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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堅決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組織收入原則,堅決杜絕寅吃卯糧、轉引稅款、虛收空轉和攤派征收現象,確保所得稅收入平衡較快增長。
(二)加強稅源調查和監控,開展稅源普查,準確、詳細掌握稅源結構、分布及增減變化趨勢,加強收入預測、分析和調度,掌握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充分利用稅源檔案、管理臺帳、納稅評估等稅源管理平臺,加強基礎稅源管理;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強化重點行業和征管薄弱環節的稅收管理,著重加強對房地產、建筑、交通、制造、商貿等支柱性稅源的征管,加強餐飲、娛樂、社會服務、股權轉讓等征管薄弱環節的所得稅征管。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繼續按照統籌安排、統一部署的原則,通過綜合執法檢查、專項檢查等形式,加強對稅收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減少稅收流失,促進收入增長。
(五)認真開展收入分析,開展分稅種、分行業收入信息比對分析,及時發現組織收入中存在的問題,對收入增減幅度超過20%的行業或企業,進行重點分析,把握所得稅收入動態變化情況。
二、落實政策,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政策,正確把握宏觀政策目標,積極探索稅收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途徑;落實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循環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支持企業創新和科研成果轉化、加快基礎建設等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國家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政策,確保調節收入分配的目標順利實現。提升政策宣傳效果,加大政策落實力度。
(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圍繞促進皖北地區的發展戰略,發揮稅收職能,助力崛起;對重大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和個性化服務;促進重點骨干企業做大做強,扶持中小企業有序發展。
(三)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充分把握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拓展政策應用空間,釋放稅收政策效應,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落實支持就業稅收政策,促進城鎮居民、農民工、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
(四)努力提高納稅服務水平。認真做好稅收優惠政策宣傳、輔導,讓納稅人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政策;整合納稅服務資源,細化服務措施,注重服務實效;優化稅收優惠審批、備案流程,精簡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推進個人所得稅申報數據網上查詢。
(五)努力提高納稅服務水平。認真做好稅收優惠政策宣傳、輔導,讓納稅人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政策;完善納稅服務制度辦法,整合納稅服務資源,細化服務措施,注重服務實效;優化稅收優惠審批、備案流程,精簡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納稅人監督。
三、強化稅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業、房地產業項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產及建筑業稅源監控體系建設,搞好房地產及建筑業管理軟件的運用。做好房地產及建筑業跨部門涉稅信息聯網工作。
(二)推廣應用財產行為稅稅源監控管理平臺軟件,逐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各稅種納入監控范圍,實現稅源動態監控。
(三)按照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管理工作的相關要求和政策規定,加強貨運自開票納稅人管理工作。
(四)加強兩稅信息比對工作,運用數據比對成果,切實提高城建稅征收水平。
(五)完善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強化保險部門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管理,通過綜合治稅、部門配合等手段,加強車船稅稅源控管。
(六)強化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深入開展督導檢查。建立健全“項目登記、項目開發、項目清算”的全過程稅源監控機制,逐步實現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常態化管理。
(七)強化同期資料管理,加強對避稅行為的防范;拓展反避稅新領域,加大反避稅調查力度。
(八)大力推進分類管理,對重點行業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經營模式、掌握業務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適用政策,有針對性地制定行業管理辦法。推廣實施總局《企業所得稅行業管理操作指南》。對企業兼并重組、股權收購等業務、匯總納稅、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項,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推廣應用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
(九)切實做好匯算清繳管理,明確企業所得稅匯清繳工作流程和工作重點,著重把好企業年度申報表的審核關、優惠政策的落實關。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稅前扣除項目,對大額資產損失進行實地核查。繼續推行企業所得稅電子申報,全面推廣涉稅通匯算清繳軟件。對企業匯繳申報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反饋稽查部門,通過稅務稽查,鞏固匯算清繳成果。做好匯算清繳與稅源結構分析、開展納稅評估的結合。
(十)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充分依托綜合征管信息系統和銀行、工商等外部門提供的第三方涉稅信息,全面完整準確掌握企業有關數據,科學確定評估對象。加強企業監控預警分析,著力加強對稅負明顯偏低企業的評估。每年的納稅評估面不低于所管企業所得稅戶數的20%。
(十一)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結合縣經濟總體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和居民收入來源特點,確定我縣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業的收入分布規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來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信息庫,有針對性地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加強對規模較大的個私企業、個體工商戶管理。
(十二)全面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省局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器升級后,在所有代扣代繳單位推廣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提升管理信息系統應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力推進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工作,到年底,全面實施全員全額明細申報。以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為基礎,開展企業所得稅工資、福利費稅前扣除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比對工作,比對戶數不得低于規定的標準。
(十三)加強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管理,將高收入群體納入重點稅源監控和管理范圍,全面完成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任務。注重提高申報質量,對納稅人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少繳稅款的,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加大開具完稅證明工作力度,對已實行明細申報的扣繳單位,要為所有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明確目標,全力推進,多措并舉,通過郵寄、上門服務等形式,把完稅證明直接發送給納稅人。
四、繼續開展培訓與調研
同年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國務院規定數額”為年所得12萬元,年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日施行)明確規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納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稅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等五類納稅人,需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申報年收入等信息。年日是納稅人按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的申報期。然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數據,截止日,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受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人數僅137.5萬人,實際申報人數僅占專家估計的應申報人數的1/5。個人所得稅申報結果不盡人意,申報制度遇冷,暴露出了我們現行稅收法律制度的不少問題。以此為契機反思我們的稅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
一、個稅自行申報遇冷暴露出來的問題
(一)個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失衡
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說,法律規則下的行為人時刻都在進行得與失、利與害的比較分析,從而對自己的行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選擇。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上,合理配置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妥善安排守法利益與違法成本。而個稅申報制度的設計只對征稅機關有利而納稅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處:自行申報只有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補稅的可能,而無稅務機關退還稅款的可能,同時我國尚未明確規定納稅人計算其稅收收入出錯時的申報修正制度,《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35條還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的調整權,仍體現了稅務機關主導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為突出的是,缺乏相關的激勵措施。在征管不嚴格,應該申報而事實上沒有申報的納稅人比較多的情況下,誠實的納稅人如實申報,計算并補交一部分個人所得稅款,而不誠實的納稅人既不申報也不補交個人所得稅,不利于激發納稅人的申報熱情,反而影響更多的人不主動申報納稅。
個人納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國長期受“國家本位”思想的影響,始終沒有擺脫濃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過多關注國庫的利益,關注公共財產的取得,漠視納稅人權益的維護。在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上更多的是規定納稅人的義務,而對基本權利的規定相當不足。由此產生的是稅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財稅執法的隨意和恣意,造成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同感低,稅法意識淡薄,自行納稅申報積極性不高。
(二)“一刀切”規定申報起點過于僵化,有違量能負稅原則之嫌
從個人申報制度的設計看,“一刀切”地事先設置一個年收入12萬元以上必須申報的“門檻”,其科學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異較大的現實情況;另一方面,其不問納稅人的家庭結構、婚姻狀況,家庭的教育成本、醫療成本以及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況,這樣,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負擔各異的人站在同一個繳稅水平上,難以體現個稅調節收入的實際效率,更不助于納稅人積極申報。
(三)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合理,阻礙主動申報制度的實施
自行申報改革推進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從根本上說是稅收體制上的問題。首先,綜合申報挑戰現行個人分類所得所得稅制。分類所得所得稅制將個人所得按來源劃分成若干類別,對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分別計算應征所得稅。這種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為某些人化整為零偷稅漏稅打開方便之門,同時,不用納稅卻要申報反映了綜合申報與分類計征所得模式之間的沖突。當今開征個人所得稅的國家中大都是綜合所得稅制或分類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申報制度為基礎,建立綜合所得稅制是大勢所趨。其次,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響納稅申報的積極性。現行制度分別按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扣除兩種辦法,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采用定額扣除,每月扣除2000元,對勞務報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辦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額扣除2000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這種扣除辦法,一方面,造成計算上的繁瑣,給征納雙方都帶來計算上的困難;另一方面,費用扣除的規定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充分,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贍養老人的多寡都是影響家庭稅收負擔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隨著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顯然,現行稅制并沒有充分考慮每個人所面臨的各種負擔,自然也就不能將不反映稅收負擔能力的部分進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貫徹稅收的公平原則,更不能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妨礙自行申報的全面推進。
(四)征管沉疴難除,申報制度面臨征管的制度瓶頸
根據相關報道,個稅申報仍然由工薪階層“唱主角”,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申報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離在監管之外,造成“老實人吃虧”的納稅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為“漏網魚群”,暴露出“魚網”亟待縫補,解決其制度瓶頸。現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難掌握每個人的收入情況,特別是灰色收入。歸因于現行制度不能消弭監管部門與納稅人間的信息不對稱。目前還沒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個人財產登記核查制度,分配領域存在個人收入隱性化、多元化現象,并且收入貨幣程度和經濟活動信用化程度較低,加之銀行現金管理控制不嚴,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現金形式實現;致使稅務部門無法對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許多達到征稅標準的納稅人可以輕易地規避申報義務,繼而逃避納稅義務。
