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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學是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基礎課程,但在以往的教學中一直存在重理論輕實踐,教學內容嚴重落后于社保政策的發展,教師知識和信息更新過慢等問題。為了進一步提高教學效果,培養高素質的應用型人力資源管理人才,社會保障學課程的改革需要從調整教學的目標和內容,關注學科熱點,促進實踐教學等方面入手。
[關鍵詞]
社會保障學;實踐教學改革;應用型人才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民生”問題逐漸成為我國政府和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和“民生”問題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也隨之突顯出來。社會保障工作是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極其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對于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學生而言,必需掌握扎實的、與時俱進的社會保障知識。然而,在當前的社會保障教學過程中普遍存在教學內容嚴重滯后于社保政策的變動、教師知識更新過慢、忽視實踐教學及實踐教學資源受限等問題。為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障學的教學效果,本文從調整教學模式、關注學科熱點、以“應用”為向導促進實踐教學等方面入手進行社會保障學實踐教學改革研究。
1社會保障學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對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畢業生而言,今后工作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和社會保障相關的。目前我國高等院校大都把社會保障學設置為專業基礎課程,只有部分院校把社會保障學列入專業選修課程。社會保障學是一門應用性、實踐性、政策性都極強的學科。第一,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各種規章制度十分復雜,世界各國,乃至中國的各個地市的具體規定都不同。自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的各項事業迅速發展,相關的理念和制度也在不停地發生變化。在這個過程中,一些教師自身并沒有緊跟時代和政策的發展,及時吸收這些新信息、新知識,在教學過程中一味地照搬課本,造成課堂的教學內容嚴重滯后于時代的發展。第二,我國高校人才培養過程中的實踐教學很多時候停留在口號中,理論灌輸仍是目前很多應用型院校課堂教學的主要模式。教師照本宣科講解社會保障的理論和制度,很容易讓學生覺得課程枯燥無味,使學生無法對社保政策產生興趣和感性認識,教學效果不佳,從而造成畢業生在工作中缺乏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基于應用導向和能力培養的實踐教學改革的首要任務就是對課程體系進行優化設計,合理安排課程內容,重視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通過實踐教學增強學生對社保知識的感性認識,并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社會保障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加學生在就業市場的競爭能力。第三,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實踐教學資源有限的問題。比如,學生很難有機會到社保經辦機構去實地體驗。除了設置有社會保障專業的院校以外,很少有學校為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配備社會保障的仿真模擬軟件。
2社會保障學實踐教學改革目標的確立
第一,培養學生的“民生”意識。社會保障的實踐教學不僅要讓學生掌握社會保障制度的理論,更應該培養學生的“民生”意識。筆者在社會保障課程教學過程中,感到目前很多學生缺乏學習興趣的原因是沒有“民生”意識。學生因受自身閱歷的限制,認為社保和自己關系不大,不關心“民生”問題和社保熱點,對課程內容自然缺乏興趣。因此,實踐改革的首要目標就是培養學生的“民生”意識,幫助學生樹立為社會大眾服務的意識及社會責任感。第二,要提高學生的綜合實踐能力。社會保障是民生之基,民生之本,是一項綜合事業。社會保障事業需要理論和實踐能力同時具備的綜合性人才。在培養學生“民生”意識的同時,應注重培養學生的綜合實踐能力。應用型本科培養的不是背誦理論制度的人,而是要會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會實際操作的應用型人才。第三,要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在經濟全球化、科學技術更新周期不斷加快的當代社會,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取決于人才的質量。而人才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與人才創新能力緊密相關。因此,社會保障學的實踐教學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提高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通過實踐教學,引導學生發現我國社會保障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激發學生的潛能和創新思維,使學生主動參與到現實社會保障問題的分析和處理過程中去,提高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
3社會保障學教學改革實施過程
基于社會保障學教學過程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以及實踐教學改革的目標,筆者在所在學校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進行了一系列的實踐教學的改革實踐。
3.1課堂實踐教學的實施
3.1.1社保新聞熱點的解讀社會保障的教材分為理論部分和實務部分。學期的第一周是教師理論講解周。從第二周開始,根據課程內容,采取“以社會熱點為中心,讀新聞評新聞”的課程教學模式。在課程上,首先對學生分組,根據班級的具體情況,將56名學生分為8個小組。然后把老年社會保障、醫療保險、就業保障、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住房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相關內容依次分配給各個小組。要求學生在課前對課本進行預習,并根據各自承擔的專題內容分工收集相關社保新聞和熱點問題。每堂課的第一項任務是各小組面向全體同學解讀社保相關新聞。在解讀社保新聞過程中,各組還需要聯系教材相關內容制作PPT,并在課堂上進行簡要講解和案例分析。在這個過程中,教師只做啟發性的指導。學生通過新聞的收集和解讀、課程內容的講解、回答教師和同學提問的環節,學會主動學習,增強基本理論的實際運用能力。通過社保新聞解讀環節,促使學生主動去了解民生,關心民生,增強對社保的敏感性,培養學生對社會保障這門課的興趣及社會責任感。此外,各小組對專題進行新聞收集和討論的過程,也可以提高學生的信息收集和交流能力。
3.1.2課程論文的寫作社會保障學是一門政策性和動態性并存的學科。近年來,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都在改革和發展中。我國的社保制度發展尤為迅速,過程中也存在各種各樣需要解決的問題,然而這些變革和問題在教材中是無法及時體現出來的,因為社保教材只能給學生呈現社會保障的整體框架。社會保障課程的實踐教學要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就需要引導學生獨立思考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因此,在前一階段的基礎上,通過教師的指導,讓各組學生獨立完成社保相關專題的課程論文寫作。前一階段的課程講解及新聞解讀,為論文的材料準備奠定了基礎,各小組的論文既是對課本的深刻認識,也是對社會現狀的深入總結。在實踐中,8個小組所研究的論文分別為:《人口老齡化背景下養老服務體系研究——以馬鞍山市為例》《企業職工對延遲退休的意愿研究——以馬鞍山市某國有企業為例》《城鎮單獨家庭生育意愿及其影響因素研究——基于馬鞍山市的分析》《構建農村留守兒童福利體系的思考——以安徽省××村為例》《職業教育與“農二代”社會流動》《關于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研究》《馬鞍山市高校大學生醫療保險意識現狀及影響因素分析》《人口老齡化及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研究》。這些課程論文包含了近年兩會熱點及社會所關注的主要“民生”問題,比如:人口老齡化和養老問題、延遲退休、農民工和大學生就業、留守兒童福利、醫療保險改革等。教學改革的意義是著力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分析社會現狀的能力。課程論文是對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總結,通過論文的寫作,學生在不斷的認識和實踐中提高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真正成為教改最大的受益者。以第一組的《人口老齡化背景下養老服務體系研究》為例,學生將兩會熱點與馬鞍山市的現狀相結合,從馬鞍山市社保局、民政局收集了大量的信息,深入淺出地分析了馬鞍山目前養老產業所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馬鞍山市未來養老服務產業發展的解決方案。
3.2課外實踐教學的實施除了課堂內的實踐教學,教師還要積極將課程內容融入各種社會團體活動之中,鼓勵和組織學生參加創新創業比賽、社會保障知識競賽、社會保障技能競賽、校園志愿公益活動,等等。例如,本校2010級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學生就以“養老服務產業—老年送餐”項目與“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項目參加“挑戰杯”比賽,并取得良好的成績。另外,在課程論文的寫作過程中,教師要組織和指導學生進行實地調查、參觀訪問等,豐富和鞏固學生的理論知識。例如,第五組的課題,學生為了完成課程論文,深入留守兒童學校和家庭,以調查訪問和開座談會的形式,收集了馬鞍山留守兒童福利狀況的第一手資料,形成了高質量的論文。另外,實踐教學還可采用其他多種形式,比如請馬鞍山社保局的相關工作的人員走進課堂,給學生們介紹最新的社保政策;聯系相關社保機構,使學生有機會親身參與到社保流程當中去,使學生接觸到社保制度的實際運行過程,掌握最新的社保制度和技能,培養學生處理社保現實問題的能力,使他們成為創新型實踐型的應用人才。
4結語
以培養學生應用型能力為主的實踐教學模式,培養了學生的民生意識和社會責任感。通過課堂和社會實踐的結合,增強了學生的社會調查、文獻檢索的能力,使學生更好地掌握社會保障的基本理論和操作技能。在此過程中,教師要及時吸取新信息和新知識并結合自己的科研方向,引導學生去閱讀、觀察、討論和思考,促進學生的創新能力和解決社保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就業競爭力的進一步提高。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研究述評
農民工正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主體,使工人隊伍結構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近年來隨著農民工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的出現,農民工問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但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還正視不足,對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還關注不夠。比較分析發現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現有研究中在取得較大進展的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有進行總結的現實需要。鑒于此,筆者采用內容分析的文獻研究方法,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進行了梳理和總結。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其滯后的隱患和原因
通過整理分析發現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表現出以下兩個基本特征,這集中顯現了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緊迫性。
第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和體系發育滯后,農民工群體近乎游離于現有社會保障體系之外。有人研究發現,只有很小部分農民工有一至兩項非均衡的、水平極低的社會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其中社會保險各險種的參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沒有任何形式的社會保障[1].還有人分析指出,農民工完全處在城市社會保障網絡之外,尤其在失業救助、醫療看病等方面農民工根本談不上有什么社會保障待遇和保障機制[2].另有人認為農民工雖然進城創造了財富,但大量農民工都沒有社會保障[3].
第二,某些地區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做了一定的規范,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政策措施,但政策執行和實施效果不佳。有人分析指出,部分地區雖然出臺了與農民工有關的一些社會保障政策措施,但實踐效果并不理想[4].另外有人調研后指出,面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缺位及其對工傷、醫療保險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嘗試和制定了一些面向農民工的參保辦法,但問題是效果難如人意[5].
