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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請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
負責人: 局長
復議請求:申請撤銷**(2014)**號《工傷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于*年*月*日作出了"**(2014)**號"的《工傷認定書》,然而,該《工傷認定書》中的當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存在仍有著爭議,申請人已就該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案號為:(***)**初字第**號。申請人已將該案的受理通知書傳真給被申請人,該案于201*年*月*日進行開庭審理,至今仍未作出生效判決,但被申請人在未確定申請人與《工傷認定書》中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情形下作出該認定書,顯然是不合理的。
根據我國《**省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根據上述法律的第二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然而當事人是無法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被申請人也應當知道該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爭議已由**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當中,因此,被申請人在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之時所作出《工傷認定書》的行政行為,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程序不當,處理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希望**市**區人民政府能夠重視以上問題,撤銷**(201*)**號工傷認定,從而避免我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此致
**市**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原告):郭紹良,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漢族,四川省瀘縣人,農民工,住四川省瀘縣嘉明鎮團山堡村八組10號。
法定人:黃文先,系原告之妻,聯系電話:18244**3278。
被申請人(被告):瀘州觀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云彬,131988**666。
申請人(原告)郭紹良訴被告瀘州觀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關于工傷待遇糾紛一案,原告已依法請求工傷待遇賠償,因被告至今沒有一個愿意賠償的姿態。為求得這種合法訴訟請求的順利實現,現依法提出(增加)訴訟請求。
增加訴訟請求事項:
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瀘州觀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
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工傷職工有權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該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被告未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為勞動者的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目前被告處于未與原告訂立勞動合同的狀態,只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原理,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本身隨時有權解除與被告的事實勞動關系。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特此提出增加訴訟請求,請予一并審理為感!
此 致
瀘縣人民法院
請求人;
郭紹良
法定人: 黃文先
江蘇省實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細則全文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處理勞動爭議,規范仲裁辦案程序,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以下簡稱辦案規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范圍
為《辦案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爭議。
第三條 下列爭議,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事故傷亡賠償判定結論的傷殘人員或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與非法用工單位就工傷賠償發生的爭議;
(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事故傷亡賠償判定結論的傷殘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與用人單位就賠償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發生的爭議。
第四條 下列爭議,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一)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發生的爭議;
(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增加社會保險險種、補足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變更參保地發生的爭議;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爭議。
第五條 非法用工單位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
非法用工單位及其投資人或收益人或開辦單位作為共同當事人。
非法用工單位列為當事人時,可以用其經營字號、商業品牌、對外使用的稱號(注明未經依法登記、備案)以及原營業執照、登記、備案的名稱(注明被依法吊銷或撤銷登記、備案)作為單位名稱,以主要經營者作為代表人。
第六條 個人承包經營者非法招用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應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組織作為被申請人,將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第三人。
第七條 勞動者當事人依照《辦案規則》第六條推舉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的,如勞動者當事人同意仲裁代表人作出變更、增加、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的,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八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勞動者當事人委托除律師、法律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人參加仲裁活動的,公民人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不收取當事人費用的承諾書。
第九條 當事人主張仲裁時效中斷、中止的,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縣級市)、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除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以外的勞動爭議。
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爭議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第五條所指的非法用工單位,有單位經營形態的,由單位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單位經營形態不明確或無經營形態的,由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直接受益人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申請后十五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說明理由并提供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當事人是否回避的決定,但采取口頭告知方式的,應由書記員記錄在案。
當事人在庭審開始后辯論終結前提出回避申請的,如當事人提交了相應證據的,仲裁庭應休庭。如當事人未提交相應證據的,仲裁庭繼續審理。
第十五條 舉證期限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的期限,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天。
第十六條 前款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若干特定原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和反證的期限。
第十七條 依當事人申請,仲裁庭認為對專門性問題確需提交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的,鑒定費由提出鑒定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交,最終由因鑒定結論而承擔不利后果的當事人承擔。
第十八條 期間,除《辦案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三日、五日為工作日外,其他期間以自然日計算。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在期間屆滿前交郵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間。
第十九條 仲裁文書送達可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經過。
勞動者人數達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用人單位的,可采取布告形式送達仲裁文書。
第二十條 以裁決方式結案的仲裁案件分正卷和副卷裝訂。立案審批表、組庭審批表、庭審提綱、調查提綱、案件討論筆錄、評議筆錄、結案審批表、延期審理審批表、仲裁文書 底稿等需要保密的內容應裝入副卷,當事人及人不得查閱、復印副卷內容。以其他方式結案的案件可以不分正、副卷裝訂。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供證明與被申請人具有勞動關系的初步證據,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要求提供或補充證據。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備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場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回執,收件回執上應載明收到仲裁申請書的日期、申請書的份數、證據材料的頁數。
第二十三條 對不符合《辦案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人堅持申請仲裁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在通知書中告知申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人可持不予受理通知書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申請人要求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收件回執上對超過五日受理期限尚未作出決定予以確認,申請人可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辦案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撤銷案件的,應向當事人出具仲裁決定書,決定書中載明撤銷案件理由,并告之權利救濟途徑。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撤銷案件的決定書不服的,申請人可自收到撤銷案件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以及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予以并案處理。仲裁期限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并案處理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需要通知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主動申請參加仲裁活動的,仲裁期限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追加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的,仲裁案件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以及出現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仲裁期限中止計算。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勞動爭議作出裁決的,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繼續審理無異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繼續審理并在裁決書或調解書上敘明上述事實。一方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繼續審理有異議的,應書面提出終止審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作出確認超過審理期限并終結案件審理決定書,當事人可以據此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的,該勞動爭議案件適用終局裁決。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數項內容,分項計算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請求事項適用終局裁決規定;分項計算數額的確定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數額確定。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據以確定仲裁程序的裁決數額自最低工資標準公布之日起進行調整。
依照分項計算數額的確定,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同時具有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對終局裁決事項與非終局裁決事項在裁決書中分別表述,作出裁決,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權利救濟途徑。
第三十二條 依照《辦案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因計算錯誤、遺漏裁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仲裁裁決書予以補正的,應在仲裁裁決書未發生法律效力前進行補正,補正后應送達當事人,并應自送達之日起重新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第三十三條 依照《辦案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由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三十二條、三十五條及《辦案規則》第三十四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限制。
第三十四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以及經當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可適用特別簡易程序:
(一)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當事人一方在三人以內的;
