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15 23: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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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識履行職責與纖檢改革的關系
1.履行職責是前提,加快纖檢改革是必然。作為纖檢部門,履職是前提,是推動纖檢工作長遠發展的基礎。只有切實履行職責,才能擔負起應有的責任和使命。如何履職呢?最主要是要依法履職。一是努力做到纖檢職權法定、程序法定、行為法定、責任法定,為加快轉變職能提供法律保障。要堅持法治先導、要適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界定纖檢職能,明確纖檢職能的配置。二是通過法律規范履行纖檢職能方式。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約束和限制,規范細化相關執法標準。三是在改革中強化約束權力為核心推進纖檢制度建設,主要就是建立健全相關約束機制。首先是以法律規則和規范來約束權力;其次是以權力約束權力;第三是以社會監督約束權力。這有利于確保權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行使,有利于推動纖檢部門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工作能力,有利于推動纖檢實現從“管理”向“治理”的轉變,切實把轉變職能轉到位、見成效。在履職的同時,更需要改革來引導履職,必須通過改革創新的方式提升纖檢能力,把纖檢該放的權力放開放到位,把纖檢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把纖檢不該管的堅決交給市場。同時要強化纖檢公共服務舉措,延伸服務,積極助推轉型升級。
2.只有深入改革,才能促進履職更有效。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環節。轉變纖檢職能適應改革要求就是要不斷改革和創新纖檢履職方式,深化纖檢體制改革,創新纖檢管理監管方式。 一方面,新的“三定”規定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明確了各級政府和部門的職責,而且職能實現方式必須要與職責相適應。因此,纖檢部門應當盡快把工作重心轉移到提供公共服務上來,做纖檢該做的事,讓政府這只“有形之手”更加高效有力,從而深入挖掘市場潛力,激發經濟內生動力,形成集社會、市場、個人與各級各區域政府合力的正向疊加效應。另一方面,履職方式的改革和創新又會反作用于職責本身,形成新的改革動力。因此通過履職方式的創新推動職能轉變,在吸納和運用新事物的過程中實現纖檢職責的再創新。
加強宏觀研究,注重頂層設計
浙江纖檢局在纖檢系統改革中加強宏觀研究,注重頂層設計,勇立潮頭,敢為人先,一直走在全國纖檢系統改革的前列。一是統籌謀劃,按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要求剝離檢驗檢測業務。幾年前,浙江局就敏銳地把握形勢發展,積極與省編委和省局協調,將原來承擔的紡織服裝檢驗檢測業務整體劃轉省紡織檢測中心,理順了工作體制,強化了纖檢局承擔的行政職能、行政執法和公證檢驗等職能,進一步理清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實現了纖檢機構改革的華麗轉身。應該說,浙江局的探索改革,從現在看是完全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二是積極作為,不斷拓寬工作職責。2013年12月,經過向浙江省質監局積極爭取,將浙江紡織服裝等纖維產品(纖維制品)的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權劃入到纖檢局的工作中。三是探索完善纖維產品質量市場反溯監管體系。四是構建大纖檢執法工作體系,建立有效執法模式。推廣大纖檢試點經驗,整合執法資源,暢通執法信息,促進纖檢執法和業務管理的融合,推動相關部門及行業協會的協作。開展纖檢執法聯動,逐步探索纖檢執法省際合作機制。強化基層執法力量。加強纖檢隊伍規范化管理,構建分級執法和指導執法模式。積極探索賦予基層質監系統纖檢執法權,使之逐步轉化為基層執法力量。五是加大纖檢執法懲處力度。強化纖檢大案要案查處,向地方政府發送執法建議書,保持纖檢執法打假高壓態勢。強化民生重點領域執法工作,組織開展“纖檢保健康”執法行動,從嚴打擊“黑心棉”和再加工纖維違法生產活動,嚴厲懲處各類纖維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轉變觀念,推進思想轉型
1.強化機遇意識,乘勢而上推動纖檢改革。當前,纖檢工作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從客觀上講,當前大的時代和社會背景對纖檢提出了明確的改革要求;從系統內部上講,去年11月份,國家質檢總局支樹平局長對纖檢工作提出了加大“四個力度”建設,其中之一就是加大改革力度,對纖檢改革指明了方向,這就要求我們一定要認清形勢,把握機遇,開拓創新,不辱使命,在深化改革中充分發揮纖檢職能作用,在服務大局中不斷開創纖檢工作新局面。
2.強化創新意識,切實把改革創新貫穿于纖檢各項工作中。改革創新是纖檢工作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開創新局面的必然選擇,是纖檢工作提高監管服務水平的重要動力。我們要用創新的思路、改革的辦法、創造性地推動纖檢事業改革發展,堅持把改革創新作為常態的思路和工作方法,積極更新監管理念,把纖檢該管的事管住管好,把不該管的事放手交給市場。積極探索并研制符合浙江實際的纖檢部門改革時間表和路線圖,切實把改革創新貫穿于纖檢各項工作中:既要圍繞纖檢職能部門服務社會發展需求逐步推進改革;又要圍繞創新市場監管機制,在創新執法辦案機制、公檢有效性提升等方面積極探索和不斷總結提高。
3.強化法治意識,用法治的思維治理纖檢工作。纖檢部門擔負著纖維產品監督和執法的職能,強化法治意識、堅持依法行政,是履行職責的基本要求。結合纖檢改革要求啟動符合浙江纖檢實際的立法工作;不斷強化纖檢執法監督,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多渠道全方位加強法制宣傳,營造良好的纖檢執法環境。
4.強化大局意識和擔當精神,以大局觀和擔當精神推動纖檢改革。服從和服務大局并用擔當精神積極推動改革,是纖檢工作講政治的體現,是纖檢部門履職盡責的根本目的。堅持立足浙江實際,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自覺把纖檢工作放到省委、省政府的全局中思考、去謀劃。堅決貫徹執行中央、省委省政府、中纖局和省局的決策部署,確保步調一致。圍繞省委省政府、中纖局、省局的中心工作找準工作重點和著力點,在服務大局中履職盡責、有所作為,以服務民生、服務社會的優良成效贏得黨和政府的重視、市場主體的信賴和人民群眾的支持,不斷樹立纖檢良好形象。
主動作為,推進工作轉型
1.轉職能,理事權,著力提升纖維產品監管水平。
(1)完善質量安全責任機制。一是轉變監管理念和方式。把監管重心從產業鏈前端過程轉向管好終端產品質量安全,尤其是探索完善纖維產品質量市場反溯監管體系建設,實現監督制度從固化、被動、為主轉向機動、主動、協助。二是推動地方各級政府對區域內質量工作負總責,促使地方政府將纖維產品監管納入政府工作日程。三是通過質量約談、企業自查報告、自我承諾等方式,提高企業質量管理能力和產品質量水平,落實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四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規范行業、促進產業、服務企業方面的作用,推動行業協會參與質量監管。
(2)健全質量安全監管措施。一是全面排查問題,掌握纖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通過網格化的方式對產業集中加工區域(浦江、吳興、慈溪、蒼南)和重點關注區域(蕭山、桐興、紹興、上虞)全面排查,切實掌握區域內纖維產品質量狀況。二是探索實施綜合監管模式。在系統內,通過與省局相關業務處室的合作及對地市縣局工作的指導、幫扶和督查,全面履行纖維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在系統外,聯合教育部門深化對學生用纖維產品等特殊領域、重點行業的監管,強化監管工作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質量安全預警機制,逐步完善和推廣輿情收集分析、風險監控市場買樣、風險排查整治、專項監督檢查和質量安全事件應急處置“五位一體”的工作制度。
