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09 03: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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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老師們,親愛的同學們:
大家早上好!
歡迎大家再次回到校園!同時讓我們熱烈歡迎新高一的同學們!哈爾濱的八月是一年中最好的季節,陽光明媚,金風送爽,萬物不衰,收獲在望。八月的哈一中校園,更因為845名新同學的到來而顯得生機勃勃,美麗怡人,我們也相信你們的融入定會讓百年一中更加熠熠生輝。
剛才我們為在今年高考中取得優秀成績的畢業生和新入學的優秀學生頒發了弘源獎學金。一些同學可能還不清楚,這些獎學金是哈一中85屆畢業生提供的,他們畢業多年,仍心系母校的發展,在他們身上我看到了一種責任感。今天,我就想跟大家談談"責任",提到責任很多同學會立刻想到對國家的責任、對集體的責任、對他人的責任,卻忽略了你們對自己的責任,你們是自己發展的第一責任人。為此,在開學之際送給大家三句話并與你們共勉!
首先是學會轉變。在高考填報志愿期間,我接待了很多家長和學生,我發現這樣一個現象,在咨詢中大多是家長在挑選學校與專業,學生往往很少插言;有的甚至是孩子在外旅游,志愿報考完全甩給家長。如果出現家長與孩子意見相左,家長會動用各種力量讓孩子屈服。中考招生時,也出現了學生負責考試,家長負責報考的現象。而考生對這個將來會影響自己發展的學校似乎并不熱衷,只要考完了就一切完事大吉,剩下的事情全歸家長負責。同學們,其實父母的幫助和意見的參考固然重要,但自己絕不應該是個旁觀者,絕不應該把自己的未來完全托付給他人,對自己負責就應該主宰自己的人生。你應該清楚地認識到你的高中、你的大學都是由你自己去讀完的,別人參與不了。你應該思考這樣的問題:我為誰而學習?我為誰而發展?如果你能想通了,你也會明白我的用意,我希望在場的同學們能轉變自己的觀念,積極主動地面對自己的學習和生活,把"要我學"變成"我要學";我更希望你們能轉變態度,一切應該自己做的事情自己欣然地去做,絕不依賴別人。對自己負責就要從做自己的事開始,自己學習,自己計劃,自立目標,自己拼搏,知道未來是屬于自己的,自己的人生藍圖不應該由別人圖畫。誰若推脫責任,誰將一事無成,誰不主宰自己,誰將永遠是一個奴隸。每一個成功美談的背后都包含著一個不變的真理:"靠天,靠地不如靠自己!"
轉過身去,也許你們會發現更好的自己。
其次是準確定位。經過中考的洗禮,經過高一、高二的學習,我想大家應該對自己有一個準確的評價和定位了。應該看到自己的優點更應該發現自己的不足,不能好高騖遠,而應腳踏實地,在學習上不盲目、不浮躁,而應循序漸進、穩扎穩打。
定位在高天之上,你將成為展翅的雄鷹;定位在廣袤的草原,你將成為奔馳的駿馬。剛剛畢業的楊熹岳同學是我校優秀的畢業生,三年前她中考成績全市4000多名,三年后高考全省文科170名,被北京師范大學錄取。剛入高中時她就對自己進行了準確的定位,在學習上進行了合理的規劃,她說"只要肯下功夫肯動腦,就沒有啃不下的骨頭".她取得這么好的成績沒有什么捷徑和竅門,就是踏踏實實,穩扎穩打,她每天給自己制定詳細的學習計劃,再忙再累也要完成,絕不偷懶。良好的習慣讓她的學習效率很高,即使在高三時也從不晚睡。語文124分,這個成績排在全省前幾名,三年中光是文言文專用本就堆了一摞;英語141分,這是她日常大量"背詞匯"的最好印證;數學140分,她從不搞題海戰術,而是經常研究錯題,研究解題思路。上課能跟住老師,平時認真積累,每天有詳細的學習計劃,這是楊熹岳成功的法寶。然而這一切的取得都是由于她給自己做了很好的定位,有了定位就有了方向,就不會迷茫。
事實上,很多人的天賦和潛能都因為缺乏定位或定位較低而終生都沒有機會發揮出來,到頭來只能把這一切歸結為運氣不好或者其他,卻沒有意識到,在一開始,他們就輸給了那些有明確定位并且信仰堅定的人。雅斯貝爾斯說得好,"誰若每天不給自己一點做夢的機會,那顆引領他工作和生活的明星就會黯淡下來。"
最后是奮力堅持。凡是成功的人都有一個良好的品質,那就是堅持。"堅持到底就是勝利"這句至理名言不應該被人淡忘,其實沒有品嘗勝利果實的人很難知道"堅持"的重要意義。騏驥一躍,不能十步,駑馬十駕,功在不舍。"奮力堅持"對于高三的同學們來說更具特殊意義。高中三年就是一個堅持的過程,尤其是高三這一年,這是黎明前最黑暗的時刻,期間會有痛苦、掙扎、煎熬,只有堅持住的人才能最后勝利。里約奧運會上的"洪荒少女"傅園慧,我想大家都不會陌生,她在澳洲訓練時,有段時間對訓練感到恐懼,內心很煎熬,一直在堅持與不堅持之間來回掙扎,"每天都在拼命,游的每天都想吐".她很痛苦,很絕望,甚至有一次還離隊出走,但最終她堅持了下來。賽后在接受采訪時,她說"一根弦已經被我拉斷了,已經崩潰了,但我重新接了一根好的、更有彈性的一根弦".其實有些事情我們不是不能堅持,而是決心不夠,動力不足,給自己留了太多的退路。提到奧運會,我們不能不說說中國女排,從奧運之處出師不利,到逆轉巴西隊,復仇荷蘭,再到完勝塞爾維亞隊,一路走來穩扎穩打、分分必爭、步步堅持,12年后終于再獲奧運金牌。那蕩氣回腸、振奮人心,又讓人熱淚盈眶的比賽,讓每一個中國人為之驕傲與自豪,并贏得了世界的尊重與贊揚。正如郎平所說的,"女排精神不是贏得冠軍,而是有時候明知道不會贏,也竭盡全力。是你一路即使走得搖搖晃晃,但依然堅持站起來抖抖身上的灰塵,眼中充滿堅定".同學們,對于高考無論是自己喜歡也好,自己逼迫自己也罷,為了目標堅持到底吧,尤其是高三的同學們,希望在這一年你們能使出洪荒之力,堅信"只要足夠頑強,全世界都會為你讓路".