(二)申請人的請求事項單一,案件標的金額在一萬元以內;
(三)案件的權利義務關系和適用法律清楚明確的。
第三十五條 適用特別簡易程序處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予以立案,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采用庭外調解或書面審理的方式在十五日內結案,結案方式為申請人自愿撤訴或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十五日內經兩次調解仍未解決爭議的,則轉入簡易程序處理,仲裁期限從轉入簡易程序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本實施細則施行前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本實施細則施行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為規范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執法行為,加強層級監督,及時糾正不合法、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減少行政訴訟案件,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勞動保障行政行為的公正、公平、合法和適當,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
現將《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利益,保障并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行政,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勞動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理復議申請,做出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勞動保障局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是行政復議機構,負責本機關行政復議案件的審查、受理及審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市、區、縣勞動保障局及其所屬具有勞動保障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做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三)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變更、中止、取消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準、審核、登記等有關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七)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九)認為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繳費基數核定、保險待遇核定或者發放方面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十)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它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同時,可以一并向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下列事項,不能申請復議: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中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對勞動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
(三)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決定或裁決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七條 對市勞動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勞動保障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組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第八條 對區、縣勞動保障局及其委托行使勞動行政管理的事業組織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本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第九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勞動保障局申請復議。
第十條 對市勞動保障局和市政府其它部門以共同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區、縣勞動保障局和區、縣政府其它部門以共同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部門是共同被申請人。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復議請求等內容,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書面申請行政復議時,申請人應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提請行政復議時,應提交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及申請人合法有效的資格證明或證件;申請人是法人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與審查
第十四條 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內進行審查,填寫行政復議案件立案審查表,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別做出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做出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該通知書中應當告知受理日期;案件涉及第三人的,應告知第三人;
(二)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制作行政復議申請審查告知書,送達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三)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該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期間,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又向勞動保障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勞動保障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提出的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并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做出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行為確屬有正當理由,申請人仍然不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對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不予受理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后,復議機構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和行政復議答辯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八條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答辯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它有關材料。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它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請求的或復議機構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認為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審查的,由復議機構在收到復議申請的7日內填寫行政復議案件中止審批表,經主管局長審批后,制作行政復議案件中止審理通知書,送達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程序如下:
(一)如果規范性文件是本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的,受理該復議案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30日內進行審核,做出處理結論;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范性文件,應予以修改和撤銷。
(二)如果該規范性文件是由勞動保障部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復議機構擬寫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函,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報主管局長簽發,直接報送有權審查、處理的機關,請其在60日內進行審核,依法做出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論告知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
(三)如果規范性文件是區、縣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由復議機構擬寫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的函,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經主管局長審批后,送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門,請其在60日內進行審核,出具處理意見。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部門拒不撤銷或逾期不報送處理意見的,復議機構可提出意見,經主管局長審批簽發,上報市人民政府。
(四)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復議機關應繼續審查復議案件。
第二十一條 經復議機構批準,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它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做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活動;復議機構認為必要,可以直接通知有關人員做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申請人在復議案件審理期間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填寫行政復議案件終止審查審批表,經主管局長批準后,制作行政復議案件終止審查決定書,送達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復議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在復議案件審理期間提出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或復議機構認為需要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在收到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書或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行政復議案件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審批表,報主管局長審批。
行政復議案件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通知書由行政復議機構制作并送達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提出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停止執行的,應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60日內審理完結。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不能如期審結的,復議機構應當在審結期滿的前10天內,由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填寫行政復議案件延期審理審批表,經主管局長批準后,制作行政復議案件延期審理通知書,送達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復議原則上實行書面復議制度。凡事實清楚,各項文書完整,證據材料充分的,可以進行書面審理。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意見。也可以采取開庭形式審查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
復議機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或以開庭形式審查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構受理復議申請后,可以向本機關有關的業務處(科)室通報情況,聽取意見;業務處(科)室應協助和配合復議機構對復議案件進行審查,做出復議決定。必要時,復議機構可以和業務處(科)室共同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查。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決定按照以下程序做出: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予以維持的和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擬寫復議決定書,報主管局長審批決定。
(二)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不當的,復議決定應當予以撤銷或變更的,由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擬寫復議決定,報主管局長審批決定;對于案情復雜,影響較大的復議案件,報局長審批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做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勞動保障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它規范性文件;
(五)復議結論;
(六)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七)做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復議機關可以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托送達的方式,將復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一條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機關做出的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建立行政復議案件備案制度。復議案件審查結束后,應當將案件的卷宗材料,按照歸檔要求進行立卷歸檔。復議決定書復印件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徐州市泉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科科長賈延彬,今年46歲。賈在勞動局干了近二十年,卻一直沒有提拔到領導崗位,心中慢慢地生出了些許積怨。好在他從仲裁員干到仲裁科長,雖然官職小,但手中的權限卻很大。泉山區是徐州市最大的區,依照法律規定,所有的勞動爭議案件都必須先行仲裁,然后,才可以向法院。于是,長期呆在這個特殊崗位上的賈延彬,也就養成了目空一切的傲氣和霸氣。
知道他的脾氣,領導對他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懶得惹他不高興,賈延彬也就越發的放肆起來。眼看仕途上沒有什么前途,賈延彬便希望另辟蹊徑,滿足自己的權力欲和金錢欲。
工傷索賠難過仲裁關?
