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2-06 11: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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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從1號店到天貓超市,從余額寶到財付通,從衣食住行到吃喝玩樂,互聯網金融正潛移默化地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極大地改變了傳統金融格局,活躍了市場競爭,帶動了創業發展,互聯網金融有多種模式,除傳統的網絡銀行、網絡證券外,還包括眾籌、第三方支付等等,具體如圖一所示。
1.互聯網金融的特點
(1)成本相對較低由圖一所示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可以看出,借由互聯網平臺,金融機構無須專門開設營業網點,省去了實體店面租金費用與運營成本,諸如淘寶平臺上的個體商家;與此同時,消費者可以借助強大的檢索功能方便快捷地找到所需商品以及一些關聯性商品,可節省挑選時間與精力。換言之,通過網絡平臺,資金供求雙方可自行完成信息匹配與交易過程,沒有傳統意義上的中介與壟斷利潤。(2)交易效率高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計算機處理數據能力不斷增強,互聯網金融以計算機為基礎,信息處理速度極快,采用標準化操作流程,設置多通道交易端口,客戶基本無須等待,無論是買賣交易還是信用貸款,其處理過程往往只需要幾秒鐘,每日完成工作量數以萬計,效率極佳且擁有良好的用戶口碑。(3)覆蓋范圍廣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突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無論身處何地,只需一臺電腦甚至是一部智能手機,便可以方便地處理業務,這就使得互聯網金融的客戶基礎更為廣泛,且涵蓋了諸多微小企業,深入傳統金融模式的盲區,充分挖掘資源潛能。與此同時,借助于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互聯網金融浪潮席卷而來,例如余額寶,僅僅上線一月時間時,資產規模就已過100億,充分說明了互聯網金融強大的活力。
2.互聯網金融風險與監管必要性
互聯網金融具有諸多優點,增勢迅猛,但與此不相符合的是,互聯網金融存在許多潛在風險,具體如下:(1)用戶認知風險就目前情況而言,許多用戶選擇互聯網金融平臺存在盲從心理,對具體業務與存在風險不甚熟悉,大多經由同事或親友介紹而知,輕易地將大量資金存入互聯網平臺以獲得更多的利潤,但當互聯網金融出現低迷預兆時,又會集中、迅速地將資金轉出,企業所貸款項無法在短時間內收回,互聯網金融機構難以歸還巨額的用戶資金,極其容易造成整個領域內的信任危機。(2)制度風險互聯網金融仍處于起步階段,相關法律約束較弱,執行與貫徹力度不強,互聯網平臺的廣泛性拉低了行業門檻,行業內部存在較多漏洞。除此之外,部分互聯網金融企業急功近利,為迅速擴大業務,采用了一些高風險交易模式,加之體系自身的缺陷,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抓住可乘之機,成為違法行為的庇護場所。(3)信譽風險互聯網金融不需面對面交流,交易雙方不直接接觸,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互聯網金融平臺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一旦發生信譽危機,會對其造成嚴重打擊,不僅用戶會失去信心,企業之間的友好合作關系也會隨之瓦解。(4)技術風險互聯網平臺具有相當高的技術要求,大部分金融企業不得不借助外部支持來維護系統運行,而這本身就是一種潛在風險,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平臺還會受到活躍于網絡的黑客威脅,諸如2012年CSDN個人信息與郵箱密碼連鎖泄密事件、2013年中國人壽80萬客戶個人保單信息泄漏事件等等,以上分析都說明互聯網金融平臺面臨著種種風險,其安全受到嚴重挑戰,亟須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為人民財產安全保駕護航。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核心原則
1.一般性原則
在認知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基礎上,應當注意互聯網監管的一般性,即其本質上仍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規制行為,金融風險、外部性等概念依舊適用,依法監管、公平公正、效率與協調原則依舊是規范監管行為的準繩,審慎監管、行為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方式可實現從傳統到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遷移。
2.特殊性原則
如前文所述,互聯網金融有其特殊性,網絡平臺極大地拓展了交易邊界,大量風險識別能力低的用戶涌入,他們對金融知識知之甚少,處于金融弱勢地位,而其投資小且分散,給管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如若發生風險,涉及范圍極廣,為此,應設立互聯網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并對消費者展開相關知識教育工作,保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同時,降低行業風險。
3.差異性原則
關鍵詞: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問責文化
問責是指一級政府追究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負責人,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并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問責是一種現代行政部門和經濟行業的先進管理文化,對于提高各級行政部門和各種企業單位管理水平、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以及防止職務腐敗都有重要的實踐價值。現在我國金融業監管工作也引進了問責管理制度,各級銀監部門對本級金融業高級管理人員(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以下簡稱“金融高管人員”)采取問責監管制度。為了使問責制度在我國金融監管中發揮實際作用,本文就金融監管部門如何營造高管人員問責文化作些探討。
一、確立新的問責觀念
要使問責制在金融監管實踐中收到實際效果,首先在金融部門確立如下新的問責觀念。
1.問責不是株連。在一些高管人員觀念中,部下出事,領導受追究是代人受過,是搞封建社會的株連制,這樣做不合情理。然而,高管人員集金融機構黨政職務于一身,擁有“用人”權,有權考核、任命、管理部下,其部下出了“事故”,理當承擔行政責任。追究負責人的責任并不等于封建社會的株連制度,是加強高管人員考核、任命、管理部下責任感的措施。
2.效果重于動機。在許多金融高管人員的行政觀念中,重行政管理的動機、輕行政管理的效果,把管理動機與管理效果分開,更有甚者只強調行管動機,完全忽視行管效果,強調自己沒有功勞有苦勞,沒有苦勞有疲勞。這為“良好動機產生不良后果”大開方便之門。事實上,問責制強調的是工作效果而非動機,只要結果出了問題,高管人員就應當承擔責任。如果高管人員不樹立“效果重于動機”、“責任重于泰山”的觀念,金融問責制度也難以發揮監管效果。
3.內控失職責同腐敗。許多高管人員認為只要自己遵紀守法、慎用權力、作風正派、杜絕腐敗,本單位的人出了“事故”,就與己無關。實際土二,我國一些金融機構發生的許多案件是因為銀行領導的管理不善、內控管理失職造成的,其后果與腐敗一樣,也需要高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也要接受相應處罰。
4.不負責就付代價。風險問責的關鍵,是要真正建立高管人員權責對等的機制。問責制強調的是效果,追究的是責任。一個企業搞垮了其惡果只限于企業本身,而一家銀行搞垮了百身莫贖,對社會經濟的連鎖反應和危害難以估量。所以,對銀行業的失職、讀職和違法犯罪行為應該給予更嚴厲的追究和制裁。一家銀行高管人員工作不負責,就要讓他付出沉重代價,用更嚴厲的措施進行必要處罰。筆者認為鑒于金融風險特殊的巨大危害性,在問責時,要推行行業特別追究制度,制定《銀行業風險事故責任特別追究條例》,用它追究每個重大問題、事故、惡性風險事件,使高管人員時刻保持警惕,高度負起責任。
二、持續開展問責文化教育
要使問責制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發揮實效,不僅要使高管人員樹立新的問責觀念,還需要通過教育在金融業建立問責文化,再通過職業社會化途徑內化為每個金融_r作者尤其是高管人員的職業操守。問責文化教育的主要內容如下。
1.承責精神教育。對銀行官員進行合理利用公共資源、正確履行公共權力、敢于承擔工作責任的思想教育;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民主監督、高效廉潔的行政意識教育。從思想上為金融高管人員樹起一堵自覺履行職責、出色完成任務的承擔單位責任的心理之墻。
2.道德操守教育。還要以信義、謙遜等價值觀影響董事,創建“學習型”、有責任心的董事會。而金融機構必須不斷地尋求在整個企業文化中灌輸、交流和鞏固問責制的方式,明確誠信、責任的理念,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實事求是,公正履職,清正廉潔,勤奮敬業的高管人員道德。
3責任意識教育。銀行許多案件的發生與高管人員缺乏責任意識有關,有必要對金融高管人員進行責任意識教育。其內容包括:第一,社會責任意識。銀行是給社會提供金融服務的實體,要使高管人員樹立以民為本的思想,要有對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負責的責任意識。第二,內控責任意識。使金融業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人員充分認識到自身對內部控制所承擔的責任,積極作為,把履行責任和追究責任結合起來,用內控責任意識指導自己的工作。第三,法紀意識教育。使金融高管人員懂得法大于天的道理,明自違紀的嚴重后果。時刻用金融管理法紀提醒自己,檢查自己的行為,避免越權、失職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三、嚴格執行問責法規
金融問責制旨在加強對金融高管人員的行政監督,提高金融機構內控管理能力,因此,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制訂和執行金融問責管理規范,才能真正使問責文化在金融行業發展起來。
1.制定并執行監管法規。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特別是銀監會已經提出“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思想。但需要以此為據,制訂一系列可行的監管法規,出臺法規文件,著力引領銀行業依法合規經營,杜絕責任事故發生,提高風險管理能力。當前要嚴格按照《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要求,檢查金融高管人員的行為表現,落實合規風險管理,防止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發生。
