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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次貸危機
受多重因素影響,我國上市銀行的估值水平并未體現出銀行業的盈利能力。2007年銀行業估值水平最高時,行業平均市盈率可達40倍,而2011年11月,銀行業的平均市盈率僅為6.7倍,2012年動態市凈率已經迫近1倍。
股價表現偏低,必將直接影響到再融資,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必須尋找資本補充的新機制。最近,央行副行長劉士余在第一屆信用增進行業高端論壇上表示,銀行可通過資產證券化將風險加權資產轉移到表外,降低核心資本需求,這樣資本市場就有空間用于實體經濟發展。遵循這一思路,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情況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現金收入的資產(即所謂的基礎資產,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貸款等),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并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先于理論的探索。早期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 億元地產投資券。
之后,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工作雖在中國偶有閃現,但并不成系統,尤其是資產證券化是否會放大金融風險一直也是監管層、學界以及業界不斷爭論的焦點。直至2004年《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資產證券化的體系化和規范化工作才開始了具體進展。
2005年3月,國務院成立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組,并由多家部委參與相關工作。該工作組的任務是為阻礙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和管理問題找到綜合的解決方案。
2005年4月20日央行和銀監會聯合公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試點管理辦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本交易結構得以確定。
經過一系列的籌備工作,并在相關法律法規公布后,作為試點,2005年12月,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分別發行了建元2005-1(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產品)和開元2005-1(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總計融資72億元人民幣。2005年因此也被稱為“資產證券化元年”。
2007年~2008年,浦發銀行,工商銀行和興業銀行等也紛紛加入了試點,發行了資產證券化產品。2008年11月,浙江銀行發行了浙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這是本輪試點中發行的最后一支資產證券化產品。由于美國次貸危機的愈演愈烈,國內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屬性以及資產證券化對金融危機的“貢獻”的爭議不絕于耳。資產證券化的試點也因此戛然而止。整個試點期間,各家商業銀行總計發行了541.4億元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二、資產證券化并不是美國次貸危機的直接原因
重新審視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和演變,我們可以發現,資產證券化的確在次貸危機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并不是美國次貸危機的直接以及最主要的原因。
(一)美國次貸危機爆發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
上世紀90年代,以網絡經濟為代表的新經濟在美國興起,并有力地推動了美國經濟的發展。作為新經濟直接反映的納斯達克指數也從1998年10月起的1500點飆升至2000年3月10日5048.62點,1年半時間內,股指漲幅超過了200%。受美聯儲調高利率及微軟遭地方法院拆分這兩大事件的影響,幾大高科技股被機構投資者大量拋售,并引發連鎖反應。僅僅6天時間,納斯達克就損失了將近20%。至2002年9月21日,納股指數跌至1088點,創下了3年來的最低紀錄。網絡經濟泡沫就此破滅,并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美國經濟的發展。
為刺激經濟增長,美國政府采取了寬松的貨幣政策。從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間,美聯儲連續13次下調利率,聯邦基金利率由6.5%降至1%的歷史最低水平,并且在此后的1年時間內維持該低水平利率。低利率無可避免的刺激了美國民眾的投資熱情,并推升了包括房產在內的資產價格大幅上漲。金融業在此期間也推波助瀾,向原本不具有貸款能力和信用評級較低的人提供貸款,這些貸款就是所謂的次級貸。據統計,在次貸危機爆發前,次級貸款在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中的比例達到了12%左右,共計775萬宗,約為12000 億美元,這些次級貸款猶如定時炸彈般的時時危及美國經濟。
2004年6月起,美國開始擠出泡沫的過程,并在此后的2年內美聯儲連續17次提高利率,房屋作為投資品的吸引力開始下降,并導致價格調整。同時,由于利率的高企,使得貸款人的還款壓力不斷上升,斷供現象不斷顯現,喪失抵押房產贖回權者數不斷創出新高,危機開始來臨。
(二)過度金融創新導致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積累
最初的資產證券化,一般都是直接以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如美國在上世紀70年代初,即是以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拉開了資產證券化的大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試點也將基礎資產限定在了銀行業的信貸資產。根據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資產證券化局限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然而,對于金融業高度繁榮和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的美國來說,資產證券化的“潘多拉魔盒”一經打開,基礎資產就不會局限于信貸資產。20世紀90年代起,擔保債務憑證(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簡稱CDOs)開始興起。所謂CDOs,即是購買某種證券池,并以該證券池內的資產和未來現金流為抵押品而發行的一種權益產品,而這個證券池可以是任何一種債權性的證券,包括企業債,貸款以及已經經過證券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運用CDOs和產品結構化技術,金融機構可以將投資級(通常為BBB級)的貸款再次切割成優先級和夾層級的產品,優先級產品的評級可以達到A級以上,夾層級則基本維持為投資級。這樣的切分和組合可以反復進行,并創造出CDOs的n次方。由于一般情況下,CDOs產品的收益率高于同級別的其他債券,因此獲得了投資者的青睞,同時,較高的評級也使得投資者完全忘卻了去仔細分析所持債券的基礎資產質量;投資者在持有A級以上CDOs產品時,也許根本未意識到僅僅是從B級投資產品切出的一層。
復雜的數學模型和金融技術大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也使得評級機構的工作變得更為復雜,同時也不可避免的導致風險的積累。
(三)資產證券化在次貸危機中起到的作用
在這樣的“金融創新”推動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轉移功能和提升流動性的功能反而會助推危機的發生。根據中央財經大學李佳、王曉的研究,資產證券化造成了貸款抵押機構的道德風險,推升了資產泡沫,并積聚了系統性風險。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次貸危機中扮演了無可否認的重要角色。
但是,如果我們從歷史的角度去看待這場危機,可以發現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是引發危機的直接原因。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大規模運用已經有40多年的歷史,在次貸危機之前的幾十年時間內,也并沒有引發金融危機。美國次貸危機,是特殊的歷史背景下,資產證券化這一工具被無限的濫用,而監管部門由于種種原因,對這一金融創新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最終導致危機的爆發。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當,可以優化資產配置的效率,提升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并使得流動性增強,而一旦監管不嚴,信息不透明,則可能積聚金融風險甚至引發金融危機。
三、開展資產證券化正當其時
在分析清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認識到資產證券化并非次貸危機主因的同時,結合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正當其時:
首先,銀行開展了各種以突破貸款規模監管限制為目的的創新,不斷推出理財產品對接貸款(通過信托渠道)、票據交易、同業代付等手段消減貸款總量,使得銀行表外業務規模持續擴大。在監管部門意識到上述創新的本質后,就以行政命令限制銀行開展類似業務,然后商業銀行又開始尋求新的途徑。筆者認為,與其讓監管機構和銀行間“貓抓老鼠的游戲”不斷上演,不如建立有序、規范、透明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將信貸資產的轉讓納入到統一監管下。
其次,中國銀監會按照《巴塞爾協議III》的有關思想,制定了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并已于2011年初獲國務院批復。對于銀行業來說,撥貸比的要求使得銀行信貸成本提高,對銀行的利潤會產生負面影響,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銀行內生補充資本的能力;資本充足率要求的提高又使得銀行對于資本的需求不斷增大,但估值水平的持續降低使得外部融資困難重重。在此情形下,推進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銀行業擴展融資渠道,改善銀行業資產負債久期錯配的情況,有利于銀行實現可持續的健康發展。
再次,推進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信貸資產和資本市場的對接,從某種意義上也是提高了社會直接融資的比例。同時,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豐富了固定收益產品的種類,給予投資者更多的投資選擇。
四、對推進資產證券化的幾點建議
當然,我們也應該從美國次貸危機中接受經驗教訓。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對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是加強監管,限制基礎資產的種類。如前文所述,資產證券化本身并不必然帶來金融危機,而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缺位以及過度的金融創新才是危機的主要成因。因此,我國在繼續開展資產證券化試點時,應對資產證券化中各個環節加強監管,并且嚴格限制基礎資產的種類,不允許將已經證券化的產品再次證券化。
二是加強評級機構的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為投資者把好關。由于通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一個信貸資產包,資產構成較為復雜,普通投資者缺乏有效工具對其風險進行評估,因此需要引入第三方機構――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風險評估。投資人也依賴于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對產品進行定價和交易。因此,加強評級機構的職業能力,防范道德風險就尤為重要。
三是銀行自身需正確運用資產證券化的工具。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掌握在銀行手中,銀行有很大的自決定將哪部分資產拿出進行證券化。這就需要銀行進行自律,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信貸資產與資本市場對接的工具,并用以拓寬自身融資途徑,而非是將其視為甩包袱的通途,將現金產生不良的平臺類貸款等資產進行證券化。
四是增加投資者范圍。前兩次的資產證券化試點中,遇到的1個較大問題就是投資者的缺失,導致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投非常清淡。缺乏流動性的產品很難收到資本市場的青睞,也因此無法發揮其功能。近年來,我國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高漲,從銀行理財產品的熱銷即可見一斑。如果能資產證券化產品能夠在銀行間市場與證券交易所市場中打通,可大大拓展投資者范圍,這將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提高。
