民銀行有了決定匯率水平的較大靈活性。
三、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作用
(一)有助于穩定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
對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產生影響的是實際有效匯率。人民幣釘住單一美元匯率制度,盡管可以穩定人民幣對美元的雙邊名義匯率,但在美元對世界主要貨幣之間的匯率發生較大波動時,由于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保持不變,因此,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波動完全由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波動吸收,從而可能會導致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大幅波動,進而引起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的較大不穩定。因此,在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對美元雙邊名義匯率的穩定,不僅不能穩定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反而可能會造成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的更大不穩定。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是一種比較穩定的匯率制度,因為人民幣對貨幣籃中任何一種貨幣雙邊匯率的變動,經過權數(小于1)化后傳導給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的影響大大縮小了。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鎊構成的虛擬貨幣籃中,如果美元在貨幣籃中的權重是50%,那么美元對人民幣匯率變動10%,只對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影響5%。此外,由于貨幣籃中各種貨幣的雙邊匯率的變動,向上的變動與向下的變動對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的影響可能會相互抵消,從而使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相對穩定。可見,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可以有效克服釘住單一美元的弊端,保持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的相對穩定性。
與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由于允許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浮動,進而引起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會有適度波動。但與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相比,正是由于在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限定了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的浮動范圍,從而使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的波幅會較小。由于實際有效匯率是名義有效匯率扣除物價因素后的有效匯率,因此,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保持相對穩定亦有助于穩定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可見,與人民幣釘住單一美元?[率制度相比,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有助于穩定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和實際有效匯率,從而有助于促進我國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健康發展。
(二)可以有效配置資源
微觀經濟學最重要的一個理論就是均衡價格是對供需雙方最有利的價格。盡管單純從供應方看價格愈高愈好,單純從需求方看價格越低越好;但是從整個經濟來看,一定是供需均衡的價格最好,因為它能最優配置資源。人民幣匯率也是一種價格,從全球的角度來看,也是均衡匯率最佳。人民幣匯率低估或高估(相對于均衡匯率)都不利于我國經濟及世界經濟的發展。
一般認為,人民幣匯率低估(相對于均衡匯率)會促進出口,但人民幣匯率低估也會提高進口成本,從而不利于進口。我國經濟的發展需要進口大量外國先進技術和設備,人民幣匯率長期低估,也會對經濟增長產生消極影響。人民幣匯率低估盡管有助于出口,但人民幣匯率長期低估,可能會扭曲價格機制,使人民幣匯率喪失在資源配中的積極作用,造成資源浪費。另外,人民幣匯率長期低估,會減少貿易伙伴國的市場占有份額,引起貿易伙伴國的報復,這不僅會抵消人民幣匯率低估的積極效應,而且還會損害國際協調機制的建立,從而可能會對我國經濟及世界經濟帶來新的問題。
同樣,人民幣匯率高估對貿易雙方國家也都是不利的。首先,人民幣匯率高估會抑制出口。其次,人民幣匯率高估盡管有助于降低進口成本,促進進口,但人民幣匯率長期高估也會扭曲價格機制,從而降低外匯資源的使用效率,造成外匯資源的浪費。另外,如果我國出口產品是貿易伙伴國消費者歡迎的商品,那么人民幣匯率高估也會損害貿易伙伴國消費者的利益。如果人民幣匯率長期過度高估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發展,需求大幅下降,那么貿易伙伴國對我國的出口不僅不會增加,反而會下降。
可見,人民幣匯率是把雙刃劍,人民幣匯率低估或高估對我國和貿易伙伴國經濟都會產生不利影響。同時,人民幣均衡匯率也是一個雙贏的匯率,對我國和貿易伙伴國經濟都會產生積極的作用。
(三)有助于增強貨幣政策獨立性
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如果實行釘住單一貨幣匯率制度,則本國貨幣政策將依附于釘住貨幣國的貨幣政策。當釘住貨幣國提高利率時,本國中央銀行就必須提高利率,否則就會產生套利,資金就會外流,本幣就會貶值,為維持釘住匯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即拋出外幣,回購本幣,這會減少貨幣供應量,最終會導致本國利率上升;反之,當釘住貨幣國降低利率時,本國中央銀行也必須降低利率,否則投機資金就會大量流入境內,沖擊國內金融市場,本幣升值的壓力就會增大,為維持釘住匯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即拋出本幣,購買外幣,這會增加貨幣供應量,最終會導致本國利率下降。同樣,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如果我國繼續實行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那么當美國調整貨幣政策時,我國貨幣政策也必須作出一致的調整,否則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將難以為繼。超級秘書網
在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匯率是一種加權平均匯率,它具有較好的穩定性。與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即使我國貨幣政策與美國貨幣政策出現了偏離,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仍會保持相對穩定,從而減輕了人民銀行干預外匯市場的負擔,增強了我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與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由于允許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浮動,從而使我國貨幣政策獲得了較大的獨立性。
(四)會增加市場預期的不確定性
在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貨幣籃中各種貨幣匯率的變動會影響人民幣匯率,但參考一籃子貨幣不等于釘住一籃子貨幣,它還要將市場供求作為另一重要依據,并據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這種缺乏明確匯率形成規則的匯率制度會增加市場預期的不確定性,從而產生一些消極作用。1.不確定的匯率形成規則會損害企業的投資行為。匯率形成規則的不明確會導致匯率變動的不確定性,進出口價格隨之不確定,這直接影響到利潤的不確定,增加企業選擇投資的難度。2.不確定的匯率形成規則和遠低于市場預期的升值幅度會增強市場預期,刺激投機資金流入。不確定的匯率形成規則,會增強人們對人民幣匯率隨意猜測的想象空間。尤其是,央行公告指出,新匯率制度下國際收支狀況仍是調節人民幣匯率的重要基礎,那么目前經常賬戶和資本賬戶雙順差的情況,必然會增強人民幣匯率的升值預期,刺激投機資金的流入,對國民經濟產生消極影響。
論文摘要: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具有行政壟斷性等一系列特征,現階段的反壟斷法對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存在諸多不足,主要問題表現在立法規定過于簡單和原則、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體系不完善以及查處機制不健全。為有效預防和查處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必須抓緊制定統一的《行業協會法》、明確法律責任主體、完善法律責任體系、明確查處機制。
一、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特征
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行業協會以其決議、決定、章程等形式,意圖排除、限制會員之間的競爭、會員與同非會員的競爭,或者實際達到排除、限制競爭后果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明顯的行政壟斷性
依照其產生途徑,我國的行業協會主要分為“官辦行業協會”、“民辦行業協會”和“半官半民行業協會”j大類。“官辦行業協會”主要通過分解和剝離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自體制內部由上而下培育產生;“民辦行業協會”具有較強的自發性,主要是依據當地市場的實際需要,由同一行業企業自發組成;“半官半民行業協會”屬于上述兩者的混合形態。這其中,官辦行業協會體現出明顯的行政主導性和依附性,具有強烈的行政色彩:以政策為建立依據、建立時間早且數量多、位于重要的行業或較大的地區中,相對于企業及其他行業協會享有明顯的行政優勢。這類協會既可利用行業協會成員集體的經濟優勢實施限制競爭行為,又可利用其手中的部分行政權力,或者利用其與行政機關之間千絲萬縷的聯系所產生的影響力來實施壟斷行為[2l。綜上,以官辦行業協會為代表的我國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普遍具有行政壟斷性,對新生代民辦行業協會的興起和發展、整體行業協會數量比例控制等問題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消極影響。
(二)實施主體的特殊性
從形式上看,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發起者只有行業協會這一個法律主體,但其實質是團體成員復數意思的表示,在性質和后果上相當于成員的協議[31。從合意的角度,一般經營者實施限制競爭行為多需要經過全體的共謀、合意,最終達到協商統一,自愿實施。行業協會可以通過內部民主程序的運作,運用協會成員的集體力量,以少數服從多數為由要求成員服從行業協會決議。故行業協會形成的決議并不以全部成員完全自愿為必要,只要多數通過即可,對未參與表決或反對者亦有拘束力141。實施主體的特殊性還體現在責任的劃分和承擔,是單罰制還是雙罰制,如何認定等相關方面。
(三)實施過程的隱蔽性和穩固性
