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2 16: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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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店管理專業教學模式分析
由于行業的高速發展所引導的人才需求,很多院校的酒店管理專業都在根據這一實際情況對自身的專業培養方案進行著調整,然而,目前酒店管理專業課堂教學模式仍然普遍存在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課堂教學與實際工作情景的差異性
這一點主要體現在場地問題上,學生上課的地點一般都是學校教室,當然,專業老師也更適應這種教室教學的方式。然而實際酒店實習工作和課堂講授練習的差距是非常大的。酒店行業作為服務行業,它得主要工作是直接面對不同類型的客人并進行服務,這個過程中也許會產生各種不可預見或者突發性問題,這些問題的處理,需要隨機應變能力與經驗的積累。作為酒店服務人員除了要按規定完成標準化服務,還需要為客人增加個性化服務,這過程中是投訴最為容易產生的。或者又比如說,一些突發性的應急事件,比如客人突發疾病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處理辦法等問題,是無法讓學生在課堂上比較真實和完整去學習或者體驗到的,這些內容很現在更適合在真實的場景中去學習的。
(二)書本知識與酒店實際所需相脫節
對于酒店管理專業來說,教材的選用上,無論是什么樣的教材,可能都會存在教材內容過于理論,更新速度比不上酒店發展速度這個問題。同時,如果酒專業教師是從高校碩士或者博士畢業后直接進入學校教學的話,這些老師理論知識比較豐富,而缺乏實際工作背景,對于酒店這個行業來說,如果教師缺乏相關的從業經驗,那么他們講課就有可能存在只有理論知識而缺乏實踐經驗的問題。
(三)“雙師型”教師與行業逐漸脫節
這一點主要針對從事過酒店相關工作的教師。雖然這部分老師在講授課程比較注重與實際案例舉例,模擬操作等實踐性教學方式去講課,讓同學們可以快速的了解酒店工作的一些情況。但是這類型的教師一般在離開企業之后,就較少的再去實地接觸這個行業,在此同時,酒店行業又在不停的發展著,那么老師們的實踐經驗的保質期將是多久?他們所講解的實踐案例和知識是否能夠一直適應實際行業發展? 二、酒店現場教學改革與實踐的思路 通過以上對不足之處的分析,可以看到一個核心問題,那就是酒店管理這個專業比之很多專業來說,有著非常強的實踐性,需要隨時隨地與行業保持緊密聯系。因此,理論與實踐真正的相結合是此專業培養應該重點思考的問題。那么,根據上面的分析,怎么去彌補專職教師在知識講解這一塊的不足,是酒店管理專業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思考點。所以,酒店專業的教學很顯然應該打開思路,不能只是局限在課堂上,而是要適應酒店行業來設置教學課程和制定最合適的人才培養方案。
聘請酒店行業管理階層專家到學校開設專業教學講座,是本校酒店管理專業改革的思路之一。這一思路首先把《酒店管理概論(雙語)》課程作為試點課程進行了教學改革。本課程是酒店管理專業學生專業知識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理論基礎。為了順應培養學生的能力要求與酒店行業對人才的要求,本課程的加入行業人士融入教學的方式來增加課程的實用性,也就是說,在原有教學基本上,在教學中通過引入酒店行業精英人士站在企業的角度來為此課程開設3類講座的方式,實現學生系統思考、分析能力,以及學科知識與行業真正融合。課程教學團隊采取“1+N”教學團隊的形式,即由1位我系專業教師及N位行業導師組成(如下所示)。
1=專業教師:筆者本人;
N=行業導師A:冷先生,四川邁進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四川省人才服務興業協會副會長;
行業導師B:魏先生,成都雅居樂豪生大酒店人力資源經理;
行業導師C:戎先生,成都城市名人酒店名人會總監。
《酒店管理概論(雙語)》課程的理論模塊包括對酒店的認知,酒店財務管理、戰略管理、營銷管理等方面的內容。為了增強學科知識與行業的結合,3位行業導師對課程內容中的3個部分的理論教學內容為同學們從行業角度進行授課。行業導師授課的3個模塊是:‘酒店人力資源管理’,‘酒店營銷管理’和‘酒店業的品牌打造,創新與發展’。
另外,由于此課程加入了行業導師元素,對于課程的考核模式也有一些改進和調整,具體思路如下。原本考核方式仍然保留,即平時表現占據成績的30%,期末閉卷考試占據成績的70%,選擇考試方式保留的原因是基于本課程是大學一年級酒店管理專業學生的基礎入門理論課程,試卷考核方式更加適合。但是,在平時成績的組成上,把課程教學改革和它進行結合。平時成績不再是由考勤+課堂提問+課堂作業,而是變為考勤+項目任務:小組課題設計與演講;也就是說平時的這30%成績,是由1/3的考勤和2/3的項目任務來組成,項目任務的設置也主要圍繞著行業導師的授課講座內容進行。
三、此次教學改革的特點與實施結果
此次對《酒店管理概論(雙語)》課程進行的教學改革,有其顯著的特點,這是其他酒店類課程教學改革比較少涉及的,因此可以算是一次創新性的改革。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師資由學校老師和行業老師共同組成。
上面改革方式闡述中提及,課程改革的核心主要是教學團隊與教學模塊的改革,即“1+N”教學團隊的形式,即由1位專業教師及3位行業導師組成。
教學內容明確劃分為理論模塊和行業模塊,各自占學時多少。
由行業導師授課的“行業模塊”的總課時達到了6學時,占總學時的18.75%。
本次教學改革在實際實施后,我們對學生反應做了一個隨機訪問,由班主任對本課程授課班級的學生進行隨機抽取,談話獲取反饋信息。 從學生反饋的信息來看,將課程內容模塊化并且引入行業導師進行專業授課的教學方式新穎,學生積極性高,教學效果非常好。但是,根據班主任的反饋信息中,學生也提出了希望增加行業模塊的比重等意見。在后續改革中,我們會充分考慮學生意見,改進我們在此次教學改革中的不足之處,完善我們的教學改革思路與方案,切實執行讓學生實際受益。
《酒店管理概論(雙語)》課程本次的教學改革,對本專業今后更多課程和教學方式的改革有著方向性的指導作用,尤其是我們把專業教師單獨對某一門課程教學的這個方式改成了由專業教師和行業專家結合,共同對某課程教學的方式,此方式可以用在更多實踐性強的專業和課程上去,讓課程和教學得取得更好的效果。
此次教學改革,緊貼地方經濟發展,注重校企合作,制定多元化的人才培養目標。從長遠看來,將逐漸導入并實施校企合作的教學模式,將課堂搬到行業中進行,輔以傳統教學模式,引導學生發展職業化,并盡快適應工作崗位要求。并且,先通過本課程進行改革,再針對多門專業課進行調整,著力培養“創意應用型、復合應用型、技能應用型”的人才,并以行業為導向,培養具備酒店管理相關知識和餐飲服務與管理的專業系統知識和專業技能、既懂管理又具備服務技能,具有國際視野的多元化目標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參考文獻:
[1] 項目導向式酒店管理專業實訓教學研究[J],張麗萍 當代職業教育,2013.12
[2]《酒店管理》,鄭向敏,清華大學出版社,2013.1
【關鍵詞】電力市場 合同交易
20世紀70年代開始,全世界掀起了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浪潮,以前電力工業采取的是政府壟斷式的管理模式,電改后開始引入競爭機制。這使得發電商、配電公司、電力用戶等都變為了市場主體,他們擁有了更多的自利,同時也面臨著更嚴峻的風險問題。其中最難管控的就是電價的波動風險。一個完善的電力市場應該擁有許多不同的合同來吸引市場參與者,能夠讓市場參與者有機會去控制成本和風險,并獲得恰當的收益。
一、電力合同市場概述
電力是人們當代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需求彈性非常小,而電力商品又具有不可儲存的特殊性,使得電價經常因為現貨交易的供需不確定性產生劇烈的波動。為了規避或減少電價波動帶來的風險,學者們發現可以引入一些合同交易來實現,讓無限的風險有限化。電力市場中的合同交易是市場交易主體通過簽訂書面或電子合同,再按照合同執行電能買賣交易。合同可以是一種固定的協議,要求必須按照約定內容執行;也可以是一種可選擇的合同,給予合同一方或雙方選擇的權利,可選擇執行或不執行。電力合同的內容包括雙方基本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供電時間、供電量、供電價格、違約懲罰金額等等。
電力市場參與者一般采用三種形式簽訂合同:雙邊協商、競價拍賣、指令性計劃。第一種雙邊協商形式是由交易雙方進行溝通和談判達成共識,并將談判結果制定成具體的合同;第二種競價拍賣形式由購電方、售電方、電力市場運營者三方參與,購(售)電方在指定的時間內上報在未來指定的期限內購買(出售)的電量及電價,由電力市場運營者按照總購電成本最小和系統無阻塞為原則,確定最終匹配出合同交易的雙方和具體交易的電量和電價;指令性計劃形式主要在特殊情況下使用,由電力管理部門在緊急調度或者有特殊情況的電力需求時,按政府下達的計劃數量實施。
合同交易主要有遠期合同和期貨合同兩種,指交易雙方之間達成的明確規定在未來某個期限內或具體的日期按照雙方協商好的價格交換某一數量的某種物品的協議。遠期合同和期貨合同的區別主要有:
(一)標準化程度不同
遠期合同中的具體內容都是按照交易雙方的意愿來確定的,所以每一份遠期合同的內容都可能不同;期貨合同則不同,它的合同內容包括數量、質量、交割時間和地點等都是確定的,只有價格是在成交時根據市場行情確定的。
(二)交易場所不同
遠期合同的交易場所不固定,只要交易雙方約定好任何地方都可以作為交易場所;期貨合同的交易場所是固定的,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
(三)履約方式不同
因為遠期合同之間的差異性,導致它不太容易進行轉讓,所以絕大數遠期合同只能進行實物交易;期貨合同因為其標準化的合同形式,和固定的交易場所,非常容易進行轉賣,所以大多并不涉及實物所有權的轉移。
二、力市場中的合同交易
(一)電力市場中的合同類型
第一,靈活的電力遠期合同,指合同雙方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合同的交割計劃。其中一種是買方靈活的電力遠期合同,指買方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需求情況確定要交割的電量,并且可以在交割時進行合同轉賣。另外一種是賣方靈活的電力遠期合同,與第一種相反,是賣方決定交割電量,買方按賣方確定的電量接受用電。
第二,電力差價合同主要適合電力聯營體交易模式的電力市場。類似于期權合同,單向差價合同就相當于購電方(售電方)買入看漲期權(看跌期權);而雙向差價合同相當于一個合同價格確定的遠期合同。
第三,可選擇的遠期合同中規定了合同電價、中斷電價。當合同約定的時間達到時,現貨市場電價比中斷電價小,售電方賣電給購買方;當現貨市場電價比中斷電價大,售電方按照約定的中斷電價支付給購電方,不再售電。
(二)合同交易對電力市場的意義
在電力市場改革初期,許多國家都采用大量的合同交易的方式進行風險管理。例如最典型的英國,在開啟電力市場化進程后,前期超過80%的電能交易都是通過遠期差價合同來進行的,而在政府推廣NETA模式后,該比例提升到了95%。
電力遠期合同交易將不能夠大量存儲的電能進行了“虛擬”的儲存,事實上等同于提供了其他可儲存商品的某種事前保護作用,而且讓市場參與者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選擇,以鎖定未來不確定時期的電量和電價,規避電力市場風險。同時簽訂合同的談判過程也意味交易雙方透露了各自的一些情況,利于信息的交流。合同交易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擁有較大市場份額發電商操縱電力價格的能力,因為它減少了一些未來發電商可以操縱的現貨電量。總體來說有利于給用戶提供穩定的電力供應,也可以為發電商帶來穩定的需求,維持電力市場的穩定性
三、結論及展望
電力市場中的合同交易具有平穩電價、規避風險的作用。因此對于我國的電力市場改革也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結合目前我國的電力市場改革情況來看,我們進一步工作應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考慮我國還在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初級階段,目前電量和電價并未完全市場化,可以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借鑒合適的合同交易模式。
第二,隨著電力市場改革的不斷推進,必然會面臨同樣的電價波動風險,各市場主體需要防范于未然,提前做好準備。
參考文獻
[1]汪朝忠.我國實施電力雙邊交易模式的可行性研究[J].經濟體制改革,2015,02:1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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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少華,李渝曾,王長軍,言茂松.電力市場中的遠期合同交易[J].電力系統自動化,2001,10:6-10+50.