仲裁員,是一種很特殊的身份,權力相當于代表政府的法官,但是有關部門對仲裁員的管理卻遠沒有對法官的管理嚴格,于是,賈延彬便有了溫床。
勞動爭議仲裁,大多是勞資糾紛、工傷賠償,勞動合同爭議等等案件,其中員工多是弱勢群體,特別是申請工傷賠償的員工,而賈延彬卻絲毫沒有對他們手下留情。不管是獨任仲裁,還是他參加的合議仲裁,他都盡量一手遮天。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2002年初,徐州某機電公司一名員工楊曉輝在一次事故中脊椎骨嚴重受傷,導致高位截癱,整天呆在輪椅上,過著以淚洗面的日子。無奈之下,他向泉山區勞動局申請仲裁,請求原單位給予工傷賠償。
由于楊曉輝行動不便,只好由他的叔叔楊華代為打這場官司。當年底的一天,楊華到賈延彬辦公室催問案件辦理情況。賈延彬故意賣關子說,楊曉輝的傷殘評定年前是做不成了。楊華當時很著急,就問他有什么辦法沒有。“那我就給你想想辦法吧。”這句不疼不癢的話似乎暗示著楊華什么。
知道賈延彬“不能做傷殘評定”是想要錢的借口,于是,第二天,楊華請賈延彬在奎河沿邊一家羊肉館吃飯。飯前楊華拿出2000元現金,交給了賈延彬。他收下后說:“我盡量幫你快點處理。”
過了幾天,見還是沒有動靜,楊華又打電話約賈延彬在西安路口的一個狗肉館吃飯。吃飯前,楊曉輝的妻子拿出東拼西湊的1000元交給賈延彬。
拿到這3000元錢后,工傷鑒定很快做完了,并由賈延彬主持,楊曉輝工傷索賠案件最終達成調解,由單位一次性賠償給楊曉輝27萬元。
他讓傷者流血更流淚
如果說在這個案件辦理過程中,雖然賈延彬收受了賄賂,但最終還保護了弱勢群體的權益的話。那么在另外兩個工傷鑒定案件中,賈延彬則裸地顯示出貪婪的面目,使傷者流血更流淚。
翻閱卷宗,讓人看到了如此黑鏡頭:
2001年,一位姓蒯的年輕人,工作時不慎受傷,由于所在單位不肯給予補償,他向勞動局申請勞資和工傷索賠仲裁。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賈延彬根本沒將這位受傷員放在眼里,在要求被訴公司為自己報銷了2300元的手機費用后,賈延彬毫不留情地駁回了傷者的申請。
2003年年初,徐州市一家機械公司的一名員工右腎受傷,來到勞動局申請工傷索賠。這家機械公司的經理王方林在應訴過程中,逐漸和賈延彬熟悉起來。
在仲裁過程中,賈延彬向王方林提出他想買部汽車,還差萬把塊錢。精明的商人王方林當然明白賈延彬的意圖。但他也是個不見兔子不撒鷹的主兒,于是趁機就向他提出:“幫幫忙,看公司能不能少賠些錢?”賈延彬說:“我盡力吧。”
王方林又問:“這個案子大概需要多少錢能處理完?”
賈延彬說:“大概10萬元左右。”
王方林沉吟了一會,說:“我給你8萬元,你幫忙把這事處理好。”
過了沒幾天,王方林與賈延彬約好在賈的辦公室見面,他拿出事先準備好的8萬元交給了賈延彬,說:“這事就全權委托你了,你多費心。”
賈延彬接下這筆錢不久,這個案子就調解結案了,公司一次性賠償給受傷員工5.5萬元人民幣了事。
后來,王方林去賈延彬辦公室拿調解書,見到賈延彬后,他說了一些表示感激的話.賈延彬假惺惺地把余下的2.5萬元交給了王方林。王方林留下了1萬元,把剩下的1.5萬元還給了賈延彬。賈延彬客氣一下就收下了。
8萬元注水成了37萬元
依照法律規定,勞動爭議必須先行仲裁,才能再向人民法院,而且人民檢察院對仲裁結果沒有監督的權力。賈延彬是從事仲裁工作多年的仲裁員,不僅知道這些法規對自己十分有用處,也善于“打球”來收受賄賂。
證據顯示,經賈延彬仲裁的一些案件難以得到公正的裁決,可想要也不太容易,這就更加助長了他的貪婪。賈延彬也愈發地膽大妄為起來,甚至明顯違法裁判。
2005年初,徐州市天力公司員工李偉民收到了泉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下達的仲裁裁決書,裁決由李偉民賠償他原先供職的卓爾電腦研究所(下稱卓爾)經濟損失37.59萬元。原因是,仲裁委員會認為,李偉民離開卓爾后,侵犯了卓爾的商業秘密,帶走了卓爾的客戶資料,并向卓爾的原客戶銷售了天力公司價值37.59萬元的產品。
李偉民大為驚異。他在向這些客戶銷售天力公司產品的過程中,相當一部分因為是天力公司參與招投標后中標才達成的銷售協議,怎么能說這些客戶的資料就是卓爾公司的商業秘密呢?
