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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管理在我們國家包含著若干復雜的價值判斷,例如在政治學體系中社會管理所包含的價值判斷就是在社會系統中進行合理的權力分配,進行適當的利益平衡。而用社會學的眼光來觀察,社會管理則是要實現國家對社會過程的有效統治、國家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處理,國家對社會角色的有效分配等。在行政管理學中,社會管理的基本價值則是強化行政對社會的干預和控制,強化政府行政職能在行政管理中的體現等。也許社會管理的諸種價值判斷和理念是可取的,但是我們認為在現代法治國家社會管理的理念必須回歸到法治中來。我們允許學術上有關社會管理理念的多元化存在,但是我們不能夠容忍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同樣賦予社會管理理念不確定的元素。也就是說我們應當用行政法強化社會管理的理念,通過提煉和強化使社會管理理念與行政法治理念相融合,使現代行政法治理念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管理理念。
2以行政執法重塑社會管理的意識
從概念上來講,社會管理是一個涵蓋內容較大的系統,在某種層次上講還包含了文化的因素,其中所包含的事項眾多,需要管理的內容比較繁雜。但是對于社會管理的意識來講,從內涵的角度來講,卻有著與之較大的差別,相對來講范圍較窄。社會管理意識是一種主觀上的認知行為,是一種意識領域的執行思維,主要表現在社會公職人員以及行政主體在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思維認知。社會管理的過程具有公眾性,公職人員在執行的過程中,需要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態度,從理性的角度出發,嚴格按照國家所賦予的權利來參與社會管理,但是很多時候恰恰出現了相反的現象,破壞了這種和諧,過多的將自己的情感片面的帶入工作中,為我國社會管理的意識造成了不良影響。這種行為的出現,對于社會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意識造成了一定的打擊,大大的降低了參與的積極性,制約了社會公眾權利實現的職能,所以可以認為,這是一種公權對私權壓制的行為。因此,我們必須以行政法意識構造社會管理意識,我們必須樹立一種科學的社會管理意識,我們必須用行政法意識來統攝社會管理意識,我們必須對我國行政法意識中的陳舊部分進行更新甚至創新。這樣便使行政法意識與社會管理意識予以統一。
3以行政執法設計和實現社會管理的秩序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石,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該規定是一部完整的、統一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特別強調了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基石。近年來,隨著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國家對行政執法活動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明確提出各級行政機關要將行政執法活動全部納入法律規范內。國家也先后出臺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予以規范和監督,特別是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明確將違反法定程序作為行政行為可撤銷的理由之一。衡量執法行為和執法質量的標準,除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處罰適當外,還包括程序合法。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法律的要求,不斷加強辦案程序的規范化建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保證了辦案質量,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與依法治國的要求相比,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范化建設上還存在不足,主要有:一是長期缺乏統一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行政執法部門多、領域廣,現有執法程序規定比較零散,缺乏嚴密統一的程序規定,影響了公安行政執法質量;二是現有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還不完善,有些內容與現行法律,特別是行政處罰法不盡一致,有些規定不夠嚴謹,為隨意執法留下了法律空間。上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出現受案不規范、違法調查取證、濫用強制措施、越權處罰、執行不當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直接影響了公安機關辦案質量,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公安機關的形象?!冻绦蛞幎ā穼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進行了統一規范,并與現有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復議案件程序規定》一起構成了完整的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程序體系,是公安執法程序規范化建設的重大舉措。
一、公安執法過程中依然存在的問題
執法指的是一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權限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付諸實施的活動。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職務活動均屬于執法的范疇。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固然要重視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視執法環節。法律制定頒布后,能否得到執行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能否建立的關建。現行法律的執法就面臨嚴重的問題。首先是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有的執法機關不是嚴格依法辦事,而是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超越法定職權范圍,亂處罰、亂罰款、亂收費,擅自越權執法。其次是執法不到位,定性不準確。部分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程序混亂,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敷衍草率,使違法者有可乘之機,鉆法律空子,進行不合法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一些無證經營者,受執法單位個別人的庇護,有恃無恐,不繳稅費,獲取暴利,破壞了經濟秩序。再次,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喪失了法律的權威。目前由于執法力度不夠,執法環境較差,使得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案件久拖不決,致使民事糾紛案件激化為刑事案件。一些執法部門,對自已有利的事情爭著管,特別是涉及罰款處理的案件。而對自已沒有利的事情則嫌麻煩,互相推諉不愿意管。最后,導致執法工作阻力重重。有的當事人自持靠山強硬,拒不執行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有的還無理取鬧,抗拒執法,甚至毆打執法民警。
二、影響公正、合理執法的原因
(一)執法不能順應形勢發展
中國加入WTO,成為世貿組織成員,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此必須建立一套既適用WTO運行規則,又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體系?,F在大家都普遍對加入WTO的中國經濟形勢表示樂觀,認為面臨了機遇和挑戰。公安執法人員知道,在WTO的新規則下,對中國經濟領域會帶來新沖擊,經濟環境的變化又影響到政治、文化、治安等諸多因素的發展趨勢。在新規則、新環境、新趨勢下,我們認為對公安執法帶來的首先是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執法思想、觀念上的挑戰。一是執法環境發生了變化。隨著國際貿易活動的增多,國內外投資、經商、旅游、探親、訪問等活動頻繁,加速了中國并入經濟全球化,經濟領域的犯罪也勢必與國際經濟犯罪接軌,呈現量多、雜、廣的特點,這些因素都改變了我們所處的環境。二是執法內容更加廣泛。以外國人、國際貿易單位為相對方的執法量加大、范圍更廣。面對違法犯罪活動復雜的趨勢,如利用現代市場經濟知識所進行的犯罪,計算機網絡犯罪、國際金融詐騙等科技含量較高、專業化手段突出的犯罪增多,跨國經濟犯罪活動、國際恐怖活動和非法移民活動等更加突出。保護的客體也將增多。三是執法要求更高。有人說WTO規則,是“游戲”規則,其實它更是“合同”規則。如有一項透明度原則,要求所有成員國制定的政策不能隨意更改,即使修改也必須經別國同意,就是說不能有“內部規定”之類的法律法規,要求成員國在其境內的執法必須統一、公正。因而在處理國際經濟貿易糾紛、案件等過程中,更強調依條約辦事、依法辦案,執法的程序性、實體性規定更加嚴格。四是公安執法中存在的薄弱問題更加突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中存在的按老一套辦案、按領導指示辦事的“經驗”做法;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調查研究等證據意識不強的心理;存在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對WTO等國際法律知識不了解、認為關系不大等缺乏全局觀念、國際訴訟意識;存在的特權思想,不重視保障單位、公民平等權等等。這些問題,與目前的政治、經濟形勢不相適應,影響到了公安執法的正確實施。
(二)執法條件落后,執法人員素質不高
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到執法機關辦事常遇到“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還有的執法人員素質低下,貪圖享樂,吃請受賄。為一些違法者逃脫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錢和人情的俘虜,,徇私枉法。
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去甚遠。一是部分執法人員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層執法機構人員表現更為突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數,法律專業畢業的人員更少。二是執法隊伍的知識結構不合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的過程中,經濟糾紛大量出現,要求執法人員不僅要懂法律,還要懂經濟、懂外語。而實際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三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經濟交往頻繁,社會經濟關系日趨復雜,違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進和隱秘,要求執法人員有過硬的業務能力。而現在執法人員業務技能還有相當差距。
執法條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不足,難以完成日益繁重的執法任務,雇用非公務員執法的情況比比皆是。使用這些業務不精通,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的人員,不可能提高執法效益。有的執法機關經費緊缺,執法人員的工資都不能如期發放,調查差旅費由個人墊支,辦案經費不能保障,辦案很難及時到位。有的執法機關辦公條件落后,在外執法靠借其他單位的車輛,辦理業務沒有采用先進設備,難以適用辦案要求。
(三)公安隊伍法治觀念不強的主要表現
目前,人民群眾在充分肯定公安機關為打擊刑事犯罪及維護社會穩定而做出的巨大奉獻犧牲的同時,對公安隊伍意見最大、最集中的就是各種各樣的執法問題,深究其原因主要是法治觀念不強造成的。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律至上觀念不強,執法犯法
作為執法者,應該懂得甚至熟悉法律也應該知道違法犯罪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后果。但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至上觀念不強、防腐拒變意志力不夠堅定導致極少數民警執法犯法。近些年來我們隊伍中相繼發生了民警違法犯罪的事情,有貪污受賄、有挪用公款、有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有的甚至參與綁架。
(2)人權保障觀念不強,刑訊逼供屢禁不止
少數民警法律意識、證據意識淡薄,以管人者自居,根本不把執法對象的權利放在眼里,隨心所欲。耍特權、抖威風,在審訊時,辱罵、體罰違法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訊逼供,違反規定,濫用槍支警械。
(3)違反法定程序,隨意執法
有的民警辦事不注重按法定程序辦,重實體法、輕程序法,認為只要執法行為實際效果合法,違反法定程序無關緊要。有的民警對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對法律條款不能正確把握,于是不按規定向當事人公開辦事程序,對法定程序隨意理解,還在程序上刁難當事人,自己喜歡怎辦就怎辦,各行其是。例如個別民警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沒有履行告知程序。
嫌疑人、受處罰人反映偵查人員訊問時沒有首先訊問是否有犯罪行為、并告知陳述或辯解的權利。另外有的民警在糾正交通違章開具處罰決定書時沒有按實際違反條款處罰,而是根據違章者的態度表現隨意處罰。
(4)群眾觀念不強,不認真依法履行職責
有的民警未能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和深刻體會“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實質,仍然在執法活動中存在推諉、拖延、弄權瀆職的行為。
三、公正執法的對策
(一)加強法治觀念樹立穩固牢靠的法治思想