8月下旬,德國首都柏林已有一絲秋意。如同西歐其他擁有悠久歷史的城市一樣,柏林呈現出平和潔凈的景象。而作為德國第一大城市,這里擁有最密集的人口以及建筑,隨處可見的電動汽車以及充電樁、西部城郊田野里的風力發電機以及造型奇特的大型綠頂的圓柱沼氣發酵槽。這些無不在提醒著來訪的游客這是一座擁有眾多新能源類型的“綠色”城市,而正因此,在這里孕育了眾多的能源公司。
從市中心的波茨坦廣場出發,驅車十五分鐘,由《能源》雜志組織的德國電力市場考察團一行人就來到了眾多能源從業者紛涌而至的歐洲能源科技園。之前,這里則是提供柏林城市熱和電的煤氣廠。
煤氣廠 1860年建成,一直使用到1995年,2008年城市煤氣公司由于其能源功能喪失其賣給了一個地產商。而這位地產大亨找到了德國能源署前署長科勒先生,希望將這座舊時代的能源基站改造成新能源時代的柏林標志。
在經過一番改造之后,這里吸引了上百家能源公司的入駐,從像施耐德那樣的大公司到一些新能源技術研發的初創公司,大約2000名從事能源相關的人員在這里工作。而對于入駐的能源公司,科勒提出了一個要求――公司從事工作必須涉及能源轉型。
對于德國而言,能源轉型已經是實施了20多年的一項能源政策。當1990年能源轉型政策落地之時,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在德國發電總量中所占的比例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到了2015年,可再生能源電力在總電量中的比例則上升到32.5%。2020年,這一比例將達到35%。
伴隨著德國能源轉型的成功,一些新的能源技術以及服務類型開始衍生出來。更為重要的是,一個與如此清潔的能源系統相匹配的成熟能源市場開始建立起來。
多元化的市場主體
在科技園里,《能源》雜志記者看到了未來能源圖景,隨處可見的電動汽車和光伏板,一個完整的智能微網系統以及儲能系統還有一套靈活的監測系統。更為驚人的是,這里已經實現了100%新能源發電。
據科勒先生介紹,在園區里建設1MW電池組,對于風電、光伏波動一次調頻。由于購買新的電池很貴,經濟上不劃算。園區和奔馳合作,將電動汽車上已經使用3-5年電池拆卸下來使用,據預測這種老化電池還可以再使用8-10年。隨處可見的電動汽車,通過用電低峰充電、高峰放電,也發揮了調頻作用。并且這里安裝了60多種充電樁,成為了德國電動汽車示范中心。
對于這個未來能源場景的實現,園區里很多公司都參與其中,施耐德設計整個能源監測和管理系統。而在施耐德設計的能源組合中,對不同發電類型、天氣、供需等情況進行模擬。除了像施耐德這樣的國際化大公司,圍繞著能源服務,園區里還有很多“小而美”的初創公司。
在這里,我們拜訪了GETEC公司。這是一家擁有20年歷史的家族企業,也是一家新型能源服務公司。在德國企業中,它還比較年輕。GETEC成立之初,主要從事的是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彼時德國電力市場還沒有開放,GETEC主要通過自己小的機組給企業提供熱和電。后來伴隨著電力市場的逐步開放,它逐漸進入了售電市場,而現在已經沒有任何發電資產,只是通過電力市場進行購電交易,并給客戶提供能源管理的服務,同時投資、管理一些商業中心的配電網。
隨著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在德國的日益突出,GETEC也找到了新的業務板塊――儲能電池。它投資建設了世界第一大儲能電池功率,占地1000平米,也是用奔馳電動汽車退役下來的電池組裝而成。GETEC商業部門負責人Moritz Matthies稱,這是電池第二生命周期。“這組電池站給生產精密設備的工業用戶使用,他們對電的使用情況敏感,希望提高電力使用質量。回收成本5年之內,電池可以使用10年。我們也是第一個不要補貼的儲能項目。”
在德國,像GETEC這樣新生的能源服務公司還有很多。靈活、快速適應市場的商業模式,成為了他們生存的密匙。獨立售電商們成為德國售電側商業模式創新的引領者,他們一方面尋找具有相同特點的用戶群體為他們量身訂做售電套餐,另一方面和許多不同行業的公司合作,將售電業務和智能家居、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等進行結合,試圖在單純的售電業務之外尋找到更多延伸空間。
而在這樣一個龐大的市場中,那些傳統的巨頭們令人難易忽略。1998年,德國通過《電力市場開放規定》,吹響了電力市場化的改革號角。通過電力市場化改革,強化行業內競爭,消除壟斷,拆分垂直一體化的企業,實行電網接入開放。在此之前,德國電力市場也是高度一體化的壟斷市場。四大電力而對于意昂(E.ON)、巴登-符騰堡州能源公司(EnBW)、萊茵能源公司(RWE)、大瀑布公司(Vattenfall)四大德國傳統電力商擁有了德國超過80%的電力裝機,并且業務幾乎涉及電力的全產業鏈。
伴隨著電力改革的進程,高度壟斷的四大能源巨頭逐步被拆分。然而,從 1998年至今,歷經近20年的改革,作為傳統的電力巨頭們,意昂、巴登-符騰堡州能源公司、萊茵能源公司、大瀑布公司至今仍然主導德國能源市場。
在當今的德國,發電行業和中國一樣非常集中,上述四大能源集團擁有了56%的裝機容量以及發電量占到德國總發電量的大約59%。在配電環節,產權比較分散,是一個充分競爭的市場。此外,最值得關注的就是售電環節。雖然經歷了拆分,四大能源公司也是德國最大的零售商,2012年占到終端用戶售電45%。而正是由于各種類型的售電公司出現,讓用戶擁有更為充分的選擇權,選擇并更換電力供應商。
市場主體的多元化,以及能夠提供差異化服務并且能夠降低客戶用電成本的售電主體才會吸引更多的客戶。
獨立的交易平臺
在柏林,考察團拜訪了大瀑布公司。這家100%瑞典國有公司,涉及了熱電生產、銷售以及配電各個環節。一名工作人員向我們介紹。近些年來,公司發生了兩個比較重要的轉變:一是發電業務板塊向低碳轉移,逐漸出售褐煤電站。二是從售電向能源服務轉型。“到2012年,德國建立比較健全的電力市場規則。從2011到2012年間,Vattenfall將煤炭、電力、天然氣等交易都進入市場。并且以小時、日、十天為單位的市場需求確定一次能源的消費。”
在漢堡,Vattenfall建立總的交易中心,在電力市場以每十五分鐘出售,并且根據價格信息,調整發電站的出力。Vattenfall的交易無疑證明了一個成熟的能源市場,特別是電力市場,離不開一個成熟的中介平臺。
在歐洲,由于歷史和區域分布的原因,大致可以劃分為8個區域電力市場。這8個區域電力市場分別是:伊比利亞電力市場(Iberian market)、意大利電力市場(Italian market)、東南歐電力市場(SE Europe market)、西歐電力市場(W Europe market)、東歐電力市場(E Europe market)、英國和愛爾蘭電力市場(GB/IRL market)、波羅的海電力市場(Baltic market)、北歐電力市場(Nordic market)。其中運作時間最長歷史最悠久的當屬北歐四國的北歐電力市場Nordpool。
2000年 6 月,德國成立了一家電力交易所――萊比錫電力交易所。而后,在法蘭克福第 2 個電力交易市場歐洲電力交易所開始營業。2005年兩個電力交易所合并,組成歐洲電力交易所,總部設在萊比錫,歐洲能源交易市場EEX已經成為中西歐影響最廣泛的電力交易市場。
據資料顯示,歐洲能源交易所的最大股東為歐洲期貨與期權交易所股份公司,占股達56.14%,其次為4家德國能源供應公司,占股11.97%,歐洲能源交易所所在的薩克森州占股11.90%,德國以外的國際能源貿易公司占股11.27%,其他銀行、能源供應商/公共事業單位等各占股3%~4%,工業行業的股東占股0.75%。
歐洲能源交易所為會員制,業務類型包括為會員現貨和期貨交易產品,為會員的交易提供清算服務,以及為會員提供擔保和風險承擔的服務。
2015年,通過EEX電力交易平臺交易的電量達到3000TWH,其中現貨交易電量大約為524TWH,期貨交易電量為2537TWH。除了德國,EEX平臺的客戶還來自于盧森堡、法國、英國、荷蘭、比利時等歐洲國家甚至澳大利亞以及美國的一些客戶也通過EEX進行交易。
電力交易主要兩種形式就是場外交易(OTC)和電力交易所交易。OTC交易是一種雙邊交易,交易雙方將直接進行交易。在電力交易所交易時,售電和購電方完全是匿名進行的,也就是交易雙方互不相識。
在電力交易所內,電力產品成為了標準化的商品,通過電力交易所交易時,市場參與者將訂單直接放到交易所系統里,系統會將所有訂單集合在一起。交易者可以將自己的買賣訂單放到交易所,當買賣訂單相互滿足時,即簽訂交易合同。
每一個簽訂的合同,合同雙方都必須履行一定的職責:買方需要消耗合約規定的電量并支付電費,而賣方需要完成電力的供應。由于交易是完全匿名的,所以所有交易必須通過交易所來清算。
與此同時,通過電力交易所交易的電價都是對外公布的,但是參與交易的交易者仍然是匿名的。通過匿名交易,市場參與者不需要考慮現有的客戶關系,交易策略也不必對外公開。在歐洲能源交易集團(EEX)可以進行電力期貨以及現貨交易,其中現貨市場交易由其子公司(EPEX Spot)負責。
據EEX電力部門經理Norbert Anhalt介紹,在EEX交易平臺中,現貨商品是以每15分鐘、每小時為單位,而期貨市場以天、周、月甚至年為單位。而他們所服務的客戶中一半為電力企業,一半為財物型的企業。在交易所內部,事業部門負責交易的日常運行,而此外交易監督部門也異常重要,是對該交易所內的交易進行監督。交易所類似股票交易所的功能同時,其盈利模式是在成功的交易中收取傭金。
此外,交易所作為交易雙方的中間合作商,將承擔客戶的虧空風險,換句話說當簽訂合同的一方無法履行合同時,交易所將替代對方,負責履行這個合同。這也是交易所交易對比場外交易的一大優勢,因為交易所將承擔客戶無法支付的風險。
Norbert Anhalt認為負責這項工作的EEX的子公司European Commodity Clearing AG(ECC AG)非常重要。
改革十年來,電力工業有效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持續發展機制還沒有形成,電力壟斷經營的體制也沒有完全消除,電力市場秩序仍然比較混亂,電量計劃分配、項目行政審批、電價計劃管理方式仍然在起主導作用。同時在一些電力企業效益增長緩慢甚至滑坡的情況下,電力企業職工的收入和福利出現了不正常的超常增長。以上問題的確是客觀現實,但這主要是電力改革不到位、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以及政府監管不足造成的,需要通過深化改革和加強監管來解決。