比起普通經營者,行業協會的限制競爭協議更為隱蔽且難以查處,因為其多寄生于行業協會章程、決議之中,伴隨合法職能一起履行。例如,行業協會可以利用信息交流這一平臺,晴中形成價格同盟,或者以標準認證為由,不合理的設置市場準入標準,實則保護會員企業的利益等。其次,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實施具有穩固性。行業協會作為一個相對穩定的同行業利益代表者,其成員基于自身長遠利益考慮,也會對行業協會所作的決議產生內在的、自覺的履行動力;另一方面,行業協會因自治權而享有對違規成員進行直接懲罰的權力,有時還可以通過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或施加影響等方法,間接的使違規會員承擔行政方面的責任甚至法律方面的責任,以此保證決議的實施。
(四)實施后果的嚴重危害性
行業協會的規模效應決定了其限制競爭的行為后果比一般企業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更為嚴重——不論是會員數量,還是市場劃分、地域區域等規模因素,都是普通單個或者數個經營者所不可比擬的。影響力越大的行業協會如全國性的行業協會,其限制競爭行為將會直接影響到整個國家范圍內全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導致相關行業長期競爭力的下降,后果極為惡劣。另一方面,整體行業協會一直謀求建立的公正、中立的形象也會受到不良影響,同時降低經營者和消費者對其的信任感,整體上亦不利于行業協會可持續發展。
二、反壟斷法對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法律責任規定的不足
(一)規定過于簡單和原則
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行業協會的立法較零亂、分散,主要存在行政法規與規章中,如《社會團體管理條例》、民政部《關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經貿委主管的行業協會管理意見》等,這些行政法規規章中鮮少涉及法律責任方面。細化至競爭法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既沒有關于限制競爭行為的界定和規定,也沒有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明確責任設定。《價格法》只針對價格卡特爾做了相關規定且責任主體限定為“營業者”,并不適用于行業協會。只有《反壟斷法》第46條針對行業協會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O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上述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存在以下三個問題:第一,相關規定太少,除了《反壟斷法》外,其余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涉及;第二,以《反壟斷法》的規定為例,法律條文過于籠統、簡單,相關法律責任的設置尚屬于起步階段,漏洞較多;第三,處罰的手段單一,主要依靠的是行政處罰,處罰的力度也有所欠缺。
(二)責任主體不明確
按照《反壟斷法》第46條規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僅指行業協會。而依據上文的分析,行業協會的限制競爭行為存在有別于普通經營者的特殊性:其限制競爭行為的實施并不限于協會,還包括參與共同行為的經營者;其協i義的實施也并不限于共謀,合意,還可能存在強迫實施。因此,應當依據限制競爭的協議是否具有強制性及行業協會成員對于該議有無實質選擇的自由,劃分出限制競爭行為的責任主體范嗣:單獨處罰行業協會還是行業協會連同成員企業一起;在此基礎之上,從相關限制競爭行為實施的后果、獲利程度、發展角度等方面,區分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程度:牽頭組織者、積極參與者還是被迫參與者。
此外,作為行業協會主要決策者和實施者的協會負責人,也應當承擔相適應的責任。此舉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的遏制行、會負責人實施、參與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細化并完善個人責任追究機制,以維護行業協會的自治性和獨立性。同理,個人責任追究機制應適用于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這也和國際通行做法一致。
(-)責任體系不完善
通過對比《反壟斷法》第49條第46條等相關條文,不難發現行、會行政責任的設置方面存在諸多漏洞:其一,處罰標準過于單一,缺乏選擇性。其二,5O萬元這一上限過低,易造成違法利益期待可能性。其三,對于一些較大的行業協會不具備較強的震懾力。其四,撤銷登記這種懲罰措施如何適用于“一業一會”地區值得商榷,且如何適用撤銷登記制度本身就缺乏具體操作標準。其五,針對行政性壟斷現象較嚴重的行業和地區,行政處罰的貫徹實施缺乏有效監督,很難保證最基本的制裁和威懾作用。
我國《反壟斷法》對民事責任的規定僅見第5O條的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其中,如何界定行業協會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是解決行業協會承擔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之一。另外,國際上鼓勵采用的私人訴訟制度未見到規定,單倍賠償標準也有待商榷。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空白,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
(四)查處機制不健全
《反壟斷法》第46條僅指出了處罰行使權及撤銷登記權的歸屬,并未對查處機制進行職責劃分。《反壟斷法》第六章中指出,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查處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進行。依據《反壟斷法》相關條款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解釋,現階段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是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其中,國家工商總局主要負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非價格壟斷的協議及行為,發改委主要負責價格壟斷行為,商務部主管經營者集中行為。對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查處,以上三者的主要職責范嗣均未涉及,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又不屬于法定的執法機構,無權進行查處。因此,不論由哪方進行查處,都需要一個明確具體的規定以解決這個法律漏洞。
三、完善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法律責任制度的建議
(一)制定統一的《行業協會法》
從我國現在相關行業協會的法律法規分析,現有立法主要停留在地方性法規階段。我國尚未形成包括行業協會的性質在內的,關于行業協會之地位、職能、運作方式、組織機制、結構和違法規制等的行業協會法律體系[51。全國性統一立法的缺位,必然導致行業協會法律適用的混亂、法律規范的粗糙籠統、法律體系的混亂和多頭管理等現象,還容易導致行業協會法律地位的不明確、不獨立及法律責任追究的困難等問題。本文由中國論文范文收集整理。
筆者認為,制定統一的《行業協會法》對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制十分關鍵:我國行業協會的正常運行需要法律對其進行角色定位,對權利義務責任進行明確界定,只有這樣,才能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產生起到預防管理的作用,不給其提供成長的土壤。其次,只有在明確角色定位的基礎上,通過專門的行協會立法,確立公開的準入及退出制度、成立及解散制度等相關獨立人格制度,才有可能脫離長期以來因為制度問題而造成行政隸屬性,徹底根治行業協會行政性壟斷這個問題。再次,專門的行業協會立法中設立專門的法律責任章節,無疑比放在《反壟斷法》中更能夠準確和有效的規制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
(二)明確法律責任主體
顯而易見,現行法律中比照普通經營者進行簡單規定處理的方法并不能適應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責任設置的需求,筆者認為,應當依據責任主體的特殊性這一特點,構建一個有針對性的結構框架:
I.由行業協會牽頭并組織的,以行業協會決議、章程等形式為主導的限制競爭行為。首先追究行業協會的責任,假如賠償和處罰超出了行業協會的責任認定承擔范圍,可由參與決議的會員企業共同分擔,被脅迫的成員企業可免除處罰。對于行業協會的主要負責人采用雙罰制,即同時承擔一定的民事、行政責任,如若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后果嚴重的,必要時可采用刑事責任加以制裁。
2.在協會內的大企業、強勢會員企業的實際支配控制下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此時的行業協會淪為被利用的工具。對于此類行為,只要證明行業協會的限制競爭行為是由大企業支配形成的,就可以把這些企業作為真正的責任追究對象加以規制,由其以經營者身份適用《反壟斷法》的具體規定,行業協會承擔的一定的行政責任,例如警告等。對具體實施者進行責任認定的方法可以參考“揭開法人面紗”制度。
3.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實施是相關政府部門的意志所致,旨在維護地方、部門間經濟利益和競爭相對優勢等。由于此類限制競爭行為具有行政性壟斷的特點,因而可以參照我國現有立法對行政性壟斷行為的處理方式——責令相關行政部門改正并給予直接責任人員以行政處分。
4.個人利用行業協會實施限制競爭行為打壓會員或者徇私枉法謀求私利等。在要求實施者承擔相應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可以參考《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第95條之三款②的規定,同時要求直接監督者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三)完善法律責任體系
行政責任方面,增加行業協會罰款的種類和標準,如以非法獲利或者銷售額為基準;同時增加罰款的上限額度,以確實起到罰款的威懾力。針對原則性較強的規定,出臺相關的立法、司法解釋,以確保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執行方面,反壟斷法規定由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對行業協會實施處罰,社團登記機關并不是反壟斷主管部門,由其對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給予處罰,名不正,言不順,而且還將造成職能重疊,給反壟斷的實際執法將帶來諸多不便[61,筆者建議將行業協會的限制競爭行為亦納入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范圍,由反壟斷執法機構統一行使執法權。另還可以增設其他行政處罰方式,如名譽處罰等,通過降低公眾影響力以達到警告的目的。當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是由上級行政部門操控實施時,亦應當對有關行政部門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民事責任方面,首先應當將行業協會明確納入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范圍之內,例如在《反壟斷法》第5O條增加一款,即行業協會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應當增強私人訴訟的運用,改變既往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主導反壟斷案件的傳統觀念,逐步增強受害者的應訴積極性,可以比照現有訴訟舉證制度,適當放寬受害人舉證的標準。最后,關于損害賠償標準問題,筆者認為對于行業協會主導,策劃,積極推動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從嚴發落,適用兩倍之上3倍之下的賠償標準;對于行業協會充當工具,默認、放縱態度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則從輕發落,適用兩倍的賠償標準。