2.制訂并執行高薪與責任掛鉤制度。商業銀行對高管人員實行高薪制,但有專家認為這必須與其承擔的責任掛鉤才合理,否則危害不淺。曹文撰文指出:“缺少問責的高薪體制既不理性,也容易包藏禍害”,主張建立高薪與責任掛鉤制度。筆者認為可從如下二個方面考慮金融高管的薪酬。第一,身份。高管人員身份不同,薪酬不同。我國商業銀行的高管人員身份不一樣,有的是通過市場聘請的,有的是各級政府任命的。商是商薪,官是官棒,其薪酬不同。第二,業績。高管人員薪酬獎勵應與業績掛鉤,業績越高,貢獻越大,薪酬越高;反之越低。第三,負責程度。高管人員必須對道德風險、決策風險、經莆風險、經營結果負全責,不能出現一點失誤,出現失誤,就要減薪;出現的事故大,不僅要停薪,而且要接受相應處罰。只有這樣才能將高管地位、收人、責任連為一體,使高管問責在監管機制中發揮最具威懾力的作用。
3.推行法人治理制度。改善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結構,使商業銀行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是銀行建立問責機制的根本途徑。目前,加強銀行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設,主要是加強董事會建設。防止董事會權力董事長化;使高管人員任免公開化、透明化;強化董事會的責任意識,使高級管理團隊的報酬水平與業績相應掛鉤,同時加強獨立董事的建設,使獨立董事真正獨立于管理者。在法人治理基礎上,實行循道與貴德統一,推行董事道德操守法定化,為問責制變成金融高管人員的自我約束機制創造良好的文化氛圍和行政基礎。
論文摘要: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經濟學家認為,此次美國金融危機很大部分是因為政府監管失靈。闡述了金融監管定義、原則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響應對策,以其為有關金融業工作者提供參考。
1 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設置內控機構。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內部監管的最高權威地位得到明確;②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③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對策研究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監管也愈來愈具有法律意義。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監督的合稱,也就是說金融監管主體為了實現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的目標,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對被監管主體所采取的干預和調控的法律活動。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的法律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屬性,實施體罰和程序法的結合,但同時也存在一系列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的現狀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制問題的構建上存在諸多的不協調或不合理之處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是調整金融監管主體在監管金融業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但是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散見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但是總的來說金融監管法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金融監管法是強行法。從金融監管法的內容看基本屬于強制性規范,而沒有任意性規范或授權性規范;在金融監管活動中,金融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具體表現為監管主體代表國家行駛國家權力,對被監管主體實行強制監管,被監管主體必須服從。第二,金融監管是行為法。金融監管法本質上是國家對金融活動監督和管理的規范,其內容主要是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能和活動方式。規范其行為,具有行為屬性。
(二)我國金融監管法的內容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金融監管應貫穿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市場經營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但我國目前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主要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結合。簡單來講,實體法規定了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而程序法規定了權力行使及義務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監管法的內容中,明確金融監管的主體以及金融監管的目標。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與職責,規范金融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規定金融違法行為的懲處性措施等,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三)我國監管機制在與國際接軌時對外資銀行準入與監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這些文件在監管內容和方法上過于原則化,未對很多機制做明確要求而導致操作起來不便。其次,在監管領域上,我國側重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而疏忽對境外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例如我國《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對海外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監管,只要求每半年報送一次報表而無其他要求。再次,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還面臨許多國際條例和慣例的沖擊,如在對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等原則的接受上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所以目前的法制要為外資銀行的市場進入提供完善的許可和國民待遇的監管,尚要對監管法制和有關政策進行修訂。
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制體系的思路
(一)轉變監管理念
調整監管目標為應對金融危機,國有商業銀行將按照市場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可能通過金融企業上市,來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不再姓“國”,最多只能是國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銀行給子的“特別待遇”。人民銀行必須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國有商業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還要實現外資銀行和國內銀行同等國民待遇。體現在監管目標上,人民銀行金融監管不再側重金融風險的化解,而是根據監管原則和各家金融機構經營狀況,對其適時作出停業整頓或退出金融市場的決定,從而確保存款人利益不受傷害。
(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金融監管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明確規定金融監管機關的法律法規,其法律地位、職責與職權、監管措施和監管程序。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這樣,就要求我國加強對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規定,在原有的散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加大有關監管的力度,合理選擇和正確運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的實施金融監管,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
(三)規范金融市場行為,營造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規范金融行為。將金融社會關系規范成金融權利和義務權利的關系。金融交易雖然是一種合同行為,但用民法的一般規定對金融關系進行規制顯然是不夠的。金融行為的客體是虛擬資本,虛擬資本風險遠大于實物資本,并且金融業內部分工極為精細和復雜,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經營的金融產品差別很大,因此,關于金融業的法律規范必須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采用特別法的形式。
(四)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
金融關系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關系,因而貨幣幣值的穩定對金融關系的穩定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貨幣穩定的前提下,經濟增長才是有效的。因為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金融監管的目標也就是金融監管者通過監管要實現的結果,當金融機構的競爭偏離這個目標的時候,監管當局就要通過其監管手段來維護目標的實現,監管目標決定了監管的力度。監管目標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經濟外部條件影響下,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并且監管目標也隨著一國金融機構的進步而提高。但是,金融監管的目標總是希望建立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所以也是有其共同點的。