退一步來說,即使這些客戶資料真的都是卓爾公司的商業秘密,賠償額度也不能以李偉民在天力公司的銷售全額來計算!因為盡管現行法律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額度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計算賠償額,一般也都以侵權人銷售額的一半計算損失數額。
由于裁決結果明顯違法,李偉民接到裁決書后,立刻向泉山區法院提訟。這起明顯違法裁決的案件,最終被泉山區法院調解結案,由李偉民一次性補償卓爾的經濟損失從37.59萬元被下調到了8萬元。
8萬元的損失費在仲裁員那里,如何就被注水成了37萬元?當時的李偉民并不知道,其實這里面隱藏著貓膩。直到賈延彬被泉山區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后,才總算是水落石出。
原來,賈延彬在接到卓爾研究所的申訴并被宴請后,就有心無心地向卓爾公司的律師陳旭(化名)詢問公司的經營情況。看到律師陳旭就是不提給他送錢的事,賈延彬直截了當地給陳旭打電話,先是訴苦說,被申訴人李偉民經常來找他鬧事,為這個案件他付出了太多。接著賈延彬又說自己連輛轎車也沒“混上”,要求卓爾公司給他“弄”一輛轎車,哪怕舊的桑塔納也行。
陳旭感到很為難,可是由于公司的案件在賈延彬的手上已經拖了一年多,不敢得罪他,只得告訴了卓爾公司的所長,被所長回絕了。
2005年8月,李偉民侵犯徐州卓爾電腦研究所商業秘密的案件在仲裁委開庭后沒有當庭裁決,賈延彬抓住這個“有利時機”,又單獨找到陳旭,說他打算自己買車,要求律師陳旭把他打算買車的事給卓爾所說一下,給他4萬元錢。陳旭為解“燃眉之急”,只得從車里拿出1萬元錢說:“我這有1萬元,你先拿著用。”沒想到賈延彬卻明確拒絕說:“不行,最低要3萬元。”
卓爾的所長聽說這件事情后,因為擔心賈延彬中止仲裁,為了自己公司的利益,他拿出3萬元,要陳旭交給賈延彬。
當晚,陳旭帶著錢來到賈延彬家里。賈延彬翹著腿坐在沙發上,陳旭把錢交給賈延彬后,他才站起來給陳旭倒了杯水。
陳旭說:“你給我打個條子吧,好讓我有個交代。”
賈延彬立刻警覺地說:“我不能給你打條。”收受了卓爾的3萬元以后,賈延彬果然枉法裁決,使8萬元的損失搖身一變成了注水的37萬元。
仲裁費用一筆糊涂賬
2006年9月,檢察院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對賈延彬立案偵查。隨著偵查的一步步深入,檢察官發現賈延彬不僅多次索取收受賄賂,還多次貪污仲裁費。
勞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及使用范圍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仲裁委員會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該條有明確的規定數額,但是案件處理費,卻由仲裁員根據調查取證的實際開支收取。)《辦法》第十一條還規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仲裁委員會關于仲裁費的決定提訟;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的,其仲裁費不予退還。
由于法規對于仲裁費用的規定有極大的伸縮性,賈延彬正好瞅準了這個漏洞,獅子大開口,向當事人收取高得離譜的仲裁費用,并從中侵吞部分費用。
據書指控,2006年5月23日,在辦理卓爾公司訴李偉民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賈延彬要求該公司律師陳旭繳納了6020元的仲裁費,然而,他上交給財務的卻僅僅是九牛一毛,只有520元,其他的5500元被他裝進了自己的腰包。而在另外一起工資爭議案件中,賈延彬收取了高達1萬多元的仲裁費用,卻只將其中的5000多元上交給財務科。
檢察官在取證過程中發現,仲裁費用管理的混亂十分驚人。仲裁員一方面可以自行決定收取費用的多少,另一方面又可以直接收取這筆費用。有了運動員與裁判員的雙重身份,使得貪婪的賈延彬“左右逢源”。
則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企業勞動爭議,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發展良好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處理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勞動爭議,應當遵守《勞動法》、《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職工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與企業確定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各類行政和技術管理人員(干部)、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和農民合同工以及外籍員工。
第三條 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一方,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處理活動。
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人數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爭議事實、共同請求事項、共同理由的,為集體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應當推舉1至3名代表參加調解或者仲裁活動。
第五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二章 企業調解
第六條 企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企業工會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人數少、規模小的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或者其他相應組織。
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并接受地方(行業)工會和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
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活動經費由企業承擔。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第八條 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在4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書一式3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1份。
第十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天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章 仲
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設區的市、縣(市、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省和行政公署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綜合管理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并對仲裁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的代表、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最多為9人。
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擔任。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
仲裁員分專職仲裁員與兼職仲裁員。專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專門從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人員中聘任,兼職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中聘任。兼職仲裁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期間,由仲裁委員會給予適當的補助。補助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法院干警崗位津貼標準執行。
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四條 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仲裁員的培訓、考核及資格確認、發證工作。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設區的市與市轄區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具體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員和2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和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負責指定。
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1名仲裁員處理。
仲裁庭對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第十七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且能提供相應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但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超過1年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或者指定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的,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或者其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庭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定人亦可按前款規定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人的,由仲裁庭為其指定人,被指定的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再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由仲裁庭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也可由本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申請,經仲裁庭批準后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一條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時,應當審閱申訴、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仲裁庭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材料,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仲裁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行公務證。
第二十二條 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的,應當提前告知委托方。
第二十三條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裁決。