(1)樹立法律至上觀念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法律至上是文明社會法治發展進程中提出的重要口號和基本原則之一。其意在強調法律在整個社會規范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其它任何社會規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與法律相沖突,是法治社會的主要特征,實現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至上的核心,是憲法至上,憲法的精髓在于控制權力以保障權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至上的又一重要內涵,法律不僅在老百姓之上,也在所有官員之上,在國家最高權力者之上?!皣覚C關對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都不能去做”,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項重要行為準則。執政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我國在立法上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初步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但實際上,法律還未能真正成為權力產生、運行的源泉、依據和界限,法與權的較量,往往是以權代法。由此可見,中國的法治建設是一個樹立法律權威的歷程,要求全體社會成員都依照法律辦事,法律成為社會最重要的行為規范,尤其是執法人員,要確立和堅定法律信仰,增強法律至上觀念,嚴格公正執法,自覺接受法律制度的約束,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樹立人權保障觀念
人權保障是法治國家的顯著標志。人權權利范圍的大小與保護程度好壞是一個國家進步與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現。國家的進步過程,也是人權內容不斷豐富、發展的過程。國家由非法治國家向法治國家的轉換,也是人權內容與保護的一次飛躍。人權保障狀況的良好與否是區別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的顯著標志。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的區別,不是法治國家中沒有侵犯人權的事件發生,而僅是在于:法治國家侵犯人權的事件相對較少;侵犯人權的事件一旦發生,即能獲得依法處理——侵權者會受到應有制裁,受害者能獲得應有保護。人民是國家的主體,是國家一切權力的來源,也是國家權力的主體,公安人員所享有的一切權力源于人民授權。增強人權保障觀念,要求公安人員真正樹立人民權力至上,人民意志與利益高于一切,人權與公民權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觀念,以人民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贊成不贊成、答應不答應為一切公安工作的出發點和行為準則。
(3)樹立依法行政觀念
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行政是國家行使權力的重要方式,是國家對社會進行管理的基本途徑。由于行政權力具有與其它權力不同的獨特性質,因此,在強調制約權力的同時,有必要對依法行政予以特別的重視。行政工作內容最為豐富,涉及的社會范圍最為廣泛,與社會民眾的聯系最為密切,行政能否依法進行,直接關系著一個國家能否實現法治。制約權力是從權力之外考查權力行使而提出的要求,側重于對權力的外在約束;依法行政是著眼于行政權力本身而對行政權力所提出的內在要求。行政的內容、形式、程序都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要求進行。依照法治原則,凡是在法律上沒有根據的行政行為就是違法行政,就應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而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的重要行政執法部門之一,除依法承擔刑事司法任務外,還承擔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戶籍、邊防、出入境、計算機安全保護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這些行政管理職權的運用,與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聯系十分密切。公安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公安機關在依法治國進程中必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行政管理活動點多、面寬、量大,任務繁重,僅行政復議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全國公安機關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就占總數的70%。從當前面臨的形勢和任務來看,公安機關要完成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秩序,保障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艱巨任務,處理解決好社會治安和隊伍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必須切實提高依法行政對策、加強公安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從根本上轉變已不適應行政執法要求的傳統觀念、工作習慣和工作方法,在思想上和行動上增強法治觀念,以法律為準繩,學會善于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行使管理職能,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上來。
(4)增強法治觀念是貫徹“三個代表”的具體實踐
同志曾經說過:“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是人民群眾意志的體現”,所以,“執行憲法和法律,是按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辦事,是對人民意志的尊重”。同時展望新世紀的宏偉目標,我們黨要永葆生機活力,必須始終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志提出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們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永遠保持黨的先進性、戰斗力和創造性的行動指南。公安機關貫徹落實“三個代表”的唯一途徑就是增強法治觀念,提高執法水平,進一步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為人民群眾辦實事。實踐證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每一項工作,都同“三個代表”的要求密切相關。通過防范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就能有力地推動先進生產力的發展;通過增強法治觀念,掃除各種社會丑惡現象,抵制腐朽思想文化,不斷鏟除其藉以滋生的土壤,就能有效地促進先進文化的傳播;通過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切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廣大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就能更好地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增強法治觀念的主要措施
(1)建立科學、完善的公安法規體系
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黨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總體要求,在保障立法質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進程,爭取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為主體,以公安刑事法規、治安保衛法規、公安行政管理法規、公安組織人事法規、警務保障法規、監督法規和國際警務合作法法規為主要門類,由公安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組成的比較完善的公安法規體系,基本上實現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項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全面納入法制軌道。當前公安立法的重點是制定和完善與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法規,力爭在三年左右時間,完成公安機關組織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公安立法要從實際需要出發,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遵循立法的規定,符合國家改革、發展和穩定的決策,貫徹公開、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廢止工作。地方公安法規、規章不得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防止和杜絕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嚴格執行法規、規章上報備案制度。
(2)強化法律知識學習,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①強化法律知識學習
法律的不斷發展與完善,我們要有做到老學到老的思想,若不學法,不懂法,就容易造成執法滯后于立法,更談不上依法行政了。因此公安機關要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組織民警進行多種形式的法律學習和培訓。在各種業務培訓中,都應當有法律課程,保證民警的法律素質與其承擔的執法任務相適應。要針對不同部門、警種和執法崗位的實際需要,實行民警執法資格考試制度。要進一步提高民警的法制觀念,增強服務意識、訴訟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監督意識和人權意識,養成自覺守法、嚴格依法辦事的習慣。例如針對部分民警辦案過程中“重實體、輕程序”和搜集證據上存在的問題,應當經常組織民警到法院旁聽法院庭審,學習如何收集有效證據的知識;到檢察院觀摩、學習、熟悉法律程序。
②加強道德教育
法律是靠人來執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來維持的。由于法律是以強制形式規范行為的手段,只能解決“不敢”、“不準”的問題,卻無法解決“不想”、“不愿”的問題,也就是說,法治難以觸及人的思想問題,無法使人在內心深處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壩。一個人思想有問題,價值觀出現偏差,對于違法之事,雖一時“不敢”,但難以保證其長久“不敢”。法治解決不了信仰、價值觀問題,而道德教育主要通過民警內心的義務感、責任感、榮譽感來實現法律規范行為,所以只有加強道德教育才能使民警樹立正確的信仰、價值觀、人生觀,并以其作為自己的行為指南。
③加強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
執法隊伍的素質高低,執法水平的優劣,是關系到法律能否落實的關鍵環節,要采取多種手段和途徑,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要以“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培養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人民的執法人員。保證在執法中,廉潔奉公,不徇私情,秉公辦案,做到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化,制度化,由專人負責,常抓不懈。通過思想政治教育,培養典型,以點帶面,全面提高。
(3)建立執法責任追究和獎懲機制
一要建立個人執法檔案,對嚴格執法、忠于職責、出色完成執法任務的人員要給予獎勵,對執法不嚴、執法犯法、徇私枉法者,進行嚴肅懲處,并將處理情況載入檔案,晉級增資、提拔重用等都要與之掛鉤。要建立錯案追究制度,從立案、偵查、審理到執行,都要實行專人負責制,出現錯案,一追到底,決不姑息,該獎則獎,該罰則罰。
二是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要加強法律學科教育,非法律專業的學生也應增設法律選修課。適當提高執法人員的待遇,以吸引優秀大學生從事執法工作。要把住執法人員的入口關,同時定期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堅決調離執法機關。
(三)加強法律監督機制、完善公安執法監督制度,強化公安執法監督
憲法和法律、法規已經規定了許多對公安機關的監督制度。進一步完善執法監督機制要把警務公開作為一項制度長期堅持下去。
應強化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人大及常委會的立法任務繁重,法律監督的力量不足。為此有必要把法律委員會分設立法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專門進行法律執行的監督工作,輔助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監督權,對司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借鑒西方質詢制度的經驗,定期召開監督委員會對執法機關的質詢和答復,監督本階段的執法活動,糾正違法行為,制約執法行為的隨意性;建立定期執法檢查制度,由法律監督委員會定期組織執法檢查,翻閱案卷,聽取報告,審查執法情況,發現執法問題,督促限期糾正,維護執法權威。
到上世紀末,我們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在世界立法史上已經形成了輝煌的一頁,與之相應的執法工作也不斷前進。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們的國勢空前強盛,市場經濟穩步推進,改革開放不斷深入,足球出線,申奧成功,加入世貿,更加鼓舞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信心和決心。雖然當前我們在立法和執法的質量上,時間上,人員的素質上,與發達國家還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只要我們堅持依法治國的方略,按照“三個代表”的思想要求,與時俱進,開拓進取,一定能夠使公正執法落到實處,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為建造一支良好的公安執法隊伍,樹立良好的公安執法形象,勝利完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斗!