因為上述問題而否定電力改革的市場化方向,幻想回到發、輸、配、送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的舊體制,卻是值得警惕的。電改十年之際,重申國發5號文件確定的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是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基礎,也是事關改革能否最終取得成功的原則問題。
電改基本邏輯
在電力市場化改革以前,全世界電力系統的運作模式幾乎一樣。
在所有權上,由國家所有或者私人所有,但都是一股獨大;在技術體系上,都采用集中發電、同步交流的技術模式;在組織結構上,采用垂直一體化的組織結構,享有經營區域內的特許壟斷;在價格制定上,電價按成本加成原則由政府制定;在運行方式上,使用一種標準的“經濟調度”方法調度機組發電,即電網調度機構根據發電廠運行成本的高低來決定投入哪臺發電機組。
傳統電力模式對各國電力工業發展有著十分積極的影響,不僅有效地控制了壟斷對消費者造成的利益損失,而且對電力工業長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在實行以私有電力為主的國家,穩定的監管政策保障了投資回收和合理的利潤率,降低了電力投資的風險,促進了電力工業的長期投資和電力技術的進步。實行電力“國有國營”的國家,政府對國有電力公司的投資、風險保障和長期發展政策保證了電力工業的發展和經濟社會對電力的需求。
盡管如此,傳統電力模式仍存在經濟效率上的不足。對以私營電力為主的國家,由于政府監管保護消費者利益,電力公司所取得的經濟效益提高和成本的降低,通常被監管機構通過降低電價的方式轉給了消費者,由此使得電力公司沒有任何動力去提高經營效率。
同時,由于保障投資回報和合理利潤,監管無形中促使電力公司在投資上大手筆,造成過度投資。與此類似,在實行國有電力的國家,由于政府對國有電力公司的要求主要在于滿足供電而非利潤指標,國有電力公司通常出現經理人員缺乏正確的激勵機制、公司冗員、投資不足和浪費等問題。
正是由于傳統電力模式的缺陷,導致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的電力市場化改革浪潮。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基本邏輯是:
第一,在能夠引入競爭的領域(發電側和用電側)引入競爭機制,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能夠發揮作用。
第二,在不能引入競爭機制的輸配環節,提高政府監管的有效性。在組織體制上,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加強監管的力量;在管理方式上,制定明確的規則,改進定價機制和價格管理方式,加強對壟斷企業的監督。
為了使監督更有效,防止“店大欺客”,往往在行業組織體制上進行一些改革,有的把調度機構從電網中獨立出來,有的把輸電和配電切開,有的輸配一體,但分成幾個公司進行運營(比較競爭)。
盡管國情獨特,中國電力體制改革依然秉承了以上基本邏輯。2002年國務院5號文件提出了“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電價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電力發展,推進全國聯網,構建政府監管下的政企分開、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的改革目標,和實施廠網分開、競價上網、建立電力市場、成立監管機構、實行新的電價機制等改革任務。
電改成效多大?
電改實施十年來,對改革成效如何評估,各方認識很不一致。持極端批評意見的人士認為,“電力市場化改革搞得太早了”,十年前的電力改革是不成功的,是在一個錯誤的時間、以錯誤的方式、出現了錯誤的效果的“三錯”改革。對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具體批評,則集中在“電荒”、電價上漲、企業職工收入超常增長等幾個方面。
2002年以來的電力市場化改革與過去20年開放發電市場的集資辦電改革明顯不同。在集資辦電時期,改革目標(增加電量)與電力企業目標(企業利潤和職工利益)基本一致,而電力市場化改革給電力企業帶來的主要是競爭壓力,電量的增加不一定增加企業的利潤和收入,利潤和收入更多地是需要靠內部挖潛和提高效率來解決。
因此,一些電力企業和個人對市場化改革的不滿,是可以理解的。但由此而否定電力改革的市場化方向,顯然是值得警惕的。
必須承認,盡管十年電改不盡如人意,改革也遠沒有完成,但電改仍取得了相當進展。廠網分開基本實現,發電側的競爭格局初步形成,電力工業長期垂直一體化經營的壟斷體制初步得到改變。由于廠網不分所帶來的調度、交易不公的狀況有了很大改進。電力國企改革和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一定進展。在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發展電源、電網方面也有新的成效。
應當承認,十年來,我國不時出現全國電力供應緊張的局面,最多時20多個省份出現拉閘限電,形成影響全國的“電荒”。關于“電荒”究竟是怎樣形成的,盡管各方意見有些分歧,但與電力市場化改革無關這一點則是業界比較一致的看法。
實際上,電力市場化改革進一步調動了各方面辦電的積極性,改革十年來,電力基本建設投資年均增長14.4%,電力裝機容量從2003年的35657萬千瓦增加到2011年的106253萬千瓦,增加了1.98倍,220千伏以上輸電線路長度增加了2.3倍,220千伏及以上變電設備容量增加了3.6倍,新增容量之多和電網建設速度之快是古今中外史無前例的。
改革也增強了電力企業競爭意識和活力。與改革前相比,每千瓦時供電煤耗下降54克,發電廠用電率降低12.4個百分點,輸電線損率降低13.3個百分點,火電工程項目單位造價平均從4800元/千瓦下降到3745元/千瓦,下降22%,由此導致發電領域節省投資上萬億元。供電可靠性有了較大提高,城市用戶供電平均停電時間從2003年的每年11.72小時下降到2011年的7.01小時,下降了40%。這在世界各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過程中都是罕見的。
至于電價,改革十年來,全國平均累計漲幅超過了每千瓦時17.54分錢,上漲了30%-40%。這其中不排除有不合理的因素,但漲價的主要因素是上游一次能源和運輸費用大幅度上漲所致(十年中,一次能源價格上漲了約2.5倍)。
的確,改革十年來,電力工業有效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持續發展的機制還沒有形成,電力壟斷經營的體制也沒有完全消除,電力市場秩序仍然比較混亂,電量計劃分配、項目行政審批、電價計劃管理方式仍然在起主導作用。
特別是在一些電力企業效益增長緩慢甚至滑坡的情況下,電力企業職工的收入和福利出現了不正常的超常增長,這主要是電力改革不到位,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以及政府監管不足造成的,需要通過深化改革和加強監管來解決。
用市場經濟的辦法發展電力,是許多國家的成功經驗,也符合我國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目標、總方向。幾十年來,中國電力發展的實踐表明,走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的計劃體制老路,用計劃和行政的辦法配置電力資源,決定誰發電、誰配電、誰售電,決定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的調整,決定發輸配售各個環節的利益分配,決定電廠和煤廠的討價還價,是代價高昂的,難以為繼的。
盡管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所必須具備的一些技術經濟條件還不完全具備,但是等條件完備了以后再進行改革,還是在改革中創造條件逐步完善,無疑應采取后一種辦法。
改革前景展望
站在新的起點,面對復雜的環境,未來十年的電力體制改革必將繼續按照國務院5號文件確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以政企分開、有法可依、主體規范為基礎,以交易公平、價格合理為尺度,以市場競爭機制確立為目標,以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為評判。
隨著改革的深化,中國的電力市場將逐步呈現出如下特征:
電網企業是電力市場發電方、購電方及所有電能利益相關者的輸送物理平臺,是在政府設定盈利模式下的電能輸送主體。發電側和用電側存在眾多賣方和買方,實行雙向交易,供需雙方均有價格響應能力,獨立于電網的透明且運作有效的電力交易平臺。嚴格監管下的電力調度機構。任何電源只要滿足并網技術標準就能夠平等接入電網。發電、輸配電、用電及其他電的利益相關者之間都能雙向互動,實時交流信息。
展望未來,電力體制改革的路線圖預計將沿著以下四條主線有序展開:
第一,電力市場交易模式將由“競價上網”向“廠網分開、用戶選擇、直接交易”模式轉化。
國發5號文件選擇的“競價上網”模式,由于要求的配套條件(電力供大于求、發達的電網等基礎設施、法規健全等)不具備,在現階段不具可行性,目前已被各國所拋棄。電力交易模式的轉換是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電價改革內含于電力交易模式的設計之中),沒有可操作的電力交易模式的設計,其他方面的改革就都失去了根據和歸宿。
縱觀電力市場化改革先行國家,“競價上網”模式被拋棄后,電力引入市場競爭主要采取“廠網分開、用戶選擇、直接交易”模式。其特點是:電力交易由供需雙方簽訂經濟合同來實現。其中,發電是賣方,用戶是買方,電網是電能輸送者,調度交易機構是電力安全的保障者和電力交易的執行者,監管機構是規則制定者及安全責任和各類合同執行的監督者。
這樣的體制,可以帶來如下進步:
(1)發電側引入競爭機制帶來的好處可以傳導給最終消費者,電力用戶多樣化的電力需求也可通過市場得到滿足,供需矛盾均能通過市場得到調節,價格可以很好疏導出去,不至于累積價格矛盾,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節能減排;
(2)可以使長期投資得到保證,生產者、消費者都有穩定的預期,不太可能導致投資的巨大波動,從而有利于電力的長期穩定供應;
(3)可以使各方的責、權、利清晰,有利于實現依法管理。
第二,電網體制改革將由“統購統銷”模式向“網售分開”模式轉變。
改革措施和步驟大致如下:
1.逐步開放用戶市場,完善配套政策。(1)改革初期,重點選擇高新技術產業和能效水平全國領先、具有競爭優勢的大用戶直接與發電方洽談電量與電價。隨著改革的進展,出臺能耗調節政策,實施產業差別化電價,逐步放開其他用戶進入,最終過渡到完全用戶選擇模式。(2)逐步放開大用戶交易的電量和價格。改革初期,可將大用戶上年用電量作為基數電量,基數電量的購電價格仍執行原電價,超出基數電量部分由發電企業和大用戶協商確定。隨著改革的推進,改革政府計劃分配電量辦法,逐步取消基數電量,最終過渡到大用戶全部電量電價均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2.實行交易機構獨立、調度機構中立。以此,剝離電網企業占有的行政公權力,實現電力調度、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為逐步放開大用戶減少技術壁壘。
第三,電價形成機制將最終實現“管住中間、放開兩頭”,即自然壟斷的電網環節價格由政府制定,發電和售電環節的價格由市場競爭決定。
電價改革的要點是:
(1)實施輸配電價改革,以成本核算為基礎、宏觀調控為基準,按照不同區域和不同電壓等級由政府核定獨立的輸配電價;
(2)放松對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的計劃管理,上網電價實行國家基準價基礎上的市場競價。基準上網電價由中央政府負責核準,最終上網電價在政府基準價的基礎上,由買方和賣方通過雙邊協商或多邊競價形成。大用戶的購電價格由上網電價加過網費構成。最終售電價格實行國家指導價,允許省級政府在國家指導價基礎上適度調整;
(3)推行居民階梯電價,通過采取提取社會普遍服務基金等方式,逐步放開居民電價,變“暗補”為“明補”,消除銷售電價中的交叉補貼;
(4)部分工商業用戶實行直接交易后,原承擔的交叉補貼費用可作為“擱淺成本”,通過財政專項補貼或輸配電價附加的方式消化處理;
(5)對高耗能產業參與直接交易,為體現節能減排政策導向,采取“協商電價+差別電價”進行結算,其中差別電價部分按現行政策處理;
(6)取消重點合同煤計劃,實行電煤價格并軌,為理順煤電關系、推進煤炭市場化以及建立電煤長期合同奠定制度基礎。
第四,政府電力管理體制改革將以轉變政府職能為重點,實行依法監管。
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進一步理順電力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逐步實現一類職能由一個部門主要負責。
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革政府項目審批核準辦法,代之以市場準入;取消由政府實行電量分配的計劃管理方式,代之以供需合同;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尤其是加強政府的規劃協調職能。
關鍵詞:低碳經濟;電力市場設計
中圖分類號:F40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3)08-0018-02
低碳經濟視角和節能減排對我國電力市場運營提出了巨大的挑戰。文章從低碳經濟視角下對電力設計的具體要求出發,借鑒國外先進國家在低碳經濟視角下從節能環保角度在電力市場方面的發展現狀,分析了適合我國低碳經濟視角下電力市場設計的主要類型,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從一定程度上講,低碳經濟對電力市場設計涉及到電力市場的各個領域和各個環節,希望通過文章的初步探討能夠對我國電力市場設計發揮一定的推動作用。
1 低碳經濟視角下電力市場設計的具體要求
①對投資成本的要求。不可否認的是,縱觀國際電力市場整體運營環境,我國在電力市場、尤其是在電力建設過程中依然存在較大投資成本壓力的現實;低碳經濟條件下對電力市場進行設計和規劃,必定要經過降低巨大投資成本、提高投資效益的陣痛,盡管要經過一個艱難時期,也要下大決心重新審視電力市場設計對投資成本的問題,全面考慮投資成本需求,提高投資效益。
②對環境以及生態保護方面的成本要求。傳統條件下,我國電力市場運營過程中采用的機組往往沒有過多的考慮到環境以及生態的保護問題,使得電力市場在面對國家節能減排政策的調整之下面對較大的壓力;為了能夠更好適應低碳經濟的各項要求,在新建的大型、大容量機組中必然要配備相關節能環保設備,以此降低能耗、提高生態環保效益,然而這些巨大的投資也使得單位電量的成本呈現上升趨勢。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是國家必然要以一貫之的長遠政策,因此在電力市場設計中一定要綜合衡量好對環境以及生態保護方面的成本要求。
③對高耗能機組限制與淘汰方面的要求。傳統歷史條件下采用的高耗能機組在電力市場設計布局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滿足電力市場供應、有效的保障生產生活功不可沒。然而在低碳經濟條件下,這些高耗能機組必須要面臨著限制甚至是淘汰;盡管這些高耗能機組基本完成前期投資的回報,其總體生產成本相對較低,面對低碳經濟背景,要逐步加大在新上設備中對該類機組的限制。
四是對新技術、新設備使用的具體要求。伴隨著新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一些清潔能源發電技術逐步成熟并廣泛應用到發電領域,例如風電、潮汐發電以及地熱發電等。這些新技術、新設備在有效的保護生態環境方面具有巨大的優勢,然而受我國電力市場特殊性以及電力需求廣泛性和高需求性影響的要求,這些新技術和新設備發電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現實的電力需求,并且存在投資成本較大的現實問題。在電力市場設計過程中要兼顧這些新技術、新設備,但是也要綜合考量我國電力市場客觀實際,權衡好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之間的關系。
2 國外低碳經濟視角下節能環保角度電力市場發展
現狀
當前節能減排和低碳經濟視角下,國外一些先進國家在自身能源結構的基礎上分別對電力市場設計節能環保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概括起來,可以總結為以下兩方面:一是在市場化運營前,按照宏觀能源發展規劃, 采用法令和投資補償的方式,逐步、有計劃地將化石類發電資源向水電、核電等低能耗資源結構轉變,如德國、丹麥等國家;二是在市場化運營后,結合市場機制,配合立法、財稅補貼等手段,實現節能環保目標,如英國、美國采用投資或稅收補償鼓勵新能源建設,在市場中規定必須購買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并制定了排放指標,在市場中開辟了排放權交易品種,荷蘭建立了綠色標簽機制,促進綠色能源的交易。
3 低碳經濟視角下電力市場設計的主要類型
①沿用傳統模式的電力市場設計。低碳經濟背景下,在進行電力市場設計過程中依然采用傳統模式的設計軌跡,不注重對新技術、新設備的引進,不注重對原有高耗能設備設施的升級改造,而是繼續沿用原來的電力管理體制以及模式——垂直一體化管理模式,這種電力市場的輸電網沒有進行對外開發。
②采用對沖交易模式的電力市場設計。對沖交易模式的電力市場設計的主要理念是對某一整體區域范圍為服務和供應對象,對這一整體區域內的電力市場的輸電網絡采取系統層面上進行市場交易;或者是采取能夠支持某一單一市場交易的獨立發電調度模式。無論是對某一區域內的整體系統層面進行市場交易也好,還是對單一市場交易和獨立發電技術也好,二者之間都會通過電網系統產生一定的聯系,例如電力市場之外的雙邊交易或者是另外的雙邊合同。
③采用現貨市場模式的電力市場設計。采用現貨市場模式的電力市場設計本質是將電力市場置于一個獨立的系統中,通過設立單獨的電力市場運行機構對該獨立系統進行協調和控制,重點是對發電環節予以調度,而不具備輸電功能。
4 低碳經濟視角下電力市場具體設計途徑
一是大力創新電力市場的節能模式,鼓勵更多適合低碳發展模式的發電技術進入電力市場。在低碳經濟視角下進行電力市場設計,必須要對現有電力市場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高耗能、高污染的部分問題予以高度重視,根據電力市場需求以及供應狀況不斷創新電力市場的節能模式,例如,可以從國家層面出臺相關的節能優先模式,采取低耗能發電機組有限的原則,將發電機組的耗能數據按照耗能指數從低到高的順序予以排序,在綜合考量符合需求的基礎上,按照從低到高排序對機組電量進行分配,直到滿足負荷為止。或者是可以采取能耗約束模式,通過對采取以年度、月度以電量為標的市場年度、月度市場競價, 把握電力市場的降耗目標。與此同時,要積極充分和利用現代化的節能、環保等低碳發電模式,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實踐應用水平,大力開展對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潮汐發電等一系列低碳發電技術;積極創新發電資源低碳技術與投資方式的優化組合,推動更多低碳發電技術進入到電力市場,提高新能源、新技術等一些低碳發電量的使用效率和使用頻率。
二是要有效選擇低碳技術,大力采用碳排放限額的措施予以設計。在電力市場設計過程中,要想真正達到國家電力運行節能減排標準的低碳要求,形成環保、生態的電力市場運行系統,就必須要加快改革電力市場碳排放模式,調整電力市場的改革方向,大力引進和使用低碳技術,綜合電力市場碳排放的特征以及相關低碳技術經濟特征,努力設計出有利于激勵低碳技術進步的電力市場。
三是打破現有電網格局,積極實現與新能源并網發電,切實采取措施有效處理好低碳經濟視野下的技術成本與電力市場競爭力水平之間的關系。從我國現有電力市場格局出發,一些新進入市場的新型低碳發電技術在運行成本、管理成本方面要比傳統發電高的多,并且國家對新能源電力市場方面的政策措施制度力度并沒有形成統一和規范的格局,由于過高的投資成本造成低碳發電技術失去了市場競爭力。在這樣的狀況下,要想真正實現電力市場的低碳設計與運行,必須不斷提高低碳發電技術的規模效益,加快制定國家層面的政策措施,改革現有的電網格局,努力為低碳發電等新能源發電與傳統電網的并網,促使它的投資成本低于它所具備的競爭力水平。
