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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來,鄂爾多斯市的經濟高速發展,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實。同時,鄂爾多斯市的民間借貸和房地產融資問題也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在此背景下,本文試圖就如何真正實現鄂爾多斯民間資本借貸與房地產融資的深層次監管問題做出分析。
關鍵詞 民間借貸房地產融資監管
民間借貸一般是指處于官方正規金融體系以外自發形成的民間個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的總稱。民間借貸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民間借貸是各種民間金融的總稱,狹義的民間借貸指民間個人之間的借貸活動。本文主要研究廣義的民間借貸。
一、鄂爾多斯民間借貸出現的原因
(一)經濟發展較快,需要較多的資金
近年來,在國際國內經濟大發展的背景下,鄂爾多斯充分抓住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機遇期,憑借國家對民族自治區出臺的大量優惠政策,在很短的時間內構建較為完整的產業結構,形成幾個大的產業,快速增加了經濟實力,這就增加了資金的需求。
(二)私有制企業發展進一步促進了民間金融的發展
近年來鄂爾多斯市不斷深化改革,在市場經濟準入,財稅、金融方面加大了對非公有制的扶持力度,促進了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民間金融的發展。
(三)民間資本的增大及投資意識的增強促進了民間金融的發展
隨著鄂爾多斯市經濟的迅速發展,當地居民收入水平很大的提高,2008 年人均 GDP 達到全國城市第三。隨著投資環境的改善和投資領域的擴展,越來越多的居民投資意識增強進而使得大量資金流向民間借貸領域。
(四)金融業的現狀與經濟需求不適應
一般說來,經濟的發展需要有相應的金融業的大力支持,但鄂爾多斯市經濟加快發展的同時金融業發展卻跟不上,銀行貨幣供應嚴重短缺,特別是近兩年貨幣供給總量減少,對鄂爾多斯市產生了較大影響。這樣產生的信貸的缺口就需要更多的民間資本的填充。
二、鄂爾多斯民間借貸與房地產融資的現狀
目前,隨著近些年房地產業的景氣,鄂爾多斯市的民間資本就大量的流向房地產業。但是近一年來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執行,使得房地產市場迎來了挑戰,一些小規模的房產企業出現金流減少甚至斷裂,資金短缺問題非常嚴重,這就給民間借貸市場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近期鄂爾多斯市頻頻出現的涉及房地產和民間借貸領域的案件,使得民間投資者信心大減。
由于民間資本與房地產融資具有自發性、隱蔽性和難以監管等特點,綜合起來鄂爾多斯民間借貸與房地產融資潛在的風險概括為以下三點:第一,市場風險,鄂爾多斯市的民間借貸中房地產占較大部分,而且民間金融對此行業的依賴度較高,如果國家繼續加強對房產行業的政策性調控,民間借貸資金的安全性就會受到嚴重影響。第二,自身風險,現在民間借貸主要靠個人信用,隨著借貸資金越來越多,范圍越來越大,參與者之間的信息就會越來越不對稱,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第三,法律風險,目前,我國法律把向親友或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排除在非法集資之外。不過,在特定對象等界定上依然不明朗,這使的很難區別非法集資與正常民間借貸之間的界限。以上這些風險也在向告訴我們加強對民間資本和房地產融資監管的必要性。
三、實現民間借貸與房地產融資的深層次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重新定義民間借貸的地位
重新定義民間借貸的地位是實現民間借貸與房地產融資的深層次監管的前提。目前,正規的金融體系與非正規的民間金融體系在地位上存在極大地懸殊,民間融資體系長期被邊緣化,甚至非法化,這樣只會使民間金融缺乏監控,增加民間借貸的整體風險。因此,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客觀理性的對待民間借貸不同業務的性質,合理疏導、綜合治理以規范民間借貸的開展。建議政府機構盡早確定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 為民間融資提供良好的環境。
(二)建立健全民間借貸及房地產融資的監管機制
由于民間融資借貸具有多種方式,而且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其活動范圍向擔保、典當、投資等領域延伸,因此,必須適應民間借貸的發展完善監管的機制,這就要求我們既要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及分工,也要在各監管部門之間形成協調制約機制。
(三)嚴格限定民間借貸和房地產融資的利率水平
由于民間借貸的借方具有相對強勢的地位,因此經常會出現貸款方故意抬高借貸的利率水平,嚴重干擾了民間借貸的公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監管部門應當對民間借貸利率的最高限額作較為明確的規定,以杜絕借款人高利貸行為。目前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并且貸款利息不能計入本金計算復利。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約束民間借貸水平。此外,為了保障民間借貸的秩序,對于違法上述規定的借貸行為應給與嚴懲。
(四)盡快轉變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方式
民間借貸和房地產融資的本身的特點使得其監管方式和監管手段有別于金融機構的監管,也就要求政府轉變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方式。做到適當監管,視情況放松管制。對于民間金融組織,政府要引導它們在發生借貸行為時能夠訂立規范的合同,進而完善管理制度與運營規則,引導民間金融組織的理性運作,并且能與正規金融在公開、公平的環境下進行競爭。以有效地降低經營風險,更好地發揮它們支持經濟建設的作用。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民間借貸;成因分析;存在問題;發展對策
經過數十年的改革開放,中國正在從資本窮國變為資本大國,民間借貸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縱觀民間借貸發展史,既有過高峰,也經歷過低谷。20世紀80年代初,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呈活躍勢頭;90年代中后期,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監管加強,民間借貸發展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現階段,民間借貸又逐漸復蘇,呈現不斷上升勢頭,尤其在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地區,非公有制經濟較為發達,民間借貸已有了不容忽視的規模和影響。
一、民間借貸的成因分析
1.缺乏正式金融支持是民間借貸產生的根本原因
據全國工商聯的調查,絕大多數小企業、微小企業因其自身財務制度的不健全及社會擔保體系發展滯后等原因,很難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很多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一般收縮縣域金融業務,小微企業資金需求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滿足,致使資金鏈斷裂,甚至面臨破產,而民間借貸恰恰解決了小微企業的燃眉之急。
2.手續簡便、方式靈活是民間借貸繁榮的重要原因
民營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資金需求具有季節性和風險性,正規金融機構或不能及時滿足,或因風險難以控制望而卻步,而民間借貸的主體多為親友或關系緊密的客戶,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規則,借貸手續相對簡便,方式更為靈活,這正好填補了正規金融機構的空白。
3.低利率和窄渠道是民間借貸興起的潛在動力
近年來,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持續增長,城鄉居民普遍資金富余,但現有銀行存款利率較低,且其他投資渠道狹窄,導致居民閑散資金處于負利率狀態。為尋求資金保值增值,一部分資金開始轉向民間借貸。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1.缺乏監管,影響社會安定。民間借貸通常具有較高的利息收入,容易演變成“非法集資”,而這種“非法集資”既缺乏金融監管,又貧于法律保護,因此匯集了較高的風險系數。同時,民間借貸容易引發資金惡性循環。當資金借入者生產經營出現問題時,易形成“借新還舊”現象,影響其他機構對企業的判定,從而作出錯誤決策,破壞經濟市場運行環境,影響社會安定。
2.期限較短,不利長期發展。民間借貸立足借貸雙方的個人關系,一般只用于彌補短期資金缺口,對長期的市場變化缺乏預測,且利率偏高,絕大多數企業難以長期負擔。同時,當民間借貸演化成為純粹的資金炒作時,不僅會打擊實體經濟,造成產業“空心化”,還會帶來資金的熱錢化和資產的泡沫化,不適應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3.資金分散,難于宏觀調控。民間借貸資金分散,行為隱秘,數據不一,即使作為權威機構的人民銀行也只能抽樣調查,不能準確掌握借貸規模、區域分布、流動特點等要素。且民間融資活動未納入政府統計范疇,容易導致部分資金流入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企業,弱化了宏觀政策調控力度,有悖于結構調整的初衷。同時,民間借貸的利率由雙方自行商定,與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相差甚大,影響了國家貨幣政策的實施。
三、民間借貸的發展對策
1.加快法律法規建設
一方面,應構筑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系都應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應正視民間借貸的存在性。民間借貸長期以來受到歧視,近年來雖有緩解,但仍然存在,借貸雙方行為規范、債權債務關系的界定、口頭協議糾紛、高息機制行為、高額利潤等都需要從法律角度去保護它、約束它,承認其存在性,促使其正常、合法運作。
2.加強科學監督管理
民間借貸主管部門要建立科學監測體系,跟蹤民間借貸變化,及時發現問題,方便決策參考。應積極搭建一個透明、快捷、誠信、高效、安全的民間借貸網絡信息平臺,引導借款人和放款人參與到平臺中來,交流供求信息,達成資金交易。同時,應區別對待、分類管理民間借貸。一方面,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給予保護,逐步將其納入正規化的監管范圍,使其在促進小微企業多元化、多渠道融資需求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等犯罪行為,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嚴厲打擊,立即懲治,將犯罪扼殺在搖籃里。
3.提升金融服務質量
