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7 09:02:32
導語:在教育與法律的關系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關鍵詞】法律教學;法律實務;互動關系
司法考試實行多年來,日益受到社會關注,作為法律教學與實務的中間環節,其制度價值在于將符合法治精神的人才選拔到司法隊伍里。因此,結構合理的法律教育體系對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顯得尤為重要。
一、法律實務資格考試需要結構合理的專業教育體系
從法學教育的發展演變看,科學合理的法學教育結構要求理順素質教育、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的關系并以培養具有法律思維和法律品性的法律職業人才為目標。以美國、日本的法律職業準人制度為參照,以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是否在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完成為標準,可將法學教育結構分為統一結構類型和分離結構類型兩類。所謂統一結構類型,是指將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納人普通高等教育系列,學生在完成高等法學教育、通過有關考試后便能從事法律職業,美國的JD教育(又稱法律博士,即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學院職業教育)就是這一類型的典型。而分離結構類型,是指將法律職業教育置于高等法學教育之外,在完成素質教育,通過有關考試,由專門機構進行法律執業培訓后,才能成為法律執業人員。日本的法律教育(4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考試+2年司法培訓)是這一類型的典型。
目前,如果對我國法學教育作上述結構類型之探究,或許可以將我國的法律教育稱之為混合結構類型:一方面,它有統一結構的特點,即將法學教育的重心放在高等教育,高等法學教育兼有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雙重功能,不同的是較多地突出了素質教育;另一方面,它也有分離結構的特點,即在本科教育中強調素質教育。由于我國法科學生主要是從高中畢業生中招收,其各方面的知識都有待充實,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畢業生都能夠從事法律職業,如果在法學教育中過多地強調職業教育容易限制其思維和視野;而對于法律職業者來說,其不但要有開闊的視野和敏捷的思維,更要掌握實際的法律應用技能。近幾年我國試辦JM 教育(又稱法律碩士,即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學院研究生教育),增加了法律教育中職業教育的含量,取得了較好的效果[1]。為此,建議我國完善法學教育結構,將本科教育定位于素質教育,而對于那些打算從事法律職業的法科學生而言,將本科后的研究生教育定位于職業教育,比如將JM 教育作為職業教育的一種形式。與此相適應,國家司法考試可以以研究生教育為資格要件,并適當放寬司法考試的過關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工作,在執業過程中根據需要分別由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或類似的教育機構再對其進行在崗培訓,從而形成完整的法律職業教育體系。
二、理順法律教育與實務環節的關系,不斷完善兩者的切合點
從現代法治國家的制度安排看,法律教育是培養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徑,司法考試是篩選法律人才的基本方式;如果說前者是生產流程,那么后者則是質檢體系。質檢體系所認定的標準必定左右著生產流程中的各個環節,質檢體系的科學與否對產品質量的優劣起著相當重要的影響。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3條的規定,司法考試的應試者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即可。因此是否接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不是參加司法考試的必備條件。這樣的規定給眾多擁有其它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提供一個轉換職業或謀求職位的機會,體現了選拔法律人才的廣泛性和公平性,但這種廣泛性和公平性缺乏科學依據,并容易導致以下弊端:其一,社會上各種司考輔導班勢必大行其道,這種“法律速成班”將使本已浮躁的法學教育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學教育的健康發展。其二,一個人的法律思維和法律品性只有在一定的學習氛圍并經過較長的時間才能逐漸養成,而這種思維品性更主要地體現在法律人的理念與行動當中。其三,允許非法律專業人士參加司法考試在客觀上勢必造成更多的人采取學非所用,用非所學的機會主義行為,這樣既浪費了教育資源,又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大學法學教育是參加司法考試的前提。在美國,只有大學畢業生才有資格參加法學院入學考試,法學院并不承擔基本的人文教育,所以美國的法學教育是一種典型的職業教育。獲得全美律師協會認可的各大學法學院的畢業生分別參加各州舉行的法律職業選拔考試,合格后經申請成為執業律師。由于判例法國家實行法律職業一元化模式,即法官是從有經驗的律師中選拔,檢察官則是政府聘任的律師,因此司法考試實際上就是律師考試。而在成文法系國家中,法律職業的選任模式與法學教育的聯系有所不同。在德國模式中,接受高等法學教育是參加司法考試的前提。學生在完成至少四年的大學法學教育之后,就可以參加第一次國家考試,通過后才可以畢業并成為準法律工作者,若要成為嚴格意義的法律工作者,那就要去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或其它法律執行機構實習,兩年后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通過后才可以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職業。而在日本模式中,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關系不像德國那樣緊密,日本的第一次司法考試主要是測試考生的綜合素養,檢驗學生是否達到了高校畢業生的基本素質。第二次考試以判定欲成為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的人是否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應用能力為目的,并以筆試和El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可見,在成文法系國家中,盡管高等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選任的關系或緊或松,但都強調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的切合―― 盡管切合的階段和方式不同[2]。
綜上所述,無論是成文法國家還是判例法國家都強調法律職業者要接受專門的法學教育,除此之外,法律職業者還要具備基本的人文素養、通過法律職業選拔考試、接受法律實務培訓等條件。
三、構建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關系
實行國家司法統一考試后,無論高等法律院系是否愿意,其教學質量都要接受司法考試的檢驗。因此,對傳統法學教學內容、方法、效果等進行重新審視,對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形式、導向進行認真研究,以期建立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就顯得十分必要。
1.司法考試與法學教學目標的良性互動
在傳統法學教育中,教學主要圍繞分析法的本質與實效,揭示法的價值取向,為改革法律制度提供指導性原則和基本模式;而司法考試的內容主要圍繞考察考生對法的基本知識的理解掌握及應用能力。于是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間就存在一定的矛盾,這個矛盾的合理解決就成為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良性互動的關鍵。為此筆者建議,法學教學目標應定位于對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訓練以及法律思維和法律品性的培養上,因為經濟的不斷發展使得法科畢業生一生都將面臨新的工作內容和工作環境的挑戰。與此相適應,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應著重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維以及對法律的實際應用能力。
2.司法考試與法學教學內容的良性互動
實行國家司法考試后,作為國家司法考試主管機構的司法部及命題機構的目標取向會直接影響教育部對高校法學教育內容的取舍,兩者之問如果不能達到相互銜接與協調,就會造成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嚴重脫節,其結果要么就是法學教育變成了功利性的應試教育,要么就是考生從未接觸過司法考試內容而造成學而無用,要避免這種惡性互動,應從以下方面人手。
第一,明確界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為確保法律院系的培養規格和培養質量,教育部已確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須開設的法學學科的l4門主干課程,這些主干課涵蓋了法學教育最基本的內容,能夠適應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司法考試的內容應以l4門主干課為主,不宜再擴大范圍,否則,就會影響正常的教學計劃,進而影響教學質量[3]。
第二,司法考試內容以實體法和程序法為主,兼顧法學理論。
司法考試作為職業資格考試有其內在的特點,比如注重法律的實際應用,所以司法考試內容以實體法與程序法為主是無可非議的,但也應適當地考察考生對法理學、法律史知識的掌握,因為作為一個優秀的法律工作者,如果沒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對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很難準確把握案件的實質[4]。
第三,法學教學計劃應有適當的靈活性。由于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立法機關每年都要進行法律的立、改、廢,為了配合新法的實施,司法考試每年都要對當年出臺的重要法律有所涉及,與此相適應,法學教學中也應向學生講解。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教學計劃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筆者建議法律院系在制定教學計劃時應預留一定課時以安排新法講座。
3.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考試的良性互動
第一,司法考試中客觀命題的分值應作適當調整。綜觀這幾屆國家司法考試,客觀命題所占比重過大,導致部分非法律專業參考人員通過強化記憶通過了考試,而許多法律本專業考生包括研究生都考試失敗。從某種意義上說,客觀性命題比重過大并不能完整地測試考生的真實能力。因此,建議在司法考試中適當加大主觀題比重。
第二,法律院系的課程考試題型應有所變化。傳統的法學教育考試過于單一,無法考察學生的真實水平,法律院系可以參考司法考試題型,對傳統的課程考試題型進行必要的變化。結合法學教學工作,筆者認為以下幾種考試題型能較好地考察學生的真實水平或者說更適合與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1)案例判斷;(2)案例分析;(3)案例論述;(4)法條理解;(5)司法寫作等。
第三,國家司法考試應增加面試部分。在國家司法考試中增加面試的好處在于:首先,面試可以考察考生的口頭語言的組織與表達能力,這一點對從事法律職業非常重要;其次,由于面試的內容是隨機提問,與筆試相比具有更大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最后,面試有利于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維。總之,實現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良性互動需要多部門、多學科的共同配合,既需要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的不斷改革與完善,也需要教育主管部門以及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與探索。
參考文獻:
[1] 楊海坤.法學應用人才培養模式的反思與重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4~66.
