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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原則。基金法律關系的本質決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應當優先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利益。其是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相應優先,但并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一般來說可以擴張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參與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然而,如相對人的利益涉及社會公益時則持有人利益并不當然優先;而其利益的優先也不構成對其他相對人債權的根本否定。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管理人是獨立的專業受托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其勤勉、謹慎的積極行為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實現和基金制度存續、發展的基礎與保障,并且,在信托機制與投資需要下其依法擁有“絕對”的權利而不受基金持有人的約束。因此,基金法制必然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規制為重點與中心。同時,證券投資基金制度中存在著基金持有人與基金受托人之間天然的利益沖突,并且還會因基金管理人的營利本質及相關制度設計的負面影響而愈加嚴重,從而基金制度理論價值的實現必然依賴于客觀有效的制度安排與法律規制。
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規制體系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公司治理具有內因性和基礎性之價值與功能,具有治理成本與信息上的優勢,是基金制度價值得以實現的核心組成。并且,在我國現有的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與外部約束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治理更具有相應的時代價值。為實現上述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礎價值與功能,法律法規設置了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基本治理原則,并以此指導著相關法制與實踐。然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具體意義上應當如何適用呢?也就是說,該原則所規定的究竟是絕對的優先還是相對的優先呢?如果是相對的優先,那么其相對于誰、適用范圍有多大?這些尚需要加以充分的研究與論證。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基本內涵與法律依據
我國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與目標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證監會頒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均在保護基金管理人股東利益的同時,要求保護其他相關當事人,尤其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即“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司股東以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并且,在此基礎上明確提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即:“公司治理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訂,公司各級組織機構的職權行使和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2]而其他諸如《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等規章中亦有充分且明確之相應內容。可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則,其貫穿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相關規范的始終。其本質是要求在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要充分體現基金持有人的意志,要優先考慮持有人的利益,在發生沖突時應當以持有人利益為首要選擇和基本中心。
從理論分析上來看,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不僅是對傳統公司治理中股東利益至上主義的擯棄,而且也是對利益相關者理論的重大演進,即基金管理公司不僅需要在治理中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且其中某一個(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優越于其他包括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者。也就是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優先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利益,并且,要求后者在持有人利益與公司、股東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法律關系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法律邊界
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以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投資組織。信托制度構建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原理與法律基礎。基金投資人之所以將其所有的資金以及相應的全部的經營管理權利均交付給基金管理人而僅保留了受益權與剩余財產分配權,是在于其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足夠的專業技能并且會盡忠職守、勤勉謹慎地為其謀取利益。基金管理人因信托制度與投資需要而被賦予了“絕對”的權利,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而使委托人的權利與利益發生改變;而委托人則必須接受其管理和投資行為的法律后果,同時卻由于種種原因而無法對其行為加以完全的控制或者有效的監督。因此,兩者之間存在著實質上而非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必須要對基金管理人課以信賴義務,以防止其濫用權利以及損害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無論是基于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托法律關系,還是其特殊企業經營組織性質,無論其地位如何重要、權利如何廣泛,作為受托人與經營者,其一切行為都必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服務。因此,該優先原則首先必然是在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下的優先,并且應為相對的優先、整體意義上的優先,而非絕對的優先、個體意義上的優先。
首先,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相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優先。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法規明確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之原則,而在此基礎上,相應地涉及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投資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亦要求上述主體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在其利益與公司利益、股東利益、自身利益以及基金托管人、“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從法規的相關文字表述上來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是相對于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員工的要求,是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之中對相關當事人信賴義務的具體規范。
其次,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優先。進一步來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是抽象的整體概念,是由具體的眾多持有人的利益所組成的。我們所說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是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而言,而非個體利益。或者說,即便出現對個體利益的考慮也必然是在符合整體利益的前提之下。必須承認,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能會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并不一致的情形,從而可能會產生對個體利益的限制。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正是通過集體決策的相關機制對此加以協調與解決。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僅得自行行使部分在性質上歸屬于自身而與整體無涉的權利。
最后,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并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同一基金管理人依法可以同時受托管理多個基金,而在這些基金之間,無論其受托時間先后、資產規模大小、采取開放或封閉形式等等,其持有人利益之間均無優先與劣后之分。不同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間是相互平等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3]“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4]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義務。而在同一基金的具體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其利益亦應平等,不存在誰先誰后的問題。否則,即構成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約之行為。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擴張——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否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管理公司并非等同概念,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但基金管理公司仍可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參加其他法律關系。如前所述,在特定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具有相應的必然性與正當性。然而,由于相關法規直接將此優先原則規定為“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5]那么,該原則是否可以擴大化地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非基金法律關系中的交易相對人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呢?
首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可以優先于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員工的利益。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之規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并且,只有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完全取決于其自愿以及積極行為,并且,我國基金的設立、銷售等亦依賴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與工作。那么,在以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為核心價值的私法視野下,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必須遵守基金制度的基本“游戲規則”,必須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上。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原則與規范,事實上可以理解為是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要件與要求。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是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上位原則,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與其股東、員工均應予以遵循。