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這種滯后現狀,會導致一系列的隱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首先,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是社會穩定的隱患。農民工絕大部分處于中低層職業,還面臨著失業風險,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時容易鋌而走險,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6].其次,不利于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已推進到逐步將城市戶口各類勞動者涵蓋于其中,是否能進一步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農民包括進來,關系到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能否最終形成;再次,不利于實際推進我國城鄉社會結構的轉型。進城農民工如不能為相應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所吸收,就將長期處于流動狀態,由此會帶來一系列問題;第四,不利于推進城鄉居民實質平等地分享經濟與社會發展成果[7].第五,不符合市場分配的基本原理。農民工在市場初次分配中只能獲得較小的份額,在再分配中應得到適當補償,但城市再分配卻基本將農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基本上沒有被考慮到[8].
有些學者對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現狀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比如有人從農民工的身份認同與流動性、雇主的不自覺以及農民工自身權益保護意識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9],還有人認為造成農民工社會保障缺失有社會地位方面、認識方面、資金方面和操作方面的原因[10],另有人提出農民工社會保障遲遲沒有大的進展主要是因為研究視角和工作方式還沒有從制度和用人單位轉移到需求和個體上[11].鑒于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原因與本文將要在第三部分中仔細予以介紹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障礙因素有著互相交融的特征,故在此對其只是點到為止。
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理論界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必要性與緊迫性的認識已有廣泛共識,雖然有人存在異議,但認為有必要注重并加緊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研究和探索居于絕對主導地位。農民工群體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主要體現于以下方面。
第一,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具有其政治意義:(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全面小康社會要求現代社會保障體系在覆蓋城市居民同時要為農村人口特別是農民工提供應有的保障[12].(2)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政府著眼長遠的要求。如果因農民工的流動性與勞動關系不穩定而不考慮其保險問題,那么今后再解決比現在就應對成本要大得多[13].(3)社會保障是國家賦予每個勞動者的一種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保障農民工基本公民權的需要[14].
第二,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表現在:(1)發展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有利于增進社會的整合與穩定,是社會順利轉型的客觀需要[15].(2)是城市化戰略推進的需要。合理解決我國城市化的難題,必須做的一項工作就是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機銜接,要給農民工相應的社會保障[16].(3)農民工得失懸殊、進退兩難的處境使社會主義的公平機制沒有得到應有體現,亟待為其建立相應社會保障機制,兼顧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17].(4)是新時期社會反貧困的重要舉措。農民工作為農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責任使得他們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對其家庭將是毀滅性的打擊,極有可能導致因傷、因病而致貧甚至于返貧[18].
第三,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可以產生一定的經濟意義。(1)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于引導農民工放棄兼業型轉移、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可以改善農業經營方式、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2)為形成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就必須建立一個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蓋所有勞動者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從而要求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19].(3)可以引導農民工對勞動力流動的投資。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減少了他們流動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動的間接收益和凈收益現值,從而有利于農民工的流動投資[20].(4)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農民工抗風險能力,降低預防性儲蓄、促進消費,對于拉動內需和經濟發展有著積極意義[21].(5)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于維護雇傭農民工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以及企業的發展與長期利益最大化[22].
第四,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對發展社會保障事業具有積極意義。(1)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可以在一定時期彌補國有企業職工可能出現的保險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23].(2)農民工雖然持農村戶口,但他們已與城鎮職工一樣從事非農產業勞動,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能更好地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體現其公平性[24].(3)農民工作為社會邊緣人,他們應有社會保障制度來維護自身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25].(4)從長遠來看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既能減少改革的阻力與成本,又不會扭曲社會保障一元化目標,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長期目標的必然要求[26].
第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對農民工自身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1)數量眾多的農民工享受不到應有的基本社會保障與他們為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完全不對稱,這是絕對不合理的;(2)農民工從事的大多是苦、累、臟、險的工種,受工傷、疾病困擾可能性非常大,社會保障是農民工實現基本生存與發展的客觀需求;(3)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關愛和保護農民工中婦女、兒童這種生理與社會雙重弱勢人群的需要,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更為迫切;(4)有利于對農民工消費行為的引導,使他們在滿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能兼顧其長遠利益[27].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可行性與障礙因素
有效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事業和制度建設,需要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狀況和問題有一個全面系統的理解。這就要求在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作用與意義有充分認識的同時深刻剖析該制度安排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不僅要探討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阻礙因素,也需要對其有利條件進行必要把握,在辨證分析中探索有效的解決之道。
(一)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弊端
有人認為在我國真正建立城鄉一體社會保障體系需要相當長的路要走,如果盲目推行城鄉接軌,很可能會增加企業和農民工的負擔,國家也將付出太大的監督成本[28].
另外有人表示反對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一是因為對農民工來說現在首要任務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養老等社會保障問題;二是近年來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都沒搞好,而且農民工流動性很大;三是讓農民工加入社會保障體系會增加企業成本[29].還有人認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具有負效應表現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對我國城市化會產生負面影響,對農村社會保障建設有不利影響,也不利于農民工的就業[30].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
有學者指出,我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了二十年,國家財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強。而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中政府的主要責任在于制度設計和政策引導,過分強調國家財力不足和過高估計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代價是一種思想上的誤區,應分類分層對農民工進行保障[31].
有學者認為,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條件,具體表現在:一是具備相應的政治條件,二是具備相應的社會條件,三是經濟條件也已基本具備[32].
還有學者認為,建立初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的時機已經逐漸成熟,政府應該著手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機制,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機制,更好地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人道主義精神[33].
(三)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障礙因素
首先存在主觀方面的因素:(1)農民工沒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認同,一部分人單純站在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問題,忽視農民工自身的基本權益;(2)大部分的農民工雇主缺乏自覺保護農民工的意識,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視對農民工的保護;(3)農民工自身由于主客觀原因不敢或還沒有意識到需要維護自己應有的基本權益,維權意識缺乏[34].(4)城市居民對對于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有較強的抵觸心理,擔心會引來更多的農民進入城市[35].(5)一些地方搞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往往是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擴面指標層層向企業進行安排,也不管農民工是不是真正需要,這種行政強制的工作開展方式讓農民工心生反感[36].
其次是體制方面的因素:(1)現有制度安排的障礙。主要是國家為保證城市的發展和社會穩定而制定的嚴格的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37].(2)社會保障立法不健全。關于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沒有相應的立法,使相應的的社會保障工作難以實現強制性原則;(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滯后甚至是缺失。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遠未形成,與城市社會保障存在嚴重脫節,這嚴重影響了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的有效開展[38].(4)農民工雖然人數眾多卻由于其弱勢地位和較低的組織程度使得其爭取社會保障等合法權益的能力不足,他們的訴求和意愿難以引起決策層的應有重視[39].
再次有客觀方面的因素:(1)農民工表現出的極大的流動性。這種流動性不僅反映在城市之間、城鄉之間,也表現在職業及單位之間[40].(2)作為保障對象的農民工規模巨大且構成復雜。我國農民工數量非常龐大且還不斷增長,而且層次不一、構成復雜,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較大差別[41].(3)農民工經濟收入上的障礙。農民工主要分布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工作和收入很不穩定,這種狀況使其難以取得進入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的資格[42].(4)社保資金的障礙。近年來社會保障資金短缺狀況使得維持原社會保障體系尚力不從心,如果再把農民工納入其中將會不堪重負[43].
四、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框架體系與基本思路
前文中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問題的論述,最終還需歸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的框架體系與基本思路上,這也是化解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根本落腳點。
在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框架體系構成上,可以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分析。從橫向構成看,主要存在兩種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應包括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三個基本組成部分[44],另一種觀點是將農民工社會保障基本等價于當前的城鎮社會保險,即包含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等五大部分[45],較第一種觀點增加了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從縱向構成看,大多觀點認為當前由于主客觀方面條件的制約,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齊頭并進,而應堅持分類分層分階段逐步推進的策略和基本原則,依次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尤其是大病醫療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失業和生育保險制度,積極而有效地逐步維護和實現農民工的基本社會保障權益[46].尤其絕大多數觀點都指出工傷保險問題的解決尤顯必要和迫切,應該首先建立針對農民工的以普遍性為原則的工傷保險制度,解決好關聯農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傷問題。
另外有人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還應包括其他保障項目。有人提出農民工的無保障狀況是引發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應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勞動”形式的社會救助體制[47].還有人認為應該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的農民工社會救助制度,并通過職業福利和社區服務等方式建立農民工的社會福利制度[48].
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上,當前理論界還存在著較大分歧和爭論,沒能形成相對一致的意見,更沒有能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到現有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人提出城鎮社會保險體系應將農民工納入其中以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但鑒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多元化要求只能適時地分層分類將農民工納入[49].還有人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目前可供選擇的兩條途徑是通過戶籍改革將其變成城鎮居民進而納入鎮社會保障體系或者通過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擴面將農民工直接納入[50].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對農民工實行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有人認為仍將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既不現實也不可靠,但對農民工一開始即推出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缺乏財源及其他資源,因此現階段應推出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51].另有人指出農民工身份的過渡性要求必須建立有利于城鄉銜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種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架構和中長期發展目標,并從該制度的保障對象、保障項目、基金籌集與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論述[52].
第三種觀點認為可將農民工納入到一種“低門檻、開放式與可持續的社會保障新計劃”中,搭建中國社會保障新平臺。其認為近年部分城市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的做法可能剝奪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是一種短視甚至是歧視,但如果把農民工納入到這種社會保障新計劃實行全國統籌則不會發生這種問題,而且這種做法具有其合理性與可行性[53].
第四種觀點認為應將農民工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其認為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統一的社會保障體制和參照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新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兩種模式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不具備可行性,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應把農民工納入到應加快改革和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并最終向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制過渡[54].