(1)維持金融機構的信用,保證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金融機構是個特殊的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是單一的貨幣,貨幣在現代金融經濟的不可替代性也決定了金融機構的核心作用,金融機構承載著一個國家貨幣資金的高效運轉,但同時金融機構又是一個“逐利的動物”,如果沒有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金融機構就會成為金融風險的發源地。信用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比生命還重要,面對著大量資金的誘惑,維持良好的信用又是一件很難長期保持的事情。
(2)防止壟斷,維護金融業平等有序的競爭。一旦金融機構形成壟斷,就會使市場機制喪失其資源配置的作用,貨幣資本的充分流動,高效配置,必須要借助與市場機制才能起作用,如果形成壟斷,金融市場就會被某些金融機構所霸占,成為其牟利的工具,也就使金融市場的存在失去了意義。
(3)確保貨幣政策和金融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中央銀行作為一國宏觀經濟的調控者,都要通過貨幣政策的實施才能體現它的調控意圖,但是貨幣政策是一個需要通過層層的傳遞才能夠對調控對象起作用,其中金融機構在貨幣政策傳導的鏈條中,屬于最關鍵的一環。
(4)增強金融機構在國際市場上的競宇叻。只有通過監管,提高信用,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保持一個高效穩定的金融體系,才能夠切實提高一國金融業的競宇叻,才能在國際競爭中利于不敗之地。
2金融監管的原則
(l)依法監管原則。金融監管必須要有法律作為依據,否則其監管就很難保證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依法監管有兩層含義:第一,監管主體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監管,不能隨意
(2)適度競爭原則。一個有序競爭的金融市場才能使各個金融機構得到穩定健康的發展,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一定要把握好一個度,不能過多的干涉金融機構的內部經營,限制他們的競爭;也不能放任自由。所以金融監管的重心要放在為金融業創造適度競爭的環境上,形成和保持適度競爭的格局。
(3)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原則。監管工作是一個神圣的工作,是站在廣大金融市場的參與者的立場上進行的,監管者必須要保持其獨立性,才能夠用一種全局的立場來進行監管,才能使監管更加有效。
(4)外部監管與自我約束相結合的原則。為了達到理想的效果,要在外部監管的基礎上,加強對金融機構和以及金融從業人員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5)安全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安全與效率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兩大基本的特征,只重視安全而忽略效率,則無法發揮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只講究效率而不注重安全,則不利于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所以安全與效率的協調統一對于一個健康的金融市場是非常重要的。金融監管部門要通過監管,使兩者協調起來,不可偏頗。
3金融監管的內容
金融監管的內容從金融業務流程來看,主要有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
(l)市場準入監管。是金融監管的開始。由于金融機構的高風險性,不管哪個國家,對新設立的金融機構都必須經主管當局批準,只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才能營業,目的是避免不合格的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以保證金融機構對金融風險有著較強的抵御能力。
(2)市場運作過程的監管。金融機構批準開業后,金融機構的運作是否合法,還要求監管機構繼續進行有效的監管,以便更好的實現監管的要求,分別是:資本充足監管;流動性監管;業務范圍監管;貸款風險的控制;外匯風險管理;準備金管理;存款保險管理。
關鍵詞: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一方面促進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國發生危機的潛在可能性提高,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國金融監管不斷變革,由此金融監管在理論上以及實踐上都呈現諸多新的發展趨勢。
一、國外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理論的爭論實際上是圍繞著要不要監管,如果要監管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管展開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經濟學的興起,金融監管理論呈現出以信息經濟學為分析范式的趨勢。信息經濟學認為在一般市場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完全的現象。金融體系中存在兩類不對稱:一類是金融機構與存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與存款者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金融市場上的價格信息不能有效地傳遞,從而加大了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場交易效率。另一類是信貸市場上金融機構與貸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即使沒有政府的干預,由于存在貸款人方面的逆向選擇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風險的行為,信貸配給可以作為一種長期均衡的現象存在。信息經濟學向人們說明,不僅僅是貸款人,銀行也有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就改變了以往金融監管理論只對貸款人進行監管而忽略了對銀行監管的做法,使監管更為全面。
作為對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理論的回應,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場監管)作為該協議的第三大支柱載入其中。①除此以外,還有三種主要的金融監管理論:(1)從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監管。經濟合同理論,最初是用于工業和公共事業監管領域。金融交易包含著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監管者和社會之間顯性和隱性合同的復雜結構。監管可以被視為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的一系列隱性合同關系,合同決定了簽訂該合同的各方應該遵守的行為,以及對違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設計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機構的行為避免或者減少系統性風險,反之,則可能在金融活動中產生系統性風險。所以監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機構的行為和反應朝著社會所期望的方向發展。幾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監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風險問題。監管既然被視為一種隱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就是它會使投資者認為,既然這些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是經過權威部門授權并得到監督的,那么它們理所當然是安全的。而且,監管者在阻止監管失靈方面的歷史記錄越好,投資者這樣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資者必須認識到監管的局限性,監管無法消除所有的風險。而且金融市場和金融合同本來就包含著風險,投資者本身也存在發生決策錯誤的可能。(2)金融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問題。大多數國家對監管機構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較可靠的數據。但對施加于被監管對象所造成的額外負擔卻沒有數據可利用。所以精確計算監管的成本和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區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機構為了自身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監管制度所強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義卻是現實的:監管任何時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權衡中做出判斷,所以,偶爾的監管失靈是否可以視為監管體系(假使已經設計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強監管的強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現的監管失靈,所有這些問題都值得分析。(3)金融監管的激勵問題。投資者認為監管者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機構認為它們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監管者所要求的具體規定。雙方認識的差距還可能對監管一方和被監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勵的問題。西方學者現在認為監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所以有沒有合意的激勵就會影響執法的效果。拉豐和梯若爾及其后來者所發展的激勵規制理論和新管制經濟學為研究激勵性金融監管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國外金融監管實踐的發展趨勢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涉及的內容十分龐雜,并且各國在具體的金融監管實踐上更是差異明顯。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金融監管的目標從單純強調安全性向安全與效率并重的方向轉變。20世紀70年代以前,金融監管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各國紛紛建立金融安全網,同時對金融機構從市場準人、利率限度、業務范圍等多方面施加了嚴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銀行法》,但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機構的自由,造成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末,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實亡,同時人們認識到金融監管給金融業的運行所帶來的成本,于是各國開始采取靈活的應變措施。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促進金融業的效率和競爭力為主要目的;日本從1994年著手進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誕生的“金融廳”將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場的公正和效率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則提出了“好監管”的六條原則,如“使用監管資源的效率和經濟原則”、“權衡監管的收益和可能帶來的成本”等,顯示了監管當局對效率目標的重視。③
