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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善保險法律環境具有客觀必然性
1、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不斷深入的要求。保險業作為市場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滲透到市場經濟的各個領域,對整個市場經濟有著越來越重要的影響,保險業必須在一個公正的法律環境中健康地發展,才能對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反之,則會影響和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特別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必然要求保險業同國際慣例接軌。世界貿易組織的加入,使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已成定局。這一切,都要求必須有一個完備公正的保險法律環境作保障。也只有這樣,保險業才可能在一個公正的環境中健康地發展。
2、這是我國保險業不斷向縱深發展的要求。進入90年代以來,我國保險市場逐步開放,市場主體逐年增加,市場競爭日益加劇,保險的服務范圍和內容也越來越廣泛,中國保險業在繼續向縱深發展的過程中,保險活動也將會進一步豐富和復雜。保險市場多主體、競爭行為和業務多樣化以及中介人活動、業務創新活動等都需進一步完善的法律環境來作保證,也只有在更完善的法律環境中,才能使保險業管理理性化、規范化、科學化。
3、這是社會主義法制不斷加強的要求。依法治國是黨和政府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近年來,我國致力于法律建設,出臺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我國法律均省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整個法律環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經濟體制對法律的迫切要求,完善和充實法律條文已擺到議事日程,完善保險法律,同樣刻不容緩。
4、這是保險經營實踐提出的要求。在具體保險經營活動中,保險人、被保險人、中介人之間的經濟交往十分頻繁,同社會有關職能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產生了大量具體而實際的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業務活動中難以避免的,有的問題,比如行政干預、違規競爭、曲解法律條文、明目張膽的騙賠案等,與保險法律環境不完善有著直接關系。因此,保險經營實踐也迫切要求一個更加完備的法律環境。
綜上所述,建立一個完備公正的法律環境是當前形勢的客觀要求。同時,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新時期的法制建設,為創造良好的保險法律環境,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加上對外國保險市場管理的不斷了解,為我們提供了法律借鑒的經驗。因而,我認為,改善保險法律環境不僅必須而且可能,具有客觀必然性。
二、當前保險法律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
1、原有法律中不適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條文,影響保險市場的正常發育。
2、一些容易造成誤解的條文,使個別人借用,違背了公平原則或法律本義,挫傷了保險人的積極性,有些法律條文本身無過錯,但容易造成誤解。
3、舉證極其困難,使保險人望“證”興嘆。
4、以全民法制意識為土壤的司法腐敗現象形成的執法不力的問題,出現正不壓邪的現象。
三、保險人爭取良好法律環境的對策
1、對有關保險法律條文進行專門的研究,通過有關組織,爭取立法部門對有關不適合目前形勢或易引起異義等可能造成不平等競爭或權利義務不平等的條文進行修改,從法律上為保險業創造一個良好環境,也使保險監管部門更好地依法監督。具體可以做如下工作:(1)組織專人對涉及保險的法律進行一次專門的研究,對易產生歧義的條文或存在的漏洞提出修改意見。(2)廣泛借鑒外國、特別是保險業發達國家的經驗。(3)通過人大代表、保監會等渠道向國家立法機關提出議案等。
2、在注重保險自身形象宣傳的同時,要突出有關保險法規的宣傳。要特別重視宣傳《刑法》第183條、第198條和《關于嚴懲破壞金融秩序犯罪活動的決定》中關于對金融詐騙罪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關規定,利用法律這把利劍,威懾和預防犯罪。對保險人來講,宣傳《刑法》這兩條比宣傳保險法更重要。
3、在職工中普及法律教育,依法辦案,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在第一現場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實踐證明,不少案件的舉證不足,關鍵是涉案初期,就沒有按照法律要求的規定辦事,及到訴訟舉證時,環境、條件已被破壞,給詐騙活動留下了漏洞。因此保險人目前一要在職工中進行普及法律教育,提高整個職工隊伍的懂法、執法水平;二是建立相對專業的律師隊伍,為保險人護航;三是建立辦案律師參與制度。比如大案、要案,疑難案件必須有律師參與勘查取證等規定,力爭把好第一關。