除了以上的四種觀點,有的解決思路中沒有明確提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歸口問題。有人認為農民工是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和關注的社會弱勢群體,其具有客觀、正當而迫切的社會保障訴求,應采取分類分層保障的辦法依次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55].還有人基于現實權衡考慮提出了“低起點、多層次、土地換保障”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設想和解決辦法[56].
五、結語
現有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除了本文論及的幾個方面外,還有一些從其他視角進行了探討,鑒于其研究比較稀薄以及本文構思和篇幅的考慮,在此不再贅述。
綜觀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已有研究尤其是專業性的論文,可以看到該問題已逐步受到各方面專家學者的關注和重視,尤其是去年以來論文數量有了較大增加,認識也日漸由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深入,研究視角也在不斷拓展,這必將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化解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同時,筆者覺得研究中也還存在不少問題與不足,有待今后注意或改進。
首先,研究在總體上還很不深入。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由來已久,但從對其研究的數量上看,筆者搜集到的該方面文章不過三十余篇,其中比較正規的專門性研究就更為稀少;從研究的拓展情況來看,現有研究大部分著眼點還很籠統,分化和展開不夠;從研究的氛圍來看,雖然有過一些論爭,但總體還很薄弱,離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這樣的重大社會政策確立還不相稱。
其次,研究的實證性有待加強。已有的研究基本限于純理論和經驗研究范疇,實證成分稀缺。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以及相關情況的調研不足和缺乏第一手調研資料使得對現實狀況的把握不夠精確、肯定和深入,從而導致研究結論尤其是構建方案的可行性與說服力不強。
第三,研究中存在一些偏頗。首先表現在研究中的結構性偏差,即對作為農民工社會保障重要部分的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很少涉及,尤其是對后者忽于關注。另外對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分析不夠,重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阻礙因素探討而輕有利條件分析。
第四,研究設定的解決方案還比較粗糙,系統性和實踐性不足。究其緣由,固然有研究歷時不長的客觀原因,但上面提到的問題尤其是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基本問題的分析認識不夠全面深入而產生的一種脫離制度安排的基礎性工作即直奔具體方案設計的不合理取向難免使設定方案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第五,研究的國際視野與經驗借鑒有待重視。我國的改革發展與趕超戰略要求有充分合理借鑒他國經驗教訓的意識,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上亦應如此。然而現有研究中對國外相關研究成果和舉措的引進與參考還明顯不足,幾乎處于空白狀態。這種傾向也一定程度存在于當前農民工問題的總體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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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趨勢
論文摘要:文章簡要肯定了近年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績,指出了目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諸多問題,從全面推進多層次養老制度體系建設、擴大非繳費型和基本養老覆蓋范圍、重新界定政府在養老保險體制中的職能和建立城鄉有別的養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趨勢進行了探討。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真正發展是從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開始,經過近30年的發展和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制度設計不斷完善,管理服務不斷細化,對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改革深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我國經濟結構不合理、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就業壓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層次問題逐步顯現出來;伴隨市場化、城鎮化、人口老齡化程度的提高,養老保障的任務越來越重,社會化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政府管理的壓力越來越大,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障制度面臨著諸多問題和嚴峻挑戰。
一、目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分析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層次缺失
我國養老金制度模式從1993年提出實施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但作為養老保險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企業年金養老制度推進緩慢,覆蓋率小,大部分城鎮職工依然僅有基本養老保險。而且,我國政策規定企業只有加入了基本養老保障之后,才允許按政策規定設立企業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經濟效益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訊的企業設立企業年金,而經濟效益差的企業一般只有基本養老金保障,形成企業年金缺位。
(二)基本養老金制度覆蓋率低
2006年我國就業人口為76990萬人,其中城市就業人數為28310萬人,城市就業人口比例為36.77%。數據顯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理論覆蓋率從2001年的38.8%增長到2006年的42.8%,覆蓋率仍不足50%。顯示我國社會養老保障的有效覆蓋面較狹窄。
(三)養老保險基金“所有者缺位”
當前,我國個人帳戶中的養老基金實質上是繳費人的資本或勞動收入的一部分,所以,從經濟學上產權明晰這一原則出發,理應成立一個代表繳費人利益的組織來對這部分基金進行管理。而我國目前的情況卻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為養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國目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際上就處于“所有者缺位”繼而“所有權懸空”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發生融資困難和基金被挪用的情況,也就不足為奇了。
(四)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城鄉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收入水平、經濟結構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在使我國城市和農村之間形成了不同養老保障制度。與城鎮相比,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低,保障項目少,社會救助仍是農村社會保障的主體內容,作為現代社會保障核心的社會保險制度在我國農村才剛剛開始發展,保障制度亟待健全。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經濟結構的變化,人口政策的影響,以及農村人口結構逐步老化,農村家庭保障日益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農村人口對政府組織的社會保障的需要越來越迫切。
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趨勢探討
(一)全面推進多層次養老制度體系建設
建立多層次養老制度制度體系,是我國的文化傳統和現代社會保險機制的要求,應全面覆蓋無力繳費的貧困人口的社會救濟、社會基本養老、企業年金、商業壽險、家庭保障等多層次養老保障制度模式。
第一層次:加大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力度。由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業和個人為主,政府提供補貼,實行現收現付籌資方式。通過提高企業和個人的參保意識、加大執法力度等措施,不斷提高參保率。由國家行政部門管理,執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勵機制,對于多繳費者可以多領取相應的養老金。
第二層次:鼓勵企業為員工建立企業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實行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由企業為主,個人為輔供款,實行積累制籌資方式。對象為企業職工,執行保障和儲蓄功能。實行激勵機制,保證繳費者退休后有更高的生活水平和更為充分的保障。
第三層次:積極發展商業壽險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個人具有經濟能力和偏好選擇,實行積累制籌資方式。對象為高收入人群,是在具有了基礎保障之上的更高層次的保障。執行保障和儲蓄功能。政府可視經濟發展需要,給予政策扶持。
第四層次:傳承家庭養老保障。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贍養是互惠互利關系的體現。年輕一代對父母提供照顧,也為自己將來獲得子女照顧創造了道德基礎,這種供養與反哺的循環使家庭養老能夠延續。
(二)擴大非繳費型和基本養老覆蓋范圍
擴大覆蓋范圍,是基本社會養老制度的一個基本目標。目前擴大覆蓋范圍的政策是出于制度內的資金不平衡的需求,缺少統籌機制。這種以擴大覆蓋面為手段來緩解養老保險基金壓力的政策背景,使非國有企業產生了其繳費將被用作于退休人員較多的國有企業,進行實質上是現收現付性質的收入轉移支付的預期,而與此同時,國家又沒有對非國有企業及其繳費相對應的養老金承諾做出制度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制度漏洞是造成覆蓋率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很多國有、集體企業使用農村、外來勞動力臨時工,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農民工,大部分沒有納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因為,其中的很多制度規定是很難執行的,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例如,國家規定個體戶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18%~20%繳費,其中的10%~11%記入個人賬戶,8%~9%記作社會統籌部分。個體戶的雇工也是這個總比例,只是個人繳8%~9%,其余由雇主繳納。自由職業者按這個總比例,全部由個人繳納。由于操作很麻煩,而且很難得到這些人的理解和信任。更重要的是,規定中有一些不合理之處,例如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本來是個人全部繳納的,但是進入社會統籌部分其所有權則不再屬于他們自己的了,如果他們中途出現意外,繼承人只能繼承記入個人賬戶的那部分,很難吸引他們入保,這種規定不被理解。這是非國有經濟不愿意參加目前的養老金計劃的背景原因,也是擴大覆蓋面工作難以推進的原因。
(三)重新界定政府在養老保險體制中的職能
造成當前我國養老保險體制出現“所有者缺位”的現象,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直接管理過度的結果。當前個人帳戶中的養老基金完全是由政府的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管理的,政府既是監管者,同時又是帳戶的直接管理者。在這種情形下,個人帳戶中積累的基金難以得到有效地運作。因此,應當將政府的管理職能限制在社會統籌這一大塊,即現收現付部分;而個人帳戶中的基金部分,則可考慮借鑒國外管理養老基金的成功經驗,成立養老基金會組織來管理個人帳戶中的基金,基金會組織應當是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且,為了保證養老基金的管理效率,這樣的基金會應當是競爭性的,即成立多個基金會組織,職工可自主地選擇決定加入哪一個基金會,也可自由地退出。政府間接作用的增強則表現在加強監管職能方面。政府的社會保障部門應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嚴格的監督,定期考核其績效和風險管理水平。
(四)建立城鄉有別的養老保障模式
【關鍵詞】資產社會政策;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一、研究綜述
