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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產全壽命周期;標準化管理;信息整合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33
[中圖分類號] F27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7)03- 0063- 03
1 引 言
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強調低成本及高效率的優化目標,通過資產各個環節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與優化,實現各個環節目標、流程、資源、制度、標準和方法的協同高效,控制運營風險。標準體系建設是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優化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內容與基礎。目前,國家電網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各環節的制度標準及標準評價體系已經建立并實施。但是,由于缺少一個高效率的集成各環節信息的整合平臺,使得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系統內各環節和各部門的信息溝通效率低,部門管理者更多關注階段目標以及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標準化口徑不一致。同時,由于不能正視和及時地分析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系統內標準的分布和適用性,不利于各環節和各部門標準的補充制訂和修改完善,影響資產管理的運營風險控制。因此,整合資產全壽命周期各環節信息以實現無縫銜接,提高標準化信息數據口徑一致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是電網資產全壽命周期標準化管理的必要工作。
2 電網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化體系與信息銜接
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體系涵蓋了企業標準體系中與資產設備管理相關的各類標準、規定和制度等規范性文件,從技術、管理和操作等各個層面,指導和規范資產設備從規劃設計至報廢處置整個壽命周期各階段的業務工作。
2.1 電網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化體系的兩大子系統
從區分管理主體和管理目標的角度,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體系分為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系統和財務資產管理系統兩大標準化子系統。
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標準化系統涉及到資產管理的每個環節,由相應責任部門負責,基于企業標準體系,設計與實施標準化管理,實現各管理部門的階段性目標。它的內容架構包括三個維度。一是要素維度,包括技術、管理和操作的管理標準;二是時間維度,按照從資產形成的時間順序劃分為規劃設計、采購建設、運行檢修、技改退役4個階段;三是對象維度,包括輸變電設備和二次設備[1]。
財務資產管理的標準化系統則以企業的財務管理部門為主體,對資產各個環節的標準化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與優化,實現企業全局層面的經營目標和戰略目標。它的標準化系統主要指企業的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評價指標體系,對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標準體系中標準的適用性進行評價,以期為公司在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領域補充制訂和修改完善相關標準提供依據。
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系統是財務資產管理系統的基礎,其標準化管理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和各部門標準化管理信息數據的協同性決定著企業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最優化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時判斷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實時分析信息數據的協同性,動態地調整某些部門或環節中的標準設計,是保證企業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最優化目標實現的必要條件。
2.2 電網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化體系中的信息銜接
電網企業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工作是一項標準化的系統工程,其信息系統的建設與實施,已經在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中取得了突破[2],為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標準化系統和財務資產管理標準化系統之間的縱向信息鏈接,提供了科學的通道,使資產設備的實物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進行便捷性查詢和目的性查詢成為可能,提高了協同效率。但是,在實際運行中仍存在有礙于實現企業管理全局最優的管理目標的一些問題。
(1)部門間資產信息未實時共享,Y產數據聯動不及時,在系統中新增或凍結大量未與資產卡片聯動的設備卡片,給資產實時管控考核帶來了一定不利影響。
(2)不能實時發現資產報廢審批單信息與實際業務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報廢流程完成之后,部分報廢資產狀態與變動方式仍為報廢,需要手動恢復為在運,同時PMS系統中該設備卡片信息也需要返工進行再維護,導致開展資產報廢環節工作存在滯緩,存在一定流程監測風險。
(3)各系統數據具發散性,隨著資產全壽命周期體系建設的推廣,各系統因口徑不一導致數據無法順利建立對應關系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缺少能夠一體式集成反饋各系統數據的功能,對日后資產管理帶來不便。
上述問題的解決,迫切需要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化系統的數據信息能夠實時全面的展示。在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統的基礎上,建立標準口徑對接一致的信息整合平臺,從流程上將資產管理過程納入信息整合平臺統一管理,實時更新實物管理部門資產信息,才能真正實現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系統和財務資產管理系統的無縫聯動。
3 電網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化體系的信息整合
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的信息整合通過賬卡物跨系統信息對接,統一口徑,整改關聯率,全方位實時展現資產狀態。整體設計思路是對企業套裝軟件(SAP/ERP)中現有資產設備的各個管理流程(從資產新增到資產退役)進行串聯,實現資產的閉環管理。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標準化系統的專業性、復雜性和動態性,導致在財務管理標準化系統的運行中經常出現標準化數據的銜接斷裂點,難以實現真正的串聯。只有不斷優化現有流程,才能實現資產全壽命周期標準化管理的信息整合。
關鍵詞:中小企業;供應鏈;融資;資產證券化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7-0159-02
中小企業是現代經濟系統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據數據資料顯示,中小企業數量占全國企業數量的99%,提供了近80%的城鎮就業崗位,上繳了國家近一半的稅收。顯然,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不僅利于其自身發展,也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一環。目前中國正處于經濟調整的關鍵時期,供應鏈融資為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提供了方法。
一、供應鏈融資
1.供應鏈融資的定義。供應鏈融資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銀行在這個過程中跳脫出單一企業限制,以供應鏈上核心企業為考察對象,為核心企業在采購原材料或銷售商品階段,對其及供應鏈上下游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由于核心企業實力較強,如果核心企業提供擔保或反擔保,上下游的中小企業的融資信用就能得到提升從而獲得融資。
2.供應鏈的本質。企業之間的供應鏈其實是一條信譽鏈,是上下游企業的信用連接體系,因為供應鏈上企業的關系是依靠承諾、信任和相互利益維持的,處于同一信譽鏈上的企業具有同一邊際信譽度,一旦信譽鏈穩定之后,該鏈上企業的籌資方式將有所改變,即不再以傳統的單一企業進行籌資,而是以整體進行籌資,即供應鏈融資。供應鏈融資不僅能使核心企業獲得信譽的乘數效應,更能使中小企業享受規模及范圍經濟效應。
3.供應鏈融資模式。供應鏈常用的有三種融資方式,分別是應收賬款模式、存貨模式和預付賬款模式。應收賬款模式一般用于供應鏈上游企業發出貨物等待收款的期間,中小企業以其對核心企業的應收賬款單據為質押,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在此過程中,核心企業提供反擔保。存貨模式又稱融通倉模式,適用于供應鏈上任何時期的任何企業。首先企業以其合法擁有的如存貨、原料等貨物交付銀行認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保管,然后銀行根據物品的情況為企業提供短期貸款。在此過程中,核心企業提供擔保或者承諾回購。第三種預付賬款模式又稱保兌倉融資,適用于下游中小企業預購貨物時期。首先由銀行開出收票人為核心企業的承兌匯票,然后由核心企業向銀行指定倉庫發貨,中小企業以提貨權為條件向銀行融資。在此過程中,核心企業提供回購的承諾。
三種方式各有利弊,但無疑都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便利,為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提供了解決的思路。
4.單純的供應鏈融資存在的諸多問題。隨著賒銷成為商業中的主要交易方式,市場必然對供應鏈融資有極大的需求。但就目前情況而言,國內供應鏈融資只集中在如煤炭、石油、鋼鐵、汽車等核心企業實力較強,上下游企業整固性較好的行業,實在無法滿足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
究其原因,首要的是核心企業的供應鏈管理意識淡薄。由于核心企業對供應鏈的管理缺乏制度性手段,中小企業對其歸屬感不強,供應鏈整體呈現松散的狀況,導致銀行可供開發的鏈條有限。其次,由于中小企業資產負債率較高、信息透明度較低以及普遍缺乏抵押和擔保,核心企業對其提供擔保及反擔保必然對其自身的發展產生約束,從而對供應鏈的優化缺乏積極性。再次,供應鏈融資的順利進行要求上中下游企業實現信息的共享,實現物流、資金流與商流的對接,可信息技術發展的滯后對其產生了制約,形成了各自發展的技術孤島現象。
可以看出,供應鏈融資諸多問題的根源是管理意識及信用風險,而提供融資的銀行也會受到諸如資本充足率方面的限制,可以考慮將以表外融資和風險分離為特征的資產證券化運用于供應鏈融資。
二、資產證券化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資產證券化已成為全球資本市場上除股權融資、債權融資外最主要的融資方式,國內外學者對其的定義不一,總的說來,資產證券化是指聚集當前缺乏流動性但預期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入的資產,在對其進行重組和增級之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供交易的有價證券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有三個本質內涵:(1)物質基礎,即可證券化的資產或資產組合;(2)技術基礎,即特有的交易基礎及交易技術。一般指將資產進行打包、重組、增級或真實出售,再由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向投資者發行有價證券;(3)交易基礎,即發行的收益來源于資產未來收入的可交易、可流動的資產支持證券(ABS),給予投資者流動性方面的保障。
