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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以及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時,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審計處理是指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采取的糾正措施。
審計處理的種類有:
(一)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四條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
審計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第五條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審計處理、處罰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審計處理、處罰。
第七條審計終結后,審計機關應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依法作出審計決定,制作審計決定書;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八條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三)責令被審計單位自行糾正的事項;
(四)改進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審計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
(三)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四)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請復議的期限和復議機關。
第十條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前,應當由復核機構或者專職復核人員進行復核。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處理、處罰前,應當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審計機關不得因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在進行審計處罰前,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審計聽證的權利;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要求審計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審計聽證。
審計聽證會的工作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單位負責人強制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規的;
(二)挪用或者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扶貧、教育、養老、下崗再就業等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四)阻撓、抗拒審計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五)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
(六)屢查屢犯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經審計查出后,認真檢查錯誤并及時糾正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款額較小、情節輕微,自行糾正的;
(三)能夠認真自查,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反財經法規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審計處罰。但審計機關應當對該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予以審計處理。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審計建議,要求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理、處罰;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或者不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一)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
(二)被審計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
(三)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質量問題及其責任人實施處理、處罰的;
(四)有關主管部門侵害被審計單位經營自和合法利益的;
(五)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處理、處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認為有關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應當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依法作出審計處罰決定,制作審計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在作出審計決定和審計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審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享有的申請審計復議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處理、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處理、處罰程序的;
(二)擅自改變審計處理、處罰種類和裁量幅度的;
(三)沒有審計處理、處罰的法律依據的;
(四)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而沒有移送的。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其他法律責任,依照《審計法》、《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1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
1.1會計電算化的實施易形成審計風險
醫院會計電算化的實施,使紙面信息變成了磁性介質上的代碼,高度自動化計算機會計系統原始憑證的減少,給審計工作帶來困難,其次計算機會計系統中不相容職務沒有分離,造成職務混淆,控制混亂,易發生系統被篡改的危險。由于會計電算化系統數據處理的全過程是手工操作和計算機處理相結合的過程,對于審計人員來說,原有的審計手段、審計方法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完善,審計人員的作業手段也應由手工操作向計算機系統轉變。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掌握計算機和電算化系統的知識和技能,以證實其會計電算化系統處理業務的合法性、正確性和完整性。但目前還比較缺乏具有這種復合型知識結構的審計人才,引起審計風險在所難免。
1.2審計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加大了審計風險
目前審計執法的依據是國家的財經法規制度,但有的法規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及經濟政策的不斷調整、變化,現行的審計規范已不能合理地判斷審計質量是否合格,易造成處理不當,導致風險形成。
1.3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失真,審計人員素質不高
有的被審單位管理混亂,審計控制制度不夠健全,帳證不全、不實,會計信息失真增加了審計獲取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資料的難度。加之部分審計人員掌握政策水平不高,業務能力不強,工作方法不夠靈活,很容易造成審計結論和處理差錯,其結果必然產生審計風險。
1.4被審單位不配合,審計取證不充分
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往往得不到被審單位的支持和配合,被審單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舞弊現象日益增多,給審計取證制造重重障礙,造成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大大打折,在客觀上增加了審計風險。
2避免審計風險的對策
2.1健全法律法規、治理和營造審計環境
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不斷變化,審計工作亟待建立圍繞《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而配套的,比較完整的內部審計法規體系,以樹立審計工作者開展審計的信心,增強審計的權威性。其次還要加強醫院相關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法律意識,真正將審計的主客體行為納入法律體系約束的軌道,從而降低可能發生的審計風險。
2.2加快計算機審計軟件的開發,充分利用計算機審計軟件等現代手段進行輔助審計。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應選擇科學合理的審計技術,充分利用通用的或專用的計算機審計軟件,把審計過程取得的資料、數據、信息通過計算機審計系統加以整理、綜合分析,獲得充足的審計證據,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有效地降低審計風險。
2.3增強審計人員的行為規范
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保守秘密、廉潔自律、敬業愛崗、開拓進取,這些普通的規則應當通過審計活動將其具體化,形成審計工作者的行為規范,并用法律形式明確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和權利,用法律保障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在降低審計個人風險的同時,也降低單位的審計風險。