邁克爾·謝若登教授在《資產與窮人》一書中,首次針對以收入為本的社會政策,提出資產社會政策。該書從資產所具有的積極的個人和社會福利效應方面入手,論證了資產積累的重要性,并強調用更廣闊的社會發展觀來解釋資產建設的意義。在英國等一些高福利國家面臨著社會保障基金支出剛性增長、財政支出負擔大,不得不進行改革的情況下,各國紛紛引進并運用資產社會政策,取得不錯的效果。在高鑒國和展敏老師(2005)收錄的論文集《資產建設與社會發展》一書中,非常詳細地介紹了世界各地的資產建設實踐,有利于我國資產社會政策的實踐。國內的楊團和孫炳耀教授(2005)在《資產社會政策與中國社會保障體系重構》中指出,中國現行的個人養老賬戶僅僅是專項政策限制下的個人養老費的儲蓄賬戶,并非屬于個人為發展自己的金融資產積極作為的賬戶,這點也是在中國養老保障制度中實施資產社會政策的一個現實困難。徐德印、叢曉峰(2008)從資產建設的角度分析了資產建設對農民福利的影響,闡述了農民通過土地經營,稅收轉移支付等手段獲取福利的不足之處,提出通過發展個人賬戶、小額信貸等手段建設農民資產,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農民貧困,提高農民福利水平。于麗麗(2009)的碩士論文《資產社會政策在養老保障制度中的可行性研究》認為資產的積累與應用,對主要應用于社會救助和反貧困領域提出了質疑,提出資產社會政策應該運用于解決社會養老資源不足問題,具有更多的促進社會發展的效應。童星(2011)基于謝若登的三種福利模型理論,解讀美國的雇員持股計劃,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和中國的呼圖壁經驗的實踐意義,提出將資產建設引入社保領域,從資產的形成、保值增值和轉化三個方面建立完善的相關政策。張萍、栗金亞(2012年)《資產建設理論視閾下農村貧困救助政策的啟示》對個人發展賬戶進行分析,將“資產建設”這個新理念引入我國農村貧困救助政策,比較兩種以資產為基礎的貧困救助政策:個人發展賬戶和村級互助基金,發現:為貧困者設立個人賬戶并建立村級互助資金,是適合我國國情的資產政策。
可以發現,國內外的學者基于資產建設理論角度去研究的內容較為寬泛,但更多的關注點在個人賬戶、小額信貸等手段在社會救助和反貧困的應用。也開始有學者提出將資產建設引入社保領域,但幾乎沒有學者研究資產社會政策在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中的應用。本文試圖闡述這個問題。
二、資產社會政策的核心觀點
1990年,美國華盛頓大學的邁克爾·謝若登教授在《資產與窮人》一書中第一次提出了以資產為基礎的社會政策:凡是廣泛地和公平地促進公民和家庭尤其是窮人獲得不動產和金融資產以增進他們的福利的方案、規則、法規法律,都屬于資產社會政策①。資產包括金融財富、有形財產、人力資本、社會資本、政治參與及影響力、文化資本以及自然資源等。它不是傳統的收入再分配、簡單的直接增加其收入與消費,而是強調授權于個人,提出通過建立個人賬戶幫助人們學習建立資產和積累資產的技能,從而提升他們獲得收入、服務和實物的能力,以保障人們正常的生活需要,以推動個人、家庭和社區的發展,進而促進社會整體的長期發展。這一政策包含了社會進步、社會公正、社會團結等“社會福利理念,也成為權利平等、人力資本發展和社會再分配的重要手段。
之前實施的以收入為本的社會政策,通過收入實施消費行為可以保障人的基本生存,但不能改善人長期的生活狀況和使人獲得更大的經濟獨立。史樂山教授發現一個人缺乏資產是導致持續、產生貧窮的機制。而資產具有九個方面的效應:促進家庭穩定、創造未來取向、刺激其他資產的發展、促進專門化與專業化、提供承擔風險的基礎、增強個體效能、提高社會影響、增加政治參與和后代福利。可以使人獲得獨立和自給自足,也能促進人本質的發展。
資產社會政策的工具是個人發展賬戶,面向貧困者是它與其他受資助的儲蓄賬戶的主要區別,它主要有四點特征:第一,通過配比形式提供資助。如窮人儲蓄一百,他將會獲得一毛或多余一百的配額支持。第二,賬戶資金使用僅限于特定目的。通常包括購買住房、用于教育和醫療等。第三,參與者必須履行有關義務。如定期定額地儲蓄,參加項目規定的培訓課程。第四,配比資金渠道多元化。主要來源有國家財政、非營利組織和私人基金。
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問題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針對70%的農村人口,一直實行的是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很少享受由政府提供的養老保險。農民因資產有限,將原本用于家庭保障的資產改為用在下一代身上,比如一些農民寧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甚至被罰款也要超生多生“養兒防老”。一些農民只將有限的收入供養成績好的孩子或男孩上學,其他的子女則輟學。農村的這種傳統養老機制影響了單個孩子所獲得的人力資本投資,降低了孩子的質量,必然導致較低智力素質的人力資本和較少有形資產的積累;也影響了自身養老資產的積累。
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人口老齡化的發展、家庭結構的變化和大規模城鄉人口遷徙對現有的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制度造成了巨大沖擊,老年人的贍養水平和生活水平也隨之下降,農村養老形勢日益嚴峻。為了更好的解決農村養老問題,這幾年開始試點的農村社會養老制度,其資金籌集采取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形式。個人繳費標準目前按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檔次繳納,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個人繳費(包括享受政府補貼的30元)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每月領取金額=(財政補貼30+繳存利息+個人年繳費金額)*15年÷139+55元基礎養老金。舉個例子,A某每年繳費100,繳費15年滿,年滿60歲時的下個月起可以領取金額=(30+繳存產生的利息+100)×15÷139+55≈69,這里利息未計,也就說一個月大約可領70元多點。可見這保障標準非常低。再加上該政策堅持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這造成部分中青年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資金來源和個人賬戶的不足,未來的農村養老問題仍是巨大問題。
另外,中國的養老個人賬戶還很難說就是個人發展賬戶,僅僅具有演化為個人發展賬戶的潛在能力,它屬于儲蓄賬戶,而不是資產賬戶,賬戶資金徒有金融資產的形式,卻缺乏其實質②。因為該賬戶資金只能由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機構統一對總資金進行投資,個人不能對賬戶資金進行選擇性投資。可見,現行養老個人賬戶僅僅是很多特殊政策限制下的個人養老費的儲蓄賬戶,并非屬于個人為發展自己的金融資產建立起來的賬戶,并只能作為養老使用。如果想實施資產社會政策,就必須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賬戶,這一點是尤其重要的。
四、資產社會政策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應用
(一)重新設計個人賬戶,允許個人賬戶自我選擇委托投資
當前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養老、醫療和住房。廣義地看,養老保障應涉及老年人各方面的需要,包括生活需要、醫療、照顧等等。但由于醫療等是專門設置的社會服務和福利項目,因此養老保障通常被狹義地理解為生活保障,主要是收入保障。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資金也主要應用于養老。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達到全覆蓋,由大病統籌和門診賬戶組成。門診賬戶屬于農村居民個人的當期消費賬戶,個人不能隨意支付,而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支配。但屬于個人所有,當賬戶持有人死亡且賬戶仍有結余時,賬戶資金還可以繼承,通過微弱的資金積累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個人賬戶是資產社會政策的一個重要的工具,根據國際社會的研究,這是因為個人賬戶具有影響儲蓄和資產積累的制度性因素。對于中國要解決農村養老問題最重要的是重新設計個人賬戶。社會保障制度各項目之間邊界過分剛性,不能適應人們生命周期不同時期的不同需要。為了解決農村養老的問題,可以考慮將養老和合作醫療門診賬戶合并。因為當前農村居民大部分都能看得起小病,門診賬戶起的作用不是特別大。而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還在試點過程中,個人賬戶資金相對不足,未來獲得的養老保障標準很低,因此只有充實個人賬戶。
重新設計的個人賬戶,國家或非營利組織對其配額。根據各地區的發展水平,配額比率從1:1到1:7不等,其中2:1是最通常的配額比率。個人必須履行以下義務:第一,按月儲蓄或按年儲蓄。參加者必須每個月或每年存入一定數額的存款到賬戶。第二,參加規定的相關培訓。這有利于提高參與者的能力。第三,存款只用于特定的目的。比如養老、醫療、教育、建房等。個人賬戶一般由國家銀行來運轉,可以根據國家提供的幾個投資基金,個人可以自行選擇,從而積累資產,增強自我養老的能力。也可以將更多的消費支出用于教育投資,比如可拿出更多的錢用來參加培訓,學習技術,還可以用于子女的教育投資。這對提高農村居民的文化素質、提高人力資本具有重大意義。
(二)反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
反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它是以擁有住房的老年居民為放款對象,以房產作為抵押,在居住期間無需償還,在貸款者死亡、賣房或者永久搬出住房時到期,以出售住房所得資金歸還貸款本金、利息和各種費用的一種貸款。這種貸款可以是一次性或者在一定時間內按月發放,也可以在一定信用額度內根據借款者的需要自由支付,貸款可用于日常開支、房屋修繕和醫療保健等,沒有限制。這件事情做起來涉及很多問題,如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評估的問題。要考慮到可能出現問題的規范措施,才能真正維護老人的權益,否則的話,可能適得其反。
(三)提高人力資本,實現自我養老
邁克爾·謝若登的資產也包括人力資本。只有提高人力資本,農村居民才具備積累資產的能力。農民人力資本主要由農村勞動力的質量和數量構成。舒爾茨把人力資本投資分為五類:一是健康與保健服務;二是在職培訓;三是在各級正規學校所接受的教育;四是非公司的成人教育;五是個人和家庭適應于轉換工作機會的遷移支出。人力資本投資主要表現為健康與保健服務、教育、遷移三類。
當前很多的學者都認證了社會保障對農村人力資本提高的重大影響。尤其是提高個人賬戶部分更能促進人力資本投資。反過來農村居民人力資本的提高,也能提升自身的養老能力。因此,當前政府的重要任務是農村人力資本的提升。這可以通過完善農村的公共衛生服務供給體系,著重解決預防保障問題;加大對就業年齡段的農村居民的培訓,提高就業能力和擴大就業機會;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減少遷移的成本等。
五、結語
人口老齡化和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農村養老問題逐漸凸出,將資產社會政策應用于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一個突破。資產社會政策強調資產的積累與投資,自我養老能力的培養,這也符合我國傳統文化。本文提出通過重新設立個人賬戶,提升農村居民的人力資本和以房養老來解決養老,希望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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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社會保障問題;農村貧困居民;研究;公平
一、初識農村社會保障
農村社會保障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采取強制性措施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形成特殊的社會消費基金,當社會成員喪失勞動能力或基本生活發生困難時,給予物質上的幫助,以保證社會安定的一系列有組織的措施、制度和事業的總稱。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保障制度保障了大多數人的最低經濟要求和社會需要,對保持社會的相對穩定,起到了一種“社會安全網”的作用,通過社會產品的再分配,使許多不能依靠個人來維持生活的生、老、病、死、傷、殘等,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緩和了階級矛盾,為社會的發展創造了一個相當穩定的社會環境,因此世界各國都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促進社會和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貴州新型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保障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社會保障領域亟待研究的薄弱領域。農村社會保障問題是一項周期長、工程大、風險高的事業,如何將風險降到最低程度,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改革開放以來貴州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我省的社會保障建設已經取得巨大進步,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更是成績突出,但是上層建筑怎么能脫離經濟基礎呢?貴州“兩欠”省情的現狀,決定了貴州省社會保障體系要有很多問題,與國外發達國家和國內其它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完善的省份相比,貴州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完善,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有許多的問題等著去解決。
(一)貴州農村社會保障形式單一,社會化程度低,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貴州有80%的居民住在農村,但農村始終處于社會保障的邊緣,有相當一部分社會保障的內容將整個農村人口排擠在保障體制之外,而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分別占全體居民的18.3%、10.7%和13%,還沒有達到國際上20%的最低標準。
