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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創新
Abstract: according to plan, "1025" period, China will build 36 million sets of supportability live engineering, make the whole nation the town can basically solved the housing difficulties of low-income families. The national construction in affordable housing, but supportability project construction task, time tight, capital of low profits, the particularity, decided its basic construction program without guarantee construction and supervision unit in personnel investment, capital input are insufficient, not bred or bred and not in the position to appear. How to make the qua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what kind of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is more suitable for the quality of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ffordable living, we will become the meditation, and corresponding economic forms an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o adapt to the modern high-speed development of the innovative methods, must want to exist.
Keywords: supportability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how innovation
中圖分類號:TU20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現狀及面臨的種種問題
“十二五”期間,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任務是3600萬套,實行這一任務意義重大,這既是經濟任務也是政治任務,是政府向全國人民作出的保證,更是民生的保障。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目的,就是能使城市低收入家庭能“住有所居”,是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條件能夠改善,這關系著社會的和諧安定發展。在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之中,我們要本著質量過硬、群眾滿意的目標,建設能夠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工程。
然而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特殊性:建設任務重、時間緊、資金缺、利潤低,決定了基本建設程序得不到保證,施工、監理單位人員投入、資金投入等方面存在不足、不履職或者履職不到位等;有些施工、監理單位為了獲取更多的利潤,還有偷工減料、轉包分包、違法掛靠、私刻公章逃避總公司監管等現象的出現,致使工程質量低下。
1.1基本建設程序得不到保證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具有它的特殊性,工程建設過程中,地方政府面臨著很大壓力:工作量大、工程分布廣、工期緊、征地難、計劃開工率跟不上、工程竣工率效果不理想;加上征地難、規劃滯后、招標投標工作時間長等與各級政府要求的開工率和竣工率存在明顯沖突。為了能夠完成建設任務,地方政府往往在工程規劃、施工圖審查、報建報監、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基本建設程序不全的情況下就盲目施工,造成各個環節工程質量監管的缺失,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將質量監督部門看做“絆腳石”,不允許監督部門進行現場檢查,來規避正常的工程質量監督。
1.2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資金欠缺
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要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項目資金主要來自土地出讓凈收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財政收入、地方政府發放債券及銀行信貸等。然而,受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影響,地方政府土地出讓凈收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減少,通過發放債券及銀行信貸所能融到的資金也低于預期,導致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資金欠缺問題。
1.3建設單位積極性不高
由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目的是使得城鎮中低收入家庭能夠“住有所居”,其分配管理制度受到嚴格控制,住房保障申請受理、準入審核、公示制度、輪侯辦法以及退出機制等制度沒有得到建立和完善,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等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得不到市民的信服。這些機制、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設和管理過程中存在許多漏洞,造成舉報投訴、弄虛作假、變相福利分房以及質量投訴等問題的不斷出現,面對這些問題,建設單位往往不知所措,無從管理,加上迫于各級政府的問責壓力以及利潤的受控制,建設單位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積極性受到阻礙。
1.4參建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不規范
工程建設中,參與工程建設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檢測機構的質量行為規范與否,對工程的質量造成很大影響。對于工程參建各方的職責,無論是《建筑法》還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對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質量管理,地方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也結合地方實際,充分挖掘潛力,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但是,由于建筑市場準入、誠信制度的不完善,工程參建各方在履行各自職責過程中,建設單位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施工單位偷工減料、違法分包轉包,監理單位質量監理把關不嚴,檢測單位出具假報告等現象屢屢出現;為了規避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總公司的監管,有些分公司、項目部甚至偽造公章,逃避監管。
