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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2)07-0079-04
一、主要發達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簡介
1.美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在美國產生由來已久,受到人們普遍關注,正是如此,美國于1968年制定了《飛機噪聲消減法》,主要用于防治飛機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具體由聯邦航空航天局來操作實施。美國國會于1972年制定了《聯邦噪聲控制法》,該法旨在使美國公民免受環境噪聲污染的危害,并保障其健康快樂和幸福的生活。這部法律在美國的環保機構制定國家環境噪聲防治標準時起到了指導作用,并被作為一項國家法制政策固定下來。美國國家地方法律辦公室于1975年制定了《社區噪聲控制法規樣本》,主要用于指導各州、地區制定地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與此同時,美國《聲音分貝率法》也開始實施,該法使借助先進的技術手段對環境噪聲污染進行監測成為可能,并用法律條文把環境噪聲控制在合理范圍,起到預防和治理環境噪聲污染的作用。除此之外,美國其它一些州、地區大多也制定了環境噪聲污染控制法律法規或者稱之為反噪音法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紐約市于1963年制定的《反噪音法規》,該法規對防治環境噪音污染的范圍、方式方法、主管部門、法律責任等規定十分詳細,并限制性地規定了環境噪音的定義:“任何喧鬧聲或不合理的吵鬧聲及噪聲、令人不舒服的、不必要的聲音以及具有這類性質與強度的和持續性的使人健康受到影響的環境噪聲的產生”。而且該法規還對每一種環境噪聲都規定了特別的預防措施和防治標準,并具體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1]
2.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二戰以后,隨著日本經濟的迅速復蘇,由于經濟建設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導致環境公害問題十分凸顯,而環境噪聲污染作為日本最為嚴重的環境公害問題之一,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視。日本環境噪聲污染來源主要有:飛機環境噪聲污染、鐵路干線環境噪聲污染、公路干線環境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工具環境噪聲污染、工業生產環境噪聲污染、服務行業環境噪聲污染等。[2]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一個由下而上的立法過程,最先開始于日本地方政府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而制定一系列法規和條例。日本國會于1968年在《公害對策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噪音基本法》,該法作為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對工廠、企業、服務行業的生產活動、建筑施工所產生的。在一定范圍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進行了必先的限定。其后,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日本對《噪音基本法》加以修訂,把交通運輸工具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也納入該部法律之中,并在原來的立法基礎上擴大了對工廠、企業、服務行業的生產活動、建筑施工所產生的環境噪聲的限定范圍,并制定了更加嚴格的環境噪聲污染監測標準。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單行法方面,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了《關于預防公用機場附近飛機噪音公害的法律》和1978年制定了《特定機場飛機噪音防止特別措施法》,用于專門規制飛機所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其它關于鐵路干線和交通運輸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1967年制定的《關于新干線鐵路噪音對策綱要》、1987年制定的《關于推進國鐵改革后新干線鐵路噪音的對策》、1995年制定的《未來鐵路建設和大規模改良時的噪音對策方針》、1980年制定的《關于整備主要道路沿線的法律》。