2.4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各行各業對知識的整體性要求越來越高,審計行業也不例外,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不斷學習專業知識,既要精通有關財會審計等專業知識,還要掌握大量的國家政策法規等相關知識。以及計算機和外語等現代社會的必備知識。使審計人員擁有很強的觀察能力、思維能力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
【關鍵詞】現代企業 審計 內部審計
一、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能
(1)經濟監督職能。經濟監督職能是指以財經法規和制度規定為評價依據,對被審對象的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以便衡量和確定其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是否正確、真實,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合理、有效,檢查被審對象是否履行其經濟責任,有無違法違紀、損失浪費等行為,追究或解除其所負經濟責任,從而督促被審單位糾錯防弊,遵守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2)經濟評價職能。由于經濟評價職能是通過審核檢查、評定企業內部各單位的計劃和預算、決策、方案是否先進可行,經濟活動是否按照既定的決策和目標進行,經濟效益的優劣,以及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安全、高效等,以為企業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經濟控制職能。經濟控制職能是指內部審計作為一種管理控制,通過內部審計人員獨立的檢查和評價活動,衡量和評價其他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和有效性的功能。而控制本身是一種重要的管理職能,因此內部審計有助于企業管理當局更好地管理企業,而且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
二、現代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1)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合理,缺乏獨立性。我國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是在國家的干預和推動下建立起來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很不規范,缺乏獨立性。如有些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不是單獨設置,而是由其他部門領導或合并辦公。這種狀況導致了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受各方利益牽制,難以開展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嚴重制約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最終使內部審計機構形同虛設,甚至名存實亡。
(2)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化程度不高。內部審計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到位,目前,我國已頒發了針對國家審計的《審計法》,針對社會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法》,而針對內部審計的只有審計署頒發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另外,我國雖然也頒布了《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中國內部審計實務指南》,但由于缺乏相關配套指導措施,內部審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無章可循,無法可依,可操作性較差,甚至出現執行不到位的現象。
(3)內部審計范圍過于狹窄。目前,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將大部分精力投入到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查證及生產經營的監督上,審計的對象主要是會計報表、會計賬本、會計憑證及相關資料,其工作主要集中在財務領域而未深入到管理和經營領域。審計范圍過于狹窄,對企業總體的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制度不能進行系統和權威的評價,也就無法發現和客觀評價企業的潛在風險,進而無法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實質性和預防性的管理建議。
(4)內部審計方法、技術落后。由于存儲在電磁介質上的數據文件,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不運用專門的審計軟件來進行計算機輔助審計,是無法工作的。而內部審計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很好的通用審計軟件,審計技術和方法基本上是以手工為主。由于審計手段落后,加之人手又少,工作任務又重,審計人員往往不堪重負,造成工作上和心理上的巨大壓力
三、加強企業內部審計的對策
(一)提高對內部審計的認識,樹立與時俱進的審計理念
在觀念上,無論是企業管理人員還是內部審計人員都要對內部審計有個新的認識,樹立與時俱進的內部審計職能觀,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為企業發展提供真實、可靠、有效的評價意見,正確處理好監督評價與控制的關系,發揮制約與促進的作用,為實現企業經營目標服務。
(二)合理設置內部審計機構,以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設置內部審計機構要遵循獨立性原則和權威性原則。
遵循獨立性原則,首先要保證機構獨立;其次要保證人員獨立,要避免內部審計機構聘用財務、基建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職;第三,定期換崗有利于提高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獨立性;最后要保證經費獨立。
遵循權威性原則。主要體現在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和設置層次上。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地位和設置層次越高,權威性越大,內部審計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
(三)在審計方式、方法和技術上要實現新轉變
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個完善、高效的審計信息化系統和審計操作平臺,對內部財務信息系統及會計工作實施有效監控與評價,對企業資金、各種資產進行密切跟蹤,借助科學的統計抽樣方法, 擴大信息收集范圍,提高內部審計部門在信息化條件下實施審計監督與評價的能力,通過全過程的審查、監督與評價,找出薄弱環節和存在的問題,幫助企業建章立制,完善內部控制,強化經營管理,更好地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
(四)在審計業務范圍上要開拓新的領域
內部審計部門應重點向下列領域拓展其作業:如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和離任審計、合同(合約)審計、工程項目審計、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審計、質量控制審計等。只有通過進行全面系統的內部審計,才能在更廣闊的領域里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企業中的作用,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五)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不斷增強內部審計人員整體素質
對進入內部審計部門的人員進行必要的資格限制,只有具備規定的學歷和一定時間的專業年限,才能進入內部審計機構工作;同時,還要建立內審干部任用的科學考評獎懲制度,實行內審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競爭機制,從而不斷提高審計隊伍的素質。
(六)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法規,增強審計規范性
一、強化宣傳培訓,創優審計執法環境
一年來,結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們不斷強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將法制宣傳教育和提高審計人員的法律素質及執法水平,營造良好的審計執法環境作為普法的目標,多方面、多渠道普及國家財經審計政策法規,宣傳審計工作成就,審計工作環境得到了進一步優化,為建立和諧社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一是借助行風大家談等平臺,與相關科室共同協作,通過制作活動版面、在公開場所發放宣傳材料、設立法律咨詢點等方式,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審計法制宣傳工作。二是通過晉城市廣播電臺“百姓熱線糾風臺”直播節目,針對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情況、向社會承諾情況、通過電話熱線解答社會公眾關心的熱點、疑點問題。三是“12.4”法制宣傳日參加了市里在物茂廣場隆重舉行“12•4”“弘揚法治精神,服務科學發展”萬人承諾簽名活動。四是及時了解法制工作動態,宣傳審計法律法規,將上級審計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傳達下去,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指導糾改。四是分別針對不同對象向有關領導和群眾進行審計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如:應市商務局要求,以《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為主題,針對常見財經問題及其防范措施,與該單位及其下屬相關單位的財務人員進行共同學習、講解,為規范我市的財政經濟活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今年6月市依法治市檢查組對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行了中期督導檢查。督導檢查組聽取了匯報,查看了相關資料,對我局工作給予了較好評價,認為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領導重視、組織到位、制度健全、責任落實,依托黨校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有亮點;完善“立體復核”體系,強化內部管理機制有創新;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強化“人、法、技”建設有特色。