1.5工程實體質量通病多
相對其他工程項目而言,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造價比較低,開發商的利潤受到嚴格控制,工程參建各方的質量行為不規范,造成工程存在許多質量通病:混凝土構件出現蜂窩、麻面、露筋,砌體墻面平整度、垂直度不滿足施工規范要求,砌體砂漿灰縫厚度控制不嚴、砂漿飽滿度差,屋面、衛生間漏水現象不斷出現,水電線管安裝不規范等。有些項目還使用“瘦身鋼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甚至造成新房成“危房”。
2、監管體制的創新
工程質量是多因一果的問題, 影響涉及方方面面。但經過多年的研究和經驗,可以知道:把工程質量管理好, 必須有一個健全的、有效的質量控制管理體制,這個體制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政府監管, 二是建設單位負責, 三是建筑材料以及建筑機械設備的生產者負責。從現有的建筑市場規則中,依然存在許多的問題,而至實際的規則實施中也存在許多嚴峻的考驗,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也還存在。而且作為影響民生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更應該是政府監督的重點,所以,政府要下硬功夫、真功夫完善監督制度,發揮監督管理機構體系的作用,而且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來提高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水平,同時要保證這些運行規則的實施。
2.1完善政府監督制度
雖然我國出臺了《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質量管理,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也做了相關規定,但涉及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條款較少、操作性不強、缺乏實用性等,所以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之中,要將各方的責任具體在條文中,同時應使執法程序明確,嚴格規范監督工作。只有這樣,才能使工程建設的各參建單位嚴格把質量關,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控制之下自覺履行社會責任,自覺遵守法律制度,從而保證安居工程的質量。
在監督制度的制定中,應該堅持實用原則,注重可操作性,遵循實踐第一,尋求實踐的規律,然后使其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發揮實際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法律、法規的形成來源于實踐,服務于實踐,推動實踐的繼續進行。科學客觀的工程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是政府監督部門科學決策的基礎,如果缺乏評價體系,執法的準則和尺度就難以把握,難以保證執法監督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備案評價機制研究、政府質量監督機構績效評價體系的探討、建設工程項目實施能力評價研究、建設工程質量實施能力模糊綜合評價方法等都要有明確的規定,才能保證政府部門的監督人員有法可依。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中,可以多借鑒國際市場的規律,學習其建筑質量監督方面的關法律、法規,注重法律、法規的實用性和完整性,更有效的發揮政府的監督職能。
2.2發揮監督管理機構體系作用
在履行政府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作用的時候,一定要確認政府監督地位。使政府的監督工作與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完全分開。二是明確質量監督重點。在監督的過程中,要知道應該關注的重點是什么,不能面面俱到,否則到最后什么都沒有做好。三是充分發揮現有質量監督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好壞關鍵取決于一線監督人員的服務意識、工作能力和素質,因此,應當設置監督人員激勵機制,建立監督人員的工作績效評價機制和分級管理機制,通過考核監督員的工作能力,合理劃分監督人員級別,并輔之以經濟待遇,通過激勵制度來提高監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服務意識。
在履行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體系中,要加大層級監督檢查制度,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查辦和督辦重大違法違規案件。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立案、不查處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解決輕重不分,治標難治本的問題。
2.3通過信息化提高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
要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效率,必須將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創新運用到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中,使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實現信息化。在工程建設當中,信息化管理是技術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主體分工不同,責任也并不同,但是其目標是一致,就是把工程保量保質的完成,向市民提供合格的工程。有關試驗、質量檢查等數據資料應及時傳遞和交流,以便各方及時掌握工程施工質量信息資料,共同采取有力措施進行預防或補救,也可以通過試驗數據進一步優化設計,在施工過程之中,及早解決所存在的隱患;也方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隨時掌握工程建設質量情況,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所產生質量數據進行登記、儲存、分析;隨時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執法管理。
2.4強化部門聯合執法,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