2.監管主體從分散走向集中。20世紀七、八十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進,金融業務逐漸走向綜合化,分散的監管很難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從分散走向集中的趨勢,但已經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銀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麥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國于1997年、澳大利亞于1998年分別成立了統一監管機構,并將其移出中央銀行。日本、韓國、新加坡相繼效仿,愛爾蘭、以色列、拉脫維亞、墨西哥、南非、奧地利、德國、愛爾蘭和比利時都有類似改革傾向。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監管并沒有被放棄。④
3.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在許多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無權對銀行的附屬公司或銀行的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在這種情況下,要想對整個金融形勢做出客觀準確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必須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二是統一監督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范圍內只有對金融機構進行并表監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國內外分支附屬機構在有效的監控下開展業務活動,從而最大限度地從整體上保證各金融機構安全穩健地經營。⑤
4.金融監管手段計算機化。在監管方法上,各國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充分運用計算機輔助管理,尤其是實時清算系統在金融監管中的運用,并且促進金融機構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和外部審計的有機結合。⑥
5.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在金融監管內容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體系也呈現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統一資本充足性的國際監管標準;流動性管理也普遍強調區別對待,強調監管靈活性和依賴經驗對監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陛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合規性監管注重事后的補償與處罰,不能起到風險預測和防范的作用,使監管者長期扮演“救火隊”的角色,監管效率低下。風險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以求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風險及其影響。風險監管較之于合規性監管的最大優點在于它側重于對風險的事前防范,能夠及時地和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措施。國際銀行監管組織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審慎規則,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⑧
7.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金融業由分業向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進一步加強。在美國,先后開放銀行從事公債回購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當金融市場變得越來越一體化時,通訊和計算機的運用使得金融風險在現行監管體系下難以集中控制和監管,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協調的監管體系——監管體系應適應被監管的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在英國,新的工黨政府已提出將所有金融機構的管制(包括銀行的監管)歸到證券投資委員會的領導下。⑨
8.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千差萬別。英國的大衛T.盧埃林教授1997年對73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發現有13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后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個)3種形式,并且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指定專業監管機構即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在數目上呈現出減少趨勢,各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正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⑩
9.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世界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實現了兩個轉變:第一,從注重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轉變。第二,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⑾
10.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世界金融監管的實踐表明,外部金融監管的力量無論如何強大,監管的程度無論如何細致而周密,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監管效果大打折扣。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制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的銀行家協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盡管金融業公會組織在各國監管體系中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各國都比較重視其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見稿)》對1988年制定的《資本充足協議》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將外部評級引入風險管理框架,要求銀行使用公共信息確定其風險加權資本,根據評級公司的評級確定信貸風險權重,新框架的適用對象仍是那些在國際業務領域活躍的大型國際性銀行。歐洲委員會公布了一些關于新的資本充足性規定的建議,將比巴塞爾資本協議所針對的范圍更大,涉及所有的銀行和證券公司,該規定試圖將真實風險與資本金更緊密地聯系起來。⒀
1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的趨同化是指各國在監管模式及具體制度上相互影響、相互協調而日趨接近。由于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在世界上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二是美國模式。20世紀70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即英國不斷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不斷放松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⒁
13.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隨著金融國際化不斷加深,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在這種背景下,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準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14.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隨著金融業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上不穩定性增大,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的趨勢不斷加強,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觀上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管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的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而且,跨國銀行由于在別的國家領土上進行經營,本國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統一監管的進程中,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原則成為銀行業國際監管的重要標準。盡管這些協議原則在世界范圍內不具有硬性約束力,但由于其適應了國際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因而得到了國際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和各國監管當局的普遍運用⒂