(五)納稅服務意識差,官僚作風遺風不減
個稅自行申報在我國是第一次,很多人對12萬元所得的構成有很多的疑問,比如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后是否都要納繳等問題迫切需要稅收部門主動利用各種途徑詳加解答,深入淺出普及稅法常識,以便彌補納稅人信息不對稱的缺陷,保證《辦法》順利實施。而我國納稅實踐中,工作流程不規范,申報納稅過程中存在程序繁瑣、手續繁瑣、票表過多的問題,稅收服務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義傾向。在納稅申報遇冷之后,稅務部門不斷聲明:日后,將對應辦理而未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人進行嚴厲懲處。這樣做,政府征稅行為的至上性和崇尚權力的心理依賴一覽無遺,“衙門”作風不減,有暴力濫用之嫌。
二、反思:觀念轉變與制度完善
(一)觀念轉變
觀念是人的主觀意識,人的主觀意識指引著人們的行為。建立現代個稅自行申報制度,要求人們必須對殘存的舊觀念、舊思想及陳腐的思維定式進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設計與實踐過程中樹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稅法觀,加強納稅人權利保護。臺灣學者楊奕華教授說:“法之生成與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為本源。”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沒有人,任何法律都無存在的必要,也無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設計和實施中樹立人本理念,“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權利為尺度,實現法律服務于整個社會和全體人們的宗旨。”具體到稅法領域,納稅人是根本,在稅收法治中有效地體現人本理念,注意納稅人權利保護,這樣才有利于調動納稅人申報的積極性。
其次,稅負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報須公民以納稅公平感為基礎。個稅申報制度遇冷,暴露出納稅人的稅負公平感不足。稅務公平是稅收課征的重要原則,正如一位學者所說:“稅捐課征,著重公平,即對相同負擔能力者課征相同稅捐,對不同負擔能力者應予合理之差別待遇,故應兼顧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標準,則應依個人給付能力為之。”強調稅負公平,不能著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個人因素。就此,又有學者提出:“稅法為了強制性對待給付,不能僅以有法律依據即有服從義務,因此可能有多數暴力或民主濫用事情,為保障少數人,稅法應受嚴格平等原則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來自其強制力,更多來自大多數人的認可。納稅申報要獲得納稅人的認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還須公平合理,這樣才有生命力。人本稅法觀的匡正和稅負公平觀的重申,協調互動,有利于稅收法治由肇始的隨機無序狀態逐漸實現邏輯的歷史的統一而日漸成熟。
(二)制度完善
1、合理配置個稅申報制度的權利義務
個稅自行申報不能只是一個單行道,只有補稅的可能,沒有退稅的可能。國際上個人所得稅通常是采取先預征后匯算清繳再退還的方式,一般在納稅當年采取代扣代繳,但在第二年申報的時候對個人獲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扣除贍養納稅人及其生活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后,多退少補,往往可以給予繳納人部分退稅,而我國目前對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則是“一刀切”的綜合扣除方式,對納稅人來說,有高昂的納稅申報成本,卻沒有相應的退稅激勵,納稅人自然就不會有太高的積極性。
鑒于此,可考慮將納稅申報制度與退稅制度以及相關的福利政策掛鉤,對每個納稅人提出“正向激勵”,提高這項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調動納稅人申報的積極性。采用代扣代繳方式的稅務部門要返還代扣代繳單位相當于已繳稅額2%的代辦費用,公民自行申報納稅制度也應該享有這一政策。同時,可考慮將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義務履行情況作為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的一項重要指標,以法規形式將個人納稅信用作為個人申請注冊企業、擔任企業負責人以及進入公共部門的必要條件。此外,由于任何一個納稅人都可能在計算其稅收收益時出錯,出于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考慮,應當盡快完善納稅申報修正制度。
2、拓寬申報模式
按著量能負稅原則,可考慮“允許省級稅務機關針對各省經濟發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同時,可借鑒美國的多種申報模式,規定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以及戶主申報等5種形式之一種,不同的申報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額和寬免額。這樣,既照顧到不同納稅人收入不同、負擔各異的個體差異,又體現了人性化的制度設計,保障納稅調節收入差異的實際功效,也有利于推動申報模式有序發展,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
3、完善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
首先,要完善個稅扣除制度。按照純收入征稅是個人所得稅最為顯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須對有關的項目進行必要的扣除。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是指為了取得該項所得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扣除這些費用體現了“純益”原則,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際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存費用是指維持納稅人及其贍養人生存所必須的最低費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世界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婚姻狀況、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除主要是為了體現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我國年對工薪所得部分的起點做了調整,但卻未從根本上系統地解決整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問題。結合其他國家的立法實踐,可考慮將納稅人9項費用在法定限額內允許扣除。包括個人生活費、給付18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費、給付18-24周歲正接受大學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撫養費、給付其他沒有獨立所得來源的受扶養人的撫養費、給付自己父母的贍養費、在家庭與工作場所之間的交通費、為購買自住房發生的抵押貸款利息、給付與其共同生活的70歲以上老人的生活費、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稅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面臨的稅制困境,有利于調動個人所得稅的積極性。
其次,改進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個人所得稅的課稅依據是人的總體負擔能力。只有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的總額,減除各項法定的寬免額和扣除額后,才能夠對應稅所得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課征。各國在個人所得稅法發展初期一般采取分類所得稅模式,而在個人所得稅發展成熟以后則轉向綜合所得稅模式,但綜合所得稅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計算復雜,容易造成透漏稅等,因此,很少有國家實行單純的綜合所得稅模式,原則上是在采取綜合所得模式的同時對個別所得采取分類所得稅模式,也就是所謂的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或混合所得稅模式,這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從長遠看,綜合所得稅課稅模式是較好的選擇。結合國情,在具體改革的步驟上,我國應先推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待時機成熟后,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4、完善稅收征管相關輔助制度
首先,個稅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離不開對納稅人涉稅信息的掌握,離不開對納稅申報準確性的監管。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稅務機關、相關的公共管理部門(工商、海關、財政、勞動保障等社會各部門)和支付單位之間信息傳遞的協調配合聯動機制,制定具體操作程序和細則,明確相關部門和組織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其次,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和全面推行儲蓄存款實名制,輔以個人支票制度和完備的會計審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懲戒制度,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
再次,推進個人收入支付貨幣化、規范化和信用化。即個人所得,無論是什么性質的收入,都應該盡量通過銀行進行轉賬支付,不使用現金。因此,應該修改《稅收征管法》和《銀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規范企業和個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國家對個人所得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另外,在條件成熟時,可考慮推廣應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納稅號碼,使之固定化、終身化,形成制度,同時推廣應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財富代碼制度,依法規定該代碼在納稅、儲蓄、保險、就業、救濟金領取、領取獎金、出國購買大宗財產時強制性地使用,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創造有利條件,保障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環境。
此外,針對高收入下的“高逃稅”現象,要對高收入者實施納稅重點監控。對演藝(體育)界明星、高級企業管理者、航空、電信、金融等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建立專門檔案,強化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征管。
5、優化納稅服務并逐漸使之制度化
納稅服務是稅收征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購建現代稅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礎環節。優良的納稅服務對個稅申報制度推進和稅收征管的高效運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著“納稅人至上”的原則,把納稅服務貫穿于納稅的整個過程,稅前為納稅人提供咨詢輔助服務,稅中為納稅人監督投訴、爭議仲裁、損害賠償提供渠道,優化納稅服務流程,使之逐步現代化,構建一個公平、公正的納稅服務體系,最終確立納稅服務的法律框架。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88號)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依法治稅,全面推進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和精細化管理,切實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水平,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組織收入、調節經濟、調節收入分配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職能作用。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二、總體要求及其主要內容
根據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
主要內容是:
(一)分類管理
分類管理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對企業按行業和規模科學分類,并針對特殊企業和事項以及非居民企業,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點,加強薄弱環節監控,實施專業化管理。
1、分行業管理
針對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實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特點、稅源變化情況等相關信息,分析可能出現漏洞的環節,確定行業企業所得稅管理重點,制定分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納稅評估指標體系。
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規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業管理經驗基礎上,編制主要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對全國沒有編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較大行業,由省局負責組織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對于全國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當地屬較大行業的,由所在市地稅局負責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在行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據總局的有關文件精神和實際情況,對交通運輸、房地產、建筑安裝、餐飲等行業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辦法。
2、分規模管理
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稅源規模進行分類。對占本地稅源80%以上的重點稅源戶,實行精細化管理。全面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工藝流程,深入掌握企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稅源變化及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對于稅源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向上一級地稅機關反映。
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較大的企業,要積極探索屬地管理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征管模式,試行在屬地管理基礎上集中、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專業化管理優勢。科學劃分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上級稅務機關的管理職責,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核發等日常管理工作。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中等或較小的企業,主要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加強稅源、稅基、匯算清繳和納稅評估等管理工作。縣、市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對企業的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反避稅等工作事項。實施分級管理,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情況,對企業實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帳證健全,財務會計核算規范準確的,實行查帳征收方式;帳證健全,財務會計核算相對準確,可以查帳征收,但個別收入或成本項目需要核定的,可實行查帳與核定相結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預計利潤率方式預征,年終匯算清繳;對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按照總局制發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有關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企業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基礎上,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4、特殊企業和事項管理