作為工程建設的管理部門,涉及到建設、工商、質量監督局等部門,這些部門的監督管理履職情況,將直接關系到建設工程的質量。然而,對于一個建設工程項目,從這些部門各自的職責來看,工商部門可以對建筑材料、設備的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進行檢查;質量監督局可以對建筑材料、設備的生產廠家或商生產和銷售的產品質量進行情況檢查;而作為建設工程質量的直接主管部門,建設部門可以到工程施工現場對建筑材料、設備開展質量專項檢查。但是,從建筑材料、設備的生產到使用的過程當中,這些建筑材料、設備已經經多次周轉,不能保證建筑材料的“原始性”,僅僅靠單個部門的執法是不夠的,必須建立一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強化聯合執法,從源頭抓起,加大對建筑材料、設備的檢查督查力度,嚴把質量關,堅決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確保用到工程的建筑材料、設備合格;堅決把不具備資質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清出建筑市場,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創新體制有效性分析
為了切實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讓老百姓真正住上放心房、滿意房,政府部門嚴格實行政府監督功能,建立和完善相關機制和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充分體現出政府工作的便民、利民原則,凸現政府工作的服務職能。在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可以通過發放地方證券等形式來加大資金的來源和投放力度,促使建設單位在各種政策體制的約束之下,更積極的投入工程的建設之中。促使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尤其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工作的程序化,嚴格了質量監督工作的管理模式,提高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的責任心和主動性,同時也為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落實到人提供了依據。
4、結束語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利國利民的大事,創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制 ,加強工程質量監管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的層次多、范圍大、角度廣,它不僅僅是建設主管部門一個部門就可以建立起來的。需要著重指出的是,要建立這樣的機制,還需要做很多深入細致的研究工作,也需要一定的實踐來進行摸索和總結。
參考文獻:
[1]潘延平 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體制改革機制創新思考[J] 建筑施工 2009(12):1100-1103
關鍵詞: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內部督促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8―0460(2011)05―0074―08
近年來,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潮流在國內外蓬勃興起,可持續金融以及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理念已經深入到金融業的每一個角度。不過,與國外同行相比,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表現并不如意,無論是在環境、雇員、消費者還是在社區等領域,大多未能盡到應盡的責任。例如,對于國內大多數商業銀行來說,至今“綠色信貸”更多的僅是停留在一種口號的宣傳上,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初始動機遠超出其社會責任的意識。再如,目前國內銀行業長時間的強制加班、加班不付加班費、同工不同酬、勞務派遣、性別歧視等幾乎成為普遍現象,這使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工會法》以及相關的勞工保護政策處于空轉無效的狀態。此外,國內銀行業憑借國家賦予的金融壟斷地位以及保護銀行利益的特殊金融政策,在與消費者的關系上一直在扮演著“店大欺小”的角色,深為廣大消費者詬病卻又無可奈何。無疑,造成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滯后的原因很多,但內部督促機制的建設滯后,顯然是重要環節之一。
一、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的建設
從實踐角度來看,近年我國商業銀行在踐行社會責任的過程中也逐漸認識到完善內部督促機制的重要性,并在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中國銀行業協會在2010年頒布的《中國銀行業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指出,我國銀行業各金融機構積極完善社會責任管理機制,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建設,從理念上、組織框架上探索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制度化與常態化。
至今,大型商業銀行及許多股份制商業銀行都建立了專門的社會責任工作管理團隊,如中國工商銀行的“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系部”、國家開發銀行的“教育培訓局”、興業銀行的“社會責任領導小組和社會責任辦公室”、交通銀行的“企業文化局”、中國建設銀行的“公共關系部”等。其中,交通銀行已于2007年在董事會下設社會責任管理委員會,并制定《交通銀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社會責任委員會工作條例》,在境內上市公司中可謂首開先河。目前,交通銀行董事會社會責任委員會由行長擔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根據相關工作條例和董事會授權開展工作,主要負責研究制定交通銀行社會責任戰略和政策,審核涉及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的授信政策,對交通銀行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并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審批對外捐贈事項。交通銀行部分分支機構也成立社會責任管理領導小組,通過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研究并積極落實社會責任管理事項,切實加強對履行社會責任的組織領導,確保社會責任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除建立專門的社會責任管理團隊外,大型商業銀行以及一些股份制銀行業也立足于自己的實際情況,摸索一套具體的銀行社會責任管理機制。