關于刑事責任,最重要的一條是“零的突破”,即在《反壟斷法》中明確設立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彌補我國現有責任體系的缺陷。其二,實行地“雙罰制”。嚴厲懲罰積極參與的個人和直接收益者,以更好地發揮刑事責任強有力的制裁作用。其三,充分發揮豁免制度的效力。通過給與那些首先對反壟斷執法機關自首并與反壟斷執法機關合作的個人或者會員企業免于或處罰等的待遇,提高行業協會違法行為被舉報、發覺的可能性。條文設置方面結合我國刑法的自首與立功制度,細化《反壟斷法》第46條的相關規定,法律條文的透明度越高,操作性和預測性就越強。:
摘要:在我國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律體系中,沒有關于形象權的明確規定,本文提出構建我國法上形象權制度的思路,對形象權的侵權、救濟問題進行了分析,系統提出了形象權的侵權要件和救濟方式、賠償方法。
關鍵詞:形象權基本內容權利保護
形象是指表現人的思想或感情活動的具體“形狀相貌”,或是指文學藝術作品中作為“社會生活描寫對象”的虛構人物形象或其他生命形象。所謂形象權,是指將蘊含商業信譽、能夠產生大眾需求的知名形象進行商業性使用并享有利益的權利。作為形象權的保護對象形象可以分為以下兩類:一是真實人物形象,即自然人在公眾面前表現其個性特征的人格標識。二是虛構角色形象,即創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個性特征的藝術形象。虛構角色包括兩種:一種是文學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即通過小說、故事等作品的語言進行描述來表現人物的典型特征;另一種是藝術作品中的角色形象。
形象權在我國的研究尚處于初始階段,目前學者對形象權基本理論問題的探討還剛剛起步,對形象權的定義、性質、內涵等內容的界定還相當混亂。而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形象權侵權糾紛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在司法領域中存在著諸多困惑。實踐表明,民事立法及司法應及早對形象權法律制度做出回應。為此,筆者提出了下列構建形象權制度的思路。
一、形象權的保護期限
形象權在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與知識產權一樣應有保護期限的設定。而且形象權是在平衡知名人物經濟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應對形象權的保護設定一定的時間限制。一般認為,形象權的保護期限及于權利人終身及死后幾十年。至于具體的延續期限在理論界和司法界還存在很大的爭議。由于形象權主體的生前保護與死后保護之對象都涉及到人格。與人身權不同,其延伸保護的形式仍然為權利而不是法益。這是由于形象權的財產權性質所致。因此,關于形象權的期間,可考慮為權利人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這一做法借鑒了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合理內核,也考慮到國外相關立法例的合理規定,充分體現了對權利人死亡后延續財產利益的尊重。
二、形象權的侵權與救濟
1.形象權的侵權
形象權的保護對象是指真實人物的各種形象確定因素,如姓名、肖像、圖像、聲音、姿態等。凡未經授權而將上述形象確定因素進行商業化的利用,即構成侵權,但法律有限制規定的除外。
形象權屬于新型知識產權中的一種,對于其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或者說構成侵權行為的標準有多種提法。筆者認為形象權侵權的構成須滿足的要件如下:第一、非法利用他人的形象,所謂非法利用,是指未經他人同意而非法再現他人形象的行為。具體來說,非法利用他人形象的行為包括對他人形象的使用、復制、模仿等。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形象的使用,也構成違法。第二、未經權利人許可。這里的權利人,不僅指形象權人,還應包括形象權許可使用人、開發人以及經權利人委托授權的形象權管理人等。第三、主觀存在過錯,侵害形象權的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而不是嚴格責任。侵害形象權應當具有主觀過錯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在行為人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而利用他人形象的情況下,可以推定使用人具有主觀過錯。如果未經本人同意,但并非以營利為目的,則只有在使用人具有主觀惡意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具有主觀過錯。此種惡意是指希望通過使用他人形象毀損他人名譽、侵害他人形象,并期待發生所希望的損害后果。如果權利人具有抗辯事由,也不構成侵權。抗辯事由包括法定的抗辯事由和約定的抗辯事由。第四,物質性損害結果。構成形象權的侵害要有利益的損害,即需有財產利益損害的事實。侵犯形象權所造成的損害,應是權利人對其形象所享有的商業價值,即形象商品化的財產利益。倘若將他人形象確定因素用于特定商品而損害其人格,如將他人肖像用于廁具,即構成褻瀆性使用,應以侵犯一般人格權論處。
2.形象權的救濟
形象權的救濟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兩種。當侵害行為已經發生而且正在進行時,這時無需考慮侵害人的主觀過錯,就可以對其課以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由于形象因素的非物質性特征,對該項權利的保護不適用請求恢復原狀之訴和請求返還原物之訴,因此法律救濟的主要手段是禁令。對于可能出現或已經發生之侵害,都可以適用禁止令。在真實人物形象的侵權案件中,如果損害數額不大或損害賠償很難計算,下達禁令特別是永久性禁令。所謂損害賠償,則是一種“債權之訴”。當形象權受到損害時,權利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予以賠償。這一救濟措施的適用,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損害賠償歸責原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應考慮被告的主觀上有無過錯。參照知識產權法的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以規定過錯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為宜;二是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填補權利人損害,以恢復損害事故未曾發生之原狀為標準。賠償的標準是“與相當因果關系之一切損害,均應賠償”,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具體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因被告的侵害行為對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二是因被告的侵權行為而讓被告獲得的不當得利。因此,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應考慮形象確定因素的市場價值,或是侵權人所得的非法利潤。在市場價值與非法所得不易確定時,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形象的公平的市場價值。這一價值可由法院根據原告的名聲、原告以前為類似許可時所獲的報酬和專家對等同知名度的人作此授權時所應獲得的許可費的評估等因素確定。我國民法通則沒有關于懲罰性賠償的專門規定,筆者不主張針對侵害形象權的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賠償額應以補償損失為限。
三、結束語
我國確立形象權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目前我們對形象財產利益保護的實踐經驗還不夠豐富,對相關理論的研究也不夠深入,尤其是對形象權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研究不夠,在具體的制度設計方面也欠缺周密詳實的論證。雖然筆者也試圖將上述問題闡釋清楚,但限于研究能力,最終也未能如愿。形象權研究之路尚且漫長,本文或許可以作為一塊小小的鋪路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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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匯率制度與經濟增長
一般來說,固定匯率制度的支持者認為,長期穩定的匯率水平有助于人們建立穩定的
預期,為國內外投資者的決策制定提供一個確切的基礎,促進國際貿易和跨國投資的發展;而未來匯率變動的不確定性會對投資決策制定產生負面影響,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國際貿易和投資。雖然企業可以在遠期外匯市場上和期貨市場上進行對沖操作以規避風險,但這意味著交易成本的上升。在發展中國家中,由于外匯市場不成熟,套利渠道的相對缺乏,它們在浮動匯率面前尤其顯得束手無策。極端的易變性意味著貨幣錯配(currency misalignment)仍然發生,而這將導致資源配置不當,減少投資和外貿,引起經濟增速降低,這對于缺乏遠期套期保值的國家來說尤其如此 (bird and rajan ,2001)。
而浮動匯率制度的倡導者聲稱,作為本國貨幣的外國價格,匯率可以在外匯市場上由供求決定,由市場力量決定的價格信號往往是最優的,有利于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很多經驗研究證明,匯率的短期易變性對于貿易的影響是極小的。而且,被觀測到的匯率易變性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實際風險。即使該風險在外匯市場受到壓制,它也會在其他場合以更不令人愉快的方式爆發出來(frankel, 1996)。(例如,美國為避免因實際供求因素導致的美元升值的措施,可能會引發通貨膨脹。)
匯率制度選擇的中間派和靈活派則認為,匯率變動對產出的影響是不確定的,而且可能與經濟實體的特點及初始條件有關。因此,應對外部沖擊的合適政策應該是具有本國特色的政策(chang and velasco,1999)。
二、匯率制度與通貨膨脹
實施釘住匯率制可以約束釘住國政府貨幣政策。當釘住國的通脹率與被釘住國的通脹率嚴重背離時,資本的跨國流動將使釘住國貨幣面臨貶值或升值壓力。若釘住國通脹率顯著高于被釘住國,資本外流將造成貶值壓力,為了維持釘住匯率制將減少甚至耗盡其外匯儲備。所以這種約束可以看成是一種貨幣紀律。理論和經驗分析給出三個理由,證明釘住匯率制度能有效遏制通貨膨脹:(1)釘住匯率建立了清晰的、可操作的目標,同時捆住了政府的手,使得政府反通脹的承諾更加可信;(2)釘住匯率可以幫助價格和工資制定者圍繞一個新的低通脹均衡協調它們的行動和預期;(3)釘住匯率制度提供了一個方便的渠道,使得家庭和企業能夠在高通脹時期渡過后,將它們從海外撤回的離岸資產轉化為本幣資產。(在浮動匯率制下,沒有這樣能重建本幣資產的自動機制,因為央行沒有義務購買撤回本國的以外幣計值的資本)(bruno, 1995)。
浮動匯率制下反通脹措施的緊縮性比固定匯率制下更強(通常導致過高的實際利率和
本幣高估),因此浮動匯率制下很多穩定措施都失敗了。即使在浮動匯率制下反通脹措施能取得成功,成本也明顯比在釘住匯率制下高。以波羅的海沿岸的兩個鄰國為例,愛沙尼亞采用了貨幣局制度,拉脫維亞早期采用了浮動匯率制度。兩國都成功地結束了轉軌時期的高通脹,但拉脫維亞經歷了一次更深更持久的衰退。根據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的資料,愛沙尼亞在1993、1994、1995年的年均gdp增長率為-7%、6%、6%,而拉脫維亞的同期增長率為-15%、2%、1%;更有意思的是,拉脫維亞在1994年上半年采用了釘住匯率制(sachs, 1996)。
三、匯率制度與匯率的波動與背離