匯總納稅企業管理。在國家稅務總局建立的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信息管理的平臺上,實現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信息傳遞和共享。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規定計算傳遞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分配表,切實做好匯算清繳工作。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監管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有關事項,查驗核對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所得稅分配額,核實分支機構財產損失。建立對總分機構聯評聯查工作機制,省、市局分別組織跨市、縣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共同開展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通過稅務登記信息掌握其設立、經營范圍等情況,并按照稅法規定要求其正常納稅申報。加強非營利性組織資格認定和年審。嚴格界定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
減免稅企業管理。加強企業優惠資格認定工作,與相關部門定期溝通、通報優惠資格認定情況。定期核查減免稅企業的資格和條件,發現不符合優惠資格或者條件的企業,及時取消其減免稅待遇。落實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具體標準和條件、審批層次、審批環節、審批程序等規定,并實行集體審批制度。對享受優惠政策需要審批的企業實行審批臺賬管理;對不需要審批的稅收優惠,實行相關資料的備案及跟蹤管理。各市單筆減免稅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需通過公文處理系統(ODPS)書面報省局備案。
異常申報企業管理。對存在連續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跟蹤分析監控的重點。
企業特殊事項管理。對企業合并、分立、改組改制、清算、股權轉讓、債務重組、資產評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特殊事項,制定并實施企業事先報告制度和稅務機關跟蹤管理制度。要專門研究企業特殊事項的特點和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不斷提高企業特殊事項的所得稅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業管理
強化非居民企業稅務登記管理,及時掌握其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等活動,規范所得稅申報和相關資料報送制度,建立分戶檔案、管理臺賬和基礎數據庫。
加強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等分支機構管理、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管理、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管理、中國居民企業對外支付以及國際運輸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規范非居民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的管理。
(二)優化服務
優化服務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要求。通過創新服務理念,突出服務重點,降低納稅成本,不斷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
1、創新服務理念
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務,促使企業自覺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結合企業所得稅政策復雜、涉及面廣和申報要求高等特點,探索創新服務方式。根據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和不同特點,分別提供有針對性內容的貼近式、全過程服務,不斷豐富服務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務重點
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執法。在企業設立、預繳申報、匯算清繳、境外投資、改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點環節,及時做好企業所得稅政策宣傳和輔導工作。提高“12366”納稅服務熱線工作人員素質,及時更新企業所得稅知識庫,通過在線答疑、建立咨詢庫等形式,為企業提供高質量咨詢解答服務。加強稅務部門網站建設,全面實施企業所得稅政務公開。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及時聽取企業對有關政策和管理的意見建議。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規定,依法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3、降低納稅成本
針對各類納稅人、各類涉稅事項,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加強征管信息系統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中的應用,避免重復采集涉稅信息。減少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逐步實現企業財務數據采集信息化。
(三)核實稅基
核實稅基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強稅源基礎管理,綜合運用申報、審批、備案、評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綜合比對等方法,加強收入管理、稅前扣除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和企業清算管理,確保企業所得稅稅基真實、完整和準確。
1、稅源基礎管理
通過企業辦理設立、變更、注銷、外出經營等事項的稅務登記,及時掌握企業總機構、境內外分支機構、境內外投資、關聯關系等相關信息。加強納稅人認定工作,正確判定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獨立納稅企業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正常納稅企業和減免稅企業。加強國稅和地稅部門之間、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全面掌握戶籍信息。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職能作用,實行稅源靜態信息采集與動態情況調查相結合。強化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工作,及時掌握稅源和收入變化動態。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提高財務會計核算水平。
明確納稅人備案管理事項。對納稅人下列涉稅事項進行備案管理:
(1)納稅人實行的會計核算制度和方法。
(2)納稅人采用的存貨計價方法。
(3)納稅人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比例。
(4)納稅人預提費用項目及預提標準。
(5)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備案事項。
以稅收管理員為依托,落實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奠定基礎。
加強跨國稅源管理,建立健全國際稅源信息匯集和日常監控機制,對企業跨境交易、投資、承包工程、提供勞務和跨境支付等業務活動的應稅所得加強管理,防范侵蝕我國稅基和延遲納稅。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法與稅收協定銜接機制,防范跨國企業濫用稅收協定偷逃稅。
2、收入管理
依據企業有關憑證、文件和財務核算軟件的電子數據,全面掌握企業經濟合同、賬款、資金結算、貨物庫存和銷售等情況,核實企業應稅收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及時掌握企業股權變動情況,保證股權轉讓所得稅及時征繳入庫。依據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核實不征稅收入。依據對外投資協議、合同、資金往來憑據和被投資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關于稅后利潤分配決議,核實股息、紅利等免稅收入。對分年度確認的非貨幣性捐贈收入和債務重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項,實行分戶分項目臺賬管理。
充分利用稅控收款機等稅控設備,逐步減少手工開具發票,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收入。利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比對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收入數據、上游企業大額收入與下游企業對應扣除數據等信息,準確核實企業收入。
3、稅前扣除管理
加強成本管理,嚴格查驗原材料購進、流轉、庫存等環節的憑證。依據行業投入產出水平,重點核查與同行業投入產出水平偏離較大而又無合理解釋的成本項目。
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加大大額業務招待費和大額會議費支出核實力度。
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虧損彌補、投資抵免、加計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保證扣除項目真實、合法、有效。特別要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對按規定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而未取得憑證的稅前扣除項目,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加強現金交易真實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額現金交易。
加強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的財產轉讓損失、合理損耗、清理報廢等損失,一律實行備案登記,加強審核和事后跟蹤管理。對大額財產損失要實地核查。各市財產損失審批金額超過200萬元的,需報省局備案。
加強不征稅收入對應成本、費用的扣除管理,認真落實不征稅收入所對應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4.關聯交易管理
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有差別或有盈有虧的關聯企業,建立關聯企業管理臺賬,對關聯業務往來價格、費用標準等實行備案管理。拓寬關聯交易管理信息來源渠道,加強關聯交易行為調查,審核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防止企業利用關聯方之間適用不同所得稅政策以及不同盈虧情況而轉移定價和不合理分攤費用。加強對跨市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關聯交易管理,實行由省局牽頭、上下聯動的聯合納稅評估和檢查。
5、清算管理
加強與工商、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相互配合,及時掌握企業清算信息。加強企業清算后續管理,跟蹤清算結束時尚未處置資產的變現情況。對清算企業按戶建立注銷檔案,強化注銷檢查,到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核查注銷的真實性和清算所得計算的準確性。
(四)完善匯繳
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要規范預繳申報,加強匯算清繳全程管理,各市地稅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匯算清繳的規范流程,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
1、規范預繳申報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質量以及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實際情況,依法確定企業本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和方法。對按照當年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重點加強預繳申報情況的上下期比對;對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計算預繳的企業,重點提高申報率和入庫率;對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企業,及時了解和掌握其生產經營情況,確保預繳申報正常進行。對企業申請按照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所得稅的,應根據省局《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做好認定和管理工作。認真做好預繳稅款的催報催繳,依法處理逾期申報和逾期未申報行為。
2、加強匯算清繳管理
做好匯算清繳事前審批和宣傳輔導工作。按照減免稅和財產損失等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管理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結審批事項。審批事項不符合政策規定不予批準的,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告知企業原因。分行業、分類型、分層次、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申報輔導等工作,幫助企業理解政策、了解匯算清繳程序和準備報送的有關資料。全面推進年度申報管理軟件,運用信息化手段處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引導企業使用電子介質、網絡等手段,有序、及時、準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加強受理年度納稅申報的審核工作。認真審核申報資料是否完備、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準確。重點審核收入和支出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特別注意審核比對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項目。發現申報錯誤和疑點后,要及時要求企業重新申報或者補充申報。
認真做好匯算清繳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及時匯總和認真分析匯算清繳數據,充分運用匯算清繳數據分析日常管理、稅源管理、預繳管理等方式,及時發現管理漏洞,研究改進措施。
3、發揮中介機構作用
引導中介機構在提高匯算清繳質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對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年報須經中介機構審計鑒證的上市公司等企業,要求其申報時附報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并認真加以審核。企業可以自愿委托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和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
4、建立匯算清繳檢查制度
每年匯算清繳結束后,由稅政部門統一組織,由各市稽查局統一實施,組織開展企業匯算清繳重點稽查。對未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的企業按規定予以處罰。
(五)強化評估
納稅評估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實納稅評估基礎,完善納稅評估機制,建立聯合評估工作制度,創新納稅評估方法,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1、夯實納稅評估基礎
要全面、及時、準確地采集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來自第三方的涉稅信息。建立省局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數據庫,逐步積累分行業、分企業的歷年稅負率、利潤率、成本費用率等歷史基礎數據。研究按行業設立省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征管特點,建立行業評估模型。
2、完善納稅評估機制
