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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 傳承人 【中圖分類號】G120 【文獻標識碼】A
非物質文化遺產擁有厚重的文化積淀,凝聚了中華傳統文化因子,呈現出了文化的多元性。當下,面對全球化、工業化以及城市化的發展趨勢,應審時度勢,全面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工作,提高文化事業發展水平。
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代傳承的價值解讀
保持文化的多元性,提高文化軟實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群眾在生活實踐中逐漸創造演繹出來的,是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蘊含著文化的精義,是文明的結晶。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當代傳承,不僅有助于弘揚傳統文化,也能維護文化的多元性,促進文化發展。此外,全面做好當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能提升文化軟實力。文化中蘊含重要力量,尤其是具有獨到的藝術造詣、思維模式及情感表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呈現出社會、藝術、文學以及科技等方面的價值,是維系民族情感,提高民族凝聚力的紐帶,也是實現文化發展創新的源泉,彰顯了文化軟實力。
滿足廣大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多樣,不僅有民間美術、戲曲、民間傳說,也有節日風俗、傳統雜技等,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需求,使人民群眾的生活變得多姿多彩。當下,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不僅能更好保護傳統的精神文化,使其更為豐富;也能夠結合時代需要,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產品,滿足廣大群眾化精神文化消費的需求,繁榮社會主義文化產業。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難點
傳承人的匱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最大難點是傳承人缺乏。由于當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經濟效益不佳,學藝過程中充滿艱辛,很難在短期內取得實效,再加上學藝也需要個人稟賦等方面的綜合因素,以及傳承人并未受到社會的認可及社會地位不高,使得非遺項目難以找到合適的傳承人。此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獨門絕技,傳承人作為非遺項目核心,如果缺少傳承人,就會出現后繼乏人的情況,傳承陷入尷尬。
文化遺產生存環境堪憂。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人們的生活條件有了明顯變化,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環境遭受到較大沖擊。特別是人們的生活理念、方式的變化,傳統的民風民俗難以被年輕人所認可,傳統的信息資源、文化符號漸漸被扭曲,出現了變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土壤漸漸受到了破壞。實際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依靠獨特的土壤才能生存,這無疑加劇了其消失的進程。
重視申報開發,缺少保護管理。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還存在重視申報開發,缺少保護管理的困境。有的地方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成功之后,保護措施不到位,出現了超負荷利用,甚至是破壞性開發。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看成是金字招牌,專注于挖掘其含金量,缺少保護與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代傳承的原則
一是系統性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要與當地的經濟、科技、文化與政治等實際緊密結合,系統性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特殊技藝,突出其經濟價值,加快推進當地特色經濟的發展水平。與此同時,也要深入探討曲藝、舞蹈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所蘊含的精神價值,推動道德體系的建構。還要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其不僅是文化整體,也呈現出多種文化形態,雖然在內涵、形式及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別,但都是民族情感的衍生品,具備一致性,是民族文化的共同體,是相互聯系的。
二是可持續原則。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最終是為了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考慮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涉及到的領域多,并有著較廣泛的覆蓋面,內容相對來講,也較為龐雜,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工程。一定要擯棄急功近利的錯誤理念,開展科學規劃,逐步實施,做到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的結合。特別是對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展可行性研究,逐步推進,長期堅持,確定合理的規劃,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永續發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代傳承的舉措
首先,全面做好非遺項目傳承人的保護及培養工作。一方面,做好非遺項目傳承人的保護工作。一是構建完善的經濟保障模式。非遺項目文化傳承人確定后,需要解決其生活方面的問題,對其進行一定的生活補助是非常有必要的。非遺項目所在地要設立非遺傳承人資助方面專項資金,給予其必要的生活補貼,不僅體現政府對非遺保護的重視,也能確保非遺傳承工作能順利進行。與此同時,在全面掌握傳承人現狀后,對各級名錄的傳承人加以認定與命名,特別是對那些有突出貢獻的傳承人,應給予額外的資金補貼,確保資金及時到位。二是還要給予榮譽稱號,讓其成為文化市場領域的“帶頭人”,以此來更好地傳承技藝。
另一方面,加強非遺項目傳承人的培養工作。要著眼于非遺項目發展的未來,科學合理制定傳承人培養制度。政府不僅要提升傳統師徒制培養模式下傳承人的工資待遇,同時,也要給予那些自愿加入到非遺項目傳承中的人必要的生活補助,搭建良好的學習氛圍。鼓勵非遺傳承人積極參與非遺項目展示平臺,提升非遺項目收益水平,進而激發更多的年輕人加入到非遺項目傳承中來,擴大非遺傳承項目傳承隊伍,培養大量的專門人才,提升管理效能。再者,政府也要制定相關的政策,為那些新參與進來的傳承人提供政策保障,讓其無后顧之憂,更好融入到非遺項目的鉆研中,提高非遺項目的傳承水平。
其次,創建非遺項目文化生態區。非遺項目本身有著自己的文化生態,在建設文化生態區的過程中,要將原生性保護置于首位,要堅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特別是依附于農耕文明的非遺項目,其所依靠的社會經濟基礎在逐漸消解,這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要以活態保護為主,靜態保護為輔的方式,落實好非遺項目的保護,打造非遺項目保護的生態博物館,為實現靜態保護提供更好指導。另外,還要不斷壯大保護主體,需要是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動因,非遺項目從不同角度、層面滿足大眾的生活、生產及精神需要。善于利用非遺項目充分滿足人們日常需要,也能收獲較好的經濟效益。
最后,激發非遺項目的生命力,提升開發與保護檔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著悠久的歷史,源自民間,有較重的鄉土氣息。但是隨著社會的變遷,文化多元化的日益深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現形式及文化土壤出現了諸多新變。但是,考慮到非遺項目的主體是民間,要實現非遺項目的傳承,必須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更加注重非遺項目在民眾生活中的生命力與具體功能。因此,需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展必要的創新變革,實現與時俱進。要善于取其精華,重點發展,適當引入新的形式與題材,將傳統的藝術文化和當代思想、科技手段相融合,讓具有傳統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當代文化實現相融共生,演繹符合當代人審美、娛樂需要的非遺項目作品。同時,也要積極實行適當的產業化運作。要將文化資源轉變為文化產業,激發其潛在的價值,開創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代傳承的新局面。
(作者單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金城學院)
【參考文獻】
①徐輝鴻:《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法律保護機制探討》,《理論導刊》,2008年第1期。
摘要:
少數民族曲藝是中華文化藝術寶庫中的一大瑰寶,不僅具有獨特的藝術價值,而且具有彌足珍貴的歷史價值,其保護和傳承對于維護中華民族文化的多樣性具有重要作用。2006~2015年間,我國對少數民族曲藝的保護做出了一些努力,建立了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保護體系,出版了大量的學術研究成果,舉辦了多屆全國少數民族曲藝展演活動。然而,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之處,如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少數民族類曲藝項目偏少且集中于部分少數民族、傳承人面臨年齡老化后繼無人且男女比例差別大、演藝團體匱乏、觀眾群體少等。在今后少數民族曲藝的發展中,應該進一步加強對曲藝項目的挖掘、申報與管理,出臺措施提高傳承人的文化自覺,合理利用生產性保護及數字化保護,促進少數民族曲藝非遺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關鍵詞:
少數民族曲藝;非遺名錄;傳承人
曲藝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類別之一。曲藝是中華民族民間說唱藝術的總稱,是一種以“說唱”為表現形式來敘述故事的表演藝術形式。我國是擁有56個民族的大家庭,55個少數民族同樣也創造了屬于其民族的獨特曲藝藝術形式。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曲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豐富和完善我國的曲藝藝術寶庫具有重要意義。
