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12 11:53:30
導語:在制度管理制度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為加強管理,維護公司和智能溫室的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和智能溫室各項工作的高效運營,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總則
本制度適用于東升智能溫室種植與町春產品裝配物流服務工作員工。其制定的原則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究,有功必獎,獎懲嚴明,公平公正。員工獎懲以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由公司經理與主管具體實施。
第二條 獎勵條款
1、半年、全年年終獎
要求:年度工作中失誤少、無違規行為,工作成績較好。
評選范圍:東升科技園員工。
獎勵方式:由公司根據年度發展狀況,獎金300-1000元。
2、監督檢舉獎勵
要求:對工作生活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拍照或實證檢舉(據實舉報,惡意舉報嚴懲)
參與范圍:全體職工
獎勵辦法:提供圖片、實證經證實:
違反處罰條款1、2條,獎勵5--50元;
違反處罰條例3、4條,獎勵20—200元;
違反處罰條例5、6、7條,獎勵50—300元;
有效避免及挽回損失者,獎勵100—500元。
3、建議及創意獎勵
要求:促進企業發展或工作進展的意見及措施
參與范圍:全體員工
獎勵方法:凡提出建議或工作創意,一經取納獎勵50—1000元;突出貢獻根據情況另行獎勵。
第三條 處罰條款
1、考勤處罰
1)考勤制度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100元。
2)嚴禁上班脫崗、不上班或辦理私事,一經發現以曠工論處。
3)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內扣罰20元,30分鐘以上扣罰50元。
4)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的,視為曠工1天;扣發2天工資;
5)員工出現無故連續曠工3日者,視為自動離職,不支付任何工資、獎金。
6)脫崗10分鐘以內扣罰20元,30分鐘以上扣罰50元。
2、其他處罰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50-100元。
1)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2)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宜者;
3)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15分鐘以上者;
4)影響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情結輕微者;
6)損壞公物者(損失100元內);
7)違反安全、衛生規章,不穿著規定工裝、配備指定器具上崗未造成損害者;
3、其他處罰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100-500元。
1)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致影響公司權益者(罰款加賠償損失);
2)對同事排擠、暗示及言語攻擊或誣害、偽證,挑撥事端未造成損害者;
3)工作疏忽造成物資無故丟失和損壞者(損失金額500元以內),需根據實際價格賠償并予以處罰;
4)疏忽造成安全隱患、經營環境不整潔者;
5)對可能發生的隱患、舞弊行為沒有及時揭發、制止,導致不良事件發生者。
4、其他處罰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賠償損失并罰款200-1000元。
1)擅離職守造成事故,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害者。
2)遺失重要文件、證件、物件者。
3)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業務遭受較大損失者(損失金額1000元內)。
4)不服從主管人員管理監督,未影響他人及溫室內秩序者。
5)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7)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未造成損失者。違規者將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8)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價值在人民幣100元以上者,違規者將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9)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1000元(含)以下損失者;
5、其他處罰四: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賠償損失及罰款2000---10000元,并予以辭退。
1)因觸犯法律而被司法機關處罰,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盜竊溫室財物、徇私舞弊,責任人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者。
4)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1000元以上損失者。
5)毆打他人或聚眾鬧事,不服從管理或怠工。
6)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
7)造溫室設施設備、物資無故丟失、損壞,除接受罰款外,還要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者。
8)煽動怠工或罷工、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和甲方(溫室)形象,行為不端損害公司名譽;
9)未經許可兼任其它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10)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
6、其他處罰五: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
1)崗前、在崗培訓考試不合格的;
2)不服從管理,不配合工作者;
3)品質低劣或違紀,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4)事假超過3日或病假超過一周的;