資本流動性的增大容易產生匯率的波動性和背離問題。由于可以通過市場消除與不確定性相關的即期匯率波動,所以匯率的波動性并不是個嚴重問題。背離比波動性更嚴重,因為持續的高估對經濟的長期競爭力和就業有重要影響。相對價格的變化可能引發高成本的資源配置。meershwam (1989)證明,匯率持續性高估可能導致競爭力的永久損失。
在固定匯率制下,均衡匯率的制定是一個難題,中央銀行并不比市場更“英明”。市場總是在發展變化,而均衡匯率的調整總是滯后于市場需求的變動。因此,固定匯率制雖然避免了匯率波動性問題,卻面臨匯率的背離問題。
在浮動匯率制下,由于貨幣市場的調整速度快于商品市場的調整速度,存在匯率超調(overshooting)的問題,從而導致匯率可能長時間處于沒有經濟基本面支撐的水平。此外,投機者的套匯與套利行為可能加大名義匯率的波動幅度。
未實行釘住貨幣時實際匯率的變動幅度遠遠大于實行釘住匯率時的幅度。同樣,名義匯率與實際匯率的偏差在未實行釘住時也比實行釘住時大得多(除了被釘住的貨幣處于一系列廣泛的管制情況以外)。實際匯率這樣大的變動幅度恰恰說明了名義匯率的變動幅度要遠遠大于同時期的通貨膨脹率差異變動。20世紀20年代以及70、80年代的浮動匯率制度都有一個典型的特征,即“善惡循環”。各國貨幣在經歷超過正常水平的通貨膨脹后,其貨幣貶值速度和幅度都超過了由通貨膨脹率差異決定的長期均衡水平,然后開始升值,貨幣的升值也超過了長期均衡水平。貨幣快速貶值削弱了貨幣當局穩定金融的能力,并增加了達到金融穩定的難度(阿里巴,2000)。
在浮動匯率制下,當國際貨幣市場上出現明顯的不均衡時,投資者就會轉移資金以獲取利潤,這將導致實際利率的變動,于是預期利率的變化就會產生很大的結構性影響。預期利率變動而引起的實際利率變動將影響長期資本運動的形式。為了國際貨幣市場的均衡而發生的即期利率變動,將會引起國際資本市場的不均衡(aliber,1988)。
四、匯率制度與內外沖擊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市場價格信號劇烈波動的情況時有發生,而浮動匯率可以起到“屏蔽”作用,能夠較快地調整以“絕緣”外生性沖擊造成的影響。對外貿易的商品價格波動越大,匯率浮動的可能性越大,因為浮動匯率有助于隔絕外國價格的動蕩對國內價格的沖擊(梅爾文,1991)。
弗里德曼(friedman, 1953)認為,與固定匯率制度相比,浮動匯率制度最大的優勢在于,即使名義剛性存在,后者仍能很好的調整經濟以應對實際的貿易沖擊。實證分析表明,在發展中國家,彈性匯率制度能更好的使經濟體避免受實際干擾的影響。浮動匯率在貿易沖擊形成后,能更好地調整實際產出。人們似乎不必擔心浮動匯率對貿易沖擊的影響,因為當受到負面沖擊的影響時,浮動匯率制度可以使名義匯率相應的貶值。
弗里德曼同時認為,如果價格輕微波動,那么改變名義匯率以應對實際匯率調整的沖
擊,與商品和勞務市場的過度需求推動名義價格下降相比,所需要的時間更短、成本更低。
如果沖擊是真實的,從理論上說,浮動匯率制度仍是更有效的選擇。實際上,實行浮動匯率制最大的優勢在于它能給予實際的沖擊以平穩、適當的調整。當國內價格是粘性的,那么為應付沖擊而發生的改變是緩慢的,一個負面的實際沖擊(如出口需求或貿易的下降)會導致名義匯率的貶值。對貿易品的需求減少時,匯率貶值會降低貿易品的相對價格,并因此而部分地彌補負面沖擊帶來的不利影響。而且,在出口商品的名義價格下降時,名義貶值會增加其國內價格,這又有利于經濟得到一個更平穩的調整。也就是說,在彈性匯率制度下,匯率起著自動穩定器的作用。
另一方面,固定匯率制度則不得不依賴國內價格的緩慢改變以走出蕭條。換句話說,釘住匯率制度必須承受負面沖擊帶來的影響。而且,中央銀行必須阻止本幣貶值,否則用外幣購買本幣將會導致貶值發生。這是一種內在的緊縮性行為,它會引起就業率大幅度的下滑。對20世紀20年代至90年代的英國和阿根廷來說,為重新安排相對價格,渡過漫長而痛苦的緊縮時期是必要的,這也意味著保持固定的名義匯率要付出代價。
浮動匯率制度平息沖擊的另一種方式是實行獨立的貨幣政策。當實際的負面沖擊存在時,政府能夠采取措施減輕衰退。在彈性匯率制度下,國家可以通過貨幣擴張的方式來應對沖擊。而在固定匯率制度下,貨幣的增加只意味著儲備的外流而對產出沒有任何影響。
但是,固定匯率可以更好地處理內部沖擊,如通脹率或利率的暫時性變動等,外匯儲備的增減可以作為一種緩沖器,以避免匯率的無謂頻繁波動。國內貨幣供應量的變動越大,釘住匯率的可能性越大,因為國際貨幣的流動是一種減震器,它可以減少國內貨幣供應的變動對國內價格的影響。如果實行固定匯率,國內貨幣的過量供應會使資本外流,因為部分超額貨幣可以通過國際收支赤字來消除。在浮動匯率下,過多的貨幣供應量仍然滯留在國內,并使國內貨幣貶值(梅爾文,1991)。
不同匯率制度相對優勢的存在,是以影響經濟體的沖擊的特征為基礎的。當沖擊來自國內貨幣市場,固定匯率制度會自動阻止沖擊影響實體經濟;如果確實發生了需求沖擊,在貨幣當局購買外匯儲備以阻止本幣升值的同時,貨幣供給將會增加,而實際產出不變。相反,彈性匯率制度則需要降低收入以使實際貨幣需求減少到實際貨幣供給未發生變化時的水平。因此,如果這些沖擊在經濟中占主導地位,這就是贊成固定匯率制度的一個理由。
五.匯率制度與貨幣危機、銀行危機、債務危機
固定匯率制很容易受到國際投機資本的攻擊,這是因為固定匯率不是完全置信的,投
機者認為持續高估貨幣遲早要向市場均衡匯率回歸。投機沖擊可能引發貨幣危機,迫使一國放棄固定匯率制度。本幣貶值造成持有大量未套期保值的外債的銀行和企業債務成本高企,加上央行為捍衛本幣匯率而提升本幣利率所造成的銀行利潤率下降以及企業國內債務成本升高,從而引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
代爾蒙德和代布維格(diamond and dybvig, 1983)系統論述了固定匯率制下的清償力危機。嚴格釘住匯率制度限制了貨幣當局擴大國內信貸的能力,這可能有利于抑制通貨膨脹,但卻不利于銀行穩定。在貨幣局制度和金本位制下,國內銀行體系沒有最后貸款人。在一個銀行規模小、存款保險制度不完備的金融體系中,這可能造成自負盈虧的銀行倒閉。相關模型表明,貨幣局制度通過加大產生銀行危機的可能性來減少形成國際收支危機的可能性。因此,低通貨膨脹價格可能是金融體系不穩定所特有的現象。與貨幣局制度不同,在固定匯率制下,中央銀行愿意充當最后貸款人。但唯一的不同在于,是國際收支危機而不是銀行危機形成了。
值得指出的是,采用浮動匯率制并不意味著與危機絕緣。浮動匯率制國家也可能同時遭受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雙重打擊。以美國為例,美國之所以能夠在經常項目長期巨額逆差的壓力下保持美元堅挺,是靠長期源源不斷流入的外國資本。而資本項目的順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們的主觀預期和對美元的信心造成的。一旦美國經濟的放緩和美國股市泡沫經濟的破滅改變了人們對于美國經濟與美元的預期,外國資本的抽逃將對美元造成巨大的貶值壓力。為了減緩資本抽逃的沖擊,美聯儲很可能調高利率,而利率的升高會進一步加深經濟的低迷。也就是說,美國終將為其經常項目赤字付出代價,長期累積的風險終將爆發。反對彈性匯率制的另一個原因是,在發展中國家里以美元計價的債務普遍存在。那么本幣名義匯率的貶值將增加美元債務的輸送成本,并導致企業的接連破產及財政危機的發生(calvo and reinhart,1999)。
eichengreen 和 arteta (2000)指出, 經驗證明未能揭示在匯率制度和銀行危機之間存在任何聯系。近年來較為流行的“原罪論”說明,如果一個國家金融市場不完全,即一國的貨幣既不能用于國際借貸,甚至在本國市場上也不能用于長期借貸。那么一國的國內投資不是面臨貨幣錯配(借美元用于國內項目),就是面臨期限錯配(用短期貸款作長期用途)。如果出現貨幣錯配,匯率貶值將造成貸款的本幣成本上升,使企業陷入財務困境以致破產;如果出現期限錯配,利率上升也會造成借款成本的上升,使企業陷入財務困境以致破產。在這種國內金融極端脆弱的情況下,不論是采用固定匯率還是浮動匯率,都難以避免危機的爆發(張志超,2001)。
六、匯率制度與貨幣主權以及鑄幣稅
根據三元悖論(the impossible trinity), 一國不可能同時實現資本的自由流動、固定
匯率制和獨立的貨幣政策。因此,在資本帳戶開放的前提下,一國實行釘住匯率制度意味著自己貨幣主權(monetary sovereignty)的部分讓渡。在釘住國和被釘住國的商業周期和經濟結構存在顯著差異的情況下,釘住國內外平衡的任務就只能依靠單一的財政政策。但是,根據丁伯根法則(tinbergen rule), 要實現一定數量的政策目的必須要有同樣數量的政策工具,單憑財政政策不能夠同時實現內部和外部均衡。根據蒙代爾分派原則(mundell assignment),貨幣政策應該用于實現外部均衡,財政政策應該用于實現內部均衡。同時,米德沖突(meade’s conflict)也證明,單靠財政政策本身不能同時實現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此外,多恩布什等人(dornbusch, fischer and starz,1998)指出,財政政策具有相當長的內部時滯,這使得財政政策無法有效地實現穩定政策。因此,貨幣主權的讓渡實質上不僅僅是一個有關民族情感的問題,它可能會帶來一國經濟的內部或外部失衡,從這個角度來說,浮動匯率制似乎是一個更優的選擇。
但是,在資本自由流動的前提下,執行浮動匯率制度的小國的貨幣政策實際上本身就是無效的。例如,該國經濟不景氣時,為刺激投資和消費而降低利率,但本國利率和外國利率的差異將使得資本外逃發生,從而加重衰退;當該國面臨通貨膨脹的壓力時,調高利率以緊縮銀根,但國際資本的大舉流入將加劇該國的通貨膨脹。既然貨幣政策本身無效,貨幣主權讓渡的成本也就大大降低了。同時,只有少數工業化國家的通貨膨脹率和利率變動能夠左右國際匯率的走勢,大多數國家只是被動的價格接受者,因此匯率政策本身作為一種調節政策來說也是無效的。因此有人認為,“對于尋求穩定宏觀經濟政策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清潔浮動匯率不是好的選擇。清潔浮動匯率只能是有成熟的經濟政策的大型發達國家能夠享用的奢侈品” (bergsten, davanne, and jacquet, 1999)。
費舍爾(fischer, 1981)指出,從鑄幣稅的角度來看,能夠允許一個國家自由決定其通貨膨脹率的匯率制度是最佳選擇,固定匯率制度是次優選擇,使用其他國家的貨幣是最差的選擇。為了滿足國際支付的需要,非儲備貨幣國家都必須持有一定數量的國際貨幣,即繳納一定數量的鑄幣稅。而在固定匯率制下,為了維持匯率穩定,中央銀行必須經常在外匯市場上進行對沖操作。這又要求中央銀行擁有比浮動匯率制下更為充足的外匯儲備,而這又意味著大量的鑄幣稅損失。在貨幣局制度下,本幣的發行以外匯儲備為基礎,鑄幣稅損失最大。
但也有一種觀點指出,由于我們沒有看見各國相互競爭以獲得儲備貨幣地位的事實,說明鑄幣稅的收益是很小的。德國、日本等國家之所以反對其貨幣成為主要儲備貨幣,是因為它們發現,國際上對儲備貨幣需求的變化會對儲備貨幣發行國的國內經濟運行產生影響(尤其是對外經濟活動所占比重高的國家)。
七、匯率制度與政治因素——信譽和時間一致性問題
一般說來,每屆政府上臺之后都想在國內外建立起信譽(credibility)和時間一致性(time-consistency, 也稱政策延續性)。但是正如各種官僚行為理論和政治商業周期模型揭示的那樣,政府很難保持實行固定匯率政策的意愿和能力。實證研究也證明,總是存在通過改變政策而把事情辦得更好的動力,即存在時間不一致性。
對公開宣布實行的固定匯率制度進行調整的代價非常昂貴,因為這樣做將產生信譽鴻溝(credibility gap)和時間不一致性。從這個角度來講,最佳辦法是實行彈性匯率制(蔣鋒,2001)。edwards(1996)發現,政治不穩定性在匯率制度選擇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越不穩定的國家越不可能選擇釘住匯率制,因為在釘住匯率制下匯率貶值的政治成本太高。
八、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的唯一準確的結論是,沒有任何匯率制度能適合所有的國家
或者在任何時期適合同一個國家。匯率制度的選擇應該取決于一國面臨的特定環境。將某種匯率制度過于普遍化(generalizing)是非常危險的(frankel.,2000)。
筆者在此將以上討論形成的結論總結在兩張表中:
表1 固定匯率與浮動匯率的優劣對比
項目 固定匯率 浮動匯率
經濟增長 建立穩定預期 優化資源配置
遏制通貨膨脹 有效或成本小 無效或成本大
匯率波動和背離 匯率背離 匯率波動(超調)
應付內外沖擊 更好地應付內部沖擊 更好地應付外生性沖擊
危機 貨幣危機和清償力危機 信心危機引發雙重危機
貨幣主權和鑄幣稅 喪失貨幣主權,難以實現內外平衡繳納更多鑄幣稅 小國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無效,征收鑄幣稅會帶來成本
政治因素 信譽鴻溝和時間不一致性 時間一致性
表2 選擇固定匯率制或浮動匯率制國家的特點
固定匯率 浮動匯率
規模小 規模大
經濟開放 經濟封閉
貿易集中 貿易分散
持有外匯儲備機會成本低 持有外匯儲備機會成本高
新興市場國家和轉型國家 發達國家
缺乏完善的套期保值市場 完善的套期保值市場
面臨的外生性沖擊較少 面臨劇烈的外生性沖擊
國內貨幣供應量變化大 國內貨幣供應量變化小
政治穩定 政治不穩定
通貨膨脹協調 通貨膨脹不協調1.