內容摘要:現階段我國對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尚無明文規定,使對該類問題的追究處于空白狀態。本文以體育明星代言虛假廣告這一事實為例,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究,認為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關鍵詞:虛假廣告 侵權 法律責任
隨著我國競技體育的發展和職業化的推進,體育明星越來越多地活躍于廣告界,形成了極具潛力的體育明星廣告市場。由于相關法制建設滯后,我國體育明星廣告市場的市場化進程中還存在著許多不規范的行為,由此產生的虛假廣告、各種肖像權、收入分配方面的糾紛不斷增多。
法律規制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必要性
體育明星具有較高的公眾認知度和公信力,其行為更易為公眾所接受和盲從,這使得體育明星虛假廣告的危害性比一般的廣告更為嚴重。因此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對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進行規制。
我國的《廣告法》第37條規定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對虛假廣告要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但沒有提到廣告代言人要承擔這方面的責任。《廣告法》第38條對虛假廣告行為的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認為即使名人為不實產品進行代言,但因為名人不是經營者,也不是信息者,雖然廣告有虛假內容,可能對消費者構成了誤導,但目前并不必承擔法律責任。2005年,國務院曾經做出過關于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決定,當時國務院幾部委了《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這次整治工作的對象只限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也沒有明確包括虛假廣告的代言人。盡管我國《廣告法》沒有將明星作為一個規范的主體,但并不等于說體育明星在做虛假廣告宣傳時不受法律的規范。
首先要清楚的認識到,體育明星是產品的代言人而不是產品質量的擔保人,目前之所以出現這么多產品的質量問題,實際上是一種惡性循環的結果。消費者一看到體育明星為某種產品代言時,自然會認為該明星就是這種產品的質量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明星有義務審查或親自驗證所代言廣告產品的真實效用。歐美國家的廣告法中就明確規定:無論是明星、名人還是專家權威人士,都必須是產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便是虛假廣告;同時,如果證詞廣告暗示證人比一般人更有權威,也應有理有據,否則視為違法。當體育明星所代言產品出現問題或有虛假宣傳時,他們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我國有必要對體育明星做虛假廣告進行規制。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規制
追究廣告代言人的行政責任。一是罰款。體育明星參與代言活動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從經濟上對其進行處罰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除了沒收廣告代言人違法所得外,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使代言人和廣告主等主體承擔同等的責任。二是禁止其從事公眾活動,甚至取消其參賽資格。體育明星為保持其影響力,必須保持一定的曝光率,降低其曝光率會影響到其個人形象和經濟利益。
追究廣告代言人的民事責任。在訴訟活動中,代言人須對其在廣告中所說話的真實性負舉證責任。如果其無法舉證證明其在廣告中所說得話都是真實的,他就必須為他的行為產生的損害負責,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等其他廣告主體承擔連帶責任。首先,從廣告法的角度看《廣告法》第38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時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律還沒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前,我們有必要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進行擴張性解釋,使之適用于名人的虛假廣告宣傳行為。其次,從民法的角度看,體育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是一種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在廣告中作虛假陳述,體育明星實質上成了廣告主等主體虛假陳述和欺詐的表現手段和途徑,體育明星和廣告主等人有了共同虛假陳述的故意,構成了共同侵權。因此,體育明星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賠償責任,也可以是公開賠禮道歉等形式。
追究廣告代言人的刑事責任。這種做法可以為我國立法所借鑒。如果體育明星明知廣告用語和內容虛假,仍然做宣傳,他就起到助紂為虐的作用,危害社會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處理,對體育明星處以從犯追究刑事責任,并處罰金。國家應通過刑事手段威懾、遏止體育明星肆意代言虛假廣告,使明星因代言虛假廣告付出慘重的代價,讓其得不償失,不敢再踐踏法律的。
追究廣告代言人的侵權補充責任。學者們對此問題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從民事責任的性質上歸責,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侵權責任;有學者認為,從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上看,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建議修改現行《廣告法》第37條、第38條,將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從現在的“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擴大到“廣告代言人”,并視情況規定“罰款”、“承擔連帶責任”等具體罰則。名人代言廣告是廣告行為的一種,名人代言虛假廣告與其他廣告主體共同構成了對廣告受眾的侵權,本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名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畢竟是以個人身份代言,個人對于廣告產品的認知、證據收集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名人從事代言廣告行為時因此種局限承擔與廣告廠商同等責任是不公平的,故名人代言廣告應承擔侵權補充責任。
參考文獻:
1.查志剛,李文英.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J].新聞愛好者,2007
一、行政不作為的理論界定
如何界定行政不作為,理論界大體有以下幾種主張:1、程序說。認為應從行政程序方面區分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只要行政主體作出了一系列的程序行為,即表現出積極的作為狀態,無論該行為在實質內容上反映的是“為”或“不為”,都應該是行政作為,反之就是行政不作為①。因此,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的法定義務,并有作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為的行為。2、實質說。認為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消極地不做出一定的動作,但要分方式的不為和內容的不為。如果方式“為”,但反映的內容是“不為”,則是形式上有“為”而實質上“不為”,也是不作為②。3、違法說。認為在行政違法理論中,沒有合法的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不作為違法,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但卻違反該規定而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③。4、評價說。認為行政不作為是行政法學上對行政行為方式進行法律評價的結果④。對于在社會生活中有疑議的行政行為,在有權機關作出判斷前,任何人都無權就其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評價⑤。此外,還有學者提出申請說,認為應以相對人的申請為依據,以行政主體未履行申請要求的法定職責范圍內的義務為必要條件⑥。上述諸學說應該說各有所長,也都分別從不同角度對行政不作為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和研究,但均有偏頗之處,相互之間存在不少爭議。主要如下:
1、行政不作為是否有違法與合法之分。產生此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學者將履行不作為義務納入到了行政不作為的范疇之中,從而也就有了違法的行政不作為(不履行作為義務)和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履行不作為義務)之分。這屬于分類學上的認知不同,本文不做探討。然而,根據法理通說,任何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法律事實,都是能夠引起法理效果的行為。只負有不作為義務的主體不去為該行為,就不會形成特定主體之間的具體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對不作為義務的履行”并非法律事實,將其納入行政不作為的范疇沒有任何法律意義,法律規范沒有必要也不會對其調整。因此,行政不作為當然不包括這種行為,而僅指“不履行作為義務”這一違法行為。
2、行政不作為是否須基于相對人的申請。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合法申請,在法定期間內不予答復或拖延不決,當然構成行政不作為。但除此之外,行政主體依職權應該作出行政作為,而由于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沒有依法而為,也是行政不作為。如環保部門對于污染環境的企業,不須相對人的申請,應該主動予以查處,否則,就是行政不作為。因此,如果將相對人的申請作為前提條件,將使大量的依職權的行政不作為游離于法律控制之外。