論文摘要:我國物流業雖然有了一個良好的發展開端,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物流法律環境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不能適應現代物流的發展需要,成為現代物流快速發展的瓶頸。因此,我國現代物流需要國家制定、實施、完善物流發展的法律法規等法律環境。本文通過分析我國物流業現狀,尤其是物流立法存在的問題,提出構建我國物流法律體系的基本思路。
我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對物流的定義是:“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1]由此可見,現代物流是在傳統物流的基礎上,引入高科技手段,從而達到運輸合理化、存儲自動化、包裝標準化、裝卸機械化、加工配送一體化及信息管理網絡化,由此實現海、陸、空、內水及管道等多種運輸方式的最佳組合與集成。總的來說,物流是一個涉及運輸、保管、信息服務等龐大的工程,因而也面臨非常大的法律體系。構建一個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已成為我國物流發展中面臨的一個迫切問題。
一、我國物流業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物流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但因物流業的法律環境體系不健全、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國物流業主要存在下列問題:
1.物流業內市場不規范,誠信缺失,無序競爭現象嚴重
誠信缺失,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以來所凸顯的一個嚴重問題。誠信缺失、缺乏相應的行業標準、競爭不規范、不公平,加之相關法律不系統、不完善,使得很多物流企業合作不和諧、繼而采取不正當競爭、甚至非法經營,導致物流業整體效益不佳。嚴重的擾亂了物流業的市場秩序,也進一步加劇了物流市場的誠信危機。
2.物流行業沒有形成專業化程度高的全國統一大市場,物流成本高,資源浪費嚴重
由于缺乏整體規劃,各環節沒有理順,使得物流布局不合理。表現為條塊分割、各自為政、“大而全、小而全”、分散、低效、高耗的物流組織形式,是阻礙現代物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全國98%的倉庫、90%的鐵路專用線、70%的汽車分散在商業、物資、糧食、供銷、外貿五大系統的批發和零售企業。公路貨運空駛率多年來保持在50%左右;鐵路運力不足;水運不能適應市場需求變化,物流過程中的物資消耗十分驚人,據有關資料統計,物流造成的財產損失僅蔬菜一項全國一年損失價值達1354億元;鋼材銹蝕損失達1000億元以上[2]。
我國物流系統裝備落后。現代化的箱式貨柜和集裝箱及特種運輸車輛、現代化立體自動化倉儲設施(如具有冷藏、保鮮、氣調功能的倉庫)比例極低(70%是普通平房倉庫,70%以上是普通車輛),且各種運輸方式之間裝備標準不統一,海運與鐵路集裝箱標準存在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國海鐵聯運規模的擴展,對我國國際航運業務的拓展以及進出口貿易的發展都有一定程度的影響[3]。
3.人才短缺是現代物流業發展的巨大障礙
國外物流企業的發展實踐表明,從事現代物流業的人員應當具有一定的物流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至關重要。為此,國外形成了比較合理的專業人才的教育和培訓系統。而我國的物流市場,并不缺乏懂得運輸、倉儲等專業素質的物流人才,但十分缺乏通曉現代物流各環節運作和物流管理的復合型高素質人才。這已經成為制約中國物流市場發展的障礙。
4.現階段物流法律環境現狀
現代物流是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的復合型產業,與物流有關的職能又分屬于不同部門,各部門根據各自行業特點和部門利益制定規章,致使物流法律法規分散。因為缺乏統一、協調的行業法律體系,難以對物流行業健康發展形成很好的保護。表現為:
(1)物流業沒有系統而專門的法律,物流法律體系不完善。目前,我國執行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海陸空運輸的行業管理部門分別制定的有關文件中(如:交通部的《關于促進運輸企業發展綜合物流的若干意見》,外經貿部2002年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管理辦法》,鐵道部頒布的《鐵路貨物運輸管理條例》,中國民航總局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國際運輸規則》),國家現代物流標準只有《物流術語》。因缺乏物流行業統一系統專門的法律規定,導致市場機制不健全,秩序混亂,無序競爭。
(2)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位次較低,法律效力較弱。我國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頒布的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規范性不強,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法律效力不強。
(3)物流法律法規分散欠協調。物流立法上涉及交通、鐵路、航空、海關、外貿等多個部門,由于各部門協調溝通不夠,存在法律法規相互沖突現象,難以整合物流各環節和各功能之間的關系,不利于形成行業優勢推動我國物流業的發展[4]。