通過比對各種數據信息科學選擇評估對象。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特點,分行業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的重點環節,確定風險點,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檢測、預警。運用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模型比對分析年度納稅申報數據和以往歷史數據以及同行業利潤率、稅負率等行業數據,查找疑點,從中確定偏離峰值較多、稅負異常、疑點較多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重點對象。
充分運用各種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評估。綜合采用預警值分析、同行業數據橫向比較、歷史數據縱向比較、與其他稅種關聯性分析、主要產品能耗物耗指標比較分析等方法,對疑點和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
按程序對評估結果進行處理。經評估初步認定企業存在問題的,進行稅務約談,要求企業陳述說明、補充舉證資料。通過約談認為需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實地調查核實。疑點問題經以上程序認定沒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提請企業自行改正;發現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3、完善評估工作制度
構建重點評估、專項評估、日常評估相結合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體系。實行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的聯合評估、跨地區聯合評估和國稅與地稅聯合評估。總結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經驗和做法,建立納稅評估案例庫,交流納稅評估工作經驗。
(六)防范避稅
防范避稅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內容。要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反避稅操作規程,深入開展反避稅調查,完善集中統一管理的反避稅工作機制,加強反避稅與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工作的協調配合,拓寬反避稅信息渠道,強化跟蹤管理,有效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1、加強反避稅調查
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稅行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稅工作深度和廣度。規范調查分析工作,實行統一管理,不斷提高反避稅工作質量。要針對避稅風險大的領域和企業開展反避稅調查,形成重點突破,起到對其他避稅企業的震懾作用。選擇被調查企業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行業重點、可能存在的避稅風險以及對國家稅收影響大的行業和企業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確定反避稅工作的重點。繼續推進行業聯查、企業集團聯查等方法,統一行動,以點帶面,充分形成輻射效應。
2、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要重視稅收日常管理工作與反避稅工作的銜接和協調。通過加強關聯交易申報管理,全面獲取企業關聯交易的各項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傳遞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使反避稅人員能夠充分掌握企業納稅申報、匯算清繳、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信息和資料,及時發現避稅疑點。稅政部門要積極向其他稅收管理部門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傳遞工作。
3、拓寬信息渠道
要充分發揮數據庫在反避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寬信息資料來源,積極利用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國際情報交換信息、互聯網信息以及其他專項數據庫信息,加強分析比對,深入有效地開展好反避稅選案、調查和調整工作。增強反避稅調查調整的可比性。
4、強化跟蹤管理
建立結案企業跟蹤管理機制,監控已結案企業的投資、經營、關聯交易、納稅申報額等指標及其變化情況。通過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的分析,評價企業的經營成果,對于仍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問題的企業,在跟蹤期內繼續進行稅務調整,鞏固反避稅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業所得稅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統籌協調,狠抓落實,從組織領導、信息化建設和人才隊伍培養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一)組織保障
1、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地稅機關要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來抓,以此帶動稅收整體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分管領導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工作。要由所得稅和國際稅務管理部門聯合牽頭,法規、征管、計財、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門相互配合,各負其責,確保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對新稅法貫徹落實情況、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差異、企業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信用等重點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對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饋。要不斷加強企業所得稅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體系。正確處理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管理的關系,加強對各稅種管理的工作整合,統籌安排,協調征管,實現各稅種征管互相促進。
2、明確工作職責
各級地稅機關要認真落實分層級管理要求,各負其責。省局強化指導作用,細化和落實全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和要求,組織實施加強管理的具體措施,建立納稅評估指標體系,開展省內跨區域聯評聯查和反避稅等工作,組織高層次專門人才培訓。市局要做好承上啟下的各項工作,細化和落實總局和省局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制度、辦法、措施和要求,指導基層地稅機關加強管理。縣局要負責落實上級稅務機關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斷加強稅源、稅基管理,切實做好定期預繳、匯算清繳、核定征收、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工作,著重提供優質服務。要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崗責考核體系,加強工作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
3、加強協同管理
建立各稅種聯動、國稅和地稅協同、部門間配合協同的機制。利用企業所得稅與各稅費之間的內在關聯和相互對應關系,加強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聯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國稅和地稅之間、不同地區稅務機關之間的工作協同與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層地稅機關要注意整合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的管理要求,統一落實到具體管理工作中。加強企業所得稅稽查,各市每年可選擇1至2個行業進行重點稽查,加大打擊偷逃企業所得稅力度。配合加強和規范發票管理工作,嚴格審核發票真實性和合法性。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與國稅部門在納稅人戶籍管理、稅務稽查、反避稅工作等方面相互溝通,加強與外部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逐步實現有關涉稅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專項應用功能建設
完善涵蓋企業所得稅管理所有環節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統專項應用功能,增強現有征管軟件中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臺賬管理、納稅評估、收入預測分析、統計查詢等模塊功能。加強匯總納稅信息管理。
明確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交換職責,規范信息交換內容、格式、路徑和時限。各市局要按規定將所轄總分機構的所有信息上報省局,由省局上傳總局,由稅務總局清分到有關稅務機關,實現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互通共享。
2.推進電子申報
加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等基礎信息的標準規范制定,加強信息采集工作。研究開發企業端納稅申報軟件,鼓勵納稅人電子申報,統一征管系統電子申報接口標準,規范稅務端接受電子信息功能。加強申報數據采集應用管理,確保采集數據信息及時、準確。
(三)人才隊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資源
各級地稅機關應配備足夠數量的高素質企業所得稅專職管理人員。跨國企業數量較多的市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反避稅人員。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的非居民企業管理專業人員。
2、分層級多途徑培養人才
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和干部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管理人才培養職責。省局重點抓好高層次專家隊伍和領導干部隊伍的培養,市局和縣局主要負責抓好基層一線干部隊伍和業務骨干隊伍的培養,重點是提高稅收管理員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能力。通過內外結合的方式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
3、培養實用型的專業化人才
在培訓與實踐的結合中培養實用型人才,著力培養精通企業所得稅業務、財務會計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又具有一定征管經驗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才。
堅持中長期培養與短期培訓相結合,將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才培養列入各級各類人才培養規劃。針對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時開展專題培訓,不斷更新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
為本單位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納稅義務,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也不例外。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對每個納稅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及收入情況建立檔案,按月進行全員全額申報,根據收入計算應代扣代繳個稅的金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單位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從表面看與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繳納無關,個稅的扣繳不納入單位的盈虧,不影響單位的經濟效益,但也應將其納入單位的稅收范圍。例如,稅費支出報表中就有關于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的統計。這是因為:對于工資,從職工的角度來看,他們關心的是稅后工資,即每個月從單位領取的可支配收入。只有可支配收入增加,才能夠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職工的幸福感。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為3 500元,就目前來看該標準總體偏低,這就要求財務人員在個人所得稅申報和代扣代繳過程中需要熟悉稅法要求,保證個稅的正確申報。按照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程序規定,個人所得稅依據職工上月工資薪金總額申報,企業財務人員需要依據工資薪金數據和性質選擇既符合稅法規定,又能為職工節約稅款支出的計算方式。
二、國有糧食企業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操作方法
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按照收入劃分為7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中又分為含稅級距和不含稅級距。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在國有糧食企業按照含稅級距計算職工應交個稅。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從單位取得的收入會有一定的變動。
(一)只有基本工資,且基本工資?3 500元
例:某納稅人2015年3月工資為4 500元,個人繳納養老保險300元、醫療保險50元、失業保險22元,住房公積金540元,按照“正常工資薪金”項目申報,經計算得知稅前扣除項目合計為300+50+22+540=912(元),減除3 500元后,本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 500-912-3 500=88(元),按照3%的適用稅率,計算得出應納稅額為88×3%=2.64(元)。
(二)有基本工資,且基本工資?3 500元,并有年終一次性獎金
例:某納稅人2015年4月工資為4 500元,個人繳納養老保險300元、醫療保險50元、失業保險22元,住房公積金540元,企業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4 500元。
納稅申報計算如下:
1.按照“正常工資薪金”項目申報收入4 500元,扣除300+50+22+540=912(元),本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 500-912-3 500=88(元),按照3%的適用稅率,計算得出應納稅額為88×3%=2.64(元)。
2.按照“年終一次性獎金”項目申報收入4 500元,所得期間為12個月,4 500/12=375(元),用“年終一次性獎金”375元與“正常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88元分析計算,確定375元選擇適用稅率3%,本項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 500×3%=135(元)。該職工4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64+135=137.64(元)。
(三)有基本工資,且基本工資?3 500元;并有年終一次性獎金
例:一納稅人為實習期員工,2015年4月工資1 600元,個人繳納養老保險128元、醫療保險30元、失業保險10元,住房公積金192元。2015年4月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1 600元。
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納稅申報計算過程如下:(1)按照“正常工資薪金”項目申報收入1 600元,扣除128+30+10+192=360(元),本月應納稅所得額為1 600-360-3 500=-1 540(元),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按照“年終一次性獎金”項目申報收入1 600元,所得期間為12個月,1 600/12=133(元),根據133元選擇適用稅率3%,本項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 600×3%=48(元)。該職工4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8元。
以上處理筆者認為欠合理。可將該納稅人的工資按照“正常工資薪金”一次申報,則該職工本月收入為3 200元,扣除項目合計360元,扣除后達不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標準。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有基本工資,且基本工資?3 500元;并補發以前補貼和工資