(二)社會保障基金不足,基金來源單一,抗風險能力弱
1、我省經濟發展水平低,不能為社會保障體系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
2、社會保障起步晚、無積累、包袱沉重等歷史的原因外,相關立法的欠缺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沒有統一的機構和方式,致使社會保障基金在征繳、運行、組織、管理、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重要的環節上無章可循和存在制度性漏洞,這種狀況還進一步導致基金籌集進程中大量逃避繳費等現象的發生。資金管理部門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資金運營不能保值增值。
(三)新農合制度落實不到位,運行模式不完全適應農村社會新的變化
1、體現在學習、宣傳、普及等工作不到位。對新農合的宣傳力度不夠,農民對新農合的有關的各項規定不甚了解;制度的普及與執行力度不夠,導致各醫療定點機構對新農合制度也未嚴格執行。
2、體現在相關機構對新農合重視不夠。農村醫療衛生體系不健全不是新農合組織完全能解決的,需要相關部門予以資金上的支持與幫助。
三、貴州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前景及對策
農村社會保障,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在各種突發性自然災害,如年老、疾病、缺乏勞動能力等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足夠的物質幫助而建立起來的援助制度。我國“七五”計劃中明確規定:“要適應對內搞活經濟,對外進一步改革開放的新情況,從我國當前的國力出發,按照有利生產、保障生活的原則,有步驟地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保障雛形。”這些年來,在各級黨委及政府的領導下,在包括農村在內的社會保障領域,如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不少成就和成功的經驗。但,必須同時承認,在農村基層,特別是象貴州這樣少邊窮地區的農村基層,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還任重道遠。
(一)地、縣兩級要認真貫徹落實2004年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特困群眾救助工作的通知》中關于“全省所需農村特困群眾救助經費采取分級負責,省、地(州、市)、縣(市、區)按4:2:4的比例分擔”的規定,全額落實所承擔的特困群眾救助經費,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可以將這部分資金轉為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地、縣兩級不能因為省級加大了扶持力度而減少本級財政的投入,要按照比例足額將救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堅決杜絕擠占、挪用、截留的現象。
(二)切實解決城鄉低保工作專項經費,并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做好城鄉低保與醫療救助、臨時困難救助工作的銜接配套工作,逐步建立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長效工作機制,確保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真正成為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安全網”。加強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與協作,注重各項救助制度銜接與配套,完善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全面搭建以城鄉低保為依托的社會救助體系工作平臺。加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上崗的政策和業務培訓,提高基層民政干部隊伍素質,強化為民服務意識,規范操作程序,提高社會救助效益。
(三)全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盡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所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中最低層次的保障,是一種直接消滅絕對貧困現象的重要舉措,是政府為農民設立的最后一道安全網。因此,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必須盡快啟動與實施。
(四)在實施過程中要堅持“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社會保障的產生與建立這種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矯正“市場失靈”、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它受整個社會經濟關系的制約,但自身卻必須是公平優先,在此基礎上兼顧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堅持效率優先,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這對于盡快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在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過程中,堅持效率優先,就是要優先解決農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優先安排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最急需、最實惠、最見效的資金項目,努力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產出率或成本收益率,以實現現有財力約束下社會保障的綜合效益最大化。在堅持效率優先的前提下,要更加注重公平,在公平與效率之間保持張力。
論文關鍵詞:轉型期;農村養老保障模式;民生保障
中國農村養老保障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它的建設與發展,一方面決定于它所依賴的經濟基礎,另一方面受政治、文化制度等其他社會環境的有力制約。因此,梳理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變遷,明晰在社會轉型期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所面Il缶的挑戰,探討農村養老保障模式未來趨向對保障農村老年人老有所養,實現我國農村的穩定與發展乃至和諧社會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轉型期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模式的現狀與反思
在我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過程中,社會經濟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但隨之而來的負面影響也日益顯現。社會轉型帶來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社會的兩極分化和社會弱勢群體的大量出現,其中占總人口約60.91%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障問題變得尤為突出和緊迫。以養老支持力的來源考量。我國農民養老保障模式在社會轉型期面臨嚴峻的挑戰。
(一)家庭養老
農村家庭養老模式從內容上看就是由自己、家庭成員I包括子女、配偶等威親屬網絡履行對老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職責。在當前綜合養老體系中,家庭養老是其中占主流和主導地位的養老方式。據民政部統計,截止1999年6月,農村976%的老人靠家庭贍養,而依靠退休金生活、集體供養及敬老院的老人僅占7_34%,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70%以上與后代住在一起。
在社會轉型期,家庭養老遭遇巨大挑戰,以經濟學的供求理論分析,就是供求失衡的結果。
(1)子女數量減少。生育率下降意味著子女數量減少,家庭戶的平均規模在縮小,而核心家庭不斷增多,家庭養老功能大大削弱。1982年到1990年兩次普查之間,家庭戶規模從4.3人/戶降到3.97人/戶,根據1995年中國l%人口抽樣調查結果,平均家庭規模降到3.7人,到第五次人口普查時,家庭平均人口僅為332人。我國農村獨生子女在大幅增長,家庭結構呈現“4~2一l”或“8—4_2一l”的趨勢,以家庭養老為主體的老年保障模式將使未來子女在養老問題上不堪重負。
(2)農囤對減少。伴隨著農村經濟由傳統走向現代化轉變、鄉鎮企業的發展和小城鎮的興起,農村土地的保障作用不斷降低。一是農業耕地面積減少。二是土地經營的絕對收入大幅度下降。據統計,2000年農民的人均土地收入僅為1090.67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費現金支出為12847.4元。無法滿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三是農業生產的比較效益—般很低。長期以來存在的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使農業生產的比較收益更低,雖然政府也采取有關優惠政策使農業快速發展、農民收入持續上升。但比較效益依然很低。另一方面。與同國際類產品相比無優勢可言。四是城鄉差異不斷拉大。
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已經擴大到2002年的32:1,大大高于1.5:1的世界平均水平,成為世界上城鄉差距最大的國家。到2006年已達到328倍
2、老年^對養老資源的需求增加
(1)人口的快速老齡化,對養老需求鋤Ⅱ。人口老齡化是21世紀全球面臨的重大社會問題之一。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農村人口占人口絕對多數的國家。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2000年,我國6s歲及以上老年人達8811萬人。占總人口的696%,同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老年人口比重上升了1.39個百分點。按照人口老齡化的國際標準,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據人口專家預測,到2020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的比例是140%一17.796。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城鎮老年人口約為3180萬人,農村則大約為5631萬人。其絕對數是城鎮的17倍;從增長速度來看,農村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快于城市。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針對農民的正式的社會保障制度,自1992年實施以來取得了一定進展。至2034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數為5378萬人,全年共有205,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年末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285億元。但就全國的總體情況來看,目前農村社會養老制度仍然處于極低的水平上,仍存在著許多有待克服的缺陷與不足,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l、保障水平低。難以滿足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民政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交費領取計算表》計算,農民每月交費2元、4元,交費’10年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47元、94元,lS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20元。若再考慮到利率下調、通貨膨脹、管理費等因素,農民領取的養老金更少,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只是杯水車薪。、
2、制度上的可持續眭差。自從1991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開始,全國各地特別是較富裕的農村地區,對推行這項制度熱睛很高。但經過幾年的發展之后,有些曾受表揚的典型地區,時隔不久卻已解體。個中緣由是,從制度的建立、撤消,到費用的籌集、運用以及保險金的發放,都不是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執行的,不是政府與農民的一種規范性、持久性契約。養老保險繳費是一個持續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過程,農民在年輕、收入較高時候繳費,在老年時收入過低、需要照顧的時候,期望能用養老金來安度晚年。但目前不具備這一過程的順利實現的必備條件。首先農民不像城市職工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農村經濟脆弱,農民收入受氣候及市場行情影響較大,即使略有收入也難以抵消包括價格負擔在內的各種沉重的負擔,增收困難,難以保證繳費的穩定持續;其次,從基金的管理上看,許多挪用、貪污社保基金案件的發生,讓農民心懷憂慮;再次,從政府方面來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在法律基礎上建立的,受行政因素影響較大。
