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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3月1日起,市民投資信托的門檻大大提高。
中國銀監會最新頒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下月起施行。其中,新規定特別提出了對“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市民想要投資信托必須具備相關要求。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新規定也對集合信托業務的風險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富人參與信托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明確,信托計劃委托人必須是“合格投資者”。
根據規定,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三項條件之一: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收入證明;在認購信托計劃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且能提供財產證明;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而且,即使是因為信托公司的過錯而導致投資者的資金受損,投資者仍有可能承擔部分損失。
據了解,關于“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在以前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是沒有的?!稌盒修k法》只是規定“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新規定在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的基礎上,取消了原辦法的有關限制規定,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人數除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外,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高門檻”是為防風險
由此看來,市民投資信托的資金“門檻”比以前高了許多,而類似的“高門檻”在國外信托市場也存在。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英國規定,擁有10萬英鎊的年收入或擁有25萬英鎊凈資產的個人有資格參加此類業務;美國規定,擁有500萬美元資產的個人或機構有資格參加,且人數不超過100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風險識別能力和損失承受能力較弱的普通投資者引入此類業務。
在規定信托公司設立資金信托計劃須遵守上述“合格投資者”的基本要求的基礎上,為防范信托公司和投資人或委托人在從事資金信托計劃時變相降低或違反其他有關“合格投資者”的規定的情況出現,修訂后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還規定,在資金信托計劃存續期間,信托受益權的拆分轉讓時,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并規定機構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同時還規定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一資金信托用于同一項目的,委托人應當為符合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對因信托公司從事動產、不動產信托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托所涉及的受益權轉讓情況,一律需符合上述關于“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規定等。
修訂后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的上述規定,重在樹立信托是專業公司為富人理財的產品意識,同時避免因委托人過低的風險意識而引發的信托行業危機。信托業人士預計,新規定開始執行以后,符合投資信托計劃條件的市民可能會減少很多,參與信托投資的將只限于高端客戶。
風險揭示風險自擔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同時指出,新規定還特別強調風險揭示,強調投資者風險自擔原則。
一是規定信托公司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二是規定委托人認購信托單位前,應當仔細閱讀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并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中簽字,申明愿意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
同時,新規定要求建立受益人大會制度,加強受益人對信托業務的監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職責。
受益人大會可以就“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更換受托人、提高受托人的報酬標準以及信托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行使權利。
監管部門也將對信托公司設立、管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采取取消高管資格、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直至停業整頓等措施,加大信托公司的違規成本。
此外,新規定還提出,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艱難轉型
有業內人士對“合格投資者”頗有微詞: “這對信托行業打擊比較大,信托公司需要轉型了,從面向個人投資者轉向機構投資者,但這是一個比較艱難的過程。”
據了解,目前信托產品的主要認購對象還是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相對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投資渠道比較有限,所以收益率較高的信托產品往往受到個人投資者的青睞。
在新規定實施后,個人投資者就要對照有關條款看看自己是否“合格”,而信托公司也將審核個人投資者的條件,但是否能完全按照要求來做,目前還不得而知。
記者在采訪時已聽到有人議論,以前買房子、辦信用卡都要提供收入證明,“不過是讓單位敲個章嘛,收入想填多少填多少,根本沒人管”。也有人表示,信托門檻這么高,而且風險完全自擔,一點保障都沒有,有錢也沒興趣再去玩??梢灶A見的是,新規定將讓信托公司步入艱難的轉型過程。
限制信托貸款
新辦法對信托貸款的限制也讓信托公司的利潤肥肉難以再吃到了。目前信托貸款是大部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最常用的一種資金運用方式。據2005年信托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在收入結構中,貸款利息收入占73.47%。
原辦法規定,信托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貸款的方式進行。對此,新辦法作出了限制,規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
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調整,銀監會認為,主要是引導信托公司真正開展國際化的信托業務,不以貸款作為主要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增強國際競爭力。同時,引領信托公司發揮信托制度優勢,進一步運用多種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方式。銀信合作是發展方向
新辦法的出臺將迫使信托公司的業務逐漸轉向。從去年5月份以來,興業銀行、民生銀行首推并開始嘗試用人民幣理財資金認購信托產品。這種銀信合作業務規模不斷增加。
“銀信結合將是未來信托業的主要發展方向?!蹦祥_大學金融學博士邢成認為。
關鍵詞:中國信托業;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
中圖分類號:F832.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07)01-0059-04
一、引言
我國信托業在經歷“推倒重來”式的第五次清理整頓之后,以“一法兩規”(《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和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記為歷史分界線,以“私募理財”為監管定位的中國信托業重新起航。當初,監管層、信托業界和理論界都對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業寄予厚望,認為“信托業即將迎來春天”[1]。