3、行政不作為是否須以行政主體有作為之可能性為前提。眾多學說在構架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時,都將具有作為之可能性作為主要內容之一,認為盡管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義務,但如果沒有作為的能力或可能性,亦不構成行政不作為。對此,作者不敢茍同。因為,根據法的實施通理,除了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行政主體只要負有法定義務,就理應具有履行該義務之能力,而不能將無能力之風險轉嫁于相對人。如消防部門負有撲滅火災之義務,就應有必要的人員和設施,而不能因經費不能保障等所致的沒有足夠的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維修不善等原因,對轄區內的火災不予處理而不負行政不作為之責任。此外,不可抗力也僅僅是免罪因素,只對行政主體是否承擔責任產生影響,并不影響對該行為是否行政不作為進行定性。因此,不宜將有作為之可能性作為行政不作為的前提。
4、行政不作為究竟是程序上不為還是實體上不為。行政行為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綜合考量,不外乎三種:實體上“為”程序上也“為”、實體上“不為”程序上也“不為”、實體上“不為”而程序上“為”。第一種為行政作為,第二種為行政不作為,這在目前的理論界已漸趨一致。爭議的焦點在于第三種(多為對于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予以拒絕等)。實質說認為該拒絕或不受理之行為僅是以行政主體名義作出的程序上的行為,而非法律規定的作為,故此行為仍應為行政不作為;而程序說認為該拒絕行為或不予受理行為已經對相對人的申請作出了否定性的行政處理,應屬行政作為。本文贊同程序說的主張。因為,行政主體在程序上作出的“不為”(拒絕或不予受理),實際上已經具有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即申請人不得享有所申請的實體權利,而并非實質說所主張的未作出法律規定的作為。
綜上,本文認為,應該糅合各學說的長處,從務實的角度對行政不作為做如下定義: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行政作為的法定義務,但沒有在法定或合理的期限內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該義務的行政行為。其構成要件有二:
1、行政主體必須有作為的法定義務。行政不作為本質上是“以消極的方式對待積極的法定作為義務”,這種作為義務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法律性。即該義務必須來源于法律規定,具有國家強制性。二是行政性。即該作為義務產生于行政管理領域中,是行政主體在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中所承擔的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會產生行政法律后果。這里有一種特殊的產生方式,即由于先行行為致使他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危險狀態時,行政主體負有采取積極行動阻止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不履行該義務也可構成行政不作為。三是積極性。即該作為義務是積極的應為義務,而非法定的任何義務(尤其是法定的不作為義務),只有違反這種義務,應為而不為時,才可構成行政不作為。至于該作為義務的產生條件,如上文所述,應該包括兩種:一是基于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申請而產生;二是依行政主體的職權而產生。只要法定事實存在,就產生一定的作為義務,只要沒有履行或完全履行該義務,就構成行政不作為,而不論其究竟是依申請還是依職權。
2、沒有在法定或合理的期限內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作為義務。具體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沒有履行作為義務。包括兩種:其一為不履行作為義務。主要為不履行緊急狀態下的即時性作為義務。如公安機關對正在發生的故意傷害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沒有及時制止。此種不作為方式往往發生于極短的片刻,受時限限制較少。其二為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未在相對人采取復議、訴訟等救濟手段前履行作為義務。此種不作為方式主要發生于依相對人申請產生的作為義務中。二是沒有完全履行。即行政主體對于法定的作為義務沒有充分、完全履行,或者是只履行了其中一部分而其余不予履行,或者是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一部分而其余未來得及履行。三是遲延履行。即盡管行政主體履行了法定的作為義務,但卻超出了法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期限,仍然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害或侵害了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如民政部門由于救助不及時導致街頭流浪人員因凍、餓致死等。
關于遲延成立的期限,鑒于當前只有少部分的法律法規有所規定,學理界主張根據多方面因素,如行政主體處理類似問題的慣用時間、事件本身的難易程度、行政主體的主客觀條件、有無法定阻礙事由等,確定一個合理時間,并以該合理時間為基準,確認是否有不作為的事實存在。但由于實踐中的行政不作為形式多樣,環境不同等,很難有一個公平、合理的標準。本文認為,盡管目前尚無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予以規范,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阻止申請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行政主體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為了保持法律的統一性,本文認為,遲延履行作為義務的期限也宜限制在60日以內。
二、行政不作為法律責任的構架
有權必有責,行政不作為作為一種違法的行政行為,其主體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目前,對于行政不作為所引發的法律責任,理論界的研究主要限于行政賠償責任。但筆者通過研究發現,一方面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需要由行政機關賠償,另一方面對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追究幾近空白,這就導致了實踐中的諸多弊端,如對于沒有發生損害結果或沒有申請人的行政不作為往往不加追究,對相應責任人的處理缺乏法律依據等等。因此,系統地構架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體系顯得十分必要。本文擬從行政賠償責任、刑事責任、行政過錯責任三個方面對行政不作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進行構架,以求能使每一項行政不作為都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賠償責任
1、構成要件。行政賠償責任是行政不作為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類型,也是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最主要方式。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會產生行政賠償。那么,行政不作為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呢?結合當前理論界的研究成果,本文認為主要如下:(1)有行政不作為的客觀存在。即需滿足上文所述行政不作為之構成要件。(2)有針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確定的、現實的損害結果發生。這包括二層意思:第一,必須有實際損害的存在。即損害必須是確定的、現實存在的。既包括既得利益的直接損失,如110接到報警后未出警或未及時出警給受害者造成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失;也包括預期利益,即將來一定要發生的可得利益產生的可確定的間接損失,如因有關部門故意拖延不辦理出國護照至相對人喪失繼承權而致的財產損失。但對于不確定狀態的損害,如司法部門拖延律師年檢時間,致律師無法執業造成的間接損失,因其不具有現實性和確定性,不應予以賠償。第二,損害的必須是相對人的個人權益。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國家訴訟(公益訴訟)方面的法律規定,所以,如果行政不作為僅僅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損失,而沒有侵害相對人的權益,是不會產生賠償責任的。當然,如果一個行政不作為同時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相對人的個人利益,相對人是可以就其個人合法權益所受的損失請求賠償的。第三,損害的必須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相對人的行為本身就是非法的,行政主體因行政不作為對其造成的損害自然是不用賠償。但需要注意,有時盡管相對人的行為本身是非法的,但行政不作為在侵害其不法權益的同時,如果給其合法權益或者其他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同樣應在對損害范圍內予以賠償。(3)行政不作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對于這種因果關系,有學者認為,“凡不作為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則不作為行為主體應承擔賠償責任;凡不作為行為只是損害得以擴大的外部條件的;則不作為行為主體不承擔賠償責任。”⑦例如,某房屋失火,所有人向消防機關報警,消防機關故意拖延,給其造成重大財產損失。這種情況下,損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失火責任人的過錯,消防機關的不作為是損害結果擴大的外部條件。因此,遭受損失的房屋所有人只能向失火責任人要求賠償,而不得向消防機關請求賠償。對此,本文認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同于普通的因果關系,不能簡單從“外部條件”與“直接原因”來分析,而應以損害結果的發生與行政不作為之間是否有關聯性作為內容。只要行政主體的作為義務是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置的,而行政主體違背義務并造成特定行政相對人損失,該行政主體不作為即構成行政侵權行為,它與行政相對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無論是直接原因,還是外部條件,都應認定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2、行政賠償責任與民事責任的混合。