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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過對山西省金融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典型實證分析,針對當前資源型地區金融支持循環經濟發展存在的問題,從政策層面探討在新的經濟增長背景下,適應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應建立怎樣的金融政策支持體系和金融資源配置機制。
山西省屬于典型的資源型地區,全省煤炭產量占全國的1/4以上,焦炭產量占全國的40%,與煤炭關聯建立起來的煤炭、焦炭、冶金、電力等傳統產業產值占到全省工業產值的80%,提供的財政收入占到全省的一半以上。本文通過對山西省金融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典型實證分析,針對當前資源型地區金融支持循環經濟發展存在的問題,從政策層面探討在新的經濟增長背景下,適應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應建立怎樣的金融政策支持體系和金融資源配置機制。
2006年5月,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與山西省環保局聯合出臺"停貸治污"政策,在限制污染企業授信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對呂梁、孝義市等27個焦化項目發出風險提示后,各家銀行立即停止了對相關企業的貸款,在全省起到了很強的警示作用。2006年,全省有500多家污染企業由于達不到環保標準,貸款申請被拒絕;還有50多家企業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投入資金添置環保設施,在達到環保標準后,其貸款申請得到了銀行的批準。最近,省環保局又開列了117家污染企業名單。對此,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已要求金融機構,立即停止向其發放新貸款,并對原有貸款進行清收。同時,山西各市人民銀行中心支行都分別出臺了金融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優化信貸結構,大力支持煤炭產業鏈、煤化工、環境治理、高新技術工業園區等循環產業的工程建設和企業經營。
金融機構在給予重點企業、項目貸款優惠利率政策,加大信貸投入力度,創新金融服務手段和方式,提高金融服務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水平的同時,還面臨的著許多問題。
其一,循環經濟資金投入仍顯不足,缺口較大。如大同市3個全省循環經濟示范園區(塔山工業園區、大同醫藥工業園區、陽高龍泉工業園區),共計93個核心項目,總投資近350億元,其中計劃企業自籌92億元,約占26.5%,需融資258億元,占全部投資的74.5%。呂梁市柳林縣高紅工業園區承載7個循環經濟項目,總投資需112.9億元,其中企業自籌資金64.9億元,后期工程尚需資金48億元。
其二,缺乏金融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專門政策。循環經濟項目大多具有建設周期長、資金需求量大、社會效益明顯的特點。目前,環保、稅務等部門多采用費用返還、所得稅抵扣、增值稅免征等方式對企業發展循環經濟項目給予支持,但對金融部門支持循環經濟發展可能出現的風險缺乏相應的財政貼息等補償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部門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積極性,容易形成在循環經濟發展支持上的商業信貸缺位。
其三,循環經濟發展的融資機制還不健全。目前,山西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金融手段相對單一,主要是依靠銀行加大對循環經濟發展的信貸投入,給予利率優惠,以及限制對污染企業的授信等間接金融手段,為循環經濟發展提供股票市場融資、債券市場融資、基金市場融資和開發性金融支持的力度不夠。如循環經濟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權還比較困難,沒有相關的優惠政策予以扶持,還沒有設立專門用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投資基金,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支持還沒有對循環經濟基礎項目長期建設過程中的商業信貸缺位形成有力補充等。
其四,金融機構放貸"短期化"行為明顯,導致循環經濟產業鏈啟動難。循環經濟的正常運轉與發展,需要大量的基礎設施工程投資,且要經歷較長的時間周期。但目前,金融機構信貸投放的短期行為日益明顯,企業難以獲取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來啟動和完善產業循環的各個環節。
其五,金融機構支持循環經濟產業鏈結構單一,影響了新興產業的發展。從山西全省情況看,金融機構支持循環經濟發展還主要集中在傳統的優勢產業上,而對新興產業以及科技含量高的行業涉足較少,對能源的綜合開采率和回收利用率還略顯低下。
對于這些問題,筆者建議,必須加強中央銀行宏觀調控和政策支持。為鼓勵和支持資源型地區優先發展循環經濟,中央銀行應充分發揮宏觀調控職能,制定和出臺相關政策,為資源型地區發展循環經濟提供政策支持。可以考慮逐步探索實行結構性的差別利率政策,嚴格實行扶優限劣措施,對科技、環保等可持續發展產業實行低利率政策,確保綠色、環保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同時將支持循環經濟的因素納入商業銀行的業績評價機制,使之成為評價商業銀行經營績效的重要因素,激發商業信貸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積極性。中央銀行分支機構在傳導宏觀貨幣信貸政策時,應注意多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及時了解轄區內循環經濟發展情況和相關資金需求,通過"窗口指導"向轄內金融機構推介循環經濟重點建設項目,并通過制定相應的信貸考評辦法、地區信貸工作指導意見等方式,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循環經濟產業的信貸資金投入。
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非銀行融資支持機制
一是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優先支持符合發展循環經濟要求的企業上市融資,優先支持符合發展循環經濟要求的上市公司增發新股和配股,優先核準符合發展循環經濟要求的企業和建設項目發行債券,鼓勵和支持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籌集資金,鼓勵和支持在發展循環經濟方面優勢突出的企業通過收購兼并迅速做大做強。
二是保險業金融機構要在對循環農業開辦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等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同時,開展涉及循環經濟的財產險、責任險及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商業性保險業務。
三是加大開發性金融對循環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通過低息貸款、無息貸款、延長信貸周期、優先貸款等方式,彌補循環經濟基礎項目長期建設過程中商業信貸缺位的問題。四是充分發揮現有的產業投資基金對支持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調動產業投資基金優先選擇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和項目的積極性,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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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從屬性,獨立,環境法益,刑法
(一)獨立的環境法益的提出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護的人們的利益。環境刑法的法益是指環境刑法規范所保護而為環境犯罪所侵害的人們共同享有的生態利益即環境法益。傳統環境刑法側重于保護人身和財產性法益,即只有人類生命和健康及其財物的法益因環境破壞而受到損害或威脅時,才考慮適用環境刑法。而環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環境法益,即環境生態利益。我國的環境刑事立法應將環境法益作為保護的重點,將環境法益受損害作為判斷環境犯罪的基本標準,方能體現對環境保護的真正關注,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才能突破功利的價值觀和絕對的行政從屬性,反映環境要素的獨立存在。
獨立的環境法益的提出是整個環境刑法體系構建的價值基礎。在法理學中,價值的意義來源于對倫理的判斷,它是建立在人類對于自然事物的認知基礎上的產物,即在不同的社會發展時期人類對事物就會產生相應的價值判斷,并產生相應的價值觀。傳統的環境觀反映了20世紀70年代之初人類對環境的認識和在懲治環境犯罪中需要保護的法益。它是從人類社會的經濟利益角度去考慮環境要素存在的價值,即被以經濟利益評價的環境的價值是停留在其“使用價值”的屬性上。在該類概念指導下,必然導致對環境及資源的恣意污染及掠奪性開發。
(二)我國環境法益的刑法保護的現狀
法律包括刑法不是思辨王國的產物,而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刑法的目的、理念、原則與具體的制度設計,無不打上社會發展模式的烙印。環境的惡化不僅威脅著現存一代人的生命,而且威脅著未來世世代代人的生命。為數眾多的環境犯罪造成的生態損失已經達到犯罪程度,但是人們長期被經濟發展的迷霧所籠罩,總是視而不見,這不能不算是一種人類歷史上的“刑法悲哀”。免費論文。
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是指法律所保護的,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和主體而構成的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的總和。免費論文。各國的法學界也將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作為自己保護的社會利益。環境刑法也開始將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法益作為自己保護的獨立法益。并且,刑事責任的產生不需要以對人類的損害為必要條件。免費論文。同樣以德國環境刑法的發展為例,德國刑法學者也認識到傳統的環境刑法不能保護人類社會免除環境犯罪的侵害。很顯然,由于功利的法益觀,人們在沒有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的范圍內,仍然可以不受刑事處罰地損害環境。因此在這個方面,刑法也應發揮“禁止性”作用,在傳統的環境概念下制定的這類刑法,是不明智的。
相比較而言,我國環境刑法對于獨立環境法益的價值保護仍沒有充分的體現其獨立價值觀。從我國1997年制定的刑法在結構上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置于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體例來看,立法者還沒有建立起對環境的獨立法益保護的意識。從所有的規定來看,該刑法是以造成人的生命或財產的損害或造成環境的嚴重損害的行為為對象的。究其根本仍是在以人類中心主義為價值取向,是以人統治自然為指導思想的功利主義的價值觀。現行立法現狀的分析反映在我國打擊環境犯罪方面,對環境價值的認識停留在對人的利益的侵害的水平上,沒有超越環境經濟價值的范疇。
(三)從行政從屬性展望獨立環境法益之刑法保護的未來
獨立環境法益的“獨立”應當被理解為減少環境刑法中行政管制色彩,減少行政權對環境刑罰權的絕對影響,增強環境刑罰權在環境犯罪中的打擊力度。在傳統刑事制裁體系中,環境未被當作一個獨立的保護對象。盡管某些破壞環境行為被當作犯罪行為加以制裁,但是傳統的觀念并沒有將環境破壞行為視為超個人利益的行為,而僅將環境破壞行為當作違反一般生活規則或不道德的行為。這種傳統觀念的認知與法律形式上的意識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按照傳統刑法理念的保護模式來解決環境犯罪問題,不僅不能解決內在的困難,反而更加暴露出一些實際問題。獨立的環境法益的刑法保護要求在環境刑法體系的構建中突破環境刑法固有的絕對的行政從屬性的特征,方能體現環境要素的獨立地位。
一方面,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針對環境的犯罪行為,附屬于行政法而被稱為行政犯是一個普遍的現象。日本學者大谷實認為,行政犯又被稱為法定犯,“原來沒有違反社會倫理,而根據法律被認為犯罪者,在由于行政取締的目的被認為犯罪的意義上,成為行政犯。”這種附屬于行政法的刑事犯罪行為,一般認為必須以該實行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規規定為前提,如果構成犯罪,則稱之為“行政犯”。由于我國刑法典制定的比較晚,而且制定刑法典時基本不存在其他刑事法律規范,所以在刑法典中規定了相當多的行政犯罪。對行政犯罪制裁的前提是取決于行政法規范的規定或行政機關的決定。學者稱之為“行政刑法之行政從屬性”。我國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中從第338條到第345條,均以違反相應的環境資源行政法規為前提。
另一方面,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不論是行政關系、監督行政關系,還是“行政主體行使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抑或“管理職能”都容易發生變化。因此,傳統行政犯的行政違法的前提經常處于變動之中,使對該類行為的認定、處罰和預防處于不穩定狀態。