(3)強化綜合整治力度。一是改變傳統的監管執法模式。讓監管、執法工作由質監一家逐步轉向“政府牽頭、部門協作、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局面。二是加強與教育、公安、環保等政府部門合作建立省級層面“黑心棉”打擊聯動機制。
基金銷售適當性細則全面解讀第一:公私募全覆蓋統一問卷 產品風險和投資者分五級別
(1)適用主體: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有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已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
這些機構向投資者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都要遵守這一指引
(2)產品風險等級名錄
此前《管理辦法》要求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的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以及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類別,供經營機構參考。
基金君看到,這次協會制定的風險等級名錄,按照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由低到高,劃分了R1、 R2、 R3、 R4、R5 五個等級。
同時,《指引》將投資者也分為五個等級,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 C2、 C3、C4、 C5 五種類型。
給出了一一對應的關系,不同等級的普通投資者購買不同產品,作為投資者只能買其對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者以下的產品,當然最高風險等級的投資者可以買所有產品。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劃分的思路主要關注基礎資產、產品結構等風險情況,貨幣等固收產品風險等級較低,而股票產品處于中等,分級B、大宗期貨、股權創投產品則是高風險。
(3)風險測評問卷
《指引》還給出了統一的風險測評問卷,包括個人版和機構版的。
風險測評問卷是給投資者分為5個等級的重要依據,業內人士也告訴基金君,接下來他們基本上會按照協會給的問卷去修改他們原有的投資者調查問卷。但關于打多少分算哪個等級的投資者,這次新規并沒有給出要求。
個人版問卷考察收入來源、年收入、金融投資比例、債務、投資經驗、投資知識、投資期限、投資品種和投資態度等。
機構版問卷則考察單位性質、凈資產規模、營業收入、證券賬戶資產、投資人員配置、金融產品投資管理制度等。
第二、投資者分類: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
《指引》規定了三類的定義,包括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
(1)《管理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專業投資,反之則是普通投資者。
(2)還有一類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就是風險測評出來屬于C1型的普通投資者,而且是不具備投資經驗、風險容忍度極低的,他們只能買貨幣基金、短期理財債券基金等風險等級最低的產品。
(3)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的轉化
《指引》規定,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之間是可以相互轉化的。
普通投資者轉化為專業投資者,比較復雜。包括機構的要求是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金融資產不低500萬、有1年以上投資經歷等;個人的要求是300萬金融資產或者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且有1年投資工作經歷等。轉化過程還要參加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
專業投資者轉化為普通投資者,則沒有那么多要求,只要簽署相關的告知確認書就可以了。點評:以后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而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之間是可以相互轉化的,不過也有比較復雜的流程。
第三、產品分五級需要審慎評估復雜產品的風險等級
目前來看,產品風險等級至少分為R1到R5五級。
《指引》給出了劃分時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基金管理的一些情況,規模、團隊、投研人員、內控制度、風控制度、風險準備金等;還有要考察基金產品或服務的架構(母子、平行基金)、過往業績、估值政策、杠桿運用情況等。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基金產品是需要審慎評估他的風險等級的,比方有些產品表述非常復雜,存在免責條款、結構性安排、投資衍生品等,還有的產品規模很大、影響很廣,可能觸發巨額贖回,容易引發群體事件的,還有一些產品流動性較差、杠桿達到上限要求、投資標的比較集中、管理人違法違規等情況都需要小心。
第四、投資者和產品必須匹配
征求意見稿相關說明: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制定普通投資者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匹配的方法、流程,明確各個崗位在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過程中的職責。
匹配方法至少應當在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之間建立合理的對應關系,同時在建立對應關系的基礎上將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超越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定義為風險不匹配。
基金銷售適當性細則 有一個比較細致的匹配原則:
(一)C1型(含最低風險承受能力類別)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R1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二)C2 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 R2 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三)C3 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 R3 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四)C4 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 R4 級及以下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五)C5型普通投資者可以購買所有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此外還規定了一些禁止行為:比如,以下行為都是不允許的
(一)向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的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判斷;
(三)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四)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五)向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普通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六)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尤其提出,最低風險承受能力類別的普通投資者不得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除因遺產繼承等特殊原因產生的基金份額轉讓之外,普通投資者主動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不得突破相關準入資格的限制。