這是當前行政賠償責任研究中的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如上所舉失火的例子,從行政法上講,消防機關因行政不作為應負行政賠償責任,從民法上講,失火責任人則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就出現了行政賠償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混合。當前理論界存在三種觀點:一是相對人先通過其他途徑求償,當窮盡其他手段仍無法得到賠償時,方可提起行政賠償之訴,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由行政機關先賠償全部損失,之后行政機關再向民事責任人追償;三是由法院依據自由裁量權確定行政機關的責任份額。⑧筆者認為,三種觀點各有弊端:第一種觀點違反了違法責任原則,將最終賠償責任全部歸于行政機關,屬于民事責任向行政賠償責任的轉嫁;第二種觀點對于行政機關向民事責任追償的法律性質為民事、行政所言不明,在實踐操作中也缺乏固有的法律規定;第三種觀點盡管有利于區分行政賠償責任和民事責任,符合責罰相符原則,但缺乏責任份額劃分的有效辦法。同時,各種觀點都有意無意地規避了這樣一個問題,一個損害結果固然可以有行政、民事兩個責任人,二者也都應該賠償,但二者之間的關系是什么?民事?還是行政?如果雙方均為民事責任人,民法中有詳細的規定,或者為連帶責任人,或者為按份責任人,兩種情況下各有各的追償辦法。前者的追償辦法包括了上述第一、第二兩種觀點,后者的追償辦法則與第三種觀點幾乎相同。可見,在混合侵權賠償責任的認定上,理論界的觀點其實不過是對民事歸責方法的不同借用方法而已。但萬法歸一,各種觀點持有者其實都在潛意識中承認了行政不作為人和民事責任人是平等的賠償主體。那么,二者之間的關系也就應該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在賠償上無論是誰先誰后,二者之間的追償都應由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如此,所剩下的問題就只有行政賠償責任和民事責任的關系究竟是連帶關系還是按份關系了。對此,筆者認為,這兩種關系都應存在。對于損害結果是由兩者共同造成,且密不可分時,應適用連帶關系,如上述的失火中的責任劃分。對于損害結果可分時,應適用按份關系。如一精神病人到某商店打砸商品,店主向公安機關報案,假設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在5分鐘之內趕到,而其10分鐘之后方才趕到并予以了制止,那么,這最后5分鐘之內造成的損害結果就應該由公安機關賠償,此外的損害結果由精神病人負責賠償。
(二)行政過錯責任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需要行政賠償。但根據過罰一致原則,法律上是不允許有違法行為而無法律追責的。否則,就勢必導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小敢為之,事大方避之”,嚴重侵害公共利益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此,在《公務員法》實施以前,各行政機關大多都是依靠內部制定規章制度予以處罰,人情、關系干涉極多。隨著《公務員法》的實施和國務院大力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對于不需要行政賠償的行政不作為的制裁,已經逐漸由過去的單純內部約束轉為了依據法律進行處理。在責任劃分上,可以通過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所確定的每個崗位、每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行政作為義務)來進行確定;在責任追究方式上,則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需要說明的是,行政過錯責任還不應僅僅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依法處理,還應有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盡管沒有給其造成人身或財產上的確定的損害)所受到的傷害給予恰當形式的補償或表示。如公開致歉、消除影響等。同時應該申明,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并不影響行政賠償,即在需要進行賠償的行政不作為的責任追究中,行政賠償責任和行政過錯責任可以同時存在。
(三)刑事責任
盡管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不作為的研究大都限于行政法學的范疇。但從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進行分析,卻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刑法學。因為,部分行政不作為一旦超過行政法律關系的臨界點,往往會構成刑事犯罪。這在我國的現行刑法中并不鮮見,且大都集中在第九章瀆職罪中。如第四百零四條的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罪、第四百零五條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第四百零八條環境監管失職罪、第四百零九條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等,同時,對于沒有可以直接適用的行政不作為行為,均可以適用第三百九十七條的罪和罪。簡單分析不難看出兩個特點:其一,這些法條中從未出現國行政不作為的字眼;其二,這些法條中并沒有將行政主體作為犯罪主體,而是僅僅以主要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為犯罪主體。這也正是理論界在研究行政不作為時很少涉及刑法學的主要原因,畢竟,行政不作為的主體應該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不是個人。況且,在追究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時,往往涉及到行政賠償,而一個案件中同時存在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理論界和實踐中還沒有太多先例,各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也不好確定,甚至會出現沖突。如衛生防疫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失職導致了大規模的疫情,眾多群眾因之受到了人身和財產權的損害,這一行為既構成了刑事犯罪,應該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同時也屬于行政不作為,需要對受害者進行行政賠償。在前者中,是將直接責任人作為行為主體追究責任的,在后者中,則是將衛生防疫部門作為行為主體追究責任的。這就出現了一個行為在兩個法律關系中居然是不同主體所為的怪異情形。同時,如果兩者均訴諸法院,應該怎樣審理?分別審理還是合并審理?如果合并審理,應該是刑事附帶民事還是刑事附帶行政?當事人的地位怎樣確定?因此,現行刑法對于行政不作為的規定漏洞很多。本文擬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行政不作為的刑事責任進行設定:
一、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產生的原因及危害性
市場經濟的運作中,消費需求與市場占有份額往往成為諸多企業的追逐對象,明星和品牌合作自然無可厚非,最好的結果就是:品牌借明星一臂之力提升了自己的知名度,明星也借品牌的推廣增加了媒體的曝光度,提升了自己的價值。但問題的關鍵是,要看名人推薦的產品或服務是貨真價實還是名不副實。
在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良好的經濟秩序,市場經濟的趨利性往往導致某些企業在暴利的誘惑和驅使下熱衷于短期行為,利用明星社會影響力,推銷劣質商品快速聚斂企業資本。而很多明星也在接代言時往往主要考慮的都是代言費用的多少,對要代言的商品的審查往往是敷衍了事。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其一言一行往往對會對大眾起著指引作用,他們憑借著自己的社會影響力來宣傳產品,可以強化廣告受眾對該產品的印象,誘導消費心理,最終形成消費需求。所以明星相比起普通人還有著一份社會責任,必須對自己的一言一行負責。名人代言,一旦違法,侵犯的不僅僅是個別消費者的利益,其侵犯的利益是無法以確定的受害人或者最終受害人而定的,其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利益。
名人代言廣告的責任并不僅僅在于特定私權主體對特定私權主體的權利,即個體對個體責任,而是特定的私權對不到特定的私權主體,名人是一類特殊群體,它不同于普通人的特性,以及其獨特的號召力與影響力決定了名人的社會責任的特殊性,所以明星虛假代言所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名人代言所應承擔的責任正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名人在代言廣告或作出一定廣告行為時所負有的不對社會公眾利益構成侵犯的義務以及違反此種義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案例剖析
2005 年3 月,職業打假人楊連弟因所購“番茄膠囊”存在生產廠家夸大宣傳行為,于是將為產品做廣告宣傳的著名演員劉曉慶起訴到法院,要求劉曉慶向原告書面道歉。北京市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經過調查核實,認定由劉曉慶代言的太極牌“番茄膠囊”存在夸大宣傳功效的違法行為,對北京桐君閣大藥房做出罰款6000 元、停止銷售“番茄膠囊”的行政處罰。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有個共性:(1)產品都有明星作為代言人;(2)廣告中發現問題都是在廣告投入播放后,而并不是在廣告預審階段;(3)案例中,雖然有的明星被起訴,但是因為法律規定的缺失,明星并沒有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我國立法現狀以及應對
(一)立法現狀
我國《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刑法》等法律對虛假廣告行為應承擔的責任作了一系列的規定,包括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及廣告者三類責任主體,但對廣告的推薦者,典型情形就是名人,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從而帶來法律適用的不統一,造成司法實踐中對名人做虛假廣告判決結果的大相徑庭,這不能不說是法律的缺漏和需待完善之處。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相關法律進行不斷完善,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明星應當如何承擔的法律責任