一、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曲藝的重要價值和意義
少數民族曲藝承載了少數民族的獨特藝術魅力,是中華傳統文化的藝術瑰寶,不僅豐富了我國的曲藝藝術素材,而且記載了我國少數民族的歷史文化,具有重要的藝術文化價值和歷史文化價值。因此,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曲藝藝術,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及現實意義。
(一)少數民族曲藝具有獨特的藝術文化價值
曲藝,又稱“說唱”藝術,是我國眾多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一大瑰寶。曲藝主要依靠“說唱”這種形式來敘述故事,簡練而生動,為人們喜聞樂見。少數民族曲藝最大的特點就在于它的民族性,最鮮明的藝術特征也在于它的民族性。少數民族曲藝主要流布于少數民族地區并且采用民族語言(方言)或多種語言(方言)來“說唱”故事,這也是與漢族曲藝藝術最主要的區別。有些少數民族曲藝曲目在語言上體現了鮮明的交融性,即在說唱表演中融匯了漢語及民族語或方言。比如以滿族為主創造的“子弟書”便有采用滿語、漢語交叉表演的歷史。現今,在漢蒙雜居地區仍有“烏力格爾”蒙古族藝人可以同時夾雜漢語進行表演。在塑造說唱故事的主人公上,對于同樣一個英雄人物在不同民族都打上了各個民族的鮮明文化烙印,體現了各民族曲藝文化的相互貫通與交流。比如武松這一人物形象是漢族曲種中的鮮明形象,然而這一人物形象不僅在藏族的《格薩爾王傳》說唱故事中有所反映,而且在蒙古族的“烏力格爾”說唱故事中也有體現。
(二)少數民族曲藝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少數民族曲藝的另一重要文化價值在于它的歷史研究價值。曲藝主要依靠藝人的口頭說唱來傳承,少數民族曲藝同樣也是依靠口頭說唱這種形式來傳承。少數民族曲藝的這種傳承方式使其保留了較多的曲藝藝術的原始形態,也為少數民族曲藝的歷史演變提供了可資觀照的范本,因此少數民族曲藝也被稱作研究少數民族歷史文化的“活化石”,具有較高的歷史研究價值。比如被稱為少數民族三大英雄史詩的《格薩爾王傳》、《江格爾》、《瑪納斯》,即通過藏族(“嶺仲”)、蒙古族(“陶力”)及柯爾克孜族(“柯爾克孜達斯坦”)這三個少數民族曲藝藝人的不同說唱形式傳承下來,成為記載少數民族歷史的重要形式。各少數民族的歷史記憶通過少數民族曲藝藝人的加工創造得以長久地保留下來,填補了沒有文獻記載時期的歷史空白,成為研究少數民族曲藝史及少數民族發展史的重要歷史參照范本。
二、少數民族曲藝類非遺名錄保護與傳承人傳承現狀
(一)少數民族曲藝類非遺名錄保護現狀
2006~2015年間,國務院分別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公布了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本課題組認定少數民族曲藝項目主要依據:一是以少數民族名稱命名的曲藝項目,如達斡爾族烏欽、傣族章哈等;二是曲藝項目中未提及民族而所屬民族明確的曲藝項目,如烏力格爾、好來寶等;三是為漢族及多個少數民族共有的綜合性曲藝項目,如新疆曲子,為漢、回、錫伯等民族所共有,也視為少數民族曲藝項目。根據本課題的認定方法,四批國家級非遺名錄中少數民族曲藝項目共計21項,其中正式名錄中17項,擴展名錄中1項。
1.國家級曲藝類非遺項目數量整體呈下降趨勢
從已公布的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及擴展名錄中可以看出,我國少數民族曲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整體呈下降趨勢。
2.各少數民族非遺項目數量分配相對均勻
在已公布的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及擴展名錄中,少數民族曲藝類非遺項目在各主要少數民族中分布相對均勻。
3.非遺項目分布省份集中在民族地區
在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及擴展名錄中,少數民族曲藝類非遺項目所在省份多為民族地區。
(二)少數民族曲藝傳承人傳承現狀
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傳承者,而少數民族曲藝傳承人則是少數民族曲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傳習者和承載者。2006~2015年間,目前共有24位少數民族曲藝類非遺傳承人。
1.少數民族曲藝類非遺傳承人數量及所占比重呈下降趨勢
根據文化部已公示的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統計結果顯示,少數民族曲藝類傳承人在經歷了從無到有后,呈現出明顯的下降趨勢。(見表2)同時,少數民族曲藝類非遺傳承人所占當前批次曲藝類非遺傳承人的比重也呈現出先升后降的趨勢。
2.少數民族曲藝類非遺傳承人老齡化且性別差距較大
根據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少數民族曲藝類非遺傳承人大部分年齡偏大。總體來看,在四批國家級非遺傳承人中,少數民族曲藝類非遺傳承人1920后共計2人,1930后共計7人,1940后共計7人,1950后共計4人,1960后共計4人。且在這四批國家級非遺傳承人中,第二批少數民族曲藝非遺傳承人中,男性占絕大多數,而在第三批和第四批中,女性占多數,并且呈現上升趨勢。
3.少數民族傳承人傳承的并非都是少數民族非遺項目
一般來說,漢族傳承人傳承漢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少數民族傳承人傳承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然而,這種情況也并非絕對。在數據統計中顯示,有4位少數民族傳承人對應的傳承項目為相聲、北京評書、四川揚琴,而這三個非遺項目為漢族曲藝項目,這樣就出現了傳承人所屬民族與少數民族曲藝項目不對應的特殊情況。
三、少數民族曲藝在傳承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2006年至2015年以來,我國少數民族曲藝在傳承中不斷地繁榮發展,取得了諸多成就。如四級曲藝類非遺名錄體系建立、各類曲藝類學術研究成果豐富、全國少數民族曲藝展演活動開展、曲藝院校及專業逐漸建立,這些曲藝保護及傳承工作都促進了少數民族曲藝的繁榮發展等。少數民族曲藝的保護及傳承工作盡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傳承與發展中仍然面臨著一些困境和問題亟需解決,而探尋出合理傳承與保護少數民族曲藝文化發展的路徑成了本課題研究的關鍵點。
1.名錄中少數民族曲藝項目少、分布民族不均
目前看來,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評選及認定是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一種重要方式。據統計,在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及擴展名錄中,少數民族曲藝項目僅占21項。綜合看來,少數民族曲藝項目在十大項目分類中所占的整體比重較小,在當批次曲藝項目中所占的比例也比較小。而且,每批次的項目數量呈現整體下降的趨勢,擴展項目只有第一批擴展名錄中有曲藝項目。在民族的分布上,全國55個少數民族只有蒙古族、達斡爾族、赫哲族、鄂倫春族、傣族、哈薩克族、布依族、土家族、苗族、朝鮮族等12個少數民族有國家級曲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造成問題的原因值得我們深入探究:一是其他少數民族根本就沒有更多的曲藝項目;二是其他少數民族也存在著不少比較有特色的曲藝項目,但當地人缺乏保護及開發意識而未申報;三是當地政府及人們重視項目的申報,而沒有重視項目申報的方式方法最終導致申報失敗。這三種原因中,第一種原因存在的可能性較小,另外兩種原因存在的可能性較大。
2.傳承人老齡化嚴重、男女比例差別大
根據項目組統計的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名單(表2)結果顯示,在這24位少數民族曲藝傳承人中,1920年、1930年以后出生的老年人占多數,中年人只有7人,青年人則沒有。顯然,少數民族曲藝非遺項目傳承人正面臨老齡化嚴重、后繼乏人的困境,嚴重制約了少數民族曲藝項目的傳承和發揚。就傳承人性別來看,每一批次中男女性別比差別都比較大。這種結果可能受到了跟某些地區或民族“傳男不傳女、傳女不外嫁”的傳統觀念的約束。
3.演藝團體匱乏制約曲藝的創新傳承
目前,國內曲藝演藝團體并不少,如合肥演藝公司曲藝團、無錫市演藝集團有限公司曲藝團、自貢市歌舞曲藝演藝有限責任公司、重慶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曲藝分公司、濟南明湖居演藝有限公司等等,然而專門的少數民族曲藝演藝團體卻很少。內蒙古民族曲藝團是少數民族曲藝團的重要代表,主要表演蒙古族特色曲藝項目,為邊疆地區、國內其他地區乃至國際上演繹了淳樸的民族風情,然而像這樣的團體目前還比較少。少數民族曲藝項目屬于表演性非常強的項目,而演藝團(公司)的匱乏嚴重制約著少數民族曲藝在本地區乃至全國的創新傳承。
4.觀眾群體少制約曲藝演出市場的擴展
當代社會,娛樂方式多種多樣、豐富多彩,觀眾大多選擇去看電視、看電影、看演唱會、玩游戲、K歌等方式來緩解壓力,而很少有觀眾能靜下心來去演藝場館觀看曲藝節目演出。就是在民族地區,人們更多的選擇是接觸現代化的一些娛樂方式而不是去觀看少數民族曲藝的表演。快餐式的娛樂方式比起傳統曲藝表演對當代人們有著更多的吸引力。再者,少數民族曲藝多數是使用民族語言或方言來演唱,城市中的年輕人更是難以理解,這也影響了少數民族曲藝的演出市場。
四、促進少數民族曲藝繁榮發展的主要路徑
1.各地區及民族應加強對非遺項目的申報與管理
如前所述,少數民族曲藝項目數量在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所占的比重較小,曲藝項目在55個少數民族中分布不均。因此,少數民族聚居的各地區、各民族應該對本民族曲藝類非遺項目的申報引起高度的重視。首先,增強對優秀少數民族曲藝類非遺項目的保護意識。其次,積極向縣、市、省、國家申報本民族本地區的優秀曲藝項目。在申報名錄項目的同時,不管是單個項目申報還是多項目“捆綁”申報,都要注意保存少數民族曲藝項目的文化生態完整性,不能出現為求申報而破壞其完整性的情況。最后,加強對入選非遺名錄項目的管理。對于那些已經入圍非遺名錄的曲藝項目,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曲藝項目保護、傳承的監督與管理,切實保障曲藝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2.提高傳承人的文化自覺并積極培養傳習生
以前少數民族曲藝的傳承方式大多為家傳或師傳,學得一技之長作為謀生的手段。而現代社會經濟快速發展,謀生之路多樣,很多得到家傳或師傳的傳習人不愿意繼續從事曲藝表演而另尋出路,更不愿意繼續往下一代傳授。為了能使優秀的少數民族曲藝項目繼續發揚光大,相關部門或單位應該做好傳承者的思想工作,使之意識到曲藝傳承的重要性,提高他們的文化自覺。其一,各級政府部門定期組織少數民族曲藝傳承人的研修培訓。在培訓過程中,不僅要講授少數民族曲藝文化的重要性,提高他們的文化自覺,而且還應傳授現代教育思想,打破傳承人的男女性別偏見。其二,各相關院校積極與傳承人配合,積極培養傳習生。目前,已有部分高等院校開設了曲藝專業,也有一些中小學將曲藝引進了課堂,這樣能更好地培養新一代的傳習生,使年青一代更好的將少數民族曲藝傳承下去。
3.加強對少數民族曲藝的生產性保護
