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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穩定的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保證。而在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設計之前,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我國現行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惟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對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進行合理的設計,進而為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證。
1.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現狀。我國的風險投資從萌芽到現在已經有十幾年的歷史,其間,我國也陸續制定了一些與風險投資相關的行政法規,如《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證條件和辦法》、《關于設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等。這些法規為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為高技術風險投資法的制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隨著我國高技術風險投資的不斷發展,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目前還缺乏風險投資的基本法,與其密切相關的輔助法律制度也很不完善。這種立法滯后的狀況嚴重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運作和發展。
2.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關于風險投資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公司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法》為合伙企業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責任,又要雙重征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形式。這使得我國的合伙企業這種組織形式對風險投資者來說毫無吸引力可言。目前在國際上已被證明最有效率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是有限合伙制。在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少數掌握廣泛專業知識的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內管理公司,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在承擔高風險的同時也享受高回報,能夠有效地激發其工作熱情;大多數提供風險資金絕大部分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對內不參與管理,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亦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回報,從而保證了風險投資基金的來源。可見,有限合伙制是組建風險投資公司最行之有效的組織形式。另外,《合伙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限制顯然不合理。有限合伙是投資的組合,為了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允許“機構”充當合伙人使之與國際慣例接軌應是可行的立法方向。《合伙企業法》的這一規定限制了風險投資規模的進一步擴大。
(2)關于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金額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這一限制無疑將造成大量資金閑置,無法充分發揮風險投資基金的增值作用,限制了各種資金采用風險投資形式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3)關于風險投資公司設立條件的限制。《公司法》對股東人數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成立。”這里對股東人數規定了上限,而“五十個”股東的上限顯然不足以為風險投資公司籌集大量的風險投資資金,風險投資資金的籌集需要更多的股東參與。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雖然在股東人數上尚未規定上限,但是卻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募集。”事實上,在國外發起成立風險投資公司的大多為專業性人才,他們組建風險投資公司主要是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專業化的管理,并不是也不可能是風險投資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公司法》對于風險投資公司發起應認購股份的規定未免過高。
(4)關于風險投資基金供給的限制。風險投資運作的重要條件是有巨大的風險資本來源和通暢的風險資本籌集渠道。風險投資多是以分散投資以降低風險,這就要求風險資本較為雄厚,渠道來源較為多樣。在美國及歐洲其他國家,風險投資基金供給來源不僅包括個人和政府基金,更為重要的是諸如養老基金、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等機構投資者。我國的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實力參與風險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但是我國的《商業銀行法》、《養老基金管理規定》都不允許其參與風險投資活動。《保險法》對保險基金的運用雖然有所放開,可以以一定方式投入股市,但是對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風險投資行業則缺乏合理的規范和指導,極有可能導致保險基金從事風險投資的盲目性和過度性。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風險資本的有效供給量和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
(5)關于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很顯然,按照這條規定,風險投資家無法要求風險企業回購其持有的股份。《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的方式。”這條規定是允許風險投資家采用邀約收購方式的退出策略。但現行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同時又規定,收購方在持有目標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要作出公告,以后每增持股份2%時要作出公告,且自該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不得購買該股票,當持股數達到30%時應當發出要約收購。由于初次公告時持股比例偏低,只有5%,致使收購者目的過早暴露;持續購買的比例只有2%,當購買股數達到30%發出要約收購時,收購方要公告13次,這樣必然會使收購目標的股票價格持續不斷上漲,給收購方帶來巨大的成本障礙。因而這顯然是不利于風險投資家采用要約收購的方式從被投資企業退出風險資本。
(6)缺乏專門的稅收優惠制度。為了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大多數國家對風險投資有各種稅收優惠,即向投資于風險投資行業的人傾斜,靠對個人所得的免稅政策來吸引更多的人愿意把資金投向風險投資領域,即使投資失敗了還有稅收減免來減少損失。而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風險投資的稅收法律和政策,我國現行稅法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是采用“獨立核算”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外的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風險投資公司要執行一般實業投資公司的稅收規定,對投資公司的收入征一次稅,同時對投資人分得的收入又征一次稅,這種重復征稅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顯然,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不利于境外資金進入我國風險投資業。
(7)缺乏有限合伙法律制度。1997年頒布的《合伙企業法》是繼《公司法》之后,按照訂立協議、區別處理出資方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等法律要求制定的又一重要的市場主體立法。它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理應提供一個有利健康的法制環境。該法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卻完全沒有考慮到有限合伙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也沒有估計到我國經濟發展對這一企業組織形式的需求。所以,該法為普通合伙制量身定制,卻限制了有限合伙制的發展。該法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第八條規定:所有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合法性。
(8)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完善。在風險投資運作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個重要的內容。沒有嚴密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就不可能有效保護風險投資的創新規律,風險投資的迅速發展也就無從談起。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在內的比較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參加了若干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在相關制度上逐步與國際接軌。但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更新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整個法律體系產生了巨大沖擊,以他人商標或商號搶注為域名、將他人的著作放入互聯網供公眾閱覽下載、擅自將他人在互聯網上的信息收編成書、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身權、名譽權或散布法律禁止的其他信息等問題,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均未涉及到。另外,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仍普遍存在,尤其在風險投資的重要領域之一——軟件業內,盜版猖獗,屢禁不止,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加大執法力度。另外,關于商業秘密保護的配套法規尚顯不足,應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設計構想
針對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缺陷,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設計我國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
1.修改完善現行法律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掃除障礙。風險投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產物,其運行規則與傳統經濟的運行規則有重大差異,而我國現有法律體系是建立在傳統經濟基礎之上的,是對傳統經濟的法律調整。由于新舊兩種經濟的運行方式和運行機制的差異,使調整兩種經濟運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所不同。新經濟的出現對現有法律體系造成巨大沖擊,也是對現有法律體系突破。現有法律體系由于時代局限,并為對新經濟時代的風險投資加以調整,現有法律的許多內容甚至對風險投資的運行構成法律障礙。這已在上面進行了詳細的論述。為了培育我國風險投資市場,逐步建立風險投資運行機制,指導、規范、推動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我國應該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改完善,消除現行法律法規對風險投資設置的障礙。具體來說:
(1)修訂《公司法》。《公司法》雖然為規范風險投資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礎,但在某些具體規定上存在著不少與風險投資發展相沖突的地方,因此,應該對之進行修訂。具體來說:修改關于我國現有公司組織形式的規定,加入有限合伙這種公司形式,給予有限合伙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修改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自由轉讓出資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七條關于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條款;第一百四十九條關于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的條款;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條件的條款。刪除第十二條關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時,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的條款或者修改為由公司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其對外投資的數額和比例;改統一資本金實收制為例外資本金承諾制;擴大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在公司注冊資本的比重,以知識產權入股的比例可由出資人協商確定,法律不作硬性規定;放寬風險企業上市的條件等等。
(2)修訂《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作為一部規范投資者出資方式、協調投資者權利與責任的重要法律,理應為推進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應該修訂《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制為我國合伙的一個重要組織形式,以充分發揮有限合伙制在處理出資方和投資者責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從合伙制在美國的運作可以看出,合伙企業的行為所受的約束是合伙內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間的相互約束。這種合伙內部約束的執行比法律更及時和有效。同時,這種約束的內容由合伙人之間討價還價決定,有利于形成自發性的制度創新。所以,修訂《合伙企業法》的目的應該在于明確社會對合伙的約束,同時明確合伙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對相關細節規定過細。
(3)修改有關限制風險投資供給的法律法規。包括《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養老基金管理辦法》。對這些法律法規予以修改,適當放寬對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允許它們適度地參與風險投資,如允許一定比例的養老基金、保險金和商業銀行存貸差額資金參與風險投資,同時規定只能通過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這樣做不僅可以滿足養老基金、保險費用長期保值增值和增強商業銀行自身生存與長遠發展的需要,同時也能解決我國目前風險資本有效供給不足和風險投資公司風險資本規模偏小的現實難題。
2.制定風險投資核心法律——《風險投資法》和《風險投資基金法》。在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一旦條件成熟,可制定風險投資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風險投資法》。《風險投資法》是指導我國未來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基本法,在風險投資法律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對于推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起著關鍵和決定性的作用。這部法律主要是調整投資人、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投資權益和義務關系,應該對風險投資主體、對象、運行機制、退出機制、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從指導思想上應該是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和規范基金的運作為核心,鼓勵和支持風險投資,充分保障風險投資參與者的正當權益,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快速、高效發展。
風險投資基金作為投資工具,通過專業人員的管理進行分散的組合投資,從而分散風險。因此,風險投資基金是風險投資制度迅速發展的必要準備和關鍵。而我國目前還缺乏這方面的專門性法律。因此,針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客觀實際并借鑒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成功經驗來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顯得尤為必要。制定《風險投資基金法》時應充分賦予其對基金的發起、募集、設立和運作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的法律權威。這就要求《風險投資基金法》應對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監管作出盡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風險投資基金法》至少應該規定以下內容:(1)投資主體;(2)基金的組織形態;(3)基金的募集方式;(4)基金的交易方式;(5)基金投資的監管,等等。
3.建立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和政策。在風險投資業運作過程中還需要包括稅收、知識產權、政府采購、風險投資保險等輔助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應該盡快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輔助法律制度體系,以促進風險投資業的加快發展。
(1)修改完善稅收法律制度。首先,生產型增值稅應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目前主要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企業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勵投資和鼓勵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因此有必要借鑒大多數實行市場經濟的WTO成員的經驗,考慮生產型增值稅向避免投資重復征稅的消費型增值稅轉變。這意味著本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已納稅金可以在本期憑發票全部抵扣,盡管固定資產的價值并不會全部轉化到當期的產品或服務中去。所以,盡管總的稅額不會減少,但會減輕當期納稅負擔,從而有利于鼓勵高技術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消除增值稅重復征收帶來的弊端。另外還應該適度降低增值稅的稅率,加強增值稅的稅收征管等等。其次,應該將判斷納稅人的標準由“獨立核算”原則改為“獨立法人”原則,以解決合伙的雙重稅負問題,引導民間資金流入風險資本市場。
(2)制定《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相對于美、日等風險投資業比較發達的國家,我國在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較為落后。政府有關部門應組織高技術專家和法學家調查評估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對高技術保護的能力,發現存在的問題;對高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跟蹤研究;探討符合中國高技術發展實際需要又與國際水平一致的保護模式。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調整和完善現行的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內容,進而制定專門的《高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法》。
(3)制定新的《破產法》。在實踐中,總會有一部分風險投資難免失敗,其中一部分甚至是血本無歸的,這就使得破產清算成為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一種明智決策。因為如果不及時將投資退出,只能帶來更大的損失。目前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僅僅適用于國有企業的破產案件,《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過于粗疏,因而應加緊制定新的《破產法》,其中對于風險投資企業和風險投資公司的破產問題應做相應規定。
(4)完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的法律制度。一是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二是填補法律空白;三是加強對中介機構法律控制力度。目前最重要的是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化和可操作性,這是有關法律控制能落實到位的關鍵。
三、結束語
風險投資的有效運作對法律制度環境有著較高的要求,完善的風險投資法律制度是風險投資事業得以正常高效運作的重要制度保證。然而我國奉行投資法律制度存在的諸多缺陷決定了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設計任務的艱巨性。因此,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對風險投資事業的保駕航護作用,我國尚需抓緊立法,彌補原有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爭取在短期內為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
【參考文獻】
[關鍵詞]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成因
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居民個人財富急劇累積,個人理財意識也逐步增強。居民個人的理財服務需求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面對這樣強大的市場,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都已開展相關理財業務,而各家商業銀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獨厚的優勢紛紛進入這塊領域,推出各自的個人理財品牌。個人理財業務已經成為我國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然而,巨大的市場潛力給商業銀行帶來重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必然伴隨一定的風險,而其中法律風險是制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主要瓶頸。因此認清法律風險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中的關鍵問題。
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界定
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起步較晚,在實際操作中出現諸多不規范的現象,有些銀行甚至以個人理財業務之名行高息攬儲之實。有鑒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國正式施行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辦法和指引秉著“規范與發展并重,創新與完善并舉”的監管原則,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了系統的界定和規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代居民個人進行境外理財的活動給予了規范。至此,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了比較清晰的規范依據和保障。