二、構建我國物流業的法律環境體系
物流企業在建立、發展中,涉及的法律環境龐大、復雜。所以物流企業要“又好、又快”的發展,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就必須有強大的法律體系支撐。
1.整合現有的單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構建統一的物流法律體系
物流法律制度的內容涉及到物流業的各個方面,大量的單行法以及“各自為政”的行政法規、規章等充斥著整個物流市場。為解決現存的法規相互沖突的問題,首先要疏通各單行法律法規之間的承接關系,做到最大限度地協調和銜接;其次匯編、修訂、整合現有法律法規和適當補充立法,從而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物流法律法規框架,促進物流行為規范化和物流運作效率化;再次要加強對現代物流的監督管理,明確有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將有利于營造一個規范的、健康有序的現代物流市場,從而在誠信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公平合理的交易,這無形中為減少現代物流中的糾紛增添了一道有效的“保險屏障”,從而有利于物流企業公平競爭,合法競爭。
2.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在現代物流發展過程中的立法經驗,結合現代物流發展的規律和趨勢,完善我國的物流法律體系
隨著我國物流業的不斷發展,現代物流發展的基礎環境,尤其是法律環境,越來越引起了人們的關注。要通過立法改革我國的物流運輸法律環境。如日本的《流通業務城市街道整備法》、《綜合物流施政大綱》,美國的《汽車承運人規章制度改革和現代化法案》、《機場航空通道改善法》等,將運輸、集散、中轉、儲存、配送、銷售等功能有機結合起來,提高物流設施的利用率,保證道路暢通,增強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建立一個便捷、安全、透明、低成本的全國大物流系統,推動運輸業向“自由市場的體系”的邁進[5]。為此,我國的立法機關應高度重視對現代物流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與完善,尤其要分析研究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的物流法律制度,汲取可借鑒的內容,為建立高效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必要的基礎設施環境提供法律保障。
3.營造有利于現代物流業發展的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
要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現代物流市場體系,應廢除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由部門或地方制定的地區封鎖、行業壟斷有關規定,為物流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創造寬松的外部環境。
整合現有的運輸管理部門,清除地區和行業壁壘,構建統一、高效、權威、經濟的連續運輸管理系統。營造現代物流協調發展的制度環境,創造并維護優良的市場競爭環境,使各類物流企業在統一、透明、公平、高效的市場競爭中平等地進入市場。加強對不正當行政
干預和不規范經營行為的監管,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并提高依法監管水平。
4.加強物流行業自律,推動物流行業協會的發展
充分發揮物流行業協會的協調能力和行業自律作用,對物流行業協會組織的功能、作用、職權及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絡和溝通從法律上予以支持(如協會可以了解物流市場和物流企業的真實需求,協助政府制定并實施物流發展規劃、行業標準體系等)。這樣既可以促進政府職能轉換,又可以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步伐。
構建優質服務、行業自律的“誠信物流”。把誠信體系建設作為物流行業自律和物流企業形象提升的一項重要內容。積極推進行業誠信制度建設,完善誠信交易的相關政策,依法處罰誠信缺失的經營交易行為。
三、總結
現代物流業的興盛離不開良好的政策和與之匹配的完善的物流市場法律環境。通過制定一套有利于我國現代物流公平競爭、和諧發展的法律環境體系,使物流企業在法律環境下平等競爭、有序經營、規范管理,從而推動我國物流業發展步入法制化、國際化的軌道。物流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將使中國相對混亂無序的物流市場環境得到較大的改善,為物流業的騰飛創造一個廣闊的舞臺。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物流術語》第三條第二款.
[2]趙靜.試析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J].經濟問題探索,2006,12:66-71.
[3]柳彥君,李文生.試析我國綠色物流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物流科技,2007,30(7):121--123.
[4]李善友.我國物流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EB/OL]./html/Shang
ChangXianDai,2007-8-6.