所謂少數民族曲藝生產性保護,即在保持少數民族曲藝非遺的整體性、原生性、傳承性的前提下,通過借助生產、銷售等手段從而將曲藝文化資源轉化為曲藝文化產品的一種保護方式。文化部部長也提倡“深化生產性保護”,認為生產性保護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規律①①。曲藝本身是一種“說唱”藝術,表演性很強,加之少數民族曲藝帶有的民族風情、民族特色,少數民族曲藝走向演藝市場對于少數民族曲藝文化的傳承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少數民族曲藝文化資源在轉化為文化產品,走向演藝市場的同時,一定要注重保持少數民族曲藝本身的原真性與整體性,注重傳統曲藝文化與現代文化的有機結合,不能一味地為了追求市場效益而使之“變味”。
4.合理數字化保護擴大演藝市場的觀眾面
作者:游志能 陳小華 單位:湖南人文科技學院政治與法律系 云南大學民族研究院
一我國現行傳統知識保護法律制度
我國作為最早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國家之一,自1993年12月29日該公約生效以來,在公約履行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這些工作的一個方面就是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相關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等。但遺憾的是,這些法律法規對于生物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保護問題并沒有進行專門立法,甚至沒有針對性的條款來促進此類資源的有效保護,致使這兩個問題在我國至今仍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2004年,我國加入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由此正式開始實施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國務院于2008年6月5日批準《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在專項任務第6項(特定領域知識產權)提出:“完善遺傳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制度,防止遺傳資源流失和無序利用。協調遺傳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利益關系,構建合理的遺傳資源獲取與利益分享機制。保障遺傳資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權。”“建立健全傳統知識保護制度。扶持傳統知識的整理和傳承,促進傳統知識發展。完善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和利用協調機制,加強對傳統工藝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加強民間文藝保護,促進民間文藝發展。深入發掘民間文藝作品,建立民間文藝保存人與后續創作人之間合理分享利益的機制,維護相關個人、群體的合法權益。”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經過數年的努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終于在2011年通過,并于2011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學者認為:“傳統醫藥,是指我國各民族傳統用于預防、治療和保健的天然藥物以及加工、應用這些藥物防病治病的系統理論知識或經驗知識,包括中醫藥和其他民族醫藥。中醫藥學是以漢文化為背景的傳統醫藥學,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的主流醫學。民族醫藥學是指少數民族的傳統醫藥學,包括藏醫學、蒙醫學、維吾爾醫學、傣醫學、壯醫學、瑤醫學、彝醫學、侗醫學、土家族醫學、朝鮮族醫學、回醫學等各民族醫藥。”[2]9可以看出,該條文的用意是明確和加強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該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學者認為:“傳統醫藥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同時也是我國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既要采取措施扶持傳統醫藥事業發展,又要加強對傳統醫藥的規范化管理。2003年4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2]131通過查閱《中醫藥條例》就會發現,該條例從中醫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中醫藥教育與科研、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對保障和促進中醫藥和民族醫藥事業的發展做了規定。條例中涉及傳統醫藥知識轉讓的條款僅有第24條,該條規定:“國家支持中醫藥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重大中醫藥科研成果的推廣、轉讓、對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醫藥技術,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批準,防止重大中醫藥資源流失。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確需轉讓、對外交流的,應當符合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重大工程項目”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醫學科學技術工程;“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則需相關部門根據《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加以認定。對此二者加以詳細說明,是為了表明《中醫藥條例》對傳統醫藥知識保護上的嚴重不足。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的幾個問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對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的重要意義是毋庸置疑的,我們也有理由相信該方面的工作能夠在此基礎上取得一些積極進展。但是,我們也應看到該法中確實還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問題還比較嚴重。這些問題可能會嚴重制約該法更好地發揮效益。具體而言,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制度存在漏洞,可能導致法律沖突筆者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2條存在法律漏洞,可能與其后的相關立法產生法律沖突。問題在于該條已經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實際上指向的《中醫藥條例》涉及傳統醫藥知識保護的內容很少,遠遠不能滿足現實情況對它的要求。那么,在對生物遺產資源流失問題進行專門立法時,要不要對傳統醫藥知識保護進行相應規定?如果在對生物遺產資源流失問題進行專門立法時不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進行立法,則《中醫藥條例》亟需修改,原因已經在前一段說明。如果在對生物遺產資源流失問題進行專門立法時一并對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進行立法,則可能會導致二法在管轄權上的沖突。當然,我們可以借鑒國際法的立法經驗,既然生物遺傳資源及其相關傳統知識是需要分別授權的,那么,我們可以考慮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保護范圍,將傳統知識都納入該法的管轄范圍。對生物遺傳資源進行專門立法的時候,如有需要,可以就與生物遺傳資源有關的傳統知識進行專門立法。以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避開法律沖突的問題。進一步而言,雖然從立法技術上可以對二者進行分別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容易導致發生相互掣肘的情況。(二)立法理念滯后,難以適應實際需要筆者這里所說的立法理念滯后,包含兩層含義:一方面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僅有的境外機構違法責任條款過于簡單、嚴重滯后;另一方面是指我國在生物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保護方面的專門立法嚴重滯后。該法第41條規定:“境外組織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調查中取得的實物、資料;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條所說的第15條對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傳調查應該經相關部門批準,調查結束后應該向相關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所得資料的復印件,應該與國內相關機構進行合作研究。這里要關注的是它僅針對違法調查做了規定,管理的范圍過于狹窄。此外,它的責任也太輕。綜合比較相關的國際立法,采用較多的是根據獲利情況處以相應的倍數罰款。該條文采用的定額罰款,立法技術上存在一定缺陷。另一方面,我國在生物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保護方面的專門立法嚴重滯后。我國自1993年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來,在履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建立種質基因庫、自然保護區、加強立法、加強國際合作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遺憾的是,在最重要的生物遺傳資源及傳統知識保護這兩個重要問題上卻始終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文件,讓這些重要問題的處理仍然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這種局面與中國當前生物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流失嚴重的現狀格格不入,也嚴重影響了我國加強該方面的國際合作的深度。(三)惠益分享機制缺乏,難以調動各方積極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30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該條是整部法律中唯一直接涉及利益相關者的經費支持的條文。但是,該條文給人的感覺是,數十年如一日的立法語言,生命力竟然是如此強大。其實,這或許也是立法者所面臨的困境,那就是如何協調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處理好惠益分享這一大問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特別是民間文藝、技藝傳承方面設置代表性傳承人制度,為他們的知識、文藝、技藝傳承和交流提供一定的條件支持是一個很好的制度設計。但是,毋庸諱言,該制度仍然有一個嚴重的硬傷,那就是可操作性有欠缺。