二、強化“人、法、技”建設,規范執法行為
今年以來,為達到審計署提出的“嚴謹細致,提高質量”的總要求,結合建立“學習型”機關的要求,從嚴要求自己,堅持培訓和自學相結合的方式,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力爭使自己成為業務能力強、政策水平高、廉潔自律好的知識型多面手人才。一是積極參加各種法律法規培訓,提高自身素質。2011年4月我們參加了省政府法制辦舉辦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暨行政復義統計工作培訓,通過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了法治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積極組織實施項目審計,積累工作經驗。按照市局安排對市行政執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國土資源局三個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城區政協原主席的任期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在具體的項目審計實踐中不斷提升執法能力,為更好地履行審計復核職能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三是堅持學以致用,提高執法水平。建立政治和業務學習筆記,及時收集資料,了解審計動態,學習先進的審計管理方法,更新觀念,鞏固學習成果。并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審計準則,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
三、注重“三級”復核,提高審計質量
近年來,我們認真落實審計署6號令,不斷探索創新,針對法制機構人員少的現實,改進審計復核方法,充實復核隊伍,增加復核機構層次。在“三級復核”的基礎上,在各科設立了審計復核監察員,強化審計復核工作。2011年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各科審計復核監察員和我們法制科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共復核審計、審計調查項目近70個,審核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等100余份,對審計文書不規范,適用法律法規不準確、不恰當,審計事實表述不夠準確,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日記、審計證據要素不全、內容填制不規范等問題及時進行了整改,為促進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二是認真履行集體審定處理制度,對所有的審計項目,經三級復核后,均提交審計業務會研究審定。并要求法制復核人員必須對審計程序的合法性、法規引用的正確性和恰當性、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等內容做出專業判斷,發表意見。三是對照審計準則及審計署下發的《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范本》進行檢查,針對復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指導審計工作實踐。
四、強化監督檢查,防范審計風險
1、認真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首先,組成審計項目案卷評查自查小組。2011年9月參加了全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動員大會,會后按照《晉城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由總審計師總體負責,并直接參與自查工作,法制科具體組織實施,抽調業務骨干,組成了審計項目案卷評查自查小組。其次,認真學習評查標準。組織案卷評查小組的成員認真學習了《晉城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案卷實體內容評查標準和案卷文書評查標準。第三,對照標準,進行認真嚴格的自查。我們對2007年出具的所有審計處罰案卷和2006年的部分處罰案卷,按照《審計法》、《行政處罰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晉城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的要求,從行政處罰實體內容和行政處罰案卷文書兩方面進行了認真細致的檢查,并將發現的問題認真記錄在案。經過檢查發現,絕大多數審計處罰項目都能做到審計立項規范;調查取證合法、有效;作出審計決定前經過三級復核,并依法向被審計單位征求了意見;符合聽證條件的,依法向被審計單位進行了告知;審計決定記載的內容完整,審計決定的送達符合法定要求,案卷檔案基本符合規定,但還有少數審計項目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第四,自查與整改相結合。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將審計項目檔案和評查小組的記錄反饋給相關責任人,要求大家對本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對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資料漏裝、錯裝的事項進行了補充完善,并要求于9月28日前整改完畢后報評查小組驗收歸檔。
第五,采用自查和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在自查結束后,于2011年10月又接受了市政府對全市行政執法單位進行的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通過這次案卷評查發現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進行了及時整改,從而增強了責任心,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對提高審計人員的執法水平,有效降低審計風險,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
2、加強對審計收繳款的管理。在對收繳款、罰沒款賬戶的管理過程中,對照下達的審計決定,及時與相關科室及銀行核對應收及到賬款項,保證了罰沒款及各項應收繳資金的及時入庫,及時解繳。截至2011年11月底共收繳罰沒款22.6萬元,收繳礦管費、補償費等應繳專項款902.69萬元。
3、抓好審計回訪和審計業務質量檢查工作。近期正在與相關科室聯合對審計項目進行回訪,并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年度審計業務質量檢查,促進審計整改的全面落實和審計質量的不斷提高。
在完成上述任務的同時,經過大家共同努力還對8份政府征求意見的規范性文件稿進行辦理,并提出了相應的意見和建議;對34個申報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事項,根據審計情況進行了申核;對12個申報出境、出國人員按照要求進行審核,并出具了相應的便函,同時還積極開展了抗震救災捐贈工作,圓滿完成了各項任務。
五、抓好廉政建設,樹立良好的審計形象
廉政建設和審計質量都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為樹立良好的審計形象,在抓好審計質量的同時,我們始終把廉政建設放在首位。今年以來,我們認真學習《廉政準則》,全面貫徹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不斷加強理想信念和“廉潔從審”教育,努力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把審計紀律牢記在心;堅持做到廉政建設警鐘常鳴,把廉潔自律貫穿在每一項工作中,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未發生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圓滿完成了各項任務。
經過不懈的努力,在不斷的探索和創新中,通過強化審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人、法、技”建設,審計執法行為在不斷規范,審計質量也在不斷提高。之所以能取得一些成績,得益于局領導的關心和支持,得益于在座各位的理解和配合,得益于所有復核人員的辛勤努力,得益于科室同志積極向上的工作態度。但是也還存在諸多不足,如:審計理論和審計業務的學習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審計復核工作還需要不斷創新、更加細致等問題,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不斷充實自己,提高業務水平,堅決做到依法審計,廉潔奉公,為審計事業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2012年工作思路
繼續堅持科學發展觀,以“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為主題,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進一步強化審計復核責任制。不斷完善相關制度,進一步發揮審計復核監察員在審計工作中的作用,通過復核關口前移,使復核工作在規范審計執法、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進一步完善對審計項目的管理,加強審計質量檢查的力度,做好審計回訪工作,有效防范審計風險。
三、狠抓三個重點,提高審計風險掌控能力。一抓程序規范:對照新《審計法》和審計準則,進一步細化審計各關鍵環節,把好審計過程監督復核關,明確未經相關機構進行合規性審查,審計項目不得歸檔;二抓業務會審:進一步強化嚴格的取證、定性、處理會審制度,確立取證資料由審計組會審、法規引用由法制復核機構及其復核人員會審、定性處理由審計業務會會審的工作機制,保證審定項目合規、合法和優質;三抓責任追究:按工作流程進一步明確審計人員、主審、審計組長、科長、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分級把關負責制,對把關不嚴引發審計風險的,進行責任追究。