5)其它不符合公司或部門要求的。
7、其他處罰六: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職(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提供虛假個人資料的;
2)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3)員工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公司利益造成損失;
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公司勞動紀律或其它規章制度的。
第四條 附則
1、對于本制度所未規定的事項,由辦公室依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執行,必要時可及時編制新的補充規定。
2、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員工對本管理制度產生疑義時,由辦公室做出說明。
3、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
2、參加廠礦(車間)制訂、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制廠礦(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4、搞好本廠礦(車間)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核工作,具體負責新入廠人員的廠礦(車間)安全教育,督促檢查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的執行情況。
5、組織好本單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動,經常組織預防事故演習。
6、參加廠礦(車間)擴建、改建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對竣工和設備改造、工藝變動安全設施的驗收。
7、檢查落實各級動火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8、每天對現場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并進行考核;對緊急情況和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9、負責廠礦(車間)安全設施、防護器材、滅火器材和事故隱患管理,掌握廠礦(車間)塵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10、參加廠礦(車間)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第一章 宿舍調配管理
第一條 學生宿舍物業管理歸屬于服務公司管理,它是學生宿舍管理與服務的直接部門。
第二條 學生住宿由學生處和物業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配,學生不準擅自進住及調整宿舍。未經物業管理部同意,擅自進住及調房的同學,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 新生入學時,由學生處和物業管理部統一安排住宿,在辦理住宿時,每人交一寸相片一張,并填寫住宿表格,由物業管理部建立學生住宿檔案。
第四條 學生宿舍需調整,由物業管理部同意安排,原宿舍的家具、電話、熱水器等配套物品一律不準搬動,物業管理部將派管理人員驗收原宿舍的家具、門窗及其他設備,如有丟失或人為損壞,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宿舍調整后要重新核實并填寫住宿表格。
第二章家具設備管理
第五條 宿舍的家具、門窗和其他設備,先由各寢室按要求填寫,后經物業管理部和本宿舍人員雙方簽名。本宿舍的家具、設備等使用和管理由本宿舍人員負責。如屬自然損壞,學院負責維修或更換;如有丟失,照價賠償;如屬人為損壞,除了照價賠償外,還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 宿舍的家具、門窗等有關設備不準擅自拆卸,違者應在限期內把原物修復,否則將按破壞公物論處。
第七條 宿舍內的家具、門窗等有關設備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損壞,當事人沒有主動承認錯誤,宿舍成員又互相包庇,在查不清違紀人員的情況下,家具、門窗等設備維修的費用將由宿舍全體人員共同承擔其經濟賠償,并給予同樣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 學生實習需要搬運宿舍里的家具設備,必須向宿舍管理部門請示,并辦理有關手續。實習歸來后,要將原物歸還,不得擅自調換,否則將按原物予以賠償。畢業生辦理離校手續時,如有家具、門窗及有關設備屬人為破壞或丟失的要照價賠償,并限期繳清。
第三章 紀律、安全管理
第九條 每幢學生宿舍樓設有學生宿舍管理值班室,配備宿舍管理人員,負責宿舍正常的安全、紀律衛生等管理工作。
第十條 非本院的學生、外來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學生宿舍樓。進入學生宿舍樓的學生需佩帶胸卡方能出入。教師和學校工作人員進入學生宿舍要自覺出示出入證件,說明來訪情況,方可進入。
第十一條 未經管理人員許可,男女學生不準進入對方宿舍。
第十二條 學生宿舍嚴禁留宿外人(包括本校其他宿舍的同學), 特別禁止留宿異性同學。
第十五條 在宿舍區內,嚴禁存放有毒、易燃物品及燃放鞭炮、焰火等,嚴禁在宿舍內進行各種營銷活動。
第十六條 嚴禁在宿舍內搓麻將、賭博、酗酒,不準喧嘩起哄、往樓下砸東西。
第十七條 不準在宿舍區內打排球、籃球、足球等,違者沒收其器具,造成財務損壞的照價賠償,并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新生宿舍安排后,宿舍鑰匙由宿舍管理部門統一配置,每人一把,并辦理鑰匙領用手續。經物業管理部調整住房的同學必須按時退還原宿舍鑰匙,再辦理新宿舍鑰匙領用手續;畢業生交回鑰匙方可辦理離校手續。本宿舍鑰匙不準轉借他人,鑰匙丟失必須向管理人員匯報并繳納相應的鑰匙配備費用,不準擅自配置鑰匙。凡發現非本宿舍人員持有本宿舍鑰匙時,將追究鑰匙流失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學生必須配合宿舍管理人員做好宿舍安全防范工作,將宿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管理人員匯報。自己的貴重物品和現金要妥善保管,不要隨處丟放。離開宿舍時,要關好門窗,鎖好門,避免東西被盜。
第四章 水電管理