政府部門按照什么方式、什么比例給他們提供資金支持呢?這是我國此類立法文本一直不愿意正面面對的問題。如果投入不足,則可能會產生如該法第31條所說的代表性傳承人轉行的問題。傳統知識的保護不能滿足他們對生活的基本需要,則他們很可能會選擇轉行。這個時候,我們是不是首先應該考慮如何把蛋糕做大,設法增強項目的向心力,吸引他們重新回歸到該行業中來;而不是首先考慮對他們的資格進行重新認定,甚至取消他們的資格呢?進一步而言,在相關項目產生效益之后,這些效益應該如何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實現惠益分享呢?這也是我國相關立法中必須勇于直面的問題,對此已經有學者做了一些有益的研究和探討[3]。筆者認為,只有讓代表性傳承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獲得一些切實的收益,才能有效地調動他們的積極性。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形成良性循環。也只有這樣,才能調動各方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實現惠益分享,最終做大做強傳統知識保護產業。傳統知識保護是一個浩大的系統工程,既需要政府加強引導,也需要學者加強研究,更需要調動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加強相關問題的專門立法,將有力地促進該方面的保護力度和相關研究的進一步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頒布實施對加強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是一個良好的契機。只要我們能夠抓住這個有利時機,正視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加以積極的改進,我們的傳統知識保護法律制度一定能夠取得長足的進步。
關鍵詞:互聯網+;非物質文化;可持續發展;臺州黃巖翻簧竹雕
自20世紀開始,人類對于文化活動的傳播便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疊加,各種非物質文化的傳播不僅是文化的傳播,更是精神的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關系到了人類對文化社會演變的認識和發展方向的預判。我國臺州黃巖翻簧竹雕作為傳統非物質文化的一種,其廣泛的傳播和發展不僅能夠保證我國文化的完整性,更有利于促進人們精神上對社會的認同。
1 強化互聯網視角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原因及重要性
在信息化籠罩整個社會的今天,“互聯網+”的發展模式已經不僅局限于經濟領域,更滲透到了文化領域,互聯網+與傳統非物質文化的結合,是當代人們對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重要形式。
1.1 強化互聯網視角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原因
人類歷史上對非物質文化的傳承為:筆墨錄音電視互聯網。在這個傳播模式中,體現的是人類對文化傳承形式的演變,更彰顯了社會的發展趨勢。當今世界的發展是基于互聯網時代下的發展,無論是經濟領域還是文化領域,都離不開互聯網+的模式[1]。當代人們對傳統非物質文化的關注度逐漸降低,不僅傳承人缺乏,傳承技術更是不夠創新。互聯網是當代文化傳承與發展的利器,若將互聯網+與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相結合,不僅能夠帶動傳統文化繁榮,更能豐富人們對傳統非物質文化的認同感。
1.2 強化互聯網視角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重要性
互聯網背景下,通過各種新媒體與非物質文化遺傳的融合,不僅能夠滿足人們對物質消費的需求,更能引起人們對民族文化的了解與擁護。任何文化形式的生命力不在于其在某個時代引起多大的波動,而在于其能付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長河中不斷完善自己。與時代背景相融合,進而實現可持續發展。
通過互聯網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更能夠引起廣大受眾的關注,當代人們日常休閑和工作都會依賴互聯網[2]。若能將文化與互聯網相融合便能夠引起更多年輕人的關注,進而更好的促進非物質文化遺傳的傳承。此外,當代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許多的商品通過互聯網的渠道進行銷售,若能夠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互聯網的電商平臺進行對接,便能夠通過商業的形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經濟產業相掛鉤,在傳承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更能夠提高一定的經濟效益。
2 互聯網環境下實現臺州黃巖翻簧竹雕可持續發展的路徑
臺州黃巖翻簧竹雕是我國著名的手工藝藝術,在發展中形成了特有的文化形式,是中國眾多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如何通過互聯網+的模式來強化臺州黃巖翻簧竹雕的可持續發展備受社會的關注。
2.1 與電子商務平臺融合
電子商務平臺是互聯網時代下的產物,其經濟運營模式的出現不僅促進了我國經濟的騰飛,更對各類文化的傳播效率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臺州黃巖翻簧竹雕,是一種手工藝藝術,其文化可轉換為物質形態,不僅具備物質價值,更具備欣賞與收藏價值。臺州黃巖翻簧竹雕可以以商品的形式上傳到電子商務平臺,通過電子商務來文化價值轉化為經濟價值。進而實現經濟與文化“雙收”的局面,在商業流通的過程中,還會勾起部分國人的興趣,進而轉向對該手工藝技術的學習,促進臺州黃巖翻簧竹雕手工藝藝術的可持續發展。
2.2 形成規模性的技能培訓基地
臺州黃巖翻簧竹雕作為一門手工藝技術,其傳承和發展就必須人們主動的進行培訓和學習。然而,現階段我國臺州黃巖翻簧竹雕的繼承人少之又少。而且,很難在有限的時間內實現規模性的傳承,讓臺州黃巖翻簧竹雕藝術的傳承和發展形成規模化。為此,在臺州黃巖翻簧竹雕形成商業規模的前提下,使業界人士共同融資,組建黃巖翻簧竹雕的培訓機構,使技術形成規模化、制度化。作為傳統非物質文化的傳承,政府亦要提高扶持力度,提供培訓基地一定的廠房設備,并減少相應的賦稅,讓臺州黃巖翻簧竹雕藝術在良好的環境下得以健康發展,實現可持續性發展。
2.3 強化互聯網+的理念,提高宣髁Χ
臺州黃巖翻簧竹雕作為一種手工藝品,在學習與傳承的過程中,首要的任務是轉變人們對傳統非物質文化的理念。在互聯網+模式背景下,通過互聯網下的新媒體對臺州黃巖翻簧竹雕進行文化傳播。強化對黃巖翻簧竹雕手工藝文化的宣傳力度。并在互聯網環境中形成固有的非物質文化傳承的積極意義的氛圍,讓人們在日常工作和學習中受互聯網文化環境的潛移默化影響,進而對臺州黃巖翻簧竹雕產生濃厚的興趣與對民族文化繼承的責任感[3]。
2.4 通過互聯網來革新黃巖翻簧竹雕的傳承方式
在傳統文化傳承中,臺州黃巖翻簧竹雕傳承主要以繼承人的方式“人對人”進行傳承。這不僅降低文化傳承的效率,更影響了其持續性發展的可能性。為此,要與互聯網進行對接,通過互聯網+模式來講黃巖翻簧竹雕的傳承方式進行革新,通過微信公眾號和新浪微博等公眾平臺對其進行宣傳,在保護性繼承的手法上進行改革,通過明星效應、非繼承人培訓和網絡真人秀等形式,以“互聯網+”新媒體渠道播出,進而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3 結語
互聯網+模式在當今時代與傳統非物質文化的傳承和可持續發展中,發揮著關鍵性作用。其中,臺州黃巖翻簧竹雕不僅擁有者獨特的文化特性,更是一代又一代中國人“工匠精神”的體現,為此,要切實強化互聯網+模式下臺州黃巖翻簧竹雕的發展,以此來促進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王猶建.網絡時代數字化語境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J].新聞愛好者,2012,01(19):39-40.
非遺藝術的保護現狀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本的活態文化遺產,它強調的是以人為核心的技藝、經驗、精神,其特點是活態流變。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弘揚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很多國家來說,其保護的重視程度不亞于任何文化項目或是藝術作品。各國的非遺保護措施不同,但都以政府主導為主,成本較高,但保護效果較為顯著。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國外的保護形勢除了保護項目本身外,更多的是希望通過加大人們“文化自覺”意識來達到真正的長久保護效果。
但與其他國家的保護情況不同,我國在非遺保護上還屬于起步階段,目前我國的非遺建立的四級的保護機制,但存在著國家重視地方忽視的困境。非遺保護多依賴政府的扶持,長期處于“輸血”,還沒有具備獨立的“造血”功能,我國非遺想要發展起來需要在保護方式和機制上進行創新。
設計與非遺的關系
設計,是文化藝術與科學技術結合的產物。而非遺作為我們文化的一部分,展現的正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產物。雖然我們的設計展現的是現代文明,我們試圖在我們的作品中擺脫一切傳統的影子,但不得不承認的是傳統文化如影隨形,影響著我們今天設計的方方面面。因此,從本質來看今天的設計和非遺藝術有著密切的關系。在這種關系下,設計想要服務非遺是具備非常好的先天優勢,設計和非遺藝術之間可以快熟的轉換,通過現在設計去包裝非遺藝術,展現非遺之美,甚至使傳統的非遺具備現代的魅力,都是對非遺保護方式的一種探索。
設計服務非遺的保護方式
近年來,我國政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文件推動傳統文化產業的發展,如《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等,明確提出實施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帶動戰略,加強文化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非遺文化通過設計走向一種生產性保護是符合發展潮流的保護方式。
而作為設計來說,非遺的產業化保護道路并不是一兩個單一作品能解決的,必須建立起完整的產業鏈。從非遺傳承問題,到非遺作品缺乏現代市場,到全民的保護意識提升,都需要在保護方式中得到較好的處理。因此,提出設計服務非遺,必須與高校設計藝術教育相結合,走產學研一體化的發展道路。
1. 建立非遺文化的“文化自覺”意識
高校作為國家人才的培養場所,引入非遺文化,可以在年輕人中傳播傳統文化,為長遠的繼承和弘揚傳統文化奠定堅實的基礎。直接提高一代人文化保護意識,為后期非遺設計作品提供較好的社會平臺,特別是對高校設計藝術學生的宣傳中,挖掘更多人才投入到非遺保護的行業中來,直接解決目前非遺缺乏傳承人的問題,逐漸轉變全民對非遺的刻板認識,形成“文化自覺”意識。
2. 建立非遺文化的研究機制
高校的設計教育圍繞現代設計為主,而非遺作為我們的寶貴財富完全具備研究和發覺的價值。在高校設計中成立專門的非遺研究機制,對現有非遺藝術進行整理歸納,一方面是對非遺文化的保護做好記錄保存工作,另一方面借助高校設計教育的研究優勢,對我們的非遺文化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挖掘,也是中國特色設計如何體現的一種研究方向。無論是對非遺保護還是高校設計教育都是一種雙贏的模式。
3. 建立非遺文化的再設計平臺