[2] 霍憲丹.法律職業與法律人才培養[J].法學研究,2003,(4):84~85.
記者與律師聯盟的正常與不正常
在中國,媒體記者和律師很容易走到一起,甚至結成聯盟。在展江教授舉辦的輿論監督年會上,除了能看到很多記者的身影,還能看到很多律師與會。2010年11月在浙江大學召開的第九、第十屆新世紀輿論監督研討會上,就有周澤律師和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的陳有林、蘇躍龍兩位律師前來參會,他們與記者非常熟悉。《南方周末》等以“法治、公正”為口號的媒體,也常常將律師奉為座上賓,很多報道與其說是記者在寫新聞,不如說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推動新聞進展,或者說是記者和律師共同參與了新聞生產過程。如在2006年的邱興華案、2010年福建南平鄭民生殺童案等案例中,《南方周末》都是旗幟鮮明地呼吁為殺人者作精神鑒定、刀下留人,這與他們的辯護律師的呼吁完全一致。媒體和律師關系的緊密程度可見一斑。在筆者看來,中國媒體與律師的聯盟既是正常的,又是不正常的。
說其是正常的,是因為這種聯盟很有合理性。在挑戰和監督公權力上,記者和律師很容易找到共同點。監督公權力是記者的天職,而律師在面對法官和公訴人的時候也構成了一種對公權力的制衡和監督,兩者的職業有一定相似之處。在中國,法官的權力很大,由于法院與政府的職能并無明顯分界,法官的權力就成為行政權力的一部分,這種權力常常使律師和記者感到無奈,“抱團取暖”于是成為一種策略。記者和律師在中國社會都屬于精英階層,是靠專業為生的社會群體,但他們常常被排斥在權力核心之外或者游離在權力的邊緣,因而兩者很容易產生共鳴,結成聯盟。由于都屬專業技術階層,他們都比較推崇公平與正義,當他們為弱勢群體代言或為守護公共利益行動時,記者和律師的價值立場與行動目標就完全一致了。在遵循法律程序上,在捍衛人人都有辯護權利的基本人權上,在抨擊司法不公上,記者和律師確實有著共同語言。此外,律師要保護當事人的秘密,記者要保護消息來源,他們似乎也有著相同的職業倫理。
然而,記者和律師職業的差異遠遠大于他們的共同之處。不搞清楚這一點,記者就很容易模糊自己的職業特點。記者和律師最大的不同在于記者要追求客觀平衡,而律師卻可以只偏袒一方:原告或者被告。律師不講客觀,甚至沒有固定的立場,誰是他的雇主,他就為誰說話,為誰辯護。律師永遠為自己的人開脫,對事實有強烈的選擇性和傾向性。但記者必須用事實說話,注意客觀、冷靜、全面和平衡。客觀公正才是記者的專業主義理念。從這點來看,記者與律師這兩個職業的差異是很大的,甚至是根本相左的。差異如此之大的兩個群體,在現實中結成了聯盟,這肯定是不正常的。在中國,很多律師為了勝訴或對抗對手,會借助媒體的輿論力量來造勢,左右案件的判決。一些無良律師為了贏得官司,甚至賄賂法官。而賄賂和誘導媒體,也是他們常用的一種策略。在這種情況下,媒體和律師走得太近,無疑會影響自身的公信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警惕性,就很容易變成訴訟中的人,造成“媒介審判”。為了避免記者陷入法律官司,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的法律顧問徐迅對媒體提出了十條自律原則,這十條原則中的第六條是“平衡報道,不做訴訟一方代言人”,說的就是媒體不能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人,否則,媒體就成了律師。
記者與法官的同與不同
媒體如果越過法院的審判直接給當事人定罪,如稱“犯罪嫌疑人”為“罪犯”,這時候記者就變成了法官。為此,徐迅提出的十條原則中第一條就告誡媒體:“媒體不是法官,案件判決前,媒體不應作定罪定性的報道。”也就是不能搞“輿論審判”。這一點很好理解,社會沒有賦予媒體判案定罪的權力,它當然不能夠充當法官。換句話說,記者和法官是完全不同的兩個職業,應該知道自己的職業分野。但是,如果從“兼聽則明”的角度看,記者的角色其實與法官很像。記者更像法官,而不像律師。
法官是一個仲裁者,他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這與記者的職業理念與職業行為非常類似:兼顧各方的利益、兼聽各方的聲音,做到不偏不倚。可見,從職業特點上看,記者與法官有更多的相似點,他們都是公平與正義的守護神,都強調客觀、公正與平衡,都把事實置于最高的位置。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記者與法官卻沒有結成聯盟,甚至在很多問題上連共識都難以達成,記者與法官之間的緊張關系遠比記者與律師或者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強度高。在很多案例中,如前文提及的鄧玉嬌案中,法官總是限制記者采訪,而為了突破采訪,記者往往借助民意進行“輿論審判”或質疑司法不公,這反過來又加劇了兩者關系的緊張。
記者、律師與法官要各就各位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 效率 公平
一、效率、公平的內涵
(一)科學發展觀的提出
2003年10月召開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并把它的基本內涵概括為: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堅持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和自然的協調發展。統籌國內外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在今年召開的十七大中,總書記在此基礎上又特別強調了要統籌國內國際關系。簡言之,科學發展觀就是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而要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就必須要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
(二)何為效率
關于效率,學術界主要有三種理解:1.投入產出效率,指投入與產出的比率。生產總要有產出,如果投入的越多,產出越少,則效率越低;反之,則效率越高。2.帕累托效率,即資源配置效率,指任何一種資源的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一方福利增加的同時而不使另一方的福利減少的這樣一種境界。3.社會整體效率,指社會生產對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生活質量,促進社會發展的能力。
從生產力的視角來研究效率是最基本的。馬克思指出:“人們決不是首先處在這種對外界物的理論關系當中。正如任何動物一樣,他首先是要吃吃喝喝等,也就是說,并不是處在某種關系中,而是積極的活動,通過活動來取得一定的外界物,從而滿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們是從生產開始的)”。這種生產“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間的過程,是以人自身的活動來引起、調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的過程。”這種物質變換的快慢就是生產力的高低,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效率。所以,就生產力與效率的關系而言,效率的高低是生產力高低的表現。
(三)何為公平
公平本是倫理學上的概念,是指人們對既定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各種關系的認識和評價,其原則和標準因時代和社會制度而異,內容涉及政治,法律,文化等各個領域。公平在經濟學的意義,指市場經濟等價交換原則所體現的平等。我們所講的公平一般有社會學的意義,指社會成員之間的社會地位、經濟收入、消費水平比較接近而不過分懸殊,它包含一種道德規范的要求。而法學上對公平的理解則是指權利與義務的對稱。還有的學者認為公平僅僅是一種主觀感受,是一種心理平衡。馬克思認為公平是一種社會歷史范疇,是有條件的,相對的。