從民間借貸一定程度上幫助小微企業緩解資金困難的角度來看,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金融服務方面的不足。應構建多層次的信貸融資體系,為大、中、小、微企業量身定做服務模式,逐步建立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策性銀行和小額信貸公司,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增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從而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服務體系,取代不正規的民間借貸。同時,金融機構對于符合貸款要求的小微企業,應簡化放貸手續,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微企業合理信貸需求。因此,我們必須深刻認識民間借貸的雙刃性,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其在我國金融體系中應有的地位,加以引導和規范,從而更好地推動中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民間借貸 社會危害 債權人權益 對策與建議
一、廣東省湛江市嘉粵集團破產重整案涉及民間借貸問題的分析
廣東省湛江市嘉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嘉粵集團”)注冊資本5000萬元,下設16家子公司,為湛江地產龍頭企業。根據破產程序,嘉粵集團資不抵債提出重整申請。經審計,嘉粵集團負債約70.35億元,涉債權人333戶,是全國涉案債權最大的重整案件之一。
亞太城市房地產業協會會長謝逸楓對21世紀網表示,“嘉粵(瀕臨)破產的根源是開發商過于深入商業地產與銷售資金回收緩慢導致的結果,而導火線就是民間貸款,高利息與商業地產項目投資超過開發商的承擔能力,招來破產惡果?!?/p>
嘉粵集團破產重整案件涉及債權人333戶,人數眾多,債權金額70多億,金額特別巨大,對湛江當地的金融、房地產、酒店等行業發展有著非常深刻的影響,對地方經濟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大局有直接關系,也是全國標的額最大的重整案件之一。因而得到湛江市委、市政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湛江中級法院高度重視。如今,嘉粵集團在管理人的監管下,重新步入正軌,重整后或將得以”化險為夷”,或將得到 “重生”,債權人的權益或將得到最大程度的維護。然而通過對該案件的探究,民間借貸所顯現出來的諸多問題,值得我們思考:債權人權益維護機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2009年至2011年,湛江市兩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4225件,二審民間借貸案件231件。三年來,在審結的一審案件中,三年審結數2010年較2009年上升23%,2011年較2010年上升41%;三年審結二審案件2010年比2009年增長15%,2011年較上年增長17%。民間借貸正是因為具備了手續簡便、隨需隨借、甚至無需抵押、無需擔保、資金快速到位等絕對優勢,使得民間融資市場越發有生機。但是,首先由于法律界限的不明確、體制方面的不完善,以及各層面的認識的不一致,以致很多地方的民間借貸處于非法或放任失控的狀態;其次,民間借貸雖具靈活方便特點,但帶有盲目性,容易在多個借貸關系之間產生交叉連鎖反應,影響社會穩定;民間借貸手續過于簡便,甚至不考慮資信,無需財產擔保,所以當發生糾紛時,往往無法解決;另外,一些人借機進行高息放貸活動,干擾了金融市場。
經過筆者資料的搜集及整理,我國《憲法》第13條,《民法通則》第85條和第90條,《民法通則》第135條,《合同法》第196條和第211條等比較零散的一些條文規定,力度不夠;相對而言,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就已經是其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一個最直接的指導性文件了。
由此可見:首先,民間借貸相關立法散亂,無專門強制性法律規范,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并且在適用問題上,既可適用民法通也可采用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其次,民間借貸案件的證據認定是難題。如借貸合同的訂立是借貸雙方的合意行為,我國并未強制要求使用書面合同,甚至可使口頭約定形式,借貸雙方一般都比較隨意,以“借條”、“收據”等形式進行;再次,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定模糊,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條文相對不清晰;另外,“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或已不適用。
二、對民間借貸債權人權益維護機制的探索
民間借貸雖然是必須的普通的經濟行為,但也可能誘發不良的社會問題,甚至異化成經濟犯罪。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盡快出臺專門針對民間信貸的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出臺專門法律,是使民間信貸實行有法可依的最有效途徑,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在民間獲取信貸資金,打破目前銀行壟斷信貸資金的局面,并保障出借人的放貸權利,將使民間信貸的合法性得到肯定和保護。
(二)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犯罪的界限
首先要界定兩者的目的,民間借貸是為了彌補生產經營或日常生活中出現的資金缺口,而非法集資一般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其次界定兩者的資金來源,民間借貸放貸資金源自債權人的自有資金,而非法集資來源于非法吸收的公共存款、國外熱錢等。
(三)加強法律監管,完善機構機制建設
政府應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指導,將民間閑散資金引向國家鼓勵的行業,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鼓勵民間借貸行為盡量采用完整的書面借貸合同,維護債權人權益提供合法有力的依據;構建企業誠信系統和信用體系,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促進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建立民間借貸監測體系,設立民間金融監管機構,將民間借貸納入我國金融監管范圍。及時掌握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和利率水平,指導民間借貸合理合法進行,使得民間借貸風險可控。
(四)推進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建設
放開資金價格,把民間借貸引導到市場正常運行的軌道,讓民間借貸利率真實反映金融市場不同主體對資金的需求,一方面充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一方面使債務人及時獲得借貸資金。在完善、有效的民間金融風險監控體系中,參考具體時間段的貨幣政策,貨幣存量等重要經濟指數,由國家金融主管機構專門制定《民間利率分類動態指引》,實行分類管理和定期利率浮動的指引,引導民間資金流向,讓民間資金得到有效的利用。
參考文獻:
[1]彭凱翔,陳志武.近代中國農村借貸市場的機制[J].經濟研究,2008
Abstract: If the abundant resources are bound to promote the rapid growth of the economy has always been the economists' dispute. The resources are rich in Northern Shaanxi region, with the sharp fluctuations in the price of coal, the arguments are absent about whether the economic growth can have the sustained and rapid growth, whether there is a kind of phenomenon of "resource curse" and how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ource curse" and private lendi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rivate lending in Northern Shaanxi. This paper attempts to take Yulin area in Northern Shaanxi as an example to discuss the above issues, and put forward the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local economy.
關鍵詞: 陜北榆林;“資源詛咒”;民間借貸
Key words:Yulin in Northern Shaanxi Province;resource curse;private lending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6)14-0086-03
1 問題的提出
經濟增長歷來是各國政府較為關注的問題,其中,自然條件的差異即物質生產投入品的差異對各地經濟的增長是否起到推動作用一直為各位學者所爭論。例如:19世紀末期的美國、智利、俄羅斯、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通過生產并出口本國豐富的礦產資源推動了經濟的發展,及至完成工業化進程的亞洲和拉丁美洲國家依靠“出口導向型”的戰略,即利用礦產和能源推動了工業化的進程。但1993年后Auty, Sachs和Warner (1995,1997,1999,2001) 利用實證方法分析各國經濟的增長,并提出豐裕的資源會限制一些國家經濟的增長,資源豐裕國家的經濟增長都普遍落后于資源貧乏的國家,此即為著名的“資源詛咒”[1]。
我國學者從2005年后開始對此現象進行研究,主要針對我國省級層面上是否存在“資源詛咒”、傳導機制以及相應的措施進行研究,但對某一具體地區是否存在“資源詛咒”尚無系統研究。陜北地區資源豐富,民間借貸發展迅速。本文在論證陜北榆林地區是否存在“資源詛咒”的同時,將結合榆林地區的民間借貸,試圖論述資源詛咒與陜北榆林民間借貸的關系。
2 對陜北榆林地區“資源詛咒”現象的判定
2.1 資源豐裕度指數(PRAI)
根據資源集中程度不同,資源分為集中型資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氣)和分散型資源(土地),結合榆林的實際情況,本文的資源主要是集中型資源。選取的樣本主要包括陜西、河北、山西、內蒙古等省份,數據為2003-2013年的時間序列數據。
由于各省資源豐裕度的差異主要通過各省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種資源的儲量在全國的比重進行體現,因此文中利用三種能源構建資源豐裕度指數,計算各省份和榆林地區的資源豐裕度指數。考慮到以上能源在生產和消費總量中的比重不同,根據其比重對以上能源賦予權重[2]。因此構建以下表達式:
其中,PRAI為資源豐裕度指數,rc、ro、rg分別為當年煤炭、石油、天然氣的儲量,RC、Ro、RG分別為當年煤炭、石油、天然氣的全國總量;PC、PO、PG分別為各年煤炭、石油、天然氣消費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
由于各省份以上三種資源的儲量不同,我們分別計算2003-2013年各省份每年的PRAI指數,再計算其平均值以便和榆林地區的PRAI指數進行比較,以判定榆林地區的資源豐裕程度。
2.2 經濟增長率(θ)
計算各省份的經濟發展水平,用2003-2013年GDP的平均增速來表示,2003年為基期,2013年為計算期,表達式如下:
GDPt0、GDPt1分別為2003、2013年的名義GDP。
2.3 陜北榆林地區的“資源詛咒”驗證
根據式(1)、式(2),計算出各省份年均經濟增長率和PRAI指數,見表1。