在研究的基礎上,為了做到非遺的“造血”必須要能對現有非遺進行包裝推廣和再創造。在高校設計類師生和非遺傳承人的相互合作中,可以依托高校設計師生的現代思維,加上傳承人的技術支持,對傳統的非遺作品進行重新的設計,從作品的使用功能,到花色圖案的再變形,甚至是新材料和新工藝的引入,都是在保留傳統非遺精髓前提下,使非遺作品更符合現代人的審美和生活需求,為非遺作品創造新的市場。從政府依靠,走上自主自足的道路。
設計服務非遺方式中存在的不足
雖然設計服務非遺具有一定優勢,但在實際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解決。首先,非遺與高校設計教育的合作,從長遠來看優勢明顯,但就目前非遺的分布情況很多在鄉村,高校資源比較匱乏,在實際的合作開展上具備一定的難度。特別是前期準備周期較長,經濟效益較慢,會大大影響非遺傳承人與高校合作的熱情。其次,非遺名目多,依靠高校的研究和開發力度,無法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從少數做起,并不是一種能完全通用的保護方式。在實際運作中還需高校、非遺傳承人及地方三者合作才可有效開展。
總 結
非遺保護工作是我國文化保護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先階段多種形式的嘗試都是對走出中國特色的保護方式的一種探索。而設計作為一種能創造較高社會價值的服務性行業,與非遺的結合先天優勢明顯,后期發展具備無限可能,因此,設計服務非遺是一條非遺保護的有效途徑,值得推廣。
紀錄片《手藝》的其中一集《百煉成銅》讓我印象頗深。在廣州有一對鍛制銅器的父子,兒子將現代時尚的一些元素融入到傳統的器物制作與推廣中,通過建網站、請新的設計師介入設計讓傳統與現代融合。60歲的父親、30歲的兒子,傳統與現代,不僅講述了技藝的現況與困境,更描繪出在改革開放深入的廣州,傳統技藝與現代文化產生的關系。
目前我們了解到的非遺傳承人,雖然受到國家政策的保護,但是這種保護還是很有限。終究非遺需要“活”起來,將手藝跟文化創意產業相結合,走入民眾的生活中。
材美工巧,天工開物
面對非遺,我們應該抱有一種主張:“材美工巧,天工開物”。材美工巧這是手藝永恒不變的一個法則,我個人認為,今天仍出現在我們視野之中的手藝都是值得我們傳承的傳統文化中的精華。以來,對中國傳統文化進行諸多層面的批判,目的是把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精華加以繼承,將糟粕予以去除,手藝也是如此。舉個例子,從明代以來,蘇州的手工藝在文人的參與下,展現出了雅致的生活情操,代表中國傳統美學的品位,今天我們到蘇州博物館那些小巷內走一走,每一個人仍能找到這些雅致的元素。當代民眾更愿選擇那種能夠反映中國傳統美學,又符合新時代美學的東西,而正因如此,記錄者更應該通過手藝人的生存狀況去發現去揭示這種蘊涵。
[關鍵詞] 中藥炮制;知識產權;惠益分享;專利制度;商業秘密保護
[中圖分類號] DF523;R9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6)04(b)-0172-05
[Abstract] With the accelerating pace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reached a consensus about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ecause of the lack of mandatory standards of Chinese medicinal herbs preparation, irrational research focus and the documentation of knowledg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of China is not adaptable to the Chinese medicinal herbs preparation which is a unique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especially in the patent system and the business secret protection system. In view of the issue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Chinese medicinal herbs preparation and the system of benefit-sharing,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reinforcement theory research, published compulsive standard of Chinese medicinal herbs prepar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databases & key technology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Chinese medicinal herbs prepar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enefit-sharing; Patent system;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學術界對加強以中醫藥為代表的傳統知識法律保護已取得共識。中藥炮制作為中醫藥知識產權有形資源和無形資源的重要橋梁,其蘊含的理論和信息是實現中藥材物質與中醫藥知識產權進行交流的關鍵因素,因而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我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是以專利制度為核心構建的,其在中藥炮制領域具有現實的不適性,無法實現對中藥炮制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惠益分享制度為重新構建和塑造中藥炮制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提供了新的思路。
1 中藥炮制的傳統知識產權屬性
1.1 中藥炮制概念的提出及發展
在中醫藥悠久漫長的發展過程中,中藥炮制成為我國中醫藥資源中一個獨有的制藥技術和工藝。中藥炮制是指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根據辨證施治用藥的需求和調劑、制劑、貯藏的不同要求,對中藥材加工處理的技術和工藝的總稱。中藥炮制在中醫藥悠久漫長的發展過程中逐步產生并隨著中醫藥理論的發展而逐步完善,是我國勞動人民和中醫先賢長期實踐的智慧結晶。炮制,古代也稱之為“炮灸”“修治”“修制”“修事”[1]。有關中藥炮制的文字記載始于春秋戰國時期,成書于戰國至秦漢的《黃帝內經?靈樞》中首次載“治半夏”[2],這表明中藥炮制技術在春秋戰國時期已有應用。中藥炮制工藝一般散見于歷代本草專著,其對采摘時節和取藥部位等有特殊的要求。
我國第一部制藥專著《雷公炮灸論》,一般認為成書于南北朝劉宋時代(一說五代或趙宋)[3]。該書對當時流行的炮制方法進行了系統的總結,其載炮制方法被后人稱之為“炮灸十七法”。該書對后世炮制理論和工藝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但本書久已亡佚。至明清時期,中藥炮制工藝和理論最終完善成型。明朝繆希雍所著《炮灸大法》為我國第二部炮制專著,該書共載439種中藥的炮制方法,并以藥物類別分為水、火、土、金、石、草、木等14部分類列舉各藥物的炮制工藝[4]。明代藥物學巨著《本草綱目》中專列“修治”一項。建國后,我國醫藥工作者在傳統中藥炮制工藝的基礎上,通過研究經炮制加工后中藥飲片的生物堿類成分、苷類成分等成分含量的變化,改進并完善中藥飲片的現代炮制工藝。
1.2 中藥炮制的表現形式
傳統中醫藥理論認為通過炮制能改善甚至改變中藥的藥性,如改變中藥的升降浮沉、歸經、補瀉潤燥等藥性,同時可提高方劑療效、降低藥物毒副作用和調整方劑適應證范圍。現代藥學研究表明,炮制工藝對中藥飲片的生物堿、苷類、有機酸、鞣質類等化學成分的含量具有較大影響,相關實驗表明炮制工藝具有減毒增效作用,因此炮制工藝為中藥飲片生產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環節。中藥炮制一般分為以下幾類:炒法、灸法、煅法、蒸煮法、復制法、發酵法、發芽法和其他制法。在中藥炮制過程中,一般會對生藥選用特定輔料和特殊的工藝流程進行處理。中藥炮制中所使用的輔料一般分為液體輔料和固體輔料兩類。常用液體輔料一般為酒、醋、蜜、生姜汁、甘草汁、鹽水、麻油等,常用固體輔料為糠麩、滑石粉、米、白礬、豆腐、羊脂油等[5]。
1.3 中藥炮制的傳統知識產權屬性
中藥炮制是中醫藥理論、炮制輔料理論和炮制技術等傳統知識和傳統工藝的集合體。中藥炮制顯然屬于我國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范疇,中藥炮制本身則兼具了中醫藥知識產權的有形和無形兩種形式。其無形財產不僅包括中醫藥理論、炮制輔料理論以及專利、專有技術和商業秘密等,也包括以“南樟北祁”為代表的藥市所建立的品牌。在傳統中藥材交易過程中,藥幫以童叟無欺、炮制講究而著稱,其無形地擴大了中藥炮制的影響力。民謠“藥不到樟樹不齊”“藥不過樟樹不靈”即為明證。明清時代較為出名的藥幫為樟幫、建昌幫、京幫、川幫。在近代,普通民眾最為熟知的當屬京幫同仁堂。不同地區的炮制技術具有不同之處。如在炒法中對輔料的選擇,南北方即有明顯差異――南糠北麩[6]。有形財產體現在必須經過炮制的道地藥材、炮制輔料本身、為炮制而設計的器皿和與炮制相關的書籍文獻等。
2 惠益分享制度的提出
2.1 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目標利益
在傳統私法理論中,賦予權利所有人對其產出的智力成果享有獨占權是為了保持權利所有人積極創作和研發的動力。現代知識產權法制度創立的初衷之一是加強創新動力,推動社會發展和維護公共福利[7]。商品的價值是在流通過程中體現的[8],知識產權作為特殊的商品,它的價值仍需在動態的流通過程中實現而非靜態的持有實現。因此尊重和保護個體權利人的獨占權外,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更加強調對智力成果的利用和創新,并以此實現促進社會進步和實現公共福利的雙贏[9]。私權不可濫用原則是法學的基石之一,個別人和利益集團不當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實現對中醫藥知識產品的事實壟斷。我國醫藥知識產權制度的初衷亦未在中藥炮制領域實現,減緩甚至阻礙了醫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
2.2 惠益分享的提出及目標
在國際上,將知識產權與生物多樣性保護融于一體最為綜合化的管制性努力體現在1992年通過的《生物多樣性公約》。該公約將遺傳資源的惠益分享作為其三大目標之一,該公約的通過與實施標志著國際社會對傳統知識的承認已達成了初步共識。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規定,每一個締約國在取得遺傳資源時,需征得資源提供國的事先知情同意并負有信息披露義務。規定信息披露的義務是防止未經授權或未給予合理補償而使用發展中國家的傳統知識[10]。印度已在惠益分享制度方面創立了“印度模式”[11]。印度政府于2002 年通過并頒布了印度的《生物多樣性法》(Biological Diversity Act),并于2004年出臺其實施規定《生物多樣性條例》(Biological Diversity Rules)[12]。印度在惠益分享所取得的成就對我國具有極大的參考意義。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無法協調不同產權行為帶來的沖突,一方面是由中藥炮制本身的現狀導致的,另一方面和專利制度本身的漏洞有關。惠益分享制度為解決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對中醫藥為代表的傳統知識的保護不力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徑。