從2002年7月愛建信托發行第一個信托計劃至今,重新登記后的中國信托業已有四年的展業經歷了。截止2005年末, 全國59家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資產683億元,負債191億元,所有者權益492億元,管理的信托財產2259億元[2]。第五次清理整頓前59家信托公司原有的1300億元負債基本清理完畢。信托業在自身產品設計、支持地方經濟建設、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但同時,信托業在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相當大的問題,也正是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僅四年的時間,就有“金新信托”、“金信信托”、“慶泰信托”、“伊斯蘭國際信托”四家公司先后被停業整頓。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還沒有其他任何金融機構如此命運多舛,如此讓監管部門頭疼。但每三五年來一次整頓這一事實本身也說明,這絕不僅僅是信托公司本身和監管本身的問題了[3]。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筆者認為,實在有必要對中國信托業,特別是重新登記后的信托業進行深入反思,并希望對中國信托業的發展有所裨益。
二、對中國信托業發展理論、監管政策與展業經營的全面反思
(一)理論準備先天不足
“一法兩規”之前的信托業(準確地說,應該是信托公司群體,因為那時的信托公司所做的業務,并非真正的信托業務),信托公司事實上成了各級地方政府的對外融資窗口和投資公司。這期間,所謂信托公司其實名不符實。
“一法兩規”之后,信托公司實行了重新登記,并通過相關法律法規力促信托業回歸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業中來。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托業的定位可以歸納為“信托理財”、“私募”、“混業投資”等。信托公司從以前的“亂業經營”逐漸回歸信托本業。
但是,信托業作為一個行業來講,其發展仍缺乏充足的理論準備和發展規劃。目前亟需研究的理論問題至少包括:分業監管下的信托業統一競爭規則問題、分業監管下信托業的功能監管試點問題、信托業本身的產業獨立性問題、信托業在中國金融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問題、信托公司群體在信托業中的功能定位問題、信托公司的金融性質問題、信托公司的市場準入問題、信托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問題、信托公司作為一類特殊金融機構的監管指標與方法問題,等等。
在上述問題沒有研究清楚、沒有定位清楚的情況下就開始了“摸著石頭過河”,其結果必然是包括監管部門、信托公司在內的市場參與各方都在黑暗中摸索前進,那么在展業過程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也就再所難免了。因此加強信托業的相關理論研究,并據此制定相應的行業發展政策與監管政策,應該是目前信托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二)制度建設后天失調
信托公司重新登記后的新型信托業務是從“一法兩規”之后起步的,但展業四年以來,整個信托業的制度建設卻相對滯后,除了2005年1月1日頒布并實施的《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之外,其他的法規或規章都還是對既有法規的補充或完善,而為信托公司業務立規的新的制度建設沒有跟上,特別是針對信托公司業務經營上的法規制度建設沒有跟上,造成信托公司業務經營上“無法可依”,只好“自謀其策”來解決經營上所碰到的問題。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信托公司十三條業務,至今除了資金信托有了相應的管理辦法之外,其余業務均還沒有相應的管理辦法出臺,即使有了《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也只是最初“一法兩規”中的其中“一規”。其他有待完善的信托業務方面的制度建設至少還應包括:《信托登記管理辦法》、《信托稅收管理制度》、《信托業務品種管理辦法》、《信托合同規范指引》等。
另外,已頒布法規中多處提到從事相關業務應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如《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第2款“擔任信托執行經理的人員,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經理資格證書》”。但包括信托經理資格在內的所有信托從業資格制度至今也沒有出臺。這樣,相應法規本身也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同時,在信托規制上,應當具有自洽性,也就是各政策之間不能相互矛盾,政策導向必須具有同一性,要有利于行業自身的生存和特有盈利模式的形成,有利于行業實施風險管理。但現行信托規制有很多地方卻不能達到這樣的要求。這一點我們會在下面詳細說明。
(三)市場準入何以為憑:資本金是否能彰顯理財能力
目前國內對信托公司營業牌照進行了相當嚴格的市場準入,雖然有相當多的公司希望重新登記注冊,但自從2004年到現在,監管當局并未發放新的信托公司經營牌照,這也凸顯了目前的信托公司牌照的稀缺性和資源性價值。但在信托公司的準入資格與標準上,卻有必要細細思量。
關于信托公司的市場準入,根據《信托法》第24條,“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12條的相關規定,設立信托投資公司,必須經銀行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領取《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托投資”字樣。《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13條則對信托公司的設立條件從股東資格、注冊資本、人員、組織、場所、設施、制度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其中最為剛性的設立條件就是關于注冊資本的規定,即第14條明確指出“信托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
從理論上來說,作為以信托理財為主營的信托投資公司,應該給予具有理財能力的機構以市場準入。也只有這樣,才會有信托業的發展壯大。但我國目前的市場準入規定是否能將具有理財能力的機構引入到市場中來呢?資本金是否能夠彰顯信托公司的理財能力呢?高達3億元的注冊資本對一個以理財為主營的信托公司來說,其作用何在呢?實在有必要做仔細分析。
一般來說,企業法定資本金的功能有二:一是作為企業的市場準入門檻,二是作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最低資本信用。另外,作為金融機構,資本金還有一個特殊功能,那就是覆蓋經營過程中的非預期損失。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說,金融機構的風險損失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預期損失,主要通過合理的金融產品定價來覆蓋,通過產品定價將預期損失風險轉嫁給客戶;第二類就是非預期損失,無法通過產品定價來轉移風險,但可通過充足的資本金來覆蓋,這也就是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保有一定的資本充足率的原因;第三類是極端損失,只能通過壓力測試等方法來管理和規避。
但在現行的信托監管規制下,一方面在信托理財業務上缺乏風險緩沖機制,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資本金的使用上,可以進行實業投資、證券投資,也可以用于發放貸款等。在負債業務被嚴格禁止的制度安排下,加之在自有資本金和信托理財資金之間有嚴格的防火墻,自營業務也就沒有任何的外部資金來源。這樣的資本金使用方式,其實已經使信托公司的資本金制度失去了預期的作用。因為信托公司已沒有負債業務,現行信托公司廣泛開展的資金信托計劃本質上是資產管理業務,受托人并不承諾還本付息的責任,合理的理財損失由委托人承擔。所以法定資本金制度所謂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功能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信托公司的資本金作為自營業務的資本來源也可以用于發放貸款,但這是以超過100%的資本充足率來覆蓋非預期損失風險的,所以法定資本金制度在銀行類金融機構中所謂的覆蓋非預期損失風險的功能也不再存在。這樣現行信托公司人民幣3億元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也就僅僅成為投資人申請經營信托業務的一個資本額門檻。但是否信托公司注冊資本越高,其理財能力就越強呢?
從市場化的角度來說,一個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資產規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它的理財能力,因為它得到了委托人的信任,而一個理財能力差的受托人遲早會被委托人拋棄,最終其所管理的資產規模當然也就會逐漸萎縮。根據2004年和2005年信托公司數據所做的實證分析顯示,信托公司的信托資產與實收資本兩組數據的相關系數兩年均為0.29[4]。也就是說,一個公司的信托資產規模與其實收資本相關性不強。
從理論分析的角度來看,由于受托資產管理規模決定于理財能力,而不是資本金的大小,一個公司的理財能力與其資本金也沒有必然聯系,資本金過大反而會引起自有資本管理與受托資產管理之間的沖突,并可能使問題矛盾凸顯。因此,信托業發達國家對信托機構注冊資金的要求很低,甚至限制自有資金的規模。可見一個信托機構的理財能力與其資本金大小也沒有任何必然聯系。
既然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大小與其理財能力沒有必然聯系,并且法定資本金制度所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功能與銀行類金融機構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在現行信托監管規制下并不存在,所以現行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并沒起到相應的作用,沒有發揮其相應的功能,甚至沒有發揮任何功能。因此,現行信托監管還缺乏一個完善的理論體系,沒有完善的理論體系作指導,信托監管的政策框架也是不能自洽的。
(四)信托理財誤入歧途:基于項目融資而非基于賬戶管理的信托計劃