四是采用新型低碳發電技術方面的政策措施。首先要從國家層面加快制定出臺優化我國現有電力市場結構的政策措施,制定出臺發展綠色電力的政策支持。低碳經濟視角下要不斷優化電力市場的利用方式,積極從政策層面開發綠色電力;其次要廣泛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在我國現有電力市場的基礎上積極借鑒和吸取國外先進成功的經驗和技術。受我國電力行業技術水平方面的限制,在短時間內完全達到低碳經濟的標準非常的困難。在低碳經濟背景下進行電力市場設計一定要走出去,積極開展與國外電力市場設計比較成功的國家進行合作和交流,合作開展清潔電力發展機制項目;同時加快引進發達國家一些較為成熟的技術和設計模式,不斷提高低碳經濟背景下電力市場設計的自我創新能力。
5 結 語
低碳電力市場能夠真正地實現可持續發展,是電力市場現在和未來發展的必經之路,低碳經濟是我國電力市場設計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國電力市場在未來能夠適應國際競爭力、提高綜合經濟效益和整體經濟效益的必然選擇。低碳背景下進行電力市場設計在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電力行業來講,必須全面認識當前節能減排的巨大壓力,在電力市場設計過程中要牢固樹立低碳經濟觀念,統籌電力市場結構,加大低碳基礎的創新與消化吸收能力,不斷提高電力市場設計的優化,提高綜合國際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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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市場;發電權交易;資源優化配置
[中圖分類號]F426.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49-0157-03
電力系統具有發輸配用瞬間完成、存在輸電約束、輸電損耗、合同電量與潮流分布不存在一一對應的關系、需要統一調度等特點,因此不可能完全依據市場經濟的規律實行電力競爭,需要考慮電力系統的特殊要求。況且,建立電力市場并不是電力改革的目的,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電價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電力發展才是目的。由于電網結構、電源分布的差異,全電網、全方位的電力市場交易未能真正實施,同時我國設計的電力市場是以區域電力市場競價為主,主要是一些大容量機組參與,大量的小火電機組并沒有參與到區域電力市場競價中,這部分高能耗、低效率機組的市場份額也不小,利益牽涉面廣,利益平衡很困難。各發電企業資源稟賦、裝備水平及經濟技術指標各有不同,其發電成本差異較大,按機組容量平均分配發電量計劃和按平均成本定價的原有電力管理模式不利于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市場對資源的優化配置作用,不能完全實現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減少排污的目標。如何找到一條既能平衡各發電企業利益關系又能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道路成為擺在面前的問題。
1 發電權交易產生的背景
在競價上網的電力市場模式中,大容量、高參數、高效率、低能耗機組將獲得巨大的經濟效益,而小容量、低參數、低效率、高能耗機組是計劃經濟時代留下的產物,在一定時期為國家的電力供應作出了貢獻,背負著巨大的人員包袱,能否妥善處理這部分資產和職工去留直接關系社會穩定和眾多家庭的切身生活,強制小機組退出市場而得不到適當的經濟補償和自謀出路的緩沖期將激化矛盾。通過對發電電力市場的研究,依據效率優先的原則,引入期權交易的概念并演化為發電權交易,通過置換合同電量,主動采取市場營銷策略,降低生產成本,謀取企業利益最大化和整體優化問題,不僅可以使參與者回避不利情況的利益損失風險,而且保留了有利情況下的獲利機會。
在這種形勢下,改變按機組容量平均分配發電量計劃的調度方式,通過發電權交易,將高耗能機組的電量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轉讓給高效率機組替電,同時不改變小機組的營業收入,可以迅速達到節能降耗和保護環境的目的,顯然這是一個優化配置電力資源,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有效舉措,也是對電力市場的有益補充。發電權交易必然對發電企業產生深遠的影響,促使發電企業積極思考如何應對發電權交易、如何在發電權交易中獲得更好的收益。
為了確保我國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和電力建設有序發展,國家發改委頒布了《節能發電調度辦法》,相比較而言,節能發電調度在節能減排力度上更嚴格、更堅決一些,但實施起來會有一定的難度或者掣肘,因此需要一個能夠平衡各方利益的過渡模式,而實施發電權交易就可能達到這樣的目的。發電權交易是切實可行的資源優化行為,已逐步得到社會的認可,在一些地方取得了不錯的實踐經驗,是處理電力行業歷史遺留問題的過渡方式,也為節能發電調度走出了一條新路。但從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兩方面來看,這種交易方式又是朝著建設全面電力市場不得不采取的方式。
2 發電權交易的電力市場屬性分析
發電權交易是指產權獨立的發電企業在擁有發電權份額的基礎上,由于一次能源供應不足,或機組計劃外檢修,或由于發電成本過高,或環保要求等原因,在同一發電公司內部或不同發電公司之間轉讓部分或全部合同電量的交易。通過不同類型和運行狀態的機組優化組合,以效率優先為原則,動態調整發電狀態,提高發電企業之間發電相互補償效益,實現發電企業合作的“雙贏”。由于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傾斜,一般情況下風電、水電等綠色電力,發電量是全額收購上網的,因此,主要涉及火電之間的發電權交易。
與傳統電力市場不同,發電權交易是基于合同電量(基礎電量)的一種市場交易機制,與我國當前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具有符合市場屬性的特質,是特殊的市場存在形式,發電權交易市場主體均為發電企業(或發電機組),市場客體是電量與電價。發電權交易實質是以高效機組和低效機組的能耗差作為交易的效益由二者分享,阻力較小,而且不會造成電網公司購電成本的增加。發電權交易的標的物不是普通的實物或服務,而是能給發電企業帶來一定利益的權利,是對合同電量的再分配,以市場手段達到了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效果,既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政策,也維護了企業自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從發展的角度來看,發電權交易可以作為電力市場改革的突破口,通過一系列的機制改革逐步走向更加開放、高效的電力市場,這也為我國電力市場的發展提供了一條新思路。
3 實施發電權交易的必備條件
發電權交易對于實現國務院5號文件《電力體制改革方案》設定的電力體制改革目標具有重大意義。但是,由于電力工業的特殊性要求,發電權交易也必須具備一些基本條件才可以實施,已具備這些條件的省級電力市場,發電權交易勢在必行,也切實可行。
(1)電力市場已出現供大于求的局面,發電裝機容量增長較快,電力電量平衡富余,設備利用小時長期徘徊甚至低于5000小時,發電設備沒有充分利用,這是開展發電權交易的先決條件。當電力供不應求時,發電權交易將受到影響甚至停止,不管哪類機組都將投入運行,此時,發電權交易的前提將不復存在,也無法繼續實施。
(2)電力市場成員中各類機組生產成本、批復電價差異較大,為發電權交易奠定了基礎和操作的空間。從機組的容量、效率、技術水平以及煤炭價格、排污政策等方面考慮,區域內機組之間發電成本差距很大,使得低能耗、低成本的機組替代高能耗、高成本機組發電成為可能。
(3)電力市場各機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差異使得發電權交易勢在必行。由于大參數、高效率機組效率高,消耗資源較少,除塵脫硫效果較好,而一些老、小機組,往往資源利用率不高,環境污染嚴重,進行發電權交易已不僅僅是發電企業的要求,更是全社會的迫切要求。特別是當前“節能減排”已成為國家強制性工作目標的形勢下,發電權交易可以有效地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排放。
(4)發電權份額是發電權交易的基礎。目前各發電企業主要通過政府主管部門按發電容量平均分配獲得發電權份額,均可通過履行發電權獲得企業效益,發電權份額的多寡直接影響企業的利益,這為發電企業進行發電權交易奠定了基礎。即使在市場條件下,發電企業通過市場競爭獲得了發電權,由于種種原因而不能履行發電合約,也可以通過發電權交易降低企業損失,因此發電權交易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
(5)輸電網絡的健全和交易平臺的建設為發電權交易提供技術支撐。
4 發電權交易的目標
4.1 節約有限資源
以火電機組為主的電力市場區域內,各火電機組類型、運行狀態各不相同,600MW機組與中小火電機組煤耗率差異很大甚至相差100g/kWh,如果各類機組都按相同發電利用小時進行發電,必然造成煤炭資源的巨大浪費,因此,對發電企業來說,采取辦法提高資源利用率,降低消耗,節約資源是義不容辭的責任。發電權交易正是有效解決高耗能機組轉讓發電權、高效率機組受讓發電權,雙方共同受益的市場機制,且這種機制必然會取得節約有限資源的良好效果。
4.2 減少環境污染
在市場成員中存在大量的小火電,不僅能耗較高,而且往往設備老化,裝備水平較低,沒有脫除污染物的設備,或者脫除效率不高,而大機組,特別是近幾年投產的大容量、低能耗機組,都裝備了高效率的脫除污染物設備。發電權交易遵循效率優先原則,即將高能耗、高污染機組的發電權通過市場交易轉讓給低污染、低能耗機組而大大減排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粉塵和灰渣等污染物,對環境保護起到重大作用。
4.3 優化產業結構
由于低能耗、低污染的火電機組通過發電權交易可以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和更大企業利益,必然給資本市場發出明顯信號,有利于資金向高效低耗環保的電力企業轉移,而轉讓發電權的小火電,也可以在不發電或少發電的情況下,獲得一定的收益,有利于企業升級轉型,平穩過渡。