三、結論
金融監管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創新不斷涌現,金融機構也日益轉向多元化經營,金融監管呈現新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監管范圍不斷擴大;金融監管手段現代化;金融監管內容標準化;金融監管方式從單一合規性監管轉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金融監管更加注重風險性監管和創新業務的監管;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以市場約束為基礎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金融監管全球化的趨勢在不斷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集中統一化趨勢;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發展趨勢。
注釋:
①③④吳源從。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的新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張慧蓮。論西方金融監管理論的最新發展[J].成人高教學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國際金融監管發展趨勢[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1,(4):24—26.
1995年有關金融“五法一決定”頒布以來,我國的金融法律建設日臻完善,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加強,對促進金融改革和發展、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對加入WTO的新形勢,我國的金融監管與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監管相比,仍然顯得很薄弱,表現為:
1、沒有形成規范、連續和系統性的監管。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尚未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金融監管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隨意性和分散性,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缺乏各種監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對監管信息的綜合運用,缺乏對風險的跟蹤監測,從而導致監管成本的提高和監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風險得以積聚和擴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處置。
2、沒有將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作為監管重心。
過去我們對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重視不夠,監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監管。特別是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班子的職責,對董事長、行長的職責不夠明確,對其行使職責的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內控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檢查不力,其結果是,中國人民銀行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監管效果并不明顯。經驗證明,外部監管不能代替金融機構的內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為金融機構內控的補充。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金融監管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監管,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3、金融監管缺乏應有的嚴肅性。
對于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比率等指標沒有達到監管標準的金融機構,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使金融風險不斷累積;對違法違規經營的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沒有依法嚴肅處理,有些被關閉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仍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甚至是監管部門繼續任職。這足以說明,金融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亟待提高金融監管的嚴肅性,樹立中央銀行監管的權威。
4、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健全。
雖然去年底國務院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對危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銷(關閉)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機金融機構順利退出的市場配套機制,結果使各級政府和中央銀行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處置資金,由此不僅增加財政和貨幣穩定的壓力,同時也助長了“道德危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的關閉破產程序,在防范風險的蔓延和擴大,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上,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5、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
金融監管的組織領導體系不完善,沒有形成一個分工明確、責任清晰、高效運行的監管組織系統。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存在著法律真空,操作性較差。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缺乏金融數據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統。沒有實行審慎會計制度,不能真實反映被監管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盈虧狀況。社會中介機構的金融監管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沒有充分發揮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最近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金融監管目標是: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這個目標在表達方式上雖然與他國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內容都是一致的,就是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盡管這個基本目標沒有改變,但伴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以及國際銀行業的巨大變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監管方式與手段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促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進一步認識到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性。在這種背景下,金融監管呈現出一些新的發展趨勢。
1、在實施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逐漸認識到,盡管有些金融機構能夠遵從監管當局制定的各項監管規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確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風險。相對于金融業務的快速發展,大部分金融法規制度的更新具有滯后性,從而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風險監管,注重對風險的早期識別、預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機構內部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機構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2、在不斷完善對銀行傳統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強調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監管。近些年來,金融機構以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網絡化銀行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創新業務快速發展,上述業務在創造更大收益的同時,也伴隨著更大的風險,對金融市場和銀行體系安全造成的沖擊也更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加強對傳統金融業務風險監管的同時,開始注重對銀行創新業務風險的監管,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操作指引,以規范業務發展,督促金融機構防范和控制風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也為完善金融創新業務風險的監管,特別是其市場風險、對方違約風險及操作風險等風險的監管,提供了許多參考性文獻、國際最佳實踐及主要原則。