所以,在環境刑法領域中行政法的變動或行政立法的疏漏將使倫理上認為對環境法益侵害的行為難以納入犯罪行為。實際上,《刑法》第114條中“放火燒毀森林的行為”在實質上應屬于危害環境和資源的犯罪,顯然不再以行政不法為前提,已走向了刑法獨立處罰環境犯罪行為的道路。基于以上的分析,這種情況的出現在行政法與刑法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前提下,是必然出現的結果,也是有益的。這是構建嚴密的環境刑法保護,完善刑事立法的需要,對于環境法益的保護尤其是重要的。所以,如果仍過分執著于環境犯罪行政犯化,堅持絕對的行政從屬性,那么在欠缺行政法規定或行政法的基礎違法時,則會出現不能以刑法從事環境保護的局面。而實際上,雖然很多學者都對行政犯與自然犯劃分的理論進行探討,但還是不夠清晰。隨著環境刑法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筆者認為對環境犯罪行政犯化的結論還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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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伴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從環境資源的產權的角度出發也已經成為研究和分析環境問題的新方法。通過對環境產權的性質分析可以看出,作為公共物品的環境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強烈的外部性,環境產權也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競爭性。我國自然資源產權存在的諸多問題都與產權制度安排或制度缺失有關。
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分析范式,新制度經濟學擺脫了新古典經濟學忽視制度的弊端,繼承了制度學派的傳統,把制度作為經濟分析的內生變量,在宏觀和微觀層面對經濟行為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從而開辟了一條新的經濟分析道路。伴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從環境資源的產權的角度出發也已經成為研究和分析環境問題的新方法。環境產權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
一、環境產權理論的經濟學基礎
產權是新制度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產權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能夠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并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內在化的社會工具。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從法律的角度,認為“產權是一組權利,這些權利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范圍。”[1]也就是說,產權既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自由。產權界定的實質是財產權利的配置,不同的產權界定方式不僅影響經濟活動的效率,而且影響財產分配的公平。產權得到明確界定的意義在于,至少使能夠給他人帶來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認可和回報,使損害他人利益的人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補償。因此,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強調了權利的界定和權利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認為即便存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也只有在對產權有明確的界定后,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權利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產權不明確,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確界定產權的基礎上,利用市場機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產權理論另外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產權交易。人們進行產權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體對同一物品的經濟價值會有不同的評價,即它可以給不同的主體帶來不同的收益。科斯認為,在零交易成本的環境中,產權交易在清晰的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可以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優。當然,現實中的交易不可能沒有成本。因此,不同的產權的結構設計可以帶來不同的效率,而作為權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顯。
二、環境產權的性質
人們一般傾向于環境產權是典型的公有產權,所以環境產權應該表現出非排他性。但是從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環境產權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產權。例如,清新的空氣,在鄉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競爭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沒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個人的享用也不會影響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擁擠的城市,隨處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費享受得到的,特別是在大氣污染較為嚴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態環境較好、人口密度較低的社區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因此,清新空氣在大規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競爭性。簡言之,環境作為一種自然——人工復合生態系統,必須受到自然法則的約束。一旦超過環境容量,環境的排他性則明顯表現出來。因此,我們可以說環境產權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潔的空氣、潔凈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條件成為稀缺,環境資源就會表現出強烈的排他性,環境產權的排他性和競爭性也由此產生。
三、產權理論對環境問題的解決范圍
作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經典之作的《社會成本問題》對產權的研究就是從環境問題入手的。文章通過對許多環境問題的案例展開經濟學分析,最后得出了學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產權理論是用經濟學方法研究外部效應問題制度根源的一條重要思路,而環境問題正是經濟活動外部不經濟性的具體體現,因此,環境問題是產權理論研究的起點和重要的應用領域,而產權理論又為分析導致環境破壞的權利安排過程提供了理論基礎。但由于對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導致了理論界對環境資源產權的許多不同觀點。市場理性學者對科斯定理的實用性深信不疑,他們認為所有的資源與環境問題,都可以通過產權途徑去解決,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爾、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爾合著的《從相克到相生——經濟與環保的共生策略》一書是市場理性學者的代表作。該書的基本思想是環境是一種資產,圍繞環境資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產權制度的。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可以通過自由市場機制來確保經濟與環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場機制是替代環境管理中“專家戰略”與“政府控制戰略”的有效途徑。
有的學者對產權制度完全解決環境問題表示懷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環境資源的產權是難以界定的。環境產權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產權界定。環境產權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權利,其與一般財產權是有嚴格區分的。一般財產權利強調財產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所有、使用、處分及收益權,集中反映財產主體的權利;而環境產權則既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權利,同時還必須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管理責任。其原因是:
1.環境資源存在著嚴重的外部性問題,而一般財產不存在外部性問題。環境污染一旦形成,公眾就會遭受損害。因此,環境資源的權利主體可以放棄對環境資源的利用權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環境資源的責任。
2.環境資源是一種十分珍貴的自然財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轉性。環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種的滅絕,人類無法使其再生,每一種物種的滅絕都意味著人類失去了一筆寶貴財富。
3.對環境資源的破壞或保護不僅對整個社會的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對于整個人類的生存環境、人類健康及其生活質量的保障都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從長遠來看,任何一個國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都是得不償失的。我們可以失去發展機會,但卻不能失去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四、我國環境產權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方向——以自然資源產權為例
1.自然資源產權主體虛置
現行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除外并進一步對基礎性自然資源—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范圍作了明確界定。但名義上的集體所有在實踐中逐漸為國家所有吸收。國家所有看似產權清晰,實則不然。在資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系是委托—,所有者與經營者職能發生了分離。但是,這種公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與私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確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資源及其收益從理論上講屬于全體人民或有關集體,但它們卻沒有支配、轉讓等產權所有者所應有的任何權利。產權界定即產權關系的不明晰。
2.自然資源產權交易制度缺失
憲法對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資格的規定與限制,使其他主體無法進入,沒有多元所有權主體的參與,自然資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為現實。所有權主體的二元結構決定了中國的自然資源不可能進入市場,即使有可能進入也是殘缺和不完全的,這也正是中國自然資源市場無法發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價值,使用的不經濟性也就成為必然。
3.產權結構的設計不盡合理,使用權和經營權安排亟待改進
我國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階段主要是國有產權形式。在此基礎上,人們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邏輯。這種“公有公用”在實踐中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我國森林大面積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這里找到原因。對于自然資源而言,哪些正負外部性很大、緊缺和對一個國家經濟有重要影響及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資源,如稀缺的礦產資源,生態濕地等,都需要以強制性的公共產權的形式來安排其所有權,而那些排他性、競爭性較強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礦產資源等,可以通過私人所有的產權安排增加市場的競爭力及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五、結論