第二十條 自覺遵守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禁止違規用電,杜絕私自拉接電線行為,凡宿舍的線路有破口接線或線路移動的跡象,將按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不準在宿舍內使用電爐、電熱杯、熱力棒、吹風機、排插等大功率電器,不準在宿舍里煮飯、煮菜。違者沒收用具,并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節約用水、用電,杜絕浪費,人員離開宿舍后,要檢查水電是否全部關好。凡開長流水或破壞供水、供電設施者,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宿舍里的水電設備(包括燈泡、燈管)損壞,必須及時向物業服務中心報修,不準擅自維修和處理。
第五章 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宿舍區的公共衛生(包括樓梯、走道)由專職保潔人員打掃,宿舍內(含門、窗)的衛生由各宿舍負責。宿舍的垃圾由各宿舍輪流派人倒進指定垃圾桶內。嚴禁把垃圾倒放在樓梯口、走廊,放置指定地點。
第二十五條 嚴禁往窗外丟垃圾、丟雜物、倒水、倒剩飯菜等,必須主動倒進指定的垃圾桶內。
第二十六條 為了保持宿舍的整潔美觀,禁止在宿舍區內張貼各類廣告,不準在宿舍門口和宿舍內亂貼明星像畫,不準亂涂墻壁,保持墻面干凈。
第二十七條 不準在浴室、廁所亂丟雜物。因亂丟雜物造成排污管道堵塞的情況,疏通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或有關宿舍全體人員共同承擔。
第六章 其他方面
第二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學生(包括家住本市內的),必須經院系相關部門批準并辦理相關證明、手續。
第二十九條 每間宿舍選舉舍長一名,負責本宿舍的紀律、安全、衛生、物品擺放及輪值制度等管理工作。
一、定義: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二、離職程序
(一)主動辭職:
1、范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系。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并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件1),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附件5)。
5、離職交接: 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附件2),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反社會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范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2、程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 即時與該員工聯系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系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后上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 酒店離職申請書》為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附件4)和《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附件3)。
四、離職員工檔案管理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規定自行銷毀。
五、附則
1、本制度從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六、附件
1、《 酒店離職申請書》
2、《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
3、《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
第一條為保護耕地資源,提高耕地質量,保障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達到一定基礎地力標準,并經常進行耕作的土地(含新開荒地、休閑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果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環境、設施水平及對農作物的適宜性等綜合因素的優劣程度。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耕地質量管理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保護和提高耕地質量。
第五條耕地保護應當貫徹數量與質量并重的原則。占用耕地實行占補平衡,補充耕地的質量應當好于或相當于已占用耕地的質量。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耕地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征占耕地以及耕地質量等耕地管理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監督與管理
第七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土壤肥料監督管理機構承擔。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房管、規劃、環保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切實履行耕地保護職責,落實耕地質量、數量保護目標和任務。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耕地質量普查,耕地質量通報。
耕地質量普查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土壤肥料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承擔。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耕地質量管理與建設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耕地質量的普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耕地質量管理檔案,在土地承包(租賃)合同中載明耕地質量狀況,明確規定耕地質量保護的內容和要求。
第三章質量監測
第十二條本市實行耕地質量等級認定制度。