2.特殊目的機構(SPV)。提到資產證券化,就不能不提特殊目的機構。所謂SPV,是專門為資產證券化過程而設立的機構,有公司和信托兩種形式。SPV從原始權益人處購買資產,之后以自身的名義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實現基礎資產與原始權益人之間的隔離,提高了信用等級,增加了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3.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首先由發起人將資產出售給SPV,此處的出售必須是“真實出售”,防范投資者對原始權益人的追索權及破產請求權,達到風險隔離的效果。然后,SPV整合收購資產,形成滿足特定收益和期限的資產組合,以支持將要發行的標準化證券。之后,對標準化證券進行信用增級,方式包括結構化、遠期收購承諾或差額支付承諾,然后對其進行信用評級。等到證券發行之后,對其提供售后服務。
4.資產證券化的優勢所在。資產證券化相比傳統的融資方式,共有以下六個優勢:(1)通過資產的打包出售,使企業獲得了流動性。由于其并不表現在資產負債表中,企業在資本不變的情況下降低了資產存量,財務結構得到優化;(2)實現了風險隔離。通過破產隔離、真實出售等技術手段,基礎資產從企業整體資產中完全剝離,該資產的信用也從企業資信中分解出來。投資者對原始權益人沒有追索權或破產求償權,實現了證券化資產與企業經營風險的隔離。(3)降低了融資成本。與向市場發行股票或企業債券相比,資產證券化融資將資產從企業中分離出來,然后進行了增信,其信用要求比股票及債券有所下降。另外,雖然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的中介機構較多,但支付中介的費用較低,進行增信的擔保費用也較低,再加上結構化分級的特點減少了利息支出,使得證券化融資有了明顯的成本優勢。(4)對企業的約束性和控制力度不同。由于資產的真實出售,投資者對原始權益人并無直接投資關系,也就無從對其經營活動施加影響或限制。(5)降低了企業融資資格的限制程度。企業融資最大的門檻莫過于融資資格,若要進行直接融資,企業自身的規模大小、業務能力及財務狀況都面臨極為嚴格的要求,對于情況并不占優的原始權益人,可能將面臨較長的融資期限。資產證券化采用的是“隔離”的模式,將證券化的資產與企業自身的資產分離開,投資者在決策時只需關注被分離出的資產,而不必關注原始權益人自身的資信水平。這樣,本身達不到融資要求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可以很快以高于自身信用水平的評級獲得融資。(6)降低了企業泄露核心信息的風險。傳統的融資方式是以企業整體狀況為融資基礎,為了監管便利及保護投資者利益,融資企業被要求披露相關信息,很可能造成核心信息的泄露。而資產證券化具有獨立的信用體系,只要求企業披露證券化資產的相關信息,有力地保護了企業的商業機密。
既然資產證券化優勢明顯,那么是否有將供應鏈融資與資產證券化結合的可能?
三、探討結合的可能性
可進行證券化的資產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未來可預期的現金流、確定的支付方式、分期償還以及較低的違約率等,那么供應鏈融資資產是否滿足這些條件?
1.從基礎資產而言,供應鏈主要是應收賬款及實體資產未來收益權。前者有信用限制和相對確定的回收期限,后者主要靠銷售獲得回款,在還款期大致可以確定的基礎上,兩種資產都能確保未來收益的流入。另一方面,無論是基于核心企業的應收賬款,還是指定倉庫中資產的收益權,都有一定的市場價值,如果融資企業的還款出現困難,銀行可以出售資產以彌補貸款的損失。
2.從期限方面看,企業的資金一直處于循環利用的過程中。應收賬款不斷地發生與償還,企業在一定時間內有一個穩定的預算,應收賬款每期償還的數額相對穩定。而以銷售回款為基礎的存貨模式和應付賬款模式中,假定一定時間內的需求不變,企業銷售額也保持一定,則每期的償還數額也有保障。三種情況下,均能符合證券分期償還兌付的特性。
3.從企業資質來看,核心企業多為規模較大的企業,還款能力較強,其應收賬款違約的可能性比較低。而中小企業以貨品收益權為抵押,使銀行的貸款獲得了一定的擔保。總體而言,兩種資產的違約率相對較低,銀行的貸款收回是有一定保障的。
綜上所述,供應鏈資產違約率較低,未來的收益有一定保障,并且具有分期償還的特性,都與有價證券的內在屬性不謀而合,在供應鏈下進行資產證券化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從國外的實踐看來,供應鏈金融上的多數產品都是良好的證券化標的,資產證券化途徑大有可為。考慮到實際狀況,無論提升核心企業的供應鏈管理意識還是升級技術水平都需要一定時間,且現在銀行風險標準升高導致市場流動性收緊,供應鏈金融推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緩解這個難題,而且是將其產品推向市場一個非常有前景的途徑。
參考文獻:
[1] 胡威.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理及其經濟效應[J].證券保險:資本觀察版,2012,(1).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會計確認 后續涉入法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特點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基礎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分離組合,進而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中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工具,有很多顯著的特點:
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從而更有效地進行融資。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提高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企業資產使用率,也擴大了融資渠道。
其次,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改善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當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表外融資時,資產需要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作為一種表外籌資方式,資產證券化還常常被視為轉讓,資產可以不用列入資產負債表,不但能夠提高企業的杠桿率,而且還可以提高企業的權益報酬率和資產報酬率。
再次,資本證券化有利于企業改進資本經營, 降低融資風險,更好地進行風險管理。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工具的使用,將利率風險、到期風險等一系列風險轉嫁給證券投資者。資產證券化除了可以有利于使用合意的利率取得資金外,還可以通過轉讓非意愿到期的貸款來調節有價證券的合理到期組合,促進健康的資產負債結構的形成。
二、資產證券化國際會計確認的方法
國際上主要有三種確認方法,即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
(1)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其是1991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第40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會計》首次明確提出的,以風險與報酬來作為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標準。這種方法認為資產的風險和報酬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資產證券化發起人在把關于資產組合的風險和收益全部轉移給受讓方后,可以作為銷售業務處理,將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消除,所獲得的資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中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如果還保留部分風險和收益仍然要作為融資業務處理,證券化資產組合仍然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所募集的資金作為負債處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其是1996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的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證券化業務做銷售處理還是融資處理,而并不像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與風險。這種方法在金融資產出售過程中,應將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轉讓合約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通過對轉讓后所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各個組成部分來分析金融資產轉讓的本質。發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風險和報酬可看做是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工具予以確認。
(3)后續涉入法。其實是2002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對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標準作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沒有后續涉入代替控制權轉移為核心的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提供了新的方法。該方法指出不考慮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的,其所對應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的轉移業務做融資處理,不予終止確認;不涉及后續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進行終止確認。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現狀
2005年5月16日財政部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重點規范了發起機構信貸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及其會計核算。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進行判斷:《規定》中第四條指出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則再運用金融合成法判斷。《規定》第六條指出,發起機構放棄了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此外,《規定》也考慮了后續涉入的情況: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的,應當在轉讓日按其繼續涉入該信貸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存在的問題
(1)在判斷風險與報酬和控制權是否轉移上存在難以確認的問題。雖然在規定中給出在風險與報酬分析中95%的定量標準,但如何界定所有權上的95%的風險和報酬,在規定中并沒有明確說明,也沒有統一的風險測量方法給予界定。《23號準則》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然而,風險和報酬實質性轉移如何判斷,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主觀判斷性,不利于實際操作。在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進行判斷時,需要對證券業務的整體經濟環境和合約條款進行更為細致的分析和辨別,這使得對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的判斷更為困難,而且對于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見解,這些都為控制權轉移的確認帶來了不確定的因素。