1.旅游開發對非生物類旅游資源的影響
非生物類旅游資源包括水體、大氣與氣候、土壤與巖石等,既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載體,又是構成旅游資源與環境的最基本要素。隨著旅游業的發展,游客、車輛、物資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區出現了水質惡化、大氣污染、土地板結、巖石(山體)坍塌等現象,這些對旅游資源構成了嚴重威脅。旅游對資源與環境的破壞,尤其表現在水體資源與環境方面。
2.旅游活動對生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地球上有豐富的動植物資源,不但可以單獨成為人類的旅游產業開發和利用對象,而且還與非生物類旅游資源組合,構成了歷史文化旅游資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態旅游資源的總體系。
二、旅游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旅游地生態系統是旅游資源與環境的同一體。與其他生態系統構成因子一樣,一方面旅游資源與環境的演變同樣也必須遵循生態學的基本規律。根據美國生態學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態學三定律,可得出三個結論:
1.旅游地生態系統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資源及其各個構成因子)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影響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資源與環境的影響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動不能對旅游地生態環境中的生物化學循環有任何干擾。
3.旅游活動影響旅游資源與環境后會產生無數效應,其中許多效應是不可逆的。這三個基本結論給我們提出了對旅游活動進行管理時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據景觀生態學的理論,在旅游地這個生態系統中,由于旅游區劃而對旅游資源進行的分割構成了不同類型的景觀單元(即斑塊),這些景觀單元的空間格局隨著生態過程的作用而不斷改變。
三、建立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制度體系
通過立法建立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實現對旅游活動的規范管理,是當前旅游資源保護和旅游業發展面臨的緊迫任務。立法必須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動對旅游資源與環境影響的基礎上,必須以生態學理論為指導,遵循資源與環境演變的自然科學基本規律,這樣才能保證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學性,達到制定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規劃制度
旅游規劃是指運用適當的經濟、技術手段,對旅游區的旅游資源、人力資源、資金與物力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以確定區域旅游資源的經濟開發目標,實現旅游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的協調。
2.旅游資源與環境影響的評價
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早為美國所創設。《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對環境質量具有重大作用影響的聯邦建議、立法方案和重大聯邦行動都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包括該建議或行動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和擬議中的行動選擇方案。實施這一制度是對傳統決策機制的變革,是協調“人與環境”關系的一種新途徑和新方法,并已成為國際環境管理一種慣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將人類活動控制在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之內,是實現系統與區域可持續發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條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從這一制度出發,根據旅游承載能力確定旅游區的游客容量,對進入旅游區(點)人數進行控制的一項管理制度。這個制度在保護旅游資源、實現可持續旅游目標方面十分重要。
網絡侵權現象
網絡開放性、共享性、即時性的特點促進了網絡文化的百家齊鳴。目前我國個人博客擁有率為53.8%,新型社區互動SNS網站的發展壯大更推動了網絡個性化時代的到來。由于缺乏傳統媒體的把關人機制,網絡注定要觸犯傳統媒體的著作權,如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而開放式的言論空間也極有可能成為傷害他人隱私權、名譽權的武器,從而引起糾紛。
網絡對傳統媒體著作權的侵犯。網絡時代的傳統媒體發展頗為不易,辛苦采集的新聞轉眼就被復制粘貼、出版的書籍雜志變為電子版供人免費閱讀。近年來,網絡侵犯著作權糾紛的焦點問題,便是視頻共享網站侵權糾紛類案件的激增。Web2.0技術催生了視頻共享網站的蓬勃發展,而面對我國3億網民以及3G網絡的未來市場價值,互聯網電視也騰空出世。目前,國內首個權利人互聯網電視廠家侵犯版權的案件也浮出水面。而傳統媒體與網絡的深度合作必將是大勢所趨,如何減少此類侵權糾紛現象便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此類案件的焦點在于四點:1.原告權屬的確認。一個音樂影視作品的產生經過了創作、構思、表演、錄制、包裝等一系列環節的合作。包括聯合拍攝、協助創作、集體錄制等形式。傳統媒體的著作權包括發表權、復制權、署名權、修改權等,涉及網絡侵權的主要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因為此類案件的原告往往并不是作品原始的制作人,而是經過授權取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人。2.取證依賴于公證手段。