計算榆林PRAI數值時,用各年生產各種資源的產量在當年陜西省該資源總產量的占比與其占一次性能源消費的比重乘積進行計算,然后求其均值。
表2為各省資源豐裕度指數與年均經濟增長率的相關性分析,Pearson相關系數為r=0.876,說明兩者之間存在正的相關性,榆林的PRAI指數與經濟增長率成正相關,不存在資源詛咒。但是2005年到2011年期間,國際煤炭價格大幅上升,04年底煤炭均價為400元/噸,09年超過1000元/噸,2012年后回落[3],榆林煤炭資源豐富,依靠較高的煤炭價格快速推動榆林經濟的增長,因此較高的資源豐裕伴隨著較高的經濟增占率。但利用榆林2010-2014年的數據,分別計算各年到2014年的經濟增長率,計算結果如表3。
表3中數據顯示2010-2014年榆林經濟增長率總體下降。但其各資源產量的總體趨勢是上升的,因此其資源豐裕度的數值和前面所計算的數值相比,變化幅度可以忽略不計。結合表1、表3發現,2010年后,榆林地區PRAI較高,但θ較低,2011年后的經濟增長率相比之下更低,因此資源豐裕的榆林地區經濟增長落后于資源貧乏的地區,榆林地區存在“資源詛咒”。
3 陜北榆林民間借貸與“資源詛咒”的關系
3.1 “資源詛咒”推動民間借貸
單一的資源型產業結構是“資源詛咒”的傳導機制之一,同時也推動陜北民間借貸的發展。在“資源詛咒”下,豐富的資源吸引大量資本進入資源部門,導致其他部門的萎縮。陜北榆林的支柱產業為煤炭開采洗選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石油加工、煉焦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各類產品加工鏈較短,中間產品比重較大。據統計,2012年榆林市民營經濟在三次產業中的比重分別為1.2%、81%、17.8%,其中在第二產業中能源產業比重為90%。一是凸顯產業結構單一,二是凸顯民間投資渠道較為狹窄,民間資本多投向能源產業。在此背景下,煤炭價格的變動影響民間資本的收益,推動民間借貸。
具體過程如下:煤炭價格上漲之前,貸款者的資金多是出于幫忙無償提給借款者使用,此時的借貸手簡單,以打借條和口頭約定的形式居多;當煤炭價格上升,民營企業加大資源的囤積,大量從民間籌集資金,繼續沿用早期的借貸形式,由于較高收益,借貸時明確約定借貸利率,但多數沒有約定借貸期限,按月收取利息;當炒礦成風時,各種借款者通過各種方式向親朋好友、企業、銀行、典當行等借款,甚至不惜抵押房產籌集資金進行借貸。在此形式下,陜北民間借貸呈現出“金字塔”式的股權融資方式,最底層為普通貸款人,按照固定的月息取得固定利息;最高層為煤礦所有者,其從其下的各級股東處籌集資金,為其分紅;中間有多個層級的股東,每個層級的股東都是以股權投資形式籌集資金,每級股東身后會有很多小股東。
從榆林法院訴訟民間借貸的數據中,2009、2010年榆林地區民間借貸金額較大。榆林民間借貸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居民銀行個人存款、民營企業從實業退出的經營性資金、當地流向外地的資金回流、外地資金的流入、銀行信貸資金間接進入民間借貸等五個方面[4]。2008年到2010年為應對經濟危機,我國實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5次下調存貸款基準利率,其中09年一年、二年、三年存款利率分別為2.25%、2.79%、3.33%,相比更高的放貸收益,以上前四種民間資本直接進入借貸領域。第五種資金間接進入民間借貸:首先部分放貸者通過房屋抵押方式從銀行籌集資金,再通過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使貸款進入民間借貸,以獲取利差。同時大量放貸者為將自有資金放貸,在購房、購車時多選擇分期還貸。其次部分銀行人員和貸款者相互勾結,為貸款者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常用的方式是貸款者提供價值較高的虛假票據,將該票據抵押后獲取銀行貸款。最后是支行領導、行長自己利用職務之便對借款者進行擔保。
3.2 民間借貸加重“資源詛咒”
陜北民間借貸2012年借貸利率較高,源于當年煤炭價格下降,開始借款人預期煤炭價格只是短期下降,為了能夠籌集資金償還前期借貸的利息,各個借款人提高貸款的利率。但其后煤炭價格一直低迷,沒有回升的跡象,引起各方關注,貸款人開始追討本金,借款人無法再繼續籌集資金,無法還貸,大量借款人“跑路”民間借貸風險爆發,從2010-2013年,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456件到2388件)及標的額(0.84億到22.9億)急劇上升[5],資本出逃,經濟增長緩慢,民間借貸加重“資源詛咒”。
4 結論及政策啟示
由于煤炭價格的上升,資源豐裕的榆林地區經濟獲得快速增長,但產業結構的單一促使資本流入資源型產業的同時推動了當地的民間借貸,進一步使資本過度流入資源型產業,導致原本畸形的產業結構產生更大程度的扭曲。隨著國際煤炭價格的下降,榆林地區的經濟增長陷入衰退。因此,本文從調整和優化榆林產業結構,促進當地經濟可持續發展角度提出以下對策:
4.1 整合交通資源,大力發展物流業
在榆林第三產業中,物流業發展較快,源于煤炭、油氣等產業帶動以及其重要的區位優勢―包茂、青銀、青蘭高速公路、包西鐵路、210國道。但由于資源的開發是以政府主導行為為主,導致物流業表現為“小、散、弱、差”的狀態,正規的物流企業競爭力弱于中小、個人物流企業,各行業(鐵路、公路、航空、管道)各自為政,無法統一協調資源為企業服務,在現代物流產業中鐵路與公路的物流量占比為7:3,但榆林兩者的比重為1:9[6],導致以民營企業為主的榆林地區物流成本較高。因此需要整合公路、鐵路、倉儲、管道等行業資源,打破傳統的部門、條塊分割狀態,具體可由政府設立機構,由在物流方面有實操經驗的領導擔任負責人,由各個運輸行業的企業、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共同制定當地物流業長期規劃,能及時就存在問題進行協商解決。
4.2 引導民間資本大力發展裝備制造業和配套加工業,需要銀行調整信貸結構
有數據顯示,榆林的工業貸款主要流向個別能源采掘為主的大企業,如洛川縣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向延煉實業集團貸款余額占比為68.48%;定邊縣商銀行向鉆采公司貸款余額占比為94%[7],占榆林第二產業能源產業比重為90%的民營經濟得不到貸款。要解決榆林地區產業結構單一,制造業增加值較低,產業鏈較短的問題,需要政府出臺優惠政策引導民間資本投向裝備制造業和配套加工業。由于榆林的農產品具有當地特色,因此當地也可發展勞動密集型的農產品資源加工業。同時銀行要積極調整信貸結構,在民間資本投向以上產業時,根據中小民營企業貸款無抵押、擔保難的現狀,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據當地中小企業的情況,制定不同于大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定辦法;二是創新貸款模式,由需要貸款企業的上下游企業擔?;蚨鄠€中小企業聯合為某一企業擔保。
4.3 加大人力資本投入
榆林單一的產業結構中,初級產品在經濟中的比重較大,導致高技能勞動者缺乏。從經濟學的角度而言,個人是否加大人力資本的投入取決于前者所產生的邊際收益和邊際成本的比較。榆林地區的就業崗位以初級產品部門為主,進行人力資本的投入所產生的成本高于收益,因此個人缺乏接受教育培訓的激勵。而高技術含量制造業需要大量的高技能勞動者,同時也是培育具有創新精神的企業家的基礎,人力資本的長期匱乏抑制了更倚重高技能勞動者的制造業的發展空間,導致該地區經濟缺乏長期增長的動力,因此榆林地區應該加大人力資本的投入。政府應將重點放在教育和制造業所需的高技能勞動者的教育和培訓上,同時用各種方式吸引外來的高技能勞基礎動者,積累寶貴的人力資本。同時政府應定期企業所需的技能崗位,引導個人自覺接受高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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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公證;風險;預防
一、引言
在民間實行借貸辦理公證(辦理民間借貸公證),能夠有效確保公證的地位和作用,這可以有效減少糾紛的發生幾率,使得民間借貸行為嚴格按照一定的流程來執行?;诿耖g借貸公證的實現(效力),合同的履行率得到大幅度提高,這也有利于為金融市場提供良好而穩定的秩序。但是,民間借貸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例如,借貸交易相對比較隱蔽,風險難以控制,民間借貸既存在合法性又存在違法性,這就使得公證機構的工作難度加大,風險相應的增大。在本文中,筆者對在辦理民間借貸公證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了探討,并且對其預防措施進行了簡要分析。
二、民間借貸公證面臨的主要風險
1.虛假民間借貸公證的風險
在進行民間借貸工作時,很多當事人進行肆意串通,隨意捏造借貸事實,構建根本不存在的借貸關系,隨便簽訂虛假的合同,任意出示不真實的借條,這就可能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壞,對財產進行隨便轉移。在平時的民間借貸公證實踐中,很多虛假的債務直接進入執行程序之中,這個過程就可能鉆了很多法律漏洞,有效地逃避了債務,這不僅可能損壞他人利益,更嚴重地是損壞集體乃至國家的利益。
在實際民間借貸公證中,當事人的意思表達趨于虛假:第一,當事人的意思不明確。例如,一方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不符合借貸要求,但是又沒有征求到法定人的同意。第二,當事人的意思不是自由表示的,一方通過欺騙等非法手段使對方受到欺騙而出示借條。此時,借條內容可視為無效,因為借條內容并不是當事人自由表達的,不具有完全真實性。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證機構班級(辦理)的民間借貸業務不具備基本的真實性,那么可能會面臨公證無效的風險,更嚴重的是要提供賠償。
2.為不合法的民間借貸公證的風險
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容易摻入很多違法元素,導致民間借貸的不合法性,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的表現:
借貸活動(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是借款來從事違法活動的前提下,還是選擇借款給他,這就是違法借貸,這種借貸關系顯然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同樣地,如果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不符合國家在金融方面的相關規定,那么這些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民間借貸的利率相較于銀行利率會偏高一點,但是上限不得超過同類銀行利率的4倍,否則,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參照標準進行鑒定,這是公證機構在進行公證的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難點。可見,如果公證機構沒有掌握一定的標準,就很難區分合法與非法民間借貸,這就可能導致公證機構錯誤地操作了不合法民間借貸業務。
民間借貸一般會涉及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甚至會涉及經濟犯罪,更嚴重的是觸及刑事違法犯罪的底線。
三、民間借貸公證中風險預防的措施
1.加強制度建設,避免承擔民間借貸公證風險
針對民間借貸公證業務,中國公證協會必須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為該項業務的實施提供相應的指導意見,并為公證機構進行相應的民間借貸業務辦理規范。基于此,民間借貸公證業務的辦理就具備了統一的參照標準,使得公證員可以在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進行業務辦理(公證)。需要注意的是,審查標準需要認真細化和具體化,對每個部門甚至是每個人的責任進行具體化,還要搞清楚民間借貸公證可以分為哪些類型,審查核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等。除此之外,民間借貸公證業務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也需要做出合理鑒定,但是審查員的責任和義務不能被無限放大,需要嚴格參照一定的依據和程序來執行。與此同時,還要適當采取一定措施,來提高行業約束力,保證行業規范具有普遍適應性,這就可以大幅度提高民間借貸公證抗擊風險的能力。