具體就公司的股東和員工的權益而言,其作為公司法人的具體構成,是特定的法律擬制人格的實際行為的必要因素。法人的行為客觀上就是其內部主體的行為或行為的集合。基金管理人為抽象的法律擬制之人,從理論上來說基金管理公司之重大決策決定于公司的股東,但是,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行為在客觀上最終都必然是通過其員工的行為與選擇來實現。基金管理公司自愿申請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也不例外。正是員工的相應具體行為才能使擬制的公司法人擔任基金管理人。其不僅完全可以預見行為的法律后果,并且,只有其愿意接受這樣的責任與約束,才會有上述的選擇與行動。進一步而言,公司的股東、員工都具有相應的選擇權利和退出渠道,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亦為保護其利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反之,當股東、員工不選擇退出時,由于其自身的意愿與選擇其必然應對公司負擔起具有相應特殊內容的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而不得違反。進一步來看,基金管理人信賴義務的實現,也最終要落實到基金管理人的內部主體的具體行為之上。也就是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最終取決于基金管理人的內部主體的一系列的具體行為。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及其內部主體應當承擔起遵循基金法制基本要求的義務和責任,將自己的利益放置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后。可見,公司的股東、員工的利益與個體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相互比較,前者的選擇與行為決定了其利益的實現應以基金制度的存在、發展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為前提。這是市民社會中自由主體自愿選擇與法人制度客觀規則共同作用的結果。當然,如基金管理公司未擔任任何基金的管理人、未參加任何基金法律關系,則即無遵循上述優先原則之必要與可能,也不存在與之相對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其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能否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需要具體分析和判定。
目前來看,我國基金管理業務與管理人身份是基金管理公司最為重要的經營領域和法律地位,也是其最為主要的利潤來源,并且,從目前的客觀實踐來看,并不存在不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61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營業收入為360.04億元,其中主要的是管理費收入,為313.45億元,占營業收入的87.06%。[6]但是,這并不能否認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可以從事其他盈利活動并取得的利益,其可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運用固有資產進行投資、參加到其他各類法律關系之中。目前,這些非基金業務正呈現日益發展的態勢。就社保基金管理業務而言,截止2008年底,共有博時、長盛、國泰、南方、招商、華夏、嘉實、鵬華和易方達等9家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社保基金管理資格,管理的社保基金總規模達2377.55億元。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而言,共有海富通、易方達、南方、華夏、廣發、工銀瑞信等12家基金管理公司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管理的企業年金總規模達到435.46億元。[7]就其他如專戶理財業務(基金一對一、一對多)、咨詢業務等其他業務而言,亦有著大幅的增加。
可見,基金管理公司的非基金業務并非可有可無,而是客觀存在,且處于不斷發展之中。那么,就這些脫離了基金法律關系的活動而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否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上述相關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之利益呢? 其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原則上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人等直接利益相關者。
理論界對“利益相關者”的內涵與外延有著諸多不同的觀點和諸多分類方法,然就其利益與公司及公司行為是否直接相關為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分為直接利益相關者和間接利益相關者。前者既包括物質資本出資者,如股東、債權人,也包括人力資本出資者,如各級員工。公司及公司的經營行為直接影響著其客觀、具體的利益是否能夠實現或者是否能夠完全實現,反之其行為亦對公司利益具有直接的影響。后者則是指諸如社區、政府、社會公眾、環境和資源、社會福利和公共事業等與公司經營行為有著間接利益聯系的主體。也就是說公司及公司的行為并不會直接給其帶來利益或者說具體地給其某種利益造成損害,但從長遠、整體或間接的角度而言卻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和作用。直接利益相關者應當是公司治理所應考慮的必要因素,并且,可以是公司治理的參加者。間接利益相關者由于其利益在因果上和內容上的間接性和不確定性,因此,即使公司治理要對其進行考量,但一方面無法確定其考量的成效和界限以及考量到什么程度方為足夠;另一方面也無法與其他主體的利益加以真正或具體的比較,其至多是一種抽象的原則或者是無法確定履行的宣言而己。其進而無法獲得立法上的切實的制度性支持,而受制于諸多主體、諸多行為的影響,甚至更多的是經營者的價值取向、個人偏好等隨機因素。[8]所以,真正意義上的利益權衡與比較在公司的利益相關者群體中應只存在于直接利益相關者之間。對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主體的利益比較時亦不例外。 轉貼于 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其直接利益相關者除了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股東、員工以外,還存在著基金公司在從事其他非基金業務以及運用固有資產時,與之發生相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從法律性質上可以歸于債權人范疇,而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同為基金公司的債權人。在市民社會中,各種私法性質的法律關系之間并無誰更重要之分,公司在各種性質的法律關系中均可能負擔有法律上的義務,而這些義務也沒有輕重緩急之分。然而,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卻打破了上述私法的原則,其強調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公權力要介入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相應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這一更高層次的法益,限制和犧牲某些私人的個體的權利和利益將在所難免。由于基金的法律特性,眾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或者說集團利益與基金管理公司普通債權人、股東、員工的普通債權相比較而言,具有更多的社會性,對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更多的影響和意義,因此而產生的兩者的不平等具有相應的經濟法視野下的正當性。并且,就字面意義而言,這種經濟法意義上的不平等性也己在相應立法中有所明確規定而非僅僅是理論分析。
從抽象意義上來說,公司所從事的任何經營行為都存在著利他才能利己的情形,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與公司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也具有長遠上和整體上的一致性。從之前的數據分析來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營業收入來源于管理費收入,是基金管理公司償債能力與利潤水平的客觀保障。因此,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保證基金制度的長期的有效發展,是對其他債權人的真正、客觀的保護,符合其根本的長遠利益。而如何保障相關當事人能夠理性地認識長遠利益、服從制度的基本原則并且予以正當行為,則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介入。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其客觀的長遠利益原則與標準,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需要強調或強制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實現。
進一步來說,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緣起、功能定位與社會現狀,甚至是其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均使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在與其發生相應法律關系時可以充分預見其基金管理人之身份或者是成為基金管理人的可能與必然,能夠充分知曉其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制度特性和可能產生的影響與損害。即便此時該公司可能還未成為基金管理人,但是,基金業務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最為基本與核心的業務,是投資人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標,而且,在實踐中尚不存在不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因此,從一般社會認知角度出發,仍可推定其具有預見的可能與必然。并且,在法理上,如法律對某種行為或某項權利有明文規定,那么,即可認定當事人在實踐之中對此知道或應當知道。而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其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為治理原則,暫且不論相關法規的真實意思或者說是否正當,至少仍可以此認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相對人應當知道基金管理公司的相應特殊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其他債權人在與基金管理公司進行交易時,其明知交易相對人為基金管理人、負擔著法定的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義務而仍與之交易,已充分享受了法律和事實所賦予的自由選擇和自我救濟的權利,因此,其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的后果。或者說,其他債權人在與基金管理人進行其他交易時,即默視地附帶了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優先的限制性條件。而此條件并不影響債權人的認識能力與選擇自由,不構成對其真實意志的妨礙。除非特定當事人能夠充分證明其沒有認識到交易對象與基金現有或可能的關聯,或者說其有足夠、充分的善意。此時,則應由執此主張的相對人負擔舉證義務,以獲得相應的撤銷權、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然而,現有的法律規定與社會現實似乎可以排除其證明的可能。并且,客觀上,普通債權人的利益仍可以通過私法自治而獲得相應的保護,公司法制也認可并且通過相應制度保護公司債權人的相應利益。
如上所述,基于對經濟法視野下社會本位的思考,以及對基金管理公司各方利益主體共同之長遠利益的實現和其他債權人的交易時的認知與選擇等性質的分析,結合基金法制的價值目標與法律特性,筆者認為,原則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相對人(債權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必須充分考慮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問題,在其利益與其他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利益發生沖突時,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為重。
其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原則有例外與限定。