經濟增長率低 經濟增長率高2.
注解:
1.邁克爾•梅爾文:《國際貨幣與金融》,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
2.levy yeyati和sturzenegger (2001)的研究證實,在發展中國家中,實行固定匯率制的國家同較低的經濟增長率和較高的產出波動性相關聯。它們的經濟增長率比起浮動匯率制國家來平均要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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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匯市場壓力;外匯市場干預;人民幣匯率制度
中圖分類號:F5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3)07-0046-05
一、引言
在開放經濟體系下,匯率制度是一國對外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作為全球最大的新興市場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匯率制度安排受到國際社會和國內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我國自1994年匯率并軌至今,匯率形成機制歷經四次變革:1994年至2005年7月20日期間實行的是單一釘住美元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由于2003年2月以后,國際上要求人民幣升值的呼聲不斷高漲,人民幣對美元外匯市場升值壓力不斷加大。在此背景下,2005年7月21日,我國進行匯率制度改革,開始實行參考一籃子貨幣定值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并延續至2008年6月。由于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為降低危機對我國的沖擊,從2008年7月起人民幣匯率重新盯住美元,直至2010年6月。隨著危機的逐步緩解,2010年6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重啟人民幣匯改,人民幣匯率又回到參考一籃子貨幣定值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可見,從1994年匯率并軌至今,我國匯率制度仍在不斷改革和完善,其目的之一是減輕人民幣對美元的升值壓力。在此過程中,我們不禁要問,與單一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相比,參考一籃子貨幣定值的匯率制度改革是否緩解了人民幣對美元的升值壓力?在不同的匯率制度下,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程度是否有所不同?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對明確人民幣匯率制度未來進一步的改革取向進而實現經濟的內外均衡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本文的研究即立足于此,根據Stavarek(2007)的非模型依賴的外匯市場壓力指數決定方程[1],利用2002年1月~2011年12月的月度數據分別計算出1994年匯率并軌后不同的匯率管理體制下中國的外匯市場壓力指數和人民銀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指數,分析人民幣匯率制度的變化對這兩個指標的影響,進而為中國的匯率機制改革提供參考。
二、文獻綜述
Girton and Roper(1977)按照匯率決定的貨幣分析法最早對外匯市場壓力(exchange market pressure,簡稱EMP)進行了研究,將EMP定義為必須通過改變匯率或者外匯儲備來消除的國內貨幣市場的失衡程度。限于模型的形式,他們的測度方程式僅僅是匯率和外匯儲備兩者變動百分比的簡單加總[2]。Boyer(1978)和Roper and Turnovsky(1980)則在小型開放經濟模型中通過引入中央銀行的政策反映函數,將匯率和外匯儲備變化賦予了不同的參數[3][4]。Weymark(1995)創造性地發展了對外匯市場壓力的研究,提出了外匯市場壓力的一般定義,又在此基礎上通過引進預期因素進一步完善了模型體系,以便更準確的估計EMP指數中的參數[5]。Klaassen(2011)提出一個新的EMP公式,認為EMP是為名義匯率的百分比變化、外匯儲備變動、實際利率和期望利率之差的加權組合[6]。由于以上這些測度方法中的基本參數都是需要通過其他宏觀經濟模型來定義和估計的,因此被稱為模型依賴型EMP指數。
Eichengreen等(1995)認為匯率決定的結構主義宏觀模型對短期和中期匯率波動的解釋力非常有限的,因此提出了非模型依賴型EMP指數決定方程。①他們的方程包括利率、匯率和外匯儲備3個變量,每個變量的參數取決于這三個變量樣本的標準差的倒數,最終要達到使這三個變量的條件波動性相等的目的[7]。②鑒于Eichengreen等(1995)的變量參數可能會出現比較大的異常值,在Sachs等(1996)的啟發下[8],Stavarek(2007)對非模型依賴型EMP指數中3個變量的參數進行了修正[1]。
國內學者外匯市場壓力測度和中央銀行干預程度的研究相對較少,朱杰(2003)在Weymark(1995)關于EMP的一般定義和模型的基礎上,經驗估計了人民幣外匯市場壓力指數和人民銀行外匯干預程度,得出1994—2002年人民幣EMP以升值壓力為主,中央銀行的外匯市場干預對人民幣匯率穩定至關重要的結論[9]。卜永祥(2009)參照Weymark(1997)[5]和Baig等(2003)[10]的理論框架建立了一個中國開放經濟宏觀模型,計算了1994年1月~2008年3月人民幣兌換美元的外匯市場壓力指數和人民銀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指數[11]。劉曉輝等(2009)利用我國1999年1月~2008年6月的月度數據分別估計了模型依賴的和非模型依賴的人民幣EMP指數和中央銀行外匯市場干預指數,發現人民幣兩種EMP指數大相徑庭,模型依賴的EMP指數不僅在數值上顯著高于非模型依賴的EMP指數,而且其波動性也高于非模型依賴的EMP指數;兩種外匯干預指數計算結果也不一致,但都顯示2005年匯改之后中央銀行外匯干預有放松的趨勢[12]。
綜上所述,迄今為止研究人民幣外匯市場壓力和中央銀行干預程度的文章寥寥無幾,且現有研究都沒有反映2005年以來匯率制度的幾次變動下外匯市場壓力和中央銀行干預程度的變化,本研究試圖彌補以上不足,進而為我國的匯率制度選擇提供依據。
三、人民幣外匯市場壓力及中央銀行干預指數的測度
按照Weymark(1995)提出的一般定義,外匯市場壓力是指在現行匯率政策形成的既定預期和沒有外匯市場干預的情況下,要消除國際市場上對某種貨幣的超額需求所需要的匯率變動率。
(一)計算方法
本文使用非模型依賴型EMP指數估算方法,并選擇了Stavarek(2007)提出的方法:
(二)變量含義
EMP作為衡量一國外部非均衡程度的指標,反映該國貨幣面臨的調整壓力。根據定義,當EMP>0時,說明本幣面臨貶值壓力,且EMP的值越大,面臨的貶值壓力越大;當EMP
中央銀行外匯市場干預指數ω指中央銀行為實現合意的匯率目標所進行的外匯干預程度,ω的取值范圍為(-∞,+∞)。在完全浮動匯率制度下,ω=0,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不進行任何干預,外匯市場壓力被匯率的自發調整全部吸收。在固定匯率制度下,如果貨幣當局利用買賣外匯的直接干預方式保持匯率水平固定,則ω=1;在中間匯率制度下,0
(三)數據來源
本文的數據主要取自IFS數據庫。由于美國在IFS的數據采取標準報告格式,美國的外匯儲備數據直接取自其中央銀行項下的外匯凈資產,而貨幣存量則取自基礎貨幣,利率使用聯邦基金利率。中國由于采取的是非標準報告格式,因此外匯儲備的計算依據Levy-Yeyati and Sturzenegger(2003)的公式,等于中央銀行的外國資產減中央銀行的外國負債和中央政府在中央銀行存款[13],貨幣存量則取自儲備貨幣,利率使用銀行利率。值得注意的是,匯率在這里使用的實際匯率數據,為計算實際匯率所需的CPI月度環比數據美國取自IFS,中國則取自中經網,基期都統一為2002年1月。
(四)計算結果
根據Stavarek(2007)提出的方法,本文分別計算了2002年1月~2010年12月的外匯市場壓力及中央銀行干預指數,并按照我國匯率制度變革的情況,把它們分為2002年1月到2005年6月、2005年7月~2008年6月、2008年7月~2010年5月、2010年6月~2011年12月四個時期,③結果如下:
1. 2002—2011年的EMP。2002年1月~2011年12月的EMP及其6個月的移動平均趨勢線如圖1所示。可以看出,該期間人民幣對美元的外匯市場壓力是升值壓力和貶值壓力并存,但不同階段趨勢不同。在2002年1月~2004年1月,人民幣面臨的主要是貶值壓力;2004年2月~2005年8月,人民幣面臨的主要是升值壓力,且升值壓力呈現出不斷加大的趨勢;2005年8月~2008年6月,人民幣面臨的依然主要是升值壓力,但波動較劇烈;2008年7月~2010年5月,由于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總體上人民幣升值壓力不斷減小,且在很多月份面臨的都是貶值壓力;2010年6月~2011年12月,人民幣平均面臨的依然是升值壓力,但波動非常劇烈,升值壓力、貶值壓力幾乎各占一半,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從6個月移動平均趨勢線來看,2002年以來人民幣面臨的外匯市場壓力以升值壓力為主。
2. 2002—2011年的央行外匯市場干預指數。圖2顯示了2002—2011年我國的外匯市場干預指數及其6個月的移動平均趨勢線。可以看出,2005年匯改之前,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為穩定匯率,央行外匯市場干預力度較大,基本上都等于1,也即100%的干預;2005年7月匯改后,央行外匯干預力度明顯下降,干預指數2005年6月為100%,7月降為33.9%,8月降為18.44%,9月進一步降為12.94%。其后干預指數波動較大。2008年7月~2010年5月,由于又開始實施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央行外匯市場干預力度加大,外匯市場干預指數圍繞100%上下波動,基本上都等于1。2010年6月后,由于又恢復了參考一籃子貨幣定值的匯率制度,干預指數從2010年6月的134%降為7月的50.3%,8月的3.4%,其后干預指數波動較大。從移動平均趨勢線來看,2002年1月~2005年7月、2008年7月~2010年5月這兩個時間段外匯市場干預指數基本不變,近似等于1;其余幾個時間段波動幅度較大,但基本在(-1,1)波動。