參考文獻
[1]毛志榮.《資產證券化產品及其交易》
[2]周茂清.《次貸危機背景下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思考》(J). 《理論視野》.2008(11)
【關鍵詞】融資渠道;證券資產;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產品自誕生以來,由于經過風險分離與重組后的產品安全性得到極大提高,在市場上得到了投資者的廣泛青睞,已經發展成為一項成熟的金融工具。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沿著信貸資產證券化和非金融企業資產證券化兩個方向進行探索,已經取得顯著進展。
一、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概述
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目前處于試點階段,發展水平還非常低,并與資產證券化發源地美國表現出了不同的特點。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出現了兩種類型: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這兩類資產證券化受不同部門監管,在不同市場上流通。信貸資產證券化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監管,證券化產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企業資產證券化由證監會監管,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市場交易。
這是由中國的債券市場現狀決定的。由于歷史原因,中國的債券市場被分割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商業銀行開始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化產品流通自然選擇銀行間債券市場。因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并沒有為企業提供資產證券化的渠道,于是,又有了企業資產證券化,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市場流通。
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開始于2005年8月,第一個試點項目“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正式推出。2009年5月,證監會《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截至2012年底,共有10家企業發行了12個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合計為287億元。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為企業創造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在股票和債券等傳統的融資渠道之外,為企業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資平臺,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工具可以為企業的融資難題提供有益的幫助,是拓寬融資渠道的有效補充。企業資產證券化既是對企業已有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前提下實現融資計劃,而且企業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技術實現了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破產隔離。
2.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
證券化資產結構重組后,實現了其信用風險與公司的整體風險相隔離;同時通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水平,從而降低了融資成本。
3.增加了證券資產的流動性
通過資產證券化,企業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成現金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能夠快速地將證券化資產轉化為現金,并將其從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資產中移出,可以實現表外融資,擴大了原始權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權益人能夠較容易地從事其他投資機會。另外,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現金流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合理優化資本結構,增加股東財富。
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當前,我國境內投資渠道還十分有限,大量資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資市場,容易造成資產泡沫,不利于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平穩發展。資產證券化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的同時,增加了投資者收益。
三、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一般風險因素
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可能遇到信用風險、利率風險、資產池可回收風險、質量和價格風險等,這些風險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國的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然而,目前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還具有以下特殊的風險因素。
(一)法律風險
通過財產信托創造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并不適用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這種典型的私募產品在相關法律沒有正式出臺前都得不到法律法規的支持。此外,目前還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制定出一個全面的標準體系,以保障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利潤分配,減少經營風險,并提供必要的穩定性和流動性。
(二)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發展過程中,政府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政府的基本職能主要是對合法資產提供保護系統。
(三)流動性風險
迄今為止,流動性問題已成為中國證券信托產品發展的嚴重限制。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需求往往具有更高的流動性溢價,大大增加了資產證券化的成本,這與“非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為高流動性證券”的初衷相背而馳。因此,要加快中國資產證券化進程,必須提高產品的流動性,這也是目前亟需突破的關鍵。
四、案例分析
2012年12月4日,華僑城A公告稱“歡樂谷主題公園入園憑證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正式成立,合計募集資金18.5億元。這意味著,經過近一年的籌劃,華僑城A的資產證券化計劃終于塵埃落定。
在公告中,華僑城表示,本次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自該計劃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內特定期間華僑城A及其兩家子公司擁有的歡樂谷主題公園入園憑證為基礎資產,并設優先級受益憑證和次級受益憑證兩種受益憑證。在具體安排上,優先級受益憑證將分為華僑城1至華僑城5共5檔,期限分別為1年至5年,募集資金17.5億元,由符合資格的機構投資者認購;次級受益憑證規模為1億元,由原始權益人之一的華僑城A全額認購。
華僑城方面表示,募集資金將專項用于歡樂谷主題公園游樂設備和輔助設備維護、修理和更新,歡樂谷主題公園配套設施建設和補充日常運營流動資金。
這表明,在未來幾年,歡樂谷項目的門票收入將變成證券向投資人發行,以實現融資的目的。該項嘗試既打破了原有主題公園長期依賴門票收入的僵局,也反轉了依靠地產資金反哺主題公園的尷尬模式,被業內給予了高度評價。
華僑城主題公園每年的穩定人流在1915萬人次,穩定的門票收入為24億元左右,也就是說,如果華僑城能利用這一部分收入進行資產證券化,其凈負債率可維持在120%以上,這將有力維持公司的高杠桿運作并改善負債結構。
華僑城董事會秘書倪征表示,如果專項計劃能夠順利施行,華僑城分布于全國各地的歡樂谷就能夠借助文化產業蓬勃發展的契機,獲得寶貴的資金支持,這將明顯帶動歡樂谷在各區域的滾動發展,促進公司實力增長和品牌提升,從而幫助華僑城和歡樂谷在競爭中進一步搶占先機。
參考文獻
[1]劉少靜.企業資產證券化研究[J].中國市場,2012,52.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 資產池 銀行收益 風險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銀行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努力增加本國銀行收益、提高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成為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核心。資產證券化因具有規避風險、提高金融機構自身競爭力等優勢,而深受各國金融機構的青睞。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正在加速。2005年我國資產證券化規模為72億元,而2012年僅國家開發銀行就獲批101.7億元,這也是我國自2005年開展資產證券化以來規模最大的一單。盡管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速度相當快,但仍處于探索階段,分析資產證券化對銀行收益及風險的影響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快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以我國銀行間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為樣本,以連接資金來源與去向的資產池為突破點,采用2008年相關數據分析資產池構成情況,發掘影響銀行收益與風險的內在因素。在此基礎上,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二、文獻綜述
國際保險監管協會(IAIS)認為資產證券可將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轉移出去,降低風險集中度,具有類似于再保險對保險部門所提供的穩定機制,銀行可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信用風險敞口轉移給其他銀行進而分散風險,甚至獲得更高收益,但學術界和銀行業對此命題爭論不已。
國外資產證券化市場起步較早,相關研究成果也較多,所得結論卻存在較多分歧。贊成積極影響的學者指出,資產證券化將信用風險從風險承擔能力弱的機構轉移到風險承擔能力高的機構,有利于促進信用風險的有效配置;也會增加銀行額外資金來源,降低流動性風險,從而降低銀行資產負債表整體風險。贊成消極影響的學者則指出,資產證券化雖然提高了銀行資產流動性,但也會促使銀行增強風險承擔意愿,過度的風險承擔會降低銀行穩定性。Mascia和Brunella認為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的影響不確定,他們在分析金融危機前后資產證券化對美國商業銀行的影響效應后發現,資產證券化可釋放貸款,增加銀行資金來源,但過度使用也會增加銀行倒閉風險。
我國學者就資產證券化對銀行影響的研究并不多。彭惠和李勇指出,銀行往往無法正確評估資產證券化效用,對其再次進入資本市場產生負面影響。趙俊生等以美國信用衍生產品市場面板數據為樣本,考察信用風險轉移對銀行貸款規模、風險水平與收益水平的影響,結果表明資產證券化提高了適度型銀行承擔風險的意愿,而其對市場主導型銀行的影響并不顯著。丁東洋、周麗莉通過分析歐洲信用風險轉移市場對金融系統風險的影響,得出資產證券化對金融系統具有雙重影響。譚琦、高潔認為商業銀行參與信用風險轉移能夠促進商業銀行資產規模擴大。可見,國內有關資產證券化對銀行影響的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做定量實證分析者也主要使用國外相關市場數據。
綜上所述,目前國內外有關資產證券化與銀行收益、風險之間關系的研究都未得出一致結論。本文將利用國內資產證券化市場相關數據來實證分析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收益、風險的影響,以及產生這種影響的主要原因。
三、資產證券化對我國銀行收益和風險的影響分析
1、樣本及數據的選取