3、強調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單個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基本保障,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問題,其后果可能是災難性的,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已得到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高度關注。歷史上許多銀行都因治理結構不良而導致危機。亞洲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之一,就是這些國家的銀行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一些亞洲國家的銀行在金融危機過后痛定思痛,都致力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并將這種改革作為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不少國家根據理論和實踐成果,專門起草并了關于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引或原則。
4、強調信息披露與市場約束。許多國際金融組織及金融監管當局都把亞洲金融危機部分地歸結為亞洲國家的金融體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國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運行的透明度。不能充分披露金融信息,使存款人和投資人不能對銀行的風險做出及時、客觀的判斷,使監管當局不能及時監測、評價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使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放松,金融風險不斷積累。
5、強調反洗錢與防止金融犯罪。隨著制販毒等有組織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銀行體系從事洗錢活動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這一趨勢使傳統的銀行要為客戶保密的制度受到沖擊。許多國家制定專門的反洗錢立法,不僅從道義上,而且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體系從事洗錢活動方面的職責,強調金融機構要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要及時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戶,要具備識別判斷客戶的程序和能力,金融機構不得提供無業務背景的資金存取、轉移等銀行服務,對認為可疑的交易要及時向有關當局報告。
此外,國際金融組織和許多金融監管當局特別關注和強調內部控制和風險監管、審慎監管、并表監管以及各國監管當局的合作等。分析研究這些發展趨勢,對于我國重新審視金融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和參考作用。
三、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接軌的構想
加入WTO后,如何更新監管理念與方式,與國際慣例和標準接軌,迅速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水平和效率,是擺在全體央行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重要的課題。筆者認為,當前我國央行監管無論是思維方式還是工作重心都應該大膽更新和調整。
1、毫不猶豫地清理、修訂、廢止與國際慣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規文件,加強對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與標準的學習和人才培訓,提高我國加入WTO的適應能力和接軌效果。去年底,中央辦公廳文件指出,要在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我國對外承諾的基礎上,抓緊制定既能嚴格履行我國對外承諾、又能利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保護和發展我國經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是對全國而言的總體要求,我們金融監管部門也必須做好這項工作,要迅速對現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清理,按照法制統一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規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使我國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監管手段符合國際通行做法,這是其一。
其二就是要培養人才,提高金融監管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世界貿易組織的核心是《WTO協定》,其中1997年底,有70個成員國達成了一項新協議,即《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于1999年初簽署生效,標致著全球金融市場開放邁出了新的重要的一步。我國加入WTO組織,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將面向世界逐步放開,我們的金融工作者,特別是中央銀行的監管干部必須全面掌握這一協定的內涵,掌握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要分期分批對廣大監管干部進行培訓,做到熟悉規則并能熟練地運用規則。要培養一大批具有較好的外語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識并能掌握國際通用規則的綜合性人才和專門人才。
2、明確金融機構功能定位,把住市場準入關,優化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體系,防止“先天性缺陷”問題。首先,明確各類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有利于科學制定各類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適度競爭,在促進經濟發展和滿足社會需求的同時,保障金融機構自身的穩健發展;有利于金融機構發揮專業優勢,提高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特別是有利于確定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特征和監管重點,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提高監管的效率和專業化水平。第二,市場準入是金融監管的首要環節,把好市場準入關是保障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和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基礎。因此,我們只能批準高質量的金融機構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進入金融市場,并根據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和審慎性標準,審批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以防止金融機構盲目擴大經營規模而發生惡性競爭,防范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維護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第三,金融機構是否能穩健、安全經營,關鍵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目前,國際上監管當局非常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就是說主要依靠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實現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因此筆者認為,央行的監管責任不在于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而在于督促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或者沒有很好地貫徹執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中央銀行就應當介入,并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防止問題進一步擴展和蔓延。第四,由于金融機構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基礎,我們就必須著力分析和判斷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優良,內控機:制是否合理和完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稱職,特別是要明確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班子及其成員各自的職責,使其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3、更新監管理念,堅持審慎性會計原則,實施并表監管、資本控制與風險處置等多種強有力的手段與措施,將金融監管納入市場約束的軌道。金融機構屬于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企業,其資產價值和財務成果受多種因素的影響,采取不同的會計準則和價值評價方法,其評價結果直接影響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對其真實風險的判斷。因此,我們必須實施審慎性會計原則和審慎監管標準,運用這些原則和標準正確識別、衡量和控制風險,確保銀行穩健運行。隨著金融機構業務和機構的多元化與國際化,以及銀行控股集團和金融控股集團的發展,并表監管已成為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可以說并表監管是判斷金融監管部門是否有能力對商業銀行實施有效監管的一個重要標準。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別強調,監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礎上進行監管,包括審查銀行組織直接或間接從事的各項銀行和非,銀行業務,以及其國外機構從事的業務。同時并表監菅為金融監管部門從資本要求方面控制商業銀行風險提供了可能。面對國際舞臺,我們必須建立金融機構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以便應對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問題。融監管部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逐步加強的措施加以處置,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具體的處置流程是:
這些處置措施要在科學評價的基礎上進行,特別是一些強制性措施既要慎重又要果斷,要區別不同情況實施。如救措施包括:調整決策層和管理層,實施資產和債務重組,外部注資,變現資產,股東增資,凍結大額開支和股息紅利分配,停止部分業務,以及實施兼并、合并等。對難以挽救的危機機構,要及時采取市場退出的處置措施,以防止演變為系統性或區域性金融風險。
摘要:本文基于比較分析的視角對美國、英國和日本三個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分析,認為三國在金融監管變遷的周期、動態博弈的過程及側重點都有相似之處。最后將三個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基本情況提出了政策建議。
關鍵詞:金融監管;比較分析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金融自由化、金融國家化和金融證券化迅速推進,金融監管已然成為一國乃至世界經濟健康運行需要面對的重要方面。一國的金融監管不能局限于本國的立場,應當將眼光放向世界,從多方借鑒各國金融監管成功的經驗,從戰略的角度進行分析對比,探索出金融監管的一般規律并從中得出對本國有意義的啟示,從而穩固并完善本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確保經濟健康運行。
二、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比較分析
(一)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美國是一個金融業發達的國家,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雖然建立時間比英國晚,但發展相當迅速,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優勢。
美國一直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制,不同的金融業領域設定了不同的監管機構。更具體來說,美國實行的是雙線多頭監管體制。美國中央和各州政府共同擁有監管權力,稱為雙線,在中央和各州也各自擁有多個金融監管機構,稱為多頭。對美國而言,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同時行使監管職能,對同一家金融機構(如國民銀行或州銀行)形成了多頭重復監管。美國銀行業的兩個最主要的監管者分別是財政部貨幣監理署(OCC)和州銀行監管當局。
(二)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作為老牌資本主義強國,英國的金融業起步較早,早在1694年,英格蘭銀行的成立就標志著英國金融監管的開始。到1997年,英國進行金融體制的改革,將原本9家金融監管部門組成金融服務監管局(FSA)――集銀行、保險、證券三大監管于一家的監管機構,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也變成了集中監管體制。英國在1979年以前主要是依靠本國的金融自律組織來發揮監管作用,并沒有成立自己正式的金融監管機構。近幾十年來,隨著金融環境的日益復雜,僅僅靠金融機構的自律很難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英國金融監管體制也逐漸走向制度化、規范化。
(三)日本的金融監管體制
日本金融監管體制的快速發展是在二戰之后開始的。日本在1998年6月起改革本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建立了本國單一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簡稱金融廳。金融廳負責對本國金融業的綜合監管,基本完全脫離了政府行政干預的影響,大大加強了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和獨立性。
(四)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比較分析
從國際上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總特征可以看出,存在著一些共同點與相似之處:
1、金融監管體制發展過程中,經歷了從金融起步階段的混業監管到發展階段的分業監管,再到發達階段的統一監管,但并不是一種簡單的回到起點,而是建立在金融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監管體制不斷發展健全的基礎上的一種新的制度變化。
2、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是一種動態博弈、不斷發展的過程,金融創新是金融監管體制變遷的內在動力,決定了金融監管制度的內容、方式、手段等變革。在經歷20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之后,美國強化了管制,建立了嚴格的分業型監管體制模式,這種嚴格的分業監管與金融機構的獲利需求相沖突,導致了逃避監管的金融創新形式。再監管就是針對不斷暴露的監管問題和缺陷而被提出的。
3、20世紀70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的興起,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注意到由于管制過度而引起效率損失,轉而提倡效率優先的金融監管。20世紀80年代后,由于墨西哥、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爆發,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開始強調在金融穩定基礎上的金融效率,紛紛改革金融監管體制。
三、對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啟示
綜合分析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筆者認為一個合理的金融監管結構應當符合本國歷史文化背景,同時適應國際金融發展的大環境,運用成本最小化與利潤最大化原則進行構建,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與改革也應當遵循上述原則,借鑒國外金融監管體制與成效可以給我們如下啟示:
(一)協調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的關系
過度的金融監管在保證金融體系相對安全的基礎上,就會限制金融業的正常發展;然而過度的金融創新盡管可以帶來金融業的高速發展,但也為金融危機的爆發埋下了隱患。因此必須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有效地協調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這一對立統一體,并順應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潮流,適時適度的推進全球金融監管合作。
(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及制度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制度已經初步形成自己的體系,但是相比國外嚴密的監管法律體系而言還是有一定差距,比如美國,美國素以完善的金融法律著稱,美國嚴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可以防范相當多的風險產生。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嚴謹的監管法律經驗,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和制度,創造一個穩定的金融環境,推動經濟健康發展。
(三)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第一是督促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上力求真實、完整、準確,并且及時進行信息披露,讓投資者能充分了解和質詢。第二是應當發揮和完善中間機構的監督作用,確保披露的信息真實無誤。第三是對虛假披露,不充分披露,不按時披露等行為予以法律制裁,同時對于受害者給予必要的賠償。(作者單位:湘潭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1]葉永剛,張培.中國金融監管指標體系構建研究[J].金融研究,2009,(4).
關鍵詞:監管協調;宏觀審慎;綜合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3-0150-02
收稿日期:2013-06-19
作者簡介:張鋒(1984-),男,甘肅秦安人,助理經濟師,碩士研究生,從事區域金融研究。
一、加強中國金融監管協調的必要性及改革現狀
自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宏觀審慎已成為指導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原則之一,構建宏觀審慎層面金融監管體制,特別是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成為主要發達經濟體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共識和重點。宏觀審慎理念強調金融監管協調應從金融體系整體出發,注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等宏觀經濟政策制定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目前學界對此已進行了較為系統的研究,但缺乏對宏觀審慎層面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改革內容的系統研究。構建適宜于中國的金融監管協調體制,既是適應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實宏觀審慎監管要求的制度保障。因此,深入探討國內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特點,科學把握宏觀審慎層面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方向,是當前金融監管協調制度改革研究亟待加強的重點領域。