筆者認為我國環境資源產權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就是:從單一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權體系,逐步完善產權交易體系,前者是基礎,后者是關鍵。對于具有重要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而且產權界限比較清晰的自然資源,如森林、草原、礦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據使用、經營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將其所有權拍賣給不同的市場主體,包括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對于產權邊界模糊、界定成本過高、外部性較強的自然資源,如海洋水產資源,地下淡水資源、石油等,應當繼續以公共產權主體為所有者,由統一的機構組織單獨管理,改變過去的政出多門的所有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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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陳伸星,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在讀,研究方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3-013-02
隨著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正式施行,人們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度又上升了一個高度。一方面人類在享受征服自然才有的社會進步和發展,另一方面也在同時面臨環境污染和資源枯竭所帶來的環境問題。解決沖突的一種方法是把環境資源納入市場管理的范疇,環境法的經濟分析是指用經濟學的觀點考慮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改善現行環境法基本制度,破解矛盾,找出一條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能協調發展的路徑。
一、環境法經濟分析的動因
(一)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
1.經濟行為的負外部性。行為的負外部性,是指人們的行為給社會和其他個體帶來了不利的影響。負外部性包括生產的外部性和消費的外部性。例如,汽車排放尾氣,以及工業企業排放“三廢”等留下的難降解垃圾,對周圍環境都有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根據科斯定理,在市場交易成本為零時,人們會自發的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優化,所以,私人市場就解決了外部性問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科斯定理難以應用到生活中。所以政府通過管制、征收庇古稅等公共政策來解決外部性問題。政府在制定各種稅收標準和稅收額度時,要經過前期大量地調查和摸排,才能明確地知道企業、周遭環境的大量信息,從而確定排污者的邊際個人成本、邊際社會成本和邊際社會效益。如果政府在以上這些事項的所付出的成本大于預期的收益,那么政府便不會那么積極,甚至是不作為。更何況,政府的權力那么大,沒有第三方的監督,極易滋生腐敗和尋租行為,或是企業與政府勾結,出現“政府失靈”現象 。
2.共有資源的非排他性。在經濟學中,根據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可以把物品分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共有資源和自然壟斷物品。共有資源是有競爭性而無排他性的物品。清潔的空氣和肥沃的土地、水、野生動植物等是典型的共有資源。在我國,共有資源是屬于國家集體所有,但是集體這個概念是很難確定主體的,那么共有資源是不具排他性的。也就是說良好的環境是每個人都可以享用的,同樣環境破壞的成本也不需要違法者個人承擔 。1968年,美國哈丁教授的文章《共有地的悲劇》深刻地闡述了因為外部性的存在和人們尋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致使共有資源的衰竭:當一個人使用共有資源時,他就減少了其他人使用這種資源的機會;因為這類負外部性,共有資源往往被過度開發 。這樣以犧牲環境來實現經濟增長的模式,最終加深了環境和經濟的矛盾。
3.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經濟模式。目前的生產和消費方式都是這樣一個套路:大量開采資源——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這種套路以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染為代價,是不可循環和不可持續的。雖然我們在大量開采資源,但可悲的是,資源的利用率卻非常低;而且,像紡織這種高污染的產業,遍布各地的小作坊比正規的大企業所占的比重更多,小作坊由于它地點隱秘、亂排污、成本低,再加上環境執法人員短缺,很難管理。現在,在人類掌握了改變自然的科技技術后,開始肆無忌憚得踐踏環境和自食惡果,不改變這種唯我獨尊的心態,環境問題就不會得到解決。
(二)環境法經濟分析之優勢
傳統環境法學者在研究環境法時,受到了部門法研究范式的影響,造成了環境法在我國的發展艱難。運用法律經濟學對環境法進行經濟分析不僅能拓寬環境法發展的視野,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根源也要求在環境法中應用經濟分析。運用法律經濟學對環境法進行研究有如下的優勢:
1.引入效率觀念。在法律價值中體現效率觀念,在分配和使用資源領域可以全面推動價值極大化方式。
2.突破了傳統環境法學研究部門范式的瓶頸。在經濟學研究中,常常會用到量化的、數據的、實證的分析,同樣地,運用這些研究從邏輯與事實量方面實現環境法在選擇、優化和合理配置資源時實現帕累托最優,從而降低交易費用。
3.調動企業自主治理污染的積極性。效率高的法律制度能促使排污者根據市場規律來選擇沒有外部性的生產方式,使排污者可以有選擇的余地,而不是像過去一樣企業“對抗式”的敷衍治理。
二、我國現行環境法基本制度的經濟分析
我國的環境立法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經過近40多年的發展,環境法制度體系已經初具規模并呈體系化的發展趨勢。但同時也必須看到,目前的環境法制度體系,不完備的方面還較明顯,距市場化的要求還有相當差距。例如,近幾年的霧霾問題和多地PX項目與當地居民造成的沖突等問題都亟需環境法制度切入解決。立足于目前的基本事實,本文就環境法中幾項基本制度切入對其進行經濟分析。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條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的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而環境影響經濟分析是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要內容,但是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經濟分析一直都很薄弱,有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只強調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反倒是其次。建設項目或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一般都是可行的,很少項目會因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而審核不過關的,被評估方也很少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單位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施環境保護措施。在我看來,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經濟分析和單純的項目費用效益分析是不同的,費用效益目的主要是計算后期除去成本后能獲得的經濟上的收益,經濟分析的主要內容是核算規劃或項目實施后的環境成本和效益。在環境影響評價書或環境影響評價表中應當加入經濟分析專章,制定出能與目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并軌的環境影響經濟分析學習指南和分析導則 。
(二)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費屬于環境稅的一種。環境稅包括環境消費稅、資源生態稅和污染控制稅。在我國,向水體、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和產生環境噪聲等的個人或單位需要按照各類防治法的規定向相關行政單位繳納一定的排污費 。庇古的《衛生經濟學》寫到:“環境問題的主要經濟根源是外部效應,為了消除行為外部效應,就必須對該類排污單位征收一定的稅收或者費用。”上文提到的排污費也可稱之為庇古稅。排污收費制度有很好的實踐操作性,易于推行,對經濟增長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一方面,排污收費制度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具體體現,排污單位考慮到經濟利益,在提高技術水平的同時減少排污,改進生產技術,淘汰落后的技術和設備,提高經濟和環境效益。另一方面對煤炭等資源納入征稅范圍,加重重污染型企業的負擔,促使他們改進技術,否則可能面臨的就是停產停業等處罰措施。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經濟分析
環境公益訴訟,即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在環境受到及有可能受到污染或破壞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私人權利或環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裁判并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2)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我們可以看到的是,《環境保護法》只對可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做出了規定,對個人以及政府公權力部門并沒有做出過多的解釋。按理來說,真正遭受環境污染之果的是公民個人,公益訴訟的推動主體應該是私權利主體,在我國卻變成了檢察院和環保公益組織。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在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設計下,訴訟活動的成本要遠遠高于訴訟的預期收益。實踐中,政府公權力部門、環保公益組織 、公民個人都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必須要考慮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益。這些主體的訴訟效益大于訴訟成本的情況下,才會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意愿。訴訟成本包括機會成本、顯性成本、隱形成本和錯誤成本。機會成本包括訴訟當事人和參與人放棄其它諸如和解而選擇上訴到法院的經濟成本。顯性成本值得是訴訟當事人所支付的訴訟費、差旅費、案件費、法院審理案件和鑒定費的成本;隱性成本包括訴訟過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和所占用的司法資源。錯誤成本指的是在法院判決錯誤的情況下所遭受的損失 。效益等于收益減去成本。從理論的角度來分析,當效益>0時,這種投資才是有回報的;當效益≤0時,人們是不會選擇這種投資的。環境公益訴訟的效益主要有環境生態恢復、環境損害賠償、其他效益等。而不同的原告主體,效益的具體形態又是不同的。在實踐中,如果訴訟預期效益>0,那么當事人當然會選擇訴訟方式來維權;相反,則會選擇其他非訴訟的方式維權。
綜上所述,環境公益訴訟的成本是很具體的,而效益則很抽象。公權力部門、環保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必須經過反復的效益分析,才能最終決定是否提起訴訟。同時,復雜的效益核算對于普通公民來講是很抽象和專業的。目前的環境公益訴狀制度設計缺少量化的激勵辦法,環保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提起訴訟的積極性是非常低的。為此,可以借鑒美國的奎太法則,比如環保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后一旦勝訴,可抽取一定百分比的污染損害賠償金,以此補償前期付出的成本,或是環保行政部門根據發現和懲治違法行為的數量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報酬制度。
三、結語
從目前我國環境治理的成果來看,環境法作為一部獨立的部門法發揮了不容小覷的作用。但是,我國環境法體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和缺陷,本文運用經濟學理論對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和現行環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進行了經濟分析,提出了質疑和給出了一些建議。解決環境問題并不是說只能通過國家干預就能成功的,相反,國家只需保持適度的干預,重點放在引入市場機制,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和環境資源權屬制度;推動社會公眾力量參與環境管理,比如積極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和環境影響評價。只有這樣將政府干預、財政手段、金融手段、市場交易相互結合,環境、社會和經濟才能協調發展。
注釋:
張璐.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11-12.
王紫零.環境保護——一種法經濟學的思路.黃河科技大學學報.2014,6(4).
[美]曼昆著.梁小民譯.經濟學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237.
張璐.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115.
劉嘉,張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經濟分析探討.華東經濟管理.2011,25(11).