目前,我國的信托公司基本屬于以下情況:在某企業或某投資項目存在資金缺口,而通過銀行、證券等其他渠道融資又存在困難的情況下,才向信托公司提出了融資需求;信托公司在項目考察的基礎上,根據其融資額度、期限等設計相應的信托理財產品(計劃),面向社會發行。這成了目前國內信托產品發行的主要模式。
上述模式的本質是項目融資,在相當大程度上只是一種高息的項目融資債券而已,只是通過信托計劃的方式穿上了信托理財產品的外衣。這種基于項目融資而發行的資金信托計劃,其依據是2002年7月18日正式實施的《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其實,在該辦法中,絲毫沒有一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對應于一個融資項目的意思,相反,在其立規本意中還有集合信托資金的組合管理的意思,如在《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19條――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書應當載明的內容中,明確包括了“信托資金運用組合比例情況”和“信托資金運用中金額列前十位的項目情況”的規定。但由于該辦法第6條作了“信托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時,接受委托人的資金信托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的規定。這使得一個資金信托計劃的資金動員能力相當有限,在一個有限的資金規模下,要想做出組合管理來,也就成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這也可以進一步說明上面提到的現行信托規制缺乏其應有的自洽性。
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產品)也只有從過去那種“項目融資導出信托資金”的融資歧途,轉變為“信托資金搜尋投資項目”的理財正途,錘煉自己的投資理財能力,變過去的項目融資的信托計劃為基于賬戶管理和投資理財能力的展業模式,信托公司才不會在信托歧途中迷失自己,才可能在激烈的機構理財競爭中有所作為。
(五)產品流動如梗在喉:難以流動的信托產品
目前,在現行信托規制下,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發行范圍被限制在以省、直轄市為主的行政區域區,“200份”的限制也使得信托產品的規模難以做大,加之信托產品本身難以分割和未實現標準化,這就嚴重制約了產品本身的流動性。
對于投資者來說,金融產品的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三者不可或缺,重新展業時間不長的信托公司,本來在產品安全性上給投資者已留下了顧慮,而今又在流動性上存在梗阻,也就只能在收益性方面給予投資者較大的彌補。這形成了信托公司不得不面對如下的客戶局面:在項目融資方一端,如前所述,信托公司所發行的絕大多數信托產品,大多是在某企業或某投資項目存在資金缺口,而通過銀行、證券等其他渠道融資又存在困難的情況下,才向信托公司提出了融資需求,因此信托公司所面對的融資方,大多是高風險客戶群體。而在理財客戶一端,信托公司所面對的,也是愿以高收益性來彌補信托產品安全性和流動性缺陷的高風險投資者,這使得在目前信托規制下,信托公司本身從事的就是一個高風險的事業。這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是一個相當大的挑戰。但就目前國內信托公司的現狀來看,從制度設計、信托規制、公司治理、產品設計,再到信托公司的人力資源儲備,都使得信托公司在提高自己的風險管理能力方面面臨很大的挑戰,在提高自己的投資理財能力方面,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
(六)聲譽風險難于管理:缺乏風險緩沖機制的制度安排
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經營范圍”一章的規定,從賬戶管理的角度,目前信托公司的業務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自營業務,也就是以自有資本從事的經營業務;另一類是理財業務,也就是接受委托人委托,代其理財的資產管理的業務,簡稱“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從自營業務來看,根據現行信托監管規制,信托公司是惟一可以橫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與實業投資的金融機構。但同時,信托公司的負債業務又被嚴格禁止,并且自營賬戶與理財賬戶之間有嚴格的防火墻,那么至少在自營業務領域,信托公司已喪失了資金融通的功能,因而也就不再具有金融機構的性質了。相反由于受到銀監會(局)的嚴格監管,在投資領域不僅沒有任何優勢,反而處于劣勢。甚至在資金動員能力上,還不如市場上任何一家投資機構,因為一個普通的投資機構還可以負債經營。缺乏資金融通能力的自營業務一旦出現項目投資流動性風險,就只能用資本金所投資的其他項目資金來覆蓋,而信托公司資本金又相當有限,其他項目資金本身也有流動性問題,這就使得信托公司的自營業務缺乏相應的風險緩沖機制。
從理財業務來看,根據現行信托監管規制,每個信托理財計劃最多200份的信托合同和最低5萬元的理財額度將信托理財嚴格限制在有限私募的范圍內。不僅每個信托理財計劃被要求單獨設立賬戶,并且同一信托投資公司不能有兩個和兩個以上的集合信托計劃運用于同一法人①[注:參見中國銀監會《關于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10月。]。這就使得各信托理財賬戶之間不能有資金往來,信托計劃之間的關聯交易也處在監管當局的嚴格監控之中②[注:參見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2005年9月。]。即使某一信托計劃到期清算時出現虧損,也不能用自有資本金,更不能用別的信托計劃通過關聯交易來彌補。其結果就只能是不能按照當初募集資金時的預期收益率向投資者交付信托財產,甚至出現連投資者當初的本金也不能保證的情況。而這對于以“專家理財”自詡的信托公司來說,無疑是巨大的聲譽損失。也就是說在現行信托監管規制下,在一個信托公司成十上百的信托計劃中,只要出現一個信托計劃虧損,那么信托公司就只能無助地承受自己的聲譽損失。但信托公司作為“以聲譽為經營之本”的機構,失去了聲譽,也就失去了可以安身立命的資本。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信托公司經營的其實是自己的理財聲譽。但是在現行信托監管規制下,信托公司在展業過程中,一方面不可能保證百分之百的理財計劃達到預期收益率,另一方面卻不具有任何的風險緩沖機制來緩沖或化解可能出現的理財風險,只能無助地憑任自己的理財聲譽遭受損失。這種制度安排構成了信托公司理財聲譽維護與風險緩沖機制缺失的矛盾。
目前在稅后利潤的基礎上計提5%的信托賠償準備金制度,這對于動輒上千萬上億的信托資金來說,無異于杯水車薪。
綜上所述,在現行信托監管規制下,整個信托業是缺乏風險緩沖機制來緩沖和化解理財風險的。一個缺乏風險緩沖機制的行業,也就絕無可能健康穩定地向前發展。
(七)信托監管見子打子:忙于堵漏的信托監管
正如前面所述,自“一法兩規”之后,我國的信托監管政策除了2005年初出臺了《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之后,并沒有其他正式的信托法律法規出臺,只是在這期間,銀監會通過一些“通知”對“兩規”進行了一些補充。如2002年10月的《關于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314號文”)、2004年12月的《嚴禁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2004年12月并實施的《銀監會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范異地信托的一個文件)、2004年12月并實施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9月實施的《關于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212號文”)等。以上這些規章均是對“一法兩規”的其中“一規”――《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和完善,并且更多地表現為對“兩規”的一種“修補”和對出現緊急情況的“應急救火”。信托監管被信托公司牽著鼻子走,信托監管見子打子,忙于堵漏,而對于一些有助于信托業長遠發展的、基礎性的制度建設卻始終沒有跟上。
營業信托制度本來就是以法律法規為基礎的一整套嚴密的權利義務體系,信托業就是建立在此基礎上的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沒有嚴密的信托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做支撐,信托業也就失去了可資憑靠的基礎,其本身的發展也就成為空中樓閣,即使非理性地繁榮一時,也將經不起任何“風吹雨打”。因此目前國內信托立法的現狀如果得不到改觀,必將影響信托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八)理財業務各自為政:同樣的業務,異樣的政策
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數據,截止2006年2月末,我國居民的儲蓄存款余額已達15.12萬億元。社會的理財需求隨著民間財富的積累與投資工具不足而呈快速增長之勢,而中國金融管理又采取了分業管理的金融政策,加之理財業務又是在分業監管制度形成之后出現的新型金融業務,在這種情況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甚至發改委等各自部門及其監管下的機構就開始了對理財業務的競爭。目前,證券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銀行的本外幣理財業務、保險公司的投資聯結保險業務、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業務、發改委管理的創業投資企業、產業投資基金等,都在利用信托原理,廣泛開展理財業務,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托理財市場的紛爭和混亂。