如上所述,原則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優先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包括公司的股東、員工和其他債權人。然而此優先亦非絕對的優先,其適用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或者具有一定的例外。
第一,在基金管理公司所從事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具有公益目的的受托管理業務中,由于事實上投資人或受益人的權益也具有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色彩,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并不能適用于此情形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從管理人的性質上來說,基金管理公司在受托管理社保基金與企業年金時亦承擔著或多或少的由于彼此之間在地位、權利、信息方面的不平等而產生的信賴義務。如此可見,“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基本原則”可以在一定限度內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而對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直接所涉的公共利益、社會利益而言,則應至少存在平等的關系,或者依其法益之高低在發生沖突時予以平衡。此應為上述優先原則的除外特別情形。
第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僅適用可能直接影響持有人具體利益實現之情形,不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的根本否定。由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資產之間并不相同,且依法需要嚴格劃分與相互獨立,那么其他債權人在依法行使到期債權時,除非從根本上直接影響到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具體利益,或者說將客觀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基金管理職責和活動,方可依據持有人利益優先之原則加以調整。而在公司仍得以正常經營時,或者說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影響更為間接或抽象時,則不應適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并不否定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也不排斥其他債權人權利的行使與實現,更不否定債權在本質上的平等性。舉例來說,如其他債權人主張債權可能導致公司破產時,應當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謹慎地考慮是否可以宣告破產,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必要時可以限制其他債權人的破產申請等權利,但是,在宣告破產后,其他債權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無特別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仍享有同一順序的平等的受償權利與機會。
四、小結
在相關立法中,存在著對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管理人概念的混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從其規定的內容與本質來看,應當屬于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適用于特定的基金法律關系的相對優先。并且,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整體利益的優先且不適用于同一基金管理人同時受托管理的多個基金的持有人之間。而該原則并不能簡單地依法規的字面規定而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說,是否能夠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以法律的分析與研究。在不同的法律視角下加以分析之后,得出的結論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上可以適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公司及其股東、員工應當時刻遵循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服務的宗旨和準則,除非公司尚未成為基金管理人或沒有加入基金法律關系;對于公司的其他直接利益相關者,即主要是其他非基金業務法律關系的相對人而言,原則上由于社會本位和長遠利益的需要以及自身交易的選擇等原因,亦應服從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之規定和原則。但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與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司直接利益相關者之間并無優劣輕重之分,在無法衡量其法益高低之時應予以平等的對待。而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僅適用可能直接影響持有人具體利益實現之情形,不構成對其他債權人債權的根本否定。
注釋:
[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第一條。
[2]《證券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第二條。
[3]參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5]我國現行相關立法中雖均以“基金管理公司”為規范用語,但究其實質卻是以基金法律關系為前提。而事實上,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管理人無論從理論邏輯還是客觀實踐中均無法等同。具體分析可參見奚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辨析與現行立法檢講,楠京大學法律評論》,法律出版社2010年春季卷(總第33期)。
論文摘要:在總結對政府工程項目資金計劃管理實際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在電子信息處理時代下由電子信息處理系統實現資金計劃安排、工程進度統計與工程資金撥付功能的基本構思。
政府工程存在項目多、單個項目投資總額大等特征,對應的資金計劃管理工作相對來說就復雜許多。政府工程資金計劃是政府年度財政經費計劃的一部分,如果資金計劃做得不合理,資金利用不充分或發生超投資計劃的情況,都將會影響整個財政資金年度預算的執行不到位。
就目前政府工程投資資金管理的流程來看,工程資金的管理涉及到的部門主要有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及建設部門,數據使用部門除上述三個部門,還有審計部門、使用(管理)單位等。其中,發改部門負責區域內政府投資工程資金的計劃統籌、資金安排,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撥付,建設部門主要是統計工程項目的進度情況及根據相關規定、合同條款計算應付工程款,工程資金的整個管理過程緊緊圍繞年度資金計劃進行,也就是說,無論財政部門的撥款還是建設部門的資金使用都必須嚴格控制在發改局下達的工程資金年度計劃額度內,因此做好政府工程資金計劃工作在整個政府工程資金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一般來說,工程年度進度預測工作由負責政府工程建設工作的建設部門完成。建設單位完成了項目的年度進度統計后,由發改部門根據項目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因為工程的進展受多方面的影響,尤其是天氣的影響較大,因此,工程進度的預算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準確,所以工程資金計劃最好采用滾動預算的辦法,一般可以以季度或月份為預算滾動周期。
目前,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部門之間信息溝通不及時的情況,比如說,某個項目的工程進度比年初的預測完成得快,通常會發生年初安排的資金計劃不夠用的情況,有些項目也會由于某些原因出現進展停滯、年度資金計劃過于充裕的情況。由于工程進度是由建設部門統計的,而資金撥付現在都由財政部門負責直撥,即直接由財政部門根據建設部門申核過的工程進度量將工程款直接打到施工單位的銀行賬戶上,而不經過建設單位的銀行賬戶。所以當工程款支付請款單到了財政部門后才能發現這個問題。發現問題后再由建設部門以公文函件的形式報告發改部門,發改部門再重新安排計劃資金。
信息溝通不及時的根本原因在于涉及到資金計劃管理工作的部門沒有實現數據共享,從而在整個資金計劃管理的流程中出現了工作脫節的情況。工程開展需要充足并及時的資金保障,傳統的資金安排管理程不順暢,手續煩瑣,極大影響了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將影響工程的正常開展。下面簡單闡述如何通過電子信息處理系統實現工程資金計劃相關數據的共享。
多個用戶共享數據庫中的集成數據數據庫的所有者允許其他用戶訪向它的數據庫,稱為共享數據庫。可以利用局域網作為數據共享平臺實現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建設部門之間的數據共享。數據庫按部門劃分模塊,即分成建設部門(項目單位、建設單位)模塊、發改部門模塊、財政部門模塊三個大模塊,其中建設部門模塊里面實現工程進度預測、工程完成進度的統計功能,發改部門模塊負責資金統籌安排功能,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統計功能,由各相關部門將本單位負責的數據錄入數據共享平臺,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快速地到數據共享平臺取數,從而實現工程資金管理的高效率和高質量。
數據其享平臺圖示如下:
數據共享電子信息處理系統的基本工作思路是:
第一步,由建設部門根據下年度的工程進展安排預測下年度的工程進度,工程進度預測按 ABC類別進行分類,在每一類下再按項 目作為統計口徑,利用數據庫對共享數據進行管理,必須賦予每個工程項 目唯一的編碼,所有的數據統計均按唯一的編碼進行。
第二步,發改部門根據建設部門的年度工程進度預測,在資金總盤子內安排年度工程計劃資金。
第三步,由建設部門按項目將每月的工程進度錄入電子信息系統,由信息系統自動統計所有工程項目的累計完成進度情況,財政部門根據建設部門統計的工程進度,在發改部門安排的年度資金計劃內支付工程款。
第四步,由電子信息系統定期對比工程累計進度與年度資金計劃之間的關系,并由電子信息系統自動在年度資金總盤子內實現項 目之間的資金計劃調整功能,調整后的資金計劃可以由人工審核批準,經審核批準后的資金調整后計劃作為下一輪預算期初的資金使用計劃。
通過這三大模塊、四個步驟的周期性工作,實現“年度工程進度預測一年度工程資金安排一年度工程實際進展情況統計一年度工程資金撥付一年度工程資金調整再安排”的功能,直接由電子信息處理系統完成工程資金的計劃調整管理工作,這樣既可以保證數據 的準確性,又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統計工作量。
政府工程投資管理對項目的總投資計劃控制非常嚴格,上述的電子信息處理系統也應該將這個問題考慮在內,加強對項目總投資計劃的控制管理。凡是累計完成投資進度達到了原總投資計劃一定比例 (可以設為 90%或其它的比例)的工程項目,將不再根據實際完成的累計進度由電子信息處理系統自動調整資金計劃,而必須由項目單位或建設單位以正式的公函將超投資的情況詳細說明后,由發改部門審核批復。
在電子信息、網絡應用日益發展的時代,利用電子信息處理系統實現對政府工程投資資金計劃的管理是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作為一名政府工程資金的管理人員,不僅需要有資金管理方面的知識,也需要具備一定的電子信息應用軟件、網絡使用方面的基本知識,以跟上不斷發展的信息經濟時代的前進腳步。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謝識予.經濟博弈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省委“兩創”總戰略,堅持“政府引導、產業導向、市場運作、管理規范”的原則,圍繞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和現代服務業加快發展,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及股權投資管理公司,不斷優化企業融資結構,切實增強金融業整體實力以及保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總體目標:推動組建一批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扶持一批成長型企業股權投資基金,培育壯大一批創業投資基金,引導鼓勵一批省外、境外知名投資基金管理機構來浙設立法人機構。到2012年末,力爭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社會資金規模達到500億元以上,股權投資在我省企業融資總額中的占比明顯提高,對我省經濟結構調整的促進作用明顯增強。
二、充分認識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中小企業迅速崛起,投資創業活躍,資金需求旺盛。但是,長期以來,我省企業融資結構不盡合理,一方面,銀行間接融資占比過高;另一方面,民間資金充裕,民間融資難以合理引導和規范等結構性問題仍然突出。股權投資基金作為直接融資的重要途徑之一,能將分散的可投資資金有效轉化成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資本金,是拓寬融資渠道,規范民間資金的重要工具。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有利于提高社會資本配置效率,優化企業股權結構,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及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對于我省構建結構合理、功能完善、富于彈性的地方金融體系,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構建多層次的股權投資基金體系