本文選取目前國內所有資產證券化的8家銀行為樣本,分別是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興業銀行、浙商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樣本區間為2005―2010年。各數據根據中國債券信息網、中國貨幣網資料整理而成。
2、指標設定
(1)資產證券化規模。已有文獻以已售資產的未償本金余額、暫未銷售的貸款以及服務性資產之和來衡量資產證券化規模。由于服務性資產規模與另外兩項相比甚小,且大部分分析報告未披露,故本文僅使用已售資產的未償本金余額、暫未銷售的貸款來衡量資產證券化規模。
(2)收益。本文選取各年份銀行的資產收益率(ROA)衡量銀行收益水平,ROA=凈利潤/平均資產總額,該指標越高,表明銀行資產利用效果越好。
(3)風險。學者們常使用核心資本充足率衡量銀行風險,但金融危機中,該指標卻不能充分暴露出各銀行資本方面的問題,普通股權益比率更保守更嚴謹,計算公式如下:
普通股權益比率(TCE/TA)=
■×100%
普通股權益比率(TEC/RWA)=
■×100%
上式表示在經濟下行時,有形普通股權益對銀行負債和優先股的保護程度。相比而言,加權風險資產的TEC比率得到更廣泛應用,巴塞爾協議Ⅲ要求使用加權風險資產,美國花旗銀行等一些國外銀行的年報中也已經有所使用。考慮到研究結果的準確性,本文使用考慮了不同資產風險情況的加權風險資產的TCE比率作為衡量銀行風險的指標。
3、資產證券化與我國銀行收益、風險之間的關系分析
(1)資產池特征分析。就發信規模而言,我國資產證券化以2005年發行的72億資產支持證券為標志,2007年進入快速發展階段,2008年底總發行規模達668億元,金融危機爆發后,資產證券化試點停滯。品種方面,據中國債券信息網披露,截止到2008年底,銀監會共批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56只,其中2005年7只、2006年7只、2007年16只、2008年26只。
可見,2008年交易規模和交易品種均處于頂峰時期,而且2008年金融危機已波及全球,對經濟影響更加顯著,各發行機構在資產池構成方面考慮因素更全面。因此,本文以2008年相關數據分析資產池構成情況,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資產證券化資產池呈以下特點。
入池資產質量方面。我國入池資產多為優質資產,很大程度上會降低貸款違約風險。據中國銀監會2011年年報顯示,在經歷了房地產泡沫破滅及對不良貸款整頓清理后,美國住房按揭貸款的拖欠率在2011年年末高達7.58%,而我國僅為0.30%。
資金使用方向。貸款主要集中應用于電力、公共設施管理業、道路運輸業、鐵路運輸業等安全性較好的政府相關項目,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信用風險,但政府相關項目貸款利率一般不高,而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收入仍主要依靠存貸款利率差額,最終將會導致銀行盈利空間受限,挫傷銀行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性。
貸款去向方面。借款人涉及的行業和區域都比較多,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分散性原則的要求。但貸款集中度仍然比較高,貸款量最多的前三個行業和貸款量最多的前三個區域貸款余額占比分別超過33.08%、34.22%,均遠遠超過平均水平15%(3÷20×100%)、17.6%(3÷17×100%),因此,存在較大潛在風險。貸款的分布區域也主要集中于沿海城市,如廣東、江蘇、杭州等地。
(2)資產證券化與銀行收益和風險。表2給出了2007―2010年各銀行資產證券化規模與收益和風險的相應數據。資產證券化規模逐年遞減,平均資產收益率逐年遞增,國開行、工行、建行TCE比率逐年遞減,興業銀行TCE比率維持穩定,浦發銀行TCE比率逐年增加。
具體而言,除工商銀行、建設銀行2008年數據比較異常,其他各年份資產證券化規模呈逐年遞減趨勢。銀行間資產證券化總規模差異也比較大,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資產證券化規模較大,總額分別達208.17億元、150.17億元、227.93億元;興業銀行規模次之;浦發銀行規模最小,僅為68.87億元。
平均資產收益率ROA穩定增長,年增長率基本維持在10%左右,變動方向與資產證券化規模變動方向相反。Rule、Loutskina、Mengle認為資產證券化會增加銀行資產流動性,擴大銀行貸款規模。一般認為影響銀行收益的主要因素是貸款規模和利差。由表2可見,資產證券化規模越大(即貸款規模越大),收益水而越小,表明相同貸款規模下,貸款利差在減小。表1對2008年資產池特征分析中發現,銀行貸款主要貸向利息率較低的政府相關項目,正是促使銀行利差減小的主要原因,最終導致銀行收益減少。
規模較大的國開行、工行、建行TCE比率逐年遞減,表明這三家銀行風險逐漸增加;總規模為99.41的興業銀行TCE比率變化不大(標準差為0.005
四、結論及政策建議
本文對相關文獻進行了梳理,以我國銀行間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為樣本,深入研究了2005―2010年間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收益水平和風險的影響,結果表明:首先,資產證券化會降低銀行內部風險。資產證券化促使銀行將自身信用風險轉嫁出去,會降低銀行自身風險。其次,資產證券化對我國銀行收益水平影響不明顯。導致此種結果出現的原因在于,我國銀行收益主要來源于存貸款利差,從上述分析結果看出,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所產生貸款主要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等政府相關項目,貸款利率比較低,銀行收益空間受限。這表明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對政府項目依賴性較明顯,即銀行自身競爭力不夠強。最后,潛在風險比較大,需要提高警惕。入池資產大多為正常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可預測,而入池貸款在行業分布及地域分布方面集中度較高,潛在風險加大。
基于此,本文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健康發展。就政府方面來說,盡量避免將融資渠道局限于銀行,減少銀行對政府的依賴性,激發銀行自主創新能力;就銀行方面來說,努力增強自身專業素質,開拓收益來源,在使用資產證券化工具轉移內部風險的同時應增強風險防患意識,避免資產證券化潛在風險的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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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銀行 不良資產 資產證券化
一、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基本情況分析
根據官方數據,我們可以對中國銀行體系不良貸款規模做一個保守的估計。截至2007年末,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余額為5.03萬億元,占全部貸款的6.35%;雖然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總量還是高居不下。其中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個季度都有所增長。
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體來說主要有經濟體制、宏觀經濟調控影響、政府干預、企業經營狀況影響、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影響和金融監管機制等。
二、 我國進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分析
1.缺乏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環節,特別是對于不良資產證券化有更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缺乏被市場投資者認可的信用評級專業機構,現存的資信評估機構缺乏統一的組織形式和行為規范,獨立性不強,出具的評估結果難以使人信服。這會直接導致證券發行成本的增加,證券化后的產品在市場上沒有需求者,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行體系不暢通。
2.資產證券化市場缺乏機構投資者。我國的資本市場一直沒有得到長足的發展,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較少,法律法規不健全,管制較多,這些缺陷直接導致企業的融資渠道單一化,多數依賴銀行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敞口也隨之擴大。需被證券化的不良資產的數量呈正態上漲趨勢,但是由于保險、證券、銀行分業經營的限制,以及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導致在金融市場上缺乏大的機構投資者,多數為分散的個人投資者。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市場出現了供過于求的局面,資產證券化無法順利推行。
3.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金融產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我國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未對不良貸款證券化問題做出任何規定,找不到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依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導致市場主體的行為很難規范,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難以真正得到維護。
4.缺乏專業人才和操作經驗。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會計、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領域的專業知識,我國的從業人員都處于摸索階段,缺乏實踐經驗。不良資產的證券化就更需要由專業人員對不良資產授信、組合、未來現金流收益、定價等各個方面有深入的認知和研究。
三、我國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對策探討
1.盡快實施實質性的試點操作。(1)建議加快成立由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政監會等部門聯合組成的政權化試點工作小組,確定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辦法、試點機構,對商業銀行的證券化方案進行審批。以改變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緩慢的進程,為商業銀行的創新活動創造空間,形成以市場為主的證券化品種的創新機制,通過試點資產證券化促進立法的適應性和有效性。(2)制定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損失核銷的處理方法及相應的報批程序。由于現有的不良資產的損失并非當年產生,可允許商業銀行根據綜合改革方案的進度,設立過度期。(3)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障礙,即特殊目的載體和證券的可流通性問題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載體為核心。允許試點銀行設立專用于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許SPC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的特殊性,允許SPC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2.加強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建設。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試點經驗,盡快指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法案,完善和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現有法律制度,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政策問題,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發展。會計制度對資產證券化結構最重要的影響是其對真實銷售和抵押融資型證券化的認定標準,這會引導市場根據證券化的目的選擇特定的交易結構。因此,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適應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銷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和留存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明確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并納入《證券法》的管轄,建立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審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確和簡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證券的審批程序,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私募發行的條件和方式。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資產轉移問題,抵押權的轉移方式。明確在資產轉移后,原始債務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權,以保證基礎資產現金流的穩定性。制定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體系,強化債權追償的法律規范和約束,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強化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基礎。成立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培育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推進不良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提高證券化管理效率。