第二十四條 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專門場所進行,庭內應當擺設整潔、莊嚴。參加庭審的仲裁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著裝整齊、標志顯著。當事人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保證仲裁活動順利進行。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結案,但因下列情形致使勞動爭議處理案件無法繼續審理而中止仲裁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一)向上級請示等待答復的;
(二)需要等待工傷鑒定結論的;
(三)委托調查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的;
(五)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中止仲裁的。
仲裁庭中止仲裁應當報仲裁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的,申訴人應當遞交撤訴申請書,仲裁委員會確認后應當準予撤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申訴方預付,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預付。仲裁結案時,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仲裁費由仲裁庭決定雙方各自應分擔的數額;撤訴處理的,仲裁費由申訴人負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申訴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交納受理費的,按放棄申訴處理。
仲裁費的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是仲裁委員會主任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在7日內做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
因回避所產生的缺額,由回避人所在單位指派同等條件的人員或者由仲裁委員會指定其他人員補充。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仲裁員有《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在按《條例》的規定處罰的同時,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仲裁員資格。
第三十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參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適用勞動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中案件特別審理的規定。
原告:德陽市機電配套廠(以下簡稱德陽機電廠)。
被告:四川省星河建材總公司(以下簡稱星河建材公司)。
星河建材公司發明了一種生產仿古、仿歐浮雕系列產品的技術,并向國家專利局提出了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為931153514號,但至訴訟結束時未被授予專利權。1994年9月26日,四川省綿陽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經過鑒定,授予星河建材公司該項技術為“綿陽市1994年度科技成果二等獎”。德陽機電廠得知此消息后,為了使用該項技術生產此種浮雕系列產品,曾多次派出廠長、技術員和法律顧問對星河建材公司生產的浮雕產品及其技術,以及該產品的市場銷售情況進行了3個多月的考察、論證,并和星河建材公司草簽了兩次合同。至1994年11月18日,星河建材公司為甲方,德陽機電廠為乙方,雙方在綿陽市簽訂了由甲方將其發明的浮雕系列產品技術轉讓給乙方生產的聯合生產浮雕系列專利產品合同書(以下簡稱聯合生產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甲方將浮雕系列專利產品技術傳授給乙方生產;該項專利技術價值人民幣18萬元,作為甲方與乙方聯合辦廠的投資;乙方每年向甲方交定額分成費,第一年2萬元,第二年2.5萬元,第三年3萬元,期滿后重新修訂,交費時間為每年6月交一半,12月交清當年全款;乙方在接受該項技術前,應向甲方支付技術培訓費、培訓材料費、技術使用費4萬元;乙方長期在甲方處購買模具,所購模具只限自用,如出售,按泄密條款處罰;甲方在收到4萬元后,為乙方安排培訓學員1至3名,讓學員能夠獨立操作學會為止,并提供技術資料;合同履行期限從1995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該合同還對違約責任作了規定。
合同簽訂后,德陽機電廠于1994年11月24日向星河建材公司支付了合同約定的4萬元費用,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陽機電廠提供了專利申請號為931153514號的浮雕產品生產技術資料,并于同月28日起到12月下旬,兩次派出技術廠長對德陽機電廠的學員進行了培訓、指導,還作了產品生產示范。此后,星河建材公司應德陽機電廠的請求,于12月29日又派出兩名技術人員到德陽機電廠操作指導生產20天左右。德陽機電廠從1995年1月至5月間進行了試生產,并將部份產品出售,其中部份產品返銷給了星河建材公司,星河建材公司為此多付出434元的貨款。在此期間內,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陽機電廠提供了價值16270元的浮雕產品生產模具。
從合同簽訂后至提起訴訟時,德陽機電廠除支付培訓費4萬元外,還投入了生產資金7.5萬余元,產品銷售收入5853.15元,還未使用的浮雕產品生產模具價值8100元,現庫存積壓產品6.8萬余元。
1995年6月13日,德陽機電廠以星河建材公司為被告,向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雙方合同簽訂后,我方向被告支付了4萬元的費用,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其義務,培訓不負責任,對我方生產中遇到的種種困難和急需解決的問題置之不理,致使我方于1995年4月23日被迫停產。此后,我方派人前往被告處主動協商解決,被告借口技改工作忙而不談此事。5月23日,我方為減少損失,再次函告被告要求提供一種模具,被告回信稱未付清款項之前無法提供。被告向我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足一個月便收回,以后再未提供,而且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嚴重失真。被告的嚴重違約行為給我方造成了1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技術培訓費4萬元,賠償損失2萬元,給付違約金1萬元,并解除雙方的聯合生產合同關系。
星河建材廠答辯稱:從合同簽訂時起至1995年5月23日,長達7個月的時間里,原告的浮雕產品進入了千家萬戶,怎能說我方提供的技術是假的和騙人的呢?原告接到技術資料后,很快掌握了生產技術,還曾帶著修改后的技術資料到我方進行技術反培訓。我方未曾收回過交給原告的技術資料,原告還在5月份又從我方領回一份新技術資料。1995年1月9日,原告將其生產的100張浮雕門板產品送我公司,驗收合格的就有69張。原告的主要目的是想拒付已經到期的分成款及16000余元的模具款。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付清所欠的模具款及多收的我方的貨款,原告不得再生產該產品及類似產品。
「審判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實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該合同雖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但被告以其未取得國家專利局批準的科技發明專利,假冒專利技術轉讓給原告,并以18萬元的價值作投資,與原告聯合生產,被告的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欺詐性,故該合同無效。對此,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對該轉讓技術未認真審查,即盲目投資生產,以致造成損失,也負有一定責任。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該院于1995年8月19日判決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無效。
二、被告星河建材公司退還原告德陽機電廠已支付的4萬元培訓費。
三、被告星河建材公司賠償原告德陽機電廠經濟損失74291.38元(含扣除被告多付原告的貨款434元),原告將未使用的和不合格的模具退還被告。
宣判后,星河建材公司不服,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錯誤,本案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德陽機電廠應向我方支付模具款、超付的貨款和到期應交納的分成費。
德陽機電廠答辯稱:星河建材公司提供的技術資料嚴重失真,且該技術是假冒的專利技術,故合同應當無效,一審判決正確。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以通過有關部門鑒定并經生產實踐證明是成熟可靠的非專利技術成果,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是在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上訴人先后派人去被上訴人廠進行指導,協助生產,被上訴人將所生產的產品予以銷售,說明被上訴人已掌握了該項技術,上訴人的培訓、指導義務已經完成。而被上訴人卻未按約履行其支付費用的義務。由于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使該合同的履行已成為不必要,故該合同應當終止履行。被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向上訴人支付到期的分成費和上訴人提供的模具款,并退還上訴人多付的購貨款。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于1995年11月至6月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法院判決。
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終止履行。
三、德陽機電廠支付星河建材公司1995年1月至6月的定額分成費1萬元。
四、德陽機電廠支付星河建材公司模具款16270元,返還多收的星河建材公司貨款434元。
五、德陽機電廠返還星河建材公司提供的技術資料,不得再擅自使用、轉讓該項非專利技術成果,并負有保密義務。
以上給付內容在本判決送達后15日內一次履行完畢。
「評析
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而且也均認為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實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但處理結果卻截然相反。一審法院認為,星河建材公司是以其未取得國家專利局批準的科技發明技術假冒專利技術轉讓給德陽機電廠,此行為具有一定的欺詐性,故該合同應為無效。二審法院認為,星河建材公司以通過有關部門鑒定并經生產實踐證明是成熟可靠的非專利技術與德陽機電廠簽訂的合同,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合同。此間的分歧,應在于對一方以已經申請專利尚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訂立名為專利實施許可的合同,是屬欺詐行為,還是屬合法行為的認定上。
全面抓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對危險源較大部位,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等措施,確保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月工作自我鑒定五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閱讀參考學習!