(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內涵和分類。根據《辦法》,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的服務活動。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個人理財業務可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前者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后者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風險與收益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的方式承擔。而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后者又可進一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二)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嚴格限定。在《辦法》出臺之前,關于是否允許商業銀行提供保證收益理財計劃一直是爭論的焦點。很多人擔心商業銀行會利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把它作為一種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工具,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進行不公平競爭。《辦法》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給予了承認,但為防止利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變相高息攬儲,《辦法》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利益;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此外,銀監會對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三)綜合理財服務的準入起點。為保證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應綜合分析所銷售的投資產品可能對客戶產生的影響,確定不同投資產品或理財計劃的銷售起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其他理財計劃和投資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應不低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并依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確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財業務準入的門檻,這將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資者退出該市場,而擁有大量閑置資金的投資者將會成為購買個人理財產品的主力軍。由此,個人理財產品結構也就隨之發生了變化。
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經營面臨多重風險,而其中法律風險造成的損失很可能是無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把法律風險單獨列為銀行所面臨的風險之一。對于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防范,我國《辦法》和《指引》也給予了高度重視,將其列為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內容之一。如《辦法》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具體來說,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如下的法律風險:
1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風險。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和《指引》分別規定了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時必須履行相應的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義務,否則將可能會遭到客戶的索賠請求并受到銀監會的處罰。如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客戶揭示相關風險,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按照要求對客戶進行風險提示,如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中風險提示應設計客戶確認欄和簽字欄,由客戶抄錄確認欄的語句進而簽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的內容至少包括語句“本理財計劃有投資風險,您只能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內容至少包括語句“本理財計劃是高風險投資產品,您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2宣傳和銷售中的法律風險。我國對商業銀行宣傳和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活動提出了一定要求,商業銀行必須予以遵守,否則將承擔相應的后果和責任。如商業銀行不得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也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理財業務人員和一般產品的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應有明確的界限;對于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銀行不得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
3證據保留的法律風險。《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的,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一旦出現訴訟情形,商業銀行應當承擔舉證的責任來證明自身理財計劃或產品銷售的正確性。因此,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完備的個人理財業務服務記錄,為以后可能產生的訴訟提供全面有力的證據。此外,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或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客戶授權委托書和其他必須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和各類授權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夠齊全。
4金融分業格局下的法律風險。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混業經營已顯現出認可的趨向,但實際上仍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政策,商業銀行不得開展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由此,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往往也只能將客戶的資金投向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等融資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財產品無一不和資本市場相連,隨著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商業銀行為了能夠獲得比較優勢,必然會積極為客戶的資金尋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資渠道,這會導致商業銀行在現行分業格局下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
5代客境外理財違反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的風險。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受境內居民個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戶的資金在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資的經營活動。這要求商業銀行在開展境外理財業務時不僅應該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及行業規定,而且還必須知曉且嚴格依照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來開展投資活動,否則將會面臨違反投資所在地規范的法律風險。
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成因分析
個人理財業務作為我國商業銀行的一項新業務,其法律風險的產生必然會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認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決此問題的良策。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針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現有規定雖然出臺的比較及時,但隨著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勢必將涌現許多新的問題需要法律法規來加以明確。且僅就我國目前的規定來看,還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仍處于法律規制的空白狀態。例如我國現將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界定為委托關系,但這種界定十分牽強,模糊和回避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屬于信托范疇的實質,這種法律界定和現實業務運作的沖突必將難免法律風險的發生。再有,我國雖然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給予了認可,但商業銀行一旦破產,在破產清算中個人理財產品將處于何種清償順序,《辦法》和《指引》都沒有予以提及。另外,個人理財業務在商業銀行獲得資格的情況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實際中復雜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一般也都會涉及該類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備“理財”的內涵,因為它也承擔類似規避風險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導致的情形是個人理財業務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現監管法規上的“交集”,商業銀行對在判斷適用何種法規及相應程序上存在困難。
(二)金融分業體制滯后于金融業務創新的整體趨勢。國外個人理財業務的繁榮是以其本國金融混業的現實背景作為支撐的。由于西方國家放寬金融管制、實行混業經營,他們在個人理財業務中推出的理財產品可謂花樣繁多,無論是證券交易、外匯交易、黃金交易還是保險業務、基金業務,只要客戶有需求,銀行統統可以代為,可以說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實現了個人理財業務投資領域多元化和服務全能化,體現出“理財”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基本原則,這種分業經營的格局使金融機構之間缺乏足夠的競爭和效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許多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理財品種無法開辦,最終導致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理財品種和服務手段的創新受到制約和束縛。