3.提高證券化產品和信貸資產的市場流動性。市場流動性對于資產證券化市場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不僅需要相關限制性政策的調整,還需要有系統、技術、規則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基礎建設,為資產支持證券的流通創造條件,從根本上擴大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提高流動性。允許特殊目的信托發行資產支持信托證書,明確信托證書的證券性質,提高信托證書的流動性。從而提高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吸引更多的國內機構和零售投資者的參與,降低投資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風險,降低證券化的融資成本。擴大貸款受讓方的范圍,允許國內機構投資者對貸款進行投資,大力發展貸款二級市場,促進金融資產證券化市場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從而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轉讓提供價格形成參照,促進貸款的流動性,降低交易的流動性折扣。培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規范市場投資行為。允許外資投資者投資于不良資產支持證券或將資產轉移給國外特殊目的載體,明確外資投資和國際證券化有關的結售付匯問題。
綜上所述,銀行系統根據不同的監管、法律和稅務制度,根據不同的財務目的、資產特性和市場環境設立特定的交易結構對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
參考文獻:
摘 要 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商業銀行資產流動性,加強風險管理,分散資產風險。本文對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可行性分析,提出商業銀行證券化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及建議。
關鍵詞 商業銀行 資產證券化 收益管理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對世界的金融市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業銀行如何控制信貸規模,提高流動性管理成為商業銀行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由于成立時間較短,且規模大的四大行由于歷史原因存在嚴重的資產問題。資產證券化能為商業銀行提供新渠道。
一、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契約型信貸資產產生的收人現金流量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蛘哒f,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從已經形成的非證券形態的存量資產到證券資產的轉變過程。
資產證券化的基本交易結構是:發起人(信貸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將需要證券化的資產(往往是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測現金流的資產)剝離出來,出售給一個特設目的機構,該機構以資產為擔保在資本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證券,以發行證券的收人支付發起人,同時,以應收款(指有待償付的款項,它可以是一般性貸款,也可以是銀行從被企業中收回的商品或應收款項,最終應收款必須換成現金)的現金流支付投資者的本息。
二、我國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
我國商業銀行特別是四大行由于承擔太多的政策性貸款,加上資產管理不到位,不良資產率很高,不能夠保證充足的資本充足率。進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改變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
推行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具有特殊的現實意義:一是資產證券化使傳統的流動性較差的金融資產具備一定的流動勝,通過對商業銀行資產的證券化提供了再融資的途徑。我國商業銀行市場化程度低,資本金來源有限,限制了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開展,通過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可盤活大量資產,把流動性差的資產變成流動性強的資產。二是實行資產證券化運作,商業銀行可降低資產的不確定性,把風險分散,降低整個金融體系的不確定性。三是實行資產證券化支持了銀行資產結構的更新,并創造出新的利潤增長點。商業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債權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同時對長期性債權做出調整,盡可能地優化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以減少銀行資產與負債不相匹配所帶來的經營風險。
三、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可行性分析
商業銀行在資產構成方面積累了大量不良資產,形成了嚴重的風險隱患,造成商業銀行可供使用資產不足,流動性不強。在激烈市場競爭下,如何保證資產的充足率,優化資產構成成為商業銀行急需解決的問題。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良好的解決途徑,它不僅能夠增強銀行的流動性,優化資產配置,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而且為銀行融資,連接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開辟了新道路,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雖然單筆資產無法進行證券化,但銀行的不良資產總量大,通過對單筆資產進行分析、審核、預測回收率和回收期限,進行折算,匯集具有相近回收期限的資產形成資產池,且對于信用較低的資產通過信用增級等辦法可以滿足證券化的條件,如此便為不良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大量供給。
經過多年的快速發展,我國經濟實力大幅度提升,居民存款增加急需有效的投資渠道。資本市場上也存在大量的閑置資本,如大量的住房基金、養老保險、退休金等尋找不到有效的投資方式,造成資源浪費,降低社會效率。資產證券化能夠為這些資本的使用提供合理渠道,資產證券化能夠保證資本收益,同時風險較低。如果政策允許,擁有大量資金的機構投資者進入市場能夠為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市場提供強勁的動力。
四、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政策建議
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雖然已經成為商業銀行重要的提高資本的手段,但由于我國商業銀行自身原因,資產證券化的使用還需要很多改進,合理運用資產證券化更好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首先,保障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能產生穩定的收益。資產證券化需要保證產生現金才能吸引廣大投資者。從理論上講,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借款人向銀行支付的現金流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支付本利。當資產支持證券的現金流出既定時,如果其現金流入不穩定甚至斷流,那么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起人或擔保機構就不可避免地面臨支付風險甚至支付危機。
其次,增加信用評級機構的規范性。資產證券化設計到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中介機構的參與。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發展不夠,存在信用評級不夠透明、不完善,缺乏被公眾認可的機構。因此需要大力發展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規范信用評級機構的規范性。
最后,培育完善資本市場,放寬機構投資者入市。限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流通需要一個良性和規范的市場環境,需要一些有實力、有遠見的機構投資者參與進來。因此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的資本市場,需要通過市場自身的發展完善來培育和發展更多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也需要政府通過改革現有的政策規定,進一步放寬對機構資金包括保險資金、商業銀行資金、外資等入市限制,以促進資本市場投資需求的充分發育,提高資本市場的運行效率,推動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進一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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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優點突出的新興工具,已經引起了界的廣泛關注,這其中被爭論得較多的是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的選擇,即應該從哪一類資產開始進行證券化。筆者認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應該以基礎設施收費項目證券化為切入點。
一、證券化的標的資產的四大要求
要討論從哪一類資產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首先要明確進行證券化的資產的要求。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看,通常對證券化的標的資產有四個基本要求:
1.該類資產必須有一定的存量規模,這樣才能形成具有相似條件的資產組群,才能有效構建資產池進行信用擔保和信用升級。
2.必須有可預期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當ABS的現金流出為既定時,若其現金流入不穩定甚至“斷流”,那么ABS的發行人或擔保機構就不可避免地面臨支付風險甚至支付危機。
3.資產必須具有可重組性。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要求組合中的各種資產的期限、風險、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
4.資產的信用等級要十分明確,即必須有明確的擔保支持。
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還不能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
占據主流觀點和實踐得最多的是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不可否認,住房抵押貸款由于其收益流穩定、風險相對較小、潛力大等一些自身的特點存在著優勢,但它同樣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限制條件,這些限制條件的改善還需要一定時間,將之作為我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為時過早。
(一)我國住房抵押貸款的存量規模限制了進行證券化的可能性