(2)資產轉移在做銷售業務確認時存在很大的不準確性。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關鍵問題是將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轉移作為銷售業務處理還是將其作為擔保融資業務處理。前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外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所得的現金作為收入計入損益表;后者將轉移的資產作為表內處理,即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發起人作為借款人,將募集的資金計入負債,交易成本作為融資成本資本化。大多數企業為了提高業績水平,傾向于將資產轉移做銷售處理,由于做銷售還是融資確認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導致其劃分標準并不明確,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觀判斷性。
(3)三種確認方法供企業選擇使信息缺乏可比性。就每一種確認方法而言,每種方法都有自身的確認依據,如果采用不同的確認方法可能會產生相同業務不同處理的情況,使得存在相同業務選擇不同確認方法的企業,在會計信息上無法可比。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現實選擇
從資產證券化的三種會計確認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種確認方法的創新都克服了前一種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種更為準確地反應交易的實質,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法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過程。我國應該充分借鑒國際上采用的確認方法,集合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續涉入法三種方法的優點,并針對其存在的問題加以改進。
根據國外的經驗,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續涉入法都是針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發展的不同階段所提出來的,每一種方法都是適應其發展階段而存在的,而且針對我國采用的綜合方法存在的問題,應盡可能減少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方法。就我國現階段而言,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初級階段,業務結構并不復雜,資產上的控制權和與其對應的風險與報酬分離的情況或者基礎資產上的風險與報酬被分解為若干性質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尚未出現,因此,對現階段涉及簡單業務的處理應采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逐步復雜化,使得風險和報酬能夠有效地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到各個持有者,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適用于這個階段。在這個階段應該選擇后續涉入法進行確認,比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更加科學。后續涉入法將轉讓者對所轉移的資產是否有涉入作為終止確認的判斷標準,只需解決有還是沒有,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程度的問題,避免了對涉入程度的判斷,應用起來較為簡單清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該種方法比較折中且不會那么絕對,容易被實務界所接受,并且有詳細的規范,還加快了資產證券化會計研究的步伐。
我國的會計準則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準則,應建立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在建立相關會計準則時,應對會計要素進行改進。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沒有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作出明確詳細的定義,在現今的會計準則中對資產和負債也僅僅劃分為傳統的幾項,同時,證券化資產也不是一般的資產,而是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建議從資產證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明確的概念,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終止確認標準。借鑒國際上的經驗,后續涉入法是終止確認的必然趨勢,建議制定以后續涉入法為資產證券化會計的終止確認方法,這樣,才能更好地規范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
參考文獻:
[1]梁娟.淺談資產證券化對會計的影響[J].商場現代化,2007,(9).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關鍵詞】發起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會計確認與計量
2013年7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了《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2013〕67號)在這次印發的指導意見里,提出:“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2013年7月26日,中國證監會召開例行新聞會,對于近期資本市場的一些熱點問題進行了集中回應。其中一個主要內容就是進一步推進以證券公司為特殊目的載體(SPV)的資產證券化。此前,3月15日,中國證監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被廣泛采用的金融創新工具,是把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量的一項或多項資產集中起來,從而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特定的結構安排,把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離和組合,據此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進行融資的過程。實施資產證券化,為發起者帶來了傳統籌資方法所沒有的益處,包括,增強發起者資產的流動性,獲得低成本融資,改善資產負債結構,等等,并且隨著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不斷擴展,其所有具有的功能將愈加明顯。但是,其健康有效的實施和運行必須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會計確認的有序和規范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其中,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與計量是核心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資產證券化是這樣定義的:將企業(也就是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不能夠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在一定時期內可預見的能夠產生的未來收入,構造并轉變成為在資本市場上可以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特定的過程中,發起人的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交易載體(SPV)或中介機構,然后SPv或中介機構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來獲取資金”。2005年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是這樣描述的:“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財政部《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中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界定:“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2013年3月15日,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流程
發起人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發起人向SPV提供資產組合信用提升完善證券化結構,進行內部評級進行證券發行評級設計證券發行條件,安排證券銷售資產支持證券進入二級市場積累現金流,對資產池實施投資管理到期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對剩余現金進行最終分配。
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中確認與計量所涉及的問題
資產證券化中的發行人的會計信息是否能和準確地得以記錄和反映,是該項業務能否健康實施的一個必要前提。會計的基本職能即是反映和監督,會計信息如不能反映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實質,勢必將為風險的潛藏和積累留下空間,從而可能引發巨大的系統風險。
而從國際經驗來看,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會計確認與會計計量是核心問題。
1.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1984年12月,FASB在SFAC NO.5中明確指出:“確認是這樣一個過程,即:將某一個項目,作為一項資產、負債、營業收入、費用等之類記入或列入某一個體財務報表”。確認包括初始、后續和終止確認。隨后,它進一步提出了確認一個項目和有關的信息必須滿足四個標準:符合要素定義、具有相關的計量屬性予以充分可靠計量、信息是相關的、信息是可靠的。這四個標準明確了項目進入財務報表的初始確認的條件,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確認問題主要是發起人將準備證券化的資產轉與SPV時,是否以真實銷售(true sale)的方式處理。如果采用這種形式,那么出售的資產將可以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剔除,實現表外融資。會計上的“真實銷售”,要求資產已經被隔離并遠離轉讓人或債權人或其破產清算人之手。實際上在這里的核心問題就是關于終止確認的問題,因為真實銷售和終止確認是同步實現的。如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則應屬“擔保融資”,基礎資產不應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剔除。
所謂終止確認(Derecognize),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或它們的某部分從企業的資產負債中剔除。是否或者說能否準確、恰當地判斷和進行“終止確認”,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正是由于能夠成功地將不一定滿足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轉移按照終止確認處理,才使得發起人在增強資產流動性的同時也改善了財務報表的資產負債結構,催生了從事更大規模資產證券化的熱情,更嚴重的是容易導致發起人在最初取得資產時對資產的信用質量不予充分重視,這些問題資產為次貸危機與金融危機爆發提供了土壤。