明星應當對所代言的廣告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這種連帶責任應該與制造商、廣告商的責任劃分清楚,并不能籠統的將之規定為與制造商廣告商承擔連帶責任,因為較之明星個人,制造商與廣告商的實力更加雄厚,當消費者的權益遭到損害的時候,必然會選擇去向制造商或廣告商請求賠償,這樣明星代言人又可以逃避到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在確認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責任時,應當明確的對明星代言人是否對產品的性質、功能知情,如果對所代言的內容知情,并且主觀上仍然愿意代言,那么明星代言人必須承擔責任,如果觸犯刑法,那么應該按共犯論處。因此,首先,在法律規定中應當具體明確的規定明星代言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避免明星代言人逃脫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其次,應當按照代言產品性質的不同和明星事先是否知情來對明星進行民事處罰甚至刑事處罰。并應在專門規制廣告行為的《廣告法》中加入關于明星代言的條款以此來統管明星代言行為。以此給每個明星敲響警鐘,使明星們認識到穩妥代言、放心代言,就應當充分審查代言產品,充分履行作為代言人應盡的謹慎注意義務。
綜上所述,我國應當充分認識到明星虛假代言的危害性,吸取各國對于明星代言的規定的優點,對于虛假代言追究明星的法律責任,并在專門規制廣告行為的《廣告法》中加入關于明星代言的條款以此來統管明星代言行為,盡快完善關于明星虛假代言的法律制度。以此給明星代言一個警戒線,讓他們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建立一個誠信的經濟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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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廣告法》中沒有將代言虛假廣告的自然人作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較之《廣告法》豐富了責任承擔的主體范圍,將個人也納入到責任主體的范圍中來。普通人與名人在代言虛假廣告方面存在各種不同,承擔責任的程度也應不同。對于名人代言虛假廣告規定嚴格的民事責任,既有利于引導名人合法代言虛假廣告行為,又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理信賴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名人 虛假廣告 民事責任 合理信賴
我國《廣告法》沒有規定個人代言廣告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食品安全法》較之以《廣告法》豐富了責任承擔主體的范圍,將個人也納入到責任主體中來。實踐中,個人代言多限于名人,因為廣告代言人的代言基礎是個人社會影響力,極少有普通自然人代言廣告的,那么名人代言廣告責任自然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
名人的含義
從新聞學角度來說,名人即著名人物或公眾人物。一般是指知名度高、經常受到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人,是具有特殊性或稱之為標志性的特殊群體,包括文藝界,體育界的明星,各行各業的家喻戶曉的專家、社會名流、乃至科學家、政治家等人物。名人的共同特點一般有:一是上鏡率高幾乎家喻戶曉,二是公信力高,所作行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公眾的判斷產生影響。筆者認為,名人的概念并非絕對,盡管如何把普通的廣告代言人和名人加以區別無法明確界定,而且即使是名人,不同的名人在不同的廣告中所起到的效果、對公眾的影響力并不相同,很難用統一明確的標準對其進行定位。但從另一層面講,名人畢竟不同于普通人,商家之所以利用名人做廣告,就是因為他們有著和普通人不同的公信力和影響力,不僅可以使相關產品或服務借助其影響力迅速被消費者認知,而且能夠通過移情效應和示范效應使消費者對產品進一步認可,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其購買行為。正因為如此,名人在虛假廣告中所造成的負面效應也是相當惡劣的。因此,這里的名人應該界定為,在一定時期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社會生活中具有相當影響力的公眾人物。
普通人代言虛假廣告與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后果的比較
從法律上講,所有有生命的人如果代言虛假食品廣告,都將承擔連帶責任,那么今后所有的食品藥品廣告都需要由卡通或者動漫人物來代言,這顯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但嚴格按照此條款來執行,普通人和名人的代言責任一視同仁,是否又合適呢?筆者認為,對普通人代言虛假廣告的責任與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責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區別對待。
(一)二者所產生的影響不同
名人代言人的影響力會對消費者的消費傾向產生很大的影響。按常理來說,名人通常沒有資格對某一產品進行評論,但為什么有些公司會付錢請名人來做代言?通過請名人做代言,公司向公眾傳達了這樣一種信號:這種產品很受公司重視,而且有名人做出信譽的承諾。于是,代言產品和消費者之間就很自然地產生了某種親和力和吸引力。消費者們往往通過購買代言產品或接受服務來表達對所崇拜者的敬仰,因此,代言人就成了產品或服務的特別推薦人。特別之處在于:一部分人在堅定的跟隨代言人的行為動向,代言人不必“發號施令”,只需對某種產品或服務說上幾句好話,該種產品或服務就變成了代言人和“粉絲”之間心里交流的工具和“粉絲”的消費選擇目標。這種心靈感應是普通代言人和公眾之間所不具備的。換言之,代言人身外包圍著一批忠實的“粉絲”并很容易轉化為代言產品的消費者,形成了“知名度平移”現象,這種現象在普通代言人身上是不可能出現的。
名人代言人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對生產商產生致命的影響,而這種影響是普通代言人無法達到的。
(二)二者所獲得的收益不同
名人之間是存在競爭的,身價問題成為名人之間爭名奪利、判斷事業是否成功的標志之一。前不久,容祖兒因為香港一家報紙將其廣告代言身價225萬港幣,錯誤的報道為35萬港幣而大動肝火,并向香港法院提訟要求報社登報澄清其身價,恢復名譽,賠償損失。這種情況在普通代言人身上是絕對不會發生的。沒有人會花費幾百萬去請一個平常百姓做廣告,因為廣告代言基礎是建立在一定的知名度和社會認可度之上的。
(三)二者所達到的社會效果不同
名人代言廣告不當所產生的社會效果可以通過“三鹿門”事件就可以知道。自從三鹿嬰幼兒配方奶粉被爆含有超量三聚氰胺致使20萬嬰幼兒得上腎結石以后,法院的門檻幾乎被踏平,在受害人狀告企業的同時有一部分人把矛頭指向了代言人,鄧婕、倪萍、薛佳凝等三鹿代言人深受官司困擾,紛紛召開新聞會道歉,而且鄧婕的“不屑態度”還一時引起了軒然大波令公眾相當不滿。所屬娛樂公司不得不取消其相當一部分通告以平息民憤。而普通人代言虛假廣告不會產生這樣的效果。因為名人的影響力比普通人的大,波及的范圍更廣一些。一個廠家同樣的兩種商品,一個請名人代言,另一個請普通人代言,其所激發的購買力是相當不同的。霸王牌洗發水剛開始進行市場運作的時候,請成龍作為代言人。產品銷量在一段時間排行位列市場第三名,但是后期請了一個普通的出身在中藥世家的老人并且印了肖像在包裝上,結果銷量一落千丈。
由此,筆者認為,普通人和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因其各個方面的不同,承擔責任的程度也不同這一點并不違反人人平等原則,相反正是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加重責任的法理基礎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加重責任的法理基礎是保護合理信賴原則,即指:由于與某人有一定關系的因素的存在,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基于這種因素產生了合理的信賴,并且做出了某種行為那么這種合理的信賴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何謂“合理”,應當從以下方面來考慮:“合理信賴”的產生必須是由一方當事人的某種表示、行為或承諾,或某人的某種狀態、地位的存在,或與某人有一定關系的因素而引起的。因為法律不能在保護一方當事人的同時,過度剝奪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使其承擔“禍從天降”的后果。在代言廣告中,消費者正是基于“與某人有一定關系的因素的存在”而實施的購買行為,那么這種信賴行為理應受到保護。主張受合理信賴原則保護的當事人,應是善意的、無過失的。如果消費者明知道商品是虛假商品依然購買,那么無論代言人是否有過錯,均不應承擔加重責任。合理信賴必須是真實的、確定的信賴,并且該信賴產生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某種表示之后。例如在某個洗發水的廣告中,代言人沒有一句臺詞,只是在鏡頭前展示自己用這個牌子的洗發水,那么這種行為就使得消費者確信這個名人在使用這個牌子的洗發水,直接在消費者頭腦中灌入了這種印象:xx明星也在用,買來試試吧。這種情況由于名人的“現身說法”使得消費者產生了合理的、真實的、確定的信賴,理應受到保護。
保護合理信賴原則有其必要性和現實性。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是影響人際交往的一個重要因素。然而只有當人們之間的信賴至少普遍能夠得到維持,信賴能夠作為人們之間關系的基礎的時候,人們才能夠和平地生活在一起,才可以正常的進行交往,從事交易活動。否則,大家就像處于一種潛在的戰爭狀態,交易自是無從談起。因為人們在進行交往,尤其是進行交易活動時,往往需要對自己的行為的成本與收益進行一定的計算、權衡,當發現自己的收入大于支出時,作為“經濟人”假設的民法中的“人”,才會積極地去從事對他來說有益的行為。然而“經濟人”要對成本與收益進行合理的估算,就要求他對于自己的行為的后果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并且這種預期能得到有力的支持與保護。這首先需要在人們之間建立起一種基本的信賴。其次,就是要通過規則或法律保證合理信賴能夠得到實現。可見,市場經濟中的交易活動以主體之間的信賴關系為基礎。名人和普通人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在影響力的營造下所產生的社會信賴度大大不同。同樣的廣告,人們對自己行為后果的合理預期所需要的支持和保護,名人比普通人做出的“貢獻”更大。因此,名人和普通人對于他們自身所產生的支持和保護度所造成的后果也要承擔不同的責任。
對于合理信賴的保護,首要的原則是根據當事人所合理信賴的內容來賦予法律的強制,從而使其信賴得以實現。最為直接的就是通過對期待利益的賠償來實現對合理信賴的保護。因為信賴在有些情況下可以補正法律行為正當性的缺失,從而使本應不成立或無效的合同成立或生效。然而有時正是因為信賴的存在,使本來不應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為成立或生效,這時就需要以信賴利益賠償的方式來保護信賴。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濟手段,除具有保障當事人交易目的實現,促進交易的功能之外,還是補償或預防信賴損失的最好方法。因為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可以使賦予了信賴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獲得滿足。期待利益的價值通常高于信賴利益,因為人們絕不會從事以巨大的信賴利益損失換取較少期待價值的賠本交易。信賴利益損失以期待利益予以補救,不僅可以全部補救信賴利益的損失,還可以滿足當事人付諸信賴所渴望得到的利益。