2.加強審查核實,防范民間借貸公證風險
對于民間借貸行為而言,必須參照一定的標準對其真實性進行甄別,杜絕一切虛假民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第一,對資金來源進行嚴格審查。主要是要對出借人的經濟狀況進行了解和審查,并對其資金來源進行掌握。如果遇到銀行出示的憑證和借款金額之間出現不相符合的情況時,就要進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核實。倘若出借人不能出示相關憑證,就要要求出借人說明資金來源。第二,加強對于借貸交易的審查力度,重點關注時間、地點、金額以及憑證是否齊全且合法。
對于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其合法性,杜絕違法借貸現象的出現。其中,對于民間借貸行為的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借貸雙方的當事人進行主體審查,保證發生借貸關系的是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一般而言,只有小額貸款公司才具有進行借貸業務的能力。第二,對合同條款進行仔細審查,出借人不可以把利息算在本金中,也不能把利息從本金中實現扣除。與此同時,借貸雙方需要事先約定利率,并控制其在同類銀行利率的四倍以內。此外,借款人必須為了進行合法業務(用途)才進行借款。第三,嚴格審查民間借貸行為,保證其合法性。
3.提高管控能力,抗擊民間借貸公證風險
第一,不斷加強教育培訓工作,增強公證從業人員的抗擊風險能力。只有公證員具備了豐富的經驗,并且掌握了較強的公證業務能力,才能夠進行合理的民間借貸行為,有效抗擊公證風險的發生。為了全面提高公證從業人員的也無語(業務)能力,需要對他們進行專業培訓,主要可以通過專題講座、剖析證例等方式進行專業培訓。這樣不僅可以使公證人員更加全面地掌握業務的優勢與不足,有效規避公證風險。
第二,通過綜合運用現代科技,可以有效規避民間借貸公證風險。但需要指出的是,僅僅依靠公證從業人員的一己之力是很難規避所有公證風險的,可見,必須通過提高科技技術,增強綜合信息核實能力。嚴厲打擊違法民間借貸行為,并設置相應的警示信息。除此之外,還要對信息進行共享,通過信用記錄來對其進行嚴格核查。
四、小結
伴隨著民間融資借貸的合法化進程日趨加快,公證機關應該充分發揮其職能,提供公證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但同時民間借貸公證中存在對公證機構自身的風險,本文探討了相關風險后提出了規避措施,但也僅是拋磚引玉,希望引起更多專業人士對公證風險的研究與思考。
參考文獻
[1]蔡宏昕.淺談民間借貸與公證[J].法制與社會,2013年09期
摘 要 伴隨著從緊的貨幣政策,正規銀行信貸體系融資功能不斷弱化,大部分中小企業無法從正規的銀行渠道獲取資金,民間借貸便成為了融資體系的有益補充。與監管措施相對完善的正規銀行信貸體系相比,民間借貸在監管上處于真空地帶,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將對我國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產生巨大沖擊,規范民間借貸監管體系已成為社會與監管層的共識。
關鍵詞 民間借貸 雙線多頭監管模式
2003年國務院提出機構改革設立銀監會,標志著我國中央銀行實現了貨幣職能和監管職能的分離。近年來我國民間出現了脫離“一行三會”監管的民間融資機構,利用信托業務進行表外投融資。無數的小額貸款機構、非正規金融機構為許多無法跨過大銀行高門檻的中小企業提供較高利息貸款,并從中攫取利潤,加強民間借貸行為的監管已經迫在眉睫。
一、民間借貸的含義
從司法解釋的層面說,民間借貸又稱“民間信用”或“個人信用”,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金錢出借給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從經濟層面說,民間借貸是指除正規金融以外的借貸,不受政府的金融監管,也不受法律保護,一般又稱“民間融資”和“個人間借貸”。
民間借貸行為近年來在江浙、廣東沿海一帶不斷繁榮發展,這主要是由供給方的流動性泛濫和需求方的融資困難共同作用所導致的。一方面民間借貸為許多融資困難的中小企業提供了亟需的資金,加快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由于民間借貸由非正規的金融機構推行,潛在風險巨大,其中任一資金鏈的斷裂都將引起整個鏈條的動蕩,可能造成無法估計的損失。
二、我國民間借貸現有監管模式
目前我國采取的是“單線多頭”監管模式,“單線”即全國的金融監管集中于中央,地方沒有獨立的監管權利;“多頭”即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負責不同的金融領域監管工作。而我國現有的“單線多頭”模式在民間借貸的監管上存在一定的弊端,民間借貸的作用難以得到有效發揮,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1.缺乏必要的監管條件。民間借貸帶有強烈的區域性和地方性色彩,在不同的地區由于當地經濟社會等因數影響呈現不同的特點。民間借貸這種區域性差別加大了中央層面統一監管難度。而我國地方沒有獨立的監管權力,難以實質性地對地方的金融監管產生影響。
2.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與合作。我國現今對民間借貸的監管缺少有效的措施,難以掌握民間借貸的具體信息?!耙恍腥龝北O管模式由于實行分業監管,對金融的監管一般只在自己劃分的領域,缺乏對金融體系整體上的監管。各監管領域的劃分不明確導致了各監管部門對所監管的對象范圍出現了不同的理解和認識。
三、雙線多頭監管模式的含義及實踐
1.雙線多頭監管模式的含義
對于民間金融的監管應采取雙線多頭監管模式,即給中央和地方兩級權力機構賦予不同層次的監管權力,在各級權力機構中由多個并行機構行使相互制衡的監管職能,以實現中央和地方互為補充、互為調劑,各個監管機構相互制衡、協調合作的目標,提高監管的有效施行度。
2.國外雙線多頭的監管模式實踐
雙線多頭的監管模式最先始于國外,在北美洲十分盛行。美國政府的組織形式是聯邦共和制,因此在金融監管體系上,美國聯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分別享受中央監管權和地方監管權;聯邦政府的中央監管權是由聯邦儲備系統、美國貨幣監理署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5個并行機構分管實施的;州政府的地方監管權則建立在各州相關法律法規上,不同州政府的地方監管特色各異,地域性、針對性極強。
四、雙線多頭監管模式的現實意義
在雙線多頭的監管體制下,中央和地方兩級都對金融機構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從我國的現實狀況來看,較為適宜采用雙線多頭的監管模式。
首先,采用雙線多頭監管模式,符合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情,與民間借貸的“地域性”特點相適應??紤]到民間借貸典型的區域性特點,民間借貸行為一般情況下跨省性非常少,多集中在某個市、縣,在某個區域內進行,一旦對民間金融發展達成一致性意見,將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地方經濟發展問題。
其次,采用雙線多頭監管模式,有利于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降低中央統一監管的難度。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監管權力,可以調動各級政府金融辦的監管積極性。在短期內,地方政府可根據各地民間借貸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在長期內,地方政府可參與地方民間金融立法,為合規民間借貸機構頒發合法牌照,規范不合規的民間借貸行為。地方政府監管機構與中央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雙線并行,將有助于民間借貸合法化發展,有效化解潛在風險。
再次,采用雙線多頭監管模式,有利于加強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擴充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機構的實力,利用其熟悉地方居民和經濟特點,依托他們對民間借貸活動來進行監管,是雙線多頭監管模式的一個主要出發點,對彌補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條款不完善、缺乏監督約束機制和相應的配套措施的缺陷起到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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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我國改革開放之后,由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正規的金融體系服務當中的缺陷已逐漸的表現出來,與此同時,民間借貸隨著生活的需要,也逐步的發展壯大,并引起了社會的重視。但是,在比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民間借貸雖然一定程度上補足了正規金融行業當中的一些不足,但一直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其發展存在許多的不確定因素。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缺陷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民間金融中最主要的一個種類,最早出現的一種信用形式,隨著社會發展而產生。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都沒有對民間借貸的具體的定義,因此沒有官方的民間借貸的定義。民間借貸也是一種融資的方式,其具有如下特征: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只有自然人和非金融機構、組織才能從事民間借貸,主體有限;作為民間借貸的標的,可以是貨幣資金,其包含現金及現金請求權,也可以是其他有價證券;民間借貸的借貸行為只能是發生在借貸雙方,用于出借的標的物必須為出借人個人所有或者有出借人合法擁有并支配的財物。
二、民間借貨種類
(一)初級階段民間借貸
這種類型的民間借貸涉及的范圍相對窄,單一的資金來源,借貸資金的目的大多數用于生產、生活以及擴大生產,放貸人不是以收取利息作為唯一的放款目的,借貸雙方是以相互信賴和相互信任作為借代之基石,所以這種借貸的具有較低的風險。這類民間借貸主要有: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主要是指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借貸活動,借貸雙方在相互自愿的基礎上,明確借貸的利息、還款日期等內容后,以直接或間接的形式來完成借貸。一般而言,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建立在血親關系或地域等基礎上的,通常發生在熟人社會,對對方的信息比較了解,降低了因不知情所帶來的信用風險。