近年來,我縣審計機關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依法實施審計監督工作,為維護財經秩序、保障地方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廉政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我縣審計執法環境總體上也是好的,絕大多數單位能夠支持配合審計,及時、全面落實審計決定,認真整改違法違規問題。但也有少數單位法制觀念淡薄,對自身存在的問題缺乏正確的認識,審計決定落實不力,存在不及時落實甚至拒不落實的情況。審計決定是審計監督結果的直接體現,及時全面落實審計決定,是強化審計監督的重要保證。為了更好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現就進一步強化審計決定落實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要充分發揮審計部門的監督作用,抓好審計決定的落實。各級政府要從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認識落實審計決定的重要性。要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支持審計部門依法監督,積極運用審計手段,加強對部門和單位的監管。對審計機關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特別是涉及面廣、處理難度較大的問題,要及時督促相關部門單位認真研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審計處理事項的落實。對延遲執行或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個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向監察部門說明情況。政府組織的各項考核評比活動,將注意征求審計部門的意見。
二、要加強培訓與宣傳,提高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審計監督的自覺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繼續加大中央兩個“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培訓、宣傳力度,將有關財經、審計法律法規作為對各級領導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落實審計決定、切實整改問題的自覺性。
三、要認真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審計決定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文書,被審計單位如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沒有異議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包括將應繳款項繳入指定賬戶,全面糾正違紀違規問題,健全管理制度,規范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處理有關責任人員,并將執行審計決定和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等。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要積極配合,共同促進審計決定及時全面落實。審計決定得到及時全面的落實,需要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監督部門要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檢查納入正常監察工作,使監察、審計聯合檢查審計決定落實情況正常化、制度化,形成長效機制,并依法對有關部門配合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對審計機關依法提請暫停撥付與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行為有關的款項、代扣罰沒款等事項,要及時扣繳和清收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稅務機關對審計機關作出被審計單位補繳稅款的決定或移送處理的意見,應當依法足額征收。金融機構對審計機關建議保障貸款資金安全的措施等,應予以支持和配合。有關主管部門要督促下屬單位全面落實審計決定。
五、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審計機關要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依法審計能力,以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依法作出審計決定。要貫徹“一審二幫三促”的原則,堅持審計處理處罰與規范整改相結合,把促進整改作為審計監督效果的重要檢驗標準。對嚴重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規定,屢查屢犯,或者有阻礙審計工作行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要依法從重處罰。對違規問題嚴重又不落實審計決定的單位要實行跟蹤審計制度,直到整改到位為止。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報告要反映其任期內所在單位執行審計決定、整改存在問題的情況。審計機關還要加大推進審務公開的力度,努力擴大審計影響,提高社會對審計工作和審計處理的認知度。
審計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規賦予審計機關權力的范圍和幅度內,對涉及行政處理處罰及其他行政事宜所采取的自行判斷、選擇和決定,最后作出合法、公正、合理、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審計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符合以下兩個要求:一是審計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賦予的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外部界定);二是在自由裁量范圍內必須處置適當、合理(內部界定)。如果違反第一個要求,則可能構成違法行政;如果違反第二個要求,則可能構成不當行政。
為避免自由裁量權的專橫及恣意,審計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僅要從外觀上符合法律的規定及要求,還應當符合行使自由裁量權所必須遵循的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公開是指審計在對審計項目實施審計的過程中必須把審計認定的事實、依據及決定向當事人闡明公開。公平是指審計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平等適用相關規定,做到標準統一。公正是指審計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而不受不相關因素的影響;二是程序合法原則。程序合法是指審計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嚴格遵循回避、說明理由及時效等制度;三是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保障當事人權利是指審計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充分保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得以實現,以此來減少審計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二、審計定性與審計處罰的關系
審計定性是對經審計證據證實的事項進行分析,對其中存在問題的性質對照相應的法規予以定性,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審計定性是審計工作的一道關鍵環節,定性是否準確,關系到位終審計結果的質量。
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審計處罰包含著四層意思:審計處罰的實施者即審計處罰的主體是審計機關;審計處罰的依據是“法”,即審計處罰要依法實施;審計處罰的對象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審計處罰的實質是實施懲罰、懲戒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審計決定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定性、處理、處罰依據。審計定性、審計處理和審計處罰是審計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定性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是否適當,也直接影響著審計工作質量,影響著審計執法水平。
三、自由裁量權在審計問題定性和審計處罰中的主要體現
審計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被審單位已提供的資料并結合現場實際來進行審計的,其自由裁量權是審計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力。對于已提供的資料,審計人員結合審前調查和現場實際情況,合法合理的選擇是否采納并作為審計定性,根據審計定性進而選擇審計處罰的依據和作出何種審計處罰。正是審計自由裁量權中所不可規避的與經濟利益的敏感聯動,有必要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行使,否則,被濫用的審計自由裁量權猶如“雙刃劍”,國家和相對人兩受其害。濫用審計自由裁量權是審計作出或不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沒有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范圍及幅度,但實質上違背了法律、法規的目的、精神、原則及行政合理性原則。
(一)自由裁量權在審計問題定性中的主要表現有:
1.定性避重就輕。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定性處理時,為了減輕對被審單位的經濟處罰力度和讓有關責任人員免受紀律處分,未能遵守行政執法原則,即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殊法優于普通法、后法優于前法、提請主管機關決定的原則,故意選擇最有利于被審單位的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定性和處理處罰的依據,有的甚至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選擇規章以下層次的法規進行定性和處理處罰。
2.恣意規避風險。審計機關對審計查出違規行為,除享有處理處罰權之外,還具有提出審計建議和移送處理的義務。對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涉及犯罪事項、應當給與行政處分事項以及其他需要有關部門處理的事項,審計機關應依法提出審計建議和移送處理書,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3.處理缺乏監督。當前,大多審計機關在對財政違法行為實施審計處理處罰時,只適用法律、條例、規章的前半部,即只實施經濟方面的處理處罰,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即紀律處分問題既不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也不在審計報告中提出審計建議。人大、紀委、上級審計機關等管理監督部門對審計機關上述以罰代批等行政不作為也不聞不問,造成一些財政違法行為屢審屢犯。
(二)自由裁量權在審計處罰中的主要表現有。
1.判定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審計違法行為的情節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主觀方面包括目的、動機、心理狀態和態度表現等,客觀方面包括時空、對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本文案例中涉及的法律規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的,可以對單位并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即要求罰款多少要視情節輕重來定。
2.處罰與不處罰的自由裁量權。如《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私設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法律規定表述中用“可以”一詞,表明執法機關對該條所列行為,可以根據事實和情節決定是否處罰,是實施一種處罰還是實施幾種處罰都是允許的。
3.選擇處罰對象的自由裁量權。這些法律規定賦予執法機關可以選擇只對該單位進行處罰,不對責任人處罰,或者只對責任人處罰,而對單位不處罰,或者也可以既對單位處罰,也對責任人處罰。
4.選擇處罰種類的自由裁量權。依本文案例涉及的法律規定,執法機關可以對違法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給予罰款,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報請物價部門吊銷收費許可證,或者幾種處罰同時適用。
5.選擇處罰幅度的自由裁量權。本案法條中“處3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都是處罰幅度允許的范圍。
6.選擇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如審計處罰中的“限期繳納違法所得”,法律并未具體規定履行的期限,審計機關必須根據客觀情勢運用自由裁量權對履行的期限做出明確、具體的要求。
四、在審計問題定性和審計處罰中如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
1.完善審計立法,規范審計自由裁量權的運行。審計機關在審計定性和處罰中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審計執法效果影響很大,審計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審計處罰自由裁量權。審計自由裁量權運行自由和隨意,將會為滋生腐敗提供條件。要規范審計自由裁量權運行行為,必須加強法制建設。一方面要逐步健全審計法規、審計準則和操作指南,構建審計法規準則體系。對審計發現問題中應當給與行政處分事項以及其他需要有關部門處理的事項下個列入審計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在審計處理決定中嚴格進行規范,盡量減少在審計問題定性處理中的自由裁量度和隨意性。把經驗型審計轉變為規范型審計,使審計權力運行的每一步都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促使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嚴格依法審計,照章辦事,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進行審計,不得隨意變通,各行其是。只要審計權力運行規范,一定能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規避不廉問題。
2.分解審計自由裁量權的結構,注重審計權力制約。
審計自由裁量權自身由多個“鏈條”連接起來,形成一種權力結構。要對權力結構進行適當分解和合理調整,改一個部門、一個崗位、一個人負責多項職能,為多個部門、多個崗位、多人交叉負責,相互牽制。從大的方面看,審計權力結構是合理的,審計檢查權由審計組實施,審計復核權由法制部門實施,審計處理權由審計機關實施,相互之間可以制約。但是,在行使審計檢查權的審計組,內部的崗位、環節同樣需要相互牽制,比如查賬應由兩人一組,查出問題應有專人復核,最后指定專人對所有違紀違規問題進行匯總。這樣,就可以堵塞權力運行過程中的漏洞,從而縮小腐敗賴以生存的空間。
同時本著“授權適度,用權控制”的原則,對授權范圍,行使程序要有明確規定,防止發生特權和越權行為。授予某項權力,必須配置相應的權力制約措施,防止發生專權和濫用權力的行為。對于審計組使用審計檢查權,必須規定相應的制約和監督措施,同時嚴格執行審計紀律“八不準”規定,堅持“公示、報告、回訪、檢查”四項監督制度;對權力運作失誤,不僅要追究行使該項權力當事人的直接責任,而且要追究權力行使者的領導責任,這是有效防止權力濫用、避免或減少失誤的一個重要手段。
3.公開審計權力運作,強化審計權力監督。
審計機關必須大力推行審務公開,把審計項目、審計組人員、審計時間、內容、程序、報告等向被審計單位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一方面確保審計的公正性,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另一方面確保審計的廉潔性,提高人員素質,提升審計形象。
一、指導思想
以十八屆三中全會、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構建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審計監督機制,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監督,完善信息共享平臺,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全力助推行政審批層級一體化改革有序推進,為XX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服務環境。
二、監督原則
(一)依法有效。堅持依法行政原則,按照法律法規制訂監督辦法和監督細則,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確保依法監督、規范監督、有效監督。
(二)責任明晰。依法依規認真梳理行政職權,公布權力清單,明確與權力相對應的監督責任,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能。
(三)協同監督。根據工作性質和業務范圍,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銜接,實現監督范圍全覆蓋。
(四)公開公正。不斷提高審計監督的公開性和透明性,將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監督方式、監督結果等相關信息對外公開,切實將監督工作納入公眾的監督之下,既要防止監督缺位,又要防止監督錯位和越位。
二、監督事項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鎮政府和街道辦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級政府投資和以縣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縣政府部門、鎮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三、監督方式
(一)監督流程
1.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2.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3.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縣審計局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縣審計局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縣審計局。
4.縣審計局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二)審計方法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獲取審計證據:
1.通過檢查、查詢、觀察、監督盤點、詢問、外部調查、發函詢證、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
2.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3.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4.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四、主要分工
一般審計事項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XX縣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所定內設機構職責分工實施;重要(大)審計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組成綜合審計組統一組織實施。
五、責任追究