網絡侵權基于其技術性,證據的取得一般需要公證處的公證,幾次公證下來需要消耗較大的成本。實踐中,由于通過修改計算機hosts文件,將特定域名與特定IP地址建立映射關系,從而使得輸入該特定域名所打開的網頁為申請人預先設定好的頁面,有可能造成假證據。往往會有被告針對證據的公正性和真實性進行抗辯。3.被告的免責抗辯。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都規定了網站服務者免責的條件。基于此規定,當網絡服務者僅提供了儲存空間且“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用戶個人上傳的作品侵犯著作權時,不認定為侵權。實踐中網站以此進行抗辯,但大多數網站不適用“避風港原則”的保護。4.省略”引起的互聯網大討論時,人們便認識到了網絡對于傳統文化的宣傳和保護作用,中文域名的文化品牌價值成為保護傳統文化的網絡陣地。今年適逢祖國60華誕和中國傳統節日中秋節重合,網上到處都洋溢著歡樂的氣氛。各大門戶網站都開設了以祖國60年和中國傳統節日的特別欄目,通過網絡開放的平臺,全世界的朋友都可以接觸到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魅力。另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網絡圖書館、網絡藝術館等的建立和發展都是對傳統文化的延續和保護。民俗學家倡導將傳統文化同互聯網聯姻,建立起一個中華文化品牌完整而統一的網絡保護體系,對于促進傳統文化的發展也是意義深長。
構建和諧網絡文化環境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加強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營造良好的網絡環境。網絡文化建設直接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四位一體”建設密切聯系,要把網絡文化建設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來考慮。
論文關鍵詞 環境犯罪 恢復性司法 生態倫理
加強生態司法、加大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是當前司法領域的一個重要議題。在環境犯罪中,適應世界范圍內建立和諧關系的司法趨勢,適用恢復性司法是處理相關案件的一個值得嘗試的方向,學者已經進行了一些探討。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環境司法的最新發展,對恢復性司法在環境犯罪中的具體使用問題進行研討。
一、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實踐與問題
從目前各地的司法實踐看,近年來,各地法院在運用法律武器保護生態環境上進行了一些積極的嘗試。截至2013年底,全國法院共成立了近80家環保或生態資源審判庭,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機構,對生態環境類案件實行專業化審判,以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水平。同時,還有一些法院成立了環境保護合議庭等審判組織,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水平的提高。個別法院(比如福建長汀縣法院)設立了“生態服務車載法庭”,將巡回開庭、現場勘驗、現場調解、現場宣傳、現場調研合為一體,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生態司法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各地法院在處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中,以恢復性司法理念為指導,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司法嘗試。福建省基層法院在這方面進展較大,主要是法院在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中,采取判處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侵權人承擔修復森林、生態環境責任,采取承擔勞務、給付貨幣、親友代植等方法,補植補種林木相應面積,恢復森林生態功能的復植補種措施,以抵償財產刑和賠償經濟損失。其最早起源于柘榮縣法院,探索出“復植補種”案件審判模式,具體方式是:法官居中協調,讓失火案件被告人與受害林農間達成諒解,簽訂由被告人在過火地補植樹苗或播林種,達到相應面積和成活率要求,并履行相應管護義務的協議。協議履行情況由法院林業庭與鄉鎮林業站聯合驗收,作為被告人量刑悔罪情節來認定。2010年開始,福建各地法院開始對此經驗進行借鑒運用。2010年以來,福建省此類案件積極嘗試恢復性司法,共判結270件,復植補種面積達8649.7畝,取得了良好的生態效益。
此外,貴州省清鎮市法院也進行了類似的嘗試。在辦理生態環境類刑事案件時,該院對部分較輕的犯罪在判處刑罰的同時,責令被告人采取恢復生態環境的舉措,如對于盜伐林木的犯罪案件,在依法對被告人適用刑罰的同時,要求其補種樹苗,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以補救犯罪行為對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危害。
從總體上看,目前各地法院在環境犯罪領域使用恢復性司法進行了一些嘗試,也取得了一定的實際效果。但仍然存在較多的問題,首當其沖的就是恢復性司法措施的合法性問題。現行立法尚未對以責令補植為代表的恢復性司法措施作出明確規定,各地法院“以植換刑”的做法就類似于引起社會爭議的“以錢買刑”一樣,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就使得法院采取的相關措施沒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地方司法機關只好聯合出臺規范性文件作為權宜之計。2010年,福建壽寧縣公、檢、法及有關部門聯合就“復植補種”司法措施出臺意見,但在此后3年的實施過程中,因文件效力層級較低,存在自行“立法”之嫌,引發質疑。
綜上所述,環境犯罪領域中恢復性司法的應用正處在發展的關鍵時期,盡量其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實踐效果良好,急需加強的是具體制度建構,以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應有作用。筆者認為,相關重點問題有兩個: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可行性;適用恢復性司法的主要法律問題。