參考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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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是我國一項基本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最直接、最實際的保護。近年來,消防行政執法在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方面,取得了長足發展和進步,但同時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訴訟案件發生,通過這些案件進行理性分析,不難發現一些問題和規律。
一、消防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特點
1、
數量上偏少。據遼寧省消防部門統計,1998年至2001年3年間,全省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共檢查單位22.7萬個,整改一般火災隱患
299624項,辦理行政處罰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罰款處罰12230起,責令三停處罰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與上述消防行政執法行為相比,同期全省僅發生行政訴訟案件7起,在具體行政行為總數中所占比例極小。與工商、稅務、城管等大多數行政部門相比,甚至與治安、交通等警種相比,行政訴訟案件數量要少很多。
2、
行政處罰決定和火災事故調查結論是訴訟熱點,其中針對火災調查結論的訴訟案件占很大比例。據統計,1998年《消防法》頒布實施以來,遼寧省共發生行政訴訟案件13起,主要是當事人不服消防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其中當事人不服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就有8起,占發案總數的62%;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有3起,占發案總數的23%。
3、
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大都與民事訴訟有關。許多當事人提起火災行政訴訟,大都是為挽回民事訴訟中敗訴責任而提起的,當事人認為民事案件敗訴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結論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訴或者申訴期間,試圖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消防部門的結論,從而達到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占據主動,直至勝訴的目的;也有的是擔心在今后的民事訴訟中,依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可能要承擔敗訴責任而提起的訴訟。此外,在對行政許可不服提起的訴訟案件中,出現了新苗頭,如:大連市民劉某因對所購商品房不滿意,為達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辦法無效的情況下,以消防驗收合格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錯誤為由,將消防部門告上法庭。
4、
從案件審理結果看,消防部門勝訴較多。截至目前,遼寧省發生的13起消防行政訴訟案件中,裁定中止訴訟1起,維持消防部門決定5起,駁回原告4起,正在審理3起,遼寧省消防部門尚沒有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敗訴,全國其他地方消防部門勝訴率亦很高。
二、消防行政訴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對策
1、
火災事故調查結論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法律規定之間有沖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執法紊亂。
火災事故調查結論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不但理論界存在爭議,在法律規定之間也同樣存在沖突。《公安部關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以下簡稱公復字[2000]3號文件)對此明確作出了否定的答復,《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也規定,“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后,人民法院開始受理火災事故調查結論的行政訴訟案件。
此后,雖然全國各地因不服火災事故調查結論而引起的訴訟案件不斷發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處理卻各有不同。如發生在四川敘永縣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屬行政確認行為,進行了受理和審判,同時提出《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及公復字[2000]3號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此外,在貴州云巖也發生了一起類似案件,法院卻在終審判決撤銷《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之后,又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根據公安部公復字[2000]3號文件,再審駁回了當事人的。2002年10月22日,寧夏自治區鹽池縣人民法院審理全區第一起當事人不服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經法庭陳述和調查,鹽池縣人民法院以火災事故調查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為由,當庭駁回原告了訴訟請求。
法律的沖突,使原本很嚴肅的執法過程出現了隨意性,實踐中不但當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無所適從。
2、消防體制特殊性帶來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訴訟
我國實行的消防體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體具有兩重性,一方面作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保衛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撲救火災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為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與此對應,分別規定了“公安消防隊”和“公安消防機構”兩個法律主體概念。1998年遼寧省出現了全國第一例狀告119的行政訴訟案件后,這種兩重性帶來的一些弊端開始引起人們注意,實踐中,全國范圍的法院極少受理這類案件,尚未出現明顯問題,但在理論界對于火災撲救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是否可訴等方面出現了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火災撲救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應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火災撲救行為是行政救助行為,應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對火災撲救中出現的不作為,應當進行國家賠償。在這方面,尚無權威性的定論,或許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同理順消防體制一并考慮?;馂膿渚仁欠窨赡苄纬深愃苹馂氖鹿收{查結論那樣的訴訟難點還不得而知,但是這一點恰恰是最讓人憂慮的,為避免重蹈教訓,應當理論和實務上予以重視。3、個別執法人員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覺接受司法審查
個別執法人員存在法律意識不強,素質不高的問題,錯誤地認為提起行政訴訟的老百姓是刁民,對其歧視甚至敵視,總想找機會懲治其一番;對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有抵觸情緒,認為行政訴訟是將司法權凌駕于行政權之上,不愿主動配合、協助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甚至以弄虛作假、規避法律等手段阻撓公民、法人行使訴權,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訴。
4、當事人不敢訴和濫訴的現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膽行使訴權,能忍則忍,能不告則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來又撤訴。很多人認為:“縣官不如現管,贏官司只一次,受氣是一輩子。”與此相反,有的當事人濫用訴權,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和再審等階段仍不罷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敗訴后,又以不知訴權為由向法院提取訴訟等等。
毋庸諱言,上述問題應予徹底解決,然而在現行法體制的制約下,無疑又是在短期內難以解決的艱巨任務。既需要國家重視和決策,又需要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參與,更需要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法學界的通力協作和不懈努力,從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傳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實可行,能夠治標又治本的有效措施?,F時期,國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間的沖突,還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體制創新的步伐,盡快理順消防體制在運行中表現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門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但應當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執法質量和服務質量,規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更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監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訴訟義務;各級領導和執法人員要加強學習和培訓,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觀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各級人民法院要強化憲法和法律意識,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確保司法公正。
三、今后消防行政訴訟發展趨勢的預測
1、消防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將上升
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行政訴訟案件逐年以兩位數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約10萬起行政訴訟案中,老百姓勝訴率達到40%(即4萬件)左右。更為重要的是,更大數量的違法行政行為,由于有了行政訴訟而被制止在萌芽狀態,或被糾正在行政機關內部。隨著公民法律知識和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深入人心,隨著WTO規則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約束,今后,越來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將與消防部門的爭議訴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處罰、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外,還將涉及消防行政許可、檢查、強制、命令等方面具體行政行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為,那樣一來,消防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也將逐年上升,這是符合客觀規律的。
2、消防行政訴訟案件難度加大
近年來,國家對消防工作特別是消防行政執法工作進行了較大的改革,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行政爭議往往同出現的新問題交織在一起,出現復雜的趨勢。無論作為當事人的消防部門和原告,還是作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適應可能出現的新變化。隨著消防體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災撲救是否可訴終有定論。
很久以來,人們習慣地把行政機關不正確地稱為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如果不是從與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檢察、審判機關相比較的角度,即不是把國家權力機關稱為立法機關、把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審判機關稱為司法機關的話,把國家行政機關說成是從事國家行政管理的國家機關,則似乎是無可非議的。但如果從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審判機關相比較的角度來看,把國家行政機關說成是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的機關則是不正確的。這種不正確的說法,導致了許多錯誤的或想當然的觀念,即盡管行政機關是由與其他國家機關相同的、有血有肉的工作人員組成的,盡管國家檢察、審判機關中專權、違法的現象也并不少見,但行政機關似乎成了“天生”的不講法、不守法和專橫、武斷的代表,從而形成了行政法上所謂的“控權論”。其實,國家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我國《憲法》第85、105條明文規定,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執行機關,就是執行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決議的國家機關,也就是執法機關。行政機關的任務,就是主動、持續地去執行法律規范,調整各種利益關系,實現立法的意圖或法律規范的目的。這不同于司法。司法的任務在于適用法律,即運用法律處理各種利益糾紛,具有被動性,以“不告不理”為原則(如果沒有糾紛或沒有告發,就不能去“挖掘”糾紛或動員告發,因此目前所謂的“司法提前介入”是不正確的)。行政機關作為一種執法機關,只能以“效率優先,兼顧公正”為原則;而國家權力機關作為一種立法機關或表達意志的機關、法院作為一種司法機關,則只能以“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為原則。
法的實施需要相應的手段。人們習慣地把法的實施手段分為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并習慣地將行政機關所采用的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的手段稱為行政手段。我認為,這也是一種不正確的法律觀念,容易導致三種手段之間的互相對立,經濟手段的變質和異化,也容易導致人們把行政手段想象成專斷的手段,還造成了行政機關縮手縮腳、不敢放手執法、片面依賴于司法機關的“法律手段”的被動局面。總之,將行政手段排除在法律手段之外,是不利于行政權威的維護和運用的。其實,這種分類從邏輯上看并沒有科學、統一的分類標準,是違反分類規則的。從法學上看,凡是依法實施的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依法實施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也是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具體表現為審批和許可、稽查和征收、獎勵和處罰及各種強制措施等。這些手段是法律賦于行政機關實施的一種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機關自行設定和實施的人治手段。這種“行政手段”之所以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歸根結蒂是由行政法的基礎即一定層次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決定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是一種對立統一的矛盾關系。在這個矛盾中,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支配著個人利益。這種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利益關系,決定著作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行政機關具有命令和強制權,個人利益的主體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當然應服從行政機關的命令。否則,政府權威、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就無從談起,社會也將是一個無政府社會。同志指出:“人民為了有效地進行生產、進行學習和有秩序地過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產的領導者、文化教育機關的領導者各種適當的行政命令。沒有這種行政命令,社會秩序就無法維持,這是人們的常識所了解的?!盵1]