(一)產業投資基金。政府聯合或推動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側重投資回報穩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或者參與大型骨干企業的戰略性并購重組,培育和扶持支柱產業。
(二)成長型企業股權投資基金。推動行業龍頭企業、有資金實力的企業發起設立成長型企業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中后期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未上市公司股權,或者投向一時困難但發展前景好的成長型企業。
(三)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的政策性、引導性基金,通過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作用,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引導基金主要通過階段參股和跟進投資等方式實施投資運作,以基金管理機構的資本金形式存續,逐年投入。
(四)創業投資基金。推動有行業背景和專業特長的“天使投資人”、法人機構及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種子期、成長初期的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
四、加大對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政策支持
(一)鼓勵發展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對在我省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經省金融主管部門確認并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給予減免。對從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給予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對在省內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管理基金規模超過10億元且對當地經濟帶動作用大的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經批準可享受金融機構總部相關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加強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方向的引導。引導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積極參與大型骨干企業并購重組,加大對暫時困難成長型企業的投資力度,所在地政府應給予相應支持。支持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加大對高新技術、業務和商業模式創新等企業的投資力度。股權投資管理公司以股權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該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支持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拓展業務。鼓勵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為企業提供先進管理經驗和其他增值服務。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損失,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符合居民企業條件的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可作為免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省及具備條件的市、縣(市、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在加強對創業投資基金引導的同時,也可引導和支持符合我省經濟發展方向的成長型企業股權投資基金。對股權投資管理公司重點投資的成長型企業,符合上市條件的,積極推薦上市。支持引導股權投資管理公司通過產權交易所等要素市場轉讓其持有的投資企業股份,拓寬股權投資退出渠道。此外,鼓勵引導我省企業引進省外、境外股權投資基金參與技術改造、產業升級等項目,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搞好服務,并在核準手續、要素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積極培育和吸引股權投資管理高級專業人才。對引進急需高級專業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等費用,經批準可據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高級人才,可由引進地政府另行給予適當資助或補貼。
五、創造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良好環境
(一)規范管理。省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綜合協調工作,具體工作由省金融辦負責。省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稅務、工商、證監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通力合作,采用聯席會議制度形式,研究制訂并完善促進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對未納入國家管理范圍的成長型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要制訂相關備案管理辦法并履行日常管理職責。省工商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工商登記管理辦法,做好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工商登記工作,統一登記流程,規范機構名稱。
(二)優質服務。各級政府要將培育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及股權投資管理公司作為完善地方金融體系、拓寬直接融資渠道的重要內容,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切實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杭州、寧波要將吸引省外、境外知名投資管理機構作為推進金融集聚區建設的重要工作內容,對引進的省外、境外知名投資管理機構,優先納入省級備案管理,優先入駐金融集聚區,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對納入省級備案管理的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省級各相關部門要及時為其提供投資項目信息,推進項目合作。
由于轉制成本(歷史債務)的存在以及過去統賬混合管理的財務機制,我國個人賬戶長期“空賬”運行。但自2001年以來,全國11個省相繼開展了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工作。2005年底,吉林、黑龍江、遼寧三省做實個人賬戶資金達265.9億元。2006年底,11個試點省個人賬戶做實資金達485億元。2007年末,達786億元。可見,隨著個人賬戶的逐步做實,一筆規模龐大的資金正在逐步形成。
然而關于其投資運營,根據勞社部發[2005]27號文件規定,在做實個人賬戶中,中央財政補助部分可由省級政府委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并承諾一定的收益率;中央財政補助之外的個人賬戶基金由地方管理。地方管理的基金根據國發[1997]26號文件規定,目前只允許投資于國家債券和銀行存款。而這兩種投資方式都很難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這直接會影響到我國養老金的償付能力,影響到企業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或加重國家財政負擔,最終會影響我國由現收現付制到部分積累制這一重大改革的可持續發展。所以,積極探索個人賬戶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尤為重要。基于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將個人賬戶養老基金逐步投入資本市場是實現其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和重要途徑。
一、當前個人賬戶養老金投資運營模式分析
當前個人賬戶養老金主要由各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管理和投資運營,主要是存銀行和買國債。這種投資運營模式屬于財政集中型管理模式,雖然它使基金具有投資風險較低、易于操作等優點,但其弊端也很多,主要體現為以下兩大方面:
1.投資工具過于單一,收益偏低
對于貶值風險的規避、收益的保障,進行多元化的投資是必要措施。但我國個人賬戶養老金只能存銀行或買國債,其投資工具過于單一,另外,“存銀行、買國債”的投資方式在投資期限上也難以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長期性相匹配。1998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了8年期存款。目前,最長的也只有5年期存款品種可供選擇;再者,國債的發行規模也相對較小,不能滿足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全部投資需要。況且,基金投資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由于沒有明確的投資收益驅動力,缺乏專業的投資技術人才等原因使得個人賬戶養老金投資收益偏低。據了解,當前11個試點省份中的大部分年投資收益率低于5%。其中,山西、天津、山東、上海、湖北、河南等省市地方做實資金尚存在財政專戶,沒有進行任何投資運營。
2.基金管理分散,不利于規模投資,容易流失
現階段我國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屬地管理,目前實現省級統籌的只有13個省,資金被分散于3000多個縣、市、地區中,因而難以進行規模投資,投資結構和組合也難以進行調整和優化。同時,還容易滋生基金利益地區化、部門化現象,加大基金監管難度,不僅影響基金的保值增值,甚至造成基金的擠占、挪用和貪污,威脅到基金的安全。
二、建立新型個人賬戶養老金投資運營模式
由于社保經辦機構主要負責基金的收繳、日常管理和計發等工作,并非專業的投資機構,隨著個人賬戶養老金規模的擴大,為了更好的保值增值,其投資應由專業機構來進行。所以,對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應主要通過多元分散型基金管理模式來進行投資運營。即社會保險專門機構委托銀行、信托公司、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對個人賬戶基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信托投資,并規定最低投資收益率的基金運營模式。這種模式能充分利用專業投資機構的經驗和水平,制定更科學合理的投資組合和投資方式種類,起到專家理財的作用,而且由于多元競爭的特點,能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率的分散基金投資風險,提高投資績效。
1.一般信托投資運營模式
標準信托投資運營模式如圖所示:
其中,受托人為決策中心,由其決定和選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賬戶管理人,制定投資監管策略。考慮我國具體情況,由于全國社會基金理事會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管理上已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對資本市場中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相當深入的了解,而且在做實個人賬戶中,中央財政補助部分已經由省級政府委托其進行投資運營,所以對于個人賬戶養老金,可以考慮將其作為主要受托人。
賬戶管理人是信息中心。結合我國地區差異較大等現實情況,可以考慮將省級社保經辦機構作為主要賬戶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在遵守受托人投資監管原則下,主要負責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具體投資等職責。結合我國國情,在當前主要由獲得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擔。
托管人主要負責保管個人賬戶養老基金的托管資產,執行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辦理資金結算等職責。在當前主要由獲得資格的商業銀行承擔。這四個主體之間分別存在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2.聯合投資管理主體信托投資運營模式
一般信托投資運營模式雖然能克服當前社保經辦機構直接投資的主要弊端,但還是存在一定問題。