(三)銀行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不夠完善。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完善對法律風險的防范可以說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國個人理財業務興起較晚,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可以說是在摸索中前進,所以其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尚沒有得到系統完善的建立。例如商業銀行制定的業務制度、管理規章、操作依據等不夠完備、存在疏漏,有些甚至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和矛盾;銀行法律部門的工作職責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風險化解上,事前防范風險的作用被忽視;銀行高層領導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比較淡薄,對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將造成的嚴重后果沒有給予重視;業務人員的法律素質低下,為了穩住客戶,有些業務人員往往明知道應該辦理哪些法律手續,卻為了行客戶“方便”而使銀行承擔法律手續不健全的危險等等。
四、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防控對策
關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防控,我們認為可以從其外部法制環境和銀行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兩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改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外部法制環境
完善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法律規定、填補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對于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關系的定位問題,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明確;在注重對個人理財業務監管的基礎上重視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關系的調整,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面對商業銀行競相開展個人理財產品的創新和積極拓寬投資渠道的現實發展趨勢,我國應加緊立法,掃清“灰色區域”,進而構建出個人理財業務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內控機制建設
內控機制的完善與否對于商業銀行的發展來說至關重要,倘若商業銀行不自我約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將失去應有之意,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更是無從談起。
1制定和完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內部規章制度。商業銀行應當針對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點制定詳細的規章和制度,尤其是對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重點防范。并且,針對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實際還要不斷完善業務規章、健全操作程序。當然,一個重要的前提是銀行內部的業務制度、管理規章等首先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結合國家法律的調整對已有的業務制度、管理規章等進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首先從銀行高層管理者就要樹立把法律風險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態度,將依法經營、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確保個人理財業務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對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定期法律培訓,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機制和懲戒機制來加以保障,使其樹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視銀行法律部門“事前防范”職能的發揮。應正視法律部門在銀行經營中的重要性,將法律部門的工作重心由風險的“事后救濟”向“事前防范”過渡,使法律部門的工作與業務部門的經營緊密結合,從而為管理者的經營決策提供依據,為個人理財業務部門的經營管理活動提供支持和保障。具體到法律部門應著力開展以下幾方面的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防范工作:首先,訂立個人理財業務合同、文書范本。合同和文書范本可以使業務操作規范進行,從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風險,提高工作效率。商業銀行要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門應在遵守國家法律和本行規章的前提下,通過梳理和研究個人理財業務的常用合同,訂立、完善并推廣使用標準的合同文本,同時適應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來進行調整和修訂。其次,加大審查力度。法律部門應嚴格根據已有的法律事務審查制度,認真完成行內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事務審查工作。法律部門在審查中如果發現風險點,應及時進行研究,有針對性地為個人理財業務部門提供內容具體、操作性強的法律指導意見。第三,建立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檔案。建立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防范檔案庫,積累業務開展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方法,為今后類似問題的解決提供范例,同時也可以從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加強關注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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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賴小民法律工作與銀行經營風險控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關鍵詞]企業 稅務風險 防范
由于企業對于稅務法律政策認識不到位或者是稅務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的認識偏差,均有可能造成企業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企業只要開展經營活動,只要存在涉及稅務的經濟業務,勢必存在著稅務風險。稅務風險對于企業的經營發展是十分不利的,而且在新的經濟形勢下,稅務活動一般與企業的信譽直接聯系,出現稅務問題,則會造成企業信譽降低,影響企業在激烈市場環境下的競爭力。因此,企業管理者必須充分認識到稅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通過綜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管理等多方面,成立稅務風險防范體系,促進企業經濟業務活動的順利開展。
一、企業稅務風險概述
企業的稅務風險主要是指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由于不當的稅務處理措施,給企業的發展經營以及經濟效益所帶來的潛在的可能發生的利益損失。企業的稅務風險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
1.未能按照國家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及時足額的繳納稅金,進而導致企業可能面臨稅務主管部門的罰款、繳納滯納金等一系列的懲罰措施。
2.企業在稅務籌劃過程中處理不當,導致企業未能按照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享受節稅,導致稅額繳納過多,增加了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負擔。
造成企業稅務風險發生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企業的自身原因以及外部環境因素這兩方面:
①企業的自身因素。企業的自身因素主要是指企業自身管理方面,包括企業的整體經營管理模式,企業的稅務管理制度、企業的風險防范控制體系、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企業的財務信息準確度以及企業的稅務監管等方面。避免企業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對于企業自身而言,必須在這幾方面重點調整,強化稅務風險的防范控制能力。
②影響企業稅務風險的外界因素則主要是國家稅務法律政策的變動以及稅務執法部門與企業的認識不一致兩方面。首先,稅收政策一般是緊緊結合市場經濟環境形勢進行調整的,當稅收政策以及稅務法律出現變化時,企業必須調整自身稅務管理活動,否則容易導致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其次,稅務主管部門在進行稅務的稽核管理時,由于稅務執法權在一些細節上難以界定,導致稅務法律的約束程度不足,如果執法部門與企業的認識沖突,則會導致企業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
二、企業稅務風險基本特征分析
1.企業稅務風險具有高發性。由于企業發展經營的根本目的便是實現利潤收益的最大化,因此企業勢必會縮減稅收成本,如果對于國家稅法或者稅收政策認識不全面,采用違規或者違法的措施節稅,則就會導致企業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
2.企業的稅務風險具有較強的主觀性。納稅主體以及稅務主管部門對于稅收政策認識差別,或者是稅收制度存在不同的歧義,均會造成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因此稅務風險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與涉稅主體的主觀認識有很大關系。
3.企業稅務風險具有可預測性。企業的稅務風險由于在企業繳納各項稅費之前就是存在的,因此可以通過相應的稅務風險防范體系,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控制企業稅務風險的發生。
三、企業稅務風險防范體系建設措施研究
1.針對企業的涉稅業務成立單獨或兼職的稅務風險控制機構。稅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如果出現稅務風險問題將會造成企業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對于規模較大,稅務經濟活動較多的大中型企業,則應該由稅務管理部門以及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牽頭,成立企業的稅務風險控制機構,對稅務活動以及財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于經營規模相對較小,財務管理機構設置相對簡單的企業而言,則可以由稽核等崗位兼職或借助外部稅務處理中介機構的力量,對企業的稅務活動進行委托處理,避免稅務風險問題的發生。
2.完善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為企業防范稅務風險提供良好的財務管理環境。企業在開展財務管理過程中,應該嚴格依照《會計法》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規定中的要求,并結合企業從事業務經濟特點以及企業的實際財務狀況,建立全面的企業內部財務核算制度。設立全面的會計科目,對涉及到企業稅務活動的一切經營活動以及賬務進行會計處理,并及時為企業稅務管理部門提供準確、及時的會計信息,以便于會計管理部門及時開展稅務籌劃工作,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與經營效益。