3. 2002—2011年分階段人民幣外匯市場壓力及干預指數的變化。本文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考察不同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外匯市場壓力及外匯干預指數的變化。為此,表1分階段列出了人民幣外匯市場壓力及干預指數的統計指標。結果顯示,2002年1月~2011年12月,人民幣對美元總體而言面臨的是升值壓力,均值為-0.146。其中,人民幣實行參考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與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相比較,面臨的外匯市場升值壓力反而更大。2002年1月~2005年6月盯住美元期間,人民幣面臨的是升值壓力,EMP均值為-0.092;2005年7月~2008年6月參考一籃子貨幣后,人民幣升值壓力不僅沒有下降,反而上升,EMP均值從上期的-0.092上升為-0.277;2008年7月~2010年5月又實行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后,人民幣升值壓力下降,EMP均值從上期的-0.277下降到-0.024;2010年5月~2011年12月恢復參考一籃子貨幣后,人民幣升值壓力又開始上升,EMP均值從上期的-0.024上升為-0.168;人民幣實行參考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并沒有減輕人民幣對美元的外匯市場升值壓力,反而加大了這一壓力。此外,參考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與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相比較,EMP的標準差更大,說明匯率浮動幅度增加后,外匯市場供求波動更劇烈。
從中央銀行的外匯干預指數來看,2002年1月~2011年12月,中央銀行的外匯干預指數總體上為正向干預,平均干預指數為66.1%。其中,人民幣實行參考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與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相比較,外匯干預程度降低。2002年1月~2005年6月外匯干預指數平均為99.4%,2005年7月~2008年6月降為21.8%,2008年7月~2010年5月盯住美元后又升為87.4%,2010年5月到2011年12月恢復參考一籃子貨幣后,又降為46%。可見,與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相比,參考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下匯率決定的市場化程度要高。
四、結論與啟示
按照Stavarek(2007)的方法和標準,本文分別計算了2002年1月~2011年12月人民幣對美元的外匯市場壓力及中央銀行干預指數,并按照人民幣是實行參考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還是實行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對該計算結果進行了對比分析,結論與啟示如下:
1. 外匯市場壓力指數顯示,該期間人民幣對美元總體而言面臨的是升值壓力,其中,人民幣實行盯住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與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相比較,面臨的外匯市場升值壓力反而更大。這一結果有些出人意料,但仔細推敲卻在情理之中。因為根據前面的定義,外匯市場壓力反映的是外匯市場上對某種貨幣的超額需求(供給),而影響外匯供求關系的因素有很多,如國內和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市場對匯率的預期等,匯率制度僅僅是其中的一個因素。雖然我們難以對這些因素進行一一甄別并估算其影響程度,但是本文的研究至少可以證明,匯率制度不是決定因素。這也意味著,匯率制度的改革并不是緩解人民幣外匯市場壓力的根本出路,人民幣匯率制度的改革應該更多地考慮其他國內經濟、制度等因素[14]。
2. 中央銀行外匯干預指數顯示,我國該期間央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力度相對較大,平均干預程度達到78.8%,人民幣實行參考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與實行盯住美元的匯率制度相比,央行干預程度明顯降低,匯率決定的市場化程度相應提高,匯率制度直接影響著央行干預程度。在我國外匯干預成本較高、外匯干預影響貨幣政策獨立性的情況下,這意味著不斷放寬匯率波動幅度是可行的選擇。
注釋:
①Stavarek(2007)的研究發現這兩類指數并不兼容(compatible),常常導致不一致的結論和發現。不過,在Eichengreen等(1995)的原文中,他們也并沒有明確提出非模型依賴型EMP指數決定方程。
②盡管Eichengreen(1995)抓住了模型依賴型EMP的核心問題,但是在這個參數確定標準上非模型依賴型EMP指數決定方程顯然也有些簡單化和理想化了。
③這樣分期的主要考慮是中國匯率制度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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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收支調節;現行貨幣制度;“雙順差”結構
一、國際收支平衡概念及其調節機制。
1、國際收支概念及導致國際收支不平衡的原因
國際收支是指一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由于貿易、非貿易及資本往來而引起的國際間貨幣收付。各國在進行對外貿易的過程中,都在尋求用各種手段調節國際收支以達到收支均衡,即進口和出口相對持平。但是,各國保持國際收支平衡的努力卻往往由于多種原因而付之闕如,較為典型的引發國際收支不平衡的原因有:結構性原因、貨幣性原因和收入性原因等。總之,引發國際收支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樣的,相應的調解國際收支的方式也必須多樣。
2、進行有效國際收支調節的先決條件
那么,在一國的國際收支調節中怎樣兼顧本國利益和世界整體利益?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國際貨幣制度問題。一個完善的國際貨幣制度所應達到的目標是,第一,能夠促進世界生產要素的有效分配,使所有國家的收入都有增長。第二,能夠使世界經濟得到穩定。第三,應該是一個有彈性的機體,能夠承受住可能發生的外來沖擊,減少沖擊給各國帶來的影響,并且,也要從根本上阻止各國輸出其內部的不穩定性因素。第四,必須保證各國的相對獨立性,以不妨礙它國和整個體系的方式達到自立的政策目標。達到了以上目標,一定國際貨幣制度下的各國貨幣關系都是有序的。
國際儲備貨幣是國際貨幣制度的基本要素。它確定一定國際貨幣制度下的國際儲備和提供國際流動性,并且為國際收支逆差融資提供物質基礎。國際匯率制度是國際貨幣制度的核心。匯率制度的選擇對國際收支調節的主要影響是:匯率是否否變動及變動的幅度對國際經濟的穩定性和貨幣體系本身的彈性有影響;對國際收支失衡的表現形式和調節方式有影響。
二、現行國際貨幣制度下的國際收支調節
嚴格意義上來說,當前的國際社會并沒有在“布雷頓”體系之后建立一個新的國際貨幣制度。金本位制的自動調節或穩定機制不復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以“牙買加協議”為標識的多元匯兌本位制國際貨幣制度。歐元的誕生挑戰美元的霸主地位,日元憑借戰后經濟的發展也在國際貨幣體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而近年來,隨著中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人民幣也成為國際貨幣體系的一極。但是應該說,沒有統一的國際貨幣、各大貨幣之間匯率變動頻繁、國際收支調節嚴重不對稱,國際貨幣制度的不合理嚴重影響國際社會收支平衡仍是國家貨幣制度急需解決的問題。
1、美元一強獨大,為國際收支失衡埋下隱患。
雖然依“牙買加協議”,黃金非貨幣化,即黃金與貨幣徹底脫鉤。但是由于特別提款權作用有限,歐元危機,美元仍是最主要的國際儲備。由于美國擁有世界最強經濟實力,各國中央銀行干預外匯市場及國際貿易計價結算都需要美元,因此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美元作為主要儲備貨幣的地位不會喪失。但由此產生了一個問題,國際儲備貨幣的發行不受黃金約束,卻受困于美國國內經濟的需求。近年來,美元大量超額供給,因而制造了美國及世界此起彼伏的以經濟過剩和資產價格暴漲為特征的信用泡沫。美聯儲在決定美元供給時,并不考慮儲備貨幣與世界經濟的平衡關系,其貨幣政策的實施結果經常會對其他國家,尤其是金融市場不發達、金融監管有缺失的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穩定,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近20年內世界金融危機連續不斷,國際收支失衡,美元的發行就難脫干系。
2,匯率安排多樣化后,浮動匯率制對國際收支的消極影響巨大。
按“牙買加協議”,各國可以選擇固定匯率制或浮動匯率制。目前,整個匯率體系呈現出兩大趨勢:一是區域集團內實行穩定的匯率制,如歐盟及實行“盯住匯率制”國家的匯率制度;二是主要貨幣之間匯率巨幅波動。一般認為,在浮動匯率制度下,一國政府推行本國政策有較大的回旋余地,可以不受外部約束。匯率的波動還能防止通貨膨脹的國際傳遞,使一些國家較為順利地克服國內的通貨膨脹。但經驗表明,完全自由的匯率浮動也帶來不少問題:一是匯率波動幅度過大增加了國際貿易和對外投資的不確定性,使之風險陡然增大;二是各國經常項目收支對匯率變動的反應遲緩,因而它對國際收支的調節作用不大;三是匯率過度波動,使國際基金組織對國際儲備的控制削弱,主要硬通貨國家的膨脹政策可以肆意繼續下去,而無國際收支問題之慮。
3、國際收支調節機制的多樣、自由化,未能根本性地解決國際收支失衡問題。
在現行國際貨幣制度下,國際收支調節可通過匯率機制、利率機制、IMF的干預及貸款、國際金融市場及商業銀行的活動綜合進行。但IMF資金的不足、權威虛,使長期以來全球范圍的國際收支失衡問題不能根除。
三、我國未來國際收支調節的路徑選擇
目前,我國不斷加劇的“雙順差”國際收支結構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從世界經濟發展史來看,隨著一國經濟的發展,其國際收支結構大致要經歷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不成熟債務國階段;第二階段為成熟債務國階段;第三階段為不成熟債權國階段;第四階段為成熟債權國階段。由于我國經濟處于從第二階段向第三階段的過渡期間,因此,我國未來的國際收支平衡目標調節路徑將向經常項目順差以及資本和金融項目逆差過渡。