例如,作為較早關注節能減排、倡導綠色信貸的商業銀行,興業銀行首創效能融資,積極發展低碳金融,以有益于環境和社會的方式發展融資業務,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責任的兼容。為此,興業銀行制定了嚴格周密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制度,其依據標準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外部規范。我國關于環境、健康、安全及其他有關銀行信貸標準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第二,內部規范。興業銀行內部關于環境、健康、安全問題的信貸指引、風險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內部管理規范。第三,特別規范。包括《赤道原則》、《國際金融公司可持續發展政策與績效標準》和《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等。興業銀行承諾將持續關注并不斷改進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措施,根據不斷變化的外界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與修訂,以保證環境與社會管理體系的充分適用性。依據以上標準,興業銀行構建了一整套的銀行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流程以及具體運作體系。另外,大型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以及其他部分銀行也逐步建立社會責任的披露制度。
二、內部督促機制存在的問題
總體而言,近年來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建設上取得了較大進步。不過,從法律的視角觀之,國內銀行業在社會責任管理的“內部督促機制”建設上,無論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將踐行社會責任融入到決策程序,還是在踐行社會責任問題上提供專門的機構支持,以及建立并完善具體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都存在不少的問題。
(一)社會責任管理部門設置不合理,銀行決策中難以貫徹社會責任理念一
在實踐中,除交通銀行率先在董事會下設立了企業社會責任專門委員會外,其他大型商業銀行以及一些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僅設立了層級不一的社會責任主管部門,而除此之外更大多數的銀行在公司治理架構上甚至尚未對企業社會責任提供機構支持。同時,即使是已經對銀行踐行社會責任建立管理團隊的商業銀行,在技術設計上仍然很不完善。
首先,目前相關立法沒有要求國內銀行必須在董事會建立負責社會責任事項的專門委員會。中國銀監會于2005年9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40條僅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建立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注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從目前實踐來看,國內除交通銀行外多數銀行都未在董事會下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委員會,如中國工商銀行僅將其“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系部”置于高級管理層“綜合管理部門”之中。顯然,這種做法不足以督促銀行踐行社會責任工作的充分開展,至于如何將踐行社會責任問題融入決策意識更是枉談。
其次,有關商業銀行董事會的職權以及董事的遴選標準及關注事項的現有立法,缺乏關注銀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的內容。第一,對于商業銀行董事會的職權,《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2條提到,“董事會應當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確保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切實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并關注和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但在董事會的具體職責方面,卻沒有將之貫徹落實,即沒有將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視為董事會的具體職責。第二,對于董事的遴選標準,相關立法只考慮了董事在經濟方面的知識與能力,而沒有考慮其他因素。在實踐中,國內銀行對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選聘標準考慮的基本上是金融與經濟方面的能力,如獨立董事的人數剛超過1/3的中國工商銀行董事會對董事選聘的主要依據是:“充分考慮
被選任人員的素質、能力、責任感和獨立性,并在知識結構、實踐經驗等方面能夠互補。其中執行董事均多年從事銀行經營和管理工作,獨立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普遍具有豐富的金融、經濟方面的工作經歷。”第三,在董事的具體職責規定中,也沒有明確提到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必須關注銀行經濟責任以外的其他社會責任。對此,《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50條規定,董事對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商業銀行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同時,2010年12月實施的《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辦法》對于董事與獨立董事必須關注的重點事項的規定,也忽略了關注商業銀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實際上,由于內部董事跟公司經營所存在的千絲萬縷關系,必須更多依賴于獨立董事在實踐中推動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因為他們是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_6’不過,至今規定獨立董事職責的最權威文件,即《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對于獨立董事的職責的詳細規定,雖然也會對上市公司踐行經濟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會責任有所涉及,但從總體上并沒有明確以及直接要求獨立董事必須關注上市公司踐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會責任。無疑,一旦立法沒有要求銀行董事必須對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問題兼顧,在實踐中必將造成董事對銀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的漠視。