在銷售高風險等級產品時:
基金募集機構在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時,應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項:
(一)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詳細信息、重點特性和風險;
(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主要費用、費率及重要權利、信息披露內容、方式及頻率
(三)普通投資者的相關權利,例如投資冷靜期和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
(四)普通投資者可能承擔的損失;
也就是看出基本原則,就是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去買其能承受風險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可以說,未來投資者在銀行、券商等渠道購買基金等產品的話,第一是要完成風險測評表,了解自己的風險等級,而代銷機構不能誤導投資者,不能主動推薦高風險基金產品或者風險不匹配的產品,此前忽悠式銷售模式可能無法繼續了。
但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也有可能出現愿意買股票基金,但投資者風險測評后等級不足而被拒絕購買的情況。
第五、一定要買不匹配的產品需主動申請
自然,也有投資者問,如果我的風險等級是C2,但想買R3或者R4的產品咋辦?其實也有通道,但是需要主動申請,程序較為麻煩。
根據征求意見稿顯示, 普通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與之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基金銷售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普通投資者主動向基金募集機構提出申請,明確表示要求購買具體的、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服務。并同時聲明,基金募集機構及工作人員沒有在基金銷售過程中主動推介該基金產品或服務的信息;
(二)基金募集機構對普通投資者資格進行審核,確認其不屬于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也沒有違反投資者準入性規定;
(三)基金募集機構向普通投資者以紙質或電子文檔的方式進行特別警示,告知其該產品或服務風險高于投資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資者對該警示進行確認,表示已充分知曉該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確做出愿意自行承擔相應不利結果的意思表示;
(五)基金募集機構履行特別警示義務后,普通投資者仍堅持購買該產品或者服務的,基金募集機構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從征求意見稿的附件看,有一個專門的風險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資者確認書,投資者需要填寫這一確認書才可以購買,從程序上要比之前麻煩很多。
第六、基金募集機構要定期回訪
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普通投資者回訪制度,對購買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普通投資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進行回訪,對持有高風險等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普通投資者應當增加回訪比例和頻次。
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對回訪時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對異常情況進行核實,存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排查,并定期整理總結,以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回訪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進一步核實普通投資者身份,確認其購買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信息;
(二)確認普通投資者是否已充分了解所持有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特性和風險,是否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是否了解匹配情況;
(三)了解銷售人員是否在銷售環節充分告知普通投資者持有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詳細信息及風險;
(四)確認普通投資者是否知悉承擔的主要費用、費率及重要權利;
(五)確認普通投資者是否知悉可能承擔的投資損失;
(六)確認普通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訴渠道。
對購買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普通投資者,還應確認其是否簽署購買產品相關協議和風險揭示書。
也讓代銷渠道加強了服務的持續性,不是賣完賺了中了事,而是基于負責的態度去銷售基金產品。
第七、銷售過程要錄像錄音留存
基金募集機構通過營業網點等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對其進行風險提示的環節應當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執行的,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完善信息管理平臺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而且,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資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投資者信息資料、告知警示投資者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應當至少保存20xx年。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期貨產品或者提供證券期貨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并對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統稱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三)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及投資經驗;
(四)投資期限、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六)誠信記錄;
(七)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八)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投資者準入要求相關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條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xx萬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3.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2.具有2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第九條 經營機構可以根據專業投資者的業務資格、投資實力、投資經歷等因素,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十條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