2.企業的籌資。在信貸市場上,企業向企業員工和社會不特定對象借款,并許諾還本付息為條件的活動。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所需資金和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這種集資方式的特征有:數額大、利率高、期限長,這類借貸大多發生在那些從正規金融機構難以借得資金的鄉鎮企業以及民營中小企業。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不承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企業員工籌資、向社會籌資、以借貸名義向社會不特定的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①
3.企業之間相互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是指非金融機構的企業相互之間進行借貸的行為。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法律對于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行為仍然是持否定的態度。但在現實中,許多的企業都會有或多或少的不用的資金,與此同時,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少,融困難的現狀十分突出,這就使得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現象很普遍。
三、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缺陷
1.民間借貸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
從當前的法律體系來看,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分散在不同的部門法中,法律位階比較低,缺乏高位階的法律來統領。其直接體現在對民間借貸法律責任的認定過程中,實務中的法律工作者往往需要參照不同的部門法來對民間借貸的行為進行評價。不僅如此,部門法與部門法之間不協調,缺乏系統性,用不同的法律規范對同一借貸行為進行評價,但結果卻是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因此增加了法律的操作難度。
2.民間借貸的利率不符合我國的實際
利率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一種有力手段,在市場經濟中,往往會出現通貨膨脹等經濟問題,國家會提高利率,將市場上的貨幣吸引到銀行,減少流通中的貨幣量,當出現通貨緊縮時,國家會降低利率,促使銀行中的貨幣流向市場,從而達到宏觀調控目的。同時,在出現通貨膨脹時,國家會增加存款準備金率,減少銀行的貨幣量,限制銀行的貸款行為,但這樣也帶了一些問題:銀行手中的資金量少了,其在選擇貸款對象時就會擇優房貸,所以那些信用高、還款能力強的大企業被銀行相中,但中小企業的融資又出現問題,銀行借不到資金,企業還要正常的運作,所以中小企業將目光投向民間借貸,從而使民間借貸在市場中活躍起來,而中小企業就處于一種惡心循環中。
3.民間借貸的監管有缺陷
監管太過嚴格,抑制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承認的明文法律非常的少,主要的規定就是“四倍利率”的內容,即自然人之間和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而其他的民間借貸法律持否定態度,往往還伴隨著嚴厲的打壓(嚴重的法律后果),如未經批準設立的非法金融機構,一發現就會被取締。民間借貸得監管理念有偏差。我國政府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模式正如徐旭海所說:“在現行法里對于民間借貸問題政府采取的是,以行政力量監管為主,輔佐以刑罰的一種政府監管模式?!雹谟捎谡J為民間借貸給會給市場經濟帶來負面影響,所以給予民間借貸嚴厲的打擊,已達到市場穩定的目的,這就導致民間借貸的能活動的空間越來越窄,正因為如此我們并不能從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中對民間借貸做一個明確的定位。 我國的民間借貸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相適應,是金融活動的一種形式,同時也與我國正規的金融機構形成了有力的競爭。
四、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
1.促進民間借貸地位的合法化
民間借貸的合法化符合法學理論的邏輯必然。法律通過保障公民權利同時限制國家的公權力,來實現法律的自由、正義、秩序等法的價值。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中,政府代表的是公權力,其首先要做的是保障公民的權利能夠正當行使,而不是在公民行使權力時加以阻撓,更不是利用公權力來排斥公民權利的行使,進而影響公民權利在市場中的行使。其次,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其合法化是必然趨勢。從我國金融體系發展的規律來看,無論人們如何的評價對民間借,民間借貸地位的合法化已經成為金融體制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如果不能讓民間借貸的地位合法化,讓民間借貸在正規的金融體制下經營,因此會增加政府對民間借貸的監管難度,民間借貸往往會伴隨著非法經營,沖擊正規的金融體制,削弱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利率對金融市場的擾亂甚至潛在的社會不穩定因素等負面影響就無法的得到根本性的妥善解決。所以,明確民間借貸在法律中的地位,促進民間借貸地位的合法化是必然的,改變長時期人們對民間借貸的錯誤認識,制定正確完善的民間借貸監管理念,具有重要的法律、社會意義。
2.轉變民間借貸的監管思路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在民間借貸的安全性范圍內更加的重視監管的效力。效率一詞是經濟學上的概念,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獲得最大的收益。將效率引入制度規范中,分析制度規范的運作原理,就是在于是否最大的利用了社會資源,最大限度的增加了社會財富。
3.建立我國民間借貸的監管機制
確定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在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不同,它的地域廣泛、形式靈活、主體多樣、規模龐大等特點,決定了它是一個錯綜復雜的體系,如果僅僅由行政部門進行監管,勢必難以對民間借貸整體進行監管。故而在確定由哪個主體來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的問題上,筆者認為應以民間借貸的特點為依據,建立一個多層次、多元化的監管機構,除了由政府監管之外,還可以引入第三方的監管力量,來彌補正規金融監管的不足,提高監管力度。金融行業的穩定和繁榮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金融行業作為一個高風險的行業,民間借貸的參與,對金融行業本身就是一種沖擊,如果不加以有效的監管極有可能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嚴重的影響,因此,在民間借貸的監管中,建立民間借貸的準入和退出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單位: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
注解:
關鍵詞 民間借貸 非法集資 金融管控 誠信體系
作者簡介:饒敦,貴州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2012級研究生。
一、民間借貸概述
(一)民間借貸的定義
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較多,泛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
(二)民間借貸的形式
隨著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其形式開始不斷豐富起來。目前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小額貸款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典當行、企業集資股份、地下錢莊、網絡借貸(如哈哈貸、拍拍貸等)、民間私募基金等。
(三)民間借貸產生背景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和個人的財富逐年積累。一方面百姓手中有大量閑置資金,由于缺乏投資意識,投資渠道較為單一,大部分人首選銀行儲蓄,而銀行存款利率較低,所以這部分閑置資金正好滿足了民間借貸的發展需求;另一方面,國家對金融體系的監管過嚴,導致許多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取融資,導致市場的貨幣供需失衡,中小企業需要資金發展生存,于是又進一步推動了民間借貸的發展浪潮。
(四)民間借貸的特征
1.總量大。隨著借貸市場的迅速擴張,市場覆蓋面繼續擴大,參與融資的金額也有擴大趨勢,活躍程度有所提高。
2.范圍廣。隨著民間借貸的興盛發展,它已經滲透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在活躍地區開始出現少量以貸款為職業或收入來源的專職人員或組織。不僅波及像溫州、東莞之類的經濟發達地區,連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地區也受到民間借貸風潮的影響。
3.利率高。隨著勞動力成本的升高,稅費的加重,原材料價格的上漲等等情況,使得企業的運營成本不斷上升,利潤減少;加之許多中小企業從銀行融資的難度加大,這樣就刺激了民間借貸的需求增加,帶動了借款利率的攀升。
4.手續便。民間借貸不需要繁冗的手續,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擔保,或者不需辦妥抵押登記手續,只要雙方達成口頭或書面協議,就可以提供借款,適應了民間資金需求“短、頻、快”的特點,手續簡單便捷。
5.糾紛多。民間借貸的手續簡便,法律規定零散模糊,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管,具有不規范性、不穩定性。當糾紛出現時,法官無法準確定奪。同時,民間借貸的資金多流向中小企業,這些企業的規模小,實力弱,抗風險能力差,容易受到金融危機和金融政策的打擊,導致資金鏈斷裂,隨之就會出現借貸糾紛。
二、民間借貸當前現狀
(一)民間貸款變為“高利貸”。
(二)銀根收緊,資金鏈斷裂風險加大
近期,央行收緊銀根,銀行放貸收緊后,企業平常在銀行貸款到期需進行債務償還時,通常可以通過民間拆借或通過“銀子銀行”所做的短期“搭橋貸款”等短期高息資金周轉,現無法通過續貸償還高息借款。在經濟形式較好時,企業能通過快速回流現今流解決,而在經濟形式大逆轉時,這鐘大規模、高利率的民間拆借風險非常之大,由于資金成本太高,最終將會拖垮實體,造成企業資金斷裂。
(三)無資質機構變相攬存放貸
2013年5月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民間融資36條)第18條規定: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民間融資36條一年多來的執行情況較為混亂。集中表現為兩種現象:其一是越來越多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持有信貸資產、債權等,似乎人人都能放貸;其二是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幾乎都在放高利貸。特別是部分擔保公司、金融服務公司玩起以理財之名變相“攬存放貸賺息差”的危險游戲,有的則直接墊款放貸,月息最高竟達4%~5%,遠遠超出了“民間借貸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基準利率4倍”的紅線。
(四)糾紛激增,風險集中爆發隱患增大