我國貿易和經常項目順差長期化、常態化是不可改變的趨勢。目前,我國經濟主要呈現兩大特點:一是我國產品國際競爭力日益提高;二是我國高投資、低消費率的經濟結構將延續,由此決定貿易項目順差長期化、常態化。我們應該采取國際通行的做法,注重從擴大國內消費這一源頭出發,保持合理的經常項目和貿易順差。從國際經驗看,加大資本項目調節力度是必然選擇。我國可以擴大對外投資的渠道,大量使用外匯資產,減緩外匯儲備大量積累和流動性過剩,減少國際收支順差較大的壓力;同時,合理引導人民幣升值預期,抑制短期熱錢流入;加強對短期外債管理,減緩短期間接資本流入,通過這些措施,逐步減少資本和金融項目順差,直至使其轉變為一定幅度的逆差。未來國際收支調節逐步轉變到經常項目順差以及資本項目逆差,是一條可行的路徑,符合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的特殊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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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匯率的高低直接影響該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成本和價格,直接影響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外匯匯率的波動,也會給金融投資者帶來巨大的風險。本文就匯率變動形成的風險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進行了簡要的分析,給出了規避匯率風險的措施,以期降低匯率波動給貿易造成的風險,減少損失。
國際貿易活動中,商品或勞務的價格一般是用交易雙方均認可的貨幣來計價。目前約70%的國際貿易以美元來計價。這就需要考慮人民幣與美元的匯率了。由于匯率波動頻繁,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就需要較為準確地估算費用和盈利,避免匯率變動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就是匯率風險。
匯率變動對貿易收支的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從微觀角度看,匯率變動影響進出口企業的成本和利潤;從宏觀角度看,匯率變動使貿易收支差額從國際收支差額發生變化。
近期人民幣對美元一直呈升值態勢,一度突破6.8元大關。人民幣大幅升值將嚴重影響我國產品出口的競爭力。匯率變動的風險,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和研究。從目前形勢看:
1.人民幣面臨較大的升值壓力
自2003年初起日本在七國會議明確提出要求“人民幣升值”的主張后,以一些發達國家和國際機構以各種形式要求人民幣升值。其理由是,由于人民幣幣值低估,使得中國的出口產品具有很強的國際競爭力,充斥于世界市場的中國產品對許多國家的工業造成了沖擊。一方面,它們認為這是中國輸出通貨緊縮的表現,中國輸出通貨緊縮影響了世界經濟的復蘇;另一方面,人民幣幣值低估,使中國貿易收支持續表現為順差,因此人民幣應該升值,從而通過升值來改善一些國家的貿易收支狀況。
2.美元貶值動力尚存
在以美元為本位的世界金融體系下,美元貶值表現為對其他貨幣的相對升值,在該體系中,美元總是處于多發行貨幣的狀態,美國可以開動印鈔機發行大量美元來適應其過高的國防開支和提高其本國國民的福利待遇,從而形成其赤字財政政策。近年來美國對其它國家的負債仍然以每年5%的速度上升,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2006年底以前的統計,各國中央銀行持有美元頭寸約4.8萬億美元,過多的美元發行量必然會使美元有貶值要求。這意味著美元的貶值趨勢仍將繼續。
3.我國的匯率改革還不完善,匯率浮動仍顯剛性
我國的匯率制度改革后,匯率彈性較之前已有所增強,但與完全浮動相比仍顯剛性。匯率制度的改革,使人民幣匯率升值預期增強,大量投機資本流入境內,央行為維持外匯市場均衡,必須不斷進行外匯干預,大量買進外匯資產,進而導致外匯儲備相應快速增長。面對外匯儲備的高速增長,央行又不得不采取公開市場業務,發行票據進行沖銷干預,而在沖銷干預下貨幣的升值壓力進一步加大,利率有上升壓力而其預期卻不上升,利率一匯率內在傳導的機制被相對剛性的匯率制度所隔斷。正是利率政策與匯率政策的這種矛盾沖突。造成2005年以來我國宏觀經濟運行持續過熱,貨幣供應量超標,潛在通貨膨脹壓力增大。
當前人民幣匯率形成的機制尚未完全市場化,人民幣匯率主要是在銀行間的外匯市場上形成,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是決定人民幣匯率的基礎,但中國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仍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外匯頭寸市場,還有一部分外匯供求關系還不能在外匯市場上實現。
通過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人民幣升值將帶來我國企業在結匯時出現匯率風險,因此如何規避匯率風險就成為我們研討的重心。筆者認為合理規避外匯風險應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入手協調進行,以減少匯率波動造成的損失。
宏觀方面規避風險的措施應“長短”結合。
1.短期措施—主要目標是使匯率維持在一個狹窄的區間內波動
一是繼續采取釘住一籃子貨幣的匯率制度,并公布貨幣籃子的組成。從而給市場一個明確的貨幣匯率變動規則。將對貨幣的升值預期轉移到對籃子中主貨幣的貶值預期上。
二是適時擴大匯率的浮動區間,并承諾在一定時期內不會改變區間。這需要迅速對外匯交易市場、外匯指定銀行與居民和企業的交易制度、銀行的外匯頭寸管理制度和強制結售匯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和調整。
三是通過在外匯市場上的有效干預,使匯率反復進行窄幅震蕩。這種方式雖然可能有一定效果,但并非長久之計,而且其實際效果需要視市場心理而定。
四是采取更嚴格的資本管制,這是一種改革期間的不得已的方式。
2.中長期措施—逐步由管理浮動匯率制轉向單獨浮動匯率制
一是可逐步擴大匯率的可浮動空間。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使央行有更大的匯率預警空間,有利于實現內部平衡目標.有利于積極地發揮市場的價格信號作用,逐漸達到均衡匯率水平,也有利于對外貿易競爭和國內經濟結構的調整。鑒于浮動匯率面臨的技術難題及入世后國際收支平衡的需要.我國的匯率制度改革應首先將目前較為“固定”的匯率制改為真正的浮動匯率制,即將匯率浮動設定上限和下限.并逐步增大人民幣匯率波動區間,匯率的走勢將主要由市場來決定,使人民幣匯率將可以真正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央行的操作也會更加靈活,可動用各種公開市場業務工具來干預外匯市場,而不是簡單地宣布升值或貶值。
二是自律突出在控制與調節。市場價格規律預示我國人民幣單邊升值不可持續,我國自律的重點在于市場規律的認定和選擇,而不是簡單對應國際輿論。這需要我們用自我控制和調節得到驗證與掌控。自律的結果是化解自我的風險壓力,增強自身的經濟實力和金融作為。而從自律角度反思,我國人民幣匯率帶來的壓力不是在釋放和化解,相反矛盾和壓力在逐漸上升,我們需要考慮和改變我們的對策和策略,主動掌握我們自己需要的價格與價值。
三是加強匯率波動理論的研究,加強對匯率的檢測,建立完善的匯率預警機制,定期預警信息,加強對企業的引導。
微觀方面規避的措施要從加強管理入手。
1.增強企業匯率風險管理技能
培養和引進懂專業、懂技術、懂工具的財務人員,加大有關信息的投入,使之能夠在外部咨詢的基礎上對匯率做出獨立的判斷,能夠識別風險點,并運用有關工具管理風險。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產品和方法管理風險。
2.選擇合理的避險工具和產品
關鍵詞:最適貨幣區域理論;芒德爾—弗萊明模型;固定匯率;財政政策
1999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授予了“對不同匯率制度下的貨幣與財政政策,以及對最適貨幣區域的分析” 作出了開創性貢獻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教授羅伯特·A·芒德爾(1932-)。芒德爾最重要的學術貢獻大都完成于60年代:1961年的《最適貨幣區域理論》、1962年的《適當運用貨幣與財政政策以實現內外均衡》、1963年的《資本流動與固定和浮動匯率下的穩定政策》等。60年代末70年代初,他的兩部專著《國際經濟學》和《貨幣理論》出版,全面系統地闡述了他的經濟思想。30多年來,芒德爾在理論上對國際金融學說、宏觀經濟政策協調理論作出了卓越的貢獻,對國際經濟學和世界經濟的運行模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全球金融一體化迅猛發展的今天,特別是在亞洲走出金融危機開始復蘇的時候,將諾貝爾經濟學獎這一殊榮授予芒德爾,其意義耐人尋味。
開放經濟條件下,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的我國匯率制度安排及財政貨幣政策選擇問題也一直是經濟理論界關注的熱點問題。芒德爾的學術思想或許能為我們政策選擇提供一個理論視角。
一、 轉型期人民幣固定匯率制度安排思考:
從最適貨幣區域理論說起
(一) 最適貨幣區域理論簡介
1. 芒德爾的最適貨幣區域理論
“最適貨幣區域”分析理論是芒德爾走向諾貝爾獎臺的關鍵。該理論是在圍繞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制度孰優孰劣爭論中發展起來的。50年代,西方學者對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的爭論進入白熱化階段:以金德爾伯格為代表的學者推崇固定匯率,而以弗里德曼為首的學者鼓吹浮動匯率。一般認為,無論是固定匯率制還是浮動匯率制,各自均有其利益與成本,并且這兩種匯率制度的利益與成本均依賴于經濟社會的各種條件。芒德爾于1961年發表的《最適貨幣區域理論》論文,通過重新系統地闡述不同匯率制度下的優劣點問題而進一步提出,如果通過適當的方式將世界劃分為若干個貨幣區,各區域內實行共同的貨幣或固定匯率制,不同區域之間實行浮動匯率制,那么就可以兼顧兩種匯率制度的優點而克服兩種匯率制度的弱點,這就是芒德爾最早提出的“最適貨幣區域”思想。最適貨幣區域理論是關于匯率機制和貨幣一體化的理論,旨在說明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某一區域(若干國家或地區)實行固定匯率和貨幣同盟或貨幣一體化是最佳的。
芒德爾提出用生產要素的高度流動性作為確定最適貨幣區域的標準。他定義的“最適貨幣區域”是:相互之間的移民傾向很高,足以保證當其中一個地區面臨不對稱沖擊時仍能實現充分就業的幾個地區形成的區域。芒德爾認為,一個國家國際收支失衡的主要原因是發生了需求轉移。假定有A、B兩個區域,原來對B地產品的需求現在轉向對A地產品的需求,這樣就有可能形成B地的失業率上升而A地的通貨膨脹壓力增加。若A產品的生產者正巧是A國,B產品的生產者正巧是B國,則B國貨幣匯率的下跌將有助于減輕B國的失業,A國貨幣匯率的上升有助于降低A國的通貨膨脹壓力;但若A、B是同一國家內的兩個區域,它們使用同一種貨幣,則匯率的任何變動都無助于同時解決A區的通脹和B區的失業,貨幣當局于是陷入一個進退兩難的怪圈:如果他們實行擴張的貨幣政策(貨幣貶值)直接處理B地的失業,那么,就會進一步惡化A地的通貨膨脹;反過來說,如果他們通過實行緊縮的貨幣政策(貨幣升值)努力解決A地的通貨膨脹,他們就要冒進一步惡化B地失業問題的風險──被用來改善一個地區形勢的貨幣政策會使另一地區的問題更加惡化,除非這兩個區域使用各自的區域貨幣。芒德爾指出:浮動匯率只能解決兩個不同通貨區之間的需求轉移問題,而不能解決同一通貨區內不同地區之間的需求轉移問題;同一貨幣區不同地區之間的需求轉移只能通過生產要素的流動來解決。在芒德爾的分析中關鍵是統一貨幣區內的勞動流動程度。如前述,如果勞動力是充分流動的,那么我們將會發現B地失業工人會向A地遷移,這種勞動力的流動也許通過抑止A地工資上升甚至可能降低工資水平來緩和A地的通貨膨脹壓力,從而可同時緩解A地通脹和B地失業。因此,他認為:若要在幾個國家之間保持固定匯率并保持物價穩定和充分就業,必須要有一個調節需求轉移和國際收支的機制,這個機制只能是生產要素的高度流動。