4.4 平衡各方利益
電力企業是一個資金密集、技術密集行業,投資多元化,如果強行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如關停小火電,必然會影響到各方面的利益,也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而發電權交易可以有效平衡各方利益關系,保護投資者利益,保證電力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4.5 降低企業風險
發電企業面臨煤炭價格不斷攀升的壓力,上網電價不能按照市場供需狀況進行市場調節,而電力行業事關國計民生,不可能自由選擇生產方式,政府實施的煤電價格聯動往往滯后于市場,使發電企業效益受到嚴重損失。同時,發電企業也可能因為自然、市場、機組本身等原因無法履行發電計劃,必然蒙受無法履約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發電權交易,達到趨利避害的目的,降低企業風險。
4.6 緩解電網阻塞
由于電源布局和用電負荷中心的不均衡,電網依然存在一些輸電阻塞情況,通過發電權交易可以將非負荷中心發電企業的電量轉移到負荷中心的發電企業替電,可以有效緩解電網阻塞,而不影響非負荷中心的發電企業利益。
4.7 促進電力改革
發電權交易能有效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效率,非常符合國家能源政策,且交易主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則進行發電權的有償轉讓,有效地維護了企業自身利益,對促進電力改革和電力行業可持續發展能起到積極作用。
5 發電權交易雙方的競爭策略
本文討論的轉讓方主要是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小火電,其變動成本也較高,小火電參與發電權交易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政府所倡導的。通過發電權交易可以提高發電企業在電力市場中的自,提高市場對資源的優化配置作用。
在發電權交易中,發電公司都是基于得益最大化,不斷優化競爭策略,如果市場價格高于自己的變動成本,購買方希望購買發電權,但轉讓方會惜售發電權;如果市場價格低于自己的變動成本,轉讓方希望轉讓自己的發電權,但購買方不愿意購買發電權;如果轉讓價格遠遠低于購買價格,轉讓方將存在不能將電量轉讓出去的風險,發電權交易失敗;如果轉讓方和購買方的變動成本相等,發電權交易將無法實施。因此,實踐過程中確定轉讓價格務必綜合分析本供電區域內各時段負荷特點、燃料供應價格波動周期及煤炭企業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同時考慮發電權購買方自身的生產能力、經營策略、市場變化等情況。
轉讓方競價行為研究。在發電權交易中,由于轉讓方的數量較多,很難形成一個合作性組織,每個交易主體都以自己的利益為前提,為使自己的利益損失降到最低,轉讓方之間就形成了一個典型的“囚徒困境”非合作博弈,所以都會選擇高價出售,而這個結果也有利于提高購買方的積極性,有利于發電權交易的實施。假設有A、B兩個公司在轉讓發電權,C公司購買發電權,轉讓方中報高價者優先與購買方成交,成交電量也較多,報價低者成交量很小甚至沒有交易電量。如果考慮到市場上購買力足夠全部購買A、B公司轉讓的所有發電權,此時,轉讓方會考慮使用低價策略,但是存在它的低價與購買方高價進行撮合的危險,其交易價格不一定比采用高價策略和購買方的低價進行撮合的平均價低,所以在報價中,轉讓方依然會采用高價策略,才不至于出現發電權交易失敗的風險。
購買方競價行為研究。發電權購買方通常都是大容量、高效率、低污染低排放的大火電,大容量機組的設備利用小時偏低,對于發電權交易有著強烈的愿望,通過發電權交易,可提高機組負荷率,降低供電煤耗率,單位變動成本下降,增加企業收益。如果購買方較多,每個購買方都試圖降低其報價以實現發電權交易的成功并多購買發電權以便獲利更多,購買方之間也很難形成合作性博弈。
發電權交易雙方博弈行為研究。在平均分配發電權的情況下,大火電的變動成本遠遠低于小火電的變動成本,合適的交易價格,對交易雙方都可獲利,因此,發電權交易對雙方來說都是樂意接受的。發電權交易實踐證明,在近似相同的發電環境下,博弈雙方比較清楚各自發電成本情況,交易雙方更愿意通過協商決定轉讓價格,只要轉讓電量確定,交易雙方各自的收益都基本上確定,這是一個合作性博弈。
6 發電權交易的節能效益實例分析
對于河北電力市場而言,火電企業比重占總裝機的95%以上,小火電與大火電之間的發電權交易是主要方式,各火電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機組能耗、檢修計劃、燃料供應主動參與市場交易,不再只接受調度命令被動發電,從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另外,在確保電網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參與交易中心組織的中標火電的調度,優化配置網內各類型火電機組,節能減排,最終達到全社會整體優化的效果。
以大唐集團馬頭電廠為例,一個具有50多年歷史的老企業,機組概況為2×110MW、2×200MW的老小機組,積極響應國家“上大壓小”政策,主動關停機組容量620MW,每年發電權份額為39.55億千瓦時,平均供電煤耗為395g/kWh,廠用電率9.6%,標煤單價800元/噸,低位發熱量18500 kJ/kg,無脫硫設備;替代方機組容量為600MW機組(煤電一體化企業),廠用電率4.7%,供電煤耗為310 g/kWh,原煤含硫量1%,脫硫效率96%,低位發熱量21000kJ/kg,標煤單價640元/噸。僅從節能和減排SO2兩方面來粗略考察2010年發電權交易的效果。
[關鍵詞] 電力市場 需求側管理 發電權 交易機制
一、引言
1.需求側峰谷分時電價的意義
人類的經濟發展帶來了能源枯竭、環境惡化等一系列全球化問題,這使人們意識到必須從粗放的經濟發展模式轉變為可持續發展。在電力工業中,需求側管理就是一個主要措施。
實施銷售側的峰谷分時電價是電力需求側管理中的一種有效手段。峰谷分時電價是電力公司根據電網負荷特性確定峰谷時段,對用戶不同的用電時段實施不同的電價,以通過價格杠桿作用緩解峰時用電緊張,實現移峰填谷。這樣既能減少高峰備用裝機容量,節省社會資源。又能挖掘低谷電力市場和降低生產成本。
2.峰谷分時電價實施中的矛盾
銷售側峰谷分時電價有利于減少負荷峰谷差,使負荷最大程度地趨于平穩。其直接結果是減少高峰備用裝機容量,減少機組啟停,提高機組使用效率,降低發電成本。可見,分時電價措施的主要受益者是電廠而非電網。但目前該措施的投入,如技術開發、設備、理論研究及試驗、用戶宣傳推廣等投入,以及實施后收益減少的風險卻都是由電網公司承擔。亦即,存在銷售側和上網側之間的利益不平衡矛盾。這一矛盾在實踐中極大制約了網公司實施分時電價的積極性。在經濟社會要求可持續發展的今天,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本文提出發電權交易的思路與方法。
二、發電權交易
1.概念與交易主體
在電力市場初級階段,通常采用“單一購買者”或稱為“1+N”模式,以利于與傳統調度模式的銜接。“1”指電力市場單一購買者即網公司,它代用戶購電,決定各發電商的交易計劃并負責實時平衡,以保證安全可靠供電;“N”指參與市場競爭的各獨立發電商。本文的討論以“1+N”模式為背景。
發電權定義為:在實施峰谷分時電價后的系統低谷時段,由滿足一定技術條件的發電機組,通過和網公司的交易獲得在原谷時發電調度水平上追加的發電容量的出售權。該權利的購買方(發電機組)有權在約定的時間內向發電權利的出售方(網公司)按約定的數量和時段出售電能,并按約定的價格支付發電權利金。
發電權交易提供了一個公平和有競爭性的交易管理方法,來分配由于實施分時電價而形成的、稀缺的谷時增加的發電需求。給該稀缺資源的開發者即網公司以合理的補償,激勵其推行需求側管理。
顯然,發電權交易的兩個市場主體中,賣方為網公司,它行使單一購買者職能和發電調度權。買方為發電公司,但只有那些在現調度下處于低谷時段壓負荷運行,同時又有良好的負荷向上調節性能的機組才是合適的交易者。如水電機組,大容量燃煤機組等。
2.合理性與可行性
發電權交易的合理性源于因推行峰谷分時電價而出現的、“稀缺”的谷時增加的用電需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稀缺的物品應通過交易和價格來有效配置。在峰谷分時電價措施中,網公司須支付投資代價,盡管所增加的低谷需求仍需向發電公司購買增加的發電容量和電能來滿足,但與通常網公司付費采購發電容量的情況不同,在低谷時段,相對于充裕的裝機容量和發電能力,所增加的低谷負荷是不足的,這就形成了將低谷時的發電機會作為稀缺商品進行交易的合理性。通過交易來拍賣谷時段發電權,能使稀缺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分配,并使稀缺資源的開發者得到合理的補償。
從可行性來看,當前電力峰谷差持續加大,谷時段有很多機組常處于需要壓負荷運行的不經濟狀態,甚至可能會被迫停運,而一旦發生停運,機組須在短期承擔高昂的啟停費用和成本。因而在分時電價實施后,低谷時發電機組也愿意通過購買發電權增加發電出力,達到經濟運行狀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運行效率,并取得更多的售電收入。
三、發電權的交易方式
可見,通過發電權交易,發電公司在獲益的同時把收益的一部分與網公司分享,即將原多余的發電能力從電能主市場交易中剝離出來,進入低谷時段的輔助服務市場。只不過這里輔助服務不是由網公司付費,而是由發電公司付費。該交易的關鍵是確定低谷時增加負荷的規模。首先,預測分時電價實施后指定時段的新增負荷,并依據峰谷電價實行前負荷水平組織電能主市場能量拍賣;然后,對新增負荷通過交易分配發電權,并據此進行實際調度和結算。分配方法(不計輸電等技術約束),須對各機組按申報的容量報價由高到低進行排序,從報價最高的發電機組起依次調用,直至調用的發電權總容量與該低谷時增加負荷的規模平衡為止。被調用的最后一個發電機組的容量報價為發電權市場出清價(機組被實際調度發電,還應支付相應的合同電價或電能主市場出清電價)。在初期因競爭性不足引起發電權價格過低時,可采用PAB結算,這時有以下規劃模型:
式中,和分別是第i個獲得發電權的機組申報的容量價格和數量,為低谷時段的新增負荷所對應的發電容量,為發電機組在參與電能主市場拍賣后在低谷時段剩余的可用發電容量,為機組發電時相應容量段取得的凈收益。