3、缺乏真正的社會性。《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是由農村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決定的,國家的財力有限,城市的社會保障尚且受困于資金緊張的局面,更無力顧及農村,因而資金的籌集只能依賴于集體和個人。而大多數農村集體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甚至為零。農村養老費籌資變為實際上的“全部個人繳費”、過于強調個人的責任,其實質是一種帶有明顯的自我保障性質的儲蕾陸養老,根本不具備應有的“社會性”。
4、管理水平低,資金保值增值困難按現行政策規定養老保險金主要是存入銀行,由于近年來銀行利率的不斷下調,普遍存在養老金的給付承兌無法兌現的問題。而民政部向農民承諾的基金增值率129%,并按照這一水平確定給付標準。并且,《方案》沒有按照國際通行的養老保險測算模式進行保險費和養老待遇的設計,養老金一經領取終身不變,很難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變化,難以保證養老金的實際價值、老年人的購買力和生活水平不變或穩中有升,難以承擔現實及未來養老的重任。
(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滿足農民需求中最基本的公共產品。是維護農民作為公民應當享有的生存權利的最起碼的要求,是一種解決農村貧困問題的補救機制,是所有現代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組成部分,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網”。1995年民政部在部分地區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試點工作。2003年全國已有l0個省份已經或正在全面推行農村低保制度。截止到同年底,有3l萬村民、176.8萬戶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但保障水平普遍較低。
二、中國農村養老保障模式的未來趨向
(一)農村養老保障模式構建的理念
構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需要結合中國的國情、農村社會經濟的特點及未來的發展方向,對備種保障方式進行優化配置。首先,農村社會保障必須能夠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滿足溫飽等基本的生理需求;二是滿足社交、文化、教育等合理的生存需求;三是能夠與其他社會成員共同分享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積極成果,享受公民待遇。其次,有利于城鄉和諧、農民與城鎮居民的和諧發展。農村穩則全局穩。對中國未來社會穩定構成威脅最大的社會力量就是已經被邊緣化了的農民,采取適當的社會養老保障模式,積極解決農民的即期養老、未來養老難的問題,有助于城鄉居民之間的和諧乃至社會的和諧發展。最后,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從其基本價值的角度來看,應該把包括農民在內的民生當作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的目標,而不應該單純從改革的工具理性的角度上過分強調其經濟意義。
論文摘要:勞動力市場就業模式與年齡結構的變化是日本上世紀80年代以來養老金制度改革的基本動因,改革思路走順應勞動力市場變革狀況與趨勢。有鑒于此,中國應基于勞動力市場多重分割,勞動者收入多重差距的現實,順應勞勸力市場一體化趨勢,構建公平分配代際勞動產品的多層次多元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如何在人口規模極其龐大且老齡化加速,經濟發展水平仍然較低,城鄉及地區間收入差距明顯的中國,構建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一個前所未有的大挑戰。放眼國際,除文化、傳統習俗比較接近之外,日本構建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過程中的一些客觀條件與中國也頗為相似: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日本農業人口比重保持著相當高的水平,城鎮化水平明顯低于歐美工業化國家,人口出生率急劇下降和預期壽命延長導致老齡化程度迅速提高,成為世界上老齡化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研究日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對構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具有特殊借鑒意義。本文在研究日本勞動力市場特征及其變革與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多階段互動關系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基于勞動力市場結構與雇傭模式等特征來設計中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構建基于勞動力市場多重分割,勞動者收入多重差距的現實,順應勞動力市場一體化趨勢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一、日本養老金制度改革與勞動力市場變動密切相關
二戰之前日本就存在針對軍人、官僚的“恩給”制度(即撫恤養老金制度),和針對在職公務員的“官業共濟組合制度”,還有少數大企業為了獎勵連續工齡長的員工,建立的一次性退職金制度。但這些福利覆蓋面小、社會化程度低,無法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現代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創立是在工業化和城鎮化過程中,經濟結構、就業結構和雇傭形態變動等多種因素協同作用的結果。
日本于1985. 1994. 2000和2004年對養老金制度進行了較大程度的改革與調整,主要涉及到制度設計、繳費標準、待遇水平以及養老金國家責任等幾個方面。在制度調整方面,1985年把全體國民各種養老金(厚生年金、共濟組合、農民年金等)的基礎部分統一起來,取代國民年金成為第一層次基礎公共年金,將職域年金(與收人關聯養老金)改造成第二層次公共年金,同時確立專職家庭主婦年金權;1989年建立以自營業者為對象的國民年金制度,2000年實行學生國民年金保險費繳納特別制度。在繳費方面,1985年調整各職域年金負擔比例,1989年強制要求20歲以上學生加入國民年金,1994年提高保險費率,征收特別保險費(獎金的1%),2000年引人總報酬(獎金等收人也納人繳費基礎)制度,2004年提出從當年開始厚生年金保險率每年提高0.345%,2017年達到18.3%后保持固定不變,國民年金繳費從2005起每年增加280日元,2011年達到16900日元。在資格條件和待遇方面,1985年規定加人保險時間滿25年才能領取養老金,采用國民年金定額制和值域年金定率制,實行與物價相關聯的浮動制度;1994年分階段將值域年金支付開始年齡提高到65歲,把60~65歲退休年金分為定額部分和報酬比例部分,同時提高物價聯動指數,根據生活水平調整基礎年金、厚生年金;2000年把厚生年金支付水平降低5%。2004年實行65歲以后在職老齡年金制度,并計劃將厚生年金支付水準從59.4%逐漸向50.8%靠攏。在國家責任方面,1985年由國家財政集中負擔基礎年金, 1994國會做出國家財政負擔國民年金的比例從1/3向1/2努力,2004年則明確規定基礎年金的國庫負擔比例由1/3提高到1/2。
本文認為,日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不僅明顯存在基于勞動力市場特征的設計思路,且其養老金制度改革原因、目標及效果也在極大程度上取決于勞動力市場因素。
(一)適應勞動力市場變革是日本養老金改革的重要原因和目標
20世紀70年代開始,日本勞動力市場出現了快速變革。勞動力市場變革過程中,日本就業結構發生變化,進人夕陽產業的勞動者數量明顯下降,但這些部門退休人員的數量非常大,養老金嚴重人不敷出,出現了大量赤字,唯有依靠政府大量財政補貼。同時,日本工業化過程中,二元經濟結構迅速變化,大量農村青年勞動力到城鎮非農部門工作,流人城鎮的農村勞動力對社會養老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加,成為養老金制度改革的動力。
同時,養老金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則是使年金制度適應勞動力市場發展與變遷,進而保持養老金制度的可持續性。考慮到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嚴重,日本于1994年通過養老金改革方案,以推遲領取退休金的年齡來鼓勵60-65歲的老年人繼續在勞動力市場工作。同樣,2000年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改變養老金的調整機制,根據社會整體的工資總額增長率(就業人員人均工資X勞動人口)調整。用這種指數調整,即使平均工資增長,但如果在職職工減少,養老金就將下調。
(二)勞動力市場是解決老齡化社會養老保障的鑰匙和關健
社會養老金可以實行現收現付制、完全基金制,或者兩者的結合,但無論哪種制度,最終取決于社會中勞動者創造的財富(物質和非物質財富),即在職勞動者的勞動生產率。基金制計劃雖然可能擁有足夠的財力來支付對其所有的貨幣索償,但現在的基金制計劃參與者(未來的退休者)能否獲得足夠的商品和服務,最終取決于他退休時整個社會的商品和服務的數量,即養老金領取者總要依賴于其隨后的兩三代人生產出老人所要消費的物品,除非基金制能夠增加未來的產出水平,否則現收現付制與基金制具有完全相同的結果: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僅僅是兩種在勞動者和養老金領取者之間分配產品的方法。也就是說,雖然基金積累制一定程度上可以為將來的社會生產提供比較充足的資金,并使得未來的老人有能力通過貨幣換商品或者貨幣換服務的方式養老,從而有利于未來社會產品的生產量和緩解代際矛盾,但商品和服務的生產最終還是取決于勞動者,因而在職勞動者的數量和質量、工作積極性及其對社會保險的繳費態度決定了社會保障的未來。
日本養老金改革便主要試圖通過推遲退休年齡、提高勞動者社會保險繳費率,以及根據勞動者報酬調整養老金水平等措施來解決養老金財政問題。就國民年金而言,1994年改革規定繳費每年增加500日元,到1998年共增加160。日元,達到13300日元;關于厚生年金,1985年改革規定保險費的增加率為每5年提高2.2%,1994年改為每5年提高2.5%,2000年則規定在5年內維持保險費不變,之后每5年提高2.5%,2004年又計劃到2025年將保險費率提高到27.8%。同時,考慮到人口老齡化使得未來領取養老金數量將急劇增長,日本政府將養老金給付年齡提高到65歲,以便將社會保險費率控制在30%以內,減輕被保險者的負擔。
(三)社會養老保障與勞動市場是多階段互動關系 社會養老金制度構建與改革對勞動力市場也產生巨大影響。1954年厚生年金保險制度規定將支付開始年齡由55歲提高到60歲,但由于當時很多民營企業實行55歲退休制度,從而導致55~59歲退休者生活困難,大量工人要求工作到60歲才退休。順應這一要求,許多企業的退休年齡便逐漸推遲到60歲。1985年政府將養老金領取年齡提高到65歲的改革也使得企業界將退休年齡逐漸提高到65歲。
勞動力市場與社會養老保障并非簡單的單向關系,而是復雜、雙重、多階段的互動。從日本經驗來看,勞動力市場變革、就業模式轉變等因素導致了現代日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誕生,這是勞動力市場與社會養老保障互動的第一階段;成型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和其他經濟社會制度協同起來,又會推動勞動力市場演變,如失業率上升與大規模提前退休,這是勞動力市場與社會保障制度互動的第二個階段;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導致的勞動力市場演變會進一步引起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變化,而勞動力市場制度與結構特征則是一國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模式與特征形成的重要基礎和演化動力,這是勞動力市場與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互動的第三個階段。日本養老保險費率上漲對企業的收益造成嚴重影響,而企業為了減輕年金負擔,必將減少雇用。另外,年金制度改革與保險費上漲很可能對經濟復蘇造成巨大沖擊,這種制度影響了勞動者的勞動就業,從而降低了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進一步制約了養老金的資金來源,加劇了國民年金的“空洞化”。
二、勞動力市場變革成為中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動因
很長時間來,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體系是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對城鄉勞動力的流動做出嚴格限制,勞動者被固定在各自區域,城鎮勞動者由國有企業雇傭,實行充分就業制度,鄉村勞動力在集體經濟體內勞動,形成典型城鄉二元分割勞動力市場。在社會保障方面,國有企業給城鎮勞動者提供終生就業崗位,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保障是城鎮養老保障的主要形式。農村勞動力養老以家庭和土地保障為主,勞動者在年老之后主要依賴具有勞動能力的子女提供生活資料,并由子女提供老年服務,集體提供低水平補充保障,并為那些無子無女的“五保戶”提供老年生活資料和服務。
20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中國就業結構和雇傭模式隨經濟體制改革而轉變,成為中國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動因。經濟體制改革打破了勞動力要素的城鄉配置,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到非農部門,并越來越傾向在城鎮工作和生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明顯不能滿足他們的養老需求。同時,城鎮非公有制迅速發展,大量年輕勞動者要么以個體工商戶形式就業,要么在非公有制企業就業,但由于他們在收入水平和工作穩定性等方面與國有企業職工差異懸殊,難以被當時城鎮職工養老保障模式覆蓋。更重要的是,經濟體制改革迫切要求國有企業降低勞動成本,打破終身雇傭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勞動雇傭制度,但企業統籌層次的城鎮勞動保險制度導致企業社會保險繳費率高,明顯阻礙了國有企業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這三種力量結合起來,從不同方面對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帶來沖擊。由此,1991年國務院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將養老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企業包辦改為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隨后,農民工、城鎮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也逐漸提上日程。