我國刑法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即屬于典型的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罪。
德國于1980年3月28日公布修正了《環境犯罪防制法》。在此之前,附屬環境刑法犯罪繁多,如聯邦污染防制法、水務管理法、化學物品法及營業法、空運法、植物保護法、DDT葡蟲防治法、動物保育法、藥劑法等均有刑事制裁的法律規定。該法公布后,在刑法典中增訂第28章“破壞環境之犯罪行為”有關環境刑法條文。90年代初,德國又開始了“環境刑法的基本改革”。1994年11月1日生效的第二部反環境犯罪法,即第31部刑法修改法,進一步加強了刑法對環境的有效保護。1998年11月13日公布、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國刑法典第29章為針對環境的犯罪行為,其中水域污染罪等條款都有過失犯的規定。現行《俄羅斯刑法典》第26章規定了“生態犯罪”,其中包括了相當于中國刑法分則第7章第5節的一些條文,比如第248條違反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劑或毒素的安全處理規則罪、第249條違反獸醫規則和植物病蟲害防止規則罪。該法典其他的罪名則屬于環境犯罪的范疇,其中,違反危害生態的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規則罪、污染水體罪、污染大氣罪、污染海洋環境罪、毀壞土地罪規定,因實施這些行為而過失致人死亡的,應當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但這些規定基本上屬于加重責任要件,并非典型的過失犯罪條款。
日本1970年《環境(公害)犯罪處罰法》第3條(過失犯)規定:“工廠或事業所,因其事業活動殆于為業務上必要之注意,排出有害國民健康之物質,致生公眾之生命或健康以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該法還規定了法人犯罪的兩罰制以及推定的因果關系。
我國臺灣現行環境刑法的立法模式主要以美國、日本為參照,基本上采用附屬刑法的立法模式,將懲治環境犯罪的法則定位于行政管制法之內的附屬刑法中。對于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一直到1991年5月6日水污染防治法、1992年1月16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后,才建立環境刑法的核心。然而早在1972年,因為過失污染水體的案件,在法庭上曾以公共危險罪,首度被刑事不法加以制裁。臺灣環境刑事立法尚未進入成熟階段,缺乏固定模式,在行為人罪過形態方面很難找到可供評釋的規定,但多數學者認為環境犯罪應包括故意和過失。(注:參見趙秉志、王秀梅:《海峽兩岸環境犯罪之比較研究》,載《刑事法雜志》第43卷第2期,臺灣刑事法雜志社編印,第22~23頁。)
香港的污染管理條例,包括《水污染管制條例》、《噪聲管制條例》、《保護臭氧層條例》,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都是環境刑事法律。(注:參見盧永鴻博士論文:《環境犯罪的立法與司法——中國內地和香港的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大學2001年版,第137、142頁。)香港環境刑事責任主要建基于嚴格責任,即犯罪者無論是否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觸犯污染管制條例導致環境污染,都要負刑事責任。除對少部分的違法行為以明文采取犯意原則外,規定故意犯罪方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如果有關條款沒有此規定的,則屬于嚴格責任犯罪,因過失違反污染管制條例而導致污染也須承擔刑事責任。(注:參見盧永鴻博士論文:《環境犯罪的立法與司法——中國內地和香港的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大學2001年版,第137、142頁。)
二、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主體
在英美法國家,處罰法人犯罪在判例中已成為今日之主流,其理由是基于社會需要及公共政策之目的論。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大多遵守羅馬法“法人不能犯罪”(Societasdelinquerenonpotest)之原則,歐洲近代雖有愈來愈多理論采贊同法人有犯罪能力之傾向,但在實務上而言,仍以持否定見解為主流。各國立法趨向,仍僅在行政刑法上承認法人之刑事責任,傳統刑法上仍不設處罰法人之規定。(注:參見黃家烈:《法人犯罪與組織體責任論——以公害犯罪為中心》,載《現代刑事法與刑事責任》,蔡墩銘教授祝壽文集,臺灣刑事法雜志發行1997年版,第337、343頁。)與此相應,環境犯罪中法人能否成為犯罪主體,從各國立法例上也分為三種情形(注:參見柯澤東著:《環境法論(二)》,臺灣,個人發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頁。):一是,肯定法人應負環境刑事責任。通常為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納。其理論根據有兩種:(1)間接說。其并不認為法人應為責任主體,但認為法人在一些情形下,為了規避責任,會利用第三人的行為或事實為掩蓋或轉移其責任。因此認為,“因間接承認受雇人之行為之犯罪侵害環境,即應視為法人應負違反之責任”,除非該企業
能夠證明受雇人的行為為企業所全然無知,并非其同意,且對其行為已盡預防責任。(2)直接說。認為法人(企業)本身即應視為犯罪主體。采取法人應負責任的國家為英美國家,但是如荷蘭、丹麥、委內瑞拉、南斯拉夫及以色列等國法也采取這一觀點。我國刑法第338條和第346條也規定,單位可以成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二是,否定法人應負刑事責任的立法例。為大陸法系國家所采取。理由如上,即法人具獨立人格,不為他人之行為結果負擔責任,且刑事責任為專屬,不得由他人代替。三是折衷說。即認為法人不具有負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是卻
以罰金或罰鍰方式制裁處分法人。如比利時,即不認為法人負擔刑事責任能力,也因此不能令其受罰金,但認為其組織、受雇人或委托人應負擔民事罰金。其它如德國、挪威、我國臺灣地區、日本也基本屬于此種類型。比如日本,在刑法中對法人犯罪持否定態度,但是其行政法規上設有處罰法人的規定。比如前引的《環境(公害)犯罪處罰法》即采取兩罰規定,將法人作為犯罪主體之一,該法第4條規定:“法人之代表或本人之人、使用人或其它從業人員,關于該法人或本人之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該行為人外,并科法人或本人以各該本條之罰金刑。”(注:德國在外匯、租稅法規設有處罰法人的規定,或在經濟法規中設有對法人或其它團體科處罰金之明文規定。瑞士在警察法、行政法、經濟法、保險法設有對團體處罰金之規定。參見黃家烈:《法人犯罪與組織體責任論——以公害犯罪為中心》,載《現代刑事法與刑事責任》,蔡墩銘教授祝壽文集,臺灣刑事法雜志發行1997年版,第337頁。)
現代公害的發生,大多源于事業活動,而事業活動則大部分采取法人組織形態,所以可以說環境污染的發生乃法人之行為所致。將法人(單位)作為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主體,從刑事政策上講,會比較有效地規制企業行為,使其盡責地履行從事生產、經營時應秉持的注意義務;對法人企業(單位)的不法行為采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的效果不高,而對個人進行刑事制裁又因有法人企業(單位)的成員眾多,難以具體確定該負責的具體責任人;法人作為社會的成員,對社會造成巨大危害之不法行為,應當予以相應的非難,以防止因法人活動所造成的有害結果(注:參見黃家烈:《法人犯罪與組織體責任論——以公害犯罪為中心》,載《現代刑事法與刑事責任》,蔡墩銘教授祝壽文集,臺灣刑事法雜志發行1997年版,第337、343頁。)。因而,從立法上承認法人(單位)在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必要的,而且也符合社會的發展要求。
承認法人負刑事責任,其還應對兩個問題予以關注(注:參見柯澤東著:《環境法論(二)》,臺灣,個人發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頁。):(1)何種法人應負刑事責任。在英國及荷蘭,私法人或公法人均有負刑事責任的能力。在中國大陸,并沒有嚴格區分公法人和私法人,從刑法典第30條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看,實際上認為這兩類法人都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2)如果法人應負刑事責任,那么以法人名義為行為的自然人代表是否得免其責任?對此有兩種制度:一是,法律如果規定法人應直接負刑事責任,其高級干部得免受刑罰,如美國1899年河川及港口法。二是,刑事責任仍同時落在法人代表人身上。如我國刑法典的規定,荷蘭法1969年11月13日水污染防治法第29條,對公司負責人的刑事責任規定也屬于這一類型。
三、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之法益
傳統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依大陸法系理論可以分為三大類即個人、社會、國家,即以“人”為保護重心,此為刑法法益的中心。環境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究竟屬于獨立之環境法益,還是為雙重之法益保護?所謂獨立之環境保護法益,是指以“環境”本身為保護重心,公害行為如對環境造成侵害,則為已對法益造成破壞,不必探究是否對“人”之生存環境造成具體或抽象的危險;雙重之法益,則與這一概念相對應,即法益侵害還包括對人的生活環境形成侵害。前者完全以環境本身為考量重心,對環境保護而言,無疑最為直接,也最能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但是環境刑法的目的并不是在于消滅合法之事業活動與發展,所以應當以“人”之健康與安全為保護作為環境刑法的基本目的。