總之,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行政手段”是法律手段。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應以“效率優先,兼顧公正”為原則,用足各種法律手段,大膽執法。
二、依法運用法律手段
(一)基層國家機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運用法律手段城市的區級國家機關是我國的基層國家機關,主要任務在于充分地運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所提供的各種法律手段,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并總結經驗教訓,為上級國家機關創設法律手段提供事實基礎。相反,區級國家機關的主要任務不在于創設各種法律手段,即使創設了也不一定合法。這是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等的規定,行政行為的作出應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或參照。這就意味著,只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所創設的法律手段,才有可能是合法的法律手段。因此,區級國家機關應從“文山會?!敝薪夥懦鰜?,把精力集中到如何加強執法的力度上來。那種一談到加強執法,就召開會議、發幾個文件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試圖以此創造出某些執法手段來的努力也是徒勞無益的。
(二)依法運用法律手段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運用法律手段應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應依法運用法律手段,這是依法治國的具體要求。
“依法”的“法”,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法律手段只能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根據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對上級機關的決議、決定、指示、命令和通知等也應執行,也是行政執法的依據。但這些決議、命令等本身必須合法,否則是無效的,就不應執行,因為該“上級”的級別不可能超過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并且,只有當這些決議、命令等已向社會公布,有關的法律規范是一種準用性法律規范時,這些決議、命令等才能作為依據。對那些以地方保護和部門壟斷為目的的命令和指示等,更應予抵制。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法制的尊嚴和統一。
依法運用法律手段,不僅要求法律手段的運用應符合法律規范的字面含義,而且還應符合立法的本意或法律的目的。我們不能有意或無意地利用法律規范的字面含義來違背立法的目的。否則,就是了。
依法運用法律手段,還意味著行政機關運用法律手段的權限和內容、程序和形式都應合法。權限合法,是指行政機關在運用法律手段時不得超越職權和。內容合法,是指在行政執法中,行政機關所認定的主要事實要清楚,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要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程序和形式合法,是指行政機關所運用法律手段應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我們可把權限和內容合法統稱為實質上的合法;把程序和形式上的合法統稱為形式上的合法。以往,我們的經驗是很重視實質上的合法,對此仍應予保持。但從現在起,我認為我們對形式上的合法也應予以充分的重視。這是因為,形式上的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是比較容易做到的;形式上的合法能促進和保障實質上合法的實現;合法的實質就要求具有合法的形式,否則,實質上的合法性就會受到懷疑和攻擊。
(三)依法運用法律手段的例外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以例常情況為基礎的,因而就不適用于特殊的例外情況。當例外情況出現時,仍教條或機械地按法律規范執法,并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反而違反了立法的目的、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并不能認為是依法辦事。這時,就應根據公共利益、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要求來變通法律規范的執行。但這種變通應得到事先的批準;在緊急情況下,事先來不及辦理批準手續的,在事后應得到追認或確認。否則,任意的變通,會造成行政專橫。
三、關于特殊手段的運用
行政法律手段是一種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的,是不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意或接受為條件的手段,即具有鮮明強制性的手段。從單個的行政執法來說,這種手段是必要的,這種手段的運用也是無可非議的。然而,從總體上說,政府的存在及運行有賴于公眾的信任、理解與合作。行政法律手段的普遍運用,日積月累,就會使公眾產生抵觸和不滿情緒,從而降低政府在公眾中的威信,損害政府的形象。為此,從本世紀、特別是本世紀中葉以來,各國的行政執法除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外,還廣泛采用了一些特殊手段。這些特殊手段主要是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導。它們與一般的行政法律手段相比,有兩個重要特點:一是強制性較弱,主要是設法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覺履行;二是性質不甚明確,到底是不是法律手段或法律行為,是不是行政法律手段,在理論上有較大的爭論。但從法學上說,行政指導等手段即使不是法律手段,由于并沒有強制規定公民等的權利義務,是允許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在西方國家,之所以廣泛采用這類手段,是為了騙取公眾對政府的信任與合作,樹立自己良好的“服務”形象,鞏固其統治。這些手段在我國也是可以采用的,以便政府與人民間建立起真正的信任與合作關系,溝通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系。同志早就指出,對人民內部矛盾的解決,應多采用說服教育的方法,“為著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而的行政命令,也要伴之以說服教育,單靠行政命令,在許多情況下就行不通?!盵2]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職責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它的訂立與民事合同的訂立一樣,是以自愿、誠實信用和意思表示一致為原則的。因此,這種方式有利于公眾的接受、信任與合作,從而有利于行政職責的圓滿實現,增強行政效益。但它的訂立又與民事合同的訂立不同,并不都是以等價、有償為原則的;它的履行也與民事合同的履行不同,行政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權單方面解除或變更該合同(當然,這種變更和解除權也是有條件的,并應承擔損失補償責任)。但是,以行政合同履行行政職責并不是行政執法的一般方式,而是例外方式。并且,行政機關只有在認為以行政合同方式履行職責更為有利于公共利益時才能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法律手段。因此,以行政合同實現行政職責并不影響行政權威和公共利益。目前,我國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一樣行政合同的情況并不少見,只是還沒有按行政合同來規范和認定而已。例如,我國計劃生育、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等領域的各種各樣的責任制,就屬于行政合同的范疇,即行政擔保合同或行政保證合同,只是目前還不規范,還沒有提高到行政合同法制的高度。又如,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合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租賃合同、糧食定購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等,都是行政合同,只是沒有被認定為行政合同而被認定為經濟合同罷了。其實,把行政合同認定為經濟合同并按經濟合同來處理在法律上是錯誤的,使行政機關被降格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相等的地位,使公共利益被置于與個人利益同等的地位,對法律的實施和公共利益的維護是非常不利的。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以號召、倡導、鼓勵、引導、勸導、告誡、建議、說服教育等形式來實施法律的一種手段。它不具有強制性,不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因此是不是一種法律手段在國內外行政法學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但這種手段對溝通政府與公眾之間的關系,取得公眾對實現行政職責的配合與信任,具有重要的價值。并且,這種手段符合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密切聯系群眾、走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同時,這種手段也為我國《憲法》所確認?!稇椃ā返?、9條分別規定:“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在單行法律、法規中,有關行政指導的規定更多。因此,行政指導的廣泛運用是合法和可行的。但應當注意的是,行政指導的實現取決于公民等的接受和合作,公民等也有權不接受這種指導。行政機關不能把行政指導變成行政強制,對不接受行政指導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給予行政處罰等制裁。對是否予以制裁,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進行認定。同時,行政機關也不能一味地強調說服教育等行政指導手段。對通過行政指導手段難以實現而依法又必須實現的職責,應依法運用法律手段予以及時實現。否則,行政權威和公共利益是難以維護和保障的。
關鍵詞: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責任制
監督機制是否完善,直接影響和制約著行政法治的進程。[1]國務院2004年出臺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的案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應當立卷歸檔?!盵2]這一規定,在制度層面上明確了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以此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關于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具體內容,《綱要》不可能做出明確規定,理論界也較少探討[3],但是實務界在不斷探索,本文主要結合過去一段時間里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具體實踐來闡述一下作者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理解。
一、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概念
在我國行政法學界,極少有人提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學界同仁講得更多的是行政案卷制度,即行政案卷排他制度。
一般認為,行政案卷是指對行政程序本身的記載以及行政行為所根據的一切文獻,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閉性、客觀性、整體性、相關性和多樣性的特點。[4]所謂行政案卷(排他)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行為前通過調查、鑒定、舉行聽證等形式取得的和相對人提供的用以證明待證事實的各種記錄、陳述意見、鑒定結論、證人證言、物證等證據,以及程序中做出、收到的各種法律文書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案卷,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只能以該案卷為依據作出,卷外證據不能作為行政行為根據的一項程序制度。[5]根據這一制度,作為行政機關定案的證據只能是在案卷中已經記載的并經過當事人口頭或者書面質辯的證據,凡未經記載和質辯的證據一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6(e)款規定:“證言的記錄、物證連同裁決程序中的提出的全部文書和申請書,構成按照本編第557節規定做出裁決的惟一的案卷。當事人交納法定費用后,有權取得副本?!钡?57節所規定的正式裁決決定,只能根據案卷做出。[6]
與學界對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的界定不同,本文認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執法機構,對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出行政處罰、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等決定以及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制作和收集的有關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法律文書和材料,經整理歸檔而形成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審查、評議并實施監督的活動。
由此看來,雖然都是涉及到案卷的制度,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并不是行政案卷制度。行政案卷制度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就二者的聯系來看,二者和行政訴訟中的案卷移交制度一起,共同作為更廣義的行政案卷制度的組成部分。同時,二者的制度目的,都是為了防止公權力的肆意和濫用,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就二者的區別來看,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案卷評查制度的前提和基礎。行政案卷排他性制度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制度,其更多的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密切聯系。而行政案卷評查制度是行政行為的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更多的和評議考核制度、公務員的獎懲制度相聯系。《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2005〕37號)文件也將案卷的質量情況作為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意義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在執行落實《綱要》,加強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提高地方執法人員素質,培養依法行政觀念,發現糾正違法行為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具體來講:
第一,有利于促進合法行政,樹立正當程序的觀念。行政執法案卷制度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不同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實現了對行政執法個案執法質量的監督和評估,能夠有力地深化行政執法的程序觀念[7],通過程序正義[8]實現實質正義,其制度的關鍵價值在于能夠提高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質量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水平,使其深刻明確行政執法行為的方式、步驟,促使行政主體進行自我評價、激勵或鞭策,有利于內部監督和制約[9],保證行政行為的嚴肅性、穩定性,防止行政機關朝令夕改,反復無常,損害相對人的權益[10],進一步緩解法制機構行政復議和法院行政訴訟的壓力,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二,有利于促進合理行政,貫徹比例原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推行必然要求建立行政執法行為的評價標準,而行政執法行為的評價標準有利于“相同案件相同處理,不同案件不同處理”,通過對行政執法案件適用尺度的分析,進一步細化、梳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貫徹行政執法自我約束原理,促進行政執法先例制度的建設。[11]盡管從目前各地的實踐來看,合理行政作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目標尚需一定時間,但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實踐中一定會將行政執法合理性納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第三,有利于促進行政公開,深化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的理解,加強廉政建設。目前,各地方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將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公開、向群眾公開、向媒體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行政執法的案卷評查向社會公開有利于進一步貫徹行政公開原則。誠如美國前司法部長克拉科所言:“如果一個政府真正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話,人民必須能夠詳細知道政府的活動。沒有任何東西比秘密更能損害民主,公眾沒有了解情況,所謂自治,所謂公民最大限度參與國家事務只是一句空話。如果我們不知道我們怎樣受管理,我們怎么能夠管理自己呢?”[12]