一類資產要進行證券化,第一個基本條件就是該項資產要有一定的規模。而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雖然在迅速發展中,但是目前市場仍然較為狹小。在我國,截止 2000年末,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為3212億元人民幣,僅占當年各項貸款余額的3.23%,其差距可見一斑。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有限的規模限制了資產池的構建,不利于以此為切入點進行資產證券化。
(二)商業銀行進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要求并不迫切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規模小,并且作為商業銀行的一項新業務才起步不久,占總貸款的比例偏低,還不至于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構成威脅。更重要的是在目前各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中,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相對于其他資產還屬于優良資產。各商業銀行特別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了構造一個良好的資產負債比例結構,在其他資產質量相對較低的情況下,銀行還想通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這塊資產創造效益,優化結構。而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作用就在于規避風險,釋放資本,以從事具有更高邊際收益的項目。如果僅僅是一次性售出,又無好的投資項目,則實施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不但不會增加其總收益,反而會減少其絕對收入。因此,商業銀行在這種資金充裕但貸款項目又缺乏的情況下對其住房貸款實施證券化,缺乏效益。
(三)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缺乏經驗,有待完善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業務才剛剛起步,銀行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操作還處于試驗階段,缺乏經驗,沒有形成統一的貸款標準和貸款格式。盡管人民銀行下發了統一的個人住房貸款辦法,但各地、各銀行之間的情況不同,在具體操作中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化的住房抵押貸款體系。
三、銀行不良資產仍不能成為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
銀行不良資產是指銀行不能按時、足額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曾經一度被看為解決銀行不良資產的良藥。因為資產證券化最大的特點就是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正好解決我國銀行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的問題,因此很多人建議從銀行不良資產著手進行資產證券化。
但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否能產生符合需要的現金流,可以從其產生根源來。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些非銀行本身的、的和體制的因素更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國有改革滯后,過度負債經營,效益低下;二是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相混合,使得在利潤目標與宏觀調控目標矛盾時舍棄前者而取后者;三是在政府管理經濟的前提下,政府職能錯位,干預銀行貸款,而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按行政區域設置分支機構客觀上又為這種干預提供了條件。從這些原因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相當一部分銀行不良資產由于體制方面的原因并經過長期的“沉淀”已經沒有什么價值,也根本不可能產生現金流;剩下的一部分盡管還可能產生收益,但也因國有企業效益連續下降,能否產生穩定的收益流量最終還取決于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進程以及該進程中復雜的企業資產重組效果。因此可以說,銀行不良貸款能否產生未來現金流或者產生多大的現金流,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穩定性,我國銀行的不良貸款基本不具備產生穩定的、可預見的持續現金收入的條件。
我國銀行不良資產多為不良貸款,這些貸款的期限、壞賬風險、收益水平各異。復雜的成因導致組成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的各種貸款不僅期限差異很大,而且風險、收益水平也參差不齊。如果把這樣一批各方面條件差異很大的資產組合在一起,勢必會造成信用評級和風險定價的困難,也不利于投資者全面、準確地把握其投資風險和投資價值。
進行證券化的資產應該為抵押、擔保資產。但我國1996年以前銀行的貸款大部分是無擔保、無抵押的信用貸款,即沒有與某筆貸款合同相對應的確定的資產。這樣的純信用貸款并不適合進行證券化。
從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狀況的中可以看出,銀行不良資產很多方面都不符合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的條件,選擇以銀行不良資產進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也并不可行。
四、選擇基礎設施項目作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
(一)選擇基礎設施項目作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有其必要性
基礎設施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必要前提。一般而言,經濟起飛階段基礎設施投資至少為總投資的25%,基礎設施發展的超前系數應在O.5—0.8之間。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基礎設施投資約為總投資的13%,發展超前系數停留在0.1—0.3之間,這說明在一定程度上基礎設施已成為制約經濟高速增長的“瓶頸”,加強對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投資已經迫在眉睫。但多年以來,我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主要依靠政府財政資金和銀行貸款,存在著投資主體單一、融資渠道較窄、市場配置機制和財政杠桿機制缺乏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相對滯后,特別在中、西部地區更為突出。而且,我國實行5年積極財政政策后,財政支出增長率已接近GDP增長率的3倍,財政資產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的增長空間有限,而政府為主的投融資模式在爭取銀行貸款方面也日益表現出局限性。因此,通過資產證券化這種方式,將一些收費穩定的基礎設施的未來收益轉變為現在的融資權,將是解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面臨困境的有效途徑。
另外,通過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融資,與運用得較多的BOT方式相比,有自身特殊的優勢。BOT方式是非政府資本介入基礎設施領域,其實質是BOT項目在特許期的民營化,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要害部門是不能采用BOT方式的。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券的發行期間項目的資產所有權雖然歸SPV所有,但項目的經營決策權依然歸原始權益人所長。因此。運用證券化方式不必擔心重要項目被外商或民營資本控制。除此之外,BOT方式的操作復雜,難度大。ABS融資方式的運作則相對簡單,它只涉及到原始權益人、特設信托機構SPV、投資者、證券承銷商等幾個主體,無需政府的特征及外匯擔保,既實現了操作的簡單化,又降低了融資成本。
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融資機制,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融資既可解燃眉之急,又可以克服目前其他融資方式的一些不足之處,因此選擇基礎設施項目作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切入點是必要的。
(二)由于基礎設施投資領域的一些本身的特點,又決定了從它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是可行的,有它的必然性
第一,基礎設施投資領域最大的特點便是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入,能夠形成證券化資產的有效供給。基礎設施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費的準公共物品性、經營上的壟斷性等特點,導致了其經營期間的現金收入流相對穩定。而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A設施投資領域的特點正好符合這個要求,克服了銀行不良資產難以解決的毛病。
第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另一個突出特點就是規模較大。我國是一個經濟迅速增長的發展家,每年在基礎設施建設上都有大規模的投資,將這些項目進行資產證券化完全可以形成足夠規模的相似條件的資產組群。
第三,由于基礎設施項目運營期較長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一般而言貸款期限和風險均比較穩定。因此在構建資產池時,組合中的各批貸款的期限基本相近,風險、收益水平也能維持在固定的穩定水平。它還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建設,因此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和獲得政府擔保,能實現較為明確的信用等級。
(三)我國已經有了部分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經驗
資產證券化20世紀70年源于美國,成為當前全球金融市場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之一,其發展與巴塞爾資本協議有密切的關系。從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資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一次征詢意見稿正式將資產證券化列入監管范圍,再到巴塞爾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處理幾易其稿,資產證券化框架至今仍在討論之中。巴塞爾資本協議在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同時,又引發了對巴塞爾資本協議本身的不斷修訂。實際上在早期階段,巴塞爾資本監管框架并沒有把資產證券化列入,但隨著監管框架的不斷完善,巴塞爾監管委員會認為“資產證券化的處理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該部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達不到監管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在監管框架中的相對地位的變化由此可見一斑。
為把握巴塞爾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主要發展脈絡,本文主要把握巴塞爾委員會《資產轉讓與證券化》、wp2、cp3的資產證券化部分及105號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選擇,是因為《資產轉讓與證券化》是巴塞爾委員會關注證券化的開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詢意見稿)、cp2(第二次征詢意見稿)、wp1到cp3的一個過渡,較之前兩個征詢意見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為完整且趨于完善,又有較大的變動,可以反映巴塞爾委員會對證券化風險識別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時,cp3是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對其內容進行介紹。105號出版物作為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更,通過它可進一步加深對于該監管復雜歷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推動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創新之一。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資的過程。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巴塞爾協議在各國的實施,銀行對資本充足率的重視,大大刺激了資產證券化在世界各國的發展。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資本要求為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提供了兩個路徑選擇:增加資本的“分子策略”和縮減風險資產總額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調整資本結構策略,可以進行股權融資或提高利潤留成增加核心資本。不過,由于股權融資會稀釋股東權益,往往會遭致股東的反對;銀行也可以通過次級債券融資,但《巴塞爾資本協議》中附屬資本在自有資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對提高資本充足率的增長空間不大。而“分母策略”則是通過出售高風險低盈利資產降低風險資產的比重,縮小風險資產總額,顯然該策略有較大的靈活性和潛力。