德國環境保護刑法,承認所謂獨立之環境法益(EigenstaendigeUmwelt-Rechtsgueter)、雙重之法益保護(DoppeiterRechtsgueterschutz)即超個人法益(UeberindividuellenRechtsgueter)或生態利益與個人利益相結合(eineKombinationvonoekologischenundanthropozentrischeInteressen)的保護。德國刑法典第29章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保護法益就是環境,不過這一法益不是在一個寬泛的、非實體意義上,而在其不同的介質(水、空氣、土壤)及其他表現形式(植物和動物的生存環境)上來理解。(注:參見Karl.Lackner、KristianKuehl:《德國刑法典注釋》,C.H.BECK''''SCHEVERLAGSBUCHHANDLUNG,MUECHEN1995。)對環境的保護,最終還是要保護人類當前和未來的生存條件。在環境犯罪中,除了侵犯個人的法益外,還侵犯生態學的法益,從作用上說,生態學的法益是為了社會公眾的,因此是一種應當加以保護的超個人的法益(注:根據德日刑法理論,以法益主體為標準分為個人法益與超個人法益。這一分類也為我國刑法學者所主張。參見張明楷著:《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頁。)。(注:參見王世洲著:《德國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348頁。)
日本在其不同的有關環境的法規中分別規定了不同的保護客體:《公害對策基本法》中列舉了國民健康的保護,加上生活環境的保全。在其所謂“生活環境”中認為“包含了對于人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動植物及其成長環境的保全”。《空氣污染防止法》和《水質污濁防止法》也是以生活環境保全為目的,但以其對于違反排出基準的處罰為中心,環境保護視為間接的(注:參見王秀梅、杜澎著:《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1998年版,第9~10、9~10、10頁。)。日本刑法修正草案,對環境犯罪刑法化,采修正刑法之方式,從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之相關條款入手,因而可以認為日本仍以人為保護法益為中心,間接的對環境加以保護,從其環境(公害)犯罪處罰法,即可以看出其為雙重之法益保護我國臺灣學者林山田認為:“生活環境本身即為刑法所應加以保護之法益,污染或破壞環境之重大行為,在刑法上評價,即直認定為‘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因此,環境刑法所保護之法益,并不只是生命法益、身體法益或財產法益,而且亦包括所謂之‘環境法益’,由于生態環境之破壞,將足以導致生命、健康或財物之危險或實害,故以刑法保護環境法益,亦屬間接地保護個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法益。”(注:參見柯澤東著:《環境法論(二)》,臺灣,個人發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頁。)臺灣公害法學者邱瑞智亦持相同觀點。(注:參見柯澤東著:《環境法論(二)》,臺灣,個人發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頁。)因此臺灣環境犯罪的法益保護上,即兼顧公害防治與自然保育。
中國刑法學界關于環境犯罪的客體大致有四種學說(注:參見王秀梅、杜澎著:《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1998年版,第9~10、9~10、10頁。)即環境保護制度說、環境權說、公共安全說、復雜客體說。這里涉及到“環境權”概念問題。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上發表的《人類環境宣言》明確指出:“人類有權在一
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從而提出“環境權”的概念,并視為基本人權(注:參見同利平:《試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載《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2期,第20頁。)。在此之前,美國于1969年頒布的《國家環境政策法》也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環境權的概念,其第3條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都有責任對維護和改善環境做出貢獻。”中國刑法學界有觀點認為,環境權是指“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適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環境,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環境權的主體是公民、單位及其它組織和國家,環境權的客體是包括具有生態功能和經濟功能的環境自然資源。”(注:參見王秀梅、杜澎著:《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1998年版,第9~10、9~10、10頁。)
關于環境犯罪法益(保護客體)的明晰,也就清楚了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法益。中國也和大陸法系國家理論界的爭鳴一樣,提出了獨立的環境法益即環境權,但非“環境”。依照德日的理論,環境權也屬于超個人的法益,但是從終極意義上講這一權利卻又是同時屬于每個人以及個人的集合——國家和社會。因此,可以說環境權實際上是個人法益、國家法益、社會法益的重疊體現,進言之,以環境權作為環境犯罪的客體是恰當的。因此,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法益即應為環境權。
四、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因果關系
環境法上關于證明民事責任上因果關系的困擾問題,在刑事犯罪責任的因果關系上也同樣存在,即在于必須證明犯罪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外,還往往涉及到證明長期潛伏性污染(比如輻射污染)或擴散性的污染損害(如有害化學物質),這些均須予以注意(注:參見柯澤東著:《環境法論(二)》,臺灣,個人發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頁。)。對于這個問題,不同國家采取了不同的態度(注:參見柯澤東著:《環境法論(二)》,臺灣,個人發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頁。):
美國及法國法對于這一問題,隨著社會、經濟及企業結構之變動,逐漸從一般受害人與工廠污染加害人間而移轉為一般受害人與工廠加害人、環保團體、居民集體與多國籍企業及國營事業間的原、被告關系。但是由于原被告雙方經濟地位之懸殊,以及進入二十世紀以來經濟與工業的大發展,舉證責任一直偏向于工業界。1970年以后,由于法院實務改革以及立法變動,而趨向于受害人原告的保護,而舉證責任也開始向原告傾斜。
加拿大法上,刑事法異于民事法上的因果關系證明法則。在民事立法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推定責任原則,除非被告能證明行政管制法上的污染標準規定為不法,或其所采取的標準在性質上不當,或取樣分析或鑒定之結果有瑕疵,否則推定被告對其行為結果應負民事責任。在刑事法上,至少在若干法規,對污染犯罪采取單純的推定責任,只要于法庭上能就采樣分析之結果提出證明的,就構成犯罪(推定因果關系)。如1970年6月26日的加拿大水防治法規定。又如,北極地區水防治法及安大略湖水資源法的規定,被告如果不能舉出反證,就分析證明書或報告書上陳述的事實,推定其具有因果關系。
澳大利亞法與加拿大法不同,1972年澳大利亞清潔水法,將舉證責任置于原告。該法要求水污染事實經行政機關證明確實違法超過法規上之標準界限而賦予原告權利時,原告(受害人)仍應提出“決定性之推定”事實,以證明是被告之行為導致水污染。
德國法自1972年以后,法院實務上曾有就因果關系之舉證責任由被告負擔之判決,如果被告無法證明時,則推定污染所生受害事實,即為被告行為所致。
日本《環境(公害)犯罪處罰法》第5條明定因果關系推定,即只要證明工廠或事業營運中所排放的有害物質,已達足以使公眾的生命或身體遭受危險程度,而于其危險物質所排放的地區內,因同種物質所生公眾之生命或健康發生危險的,在法律上即推定危險是其排放的物質所造成。日本法上規定此一推定之效果為:因果關系應由法院推定,由被告反證,被告只有在提出的反證成立時,才能免除刑事責任。
我國臺灣學者邱瑞智認為,公害現象嚴重到對生命、身體或健康產生具體危險時,常經長久期間即廣大空間之積聚,且有毒物質之檢驗及其危害程度之確定,常涉及極高深之科學技術,因此,在因果關系的追蹤上,既相當復雜,而且極端困難。如欲嚴守傳統之相當因果關系,則公害犯罪之適用,必絕無僅有。故疫學的因果關系說和推定原則的出現也屬當然。(注:參見邱瑞智著:《公害與刑事責任》,載臺灣《刑事法雜志》第16卷第5期。)何為“疫學的因果關系”,日本學者大zhǒng@①仁指出:“與公害犯罪等相關聯,提出了疫學的因果關系的問題。即,在存在疫學的因果關系時,是否可以在刑法上認定為存在因果關系呢?所謂疫學的因果關系,是疫學上所采用的因果的認識方法,某因子與疾病之間的關系,即使、234、235、178、178~179、180頁。)但是即便如此,對于已經發生實害的環境事故,仍要考慮危害行為與這一實害的因果關系,顯然是無法回避的;同時如果著重行為無價值來評價環境危害行為的不法,從而擴大環境犯罪的成立范圍,是否有違刑法的謙抑,也值得考慮。
就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而言,判斷危險狀態或結果狀態與環境危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歸責的基礎。但是如何界定或者判斷這一因果關系的成立,必須對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進行突破。從實務上講,顯然適用推定原則比較有利。當然這一原則的適用是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在刑事訴訟中貫徹的有關舉證責任的基本制度也值得研究。不過,對于從事生產、經營的人或單位,強化其對社會承擔的責任無疑是正當的,而在訴訟中予以較為嚴格的義務負擔也有必要,這有利于環境的保護,預防和懲治環境危害行為。
五、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客觀特征比較