隨著近年來中國金融混業經營態勢的發展和國際金融危機凸顯出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的重要性,包括信托、理財、互聯網金融等在內的新金融模式也迅速發展,大大模糊了各金融子行業間的界限。國內機構綜合經營、交叉經營風險積累,導致了“錢荒”、債市黑天鵝、影子銀行、銀保銷售亂象等,對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造成了一定沖擊,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并進一步加大了貨幣政策傳導渠道的復雜性。
為切實發揮中央銀行在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金融創新、法律法規等之間的關系,2013年8月20日,國務院決定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將邀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這次聯席會議制度是繼2000年和2003年之后的三度重啟,是中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一個重要舉措,為今后一系列金融改革和“大監管”模式作了鋪墊,但僅僅只是金融監管協調長效化機制建設的過渡性安排。
聯席會議旨在構建金融穩定機制,著眼于協調金融機構風險與金融系統風險之間的關系,與之前相比,更著重落實執行決策,更著重協調綜合經營、跨市場的金融創新等。聯席會議制度有助于監管者視野拓展至整個金融體系,建立健全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防止監管真空、監管重復等因素造成的跨機構、跨市場金融風險積累,一定程度上將改變金融監管協調效率低、法律約束力不強的被動局面。然而,目前的金融監管協調制度還存在諸多問題與不足,如聯席會議的非常設機構特性無法保證協同機制高效運轉、金融監管立法框架缺位背景下聯合行動缺乏法律強制力、分業監管格局難以適應國內外金融機構及市場發展需要等,因此,堅持遵循宏觀審慎理念,充分認清分工協作、權責清晰、綜合監管、系統防范的重要性,進一步改革中國金融監管協調制度勢在必行。
二、中國金融監管協調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1.聯席會議作為非常設機構其協調難度不減。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增強了各監管部門對重大綜合監管事項的協商解決力度,對監管信息的溝通共享提供了便利渠道,但作為非常設機構,對監管各方沒有直接的管轄權,不具有強制力和決策性質的制度安排,且其成員均為各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是部級單位,平起平坐,操作層面的協調難度仍然不小。目前,各金融監管部門往往會從各自立場出發制定有關監管規則并推動其執行,而對其他產業以及整個國民經濟全局的利益考慮不甚全面。人民銀行總行對該機制未來能否順利運行也留有余地,并要求各地分支機構暫不成立與聯席會議制度對應的地方辦公部門,視今后一個時期聯席成員機構執行力度和配合落實情況而定。因此,該機制的監管協調效果和配合情況有待進一步檢驗。
2.缺失金融監管立法影響到決策執行力。一般認為,金融監管協調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立法基礎,即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框架和安排或由法律做出原則性要求;第二個層次是機構之間簽署諒解備忘錄,對法律中難以細化的事宜作出明確規定;第三層次是在操作層面上作出的一系列臨時性安排。目前,中國既沒有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協調框架和安排,也沒有由法律做出的原則性要求。事實上,第一層次的缺失往往導致諒解備忘錄和操作安排流于形式,難以起到實質性作用。早在2000年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就與證監會、保監會籌建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2003 年銀監會成立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召開兩次監管聯席會議,確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自 2004 年后,“三會”共同參與的部級聯席會議未能繼續召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名存實亡。造成上述現象一個重要因素是,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沖突,這其中既包括爭奪主導權的積極沖突,也包括不愿承擔具體監管責任的消極沖突。因此,落實監管聯席會議制度須首先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3.金融創新和跨行業滲透考驗分業監管效率。在目前嚴格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下,若一家金融機構同時從事銀行業務和保險、證券業務,某項業務發生風險,確定由哪家監管機構牽頭、由哪家監管機構最后決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現實困難。而且隨著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國內金融組織的主要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開展的金融業務很難進行有效監管。另外,因為涉及多個行業的監管機構,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方法和重點各不相同,借助金融監管體系之間存在的差異,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規避監管,實現監管套利。此次聯席會議通過季度例會或臨時會議等方式開展工作,但不改變現行金融監管體制,不替代、不削弱有關部門現行職責分工,不替代國務院決策,重大事項仍按程序報國務院。聯席會議雖填補了機制空白,但多頭監管與交叉監管導致監管沖突和監管效率低下,金融創新和行業滲透倒逼分業監管格局,改革已經迫在眉睫。
三、對中國下一步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政策建議
1.探索構建更高層次的監管協調機制。此次重啟突出了央行的牽頭地位,是協調“大監管”發展的需求,推動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向更全面、有效與合理的方向發展。為了有效協調各監管部門的關系,建議在聯席會議基礎上,建立更高級別的常設金融監管協調機構,以國務院下屬常設機構方式設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該組織框架保留下設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金監委的會長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國務院副總理或國務委員兼任,副會長來自三個專業委員會。委員會并不參與日常監管工作,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就金融監管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協調各監管部門的關系和跨部門監管事宜。
2.逐步出臺金融監管協調方面的法律規章。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是金融監管協調實現目標和價值的有力保障。金融危機后美國、英國、歐盟等金融市場發達的經濟體都加強了對金融監管法制的改革,如英國銀行法、金融服務法改革,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改革等。中國應加快金融監管協調立法,加強與立法部門的溝通,提高立法層次,拓寬立法的適應范圍,增強立法的執行力,減少行政文件形式的法律法規規范,防止各自為政、規范沖突的現象繼續蔓延,確保監管協調的權威性和法律約束力。鑒于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中的核心作用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特殊地位,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盡早成立由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參加的立法起草小組,組成專門班子,抓緊起草制定“金融監管協調條例”,明確人民銀行在協調機制中的牽頭組織職能,進一步完善人民銀行和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會晤機制。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特別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方面,要制訂《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必須明確分工,通力合作,并確定監管牽頭人。通過金融監管領域一系列專門法律法規的建立和鋪墊,最終醞釀出臺專門的《金融監管法》,使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真正走上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3.加快金融監管協調配套制度建設。在金融創新成為業界常態、綜合經營試點不斷擴大的情況下,金融跨行業滲透形成混業經營的現象,倒逼分業監管模式朝功能監管、綜合監管的方向改革。在既有監管框架下,應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協調監管沖突,建立完善由人民銀行牽頭、各金融監管部門等參與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配套體系,進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監管信息共享制度、聯合檢查制度以及建立緊急磋商制度,切實增強協調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時,進一步明確細化會議的運作程序規則,保障會議有效進行,在一定程度彌補實體規則缺失所導致的沖突,保障監管合作的順利進行。從長遠看,中國應當借鑒歐美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經驗,走金融統一監管或綜合監管之路,變分業監管為統一監管,逐步建立統一監管、分工協作、傘形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
參考文獻:
[1] 李連友.中外金融監管協同機制比較研究[J].求索,2010,(3).
[2] 孫工聲.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J].中國金融,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