1988年《巴塞爾資本協議》是資產證券化得以迅猛發展的原動力之一,它的出臺推動了國際銀行界的資本套利行動。對于發起行,資產證券化的表外處理使得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資產和負債同時發生變動,使資產存量減少;另一方面,資本數量未發生變化,因而發起行的資本充足率得以提高,達到了釋放資本、規避資本金要求的目的。對于投資行,投資證券的風險權重一般低于發放貸款的風險權重,也可以減少資本要求,供求兩方面都推動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mathias dewatripont & jean tirole在其合著的((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中譯本《銀行監管》)一書中對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經理的吸引、銀行選擇資產證券化還是調整資本作了規范分析,從理論層面得出了如下結論:一是當資本充足率有約束力時,資產證券化對銀行的股東和經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當銀行的資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時,證券化在提高資本充足率方面特別有效。
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中,歐洲和日本資產證券化的推動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考慮。如日本頒布資本充足要求規定后,許多日本金融機構為滿足要求,通過股權融資手段擴大資金總量。強勁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38%,但當股市回落時,許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復。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銀行認識到提高核心資本并非明智的選擇,從而轉向利用證券化限制資本增長的“分母策略”。在歐洲,1986、1987兩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abs)總量僅為17億美元,而到1996年達到300億美元,1998年為466億美元,2002年達到792億歐元。
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演變
一、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起源:《資產轉讓與證券化》
1992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一個工作小組就資產證券化出具了《資產轉讓與證券化》的分析報告。報告分為簡介、資產證券化的機制、資產證券化的動機、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和監管問題五部分。
1.委員會關注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原因。
委員會之所以提出要將資產證券化納入監管的范圍,是基于資產證券化日趨活躍,帶來了一系列令人擔憂的問題。主要的擔憂是:如果不是徹底出售的話,那么信用風險仍會留在銀行中。報告簡要分析了資產證券化使銀行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1)出售方銀行因非真實銷售,會面臨資產質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2)即使銀行有效轉移了資產,但當資產出現問題時,它仍然可能面臨著重新購回證券的道義壓力。(3)銀行還面臨操作風險。
2.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初步建議。
委員會指出,各國監管者需要認真確定某一證券化安排中的風險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轉給了投資者或信用強化者,并要確保安排是審慎的,主要應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真實銷售。
如果發起行承擔著下列任何一項責任,則認為它并沒有實現真實的出售:一是回購或交換任何資產;二是任何已售出資產的損失保留在出售方銀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資產本息的任何責任(服務費除外)。這三類資產均應由銀行的資本作為支持。
(2)證券化安排的管理。
應確保銀行不提供某種形式追索的道義責任和信用風險。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銀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將特別目的的機構(spv)并入財務報表并將其名稱列在該機構的名稱內。二是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責任,例如彌補發行損失。三是在從債務人處收到收入之前向購買者匯款的責任,或彌補因所管理資產的延遲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現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現金流量時間安排方面的考慮。
在上述所有情況下,銀行承受著某種形式的信用風險,且此類風險應有相應的資本基礎作為支持。
(3)第三方銀行的信用增強(credit enhancement)或流動性支持。
信用增強的兩種監管方式:一是當銀行的信用增強所支持的是第一損失或根據歷史數據判斷的損失金額較高時,以組合資產的金額為基礎進行風險加權;另一種方式將信用增強額度從銀行資本扣除。流動性支持應視為有效擔保,與信用增強同等對待。
可見該文件只是簡單地提出了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幾個要點,并未提出具體的處理辦法,但是它對資產證券化的關注為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兩份工作文件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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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證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說《資產轉讓與證券化》只是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證券化處理方法的雛形,那么wp2無疑是巴塞爾委員會在資產證券化處理方法上的一次飛躍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動性便利、提早攤還的處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更為全面地認識和覆蓋了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
1.委員會對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爾委員會主要對如下七個問題尚存不確定和疑問,就此向業界征詢意見,以對wp1進行修改,從而完善資產證券化框架,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計算擁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的資產證券化暴露的風險權重時,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適。(2)在計算發起行資本金要求時是否應設立上限,即最高資本要求.(3)監管公式方法(sfa)的測度口徑。(4)關于循環證券化經濟資本的計算方法。(5)期限的調整。(6)流動性便利處理的風險敏感方法。(7)是否對某些證券化風險的處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對wp1的修改內容及結果。
經過整理業界對wp1的反饋意見,wp2對上述一些問題做出了回復并對wp1給予了修訂和更為明確翔實的表述,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wp2中較大的變更,也是與整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監管(supervisory review),并在附錄4中予以了詳盡說明。證券化外部監管支柱要求監管當局在評估銀行資本是否充足時要注意銀行利用期限錯配(maturity mismatches)結構降低資本要求,以及證券化資產池中資產的相關性是否在資本計算中得到反映,并對隱性支持條款、殘余風險、收回條款、提早攤還的外部監管提出了操作建議。同時,對證券化的監管也秉承了新協議強調的監管的靈活性。在資本金要求方面,監管當局可根據證券化的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要求進行調整,而且為應對證券化飛速的發展,委員會提出監管當局應當能夠根據證券化呈現出的新特征來判斷其對風險轉移的影響并采取相應對策。
(2)wp2的另一個較大變更是提出了資產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為基礎對以評級為基礎的方法(rba)和監管公式方法(sfa)的計算進行了相應調整。通過征詢業界意見,委員會認為資產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證券化風險分散程度的重要決定因素。對非分散性資產池的證券化將給優先證券化帶來較大的系統性風險,因而分散性被納入了rba和sfa中。對于rba,要根據資產池的分散性和證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來決定不同的風險權重。對于sfa,銀行應考慮資產池的風險性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the pool’s exposure-weighted average loss given 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計算基于三個參數:kirb、l證券化的信用增強水平)、t(證券化的厚度)。為提高sfa的風險敏感性并根據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計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數量)和資產池資產加權平均違約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統資本要求應等于(1+β)* kirb(β是由委員會制定的風險升水,約為20%)也被廢止,因為非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比分散資產池的證券化需要更多的資本金。由于參數的增多,特別是評估每筆證券化資產池分散性的繁瑣,委員會也意識到這將加重使用sfa銀行的負擔,因而又提出了簡化計算有效數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對lgd的計算也進行了簡化。
(4)wp2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wp1中的irb處理方法使得某些情況下銀行的資本要求高于未實行證券化之前,業界反映證券化不能增加發起行的整體信用風險,相反風險被重新分配并轉移至第三方。由于這與委員會提出的“irb不應激勵或阻礙銀行實行證券化”及鼓勵銀行向irb過渡的理念不符,委員會制定了對發起行的最高資本限額,但最高資本限額只適用于能計算資產池kirb的銀行。
(5)流動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強處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員會在標準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規則,用以認定表外頭寸是否可被認定為合格流動性便利。②委員會認識到流動性便利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有在某些條件下才會使用,比如市場混亂條件下的流動性便利,并對該種情況制定了信用轉換系數(ccf,credit conversion factor)。③業界意見表明大多數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不大可能有外部評級或推測評級,因而委員會提出對所有未評級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適用于此;并對較優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提出了“對應法”(look through treatment)。