在民間借貸生意越來越火,利率水漲船高的同時,民間借貸的風險也在迅速積聚。現階段,銀行出于對風險的防范及監管要求力度增強,對原本風險較大的中小企業的放貸需求大大減弱,企業出于正常生存需要,必定通過多渠道進行融資。在民間借貸市場,由于資金需求增大,資金總量的稀缺,“供求失衡”,導致民間融資成本不斷增加。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2013年上半年,在溫州、內蒙古、深圳、武漢等民間借貸較為活躍地區,當地法院接到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激增三成左右,涉及案件的金額從幾萬到幾億元不等。但是,在當前房地產銷售遇阻,大宗商品價格下滑形勢下,再次出現了中小企業集體倒閉,企業主“跑路”的惡性事件,民間借貸市場可能會出現風險集中爆發。 三、民間借貸危機產生的原因
縱觀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合同法》、《民法通則》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都對民間借貸有所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過于零散、模糊,沒有很好的引導公民如何在民間借貸中規范自己的行為。民間借貸危機產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欠缺統一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
縱觀我國現有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具有效力層次較低、頒布主體多元化、內容分散、規定零散模糊等特點。我們認為,法律具有引導、規范、預測的功能,因此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才能提供一個規范穩定的制度預期。在現今缺乏民間借貸法律體系的現狀下,對于民間借貸的監管缺乏,不利于公眾引導自己行為走向合法范疇;另外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缺少判案依據,致使案件很難定性和審結,這些都將不利于保護民間借貸關系。
(二)民間借貸與違法、犯罪行為的邊界不清
民間借貸的形式豐富,機構多如牛毛,有的是以地下錢莊的形式存在的。由于其交易行為過于隱蔽,國家無法一一監管,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牟取個人利益,導致許多非法集資、洗錢等犯罪活動充斥其間。我國法律并沒有對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犯罪之間的區別和聯系加以明確區分,致使實際審判時很難操作辨別,結案率也在下降。如吳英案中吳英借錢的行為是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一直備受爭議。盡管吳英案已經過去,但我們對民間借貸這一法律問題的研究并沒有結束。
(三)借貸契約不規范
通常一個完整的契約,需要滿足主體適格;標的合法、確定;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在書面形式上,還需要雙方協商約定借款用途、還款期限、償還方式、利率、抵押物品或者保證人、見證人等,而在實踐中,民間借貸大多依靠個人信用來維持,不做深入的資格審查,有的借貸協議還停留在口頭上,即便是書面協議也不規范。那么,如果借貸人投資失敗就會面臨違約的風險,容易造成糾紛,也會導致資金鏈的斷裂。
(四)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的現象
民間借貸的交易行為具有隱蔽性,處于監管的盲區,我們無法對民間借貸的交易行為全面掌控,也沒有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其進行規范管理,處于一個無人監管的區域。因此亟待相關部門制定措施,成立對應的監管部門,規范借貸行為,加強金融監管。
四、規范我國民間借貸的建議及對策
綜上所述,我們需從兩個維度正確認識民間借貸法律問題,它既具有合法性的特征,但是也要把握清楚邊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結合以上認識我們要有針對性的制定一系列科學完善的對策,幫助我們更好的發展經濟,促進金融改革。
(一)制定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
國家應盡快制定一部適用于全國的《民間借貸法》,在專門的法律法規中對民間借貸合同的范圍、主體以及利率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并將民間借貸、借款合同、與民間投資進行嚴格的區分;因此我們要積極推動專門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的制定和實施。
(二)從法律角度界定民間借貸的內涵和外延
當下而言,民間借貸只是一個生活中的中性概念,民間借貸一詞具有“合法”與“非法”兩層屬性,如果借貸利息在銀行利息4倍以內的借貸行為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非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隨著經濟發展、金融改革,民間借貸開始走向復雜化,因此我們有必要對民間借貸一詞的詞性進行法律上的統一,將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區別開來。在現實生活中,缺乏資金的一方的資金需求無法得到滿足時,就會去尋求那些手頭上有著多余閑散資金的提供者,出于利益的考慮,提供者肯定會把閑散資金借貸給需求者,以牟取高利息。那么這樣的行為究竟應該怎樣和非法集資區別開呢?此時就需要法律的規范引導,對民間借貸的內涵和外延明確界定,劃出民間借貸和違法行為的準確界線,將民間借貸指引向合法、合規的范疇,推動民間借貸良性運轉。
(三)加強對民間借貸的金融管控
首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民銀行和當地政府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將民間借貸納入金融監管,成立專門的機構對民間借貸進行監管。
其次,政府應該加強監測民間借貸行為的力度,密切關注涉及多人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通過成立合法批準登記的民間借貸中心、民間借貸協會等機構切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管理。
最后,在監管過程中政府也不能將監管之手“伸得太長”,要給民間借貸留一點空隙,調動民間借貸的積極性,否則民間借貸將會失去其自身存在的優勢,這將不利于發展有序、規范的民間借貸市場,也不利于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關鍵詞:民間借貸;民間金融;金融監管;法律規制
文章編號:1003-4625(2014)09-0075-06 中圖分類號:F832.38 文獻標志碼:A
前不久施行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在第三章從民間借貸合同登記報備、公證等角度用了7個條文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然而,7個條文未能也無法對民間借貸主體部分之一“民間借貸”進行重點規范。針對民間借貸活動,我國法律層面的規范仍為空白。民間借貸是專業形態的民間金融中最具社會影響力和亟待法律規制的一類,下文對民間信貸規制的重點、難點和法律路徑予以論述。
一、民間借貸規制的重點和難點
民間借貸從法律效力上可區分為合法借貸與非法借貸,民間合法借貸中,主要根據放貸人主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采取經營的方式從事放貸業務為標準,可將其區分為民間民事借貸和民間商事借貸。在民間合法借貸的兩大組成部分中,民間商事信貸對民間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影響較大,因而當然地成為民間信貸規范的重點。同時,法律認可的民間商事借貸是商事經營性質的民間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表現為機構形態的民間金融,而我國社會中還存在大量隱性的地下經營性借貸活動,其性質是非法的專業形態的民間金融,主要是尚未陽光化、合法化和規范化的地下經營性借貸活動和經營性高利貸,成為我國民間借貸規制的難點。我國地下經營性借貸和高利貸規模膨脹速度驚人,2007年其規模介于7405億-8164億元之間,而根據央行數據,截至2013年4月底,其規模高達2萬億至4萬億元,占全國總貸款額的7%。實踐中,地下經營性借貸活動行為人往往采取各種手段掩蓋其非法經營性借貸和非法經營性高利貸的本質,例如以不同的公民個人名義訂立自然人借貸合同(包括欠條等),將其放貸行為“簡化”為最簡單的民事借貸,一是得以逃避經營成本、工商管理和金融監管,二是得以蒙蔽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而逃避法律責任。下文對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和民間商事借貸的法律規制予以重點論述。
在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活動出現的早期,自然放貸人以其個人名義從事經營性放貸活動,通常構成非法經營性高利貸活動,經過幾年的放貸活動在同一法院累積了多起案件,行為人所在地區的受案法院統計后發現,以該放貸自然人為原告的借貸糾紛案件多達十幾起,甚至幾十起,與該放貸自然人相關的刑事案件也有多起,通常是人身傷害案件。主審法官根據多起案件案情的高相似度、案件證據的高相似度、案件之間的相互印證和關聯關系等,可以推斷此人是以經營放貸為業的職業放貸自然人,其行為可能涉嫌高利貸,并且債務人在抗辯理由中也提出放貸人(通常為原告)行為系高利貸,但債務人無法提供證明材料,放貸人追討本利時容易與債務人發生糾紛和沖突,因而與不同債務人發生了多起借貸糾紛和人身傷害案件。非法經營性借貸活動經過一段時期發展后,“業務”老練的放貸人懂得如何從行為外觀和證據上將非法經營性借貸(高利貸)行為偽裝成合法的民事借貸。據筆者調研得知,在法院已經審理的多起非法經營性借貸(高利貸)案件中,放貸人提供的自然人借貸合同等證據材料從形式外觀上完全合法,反映的借貸事實清楚,約定的利率也不超過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從法院審判的角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原告(放貸人)要求被告(債務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有的放貸人還在借貸合同上約定了違約金,審判機關早期的態度是:只要約定利息加上違約金的總額不超過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利息數額的均予以支持;如果超過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只是對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例如,2009年《江蘇高院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案件意見》第6條規定:借貸合同當事人既約定借款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進行調整后的違約金與利息之和不得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經法院調查后的真實案情是:被告(債務人)在向原告(放貸人)借款時,從原告那里僅拿到少于自然人借貸合同上的借款金額的現金,少拿的部分作為事先支付的利息(俗稱“雙頭息”),然后還應在債務到期日歸還本金和不超過四倍的利息,逾期不還的還應支付較高的違約金(俗稱“砍三刀”)。從事實上說,這種情況顯然構成了高利借貸,但是被告無法舉證,有口難辯,法院也無可奈何,只得依法辦案,支持原告的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甚至部分違約金的訴求。