3 中藥炮制現狀
中藥炮制在中藥與中醫溝通中發揮著橋梁作用。經過炮制后的中藥已不再是單純的物,而是包含了中醫理論、中藥理論、炮制理論和輔料理論等多信息的集合體。中醫和中藥二者不可分割,以陰陽五行、天人合一思想為基礎,憑借治療效果呈現。同時中藥炮制具有群體性和繼承性,并以我國傳統工藝的加工而具體呈現。
3.1 中藥炮制強制標準的缺位
中藥材進行炮制的前提即是辨證施治,因此中醫的開方配藥亦可稱之為對患者用藥的個性化定制。以當前科學技術水平尚無法通過量化實驗或者數據說明不同炮制方法的關鍵因素為哪些,更無法解釋炮制的機制和原理。基于對以上因素的考量,我國政府在國家層面未對中藥炮制技術標準進行規定,而是將相關制訂權下放至省一級。各地炮制標準的差異是中藥炮制知識產權保護中適用標準模糊的原因之一。
3.2 中藥炮制研究重心的偏頗
中醫用藥的一大特色是強調君臣佐使,同一方劑不同劑量的改變則其針對的“證”截然不同。典型的如小柴胡湯,善用小柴胡湯的醫家亦被戲稱“柴胡先生”[14]。過于強調定量和數據分析而忽視中藥炮制原理和療效的研究重心明顯是不妥的。藥理學方面過于注重生藥性能和有效成分等方面的研究,化學方面多是提純并發現有效成分,我國學術界已取得了一定成果,典型的如青蒿素的提出和道地藥材鑒定方法的改進[13]。然而由于中藥材絕大部分為天然物,其成分復雜且有效成分極難確定,因此僅對比研究炮制前后單一成分的定量變化顯然是有失偏頗的。
3.3 中藥炮制知識文獻化及古文獻整理的欠缺
我國傳統知識大多屬于超出原住社群以外的、散播型的傳統知識,呈現分散、不特定的狀態并具備高水平文獻化的特征[15]。由于傳統中藥炮制的高度文獻化,傳統中藥炮制技術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已經公開且很容易掌握的技術;第二類是雖已公開,但不易被掌握,需要由某些特定的人進行操作的,如一些毒性藥材的炮制技術;還有一類是不適宜公開的、特殊的炮制技術[16],典型代表為云南白藥、漳州片仔癀。中藥炮制的高度文獻化致使確定中藥炮制知識產權主體的邊界較為模糊且難以確定。此外,我國對中醫藥類文獻的整理工作不夠充足,更未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的數據庫,致使我國民眾對中醫藥存在著認識的誤區,阻礙減緩了中醫藥在國際間的傳播。
4 中藥炮制知識產權保護的困境
我國政府先后出臺了許多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但尚未有針對中藥炮制的專門法。相較于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一直是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弱項,在中藥炮制方面尤為突出,這與中醫藥作為我國為數不多具有優勢領域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對中藥炮制的保護更多地散見于《民法通則》《專利法》《藥品管理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中,在實務中更多的是依據國家政策和相關部門規章。
4.1 專利保護制度的困境
我國現行的專利制度為中藥提供了保護,但除了中醫器具發明專利、中醫器具實用新型專利和中醫器具外觀設計專利外[17],中藥炮制并未進入專利保護的范疇內。
中藥炮制的權利主體不符合要求。我國專利制度要求專利的授予對象必須是特定的權利人。絕大部分炮制知識和工藝流程是由中藥行業中的不特定人群所掌握的,中藥炮制技術的傳承和發展是以集體創造、擁有為基礎的,具有群體性的特征。因此中藥炮制的權利主體不符合專利制度要求。
中藥炮制不符合專利制度的“三性”要求。現行專利制度具有較高審查標準――新穎性、創新性和實用性。中藥炮制的傳承和發展是通過師徒方式進行,外人往往難以探查,甚至可以說部分中藥炮制知識和技術是中藥炮制行業公開的“秘密”,中藥炮制很難達到專利制度的新穎性要求。專利制度中對技術工藝進行公開的要求,與中國傳統行業“寧舍一斗金,不傳一口春”的傳統相違背,中藥炮制的專利化也不利于中藥炮制的傳承與發展。
4.2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困境
我國政府已于2006年建立了“國家+省+市+縣”4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其中中藥炮制技術作為傳統醫藥種類的一項出現在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2007年中國中醫科學院的王孝濤和中國中藥協會的金世元成為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截至2014年7月16日,我國政府共公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4批,共涉及1372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別。但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實現對中藥炮制的法律保護仍存在若干問題。首先,中藥炮制存在主體不適格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四十四條對知識產權進行了排除性規定。因此,中藥炮制的知識產權保護無法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實現。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雖對中藥炮制傳承人進行了規定,將傳承人作為中藥炮制工藝技術的典型代表而對其權利未進行規定,因而具有象征意義。最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并未涉及中藥炮制被他國組織非法攫取利用的問題,僅就中藥炮制的傳承和發展問題做出相關規定。
4.3 商業秘密保護現狀及困境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很顯然中藥炮制技術屬于商業秘密中的中醫藥技術信息。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說被認可始于20世紀60年代,以1961年國際商會(ICC)通過的《保護技術秘密標準條款》為標志[18]。其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具有同等作用。
目前我國學術界對商業秘密保護中藥炮制知識產權尚存在爭論。在實施中藥炮制技術秘密保護時,仍面臨以下問題:首先是對人的倚重,難以物化。商業秘密的權利客體是非物質性的信息,難以完全物化,對人的依賴程度較高,在涉及中藥炮制時尤為突出。具體表現為在不同節氣下中藥炮制的工藝流程發生改變,工藝流程的調整和輔料種類、物料多少的確定均嚴重依賴老藥工師傅的經驗。在炮制過程中老藥工師傅的經驗化操作對中藥飲片的藥性影響很大。其次,侵權認定標準模糊。中藥炮制權利邊界的不確定和中藥炮制強制標準的缺位致使難以認定侵權。最后,具有秘密泄露的風險,具有通過合法途徑破解的風險,如可通過反向工程進行破解。因此現階段在中藥炮制領域實施商業秘密保護仍具有一定困難。
5 中藥炮制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5.1 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標準
我國尚未有針對中藥炮制的專門法,同時國家級別的中藥炮制技術標準和工藝流程的缺失使得中藥炮制知識產權侵權難以認定。雖然《中醫藥法(草案)》中明確了以中藥炮制和傳承人享有的知情權和利益分享權,但中醫藥利益分享制度的建立是一系統工程,對中藥炮制的保護僅依靠《中醫藥法》顯然是無法實現的,除此之外也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支撐。同時盡快出臺中藥炮制強制標準不僅有利于加強中藥炮制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質量管控,也可進一步促進我國中藥事業的健康發展。
5.2 加強中藥炮制理論的研究
中醫用藥的特點是醫藥不分家,醫家往往也是藥家。典型的如醫家辨證開方時往往注明炮制方法。中藥炮制的目的之一是轉化、調整中藥材的四氣五味及冷熱寒涼。可通過對比分析不同炮制工藝流程后中藥材的藥性、藥效的改變及臨床療效的差異性,擴大中醫藥傳統知識在國際間的影響力,加強中藥炮制理論、輔料理論等研究是當前保護中藥炮制知識產權的務實之選。
5.3 中藥炮制技術分級管理制度的建立
根據中藥炮制技術屬于散播型傳統知識的特點對其實行分級管理模式。在具體實施時,可結合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名錄將中藥炮制技術按照一類、二類、三類進行層級管理。中藥炮制技術一類為已公開且易掌握的技術;二類為已公開,但流傳于特定群體且操作難度較大,如一些毒性藥材的炮制技術;三類為不適宜公開的、特殊的炮制技術。通過層級管理,在進一步擴大中醫藥國際影響力的前提下實現對中藥炮制關鍵技術的管控,從而長期保持我國在中醫藥領域的優勢地位。
5.4 加強對古文獻整理并建立數據庫
自春秋戰國后,中醫藥便已自成體系。歷代中醫藥流派的學術特點和學術思想以及中藥炮制的工藝流程均不同程度地呈現在汗牛充棟的中醫藥典籍中,其中許多寶藏尚待研發。我國在古籍整理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就,如部分學者根據權衡器考證法、貨幣考證法和黃金密度考證等手段并結合文獻論證確定仲景方中的用藥度量衡古今折算[19-20],但與浩瀚如煙的文獻相比,仍有許多不足之處。
在進行中醫藥古籍整理工作時,需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數據化的工作。相關研究表明在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中,電子數據庫的建設路徑更為適合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21],建立中醫藥數據庫也是與將來知識產權更依賴數據化工具的趨勢相一致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的中文版“中國中藥專利數據庫及其檢索系統”(CTCMPD)是典型的傳統醫藥專利數據庫,該數據庫收錄了我國自1985年至今所有的中藥發明專利,但與我國古文獻中記載的常用中草藥、經方、秘方等相比較,該數據庫的不足之處非常明顯。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的數據化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我國專利制度無論是理論還是實務均已取得了高度的發達,對惠益分享制度的研究無意于對抗專利的優勢地位,其在知識產權保護是輔的地位。對以中藥炮制為代表的中醫藥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當是多方面、多層次、多角度、多手段的系統性工程。通過對惠益分享制度的研究可為重塑和完善中醫藥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提供新的思路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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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桑植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一、桑植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概況