由于資料所限,這里僅大致比較我國、德國、俄羅斯(注:如前所述,俄羅斯的立法例并非典型過失犯罪的立法模式,但是這里將加重條款單獨提出來作為一種特殊的過失犯罪的規定并與其他立法例比較。)的立法例的基本差異。中國刑法典直接以一個獨立的條文來規定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俄羅斯的立法例則在數個條文中將過失行為(尤其是造成人員傷亡的結果)作為加重構成,并沒有規定獨立的基本犯罪構成;德國立法例則是在多個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構成中先行規定了故意犯的犯罪構成,而后又通過引證罪狀的形式規定過失犯的條款。這里首先有一個立法技術的問題,但產生這種差別的原因更主要地在于立法者對環境犯罪的規制范圍以及程度。中國刑法典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根據其犯罪對象可以分為過失污染土地、過失污染水體、過失污染大氣、過失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過失傾倒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過失傾倒有毒物質以及傾倒其他危險廢物等更為細化的具體構成,這樣可以比較清楚地看到中國立法例與俄羅斯、德國的立法例的一致性。但是,中國刑法典并沒有規定以這些物質作為對象的故意犯罪(注:當然,如果行為人故意傾倒含放射性物質的廢物、有毒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則可能根據中國刑法典第114、115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1、2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只規定了一個單獨條款的過失犯罪。從立法的差異上,可以看出,實際上這表達了不同立法者對環境危害行為的不同態度:(1)在俄羅斯的立法例中其犯罪面擴大了,例如污染水體罪和毀壞土地罪,其基本構成的罪過形式為間接故意;違反生態危險物質和廢料的處理規則罪的基本構成則是一個危險犯;污染大氣罪、污染海洋環境罪,則只要危害環境的行為引起了犯罪對象物理性質、化學性質的改變,即便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環境資源的具體損害,也都構成犯罪。(2)在德國立法例中,這種犯罪面擴大的情況也是存在的。空氣污染罪、與危險廢物的不許可的交往罪(第326條)、不許可的設施運轉罪、與放射性物質和其他的危險性物質和物品的不許可的交往罪(第328條)(注:但第328條第3款則屬于具體的危險犯。)、危害需要保護的區域罪都屬于抽象危險犯;造成噪音、震動和非離子輻射罪不許可的設施運轉罪(第325條a)、通過釋放毒藥造成的嚴重危險罪(第330條a)則屬于具體危險犯;而根據水域污染罪的規定,只要改變水域的性質就構成犯罪既遂,從表面上是一個結果犯,但是如果從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害、資源破壞這一后果看,則其也屬于一個潛在的危險犯構成。土壤污染罪(第324a條)的規定也就有危險犯的特征。與中國的立法例相比,其懲罰面大大提前了。從中可以看出,盡管三個國家的立法者對環境危害行為都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并在刑法立法中進行了必要的體現,但是俄羅斯和德國的立法例在懲罰范圍和懲罰力度上顯然更為有力。
六、對我國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現行立法完善之建議
我國現行刑法典分則第6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6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共計9個條文14個罪名,但是對諸如污染大氣、污染海洋、污染土地、噪音污染的危害行為卻沒有規定獨立的條款予以規制,有觀點提出應當規定獨立的罪刑規范(注:參見付立忠著:《環境刑法學》,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頁。)。從上文的外國立法例舉示中可以看出,我國
現行刑法典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規定得比較簡約,除此之外,是否有必要對這類犯罪規定特殊的程序性條款以及其他規定也值得研究。筆者認為這里要解決二個認識上的問題:
(一)是否規定危險犯條款
我國現行刑法典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從罪狀表述分析,屬于過失實害犯的范疇,過失實害犯相對于過失危險犯而言。該條的罪狀結構可以概括為:故意危害行為+對結果存有過失。進言之,“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不僅是犯罪的罪過認識要素,而且是犯罪成立的必備條件。而單就故意危害行為(即“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本身卻是不可罰的。這一點俄羅斯和德國的立法例有很大不同,如前文所述,其在刑法典中規定了一定數量的故意的危險犯條款,甚至是抽象危險犯的條款。如果將我國刑法典第338條中的“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孤立出來,或者加以分解的規定,并規定獨立的法定刑,那么就屬于所謂抽象的危險犯類型了。設若如此規定,其在立法上和司法適用上的效果就會有變化:(1)不要求有具體的犯罪后果,即舍棄了造成公私財產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具體犯罪后果這一犯罪成立要件。因此,在犯罪成立范圍上,行為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行為成立犯罪的時間即大大提前了,其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2)控訴機關舉證責任的減輕,就是說,控訴機關只要證明行為人有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等物質的行為,而該行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危險,那么就完成了舉證責任,法院則可以在認定此項舉證事實的情況下認定行為人有罪。換言之,控訴機關沒有必要特別證明犯罪后果的發生,尤其是犯罪后果尚沒有顯現出來或者很難取證的情況,同時相關的因果關系舉證責任也可以免除。所以,要不要在環境刑法規范體系中規定故意的危險犯乃至規定故意的抽象危險犯,確實牽涉到立法價值的選擇問題。
(二)是否采用間接故意犯的規定模式
俄羅斯刑法典中的違反危害生態的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規則罪、污染水體罪、污染大氣罪、污染海洋環境罪、毀壞土地罪都屬于間接故意犯,即法律要求行為人對構成實害結果或者危險的發生持放任的態度,既非積極追求,也非不情愿。根據我國刑法典的規定,如果行為人明知向水體、土壤、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廢物等物質的行為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者人員傷亡而放任這一結果發生的,則不應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論處,比較恰當的適用條款是刑法典第11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2條的規定或者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來定罪處罰。設若行為人明知向水體、土壤、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廢物等物質的行為會造成水質、土壤、大氣質量發生惡化而仍有意為之,并且形成相當程度的污染卻沒有造成具體的財產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則在刑法上是不可罰的。根據俄羅斯刑法典的有關條款規定,則類似行為可能構成犯罪。比如,違反危害生態的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規則罪,屬于具體危險犯,只要“構成嚴重損害人的健康或環境的威脅的”即構成犯罪;污染大氣罪屬于結果犯,但是只要具備“造成空氣的污染或自然性質的其他改變”即構成犯罪;污染海洋環境罪屬于結果犯,但是只有具備“污染海洋環境”的結果即構成犯罪,而所謂“污染海洋環境”具體是指向海洋中投放可能使海洋環境質量惡化、限制其利用、導致海洋生物資源毀滅、減少、枯竭或患病的物質和材料(注:參見黃道秀譯:《俄羅斯聯邦刑法典釋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95頁。);毀壞土地罪屬于結果犯,而其構成結果為“人的健康或周圍環境受到損害”。在這種立法例的情況下,行為人所預見的犯罪后果與事實上發生的犯罪后果相比“重大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這一后果而言,是比較輕的,因而其犯罪成立的要求也相對于以“重大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作為犯罪結果”的立法例低,可以說,對犯罪評價的重點也就從犯罪的具體結果上轉移到危害行為本身。在這種立法例下,規定間接故意犯也就順理成章了。是否采取間接故意犯的立法模式問題,在實質上是如何規定犯罪的構成結果或者危險的問題,這也需要立法者進行選擇。
就我國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完善問題,應當置于整個環境刑法規范體系中進行探討,也就是說,要將環境刑法規范的總體完善的問題首先提出來,而后在這一體系中解決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完善問題。筆者認為有四個方面可以作為改進的方向。
1.應當根據環境資源的具體構成要素作為犯罪對象
這里隱含的前提是:規定以這些要素為對象的故意犯罪。對此可以考慮德國的立法例。現行刑法典第338條將土地、水體、大氣的破壞規定在一個條款中,盡管比較簡約,但是由于這三種環境要素具有不同的特點,因而在具體犯罪中表現形式也就不同(注:嚴格從語法上講,第338條也是存在問題的。由于該條中犯罪對象和行為方式為選擇關系,如果進行詞語組合就會發生不搭配的現象,如“向空氣中傾倒”、“向空氣中處置”這樣的語法錯誤。)。如果規定了以這些環境構成要素為對象的故意犯罪,那么也應當將相應的過失犯條款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不同條款出現。
2.應當周延各種嚴重的破壞環境危害行為
現行刑法典中對于破壞環境資源的危害行為的廣度是認識不足的,諸如噪聲污染、違反防治污染義務、破壞草原、破壞植被等危害行為并沒有予以犯罪化,而這些行為的危害性也具有相當的刑事可罰性。因而在規定這些形式的故意犯罪的同時,有必要在相應的條款規定過失犯罪。
3.有必要規定過失危險犯
為了有效懲治環境業務過失犯罪,有必要規定過失危險犯條款,當然由于過失危險犯將犯罪的成立標準大大提前,因而在立法選擇上應比較慎重。同時,筆者認為,規定過失的具體危險犯是可行的,而不應當規定過失的抽象危險犯,否則可能導致犯罪面的過度膨脹,同時也會在司法適用上造成被濫用的弊端。
4.立法技術上的完善
除了考慮罪狀表述更加明確以外,在刑罰規定上要有所改變。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國罰金刑規定缺少明確性,有必要在法條規定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標準。如何確定罰金刑的