事實上,自2001年《信托法》實施以來,幾乎所有金融機構開展的理財業務都是典型的信托理財業務。但是,由于不同金融類別的機構受不同的監管機構監管,導致不同金融類別機構開展的同一信托業務的監管政策不一致。相比之下,冠以“信托”的由銀監會監管的信托投資公司的信托業務所受到的監管在所有金融業態中最為嚴格。不同的監管尺度難免造成有的金融類別機構及其監管部門有“搶奪金融地盤”的嫌疑[5]。
因此,信托理財市場的統一監管是個必然的問題,由于信托原理被不同類別的金融機構所運用來從事理財業務,在全球金融混業管理的大趨勢下,我們可在分業管理的大格局下加強金融監管創新嘗試。建議成立統一的信托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來統一實施信托業務的監管,從功能監管的視角來協調各金融業態的信托業務開展,統一理財業務法規,避免各金融業態監管部門及其監管下的金融機構各行其是,以維護我國理財市場的公平競爭,滿足國民日益增長的理財需求,從制度上保證理財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
基于以上對中國信托業的反思,為促進中國信托業的健康發展,應采取以下措施:(1)加強中國信托業、信托公司功能定位的理論研究;(2)加強中國信托業基礎性的制度建設;(3)建立信托資金(財產)的強制托管制度;(4)實行基于聲譽管理的信托公司異地業務資格管理制度;(5)建立信托產品的場外交易市場,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6)實行信托財產的賬戶管理制度;(7)發展產業投資信托和創業投資信托制度;(8)探索分業監管下的中國信托業功能監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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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銀監會印發了《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72號文)。這距銀監會全面叫停銀信合作業務一月有余。但本次重啟并未給銀行帶來多少輕松,相反,監管的審慎趨向,使不少銀行界人士覺得,銀信合作未來的發展空間大為收窄。
72號文是2009年底銀監會下發的111號文、113號文的延續。三份文件旨在確保信貸政策規??刂频挠行?防止表外融資。
111號文規定,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于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此舉切斷了銀行將存量信貸資產出表的行為。而113號文則規定,商業銀行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轉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件,禁止資產轉讓雙方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協議(俗稱“雙買斷”)等,此舉遏制了信貸資產規避監管時點,非真實出表行為。
不過,111和113號文在控制了存量信貸資產出表的同時,卻對新增貸款表外運行留下了空隙。由此,在2010年上半年信貸規模管控之下,銀信合作理財如火如荼,規模甚至高于2009年。這成為72號文出臺的前提。
銀監會意在遏制控制表外融資風險、加強信貸規模管理。但重拳出擊的代價是,銀行的理財創新可能受損,并抑制銀行的表外業務的發展。
銀信合作管束
72號文的主要內容有五點:一、信托公司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信托產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二、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三、信托公司信托產品均不得設計為開放式;四、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五、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要求將表外資產在今、明兩年轉入表內,并按照150%的撥備覆蓋率要求計提撥備,大型銀行應按照11.5%、中小銀行按照10%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計提資本。
商業銀行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按照這五項執行,銀信合作業務幾乎無法大規模開展。
2010年以來,伴隨著信貸資產類信托理財向信托貸款類理財的轉移,該類業務成為銀行規避信貸規模管理、增加中間業務收入、滿足客戶多渠道融資需求的橋梁。
某國有大行信貸部門的人士說,銀行出售給信托公司的都是高質量的貸款,這是在信貸額度緊張的情況下,銀行把一部分貸款收益讓渡給了購買理財產品的客戶。
對于融資類銀信合作產品的規模,中信建投銀行業研究員魏濤在其報告中指出,2010年年初到6月末,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總規模達到2.9萬億元。而根據惠譽等機構的估計,2010年6月底銀信合作產品的余額已經達到2.3萬億元。而其中,70%約為融資類、信貸類理財產品。
巨大的發展,顯示了融資需求的強勁,但卻挑戰了信貸規模管理。
商業銀行人士認為,如果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并入表內管理,在計提撥備、消耗資本的情況下,“幾乎無錢可賺”,甚至“虧損”,這種情況下,銀行會更趨向放貸或者寧肯不做信托理財,積極性將大大受限。
尷尬信托
銀行與信托的嫁接,是一種雙向優勢的發揮。銀行借助了信托的平臺作用,而信托則仰賴了銀行的資源和網點優勢。但就信托業本身而言,雖然通過銀信合作實現了規模的擴張,但無助于其資產管理能力的提高。
國內信托業務包括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單一資金信托計劃兩大類,前者以信托公司設計、發行為主導,后者以銀行主導,信托公司只是為銀行理財提供通道。盡管大部分信貸類銀信合作產品并不能體現信托業務“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而且只是銀行規避資本監管、調節表內外資產規模的通道,但是信托公司卻對此類業務青睞有佳。
用益信托工作室數據顯示,2009年共發行集合信托產品1159個,發行規模1294.45億元,分別較上年增長68.46%和46.73%。但是銀信理財產品發行量卻高達17800億元,差距明顯。
某信托公司副總經理表示,信托公司熱衷于銀信合作產品的原因有兩點,一是這類理財產品的單筆數額較大,通常單筆數額約為20億~30億元,有的甚至可以高達100億元;二是這類理財產品風險較低?!耙话闱闆r,信托公司只需要簽合同,其他的一概不管,風險都由銀行來控制。”
但是大規模的銀信合作并沒有給信托公司帶來高收益,由于銀行在銀信合作中牢牢占據著主導地位,信托公司僅僅扮演“打工仔”的角色,二者的利益分配相距甚遠,通常情況下,銀行的收益率均高于1%,而信托公司則在1‰~3‰之間。
“信托公司缺乏客戶基礎,而且沒有分支機構,所以必須依靠銀行的資源優勢。”中誠信托某人士告訴記者,即便未來銀信合作的規模減小,銀行仍將是主導力量,信托公司的議價空間有限。
這樣,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和創新能力難有提高。目前,信托公司地位尷尬,雖然業務范圍廣泛,但是和銀行相比,資本金太小;和證券公司相比,不能做股票業務。而且證監會規定信托公司不能做股指期貨,保監會也規定信托公司不能托管保險公司資產。
長期處于政策夾縫中生存的信托公司,如何尋求新的主營業務和盈利模式將成為“逆流而上”的關鍵?!靶磐泄疽恢弊咴诨疑貛?只能通過創新來走自己的路。如果斷掉創新的渠道,將嚴重影響發展?!蹦彻煞葜拼笮欣碡敳块T的負責人說。
艱難轉型
72號文的出臺,打破了銀信的“美好姻緣”,也將信托業轉型提上日程。
72號文要求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此外,即將出臺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給信托公司再次套上監管“緊箍咒”。
近期,銀監會向各家信托公司下發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中,銀監會要求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同時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40%。這就意味著信托公司的業務規模將要受制于資本規模,以往“小馬拉大車”的情況將不再。
銀信合作的通道被堵,“薄利多銷”的策略失效,信托公司將被迫尋找優質的投資項目,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業務屬性,從外延式的增長逐步轉變成內涵式的增長。
某信托公司總裁助理表示,“銀信合作的泡沫讓信托公司瘋狂,隨著銀信合作被暫停,我們可以冷靜地思考信托業的發展方向,這是件好事情?!?/p>
中誠信托人士表示,72號文將促進信托公司調整業務模式,尤其是部分銀信合作業務規模較大的信托公司,必須培養新的業務增長點。“房地產投資還有空間,此外PE、產業基金都會成為重點投資領域?!?/p>
中信銀行私人銀行人士表示,加大項目研發能力、發展集合信托并與銀行開展代銷將是信托業的唯一出路,私人銀行和貴賓理財通道將成為信托公司重點依靠的對象。除此之外,信托公司的發展方向也面臨轉型壓力。
銀監會非銀部的機構職能主要是承辦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涉及的領域包括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非銀金融機構。
介于業內尚未得到正式公告,8月13日,為了求證以上信息,本報記者向銀監會發去了采訪提綱,而截至發稿前,銀監會方面尚未就此作出回應。
華融股改有望浮出水面
“這是誰接任不是已經確定了嗎?”這是銀監會內部人士在聽到本報記者的消息后,脫口而出的一句話,而對于是否進行了正式公告,該人士表示并不清楚。
隨后,本報記者向國內幾家大型信托公司進行了分別求證,相關管理人士表示對此番任命均有耳聞,但由于是上級監管領導的變更,信托公司尚未接到正式的函件通知,不知會否最后生變。