安全生產月工作自我鑒定1根據___市建設局關于開展20__年安全生產月活動的安排,經局黨委研究決定,在全市建筑業開展以“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為主題的安全生產月活動。并于20__年5月24日下發了《___建設局關于開展20__年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對“安全生產月”活動進行了部署,成立了以局長郜梅雪為組長,副局長___為副組長的領導小組,制定了“安全生產月”活動的。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深入開展安全宣傳活動。
5月25日,我局召開了全市各施工企業法人代表、項目經理、及安全員及我局的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月”活動動員大會,部署了“安全生產月”活動,對活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安全生產月”拉開了序幕。
活動期間,我們組織各施工企業進行了由國家安監局舉辦的“安康杯”安全知識競賽答題1000多份,宣傳條幅100多幅,小型標語上千條,懸掛安全掛圖58套,并印刷宣傳單一千份,深入施工現場,街頭進行宣傳分發。為了便于記憶,我們把安全規程編寫成快板的形式,因為讀的上口,深受工人的喜愛,有利的提高了工人的安全意識。
二、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安全生產月期間,我們對全市的安全工作進行了拉網式大檢查,共查工程39個,下達隱患整改26份,停工指令2份,監督檢查記錄20份。共查處隱患130條,其中安全管理30條,禮貌施工__條,腳手架20條,三寶四口27條,塔吊5條,施工用電16條,物料提升機11條,施工機具7條。經過這次檢查發現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1、安全管理方面:項目經理不在現場或多個工程為同一個項目經理;
安全資料雷同、抄襲現象嚴重,不能本工程實際編制相應的方案;部分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2、建設單位專項安全資金:這個問題仍停留在程序中,未能真正落實,只是在資料里體現,甲方并未真正撥付專項資金。
這樣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投入得不到保障,施工單位就想法設法偷工減料,減低安全生產成本,野蠻施工,給安全生產帶來很大的隱患。
3、建筑起重機械:《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于20__年6月1日起執行,成為我們加強起重機械管理的堅強后盾。
我們對全市的塔吊進行了一次專項治理及檢查,發現部分塔吊未辦理備案手續;無起重機械拆裝、安裝資質。
4、監理單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安全監理規程》明確了監理單位的職責和義務,可是監理人員的安全意識仍未能得到改觀,重質量,輕安全。
并且監理的安全資料差距很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人員,加強施工安全管理,杜絕多個工程一個項目經理的現象。
推動企業建立管理標準化,操作規范化,施工現場禮貌化的綜合管理體系,樹立樣板,構成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2、加大對建立單位履行安全職責的管理力度,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設安全監理規程》的要求,進一步增強監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的職責意識,提高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管本事,發揮安全監管的作用,對不履行安全職責,不按規定進行監理的監理單位及人員進行通報。
3、加強對塔吊的備案監查,督促未辦理備案的進行備案,鼓勵企業辦理起重機械的安裝、拆裝資質。
“安全生產月”活動已經圓滿結束,到達了預期的效果,可是安全生產卻是一個長期的,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我們要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各項職責制度,加強施工現場禮貌施工和安全監管,確保“迎奧運、保平安,促發展”落到實處。
安全生產月工作自我鑒定2(一)抓安全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以人為本、強化教育、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運行車間把“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控制員工的安全行為”作為安全管理的重點,開展豐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動,在寓教于樂中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每月8號、18號組織車間全體員工集中學習安全事故案例,并適時參觀學習,引以為戒,強化職工安全意識。同時開展防人身事故大討論,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全年共組織安全學習次,召開車間安全會議次,組織參觀學習次,開展安全討論次,以上一系列舉措使每位職工都能從內心深處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極大的提高了整體安全意識。
(二)建立健全車間安全生產工作臺帳。車間安全生產工作臺帳是車間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真實的反映。建立車間安全生產工作臺帳,資料有安全生產檢查整改情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會議記錄、教育與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登記,操作規程匯編,上級文件管理,工傷事故情景,消防器材登記表,設備缺陷登記表,安全檢查記錄,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情景,安全生產職責書及緊急避險預案,安全工作鑒定及計劃,車間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圖,安全檢查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景登記表。臺帳規范全面,促進了安全工作。
(三)完善制度、夯實基礎、落實安全職責為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運行車間與各崗位職工分別簽訂20__年安全生產目標職責書,下發“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車間還將職責書的資料逐一分解落實到各生產班組、崗位,細化各崗位操作規程,使安全生產職責制落實到生產管理的全過程。加強班組長隊伍建設,把懂技術、會管理,有職責心的職工調整到班組長行列,筑牢基層安全防線。人人有安全職責、個個有安全目標,使安全工作層層有人管、事事有人抓、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構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安全管理網,生產車間由生產型向安全生產型轉化。每一天的班前班后會都必講安全資料,并嚴格安全獎懲制度。