首先,在信托過程中,存在著多重委托關系。即個人賬戶養老金是通過委托(參保職工)—(受托人)、委托(受托人)—(投資管理人)的方式進入資本市場。受托人集、委托人于一身,但并不是投資受益人。這樣,一方面,受托人會更加厭惡風險,體現在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約束會過多,對其業績考核趨向短期化,使其不能發揮專家理財的優勢,導致低收益。另一方面,對于委托關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投資收益流失問題,受托人由于不是投資受益人,對其監管和解決可能不那么盡力。
其次,通過一般信托投資模式,受托人通過委托將所有個人賬戶基金進行集合投資,這樣一方面,參保職工對自己的個人賬戶投資沒有自主選擇權,另一方面,取得投資收益后,不能具體確認各參保職工個人賬戶的增值數額,也即投資收益分配存在平均化或不明確的傾向。這樣也不利于參保職工的權益保護。
而個人賬戶基金是參保職工退休生活的主要物質基礎,數額很大,利害攸關,個人對其投資選擇應有一定空間,這樣既有利于個人權益的保護,增強其投資理念,發揮參保個人的投資智慧,加強對投資管理人的監督和激勵;又有利于減輕受托人和國家財政的責任壓力;同時投資管理人還可以進行更富有針對性的投資組合策略,促進個人賬戶投資績效的提高。
所以,對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投資,受托人不能作為唯一僅有的投資管理主體。還應將參保職工作為另一投資管理主體。具體操作過程可以這樣進行:將個人賬戶積累的資金按一定依據分為兩部分,即“共同投資部分”和“個人投資選擇部分”。“共同投資部分”由受托人按一定的比例或額度委托其選擇的多個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如對基金公司A委托10%的投資基金,對基金公司B委托15%的投資基金等等;“個人投資選擇部分”由參保職工在受托人選擇的投資管理人范圍中進行自主選擇某一個或某幾個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如職工甲可以將其自主投資部分資金全部委托基金公司A進行投資;或對對基金公司A委托15%的投資基金,對基金公司B委托5%的投資基金等等。并且這部分賬戶資金可以自由流動,即可以從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轉入另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結合我國個體投資者還不很成熟的現實特點,以及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性質,兩部分中,“共同投資部分”所占比例應大于“個人投資選擇部分”。其次,各自所占比例可以按一定依據進行變動。如:若以參保職工工齡為依據,在參保職工剛參加工作的前十年,由于資金有限,個人無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有限,“共同投資部分“與“個人投資選擇部分”比例可為9:1;在第二個十年,個人投資水平有一定提高,風險承受能力有所增強,兩者比例可為8:2;在第三個十年,個人投資水平進一步提高,風險承受能力較強,兩者比例可為7:3;在余下的時間里,由于臨近退休,風險承受能力較弱,兩者比例可為9:1。當然,比例劃分還可以結合個人收入、年齡、家庭負擔、所處地域、教育程度等相關因素進行綜合確定。
三、完善個人賬戶養老金投資運營的相關配套要求
為實現聯合投資管理主體的信托投資運營模式,使個人賬戶養老金更好保值增值,需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努力。
1.盡快出臺關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投資的投資管理規定
目前關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個人賬戶基金的發展要求,所以應盡快出臺新的投資管理規定,在投資管理規定中,應對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任職條件、職責和權限進行明確說明。使個人賬戶養老金投資做到有法可依。
2.繼續做實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養老基金是其投資的資本基礎,沒有資金,投資無從談起。另外,為保持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做實個人賬戶具有重要戰略意義。所以,在盡快出臺關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投資的投資管理規定基礎上,我國應該繼續堅持通過各種途徑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3.提高養老金統籌層次
目前我國養老金管理分散,統籌層次低,不利于基金的監管和保值增值,所以應進一步提高養老金的統籌層次,由縣、市級統籌向省級統籌努力,最后力爭做到全國統籌。這樣可以減少投資管理成本,使基金投資更富效率。
4.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
社保基金 市場化 運營模式
社保基金的市場化運營涉及到設立、管理、投資等各個環節,本文只從管理模式、投資管理人和投資理念三方面進行初步分析。
1.社保基金管理模式――混合模式
目前世界上各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模式一般分為三種:一種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是指將社會保險基金委托給某一專門機構管理和投資運營。其特點是有政府直接管理或由政府相關部門和非政府專業人士組成專門委員會管理,社會保險信托基金主要用于購買國債,大部分基金是作為政府預算計劃的一個重要支柱而投向公共部門,因此投資風險是由政府承擔的。一種是基金會管理模式,即通過獨立的基金會組織管理社會保險基金,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局,作為一個高度集中統一的基金會組織,負責基金的日常開支和管理與投資運營。還有一種就是商業經營型基金管理模式,即由政府授權的養老基金組織管理社保基金的模式,智利的養老基金運作就是這種典型。智利養老金計劃的主要特點是實行個人資本化帳戶,就是每位加入者都擁有一個個人帳戶供存取繳費及積累之用。積累的資金由特定的私人機構即養老基金管理公司AFP(Penion Fund Administrator)來管理。AFP是私人性質的股份公司,新制度建立時成立了14家基金公司,1994年達到21家,目前又合并為8家。其主要職責是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和給付以及進行基金投資,每個管理公司自主決定按什么標準收取管理費,而職工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管理公司,并可于半年后在基金管理公司之間自由轉移帳戶。智利養老保險基金通過市場競爭,大大提高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益。筆者認為,我國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是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為基金會形式,它是由政府有關部門組建,一方面可直接用于銀行存款投資國債,另一方面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資于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和金融債等,因而是一種混合模式,這是符合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實際情況的。同時,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成立的基金,可通過獨立的養老基金會組織運作,但也應向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申報批準。
2.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市場化準入
智利等拉美國家的經驗表明,對基金管理者的限制抑制了市場競爭,導致基金管理的高成本和低收益。因此筆者認為,作為我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候選人除了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外,也應包括有一定規模實力、無重大違法行為、經營業績良好的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我國證券市場上共有封閉證券投資基金48支,基金管理公司16家,基金規模690億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3支,基金規模超過100億,基金規模已接近800億元左右,但目前國內基金管理人的整體管理運營水平還有待提高,如果只在為數有限的國內基金管理公司中選擇范圍太窄,應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證券公司作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候選人。至于投資公司,原則上也應和券商一樣可以作為投資管理候選人,但事實上由于其業務范圍很廣,其規模又難以與大型券商抗衡,所以其作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可能性不大,但投資公司作為國有資產變現的重要載體的作用應得到重視。投資公司在資產重組與財務顧問服務方面有自己獨特的優勢,完全可以利用其業務特長在國有資產重組、不良資產剝離及國有資產變現方面發揮作用,當然這一部分資產也可以進入全國社保基金。市場準入的市場化的原則就意味著對各種類型各種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機構實行國民待遇,通過公平、公開、透明的競爭篩選出合格的基金投資管理人。
1社會保障基金入市的價值定位價值定位決定了社會保障基金入市所應遵循的理念,如果價值定位有偏差,社會保障基金入市將會偏離社會保障基金原有的功能屬性。
1.1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與功能《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本文所講的社會保障基金主要指的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基金與普通的投資基金不同,在民間社保基金被稱作“保命錢”,其作為個人生活的最基礎的保障,承擔著重要的社會保障功能。社保基金是一種專款專用的為實現社會保障功能的儲備基金,主要來源于中央的財政撥款和經國務院批準的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或者收益,它是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具有積累的特點。社會保障基金主要是為了應對我國不斷加重的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壓力,是用來滿足社會的長遠需求而建立的。保障社會成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維持穩定的社會秩序是社會保障的目的,社會保障基金即是在這個目的下發揮功能,保證社會成員老有所養。其次,社保基金還實施國民收入的再次分配,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為維護社會公平和經濟公平發揮作用。社保基金必定要實現嚴格的管理和監督,其用途是特定的,只能用于廣大的受保人,任何挪用基金用作他用的行為都是違背社保基金初衷的。
1.2社會保障基金的性質與功能決定社保基金入市的價值定位社保基金入市的價值定位為入市提供基本的目標定位,如果社保基金的價值定位有偏差,必將導致社保基金投資運營中出現種種大的弊端。實踐中,社保基金的入市被賦予了太多的期望,比如穩定現今不穩定、不健全的股票市場,促進資本市場的成熟,監督上市公司促進證券市場的繁榮。但是,社保基金沒有救市的義務是肯定的。解決股市低迷、市場不穩定并不是社保基金的首要目的,不能混同社保基金入市的積極意義和社保基金入市的主要目的。在明確社保基金的基本性質與用途的基礎之上,其價值定位只能是保值、增值。因此,社保基金入市的運營中,應當始終將安全性放在首要的位置,在嚴格條件的限制之下運行入市。社保基金的流失必將影響長遠社會的穩定發展,在安全性和盈利性之間必然存在矛盾,社保基金入市的制度設計不能盲目地追求盈利的最大化,謹慎的入市才是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出路。
2社會保障基金入市的風險分析
2.1一般風險一般風險是指不受參與者個體的影響,在資本市場內,每一個參與者都會面臨的風險。一般風險并不能通過優化投資運作來加以避免,是特定的實際環境和因素造成的。比如我國政府干預證券市場的一些政策和行為,是加重風險的重要政治原因。另外,經濟的發展有自然的周期性,股票價格的波動時有發生,且其波動并不完全受價值規律的影響,受其他因素的影響更大,因此社保基金入市后是否能保值增值還是一個未知數。
2.2特殊風險特殊風險是指通過優化投資運作可以加以避免并防范的風險。特殊風險在我國主要表現為證券市場不成熟、投資管理的風險、投資組合的風險、委托的風險,投資項目的風險,等等。我國的證券市場并不成熟,上市公司中有不少壞現象,比如內部人控制公司、關聯交易、退市機制不能有效落實,等等。證券市場安全性差,大量的市場投機現象、投資理念大都是短期的而非長遠的,這種氛圍必然導致了我國的股票市場有大起大落的現象。證券市場的泡沫無疑會給社會保障基金入市后完成保值、增值的任務帶來危險。委托的風險主要是由社保基金各角色的雙層關系決定的。全國社保基金由國務院委托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負責運營,再由理事會委托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機構具體從事運營。這種雙層的關系導致了效率低,而且人的活動也會受到較大的限制。委托合同的機制并不能刺激管理人盡最大的努力,不利于加強其責任心。當其存在違規行為時,最大的出發也只是卸下管理人的資格而已,此種責任的承擔對于社保基金損失的彌補毫無意義。社保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表現為多個方面,比如不能一味地強調以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績來評估優劣,因為如果基金管理公司過分地追求業績,在投資組合的選擇上會忽視安全性,而過分地強調高收益,這種投資理念會加大社保基金的風險。