(一)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二)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1.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2.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3.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4.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其他處理措施。
(四)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五)審計機關依法責令被審計單位上繳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扣繳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六)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七)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八)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落實責任。明確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各科室落實責任制管理。做好內部職能分工,落實崗位責任制,任務細化,責任到人,確保責任落到實處。
【論文摘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產生并發展起來的,是政府為加強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治理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與常規審計相比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具有受托性、專一性、事后性等特征,加上審計環境污染等因素,其風險較高,如何正確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措拖加以防范,已成為審計必須關注的問題。為此,筆者將從內、外兩方面分析審計風險的成因及表現,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
1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尤其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其審計的風險尤為突出。了解、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才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進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1.1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內在因素
(1)審計程序的實施不合理。審計機關出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審計機關要在各個階段、各個單位合理分配技術力量,審計人員嚴格實施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產生一定的困難。一旦簡化了審計環節,減少了必要的審計力量,就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審計材料不規范。審計材料不規范,條理混亂,語言不清,詞不達意,不能如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或語言絕對化、含義模糊等,都會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產生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復核不嚴謹。審計復核,也就是后續審計,是審計結果進行的復核和再次檢查,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補漏措施。而審計復核只是走走過場,相關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嚴謹,導致加大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1.2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外在因素
(1)審計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加大,風險也就隨之增大。在我國人們受到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法制觀念淡泊,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復雜的社會關系可能會阻礙正常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社會關系復雜,審計風險就越復雜。
(2)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影響到該單位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一定的影響。
(3)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審計工作本身在不斷發展,審計技術為了適應審計工作也隨之不斷發展,然而目前的審計技術方法弊端突出,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審計的要求。
(4)審計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險。改革開放以業,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活動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帶來困難,產生了一定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防范和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關鍵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避免和預防引發事件,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采取各種措施對審計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審計檢查質量和評價質量。通過責任審計風險成因的明確,我們要想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就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對策。處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預防階段開始。
2.1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避免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監督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手段。隨著《審計法》的假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將從由政策推動轉化為法制推動。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指標體系,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規范性,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項對于領導干部的強有力經濟監督形式。
2.2履行相關審計程序,減少審計風險
嚴格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和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的日期要求;在審計實施階段,應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在審計終結階段,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千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合關。
2.3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給社會審計執行,以彌補國家審計資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會審計的結果資料。國家審計機關應當與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溝通,在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證實并獲得客觀可靠的審計證據。超級秘書網
2.4加強教育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良好的綜合素質、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質。各級審計機關要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開展后續教育,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部門還應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復雜的審計中靈活、有效的控制各種誘發的能力,正確地對待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5加強審計風險的理論研究,完善審計手段
各級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認識和理解,從理論上為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指導;同時,鑒于當前審計手段的落后狀況,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進行審計方法的不斷創新,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真正做到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相結合。
參考文獻:
[1]李鳳鳴.審計學原理[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0.