再次,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有的比例,對于他們是否能在公司決策中照顧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獨立董事所占比例明顯偏低,難以在公司決策中發揮關鍵性作用。如交通銀行董事會共有14位董事,其中4位為執行董事,5位為非執行董事,5位為非執行獨立董事。顯然,交通銀行的這種董事會結構安排決定了即使在董事會下設立了社會責任委員會,也難以保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平衡。至于其他未能在董事會中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委員會的各大中資銀行,獨立董事所占董事總數的比例也偏低。例如,中國農業銀行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數目只有4個,不到13名董事中l/3,且都為非執行獨立董事;中國建設銀行董事會共有17名董事,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6名,剛超過董事總數的1/3;中國銀行的董事會由13名成員組成,其中6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接近董事總數的1/2。另外,中國工商銀行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數目也僅超過1/3。無疑,僅從當前國內五個大型商業銀行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來看,很難保證公司決策能夠平衡各方面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國內相關立法顯然也沒有重視這個問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54條僅規定:“董事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規模和業務狀況,確定董事會合理的規模和人員構成。為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中應當有一定數目的非執行董事。注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3人。”顯然,這種規定以及低標準要求,無法要求銀行建立平衡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董事會機構。雖然,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5條第(四)款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但在國內上市銀行董事會的實際運作中很難做到這一點。
最后,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容涉及對女性員工的特殊照顧、公平信貸權乃至對社區的責任等方面,如果要在決策機制中照顧到這些方面的利益,就必須把性別、區域等因素適當地考慮進董事的遴選標準,即董事來源必須多元化。而目前國內銀行業對于女性員工的健康保護、公平信貸權等方面踐行的社會責任,仍然相當不夠。至于社區的社會責任,則根本就沒有進入大多數國內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意識或體系之內。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董事來源沒能實現多元化是其中之一。實際上,在花旗集團董事會的董事遴選中,為了充分照顧到性別平衡與地區平衡,主要是通過董事來源的多元化來促進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平衡。截至目前,花旗集團董事會中女性董事占2人,包括董事會主席與首席執行官在內的5位董事分別為亞洲人、黑人以及西班牙移民。至今,國內銀行的董事選聘標準的立法與實踐都未將此項內容考慮在內,功利性的選聘標準基本上是唯一標準,而沒有照顧到性別、種族以及地區等因素,這就無法保證在銀行決策上對利益相關者的各方面權益進行均衡。如果說目前多數國內銀行的利益相關者都在國內,董事遴選中人種方面的因素可以不考慮的話,將性別、地區等因素考慮進董事遴選標準中則是能夠做到的。
(二)多數銀行沒有建立完善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
至今,除少數國內銀行,大多數銀行都沒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對外金融業務以及內部經營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統觀國內商業銀行的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在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的建設上存在的重大缺陷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多數銀行沒有建立完善的對外業務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例如,為落實綠色金融政策,銀行應該建立和配置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賦予相應權限,使他們在日常金融服務中能保證有關政策的執行。銀行有無綠色金融專責部門,在研究制訂行業、特定客戶和項目的準入標準和政策,對綠色信貸政策和標準進行跟蹤、分析和評估,為業務監管提供技術支持,開發創新綠色金融服務和產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是大不一樣的。但根據各大銀行業的社會責任報告,在中資上市銀行中,僅有興業銀行成立了專門管理環境相關事務的部門――可持續金融室,招商銀行在總行成立了由不同部門人員組成的綠色金融小組,其他銀行尚沒有成立類似的專門部門。一些大中型商業銀行將具體的環境事務分配到原有不同部門分別執行和管理,規模較小的幾家銀行則尚無資料顯示其在這方面的表現。
第二,國際銀行業所廣泛接受的踐行社會責任的國際規范(諸如《赤道原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聯合國全球契約》),還未能完全納入國內銀行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在各大銀行2009年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只有興業銀行明確表示已將《赤道原則》、《國際金融公司可持續發展政策與績效標準》和《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納入了公司的對外金融業務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之中。截至2010年底,只有國家開發銀行等少數幾家中資銀行加入了《聯合國全球契約》;而接受《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的國內中資銀行也只有上海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4家。雖然銀行業建立全面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并不意味著就要加入各種通行的國際規范,但這些國際規范代表著整個行業在這些方面的成熟做法,融入國際規范體系的程度不足確實是國內銀行業在社會責任管理方面缺乏制度化、長效化機制保障的一個反映。