例:納稅人2015年6月工資為8 000元,另補發自2014年10月以來補貼每月1 800元,共補8個月工資14 400元,6月實際發放工資22 400元,個人繳納保險的數據也有所調整,分別為:養老保險500元、醫療保險60元、失業保險28元,住房公積金540元;并補扣養老保險、年金4 700元。
對于該次工資薪金收入的申報,稅務部門主張應對本月實際發放工資22 400元進行無區別申報,稅前扣除額為500+60+28+540+4 700=5 828元,減除3 500元后,本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2 400-5 828-3 500=13 072(元)。確定適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1 005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3 072×25%-1 005=2 263(元)。
對于2015年6月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筆者存在不同意見,依據是: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有多個項目可以選擇,例如:正常工資薪金項目、補發工資項目、年終一次性獎金項目等,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財務人員有責任將各項收入準確劃分,既要保證國家稅款的準確及時入庫,又要保證納稅人稅款計算的準確性,保障納稅人權益。根據收入項目劃分,計算如下:
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按照“正常工資薪金”申報8 000元,稅前扣除項目500+60+28+540=1 128(元),減除費用3 500元,應納稅額為8 000-1 128-3 500=3 372(元),參照稅率表,選擇10%的適用稅率,105的速算扣除數,計算得出應納稅額為3 372×10%-105=232.2(元)。
對補發的工資按照“補發工資”項目申報,14 400元工資扣除補扣養老保險、年金4 700元,按照25%適用稅率,1005的速算扣除數,計算得出應納稅額為(14 400-4 700)×25%-1 005=1 420(元)。
兩項合計應納稅額為232.2+1 420=1 652.20(元)。
比較第一種方法計算的稅額減少了2 263-1 652.2=610.80(元)。筆者認為這是準確的所得稅計算辦法。通過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稅務機關認可了此種計算方法。
三、國有糧食企業個人所得稅征繳的問題
通過長期的申報工作,筆者認識到:在很多論文中提到的“稅收籌劃”是企業根據稅收政策對本單位職工工資薪金的發放進行事前干預。作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工資薪金的發放嚴格依據人力資源部門的工資變動通知計算,具體發放時間、計算辦法及發放金額均有明確規定。會計人員無權變通。作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會計人員,只能熟練掌握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稅款繳納流程,做到準確申報,確保數據信息經得起職工和稅務主管部門雙方的考量。筆者注意到許多探討個人所得稅征收臨界點的文章,提到工資薪金收入多1元,多交稅款成百上千的說法,為了驗證這一說法的真實性,通過舉例分析如下:
例:某納稅人某月總收入扣除三險一金后為4 999元,扣除3 500元的扣減費用后,應納稅所得額為1 499元,為1檔上限,適用稅率為3%。
計算應納所得稅為:1 499×0.03=44.97(元)。該收入層次的納稅人稅負比率為44.97/4 999×100%=0.9%。
另一納稅人本月總收入扣除三險一金后為5 000元,扣除3 500元的扣減費用后,應納稅所得額為1 500元,為2檔下限,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元。計算應納所得稅為:1 500×10%-105=45(元)。
例:某納稅人某月總收入扣除三險一金后為8 000元,扣除3 500元的扣減費用后,應納稅所得額為4 500元,為2檔上限,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元。
計算應納所得稅為:4 500×10%-105=345(元)。該收入層次的納稅人稅負比率為345/8 000×100%=4%。
另一納稅人本月總收入扣除三險一金后為8 001元,扣除3 500元的扣減費用后,應納稅所得額為4 501元,為3檔下限,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元。計算應納所得稅為:4 501×20%-555=345.2(元)。
從相鄰兩檔應稅收入的銜接來看,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確定比較合理。不存在多發一元工資,個人所得稅多交過多的不合理問題。
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企業所得稅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依法治稅,全面推進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和精細化管理,不斷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水平,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組織收入、調節經濟、調節收入分配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職能作用。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業所得稅征收率和稅法遵從度。
二、總體要求
根據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
(一)分類管理
分類管理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對企業按行業和規模科學分類,并針對特殊企業和事項以及非居民企業,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點,加強薄弱環節監控,實施專業化管理。
1.分行業管理
針對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實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特點、稅源變化情況等相關信息,分析可能出現漏洞的環節,確定行業企業所得稅管理重點,制定分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納稅評估指標體系。
稅務總局負責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規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業管理經驗基礎上,編制主要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對稅務總局沒有編制管理操作指南的當地較大行業,由省局負責組織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
2.分規模管理
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稅源規模進行分類,全面了解不同規模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工藝流程,深入掌握企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稅源變化及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實行分層級管理。
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較大的企業,要積極探索屬地管理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征管模式,試行在屬地管理基礎上集中、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專業化管理優勢。科學劃分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上級稅務機關管理職責,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核發等日常管理工作,縣市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對企業的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反避稅等工作事項實施分級管理,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中等或較小的企業,主要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加強稅源、稅基、匯算清繳和納稅評估等管理工作。根據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規定的核定征收條件,對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后要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3.特殊企業和事項管理
匯總納稅企業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信息傳遞和共享。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規定計算傳遞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分配表,切實做好匯算清繳工作。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監管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有關事項,查驗核對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所得稅分配額,核實分支機構財產損失。建立對總分機構聯評聯查工作機制,稅務總局和省局分別組織跨省、跨市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共同開展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通過稅務登記信息掌握其設立、經營范圍等情況,并按照稅法規定要求其正常納稅申報。加強非營利性組織資格認定和年審。嚴格界定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
減免稅企業管理。加強企業優惠資格認定工作,與相關部門定期溝通、通報優惠資格認定情況。定期核查減免稅企業的資格和條件,發現不符合優惠資格或者條件的企業,及時取消其減免稅待遇。落實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具體標準和條件、審批層次、審批環節、審批程序等規定,并實行集體審批制度。對享受優惠政策需要審批的企業實行臺賬管理,對不需要審批的企業實行跟蹤管理。
異常申報企業管理。對存在連續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跟蹤分析監控的重點。
企業特殊事項管理。對企業合并、分立、改組改制、清算、股權轉讓、債務重組、資產評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特殊事項,制定并實施企業事先報告制度和稅務機關跟蹤管理制度。要專門研究企業特殊事項的特點和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不斷提高企業特殊事項的所得稅管理水平。
4.非居民企業管理
強化非居民企業稅務登記管理,及時掌握其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等活動,規范所得稅申報和相關資料報送制度,建立分戶檔案、管理臺賬和基礎數據庫。
加強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等分支機構管理、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管理、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管理、中國居民企業對外支付以及國際運輸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規范非居民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的管理。
(二)優化服務
優化服務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要求。通過創新服務理念,突出服務重點,降低納稅成本,不斷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
1.創新服務理念
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務,促使企業自覺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結合企業所得稅政策復雜、涉及面廣和申報要求高等特點,探索創新服務方式。根據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和不同特點,分別提供有針對性內容的貼近式、全過程服務,不斷豐富服務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務重點
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執法。在出臺新稅收政策、企業設立、預繳申報、匯算清繳、境外投資、改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點環節,及時做好企業所得稅政策宣傳和輔導工作。提高“12366”納稅服務熱線工作人員素質,及時更新企業所得稅知識庫,通過在線答疑、建立咨詢庫等形式,為企業提供高質量咨詢解答服務。加強稅務部門網站建設,全面實施企業所得稅政務公開。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及時聽取企業對有關政策和管理的意見建議。加強國際稅收合作與交流,制定企業境外投資稅收服務指南,為“走出去”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規定,依法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3.降低納稅成本
針對各類納稅人、各類涉稅事項,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提高稅收綜合征管信息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中的應用效率,避免重復采集涉稅信息。減少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逐步實現企業財務數據采集信息化。對納稅信用A級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中給予更多便利。
(三)核實稅基
核實稅基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強稅源基礎管理,綜合運用審批、備案、綜合比對等方法,夯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聯交易和企業清算管理工作,確保稅基完整和準確。
1.稅源基礎管理
通過企業辦理設立、變更、注銷、外出經營等事項的稅務登記,及時掌握企業總機構、境內外分支機構、境內外投資、關聯關系等相關信息。加強納稅人認定工作,正確判定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獨立納稅企業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正常納稅企業和減免稅企業。加強國稅和地稅部門之間、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全面掌握戶籍信息。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職能作用,實行稅源靜態信息采集與動態情況調查相結合。強化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工作,及時掌握稅源和收入變化動態。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實行會計核算制度和方法備案管理。
加強跨國稅源管理,建立健全國際稅源信息匯集和日常監控機制,對企業跨境交易、投資、承包工程、提供勞務和跨境支付等業務活動的應稅所得加強管理,防范侵蝕我國稅基和延遲納稅。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法與稅收協定銜接機制,防范跨國企業濫用稅收協定偷逃稅。
2.收入管理
完善不同收入項目的確認原則和標準。依據企業有關憑證、文件和財務核算軟件的電子數據,全面掌握企業經濟合同、賬款、資金結算、貨物庫存和銷售等情況,核實企業應稅收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及時掌握企業股權變動情況,保證股權轉讓所得稅及時征繳入庫。依據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核實不征稅收入。依據對外投資協議、合同、資金往來憑據和被投資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關于稅后利潤分配決議,核實股息、紅利等免稅收入。對分年度確認的非貨幣性捐贈收入和債務重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項,實行分戶分項目臺賬管理。
充分利用稅控收款機等稅控設備,逐步減少手工開具發票。利用稅收綜合征管系統,比對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收入數據、上游企業大額收入與下游企業對應扣除數據等信息,準確核實企業收入。
3.稅前扣除管理
分行業規范成本歸集內容、扣除范圍和標準。利用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審核比對總分機構有關信息。嚴格查驗原材料購進、流轉、庫存等環節的憑證。依據行業投入產出水平,重點核查與同行業投入產出水平偏離較大而又無合理解釋的成本項目。