[2]朱錦余.趙新杰.經濟責任審計[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關鍵詞】審計公告法律本源法律涵義法律構想
國家審計公告是現代政府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全面推進國家審計公告,不僅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和發展,打造透明政府的要求,而且對提高審計質量、推動審計事業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審計公告的法律涵義
審計公告屬于行政公開范疇。從法律的角度看,審計公告應包括三個方面的法律涵義:
第一,審計公告的法律特征。一是審計公告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對經濟活動實施監督的國家審計機關;二是審計公告的前提是審計監督權的存在;三是審計公告的客體是審計對象、審計程序、審計結果等內容;四是審計公告的范圍是社會公眾或特定的對象,有的結果可向全社會公開,有的只能向相關的特定的對象公開,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審計公告的法律依據。一是《憲法》。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審計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憲法精神建立和健全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二是審計法和行政處罰法。《審計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十五條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內容又作了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予以公布……”依照審計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公告審計結果,并建立和健全審計公告制度。
第三,審計公告應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要通過對審計公告行為的法律規范,使審計公告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一是對公告主體具有約束力。作為審計公告主體的國家審計機關必須依法公告,在公告方式、內容、程序等方面,不得隨意變通,并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公告的內容必須與相關的法律內容協調統一。所公告的內容本身必須具備法律效力。三是審計公告應具備地域效力。審計公告一般應在它所的地域范圍內生效。此外,審計作為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的公告具有行政性質,有時甚至具有命令性質,在不與現行有關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也能夠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審計公告是指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通過一定的形式,依法將有關執法事項向社會公眾和特定對象公開的一項制度。
二、當前審計公告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應當說,經過二十年的發展,特別是《審計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審計機關在對外公告審計結果方面有了良好起步,并在制度范圍內得到了一定的規范和發展。近幾年,大多數審計機關按照客觀公正、穩步推進的原則,選擇審計發現的一些典型問題通過媒體或報告的形式,對外公告了審計結果,在社會上擴大了審計影響,樹立了審計權威。但我國審計公告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有許多方面的問題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
(一)在對審計公告的認識上,行政相對人、社會公眾對審計公告或多或少有一定程度的認知,但審計公告的法律環境不容樂觀。
全面實現審計公告制度,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法律環境、社會環境、人文環境。從目前情況看,雖然審計署高度重視,并著力推進這項工作,但審計公告的環境有待改善。一是審計機關本身對這項工作的認識不高。有的審計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盡管認為審計公告能有效促進提高審計質量,擴大審計影響,但有的認為審計公告在現階段大范圍推行審計公告,難免因審計質量問題,給自身造成麻煩;還有的認為,審計公告是審計機關的權力,而非義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推行審計公告的積極性不高。二是在目前的社會經濟狀況下,全面推行審計公告的條件不成熟。從目前審計情況看,我國經濟領域中的違法違紀問題還相當普遍,有的問題甚至還非常嚴重。一旦將這些結果向社會公眾公布,必將引起群眾的不滿,甚至產生負面影響,引發一些不穩定的因素,給政府工作造成被動,影響穩定發展的大局。三是審計工作質量與審計公告的要求尚有差距。由于審計人員素質不高、法制意識淡薄等因素造成的審計執法程序不規范、審計取證不充分、審計處理不當等質量問題在不同程度上還大量存在,全面公告這樣的審計結果,將有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影響審計機關形象。四是大多數被審計單位不愿意公告審計結果。作為行政相對人的被公告單位目前尚不能從正面意義去理解審計公告,普遍擔心審計公告是亮單位的丑,很多被審計單位寧可接受處罰,也不愿審計機關向上級報告或對外公布審計結果。
(二)在制度上對審計公告有了一些原則性規定,但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
近幾年來,審計署在審計公告方面建立了一些制度規定,從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審計公告行為,但總體看這些規范性文件作出的規定相當原則,不易操作,從法律的角度,看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審計署近幾年出臺的《審計機關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的規定》(后廢止)、《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辦理規定》等4個規范性文件,對審計結果公告進行規定,是審計結果公告的重要依據和操作指南。但由于這些規范制度在立法層次上屬部門規章,其法律位階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雖然《審計法》及實施條例分別在第四章三十六條、第四章三十五條對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作了原則性的界定,但規定的內容較粗,只是為制定審計公告規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據,沒有操作性。由于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低層次的立法,沒有程序上的嚴格要求,隨意性較大,變動頻繁,因而現行的審計公告制度缺乏作為法律的應有嚴格性和穩定性。二是審計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對審計公告的規定缺乏統一性。