第四,有利于建立科學的行政執法評價標準和科學獎勵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和公務員的選拔、培訓和晉升機制。《綱要》第23條明確規定:“要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評議考核應當聽取公眾的意見。要積極探索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辦法?!毙姓谭ò妇碓u查制度能夠通過客觀的行政執法評價標準評價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并通過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檔案制度的建設,同公務員的選拔、培訓和晉升等制度有機的結合起來,形成整體互動的良性循環機制。
第五,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規制行政執法不作為。通過統計數字,各個執法部門是否存在不作為的情況,可以一目了然。比如,北京市法制辦將全市所有的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按年度加以統計,如果某個執法部門在一段較長的時間里沒有行政執法案卷上報進行評查,那么這一執法部門就可以初步被認定為行政執法不作為,如其答辯陳述意見不被采納后,市法制辦就可以認定執法部門具有行政不作為的行為。北京市11年的實踐證明,年度統計行政執法行為數量的做法對規制行政執法不作為具有較強的威懾力。
三、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實踐情況
(一)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基本方法
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已經有了一段時間,最長的達到了10多年,積累了相當多的實踐經驗。這其中,北京市、遼寧省、貴州省、陜西省、江西省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驗最突出,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和推廣價值。
1.北京市的經驗
在全國各地開展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實踐中,北京市法制辦的經驗最具有代表性,可以概括為“一種精神,一個前提,三個保障,十步工作法”。
(1)一種精神,即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求真務實的作風。
(2)一個前提,即把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列入到依法行政和提高執法能力水平,正確貫徹行政執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當中。
(3)三個保障。一是《北京市關于行政執法協調工作的若干規定》。二是《北京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北京市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北京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以及每年的具體通知和工作方案。三是行政處罰案卷標準和文書格式標準。這就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提供了保障,基本明確了評查主體、范圍、方式與時間、內容、標準等。
(4)十步工作法。第一,明確案卷評查的內容和標準。第二,提前兩個月評查工作方案。第三,遴選案件評查員。從各執法部門遴選,經過考試、培訓上崗,實行回避制。第四,將全部的行政執法案卷統一編號,實行定量隨機調卷。第五,封閉集中評查。第六,向行政執法單位反饋初步評查結果。第七,聽取被評查機構的陳述和申辨。第八,制作、評查通報和分析報告,并向有關部門、媒體公開,引入社會監督機制,接受社會監督。第九,將評查結果納入各區、縣政府及各部門領導班子的考核,獎勵和表彰先進機構和個人。第十,總結評查工作,完善制度、文書等方面的建設工作。
2.遼寧省的經驗
遼寧省的經驗可以歸納為五個注重。[13]第一,注重案卷評查與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結合。第二,注重案卷評查與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結合。第三,注重案卷評查與細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第四,注重案卷評查與貫徹相關法律實施相結合,特別是與貫徹法律的新情況、新問題相結合。第五,注重案卷評查與行政執法監督的其他活動相結合。
3.其他地方的經驗
貴州省的特色方法,開展“五評”,即評最佳案卷、最佳法律文書、辦案能手、最佳法制員、最差案卷。此外,江西省實行“三個結合”把握評查,“三個結合”主要包括案卷評查與執法責任制相結合、執法部門自評與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評查和抽查相結合、規范案卷與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相結合。[14]
(二)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堅持的原則、標準和基本程序
1.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原則
《北京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規定了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的七個基本原則,即公平、公開、效率原則;實體程序和案卷規范相結合原則;糾正違法和激勵先進相結合原則;堅持糾正違法與預防違反相結合原則;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相結合原則;評查結果與落實執法責任相結合原則;層級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原則。
我們認為,這些原則不限于行政處罰案件,可以適用到全部行政執法行為當中。
2.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的內容
實踐中,《遼寧省行政執法案卷立卷標準》(試行)規定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各種標準,其主要包括:基本標準、一般標準和立卷歸檔標準。所謂基本標準是指反應行政執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體、事實、適用法律依據和程序等方面。所謂一般標準是指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反映各種法律文書的制作和使用規范的一般要求。在一般標準中,遼寧省根據情況分為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文書標準、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文書標準和行政許可文書標準。而所謂立卷歸檔標準主要指的是案卷管理方面的程式和規范。
在行政處罰案件中,關于評查內容,北京市抓兩點:一查合法性鮮題,主要涉及主體資格、違法事實及證據、適用法律問題和行政處罰程序等方面的問題。二查規范性問題,包括各種文書、記錄等文件方面存在的問題。[15]
陜西省則將案卷評查內容和標準分別分為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行政許可案卷評查和行政復議案卷評查[16]。在具體內容上,陜西省和遼寧省的做法大同小異。除此以外,貴州省還分別明確了“以招標、拍賣、考試、考核四種方式實施行政許可案卷評查的指導性標準”。[17]
總的來講,多數省級政府都通過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確了評查的內容和標準。
3.評查程序
北京市法制辦總結11年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經驗,將評查程序分為定期評查程序和不定期評查程序[18],他們的做法較為成熟,值得推廣。
一,定期評查程序包括:
制定評查工作計劃,確定組織案卷評查的安排;培訓并選拔評查員,組成評查小組;書面通知評查的有關事項,告知評查的步驟、范圍、形式、時限、標準調閱案卷的數量和工作要求等;評查組織者在行政執法機關報送的案卷目錄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案卷;評查員對照案卷標準審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評查單;案卷評查單應當注明所評查案卷名稱、處罰決定書文號、存在問題、判定依據、評查分數、建議等,并由兩名評查員簽字確認;評查小組集體討論案卷初評結果和主要問題,并在評查單上注明復核意見;組織聽取行政執法部門對案卷評查結果的意見;對案卷進行復核,對確認有誤的誤判予以修正,并最終確認案卷成績;通報案卷評查結果,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不定期評查程序包括:
通知行政執法部門評查的時間和要求;在行政執法部門隨機抽取行政處罰案卷;評查人員現場或者異地審查案卷;評查組織者于審查結束后當日或者3日內制作案卷評查單,并將案卷評查情況反饋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應在受到評查結果后當日或者3日內對評查出的案卷問題提出意見;案卷評查組織者針對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對案卷進行復核,并最終確認案卷成績;向被查部門通報案卷評查結果,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三)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的處理
1.明確了案卷評查中違法和不合格的處理。例如,根據《北京市評查辦法》第16-17條,案卷評查組織者發現案卷確實存在不符合標準的問題,應該通過案卷評查單的形式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對屬于主體、法律適用、主要事實和證據以及程序的合法性問題,應該通過執法監督函的形式督促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實踐中,有的地方也存在撤銷案件、退回罰款和進行國家賠償等形式。
2.明確了對評議結果實施獎懲的基本做法。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一般將案卷評查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這樣,就能夠和評議考核制度結合起來,起到激勵和懲罰并重的作用。對案卷評查中評出的優秀辦案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給予通報表彰;對優秀辦案人員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及時進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結果的簡報編印工作,加強對案卷評查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以四川省為例,辦案人員年度主辦案件20件以上,年度辦案不合格率在5%以上不到10%的,由所在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不合格率在10%以上不到15%的,當年不能評為優秀公務員,不能評為本級活上級政府表彰的先進個人。對案卷評查等次為不合格、執法水平地下、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執法人員,建議調離執法崗位;對違法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建議檢查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19]
四、各地方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發現的問題
近年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工作逐步推進。但目前來看,還存在著許多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一些部門對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強。[20]第二,行政執法工作開展不平衡。第三,地方執法隊伍的依法行政能力總體上較弱,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第四,行政執法文書制作、填寫不規范[21],行政執法文書不統一,某些部委的執法文書制定時間較早,更新滯后,有的個別案卷證據略顯單薄。第五,評查人員水平不齊。第六,一些部門拒不提供案卷的現象較為普遍。第七,由于人力、物力等條件所限,評查實行抽查制,案卷數量過少。[22]第八,行政執法案卷仍然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問題。許多案卷缺少必備要素,有的案卷卷宗文書大小格式不統一、卷內材料排序不規范,案卷記錄也有不完整的,歸檔裝訂不標準。[23]第九,有的地方政府的法制機構沒有把握住本機構的地位,存在超越職權,直接對具體案件進行裁量,對相關執法人員進行獎懲的問題。
因此,必須采取有力的手段和措施來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以規范行政執法活動。
五、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意見
(一)見微知著,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重要性的認識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是規范行政執法活動的重要手段,要認識到其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全面細致的量化和評查,這是其他制度不能取代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通過具體案件對行政執法的程序檢驗,將行政執法責任落實,促使行政執法活動更加規范。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宣傳和培訓,加深有關人員對其重要性的認識。
(二)開拓創新,完善、實踐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方式、方法
1.評查標準從粗放向精確過度。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標準是該制度的核心。我們應主要參照遼寧省確立的標準,即將標準調整為基本標準、立案標準、歸檔標準,進而將不同的標準按照行政行為的分類和行政執法活動的程序進一步精確化。
2.將評查范圍擴展到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雖然《綱要》是將案卷評查制度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相分離的。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二者是密切相聯的。將這兩種制度有機的聯系起來,有利于案卷評查制度的開展和落實,同時,行政執法責任制也有了一個新的實現路徑。
3.評查主體從單一制向多元化調整。
目前,各地方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主體主要是政府法制機構和集中抽調相關執法部門人員。我們認為,將來有必要調整為由政府法制部門牽頭,財政、審計、監察、人事、物價、編制等部門參與,邀請律師等社會工作人員參加評查,開創第三方對行政執法的評查,更好的貫徹參與行政,加強監督行為的效力。
4.檢查、評查方式從常規式向靈活性轉變。
第一,由一年一次的抽查式評查轉為定期、不定期評查。第二,由全面評查轉為重點部門評查。第三,由政府法制部門閉門評查轉為與被評查單位互動評查。第四,政府法制機構從通報落實執法建議,向落實執法責任制、培訓執法人員轉變。實行執法人員個人執法記分辦法,將評查結果記入個人執法檔案。第五,開展優秀案卷和最差案卷的展示工作。
(三)固本強根,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做好制度基礎保障工作
1.總結、推薦各地的創新制度。
各地在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過程中總結了很多有意義的執行制度。如行政執法建議書制度、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行政執法責令整改制度、匯編典型案件評查制度等。
其中,導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提高政府效能最具有代表性,從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的視角觀察,依法行政必須做到決策科學化、運行體系化和服務標準化。這些制度都可以逐步推廣。
2.相關制度實行并軌。
第一,將案卷評查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培訓、監督、考查、考核評議的一部分。第二,實施行政執法文書樣本格式制度,有關部門要制作統一的法律文書格式,及時更新過時的行政執法文書。第三,梳理、細化行政自由裁量權。第四,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第五,進一步在制度上將行政執法的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相分離,防止運動員和裁判員合一現象的發生。
3.建立案卷評查的保障制度。
第一,把案卷評查制度作為行政執法監督的總體內容。第二,政府執法部門應梳理好行政執法依據,將其通過網站或者紙質媒體向社會公開執法依據。
OnSelectiveExaminationandAppraisalofArchivesof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
Abstract:Theselectiveexaminationandappraisalofarchivesof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istheimportantproblemwehavetosolveintheprocessofadministrationbylaw.Fromthepracticeinsomedistrictsalloverthecountry,thesystemhasdevelopedmuchgreatlyexceptmanyproblems.Weshouldrealizetheimportanceofthissystemmakeitperfect.