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加大大額業務招待費和大額會議費支出核實力度。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虧損彌補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認真落實不征稅收入所對應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規范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明確稅前扣除的條件、標準、需報送的證據材料和辦理程序,并嚴格按規定審批。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的財產轉讓損失、合理損耗、清理報廢等損失,要嚴格審核證據材料,實行事后跟蹤管理。要對大額財產損失實地核查。
4.關聯交易管理
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有差別或有盈有虧的關聯企業,建立關聯企業管理臺賬,對關聯業務往來價格、費用標準等實行備案管理。拓寬關聯交易管理信息來源渠道,充分利用國家宏觀經濟數據、行業協會價格和盈利等分析數據、國內外大型商業數據庫數據等信息開展關聯交易管理。加強關聯交易行為調查,審核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防止企業利用關聯方之間適用不同所得稅政策以及不同盈虧情況而轉移定價和不合理分攤費用。加強對跨省市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關聯交易管理,實行由稅務總局牽頭、上下聯動、國稅和地稅互動的聯合納稅評估和檢查。
5.清算管理
加強與工商、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相互配合,及時掌握企業清算信息。制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管理辦法,規范企業清算所得納稅申報制度。加強企業清算后續管理,跟蹤清算結束時尚未處置資產的變現情況。對清算企業按戶建立注銷檔案,強化注銷檢查,到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核查注銷的真實性和清算所得計算的準確性。
(四)完善匯繳
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要規范預繳申報,加強匯算清繳全程管理,發揮中介機構積極作用,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
1.規范預繳申報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質量以及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實際情況,依法確定企業本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和方法。對按照當年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重點加強預繳申報情況的上下期比對;對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計算預繳的企業,重點提高申報率和入庫率;對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企業,及時了解和掌握其生產經營情況,確保預繳申報正常進行。認真做好預繳稅款催報催繳工作,依法處理逾期申報和逾期未申報行為。
2.加強匯算清繳全程管理
做好匯算清繳事前審批和宣傳輔導工作。按照減免稅和財產損失等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管理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結審批事項。審批事項不符合政策規定不予批準的,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告知企業原因。分行業、分類型、分層次、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申報輔導等工作,幫助企業理解政策、了解匯算清繳程序和準備報送的有關資料。引導企業使用電子介質、網絡等手段,有序、及時、準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著力加強受理年度納稅申報后審核控制工作。認真審核申報資料是否完備、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準確。重點審核收入和支出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特別注意審核比對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項目。發現申報錯誤和疑點后,要及時要求企業重新申報或者補充申報。提高按時申報率和補稅入庫率,及時辦理退稅。
認真做好匯算清繳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及時匯總和認真分析匯算清繳數據,充分運用匯算清繳數據分析日常管理、稅源管理、預繳管理等方式,及時發現管理漏洞,研究改進措施,鞏固匯算清繳成果。
3.發揮中介機構作用
引導中介機構在提高匯算清繳質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事項審計鑒證工作。對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年報須經中介機構審計鑒證的上市公司等企業,可要求其申報時附報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并認真審核。企業可以自愿委托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和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加大對中介機構從事企業所得稅鑒證業務的監管力度。
(五)強化評估
納稅評估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實納稅評估基礎,完善納稅評估機制,建立聯合評估工作制度,創新納稅評估方法,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1.夯實納稅評估基礎
要全面、及時、準確地采集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來自第三方的涉稅信息。以省為單位建立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數據庫,逐步積累分行業、分企業的歷年稅負率、利潤率、成本費用率等歷史基礎數據。研究按行業設立全國或省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征管特點,建立行業評估模型。
2.完善納稅評估機制
通過比對各種數據信息科學選擇評估對象。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特點,分行業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的重點環節,確定風險點,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檢測、預警。運用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模型比對分析年度納稅申報數據和以往歷史數據以及同行業利潤率、稅負率等行業數據,查找疑點,從中確定偏離峰值較多、稅負異常、疑點較多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重點對象。
充分運用各種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評估。綜合采用預警值分析、同行業數據橫向比較、歷史數據縱向比較、與其他稅種關聯性分析、主要產品能耗物耗指標比較分析等方法,對疑點和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
按程序對評估結果進行處理。經評估初步認定企業存在問題的,進行稅務約談,要求企業陳述說明、補充舉證資料。通過約談認為需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實地調查核實。疑點問題經以上程序認定沒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提請企業自行改正;發現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3.完善評估工作制度
構建重點評估、專項評估、日常評估相結合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體系。實行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的聯合評估、跨地區聯合評估和國稅與地稅聯合評估。總結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經驗和做法,建立納稅評估案例庫,交流納稅評估工作經驗。
(六)防范避稅
防范避稅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內容。要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反避稅操作規程,深入開展反避稅調查,完善集中統一管理的反避稅工作機制,加強反避稅與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工作的協調配合,拓寬反避稅信息渠道,強化跟蹤管理,有效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1.加強反避稅調查
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稅行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稅工作深度和廣度。規范調查分析工作,實行統一管理,不斷提高反避稅工作質量。要針對避稅風險大的領域和企業開展反避稅調查,形成重點突破,起到對其他避稅企業的震懾作用。選擇被調查企業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行業重點、可能存在的避稅風險以及對國家稅收影響大的行業和企業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確定反避稅工作的重點。繼續推進行業聯查、企業集團聯查等方法,統一行動,以點帶面,充分形成輻射效應。
2.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要重視稅收日常管理工作與反避稅工作的銜接和協調。通過加強關聯交易申報管理,全面獲取企業關聯交易的各項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傳遞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使反避稅人員能夠充分掌握企業納稅申報、匯算清繳、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信息和資料,及時發現避稅疑點。反避稅部門要積極向其他稅收管理部門提出信息需求,協助其他部門做好信息傳遞工作。
3.拓寬信息渠道
要充分發揮數據庫在反避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寬信息資料來源,積極利用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出口退稅數據、國際情報交換信息、互聯網信息以及其他專項數據庫信息,加強分析比對,深入有效地開展好反避稅選案、調查和調整工作。增強反避稅調查調整的可比性。
4.強化跟蹤管理
建立結案企業跟蹤管理機制,監控已結案企業的投資、經營、關聯交易、納稅申報額等指標及其變化情況。通過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的分析,評價企業的經營成果,對于仍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問題的企業,在跟蹤期內繼續進行稅務調整,鞏固反避稅成果。
三、保障措施
企業所得稅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統籌協調,狠抓落實,從組織領導、信息化建設和人才隊伍培養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一)組織保障
1.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稅務機關要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來抓,以此帶動稅收整體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分管領導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工作。企業所得稅和國際稅務管理部門牽頭,法規、征管、計統、信息中心、人事、教育等部門相互配合,各負其責,確保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對新稅法貫徹落實情況、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差異、企業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信用等重點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對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饋。要不斷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體系。正確處理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管理的關系,加強對各稅種管理的工作整合,統籌安排,協調征管,實現各稅種征管互相促進。
2.明確工作職責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分層級管理要求,各負其責。稅務總局負責領導組織全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制定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全國性、跨省份聯評聯查和反避稅,著力培養高素質專門人才。省局要強化指導作用,細化和落實全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和要求,組織實施加強管理的具體措施,建立納稅評估指標體系,開展省內跨區域聯評聯查和反避稅等工作,組織高層次專門人才培訓。市局做好承上啟下的各項工作,貫徹落實稅務總局和省局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制度、辦法、措施和要求,指導基層稅務機關加強管理。縣局要負責落實上級稅務機關的管理工作要求,著重提供優質服務,深入開展稅源、稅基管理,切實做好定期預繳、匯算清繳、核定征收、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工作。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崗責考核體系,加強工作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修訂,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內控機制,深化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預警機制建設,降低基層執法風險。
3.加強協同管理
建立各稅種聯動、國稅和地稅協同、部門間配合、國際性合作的協同配合機制。利用企業所得稅與各稅費之間的內在關聯和相互對應關系,加強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聯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國稅和地稅之間、不同地區稅務機關之間的工作協同與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層稅務機關要注意整合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的管理要求,統一落實到具體管理工作中。加強企業所得稅稽查,各地每年選擇1至2個行業進行重點稽查,加大打擊偷逃企業所得稅力度。配合加強和規范發票管理工作,嚴格審核發票真實性和合法性。國稅和地稅要在納稅人戶籍管理、稅務稽查、反避稅工作等方面相互溝通,加強與外部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逐步實現有關涉稅信息共享。注意加強與外國稅務當局和有關國際組織合作,積極開展稅收情報交換,促進稅收征管互助。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專項應用功能建設
完善涵蓋企業所得稅管理所有環節的專項應用功能,全面實現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增強現有稅收綜合征管系統中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臺賬管理、納稅評估、收入預測分析、統計查詢等模塊功能。加強對地稅部門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指導和支持。統一全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數據接口標準。
2.開發應用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
建設并不斷完善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明確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交換職責,規范信息交換內容、格式、路徑和時限。各省局要按規定將所轄總分機構的所有信息上傳稅務總局,由稅務總局清分到有關稅務機關,實現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互通共享。
3.推進電子申報