近年來,實踐中還存在“舊據換新據”的案例,即放貸人在實施了上述“雙頭息”“砍三刀”高利借貸行為之后,在債務到期日向借款人追討本利,若借款人暫時無力清償債務,請求寬限期的,放貸人便讓借款人重新出具一份新的更高欠款額的自然人借貸合同以換回先前舊的借貸合同,約定新的還款日期,給出一定的還款寬限期。事實上,放貸人沒有提供新的借款給借款人,而是在原先的本利上來了個“利滾利”。“舊據換新據”也是一種新的高利貸形式。1991年最高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7條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人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但是在法院審查時,根本無法看出其非法性,借款人若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只能判定借款人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和違約金。調研中還發現,有的地區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采取了更加靈活的處理方法,有時也是出于無奈,因為被告(債務人)及其家人在案件開庭審理后,強調對方行為系高利貸,不肯支付高利息和違約金,通過采取在政府門前靜坐、到法院鬧事、絕食等各種手段要求法院對高利息和違約金不予支持。主審法官出于判決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考慮,又基于公平角度考慮,若能確定該案確系多起以同一人作為原告提起的借貸糾紛訴訟案件之一,且能推斷原告為職業放貸人或涉嫌高利貸行為,而原告又無法舉證證明因被告的違約行為致使其利益實際受損的,則認定:“雙方額外約定的違約金屬于變相提高利率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限制借貸利率的規定,該約定顯失公平,對原告的違約金請求不予支持,對雙方約定的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也不予支持?!?/p>
如今,非法經營性借貸活動行為人更加有經驗:為了規避法院推斷出其行為的非法經營性和高利貸特征,不再以同一公民身份對外訂立自然人借貸合同,而使用不同自然人的身份作為出借人,形成非法經營性借貸和高利貸活動組織,并通過注明不同的合同簽訂地、異地放貸、約定異地法院有管轄權等手段達到異地管轄的目的,從而使得在同一法院以同一自然人為原告(放貸人)的借貸糾紛案件大為減少;訂立“陰陽合同”,例如在其訂立的自然人借貸合同之外,另行達成口頭協議,對實際執行的利率重新約定,通常該利率高于國家關于借貸利率的限制,放貸人預先從交付的本金中扣除該利率計算得出的高利息,使紙面利率淪為掩飾其高利貸性質和蒙蔽法院的形式;在訂立的自然人借貸合同上花心思、大做文章,例如放貸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并在借貸合同上作為借款人簽字;在訂立自然人借貸合同上寫明“乙方(借款人)承諾以自己所有的某處房產作為抵押,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雖根據《物權法》第187條尚未取得房屋抵押權,但通??梢哉饝夭⒉痪ǚ傻慕杩钊?;訂立兩份自然人借貸合同,一份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條,寫明借款人從放貸人處借到多少金額的現金,從而有利于放貸人作為訴訟請求的證據提供,而借款人因此根本無法提供反證,但實際上到手金額少于借條金額,一份是雙方訂立的借貸合同,是用來約定形式上借款人應支付的利息和違約金的,變相提高借貸利率,從而有利于放貸人作為請求支付利息和違約金的證據;為了避免借款人提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而放貸人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因借款人違約到底遭受了多大的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提前在借款協議上寫明“乙方(借款人)確認約定的違約金低于甲方(放貸人)的損失”,以有利于原告(放貸人)在訴訟中要求被告(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并且被告無法向法院申請降低違約金等。這些情況給法院審判帶來很大的難度,通常難以識別簡單民事借貸下掩蓋著的非法借貸和高利貸,即使可以察覺,也由于證據原因而在對借款人利益的保護上顯得無能為力,只能嘆息被告(債務人)實在不懂得保護自身的利益,然后基本支持原告(放貸人)的訴訟請求。我國現有相關法律規范存在缺陷,無法規制和避免上述實踐中發生的問題,只能要求借款人在訂立借貸合同時學會自我利益保護,不去借高利貸,而這只是一種消極的期待,在借款人有急迫的資金需求而又無法從正規金融或其他更好的渠道獲得融資時,不得不求助于非法借貸和高利貸,放貸人往往就是利用借款人急需資金而乘人之危、趁火打劫,根本無法遏制非法借貸和高利貸,也無法有效地保護借款人的合法利益。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法官透露,近年來該法院在審判活動中遇到大量借貸糾紛相關案件,約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8。根據法院受理的借貸糾紛案件情況來看,社會中的非法借貸和高利貸活動越來越猖獗。
二、民間信貸規制的法律路徑
(一)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法律規制
1.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識別和認定
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活動十分活躍,主要表現為未經許可和登記,以營利為目的長期從事經營性的借貸活動,行為主體主要包括:(1)個體形態的職業放貸自然人、個體工商戶;(2)組織形態的放貸合伙、合會等;(3)機構形態的非法經營借貸業務的企業法人等。由于我國對設立金融機構實施審批制,對從事金融業務實施特許制,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得擅自設立相關金融機構或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否則根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予以取締。然而,實踐中少見采取毫無遮掩的方式開展非法金融活動的案例,大多是在地下從事著變相的、隱性存在著的非法金融活動,以降低成本、逃避金融監管和法律制裁?因此,實際上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認定和識別成為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打擊和懲治非法金融活動的前提,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有法可依也十分必要。對于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法律規制而言,確立法律上的認定標準和識別方法是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打擊和懲治非法信貸和高利貸的基礎。
關于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主要特征,實踐中,民間隱性借貸以非法行為居多,包括非法經營性借貸、高利貸、非法集資類借貸,否則行為人無須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來掩蓋其行為性質,更無須通過隱蔽的方式在地下開展借貸活動,并且民間隱性借貸與非法集資類犯罪行為聯系緊密,是一種長期的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金融活動,故其實際上為民間隱性的非法借貸活動。通過調研和案例總結可以得出結論:隱性、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性、違法性是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主要特征。
關于如何識別和認定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與民間合法商事借貸的區別在于其違法性和隱性,行為人通常采取各種手段和方式掩蓋其行為性質上的違法性,變相地、隱性地于地下開展活動,使其行為在形式上似乎具有合法的外觀或不易被發現。理論上,就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違法性識別問題而言,不管其表現為個體形態、組織形態還是機構形態,其必然在某些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譬如未經登記注冊擅自經營借貸業務、未獲得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而無借貸業務經營資格、違反國家關于借貸利率的限制性規定、資金來源和用途不合法以及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規定的其他情形,只要能夠證明其行為具有上述任一情形,即可認定其非法性。然而根據筆者調研獲知,司法實踐中識別和認定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困難重重,主要是由于此類非法信貸是“隱性的”開展,司法認定上往往遇到證據不足和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如上文所述,一方面,只有在少數情況下發生在某個人名下的同一類借貸糾紛案件過多,才能推斷出該人是從事隱性的經營性借貸活動,并結合借款人的口供和放貸人變相提高借貸利息的具體情況,才能識別出該人從事的是高利貸活動,這確實是司法實踐總結得出的一種識別方法,但不是所有法院都有足夠的勇氣根據該方法裁判相關案件,因為我國尚無具體認定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法院在法律適用和司法裁判上顯得保守。另一方面,從事經營性借貸和高利貸活動的行為人在掩蓋其行為非法性方面的“反偵察能力”不斷提高,司法機關受理的案件通常在表面上看起來僅是簡單的民事借貸糾紛或者債權債務糾紛,從證據角度往往難以認定其行為具有非法經營性或高利貸特征。
從事經營性借貸和高利貸的放貸人之所以能夠掩蓋其行為的非法性,重要原因之一是借款人明知而沒有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事實上放棄了訴諸法律保護的可能。放貸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錢的經濟緊急狀況乘人之危,提出苛刻的借款條件,雙方真正執行的是放貸人提出的口頭“霸王借貸合同”,變相提高利率的手法包括預先扣息、“換據”“利滾利”“雙頭息”“砍三刀”、借款反存、設立各種手續費等,為了蒙蔽司法機關和逃避法律責任,多以公民個人名義另立一個利率合法的民事借貸合同作為“外衣”,借款人因急需用錢卻融資無道,被迫接受苛刻條件,所以借款人是明知利益受損卻難以做到自我保護。糾紛發生后,由于整個借貸關系中非法的部分都以口頭方式進行,因而借款人在訴訟中難以提供證據證明對方行為的非法性,又由于雙方當事人均以公民身份確立借貸關系,借貸合同內容簡單、模糊,從外觀上看僅是簡單的民事借貸關系,法院也難以認定放貸人行為具有非法經營性,故法院不得不支持放貸人的訴訟請求,而真正作為受害人的借款人的利益卻得不到也無法得到保護。分析至此可以得出,實踐中由于受多種條件的限制,難以找到理想的識別和認定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方法,這也是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猖獗和打擊不盡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想有效地遏制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規范和促進合法的民間借貸發展,一是要提高公民的自我法律保護意識,不與非法借貸活動發生交易往來,在投融資活動中注意留存相關證據材料;二是國家提供更多的投融資渠道,讓資金需求者能夠從合法的途徑更容易地獲得融資,為民間游資創造更多、有吸引力的投資渠道;三是在對商事信貸設定最高貸款年利率的前提下,推進有利率最高限制的利率市場化進程,讓資金借貸市場的競爭更加激烈,從而降低借貸的利潤空間和回報,使得資金借貸本身不再是有吸引力的投資方式;四是為民間資本進入融資業提供通道,鼓勵民間資本開展合法的經營性借貸業務,打擊非法的借貸活動,明確非法借貸活動的法律責任,并應將其納入常規的金融監管視野,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可以適用于非法經營性借貸,未經登記許可從事經營性放貸業務的,應予取締并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