量刑標準,是法定刑配置科學化的一個重要課題。關鍵是如何確定一個合理的罰金刑量刑指標,筆者認為,在數額確定上可以將犯罪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所達數額作為基本的量刑指標,理由在于任何犯罪是對刑法所保護現有社會關系整體的侵犯,作為社會成員的居民即便沒有遭受到具體犯罪的侵犯,其賴以存在的社會秩序卻因此而遭到威脅,因而也構成對其權利的潛在的侵犯;以犯罪地的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為標準,則考慮到犯罪畢竟存在于一定的時空關系而具有個別性,因而將之置于具體的時空環境中考察是適當的。在確定量刑指標后,則規定一定的倍數幅度作為適用的選擇范圍。這種規定方式優勢在于,既考慮到量刑標準的統一和合理化,又注意到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注:參見拙文:《貸款詐騙犯罪之比較研究》,載高銘暄、趙秉志主編:《21世紀刑法學新問題研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89頁。)
【關鍵詞】青海林業資源;可持續發展;模式
青海省共有土地4644.9萬畝,其中林地面積占據了4.3%,即39.66萬公頃。隨著當前青海林業發展的不斷進步,其在和我國的其他省份的林業發展相比,其還處于落后的發展模式。在青海省實施可持續發展對提高青海省的林業資源的發展,提高其在林業管理中的管理的規范性,為其后續的發展創建有利的條件。
1 當前青海林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前景
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提出,林業資源發展成為了現代化自然資源建設發展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尤其到本世紀中葉,可持續發展模式的實施,主要以“山川秀美”為目標,由此可以看出,在當前林業發展中,相關部門必須在原有的基礎上,處理好環境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確保林生態建設的順利落實。青海地區的林業的發展其在我國政府機關單位等的重視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扶持性政策,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得到了顯著的提升,在改善了青海省發展的生態環境的同時,資源浪費的現象有所緩解,并且其還實現了資源的有效利用,實現了人和自然之間的和諧。
林業資源是一項公益性事I,是資源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的生態性資源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林業資源的建設和發展造福人類子孫后代的大事,因此,這是一項公益性質的,需要社會共同參與的重大公益事業。
2 青海林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實現模式
林業資源發展的過程中,可持續性發展模式的制定是依據青海省的林業資源發展現狀以及青海省的當前的各項林業政策制度性文件制定的,是結合了青海省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其土地情況制定的。青海林業資源可持續發展模式在實際制定中,結合現有的發展模式,在彌補其發展中存在的不足時,促進了當前青海省的經濟的發展,實現了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其主要的內容有:
2.1 大力開發生態經濟林
隨著青海省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提出,生態經濟林業的開發是在改善生態環境的同時提高了其經濟的發展,促進了當地的經濟效益的提升。根據目前青海林業發展的現狀來看,進行林業的發展和種植是需要根據其發展的現階段的地理條件、氣候條件、水利條件等綜合考慮的,優質的林業發展是需要其篩選優質的樹種,這樣才能保證基本的種植的樹木的質量,這樣才能保證其林業的經濟效益,才能在改善生態環境的同時,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在這一方面青海的林業部門其選擇的是一些經濟價值比較高的植物,其包括一些可以實現果實利用的漿果類植物。這就使得其在發展中不但形成了自身的產業優勢,還能提高果農的實際的經濟效益,促進地域內的經濟發展。
2.2 加強非公有制林業的發展開發力度
相比國外發達國家的林業發展,我國的非公有制林業在發展比較慢,并且隨著時代的發展,森林的發展逐漸向著利益化目標發展。這些就為我國的林業資源的發展提供了機會。機遇。青海林業資源在進行非公有制發展時,在相關部門及科研人員的指導幫助下,取得了一定的程度。在其實際開發中,非公有制林業發展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就青海省的現狀來看,青海省荒山眾多,其都需要綠化,這就會為林業的發展提供了土地條件。
其次,我國目前在工業化發展階段,國內的建設離不開木材,木材當前是供不應求。非公有林業模式的發展可以有效的滿足我國當前工業化發展的需求。
最后,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剩余的勞動力很多,這就為林業建設和發展提供了有效的人力資源。
這些都對我國的非公有制林業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但是目前我國在非公有制林業發展的法律方面還沒有形成規范的法律體系,導致非公有制林業發展還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這就直接影響了我國的林業建設阻礙了社會經濟發展。
2.3 充分認識和全面發揮人工林在森林可持續經營中的作用
根據目前我國林業資源的實際的發展情況,在很大程度上確保了林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人工林的種植面積變得越來越大,不但充分的發揮了自身具備的經濟價值,而且還為環境保護做出了非常大的貢獻。根據清海地區現有的林業資源,通過不斷的開展園林種植活動,使清海地區的森林面積得到有效的擴大,清海生態環境得到有效的改善,并且還能夠取得多種森林經濟效益。除此之外,對于人工林在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以外,還能夠有效的提高當地人們的生活水平,因此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推廣人工林種植。
3總結
總而言之,加強對青海的林業資源的發展和建設應該從其根本上認識到青海省目前進行林業建設的迫切性,以及林業建設對青海省的生態環境改善和經濟發展的作用,然后才能根據科學、高效、實際的原則制定青海省林業發展條例,結合不同地域內的實際的自然條件,將林業資源和經濟發展相結合,促進青海省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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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鄉鎮環境污染;問題分析;策略探究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 view of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villages and towns and backward area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appeared in the process made a more detailed discussion, first of all is the villages and towns in china was introduced in detail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then according to the reasons of the r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more in-depth analysis, and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domestic rur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he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 serious situation and put forward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r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in china.
key words: rur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problem analysis; strategy to explore
中圖分類號:x50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一、國內鄉鎮環境污染問題的現狀
目前,我國鄉鎮由于環保投入比較少,尤其是在一些硬件設施的投入是十分少的,由于最基礎的設施的建設沒有能夠跟得上鄉鎮的發展,難免出現一些不合理的現象,比如,基層政府提供環保基礎設施等公共服務的能力薄弱,鄉鎮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總體上處于空白狀態。農村鄉鎮的環保設施和環保隊伍沒有能夠給出一個比較合理科學的建設制度和規范。具體表現在沒有鄉鎮配備專門的環保機構和隊伍,環境監測和環境監察工作鄉鎮是農民生產生活的基本場所,是農民實現生產和再生產的主要基地,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穩定器和蓄水池。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國鄉鎮經濟不斷的發展,鄉村不再是像以往那樣的落后,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伴隨著經濟迅猛增長和鄉鎮城鎮化水平的提高,鄉鎮生活水平及生活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經濟發展了,不過隨之而來的環境污染污染成為鄉村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逐漸凸顯,鄉鎮生態環境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威脅。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威脅所帶來的影響是深遠的。在某種程度上,中國經濟幾十年來的迅猛增長已經對中國的城市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如果再任由中國的鄉鎮環境被環境污染所污染和破壞,可以想象經過一些時間之后,也許我們賴以生存和繁衍中華大地,可能真的會沒有一片凈土。因此,發掘鄉鎮環境污染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探討相應的治理對策,將有助于新鄉鎮建設的順利進行、“村容整潔”一、環境污染污染環境的現狀。