3.德國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德國跟日本一樣,二戰以后經濟迅速復蘇,尤其是交通運輸業發展迅猛,交通運輸行業中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凸顯,隨著德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工業環境噪聲污染問題也逐步加劇。目前,德國環境噪聲污染主要來源有:工業生產環境噪聲污染、交通運輸環境噪聲污染、飛機環境噪聲污染等。德國政府對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立法從上個世紀中后期就已經開始,于1965制定了《建筑噪聲法》,1968年制定了《噪聲技術導則》,1971年制定了《飛機噪聲法》,1974年制定了《聯邦(噪聲)輻照防治法》和許多相應配套實施的法律細則,如:關于割草機的合理使用,防治割草機產生的噪聲擾民、建筑施工中機械的合理使用、交通運輸行業對噪聲的防治措施等實施細則。德國政府還于1998年修訂了《噪聲技術導則》,進一步擴大了環境噪聲污染限定的范圍,并將其納入了新的環境噪聲污染種類。除立法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之外,德國政府還采用了其它的一些方法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如:大量種植樹木營造隔音帶、劃定城市步行區以減少交通工具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嚴格規定交通運輸工具通過安寧區禁止鳴笛、禁止飛機夜間飛行于居民區上空、鼓勵公民使用低環境噪聲標志L或G、建造環境噪聲防治隔音墻、征收環境噪聲污染排放稅等。[3]在環境噪聲污染責任方面,德國刑法第325條a規定了造成噪音、震動和非放射性污染罪,并制定了具體的刑罰處罰范圍和詳細的刑罰幅度。[4]
【關鍵詞】城市;空氣污染;優治理
1.城市空氣污染狀況與特征
城市環境空氣污染同企事業單位從事經濟活動緊密相連,從我國實施工業化發展以來,城市空氣污染便一直長期存在。七十年代,蘭州石化基地的淡藍色煙霧現象、八十年代二氧化硫總體排放量的迅猛增長、酸雨現象的形成、九十年代氮氧化物污染現象以及當前我國多地持續的霧霾天氣,無不說明,城市空氣污染現象已越發嚴峻,并呈現出一種逐步上升的趨勢。
2010年我國頒布的機動車污染預防治理年報,公布了機動車形成污染、排放毒害氣體的狀況。目前該類污染現象越發嚴重,機動車尾氣逐步變成我國較多城市空氣污染的主體來源。同時呈現出較多區域高濃度顆粒物污染以及臭氧污染的雙高污染特征,還顯現為污染的區域性以及復雜性特點。
2.城市空氣污染治理包含的問題
城市空氣污染治理過程中首先在質量標準層面存在一定的問題。標準對于治理污染發揮了基礎作用。該過程中需要明確大氣出現的污染物種類,具體濃度,對大眾生活形成的影響等,方能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環境質量標準為在一定時期階段中,對空氣污染物質最大準許的質量濃度限定。
對人類健康形成影響作用的空氣污染物質均應囊括到該標準范疇之中。而當前城市空氣污染治理過程中,該標準卻沒能全面顯現出確保大眾健康的工作原則,同時無法及時全面的映射大氣環境的具體狀態以及發展變化。尤其是PM2.5變成污染物區域能見度降低的顯著空氣污染特征,卻沒能在我國全部各城市囊括到評價因子之中,同時還存在監測技術應用的困難問題。
另外,城市空氣污染治理工作中,還存在區域治理方式較為單一的問題。例如就煙塵污染明確相應控制區域,并配置消煙除塵系統裝置。對于二氧化硫污染,制定控制區域預防規劃,限定高硫煤應用開采,注重管控火電廠生產污染、化工、冶金行業發展,并降低排放總量。而當氮氧化物變成主要污染物質之時,則進行機動車污染治理,并分階段履行管理標準。該類單一模式下雖然在治理專項污染物層面呈現出一定效果,然而當前以臭氧以及霧霾為主體的空氣污染現象,仍舊沿用單一方式則無法契合新時期復合性空氣污染治理的工作需要。