3對社會保障基金入市運行監管的若干思考社保基金的制度屬性決定社保基金的投資策略、財政支付的能力。因此,一套完整的監督制度是保證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因素,特別是監督投資管理人的行為成為重中之重。為了有效減小社會保障基金入市遭遇的種種風險,筆者提出以下思考。
3.1監管社會保障基金入市的主要原則在明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入市投資的出發點和根本目的是保值、增值的基礎之上,我國必須確立社保基金入市應當遵循安全性、盈利性、流動性相統一的原則,在三者之間達到協調和平衡。只有在該原則的指導下才能夠確保社保基金入市后的良性運作。在監管基金管理人運作投資的過程中,要控制管理人的資產和負債處于一個相匹配的狀態,確保其投資股票市場的期限和社保基金受益人負債的期限大體上保持一致。在安全性、盈利性、流動性三性之間不存在優先次序,追求的是投資過程中的動態安全,這也是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內在要求。
3.2建立嚴格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市場準入制度和退任制度,并完善績效評估制度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選聘是監控投資運作風險必須的一步,只有選擇專業化水平的投資管理人才才能為社保基金入市提供前提保障。社保基金的投資管理人一般都是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機構,但我國的金融市場的自身監管水平并不完善,金融機構的專業水平也是參差不齊。因此,建立嚴格市場準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參加投資運營社保基金的機構應該選擇高水平、高信譽的金融機構,具備相應嚴格資質條件的投資公司才能夠獲得投資管理社保基金的資格。另外,即使是獲得了進入的資格,也應當定期清理整治,做到及時將不符合條件的公司清理出局。相關資質條件的設定應當適度提高,從各方面的情況來進行優劣選擇,包括經營信譽、經營規模、經營時間、財務指標、收益率以及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應設置一套完整的條件體系選擇投資管理人。其次是切實落實退任制度,對不符合資格條件的公司不能一拖再拖,應建立即時強硬的退任制度。審定是否退出以及退出方案時,應當有勞動與社保保障部、 審計單位、財政部、證監會等部門共同參與決定,在審議決定和清算的過程中,應按照合理的方案進行,保障基金在交接過程中的正當運行,維護社保基金所有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最后是完善績效評估制度。評估的時間應當根據股票市場的運行投資周期而定,不宜過短,也不宜太長。周期過短,不僅看不出投資運作的實效成績,更加不利于穩定股票市場;而評估周期過長,起不到及時的評估監督作用,危害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性。
3.3加強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只要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現象,信息披露制度就是一個必要的監督手段。監督機構要想將監督落到實處,就必須對投資管理人的運營情況有充分的了解,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減少由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首先,應設定定期披露機制,不同的事項分別以年報、季報、月報的形式規定下來,比如每季度按證券投資分類的不同情況公布其收益回報率等。對于一些重要的事項應設立及時限期公告制度,并規定在相應的日期或期限內沒有履行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認定屬于重要事項的內容應當通過列舉加概括的形式規定下來,比如社保基金出現大幅度損失,投資管理人合并、分立、解散、破產等涉及到對社保基金的投資安全性產生明顯影響的事項。現行規定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資產、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是不夠合理的,期限過長,不利于監督作用的發揮。其次,對信息披露的內容要予以明確,信息披露的內容應該更全面些。包括定期的報告制度與資產評估制度(包括資產評估的原則和資產評估的頻率等)等相關具體制度都對防止投資管理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起到積極的監督作用。
第一條為維護企業年金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根據勞動法、信托法、合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托管以及投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及其職工作為委托人與企業年金理事會或法人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人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賬戶管理人)、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人)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書面合同關系。
書面合同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企業年金基金必須存入企業年金專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基金財產。
第五條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消。不同企業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條非因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八條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九條勞動保障部負責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有關政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管。
第二章受托人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機構(以下簡稱法人受托機構)。
第十一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依法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企業年金理事會理事應當誠實守信、無重大違法記錄,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法人受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受托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
(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
(三)編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五)根據合同收取企業和職工繳費,并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待遇;
(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有關的記錄至少15年;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企業年金計劃并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
第十五條法人受托機構具備賬戶管理或投資管理業務資格,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但應當保證各項管理之間的獨立性。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受托機構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委托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委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年金理事會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按國家規定重新組成。
第十七條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資料,及時辦理受托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托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十八條受托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受托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委托人并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賬戶管理人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賬戶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的專業機構。
第二十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賬戶信息管理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二)記錄企業、職工繳費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
(三)及時與托管人核對繳費數據以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財產變化狀況;
(四)計算企業年金待遇;
(五)提供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六)定期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七)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檔案至少15年;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托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資格的;
(五)受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賬戶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賬戶管理人。
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料,及時辦理賬戶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賬戶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賬戶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賬戶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托人并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托管人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
單個企業年金計劃托管人由一家商業銀行或專業機構擔任。
第二十六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凈資產不少于50億元人民幣;
(三)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四)具有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業銀行擔任托管人,應當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托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四)根據受托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根據投資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
(七)及時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八)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
(九)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報告;
(十)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至少15年;
(十一)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托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并及時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托管人發現投資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其他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投資管理人,并及時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托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的;