三、構建基于勞動力市場特征的中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日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對中國具有特殊借鑒意義。不僅因為日本相對成功地度過了20%的人口老齡化階段,也因為中日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些背景條件類似,中國面臨著日本曾經遭遇的狀況:中日都是世界上老齡化程度最快的國家(中國老齡化落后日本大約20年),當前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加速發展階段,當前老齡人口比例已經與日本1990年代相當。在社會養老需求上,與日本一樣,在快速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中國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被打破,大量農村勞動力流入城鎮非農部門,其社會養老保障問題成為突出問題。另外,早期日本與中國都形成了以終身雇傭和年功制度為基礎的企業小社會保障制度為主,家庭承擔實際養老照料和服務,以及較少國家社會支出的東方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模式,在制度路徑依賴上講,中國參照日本進行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成本相對較低。
(一)構建基于勞動力市場結構與特征的多層次養老保障制度體系
中國目前農業就業與非農就業之間的收入差距明顯,又存在勞動力市場分割現象,非正規就業規模大。從我國實際看來,直接將現行正規就業養老保障制度擴展至非正規就業者和自雇者行不通,而應該建立多層次多元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首先分別在城鄉建立針對勞動年齡人口的基礎養老金制度,作為最基礎的養老金層次;在城鎮基礎養老金制度之上,還需要針對城鎮勞動者的就業類型與特征建立多元的社會保險,如公共部門就業者(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就業者)養老金制度、企業職工養老金制度以及自雇者、個體工商戶養老金制度,分別將不同類型的從業人員納入養老保險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不能繼續以往多元分割的養老金制度,而要形成多元而有效銜接的城鄉社會養老保障制度體系。2009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頒布,意味著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關系將實現轉接接續,這為實現城鎮居民統一的基礎年金奠定了基礎。下一步要考慮農村居民基礎年金和城鎮居民基礎年金的互動問題。目前城鄉平均養老金的差距遠遠大于城鄉就業者的收入差距,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雖然我國城鄉就業的收入差距使得農村居民的基礎年金要低于城鎮居民,但是城鄉基礎養老金的差距不應該大于城鄉就業者勞動收入的差距,且應該隨著城鄉就業者收人差距的縮小而縮小,并最終實現城鄉統一的基礎年金。
(二)加快基金制賬戶的建設
雖然基金制養老保障計劃不能直接增加未來社會商品和服務的供給,但它可以從兩方面降低未來的養老壓力。首先,基金制可以為將來儲備資金。如蔡防(2007)所言,基金制可以創造“第二次人口紅利”的機會,即在人口結構趨于老齡化的情況下,個人和家庭的未雨綢繆產生一個新的儲蓄動機,形成新的儲蓄來源,并成為新的經濟增長源泉。另外,基金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代際勞動者之間分配養老資源的關系。在現收現付制下,退休老年人的養老資源來自代際之間相互撫養的承諾,今天的在職勞動者通過撫養退休老年人換取下一代勞動者在其年老退休后提供養老資源的承諾,是一種通過國家法律和政府力量保證實施的合同關系;基金制養老金能在一定程度上將退休老年人和在職勞動者的承諾轉變成一種商品關系,退休老年人利用預先積累的養老金購買在職勞動者生產的商品和服務。現收現付制在人口年齡結構和經濟發展平穩的經濟體中比較有效,但對于中國這樣迅速老齡化、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國家,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很有可能導致未來勞動者之間的代際矛盾,基金制則可以有效緩解這種矛盾,加快基金制建設便成為題中之義。
除覆蓋率較低外,我國養老金賬戶還面臨著兩個主要問題,一是養老金賬戶的做實率仍然不高,雖然我國1998年開始在東北地區做實個人賬戶的試點,目前也已經推廣到全國,但是由于政府財政補貼等問題,一些地區的個人賬戶仍然名存實亡;二是社會保險逃費率相當高,據我們初步計算,我國當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逃費率在20%以上。因此,需要加快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建設,加大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力度和基金統籌部分的政府補貼力度;同時,努力完善信用體系,加強政府監管,促進養老金基金管理機構之間的競爭,以降低養老金私營化帶來的各種交易成本,努力尋求在養老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與投資成本、政府的監管成本以及養老金的收益率之間建立一種平衡。
(三)提高中央財政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比例,確保養老金有效銜接
[論文關鍵詞]弱勢群體 法律保護模式 農村社會保障
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在當前我國是一個非常重要和急迫的問題,關于這方面的探討已經有很多。本文認為,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應從多元的視角加以審思和探求,需要社會的各個方面、各種因素相互協調。
1重新定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模式。構建發展性法律保護制度
所謂弱勢群體,是指存在于一定的歷史時期和社會環境中,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由于身體體能以及對社會的經濟、權力等資源占有方面的弱勢,在享受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方面處于社會正常狀態之下,與他人相比處于事實上的不平等或從屬地位,不能夠完全行使自己的權力或權利,在社會競爭中處于從屬或不利地位,并且憑借自身的力量無法改變此種狀況的社會群體。當前我國的弱勢群體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殘疾人、失業無業人員及其他城鎮貧困居民、城里的農民工和從事農業勞動的普通農民、貧困大學生群體等。生產或生活困難是弱勢群體所面i臨的共同處境,弱勢群體在經濟、文化、體能、智能或處境等方面處于相對不利地位,在社會與政治層面,他們的權利缺失或得不到保障,權力行使有困難。
長期以來,無論是在觀念上還是在制度上,我們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都過于依賴通過物質幫助來實現。這是很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單純給人以物質幫助是濟貧式的保護。濟貧式的保護模式雖必不可少,但它有很大局限性,主要表現為:濟貧式的保護模式深深地受限于財政的支付能力。我國財政支付能力不足是制約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的一個障礙性因素。而且,單純的物質幫助不僅不能解決根本的問題,還容易形成和助長依賴和懶惰的習風:過度的物質幫助還會擴大公平與效率之間的張力,減損市場動力機制功能的充分發揮,最終阻礙經濟社會的發展。正所謂,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給人以能力和機會才是再生性的保護。基于此,我國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機制應該實現著力點的轉移——從濟貧式轉變為再生式,其目標模式應定位在以再生性保護方式為主,以濟貧式保護方式為輔。根據弱勢群體的社會屬性及其法律保護的價值理念,結合現階段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模式應當是保障性法律保護制度與發展性法律保護制度的結合。前者主要是針對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各種社會保障制度:后者主要是指有關針對弱勢群體的就業法律制度、積極的扶貧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等。為此,當前我國一是要完善促進就業的法律制度,為弱勢群體中的下崗職工、失業人員提供就業的制度平臺。為此,應當制定《就業促進法》,對弱勢群體的就業問題做出規定。二是完善開發性扶弱法律制度,通過對基礎性資源的配置和機會的給予,使弱者具有自我脫弱的能力,形成一種使其擺脫弱勢地位的可持續發展態勢。三是建立弱勢群體教育法律制度,為弱勢群體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或參加培訓的機會。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加大對農村及貧困地區教育的投入,從制度上真正保證法律規定得以實旅。四是建立弱勢群體醫療法律制度。政府在醫療扶弱過程中,應考慮對弱勢群體增加醫療支出,建立弱勢群體最基本的醫療保障制度。現在我國正在建立的全民醫療保障制度就是這方面的積極舉措。
2喚醒.培養,提高執法者的法律素質和人文道德素質
執法者的素質直接關系到我國法制現代化建設的成敗,關系到法律威信和法律功效的真正實現。而我國在法制實踐中暴露出的執法人素質不高已引起世人極大的憂慮。要完善和健全我國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必須喚醒、培養和提高執法者的法律素質和人文道德素質。
第一、要喚醒和培養執法人崇法的精神和信念。法律是否發揮了應有的功能和價值,法律是否體現了應有的正義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執法人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這種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對法律也充滿著無限的愛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獻身的事業,因而執法的效果就會更加理想。所謂崇法,從淺層意義上講就是要有一種捍衛正義和公平的精神,具備一種為國家、為社會、為當事人盡心辦事、全力負責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而我國現今的一些執法人,崇法的精神和信念較低甚至沒有,在錯誤的市場導向和金錢意識支配下,法律庸俗地成為他們顯示身份或撈取利益的工具。在我國邁向現代化的進程中,執法人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無上并受到普遍尊重,是衡量中國社會是法治還是半法治、半人治的標尺。針對中國的法律傳統,最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養和造就一批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執法人。
第二、要培養執法人知法的本領和職責。一個具有崇法信念的人,如果不懂法,最多也只是一個忠誠的“好人”。中國當今社會,法制建設方興未艾,立法步入快車道,法律法規眾多。接受消化法律信息、能量的困難加大,非過去那種人治社會和計劃經濟的思維方法所能承擔和承受。作為執法人,一個重要的素質標準就是要知法、懂法,熟悉和精通法律原則、法條規定是執法人的“根”或“看家絕活”。知法、懂法體現了一種高素質的學習或修煉。在整個法律體系的大系統中,法律與法規、中央法與地方法、實體法與程序法、法律與政策之間都存在著有機的聯系,作為執法人必須具有法律的整體觀念,建立宏觀的法律知識結構。僅知曉幾部部門法、背得幾個法律條文,對于執法人而言是無濟于事的。實踐中那種臨時看書、對號入座、對事用法的做法是非常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實施的。另外,作為執法人,還必須把自己的視角投向廣闊的社會空間,在社會的大背景下靈活地認識法律,運用法律。在掌握法律基本原理的前提下領悟立法的目的、精神和價值。因而,作為執法人必須重視自己的法律學習,無字之書和有字之書都應掌握。而作為執法機構,也應創造各種條件,給執法人深造、進修、提高的機會,以保障他們能適應現代社會發展需要。
第三、要培養和鍛煉守法人的品格和德行。我們為什么要遵守法律?說到底,法律是社會集團各種利益之間的一種平衡和妥協,法治是各個社會群體都共同接受和認可的一種標準和秩序。所以,遵守法律實質上就是遵守我們自己的諾言,就是遵守和服從我們自己當然,在人治時代,往往是政府制定法律,司法機關執行法律,麗守法卻成了老百姓的義務。而進入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凌駕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權,所以,守法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天經地義的要務在我們這個人治包袱沉重的國家,守法,首先必須要求掌握權力的人遵守法律。法律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執法人的自覺守法來張揚的,法律應有的尊嚴和威信也體現在執法人的守法中。只有代表國家和政府掌權的入對法律尊重、服從與遵守,才能導致一般公民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政府守法從一定意義上關系著法律至上觀念的成敗。從淺層意義上說,守法要求人們的行為必須遵守和服從法律的規定,不違法、不犯罪。而從深層次來說,守法意味著人們必須把遵守法律看成是一種信念。守法精神的養成,對保證國家法律在鄉土社會的實現和成功非常重要。