消費者購買名人代言的產品,目的是很明確的,就是希望達到和名人一樣的使用效果,沒有人為了達到和名人相反的效果而去購買某種商品。因此,對基于合理信賴所為的行為其配套的保護措施就是對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不同的人期待利益自然不同,對名人的期待利益要遠遠大于對普通人的期待利益。對這種期待所受的損害也要得到應有的賠償。
名人經紀人的責任問題探討
名人的經紀人是否應該成為責任主體呢?這個問題還需要從名人與經紀人以及經紀人和經紀公司的關系入手研究。首先,經紀人的作用是為名人安排行程、通告、聯系合約、洽談片酬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方面都必須經過經紀人的許可,經紀人也不會對名人的每一筆收入都要抽成,只有經紀人為名人聯系洽談的通告,經紀人才會從中抽成。這種情況下,如果名人代言廣告純屬個人行為,是自己聯系的業務或者親朋好友推薦的代言,經紀人是無需為此承擔責任的。其次,經紀人分為兩種:一種是純私人的經紀人,即經紀人自己本身沒有“組織”,憑著自己強大的人脈關系為名人做經紀人,另一種是經紀人受經紀公司的指派為名人擔任經紀人。這兩種情況所承擔的主體是不同的。在純個人的經紀人情況下,若名人依照經紀人的要求代言某個虛假廣告,二者都是要承擔責任的,只是這個時候不是連帶責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名人和廠商有代言合同,名人和經紀人也會有經紀合同,出了問題,需要名人賠償的,只能由名人賠償完后向自己的經紀人追償。在第二種情況下,由于經紀人和經紀公司是雇傭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雇工在職務活動中的行為致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由于經紀人的過錯,對工作把關審查不利,對名人造成了負面影響,名人在承擔責任的同時,經紀人所屬的經紀公司也要成為責任承擔的主體,如果是由于經紀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經紀公司可以向經紀人追償。
在娛樂圈中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現象就是副導演掛名經紀人。所謂副導演,會記錄一部分比較有“戲”的人的聯系方式或者索要照片,當手頭上有工作的時候就會通知這些符合條件的人去面試或者去某某地方參加群演。他們的報酬從劇組直接獲得,不抽取演出人員的報酬。他們對外的身份很大部分時間是經紀人。這種臨時性的“經紀人”責任如何確定呢?目前沒有任何關于本部分的研究和探討。筆者認為,對于這部分人可以比照個人經紀人去處理,一個通知參加廣告拍攝的電話就構成了口頭合同,是仍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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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每個人都希望安全,我們每個人都盼望安全,我們每個人都渴望安全。安全是春天里的細雨,它需要我們用溫潤的雙手去接住;安全是晨草上的露珠,它需要我們用勇敢的心靈去呵護;安全是金錢外的那片凈土,它需要我們用全部的精神永遠地去守護!安全就是身體健康,安全就是沒有事故,安全就是您和我的幸福。
清晨那第一縷陽光照射大地,我希望你安全;中午那一輪紅日送來溫暖,我盼望你安全;夜晚那一彎明月輝映浪漫,我渴望你安全。我覺得我有責任,我有一份沉重的責任,我有一份肩扛不起、心放不下的責任。我們的生命像一首歌那么動聽,我們的生命像一條河那么靈動,我們的生命像一座山那么沉重。
我覺得我有責任,我有一份提醒、保護您生命的責任,這份責任是我工作和人格的使命。我提醒你系好安全帶,因為你開車踏上了征程;我提醒你帶上一壺水,因為你徒步跋涉在沙漠里;我提醒你戴好安全帽,因為你在隆隆的鉆機旁、因為你在高樓聳立的建筑工地上、因為你在礦山深深的井下,因為你工作在這些危險的環境。當你從平原中走來,當你從沙漠里走來,當你從高山上走來,我深深地祝福你;當你在群山間揮動著臂膀,當你在戈壁灘上前行,當你漸漸遠去只留下模糊的背影,我默默地祝福你。
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我們每個人都有一份保護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責任,它也許是祈禱、它也許是叮嚀、它也許是提醒、它也許是命令,但是你的每一句話都飽含著熱情和真誠。愛人說:你上班去吧,家里有我呢;父母說:你走吧,我們能照顧好自己;炊事員說:飯涼了,我來熱熱,我不希望我的戰友心冷;同事說:咱倆一起來,讓我們共同擔負工作的沉重;班長說:那里有危險,請你不要動;經理說:下班了好好休息,不要在馬路上散步,不要去野塘和湖邊游泳;安防科長說:制度上墻重在落實,責任上心重在實踐;院長說:安全責任重于泰山,杜絕“三違”安全發展。
安全權威機構對全國每年上百萬起事故原因進行分析,95%以上是由于違章而導致。我說:“請大家不要違章指揮、不要違章作業、不要違反勞動紀律”。因為“三違”就是走向事故,就是靠近傷害,甚至斷送生命;其后果就是傷害個人、傷害家庭、傷害集體、傷害企業、傷害國家。我們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生命觀,沉重的歷史告訴我們:錢可以買來快樂和高興,卻買不來璀璨而偉大的生命。
我就生活在一個工傷家庭。父親坐貨車出差,身邊帶著酒精,因為道岔工違章作業,導致了火車追尾,熊熊大火中父親失去了生命。父親去世時我只有三歲,母親帶著我和弟弟走過了一個艱難而凄慘的歷程。天上下著大雪,地上刮著北風。我在問綠柏和蒼松,我在沉思、冥想和聆聽:一位淚眼模糊的婦女,她的依靠在哪里?一雙孤苦伶仃的兒童,他們的父愛在哪里?是誰把溫暖的手、寬厚的胸、深深的愛、濃濃的情葬送?
事故用金錢堆積,教訓是鮮血染成;違章要付出代價,傷害需痛苦驚醒。我們不能逞一時之勇,得一世之悔;我們不能逞一時之快,得一世之痛;我們不能為了嫌麻煩,圖省事,降成本,而違反正確的工作方法;要著眼于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重要環節,使安全工作做到預控、可控、在控;讓我們每個人都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實現本身無違章、身邊無事故、處處有真情。
深交所于2006年9月《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隨后,國資委、上交所等機構也相繼一系列鼓勵公司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文件。這些政府鼓勵信號給予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動力,據此,社會責任報告迎來了“爆炸式”增長,僅2006年的數量就超過以往歷年之和。并且,此后幾年報告數量也逐年遞增。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聯合證券時報的《中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研究》顯示:從2010年至2013年,中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數量分別為483、531、592和627份。
在這其中,除去被要求強制披露的企業以外,對社會責任報告自愿披露的企業數量也在大大增加。為什么越來越多企業主動對外進行社會責任報告披露?他們的動機何在?資本市場會因企業自愿公布社會責任報告而對它們“另眼相待”嗎,是否會有顯著不同的反應呢?這些企業所有權性質不同又會怎樣、以何種程度改變這些市場反應呢?探討這些問題的意義不僅在于可以客觀評價不同性質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披露動機,而且可能會進一步完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披露機制,從而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國內在這方面的研究并不充分,基于這種背景,本文試圖通過2013年A股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前后股價的波動變化,在這方面進行深入研究探討。
二、文獻回顧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管理層當局基于自身治理目的主動地而非強制性地向資本市場中信息的使用者公開與企業經營發展相關的信息。國外學者認為,經理層是否選擇自愿披露信息受到多方面的影響。Healy和Palepu在2001年就將其總結為六種動機,即資本市場交易動機、公司控制權爭奪動機、股票報酬計劃動機、訴訟成本動機、管理者才能信號傳遞動機和產品競爭劣勢成本動機。
資本市場交易假說認為當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對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息越豐富,其公司就有更好的未來發展前景。從信息經濟學視角來看,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當于是一種信號傳遞機制。自愿性披露傳遞給市場正向信號,市場作出積極反應。也就是信息的經濟意義在市場上得到表現。企業管理層為了解決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檸檬市場”效應①,通過主動地向外部的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一定程度上披露公司質量的相關信息,以降低自身企業價值被低估的風險。Barry、Brown (1985,1986)和Merton(1997)分別證明企業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可減少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從而帶來正向的市場反應,股價上升,降低融資成本。Lang 和 Lundholm(1997)在對那些即將進行股權發行的企業進行分析時發現,進行了專門化的信息披露的企業將會在股權交易量上有明顯的提升。
由于我國公司治理研究還沒有完善,市場和學者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關注并不多,對這一領域的研究也并不充分,焦點更多集中于強制性披露。因此,我國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成果有限。其中,陸正華和黃加瑤(2007)的研究結果表明非財務信息自愿性披露在自愿性信息披露類型中對公司價值的提升作用最顯著。劉偉和劉星(2008)指出自愿性信息披露與公司價值顯著正相關。巫升柱(2007)通過探索自愿性信息披露與股票流動性的相關關系發現:自愿性信息披露會顯著正向影響股票流動性。