(四)公平與正義、平等
有些學者看到羅爾斯的“正義即公平”的提法就想當然的認為公平與正義是等同的,但是他沒有看到羅爾斯同樣指出“這一點說明‘正義即公平’這個提法是恰當的,它表達了正義原則在一種公平的原始狀態中得到的一致同意,但這一思想,這個提法并不意味著正義的概念和公平的概念是一回事:正如‘詩歌即比喻’這種說法并不意味著詩歌的概念和比喻的概念是一回事一樣。”可見,羅爾斯提出“正義即公平”是有條件的。單純的把公平與正義等同的觀點是不恰當的。
同樣,單純把公平與平等等同也是不合適的。公平包括起點的公平、過程的公平和結果的公平。而平等則主要是指人們在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的相同權利。平等的衡量標準是單一的。確定的:而公平的衡量標準是多重的,不確定的。可以籠統的說,平等分配是公平的量化角度的一種理解,但對于如何量化則難以精確計算。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以全社會流行的價值判斷和行為規范為基礎的共識。
二、科學發展觀視角下的效率與公平
由于公平的概念比較模糊,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效率與公平也就有了不同的組合,而科學發展觀是全面的、協調的、可持續的發展觀,這就要求我們要從不同角度的組合來理解二者。
(一)倫理學角度下的效率與公平
公平是倫理學研究的重要思想。當代倫理學認為公平不僅僅包括了人與自然層面上的人類行為與環境相協調的傳統公平,也包括了人與人層面上的代內公平和代際之間的公平,這便賦予了公平更加豐富的內涵。但是事實上無論公平的內容如何豐富,都是把“人”作為核心范疇進行理解,人人都要擁有平等的生存、發展的權利和機會,一切為了人、為了人的一切,這也正是我國提倡的以人為本的思想。
由于效率本身也是合目的性和合規律性的統一,所以從人本維度出發同樣也可以得出效率的重要性。從倫理學的角度看,效率為公平服務同時也包含公平的思想,是實現人的價值的前提條件,因為效率的合目的性滿足了人們在追求自由過程中的物質和文化需求。
(二)法律學角度下的效率與公平
法律學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公民基本權利的平等。只有保證公民的基本權利平等了,也就是擁有了相對公平的起點,人們才能參與競爭,從而促進效率的提高。相反,如果效率的實現要以犧牲公平為代價的話,那么這時公平和效率都將大打折扣。
帕累托最優的效率目標在要維護人們的基本權利的平等時并不會與帕累托最優的效率目標發生沖突,即使會也要把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平等放在首位,若連公民的基本權利都無法保證了,那效率的提高還有何意義?可見,法律學意義上的效率與公平觀應該是把公平放在優先地位。
(三)經濟學角度下的效率與公平
經濟學中所講的公平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是指結果的公平,即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所以,分配中的效率與公平成了經濟學角度下理解效率與公平的重點。
究竟怎樣分配才算是達到了公平呢?其實,這更多的是一種心理感受,具有自主性,沒有一個明確的衡量標準。但有兩點是可以達成相對共識的:1.即使考慮到某些偶然性因素(包括家庭出身或運氣),只要個人在市場上獲取的收入主要取決于個人的能力和選擇,那么,由于個人的選擇和努力程度不同,必然會出現收入上的差距,可以猜想,這種收入差距的存在會得到廣泛的認同。2.只要富人階層不是以非法的方式來獲得其財富的,那么,由此而形成的收入或財富分配不平等程度。就是可容忍的最低標準。但是,在我國連這個最低標準也無法滿足。因此,分配中的公平要求分配要以政府為主體,而分配中的效率則要求分配必須以市場為導向,這便出現了分配中效率與公平的矛盾。
一個人在市場上的經濟活動與他最初占有的生產資料狀況有很大關系。個人最終所得分配結果的合法性要取決于他最初占有的生產資料的合法性。可見,只注重分配的最終結果卻不考慮起點是否公平,在這種環境下要建立一個真正健康有效的市場經濟體制談何容易!
(四)哲學視角下的效率與公平:對立統一的整體
其對立性表現在:1.在資源稀缺性條件下,如果用于提
高效率的投入多,則用于改進公平的就少,如果用于改進公平的投人多。則用于提高效率的就少。2.國家或企業的某項規章制度只能顧及公平或效率其中一方而不可能同時兼顧。國家的稅收制度、最低保障金制度等只要是為了解決公平問題,而企業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則是服務于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這一目的的。其統一性表現在:1.二者相互關系。缺一不可。如果片面地只追求高效率而拋棄公平,或只是一味的追求公平而不顧及效率,都不可能使經濟持續發展,最終必然會導致人民不滿,甚至引發大規模反抗。2.效率是公平的基礎。為公平提供物質支持,只有把“蛋糕”做大了,人們才可能分到更多的蛋糕。通常人們認為產品如何分配與產品的多少無關,但馬克思和恩格斯發現社會的分配方式取決于可供分配產品的數量。恩格斯曾說過,分配方式本質上畢竟取決于有多少產品可供分配,而這當然隨著生產和社會組織的進步改變,從而分配方式也應當改變。但是若只追求效率也會對公平不利。同樣,公平在一定程度上會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但過分注重公平就會產生平均主義和經濟的低效率。所以,要正確處理二者關系就要在同時兼顧二者的基礎上視具體情況而定是注重效率還是更注重公平。
三、結束語
【關鍵詞】焦慮;抑郁;兒童期癲癇
【中圖分類號】R473.74【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8-6455(2011)08-0380-02
Depressive and Anxiety Symptoms in Pediatric Epilepsy
Kan Minchen1 Song Chunhai2 Che Xiangyu2 et al.
【Abstract】Objective:To assess rates of symptoms of anxiety and depression among pediatric patients with epilepsy. Methods: The Revised Child Manifest Anxiety Scale (RCMAS) and Child Depression Inventory (CDI) were administrated to 84 epilepsy patients aged 7-18 years (mean age 12.4 years). Demographic, socioeconomic, and epilepsy-related information was examined in relation to depression and anxiety scores. Results: No patients had been previously identified to have depression or anxiety. However, 26% had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depression scores and 16% met critieria for significant anxiety symptomatology. Conclusions: Symptoms of depression and anxiety are common among pediatric patients with epilepsy and appear to be overlooked by care providafs.