(五)受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托管人。
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托管資料,及時辦理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一條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托管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托人并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禁止托管人有下列行為:
(一)托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托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
(三)托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托管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第三十四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托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于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及時與托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四)定期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減資、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的;
(三)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四)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五)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托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
(五)受托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托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九條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托人并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于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三)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四)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企業年金管理提供服務的投資顧問公司、信用評估公司、精算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第四十二條中介服務機構經委托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企業設計企業年金計劃;
(二)為企業年金管理提供咨詢;
(三)為受托人選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提供咨詢;
(四)對企業年金管理績效進行評估;
(五)對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三條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企業年金中介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準則。
第七章企業年金基金投資
第四十四條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資管理人的任何職務。
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限于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凈資產的20%;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凈資產的20%;
(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20%。
第四十八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產品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于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也不得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總值的10%。
第五十條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于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一條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費用
第五十二條賬戶管理人根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和凈值增長率,按周或按日足額記入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第五十三條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于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第五十四條賬戶管理人的管理費按每戶每月不超過5元人民幣的限額,由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另行繳納。
第五十五條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費不高于托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第五十六條投資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于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2%。
第五十七條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有關管理費或托管費進行調整。
第五十八條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在托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條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并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十條受托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45日內向委托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其中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一條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3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
第六十二條托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3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經托管人確認的季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30日內向受托人提交經托管人確認的年度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報告。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法人受托機構、投資管理人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經其業務監管部門同意,托管人向勞動保障部提出申請前應當先向其業務監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勞動保障部收到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的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規定進行審慎評審。經評審符合條件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公告;經評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有關部門代表和社會專業人士組成。
第六十六條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應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管。
作為國內第63家成立的基金公司,大華基金毫不起眼。但對于苦心打造金融控股集團的平安來說,新基金公司是其投資業務力爭的最后一塊金融牌照,好比拼圖游戲只待嵌上的最后一塊。
大華基金是平安信托與新加坡大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結合的產物,另一家財務投資人是三亞盈灣旅業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為64%、25%及11%。平安集團對這位“遲到”的新成員相當眷顧,配備了曾擔任平安證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楊秀麗做董事長,曾籌建過兩家基金公司的前湘財證券副總經理李克難做總經理。
有了基金的加盟,平安集團的投資業務將形成資產管理、信托、證券、基金四足鼎立的局面,共同撐起目前超過7700億元資產規模的平安投資大廈。
“投資大腦”
大華基金總經理李克難表示,基金未來專注于中國家庭的投資與理財,集團將給予后臺支持,包括人員培訓、風險評估和客戶服務。
具體的作為,該基金公司以“還未開業,不便細述”為由,沒有做進一步的講解。不過,平安信托董事長童愷正準備將業務重點從機構業務向個人業務轉型,兩家公司聯手有很大空間。
平安信托介紹說,該公司的銷售隊伍分為兩支,分別是直銷團隊與交叉銷售團隊,主要通過集團旗下其他子公司的銷售渠道與銷售隊伍,以客戶推薦的方式銷售其信托產品。未來基金公司銷售的基金產品,也會利用類似的渠道和團隊。
平安內部人士表示,平安的投資業務之所以能夠相互協作、前后呼應,主要源于平安集團投資管理委員會(下稱“投資管理委員會”)的統一管理。
投資管理委員會位于平安集團最高決策層――執行委員會所設立的四個管理委員會之首,日常工作是監督投資業務,監管投資風險,以及編制投資政策和投資策略。從投資項目的申報確定,到投資產品的訂價審核,投資管理委員會都要開會討論,儼然一個全能的“投資大腦”。
投資管理委員會的靈魂人物正是平安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陳德賢。
在被平安集團董事長馬明哲挖到平安之前,陳德賢在香港積累了20多年的投資和管理經驗,一路做到法國巴黎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中國區總裁,其強項是股票和固定收益方面的投資。2001年,陳擔任平安資產管理業務顧問后,在馬明哲的再三邀請下,于2005年加入平安資產管理團隊。目前,陳德賢是設在上海和香港兩地的平安資產管理公司共同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此外,雖然平安港籍“外腦”葉黎成已經隱退,但他仍然擔任投資管理委員會主任,依然是平安集團重大事件的決策者。
投資管理委員會的副主任是跟隨葉黎成加盟平安的另一位港人陳敬達,他曾任平安證券董事長。
投資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成員還包括平安證券董事長兼首席行政官楊宇翔,平安證券總經理薛榮年,平安信托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童愷,以及平安信托總經理宋成立。
在投資管理委員會這一“投資大腦”的指揮下,平安資產管理、信托、證券三家公司組成了投資團隊。在股權架構上,平安資產管理公司是平安集團的全資子公司,平安信托是平安集團的控股子公司。平安資產管理公司和信托同屬一級,平安證券則是信托的控股子公司。
2010年底,平安信托受讓林芝新豪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平安證券9.9%股權。至此,平安信托持有平安證券96.67%的股權,而平安集團持有平安信托99.88%的股權。
據平安集團高層介紹,平安集團將平安信托定位為“集團保險資金運用之外的多元投資平臺”。雖然在股權架構上,平安信托是證券、銀行和基金公司的母公司,但是在經營上,四家公司是同一級單位。之所以讓平安信托持有證券、銀行和基金等公司,是因為在信托旗下“好辦事”。
例如,保險公司設立基金公司沒有現成的法規可循,但是信托公司就有。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符合資質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都可以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于是,中國保險系的第一家基金公司就從平安信托中孕育而出。
此外,平安信托自身的業務模式主要是“為中國高端的私人銀行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投資理財服務”。據平安信托介紹,目前該公司累積的優質私人銀行客戶超過了1萬個,主要是民營企業,管理的第三方資產規模超過了1500億元。