3.建立企業的稅務風險預警機制。為了將企業的稅務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并盡可能的降低稅務風險所帶來的損失,應該建立全面的企業稅務風險預警機制,進而針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展開動態的監督管理。對于稅務風險預警管理機制,首要問題便是科學合理的選取風險評價指標,應該重點關注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流動資產管理、企業的生產加工與銷售能力、企業的實際盈利能力以及企業的債務償還能力等幾方面,全面的選取評價指標,建立稅務風險預警模型,通過全面的數據統計以及數據處理分析,對企業的稅務風險水平作出科學的評價反應,進而為企業調整稅務管理策略提供科學的參考。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在開展經濟活動中所面臨的涉稅事務也越來越多,強化稅務風險管理,提高企業的利潤收益與市場競爭力,已經成為當前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此,企業必須綜合分析自身實際情況,建立全面的風險防范體系,并明確各種稅務優惠政策以及制度,科學規范的開展納稅籌劃,才能實現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對于提高企業的生存能力與盈利能力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張曉.基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稅務風險管理.期刊論文.商業會計,2010(01)
《國家審計管理創新實踐與思考》一文,在對國家審計管理創新的理論基礎進行闡釋的基礎上,分析了現有國家審計管理模式現狀與弊端,結合陜西審計管理工作實踐,從計劃管理創新、現場管理創新和審理稽核創新等三個方面開展了實證研究和探討,在法律政策、機制制度、組織管理和技術操作層面,對國家審計管理創新進行了梳理提煉和經驗歸納,針對國家審計管理創新的構成要素,提出了進一步強化審計管理創新的保障機制,主要包括:組織、技術、制度和人力保障機制,具有較強的應用價值。
《政府審計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作用路徑與實現機制》一文,基于國際金融危機的視角,從金融危機理論及其生成機理分析入手,提出了政府審計應對金融危機的戰略目標;對政府審計維護金融安全的免疫功能進行了定位;分析了政府審計應對金融危機發揮免疫功能的自身優勢;在描述當前我國金融安全面臨的主要問題和影響因素的基礎上,探討了政府審計維護金融安全的作用、路徑;構建了政府審計應對金融危機、維護金融安全的機制框架;并從審計理念、方式方法與技術手段等層面提出相應策略和建議。
《經濟案件線索審計研究及其案例分析》一文,以研究經濟案件的本質屬性、特征、表現形式為切入點,從理論和實踐的有機結合點上,探尋挖掘經濟案件線索的有效路徑,并通過大量的審計案例,對審計在發現經濟案件線索的總體思路、主要方法和技巧等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多層次分析和論證,運用多種學科及相關理論,歸納、梳理和提煉發現經濟案件線索的科學有效的審計方法,為審計查找經濟案件線索、加大審計執法力度、提高審計監督水平提供了思路。
《國家審計機關聘用審計風險防范研究》,主要從聘用審計的委托關系、聘用審計的動因、聘用審計的作用、聘用審計的過程管理和基本指標評價等方面構建出了一套國家審計機關聘用審計風險防范體系,充實和豐富了現有國家審計理論,同時為構建合理科學的聘用審計風險防范體系提出了科學的建議。
這次由審計署組織的2010年至2011年全國審計機關優秀審計論文評選活動中的參評論文共193篇,其數量與規模較以往明顯增多,經專家評委匿名打分評審,通過審計署領導批準,共評選出優秀審計論文70篇(其中一等獎10篇,二等獎20篇,三等獎40篇)。從這次論文評選結果的分布情況看,主要包括審計署機關7篇;地方審計機關40篇;特派辦和派出局19篇;審計署4篇。
一、組織領導
局成立執法大比武活動領導小組,匡勇局長任組長,李家凱副局長任副組長,局辦公室、監察室、法規科和各執法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在局法規科,負責對活動具體開展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督促。
各執法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明確責任部門,落實具體工作人員,制定本單位活動方案,確保圓滿完成執法大比武各項工作任務。
二、參加人員
參加執法大比武活動的對象為各單位所有持部、省執法證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
三、活動內容
(一)執法技能培訓。學習內容:憲法、行政法;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省市依法行政工作政策文件;交通運輸執法風險預防和應急處置;交通運輸執法行為規范、文書制作、考核評議和過錯問責等。
(二)執法崗位練兵。開展知識模擬競賽、文明執法討論、執法演練、隊列隊形訓練等活動,提高實際運用能力。
(三)執法大比武。組織開展執法知識競賽、論文比賽、現場執法文書制作競賽、執法應急處置能力競賽、執法行為規范競賽(動作、手勢、文明用語、隊列隊形、執法演練)等活動。
四、時間安排與工作分工
第一階段,執法技能培訓階段(2013年3月-4月),由各執法單位負責,根據培訓內容并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執法人員進行集中培訓學習。
第二階段,執法崗位練兵階段(2013年5月-6月),由各執法單位負責,結合上級條線工作安排和本單位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執法崗位練兵活動。
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各執法單位也可以同時進行。若將這兩個階段工作同時進行的,需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活動開展情況上報活動辦公室。
第三階段,執法大比武(2013年7月),根據上級活動安排,縣局將組織各執法單位的人員參賽。
五、活動要求
(一)各執法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執法大比武活動的重要意義,將此作為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抓手,與開展創先爭優活動、行風建設和行業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按照省廳、市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計劃。同時,要圍繞行動主題,突出行動重點,豐富行動內容,創新工作特色,扎實有序推進行動的有效開展,務求取得實效。
(二)各執法單位要妥善處理好日常執法和活動開展的關系,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時,要抽出時間組織集中學習培訓、開展崗位練兵、執法大比武等活動,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各項活動任務。
(三)各執法單位要將本單位的活動計劃、方案報局法規科,局法規科應加強對活動開展的監督與指導。
論文摘要:文章重點論述了醫院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審計人員在履行審計職責時要樹立風險意識,對造成風險的主客觀因素加以防范和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醫院審計范圍不斷擴大,審計工作面臨的情況也愈來愈復雜,審計的風險性也隨之增大,由于審計不當而導致訴諸法律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正確認識醫院審計風險,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防范是目前醫院審計部門面臨的重要課題。下文就醫院如何強化風險意識、規避審計風險問題進行闡述。
一、醫院審計的作用與意義
風險就是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所謂審計風險,就是由于從事審計活動未能發現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或漏報發表了不恰當意見,而使審計主體蒙受損失的可能性。審計風險不僅包括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主觀因素造成的風險,同時也包括審計過程之外的,非主觀因素產生的風險。當前,由于受市場經濟影響,醫療行業中的個別不正之風不但存在,而且還有愈演愈烈之勢。忽視全局、長遠利益的短期行為,造成衛生資源浪費。醫院審計面臨新的形勢與任務。醫院內部審計可以促進社會關心和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為衛生事業的宏觀管理及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發揮監督和促進作用。過去我國醫院經濟管理部門因種種原因,風險意識一直淡薄,如今經濟形勢復雜多變,但社會對審計期望卻提高了,審計風險在升高,我國醫院的經濟管理部門必須提高風險意識,控制審計風險。這是因為:
1.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過程中,審計環境變化很大且日益復雜。各種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也經歷著前所未有的變化,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于競爭激烈,破產、兼并、重組的現象時有出現。經營風險如此之大,必然導致審計風險增加,醫院單位也不例外。中外許多審計訴訟案都是經審計認定持續經營能力較強的企業,不久便宣布破產。因此,加強醫院審計有利于其適應復雜的競爭環境,提高其生存能力,避免審計風險而沒有“近憂遠慮”。
2.醫院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其性質決定了需要加強審計監督。醫院的宗旨是醫治和預防疾病,保護人民健康,其性質是社會主義事業單位。因此醫院的改革必須把提高人民群眾的健康水平放在首位,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更重要的注意要提高社會效益。因此,對醫院的經濟活動進行審查、監督和評價,以促進醫院的健康發展,保障經濟改革的順利進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3.從我國立法、執法情況分析,加強醫院的審計監督,可以促進健全經濟法制。當前我國的法制建設尚處在不斷建立、健全和完善階段。在財經法紀方面更是如此。一方面,因為我國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滯后、執法不嚴的問題,違紀現象嚴重。另一方面,國家諸多法律中對審計的法律責任逐漸明確,社會公眾對審計的認識和對審計人員可控制的因素導致的問題的關注越發提高。在某些醫院里,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行為不同程度地滋生和蔓延,如在醫院中屢禁不止的“紅包”問題。通過有計劃的、有步驟地開展審計監督可以完善國家的法制和管理體制,維護財經紀律。
4.為促進醫院工作管理改善,提高會計工作水平,審計監督也十分必要。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有的會計業務水平不高,責任性不強和管理人員經驗不足等原因,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常會出現賬目混亂、財產不清、賬實不符、成本不實、濫用資金、不講效果等問題。如某市某醫院,在2005年就暴露出在醫院擴建中的貪污收受賄賂等問題,影響醫院的管理。因此,只有通過審計加以監督,可以促進改進工作。
二、醫院審計存在的問題及風險成因分析
結合審計風險的含義,分析內部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醫院審計環境、審計地位和內部控制局限性易形成審計風險。審計工作是醫院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管理職能,是控制手段,作為擔當醫院內部審計的職能部門,要想完全獨立于自身所處的環境之外,幾乎是不可能的,它難以跨越這種環境障礙,其行使的職能極易為環境所左右。在各類審計活動中,某些醫院管理人員出于對本位利益和外部競爭壓力的考慮,往往不能積極配合審計人員工作、不能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不能如實反映醫院真實經營情況。企業內控制度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和程序。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容易產生作弊有兩個方面原因:一是內控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將導致不能杜絕一切重大差錯和舞弊;二是內控制度不能得到有效執行,形同虛設,如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管理人員責任心差導致控制系統失效,管理者對控制制度不重視,內控系統不能發揮作用等。這些都使得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業務時增加了工作難度,易受到環境制約而不能作出準確判斷,增加了審計風險。