四、風險與收益分析
1.發電權賣方的風險與收益
發電權的出售方是電網公司。它出售發電權不是為了取得額外的收益,而是為了獲得合理的補償。首先是為了補償因推廣實施峰谷分時電價所支付的成本,其次可以用獲得的權力金收入部分沖抵電價不匹配的風險。后者源于一個事實,即中國目前階段的電力市場在發電側還沒有形成有效競爭,只有很少部分電量競價上網。這就形成了作為單一購電者的網公司在實施峰谷分時電價后面臨價格風險的狀態,因為低谷電的采購價格不變或有所上升,而低谷電的銷售價格降低,銷售量上升了,上升的銷售量是從能獲得較高銷售收入的高峰時段轉移過來的。由此可再一次看到,進行必要的市場設計給網公司合理的補償是必要的,這有利于激勵其推進有益于全社會的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
網公司在交易中也存在一定風險。因無論發電機組最終是否接受調度實際發電,發電權意味著網公司了做出了購買低谷電力的承諾,并可通過履行承諾收費。該承諾有法律效力,當發電權要求行使,網公司須按協議的要求購入電力。如因故不能履行承諾,雖然并不會對發電機組造成實際損失,但仍可能被要求支付違約賠償。
2.發電權買方的風險與收益
正如在發電權交易的可行性分析中所指出的,與發電權出售方相比,發電權的購買方參與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在低谷時段多發電以獲得收益。由于發電機運行特性決定了機組運行在正常出力范圍內的成本較低。一旦超出了這個運行區域,燃煤機組必須投油助燃甚至被迫停機,此時機組的運行成本將劇增。因此,機組有動力購買發電權,降低運行成本。且機組購買發電權并不影響其在電能主市場的競標策略和收益。
發電權購買方的風險在于,如果由于自身原因無法響應調度要求發電,則將損失應支付給網公司的權力費用。
五、結論
本文提出了發電權的概念,并對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機制等問題進行了分析討論,并得到結論:
1.基于國內競價上網尚未普及的現狀,發電權交易機制的提出,為解決網公司因實施需求側管理的成本回收問題和終端銷售收入下降的風險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這充分體現了市場機制和管理激勵手段對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節能降耗的促進作用。
2.通過經濟手段鼓勵機組在降低運行成本和取得發電收入的前提下參與發電權交易,并對稀缺資源的開發者支付一定的補償,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市場本質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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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問題;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現狀;市場模式
中圖分類號:TK227.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02
一、我國排污權交易現狀
(一)我國在排污權交易制度方面的實踐
上世紀80年代至今,我過已先后在十幾個城市開展了排污權交易的實踐活動,主要涉及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等方面。在水污染控制的領域,1987年在上海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和淮水源保護區率先進行了排污權交易的實踐,我國的首個排污權交易中心于2007年11月在嘉興掛牌成立,至此,國內的排污權交易已經正式步入規模化、正規化的軌道。
(二)我國排污權交易中尚且存在的問題
1.排污權交易制度法律體系的不完善
我國對排污權交易尚無系統的法律規定,排污權交易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僅有一些法律效力較低的地方性法規,缺乏一定的規范性和權威性。國家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控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雖然提到了排污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但尚無相配套的排污權交易制度。地方雖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排污權交易辦法,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效力的約束,執行起來計較尷尬,也容易引發排污企業的抵觸心理。目前,只有江蘇省等個別省份的個別條例真正通過立法確立了排污權交易的地位和執行力,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上述三個國家現行的法規的不足,但這些只是地方性單行法規,受適用范圍和地域的限制,效力僅限于本行政區域,這就阻礙了一些不同地域的企業進行跨地區的排污權交易。
2.排污權交易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及交易主體錯位
排污權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發揮基礎性作用從而進行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因此,建立和完善排污權交易的市場機制就成了排污權的有償取得與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必不可少的環節。按照市場經濟理論與西方發達國家的排污權交易實踐,排污權交易的主體應該是市場主體,然而在我國,政府部門尚未實現角色轉換,目前實施的排污權交易都是在政府干預下進行的,而非真正意義上的市場行為。某些地方甚至背離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明文規定排污權交易必須發生在排污企業與環保部門之間。市場的作用在于提供一種引導環境資源有效配置的機制,而這種政府壟斷和過分干預型的排污權交易模式,限制了市場機制的功能發揮,降低了市場主體做出市場行為的可能性,使得交易結果只能取決于個案談判的成果,或者只能靠政府的行政安排來調動和配置資源,而排污權交易也會因此增加了蛻變為政府謀利工具的可能性。
3.交易成本較高
科斯將排污權交易的成本概括為三個部分,一是信息搜尋成本,指交易主體為達成交易而在排污權交易市場上搜尋基礎信息;二是談判決策成本,指交易主體為促成交易而在排污權交易談判中所支付的成本;三是檢測執行成本,主要指政府為維持交易秩序、促進合法交易而對排污權交易過程進行監測、引導、監督、管理所支付的成本。理論上的排污權交易是假設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市場參與各方面都有充足的信息,交易是頻繁的,價格完全由供求關系決定。但是在我國,完全的排污權交易市場尚未建立,市場主體過少,而且企業參與度不高,信息也不充分,此外,我國排污權交易的主體90%以上都是中小型鄉鎮企業,規模小且分部分散,因此交易費用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但是交易費用的存在會降低交易主體市場行為的積極性,從而影響整個排污權交易體系,使交易成功率下降,妨礙排污權交易制度比較優勢的充分發揮。
二、我國排污權交易后續市場建成模式展望
(一)展望一
明確交易主體,合理分配交易客體,真正將排污權交易做成一種市場機制導向的行為。
前面對問題的界定中已經提到過,排污權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發揮基礎性作用以保護環境的經濟手段,按照市場經濟理論與西方發達國家的排污權交易實踐,排污權交易的主體應是市場主體,尤其指排污企業。因我國應加大相關研究的力度,做好充分的市場調查,合理劃定政府和企業的任務分工和管轄范疇,以此來帶動我國排污權交易市場的良性發展。我國政府部門應盡快實現角色轉換,逐步減輕對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干預力度,放權給相關排污企業尤其是主要排污企業,讓他們在交易中發揮主要作用。但是政府部門也要擺明自身的立場,要時刻關注國際市場的動態變化,并結合國際大趨勢及時對國內市場做出相關調控,做好與排污權交易市場本身的配合工作,充分發揮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的有形作用,與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交相輝映,以此來達到有形無形作用同時發揮效力的效果,以刺激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功能發揮,加大市場主體做出正確市場行為的可能性。
(二)展望二
界定合理的排污權價格,使得企業從排污權交易中獲取相關利潤。
排污權價格與企業獲得排污權的邊際排污成本之間存在三種關系,即等于、大于和小于關系。當市場價格高于企業所獲排污權的邊際排污成本時,該企業可以這一價格賣出若干單位的排污權指標,從而獲取相關利潤。當市場價格低于本企業所獲排污權的邊際排污成本時,該企業可以這一價格從市場買進若干單位的排污權指標用以排污,獲取相關利潤。當市場價格等于本企業所獲排污權的邊際排污成本時,此時該企業可采取不買進或賣出排污權指標,同時這也說明了此時該企業的邊際治污成本恰好等于社會的邊際治污成本,不能從排污權交易中獲取額外利潤。
因此,在界定排污權交易市場價格時,要綜合考慮環境狀況、市場需求供給狀況以及企業邊際治污成本和社會邊際治污成本等多方面的問題,以追求環境效益的最大化為核心目的,在此基礎上,合理衡量其他各相關方面的因素,以實現在環境效益最大化的同時達到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三)展望三
切實抓好排污權的有償使用,真正將生態經濟化,將環境權益明確化。