綜上提到的國內研究中樣本大多是企業年度財務報告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對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衡量也主要借助于專業評級機構的量化指標體系。劉國亮和常艷麗(2008)分析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數和深交所評級結果之間的關系時,構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數的基礎就是伯特森、吉羅德和西德尼創建的模型。湯亞莉、陳自力、劉星和李文紅(2006)采用信息披露指數(Disclosure Index)評價不同程度的自愿性披露信息,再直接匯總衡量公司之間的信息披露水平,對公司信息披露程度做出量化判斷。
本研究的獨特之處在于在考慮了企業所有權性質后,根據公司實際控制人是否為國有的前提下,以社會責任報告作為企業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落腳點,基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前后股價的波動變化,分析不同的企業性質下自愿性信息披露得到的企業經濟績效是否存在差異,從而對不同性質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經濟性動機區別進行檢驗實證。
“社會責任報告,是企業就其履行社會責任的理念、內容、方式和績效所進行的系統信息披露”②。在國內不同行業的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不同。其中,要求強制披露的只有金融業,其他行業不做強制性要求,都屬于自愿性披露范疇。本文以2013年上交所上市公司除金融類企業外所有披露社會責任報告企業為樣本,以企業所有權性質為基礎,通過事件研究法分析兩組不同所有權性質的樣本前后股價的變化,確定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是否能使企業獲得超額收益,實證探究兩組所有權性質不同(是否國有)的企業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實動機。
三、相關理論與研究假設
(一)信息不對稱理論
在傳統經濟學理論的基本假設前提中,“經濟人”是擁有完全信息的,并且信息的搜尋和獲取都是不需要成本的,即信息對稱。但是在現實經濟中,由于人類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信息的搜尋和獲取需要成本等等原因的限制,導致這個假設基本上是完全不成立的,即存在信息的優勢方和劣勢方,信息是不對稱的。信息不對稱加劇了資本市場的利益爭奪,信息優勢方會借機利用自身優勢掠奪信息劣勢方的利益,雙方往來博弈,甚至導致兩敗俱傷。最典型的就是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在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天生屬于信息劣勢方,與上司公司不對等的信息地位使投資者無法了解企業的真實經營現狀和財務情況,判斷誤差導致投資者容易做出錯誤判定,將資金投入那些經營業績不佳卻釋放出虛假財務利好消息的企業。長期以往,證券市場會陷入“檸檬市場”危機,資源配置的能力大大削弱,投資者也逐漸失去投資熱情,甚至退出證券市場。為了預防這種現象,必須緩解證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現狀。因此,大多數上市公司會主動選擇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信號傳遞理論
信號傳遞模型(Signaling Model)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邁克爾?斯賓塞(A.Michael Spence)提出。如果信息優勢方能把信息傳遞給信息劣勢方,或者信息劣勢方能促使信息優勢方傳達信息,那么交易的帕累托優化③就能實現。因此,賣方(信息優勢方)有動力通過某種信號,使自己的信息能夠被買方(信息劣勢方)識別。
在證券市場的資本爭奪中,為了避免投資者(信息劣勢方)由于信息不對稱而進行逆向選擇,上市公司(信息優勢方)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必要的。企業選擇自愿性信息披露本身就傳遞出利好信息,因為只有優質企業才敢于披露更多信息,使投資者加深對企業的了解,劣質企業此時很難渾水摸魚。
企業選擇自愿性信息披露給市場傳遞信號,使投資者的劣勢地位得到緩解,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回升,更愿意接受自愿性信息披露較多或較頻繁的企業作為對象,資本市場會有積極表現。相應的,投資者不會選擇自愿性信息披露較少的企業,市場也會表現出消極反應,基于以上理論,本文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作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典型,對比不同所有權性質的企業,提出以下假設:
H1:國有企業公司股票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事件期內有正向反應且這種反應顯著。
H2:民營企業公司股票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事件期內有正向反應且這種反應顯著。
四、研究設計
(一)樣本的選擇及來源
本研究以上交所2013年社會責任報告的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按照以下規則篩選:一是剔除金融類企業,2008年上交所頒布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強制金融類企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二是剔除2012年首次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首次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不屬于投資者可預見的事件;三是剔除事件期及估計期內關鍵數據缺失的企業。
由于本研究需要獲得樣本企業一段時期內(估計期定為120天)的股票價格,所以實際所用樣本跨度為2012―2013年。經過上述篩選,最終確定樣本企業個數為262家。財務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事件信息來自于上交所網站手工收集。
(二)研究窗口的確定
本研究以事件日為基準日t(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公告日),參照國內外研究的做法,取t-2至t+2共5天的交易日數據作為事件期,這樣既將市場反應包含在內,又不至于被其他事件影響,可以保證獲取的市場反應真實有效。在此基礎上向前取120個交易日的數據為估計期,如圖1:
(三)模型的構建
本研究采用事件研究法中的市場模型,假定市場報酬率與個別證券報酬率呈線性相關關系,構建如下回歸模型:
因變量為CAR(Cumulative average abnormal returns),即樣本企業的股票獲得的累積平均超額收益率。本研究采用從事前發生前二日至事件發生后兩日共五日事件期的累積超額報酬率來衡量資本市場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公布的反應。一般而言,事件期的長度沒有明確標準,設定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本研究選定的樣本為非首次且非金融類的企業,已假定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在公布前已可被外部利益相關方預期,因此累積平均超額收益率CAR選擇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公布之前和之后兩日的作為研究對象。
之所以選擇CAR而非ARE 作為衡量指標,是為了降低白噪音,即(1)式中的εit。異常報酬率不僅會被本研究的事件影響,還會受到其他因素影響,而通過(3)式,“當樣本足夠大時,可將個別股票受其他干擾引起的正、負異常報酬率相互抵消,僅留下受事件所引起的異常報酬。”
因事件研究法具體操作較為復雜,故將本文計算過程詳列如下:首先用266家樣本公司根據其所有權性質分為兩個樣本組,分別依據組內各個樣本企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前120日的交易數據,即(t-123,t-3)估計期內不考慮現金紅利的日個股回報率與不考慮現金紅利的日市場回報率按照(1)式的模型回歸,確定每家公司特定的和值,再通過式二計算事件期內每天的超額收益率ARi,E(注:(2)式中的Ri,E和Rm,E分別對應事件期內的日個股回報率和日市場回報率)。然后將266家公司事件期5日內1330個ARi,E數值代入(3)式中求得CAR。
(四)實證結果及分析
本研究運用SPSS20.0對樣本相關變量分別作了描述統計以及相關性檢驗。
1、描述性統計及獨立樣本T檢驗
從表1可知,不同所有權下企業超額回報率的描述性統計存在顯著差異。其中,國有企業樣本要比民營企業樣本多很多,接近5倍。這表明相較于民營企業,國有企業更傾向于披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也就是說國有企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動機要更加強烈。同時反映出我國信息披露制度仍有待繼續完善,不同所有權下企業的自愿披露意愿不同。但在所有權國有企業的情況下,其均值遠小于所有權民營的企業,甚至呈現負數。再看表2,是對所有權性質不同的兩組企業超額回報率的獨立樣本T檢驗,通過F檢驗的觀察值為35.426,sig在置信水平為95%的情況下為0.00,小于顯著性水平,因此方差存在顯著差異,再看第二行的sig(雙側)依然為0.00,則說明兩組數據差異顯著。結合上文分析,這也就說明了所有權國有企業與所有權民營企業在社會責任報告時所獲得的企業超額回報率均值有差異,且這種差異是具有統計意義的。
2、模型顯著性檢驗
本研究通過(3)式計算所得的CAR數在事件期內的CAR分布如下(圖2、圖3):
由圖2、圖3和表3可見,除個別異常樣本之外,隨著樣本股票數量的不斷增加,所有權國有的大部分樣本股票的CAR均為負,說明在事件期內存在負的超額回報率,而所有權民營的大部分樣本股票的CAR基本穩定在正值,說明在事件期內存在正的超額回報率,即所有權民營的企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能夠獲得資本市場正向反應,再通過兩組樣本的顯著性檢驗可知,兩組樣本的超額回報率在95%的置信區間內顯著均區別于零。
綜上所述,所有權國有的企業在事件期內社會責任報告資本市場會有顯著的負向反應,因而拒絕假設H1;所有權民營的企業在事件期內社會責任報告則有正向市場反應,假設H2成立。
3、穩健性檢驗
(1)事件估計期長度的穩健性檢驗
由于證券市場變化迅速,事件估計期的長度選擇可能會對實證結果產生影響,因此本文選擇事件估計期長度變化作為穩健性檢驗。當觀測的事件期縮短為3日時,CAR的分布情況通過圖4、圖5我們可以判斷出,它們基本雷同于本研究中的事件期CAR的分布,只是顯著性稍弱,本文結論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因此本文研究設計中選取事件估計期為5日是合理,本文結論是穩健的。
(2)非事件期內的異常回報率
為檢驗這種異常回報率是否源于研究時間,本研究隨機無放回抽取了266支樣本股票中的50支,并且隨機選取它們在事件估計期的個股回報率,將其帶入模型,發現在估計期內兩組樣本的累積平均異常回報率基本穩定在0值,這表明在股票的估計期內并不存在超額收益,這也更好地說明了在事件期的股票超額回報率確實來源于研究事件,使本研究結論更具有穩健性。