2.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我們知道,所謂的會計計量,其實質就是要將交易或者事項量化于財務報表中,會計計量選擇了什么樣的方法,決定了會計報表項目的金額,因此直接影響了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理解。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對會計計量的要求是,要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并相應的確定報表項目的金額。所說的會計計量屬性,該準則規定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的關鍵問題是轉讓資產終止確認時如何準確地計量以及在確認新的資產和負債時,應如何進行計量。這個問題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一個核心和關鍵所在。
三、發起人對資產證券化中會計確認與計量的處理
1.國際間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處理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Standards Board,簡稱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簡稱FASB)歸納和總結出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三種方法:
(1)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把金融工具及其風險與報酬視作一個整體,這一整體是不可分割的。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如果希望將證券化交易作為銷售來處理,則需轉讓相關資產組合的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此時方可確認相關的損益。如沒有轉讓相關資產的風險和收益,則該項交易作為一項擔保融資處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
資產證券化交易中資產轉移的方式從簡單日趨復雜,而金融和成分析法則能體現“實質重于形式”這一原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關鍵之處是在決定資產的歸屬時采用了控制權的歸屬這一標準。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有沒有放棄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通過這一實質來判斷資產轉讓交易是否能夠作為銷售來確認。總產控制權放棄或者轉移的判斷標準,金融合成分析法也給出了確定的答案,即:轉讓資產與轉讓人是否已經分離,轉讓資產是否在轉讓人的控制范圍之外(即使轉讓人破產,對此亦應不構成實質性的影響);受讓人是否獲得了無條件地將轉讓資產或資產中的獲利權進行抵押或再轉讓的權利。
(3)后續涉入法
后續涉入法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是“沒有后續涉入”。如果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存在對擬證券化資產的后續涉入,則與后續涉入相關的那部資產不能終止確認,而應該作為擔保融資來處理,甚至不考慮后續涉入的程度。同樣,沒有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作為銷售處理,終止確認。
2.我國現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處理
2005年5月,財政部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發起人資產確認是這樣規定的,即如果發起人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予以轉移時,終止確認信貸資產,相應的,終止確認的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同收到對價之間的差額作為當期損益計入利潤表。終止確認也就是講信貸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判定標準,該規定給出的標準是95%或者以上。也就是說,發起人轉移了信貸資產的95%以上的風險和報酬,視作銷售處理,終止確認,發起人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從資產負債表內轉出。
2006年2月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于基礎資產的確認(包括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給出了統一的處理規范: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規定,如果金融資產已經轉移并且符合金融資產轉移準則的相應規定,或者企業收取該項金融資產所附著的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已經終止,則應終止確認。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中規定,如果企業已經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所附著的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則應終止確認,否則不能終止確認。對于風險和報酬的是否轉移的判斷標準,改準則提出考慮轉移之前及轉移之后該項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間分布的波動以及使其面臨的風險。
結合該準則其他條款的規定即:
終止確認的情形:(1)發起人轉移了幾乎基礎資產所有權上所有的風險和收益。(2)發起人放棄控制該基礎資產。
不能終止確認的情形:(1)發起人保留了幾乎基礎資產所有權上的所有的風險與收益(視作抵押融資)。(2)發起人對該基礎資產仍然具有控制權,后續涉入基礎資產部分(根據后續涉入的程度)。
3.國際間現行對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處理
①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會計計量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依據的計量屬性為歷史成本。在終止確認基礎資產時,發起人應將收到的對價作為收入,價款與基礎資產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損益,計入利潤。在不作為終止確認處理時,因為視同擔保融資,相應的融資價款也就作為了一項負債計入資產負債表中。
②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會計計量
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主要是有兩個問題需要處理好,一個是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新的資產和負債以及保留的留存利益進行準確的區分和計量,第二是準確計量終止確認資產的損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的財務會計準則第140號“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償還會計”(FAS140)規定,留存利益按照賬面價值計量,按照交易日的公允價值對新產生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初始計量。
③后續涉入法下會計計量
根據后續涉入法,首先應將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進行分配,其分配的依據是公允價值。對于未終止確認的部分,依據其分配到的賬面價值繼續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相應的,終止確認部分,依據其分配到的賬面價值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收到價款的與其差額部分,應確認為轉讓損益。
4.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處理
我國對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的處理主要的依據是《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及后續出臺的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其處理方法是:
如發起人轉移了基礎資產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該基礎資產應當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收到的對價與轉讓的基礎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損益;
如果發起人轉讓擬證券化的信貸資產時取得了新的資產或者承擔了新的負債,則對取得的新資產或者承擔的新負債以轉讓日的公允價值進行確認。新資產扣除新負債后的凈額應該作為前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如果發起人保留基礎資產上所附著的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時,則應視同抵押融資,基礎資產應當繼續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相應的,所收到的對價也應作為一項負債來處理;
如果發起人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已經移出,則按照轉移了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的方法處理。如果發起人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仍然保留,且存在終止和未終止的部分,原始基礎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至終止和未終止部分,分攤的依據是其公允價值在兩者之間的比例,終止確認部分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未終止部分繼續在報表中確認。
四、現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問題與建議
1.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移出與擔保融資的界定
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其基礎資產是否從資產負債表中轉移,也就是準確界定其基礎資產屬“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是能否進行準確的會計核算,真實反映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質的關鍵。《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給出的標準是:發起人已經將信貸資產的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幾乎所有”的界定,該規定指出是95%以上。對于95%的標準,其計算依據與方法應予以更清晰的界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于金融資產的轉移通過“風險與報酬的轉移”、“控制權轉移”以及“繼續涉入程度”等進行規范。但其中同樣予以發起人主觀判斷的空間過大,必然給操縱報表留出余地。例如,其中“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是指該金融資產價值變動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水平。”同時,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對于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較之以往的信貸資產等有了較大的擴展,“可以是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因此,現有的制度規范能否達到使發起人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準確規范的會計核算和反映這一目標是很值得商榷的。