2.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陽光化、合法化和規范化改造
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活躍了市場經濟,緩解了市場對投融資的需求,為中小企業經濟和部分人的生活改善提供了資金支持,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這種不受監管和無序的金融活動更多的是帶來了各方面的消極作用:一是其破壞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民間信用,可能引發“民間金融危機”,不利于金融系統穩定和金融安全,從溫州蔓延開來的民間借貸危機即是典型的一例;二是其往往導致金融違法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容易引發非法集資、高利貸、綁架、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威脅著社會的穩定和人民人身、財產安全;三是整個債權債務關系從締結到消滅都潛伏著各種風險,不利于債務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引發諸多法律糾紛,破壞了社會和諧,提高了司法成本和難度;四是作為借款人的中小企業和自然人若不能及時償債,便面臨著高息壓力和人身威脅,往往導致中小企業破產和債務人自殺或逃亡的情況,反而破壞了中小企業經濟的發展,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等。綜上,我們應辯證地看待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對其法律規制也應采取辯證的手段,即以打擊取締非法借貸和高利貸、促進民間合法商事信貸發展為出發點,堅持“引導改造為主,打擊取締為輔”的原則,對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實施陽光化、合法化和規范化改造,改造能夠和愿意被改造的部分,打擊取締不能或不愿被改造的部分。
(1)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陽光化和合法化。
我國僅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許可了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公司等非銀行金融企業的信貸業務資格,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一律不得經營信貸業務,只能從事非經營性質的民間民事借貸活動,未取得信貸業務資格的企業法人也不得經營信貸業務。實踐中,囿于法律規定和資金條件等方面限制,社會閑散資金持有者為了賺取高額利息回報,或出于降低成本、逃避監管和法律責任等目的或因不符合信貸業務準入標準而無法通過設立信貸機構開展信貸業務,采取各種掩蓋手段通過個體、組織、機構等形式隱性地開展信貸業務活動,根據1998年《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實踐中未經批準從事的隱性信貸業務活動均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職業放貸自然人、經營借貸業務活動的組織、變相從事借貸業務活動的企業法人等從事的隱性信貸業務活動。我國關于民間借貸包括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少、漏洞多,認識上有偏差,沒有正確處理好金融監管、法律規制與市場投融資需求、信貸業發展之間的關系。我國要想正確處理好這種關系,必須對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實施陽光化、合法化和規范化改造,首先是要實現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合法化和陽光化改造,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第一,擴大商事信貸經營主體范圍,放寬信貸業務準入門檻。我國應擴大民間商事借貸經營主體范圍以增強民間金融的主體力量,通過立法和修法許可個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合伙企業、其他組織等成為民間借貸經營主體,建立多形式、多層次的民間借貸經營主體結構,形成商法人、商合伙、商個人三類借貸業務經營主體并存、互相競爭又互為補充的發展局面,并針對不同類型放貸主體設定不同的準入門檻,在現有準入標準上適當寬松,使更多的隱性商事信貸得以合法化并開展陽光化運作,活躍資金供求市場。
第二,確立民間商事信貸的正當、合法地位,將商事借貸與非法借貸區別開來加以保護和促進。鼓勵民間資金進入融資市場,保護由商事借貸行為形成的法律關系,對因商事借貸而取得的債權、擔保物權、股權等予以保護,通過出臺政策引導和促進商事信貸的發展,而對非法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否定非法借貸行為確立的所謂權利義務關系,主要通過不當得利制度保障資金融出主體融出的資金得以返還。
第三,擴大民間融資渠道,為市場資金需求主體提供更多、更便利、更經濟的融資方式,從而活躍民間金融市場,使得有償還能力的資金需求主體無須求助于非法借貸即可快速地籌集低息貸款。非法借貸的貸款利率往往高于同類銀行貸款利率以及民間商事信貸利率,非法經營者通過各種手段掩蓋非法性質,通常采取預先扣息和訂立“陰陽合同”等手段使得借款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而且其收債方式不規范,往往摻和著暴力和威脅。擴大民間融資渠道能夠使得非法借貸顯得毫無競爭優勢和生存空間,逐漸自生自滅或轉化為合法借貸。
(2)民間借貸發展的規范化。
要實現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第一,建立商事借貸業務登記制度。對職業放貸自然人、組織和法人實施登記管理,對商事借貸經營主體的格式借貸合同實行審查和備案登記制,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登記機關。
第二,建立風險備付金制度,將放貸人經營借貸業務的風險控制在可控范圍內。風險備付金與放貸人的經營業務范圍和經營規模成比例,并不得抽回或挪用,隨著放貸人經營業務范圍和經營規模的擴大,梯度提高風險備付金率或額度。有必要對職業放貸自然人、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和其他組織的風險備付金率或額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對他(它)們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也應作出相應的限制。
第三,建立商事借貸市場資信系統,建立誠信管理檔案。由金融監管機構對商事借貸經營主體的資信狀況、償付能力、經營風險、風險備付金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和披露,對商事經營主體和借款人的在借貸活動中的誠信情況作出記錄并建立誠信檔案。
第四,建立商事借貸主體的退市制度,妥善處理各種債權債務關系,最大程度上維護債務人和債權人利益的平衡,維護信貸市場的信用和秩序,維護社會和諧和金融系統穩定。在個人破產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對于職業放貸自然人、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的市場退出制度應作出特別規定。
第五,將陽光化、合法化和規范化改造涉及的各項舉措成文化、制度化。出臺“放貸人條例”或“非銀行信貸法”并修訂《貸款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信貸機構設立或職業放貸個人登記、變更和市場退出規則,確立信貸業務經營規范、信貸利率限制、風險備付金制度、放貸人資信評價制度、放貸人和借款人誠信檔案制度、監管機構及其職責、法律責任與罰則等。
(二)建構民間商事借貸監管機制
我國民間借貸已經初具資金規模,不可小覷而放任不管。截至2013年7月,根據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的《銀行與家庭金融行為》調查結果顯示,我國民間借貸參與率高,有33.5%的家庭參與了民間借貸活動,借貸總額達8.6萬億元。問題是,占8.6萬億元大部分的是隱性開展的未與民間民事借貸區別規制的民間商事借貸,而如此之大的民間商事借貸金融規模卻未納入常規的金融監管范圍,民間金融風險容易失控,不利于防控借貸危機和金融危機。鑒于此,一方面,我國應將民間民事借貸與民間商事借貸區別規制,并確立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識別和認定規則及其法律責任,為司法裁判提供依據;另一方面,建議我國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將民間商事借貸納入常規的金融監管視野,建構我國商事信貸監管機制。建構我國商事信貸監管機制具體應做到以下幾點:其一,制定“放貸人條例”或“非銀行信貸法”并修訂《貸款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確立商事借貸的認定和監管規則,加強對變相、隱性的商事信貸監管,打擊、取締未能陽光化、合法化和規范化改造的非法借貸活動,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為商事信貸監管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金融行政部門(金融辦)一起協助商事信貸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開展監管活動;其二,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的權責,由監管機構對放貸人的資信、償付能力及其存入托管機構的風險備付金實施實時監控,對其經營行為實施適當監管,在其風險發生后及時介入并采取接管、托管、重整、并購、清算、司法破產等監管措施;其三,在商事借貸經營主體市場退出方面,商事借貸監管機構應在放貸人發生嚴重信貸經營風險、尚未支付不能之前介入并對其采取市場退出監管措施,保障債權人利益和金融安全與秩序;其四,在常規的監管措施上,商事信貸監管機構應對發生經營風險、風險備付金不足、不誠信記錄等問題的商事經營主體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直至停業整頓、吊銷其業務經營許可證、責令關閉等,對借款人的不誠信行為進行記錄并通告各信貸經營主體,建議借貸經營主體對于發生二次不誠信記錄的借款人不再發放貸款等,涉嫌刑事犯罪的還應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只有建構我國商事借貸監管機制,才能更好地規范和促進民間借貸的發展,更好地發揮商事信貸對中小企業經濟發展和個人生活改善的作用,最大程度上減少非法借貸活動,形成良好的民間金融秩序,防范民間金融危機。
(三)發揮政策在商事借貸發展中的引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