“華融資產現在要股改,股改就要有董事長和總裁,柯主任過去當總裁,董事長仍是原總裁賴小民。”北京某金融集團的管理人士程華(化名)對《投資者報》記者說。
據悉,華融資產股份制改革方案定稿獲批以來,正在積極地步入市場化發展的第二次創業新階段。
今年以來,有關華融資產股改的具體時間在市場已是炒得沸沸揚揚。
從媒體報道中,不論是年初國務院正式批復華融資產啟動股改,還是賴小民在內部工作會議中提到2012為實施股改、開啟二次創業的改制元年,均透露著轉型在即。
有關改制日期的確定一拖再拖。業內認為,如果上述人事調動任命順利完成,華融資產實現年內股份公司掛牌的日期將不遠。
柯卡生深受業內好評
多數信托業內人士表示,此番人事調動應該僅是人事調動與人員安排,他們并對柯卡生主任在非銀部的工作給予了很高的評價。
銀監會網站未披露柯卡生的簡歷信息。據記者了解,柯卡生曾任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和廣東銀監局副局長,并于2006年年內走馬上任銀監會非銀部主任,其任期幾乎是伴隨信托業近幾年的大發展。
“原來很早就聽說柯主任要走,只不過有一個去哪合適的問題。”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柯主任現在正值當打之年,為人務實開明。”
而在與信托接觸較多的程華眼里,柯卡生對于信托業近年較快的發展,的確是起到一個重要積極的推進作用。“作為直接監管部門,非銀部對信托業的發展還是比較支持。”
“信托之所以發展這么快,首先是監管部門知道怎么去管,而非為了保住自己的烏紗帽,不要出風險,一味地卡死捆綁起來,柯主任不是這樣子,他在推動行業發展的同時也頂受過壓力,好多東西一時半會說不清,只有用事實證明這么做是正確的,我覺得他的開明之處在于和信托公司、行業保持溝通,形成一個監管與被監管良性互動?!背倘A說。
原非銀部副主任李建華回歸
柯卡生在上任非銀部主任之時,市場對他充滿了期待。
自2007年以來,“新兩規”(《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正式實施,要求對信托業實施分類監管。
包括一系列規章、政策對業務標準的規定,和采取備案制度、理財手段多樣化等內容,以及2010年,銀監會出臺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及與之配套的《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都對進一步規范行業提供了法律基礎,而通過不斷地清晰定位,令信托業在短短幾年釋放了巨大潛力。
根據《2012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統計,2008年以來,中國信托業的信托資產規模幾乎每年以約一萬億元的增長不斷刷新紀錄,2011年底的4.81萬億,2012年6月末的5.54萬億,其管理的資產規模已經遠遠超過公募基金行業(2011年底資產凈值2.19萬億元),并直追保險業資產規模(2011年底保險資產總額6.01萬億元)。
在這個快速行業發展之際,信托業對即將接任的李建華抱有了更大的期待,期望監管部門領導更替不影響信托業的發展。
據悉,李建華1965年7月出生,湖南永興人,在2007年12月調任陜西銀監局局長、黨委書記之前,曾是銀監會非銀部的副主任。
【關鍵詞】信托行業 風險分析 防范措施
信托在國外有悠久歷史,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信托與銀行、證券、保險并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基本含義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主要經營資金與財產信托業務,以手續費或傭金作為主要收入來源,著重發揮受托理財功能。近幾年信托資產規模飛速發展,特別是2012年信托總資產規模達到7.47億元,因此,如何在飛速發展的情況下防范外部風險,成為信托公司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信托風險分析
(一)市場風險
信托公司的市場風險主要指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過程中,投資于有公開市場價值的金融產品或者其他產品時,金融產品或者其他產品的價格發生波動導致資產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同時,市場風險還具有很強的傳導效應,某些信用風險的根源可能也來自于交易對手的市場風險。這些風險的存在不但影響信托財產的價值以及信托收益水平,也將影響公司由于資產負債結構不匹配等而導致公司整體的、當前的和未來的收入的損失。公司對市場狀況關注不夠密切,市場集中度高,項目調研分析不謹慎,防范措施不充分都會引發一系列的市場風險。
(二)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交易對手不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主要表現為:在貸款、資產回購、后續資金安排、擔保、履約承諾等交易過程中,借款人、擔保人、保管人(托管人)等交易對手不履行承諾,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約承諾而使信托財產和固有財產遭受潛在損失的可能性。同時當信用風險發生時,如受托人沒有盡職管理、安排預算不恰當時,或信托項目違法違規未能如期執行時,會導致發生流動性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信托業流動性風險主要指信托期滿或或者在一定的承諾期限內,信托項目沒有足夠的資金向受益人、信托文件約定人、信托項目債權人支付,沒有及時兌現已取得的收益,導致信托業務違約或者未實現預期的可能性,表現為集合管理資金信托計劃在投資失敗或交易對手違約的情況下,不能按期清算出現的大額資金缺口。期滿后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現金方式取回信托財產,而信托公司若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經營信托業務,就會形成流動性風險。當信托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委托人出現問題時,這部分股權投資處理的難度也會影響到流動性。
(四)法律政策風險
法律政策風險是指沒有遵循法律、規則和準則而使公司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的可能性以及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監管政策的變動調整可能對公司業務經營、發展造成風險。一方面,我國雖然從法律上規定了信托業的大致操作規程,但具體的業務細節不可能做出極其明晰的規定;另一方面,公司開展業務時,業務要素、方案、執行等有可能會回避法律規定作出不合適的行為而產生風險。而且我國信托行業的發展仍在探索之中,行業準則、監管內容、方式等都有可能隨時出現變化,對公司形成風險。
(五)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風險
我國信托公司大多脫胎于大銀行和政府機構,因此在治理結構方面不夠完善,由于自身存在著管理風險。比如,目前很多信托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職能未充分發揮,股權較為集中,有較多的關聯交易,企業各部門之間權責不清,資金使用率低下等等各方面都形成了公司潛在或現實的風險;管理者風險意識不足,對于信托行業這種高風險的金融行業,若管理人員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盲目樂觀自信,都容易導致企業抗風險能力不足,最終面臨破產清算。
二、信托業風險應對措施
(一)加強信托公司內部管理水平
1.健全組織體系及人才培養。信托公司所處的是一個資本兼智力密集型行業,其所面對的又是瞬息萬變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亟須提升現有經營管理水平,這就離不開公司內部的制度建設與人才培養。制度建設方面,信托公司需要根據自身所處環境及業務發展情況,構建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內部組織架構,建立與公司經營范圍、組織結構、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內部控制體系,使公司經營具有一個長期的戰略規劃,注重長遠發展。人才培養方面,需要引進、培養具有高素質的信托專業人才,培養客戶經理開發信托業務,提高管理人員高效處置信托財產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整體盈利水平。
2.強化資產負債管理能力。2012年信托行業資產管理總規模達到7.47萬億,超過保險業躍居金融第二大行業,連續多年保持較快增長,越來越大的資產規模更需要信托公司提高自身資產管理能力,需嚴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信托業務的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檢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業的管理風險和道德風險。信托公司要按照規定報送資產照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會報表和資料供審桂。由于信托公司的許多業務屬表外業務,或有負債的潛在風險更難監控,因此要加強對信托公司表外業務的風險監管。同時,由于信托公司主要從事長期融資業務,流動性風險比較突出,應加強資產負債的期限結構管理。
(二)實施金融創新,探索新業務發展模式
信托公司創新包括信托觀念創新、管理制度創新和信托業務創新。一方面要加快制度創新步伐,通過制度創新提高決策科學性來控制風險,加強資源合理配置。另一方面需要加大信托產品的創新力度,緊盯市場變化,設計不同風險收益的信托產品,以滿足不同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的需要。目前我國信托公司的創新型業務主要包括資產證券化、企業年金業務、受托境外理財業務以及私募股權業務等,未來發展空間依舊很大。只要創新得當,不但新發展的業務風險大大降低,而且其產生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還能消化信托公司過去的種種損失,從而使信托公司盡快走上良性循環的道路。