另外,對于觸犯大氣污染預防治理法規的行為懲處的力度較為有限,無法實現威懾作用。通常處理形式為罰款,并制定上限,不會超出限定金額。對于謊報、拒絕檢查、弄虛作假、不當處置、應用污染物、擅自、超標排放等行為,處罰的金額往往低于企業違規所得。進而導致企業甘愿繳納罰款也不會遵循規定要求做好防污治理工作。同時處罰管理通常針對企業,而責任人卻沒能實施相應處罰。
3.城市空氣污染治理有效機制
3.1實施區域聯合防控機制
區域聯合防控管理機制,是治理區域空氣污染的良好手段。我們應總結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工作的成功經驗,遵循聯防聯控管理、優化區域空氣環境質量有關指導意見的要求,進一步明確工作思想、基礎原則,把握具體目標、掌握重點防控區域。應創新工作機制,基于科學研究之上進行統一規劃。應將區域視為核心整體,利用科學分析明確區域空氣環境污染的總體排放量以及物質分布狀況,呈現出的時空變化特征、大氣污染相互影響作用的強度以及傳輸的具體規律,而后制定有效的防范治理策略。可引入數值模擬手段技術,掌控污染特征,通過聯合制定,確保空氣治理合乎標準。應把握屬地管理以及不同區域聯動的工作原則,通過橫向合作、簽署協議履行預防治理工作規劃。倘若區域中各個主體經濟實力相當,而大氣污染為急需應對處理的問題,則可進行合作治理。相反區域經濟主體水平包含明顯差別,治理問題等級不一致,便可履行非合作策略。
3.2多重污染物質同步治理
針對單一污染物治理實效性不強的狀況,應基于當前大氣污染復合性特征,采用多重污染物質同步治理的工作模式。由傳統單一物質治理發展形成多污染物質全面治理的局面。應樹立戰略目標,開始時期可進行一類主要污染物質的管理治理,而后可基于一類物質的治理逐步發展為防控復雜性二次污染的治理。接下來通過多類主體污染物質治理防控二次污染物質。最終形成同步治理多類二次有毒污染物質的模式。
應樹立協同治理的工作理念,汲取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將污染環境治理、能源管理政策以及管控溫室氣體總體排放的整合管理策略,通過互相關聯影響,達到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以合理的成本投入創建合理的共同利益。該類更豐富意義的多類污染同步治理的工作模式,可使空氣質量符合相應標準限值要求,同時可達到減排的工作效果。
另外,可引入低碳環保策略控制硫化物、氮氧化物以及顆粒物等污染物的總體排放量,降低額外投入成本,營造健康環保的空間環境。
3.3加大懲處力度,優化法治管理機制
縱觀城市空氣污染治理工作發展,不難看出,目前逐步嚴峻的城市空氣污染形勢,同懲處違規行為力度較輕有緊密聯系。為此,應優化法制化管理工作機制,加大懲治力度。進一步修訂相關環境空氣防治污染法規。正視提升環境執法力度不僅不會對經濟建設發展形成負面影響,還可良好的管控污染物總體排放。
為此,應有效的降低行政命令,杜絕責令行為導致的較多爭議現象。應強化強制執行效果,通過行政處罰,達到良好效果。另外,應豐富行政處罰類別,不應對明顯的盈利工作進行懲處,沒收違規所得。
還應對其他類非直接性,但卻包含間接盈利特征的行為進行必要的處罰。例如,違法進行排污的行為,雖然企業沒有通過排污的過程取得直接的利潤,卻節約了用于污染物治理的經費投入,進而實現了間接獲利的目標。因此針對以上情況,也應懲罰并剝奪其相應的經濟利益。針對情節過于嚴重或屢次違規的行為應責令停產。另外應對有關負責人進行違規懲處,進行刑事指控,或者判處行政拘留。還應確保處罰金額高出違規所得,進而提升管理防控威懾力。
4.結語
綜上所述,只有針對城市空氣污染特點、環保治理工作特征、存在的問題等,合理制定科學有效的工作機制,有效的彌補漏洞與不足,提升工作實效性,開創潔凈環保型城市,優化提升城市行駛,達到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真正實現健康、可持續、生態化、綠色化的發展要求。 [科]
【參考文獻】
[1]劉永紅,余志,黃艷玲,蔡銘,徐偉嘉,李璐.城市空氣污染分布不均勻特征分析[J].中國環境監測,2011(3).
[2]勤耕,夏思佳,萬祎雪.當前城市空氣污染預報方法存在的問題及新思路[J].環境科學與技術,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