(6)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處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對所有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轉換系數。委員會進一步研究后對具有該特征的未承諾零售風險暴露(uncommitted retail credit 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轉換系數。
②更改了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發起行的資本金要求,發起行應對發起行利息和投資行利息都持有資本金。
③委員會還進一步對具有提早攤還特征的證券化進行了區分: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攤還,并對兩者提出了不同的處理方法。
另外,wp2中將業界普遍表示歡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適用于剩余期限為6個月的證券化延長為一年。
3.wp2中對業界質疑問題的保留及解釋。
對于一些業界質疑的問題,委員會堅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進行修改,而是給予了詳盡的解釋:
(1)關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頭寸。
wp1中提出發起行自留或回購部分的信用增強水平如低于kirb就應當扣除。一些銀行注意到這種做法與支撐irb框架的信用風險模型不符,提出了異議。委員會給出的解釋是該做法能激勵發起行將蘊含最大風險的高度次級證券化暴露轉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關于abs的風險權重。
在wp1中,對于評級為a-及以上的證券化暴露的abs風險權重與具有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的風險權重相同,而對于低于a-的證券化暴露,其abs風險權重則低于相同評級的非次級公司債券。業界就這種差異提出了不同意見。委員會的回復認為這種差異是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級證券化往往比相同評級的公司債券呈更高的違約率。其次,分散化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多具有系統性風險,因而其邊際風險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確的細節繼續征詢業界意見,包括有效數量n的確定、非分散的資產池支撐的證券化方法是否進一步調整以及rba和sfa對資本金要求計算結果到底有多大的差異。
三、資產證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風險一一資產證券化框架從501段到606段,分為資產證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圍和定義、確認風險轉移的操作要求和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處理四部分,以下將對框架內的變更和核心問題進行介紹。
1.與wp2相比,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變動。
(1)加入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規定了資產證券化的標準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體內容。
(2)承諾的零售信用風險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風險暴露的信用轉換系數提高為90%(原為80%)。
(3)監管公式的“某一檔次的irb資本”計算方法由原來的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s(l+t)—s(l)]變動為被證券化資產的名義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較大者。
(4)新增加了對流動性便利的重疊部分無需持雙份資本的條款。
(5)新增了在銀行無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來計算kirb的情況下暫時使用的方法。
2.cp3中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核心問題。
(1)委員會提出確定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資本時,必須以經濟內涵為依據,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這項規定適應了資產證券化形式多樣、層出不窮的發展趨勢,同時又賦予了監管當局相當大的靈活性。
(2)cp3特別對發起行的概念給予了說明,是由于cp3中發起行的定義范圍大于一般對發起行的定義,實質上包括一般意義上的發起行、承銷人,也即對該過程進行管理、提供建議、向市場發售證券或提供流動性和/或信用增強的銀行,就會被進而看作是發起行。
(3)發起行可以在計算加權風險資產時將被證券了的資產剔除的相關條件。
(4)cp3對風險暴露的處理方法——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中sfa和rba的適用范圍、操作要求、具體計算給予了詳盡說明。
四、資產證券化框架的最新變動:105號文件及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cp3的資產證券化框架部分是業界反應最為強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許多監管當局宣稱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業界普遍認為cp3中的資產證券化irb過于復雜,給銀行帶來了負擔。委員會于2003年10月開始對證券化框架進行了修訂,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見稿,主要是簡化了資產證券化框架并推進了處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員會考慮對一些未評級的低風險證券化頭寸采用新的處理方法,該方法應能夠體現領先銀行目前的風險管理實踐。委員會將對資產支持商業票據采用內部評估方法(internal assessment approach)。
2.委員會將簡化sfa。第三次征詢意見稿中的監管公式方法用于處理未評級頭寸,起初業界對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復雜性。進一步,業界質疑sp與目前銀行風險管理實踐的不一致性,但同時也有一些銀行認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簡化后的sf將適用于所有未評級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的流動性便利和信用增強,并且委員會正在考慮是否設立證券化資產池中暴露的有效數量(n)的上限。
3.委員會考慮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計算方法的靈活性。銀行反映對用自上而下內部評級法計算的暴露其違約損失率高達100%太保守,委員會正計劃制定更寬松的標準,允許銀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計算證券化暴露的kirb時,使用自己估算的違約損失率。
4.加強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發起行和投資行處理方法的一致性。無論銀行是發起行還是投資行,也不論是低于還是超過kirb部分,所有外部評級頭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時,委員會同意修改rba使其風險權重與證券化暴露的內在風險更一致。
5.將調整一些風險權重。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最優金融結構體制;融資評審通過機制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自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興起以來,發展迅猛,按揭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余額現已超過美國國債成為第一大市場。資產證券化在歐洲和日韓、澳大利亞等國也有較大的發展。它是二十世紀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而在我國則是方興未艾,首單規范化的實踐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開發行的建元一期和開元一期項目。
資產證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經誕生就獲得了如此迅猛的發展?而在我國為什么發展不快?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如何?這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著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進而探討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為論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為例進行討論,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資產支持證券。
一、資產證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貸款一級市場尤其是長期貸款市場的內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級市場。對于銀行來說,“存短貸長”是其經營的一個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這種限制,使得銀行不得不經常放棄一些盈利性好的長期貸款項目,否則就易出現流動性問題。
解決這個問題的對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對策,就是將其貸款出售給其他銀行。但這樣受讓銀行將貸款再出售也將是困難的。銀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貸長”的流動性問題,這樣轉讓解決不了整個銀行體系的問題。
第二種對策,就是表內模式的資產證券化。銀行通過自己發行其按揭資產支撐的債券,將貸款債權及時收回。同時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隨時可將購買的債券轉讓出去,因此投資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第三種對策就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載體) 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也是銀行通過證券化而及時收回貸款債權,MBS的投資者也同樣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可見這兩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保證銀行的流動性方面以及保證投資者的流動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這兩種證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卻有非常大的區別的,這就意味著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應當是各種模式的證券化都共同具備的功能。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銀行的,和投資者的)。再考慮到歷史上資產證券化起源時的本來動機就是解決“存短貸長”的矛盾,所以應當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義就是解決流動性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之所以長期開展不起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國按揭貸款開始時間尚不長和規模有限。根據國際經驗,住房貸款占全部貸款比例達到30%左右時,可能給銀行帶來流動性威脅,商業銀行就會提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要求。而根據去年央行研究報告,2005年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1.9萬億元,約占全部貸款余額的10%。預計到2007年余額將達到5萬億元,到2012年將會達到40萬億元。①目前上述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的資產證券化。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它的這種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資產證券化時銀行要借助于證券市場,那么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融資,而要向銀行借款?然后再由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在證券市場融資呢?(進一步說,銀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義?銀行是否會像有人認為的那樣遲早成為被淘汰的恐龍?)