排污權的總量是由環境總量確定的,而環境容量是有限的,而且逐步呈現出一種日漸稀缺的態勢,生態經濟化是指稀缺生態資源進入人類經濟系統后的資本過程,表現為稀缺資源有償化和外部成本收益內部化。排污權的有償使用屬于排污權在環境容量資源日益稀缺的條件下,政府通過有償使用的方式向排污者征收費用的過程,是排污權這一生態權的資本化和經濟化的過程。排污權的有償使用具體牽扯到三個方面,即政府、企業即居民,對政府而言,政府作為初始排污權的所有者,通過有償出讓初始排污權,真正實現了國有資產的價值;對企業而言,有償獲得初始排污權以后,既可以用于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排放,也可以通過污染減排將節余的排污權有償轉讓給其他企業;對居民而言,有償使用排污權后,更加有力的保障了滿足生活質量和生命質量所要求的環境質量。
三、建立排污權交易的寡頭壟斷市場模式
根據以上關于我國排污權交易后續市場建成模式的分析和展望,不難看出,我國排污權在交易過程中存在的最大瓶頸即排污權主客體的不確定性。電力市場一直以來都是以寡頭壟斷市場的模式經營,而電力部門CO2、SO2、NOX等污染氣體的排放大戶,要實行排污權交易必然需要這一部門的參與。在實行排污權交易后,電力部門必然受其影響。因此,如果能找到一個交匯點,使得排污權交易市場和電力市場兩者相結合,那么我國的排污權交易市場就能夠像電力市場那樣以寡頭壟斷的方式去經營,這樣排污權的主客體也就隨之明確了。影響電力部門的主要的兩個方面是排污權的價格和排污權的分配方式。在完全競爭性的排污權市場中,環境資源的價格是靈敏的,能完全反映資源的稀缺性。每個參加排污權交易的企業對于價格都有完全的信息,對于環境資源現在和未來的供求狀況有充分的了解,排污權的價格隨著供求狀況的變化隨時進行調整,排污權交易的實現都以均衡價格為條件。然而,在寡頭壟斷的排污權交易市場中,企業可能通過自己的買賣行為左右排污許可證的價格,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功能得不到最大的發揮。因此,對于寡頭壟斷條件下排污權市場的定價策略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探討。在寡頭壟斷市場條件下,定價企業試圖通過控制信用或許可價格,減少自己治理污染的財政負擔。由于初始理責任的分配方式會影響到該企業實現自己的目標的程度,因此可以分別從拍賣和豁免兩種分配方式出發,分析寡頭壟斷企業操縱許可價格的行為。在受到操縱的拍賣市場上,最大利益獲得者是接受價格企業,而不是定價企業,然而政府的拍賣收益卻減少了。但是,政府可以設計出特別的動機協調拍賣方式加以對付,對壟斷企業單方面利用自己的投標控制價格的動機加以限制,縮小其在拍賣市場上的損失。
這樣,迎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的排污權交易市場模式就建立起來了,它模仿電力市場的特點,形成一種以排污權為主體的寡頭壟斷市場,這樣就可以刺激排污交易成本高的企業控制自己的排污量,同時使得那些排污交易成本低的企業能夠得到更多的排污權,從而實現均衡水平下的排污權的合理分配。在壟斷企業的控制下,排污權交易市場也能得以順利發展下去。
馬上就到“而立之年”的深圳媽灣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媽灣電力)最近卻因為一筆碳排放配額置換交易意外地“火”了起來。
2017年5月23日,這家坐落于珠江口、與香港隔海相望的電力公司,用持有的碳排放配額與深圳中碳事業新能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碳科技)持有的CCER實現了等量置換。 深圳媽灣電力有限公司
這筆在深圳排放權交易所(以下簡稱深排所),耗時四天完成的碳排放配額置換交易規模高達68萬噸,一舉創下了國內單筆碳排放配額置換交易量的新紀錄。
在中國即將啟動全國統一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當下,如此具有標志性的碳配額置換交易自然收獲了外界的頗多關注。
“這次交易的成功幫助媽灣電力實現了低成本履約,也為企業創造了可觀的經濟效益,更起到了一個良好的示范帶動作用,一定程度上活躍了整個碳排放交易市場。”深排所總裁助理張健成對《t望東方周刊》說。
一年前的成功嘗試
其實,早在2017年1月,媽灣電力就有了做這次碳排放配額置換的想法。
“當時的考量是降低碳排放的履約成本。”媽灣電力副總經理王成告訴《t望東方周刊》。
作為一家以煤炭為基礎原料的發電公司,媽灣電力在每年向社會輸電70多億度的同時,也往空氣中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碳,高峰時每年可達800萬噸,因此成為深圳2013年啟動碳交易試點后納入的首批控排企業。
但過去幾年,媽灣電力借由一系列技術改造成功降低了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得配額足以負擔其實際排放量,完成履約早已不成問題,如何以更低成本履約成為其著重思考的問題。
“碳排放配額置換無疑是現時政策框架鵲淖羆蜒瘛!蓖醭傷怠
媽灣電力的碳排放配額市場價值要遠高于CCER,高價賣出配額,低價買入CCER,是最劃算的交易。
當然,媽灣電力還需考量的另一個現實因素是,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將在年內啟動,而統一市場啟動后,CCER可能將不可再用于控排企業履約,所以想要借用CCER履約的企業只能在今年6月前完成交易,否則將再無機會。
不過,真正讓媽灣電力下定決心做此次交易的原因是,此前已有了一次成功嘗試,交易的另一方正是其多年的合作伙伴――中碳科技。
中碳科技是國內最早的碳資產服務提供商北京中碳技術有限公司于2015年在深圳注冊成立的子公司,業務涵蓋 CCER開發和交易,碳排放配額核查核證、托管、質押以及控排企業綜合碳資產管理等。
一年前的2016年6月,媽灣電力在2015年度碳排放配額履約期限到來前,與負責其履約工作的中碳科技達成協議,雙方用同樣方式在深圳排放權交易所完成了一次碳排放配額置換。
只是,相比此次的68萬噸置換量,這筆交易量只有8萬噸。
“當時臨近履約的最后期限,時間比較緊張,并且從全國看,碳排放配額置換交易并不活躍,我們也就比較謹慎,只是想試一試。”當然,王成也說,關鍵還在于,中碳科技手中當時只有8萬噸的CCER指標。
但這次合作還是讓媽灣電力看到了碳排放配額置換交易的無限可能,也為雙方一年后的本次交易奠定了基礎。
隱藏的第三方
“8萬噸碳置換交易做成后,雙方就一直保持著密切溝通。”中碳科技執行董事張燕龍對《t望東方周刊》說,在年初了解到媽灣電力有再做一單碳排放配額置換交易的想法后,雙方進行了深入交流。
2017年春節前后,雙方便就此事達成共識,隨后開始討論具體的交易方案。
“因為去年做得很成功,所以今年我們比較有信心,想做一筆更大的交易。”王成告訴本刊記者,雙方最初商定的碳排放配額置換量為65萬噸,是去年置換量的7倍。
但沒多久,這一最初設定的置換量便被。
春節過后的3月,深圳市發改委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始對域內控排企業2016年的生產數據和二氧化碳排放數據進行核查,以此為依據給每個企業分配具體的碳排放配額。
按照深圳市碳排放配額分配采用的歷史強度下降法,媽灣電力每年獲得的配額由其年發電量決定,發電量越大,配額越多,反之越少。據此計算,媽灣電力2016年獲得的碳排放配額為680萬噸。
而根據深圳市關于控排企業碳排放履約的相關規定,CCER可以抵消的碳排放指標比例上限為10%,即企業用于履約的碳排放配額中,CCER最多可占十個百分點。
“媽灣電力2016年獲得的碳排放配額為680萬噸,意味著其最大的置換量可有68萬噸。”張燕龍說,在中碳科技的建議下,媽灣電力將置換量從65萬噸提升到了68萬噸。
而在此之前,中碳科技就已著手在深圳市場收購CCER指標,為這筆交易做準備。
“春節前,我們就把深圳市場上所有的CCER指標都買過來了,有100多萬噸。”張燕龍說,其中最大的一筆購入量近50萬噸,賣出方是深圳排放權交易所的股東之一,也是此次68萬噸置換交易背后隱藏的第三方參與者。
這個第三方公司只有CCER,沒有碳排放配額。因此,中碳科技從該公司購入的CCER指標全數賣給了媽灣電力,而媽灣電力賣給中碳科技的68萬噸碳排放配額中的三分之二也被該公司買走。
從這點來看,媽灣電力和上述第三方公司才是此次68萬噸碳排放置換交易的真正買賣方,但因兩者都是中碳科技的客戶,不能直接交易,所以中碳科技在其中扮演了中介角色,轉而成了實際的交易方。
一筆交易兩次做
張燕龍說,交易方案設計過程中,雙方討論最多的是交易策略,耗時一個多星期,“核心問題集中在,這筆交易到底要在深排所內多長時間做完。”
媽灣電力希望能在一天內完成,這樣其所承擔的風險最小,成本更低,但對中碳科技來說,一天完成交易就意味著將會一次性占用幾千萬元賬目資金,企業運營壓力很大。
但此時才發現一個大問題,“只有想法根本不行,交易政策和規則都是深排所說的算,任何交易形式最終都需得到后者的認可才行。”張燕龍說,雙方之后將尚未成熟的交易想法告知深排所,詢問是否可行。
“這對我們來說也是個難題。”張健成告訴本刊記者,該所此前做的多數交易都是碳排放配額的直接買賣,碳排放配額與CCER的置換交易做得很少,偶爾出現的也都是小額交易。
兩者區別在于,碳排放配額的買賣交易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而碳排放配額與CCER的置換交易則是貨與貨之間的交換,“前一種模式在碳交易市場運作非常成熟,后一種模式則無前車之鑒。”張健成說。
即便如此,深排所為了滿足媽灣電力和中碳科技的交易需求還是決心作些改變。
“交易規則的修改非常麻煩,不太可行,所以我們只能在不改變現有交易規則的前提下,探索調整具體的交易形式。”張健成說。
為此,深排所專門組建了由內部風控部門、交易部門等組成的跨部門服務團隊,負責為本次置換交易設計出一套既合法合規,又安全可靠的操作流程。
最終成型的交易模式將68萬噸的置換交易分為兩步進行:中碳科技先以市黿灰準勐蛉肼柰宓緦Φ68萬噸碳排放配額,這筆交易完成后,媽灣電力再用現金從中碳科技手中購入等量的CCER指標。
同時,為了規避交易過程的潛在風險,深排所還要求交易雙方需先將碳排放配額和CCER在交易平臺上凍結,直到賣出方收到買入方的貨款后才能“解凍”。
王成說,借助深排所這一針對特定企業需求的創新交易模式,媽灣電力和中碳科技的68萬噸碳配額置換交易才得以穩步推進。
2017年5月下旬,按照雙方此前商定的交易策略,68萬噸的置換交易在深排所內分4天完成,前3天每天的交易量均為15萬噸,第四天的交易量為23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