桑植地處武陵山脈腹地,湖南省西北部,隸屬國際旅游新城――張家界市。全縣總面積3474平方公里,擁有28個民族,總人口45萬人,其中以土家族、白族、苗族為主的少數民族占總人口的92.6%。地理區位的相對閉塞、歷史的悠久以及多民族文化的相互融合等因素,形成了形成了桑植縣獨特而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陳俊勉、侯碧云的《守望精神家園:走進桑植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書中,歸納了桑植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共分為了12類:民族語言類、民間文學類、民間美術類、民間舞蹈類、民間音樂類、戲曲類、曲藝類、民間手工技藝類、人生禮俗類、民間信仰類、民間知識類以及游藝、傳統體育與競技類。筆者在對桑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中了解到,截止2014年底,桑植縣共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2項,省級5項,市級13項,縣級20項。其中,桑植民歌和白族仗鼓舞被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除這兩項外,桑植儺戲,桑植白族仗鼓舞、桑植白族游神、桑植花燈、九節鞭等被列入桑植縣重點保護名錄。
桑植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桑植人民世代相承,與他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民族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是桑植千百年來積累和傳承的古老文化財富,具有珍貴的現實及歷史價值。然而,隨著全球化的發展,這些傳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遭遇了人們的忽視。近年來,出于對傳統文化保護的理念,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漸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和重視。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的保護更是迫在眉睫。自 2005 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務院發出《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以來,桑植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時期,特別是2006年桑植民歌被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以來,桑植縣政府和部分民間人士,對桑植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表現出了極高的熱情。
二、桑植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分析
(一)桑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取得的成就
政府對桑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有效的推動了非遺的保護。桑植縣人民政府在發展文化產業的過程中,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為原則,有組織、有次序、分步驟地對桑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工作,對非遺的普查有效地推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桑植縣人民政府組織專業的技術人員分六個片區對桑植民間信仰、人生禮俗、民間醫藥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摸底工作。建立了比較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檔案,并對全縣面臨瀕危、具有較高價值、影響力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搶救性的保護。對桑植縣的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全面的、系統的整理,并強化了各項保護措施,有效的推動桑植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民族旅游促進了非遺的可持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們在長期的生活過程中創造出來的巨大的精神財富,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逐漸的淡出人們的視野,也喪失了其原本的價值功能。民族文化旅游業的興起,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文化價值得以重現近年來,隨著民族旅游業的興起,民族旅游在推動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有效的推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在桑植縣,旅游資源中最具特色的為白族風情、土家風情、苗族風情等人文旅游資源,這些旅游資源歷史文化厚重,帶有濃厚的民族氣息,傳統文化保留的較為完整,這些傳統民族文化是一種最能吸引異域游客的資源。桑植縣保護非遺的過程中,讓非遺項目巧妙的融入到節日慶典中,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統的節日里得到“復活”。通過舉辦民歌節、三月三文化節、趕廟會等活動,桑植民歌、白族仗鼓舞、白族游神等非遺項目都全面生動地展示在旅客面前,使桑植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節會活動中得以展示和傳承,在促進桑植縣經濟文化發展的同時也達到了保護“非遺”的目的。
(二)桑植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困境
桑植人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淡薄。民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直接傳承者,如果他們不能有效的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來,就不能達到全社會共同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通過我們的實地走訪調查,我們了解到目前的桑植地區,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淡薄,特別是在農村地區,這種現象更是極為嚴重,他們對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不是特別的了解。在桑植縣,由于經濟落后等原因,大多數的年輕人迫于生計外出打工,這樣一種外出務工的現象并不能夠增強他們對本民族非遺保護的意識,他們在外來主流文化的影響下,認為這些都是過時的,不被需要的東西。民眾非遺保護意識的淡薄,更是加大了桑植非遺保護工作的困難度。
傳承人數量的減少。與物質文化遺產相比,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本的活態文化遺產,它強調的是以人為核心的技藝、經驗、精神,其特點是活態流變。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掌握并承載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和精湛的技藝,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的代表性人物。在桑植縣,初步確定的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共有206人,這些傳承人中年齡大多在60歲以上,他們大部分生活在農村,生活條件非常艱苦,有的傳承人的收入甚至只能解決溫飽問題,這樣的艱苦生活導致了年輕人不愿意從老一輩的手中傳承這些古老的文化及技藝,伴隨著老年傳承人的離世,傳承人數量的減少是桑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一個重要的問題。
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參差不齊。在桑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大多放在國家級及省級非遺的保護上,對于民間其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并沒有引起政府及民眾的注意,民間手工技藝、民間文學、傳統醫藥等領域的保護力度更是微乎其微。比如對傳統醫藥類的針灸技藝、治包藥方、治蛇斑瘡等方面的民間醫藥知識并沒有得到注重,導致了一些土偏方的失傳。這種在保護力度上的參差不齊的現象導致了很多弱勢民間非遺面臨失傳困境。
文化空間的缺失。隨著現代化的發展,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人們的娛樂活動不再單一化,使得部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適應人們的現代化生活。現代的娛樂活動漸漸被電視、電腦、手機等所取代,古老的民謠、戲曲、編制技藝等民間文化及技藝逐漸在人們的生活中失去了活力。同時,生產方式的現代化,使得物質利益影響著人們的生活觀念,傳統的娛樂和技藝不能給人們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為謀生計的人們外出打工,無暇顧及這些傳統的文化,更不愿意去學習和傳承這些古老的文化和技藝,開始出現對自己本民族文化的忽略甚至背棄。
缺乏相關政策法規支持。隨著社會民主法制的發展,運用法律法規手段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各地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法規主要遵循的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相關法律。雖然中央政府的法規能夠給非遺的保護提出指導性的意見,但是,由于各地區非遺保護的情況不同,國家層面的法律并不一定完全適用于當地的非遺保護。各地區應該在國家法律的基礎上,根據本地非遺保護情況的不同,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桑植縣出臺的《桑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劃》和一些相關的文件,對桑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是,對非遺保護的相關法規的不健全,使得桑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還不能走上一條法制化的道路,導致了非遺保護的“無序無規”。
三、保護桑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建議
充分發揮非遺保護過程中的政府角色。在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一般都是由政府充當保護的主題,政府的行政支持直接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成效。政府可以采取多種措施發揮其行政支持的作用,比如直接組織人員對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整理;開展豐富多彩的節日活動來展示和宣傳當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擁有法律的支持;加大財政的支持力度等。