銀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資信審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過證券市場籌資。沒有銀行的話投資者就得在數以萬計的證券中一一進行資信調查,其投資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個人籌資自不必說,而企業若全都自己發行證券,那么大多數企業由于其資信有限,就很難在證券市場上獲得投資者青睞。因此銀行的必要性就體現出來了:銀行作為中介了投資者對于籌資者進行資信調查,從而解決了融資時的信息溝通和信息不對稱問題。
但是銀行中介同時也有一個根本性的缺陷,即作為中介必然有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協調問題,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說的“存短貸長”。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相當徹底地解決銀行“存短貸長”的矛盾,同時又能繼續發揮銀行的資信中介功能。銀行和證券市場各司其職,前后合理分工,這樣,資產證券化正好將銀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資者流動性高”“融資期限長”等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將中介信用同證券市場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優良的金融結構。筆者認為這種金融結構是現在所能設想的最優的金融結構。而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體制和以證券市場為主的美國式金融體制都是不夠完善的。
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革命性意義之一。
我國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直接融資發展不足,這是我們的金融體制的一個主要缺陷,過分依賴銀行系統也是造成商業銀行不良信貸資產持續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認為現在我們應當加緊發展直接融資。而資產證券化正好為此提供了一個好機會,在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同時,自然就促進了證券市場。“一步到位”地形成將銀行中介信用與證券信用有機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結構。所以,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比起金融體制相對健全的國家,更具有意義。
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打破金融資源的分割格局。我國銀行內部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各自為政,割地為據的情況,銀行之間的橫向資金流動也存在一定困難。另一方面隨著非存款金融機構發展,正逐步出現商行與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分割金融資源局面。而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融資和直接融資融為一體,這樣原本分割的銀行融資的資金便通過證券化而進入了全國統一的各類金融機構廣泛參與的金融市場,從而促進了資金在社會上的流動。
因此,僅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雖然微觀主體(銀行等)由于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而資產證券化動力不很足,但只要條件許可,政府就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這才是我們應有的基本態度。
三、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二
資金供給者在選擇資金投放對象時一般將眼光投在資信等級較高的公司和證券上,而資本需求者或許擁有某些高質量的資產,但可能因整體資信不佳而無法籌集到所需的資本。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資產發起人的一部分資產池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發起人的資信能力以“破產隔離”的方式比較徹底地分割開來。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MBS時,主要關注資產池本身質量狀況、未來現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而將資產發起人自身的資信能力置于一個相對次要位置。
這意味著融資機制的一種革命性變革。它變整體風險為風險“結構化”。銀行的風險原本就是由一項一項的資產的風險構成的,資產證券化的精巧技術使得發起銀行獲得融資的憑借是其局部優質資產,而不是魚龍混雜的整體資產,這樣使得社會整體融資效益大大增強。這對于解決我國中小銀行、中小企業和資信有限但有局部優質資產的組織的融資困難這個老大難問題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新途徑。
目前還沒有其他方式能像資產證券化那樣實現融資的這種結構。筆者認為這一點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義。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義。我們對此應有深刻的認識。僅考慮這兩條革命性意義,我們也應當在目前(銀行流動性尚充足等)資產證券化條件不完全成熟的情況下,盡力創造條件,積極發展資產證券化;更何況我國按揭貸款正在迅速發展,隨之資產證券化的條件正趨于成熟,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時代即將到來,因此現在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作者單位:河北師范大學商學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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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的分業監管格局,作為重要金融創新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一直受到抑制。為改變這種狀況,監管層正在研究資產證券化產品在交易所和銀行間兩個市場交易,增加產品的活躍度。筆者認為,這犯了舍本逐末的錯誤,流動性問題不是僅靠拓展市場可以解決的,中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自身先天不足。
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直接融資的金融技術,在經過多年的學界討論后,離我們現實的金融生活漸行漸近了。但已經發行的三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總量不足130億元,僅限于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并且局限于銀行間債券市場,這些試點不具有代表性,也無法積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經驗。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是否繁榮,決定于這個市場是否能夠給其主體帶來利益。在目前的金融環境下,我國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還難以擴大和推廣。
外部――
流動性風險壓力不足
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始于美國的國民住房抵押儲蓄信貸銀行,化解銀行“短融長貸”的流動性風險是產生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最主要原因。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政府為刺激內需,推行“人人有住房”的政策,這給國民住房抵押儲蓄信貸銀行帶來了空前的發展機遇。但是這類銀行數量多、規模?。?0世紀70年代,全美共有4700家國民住房抵押儲蓄信貸銀行,資產總額6000億美元,平均每家的總資產只有1.2766億美元。這類金融機構非常類似于我國的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
美國經濟是高度市場化的,金融機構自生自滅。美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大約12000~15000家,類似摩根大通和花旗這樣的大型商業銀行并不多,絕大多數是中小銀行,抗風險能力很差。在80年代,美國共有1894家金融機構倒閉,其中一般銀行1059家、國民住房抵押儲蓄信貸銀行835家。
從70年代開始,美國的通貨膨脹率和市場利率持續攀升,居民紛紛從銀行提取存款,然后轉存。國民住房抵押儲蓄信貸銀行規模小,難以承受“擠兌”風險。在這種金融背景下,為了擺脫儲蓄存款被大量提取的流動性困境,其開始公開發行“過手證券”,換取現金,支付儲戶。
反觀我國的商業銀行,雖然存在巨大的不良資產風險,但是并不存在信貸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和壓力。我國商業銀行的存貸差很大,目前貸不出去的資金只能轉存在中央銀行獲取很低的利息差,流動性過剩,并不存在流動性風險,更沒有流動性壓力,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外部壓力根本體現不出來。
內部――
不存在“利差損”動力
美國的銀行積極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規避存貸利差倒掛的致命風險。當時,國民住房抵押儲蓄信貸銀行的大量貸款被“套牢”在低于通貨膨脹率的住房抵押貸款上面(貸款時約定了固定利率),而吸收的居民存款必須按照市場利率進行支付,出現借款與貸款利率倒掛的現象。
“利差損”導致國民住房抵押儲蓄信貸銀行的嚴重虧損,其走到了全行業破產的邊緣。1989年9月13日,美國國會批準了“美國有史以來最龐大的金融救助計劃”――在10年內用1590億美元拯救全美的國民住房抵押儲蓄信貸銀行。為了化解“利差損”風險,后者積極采取證券化的手段。
我國商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不是固定利率,貸款銀行可以根據金融市場情況,由央行統一調整,不存在利差損的問題,并且順差很大。商業銀行并不存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內在動力。
不良資產難以誘惑市場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最大風險是不良貸款風險,1998年設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并沒有成為化解不良資產的良方。那么,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否成為商業銀行化解這一風險的“康莊大道”呢?
投資機構是資產證券化市場最重要的主體之一,《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的第一條就指明了“制定辦法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用來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必須是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信貸資產,也就是說,應該至少是性質良好的貸款。在我國地價和房價持續上升的今天,早期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都是優質的信貸資產,沒有任何風險。在當前的金融環境下,商業銀行是不愿意拿出自家的優質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與社會廣大投資者“共享”的。
證券投資講究風險與收益對等,如果我國的商業銀行為了轉移其不良貸款風險,投資機構不會答應。如果發起機構動用風險難以評估的不良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這種證券肯定沒有市場,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也不會愿意承銷這種證券,信用評級機構也不會愿意給予信用增級,即使給予信用增級,也會向發起機構提出高額的補償條件。
目前,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這個市場都是理性的機構投資者。即使將來把交易市場擴大到深滬證券交易所,中國的老百姓或機構投資者也不會用口袋里的真金白銀來購買商業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
綜合來看,已經點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星星之火”難以在中國金融市場“燎原”。
艾西南新華信高級研究員
點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
用銀行資金投資于“銀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這是一個封閉系統,與外界沒有能量交換,只是在試驗“用銀行的信貸資產去直接向銀行融資”,這種試點沒有多少現實意義。
在這個封閉的試驗場里,沒有化解銀行系統的信貸資產風險,也沒有增加銀行系統的直接融資。信托公司等資產證券化的中介機構從銀行收取了證券發行傭金,銀行系統反而流失了現金。
政策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
2005年4月20日,央行和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第一個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規文件,它預示著信貸資產證券化這個令大多數中國老百姓陌生的金融名詞即將從學界的深宅大院走向喧鬧的市井生活。
2005年11月7日,銀監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這是規范資產證券化的第二個法規文件。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首先從“金融機構”開始,將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辟“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驗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