協同效應待顯
為了把各子公司的投資業務歸為一盤棋,平安集團做了相當多的嘗試,其中最引外界關注的是對PE(私人股權投資)業務的矩陣式管理。
2007年,平安集團董事長馬明哲啟動PE“長城計劃”,提出PE要進行整合營銷。
在這一思路下,平安二級子公司的PE團隊在立項之后,都交由集團進行統一審批。PE團隊由信托、證券和資產管理三家公司組成,決策機構是投資管理委員會。
根據投資管理委員會的要求,PE業務將實行流水線操作,分為前臺、和后臺管理。前臺為三家子公司中的PE團隊,負責對所有項目進行整合,后臺對項目進行管理輸出。和后臺由平安信托全資子公司――平安創新資本有限公司經營。
但作為集團主要的股權投資平臺,平安創新資本公司本身的目標是在3~5年做到亞太區PE老大。
此外,平安資產管理公司也將成立一家專門做PE的子公司,只等中國保監會出臺相關細則就上報申請。而平安證券據說也會成立一家PE子公司,不過該公司已經有了專做直接投資的子公司,即2008年9月成立的平安財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平安信托和平安資產管理不同,平安財智主要做一兩千萬的小規模投資。
待三家公司的PE子公司成立后,將形成信托對口銀監會,資產管理對口保監會,證券對口證監會的審批三條線。
不過,倘若三家公司都擁有自己的PE子公司,投資隊伍建設會不會重復?各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會不會拖累整體投資計劃?這將考驗平安集團投資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默契。
有業內專家表示,由于金融控股集團的子公司實際上都是獨立的法人,自身的利益與考核指標所形成的內部競爭,有時會削弱整個集團的協同效應。應該說,金融控股本身不是競爭優勢,美國的多個金融控股集團就發展得并不成功。從國內來看,中信集團與平安集團的金融控股建設走在前面,但多半停留在形式與規模上。
陳德賢說,成功的金融控股集團要具備四個條件,客戶群龐大、戰略得當、執行能力強以及科技平臺先進。他認為,平安投資的核心競爭力就是投資平臺。對此,平安集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財力進行平臺建設,自建了一系列系統平臺來支持投資業務。目前,集團正在推進全球投資管理平臺,“相信這個應當是目前國內投資領域耗資最大,最領先的業務平臺,平臺建成后將有效支持平安投資管理業務”。
利潤增長點
盡管投資團隊兢兢業業,但平安1~9月的投資收益為202億元,比2009年同期下降14.6億元。
陳德賢表示,2010年平安集團的投資有所收縮,主要原因是2010年國內資本市場走勢不佳。截至2010年上半年,集團投資組合中,權益投資從2009年的10.8%減少為8.1%,減少的部分都增加到固定到期日投資中去了。目前,固定到期日投資占了總投資的八成,大量的資金還是放在銀行做定期存款和買國債。相對保險的基建投資,也只占到投資組合的1.4%。
對于這樣的投資組合,作為平安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陳德賢自然不滿意。
2010年年初,陳德賢表示,在法規允許下,平安將提升非資本市場的配置比例,如投資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為保險資金提供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有效分散風險。據說初期投入的資金量為資產管理規模的3%~5%,按其目前管理的6200億元資產計算,這筆投資有200~300億元。
2010年3月,中國保監會第一批審核通過了四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基礎設施的債權投資,平安資產管理公司就是其中之一。獲得債權投資通行證后,平安資產管理在年內就做了兩單大生意。
2010年9月,平安資產管理與江西省鐵路投資集團簽署了債權投資合同,平安將投資19億元建鐵路,成就了保險資金債權投資省一級鐵路的國內第一單。
同年12月,平安資產管理與重慶兩江新區簽訂債權投資協議,平安將投資50~100億元,用于兩江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期限5~10年。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國民生產總值實現了高速增長,但居民收入特別是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增長速度并未與之同步。與此同時,我國已經加快進入老齡化社會,未來幾十年老年人所占社會總人口的比例將大幅上升,年輕人贍養老人的負擔進一步加重,而生活成本急劇增加的壓力讓很多工薪階層的年輕人自顧不及。另外,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存在“雙軌制”,企業職工與公務員的養老金差距明顯,且有擴大的趨勢,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如何利用合理的社會保障制度解決企業退休職工養老問題是一個關系到人民生活幸福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目前,世界上較普遍的公共養老金制度為多支柱養老社會保障體系,包括國家公共養老金、以企業年金為主要形式的企業補充養老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金等。我國目前也基本建立起了這種多支柱模式的養老社會保障體系,但企業年金所覆蓋的范圍還比較小,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及外資企業,基金積累規模增加較快但總量還較小(見表1)。
近幾年來,物價持續上升,通貨膨脹預期增強,企業年金保值增值壓力較大。因此,如何更好地利用已有的企業年金來為廣大的企業退休職工提供更好的晚年生活,如何選擇更加優秀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來管理這筆“養命錢”,成為了一個重要且有現實意義的課題。
二、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發展現狀
企業年金基金市場化運作始于2005年,當年8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了第一批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2007年11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又批準了第二批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包括法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具體情況見表2:
目前,市場上有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的一共21家機構,包括12家基金管理公司,4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3家養老保險公司,2家證券公司。
依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進行投資;
(2)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風險準備金;
(3)定期向受托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運作報告;
(4)國家其他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企業年金投資績效評估是對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在投資管理各個環節進行考察和評比,包括投資管理人的經營情況、投資管理人的人員素質和服務產品情況、內部風險控制、服務質量、市場認可程度、投資管理費用等等。企業年金投資績效評估是保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重要環節,起作用不僅在于評價以往的投資業績和效率,而且可以為企業年金投資管理過程提供改進意見,有助于投資管理人的運作水平的不斷提高。
目前,國內投資管理人的選擇工作主要由企業年金的受托人來完成。企業年金的受托人有兩種形式:一種為企業年金理事會形式,另一種為法人受托人形式;兩種形式的受托人在選擇投資管理人時存在一些不同的特點,但是主要的評估體系應該基本相同。同一個企業年金基金的不同投資管理人按照同一個基金投資管理人評估基本體系來進行評價,不同的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人評估基本體系可以有不同的側重點。針對每個評估指標,受托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評估系數,選擇最適合該企業年金基金特點的投資管理人。
三、優化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績效的建議
1.認識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之間的委托關系及相關風險
企業年金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之間采用的是委托制度,委托制度必然會伴隨委托風險,委托風險是指由于人的目標函數與委托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人有可能偏離委托人的目標函數而委托人則難以進行監督,從而出現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現象。
在企業年金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之間存在的委托關系,可能會存在以下兩種委托風險: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1)企業年金投資中的逆向選擇。作為人的投資管理人的能力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私人信息,企業年金的受托人很難準確得知“準人”的各項條件,更不能準確評價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因此,為了降低自己雇傭“人”的成本,企業年金受托人會將委托費用降低到估計的市場上投資管理人平均水平上,如此一來,水平更高的投資管理人因為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將無利可圖而退出競爭,市場上留下的將是相對來說能力較低的投資管理人,這就是企業年金市場出現的逆向選擇。這種逆向選擇帶來的后果是,市場中的投資管理人的水平越來越差,不能夠保證企業年金正常的保值增值,還可能出現虧損的情況,與企業年金的初衷背道而馳,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將是兩敗俱傷。目前,企業年金市場上,確實存在部分受托人要求投資管理人收取極低的基礎管理費用和業績提成的現象,甚至還出現要求基礎管理費用為零的情況,這絕對不利于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2)企業年金投資中的道德風險。在企業年金市場中,投資管理人的行為決定了受托人的利益,而受托人一般不參與企業年金的投資運作管理決策。因此,投資管理人在實際投資過程中可以有隱瞞部分投資信息和行動的機會。如果出現投資管理人和受托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的情況時,投資管理人可以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作出對自己有利而對受托人不利的行為,從而產生道德風險。比如,進入合同期階段時,如果是采取末位淘汰制的評估方式,部分排名靠后的投資管理人可能會因為考慮與其“坐以待斃”,不如“放手一搏”,即使對市場判斷各方面準備不是很充分的情況下,也會增加權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以期獲得排名上的突破。
2.規范企業年金投資績效評估的程序和方法為了更好地避免企業年金投資過程中出現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我們必須采用合理規范的企業金投資績效評估的程序和方法。
(1)企業年金投資績效評估的程序主要應該分為三大部分:設定基準、計算業績、績效評估,具體步驟見表3:
(2)企業年金投資績效評估的方法是按照企業年金投資績效評估的程序依次展現的,包括企業年金基金凈值收益率的計算方法,企業年金投資收益率的評估方法,企業年金風險調整績效評估方法,企業年金投資擇時能力評估,企業年金績效歸因分析等等,我們只有嚴格按照企業年金投資績效評估的科學方法來開展對各投資管理人投資管理水平的評價工作,才能真正做到言之有據,行之有效。
3.處理好受托人、投資管理人與市場發展的關系
目前,企業年金市場的狀況是:第一,有效需求不足,企業年金規模發展速度明顯低于市場預期,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力度不夠,年金相關制度設計不盡合理,企業集合計劃尚未成型,單個年金計劃管理成本高,投資的規模效應不能顯現。第二,企業年金市場參與機構眾多,且角色定位不明晰,業務規則及盈利模式仍處于需要完善的狀態中。企業年金市場參與機構眾多,群雄逐鹿,極易造成低費率的惡性競爭,不利于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最終會導致企業年金管理水平下降、發展停滯,影響廣大企業職工的根本利益。第三,年金投資管理人業務競爭激烈且競爭手段單一,不盡合理的費率結構和持續增長的多賬戶的單一企業年金投資,長遠來看影響市場的發展。第四,主管部門的有效監管和行業自律有待加強。因此,只有從國家到行業,克服這些不足,做大企業年金市場蛋糕,才能在競爭激烈的企業年金市場中,達到受托人、投資管理人相輔相成,共生共贏的目標。具體來說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推動國家層面的制度完善,加大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推動年金產品標準化的進程,拓寬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市場。
(2)規范市場參與各方的行為,避免惡性價格競爭,以免跌入逆向選擇的風險漩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