(三)完善外部監管機制
更早前的報道稱,中誠“誠至金開1號”項目將如期兌付,其中將會由擔任該項目的資金托管和代銷行的工商銀行承擔主要責任,中誠信托承擔部分責任。就此,中國工商銀行董事長姜建清在2014年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接受CNBC采訪時表示,工商銀行不會剛性地向投資者提供補償??此评淇釤o情的表態被很多投資者不能理解,由此而引發了筆者的思考與探求。
截至2013年11月末,國內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到10.67萬億元,但是目前除了一些實力較大的信托公司擁有穩定的客戶基礎,更多的信托公司直銷業務發展緩慢,銷售隊伍建設基礎薄弱,因此還往往需要借助商業銀行及第三方理財機構進行客戶營銷。而商業銀行在同信托公司進行業務合作的過程中,不僅能夠為客戶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資產配置方案,讓客戶資金在自身銀行體系內閉環流動,還能夠為銀行實現更多的中間業務收入,提升銀行盈利空間,
首先需要明確,銀行在與信托公司的業務合作中,是推介而不是代銷其信托計劃?!缎磐泄炯腺Y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可以委托商業銀行代為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托計劃,但商業銀行不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2008年在中國銀監會下發的《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通知中再次明確,信托公司委托銀行代為推介信托計劃的,信托公司應當向銀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對銀行推介人員開展推介培訓;銀行應向合格投資者推介,推介內容不應超出信托文件的約定,不得夸大宣傳,并充分揭示信托計劃的風險,提示信托投資風險自擔原則。
由此可見,只要銀行履行了推介過程中的相應義務,就沒有責任為金融消費者的投資損失買單兜底。商業銀行推介與代銷信托產品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商業銀行在信托產品推介過程中不能獨立的完成銷售過程,信托公司必須對投資人履行客戶甄別、風險揭示、信息披露等職責。2011年銀監會非銀司在《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信托產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第23條中還規定,相關信托文件必須由信托公司與投資者當面簽署,第25條要求推介機構應向信托公司提供全面、真實的客戶信息,確保提供的客戶信息能夠滿足信托公司甄別合格投資者的需求,第29條還指出信托公司從事信托產品營銷應當建立嚴格的合格投資者甄別制度,并規定了調查問卷的基本內容。可實際情況是,信托公司的合格投資者甄別制度很難真正落實,在向客戶推介信托產品中,對于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和收入水平審核往往流于形式。
其次,需要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在信托產品推介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商業銀行較普通投資者而言在信息收集、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和行業分析等方面有著無可比擬的優勢,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信托經營準則體現在銀行信托產品的推介中,就是要積極發揮商業銀行信托產品嚴格審核準入、信托計劃詳盡介紹、信息如實披露和風險客觀揭示的職責,并且監管部門要對銀行開展此類業務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要求銀行取得類似保險兼業機構似的牌照。2013年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或股權性資產的,必須由商業銀行總行審核批準。同年8月,中國銀監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中提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產品和服務信息的披露,并在產品和服務推介過程中主動向銀行業消費者真實說明產品和服務的性質、收費情況、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禁止欺詐性、誤導性宣傳,提高信息真實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產品風險,以便銀行業消費者根據相關信息做出合理判斷。與此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積極主動開展銀行業金融知識宣傳教育活動,通過提升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金融素質,主動預防和化解潛在矛盾。
再次,筆者認為銀行在同信托公司的業務合作中的法律關系應該界定為居間行為。銀行推介信托產品,其法律關系不清晰、產品收益核算不透明是銀行最大的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或許有人會認為,銀行與信托公司的業務合作應該是委托關系,但是,筆者認為,既然銀行在信托產品營銷過程中僅僅起到推介的作用,而并非是代銷其產品,因此在法律關系上來看,關系缺少法理依據。居間行為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向其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即是為投資者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人或組織,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時起媒介作用。行為與居間行為的區別在于,在行為中,人以權為基礎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在居間行為下,居間人并不代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交給委托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托人為法律行為,而人則代被人為法律行為。由此可見,在銀行與信托公司開展業務合作中,將兩者的關系界定為居間關系更為恰當合適,也更加有利于明確雙方的權利與責任。銀行在向其客戶推介信托計劃時,要明確指出銀行與信托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充分向客戶提示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
一、制約信托公司發展的法律政策瓶頸
(一)個別信托法規缺乏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條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而直到目前,由于缺乏配套的登記機制,信托財產登記始終無法實施;又如《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而合格投資者定義為“(一)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目前,由于我國信用體制尚未建立,在實際操作中對自然人取得“真實的”收入證明難度很大。
(二)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發展受到營銷政策和營銷渠道的限制
根據調查情況來看,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發展在政策方面,主要受到信托合同份數、金額起點和營銷渠道、營銷方式等方面的制約。
(三)金融機構間信托業務監管政策各異,使信托公司代人理財的本業優勢受到了侵害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從事信托業務的不僅有信托公司一家,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紛紛推出了“委托貸款”、“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開放式投資基金”、“分紅保險”等一系列不同形式的理財業務品種。這些業務雖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實質,都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業務。由于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不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對各自的監管對象分別制定“游戲規則”,對同質信托業務實行尺度各異的監管標準,不同金融機構在信托市場上難以公平競爭。由于監管政策的不同,同樣是代人理財業務,市場準入政策明顯不同。
(四)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和信托產品流動機制的缺失,制約了信托公司業務開拓
由于信托法規配套制度的不健全,致使信托公司業務發展缺乏制度保障。最突出的就是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和信托財產流通制度的缺失。如在辦理信托財產登記中,由于沒有明確相關政策規定,致使充當信托財產的股權、設備等無法登記,這使得原本是信托公司優勢業務品種的財產信托難以發展。根據現有法規,信托受益權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分割,只能整體轉讓。一些融資規模大的集合資金信托項目,尋找交易對手的難度將更大。由于信托產品流動性差,不僅影響了信托產品的創新、升級,也嚴重影響和制約了信托公司業務的進一步發展。