加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等基礎信息的標準規范制定,加強信息采集工作。統一稅收綜合征管系統電子申報接口標準,規范稅務端接受電子信息功能。升級開發企業端納稅申報軟件,鼓勵納稅人電子申報。加強申報數據采集應用管理,確保采集數據信息及時、準確。
(三)人才隊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資源
各級稅務機關應配備足夠數量的高素質企業所得稅專職管理人員和反避稅管理人員。東部及中部跨國企業數量較多的市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反避稅人員;跨國企業較少的中西部省份,反避稅人員可集中配置于省局國際稅務管理部門。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配備足夠的非居民企業管理專業人員。
2.分層級多途徑培養人才
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和干部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管理人才培養職責。稅務總局和省局重點抓好高層次專家隊伍和領導干部隊伍的培養,市局和縣局主要負責抓好基層一線干部隊伍和業務骨干隊伍的培養,重點是提高稅收管理員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能力。
通過內外結合的方式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知識培訓。立足國內培訓,試行將管理人員送到企業實習鍛煉;嘗試走出國門,將管理人員送到發達國家(地區)和國際機構學習培養。
3.培養實用型的專業化人才
在培訓與實踐的結合中培養實用型人才,著力培養精通企業所得稅業務、財務會計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又具有一定征管經驗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才。
堅持中長期培養與短期培訓相結合,將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才培養列入各級各類人才培養規劃。針對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時開展專題培訓,不斷更新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
2008年10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要求200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填報新表,至此企業所得稅的申報有了更為具體的操作依據。從納稅實務看,2008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只能采用分析填列的辦法,根據填報項目分析計算年度業務數據。但是從長遠來看,會計人員應該在熟悉法規條例和申報表填制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本單位的核算條件,采取措施,改進方法,逐步提高所得稅核算效率。對于已經采用ERP平臺進行信息管理的企業,更應該發揮ERP系統的優勢,實現所得稅的及時核算,提高所得稅會計信息的有用性。本文結合所得稅的核算理論和法規條例對所得稅申報在ERP平臺下的實現模式作一些探索。
一、明晰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制度基礎
所得稅會計核算采用什么方法,在實行不同會計制度的企業是不一樣的,我們先回顧一下所得稅會計核算會計準則的發展歷程,從而掌握不同企業的所得稅核算方法選擇。財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發的《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會字第25號)是我國關于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現行有效文件,其中關于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后者又有遞延法和債務法兩種選擇。2005年8月12日,財政部又下發了《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征求意見稿)》,在引入資產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概念的前提下,明確了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這表明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將發生重大變化,即只允許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并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所得稅準則》),內容包括總則、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確認、計量、列報等六章二十五條,完全改變了原先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實現了所得稅會計處理的國際接軌。[1][2]
從財政部關于所得稅核算的文件看,現在還是處于多種方法共存的時代。實行《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利潤表債務法”,也可以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而實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這些方法中“應付稅款法”最為簡單,“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最為復雜。[3][4]
二、了解《納稅申報表》的新舊差異
新《納稅申報表》包括1張主表和11張附表,與原表相比,在結構和內容上均發生了較大變化。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由“直接法”改為“間接法”
新《申報表》取消了原來運用“直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采取了“間接法”,在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后計算出“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而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一次性和暫時性差異)則通過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集中體現。
(二)充分考慮了目前企業適用不同的會計制度
現行有效的會計制度主要包括《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由于企業適用的會計核算制度不同,新《申報表》設計所有企業統一適用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但在一些具體項目的填列上做出了相應不同的規定。
(三)主表的填列更加簡便清晰
新《申報表》中“主表”雖然由以前的35行增加到目前的42行,但填列方法更加清晰簡便,它包括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和附列資料4個部分。其中利潤總額計算的欄次與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的利潤表一致,內容相同。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可以全部照搬利潤表里的數字;執行其他會計制度的企業,則需要對有關項目進行分析后填列。
(四)新《申報表》中的附表有所簡化
新《申報表》包括11張附表,取消了《捐贈支出明細表》、《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明細表》、《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和《壞賬損失明細表》等4張附表,增加了附表七《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納稅調整表》、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并將《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和《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合并為第55行的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增加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等欄目。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明細表》,將短期投資、債權投資等排除在外,縮小了該表的填列范圍。[5][6]
三、熟悉信息集成的ERP平臺
(一)ERP是企業信息化的重要工具
ERP是企業資源計劃(EnterpriseResourcePlanning)的簡稱。我們可以從管理思想、軟件產品、管理系統3個層次給出它的定義:
(1)是由GarterGroup提出的一整套企業管理系統體系標準,其實質是在MRPII(ManufacturingResourcesPlanning,制造資源計劃)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成的面向供應鏈(SupplyChain)的管理思想;
(2)是綜合應用了客戶機/服務器體系、關系數據庫結構、面向對象技術、圖形用戶界面、第四代語言(4GL)、網絡通訊等信息產業成果,以ERP管理思想為靈魂的軟件產品;
(3)是整合了企業管理理念、業務流程、基礎數據、人力物力、計算機硬件和軟件于一體的企業資源管理系統。
ERP系統平臺不僅是一個軟件,是一個集組織模型、業務流程、企業規范和信息技術、實施方法為一體的綜合管理應用體系,是目前企業實行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工具。
(二)財務管理是ERP信息系統的核心內容之一
在ERP平臺下清晰分明的財務管理與生產管理、銷售管理一樣是其重要的一部分。ERP中的財務模塊與一般的財務軟件不同,作為ERP系統中的一部分,它和系統的其他模塊有相應的接口,能夠相互集成,比如:它可將由生產活動、采購活動輸入的信息自動記入財務模塊生成總賬、會計報表,取消了輸入憑證煩瑣的過程,幾乎完全替代以往傳統的手工操作。一般的ERP信息平臺的財務部分分為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兩大塊。會計核算主要是記錄、核算、反映和分析資金在企業經濟活動中的變動過程及其結果。它由總賬、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貨幣資金、固定資產、薪資核算和成本核算等部分構成。財務管理的功能主要是基于會計核算的數據,再加以分析,從而進行相應的預測,管理和控制活動。它側重于財務計劃、控制、分析和預測。[7]
四、探索所得稅會計核算在ERP平臺中的實現模式
所得稅的會計核算目前主要從屬于財務會計,在期末進行納稅申報時,根據申報表的要求進行分析填列,這樣的做法在手工會計核算時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對于已經采用了ERP信息平臺的企業再采用這樣的方法核算,就不能發揮先進信息管理技術的優勢。已經采用了ERP信息平臺的企業可以在以下兩種所得稅會計核算模式中作出選擇:一種是從屬型模式,另一種是獨立型模式。[8]
(一)從屬型模式的解決方案
從屬型模式是現行財務會計體系的一部分,這種模式不用單獨設立所得稅會計核算賬套,業務核算都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中小企業會計制度》等的規定進行,只是當所選取的會計核算方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不一致時,單獨設立輔助核算項目,并在輔助核算項目中說明差異。期末進行所得稅申報時,對于會計核算和稅法規定相同的填報內容,直接從財務系統中取數生成,對于會計核算和稅法規定不相同的填報內容,則從輔助核算項目中取數,利用公式計算生成(如圖1所示)。
(二)獨立型模式的解決方案
獨立型模式是在現行財務會計體系之外,單獨設立所得稅會計核算賬套,在財務會計賬套中,所有業務核算都依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中小企業會計制度》等的規定進行,在所得稅會計核算賬套中,所有業務核算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期末進行所得稅申報時,直接從所得稅會計核算賬套中取數,對于要求填報兩者差異的內容,則需從財務會計賬套中取數利用公式計算填列(如圖2所示)。
(三)兩種模式的比較和企業選擇
從屬型模式業務處理簡單。缺點是不能提供完整的所得稅核算信息,不能進行所得稅核算的比較分析,另外當暫時性差異內容較多時需要設置很多的輔助核算項目,反而會導致會計核算復雜。所以從屬型模式適合于暫時性差異比較少的企業。所有不具有公眾責任和利益的企業都可以盡量減少企業會計核算中的暫時性差異,盡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這樣就會減少暫時性差異的內容,也就不必獨立核算所得稅業務。
獨立型模式的優點是能夠提供完整的所得稅核算信息,便于納稅業務和財務核算業務的分工,可以進行納稅項目的比較分析。缺點是賬套設置復雜,所有經濟業務都需要重復計算,雖然在ERP環境中計算的時間可以忽略不計,但是憑證的填制確認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只有當期末納稅調整的工作量大于平時重復業務核算的工作量時,才有采用這種方法的必要。所以獨立型模式適合于暫時性差異比較多的企業。上市公司擔負著比較多的公眾責任和利益,其會計核算應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進行,產生暫時性差異的項目較多,會計業務核算內容復雜,業務量大,采用獨立型所得稅核算模式應該可以提高財務核算和所得稅申報的效率。
主要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S].2006.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S].2006.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S].2007.
[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8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5]許海波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何變化[N].海峽財經導報,2008-11-13(19).
[6]李記有,董春輝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利潤總額項目的填報[N].中國稅務報,2008-12-15(9).
關鍵詞:會計專業;稅費計算與申報課改
高等職業院校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核心就是提高教學質量。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我們就需要在教學中針對學生的特點進行深化改革,使學生能夠依托當地的經濟發展與企業的狀況,達到畢業就能夠上崗,實現快速的融合,進而得到企業的認可。在課程體系的建設中,要加大專業核心課的建設與優質核心課的建設,加強校企合作,聘請企業的專家進入學校,與企業達成資源共享性質的深入合作。
《稅費計算與申報》是高等職業教育層次學院三年制會計專業開設的專業核心課程,是以企業辦稅人員工作崗位的典型工作任務為依據設置的,也是初級會計師,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必考內容。
一、《稅費計算與申報》課程性質和任務
1.課程改革的背景:會計電算化專業離不開納稅的申報和繳納工作,所以教學應該以企業具體納稅操作為主線,從應繳稅費額的計算和納稅申報兩個主要方面,改革《稅費計算與申報》這門課程。按照教育部規定的項目為驅動,實踐為導向的思想,把課程分成多個部分,加大實踐的比例,根據典型的案例,提升學生的實踐操作動手機會,在這過程中融匯專業知識理論,進而達到提升學生的全面綜合實力的目的,滿足就業與深一步發展的需求。
2.課程性質:本課程的主要任務就是培養學生對于企業涉稅項目申報的處理能力,掌握基礎性的納稅籌劃、稅務檢查、稅務能力,培養學生的會計處理能力,對于日后的工作起著綜合和提升作用,它是一門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相結合、課程與工作相結合以工作任務為導向的課程。
3.課程任務:以“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確定——稅款計算——納稅申報”的工作過程,系統地介紹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其他稅的基本知識,包括各種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計稅依據、稅款計算、納稅申報等。力爭通過課堂傳授與實務操作,突出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注重將知識轉化為能力,達到學以致用的目標,培養學生能夠勝任日后會計崗位的職業能力。
4.地位和作用:《稅費計算與申報》是根據高職院校培養高技能人才的任務目標,按照工作過程,以項目導向、任務驅動來設計和安排教學內容的。《稅費計算與申報》課程是《會計職業認知》、《出納實務操作》、《企業經濟業務核算》的后續課程;是為后續《會計綜合模擬實訓》、《企業財務管理》、《報表審計實務》、《行業會計比較》、《會計制度設計》等課程打基礎的一門核心課程。
二、《稅費計算與申報》課程改革設計思路
按照加強能力,深化實踐,強化專業知識技能的總體設計要求,將工作任務模塊化,并以此為中心的工程項目課程體系。改變傳統教學中以純理論授課為主體的教學模式,采用企業的真實教程和行動過程為導向的工作過程系統化學習課程模式。
本課程標準的總體設計思路:采用以單一稅種為項目的教學模式,采用逆向推算的方法,本著實用、夠用的原則,將課程內容定位為納稅申報的重點;根據項目具體的內容來分析應該掌握的能力,以加強學生能力為主要出發點,設定崗位職業能力培養目標;結合理論聯系實際的出發點,以主要稅種納稅申報典型案例為載體,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1.依托崗位工作目標設計學習目標