【Key words】anxiety;depression;pediatric epilepsy
癲癇是兒童常見的神經系統疾病[1]。以往的研究顯示,癲癇患兒是心理疾患,包括抑郁、焦慮等的易感人群。但大多數研究主要針對成人;對兒童期癲癇患者心理學并發癥的研究少見。此外,某些抗癲癇藥物如苯巴比妥也有導致兒童抑郁癥的副作用。目前,我國對兒童期癲癇后抑郁癥和焦慮癥的發病率和確診率報道較少。
國外有報道稱兒童期癲癇后精神障礙發生率高達33%[2],但未專門描述情感類疾病。也有報道稱兒童癲癇后行為學障礙的發生率較糖尿病兒童高,但未統計抑郁癥和焦慮癥的發病率。目前國內外的研究熱點為情感性疾病(包括抑郁和焦慮)的早期診斷及臨床治療、兒童及青少年癲癇患者焦慮及抑郁癥的發病率、焦慮及抑郁癥和人口統計學及癲癇相關因素之間的關系。
1 臨床資料
確定以下納入及排除樣本的原則:將門診就診的癲癇患兒(年齡7-18歲)納入樣本,精神發育遲滯者排除在外。患兒及其父母完成數個自我報告量表以檢測以下變量:
1.1 人口統計學變量:記錄患者年齡及性別。根據年齡分為7-12歲組及13-18歲組。每例患兒的父母均按照Hollingshead指數,完成記錄各自的社會及經濟狀況(socioeconomic status;SES),包括家庭經濟條件,婚姻及職業狀況,教育程度。按Hollingshead指數評分分為<29分組、29-48分組、>48分組,分別稱為低分、中分、高分SES組。
1.2 癇性發作變量:家屬提供患兒最近癇性發作及藥物治療情況。并將既往檢查及藥物治療情況補充記錄,包括:實驗室檢查結果、EEG及其他神經影像學信息。此后臨床醫師診斷每個患兒的癇性發作類型、癲癇持續時間、癲癇再發作時的年齡及藥物治療史。將癇性發作分為兩類:一類為驚厥性(全身大發作或部分發作繼發泛化)或非驚厥性(失神發作、復雜性部分發作)。如果兩類同時出現,則歸為驚厥性。一類為下列癲癇綜合征:局限性特發性癲癇(包括伴中央顳葉棘波的良性兒童癲癇),局限性癥狀性癲癇、全身性特發性癲癇及其他類型。
1.3 抑郁癥:每位患兒的父母填寫兒童抑郁量表(Child Depression Inventory;CDI)。CDI為一種診斷及評價抑郁癥的27條目問卷調查表,其內在連貫性及可靠性較高,一致性及鑒別的可靠性亦較好。CDI>13分則為臨床有意義的癥狀性抑郁。CDI亞級評分亦考慮在內(包括負面情緒、與周圍人的矛盾、興趣缺乏、自卑心理)。其結果見表1。
1.4 焦慮:患兒父母填寫校正后兒童焦慮評分量表(Revised Children’s Manifest Anxiety Scale;RCMAS)。該量表由37個問題組成,用來測量焦慮的水平及性質。RCMAS提供了一個總體概括性評分,由三個亞評分組成,包括憂慮及過度反應、社會關注度及注意力集中、生理性焦慮、謊言測評(見表2)。該評分內部一致性及結構效度較好,總評分≥60分考慮臨床意義上的焦慮。盡管CDI及RCMAS不能確診正式的抑郁及焦慮性疾病,但其對定量評價癥狀的嚴重性非常有意義。
1.5 既往精神病史:向患兒父母咨詢既往精神病史、診斷過程及治療情況(包括心理治療或藥物治療)。所有患兒抑郁及焦慮評分均采用雙盲法編碼。
表1 癲癇患兒CDI 評分
2 統計分析
對記錄數值進行相關性變量分析,用Pearson相關系數評價RCMAS、CDI評分與癲癇持續時間、發作年齡、近來的發病頻率之間的關系,并且采用t檢驗,根據年齡、癲癇類型(驚厥性、非驚厥性)、是否癲癇綜合征、藥物治療(多藥、單藥),對CDI及RCMAS評分間的關系進行了分析。
3 結果
CDI由42位患兒完成(23例男性,19例女性);RCMAS由44位患兒完成(24位男性、20位女性)。年齡范圍7-18歲(平均12.4歲)。兩位患兒因隨訪困難而終止試驗。評分回顧及家長隨訪均顯示患兒實驗前均無抑郁及焦慮,也均未參與過心理治療。
表2 CDI與RCMAS評分相關性
3.1 抑郁評分:26%的癲癇患兒表現出具有臨床意義的抑郁癥(CDI評分>13分)。此外,異常CDI亞型評分出現率增高(t評分>60)(負面情緒14%,社交障礙12%,效率底下17%,興趣缺失12%,自卑心理7%)(見表1)。即使將標準差值上調至均值+2,仍有7%患兒表現為重度抑郁癥。對CDI特殊問題的回答包括:11%有自殺心理但不會付諸實施,而4.3%患者有自殺傾向;4.4%患兒曾有哭泣意愿,8.9%經常有哭泣愿望。7%患兒表示經常因事而煩惱,8%則感到從未象別人一樣。2%患兒經常性感到悲傷,16%則不時感到悲傷。
3.2 焦慮評分:16%癲癇患兒表現出具有臨床意義的焦慮癥(t評分>60分)。RCMAS亞型評分常見升高(生理性焦慮23%,憂慮/過于敏感20%,社會關注16%)。謊言評級對兒童不太可靠。在>10歲的患兒中,28%標準化評分>60分。CDI總評分、RCMAS總評分及多數亞型評分之間有高度相關性。(表2)。
3.3 人口統計變量:不同年齡組、性別組之間RCMAS或者CDI評分無顯著差異。不同的SES組之間評分未見明顯差異。
3.4 癇性發作變量:第一次癇性發作平均年齡為7.2歲。就診前1月患者無癇性發作33例,一次癇性發作2例,2次或更多次癇性發作5例。4例患者數據不明。31例癇性發作為驚厥性發作,13例為非驚厥性發作。兩類發作間RCMAS及CDI評分無統計學差異。癲癇持續時間,癇性發作年齡,或近期癇性發作次數和RCMAS、CDI評分之間無明顯相關性。
3.5 藥物治療:4例患兒未接受任何抗癲癇藥物治療,30例患兒接受了單藥抗癲癇藥治療,9例患兒接受了一種以上抗癲癇藥治療。其中使用苯妥英鈉4例,卡馬西平10例,丙戊酸鈉15例,拉莫三嗪1例。接受單藥或多藥治療患兒CDI及RCMAS評分無統計學差異。
4 討論
本研究表明兒童癲癇患者焦慮及抑郁癥發病率明顯上升。本組患兒中,無一例既往被診斷為情感性疾病,以往也少見這方面的報道,表明目前對癲癇患兒并發焦慮或抑郁癥仍認識不足。
成人患者可直接表達自己是否患有抑郁或焦慮癥狀,但兒童患者和成人的表現并非完全一致[3],例如行為分裂或易激惹,這些癥狀均不易被看作是抑郁或焦慮的表現。甚至有些患兒并沒有明顯的臨床癥狀。本研究提示如果臨床醫師不直接詢問和抑郁或焦慮相關的癥狀表現,則這些癥狀可能無法發現。
本研究和以往報道的成人癲癇患者抑郁及焦慮癥發病率增高相一致[4]。一些病例顯示成人患者精神性疾病可能起源自兒童或青少年期的不良性心理應激,表明早期發現患兒精神心理異常意義更大。以往有報道提示癲癇兒童患者在有自殺傾向的兒童中占有很高比例[5],結合本研究,提示臨床醫師必須重視抑郁癥、焦慮癥甚至自殺觀念。目前全世界對抑郁及焦慮等精神心理疾病越來越重視,對癲癇后患兒的心理學評估亦越來越重要。
在其他兒童疾病中也觀察到了CDI平均評分增高[6],例如胃腸道疾病等,但對于癲癇后情感性并發癥的出現仍考慮有以下幾個因素:中樞神經系統病理改變(如癇性發作的損傷作用、引起癇性發作的原發病變,藥物治療);心理社會因素(如因癇性發作而產生的恥辱心理)。以往研究表明[7],年輕的癲癇患者和焦慮及抑郁相關的外界控制點較正常組及糖尿病對照組更高。成人癲癇患者的抑郁癥發病率也較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對照組高。
本研究組未將伴有精神發育遲滯的癲癇患者納入樣本,該類患兒可能和本研究組患兒在本質上有一定差別。RCMAS和CDI評分之間的高度相關性可能說明焦慮及抑郁的發病常同時存在。此外,兩種評分標準也存在一定的交集。
本研究提示了癲癇患兒中抑郁及焦慮的高發病率,但其原因、本質、及其有效的治療方法,尚待進一步研究。對于變量變化及焦慮和抑郁之間的相關性,仍需要進一步大樣本研究。包括精神檢查、神經心理學測驗及配對對照組研究在內的縱向研究也是有幫助的。
參考文獻
[1] Waaler PE, Blom BH, Skeidsvoll H, Mykletun A. Prevalence, classification, and severity of epilepsy in children in western Norway. Epilepsia 2000; 41:802-810
[2] Larsson K, Eeg-Olofsson O. A population based study of epilepsy in children from a Swedish county. Eur J Paediatr Neurol 2006; 10:107-13
[3] 張曼華, 陳楠. 兒童抑郁癥的臨床特征及心理干預.中國婦幼保健,2008,23(32):4589-4591
[4] P Kwan, E Yu, H Leung. Association of subjective anxiety, depression, and sleep disturbance with quality-of-life ratings in adults with epilepsy. Epilepsia 2009; 5 (50): 1059-1066
[5] Rochelle Caplan, Prabha Siddarth, Jennifer Levitt, et al. Suicidality and brain volumes in pediatric epilepsy. Epilepsy & Behavior 2010, 3(18):286-290
關鍵詞:社會環境因素;“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研究
一、社會環境因素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影響的現狀