(五)對于各類損失準備,銀監會、財政與稅務相關政策不協調,信托公司納稅負擔過重
一是對于計提的各類損失準備稅務部門不允許稅前列支,需進行納稅調整,從而造成信托公司稅負過重。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第4號)第5條“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呆帳準備=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準備的資產余額×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余額”,即,對信托公司提取的專項損失準備,稅務部門只允許稅前提取風險資產的1%,剩余的各項專項減值準備必須進行納稅調整,即需要繳納33%的所得稅。即提的準備金越多,繳納的所得稅就越多。二是稅收政策不明確,重復征稅問題突出。目前,我國信托業務重復征稅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按照《信托法》和現行的稅法,在財產信托中,委托人將資產委托給信托公司,伴隨著產權的轉移,信托公司要交納一定的契稅、營業稅、印花稅。而當信托合同終結,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把資產還給委托人時,再次發生了產權轉移,又需繳納一次契稅、營業稅、印花稅;另一種是信托公司營業稅中已包含給付信托受益人的收益部分,但在完稅中卻存在重復納稅問題。
(六)信托業務監管收費不盡合理,信托公司負擔過重
目前,金融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分別按資本總額、自有資產總額和受托管理的信托資產總額征收監管費。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1663號)精神,“收取的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為,機構監管費按被監管機構上年末實收資本的0.08%收取,業務監管費按被監管機構上年末資產總額分檔定律累加計收”。信托公司認為,信托資產屬于受托代管的資產不應列入收費范圍,監管部門擅自擴大了收費范圍。
另外,即使征收監管費也不應與其他金融機構一刀切,應該實行差別收費標準。因為,目前就銀行最新利率計算,一年存、貸款存利差為3.33%(4.14-7.47),而信托公司實現的信托利潤90%以上分配給了委托人,扣除發行成本以外,信托公司所剩無幾。在信托利潤率極低的情況下,與商業銀行實施相同征費標準,明顯有失公允。
二、改善信托公司規范發展法律政策環境的幾點建議
(一)從科學發展觀出發,制定出符合信托公司實際的法規制度
國家有關部門和銀監會在制定信托法律法規時要從信托公司的實際出發,改變政策法規由上而下制定的通行做法,一項法規政策的出臺要反復聽取基層監管部門和信托公司的意見,特別是要客觀地對待各地信托公司的差異性和特殊性,要做必要的可行性論證,要維護信托法規制度的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同時,要建立政策調整機制,增強政策的動態自我修復功能,即政策要根據市場的變化作出相應調整。
(二)實施科學分類,給予資質優良的信托公司以廣闊的業務發展空間
目前,信托公司面臨的監管政策總體偏嚴,這雖然與個別公司的不規范經營有關,但決不能由于個別公司的違規經營給正在發展中的整個信托業帶來信任危機。要改變以往“一人感冒,全家吃藥”的做法,切實做到“扶優限劣”。當前,監管部門最主要的任務是解決好信托公司規范與發展的關系問題,要兼顧信托業的生存、發展和創新,樹立“以人為本”監管理念,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監管工作。要按照“分類監管、區別對待、扶優限劣”的原則實施科學分類,為資質良好的信托公司“松綁”,出臺實質性的優惠政策,為其提供寬松的業務空間和創新空間。
(三)因地制宜地實施區域監管政策
金融的發展離不開經濟。就目前全國信托公司情況來看,54家經營正常的信托公司發展極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的信托公司受當地經濟的影響發展較快,中西部地區信托公司發展則較差。在此情況下,實施同一監管政策就不夠客觀公正。目前,國家的總體經濟發展規劃無不體現著因地制宜的區域性政策。據此,我們建議銀監會和國家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邊遠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信托公司實行區域優惠政策,適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并實行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并根據經濟環境的變化適時調整、更新。以給經濟欠發達地區信托公司以休養生息的機會。
(四)銀監會要加強與國家財政、稅務、工商等部門的溝通,減少信托法規在實際操作中的障礙
一是針對信托公司目前發展狀況,適當減免信托業務監管費。二是針對信托公司專項準備計提比例高、金額大的問題,協調稅務部門,對信托公司計提的專項準備金全額予以稅前扣除。三是協調稅務部門制定和完善與中國信托業特點相適應的稅收法規制度,明確每一信托環節的納稅主體,避免對信托業的重復征稅。四是要協調工商管理部門解決信托財產登記問題,創建信托產品交易平臺和流通機制,增強信托產品流動性。
(五)放開自然人人數、金額起點等政策限制
對于信托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是“公募”還是“私募”,“一法兩規”并沒有明確規定,我國目前尚未正式制定相關法規明確關于私募和公募性質信托業務的不同監管辦法。因此,為了體現“扶優限劣”的監管原則,我們建議在監管分類的基礎上,允許分類優良的信托公司突破合同份數和金額起點等限制,并實行公募和公開營銷宣傳。同時,放開信托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政策約束,以利于信托公司進一步開拓信托業務。
(六)要加強對信托理論知識的普及和宣傳,克服信托公司被社會邊緣化的危險
一方面,地方政府、監管部門要積極引導社會各界認識信托公司、熟知信托業務,允許信托公司加強信托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提高投資者對信托知識的認識,努力培養信托客戶群和合格的投資者,以促進信托公司全面發展。另一方面,信托公司要利用信托的功能優勢,積極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廣泛宣傳信托知識,努力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社會地位。
(七)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監管制度
針對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一理財業務在準入制度各異的現狀,建議銀監會溝通不同的金融監管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一信托產品準入和監管標準,使不同的金融機構在開辦同質業務時,處于同一監管框架和監管標準下。從而使各類金融機構的理財行為能夠統一規范,競爭公平有序,確保我國金融業的和諧發展。
(八)建立化解信托業務風險的基金和保險制度
模式拷貝
TOT模式在信托行業內的應用始于與陽光私募的合作。自2006年來,伴隨著陽光私募的快速發展與壯大,產品的細分與策略的多元為開發私募基金中的組合產品提供了條件。由于投資組合中囊括多個明星基金經理“代表作”,TOT往往能強化擇時和選基的優良基因。然而,在股市低迷的大背景下陽光私募TOT境遇不佳,固定收益類信托卻備受矚目。由于小額信托名額始終緊張,開始有信托公司通過TOT模式募集資金。
簡單來講,固定收益類TOT的設計結構是通過在母信托層面募集資金,然后投資于一個或多個的子信托,間接通過子信托投資于具體的項目之中。
供需雙贏
按《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為了保證TOT信托能吸引足夠多的投資人,TOT普遍采用同一投資方向分期募集的手段,單期TOT的募集規模一般在3000萬元左右,保證足夠的300萬元以下的名額;部分產品認購起點甚至只有30萬~50萬元,無疑將信托的參與門檻大大降低。因為100萬以上份額投資者獲《辦法》認定是合格投資者,他們不需要額外文件證明即可購買,而100萬元以下的投資者也僅需要提供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超過20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認購。
對于信托公司而言,TOT模式主要運用于“拼縫”——募集金額巨大的信托產品若到發售后期遇到千萬元級別的資金缺口,可以以母信托作為一個機構投資者加入,以保障子信托項目的順利成立。
今年以來,由于經濟下行、利潤放緩、成本居高,企業的融資需求被遏制,信托發行增長放緩。TOT模式的運用,不僅可以提高投資者的資金利用效率,更可集腋成裘,提高信托立項的成功率,可謂供需雙贏。
目前市場中發行小額固定收益類TOT的大戶是中航、中鐵等幾家,產品有中航“天富系列”、中鐵“聚金系列”等,模式均是投資于旗下兩個及兩個以上的信托產品進行組合投資。
甘蔗沒有兩頭甜
和陽光私募TOT一樣,固定收益類TOT也會被母子信托雙重收費??鄢磐袌蟪旰桶l行成本,母子信托之間收益率相差1%~2%的現象比較普遍。以正在募集的中鐵同信8號集合資金信托為例,該產品2年期,投資起點50萬元,預期收益8.7%(同期發行的100萬元起認購的信托產品收益率多在9%~9.5%)。
銷售人員對固定收益類TOT的慣常話術往往是“本產品未來會投資于多個優質產品,分散風險”。然而信托公司“拼縫”的初衷,使得TOT的母信托形成了一個信托公司的資金池,靈活機動分配到需要“幫助”的子信托中去。仍然以中鐵同信8號為例,該信托聲稱“信托資金用于組合投資方式投資于中鐵信托優質的基礎設施項目、優質上市公司及金融股權項目、優質工商企業融資項目及中鐵信托持有的信托受益權”,意味著資金的只是流向信托公司自家的其他信托項目,并未出現因分散風險考慮的基金化改造。
那么,作為金融企業的信托公司又將如何借力匯改,乘勢挺進呢?