加大對未申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整理和宣傳工作。目前,桑植的非遺保護及宣傳工作主要集中在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的非遺保護項目上,對桑植民歌和白族仗鼓舞的宣傳力度較大,而對于縣級及以下的保護及宣傳力度較小。應該以桑植縣文化保護為出發點,進一步加大對未申報的非遺的挖掘及整理工作,并對其進行宣傳,選擇具有特色的項目,下大工夫申報市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增加桑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量。
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隊伍的培養。文化的主體是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核心是對傳承人的培養。桑植縣目前已經注重了對各個鄉文化干部的培養,并定期的組織培訓,然而并沒有注重對傳承人的培養。培養文化干部并不等于培養傳承人,因此應該注重對傳承人隊伍的建設,建立專門的機構,進一步培養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事業所需要的各類各級人才。對于某些后繼乏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可以建立專門的保障基金,由鄉級政府負責培養傳承人才。而對于生活環境困難的傳承人,應該在生活上給予一定的補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且制定一套獎勵政策,給非遺文化傳承人量身定價,也給年輕人一個鼓勵,促使他們加入到非遺傳承人的行列。
增強青少年的民族認同,使其愿意傳承本民族的文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要增強青少年的民族認同感,關鍵的是要他們認同本民族的文化,讓他們切身的感受到本民族文化的價值,成為非遺保護的接班人。在現代化的進程中,青少年對本民族的文化的認識缺失嚴重,他們往往成為主流文化的一個受眾,追求時髦的、現代的東西,而忽略了自己文化的核心價值。在桑植,為了加強青少年的對本民族文化的認識,有關部門已經把桑植白族仗鼓舞列入到中小學校操的行列,但是這還遠遠不夠,他們學習到了仗鼓舞的跳法,卻不了解其內涵價值,沒有增強他們對非遺的保護意識和責任感。在增強青少年對非遺的保護意識方面,應該開設一些相關課程,加深他們對本民族歷史及傳統文化的理解,給中小學生提供接觸傳統文化的機會,培養他們對傳統文化的愛好,使青少年教育背景里增加非遺保護這一理念,為以后非遺的保護工作打好基礎。
一、傳統年畫藝術與數字藝術的當代境遇
在全球經濟高速發展的大潮中,數字技術的迅猛發展與普及不斷改變著我們的生活。此時,傳統民間文化和現代的數字文化之間產生了激烈碰撞,許多傳統藝術的生存土壤遭到破壞,面臨失傳和滅絕。
1、木版年畫的困境。朱仙鎮木版年畫源于唐朝,至今八百多年歷史,在農耕經濟社會中,一直是滿足人民審美需求、豐富藝術生活、撫慰精神的重要因素,并彰顯著其自身的使用和經濟價值。隨著社會的發展,價值觀念與審美旨趣發生變化,木版年畫這種以手工操作方式生產、依賴于傳統年俗而生存的藝術,在當今的社會生活形態中受到了毀滅性的打擊,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1980年代初,河南政府成立了朱仙鎮木版年畫社;之后又恢復了天成老店等年畫作坊,先后整理出木版一千余塊;在2006年,朱仙鎮木版年畫被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雖然各界學者不斷對其進行了搶救性的挖掘和保護,卻大多是知識理論性梳理與傳統手工藝的繼承,手法大多局限于博物館陳列。朱仙鎮木版年畫這一原本根植于人民生活的藝術,在現代基本脫離了大眾生活,產品形式也僅以當地旅游紀念品為主導,其產業發展與文化推廣范圍嚴重萎縮,陷入了小眾收藏的局面。
2、當代數字藝術的大發展。在傳統年畫藝術衰退的同時,以電子信息技術為基礎的數碼媒體逐漸成為文化藝術表達與傳播的重要方式。數字藝術普及與推廣于上世紀末,具有多維、擬真、便攜、易傳播的特質與優勢,正以一種不可抗拒的影響力滲透到了當今社會、文化、娛樂等各個方面,較大改變了人們的認識與生活方式,生成了如游戲、影視、動畫、數字繪畫、交互設計等行業。美國與日本是目前世界數字產業最發達的國家,龐大的數字創意產業已為他們帶來了豐厚效益。動漫卡通、數字特效、媒體藝術、電子游戲已發展成為日本的第二大產業,并領先于世界。以動畫為例,1990年代初,我國引進了以《貓和老鼠》、《機器貓》為代表的外國動畫片,掀起了一股無法抵擋的旋風。到了20世紀末,美國大規模運用數字技術的3D動畫,使其場景更加逼真生動,一直引領著我國和全球動畫產業的發展方向和潮流。日本和美國還通過動畫的形式成功實現了本土文化在全球的推廣和入侵。我國數字產業的發展速度雖快,但因起步較晚,水平相對落后于發達國家,特別是過于“國際化”,過分注重技術層面,而缺少民族核心精神與傳統文化的深度。
我國數字藝術創意產業如何借助傳統民間元素來突出自身個性進一步鑄就輝煌;朱仙鎮木版年畫這一傳統民間藝術又如何借助新藝術媒介來擺脫當前困境,進行深入挖掘和再設計,都是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的課題。
二、數字時代觀看方式與審美需求的改變
在人類視覺文化的觀看方式中,通常只會去看我們有目的、愿意看到的東西,具有選擇性。而審美需求則是這種觀看欲望的滿足,它通過身體感官來完成。在新媒體時代,人類的視覺欲望不斷增加,數字技術的發展亦使大眾的觀看方式與文化審美發生了深刻變革。
數碼媒介成為了眼睛、耳朵等人體感知方式的延伸,能夠帶來更多的。例如數字影像藝術作為新媒體的代表,將數字技術與藝術觀賞相融合,通過聲、光、電多方位感官的綜合信息傳播,完成了藝術家的敘事與精神表達,相較于傳統圖像的靜態觀賞增加了信息量,拓展了藝術表達的潛能,對應了人類視覺欲望的釋放需求。而傳統木版年畫的載體是紙質的二維圖像形式,這種靜觀形式在現代需求和觀看方式中,其本身的符號價值和意義會被其陳舊的載體或表現形式所遮蔽,而喪失傳播力與生命力。現代觀眾,特別是已經習慣于享受數字平臺帶來的快捷與便利的年輕人,更容易被“沉浸”式的多媒體展示所吸引。2010年世博會中動態版“清明上河圖”,就是利用數字影像的多維、逼真和交互性特點,對傳統繪畫進行展示,突破了人們的觀賞方式而震驚世界。這件作品利用多媒體技術、三維動畫等手段全新演繹了八百多年前北宋汴梁城的繁華生活。觀者仿佛身臨其境,對經典畫作的欣賞不再僅停留在靜態的紙面,而轉向了更具互動性的動態屏面,縮短了審美距離,取得了驚人的展示與傳播效果。
影像、虛擬真實、交互等新媒體藝術將人們從傳統的觀看與傳播方式中解脫出來。然而,粗劣的復制品依然是我們欣賞與推廣年畫的主要途徑,缺少當代技術與藝術精神的創新結合,自然難以打動觀眾。
三、年畫與數字藝術的跨界活化
目前朱仙鎮年畫藝術的傳承與數字藝術的發展,雖然處境不同但都問題種種,二者的結合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機遇,尤其是對身處困境中的民間藝術更是意義深遠。如何利用科技手段和數碼藝術媒介對傳統年畫藝術進行再設計,使之可持續發展,是我們探討、研究的關鍵。
1、虛擬的展示平臺。傳統的年畫展示與保護平臺,往往是將實物收入博物館館藏展覽,具有被動性與局限性。要想使博物館中難得一見的珍貴文物,與幾近消失的民間文化更加鮮活起來,我們必須與數字博物館的保護、影像動態展示、網絡平臺結合起來,達到最終視覺的活化。
在傳統博物館中可融入3D視頻與數字交互的展示,以承載更為豐富的信息量,并在多維虛擬和互動中,增加觀者的沉浸性、主動性與趣味性,以適應現代觀看方式。網絡也是傳統博物館的有效補充,它能幫助不同地方的人超越空間和時間的障礙進行交流溝通。故宮博物院就在2006年啟動了“超越時空的紫禁城”項目,它是與IBM公司合作,利用3D技術建造虛擬故宮,將空間與物品在互聯網平臺進行數字化展示。這使得全球互聯網用戶可以足不出戶游覽故宮空間的任何一處,甚至在現實中極少開放的太和殿也有展示;文物可以360度無死角觀賞,甚至超越人眼普通的視域范圍,附有精美的高質量細節圖;同時解說聲音與背景音樂的加入更豐 富了觀眾的感受,具有極高的借鑒價值。我們的木版年畫一方面也可以利用數字化方式來提高自身博物館的信息量、展示水平與公共性;另一方面,由于傳統年畫技藝的傳承人越來越少,可利用多媒體的影像記錄、保存手工藝制作過程;同時利用互聯網進行傳播,為民間美術與人民群眾之間搭建一個更活、更廣的交流平臺。
2、傳統價值符號的提取。以往傳統年畫的研究容易被“傳統”、“遺產”等名詞所禁錮,追求的是守住自身歷史,在產業實踐中,也多是從工藝制作方法的角度分析探討,視角過于保守。現代語境下,若要傳統藝術再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就不能單純依靠博物館的靜態保護,而是要立足其文化根基,突破歷史技藝性,深入發掘傳統藝術的文化及商業價值,在數字產業的開發中尋找當代契合點進行創新再設計,形成自我生存能力。
要創造新生命力,就必須提取傳統形式中最具有價值和代表性的符號,分析它的形態特征、挖掘人文內涵,提煉其中的可遺傳基因元素。朱仙鎮年畫在構圖、色彩、題材等方面都有其標志性。它畫面構圖飽滿緊湊,基本不留空白,喜用豐滿的對稱布局體現完整與團圓。人物形象造型夸張、簡明,英俊而不諂媚,線條表現粗厚有力,突出了中原樸實、稚拙的特點,形成了自身的圖形符號。在色彩表現中是采用水印套色方法,喜用對比色,黃紫、紅綠的搭配是其獨到之處,效果強烈而又和諧,是造型的重要補充與襯托。這些傳統特征都是中原審美文化中拙與巧的完美結合,將成為重構新作品的重要因子。
3、數碼產業中的再設計。要將傳統因子運用在動漫、游戲、交互等數字藝術產業,在其原生性得以保護與傳承的基礎上拓展新生性的再設計。例如一部成功的動畫,具有文化與經濟的雙重號召力,可以成為地區文化的品牌標志。我們可結合年畫圖形特點,塑造出具有本土特色的動漫形象。并且在創作時,不能是直接簡單的年畫人物或形象的復制和模仿,而需要將符號元素根據影片需要解構重構,才能喚起人們的民族認同感。例如,宮崎駿《千與千尋》中諸神的形象非常吸引人,雖然怪異,但都借鑒于日本傳統神鬼志,并且每個形象都有傳統圖案元素,并有特定的某種文化指向和寓意。中國動畫在早期也有許多類似的嘗試,《漁童》的人物形象就是年畫剪紙人物的生動展現,其中的蓮花、河魚、風景無不充滿鄉土氣息,是早期的成功案例。而在國際化趨勢下,2006年耗巨資生產的《魔比斯環》,人物形象與慘敗。在我們對本土傳統文化視而不見時,以美國為首的國外動畫電影卻多次借鑒中國傳統元素與題材,《花木蘭》、《功夫熊貓》都是經典的代表。同樣在日本,《三國演義》被開發為多種游戲,在國內外都取得了較大的市場與巨額經濟收益。朱仙鎮年畫中也有《三娘教子》、《五子奪魁》、《步步蓮升》等許多象征吉祥、美好的故事題材,具有極高的可借鑒價值。我們完全可以將其作為背景,開發相應的電影、網游、手游及周邊產品,這樣才能為本土民間藝術帶來更廣的當代滲透空間。
結語
一張傳統年畫作品和一件具有年畫元素的數字作品的價值是不同的。但數字再設計的重要價值在于被展示而非存在。這也正是美國、日本和韓國文化利用數字創意產業在全球成功推廣的原因。
在數碼時代,傳統文化的數字創意產業發展也逐漸成為每個國家科技實力與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標志。利用現代數字藝術的互動性、虛擬性、娛樂性以及綜合性等特點,將傳統年畫進行“基因重組”性的創新再設計,完成從縱向的非物質傳承向橫向的物質傳播轉化的現實需求顯得尤為迫切。我們通過研究,希望使朱仙鎮木版年畫藝術能夠立足于現代生活,在文化與經濟方面都煥發新的生命力,以進一步促進中原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提升中原文化的軟實力。
(責任編輯尹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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