2.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中公允價值是否能夠準確運用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中大量引用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標準,例如,按照轉讓日的公允價值來確認發起人在轉讓信貸資產時所取得的新的資產或者承擔的新的負債。而企業會計準則中,包括金融工具確認及金融資產轉移等準則也都大量引用了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但現行條件下,發起人獲取公允價值并恰當運用存在諸多的問題和困難。理由是:
首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缺乏成熟及有效的市場環境,公允價值的計量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規、成熟的資本市場等外部條件的支撐下才能真正發揮作用,我國的市場經濟處在經濟轉型階段,且市場經濟體系尚不完善,而且在我國目前的欠規范也尚不發達金融市場中,投資者缺乏理性的投資行為,經常在短期內使得金融市場上股債券以及期貨期權的價格發生大幅度的上下波動,公允價值在缺乏參考標準時,資本市場的真正信息就很難反映。同時,信息質量低但成本過高,公允價值的估價技術也比較復雜,例如一般的會計人員就很難掌握股票期權定價模型,其改進空間仍然很大。目前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夠完善,市場環境處于不完全競爭的狀況,此時要準確的取得資產的公允價值就需要付出較大的成本,尤其是如果要通過聘請外部獨立的專業評估機構運用現值技術進行估計評定才能確定其公允價值時。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對于當前企業拓寬籌資渠道,促進經濟發展,無疑具有深遠的歷史和現實意義,但是作為一項金融工具,其復雜性以及可能帶來的諸多影響,使得發起人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與計量顯得尤為重要,而其中更大的主觀判斷的空間也使會計信息的準確性面臨較大的道德風險。中國證監會本年度頒布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必將使得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工具得以更充分有效的推廣和應用。業內人士估計2013年至2015年,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將達到200億、600億、和1000億。巨大的市場規模,快速發展的業務品類必然要求規范統一的業務規則,配套的會計規范則是必不可少,發行人準確核算資產證券化業務是健康規范發展的前提,否則必將蘊含潛在的風險,導致類似次貸危機的發生。那么,政策制定者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應該盡快推出簡明適用的會計實務操作的規范和指南。同時,包括增信機構、會計事務所、評級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的專業和誠信也是保證準確會計核算的基礎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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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20世紀70年源于美國,成為當前全球金融市場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之一,其發展與巴塞爾資本協議有密切的關系。從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資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一次征詢意見稿正式將資產證券化列入監管范圍,再到巴塞爾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處理幾易其稿,資產證券化框架至今仍在討論之中。巴塞爾資本協議在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同時,又引發了對巴塞爾資本協議本身的不斷修訂。實際上在早期階段,巴塞爾資本監管框架并沒有把資產證券化列入,但隨著監管框架的不斷完善,巴塞爾監管委員會認為“資產證券化的處理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該部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達不到監管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在監管框架中的相對地位的變化由此可見一斑。
為把握巴塞爾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主要發展脈絡,本文主要把握巴塞爾委員會《資產轉讓與證券化》、WP2、CP3的資產證券化部分及105號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選擇,是因為《資產轉讓與證券化》是巴塞爾委員會關注證券化的開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詢意見稿)、CP2(第二次征詢意見稿)、WP1到CP3的一個過渡,較之前兩個征詢意見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為完整且趨于完善,又有較大的變動,可以反映巴塞爾委員會對證券化風險識別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時,CP3是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對其內容進行介紹。105號出版物作為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更,通過它可進一步加深對于該監管復雜歷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之一。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巴塞爾協議在各國的實施,銀行對資本充足率的重視,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資本要求為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提供了兩個路徑選擇:增加資本的“分子策略”和縮減風險資產總額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調整資本結構策略,可以進行股權融資或提高利潤留成增加核心資本。不過,由于股權融資會稀釋股東權益,往往會遭致股東的反對;銀行也可以通過次級債券融資,但《巴塞爾資本協議》中附屬資本在自有資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對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增長空間不大。而“分母策略”則是通過出售高風險低盈利資產降低風險資產的比重,縮小風險資產總額,顯然該策略有較大的靈活性和潛力。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是資產證券化得以迅猛發展的原動力之一,它的出臺推動了國際銀行界的資本套利行動。對于發起行,資產證券化的表外處理使得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資產和負債同時發生變動,使資產存量減少;另一方面,資本數量未發生變化,因而發起行的資本充足率得以提高,達到了釋放資本、規避資本金要求的目的。對于投資行,投資證券的風險權重一般低于發放貸款的風險權重,也可以減少資本要求,供求兩方面都推動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M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在其合著的((Theprudentialregulationofbanks))(中譯本《銀行監管》)一書中對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經理的吸引、銀行選擇資產證券化還是調整資本作了規范分析,從理論層面得出了如下結論:一是當資本充足率有約束力時,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的股東和經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當銀行的資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時,證券化在提高資本充足率方面特別有效。
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中,歐洲和日本資產證券化的推動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考慮。如日本頒布資本充足要求規定后,許多日本金融機構為滿足要求,通過股權融資手段擴大資金總量。強勁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38%,但當股市回落時,許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復。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銀行認識到提高核心資本并非明智的選擇,從而轉向利用證券化限制資本增長的“分母策略”。在歐洲,1986、1987兩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BS)總量僅為17億美元,而到1996年達到300億美元,1998年為466億美元,2002年達到792億歐元。
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演變
一、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起源:《資產轉讓與證券化》
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就資產證券化出具了《資產轉讓與證券化》的分析報告。報告分為簡介、資產證券化的機制、資產證券化的動機、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和監管問題五部分。
1.委員會關注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原因。
委員會之所以提出要將資產證券化納入監管的范圍,是基于資產證券化日趨活躍,帶來了一系列令人擔憂的問題。主要的擔憂是:如果不是徹底出售的話,那么信用風險仍會留在銀行中。報告簡要分析了資產證券化使銀行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1)出售方銀行因非真實銷售,會面臨資產質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2)即使銀行有效轉移了資產,但當資產出現問題時,它仍然可能面臨著重新購回證券的道義壓力。(3)銀行還面臨操作風險。
2.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初步建議。
委員會指出,各國監管者需要認真確定某一證券化安排中的風險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轉給了投資者或信用強化者,并要確保安排是審慎的,主要應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真實銷售。
如果發起行承擔著下列任何一項責任,則認為它并沒有實現真實的出售:一是回購或交換任何資產;二是任何已售出資產的損失保留在出售方銀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資產本息的任何責任(服務費除外)。這三類資產均應由銀行的資本作為支持。
(2)證券化安排的管理。
應確保銀行不提供某種形式追索的道義責任和信用風險。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銀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將特別目的的機構(SPV)并入財務報表并將其名稱列在該機構的名稱內。二是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責任,例如彌補發行損失。三是在從債務人處收到收入之前向購買者匯款的責任,或彌補因所管理資產的延遲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現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現金流量時間安排方面的考慮。
在上述所有情況下,銀行承受著某種形式的信用風險,且此類風險應有相應的資本基礎作為支持。