(四)加強巡查,有效防范、狠抓現場管理安全管理的重點在現場,為確保生產安全,車間規定1個小3時巡檢一次,遇到特殊情景加密巡查。為了確保夜班生產安全,我們堅持做到對生產車中出現的安全等其它問題,及時報告并進行解決,從而消除了生產的不安全因素。嚴格安全檢查制度,狠抓隱患的排查與治理,采取安全自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常規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不斷消除生產中人、機、環境的不安全因素。車間規定每周最少一次對本車間的安全情景進行檢查,并把檢查結果及時上報。全年累計隱患排查次,查出安全隱患處,整改處,整改率。經過不斷找出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設備隱患和操作過程中的危險點,真正把問題解決在現場,把隱患消除在現場,較好地解決了安全中“嚴格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
(五)強化職工培訓,提升整體素質定期組織各崗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工藝安全操作培訓,使廣大職工進一步了解所在崗位的安全操作國求,熟練掌握設備及工藝安全操作流程,同時對新進及轉崗職工及時進行三級教育培訓,全年共對新職工培訓次,對老職工培訓次。經過對全體職工全面的培訓,有效的增強了整體的工作技能及安全意識,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夠靈活應變,對車間的安全生產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六)安全生產月活動卓有成效在今年6月份的安全生產月活動中,車間緊緊圍繞“安全職責、重在落實”的主題,進取配合公司開展了各式各樣的安全4主題活動,經過懸掛條幅,各主要通道及工作場所張貼宣傳畫和標語,并根據實際情景,組織了一次異常的安全培訓。廣泛利用一日一題,事故講評,手指口述等方式增強預防事故的發生和自我保護意識。對化驗室操作人員進行了專項安全培訓管理,提高了其專業技能。在整個安全生產月活動中,車間全體職工的整體安全水平都有了一個大的跨越。
(七)注重雷雨季節安全管理在今年夏季雷雨季節,車間未雨綢繆提前對全體職工進行了有關防雷知識的培訓,給每個人發放雨衣、靴子等防護用具。并做好相關汛期應急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明確了每個人在突景下的主角定位。同時對閥門組地勢較低易積水等情景,及時增設一臺潛水泵,實現一開一備,有效的保證了流量計等儀表的安全使用。對于因雷電造成的電路跳閘情景,也提前做好了相關的工作流程及人員安排,確保生產有序進行和人身設備的安全。
二、存在問題與不足
(一)部分生產作業人員安全思想意識淡薄,安全素質較低。
(二)安全檢查缺乏專業性,執行力度不夠,職責追究不明確。
(三)安全知識培訓有待進一步加強。
(四)安全巡查沒有做到以點帶面,存在死角。
(五)職業危害得不到有效控制。
(六)安全意識宣傳力度不夠。
安全生產月工作自我鑒定3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確保我公司電力系統安全連運,廠、車間、班組三級對搞好安全供電工作十分重視,主要從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和抓落實等五個方面進行。加強了對供電安全的管理,不斷完善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制。嚴格地抓好安全規程和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加強安全檢查和監督,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不斷夯實安全基礎。在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模式下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制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制,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安全生產工作按照“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將廠的安全目標分解到各個車間,我們從思想到位,組織到位,職責到位,措施到位“四到位”著手,落實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職責制。各級領導充分認識到安全是電氣系統的基石,是公司生產連運穩定的保證,是企業效益的基礎,無論何時,“安全第一”的思想絲毫不能動搖,安全工作絲毫不能松懈。廣大干部職工對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認識越來越深刻,認識到搞好安全工作必須狠抓管理,層層落實安全職責制,僅有如此,才能將安全生產踏踏實實地落實到實處。在工作中,首先做到了領導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以確保安全生產的精神貫徹落實。重大操作、重大檢修作業時主管領導上崗到位,盡職盡責。分廠與各車間安全第一職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職責書后,各車間也與班組簽訂了安全生2產職責制,將安全職責制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班組、個人,把安全職責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真正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二、強化安全培訓,夯實安全基礎我們始終堅持做到抓安全學習不松懈,認真組織員工進行安全規程和相關安全制度、技術的學習培訓:嚴格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對上崗前的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人員才準予上崗;進取開展“安全生產月”和“百日安全無事故”競賽活動,為了全面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山西省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增強員工安全生產的思想意識,提高鞏固電氣系統的安全水平,我們成立“安全生產月”活動領導小組,對如何開展好“安全生產月”活動進行了布署,按計劃有條不紊的進行了實施,到達了預期效果和目的。經過安全培訓學習、考核和開展安全活動,使大家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有了更進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增強了廠全體員工對電氣安全連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思想認識,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轉變,把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認識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三、加強隱患排查,做好隱患治理為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的實現,我們重點加強了安全檢查與缺陷隱患治理工作。