2.審計項目的復雜性增加了審計風險。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醫院實行多種形式的重組、兼并等資產結構調整。在資產結構調整中涉及到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醫院改制時要進行清產核資,審計人員要對醫院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核實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避免在醫院改制過程中某些人乘機轉移、隱匿、貪污國有資產。如果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未能做出準確的職業判斷,就有可能造成醫院資產流失,損害了醫院的利益,也同時出現了審計風險。我國內部審計機構成立的時間短,無論是審計理論,還是審計實踐方面都不十分成熟,特別是醫療行業的特殊性,醫院內部控制與質量管理方面沒有完整的管理體系。對內部審計的認識和重視不夠,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多困難,另外審計機構缺乏對審計人員的約束監督機制,不能嚴格執行審計法,按審計法的要求去履行責任,甚至置國家法律于不顧,大大增加了審計風險。
3.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等原因形成的審計風險。審計人員應該具有審計準則所要求具備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審計人員應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相關專業水平、具有較高的綜合分析能力、判斷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與溝通能力,才能夠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客觀公正、認真負責、清正廉潔,確保審計工作質量。由于目前審計人員大多是從財務專業轉崗而來,大多不具備審計專業學歷,缺乏企業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容易產生審計風險。
三、防范和控制醫院審計風險的對策
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就會轉化為現實的損失。由于受到主、客觀因素的限制,審計人員不可能對其發生的時間、地點、深度及廣度進行準確的預測。從這個意義上講,審計風險具有不確定性,風險就是和損失相聯系的一種不確定性。審計風險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管理職能的角度,審計風險管理是整個審計管理的具體化和進一步深化。但審計主體可以通過經驗和積累,預測方法和技術的改進等主觀努力,把握審計風險的規律,降低審計風險的這種不確定性。審計風險管理的最終目的是減小審計風險,降低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對經營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容易產生風險的環節做到了如指掌,并要求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風險的環節加強管理,嚴格把關,及時反饋信息,分析可能產生的原因。無論是哪種主體風險,通過審計人員的主觀努力,都可得到有效控制,而不引發審計責任,最終將客觀審計風險控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具體言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合理設置內審機構和人員,內審機構及人員保持相對足夠的獨立于他們所審計的經濟活動之外,以確保內審部門有較高的權威性,保證其對該經濟活動審計的客觀公正性。同時,要合理分配人員。不同的審計項目,每個項目中不同的工作對審計人員都提出不同的要求,衛生系統內審人員結構應逐步形成從單一的財會人員向以財務、經濟、工程、機械、法律等專業技術人員為主的結構轉變,既要熟悉所屬單位財務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又要掌握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只有這樣才能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資金運行情況實行全方位的監督檢查,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內審工作的質量。
2.加強內部審計督導,防范審計風險。加強審計監督,是醫療行業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首先,加強審計監督,是科學管理的內在需要,是建立科學、合理、規范、高效的管理體系、經營機制和激勵機制,也是防范風險的重要防線。第二加強審計監督,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要求。醫療行業要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在經營生產過程中,使國有資產不斷地保值增值。
3.加強審計質量考評控制。要科學考評內部審計質量,應建立健全一個內部審計質量的指標體系。該體系是由很多具體指標所構成的,包括定量、定性兩方面指標。定量指標包括審計覆蓋率、審計計劃完成率、被審計單位違紀問題重復發生率和審計處理落實率等。定性指標一般包括審計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能否勝任審計監控工作,審計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是否及時、正確處理已查證的各種問題等。考評審計工作質量時,需將各類各項指標有機結合起來,作一整體予以運用,以得出正確結論。科學考評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效果是進行審計質量控制的重要內容。通過內部審計工作效果的考核和評價。可以從總體上了解內部審計的最終結果,才能了解過去、分析現在、預測未來,才能總結和掌握有用的內部信息,發揮內部審計提供信息的參謀作用。
4.努力提高內審隊伍素質,注重衛生系統審計人員自身業務水平的培養和提高,抓好政治思想教育、科學文化知識的學習和業務技能的培訓,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選調一批政治思想好、業務技術精、工作作風正的人員,充實內審隊伍,使內審人員既能當好“警察”又能當好“參謀”、“醫生”。做一名合格的內審人員應取得的知識和技能包括:在日常工作中正確地運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辦法,妥善地處理可能遇到的紛繁復雜的問題;正確運用經營管理方面的知識去認識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失誤或偏差,并通過必要的調查得到合理的解決辦法;正確運用財務會計方面的知識去了解分析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記錄及報告;對金融、稅務、統計、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與經濟相關的法律等知識具備基本的了解,以便適應可能涉及到這些領域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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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畢業論文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重要實踐環節之一,是實施財務管理專業教學計劃,實現培養目標的必不可少的實踐環節;是對學生學業水平和研究、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綜合檢驗;也是學生在校期間,運用所學的知識和獲得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進行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最后一次重要的訓練。這對于保證教學質量和保證合格畢業生的培養質量,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畢業生必須十分重視畢業論文(設計)的寫作,確保畢業論文寫作任務的完成。
二、畢業論文(設計)可選擇三種類型:
1、畢業論文:結合專業特點和實際工作內容選擇適當題目,進行研究、分析,提出自己的觀點,得出結論或形成解決問題的思路、建議。
2、方案設計:對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某一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較完善解決方案或制度設計。
3、調研報告: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某一社會狀況,進行調查研究,運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說明。
注意:無論哪種類型,都必須結合自己所學專業知識和實習工作崗位,最后成果要求對本單位工作具有一定的實際應用價值或對某一領域工作具有一定理論指導作用。
三、可選擇的指導老師信息
教師姓名
聯系電話
五、提醒
1、項目、提綱和文稿完成后及時以電子文檔發給指導教師,接受指導教師的指導并在指導教師要求的時間內補充、完善。畢業論文(設計)(字數在3000字以上),要求結合實習單位和實習工作實際,主題突出,思路清晰,觀點明確,語言流暢,結構嚴謹,分析現象探索實質,發現問題找出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并提出改進措施。
2、學生與指導老師雙向選擇;
3、論文題目僅供參考,具體請與指導老師商量溝通后定題;題目選定后,報經系上同意后最多可以改動一次。
4、選定指導老師后,非報經系上同意,不得隨意變動;
5、請每位同學積極按時完成各階段任務,凡有未及時完成的,警告一次,相應成績降低一個等級,但仍需在15日內補齊;出現第二次,取消成績。
6、如果不按規定時間完成論文寫作步驟,或者在論文寫作中不認真寫作、敷衍了事,指導老師可以拒絕繼續指導論文寫作。
7、超過論文定稿時間一周,仍未定稿者,視為論文未通過,畢業論文(設計)成績為不及格。
六、參考題目
(一)畢業論文參考題目:
接合工作實際與指導老師共同確定,也可參考以下題:
會計部分
1、 會計假設的歷史演變及其未來發展
2、 談談會計國際化問題
3、 略論我國會計模式的構建
4、 論知識經濟時代會計重心的轉移
5、 淺談人力資源的計量方法
6、 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會計職能的轉變
7、 淺談市場經濟與會計的服務職能
8、 人力資源會計理論的特殊性
9、 從虛擬公司的興起談會計主體假設
10、 論環境會計主體的內涵及表現形式
11、 從會計環境的變化看我國實證會計范式的發展
12、 淺析實證會計理論
13、 論知識經濟下無形資產的本質特征及管理
14、 淺論人力資源會計
15、 論21世紀經濟環境的變化會計面臨新的挑戰
16、 論會計控制對象──受托責任的完成過程和結果
17、 人力資源會計的理論基礎及其確認與計量
18、 試論會計方法的選擇和應用
19、 構建宏觀會計與戰略會計的初步設想
20、 論穩健性原則在會計中的運用
21、 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理論
22、 淺談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核算方法
23、 切實加快傳統會計教學模式改革
24、 中國傳統會計文化的若干特征
25、 淺析公允價值在債務重組中的確定
26、 知識經濟與會計創新--人力資源、無形資產會計理論的探討
27、 芻議權責發生制
28、 試論會計信息的失真
29、 論商譽及其會計處理
30、 初探會計與財務管理的平行、互動關系
31、 淺談我國會計服務面臨的挑戰及應對措施
32、 虛擬公司對傳統會計的挑戰
33、 會計學與法學的邊緣學科探析
34、 知識經濟對會計報告模式的挑戰
35、 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識別與防范
36、 虛假會計信息探源與對策
37、 衍生金融工具對會計理論的挑戰
38、 會計國際化的新格局及我們的對策
39、 淺談經濟業務對會計等式的影響
40、 論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及治理措施
41、 會計在防范金融風險中的作用
42、 淺議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會計理論
43、 會計信息本身的局限性及其對策
44、 證券市場發展對會計的影響
45、 我國會計現代化的哲學思考
46、 關于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探討
47、 試論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
48、 試論我國注冊會計師制度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49、 非貨幣交易會計問題研究
50、 現代企業治理機制下的內部控制制度
51、 資產減值會計問題研究
52、 關于無形資產會計問題研究
53、 會計報表附注與表外信息問題研究
54、 機構投資者與委托投票權競爭研究
55、 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公司治理問題
56、 我國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財務管理部分
57、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實證研究