(3)第三方銀行的信用增強(creditenhancement)或流動性支持。
信用增強的兩種監管方式:一是當銀行的信用增強所支持的是第一損失或根據歷史數據判斷的損失金額較高時,以組合資產的金額為基礎進行風險加權;另一種方式將信用增強額度從銀行資本扣除。流動性支持應視為有效擔保,與信用增強同等對待。
可見該文件只是簡單地提出了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幾個要點,并未提出具體的處理辦法,但是它對資產證券化的關注為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兩份工作文件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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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證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說《資產轉讓與證券化》只是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證券化處理方法的雛形,那么WP2無疑是巴塞爾委員會在資產證券化處理方法上的一次飛躍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動性便利、提早攤還的處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更為全面地認識和覆蓋了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
1.委員會對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爾委員會主要對如下七個問題尚存不確定和疑問,就此向業界征詢意見,以對WP1進行修改,從而完善資產證券化框架,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計算擁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的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權重時,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適。(2)在計算發起行資本金要求時是否應設立上限,即最高資本要求.(3)監管公式方法(SFA)的測度口徑。(4)關于循環證券化經濟資本的計算方法。(5)期限的調整。(6)流動性便利處理的風險敏感方法。(7)是否對某些證券化風險的處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對WP1的修改內容及結果。
經過整理業界對WP1的反饋意見,WP2對上述一些問題做出了回復并對WP1給予了修訂和更為明確翔實的表述,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WP2中較大的變更,也是與整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監管(supervisoryreview),并在附錄4中予以了詳盡說明。證券化外部監管支柱要求監管當局在評估銀行資本是否充足時要注意銀行利用期限錯配(maturitymismatches)結構降低資本要求,以及證券化資產池中資產的相關性是否在資本計算中得到反映,并對隱性支持條款、殘余風險、收回條款、提早攤還的外部監管提出了操作建議。同時,對證券化的監管也秉承了新協議強調的監管的靈活性。在資本金要求方面,監管當局可根據證券化的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要求進行調整,而且為應對證券化飛速的發展,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應當能夠根據證券化呈現出的新特征來判斷其對風險轉移的影響并采取相應對策。
(2)WP2的另一個較大變更是提出了資產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為基礎對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RBA)和監管公式方法(SFA)的計算進行了相應調整。通過征詢業界意見,委員會認為資產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證券化風險分散程度的重要決定因素。對非分散性資產池的證券化將給優先證券化帶來較大的系統性風險,因而分散性被納入了RBA和SFA中。對于RBA,要根據資產池的分散性和證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來決定不同的風險權重。對于SFA,銀行應考慮資產池的風險性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thepool’sexposure-weightedaveragelossgiven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計算基于三個參數:KIRB、L證券化的信用增強水平)、T(證券化的厚度)。為提高SFA的風險敏感性并根據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計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數量)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統資本要求應等于(1+β)*KIRB(β是由委員會制定的風險升水,約為20%)也被廢止,因為非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比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需要更多的資本金。由于參數的增多,特別是評估每筆證券化資產池分散性的繁瑣,委員會也意識到這將加重使用SFA銀行的負擔,因而又提出了簡化計算有效數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對LGD的計算也進行了簡化。
(4)WP2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WP1中的IRB處理方法使得某些情況下銀行的資本要求高于未實行證券化之前,業界反映證券化不能增加發起行的整體信用風險,相反風險被重新分配并轉移至第三方。由于這與委員會提出的“IRB不應激勵或阻礙銀行實行證券化”及鼓勵銀行向IRB過渡的理念不符,委員會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但最高資本限額只適用于能計算資產池KIRB的銀行。
(5)流動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強處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員會在標準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規則,用以認定表外頭寸是否可被認定為合格流動性便利。②委員會認識到流動性便利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有在某些條件下才會使用,比如市場混亂條件下的流動性便利,并對該種情況制定了信用轉換系數(CCF,creditconversionfactor)。③業界意見表明大多數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不大可能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因而委員會提出對所有未評級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適用于此;并對較優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提出了“對應法”(lookthroughtreatment)。
(6)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處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對所有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轉換系數。委員會進一步研究后對具有該特征的未承諾零售風險暴露(uncommittedretailcredit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轉換系數。
②更改了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發起行的資本金要求,發起行應對發起行利息和投資行利息都持有資本金。
③委員會還進一步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進行了區分: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并對兩者提出了不同的處理方法。
另外,WP2中將業界普遍表示歡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適用于剩余期限為6個月的證券化延長為一年。
3.WP2中對業界質疑問題的保留及解釋。
對于一些業界質疑的問題,委員會堅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進行修改,而是給予了詳盡的解釋:
(1)關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頭寸。
WP1中提出發起行自留或回購部分的信用增強水平如低于KIRB就應當扣除。一些銀行注意到這種做法與支撐IRB框架的信用風險模型不符,提出了異議。委員會給出的解釋是該做法能激勵發起行將蘊含最大風險的高度次級證券化暴露轉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關于ABS的風險權重。
在WP1中,對于評級為A-及以上的證券化暴露的ABS風險權重與具有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的風險權重相同,而對于低于A-的證券化暴露,其ABS風險權重則低于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業界就這種差異提出了不同意見。委員會的回復認為這種差異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級證券化往往比相同評級的公司債券呈更高的違約率。其次,分散化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多具有系統性風險,因而其邊際風險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確的細節繼續征詢業界意見,包括有效數量N的確定、非分散的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方法是否進一步調整以及RBA和SFA對資本金要求計算結果到底有多大的差異。
三、資產證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風險一一資產證券化框架從501段到606段,分為資產證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圍和定義、確認風險轉移的操作要求和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處理四部分,以下將對框架內的變更和核心問題進行介紹。
1.與WP2相比,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變動。
(1)加入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規定了資產證券化的標準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體內容。
(2)承諾的零售信用風險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風險暴露的信用轉換系數提高為90%(原為80%)。
(3)監管公式的“某一檔次的IRB資本”計算方法由原來的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S(L+T)—S(L)]變動為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較大者。
(4)新增加了對流動性便利的重疊部分無需持雙份資本的條款。
(5)新增了在銀行無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來計算KIRB的情況下暫時使用的方法。
2.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核心問題。