社會環境因素在這里是指學校環境之外的對學生的思想認識產生影響的社會因素的總稱。社會環境因素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的影響有正面的影響和負面的影響。基于社會的現實本文認為社會環境因素的負面影響嚴重的消解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效果,故本文將重點于社會環境因素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效果負面影響之研究上。學生作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育的受體,最終形成何種的思想品質,由內因和外因兩種因素相互作用決定,社會環境和校園環境是影響學生成長的兩大外在因素,從目前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看社會環境的因素越來越居于強勢的地位,學校對學生的影響有下降的趨勢。對于這種現狀學校、教育工作者處于焦急無奈的狀態,學校早已不再是傳說中“象牙塔”學生也不再是單純的求知者,這是教育者必須面對的事實,社會因素已經深深的滲透到學校和學生中,回避現實只是會把問題弄得更復雜。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難上在高校是公認的事實,一些從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育的老教師感概今不如昔的同時也不得不面對著“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效果不理想,抓不住學生的嚴峻現實,現在的學生是公認的“復雜”,思想狀況之復雜是歷來罕見的。學生自我意識的興起強化,不再甘于被動的接受知識、思想,他們渴望獨立渴望有美好的未來,這些都使他們不由自主的把目光投向社會,而在較豐裕物質環境下成長起來的所謂八零后九零后,更易為社會上的紙醉金迷所誘惑。
與專業課相比作為專門影響與塑造人思想品德和法律意識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受到社會環境因素的沖擊更大,其消極的因素對上課效果的負面影響更大。社會環境中技術因素或別的非人文因素的變化影響對學校學生的影響有一定的滯后性,不比人文意識的因素即刻影響干擾甚至沖擊到校園。拜金主義的回潮、興起,庸俗的成功學、人際關系論,無時無刻都在影響搶奪學生,消解老師的講課效果,解構老師所宣傳的道理。各種選秀節目、娛樂節目和名人秀等節目都在不停的向學生灌輸各種畸形的生活方式和所謂的成功方式,光鮮的外表對年輕人來說總是最有吸引力的。
社會環境因素不單對受教育者產生影響,對于教育者也有極大之影響。首先,社會環境因素對作為一門學科“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影響。社會環境的變化有使“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被邊緣化的危險,這對任課的教師的工作熱情研究精神多少會帶來一些負面的影響,教與學是相互的,學生的不認真不認同甚至逃課,影響到老師身上很可能引起老師的消極反應,采取應付主義,得過且過,完成教學任務完事,這樣就失去這門課本來的意義了。其次,由于社會環境因素的影響、干擾造成部分領導、專業課的老師形成不正確的認識,認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是無用的多余的,不能直接為就業率提供貢獻,占專業課的時間,在學生教師間散布一些不正確的言論,是學生不能正確對待“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特別是高職院校一層次的,認為學生學到就業技能才是王道,典型的技術主義思想和狹隘的專業思想,看不到人文精神學科的重要性,這都和急功近利的社會環境因素有關。
二、社會環境因素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影響的原因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入巨大的社會轉型期,各種力量、思想觀念相互激蕩大碰撞,使社會思想由原來相對的單純統一變為復雜多樣。對世界對社會對人生對價值出現差異化的理解,社會風氣出現巨大的轉變 從追求政治正確到追求經濟利益,從關注宏觀的國家集體利益轉化到著重關注個人的利益,社會也從利益一體化同質化到利益的群體化碎片化的轉變。原來的主流理論主流意識受到挑戰與懷疑,這無疑加重了以弘揚主流意識理論為己任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育難度。
社會經濟的轉變各種經濟利益群體的形成組合發展到一定的程度必然會在政治思想方面發出自己的聲音力圖獲得更大的影響。在轉變過程中獲得更大經濟利益的群體支配更多的話語權,通過各種媒體、評論員以各種方式影響輿論思想。這些影響聲音有的與主流意識是一致的,有些是相背的。它們的聲音對青年學生有特殊的影響力,“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師有時不得不拿出很大的精力應對它們,在表象上它們顯得更“潮”。年輕人更樂意接受它。
PRA 認識實習 峨眉山 社區利益
一、PRA理念與方法
PRA是 Participatory Rural Appraisal的縮寫,譯為參與式農村評估,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為適應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政府援助發展中國家農村發展項目,官員急需了解項目區情況而興起的一種調查方法。PRA是以在外來者(學者、志愿者或官員)的協助下,強調通過賦權社區中的弱勢成員,使他們能夠具備分析自身狀況的能力,和社區成員一起制定有效的發展計劃,并采取行動來實現社區的公平發展,即農民和科學家在農業研究和農村發展中的合作,強調農民能夠全面地參與到發展項目和發展活動的規劃、實施、檢測與評估過程中,最終實現對農民“參與-賦權-自我發展”的過程。
PRA吸取了經濟學、社會學、人類學、測量繪圖學、數學等方法,提供一套可視的交流工具,靈活運用這套工具,促使項目相關人員分享知識、分析問題、找出原因、提出對策、實現共同規劃、共同決策和共同行動的目的,使發展具有可持續性。PRA包括社區參與式繪圖(Participatory Community Mapping)、排序 (Ranking)、問題樹 (Problem Tree)等基本分析方法,逐漸形成了一套相對規范的調查方法。
二、旅游管理專業認識實習項目設計
1.峨眉山世界遺產地概況
峨眉山位于四川盆地西南樂山市境內,距成都168km,距樂山市區38km。1996年,峨眉山被列為“世界自然和文化雙遺產”。悠久的佛教文化、優美的自然風光、豐富的動植物資源、獨特的地址地貌景觀構成其突出、獨特的自然和文化價值,被譽為“佛國仙山”“植物王國”“動物樂園”“地質博物館”。作為世界遺產地的旅游開發,峨眉山管委會處理當地農民社區利益的行政管理模式走在全國前列。
2.“世界遺產地旅游開發與社區利益調查”實習項目設計
(1)實習目的
峨眉山認識實習是成都理工大學旅游管理專業本科學生在學習《旅游學》、《旅游資源學》等專業基礎課程之后,在二年級進行的第一次認識實習,是對旅游產業綜合要素體系的全面認識實習。基于峨眉山遺產旅游的開發管理在處理與當地農民社區利益的政策、方法是一個較成功的典范,但依然存在不足。設計“世界遺產地旅游開發與社區利益調查”的參與式認識實習,有助于學生對旅游行政管理手段協調旅游產業要素、相關利益者“共生”發展的深刻認知。
(2)實習步驟
首先,要求學生查閱世界遺產地社區利益相關資料、學術文獻與政策法規;其次,將50名學生分為5組,學生在老師指導下完成室內問卷設計;第三,現場選點訪談與問卷調查;第四,學生集體討論、完成“問題樹”的繪制;第五,要求學生根據實地調查的結果和收集的一手資料,進行整理、分析,獨立完成認識實習報告。
三、PRA的實習應用
1.繪制農家樂分布圖
選擇峨眉山低山、中山、高山區的代表景區伏虎寺、清音閣、五顯崗、萬年寺、雷洞坪作為調查的重點區域。該五個景區是全山農家樂分布最集中的區域。學生分為五組,在老師指導下,利用景區地圖,做現場實地調查,繪制各區域的農家樂分布圖,有利于協助農民了解農家樂的空間分布與競爭格局。
2.半結構訪談
半結構訪談是一種通過與訪談對象直接交流而獲得信息的方式,是一種開放、非正規的訪談形式。帶領學生小組分別與村干部、村民訪談,獲得所需的調查信息。在進行訪談前,先擬定話題清單,圍繞村民的農家樂經營情況、社區利益保障與分配情況,進行詳細訪談。要求學生選擇好被采訪人員,注意訪談技巧,盡量多收集與項目相關的信息。
3.問卷調查
事先設計“世界遺產地旅游開發與農民利益”問卷調查表,提出相關的9個問題,學生分組、分區召集5~7戶農戶集中完成問卷,通過面談技術進行實地調查。
4.排序
為了進一步明確峨眉山旅游開發與社區利益協調發展的主要問題,指導學生開展問題排序調查。在五個調查區域各選取10名村民,采取研討會的方式,通過討論會集思廣益,學生排出前 3位的問題分別是:農民利益的保障政策、增加收入、基礎設施建設。
四、結語
引入PRA參與式教學法是成都理工大學旅游管理專業認識實習的的大膽創新嘗試。把PRA方法與問卷調查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探索出一種既發揮PRA與問卷調查各自的優勢,又達到簡便、快速、準確獲得大量信息的實習方法。采用PRA參與式教學法,學生從被動完成認識實習任務轉為參與式深入了解世界遺產地的社區旅游開展情況,極大調動了學生的實習熱情與對旅游行政管理的深刻認識。由于PRA參與式農村評估方法在旅游管理的認識實習屬于探索嘗試階段,存在一些不足,如問卷設計的合理性、學生對訪談技術的應用、召開村民大會有一定難度、問卷信息的真實性,等等,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章立明.參與式發展的迷思――云南省三個少數民族社區項目的個案研究[J].貴州民族研究,2006,26(6):33.