從現行有關審計結果公告的制度、辦法和準則等條文中,有的條文用語不規范,難以準確地表達立法本意;有的制度與規定之間缺乏協調,措詞不統一。如《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一條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基本準則》……”,而《審計基本準則》中根本就沒有公告審計結果的條文表述。《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的制定除了《審計法》為其依據外,《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基本準則》也應是直接的法律依據,而《試行辦法》中無此表述。有的在法律表述上使用模糊用語,如《審計法》對“公布”審計結果采用了“可以”的表達,致使公告審計結果成為帶有任意性自由裁量行為。很多地方在推行審計結果公告時,都采用了與《審計法》第36條一樣表達方式。例如,某省制定的《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中第24第規定,“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的,按法定職能及有關程序辦理。”從而弱化審計結果公告的法律剛性。三是有關制度的內容不夠完整。從現行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看,多數內容比較籠統、條文簡略。如《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缺乏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法律責任、制裁措施、監督與救濟等條文,必然導致實施其法律的機制缺失。《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第五條關于“審批程序”的制定過于抽象、原則,授權審計的審批權限問題、重大事項的內容及評定標準問題均沒有明確,不便于適用。
(三)在審計公告實務中,審計公告或多或少、或深或淺得以實施,但與公開、透明的法制原則要求相距甚遠。
目前,審計機關對外公布審計結果大體有這樣幾種形式:一是根據《審計法》的要求,每年由審計機關代表政府報告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有的地方在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情況的同時,還將年度計劃安排的其他財務收支審計情況納入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中一并報告。二是根據審計機關的自行判斷,將審計發現的一些典型問題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向外披露。有的還采用電子顯示屏、局域網、互聯網等較為現代化的手段向外披露審計結果。三是采取公示的方式,將審計事項及審計結果向被審計單位公布。總體來講,通過這些方式公告審計情況,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影響,樹立了審計權威,較好地推動了審計工作的深化和發展。但與公開透明的法治原則要求相比,與美國信息公開法確定的“全面公開”原則,即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另外的要求相比,與人民群眾“知情權”的憲法精神相比,審計公告離法治要求還有相當大的距離。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公告的內容大多數未涉及實質性問題。如每年向人大報告的審計情況,往往要經過審計機關、政府層層審核把關,很多問題在審核把關中被截留。可以說,在現行審計體制下,審計情況上報難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目前已對外公布的審計情況,也往往只粗線條地披露幾個問題,不能全面如實反映審計情況。第二,審計公告操作比較隨意。在公告主體上,既有審計機關作為公告主體的,也有審計干部個人作為公告主體的,沒有統一的要求。在公告方式上,主要是審計機關主動公告,公告什么,何時公告,公告到何種程度,主動權掌握在審計機關手中。審計執法實踐中,審計機關除了每年向人大報告工作有相對固定的時間和要求外,其他公告方式目前還處在比較隨意的狀況,沒有法定的要求,沒有固定的載體。可以說,目的性較強的依法審計公告和范圍更加廣泛的對所用人公告不夠,限制了審計公告效應的發揮。
三、審計公告的法律構想
隨著審計工作的逐步規范,審計公告無疑成為審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審計署在《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更是給出了具體的時間表,要求積極實行審計結果公告,逐步規范公告的形式、內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爭做到所有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的結果多予以公告。因此,必須盡快研究有關審計公告的法律問題,使審計公告法制化。
(一)審計公告的法律體系構建
構建一個科學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全面實現審計公告的基礎和法律保障。審計公告的法律法規體系至少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審計法》對審計公告應作出原則性規定。《審計法》是審計規范的根法,是審計工作的基本法。審計公告作為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理應在審計法中用專門條款,明確審計公告的主體、內容及總體要求。二是建立和完善審計公告準則。按照審計法的要求,對審計公告的指導思想、總體原則、程序、具體內容、責任及救濟等進一步細化。三是制定審計公告操作指南。在公告準則確定的條款下,對審計公告的具體操作辦法進行規定,以便于實際操作。這三個層次互相聯系,組成審計公告完整的法律體系。
(二)明確審計公告的法律內容
對審計公告立法是審計事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參照國際現有成功經驗,審計公告的法律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關于審計公告的內容及范圍。審計公告的內容主要是審計發現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嚴重損失浪費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審計事項,同時對模范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經濟效益好的單位、社會公眾關注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告的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公告。審計公告內容重點為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果、專項資金審計結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審計結果等。公告的范圍可分為三個層次:對社會公眾的公告。主要是指對有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審計項目和群眾舉報的重大違紀事項查處結果進行公告。對被審計單位公告。主要是對審計目的、內容、處理結果、審計舉報及監督電話進行公告,不能只對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公告。對有關主管部門公告。主要是通報審計情況以及對整改工作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