第三,就銀行經營中存在的內部社會責任管理方面,包括興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在內的許多大型商業銀行與一些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逐漸認識到此問題的重要性,并開展了諸如“綠色辦公環境”之類的行動,具體方案包括“業務電子化”、
“辦公無紙化”、“開會視屏化”、“節能減排最小化”等諸多方面。不過,通過對各大中資銀行的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的全面考察,可以發現存在兩個重大問題:一方面,除國家開發銀行披露已制定的《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綠色采購的實施意見》、《總行節糧節能工作指導意見》和《垃圾分類崗位責任制》,以及興業銀行披露制定的《辦公節能管理辦法》外,多數銀行將關注內部節能環保視為一種“活動”,而沒有將其上升為一種踐行社會責任意識并將之進行制度化管理,因而未能將內部環境問題的管理制度化、高效化并專業化。另一方面,尚未發現有哪一家銀行披露,已把國際通行的諸如ISO 14000環境管理體系、EMAS環境審核規則等國際標準融入內部環境管理體系之中,并開展與之相關的認證活動。此外,“綠色辦公環境”僅是針對環境問題,而對于人的內部社會責任管理方面,除中國民生銀行制定了《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工作手冊》,成為第一個接受了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認證的中資銀行外,至今未發現其他中資銀行針對員工制定內部社會責任管理制度的信息披露。而且,也沒有哪家銀行披露自己通過OHSAS 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
二、完善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
無疑,在完善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外部督促機制的同時,建立與完善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尤為關鍵,其功能在于使銀行機構能夠自主、積極、能動地踐行社會責任。
(一)改造商業銀行的企業文化,培養踐行社會責任的內在意識
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在性質上很多都屬于“自我規制”型的責任,因此,如果讓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成為一種內在與自覺的行為,就必須改造商業銀行的企業文化,融入公益責任觀,培養踐行社會責任的內在意義。商業銀行必須認識到,踐行社會責任已不僅僅是從商業利益角度的考慮,而是一種經過長時期的文化熏陶,逐漸成為一種根植于企業內部的自覺意識,構成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踐上,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文化的培養,不僅需要領導層的身體力行、以身作則以及廣大員工的積極響應、緊密配合,更需要建立與完善銀行道德規范或行為標準,從上到下遵守執行,建立銀行社會責任的定期培訓制度,開展定期的銀行社會責任的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踐行社會責任意識及能力,乃至建立與完善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激勵制度與實施制度等。只有通過這種日復一日加強管理人員與普通員工的社會責任文化以及踐行社會責任能力的培訓、教育、宣傳等活動,才能使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這種意識內化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從而使得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行為從外部壓力轉變成企業“內生”行為。
(二)建立與完善銀行決策機制中保障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權力架構體系
社會責任的踐行需要銀行內部決策機制中相關機構和制度的支持,決策機制中適當的權力架構安排與制度建設成為保障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根本。具體而言,相關方面包括:第一,改變董事只向股東承擔信托義務的做法,將這種受托責任向雇員、消費者、供應商、環境、社區等利益相關者擴展,明確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在決策過程中應盡考慮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法律義務。第二,完善董事會結構,增加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比例,并將其作為利益相關者的代言人。第三,建立與完善監事會制度,通過增加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重,明確監事會的監督職權,規定其在涉及利益相關者事務的決策和執行方面的監督權力、程序等方式,來達到維護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目的。第四,明確銀行社會責任目標,督促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社會責任問題的制度體系,健全嚴格的問責機制。第五,成立代表不同利益相關者的銀行社會責任顧問委員會。若企業的經營決策將對利益相關者的權益造成較大影響時,社會責任顧問委員會有權對董事以及其他管理者提出相關意見和政策建議,也有權對企業執行社會責任的相關情形向社會公眾予以披露或告知。
(三)建立與完善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具體管理機制
一份對知名跨國銀行與歐盟地區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狀況的調查表明,多數受調查銀行已發展出了一套處理社會和環境問題的機制,同時也遵循管理對外金融業務的社會責任問題的各種國際準則,并要求它們的業務合作伙伴遵守各種責任標準等。同樣,對我國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的改善,除了規定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以及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委員會,將社會責任意識上升到企業決策層次以及強化監事會的權力外,建立并完善銀行社會責任的具體管理機制對于提高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能力尤為關鍵。