五、結論與啟示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越來越多的企業主動選擇自愿性信息披露,在保障投資者利益的同時,也促進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本研究在考慮企業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社會責任報告作為企業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落腳點,根據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前后股價的波動變化,分析不同的企業性質下自愿性信息披露得到的市場反應。
本文研究分析發現,當民營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時,資本市場給予積極正向反應,并且該反應顯著,表明民營企業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同時也反映出民營企業的經濟能動性,正是由于經濟性動機,民營企業才選擇自愿性信息披露。社會責任報告有利于企業傳遞給投資者良好的經營管理信號,提升企業形象,股價上升,融資壓力降低,促進企業快速發展,從而實現企業增值的目的。而當國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時,資本市場有負向反應且這種反應是顯著的,這說明所有權國有企業披露社會責任報告更多的是由于政府干預以及解決委托問題的需要,當政府在企業持股比例越大,那么企業收到政府干預的壓力也就越大,因而有履行及披露社會責任動機,另外,對于國有企業管理者而言,履行社會責任,社會責任報告更多的是向外界和上級傳達一種忠于職守福利社會的政治信號。
近年來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層出不窮,這表明政府對規范資本市場發展的高度重視,也體現出信息披露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其中,《證券法》(2005)和《公司法》(2006)修訂了預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7年出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明確指出企業要尊重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進一步加強了對企業信息披露的引導和管理。但這些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等信息,并且對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所言甚少,缺乏一套對自愿性信息披露相對較完善的監督制度。
基于本文研究結論,對于政府而言可以作為制定相關政策的參考,對于所有權性質不同的企業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應采取相應不同的激勵措施。我國民營企業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雖然能夠取得經濟效果,但是與國有企業相比,其披露數量還遠遠不夠。所以,政府部門應頒布相關法律法規,鼓勵民營企業自愿性信息披露,增強民營企業自愿披露意識,引導民營企業規范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建設。我國國有企業相較于民營企業自愿性信息披露表現更好,但其披露動機多是政治責任,缺乏經濟推動,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質量可能會相對較局限,無法刺激市場給予積極反應。所以,政府部門應在這一方面通過法律法規進一步改善,促進國有企業科學有效的持續發展。
本文囿于篇幅并未對樣本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完整性、真實性與企業超額回報率增長情況的相關關系進行研究,這些將成為本人進一步研究深化的具體方向。
注:
①檸檬市場(The Market for Lemons)也稱次品市場,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往往好的商品遭受淘汰,而劣等品會逐漸占領市場,從而取代好的商品,導致市場中都是劣等品。
今晚我們相聚一堂,共同歡度凱越集團2012年度新年晚會。值此辭舊迎新之際,我謹代表公司向長期關心和支持我們的各位供應商朋友致以新年的問候;向奮進拼搏、銳意進取的全體凱越員工致以新年的祝賀;向長期在幕后為公司發展事業默默奉獻的所有家屬表示由衷的感謝。還要向仍然戰斗在一線的部分員工致以崇高的敬意。
進入2012年,凱越進入了一個新的五年周期。同時也進入了一個新的增長期。在這個5年的周期中,所有凱越人將充滿激情的、滿懷信心的、富有創新的去沖擊凱越的十年目標即“三個一”工程:國內眼鏡行業綜合排名第一,成為一個上市公司,打造一百個中產階級。我堅信所有的凱越人本著“誠信正直、富有熱忱、有責任感、熱愛學習、樂觀自信、團隊協作”的價值觀,堅持創業和創新的“兩創“精神。我們一定會實現偉大的“三個一”工程。
在此,我給大家拜年了,祝各位身體健康,萬事如意,合家歡樂。
初中同學聚會發言稿
在迎新春茶話會上的發言
春季開學典禮輔導員講話稿
同學聚會上的講話
在2011年春季開學典禮上的講話稿
在銀行工作會議上的討論發言提綱
銀行工會年初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提綱
精選公司最新年會代表發言稿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親愛的同事們: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們大家在此歡聚一堂,有幸作為公司的優秀員工代表上臺發言,我感到無尚光榮和自豪。在這里,我代表所有優秀員工向大家表示感謝,感謝領導的厚愛,感謝同事們的支持。
我來到公司工作已經有3年了,在這3年里,我明顯感受到了公司的發展,也感覺到了自身的成長。記得剛踏入公司時,我還是個剛畢業的學生,沒有任何的經驗,這幾年來,多虧了領導的悉心教育和提拔,讓我有更多的發揮平臺;也多虧了同事們的支持與幫助,使我在學習到專業知識的同時,也提升了與人相處溝通的能力。
過去的3年里,我并沒有為公司做出了不起的貢獻,也沒有特別值得炫耀的成績,我只是盡量做好屬于自己崗位上的工作,盡自己的努力盡心盡力的去完成每一次任務。20xx年,在領導的充分信任和厚愛下,我被派往河南負責外協加工項目,雖然外加工點工作環境惡劣,生活條件艱苦,但是,在那份責任心的推動下,我調整了自己的心態,堅定了自己的方向,把這種落差當成鍛煉自己的契機,把生活環境上吃的這一點苦當成是對自己的磨礪和人生財富。今天,我的這份付出得到了公司的認可,我感到無比榮幸。我想公司這次評優活動也再次向每位員工傳達與說明了,只要有付出,只要做好了屬于你的那份工作,就會有回報的道理。我也堅信,今后的工作將會越來越好。
過去的成績已成為過去,20xx年才是我們奮發圖強的一年,我們面臨的新形勢既充滿挑戰,更催人奮進,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將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將這份榮譽化為我今后工作動力,揚長避短,用更加優異的成績回報公司領導、同事的關心、支持和厚愛!
最后,我還是要感謝公司,是公司讓我從工作中收獲了那份財富與夢想;感謝領導,是你們讓我從工作中學會了思考與總結,感謝同事們,是大家讓我從工作中找到了朋友和關心!借此機會向大家拜個早年,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謝謝大家!
精選公司最新年會代表發言稿
尊敬的各位領導,親愛的同事們: 大家好!
我叫xx,來自xx。我很榮幸能夠參加此次年會。首先,我代表新員工向大家致以誠摯的祝福,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順利、心想事成。同時,在這辭虎迎兔之際,我也為公司送上一幅對聯:攜舊劃新謀發展,駕虎迎兔鑄新章。希望公司的業績在新的一年里蒸蒸日上。
我是一名剛走出校園的大學生,我自認為我的大學生活是充實,因為我在那里學到了很多知識,但我也清楚地知道,社會的教科書要比學校里的殘酷的多,對剛邁向社會的我來說還有好多好多要學習的東西。
時至今日,我已經來公司實習一個多月了,在這段時間里我學習了很多技術方面的知識,我感到很充實,同時也讓我想起了這樣一個例子:如果將一個人知識量看成一個圓,園里面的是他了解的知識,園外面的是他從未涉及的方面,那么隨著他知識的增長,這個圓的周長就會越來越大,所以他就會越發的覺得自己無知,我覺得我現在正是這種感覺。我知道,這些知識對我的工作來講都很重要,但細細地盤點一下這一個多月的收獲,我突然發現我學到的不只是這些知識,還學到了更重要的,那便是為人處事的態度。
堅持,對像我這樣剛畢業的大學生來說,每個人懷揣著夢想,希望可以大展宏圖,可是往往都被兩個字難道,那就是“堅持”。堅持,說起來總是那么容易,但大多只有三分鐘熱度,真正能堅持到底的寥寥無幾。在學校的時候,我參加了記者團,參與校報工作,我們團的團訓是“青春、篤學、敏銳、責任”,這里面涉及到我今天要說的態度中的兩條,一是責任,二是篤學。
所謂“在其位,謀其政”,在學校的時候我是學生,我應該履行學生的義務;在公司我是員工,我就因該履行員工的職責,首先要認認真真地把自己的本職工作做好,才能去考慮其他的事。再說篤學,人生就是在不斷地學習,特別是對我們來說,有很多東西值得我們去學習,我記得有位學姐給我說過,到公司后要懂得付出,而且要不求回報的付出,只有這樣才能學到更多的知識,才能積累更多的經驗。
最后,我要代表新員工感謝大家這一個多月以來對我們的照顧與遷就。來公司這么久,最吸引我的是公司的文化氛圍,這一點是出乎我意料的,因為在記者團的時候,我們最講究團隊凝聚力,最注重培養團隊的文化氛圍,我們都把那當成我們的家,而且是一個非常溫馨的家。我以為當我走出學校后再也不會找到一個公司能給我這么溫馨的感覺,但是我卻在咱們公司遇到了,公司的每一個人都是那么和睦,整個公司個人的感覺就是團、上進。我非常榮幸能加入這么溫馨、和睦的大家庭,我一定會盡快融入到公司的大環境中,與大家和睦相處、互幫互助,共同進步。
我的發言到此,謝謝。
精選公司最新年會代表發言稿
尊敬的各位來賓、各位朋友:
大家晚上好!今天,站在這里,燈光閃亮,人聲鼎沸,人人喜氣洋洋,處處歡聲笑語,這是我們__公司辭舊迎新的新年盛會。值此喜慶時刻,我代表公司經理班子、經營班子、以及全體職工,對各位來賓百忙中蒞臨本次年會,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向多年來一貫支持幫助__公司的廣大同仁,以及新加盟的各屆朋友致以崇高的敬意!
回顧20__年,我們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企業實現了持續穩步發展。我們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質量安全為抓手,全面推進各項建筑業務。某某等工程順利完成并交付。某某二標段工程、AA小區幼兒園即將交付完成。此外,尚有__派出所營房、__鎮第一、第二幼兒園、創業大廈、公交站、政府食堂等工程正在緊鑼密鼓建設中。在參與投標中,我公司中標率達65%,遠超業內平均水平。在工程質量上,我們先后榮獲結構某莫杯5項榮譽稱號、__市建設工程“某杯”獎2項。截止目前,公司結算收入額為5.3億元,上繳利稅1770萬元,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