(1)委員會提出確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資本時,必須以經濟內涵為依據,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這項規定適應了資產證券化形式多樣、層出不窮的發展趨勢,同時又賦予了監管當局相當大的靈活性。
(2)CP3特別對發起行的概念給予了說明,是由于CP3中發起行的定義范圍大于一般對發起行的定義,實質上包括一般意義上的發起行、承銷人,也即對該過程進行管理、提供建議、向市場發售證券或提供流動性和/或信用增強的銀行,就會被進而看作是發起行。
(3)發起行可以在計算加權風險資產時將被證券了的資產剔除的相關條件。
(4)CP3對風險暴露的處理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中SFA和RBA的適用范圍、操作要求、具體計算給予了詳盡說明。
四、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動:105號文件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CP3的資產證券化框架部分是業界反應最為強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許多監管當局宣稱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業界普遍認為CP3中的資產證券化IRB過于復雜,給銀行帶來了負擔。委員會于2003年10月開始對證券化框架進行了修訂,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見稿,主要是簡化了資產證券化框架并推進了處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員會考慮對一些未評級的低風險證券化頭寸采用新的處理方法,該方法應能夠體現領先銀行目前的風險管理實踐。委員會將對資產支持商業票據采用內部評估方法(InternalAssessmentApproach)。
2.委員會將簡化SFA。第三次征詢意見稿中的監管公式方法用于處理未評級頭寸,起初業界對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復雜性。進一步,業界質疑SP與目前銀行風險管理實踐的不一致性,但同時也有一些銀行認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簡化后的SF將適用于所有未評級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并且委員會正在考慮是否設立證券化資產池中暴露的有效數量(N)的上限。
3.委員會考慮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計算方法的靈活性。銀行反映對用自上而下內部評級法計算的暴露其違約損失率高達100%太保守,委員會正計劃制定更寬松的標準,允許銀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計算證券化暴露的KIRB時,使用自己估算的違約損失率。
4.加強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發起行和投資行處理方法的一致性。無論銀行是發起行還是投資行,也不論是低于還是超過KIRB部分,所有外部評級頭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時,委員會同意修改RBA使其風險權重與證券化暴露的內在風險更一致。
5.將調整一些風險權重。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監管套利;激勵兼容;信息披露;監管資本套利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5-0129-02
過去三十多年金融創新發展歷程表明,逃避監管是金融創新最主要的動因之一,而資產證券化自《巴塞爾資本協議I》頒布以來,已經成為商業銀行進行監管資本套利的重要技術和方法。新資本協議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主要針對的,也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和資本監管的有效性,資本監管成為證券化監管的核心。
監管資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是指商業銀行在風險資產面對的監管資本要求及其成本與該資產的實際風險(經濟資本)要求及其成本不一致時,力求降低監管資本數量及其成本的行為。在巴塞爾協議中,即使計量監管資本需要量的資產風險權數劃分再細,也不可能完全準確反映銀行資產的實際風險。于是,便導致某些資產之間監管資本要求相同而實際風險不同的情況。當銀行被要求維持超過他們自身意愿水平的股權緩沖儲備時,即當監管資本大于銀行自己所評估的資本要求(經濟資本)時,銀行便將為達到監管資本所付出的成本看作是一種“監管稅收”(Donahooa和Shaffer,1991),因此,銀行就會通過對資產組合先進流量、信用關系和風險進行重新組合和配制,在滿足監管資本要求的前提下降低資本持有量及其成本。
一、資本套利動因
在銀行監管資本要求計算方法既定的情況下,監管資本套利的動因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通過資產管理提高潛在資本收益率
如上所述,當某幾類資產監管資本要求相同,而實際風險不同的情況下,在相同資本權重的資產中盡量減少低風險、低收益的資產,而增加高風險、高收益資產,可實現以低資本要求量支撐高收益的資產業務,提高資本收益率。譬如說,在標準法中,BBB級和BBB-級資產同樣面對100%的風險權重,這樣減少BBB級資產而增加BBB-級資產,將組合轉向較低質量的資產,資產組合的風險提高了,收益提高了,但銀行的加權風險資產和監管資本要求卻沒有變化。這種做法是傳統的資本套利方式,稱為“采摘櫻桃”(Cherry-Picking)。
(二)進行業務規模擴充
當監管資本套利使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挪出,降低了監管資本要求,資本便被釋放出來以進行信貸業務規模的擴張,只要銀行能順利將信貸資產繼續證券化,理論上便可使信貸規模無限擴大。特別是當經濟處在繁榮周期時,市場貸款需求不斷擴張,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銀行便可一邊擴張信貸規模一邊通過證券化釋放資本,通過資產價差賺取利潤及收取各種費用牟取利益。
(三)滿足監管資本需求
通過資產證券化調整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組合,將風險權重大的的資產轉換為權重小的資本,或將較高權重的風險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使風險加權資產額降低,資本充足率提高,滿足監管資本需求。
二、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監管資本套利的方法
(一)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
傳統資產證券化中,銀行進行風險轉移的條件是“真實出售”資產,實現“破產隔離”,但實際上,銀行往往在進行證券化時采用優先/次級結構安排,實際上保留了一定的風險,證券化資產的隱性支持(implicit support)將會影響“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效果的信用增強措施,因而實際上保留了部分證券化資產池的風險,并產生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當這一資本要求小于原證券化資產的監管資本要求時,就可以用證券化方式進行監管資本套利。
(二)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
在合成型資產證券化結構中,原資產池中的資產并沒有移出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只是證券化結構中的“參考信貸資產”(王秀芳,2006)。SPV通過購買高信用證券和信用衍生合約(如CDS),構成了風險收益與資產池相同的資產組合,產生現金流來支持證券的支付。銀行通過衍生工具的信用風險緩釋技術降低了資產池風險與監管資本要求,釋放了部分法定資本,提高了資本充足率。在合成資產證券化中,只需要通過簽定信用衍生合約就可釋放資本金,手續簡便,交易成本低,監管套利效率更高。
三、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監管資本套利對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
(一)增加了銀行系統性風險
銀行通過監管資本套利的主要方式是在監管資本比例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將高質量資產證券化,保留高風險資產,以在監管資本比例一定的條件下提高資產的收益率。因此,證券化的結果使銀行普遍降低了資產負債表保留的未證券化資產的平均信用質量,導致通過資本充足率對銀行進行風險監管的效率降低,而資本標準在一定程度上也被扭曲,當銀行實際風險水平被掩蓋,表面資本比例提高,銀行財務狀況惡化會被掩蓋,延緩銀行調整的速度,出現問題時將使整個銀行系統混亂,產生系統性風險。
(二)使資本監管的有效性降低
銀行通過證券化等金融創新調整資產組合比例,在遵守資本充足率8%國際標準的情況下追求高收益,銀行風險并沒有因為監管而降低,違背了資本監管的初衷,使資本監管標準的監管效率降低。證券化等金融創新使風險資產沒有反映到銀行資產負債表之中,風險難以度量和管理,監管者無法判斷銀行是否達到某種程度的“穩健”水平。即使實行了新資本協議,如無法對資產證券化及其創新工具和其他衍生品的風險進行準確度量,資本監管的效率也難以提高,監管紀律被削弱。新協議提高了證券化風險暴露資本配制的敏感度,強調風險計量的精確性、敏感性和標準化,突出內部評級法的核心地位,還規定了監管當局對證券化操作的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要求,有一定改善作用。
(三)造成銀行業競爭環境惡化,大銀行壟斷
由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資產規模要求巨大,大銀行在證券化業務方面占明顯優勢,由于規模效應,大銀行可創造出更具吸引力的證券化產品,交易成本也較低;而投資者,顯然也傾向于投資大銀行的資產證券化品種。結果導致大銀行能更有效率地進行資本監管套利,而小銀行則處于競爭的劣勢。新資本協議采用激勵相容監管的方式,同時允許銀行使用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但不同風險計量方法之間總還留有套利空間,大銀行在風險計量技術、創新能力方面大大優于小銀行,也將導致競爭環境的惡化。
四、對資產證券化監管套利的監管對策
監管套利使商業銀行在滿足監管條件的情況下提高了資產組合的風險,違背了監管的初衷。從有效市場角度看,套利機會的存在是源于不同定價方式或不同市場之間非均衡狀態下的價格差異,具體來說,就是當銀行發現監管資本與自身經濟資本出現差異時,利用監管漏洞、借助衍生工具達到在滿足監管資本要求下提高風險和資本收益率的目的。因此,如需追求更完善的監管,則應盡量使銀行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一致。根據當前國際監管的狀況,在進行資產證券化風險計量、計算所需監管資本時,監管當局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理清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風險轉移的確認
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但風險是否真正轉出,不能只看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隔離”,而應看其在經濟本質上是否真正實現了完全的風險轉移。監管當局應關注銀行是否為其資產出售提供了隱形支持,如仍有留存風險,應做適當扣減或進行風險計量,計提監管資本。
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隔離,側重于資產證券化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而監管過程中,為實現監管目標,穩定金融體系,監管者應更注重的是銀行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留存風險。
(二)注重對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計量方法和過程的監督檢查
在關注隱性支持,準確計量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監管資本的情況下,監管當局還需注重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監管機構應定期檢測銀行的風險計量模型的準確度,以及數據的準確性和有效期是否達到要求,在計算過程中是否根據證券化交易的經濟實質進行風險計量,隱性支持等對證券化風險的影響是否被準確評估等。
(三)促進外部及內部評級體系的建設