[2]呂星.參與式農村發展理論與實踐―來自滇川黔地區的經驗[J]云南地理環境研究,2001,13(2):1-2.
[關鍵詞]高校圖書館 罰款 行政處罰 民事法律關系 違約金 合同法
[分類號]G252
“逾期罰款”是絕大多數圖書館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我國,由于法律沒有對高等學校的地位予以明確的規定,高等學校是被視為事業單位來界定的。于是,作為其附屬機構的圖書館所具有的罰款權就受到了質疑。逾期罰款造成的矛盾沖突在圖書館不可避免,嚴重影響了圖書館與讀者之間關系的和諧,其癥結在于圖書館究竟是否有法律所賦予的罰款權利以及在這個前提條件下對罰款制度設計的科學與否。在國家法制得到逐步健全,讀者維權意識不斷提高,依法治館日漸深化及和諧社會構建的背景下,有必要就圖書館的逾期罰款權利與性質等問題給予澄清,打造出既具有強制力和管理功能,又能春風化雨,潤物無聲地規范讀者、教育讀者的規章制度。
1 高校圖書館罰款權利依據的主要觀點
1.1 授權行政主體觀點
權利是指特定社會成員依照正義原則和法律規定所享有的利益與自由。圖書館有罰款的權利嗎?罰款的收取有依據嗎?法律意義上的“罰款”是行政處罰措施。有學者對《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解讀后認為,高校是具有一定教育行政管理權的事業單位法人,其行政處罰權由學校的財務處來行使,或者以票據的形式委托圖書館來操作。這種觀點已經有了判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曾在對相關案件的報道中寫道:“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有關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高校是“授權行政主體”。據此,高等學校享有罰款權利,這種權利可以委托其所屬圖書館來行使。
1.2 非授權行政主體觀點
有學者指出,以“授權行政主體”的概念來給高等學校定位將難以界定其在什么場合是行政主體,什么場合不是行政主體,造成主體地位的模糊與搖擺不定。況且,我國是成文法律國家,在法律、法規沒有對高等學校“授權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有更加明確的規定之前,還不能以個案來認可學校(包括其所屬圖書館)罰款的合理性。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高等學校不是罰款權利主體,其圖書館的罰款制度也只能屬于《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能用于對罰款的規范。事實上,2002年教育部頒布的修訂后的《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第二十條有意將原《規程》第八條中“罰款”之規定取消,就在于避免與《行政處罰法》相抵觸。
1.3 公務法人主體觀點
“公務法人”是指負擔某種公共職能,為社會提供專門或者特定公共服務的組織。在為公務分權理論立法的國家,高等學校屬于公務法人的一種重要類型,其與政府的分權基礎是高等教育公務。有學者認為,把高等學校視為公務法人,有助于解決高校圖書館的罰款問題,因為這有可能使原本只有行政機關和授權行政主體享有的罰款權為高等學校以及其委托代行相關管理權的圖書館來龍去脈行使。但是,我國至今沒有對公務法人立法,以此理論還不能解釋我國高校圖書館罰款制度的合法性。
1.4 服務性收費主體觀點
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2006年公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有一項服務性收費,就是指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并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這些收費只要報有關部門批準,就是合法的。因此,圖書館的逾期罰款應該屬于學校的服務性收費。…。不同的認識是,把借閱服務當成選擇服務項目,就使圖書館有了拒絕為那些不接受罰款制度的讀者服務的借口,不符合《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一)規定的關于受教育者有使用“圖書資料”的權利的規定,屬于違法。
2 從民事法律關系角度認識圖書館罰款制度
2.1 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
在許多判例中,法院都把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依此類推,高校圖書館作為受學校委托行使職權的機構,其與讀者之間的關系亦是民事法律關系。雖然高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務和被服務的關系,但是不能因此否定雙方之間依據借前閱合同形成的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借閱合同的主體就是學校(圖書館)和讀者,其客體就是圖書館與讀者權利義務所指的對象――書刊資源。以圖書館和讀者之問的民事法律關系來對待書刊借閱逾期問題將使許多問題迎刃而解,尤其是有利于使圖書館的處罰權合法化,但是稱之為“罰款”已不合適,宜改稱“違約金”。這不僅是稱呼的變化,而且寓意著圖書館對逾期處罰行為的法律性質不同。因為,圖書館不是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不能對書刊逾期采取“罰款”措施,而讀者違反了與圖書館達成的借閱合同,沒有按期歸還圖書,圖書館收取超期違約金合情合理。
2.2 圖書借閱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從合同的內容來看,圖書借閱合同不僅約定了開放時間、借閱書刊種類、冊數、歸還時間等問題,而且設置了圖書館和讀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讀者在辦證時要詳細了解這些內容,而后決定是否接受,這符合意思表示的法律要求。比如,上海圖書館在讀者申請辦證時會先與讀者簽署一份《讀者服務協議》,該協議完全本著平等互利的精神明確規定讀者的權利、義務,協議中有明確語句“同意以上服務協議并保證上表填寫真實有效的,請在以下簽名處簽名”。借閱合同對圖書館和讀者都有約束力,成為調制雙方行為的規則,這種合同依約定條件得到變更,或者終止。
2.3 圖書館收取逾期違約金的法律依據
既然學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讀者使用圖書館所藏書刊不按期返還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所以,讀者根據同圖書館的約定向圖書館支付逾期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讀者在交納違約金后,還必須履行歸還圖書的義務。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圖書館對逾期違約金的收取的方法、標準等只能是在《合同法》精神和原則指導下,同讀者簽訂借閱合同。
3 民事法律關系視野中的逾期違約金收取和管理的規范化
3.1 獲權管理
高校圖書館是法人內部的組織機構,只有在得到法人授權后,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并享受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目前的情況是,絕大多數高校圖書館對逾期行為的處罰沒有得到校方明確授權,只有少數圖書館的借閱規則得到了學校的認可,比如:中國政法大學圖書館的《圖書逾期罰款制度》、哈爾濱工業大學圖書館的《圖書館借閱書刊過期罰款規則(修改條款)》等。
3.2 程序管理
我國已經頒布的地方性圖書館立法中,無一例外地包含著“讀者有向圖書館或其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意在指出“對圖書館制定作出的涉及和影響到讀者重大權利和利益的制度、決定,讀者有參與和最后表決的權利”。國外許多大學圖書館在制訂政策時,有一個好的做法,就是每一項政策的開頭都會寫明這項政策的目的,希望讀者給予支持并提出意見。既然逾期處罰依據借閱合同來規范,就要保障讀者的意思表達權,必要時可以“聽證會”等形式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
3.3 內容管理
“內容”以借閱合同的具體條款來反映。由于讀者同圖書館相比,處于事實上的弱勢地位,加之圖書館分別同每位讀者舉行談判的不現實性,合同條款往往成為類似于某些壟斷部門的格式條款而強加給讀者。因為,讀者如果不接受條款內容,圖書館就不會為其辦刪借閱證。現在,高校圖書館對逾期處罰的規定五花八門,不僅標準極不統一,而且存在著明顯的加重讀者責任,侵害讀者權益,弱化圖書館自身義務的問題。在各高校的逾期處罰制度中還普遍缺少讀者申辯權、陳述權、控告權等內容,更是把讀者置于只能被監管的不平等地位。
3.4 催還管理
合同不是萬能的,不能因為有了借閱合同而放棄圖書館的管理職責。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為了處罰而處罰,圖書館要通過催還工作的常態化盡可能減少處罰的對象、處罰的次數和處罰的金額,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圖書館的管理水平。催還圖書的方式如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對于網站公布這種方式的采用要慎重,因為可能涉及到讀者的隱私權保護問題。有研究者建議借鑒超市的做法,借、還書時為讀者打印清單,使讀者清楚自己每次借還書的冊數、名稱及歸還日期,以起到逾期預警的作用。這不失為一個好辦法,有條件的圖書館可以一試。
3.5 誠信管理