鄉鎮環境污染污染環境的原因
1、一個典型個案——某鄉鎮的環境污染處理
筆者在河北某鎮工作時,鎮政府所在地叫長壽,處于河北省會的北面。長壽的工商業盡管不是很旺盛,但仍然是46萬多人口的政治、經濟中心,只有少數的外地人口。由此而來的環境污染處理,面對的現實問題是需要鎮政府解決的。在漫長的一段日子里,環境污染的處理就是拋入河里。后來,隨著人口的增長,垃圾相應增多,在鎮政府的要求下,鎮里的人們集中的把垃圾丟在一個大的空地上;然后由鄉政府承包給一個有小貨車的農民:每周運一次,每次100元,把垃圾運到離長壽2公里的沙坑中倒掉。由于鎮政府管理不好,財政收不抵支,曾經想在各行政單位中分擔些垃圾費用的辦法沒有得到實施,倒至拖了半年之久的垃圾沒有轉運。由于該鎮處于交通要道,堆積如山的垃圾發出難聞的臭味,不僅引來了漫天飛舞的蒼蠅,而且引起了居民對鎮政府的抱怨和上級領導的重視。鎮政府在無奈之下,只得承擔運垃圾運費的支付責任。
2、從城市到鄉鎮——環境污染污染環境的整體情況
城市轉移垃圾的首選是鄉鎮。近幾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工業化和城鎮化步伐加快,帶來了城市環境污染的迅猛增長,由于城市處理垃圾能力有限,城市環境污染開始“上山下鄉”,直接漫延至郊區和鄉鎮。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05年我國城市環境污染清運量為15576.8萬噸,環境污染無害化處理率僅為51.7%。[2]大量未經無
害化處理的環境污染轉移到了鄉鎮!一些郊區和鄉鎮已成為城市環境污染的存放地,使得土地減少,道路被占用,水資源和空氣也受到了嚴重污染。
1、政府資金投入少
目前,鄉鎮環保投入嚴重潰乏。基層政府在環保這塊投入的比較少,更不用提環保設施上的建設了,鄉鎮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總體上處于空白狀態。幾乎沒有鄉鎮配備專門的環保機構和隊伍,環境監測和環境監察工作尚未覆蓋廣大鄉鎮地區。
2、鄉鎮環境污染普遍化
隨著社會改革開放的全面推進,市場主導著鄉鎮生產、生活消費的各個方面都是被市場主導著。市場上的消費品越來越多,尤其是一次使有產品,由于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商品均是廉價物品,因為鄉鎮是貧困群體最多的地方,所以消費群體最廣,因而,現代化的市場消費給鄉鎮帶來了越來越多的環境污染。
鄉鎮環境保護責任出現缺位
新鄉鎮建設,對農民看病難的問題相當重視,但保護農民身體的健康,以及改善鄉鎮環境衛生等方面,似乎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鄉鎮環境保護意識不夠,使得保護環境的能力大大的減弱,這是不好的一個現象。建設新鄉鎮,即是要加快鄉鎮的發展。
4、鄉鎮環保治理措施缺位
由于受傳統城鄉兩者結構的影響,城市往往成了環境保護的重點,鄉鎮的環境保護成了空白,這是當前鄉鎮環境治理上的典型病癥。顯然,鄉鎮環境污染污染問題的關鍵是環境治理措施的滯后,環保投入不足,基礎建設潰乏,也使得相應的治理措施跟不上,不能從根本上化解環境污染的根源問題。
三、鄉鎮環境污染污染的治理對策
(一)政府部門的強力監管
要嚴格地建立治理鄉鎮環境污染污染的相關法律法規,針對鄉鎮環境污染的處理作為公共品的屬性這一特點,需要從制度安排上做,建立鄉鎮環境污染的處理系統,加快設立各級環保機構,提高環境檢測站的監控能力。
(二)縣市指導、鄉鎮負責、村級執行——規劃協調環境污染的處理
對鄉鎮垃圾的要處理方法和放置地點,要采用科學的合理的環保方式。政府要倡導群眾和企業對垃圾資源進行合理的分配回收利用,扶植或幫助建設廢品回收處理中心,增加垃圾的綜合利用率,促進垃圾資源化。
(三)政府加大投入,完善環境保護的基本設施
鄉鎮環境既要從思想上得到重視,更要落實在行動上,但首要的問題是資金的投入和設施建設的事項。對于資金投入這塊來說的話,因為絕大多數鄉鎮的財政債務很重,在“以工哺農,以城帶鄉”的新鄉鎮建設的戰略中,更多的責任還是要有上級政府來承擔的。
(四)通過制度和教育培養干部和農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改變傳統的政績觀念,就是要發展當地的經濟,同樣環境保護也是其政績的范疇,干部考核也把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列入了其中。對環保工作進行了大力的宣傳,號召廣大農民群眾自覺地參與新鄉鎮環境保護工作,引導農民群眾關注、理解與支持環保工作,提升鄉鎮整體環境質量。
結論:本論文主要對我國目前存在的環境污染處理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的分析,這是屬于環境工程中的一個焦點所在,論文主要針對目前我國鄉鎮和落后地區環境污染的處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了一個比較詳細的論述,首先是詳細介紹了我國目前鄉鎮環境污染問題的現狀,其次根據鄉鎮環境污染產生的原因進行比較深入的分析,最后根據目前國內鄉鎮環境污染的嚴重現狀和原因分析后,提出解決我國鄉鎮環境污染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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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鄭東新區;風格;規劃;順馳第一國際
1.項目概況
順馳第一國際位于鄭東新區cbd外環和第三城市中心軸線的交,占地面積4394.51平方米,總建筑面積達58364平方米,于2004年9月28日開工,預計2006年10月公開發售,是順馳集團整合各方面資源推出的首個5A級智能化甲級寫字樓。整體規劃建筑沿地塊邊緣布局合理,有利于中心景觀的營造。地塊地勢平緩,有利于營造簡潔現代的景觀空間層次。但由于地塊被分三塊,中間連接地塊狹長,不利形成良好的景觀界限和銜接。
2.凝煉“仕家”的景觀主題――思想者之家,覺悟者之家
子夏曰:“仕而優則學,學而優則仕。” 其“仕”:學也;其“學”:覺悟也。表述對傳統文化的學習方能覺悟生命,而“仕者”,是覺悟了生命意義的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社會的根基,“家”是社會關系的基礎,“仕家”界定了消費者家庭的覺悟品質,也就界定了“仕家”環境與生命意義的聯想方向――去狹隘以向開敞,遠混雜而近秩序,避喧囂以取寧靜,逆潮流而順自然。
3.景觀特征與文化特征
3.1以經典之美規劃場所
古希臘哲學家歐幾里得的《幾何原本》構造他心目中世界的秩序,在“高林?仕家”,以幾何園林的形式開揚場地,使其明朗清楚和富有氣勢,呈現古典幾何學的經典之美。
3.2 以線性之美串聯場所
通過景觀主軸線營造小區的向心力,將區域的主題景觀串聯起來,以線性的交通組織帶動景觀組團。簡約的線性幾何布局,結合空間變化與環境,創造出道路系統及場地空間感,使整個場所具有統一性和趣味性。
3.3 以文化景觀提升場所
幾何形式的文化景墻,思想者的主題雕塑的設計等,以達到“思想者之家,覺悟者之家”的主要目標。主設計格調優雅、浪漫、富有古典生活氣息,入口兩處林蔭大道引人入勝,業主可以感受得到這里是一種畫境、一種文境、一種寧靜。
3.4 以立體綠化改造場所
園林建筑、地坪緊密結合地形,隨行就勢,最大限度減少土方工程量,在擋墻處設置了多級高差,舒緩了一級高差的垂直堅硬感,并且增加綠色廊架停車位,對硬質擋墻進行了一定的空間遮擋,使空間感受和視覺效果更加的豐富,圍墻的設計?很好的與周邊環境和諧。采用立體式綠化圍墻,利用景觀生態護坡的方式消除高差;在道路邊增設特色景觀小品,增加了整個擋墻的趣味性和綠化的層次,形成良好的視覺效果。
3.5 以水景營造寧靜場所
設置有精致的水系,平靜淡雅水面中栽植一些水生植物和水中樹池,顯得簡潔大方。水池的周邊設置了親水平臺,是小區業主休閑的好去處,以“流、跌、涌”等形式,互為點綴,交相輝映,人們可以更好的感受水的靈性和水的魅力,給新貴一種高雅愜意的水景享受。
3.6 以景觀元素豐富場所
在本案中綠化設計以“花園、生態、保健”為設計定位,營造“仕者”宜居的綠化環境。以“簡潔融洽、精致完美、獨樹一幟”為綠化設計目標,實現了創造“仕者”生活的美好愿景。
3.7 以交通組織整合場所
根據地形特征和建筑布局,采用環狀道路通行,人車分流,并嚴格控制車輛進入小區,為業主創造高質量的居住環境。簡約的幾何布局,結合景觀空間變化與環境感受,道路系統融于小區環境,和諧統一又富有變化的景觀空間,合理的交通組織令社區有序而安寧。
4.景觀設計與文化的結合
本案景觀規劃以“思想者之家,覺悟者之家”為訴求,以幾何園林與線性景觀為基本手法,形成整合式的景觀表達,通過景觀主軸線營造小區的向心力,將景觀串聯起來,各主題空間中布置景觀構筑物與景觀小品,賦予空間不同的文化意義和強烈的個性色彩。
4.1 高林化境
高林化境的景觀規劃以“思想者之家,覺悟者之家”為愿景,以幾何形式的景墻開揚場地;以幾何園林與線性景觀為基本手法,形成整合式的景觀表達。幾何狀的景墻、幾何狀的景觀跌水,其效果明朗清楚富有氣勢,呈現古典幾何學的經典之美。主入口雕塑選擇為思想者,當人的精神高度提升至一定程度,思想得到提純升華,即是此思想者的根本表征。思想者的雕塑不僅展示人體的剛健之美,而且蘊含著深刻與永恒的精神,與整個園區的“思想者之家、覺悟者之家”的主題緊密貼切,沿襲了Art Deco現代建筑的風雅氣韻和低調的奢華風格,顯得有親和力和高貴典雅的氣質。
4.2聽香水榭
聽香水榭其寓意為環境清雅宜人,安靜閑適的地方。域中設置了鏡水廊橋、琴韻廣場、咖啡茶座等,營造出動靜相宜的氛圍,人們可以在這里聽水聲、暢談人生、促膝品茗。鏡水廊橋的水景讓環境更加的嫵媚,親水平臺滿足人與水親密接觸的愿望,卵石在微波下隱約可見,涌泉的形式活潑可愛,使整個小區具有勃勃的生機。水邊的琴韻廣場給人以拔地而起、傲然屹立的恢宏氣勢,以幾何純粹裝飾線條彰顯無限景觀魅力,與高聳流暢挺拔的Art Deco現代建筑相呼應,以傾瀉而下的流水彰顯強烈的視覺感受和獨特的韻律感。水聲、笑聲、暢談聲與新貴名士追求的高貴感不謀而合,代表永恒向上的人文精神。
4.3 景觀街區
獨具特色的“景觀街區”思想,打造現代感強烈的商業街景區,主要考慮到與與CBD的銜接關系和人流問題,其空間設計是從半開敞到開敞,從小區向外漸次過渡到寬敞林蔭大道的路面。整齊的林蔭大道、的格調小店、悠揚的笛聲、惟妙惟肖的雕塑小品、豐富的夜景燈光,給街區帶來一絲別致的情趣。商業街植物設計主要采用規則式種植的方式,構成該空間的高層框架,同時在喬木間點綴造型現代感強烈的燈具豐富夜景色彩,并按一定距離設置線條簡潔的草坪燈,和諧中蘊含著變化。營造出一個多功能的,舒適的,具有浪漫氣息的娛樂購物的街道環境。
5.結語
經歷過文化的沉淀和積累,記憶和經歷不斷浮現疊加的小區,才會成為城市的永恒。景觀規劃設計本身,不僅僅是一個場所,一個空間,只有充分正確地考慮了“人”因素,才能使設計的場所煥發生命力,成功的景觀設計正是在承受住社會洗禮考驗后自身價值和文化價值的真正體現。
【參考文獻】
[1]韓昊英.日本1968年《城市規劃法》劃線制度的實施成效及政策啟示[J].北京規劃建設,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