二、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可行性分析
根據當前我國司法實踐與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目前在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具有較大的可行性。具體而言:
(一)恢復性司法理念已經為理論與實務界所接受
2000年后,恢復性司法理念逐步為我國學者所關注。從目前國內學者近年的諸多著述來看,雖然學界對恢復性司法的理論基礎、價值取向、運作模式以及移植可行性等熱點問題存在一定分歧,但多數學者對恢復性司法持肯定態度,實務界也早已開始將恢復性司法理念運用在司法實踐中。如2001年5月,石家莊長安區出臺《關于實施社會服務令暫行規定》,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檢察機關下達社會服務令,推薦到社會公益性機構,由檢察機關聘用的輔導員對其進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從事有益的無償工作,對社會作出一定補償,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歸社會。2003年6月,北京市在東城區、房山區和密云縣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從我省的情況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也曾聯合頒發了《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3條規定:輕傷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具備下列條件的,經審查屬實公安機關可以撤案、檢察機關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1)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2)當事人雙方和解,被害人書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3)犯罪嫌疑人本人確有悔罪表現,社會危險性己經消除,不需要判處刑罰。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為加強和創新特殊人群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其理論基礎即在于恢復性司法理念。
(二)環境犯罪的特性決定其具有損害恢復余地
生態環境類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其與殺人、等自然犯相比,并不是天然就具有違反人類倫理的屬性,而是隨著時展,在出現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出現之后才逐步被法律規定為犯罪。生態犯罪是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的階段,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后,才迫使立法者從刑法上作出的反應。從生態環境犯罪內在機制看,行為主體對該類行為的實施往往并不是為了對環境施加影響,也不是有意對環境加以破壞,其行為真正的動機和目的是對經濟利益的追逐。對這一群體依法采取緩和的刑罰措施與非監禁刑罰,無論從社會效果還是倫理效果都是值得嘗試的,也有助于培養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三)環境刑法條文價值功能受限
現行《刑法》分則第6章中規定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一種傳統模式的環境犯罪理念,這種立法理念側重于對個人人身、財產性法益的保護,只有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造成人類生命及人體健康的損害,才適用相應條文,課以刑罰。從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看,目前環境刑法法益設置不周全,刑法對于生態價值的評價缺失。更為重要的是,生態刑法條文重人身罰、財產罰,輕影響生態恢復的行為罰,對于生態犯罪己經給環境造成的損害,傳統生態刑事司法給予的回應不夠,嚴重制約著生態刑事司法價值目標的實現,有必要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加以改善。
三、環境犯罪領域恢復性司法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適用范圍問題
適用范圍是環境犯罪領域實踐恢復性司法的首要問題。針對恢復性司法的適用范圍問題,一般認為,我國恢復性司法的適用范圍應包括自訴案件以及公訴案件中的輕微刑事案件。從實踐中看,隨著恢復性司法理念在我國的推廣,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恢復性司法制度的適用范圍正在不斷擴大,由最初的輕傷害案件擴展到盜竊、搶劫、重傷害以及過失刑事違法等案件,并特別適用于未成年人刑事違法、在校大學生刑事違法等案件中。
綜上,“輕微性”是恢復性司法適用的基本要件。在解釋上,應視為犯罪人主觀惡性較小的案件。這類案件主要包括犯罪人是初犯、偶犯、激情犯罪、過失犯、中止犯、脅從犯等。對于累犯、預謀犯、犯罪動機惡劣的犯罪人,一般不能適用恢復性司法。針對環境犯罪領域,恢復性司法的適用范圍同樣應根據此原則進行劃定。在我國,過失犯罪一般存在于污染環境而構成的犯罪中,故意犯罪主要存在于破壞環境資源而構成的犯罪中。主觀上存在過失、同時有較大悔罪表現的環境犯罪人,應是恢復性司法最有效的適用對象,而主觀上出于故意的環境犯罪人,則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判別,如果屬初犯、偶犯、激情犯或其他主觀惡性較小的犯罪人,則恢復性司法是可以適用的,但如果屬于主觀惡性程度較大的環境犯罪人如累犯、預謀犯等,造成大范圍的環境損害,則不宜適用恢復性司法。從目前司法實踐看,法院在生態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也基本上遵循了這一原則,也取得了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