本市耕地質量等級認定標準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具體認定管理辦法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市土壤肥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經認定后的耕地質量等級情況作為考核耕地質量提高或降低的依據。
耕地停用或發生流轉時,其質量等級應當重新進行認定。
第十三條土壤肥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耕地質量實施動態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耕地質量動態監測結果耕地質量狀況報告,提出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施肥指導服務。
第十四條新開墾的耕地和國家投資改造的中低產田工程竣工后,應當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耕地質量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不適宜種植食用農作物的耕地,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劃為非食用農作物種植用地。
非食用農作物種植用地內禁止種植食用農作物。
第十六條因耕地質量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市土壤肥料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低產田改造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低產田的類型,指導耕地使用者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改造,建設高產穩產農田。
第四章使用和保護
第十八條土壤肥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耕地質量建設,開展測土配方施肥、中低產田改造、節水灌溉等技術推廣活動,為耕地使用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九條耕地所有者應當加強耕地質量保護,采取有效措施,增加耕地質量建設的投入,逐步提高耕地質量。
第二十條耕地使用者應當合理使用耕地,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耕作方式,促進耕地質量提高。
第二十一條耕地使用者應當采取科學施肥方法,按照平衡施肥的原則,合理施肥,實施秸稈綜合利用,增施有機肥料。
第二十二條鼓勵耕地使用者高效利用耕地。各級土壤肥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為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做好相應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應當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用于農業生產。
第二十四條用做肥料使用的城市垃圾、污泥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控制標準。
禁止向農業生產者提供可能對耕地造成污染的肥料、農藥、城市垃圾、污泥。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耕地或農業灌溉渠系排放未達標的污水。
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未達標的污水灌溉耕地。
第二十六條耕地使用者應當及時清除不易降解的塑料薄膜等廢棄物,防止造成耕地污染。
第二十七條耕地使用者應當保護耕作層。種植草坪等嚴重影響耕作層的植物品種,應當遵守種植規范。相關種植規范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耕地使用行為:
(一)掠奪式使用耕地;
(二)破壞耕作層的;
(三)傾倒、堆放、處置廢棄物的;
(四)其他破壞耕地質量的。
第二十九條對保護耕地質量做出下列貢獻的,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耕地質量管理、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提高耕地質量成效顯著的;
(三)檢舉、揭發、制止重大破壞耕地質量行為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造成耕地質量下降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法使用耕地或掠奪式使用耕地,造成耕地質量等級下降的,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每畝1萬元以下罰款。
(二)因取土或種植行為破壞耕地耕作層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并處每畝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向耕地傾倒、堆放、處置廢棄物,危害可以消除的,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危害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及時清除不易降解塑料薄膜的,對耕地使用者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改正的,處每畝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在非食用農作物種植用地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未改正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銷毀其種植的農作物及農作物產品。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移交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一條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生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三章注冊
第十二條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十三條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七條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執業