KeyWords: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Selectiveexaminationandappraisalofarchives;LiabilityofadministrativeEnforcement
[1]姜明安主編:《行政執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頁。
2《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第21條?!度嫱七M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下文簡稱《綱要》。
3在中國期刊網數據庫中,以“案卷評查”為關鍵詞搜索,只能找到2篇直接論述“案件評查”的文章。
4孔繁華:《英美行政法上的案卷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法學評論》2005年第2期。
5倪洪濤:《行政案卷制度論綱》,《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6王名揚:《美國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93頁。
7客觀的來講,中國人缺少較為深刻的程序觀念,中國人更多的追求的是實質正義。
8關于程序正義,邁克爾·D·貝勒斯所寫的《程序正義——向個人分配》一書較好的做了分析。參見邁克爾·D·貝勒斯:《程序正義——向個人分配》,鄧海平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9楊建順:《行政裁量的運作及其監督》,《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
10姜明安主編:《行政執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頁。
11行政自我約束原理是指行政主體如果曾經在某個案件中做出一定內容的決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類案件中,行政主體都要受其前面做出的決定或者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對行政相對人做出相同的決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則。楊建順:《行政裁量的運作及其監督》,《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
12姜明安主編:《行政執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215頁。
13遼寧省法制辦:《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提高全省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14江西省法制辦:《以案卷評查為切入點,大力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15北京市法制辦:《關于北京市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有關情況的匯報》,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16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將行政復議案卷評查作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值得商榷的,雖然行政復議案卷評查也是整個案卷評查制度的組成部分,但是其應屬于“行政司法”案卷評查制度,而不是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17貴州省法制辦:《在第五次地方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工作座談會上的交流發言》,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18《北京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辦法》第9條和第10條。
19四川省法制辦:《開展案卷評查,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20貴州省法制辦:《在第五次地方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工作座談會上的交流發言》,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21陜西省法制辦:《狠抓案卷評查,不斷深化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第五次全國地方行政執法責任制重點聯系單位座談會會議材料。
關鍵詞:地方海事執法難點相應對策
地方海事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獨立主體的行政執法。地方海事機構通過行政執法,遏制和減少水上交通事故的發生,從而保障水運安全,其執法活動是地方海事機構的主要社會功能,也是地方海事機構在國家和社會中賴以存在的價值所在。近年來,地方海事行政執法工作無論是執法要求,還是執法手段,及至執法效果都有了顯著提高,但由于地方海事機構因其執法環境的特殊性和執法人員現實存在的政治思想素質、業務素質、專業知識水平等諸多差異,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立法相對滯后,致使地方海事行政執法手段單一,執法難點久攻不克。對此,筆者根據多年來的海事執法實踐,就地方海事行政執法存在的難點及其對策作一探析,以期引起各級領導、專家和同仁的關注,使得地方海事行政執法工作能夠更上一層樓。
一、執法難點
海事執法的目的是打擊水上交通違法行為,維護水運業合法、穩健運行和水運市場的法律秩序。然而,就當前的執法環境而言,仍有許多執法難點,主要表現為:
1.施展軟功,干擾執法
當今,內河水域營運船舶大多是個體經營,其船上從業人員絕大部分是由家庭成員或親戚朋友組成,一些小型船舶是“夫妻船”。這類船舶一旦出現違法行為而被查處時,婦女、兒童、老人、孕婦輪番叫陣,哭的、鬧的、拉著你訴苦的、甚至是找上門坐等吃飯的、或者跪在你門口賴著不肯離開的,不但不配合海事執法工作,主動糾正違法行為,而且還導致了海事執法人員家庭不安寧。
2.群體起哄,阻擾執法
群體起哄,集中抗法現象有蔓延趨勢,主要可分為:一是本鄉本村船舶,二是同一家族船舶,三是多以地域為限的老鄉船舶或者幫派。在他們看來,法只治弱勢而不治眾,于是便依仗人多勢眾,群體起哄,共同抗法,其結果往往將矛盾激化,引起群眾事件,對社會的危害很大,嚴重妨礙了和諧海事、和諧社會的健康發展。
3.撒潑賣傻,對抗執法
這種現象多為刁蠻婦女。在海事執法人員履行常規檢查,實施行政執法時,其丈夫躲至一邊,由妻子出面裝瘋賣傻,甚至當眾脫去衣服,使執法工作無法進行。
4.自虐威脅,阻礙執法
這種類型,大多是船員眼看海事執法人員要對自己船舶進行檢查時,就用自家的小孩或自己的身體擋在舷外,阻止現場檢查人員靠檔檢查,即使檢查人員上了船,也拒不接受檢查,甚至以跳水尋死來威脅現場檢查人員。
5.采用暴力,抗拒執法
這種人一般是年青人居多,他們文化水平不高,法律觀念不強,脾氣暴躁,暴力傾向嚴重,還有一些是有劣跡、甚至是在當地小有名氣的惡勢力人員,他們針對地方海事機構現場檢查人員少、執法手段不硬、強制力度不夠等弱點,弄斧舉刀,拿棒執棍,拳腳相加,公然暴力相抗。
6.弄虛作假,蒙騙執法
社會上的一些制假造假現象已波及到各類船舶,偽造船舶、船員證書證件,利用假證蒙騙執法、逃避處罰屢有發生。隨著科技的發展,造假技術也相當高明,有的假證的確在當場還很難分辯真偽,稍不留神,就給蒙混過關。7.笑臉無賴,拒絕執法
看似文質彬彬,實為很難對付。采取的是軟調皮,不吵也不鬧,你指出他的違章或是違法行為時,他是既點頭又哈腰,一連串的是是是,當你要對其實施處罰時,他只有一句話,沒錢。正所謂是虛心接受,堅決不改。這種情況不要說是申請強制執行,就是最基本的詢問調查筆錄也做不了。
8.玩起游擊,逃避執法
此類現象大都出現在巡查過程中,他們發現有海巡艇過來時,就立即調轉航向,駛入支流小溪,而海巡艇普遍吃水較深,進不了支流小溪,現場檢查人員只有干瞪眼。
由于地方海事機構不同于公安部門,公安部門對一些嚴重的抗法行為有拘留權,而地方海事機構并沒有拘留權,缺乏強有力的措施,執法手段單一,強制力度不夠,使一些有違法行為的船舶屢屢成功逃避了法律制裁,加之,一些地方海事機構對難解決的問題繞著走,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長或促使了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形成,使上述執法難點久攻不克,使“文明執法”受到了“野蠻”沖擊,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行政執法效率和海事管理威信,現場執法人員遭受的辱罵、威脅和人身攻擊確已不堪重負,打擊、遏制各種各樣的抗法行為,改善執法環境,已是當務之急。
二、相應對策
1.各級地方海事機構的領導要高度重視執法工作。嚴格執法、依法行政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要求,是推進文明建設的需要。執法單位的領導對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執法和管理就難以到位。
2.加強執法宣傳。一項法律法規制定的再好,沒有人去執行便是一紙空文,要執行好法律法規,則宣傳工作少不了。在海事執法活動中,務必要加強對船員的法制宣傳和教育,使其懂法、知法、守法,只有這樣,海事行政執法工作才能取得廣大船員的理解和配合,才能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
3.開展文明執法和“人性化”執法。一方面堅持認真貫徹執行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決制止各種違法行為,另一方面也要樹立全心全意為廣大船民服務的觀念,做到執法與服務相融。我局直屬處的行政執法曾是困難重重,對抗執法十分普遍。后來,該處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反復的說服教育,并在洪水期、大風大雨之時及時趕往現場,吩咐安全注意事項,交待安全防范措施,以免發生意外,造成損失,同時還考慮到船民在當地購置救生圈、救生衣比較困難,就幫助他們代購,并送到他們手上,工夫不負有心人,終于搭起了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溝通橋梁。如今,船員們已把海事人員當作一種依靠,有困難找海事已成了船民們的共同語言,對海事的行政執法工作也是主動配合,而且還積極協助,形成了濃厚的和諧氛圍和良好的執法環境。
4.努力提高執法隊伍的政治素質和執法水平。各級海事機構要加強對海事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增強執法為民、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同時還要強化對現場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模擬執法實踐,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海事執法人員要加強工作責任心,提高廉潔奉公、秉公辦事、依法行政的自覺性,防止以“船”謀私,“變味”執法行為的發生,為船民多辦實事,以廉生威,在船民中樹立良好形象,這是一劑溶化對立情緒、減少對抗的良方。
5.避重就輕,換位思考。在海事行政執法過程中,如遭遇對抗執法時,執法人員要講究策略,這本身就是一種執法水平的體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行政的宗旨,但針尖對麥芒,勢必加劇對抗執法,此時就要學會避重就輕。如現場檢查時,船上的工作人員對你惡語相加,或對你講一些不負責任的言語,則大可不必理睬,要找船主或船舶負責人進行交流,否則會引發事端;若遇到情緒激動的船主,應選擇時機適時將他與其他人員隔開,讓他到一個陌生的環境,由陌生的執法人員進行處理,一則可避免他人的驅使和挑唆,二則面對陌生,情緒不易激動。
論文摘要:WTO規則多是行政法規列,主要是對政府行為和行政法治的要求,與WTO規則的要求相比,我國行政法治還存在許多問題,急需按照WTO規則的要求,進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質圣,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譽力度,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和行政法治的斷發展
加人世貿組織是我國當代社會發展史上一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的事件。它不僅標志著我國對外開放進人一個嶄新的階段。我們將在更大范圍內和更深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而且意昧著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迎來了一場全新革命—“全面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革命。
一、入世向我國提出了加快行政法治改革的任務
中國人世,政府首當其沖.首先,從形式上說,世貿組織是以政府為主體組成的國際組織,政府是人世協議的締結者,也是WTO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其次,從實質上說,WTO是由一整套規則體系構成的,且幾乎所有規則都主要是針對政府的。加人WTO,政府行為就要受到WTO規則的約束和規范。然而,與WTO規則的要求相比,目前我國行政法治建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突出表現在:
第一,行政立法質不高.體現在:視野不開闊.長期以來我國行政立法視野單純注重國內,忽視將國內法與國際法相銜接,以致造成國內法與WTO規則和我國政府承諾不相一致甚至相背離,人世協議要求制定而國內法尚未具體體現的“法律真空’等現象。體系不統一。按照WTO規則要求,地方政府的立法、經濟政策的制定必須與國內立法保持一致。但是,有些地方、部門在行政立法中從狹隘的本位主義出發不適當地強化、擴大本地方本部門的權力,甚至各搞各的相互割裂的所謂.法律體系”,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和落嚴。法制不規范。法律、法規在權利力義務配置上不平衡。立法中重視行政機構權力,輕視相對人的權利,重視行政管理機關的強制措施,輕視相對人的侵害救濟;重視相對人申請報批的行政許可程序,輕視對行政執法監督制約的程序;行政機關的權力規定具體,責任規定抽象:
第二,政府職能不到位。主要表現:(1)“越位”,政府管了相當一部分不該管、管不了、實際上也管不好的事。(2)“缺位”,一些需要政府管理的事情沒有管起來,如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事務。(3)“錯位”,政府一些部門職能交叉,一些部門既是所有者又是協調者,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第三,行政執法不規范。主要表現:(1)以權代法。許多政府部門和地方仍習慣以“內部文件”、“行政命令”等隨意性很大、透明度很低的管理方式開展工作,“暗箱操作”、隨意裁決等間題時有發生。在行政過程中,頻頻出現內部文件的權威大于部門法規政策,部門和地方規定大于國家法律法規的現象,甚至有時依據內部決定或領導口頭指示就可以改變或變通既定規則的執行二〔2〕執法不公。受執法經費不足的影響,一些行政執法部門熱衷于搞罰沒收人:有罰沒收人各行政執法部門就爭相辦案,無經濟利益相互推謬一些省、市地方政府將行政執法部門的罰沒收人與經費支出不同程度地掛鉤,一些部門、地方罰沒上交費用都有任務指標。這種部門權力利益化、不當利益合法化的做法,嚴重影響了依法行政的公正性.也制約了依法行政效能的正常發揮。執法環節過多、彼此推誘、公文旅行、效益低下、長官意志等問題仍然大量存在:
第四行政監督不力。表現在以下方面:行政機關的執法監督相當薄弱。往往是上級有號召、有要求,才去組織安排。執法監督方式也多是聽聽匯報、走馬觀花,不但不能了解真實情況,而且損害了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名聲:受檢查的單位有不少是不習慣于接受監督檢查,主動提供情況差。甚至千方百計予以掩飾:有些地方、部門對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的監督作用重視不夠。甚至認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揭行政機氣的“短”不利于維護“政府形象”在實踐中,有的要求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復議申請能不受理的就不受理,不得不受理的也要盡可能維護“政府威信州;有的在發生行政訴訟后不是積極應訴。而是想方設法影響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審理:
由于上述問睡的存在,人世后,我國行政法治、特別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面臨前所未有的沖擊和挑戰。政府必須直面這種沖擊和挑戰,積極應對.加快行政法治改革的步伐,努力爭取人世的正效應。
二、應對入世挑戰,必須全面推進行政法治改革
第一,按照WTO規則的要求,進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質量。(1)抓緊清理,修改或廢止與WTO規則和政府承諾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規,使之與WTO規則相一致,針對欠缺的國內法律空白,及時制定相應的政府法規,做到立、改、廢同步進行,建立鍵全符合WTO規則要求的行政法律體系:(2)維護中央政府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和權威性。需要各地方、各部門在有關行政工作中必須堅決執行中央政府出臺的法律法規,各地方、各部門有關的現行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凡是與中央法規不一致的地方也需要及時加以糾正或廢除;中央政府應當借助人世帶來的強大推動力盡力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壟斷利益,從法律上打破行業壟斷、地區封鎖:地方政府和部門新出臺的各種人世應對措施也應注意保持與中央政府規定的一致性完善權利義務的配。立法中,在賦子有關政府機關必要權力的同時,必須規定其相應的責任,在規定相對人的義務的同時,應該明確規定其享有的權利,并為保證其權利的實現規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按照WTO規則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以)由全能政府轉變為有限政府。政府要改變過去的政府管理中無所不包無所不能的傳統習慣,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凡是市場.社會、企業和公民能自我調節、自我管理的事,政府就不必介人;反之,政府就可以介人。同時,政府要有意識地培育社會中介組織,提高社會的組織化程度、擴大社會組織自我管理的能力,為政府職能的轉變提供承接載體、以形成“小政府,大社會”、.‘小政府,大服務”、“小政府,大保瘴’.的格局由徽觀經濟管理轉變為宏觀調控。政府要適應經濟需要,實行政企真正分開、使企業真正成為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主體,強化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服務職能‘維護國家經濟安全職能,為企業發展和競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car由市場參與者轉變為市場秩序維護者。根據WTO規則要求。政府有義務促成全國統一的自由市場,保證WTO規則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因此.政府應當及時轉變既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角色。切實擔負起維護市場秩序的職能.按照WTO規則要求統一市場,取消關稅壁壘。打破壟斷.為國內外企業創造一個統一、公正、自由的市場環境:同時、在國際市場競爭中要主動維護國內企業權益,積極參與國際市場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最大限度地趨利避害巴
[關鍵詞]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行政公務人員現代行政法治觀念
(一)
國務院于今年3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并于近期修訂了《國務院工作規則》,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這些都是堅持執政為民、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宏大系統工程。那么何謂法治政府?一般認為至少應具備如下6個要件:一是行政權力受到有效約束,建立起權力有限政府;二是能夠保障市場自由,建立起法制統一政府;三是政務公開、規范,建立起透明廉潔政府;四是遵循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辦事,建立起公正誠信政府;五是堅持便民、高效的現代管理原則,建立起服務型政府;六是不斷完善監督與救濟機制,建立起責任政府。這六個要件是相輔相成、互系互動、有機構成的。
(二)
通過政治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起法治政府,這是很有意義的。在建設法治政府這一宏大系統工程中,需要制度創新,但首先需要觀念更新。如果沒有正確的思想觀念指導,既不可能推出我國行政法治發展進程所要求的制度創新,而且有了科學適用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確實施。歷史經驗表明:不同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對于客觀事物會有不同的認識,會有不同的法律實施效果。
例如1995年舉國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活動中,在四川省夾江縣曾發生轟動一時的打假案:一個涉嫌制假的私有印刷企業受到查處后,對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認為技術監督機關越權執法且違反法定程序,于是到人民法院,沒想到引起軒然大波:一些機關、媒體甚至部分人大代表予以干涉,紛紛指責當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保護制假者,致使該案審理工作難以進行下去。記得當時有些媒體就嚴厲批評道:“制假者竟敢把打假者告上法庭成為被告,夾江的地方保護主義何其嚴重!”該案的爭議在于:是否只要打假則無論誰來打、怎么打都行?制假嫌疑人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是否大逆不道?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是否地方保護主義?實際上,“制假者告打假者”正是《行政訴訟法》作出的一種制度安排,否則這項“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就無須存在了。該案的制假嫌疑人狀告打假機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加以審查,正是依法行使《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分別賦予的訴訟權利和審判職權,乃是天經地義的做法和依法辦事的表現,豈能視為“制假者猖狂”和“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何況行政原告的訴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最終還需要生效判決出來后才知道。之所以《行政訴訟法》實施5年后還會發生這種荒唐事,主要原因就在于許多人還缺乏現代行政法治觀念,不了解《行政訴訟法》的基本精神,不習慣“當被告”,不容忍“民告官”。[①]
(三)
俗話說:人們的觀念就是人們的眼鏡,戴怎樣的眼鏡就看到怎樣的世界。所以大力推動法文化革新,讓全社會特別是行政公務人員牢固樹立起現代行政法治的新觀念,就成為建設法治政府的要義。這主要包括:
1.憲法至上的觀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各種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憲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規范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凡與憲法抵觸則無效(參見示意圖)。行政公務人員應做遵守憲法、實施憲法、維護憲法的模范。
我國法律規范體系的寶塔型結構(另有相應位階的法律解釋、軍事法律規范及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含自單條例、特行區法律)
5.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尊重人權的觀念。今年3月我國現行憲法第4次修改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突出地強調了保障公民權利、規范國家權力(重點是規范行政權力)這一現代憲法的核心價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國憲法的人權關懷。這就要求行政公務人員增強人權觀念,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自覺尊重和依法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平等權利、政治權利、精神與文化活動的自由、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社會經濟權利以及獲得救濟的權利,盡量避免發生此前曾在安徽蕪湖、湖南嘉禾、陜西延安等地出現的行政機關隨意侵害公民平等權、財產權、人身權的典型案件。特別是去年在廣東發生的孫志剛被收容后遭毆打致死案,去年媒體披露的廣西農民黃某被莫須有地在看守所單獨關押28年的超期羈押案,都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典型案件,其深刻教訓值得人們深刻反思。[②]
3.行政權限的觀念。行政權力是一種能夠支配大量社會資源的公權力,具有無限擴張、易于濫用的特性。這就要求行政公務人員必須具備權力界限的意識,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曾有個別地方黨委和政府超越職權出臺包含“赦免民營企業家原罪”內容的紅頭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長責令當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強迫原告撤訴等措施來配合政府搞土地開發、強制拆遷,許多地方出現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壓價征用、變相剝奪農民土地以及由行政首長個人直接批讓土地,這些做法就擺錯了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位置,弄錯了行政首長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嚴重侵害了公民權益,大大損害了政府形象,而這主要就是缺乏法治主義觀念特別是權力界限意識所致。
4.行政民主的觀念。行政民主是一種世界性潮流,它呼喚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良性互動,要求為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管理過程提供更多機會。在我國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諸環節已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規范,例如行政立法過程中的座談會、論證會,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聽證會和當事人陳述事實、申辯理由,行政相對人評議行政機關與行政首長,采取具有協商性和可選擇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柔軟靈活的方式實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務人員對此應當充分了解并積極推行。