積極切入房地產市場
2005年8月,深圳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重慶、蕪湖的地產項目產品已經被預訂一空,預約的電話依然不斷。由此可見,人民幣的升值帶來了社會資源配置的變化,房地產價值得到了提升。正因為如此,摩根斯坦利、新加坡凱德置地、美林集團、和記黃埔等紛紛通過投資或參股形式,進入中國房地產市場,成為活躍在京、滬兩地房地產開發領域的主要投資者。
因此,在以信托業務為其核心業務的同時,信托公司應適當切入房地產領域。
首先,房地產信托是信托公司的明星產品。
目前,為規范房地產市場,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提高銀行信貸條件,從而增加了房地產商融資困難。此外,股票和債券融資的門檻太高,上市和發債的融資規模有限,房地產企業通過債券融資渠道獲得的資金比例微乎其微。
而信托公司憑借自身能夠連接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的得天獨厚的優勢,在這個領域將大有可為。信托公司在房地產領域可以通過設計適銷對路、具有獨特風格與吸引力的差異化的房地產信托產品為房地產企業融資。
雖然中國銀監會近日出臺了《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部分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規范了房地產開發投資以信托方式融資的標準,對房地產信托有一定的影響。但是,只要信托公司提高風險意識,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以及高效的風險防范措施,增強公司抵御與管理風險的能力,房地產信托市場將是信托公司差異化戰略的最佳演繹之地。
根據2005年7月信托投資產品統計分析,7月份共有19家信托公司發行了23個信托產品,其中涉及房地產的產品5個,占比21.8%,平均收益率6.03%,位居所有信托產品收益率榜首。
其次,房地產信托基金大有可為。
目前中國信托市場所開展的房地產信托與海外的房地產信托基金并不完全一致。因為政策法規及市場環境等原因,房地產信托基金目前在我國的發展仍有一定障礙。如共同基金一樣,信托公司可以發起設立房地產信托基金,目前國內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有信托公司參股,信托公司在這方面已經積累了很豐富的經驗,完全有能力發起設立類似的房地產信托基金。
不過由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推廣和實施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金融、證券、法律、稅收、監管、專業人才等多方面,且依據自身的特點尚不能涵蓋到地產業的全部,純粹的房地產信托基金還沒有出現。
2004年10月份,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社會公布了《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提出了不受份數限制的房地產信托,為有中國特色房地產信托基金的誕生打下了一個基礎。
再次,投資房地產公司回報豐厚。
100年前看美國經濟龍頭,絕大多數會是房地產企業;50年前看日本經濟霸主,房地產企業當仁不讓;20年前中國香港的發展,就是房地產企業的天下。一位投資界人士甚至估計,房地產商的自有資本回報率可以達到500%。如此暴利,任何冷靜的商人與機構恐怕都難以自持。
信托公司如果想直接分享房地產行業的高額利潤,可以直接設立、控股以及參股的形式直接投資房地產公司。根據公司的發展狀況以及地區經濟發展的區別,信托公司可以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投資形式。只有做大做強,才能對抗外資的競爭。
踴躍設立合資金融機構
人民幣升值將直接導致國內金融企業價值得到提升,也將成為境外投資機構竟相追逐的投資目標,而通過股權投資是外資直接進入國內金融企業的主要手段。
最近,美洲銀行出資25億美元入股建設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等和淡馬錫分別出資31億美元各購得中國銀行10%的股份,高盛集團和安聯保險等出資30億美元獲得了工商銀行10%的股份。據證監會副主席唐雙寧透露,到2005年10月,共有19家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了16家中資銀行,其中包括國有大型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投資總額165億美元。
境外機構的大手筆動作,已經打響了在中國爭奪金融資源的戰爭,信托公司作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之一,將受到極大的沖擊。因此,信托公司應該營造緊迫思維、建立危機管理機制來應對與參與新一輪的挑戰。
首先,信托公司可以通過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打造現代化的合資信托公司,通過引進境外機構豐富的管理經驗與先進的管理理念,一流的管理人才與操作流程,來擴大自身的無形資產與品牌效應。
其次,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與發揮自身的優勢,尋找合適自身發展與投資理念相似的境外機構,共同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分享巨大的市場利潤。
第三,參股貨幣經紀公司。2005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了《貨幣經紀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允許境外機構以合資或獨資的形式投資貨幣經紀公司,進行境內外外匯市場交易、境內外貨幣市場交易、境內外債券市場交易、境內外衍生產品交易。信托公司符合作為發起設立貨幣經紀公司的條件,而銀行被排除在發起人之外,減少了信托公司的競爭障礙。
適時投資證券資產
當中國政府在7月22日宣布人民幣不再盯住美元,中國股市跳空高開,大漲25.69點,一改前段時間低迷的頹勢,滬深股市7月22日均拉出大陽線,場外資金迫不及待地流入A股市場。
一位外資QFII的分析人士認為,外資將涌入中國,購買更多的人民幣資產,而中國的證券資產將是外資竟相購買的香餑餑。1985年,西方五國集團在廣場簽訂協議迫使日圓升值,隨后日本股市逐波上升,最后出現連續暴漲。到1989年底,日經指數平均股價創下了38957.44點的歷史高位。
人民幣升值將對我國的不同行業造成不同的影響,信托公司應該選擇得益于人民幣升值的行業進行投資,而不是盲目地操作。人民幣升值對于航空業、房地產、港口、餐飲旅游、服務業等將產生積極影響,而在投資結構的調整上,應該避免對以出口為主的企業的投資,通過深入分析與對比挑選,構造符合公司優勢的投資組合。
信托公司都有投資證券市場的經驗,但是近幾年的股市改革,導致股市低迷,已經讓許多信托公司的證券資產大幅度縮水,也讓許多信托公司“談股色變”了。大盤目前在1000點左右徘徊,從月K線圖看,大盤正處于四浪的調整期底部,進一步往下調整的動力已經不是很大,相信大盤將展開猛烈的上升五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