58、 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問題研究
59、 上市公司財務治理問題研究
60、 上市公司資本結構問題研究
61、 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研究
62、 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
63、 企業重組與并購財務問題研究
64、 財務風險評價體系構建研究
65、 企業營運能力分析體系
66、 企業獲利能力評價體系
67、 企業財務危機預警體系
68、 企業/企業集團財務戰略研究
69、 企業/企業集團財務政策研究
70、 企業/企業集團投資政策研究
71、 試論企業價值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72、 企業并購與重組的風險研究
73、 企業投資決策結構體系研究
74、 關于金融互換與資本結構問題的探討
75、 企業集團股利政策研究
76、 關于投資財務標準研究
77、 關于企業價值研究
78、 預算管理與預算機制的環境保障體系
79、 企業并購財務問題研究(題目宜具體化)
80、 企業集團存量資產重組研究
81、 國有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研究
82、 企業集團財務控制體系研究
83、 對企業理財務目標再認識
84、 企業投資結構研究
85、 關于財務的分層管理思想研究
86、 企業表外融資的財務問題
87、 企業集團業績評價體系研究
88、 對自由現金流量與企業價值評估問題的探討
89、 企業收益質量及其評價體系
90、 企業信用政策研究
91、 企業稅收籌劃
92、 關于財務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研究
93、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分析
94、 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分析
95、 上市公司財務信息質量基礎分析(題目宜具體化)
96、 財務學科課程體系探討
97、 非盈利組織財務問題研究
98、 跨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研究
99、 跨國公司業績評價體系研究
100、 試論資本市場與信息控制
101、 企業財務本質研究
102、 財務管理與管理會計的融合
103、 負債經營風險的防范和對策(企業負債經營問題的探索
104、 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
105、 家族式企業經營方式的優勢
106、 中小企業激勵機制的探索
107、 債券融資對我國公司治理影響研究
管理會計與成本會計部分
108、 管理會計方法的創新
109、 作業成本法在企業中的應用
110、 變動成本法的應用研究
111、 論管理會計的假設前提與原則
112、 投資決策分析方法比較研究
113、 關于管理會計師及其職業道德研究
114、 預算管理研究,業績評價體系與方法研究
115、 論成本的經濟實質
116、 關于ABC法的研究
117、 責任會計的研究
118、 關于投資項目決策的研究
119、 標準成本的研究
120、 戰略管理會計研究
121、 關于內部轉移價格的研究
122、 關于成本差異分析的研究
123、 關于敏感性分析方法的探討
124、 關于成本控制方法研究
125、 現代工業的特點及成本計算方法的選擇
126、 成本信息失真的原因及財務危害
127、 關于內部轉移價格的研究
128、 試論成本效益原則
129、 淺議財務會計與管理會計的關系
審計與會計制度設計部分
130、 關于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問題的探討
131、 論市場經濟下審計的職能與作用
132、 論審計在宏觀經濟調控中的地位與作用
133、 論審計目標與審計證據的獲取
134、 論審計與經濟監督系統
135、 論我國審計組織體系的健全與發展
136、 論我國審計體制的改革與完善
137、 論審計的法制化、規范化建設
138、 論審計執法與處罰力度的強化
139、 論審計風險及其防范
140、 企業對外擔保內部會計制度研究
141、 論經濟效益審計
142、 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審計
143、 論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內部審計
144、 論會計報表及附注的設計
145、 獨立審計風險問題探討
146、 對資產評估中有關問題的探討
147、 審計工作策略探討
148、 論內部控制系統審計(制度基礎審計探討)
149、 論審計方式方法體系的完善
150、 論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構建
151、 論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152、 論審計工作質量的控制與考核
153、 論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154、 論企業內部審計建設
155、 獨立審計準則研究(可選一個準則進行研究)
156、 注冊會計師誠信建設研究
157、 論會計估計變更的審計
五、會計電算化部分
158、 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安全性分析與設計
159、 會計電算化系統的容錯性及可操作性問題
160、 會計電算化核算系統的子系統劃分研究
161、 會計電算化工作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對策
162、 會計電算化對會計工作方法的影響探討
163、 會計電算化對傳統會計職能的影響研究
164、 會計電算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165、 網絡會計研究
166、 論網絡經濟對會計理論的影響
167、 論網絡時代會計目標下的會計業務流程重組
168、 網絡財務風險及其防范
169、 網絡時代的會計發展
170、 電子商務時代會計信息的地位和作用
171、 網絡經濟條件下企業財務管理的模式
【論文摘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產生并發展起來的,是政府為加強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治理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與常規審計相比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具有受托性、專一性、事后性等特征,加上審計環境污染等因素,其風險較高,如何正確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措拖加以防范,已成為審計必須關注的問題。為此,筆者將從內、外兩方面分析審計風險的成因及表現,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
1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尤其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其審計的風險尤為突出。了解、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才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進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1.1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內在因素
(1)審計程序的實施不合理。審計機關出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審計機關要在各個階段、各個單位合理分配技術力量,審計人員嚴格實施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產生一定的困難。一旦簡化了審計環節,減少了必要的審計力量,就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審計材料不規范。審計材料不規范,條理混亂,語言不清,詞不達意,不能如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或語言絕對化、含義模糊等,都會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產生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復核不嚴謹。審計復核,也就是后續審計,是審計結果進行的復核和再次檢查,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補漏措施。而審計復核只是走走過場,相關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嚴謹,導致加大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1.2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外在因素
(1)審計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加大,風險也就隨之增大。在我國人們受到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法制觀念淡泊,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復雜的社會關系可能會阻礙正常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社會關系復雜,審計風險就越復雜。
(2)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影響到該單位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一定的影響。
(3)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審計工作本身在不斷發展,審計技術為了適應審計工作也隨之不斷發展,然而目前的審計技術方法弊端突出,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審計的要求。
(4)審計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險。改革開放以業,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活動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帶來困難,產生了一定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防范和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關鍵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避免和預防引發事件,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采取各種措施對審計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審計檢查質量和評價質量。通過責任審計風險成因的明確,我們要想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就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對策。處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預防階段開始。
2.1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避免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監督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手段。隨著《審計法》的假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將從由政策推動轉化為法制推動。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指標體系,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規范性,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項對于領導干部的強有力經濟監督形式。
2.2履行相關審計程序,減少審計風險
嚴格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和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的日期要求;在審計實施階段,應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在審計終結階段,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千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合關。