5.行政服務的觀念。在傳統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儼然是企業、市場、社會的主宰者,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是不平等關系,全然以行政計劃、行政審批、行政強制等單方意志和手段來實施行政管理、維持行政秩序,成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隨著市場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就成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課題。行政公務人員應當樹立服務意識、改進管理方式,順應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轉向服務行政、發展行政、指導行政這一時代潮流,積極向行政相對人提供信息、政策、專業技術等方面的指導幫助以及各種公共服務。
6.行政程序的觀念。改革開放以來在逐步克服法律虛無主義之后,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問題逐漸凸現出來,行政程序違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會影響惡劣,教訓非常深刻。故須增強程序法治意識,依照法定的(含正當的)方式、步驟、順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來實施行政管理。按照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管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必須依靠證據鏈條來支撐法律事實和權利主張,因此行政公務人員還應當增強行政證據觀念。而且按照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保密為例外,故行政公務人員還須增強行政公開觀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這既是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WTO透明度原則與規則的要求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
7.政府誠信的觀念。政府不是社會上的無賴,而應是最講誠信的正式組織機構,政府機關的行為應有連續性和可預期性,不能朝秦暮楚、隨意改變;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需要征用財產、調整政策、改變行為,例如收回政府機關頒發的許可證照,也應按照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給予權益受到影響的行政相對人給予公平補償。因為行政相對人出于對政府機關的信任,按照政府機關的意愿去行動,難免付出一定代價,而且會形成一種信賴利益,這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
8.監督責任的觀念。有效監督是防止權力腐敗的關鍵;責任機制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行政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具有擴張和濫用的頑強傾向,必須加以有效監督和約束。行政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外部監督,以及上級監督、監察監督、審計監督等內部監督,通過監督來判明責任,包括法律責任、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不久前中石油公司總經理、北京市密云縣縣長、吉林市市長因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引咎辭職,就是官員問責的典型案例,是努力建設責任政府的具體表現。不言而喻,行政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還必須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依法糾正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努力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9.權利救濟的觀念。行政管理工作難免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有損害必有救濟,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后的救濟渠道,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因而拓展和完善救濟渠道、樹立權利救濟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觀念,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權利救濟的實踐來看,去年6月國務院頒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后,仍有一位名叫孫文流的農民工被受雇企業老板毆打致殘后未能得到及時的社會救助(其只身從河南爬行半年回山東家鄉的沿途也一直未能得到應有的救助),而且此類典型案例一再發生,表明我國的社會救助機制仍然存在不容忽視的缺陷和實施不到位的問題。行政公務人員對此應有正確認識和積極態度。
10.法治漸進的觀念。中國用10年時間能夠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在21世紀能夠建立起法治國家嗎?這猶如“能否不依靠粘附、靠壁等外力幫助而在平整的桌面上將雞蛋完好地豎立起來”的問題一樣,應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作出回答,否則極易犯主觀、片面、簡單化的毛病。[③]筆者對此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在科學認識的基礎上抱持“雞蛋具有豎立起來的基本條件、人們具有將雞蛋豎立起來的調控能力”的堅定信念并作出不懈努力,就能將雞蛋豎立起來,最終取得成功。能否建立起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當作如是觀。這也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我們對于實現目標、行政法治目標,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問題,猶如改革開放初期提出的市場導向改革能否成功的問題一樣,應當有信心。樹立在科學認識基礎上的堅定信心和不懈努力,不但對于解決上述問題,而且對于解決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切實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的問題,對于諸如此類的歷史任務和難題,都有啟發意義和推動作用。
綜上,要依法行政,就必須牢固樹立現代法治觀念,以新的眼光來觀察社會和認識自己,這是擺在政府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面前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①]參見莫于川:《從夾江打假案看行政法治的若干現實問題》,《行政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
一、當前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發展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現行行政復議法受案范圍規定不合理
現行行政復議法對受案范圍規定存在掛一漏萬現象。例如:對行政復議范圍采用列舉的方法加以規定,造成了內容上的重疊和遺漏。列舉是一種相對于概括而言的方法。這種方法的優點在于明白清楚、易于掌握,而且能夠起到明確界定范圍的作用。但是,用這種方法規定受案范圍中應當受案的案件是不妥的。
(二)現行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內容過于狹窄
現行行政復議法存在著一個突出的問題,那就是在受案范圍上依然囿于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單獨提起復議,將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準行政行為、行政司法行為等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復議范圍之外。
對一些行政行為性質的界定不清也是產生我國行政復議范圍局限性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例如: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療事故鑒定行為、價格鑒定行為等行為的性質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由于立法者對這幾種行為未形成普遍共識,沒有將上述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中來。以至于使得現行的行政復議受案范圍過于狹窄。
二、當前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服務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加強服務性,也是行政復議存在乃至發展的要求。在行政相對人存在多種救濟途徑時,行政復議只有增強服務性,能夠達到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才能達到建立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目的,才能吸引廣大群眾選擇行政復議并真正通過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
現代公共行政理念從管理、控制轉向服務,“人民委托行政機關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目的就是要使行政機關為自己服務”。同時,建設現代化的服務型行政,既是黨的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宏偉目標的內在要求,也是在行政復議領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服務性,具體的說就是通過便民原則,效率原則,拓寬行政復議的范圍。在受案程序上,應當采取網上受案、傳真受案等便捷方式;受案范圍上,宜寬不宜窄;方便對特殊主體如股東、業委會等的申請。
(二)及時修訂行政復議法受案范圍的相關規定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可概括規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蓖瑫r將“(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協助執行行為;(3)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申訴未改變原行政行為的重復處理?!迸懦姓妥h受案范圍。
通過修訂行政復議法,可以使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具有包容性和可擴展性。其有利于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機關內部;同時出現新型行政行為時又可及時納入行政復議。
(三)建立完善的行政復議機構體系
l、重視行政復議機構建設,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能力和水平
行政復議機構建設要適應于復議案件的增長趨勢和特點,同時,也要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當前我國改革開放正在不斷深入,行政復議案件也具備了各種各樣新的特點,復議機構也面臨越來越重的任務,這些特點和任務要求我們必須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建設,尤其是基層行政復議機構建設。
為了保證復議機構依法行使復議職權,使行政復議的積極作用得到切實發揮,就必須保證復議機關享有相對獨立性,另外,必須將復議隊伍的組織建設工作認真做好。所謂相對獨立性,就是說復議機構地位要相對超脫,能夠保證其將工作過程中的各種外來干擾進行排除。
2、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素質,提高行政復議水平
根據《行政復議法》,復議機關必須結合具體的工作需要,決定本機關的復議機構或專職復議人員。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行政復議工作的規范化和正?;\轉,行政復議具備十分強的程序性和技術性,復議機構和人員必須保持固定,承辦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行政管理和法律專業知識。
行政復議工作具備一定的特殊性,是一項復合型的工作,對行政復議人員的要求十分高。當前我國部分的行政復議人員不具備應有的穩定性、連續性、專業性。同時,我國現實中的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配置也很難和行政復議工作的需要相適應,行政復議的隊伍建設仍然有待改進和進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