在有的國家,拖欠圖書館的罰款將被上報到信用評級機構。但是,一旦清賬了,就不再成為信用問題。誠信制度是對圖書館書刊借閱的一種輔助管理措施,其總體思路就是對讀者的借閱行為進行全程跟蹤記錄,并建立誠信榜,設置相應的分值,對遵章守紀、按期歸還的讀者進行加分,把名單在“誠信榜”上公布予以表揚,并給予一定的特別服務獎勵。對于逾期不還等違規讀者,則降低分值,并限制其利用圖書館的權利。誠信管理是一種心靈的教化,通過對讀者內心深處的觸動,引導其樹立遵紀意識、誠信意識。誠信管理目的、內容、方法等應寫入借閱合同之中。
3.6 使用管理
圖書館對逾期違約金的收取和使用要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管理要科學規范。有位讀者到圖書館交罰款后索要收據或者發票,工作人員告知沒有。這類情況在許多圖書館存在,收款不開收據不符合法律規定。正確的做法是在讀者交違約金時,圖書館工作人員要向其出示蓋有學校財務處公章的與違約金數目相等的票據。有的圖書館在逾期處罰制度中規定“辦理逾期罰款由圖書館出具憑據,并將雙聯憑據存根及罰款金交至校財務處”就是明智之舉。圖書館要定期公布上繳違約金的數額及其去向,財務部門和紀檢部門也應對圖書館定期檢查。
關鍵詞:公民教育;公民法制教育;公民教育路徑
中圖分類號:G41 文獻編碼:A 文章編號:2095-1183(2012)05-0040-03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推進,我國傳統的思想品德教育已經逐漸轉型為公民教育。作為公民教育的重要內容,學校理應將公民意識、公民權利作為公民法制教育的核心。為此,我們有必要對中小學生法制意識的現狀進行深入調查,以準確把握中小學生公民法制意識的現狀,從而為提出有效的教育干預措施提供參考。
一、傳統型法制教育與公民法制教育
傳統學校法制教育是指,通過傳授法律知識,提供法律案例等途徑,教給學生法律知識,幫助學生了解法律常識,學會遵從法律制度的教育。這樣的教育強調對社會的遵從和對法律的依賴。而公民法制教育則是基于“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不僅讓學生了解法律,更要喚醒他們督法、立法意識的教育。知識經濟、信息網絡化、經濟全球化對我國當前普法教育的內容產生了深刻影響,[1]我國的法制教育必須適應時展,拓展教育內容,以應對時代的挑戰。公民參與是支撐法治運行的主體力量,對我國法治運行的各個環節都將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尤其是對立法、執法環節的推動作用。公民參與立法能夠表達與平衡多元化的利益,推動法律的民主化進程,提高法律的合法性;[2]公民參與執法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實效性,增強法律的開放性及其自我修正機能。
要推動現代公民社會的發展,實現法制教育由“管理型法制”向“權利型法制”的轉變,[3]就必須區分二者在目的、理念上的不同。“管理型法制”是指強調社會管理的法律制度及其理念的總稱,這樣的法律是治民之法,強調對社會的管理;所謂權利型法制,是指通過“權利――義務”的平衡來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承認公民享有基本權利的基礎上,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盡管我國已開展數次大規模普法,但是在實施過程中,法制教育往往流于形式,相當多的地方只是簡單發放法律宣傳畫冊或者舉行法制教育的講座,觀摩一兩次法庭審判等。同樣,學校法制教育的理念也比較落后,注重知識的灌輸,只讓學生了解法律規定了“不能做哪些事情”,而不是讓他們明白法律規定的“你們有哪些權利”或者“你們可以做些什么”。可見,學校貫徹落實公民法制教育的新理念,將公民法制教育的模式從“傳統法制教育”轉變為“公民法制教育”,從小讓學生樹立良好的法制觀念,逐漸培養守法、督法、立法的意識,已刻不容緩。
二、調查對象的確立
課題組對杭州市11所中小學(含職業中學)的在校生進行了抽樣調查。調查總人數為4134人,回收有效問卷4063份,其中小學1466份,初中1973份,高中624份。本調查參考《中國公民意識調查問卷》[4],將公民意識劃分為國家認同感和自豪感、公正意識、法律意識、權利意識、責任意識五個維度。每個維度設計相應問題,調查學生的態度和看法。回答分為非常贊同、贊同、不贊同、說不清四個等級。問卷回收后進行數據編錄并運用SPSS17.0軟件進行數據統計與分析。本文的討論主要集中于問卷中“法律意識”維度的內容。
三、調查結果的分析
法律意識不僅表現為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而且體現在公民參與法律的制定過程、監督法律的執行過程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是我國實現法治社會的觀念基礎,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小學生初步具備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利益的意識
調查顯示,中小學生已初步具備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利益的意識(見表1),其中對“如果你發現學校某項規定不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你愿意提出質疑”這一問題的回答,小學生和初中生選擇“非常愿意”或“愿意”的比例分別達到87.2%和81.8%;對“如果很多人都不遵守某項法律,你也可以不遵守”的選擇,持“不贊同”觀點的高中生比例達75.8%。由數據分析可知,中小學生已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意識,懂得遵守法律,懂得運用《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切身利益,在學校規定與法律相悖時,懂得提出質疑,維護權利。
(二)小學生較初中生更愿意舉證好朋友違反校規,法律意識存在年級差異
對“如果你的好朋友違犯了校規,你愿意舉證他嗎”這一問題的回答,如表1所示:小學生表示“非常贊同”或“贊同”的比例是75.7%,初中生所占比例僅有56.9%,表示“不贊同”或“說不清”的小學生比例是24.3%,而初中生卻是43.1%。
面對朋友犯規,小學生較初中生更愿意舉證,這與兒童的身心發展規律有關。兒童發展心理學的研究表明,9-15歲兒童的同伴關系處于親密的共享階段,這時的友誼有強烈排他性,孩子們懂得忠誠、理解是友誼的基礎,經常互相傾訴秘密、互相幫助。同伴相處時間已超過家庭及別的一切社會關系,集體作為同伴互動的社會背景,重要性日益增加。因此,初中生更看重同伴關系,而選擇不舉證違反校規的好朋友。
(三)中學生憲法意識較薄弱
從表1數據分析可以看出,分別有41.4%和48.9%的初、高中學生認為,在特殊情況下政府可以超出法律的規定范圍處理問題,另有17.2%和13.8%的初、高中學生無法做出判斷。有將近一半的學生贊同這一觀點。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可見,當今中學生的憲法意識比較薄弱。這與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傳統思想觀念有關。在中學生甚至在成年人心中,“法律高于一切”的信念尚未完全樹立起來。
值得注意的是,對“遇到違法案件能私了就私了”這一問題的回答,有5.8%的高中生表示“非常贊同”,15.7%的高中生表示“贊同”,從中可以看出,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明顯受到了傳統儒家文化的影響。高中生較初中生、小學生而言,其社會化程度更高,受到傳統文化潛移默化的影響更深,選擇贊同私了違法案件就不足為奇了。
四、引導學校公民法制教育的主要路徑
(一)教學路徑
在加強公民法制教育的過程中,教師首先要認清公民法制教育的目的,樹立公民法制教育的新理念。教師在法制教育的過程中,要不斷喚醒學生公民權利意識,培養學生的法律技能,即遵法、督法、立法的意識,并以此作為學校公民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教師更要清醒地意識到,公民法制教育目的的實現,不是僅靠背熟法律條文、開展法律知識競賽、觀摩幾次庭審就可以的,它需要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潛移默化地實現。在教學過程中,通過師生之間的交往,教師向學生傳授法制知識的同時,還要教會學生如何維護自己的法律權利,喚醒學生督法、立法的意識,促進學生公民權利觀念的形成,使學生能夠認識到每一個公民都是法律的權利主體,而不僅僅是義務主體。
(二)管理路徑
在學校管理層面上,給學生提供更多機會參與學校各項制度的制定和日常管理,是實現公民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徑,這對于學校公民法制教育的開展會產生極大的推動作用。學生參與學校立法能更好地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提高學校法規的權威性;學生參與學校管理有助于提高學校法制教育的實踐性,增強實效性;學生參與監督法規的實施,有助于加強法制教育的參與性,提高法規的修正機能。比如,設立校長信箱、學生法制委員會、學生智囊團等都是很有效的手段,能為學生今后積極參與社會法律管理奠定基礎。
(三)生活路徑
學生通過參與實際法律生活介入社會管理,一方面可認識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提高立法、督法的權利意識;另一方面,基于管理者、參與者的角色,對社會管理、法制運行會產生更為深刻的認識。學生普遍具有強烈的參與法制管理的熱情,但由于條件限制而缺乏有效的參與途徑。因此,學校如能為學生提供走進生活,踐行法律的機會,對學校公民法制教育的有效開展會起到很大的推進作用。例如,在公共設施保護、公民環境治理等領域,可以適當組織學生參與管理、配合、監督法制工作人員等活動。 尤其是學校所在社區,更是學生生活實踐的場所,學校要努力取得社區人員的配合,讓學生參與到社區的法制建設中去,在實踐中感受法律的權威性,切實體驗作為公民在立法、督法方面的責任。