我們始終堅持“狠抓安全措施整改”的原則,大力普查安全缺陷及隱患,針對查獲的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進行整改落實,采取一切可行的處理辦法和措施,切實加大整改力度,做到決不3放過一個隱患,不留一個死角,根據檢查情景,按輕重緩急,有計劃、有步驟的推進了安全隱患大整改工作,并注意在整改善行過程中嚴格落實《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認真做好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認真執行“兩票三制”制度,認真分析工作現場可能出現的危險點和危險源,堅持工作現場“一對一”監護制度,為真正實現安全生產工作長周期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四、堅持開展安全大檢查安全大檢查是在安全生產中及時發現缺陷和隱患促進安全生產必不可少的工作,也是《安全生產法》賦予我們的神圣使命,安全大檢查共分發動、自查、整改、鑒定、評比五個階段。每次檢查時,我們以文件形式下達檢查通知并召開會議組織各車間進行發動工作,各車間對各自轄區進行自查,整改并上報有關材料,再由分廠對車間、班組進行復查。在安全大檢查中主要以查思想、查領導、查隱患、查措施、查規章制度為重點,結合安全評價工作,對主設備進行認真檢查,對缺陷、隱患及時認真地進行整改,對現場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確保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經過檢查、整改,廠各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了進一步加強和提高,管理力度不斷加大,全廠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一步向制度化、規范化邁進,安全生產工作有了長足提高。
五、開展反“三違”活動,杜絕“三違”行為反“三違”,即反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一向是我們著力開展的重要工作,我們在查隱患的同時,將查“三違”也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資料,經過對車間、班組的日常檢查、月檢和安4全大檢查等工作,檢查“三違”行為,對發現“三違”行為進行嚴格處罰,并與車間領導及班組長聯責,督促各級領導干部嚴肅查處“三違”行為。為了促進員工認清“三違”危害,識別“三違”行為,增強遵守安全規章制度的自覺性,我們一方面組織開展對違章行為的全面識別工作,同時進取組織車間、班組開展安全活動。經過歷次安全活動的開展,公司“我們并不想使自我受傷害,所以能夠進行自我管理,預防危害”、“無論是生產還是效益,任何情景下,一個繁忙的日程絕不能成為忽視安全的理由”的安全理念以及廠“操作標準化,行為規范化”的活動主題深入人心,廠全體員工正努力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安全機制,安全綜合素質的整體水平得到了提高。總之,安全工作是一項綜合工作,要靠全體干部職工共同努力,要常抓不懈。抓安全管理,要狠抓違章操作,遇事要嚴肅處理,決不手軟。在今后的安全工作中,廠全體員工決心團結一致,排除萬難,鑒定經驗教訓,勤勤懇懇地工作,
在新的一年里,繼續發揚嚴、勤、細、實的工作作風,安全供電保連運,為公司生產系統的連運保駕護航。
安全生產月工作自我鑒定4今年以來,本車間在廠黨政的領導和上級安全部門的正確指導下,以安全生產為中心,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因地制宜地開展了一系列查“三違”、查隱患、杜違章、督整改的活動,以及嚴格檢修報告書和三級動火簽字的審批手續等,主要具體做法是:
一、“三違”是釀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我們一方面嚴格要求員工按標準化作業,認真學習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給員工灌輸違章就是事故的思想。另一方面加大對“三違”工作檢查和考核力度.一至十二月份,我們共查處“三違”人員19人,共處罰扣獎2600元,另外,對“三違”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讓他們清楚地認識到“三違”的危害性,從而杜絕事故的發生。
二、查隱患、督整改、提提議、堵漏洞。隱患險于明火,隱患是個定時炸彈,不排除隱患,就難保證安全生產。所以,我們勤查勤檢,尤其對要害崗位更是該毫不放松,同時我們要求各工段、班組、員工共同查隱患,經過大家努力,1-12月我們共查出隱患40條,均已整改完畢,隱患整改率到達100%,從根本上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有效保證了安全生產,給生產的安全、順暢奠定基礎。
三、嚴格動火單、檢修報告書的填寫、審批制度。嚴格工藝操作,必須杜絕一切違章作業。所以,我們在檢修項目和煤氣區域動火時,以書面形式進行備案審批,三級動火提前四小時報車間審批,二級動火提前二天到廠安全部門電報審批,一級動火提前三天到廠安全部門申報審批。1-12月,我們共開出三級動火單50份,申報二級動火一次,檢修報告書60份,申請書的把關使我們有效地確保檢修和動火安全。
四、制定了消防器材的管理、考核制度。消防器材定點管理,由專人保管、維護、兌換,每一天由保管人巡檢且詳細記錄檢查情景,對各保管區域消防器材擺放記錄完好,貼合消防規定,每季度進行獎懲兌現。
五、抓制度、嚴落實,生產、大修兩不誤。今年2#焦爐原地大修,應對人員緊、設備單線運行、現場環境異常繁雜即要保生產,又要保大修,工期質量兩不誤的情景下,我們克服了重重因難,保證了正常安全生產。又確保了2#焦爐大修無任何安全事故,提前一個月投產,給公司帶來巨大經濟效益,贏得了廠和公司領導高度好評。
今年1-12月以來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員工的安全意識有所轉變和提高,安全工作有了必須的提高,但我們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遺憾,如10月15日,本車間乙工段推焦組員工廖志清由于安全意識不強,注意力不集中.冒煙工作時未注意攔焦行駛,被攔焦車擠壓右腿造成一齊重傷事故;7月20日,本車間員工李某在交接班中發生地面扭傷的輕傷事故。今后我們將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對安全操作規程不斷完善,提高員工的危害辯識本事,認真貫徹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揚長避短,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出任何安全事故,確保安全工作上一個新臺階。
安全生產月工作自我鑒定5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和培訓,進一步強化安全意識,我國將6月份定為“安全月”,以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來立足防范,強化監管,今年的活動主題是“安全職責重于泰山。
在“安全月”期間,我同大伙一道認真學習上級精神,認真貫徹廠、車間下達的各項安全生產措施,嚴格按照“十個一”要求進行工作,認真學習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杜絕了事故的發生,工作期間,經常針對電氣設備和水泵進行檢查,查出隱患及時匯報,及時維修,6月中旬的一天,我在巡視中發現泵房溫度較高,并有較大雜音,經仔細觀察,查出是風機電機燒壞,不能運轉,若不及時排除,會使電機溫度升高,引起事故,所以,我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并得到及時的維修,杜絕了一齊事故的發生。
本人一向負責管理和填寫班組臺帳工作,為了提高班組成員的安全意識,首先從自身抓起,學習安全知識,并以臺帳形式進行宣傳,協助班長搞好每一次的安全生產例會的記錄和教育,刻苦學習有關安全技術知識和業務知識,按照要求讀一本安全生產的書,記一次事故教訓等活動。雖然6月份我輪休,可是逢班組召開安全會和業務學習,我都進取參加,從不缺席,并且在一次防事故演習中同副班一齊成功地演練了有關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