首先,建立與完善負責踐行社會責任事宜的專門管理團隊,給予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機構支持。企業社會責任踐行的好壞跟社會和環境責任在組織內部的機構支持緊密相關,社會責任涉及銀行的各個方面,需要根據它們的不同性質成立專門機構負責。例如,對歐盟地區銀行踐行社會責任情況的調查發現,在受調查銀行中,“氣候變化”主要由功能性機構來管理,這可能是由于目標的直接性,如減少浪費、減少紙和水的消耗、節約能源等,所有這些都需要全體員工積極參與。至于打擊賄賂,大多數銀行(占樣本銀行的71%)由執行或非執行董事負責,幾乎所有的銀行(有一家例外)都規定,這方面的責任同時也分配給合規控制/審計機構。而“兩性平等問題”的責任架構最高,有11家銀行(占樣本銀行65%)由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無疑,這三個問題領域的組織結構安排跟銀行對這些問題的戰略意義的認識關系密切。大多數銀行認為減少氣候變化有較高的戰略意義(占樣本銀行77%),并分配給專門的功能組織負責。而其他兩個問題領域則并非如此,它們被賦予更不重要的戰略評價。無疑,歐盟地區銀行業的這種做法,值得我國銀行在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管理機構時借鑒,即必須根據具體的社會責任的性質或重要性安排級別不一的專門機構負責。同時,必須規定專門負責機構適宜的具體職責,只有做到職責分明、權責相符才能真正發揮專門管理機構的作用。例如,對于項目融資的管理,花旗集團除在紐約設置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核心部門和團隊成員外,還分區域設有環境與社會風險的管理和審批部門。其職責包括:運用諸如“赤道原則”和“碳原則”等環境和社會風險政策,建議和審查項目融資業務,并在審批之后的一段時間內監督這些交易;為花旗集團的雇員提供社會和環境風險政策的相關培訓;在與《赤道原則》有關的問題領域,作為利益相關群體和花旗集團之間的主要聯系平臺;與其他加入《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一起推動《赤道原則》的最佳實踐;在必要的時候,修改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政策。
其次,建立與完善銀行對外金融業務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對于個體銀行來說,踐行社會責任的好壞除了與外部機制緊密相關外,還有一個最為關鍵的因素,即是否建立有效的踐行社會責任的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如果說銀行有沒有踐行社會責任的自覺性跟其社會責任意識或者企業文化緊密相關,那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能力就與其有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執行機制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根據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與完善國內商業銀行對外金融業務的具體社會責任管理制度,
是提高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水平的關鍵性環節。同時,期待加入《聯合國全球契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赤道原則》等國際規范或標準的國內商業銀行,也必須關注相關國際規范或標準對金融業務社會與環境問題的管理機制建設要求。
例如,赤道原則秘書局規定,承諾采納《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在承諾后的第一年期間為赤道原則執行過渡期,旨在根據《赤道原則》要求進行內部制度體系建設和能力提升,不要求對項目融資按照《赤道原則》要求開展環境與社會風險審查。據《中國銀行業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披露,中國建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以及民生銀行等正在開展實施《赤道原則》的預備研究,力爭早日將自己的綠色信貸政策與《赤道原則》接軌。顯然,這些銀行必須關注在加入《赤道原則》后,如何將《赤道原則》納入銀行有關項目融資方面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制度建設的問題。事實上,興業銀行在宣布加人《赤道原則》后的一年里,相繼制定了《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政策》、《適用赤道原則的項目融資管理辦法》、《適用赤道原則項目融資分類指引》、《環境與社會風險專家評審規范》以及適用《赤道原則》項目融資的示范合同文本、配套示范文本以及相關指導意見、實施意見等。
再次,建立與完善銀行內部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本身也是環境資源的消耗者,加強銀行辦公運營過程中能源的消耗控制也是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一部分。在建構銀行內部社會責任管理制度時,ISO 14000或EMAS等提供了良好的參照示范。例如,ISO 14000所包含環境管理的五大部分,即環境方針、規劃、實施與運行、檢查與糾正措施、管理評審等,是建構國內銀行內部環境管理機制必須考慮的重要環節。而該標準所包含環境管理的各個要素,包括環境方針、環境要素、法律與其他要求、目標與指標、環境管理方案、機構和職責、培訓、意識與能力、信息交流、文件管理、運行控制、應急準備和響應、監測、違章、糾正與預防措施、記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以及管理評審要素名稱等,是建構國內銀行內部環境管理機制時必須考慮的重中之重。同時,EMAS所涉及的核心原則,即執行度、可信度和透明度等,可以用來作為評價國內銀行構建內部環境管理機制有效性的關鍵指標。面對這些核心原則,國內銀行必須努力做到:披露每年最新的環境政策、目標以及實踐,并必須得到執行和評估;盡量采取由獨立審計員的第三方認證的方式,提高銀行內部環境管理方面的可信度;必須定期公開環境聲明,保證公眾能及時、準確及完整獲得有關銀行環境影響和表現的信息。當然,銀行內部社會責任管理機制不僅包括內部環境管理,也應包括對人的社會責任管理。與ISO 14000或EMAS關注點不同,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更側重于人,它是全球首個道德規范國際標準,適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業、不同規模的公司。在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國際實踐中,許多踐行社會責任的先鋒銀行都接受了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并將其融入到內部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之中。與ISO 9000質量管理體系及ISO 14000環境管理體系一樣,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認證機構審核的國際標準。因此,國內銀行在構建自己對員工的社會責任管理機制時,可以參照其內容,力爭取得相關認證,從而使得國內銀行能夠較快地走出國門,在國際金融市場開拓業務。此外,與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認證一樣,OHSAS 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對于完善銀行的內部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也有重要參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