根據企業財會部門報稅員業務崗位或此項業務的事務所稅務崗位的要求,帶領學生深入企業中,直面報稅員的現場工作,這樣確立的職業項目分析更具有典型性也更有職業性。首先確定課程的學習目標和課程任務,然后利用模塊化的課程開發技術將課程的工作過程系統化。稅收知識和稅費計算與申報的基本技能是學生在本課程中必須掌握的,除此之外還需要培養學生具有敬業精神、團隊合作溝通和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即增強課程內容與職業崗位能力要求的相關性,這二者缺一不可。
2.依托崗位工作任務設計項目任務
本課程面向報稅員業務崗位或此項業務的事務所的工作任務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與必要技能為依據設計的。對課程內容進行整合,將課程內容任務化,采用任務驅動、“學、做”一體化教學模式,將理論教學與實踐操作有機結合,提高學生的專業學習興趣和自主學習能力,增強實際動手能力。選擇以每個稅種的計算與申報作為項目任務,每個項目任務均能體現報稅工作的全過程,各學習情境之間保持內容變化而過程不變。
3.崗位工作內容轉變為學習內容
在每一個學習情境中,按“企業資料與納稅人身份的確定-計算稅款數值-申報”的工作過程,一步一步的引領學生深入下去,不斷循環學習加深訓練。在這個項目展開的過程中要慎重選取能夠緊密結合實踐的理論知識,加強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通過校企合作和工學結合,利用現有的教學資源與教學媒體,給學生提供豐富的實踐機會,將學生的整體素質提升到較大的空間,并未以后的可持續自學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實踐教學
實踐教學方面,按課內與課外相結合,將理論知識學習、職業技能訓練和實際工作體驗結合在一起,使學生進入辦稅崗位后能盡快適應企業環境、勝任工作。
展開實踐教學之前要配備相關的理論資料。包括稅費計算與納稅申報業務操作規范手冊,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流轉稅稅收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所得稅法律及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涉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等。
虛擬企業納稅申報,實現了辦稅業務不能真實模擬的項目教學,模擬時可以分為手工與電子兩種報稅方式,更多的選擇性在這個虛擬仿真中,我們根據企業真實的數據,生成各種新的經濟業務和原始記錄,學生在完成這個項目的時候可以每次都接觸新的環境,流程。這兩種辦稅的主要特點是:一、在學習了主要稅種的知識后,在課堂上,教師提供虛擬的企業數據和原始憑證,以習題的形式,由學生按照會計核算程序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最后填寫出納稅申報表。二、在計算機機房里面,安裝企業網上報稅系統軟件,利用軟件虛擬企業的生產資料數據進行網上納稅申報。當這兩種方法都被學生熟悉掌握的基礎上,就可以理解企業的辦稅流程,達到了項目的目的。
關鍵詞:企業注銷;清算;納稅申報
一、企業注銷的基本原因概述
(一)按法律規定解散注銷
按法律規定注銷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按《公司法》規定注銷,二是按其他法律規定解散注銷的。其中,按《公司法》規定注銷的包括:由于無法繼續經營,由股東向法院申請解散;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處罰性解散等。同時,解散的企業需要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企業清算,清算結束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其它法律主要指《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等,或變更注冊登記地至境外,需清算注銷。
(二)按企業活動解散注銷
企業活動引起注銷一般包括企業破產與企業重組兩種類型。其中,企業重組包括分立、合并、收購、出售四種,其清算都按公允價值計算。企業破產,即公司發生重大經營困難,股東利益將會受到重大損失或者無法收回投入資金時,按照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由持有10%以上的股東進行表決,請求解散,向原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清算期間
清算期間即終止正常經營活動開始,到注銷稅務登記的期間,這一期間也是企業注銷稅務處理的期間,其開始標志有多種,如股東表決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申請,法院予以解散的判決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相關文件簽發的簽發日等。清算時,應該選取一定的時間作為獨立的納稅年度和納稅期間,以便可以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和應該繳納的所得稅額。在清算的期間,企業在存續時期內不能夠開展與清算工作無關的經濟活動,不能夠違反相關的清算規定來開展經營行為,企業必須在自身實際經營終止60天之內要積極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和交流,要積極主動的申報并繳納所得稅;對待涉及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企業也應該在期限內積極報送和繳納,不得可以隱瞞,要及時結清稅款,做好納稅工作。
三、清算期主要涉稅項
(一)流轉稅類
清算期間,企業往往會有存貨、固定資產等交易行為,包括直接銷售或轉讓、資產分配兩種。對于資產的直接銷售和轉讓行為,企業在清算期間要將其視為正常的貨物銷售行為,要按照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要求來及時繳納稅金,對于企業的不動產,納稅應該由購買方承擔,該項稅額可以進行適當的轉移。資產分配,即注銷企業資產直接分配個股東或投資者,納稅人資產進行分配的,都應當按照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
(二)所得稅類
所得稅是企業開展日常經營管理工作時必須要繳納的稅種之一,是企業在清算期間結束經營業務之后,對企業自身的剩余財產和債務分配進行清算,并對自己的經濟行為進行所得清算、分配企業的股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 號)規定,企業清算期間所得稅處理主要包括: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確認債權、清償債務所得或損失;處理預提、待攤費用;彌補虧損,確認清算所得;全部資產按變現價值或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及損失等。其中,清算所得的計算為資產處置損益減去清算費用、稅金及附加、債務清償損益、往期虧損及其他所得或支出,即為清算所得。
(三)其他稅類
其他稅類主要包括清算中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這類稅種對企業的經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企業在清算期間要重視其他類稅種對企業清算工作的影響。
四、注銷所得稅申報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申報表注意事項
根據國家頒發的388號文件可知,該文件印發了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供包括一項主表及三項附表。主表中,包括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與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分項填寫計算金額,如清算費用、清算稅金附加、應納稅所得額等,填寫過程中,應當注意數字準確性,認準清算期間,清算得出的應付職工補償金、欠付工資等,應作為減項內容計入其他所得或支出中,清算收益若為0或負數,均以0填列,后續項目不填。
附表包括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其中,資產處置損益表及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的主要內容來自主表中,分別為主表1項與2項,應注意與清算期間相符,清算計算不考慮已確認清算損益,計算清算過程中實現的所得或損失,如“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重組企業應經過各方確認,并經過稅務機關價值評估,若按程序進行拍賣,則梯恩列拍賣成交價格。剩余財產計算與分配明細表包括剩余財產計算與剩余財產分配兩類,其中,剩余財產計算包括清算費用、職工工資、清算稅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稅額等,該表具備一定現金流量表特征,與清算損益的直接聯系不大,此表意義在于確認股東可得財產,應當特別注意職工工資的計算。此外,表中所有金額及填寫都應按照不同清算業務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注意報送其他如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申報表,以結清稅款。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清算注意事項
清算期間作為單獨納稅年度,之前年度的虧損清算可以用清算所得彌補,由于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經營期間,因此期間內企業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實際工作中,一般企業清算鑒證報告由中介事務所出具,要注意報告期間,應當為當年一月一日至經營終止日。
清算期間盤盈、盤虧都需計入清算所得,資產損失必須報警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未審批資產不得扣除。
應付款項中,確定不需支付的應付款項,且與清算前,并入生產經營所得稅中,期間款項,并入清算所得稅中,期間應支付但由于資產不足無法支付的款項,無需并入清算所得稅。
其余事項按相關程序法律文件具體確定。
參考文獻:
[1]程輝.企業稅務注銷清算中的問題及應對[J].稅收征納,2013,08:14-16.
風險一: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對其處罰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八條明確,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風險二:未按規定報送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處罰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要求,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責成該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報送,同時提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照規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不提供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屬于總機構未向分支機構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應提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風險三:不能分開核算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的,不得計算分攤、繳納稅款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風險四:歷史遺留稅務瑕疵,面臨稽查補稅、罰款、繳納滯納金
通過瞞報數據、弄虛作假來逃避繳納稅款的企業,首先應對自己近年來的賬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存在的問題展開嚴格自查,必要的時候還應該聘請稅務中介機構進行“健康體檢”,如果需要補繳稅款的,應及時補繳稅款,以免稅務機關在加大管理力度后,將“陳年舊賬”翻出。屆時,如果企業被查出曾經偷逃稅款,不僅要補稅,還可能需要繳納滯納金和罰款。
風險五:匯總納稅技術處理復雜,可能增加相關成本費用
由于稅法和會計制度存在一定差異(新會計準則頒布實施后,差異愈加明顯),加之各地區稅務機關在理解及執行政策尺度、口徑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匯總納稅企業在開展匯算清繳工作時會有一定難度。此外,匯總納稅在技術處理上比較復雜,需要輔之以先進的內部監控審核手段,對所有涉稅流程進行嚴格規范,對企業的實際納稅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可能增加相關成本。匯總(合并)納稅在技術處理上比較復雜,需要輔之以先進的內部監控審核手段,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并對所有的涉稅流程都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在崗位設置、清繳手段、責任追究等方面都應有制度性的規定。
風險六:稅收分配方式的特殊性質,容易出現人為調節稅收收入
由于稅收分配方式的特殊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存在諸多風險。現行稅收分配體制實行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在總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剩余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這樣使總機構的稅收分配比例過高,一些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想辦法和總機構爭奪稅收收入,要求企業以獨立納稅企業身份經營,不允許以分支機構身份經營。同時,總機構以各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為基礎,對其稅收收入進行分配,三因素的權重分別為0.35、0.35和0.30。這樣,總機構控制稅收收入的權力過大,容易出現人為調節稅收收入的風險。
風險七:國稅地稅征管方式不一致,極易發生重復納稅問題
當前,在國、地稅共管企業所得稅體制下,由于企業所得稅與其他稅種的共生關系,以及國、地稅戶籍數據沒有實時共享,缺乏相互協調和配合,稅源管理手段薄弱,導致企業所得稅征管出現風險。匯總納稅企業往往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分布廣泛。應當特別注意由于由于國、地稅兩部門對企業所得稅政策理解程度不一致、執法力度不相同、人員素質有差異、征管措施有區別等原因導致的納稅重復。
風險八:缺乏法定匯總依據,加大納稅申報難度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將原有“所得稅申報表逐級匯總”方式,改變為總公司“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匯總計算”。由于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納稅調增調減事項處理的復雜性,總機構無法僅憑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匯總計算所得稅,有的總機構在匯總會計數據的基礎上,向各分支機構下發企業自行編制的納稅調整事項表格,用以匯總調整事項金額;有的總機構匯總會計數據后統一進行納稅調整;更多的總機構延續原來的辦法,依然要求各級分支機構填報所得稅申報表再逐級匯總到總機構。這不僅給匯總納稅企業總部的稅收管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同時由于沒有法定的匯總依據,多樣性的匯總方式導致企業的納稅風險難以估量。現行匯總納稅方式,由于缺乏法定匯總依據,導致了一定的稅收風險。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主體是總機構,但需要分支機構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具體匯總方式上五花八門,不僅給匯總納稅企業總部的稅收管理帶來壓力,同時由于缺乏法定匯總依據,多樣性的匯總方式導致匯總納稅風險難以估量。
風險九:施行預繳申報分攤稅款計算,分支機構難以享受稅收優惠
目前企業計算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國稅函[2009]221號文件進行計算,現行的計算方法主要在總分機構之間進行了兩次分攤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國稅發[2008]28
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然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該辦法主要是為解決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企業所得稅款計算和繳納問題,但在進行第一次分攤時,將應納稅所得額的50%分攤給總機構依據總機構的稅率計算出稅款的處理,會使分支機構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政策(總機構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發達地區,享受25%的稅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區分支機構較多的企業集團受此政策的影響較大。例如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該計算方法的變化,導致2009年分支機構未享受低稅率優惠而多繳納約2億元的稅款。這樣將導致國家為鼓勵西部地區和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而出臺的西部大開發地區稅收優惠政策、沿海地區優惠政策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