第十九條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準許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護士執業注冊。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護士工作但未取得護士職稱者的執業證書頒發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水平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境外人員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護士工作的,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辦理注冊。
第三十五條護士申請開業及成立護理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比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在衛生部。
一、非劇場管理相關人員,未經管理方允許不得隨意進入劇場。
二、凡進入劇場舉辦活動方的相關人員,務必衣冠整齊,穿工作服戴工作牌,舉止文明,不講臟話粗話;非演出需要不得穿拖鞋光膀子打赤腳披散發。
三、舉辦活動方及所邀請的參與人員須請保持劇場內清潔衛生,嚴禁吸煙,吃零食,不得隨地吐痰,亂丟紙屑、瓜皮、果殼等雜物;嚴禁攜帶寵物入內。
四、劇場內自覺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大聲喧嘩、不得追逐嬉戲;不得在桌椅墻上刻畫涂寫,不得損壞公物。(人為主觀因素造成場地設施損壞的,相關部門或人員應予以原物賠償或修復)。
五、舉辦活動方及所邀請的參與人員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貴重財物(尤其是手機和錢包),如有丟失責任自負。
六、劇場內嚴禁就餐,如需就餐請到專門的就餐區(負一層餐廳)。
七、進入劇場的舉辦活動方人員應自覺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管理,布置會場時,不得隨意張貼裝飾(若確需活動氛圍需求,須向劇場管理方申請同意后,才能布設裝貼且活動結束后須負責清理還原)。不能隨意移動拆卸室內設施。
八、演出(會議)活動結束后,活動舉辦方人員離場時須將隨活動帶來物品及垃圾清理并攜帶出場,并將桌椅擺放整齊物歸原位。
九、劇場內的所有設施設備,未經允許,不能帶離劇場。
十、劇場內禁止移動滅火器材等消防設施,禁止帶入管制刀具、化學藥品及易燃、易爆等有毒危險物品,清除火災隱患,并做好防盜工作,確保安全。
十一、如遇突發災情、警情,要完全聽從場館工作人員指揮,有序疏散。
十二、請自覺遵守當次演出(會議)提出的其他要求及補充管理共同協商約定,配合劇場現場工作人員管理。
十三、如有特殊要求,請與劇場工作人員聯系、協商并經劇場管理方同意配合后實施。
二、工作管理制度:全體員工必須要服從安排,聽從指揮,當天工作必須要當天高標準地完成,上班時間不許會客、接打電話、看電視、做私活。
三、財務管理制度:各項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經地,總臺每天要與賓館結清當天帳,做到每日報表。各員工借支資金,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一半,員工工資在一般情況下按月發放(特殊情況可適當推遲,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四、財產物資管理:各員工要愛護管理賓館里所有財產物資,各種設施設備和工器具、工作服等等。誰損壞誰照價賠償,用當月工資抵扣,如不夠者用下月工資繼續抵扣,直至抵扣完為止。
一、會議室的衛生管理直接體現全院教職工的衛生意識,全體人員應自覺以主人翁的精神,做好 衛生工作。
二、確定會議室專人負責,責任 到人,做到 定期保潔,為各項會議的舉行提供良好的環境。
三、應提高安全意識,要加強安全防范,會后關好門窗,謹防盜竊和破壞活動,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財產安全。
四、會議室內桌椅、電腦、投影儀、滅火器等物品擺放整齊、有序,未經允許,不得隨意變動,如出現故障,影響會議進行,及時進行維修。
五、會議室的桌面要保證無雜物、無浮土。房門拉手處、燈開關無污漬。
六、會議室天花板上應無浮塵、蛛網,墻壁及墻上的懸掛物無灰塵;地面清掃及時、干凈,保證室內地面及墻面無污漬。
七、會議室門窗及玻璃干凈、明亮;窗簾干凈無污漬。
八、會議室應在每次會議前后及時清掃衛生,整齊擺放桌椅,清理茶杯、廢紙等雜物。室內設備、物品如有損壞,及時向辦公室主任報告。
九、會議室內不準隨意吃瓜果零食,不準隨意丟紙屑,地面保持衛生整潔。
會議室管理制度(二)
1、客服部負責項目會議室(多功能廳)的使用管理工作。
2、客戶使用會議室時,請提前與客服聯系,填寫《客戶會議通知單》注明會議時間、地點、要求等。
3、如需懸掛橫幅、標語時,應在客服部指定的位置用大頭針釘或用膠帶粘,不可在樓道、地毯、墻壁等處張貼。
4、客戶如需要使用廳內各項專用設備、物品時,應與客服部聯系,按項目規定付費,客服部安排工程技術人員協助操作使用,如未請示,擅自使用及造成損失的,除補交正常使用費用外還需賠償全部損失。
5、與會人員,不可在廳內吸煙、使用明火,禁止堆放雜物、亂扔果皮、紙屑、隨地吐痰及吐口香糖等,不可大聲喧嘩、嬉笑,以免影響客人辦公,違者將視情節賠償一定的清洗及損失費。
6、入住公司需要會議室時,應填《客戶會議通知單》,由客服部將單據發送有關部門,按客戶要求做好準備。如需音響設備時,由客服部通知工程部專人負責。
7、客戶如有其它儀器、設備安裝用電等要求時,由客服部征求工程部、保安部意見后,嚴格按消防安全規定實施,客戶自請工程人員操作時,應主動服從項目工程技術人員、保安人員的監督指導,違章操作并造成損失時,項目有權處以適當的經濟賠償。
8、對非入住公司租用會議室由客服部上報經理領導審定。
會議室管理制度(三)
2、會議室由院辦公室統一管理,負責使用登記與調度、設備維護等相關事宜。未經院辦公室允許,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會議室、不得擅自挪用會議室多媒體設備和桌椅等物品。
3、會議室實行提前預約制度。相關人員(部門)使用會議室,需填寫相應的申請表,包括會議主要內容、參會人數、使用時間、申請人及聯系電話、安全負責人等信息,經登記批準后方可使用。
4、使用人應愛護會議室設施,并保持會議室清潔。活動期間,要愛惜會議室的設備及物品,特別是多媒體設備等。
5、會議室活動結束后,使用人應進行必要的檢查,關閉會議室內各種電器設備的電源,特別注意必須等待投影儀散熱,指示燈變紅后方可切斷電源,關好門窗,對會議室進行清掃和整理,如有損壞照價賠償。經勸說后,仍未自覺遵守各項規定,將停止其繼續借用會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