公民參與途徑的拓寬與參與權利的保障,是實現公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前提。創造條件讓學生積極投身公共管理,不但能提升其公民參與熱情,而且能更好地培養其公民法制意識和法制技能。
參考文獻
[1]趙俊林.時展與我國公民法制教育內容的拓展[J].中國司法,2006,12.
[2]李澤.公民參與法律推動法治秩序的運行[J].法學與實踐,2009,1.
關鍵詞:道德教育;法律支持;公民
公民道德就是圍繞公民權利義務關系,反映公民對待個人與國家、與社會、與他人關系的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規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實施可以極大地提高人們的主體意識和責任感,強化人們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認同。法律與道德教育息息相關,公民道德教育離不開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辯證統一。從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來說,法律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必須加強道德教育,運用法律的手段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條件
道德教育是傳播先進文化的重要載體和重要內容,是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條件。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社會文明呈現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態勢,為道德教育邁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著許多問題,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領域還存在著道德淪喪、是非混淆和極端個人主義等現象。這些問題若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必然損害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秩序,損害社會發展的大局。當前,我們進行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就必須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強道德教育。法律作為規范化、制度化、客觀化、權威化的社會意識,對道德教育有著強大的支撐作用。而道德教育通過法律的不斷支持,逐步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與法律相配套的道德體系,形成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廣度和深度發展的要求
道德規范是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逐漸凝聚而成的,是一種軟性調節,具有明顯的非強制性特征。在一個充滿復雜利益關系的社會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絕對不夠的,社會需要另外一些約束機制來明確道德規則的內容和范圍,這些約束機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確性、制度性和威嚴性彌補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義務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下來,將其系統化、具體化、明確化,使道德原則成為易于遵循且帶有法律權威的廣泛行為準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規范的實現。目前,社會正經歷著多方面的變革。面對世界范圍內各種思想文化相互激蕩的局面,面對人們對精神文化需求不斷增長的形勢,面對市場經濟體制帶來的某些負面效應,道德教育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這些問題的解決要通過立法活動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規范制度化、明確化,再通過司法活動使這部分明確化了的道德規范取得國家強制力的支持,以法律來推進道德建設。否則,沒有一個有效的約束與獎懲機制,公共服務意識無以確立,道德高尚者最終只能成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其結果或被同化,或歸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無從談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現與特點
法律和道德都是規范人們行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著各自不同的特點和作用。法律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它對社會關系的調節,主要是以國家機器(警察、法庭、監獄等)為后盾,靠法律制裁這種強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則是訴諸人們內心的道德信念,通過教育的手段,形成廣泛的道德輿論及良好的道德環境,來增強人們的道德責任感,提高社會成員的道德覺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現
法律對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過程中,通過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規范、制度、環境、文化等內容,對人們的行為產生規范、引導、確認、限制或保障作用,來培養人們的道德意識和道德責任感,建立與社會經濟相適應,與法律相配套的社會道德體系的社會實踐活動。法律對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會道德中最低限度的義務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會一體遵行的法律強制;二是法律通過獎勵或懲戒等手段促進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實施過程也是對社會價值觀進行道德整合的過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點
法律的制定與實施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公民進行自我道德教育的過程。法律對道德教育的支持,不僅表現在同違法、犯罪作斗爭方面,而且還表現在表揚和獎勵先進,樹立先進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內容和崇高的道義精神,以它對人們行為的規范作用,來培養人們的道德意識和道德責任感的。可見,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對道德支持的強制性。法律把社會道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確認下來,使之具有法的屬性,成為法律上的義務,要求全體公民一律遵行,沒有例外,體現了法律對支持道德建設的強制性。第二,法律對道德支持的創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屬于上層建筑,各有其獨立的理論體系。道德建設的法律支持則是在理論上對二者的嫁接,是優勢上的互補而不僅是簡單的疊加和羅列,體現了在科學理論上的創新性。第三,法律對道德支持的先進性。社會發展到現階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環境和思想意識使得社會環境空前活躍;另一方面,社會的良性運行對個體成員的道德要求越來越高,時代呼喚合適的制度和理論指導。道德建設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會所需,體現了社會的發展要求和先進性。第四,法律對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通過肯定合法行為,表彰、獎勵先進典型,懲罰違法行為,打擊犯罪活動,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惡從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對道德支持的辯證統一性。道德建設的法律支持體現了事物之間聯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雖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卻可以在道德建設的法律支持上達到二者的辯證統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徑
道德教育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在堅持道德教育的同時輔以法律手段,強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結合道德的軟約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過程中宣揚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