第四、要鍛煉和培養執法人護法的膽識和使命感。任何法律的實施貫徹,都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困難。在我國,權與法、法與情的爭斗是常有之事。執法人按其使命來說是要獻身于法律正義的,作為正義的守護神,他隨時要和各種藐視法律的不法行為抗爭,甚至必要時付出生命。因此,執法人要有護法的勇氣與精神,要有一種捍衛正義和公平的精神。
3構建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是確保弱勢群體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會保障是人類社會發展到特定歷史階段即市場經濟階段的產物,是勞動力完全商品化的社會前提,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項基礎工程它的本質意義是保障社會秩序和市場需求的基本穩定,保障宏觀經濟發展運行的效率,從而保障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社會保障既保障公平,也保障效率。通過國家立法,采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對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社會成員給予幫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是當今各國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主要做法之一。它能在很大程度上緩解當事人的生活困難和精神痛苦。1998年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同年國務院又決定全面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各地逐步建立起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這些年來,中國社會保障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較好地發揮了社會“穩定器”和調節閥的作用。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還還主要是城鎮,對晟需要保障的農村勞動者保障力度較小。
論文摘要:國家社會保障就是指國家為了穩定社會、經濟發展,在國民面臨疾病、年老、傷殘、遭遇災害、失業等困難時,給予他們物質、金錢幫助,從而使得國民的基本物質生活需要有了可靠的保障。農村社會保障法就是指在農村人民困難時給予他們以上的物質幫助,調整農民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本文通過對國外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進行分析研究,探討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從而提出了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方向。
我們國家的憲法已確定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目前的法律地位,現在我國農村人口是總人口60%以上,可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很長時間以來都是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末端,很多社會保障內容都沒有將農民涉及在內。而國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相對成熟,我們應該認真分析、借鑒國外社會保障制度,從而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1國外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1.1 德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1957年,德國頒布了《農民老年救濟法》,標志德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開始,隨后一系列的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接踵而出,德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發展得相當成熟。德國農村社保的具體內容是:(1)農村社會保障對象。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定投保人僅限于農場主和他們的配偶以及一起勞作的家屬,而那些農業企業里面的雇員則不在保障的范疇,他們應享有普通工人的相關保障。(2)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在德國,農村社保體系一般采取現收現付制度,資金來自政府補貼或者農民繳納的保險費。但德國社會保障法另有規定,在農民繳納的保險費不足時國家予以補足。(3)農村社會保障下農民所享有的條件。農民享受社保必須達到三個要求:首先,社保金的繳納要求農場主上繳農業企業;其次,對于農村養老保險中,參保人的投保年限應在15年以上;最后,關于享受養老保險,其年齡必須在65周歲以上,并且退休。(4)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德國政府部門對農村社保進行統一立法和監管。農村社保辦負責具體事宜的執行。德國現有幾十家農村社保經辦機構,它們已經建立了農村社保經辦機構總聯合會。聯合會對農村社保事宜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和管理,同時也受到政府的監督和管理。
1.2 日本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1938年,日本制定了包括農民農村在內的《國民健康保險法》,其后,日本針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先后制定了《國民養老金法》、《農民養老基金法》等制度。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最普遍、最重要的也就是這個《國民養老金法》,下面介紹它的內容。(1)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象。《國民養老金法》規定了日本國民在大于20歲小于60歲的農民必須接受養老保險。(2)日本農村養老保險的金額規定。日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者必須繳納1.34萬日元/月,保金繳納困難者可以提交申請免繳,但退休后的養老保險金僅僅只有他人的1/3。①
其后,日本以養老保險為支柱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建立并開始得到迅速普及。到了1971年日本出臺了《農民養老基金法》,對以前的《國民養老金法》進行了修訂,本法規定,凡在20歲以上,年農業收入沒達到900萬日元的必須參與養老保險,同時在投保人65歲后,投保人不但可以得到“農民老齡養老金”,而且可以獲得“特別附加養老金”,這是政府的特別補助。
1.3 國際組織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規定
(1)聯合國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規定。聯合國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相關規定可以追溯于《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有,“人作為社會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須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等各種權利的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二條)。“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庭健康所需的生活,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需的社會服務均應包括在內”(《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②以上所有條款都強調社會保障權,要求世界上所有人都享受,包括農民。
(2)國際勞工組織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規定。國際勞工組織對于農村社保的規定可以追溯到《農業工人傷害賠償公約》(1921年)、《農業工人疾病保險公約》(1927年)、《農業工人殘疾保險公約》(1933年)、《農業工人死亡保險公約》(1933年)、《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1952年)等。它們規定了各國在進行社會各種保障活動時都應該包括農業領域的所有勞動者。其中,《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提出了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應遵守的最低要求,積極推動了社會保障在世界范圍內的普及。③
2 國外農村社保視角下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很長時間以來,我國政府對農村和城市都實行區別對待,在社會保障方面也一樣,出現了“城鄉二元制”的(下轉第177頁)(上接第123頁)情況,從而使得農村社保出現了許多問題,比如:立法相對滯后,法律不健全;社會保障法所適用的范圍非常窄;缺乏相應的監管機制等等。借鑒國外農村社保的相關經驗,我國農村社保制度應該有著新的發展。
2.1 農村社保程度應該跟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
分析以上國外的農村社保經驗,我們就可以發現,農村社保的發展應該跟本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緊密相關。國家的社會保障實力直接來源于國家的經濟實力,它跟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有著一定依存關系,國家的社會保障開支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它必須控制在本國經濟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支出過大勢必會影響國家社保基金的積累,從而會削弱社會投資積極性,最終將拖累本國經濟發展的速度。但是,如果社保過低將不能滿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會影響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我國農村社保制度必須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相適應。
2.2 農村社保體系應該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
德國和日本在農村社保上都設制了統一的社保機構,其中德國還設置了農村社保監管聯合會,這些監管機構不但可以對農村社保進行監管,而且還能統籌安排社保資金,有效地解決了不公平現象。國外這些經驗告訴我們,農村社保都是非盈利的,社會保障應該是一種公共物品,國家政府除了想法設法為農民增收之外,還要提供相應的資金保障,同時還要對農村社保進行有效的監管。所以,我國應該積極全面的加快農村社保監管機構的建設,加大政府在農村社保中的職能作用,從而確保農村社保制度的全面實施。
2.3 農村杜保機制應該有所側重
德國和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告訴我們,一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都是有所側重的,德國和日本都著重強調農民的養老保險。所以,設立農村社保,應該采取一定社保項目順序,循序而進但這些都必須依據本國的國情。在我國,農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生活水平低下、看病難、老齡化嚴重等。所以,我國農村社保制度應該著重優先建立這些方面的保障機制,必須建立一個以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為基礎、以農民醫療保障為重點、以農民養老保險為中心、其他社會保障項目為輔助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從而保證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以人為本,以民為中心。
3 結束語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還處于試行階段,并不成熟,而國外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已經經歷過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歷史,相對成熟,因此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須借鑒國外先進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但同時也必須結合本國的國情,適合本國的經濟發展情況,符合本國農民的真實意愿。
注釋:
①應永勝.從德國和日本的經驗談我國農村醫療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j].福建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9(3).
②楊團,孫炳耀.資產社會政策與中國社會保障體系重構[j].江蘇社會科學,2005(2).
③林嘉.社會保障法的理念、實踐與創新[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參考文獻:
[1]劉翠霄.天大的事——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