2.3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給社會審計執行,以彌補國家審計資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會審計的結果資料。國家審計機關應當與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溝通,在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證實并獲得客觀可靠的審計證據。超級秘書網
2.4加強教育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良好的綜合素質、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質。各級審計機關要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開展后續教育,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部門還應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復雜的審計中靈活、有效的控制各種誘發的能力,正確地對待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5加強審計風險的理論研究,完善審計手段
各級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認識和理解,從理論上為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指導;同時,鑒于當前審計手段的落后狀況,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進行審計方法的不斷創新,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真正做到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相結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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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錦余.趙新杰.經濟責任審計[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關鍵詞:產業投資基金風險分析控制
產業投資基金概述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種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規范的創業投資基金運作形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其特點可以概況為集合投資、專家管理、分散風險、運作規范。但是產業投資基金的風險要比證券投資基金大。從產業投資基金風險產生的環節上看,可以將風險分為兩部分:一是源自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對象的風險;二是源自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方面的風險。而這兩方面的風險又可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構成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的因素很多,此外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和基金市場發展初期,基金市場中各類行為尚未完全規范,因此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風險必然是多種多樣的。對這些風險的準確把握,有助于各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使產業投資基金得到健康發展。
產業投資基金風險分析
(一)流動性風險
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由于產業投資基金本身或者所投資的資金是否具有合理的流動性而產生的風險。產業投資基金的存續期有5-10年,投資對象是特定的企業,需要一定的投資回收期,所以流動性不是產業投資基金的固有特性。流動性風險是產業投資基金的最大和最突出的風險,產業投資基金能否生存和發展,取決于對流動性風險是否能夠達到有效規避和防范。其次,由于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見效周期較長的實業、未上市企業或上市企業的未流通證券,因此其投資的資產缺乏流動性。缺乏流動性使資金的周轉存在困難,一旦所投資項目經營狀況不佳,基金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特別是當基金的存續期滿后,基金仍不能從所投資資產中變現,那么,整個產業投資就以失敗而告終。
(二)市場風險
產業投資基金的市場風險指市場主體因市場環境的變化所產生的盈利或虧損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包括經濟周期波動、利率變動、通貨膨脹導致的購買力變化等宏觀經濟因素的改變而產生的風險,以及行業政策的變化所引起的行業供求關系改變所產生的風險。從微觀環境來看,市場風險指投資企業產品市場風險,包括:市場容量的不確定性。其決定了產品的市場商業總價值,產業投資基金一般投資規模較大,最后形成的產品對本行業會造成一定的沖擊。如果產品市場的容量不大,會導致產品供過于求,價格下降,利潤甚微或虧損。市場接受新產品的時間不確定性。產業投資基金所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產品往往是市場中尚未出現的新產品。新產品被市場認可的過程和結果都是不確定的。市場競爭的不確定性。不管產業投資基金是投資于新興產業或者是傳統產業,都會面臨著一定程度的市場競爭。如果投資的產業市場競爭激烈,高的預期投資收益一般就難以達到,投資結果不理想。
(三)經營管理風險
產業投資基金的經營管理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的業務能力,及其在具體項目經營管理上的不確定性。具體包括項目選擇風險和決策管理風險。項目選擇風險指由于對投資項目選擇失誤而產生的風險;決策管理風險則指由于管理技能缺乏或管理方式不當所造成的損失。產業投資基金運行,通常遇到的經營管理風險有:體制風險。體制風險是指由于產業投資基金所采取的設立方式,及其基金運作過程中責權利的劃分方式而產生的投資風險。經營風險。主要由項目選擇風險和規模選擇風險兩部分組成。項目選擇風險是由于對項目的選擇的失誤而造成的損失,項目的規模風險是指項目在選取規模和種類上存在的風險。人力資源風險。人才的流失對企業來說是致命的打擊,個別技術人才的流失有可能導致整個技術的崩潰,因此人力資源風險也是時時存在的。
(四)投資環境風險
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環境風險指資本市場投資環境的不確定性而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三類:
第一,政策環境風險指由于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對待產業投資基金的政策發生了變化而引起收益變化。隨經濟形勢的變動政策不斷變化,從而使產業投資基金政策不明朗。
第二,法制環境風險是指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以及執法部門執法不力等造成對產業投資基金損害的可能性。我國仍處于經濟發展轉型期,各種規范市場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特別是投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明顯滯后于經濟建設的發展。在這樣的環境下,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就可能存在與其它法規產生沖突、甚至由于理解不同而出現觸暗礁的現象。同時,由于我國執法隊伍的素質原因,在產業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與有關部門發生糾紛時,產業投資基金的正當權益保護就會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第三,市場環境風險指由于市場體系和市場規則不完善而對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產生收益減少的可能性。目前,我國的市場機制仍受傳統計劃經濟思想的干擾,特別是在金融領域的行政干預更加普遍。
(五)市場交易風險
產業投資基金的市場交易風險指由于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因價格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我國產業投資基金一般是依封閉式方式設立的,與封閉式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其它股票一樣,產業投資基金一旦上市流通,就要接受市場法則的檢驗。普通股票的風險同樣存在于產業投資基金中,買進賣出、市場炒作等二級市場的各種風險都會發生。另一方面,市場價格總水平的變動(通貨膨脹)也可能使同樣數量的貨幣在不同時期的購買力產生差異,從而引起產業投資基金收益變動。
(六)道德信用風險
道德風險指基金管理人為了自身利益而弄虛作假、欺騙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或收益減少的可能性。投資過程是基金管理人對資金的運作過程,除了資金因素,還有投資水平、投資技術等因素。其中基金管理人的道德水平和價值取向對基金收益也有很大的影響。因為在投資項目選擇、論證決策、經營管理、獲取收益等一系列環節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有關人員的道德品質的影響。同時,當前我國的社會信用環境不完善,秩序還比較混亂,專業性的組合投資和高素質投資隊伍比較欠缺,資本市場特別是產權(股權)市場不夠有效。最突出的問題可能是企業會計做假賬,審計結果缺少誠信,使得產業投資基金無法對項目做出科學判斷,增加投資風險。
產業投資基金的風險控制
產業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為了避免和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需要不斷探索防范和控制風險的對策與方法。
(一)以預期的高收益性抵消流動性風險
由于產業投資資金大都投資于特定的企業,有一定的投資回報周期,因此,流動性風險是產業投資基金最大和最突出的風險。產業投資基金能否生存和發展,往往取決于對流動性風險能否有效規避和防范。由于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導致流動性不足是一個很大的風險。為了彌補這個不足,產業投資基金常常是以預期的高收益來抵消。
(二)以科學的管理決策控制經營管理風險
對于項目選擇風險的控制,一方面要具有科學的決策機制,使選擇的項目具有相對穩定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要盡量利用有效的渠道爭取到有益的項目。而對于基金管理風險的控制,則要求盡量提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建立市場化的用人機制,通過一定的激勵措施吸引高素質的基金管理人才。要從根本上規避經營管理風險,還必須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使基金的運作過程有一套高效、健全的投資決策機制。
(三)以規范完善的市場法律體系控制環境風險
對于投資環境風險的控制,要不斷地完善市場體系和規范市場行為,理順政府職能,使行政干預從微觀經濟領域中脫身,讓位于市場機制。同時,通過加強法律法規的建設、提高執法水平等多種途徑逐漸減少和消除這類風險。
(四)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并規范道德信用風險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除了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外,要避免道德風險,最根本的措施是強化規章制度的管理,將個人收益與業績真正掛起鉤來,制定合理的激勵約束制度,讓每一個基金經理在獲得合理報酬的同時相應地承擔風險及其它責任。
(五)采取市場化方式發起運作產業投資基金
我國大部分產業投資基金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由當地政府牽頭發起,上報國務院申請設立。其發展思路是:先由地方政府設立一個目標,然后想方設法尋找投資人,再去尋找基金管理人。這種做法實際是本末倒置。很多情況下,地方政府不過是打著設立產業基金的旗號籌集發展資金,根本沒有市場化思維,更無法適應投資者,特別是一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產業基金可能會淪為地方政府操控投資的工具。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起運作應該真正采取市場化的方式,從而杜絕非市場化造成的市場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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