2. 經典最適貨幣區域理論的確立
芒德爾邏輯性地把最適貨幣區的特征概括為“勞動力遷移的偏好足以確保充分就業”。其后,麥金農(1963年)和凱南(1969年)又對最適貨幣區域理論作了發展研究:
(1)1963年,羅納德·麥金農指出,應當用經濟高度開放作為最適貨幣區的一個標準。他認為一個經濟高度開放的小國難以采用浮動匯率的兩條理由是:首先,由于經濟高度開放,市場匯率稍有波動,就會引起國內物價劇烈波動;其次,在一個進口占消費很大比重且高度開放的小國中,匯率波動對居民實際收入的影響是如此之大,以致存在于封閉經濟中的貨幣幻覺會消失,由此,匯率變動在糾正對外收支失衡方面失去作用。
(2)彼得·凱南在1969年提出以低程度產品多樣化作為確定一個最適貨幣區的標準。凱南的建議同芒德爾一樣,也是建立在國際收支失衡的主要原因是宏觀經濟的需求波動這一假設上的。他認為:一個產品相當多樣化的國家,出口也將是多樣化的。在固定匯率下,某一種出口商品的需求下跌了,由于它在整個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大,因而對國內就業影響也不會很大。相反,如果外國對本國出口商品的需求曲線下降了,低程度產品多樣化(因而出口產品種類也是不多的)的國家,勢必要更大幅度地變動匯率,才能維持原來的就業水平。由于出口的多樣化,外部動蕩對內部經濟的影響經過平均化后變小了,出口收益可以相當穩定。因此,產品多樣化國家可以容忍固定匯率的后果,而產品非多樣化的國家難以容忍固定匯率的后果,它們應當是一個采用靈活匯率的獨立(最適度)的貨幣區。
一般認為,上述三位學者的思想構成了經典最適貨幣區域理論框架,盡管70年代后,關于最適貨幣區標準問題在西方學者之間一直沒有停止研究和爭論,諸如國際金融高度一體化標準、政府政策一體化標準、通貨膨脹率相似標準等。
(二)開放經濟下轉型期人民幣固定匯率選擇分析
1. 各家最適貨幣區域理論對構成統一貨幣區的條件眾說紛紜。這些討論多圍繞執行固定匯率的宏觀成本,其中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是各國必須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放棄宏觀經濟政策的獨立性,從而往往不能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采取針對性的調節措施。盡管如此,但對進入貨幣區所帶來的微觀效率常認為是不言而喻的:最佳貨幣區的形成能消除匯率波動所帶來的不確定性,有效地促進成員國之間的生產專業化發展,加速商品和資本的流動;最佳貨幣區的主要運行機制,有利于成員國保持物價水平的穩定;最佳貨幣區的建立還有利于實現國際收支平衡,降低國際貿易中貨幣兌換的交易成本。正是這種不言而喻的微觀效率是選擇人民幣固定匯率的主要理由,盡管按IMF的正式分類,我國實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但從1994年1月起,人民幣匯率始終處于8.26—8.70范圍內定住美元,可以認為其實質上采用的是某種較寬松的定住美元的固定匯率政策(馮用富,1999)。
如前所述,固定匯率的好處主要在于可減少由于匯率變動所帶來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所代表的風險對國際貿易和投資是有害的。在發達國家,這種風險可以通過遠期外匯市場基本規避,所帶來的僅是增加交易成本的問題。而在中國及類似的許多欠發達國家,由于金融活動深度不夠,利率遠未市場化,遠期外匯市場在一定時期內不可能形成,一旦發生匯率不能預期的大幅波動,其所帶來的風險對所有國際間的經濟交往的影響可能是毀滅性的。
2. 當今世界,對應三大區域經濟集團: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和亞洲經濟區,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均形成了自己的區域貨幣體系,似乎亞洲地區仍然是一盤散沙。但我們可以承認一個事實上松散的“亞洲美元區”的存在。與中國相類似的理由,盡管名義上的匯率制度安排各不相同,亞洲各國(地區)包括中國大陸、中國香港、印度尼西亞、日本、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韓國、中國臺灣、泰國等均或多或少地采取了定住美元的固定匯率政策。這些國家(地區)與美國的雙邊匯率變動的標準差,甚至還小于歐元區內各貨幣間的標準差(1991年1月-1994年12月)。用經典最適貨幣區域理論考慮,也可發現這些國家確實已具備構成統一貨幣區的一些基本條件。比如有類似的通脹率,包括日本在內的東亞各國或地區在1982-1996年的平均通貨膨脹率為5.8,標準差為3.67,而歐元區為6.1和4.11(鄭輝,1999);再則,亞洲九國或地區均采取外向型的經濟政策,均可視作開放小國或地區(除中國大陸人口基數偏大),采用固定匯率按麥金農的看法也是合意的。
3. 經過20余年的改革開放,無論是用商品和勞務的流動規模還是用資金的流動規模來衡量,中國經濟的外向態勢已經形成,對外貿易占GDP的比例越來越大,對外經濟的依存度也越來越高,生產要素流動性加強、產品出口多樣化必將是個趨勢,采用固定匯率無論是按麥金農的“經濟高度開放”標準,彼得·凱南的“產品多樣化”標準,還是按芒德爾的“生產要素高度流動性”標準來分析都有其合理性。
4. 如果說轉型期我國金融活動深度不夠,宏觀經濟預期的不確定性表明現時固定匯率制度安排的必要性,那么,芒德爾、麥金農或凱南的論述或多或少能為這種制度安排提供些可能性分析的框架和理論上的支托。
二、固定匯率制度下財政政策作用大于貨幣政策:芒德爾—弗萊明模型的結論
1. 芒德爾在1963年發表的《資本流動與固定和浮動匯率下的穩定政策》一文及其他文章中,論述了開放經濟中貨幣與財政政策的短期效應問題。他得出的結論是,在浮動匯率下,貨幣政策的作用大于財政政策,而在固定匯率下,財政政策的作用大于貨幣政策。另一位多年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擔任研究部主任的經濟學家馬庫斯·弗萊明(Marcus Fleming)也對這一問題作出了類似分析。因此,這種分析稱為芒德爾—弗萊明模型(當然,就分析的廣度與深度而言,芒德爾的貢獻要大于弗萊明)。芒德爾—弗萊明模型(開放經濟中宏觀穩定政策理論)奠定了芒德爾在國際宏觀經濟學領域的地位。
芒德爾把對外貿易與資本流動引入IS—LM模型(IS—LM模型是由英國經濟學家希克斯提出的,用于分析封閉經濟中國民收入與利率的決定,并說明貨幣與財政政策的效應)。芒德爾的分析說明了穩定政策的效果與國際資本的流動程度密切相關。特別是證明了匯率制度的極端重要性:在浮動匯率下,貨幣政策有力而財政政策無力;在固定匯率下,情況正好相反。芒德爾—弗萊明模型的結論也可以概括為:在固定匯率和資本完全流動的情況下,一國無法實行獨立的貨幣政策,或者說單獨的貨幣政策基本是無效的。
貨幣政策的傳遞機制是通過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活動(在金融市場上買賣政府有價證券)影響貨幣量,貨幣量影響利率,利率影響總需求和國民生產總值。在資本完全流動的條件下,國外與國內利率是完全一致的。(1)在固定匯率下,中央銀行必須在貨幣市場上進行干預,以滿足公眾對這一匯率的外匯需求。這樣,中央銀行就要根據對本國貨幣的需求來調節貨幣量,而無法按貨幣政策的要求控制貨幣量。這樣,利率與匯率總維持不變,貨幣政策無法發生作用。但由于利率不變,財政政策沒有利率上升引起私人支出減少的擠出效應,所以財政政策的效果最大。當一國面臨國際金融和貨幣因素的沖擊時,固定匯率是合意的。因為在固定匯率下,國際資本的套利活動可以自發化解貨幣因素的外部沖擊,并使財政政策糾正經濟失衡效果達到最佳。(2)在浮動匯率下,匯率由市場供求力量決定,中央銀行不進行干預。這時財政政策就無用了,因為政府支出增加(擴張性財政政策)使貨幣需求增加,利率上升。當國內利率上升到高于國外利率時,資本流入,這就使匯率上升,從而凈出口的減少抵消了政府支出的增加,總需求仍然不變。但在浮動匯率下,貨幣政策成為影響經濟活動的有力工具。因為貨幣量增加(擴張性貨幣政策)降低了國內利率,這不僅使國內總需求增加,而且會引起資本流出,使匯率下降,這又通過增加凈出口而進一步擴大總需求,擴張性貨幣政策見效。
2. 金融全球化是世紀之交全球金融格局演進的主流趨勢。1999年11月15日,中美簽署了中國加入WTO的雙邊協議,從而中國入世的最大障礙業已排除,中國經濟已全面融入全球經濟之中。芒德爾—弗萊明模型作為開放經濟中宏觀穩定政策理論,理當可成為我們當前及今后宏觀經濟穩定政策制定的理論依據之一。
為了擴大內需,刺激經濟增長,當前我國宏觀經濟政策一直以積極財政政策為主導(從1998年5月增發1000億國債算起),對于擴張性貨幣政策的無效或收效甚微(例如從1996年5月的多次利率下調),理論界從多方面進行了論證。盡管我們目前利率市場化仍在探索研究之中,資本的完全流動也尚需時日,無法因果性地套用芒德爾—弗萊明模型將固定匯率與當前積極財政政策聯系起來,但至少這一開放經濟中宏觀經濟穩定政策理論模型能為我們分析相關政策問題擴大了理論思考空間。
最后要說明的是,任何學術理論(模型)的成立都有一系列嚴格的假設前提,所以對政策實踐的意義都僅是指導性的。更何況,芒德爾的理論是以發達國家經濟為背景,不可能為解決我國的現實問題提供直接的答案。這就要求理論與實際工作者從中國的現實出發,發展適于我們這樣的發展中國家的開放經濟理論,解決自己的問題。這正是我們了解芒德爾理論的現實意義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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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馮用富. 我國不宜選擇浮動匯率制?N?. 經濟學消息報,1999-12-31(2).
〔2〕鄭 輝. 有關人民幣匯率安排?J?. 上海經濟研究,1999,(11).
〔3〕姜波克. 國際金融學?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4〕(美)彼得·林德特,查爾斯·金德爾伯格. 國際經濟學?M?. 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5.
〔5〕Mundell,R.A.,1961. A Theory of Optimum Currency Area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1.
〔6〕Mundell,R.A.,1962. The Appropriate Use of Monetary and Fiscal Policy for Internal and External Stability?J?.IMF Staff Papers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