在次貸危機中暴露出的“發行者”付費評級的機制存在難于調解的內在矛盾,監管者應參與重構評級體系,提高評級質量,建立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制度。此外,還需改變投資者對外部評級過分依賴的狀態,促使銀行發展內部評級系統,提高銀行自身風險管理的能力。
(四)建立激勵兼容監管機制
“激勵相容”監管是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核心思想之一,也是國際監管體系發展的趨勢,它將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的范疇,發揮兩者力量,使商業銀行主動改善風險管理,達到有效監管的目的。監管當局如能建立激勵相容的監管機制,銀行自主選擇內部管理中所運用的風險計量模型計算監管資本需求,監管當局將重點防在數據的真實性及模型的可靠性上,使銀行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管有機結合,不僅有效促進銀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平臺建設,還使監管效率得到了提高。
(五)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銀行體系日益市場化的條件下,依靠市場外部約束機制的重要性變得日益突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更為重要。次貸危機表明,大型金融機構風險信息的透明度不夠,誤導了市場參與者的判斷,加劇了市場波動。特別是對于資產證券化這一類場外交易產品,價格透明性不如場內產品,當市場發生波動時,容易由于流動性缺失而加劇價格的波動,市場監管者應建立資產證券化參與機構的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制度,指導市場披露行為。
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曾說過:“監管不可能總是正確的,也不可能對所有的監管目標都行之有效外部的監管,永遠不可能代替銀行自身的謹慎管理以及市場對銀行的監督。”監管當局除了加強對銀行監管資本要求的管理,盡量減少導致監管套利的漏洞外,促進商業銀行自身改善風險管理意識與水平也是十分重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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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銀行 不良資產 資產證券化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情況分析
根據官方數據,我們可以對中國銀行體系不良貸款規模做一個保守的估計。截至2007年末,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為5.03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35%;雖然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總量還是高居不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個季度都有所增長。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體來說主要有經濟體制、宏觀經濟調控影響、政府干預、企業經營狀況影響、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影響和金融監管機制等。
二、 我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分析
1.缺乏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環節,特別是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有更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缺乏被市場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專業機構,現存的資信評估機構缺乏統一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規范,獨立性不強,出具的評估結果難以使人信服。這會直接導致證券發行成本的增加,證券化后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需求者,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體系不暢通。
2.資產證券化市場缺乏機構投資者。我國的資本市場一直沒有得到長足的發展,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較少,法律法規不健全,管制較多,這些缺陷直接導致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化,多數依賴銀行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敞口也隨之擴大。需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呈正態上漲趨勢,但是由于保險、證券、銀行分業經營的限制,以及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導致在金融市場上缺乏大的機構投資者,多數為分散的個人投資者。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資產證券化無法順利推行。
3.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金融產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未對不良貸款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定,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導致市場主體的行為很難規范,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得到維護。
4.缺乏專業人才和操作經驗。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會計、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領域的專業知識,我國的從業人員都處于摸索階段,缺乏實踐經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就更需要由專業人員對不良資產授信、組合、未來現金流收益、定價等各個方面有深入的認知和研究。
三、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探討
1.盡快實施實質性的試點操作。(1)建議加快成立由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政監會等部門聯合組成的政權化試點工作小組,確定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辦法、試點機構,對商業銀行的證券化方案進行審批。以改變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緩慢的進程,為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動創造空間,形成以市場為主的證券化品種的創新機制,通過試點資產證券化促進立法的適應性和有效性。(2)制定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損失核銷的處理方法及相應的報批程序。由于現有的不良資產的損失并非當年產生,可允許商業銀行根據綜合改革方案的進度,設立過度期。(3)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障礙,即特殊目的載體和證券的可流通性問題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載體為核心。允許試點銀行設立專用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許SPC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特殊性,允許SPC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2.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建設。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經驗,盡快指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現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政策問題,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會計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結構最重要的影響是其對真實銷售和抵押融資型證券化的認定標準,這會引導市場根據證券化的目的選擇特定的交易結構。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和留存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并納入《證券法》的管轄,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行的條件和方式。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轉移問題,抵押權的轉移方式。明確在資產轉移后,原始債務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權,以保證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制定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體系,強化債權追償的法律規范和約束,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強化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基礎。成立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培育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進不良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提高證券化管理效率。
3.提高證券化產品和信貸資產的市場流動性。市場流動性對于資產證券化市場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不僅需要相關限制性政策的調整,還需要有系統、技術、規則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基礎建設,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創造條件,從根本上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提高流動性。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行資產支持信托證書,明確信托證書的證券性質,提高信托證書的流動性。從而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國內機構和零售投資者的參與,降低投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降低證券化的融資成本。擴大貸款受讓方的范圍,允許國內機構投資者對貸款進行投資,大力發展貸款二級市場,促進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從而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提供價格形成參照,促進貸款的流動性,降低交易的流動性折扣。培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規范市場投資行為。允許外資投資者投資于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或將資產轉移給國外特殊目的載體,明確外資投資和國際證券化有關的結售付匯問題。
綜上所述,銀行系統根據不同的監管、法律和稅務制度,根據不同的財務目的、資產特性和市場環境設立特定的交易結構對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